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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5 20:55:52

拖欠工程款论文参考文献

浅谈建筑主体结构中裂缝及变形摘要:从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砖混结构中的裂缝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变形三个方面对建筑主体结构裂缝以及变形的成因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提出了所需采取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该类质量问题的产生。关键词:裂缝,变形,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在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过程中总会产生一些质量问题,例如裂缝、变形等,此类问题可大可小,小的可以忽略不计,大的会严重影响使用性能,如何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这就需要我们提高施工工艺,提高对材料性能的认识,提高现行规范的熟悉程度。接下来笔者谈谈对此方面的一些认识。1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分析结构性裂缝多是由于结构应力达到限值,造成承载力不足引起的,是结构开始破坏的特征,或是结构强度不足的征兆,是比较危险的,必须进一步对裂缝进行分析。非结构性裂缝往往是由于自身应力形成的,如温度裂缝、收缩裂缝,对结构承载力的影响不大,可根据结构耐久性、抗渗、抗震、使用等方面要求采取修补措施。1)判明结构性裂缝的受力性质:结构性裂缝,根据受力性质和破坏形式进一步区分为两种:脆性破坏和延性破坏。脆性破坏裂缝是危险的,应予以足够重视,必须采取加固措施和其他安全措施。延性破坏裂缝是否影响结构的安全,应根据裂缝的位置、长度、深度以及发展情况而定。如果裂缝已趋于稳定,且最大裂缝未超过规定的容许值,则属于允许出现的裂缝,可不必加固。2)查明裂缝的宽度、长度、深度: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按其表征可分三种:a.表面细小裂缝,即缝宽很小,长度短而浅;b.中等裂缝,其宽度在 mm左右,长度局限在受拉区,裂缝已深入结构一定深度;c.贯穿性裂缝,缝宽超过 mm,长度伸到受压区,裂缝已贯穿整个截面或部分截面。结构性裂缝不仅表征结构受力状况,还会影响结构的耐久性。裂缝宽度愈大,钢筋愈容易锈蚀,意味着钢筋和混凝土之间握裹力已完全破坏,使用寿命已近终结。当裂缝长度较长,深度较深,严重影响构件的整体性,往往是破坏征兆。裂缝深度也是表征之一,通常表面裂缝多是非结构性裂缝,贯穿性裂缝多是结构性裂缝,容易使钢筋锈蚀,危险性较大,应查明原因,根据危险性,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3)判明裂缝是发展的还是稳定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按其扩展性质,通常分三种:a.稳定裂缝,即裂缝的宽度、长度保持恒定不变;b.活动性裂缝,该裂缝的宽度和长度随着受荷状态和周围温度、湿度变化而变化;c.发展裂缝,裂缝的宽度和长度随着时间增长而增长。钢筋混凝土结构在各种荷载作用下,一般在受拉区允许在裂缝出现下工作,也就是说裂缝是不可避免的,只要裂缝是稳定的,其宽度不大,符合规范要求,并无多大危险,属安全构件。但裂缝随时间不断扩展,说明钢筋应力可能接近或达到流限,对承载力有严重的影响,危险性较大,应及时采取措施。2砖混结构中的裂缝分析温度变化裂纹这类裂缝是建筑物顶层两端内外纵墙上的斜裂缝,其形态呈“八”字或“X”形,且显对称性,但有时仅一端有,轻微者仅在两端1个~2个开间内出现,严重者会发展至房屋两端1/3纵长范围内,并由顶层向下几层发展。此类裂缝对那种刚性屋面平屋顶、未设变形缝、隔热层的房屋更易发生。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混凝土结构屋面的伸缩变形牵引其下砖砌体超过其材料抗拉强度的结果。工程中其防治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1)为避免砌体干缩或温度变形引起的墙体竖向裂缝,并结合GB 50003-200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在单元之间设置双墙伸缩缝,使墙体长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2)阁楼层坡屋顶板上作瓦屋面,并设置30 mm厚挤塑保温板,避免阳光直射在屋面板上。波形屋面瓦用钢钉钉在木龙骨上,充分利用瓦的波形产生的空隙进行通风,有利于散热,有效的阻止了混凝土屋面板的温度升高,使其与墙体温差大幅减小,从而减小温度变形的墙体附加应力,使裂缝得以有效控制。3)屋面20厚1∶水泥砂浆找平层,设置分隔缝,分隔缝间距不大于6 m,缝宽20 mm,并与女儿墙隔开,女儿墙根部设30 mm的缝隙,有效地防止了找平层的温度变形推裂女儿墙的情况发生。4)结构每层均设沿墙贯通圈梁,墙体交接处均设构造柱,采取加大圈梁截面的办法来加强圈梁刚度,从而加强其对墙体的约束力,有效控制1层及顶层易产生裂缝的情况发生。圈梁与构造柱组成的框架能有效分散墙体附加应力,让附加应力不能形成叠加,从而防止了裂缝的产生。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一般在建筑物下部,裂缝由下往上发展,呈“八”字、倒“八”字、水平及竖缝。当长条形的建筑物中部沉降过大时,则在房屋两端由下往上形成正“八”字缝,且首先在窗对角突破;反之,当两端沉降过大时,则两端由下往上形成倒“八”字缝,也首先在窗对角突破;还可在底层中部窗台处突破形成由上至下的竖缝;当某一端下沉过大时,则在某端形成沉降端的斜裂缝;当纵横墙交点处沉降过大时,则在窗台下角易形成上宽下窄的竖缝,有时还会出现沿窗台下角的水平缝,当外纵墙凹凸设计时,由于一侧的不均匀沉降,还会导致在此处产生水平推力而形成力偶,从而导致此交接处产生竖缝。对于不均匀沉降导致的裂缝应以预防为主,即对无地质勘察资料的严禁做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或任意处理设计。工程处理方法如下:1)底层窗口下墙体配筋,与构造柱连为一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均匀沉降带来的裂缝。2)在楼周围的室外给水、排水、雨水管道系统施工中,采取有效防止管道断裂、渗漏水情况的发生。3)砌体砌筑全部采用“三一”砌法,即一铲灰,一块砖,一揉压的砌筑方法。砌体材料产生的裂缝特殊砌体材料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致裂的主要原因是施工过程中竖缝砂浆不饱满或特殊的构造要求,现场技术员未能对施工人员及时进行技术交底;蒸压灰砂空心砖等砌体一般使用于南方地区,虽然其外观、尺寸指标均较好,但由于其本身存在对温差敏感、表面光滑等特殊性,并且在实际使用中施工人员对灰砂砖砌体的施工规范不熟悉,缺少施工经验,导致除存在黏土砖常见裂缝外,还有在较长墙段中部及外墙窗台下的竖斜裂缝。预防的主要方法如下:1)确保蒸压灰砂空心砖使用前处于稳定期;2)严格控制含水率;3)严格按有关蒸压灰砂空心砖的操作规程和构造要求施工;4)改善砖面造型(如生产糙面蒸压灰砂空心砖)。现场施工技术员如能切实落实这四类措施,在目前大力推广使用墙改材料的今天,蒸压灰砂空心砖还是有广泛的生产和应用潜力的。3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变形分析结构在长期使用中,由于荷载、温度、湿度以及地基沉陷等影响,将导致结构变形和变位,变形不但对美观和使用方面有影响,且对结构受力和稳定也有影响。较大变形往往改变了结构的受力条件,增大受力的偏心距,在构件断面、连接节点中产生新的附加应力,从而降低构件的承载能力,引起构件开裂,甚至倒塌。结构变形的测定项目应针对可疑迹象,根据测定的要求、目的加以选择,但最大的挠度和位移必须检测。变形的量测应与裂缝量测结合起来,结构过度的变形,可产生对应的裂缝,过大的裂缝又可扩大结构的变形。另一方面还需看变形是稳定的还是发展的,变形发展很慢或基本稳定是正常的,若变形发展很快,变形速度逐渐增大或突然增大,即是异常的现象,应引起注意,通常意味着结构可能破坏,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房屋安全。结构过度变形是结构刚度不足或稳定性不足的标志,它并不直接反映结构的强度。影响结构变形的主要因素,如断面尺寸、跨度、荷载、支座形式、材料质量等,也影响到结构的强度。因此进行安全鉴定时,还应和裂缝、结构构件稳定等结合考虑。4结语以上乃笔者在工作和学习过程中的一些认识和体会,相信只要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加强了解和重视,应该可以避免此类质量问题的产生。参考文献:[1]陈一鸣.砖混结构裂缝成因分析及工程解决办法[J].中国建设教育,2006(12):52-53.[2]GB 50204-9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3]GB 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4]陆庆.钢筋混凝土结构裂缝的分析与控制[J].山西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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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拖欠款论文文献

目前,在全国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十分普遍,据统2002年全国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为400亿元,2003年为1000亿元,被拖欠工资的民工比例高达%,有的企业欠民工工资竟达10年。对于如此愈演愈烈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应当如何应对?本文拟从劳动法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民工”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农民进城务工被习惯性地称为“民工”,但这只是“习惯”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前者包括城务工的农民”后者包括各类用工的单位或雇主。因此“民工”进城务工后就是一个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形成的劳动关系中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或雇主拖欠民工工资如同拖欠其他劳动者的工资一样是违法行为。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行为为其依归的,无论什么人,无论其先前的身份是什么,只要其施行了劳动法中的劳动行为都应当由劳动法来调整。所以,《劳动法》只与劳动者的行为相关“而不因人的身份”尤其是人的先前身份有关。199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平等关系,没有身份的差异。此后的相关规定也一再明确和强调这一基本原则。如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6的复函》指出《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因此“民工”即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权利,但在现实中,人们往往把民工的劳动解释为“劳务”而未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弱势地位演变为民事关系中劳务者相对于发包方的平等主体,把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障演变为民法对劳务偿付的普通债务,进而由民工自行承担收款风险、诉讼成本,用自己本来用来维持生计的劳动所得被迫去支付维权费用,以致于在《劳动法》实施已近10年的今天,我们还不得不反复讲述把民工纳入《劳动法》范畴的老话① 二 民工工资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内容 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权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行为追求的终极目的。如果劳动者付出劳动后不能得到工资,则法定的劳动权就会在现实中落空,劳动者的劳动目的也从根本上得不到实现。现实的严酷性还在于,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存的依靠,无论是劳动者本人的穿衣吃饭、看病住房,还是家人的养老、上学都指望着它。所以,劳动者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就会使其本人和家人的生计无着。从这个意义上说,用人单位或雇主对劳动者工资的占有就如同对公民其他财产权的侵犯一样,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工资无着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成为一些国际劳工组织和各国立法均以严格的法律责任来规范劳动者工资支付的理由。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工资公约》要求:工资应当直接发给工人,禁止雇主以任何方式限制工人支配自己工资的自由。工资应定期支付、在雇用合同终结时,全部应付工资的最终结算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集体协议或仲裁裁定来进行。当企业倒闭或清算时,工人均应享有优先债权人的地位,在分割资产前支付。1992年国际劳工组织《雇主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保护工人债权公约》规定:在雇主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需以优先权保护工人因其就业而伴生的债权,能在非优先债权人获得其份额之前,从破产雇主的资产中获得偿还。优先权至少应包括:工人在雇主破产或本人雇佣关系终止前一段规定时间内因工资所拥有的债权;工人在雇主破产或本人雇佣关系终止前一段规定时间内因所从事的工作而在假日报酬方面拥有的债权;工人在雇主破产或本人雇佣关系终止前一段规定时间内因其他形式的有酬缺勤而拥有的债权;工人因雇佣关系的终止而应得到的遣散金。②为保障工资支付的有效性和支付后的安全,立法还对工资支付地点进行了专门规定,如规定工资支付地应为劳动者的工作场所,不应在可能诱使劳动者花销的场所支付工资,如娱乐场所、旅馆酒店或购物中心等。③ 三、劳动报酬是劳动过程的报酬 在《保护工资公约》中对工资有一个经典的定义:“工资”是指不论名称或计算方式如何,由一位雇主对一位受雇者,为其已完成和将要完成的劳动或已提供或将要提供的服务,可以货币结算并由共同协议或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确定而凭书面或口头雇用合同支付的报酬或收入。这一定义表明,工资或者产生于已经完成的劳动,或者产生于将要完成的劳动,由雇主依法支付给雇员的报酬或者收入。换言之,工资是与劳动相联系的,论这一劳动是过去时还是将来时。 “工资”的法定名称是“劳动报酬”。在劳动中,劳动者付出劳动力,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过程就履行完了其劳动义务,也同时产生了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受雇佣的劳动者的劳动目的不是追求劳动成果或者结果,劳动所形成的结果是归用人单位或雇主所有的,劳动成果中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或者经营利润与劳动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通过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而获取其投资和经营利润,实现资本的增殖和扩充。资本的增殖或者说雇主赚取的利润是不与劳动者分享的,甚至那些作为劳动成果表现形态的产品是否能够兑现为货币都与劳动者无关。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必须支付的报酬,正如生产中使用水电所发生的费用一样,任何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都不可能以自己利润实现中的困惑而拒付生产中已经发生的水电费。同理,任何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即便是经营亏损甚至破产,劳动者的工资也是必须支付的。因此,用人单位或雇主以自己没有得到发包方的工程款、经销商的产品销售款为理由拖欠民工工资在事实上与法律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发包方的工程款、经销商的销售款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于其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从事实上看,用人单位或雇主得到的工程款、销售款是其经营目的的实现和利润的收获,与此相伴随的收款风险实质上是一种经营风险。劳动者的劳动是不能分享经营者的利润的,当然也不必承担其经营风险。 与此相关的还有所谓“债务链”,即建筑队或者包工头未支付民工工资是因为这些建筑企业本身就被拖欠了工程款。④这里需要明确的问题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靠什么来支付民工的工资?是应当依靠自身业已具备的偿付能力,还是依靠使用劳动者后获取的收益?合乎法律原则和规范的答案只能是前者。法律要求一个合法的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必须在设立之初就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其中包括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能力。否则,该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就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能使用劳动者。如果我们允许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使用劳动者,必须通过劳动者的劳动去赚取包括劳动者工资在内的经营收益,则不仅有悖于法律

农民工问题,是指中国大陆农民进城从事非农工作,却未改变农民身份,未被城市认同接纳,他们处在产业的边缘、城乡的边缘、体制的边缘,由此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农民工是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离开户籍所在地,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在异地从事农业代耕。视为代耕户。代耕城市展中被丢荒的闲置农田。)。“农民工”是一个带有歧视性的自相矛盾的称谓,但深刻反映了他们的“边缘人”状态。他们在农村有地,但离开了;他们在城市工作,但没有城市户口,不享受社会保障;他们为城市贡献巨大,向往城市,但不被城市接纳,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 国务院指出,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农民工处于中国社会的底层。他们干的是城里人不愿干的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获得报酬最低。从事行业主要是:体力要求较高的房地建筑工、城市清洁和环境保护的操作工种、绿化养护的苗木工、居民家中的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工种。在城市,他们受到社会的排斥和歧视,被限制和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根本没有享受任何基本的国民待遇和子女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 农民工问题的根源,在于城市政府和市民对农民进城务工的自私荒谬认识(让农民进城为自己服务,但子女教育和伤老病死都回老家)和依靠自己的垄断权力而排斥农民,长期实行二元户籍制度和一系列愚蠢的歧视政策。决目前“ 民工荒”的应对之策。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必须消除目前存在的认识上的误区,同时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也不能操之过急。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如果现行法律政策没有重大调整,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上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也将长期存在。 近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有发生,“美洲视线现象”成为代名词。

通过一段时间对建筑法规课的学习,越发的认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越来越多的土建类注册考试都对建设法则提出了更高的掌握要求。 尤其是近来对土建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中,第四条和第六条都明确规定: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都必须设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更好的规范了建设行为,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毫无疑问,《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建筑法典,第一次把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 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连带民事责任概念,对建筑市场中相互推卸责任的混乱状态起到遏制作用。以工程拖欠现象为例,《建筑法规》就能较好的解决此类问题。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配合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刚颁布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另外, 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其次,要正确运用、行使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抵押权。根据《建筑法规》及《合同法》规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要回拖欠款。再者,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过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设工程后,发包方往往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往往无计可施。而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债务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赋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最后,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予以强制执行。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我觉得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 因此我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建筑与法律都在实践与研究中获得了新的生命,不断地更新、超越和创造自身的价值之维。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更是在建筑市场中记着不可估量的监督和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从事建筑行业的我们更要充分认清《建筑法规》的重要性,不光是我们为了考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更是为了以后它在我们从事建筑行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一个合格的建筑师不光是要设计好的图纸,更要合理建筑规范,保证工程建筑质量和安全,真正的为公民的切身利益着想,以建筑法规来指导自己的建设行为。我在上课时听到老师讲解一条条建筑法,对我们国家在建筑方面法律制度的健全感到高兴,可是现实生活中的真的在按照法律规范执行那些法规吗?又真正有哪些人了解懂得这些法规呢?我们遇到麻烦时真的用这些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了吗?如果不是写这篇作业,也许我都不会了解这些规定,也不会知道如何利用法律要回工程拖欠款,可是原本不了解这些法规的人又何止我一个呢?如何让建筑法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它,运用它,更好的发挥它的规范作用,恐怕是我们法制机构要完善的方20世纪80年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开始进入中国,在这20多年里,不仅国内对人力资源管理有了一个深刻的认识和了解,而且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也得到了极大的应用和发挥。通过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学习认识,对其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这一围绕劳动交易、分工协作和行为激励的管理工作,与公司价值的创造、评价和分配过程直接相关。一、人力资源管理也要重视人文因素:所谓管理,就是管理者为了达到一定目标而对系统进行控制的活动,也就是通过计划、组织、调节、监督等一系列控制活动,达到企业预期的目标。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管理更加强调管理的软化,重视管理的艺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不仅需要“理性”,用各种制度强化执行力;同样也需要“非理性”,需要人文因素。现今机电石化公司的发展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各种繁杂的市场信息和用人机制的革新,使得公司管理工作千头万绪,结合公司现状,公司管理者要做管理工作,就必须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艺术,提高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公司想要在今后的发展中保持长青,须将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战略长远性和适时性的统一,于企业规模要与企业自身的资源相匹配,团结的领导班子、组织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到公司的建设中去,这是公司发展开展后续工作、取得良好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人是企业的灵魂:人才和员工的参与是企业成功的重要砝码。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所以公司的管理首先应该从人入手。而在现代企业的建设和管理中,人才的管理招聘、培养、配置、激励和绩效考核等内容始终是影响公司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企业人力资源是企业员工的劳动能力总和,体现在具体的员工身上,不能离开员工能力谈企业人力资源,但也不是绝对的个别员工的能力,是表现为不同员工之间相互协作产生的共同劳动力量;企业人力资源是企业可以控制的的员工能力总和,具体表现为员工能完成企业交付的工作任务,不能被企业控制的劳动能力,不能称之为企业人力资源;企业人力资源是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员工能力总和,仅仅能够控制的员工能力,还不能说是企业人力资源,只有员工能力带来的产出大于获取员工能力的投入,才是产生企业效益的员工能力,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人力资源。机电石化公司如今经营模式的转变、经济增长平台的拓展,都给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公司要想在正确的构想下,实现公司发展的目标,就要更好的把握员工特质,通过有计划的分工,发挥员工的作用,将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上,让员工能力带来的价值大于获取员工能力的投入,形成公司长效产出管理机制。 三、人才激励走向薪酬与文化并行道:激励就是为每个职工提供一种追求与达到目标的手段,这些目标是在满足企业目标的同时也将会满足他个人的需要。激励是建立在人们的需要的基础之上,需要不同,激励的方式和手段自是不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企业员工的精神需要逐渐抬头,员工除了希望满足物质需求外,更追求在社会群体中的归属感、认同感、自尊感和成就感,希望实现自我价值,而且员工精神追求逐渐成为了当下主导需求。 机电石化公司在这方面还是比较欠缺的,但是随着公司领导层对公司企业文化的重视,公司逐渐加强了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势必会在将来的发展中,使公司的能够发挥公司文化的激励作用,提高职工的需求层次,改变公司单一物质奖励杠杆的局面,走上薪酬与文化激励并行的道路,满足职工社交、自尊和自我实现需求等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有效激励职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四、人才培养由重管理走向开发向导随着企业竞争环境的不断变化,员工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众多自动化、信息化设备的使用,使得员工的成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此,相应的人事工作的管理思想,也要来一场革命——员工不仅是“成本”,更是资源,在人力资源上投资比在物质上投资收益更高,意义更大。人的潜力十分巨大,人才是招来的,挖来的,更应该是培养出来的。开发人力资源,一是靠学校教育,二是靠企业和单位培养。在知识经济下的企业,更像是一所学校,它的首要任务是培养人才,一流的企业具有一流的“造血”功能,能够将更累员工培养成各类人才。传统的人事管理重在里而不是开发,为了迎接知识经济带来的激烈市场竞争,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应该实现由重管理轻开发走向开发向导,不再是关注企业的短期效益,而更多的是以长期目标位导向,把人力资源和发挥人的潜能当作现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重点。机电石化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管理体系,公司拥有全新信息管理软件,公司的人事管理也更加智能化和人性化;培训和教育机制也相对完善,每年公司都能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对相关员工开展培训工作,夯实公司生产的基础;目前公司刚出台了公司3-5年的人力资源规划,加强了公司用人的计划性;员工激励方面,除去物质激励方式,公司正积极建设企业文化,以满足员工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在招聘和纳新方面,渠道广泛,方式灵活,能够从公司的实际用工需求出发,引进公司需求人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切实夯实了人力资源基础,才能保证公司的生产工作正常开展,.学习人力资源管理有很大的价值,学好用好,受益匪浅。面。

关于市政工程监理的问题再探讨论文

摘要:本文就通过介绍市政工程的基本方面,提出市政监理面临的局面,并建设性的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为市政工程建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市政工程:监理;城市建设

市政工程建设监理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是伴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市政工程建设监理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工程建设质量的要求,提高整个行业的建筑工程水平,对目前的工程项目管理进行一个框架性、制度性的约束,通过体系化来提升目前的丁程建筑项目管理水平。由于其牵涉T程建设的每一个时期,与各个部门都要打交道,因此管理起来也十分的复杂,尤其是它所具有的工期紧、投资大、管理部门多的特点,对这一关系着市政建设的重要抓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当前市政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

建筑施工单位行政化严重,合同意识缺乏

合同是每一项工程开展的最基本条件。首先应该在工程施工前就明确监理合同中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这样才能责任到人,负责到位。其次,在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市政工程一定要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履行合同的内容。一旦出现空置合同,不遵守承诺的现象,不仅会导致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这一行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挑战,同时也会削弱建立权力,不断地增加各种义务,从而造成监理独立地位的丧失。这种情况通常那个表现为市政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化。当工程监理有建筑商委托成立,当监理工作的内容开始受到行政的影响,当建筑商开始对工程监理有话语权,那么市政工程监理也就不能正常运行了。再次,不履行合同的内容还包括市政监理费用的支付不符合预期。很多监理费用都是由建筑商支付的,会出现拖款、欠款的形式,这就会对市政监理造成负面影响。

建设施工方与监理方的关系不平等

监理工作的力度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保证工程监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因此,目前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方的地位总是比施工方低的现状,实际上严重影响监理作用的而发挥。这一现状的原因除了传统的建筑体制的原因以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筑工程供过于求的失衡也是原因之一。虽然传统的工程指挥部的模式在施工方和监理方地位不平等的现象中起着主要原因,但也不可以忽视,由于市政工程建设的变少,监理单位数量不断增多,并且不注意建立过程的规范性也是重要原因。此外,建筑施工方拖欠监理单位工资,也对监理单位发挥正常监理功效产生影响。

市政工程监理单位自身不完善

首先,市政监理单位的监管工作不到位。在实际的建立过程中,在更多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有一些监理企业会违背工作原则,为了管理费用,将项目交给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完成,这不仅给监理单位的口碑造成恶劣影响,也严重挑战了建筑高质量要求的限定。其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不完善。监理单位应该通过建筑资质管理对行业的.企业进行调控,这是保证建筑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但目前的发展态势看来,监理T作的不到位造成了建筑市场内工序失衡,各个企业不正当竞争充斥,建筑市场一片混乱。同时,市政工程监理缺乏协调性。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责任就是三控、三管、一协调,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大部分都放到质量控制上,在其他方面缺少权力保障,影响建

2.完善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对策

规范建设施工方的行为,加强合同意识

首先,要规范建筑施工方的行为。要赋予监理方一定的权力,才能实现多少对施工方的有效制约。监理方要明确自己在市政工程施工中的地位,对施工方的行为进行规范,通过实际施工过程中各方职能的实现改变监理方和建筑施工方的地位分布,从而实现市政工程质量的有效提高;其次,要加强合同管理,增强合同意识。这需要各方不断学习和提升政治素质,在充分发挥业务能力的同时,共同合作,保证市政工程的质量,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献出一份力量。

市政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大监理力度,认真履行职责

首先就是要加强管理力度,表现在监理工程师要高度认真负责,每一位工程师都应该做到“五勤”:手勤,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提高紧惕,一旦发现要随时记录;眼勤,就是要通过对施工图和现场环境考察,实时了解项目设计的各个部位和施工情况;腿勤,就是要关注施工现场,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脑勤,就是监理工程师应该勤动脑,熟悉图纸,积极出谋献策保证工程的质量;口勤,就是要经常提醒施T人员,提醒经常容易犯的错误。在工作深度和T作方式上做到“准”“严”、“细”、“实”,就是要求做到处理问题准确及时,工作处要细心细致,严格按照施工要求,严把质量关,对出现的问题做到实质性处理,监理师做好一天都要跟班旁监,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监理单位的环保、安全监理

城市建设与每一位居民的生活都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尤其是在居民聚集区进行的施工,安全和环保的实现就越发显得重要。所以说,市政工程监理单位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为了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需要保证施工环境周边的安静和清洁,这是监理过程中应该注意到的问题;其次,安全性是最重要的一个换季,监理单位一定要注意增加和检验所有的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安全;再次,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应把安全、环保作为自己份内的工作,对每个工点的安全防护设施先进行检查,只有各种标准合格之后才能够开工,对开工工点的扬尘、噪声、安全防护设施随时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安全。

3.结语

目前,工程建设监理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随经济发展的进步和整个建筑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发挥其特有的作用。但不得不承认,其管理系统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仍然对其进一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面对其固有工期紧、投资大、管理部门众多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是进一步完善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

参考文献

[1]钱春洪.关于市政工程监理若干问题的讨论LI】,科技与生活,2016(2).

[2]冯洪元.论市政工程监理现场的规范化管理U】,现代商贸工业,2016(24).

拖欠工程款研究论文的参考文献

农民工是中国特殊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但是现实情况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相当严重,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手段单一,执法不到位等等。本文从法治的角度,结合本职工作,针对欠薪的原因,提出了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机制等等,并且较具体地提出解决的办法。只有依法治理农民工工资,才能从源头上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才能实现和谐社会,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关键词:农民工 工资拖欠 解决方法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移到城市中,成为城市中的一员,但是但是他们是农业户口,户籍是农民,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就职业来说他们是工人,这就是农民工。农民工为城镇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在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非常严重,据新华社报导,我国建筑行业目前有3800万从业人员,其中农民工有3000多万,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资会直接影响到这些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建设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3660多亿元。截止8月6日已解决农民工工资亿元,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亿的,由以上数据可以得知农民工占了建筑行业人员的绝大多数,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仍然存在,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不仅仅是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国家的稳定,因此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和解决。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1、施工企业问题(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没有劳动用工备案在建筑行业,只有极少数管理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部分人的工资基本上能够兑现,而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据劳动部调研信息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仅占,并且施工企业招用人员后没有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2)施工企业层层转包施工企业层层转包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在工程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工程往往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老板,这样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建筑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工程建设劳务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企业违法转包,造成拖欠后果。2、农民工方面的原因(1)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工往往认识包工头,经常跟随他们外出做活,他们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若发生欠薪,农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常常采取跳楼、堵门等极端方式,结果自己触犯法律,后悔莫及。(2)没有欠薪证据在一些农民工投诉案件中,由于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中、是口头协议,较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欠薪,包工头不打欠条甚至死不认帐,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部门处理起来困难较大,费时,费力,甚至无法处理。3、作为业主(发包单位)方面的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发包单位没有及时拔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没有工程款,自然而然地不可能支付农民工工资。4、执法监督方面的原因法律规定对欠薪者处罚力度小,且处罚程序复杂,时间长。对农民工工资执法监督主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依靠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颁布的《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从以上规定看,拖欠发生后,劳动部门先是责令其限期支付,而后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而对用人单位没有处罚规定,并且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劳动监察条例》规定执法程序是劳动监察部门首先调查取证,然后责令欠薪单位限期支付,未限期支付,则以拒绝劳动监察,则对该单位下达听证告知书,三天听证期后,仍不支付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欠薪单位三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对方仍未履行,再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行政部门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三个多月的时间内,若发生欠薪单位倒闭或负责人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可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时,劳动部门没有法律的授权,缺乏有力先行强制权力,使某些欠薪单位钻法律空子,逃避应负责任,最终受害者还是农民工。下面的例子很能说明问题:杭州临川房层建筑公司包工头彭某承包了上饶县宏法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但是至今仍拖欠400多个农民工工资30多万元,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已经下达查处10个多月,但因为包工头彭某畏罪潜逃,而杭州临川房层建筑公司在一无资金二无办公场所和资产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执行到位,因此造成被拖欠的400多个农民工工资至今仍得不到解决。三、解决办法(一)劳动立法方面加强劳动工资立法原劳动部94年颁布《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其中没有规定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而这对欠薪单位而言,根本无关痛痒。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工资法》,不少老板正是钻了这个法律漏洞,肆意欠薪,因此制定《工资法》提高立法层次,增强可操作性。可增加如下内容:(1)增加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 、小时发放工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其中包括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农民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应该根据其工作特点,工作岗位不同发放工资。(三)刑法处罚力度方面《刑法》应把欠薪定为犯罪。《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规定的唯一责任就是补发工资和支付一定补偿,而无须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有的包工头欠薪后,往往将财产席卷一空,一走了之,欠薪不仅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为了打击恶意欠薪,可采取刑法手段,明确规定欠薪逃匿经营者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人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企业(承包人)和民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刑法》对企业(承包人)合法财产的保护设置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等刑法规范,以从刑法的角度保护企业(承包人)的合法财产;《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保护公民合法的特定财产不被他人非法占有。现实中,如果民工私自变卖了工地的材料,可能要以职务侵占罪,或者盗窃罪受到刑律处罚。如前段时间媒体曾报道,广东一个16岁的打工妹因为“激情”讨薪,被法院以毁坏财物罪判刑③。而对民工的工资碰到类似侵害问题时却缺少这方面的刑法规定加以保护。当民工的工资遭到承包人的侵害,而民事法律又无能为力时,这对民工来说是很不平等的。因此,用人单位违法劳动管理法规,故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采取逃匿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案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犯罪的客体是欠薪者侵犯了社会主义的私人财产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欠薪者实施欠薪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和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欠薪者明知欠薪结果的发生会给他人利益、社会秩序造成危害而故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立法机关把恶意欠薪列为犯罪是当务之急,大势所趋,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性问题。(四)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大立法力度我国《立法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条款、企业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诚信等级的重要依据。建设部门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欠薪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取清理出当地建筑市场的规定,工商行政部门,(五)加强执法,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保护力度制定法律,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切实得以落实。聘请工会、妇联、纪检、人大作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监督员,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开展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执法大检查,特别是在麦收、春节等特殊敏感时期及窑场、建筑工地等用工较多较混乱的地方。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制度,纠正和查处拖欠农民工违法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得以全面贯彻落实。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单位的处罚不仅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誉、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六)通过法律援助途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之一,农民工可以依照为当地各级工会,依照《工会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可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在判决时,应当为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差旅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对故意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为符合同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还应对外来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书(欠条)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拔。总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加强监督、建立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维护,对促进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是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参考文献法律资料1、①摘录江西法制报?新闻聚焦2005年12月报道2、②宁夏新闻网2005年12月5报道3、③楚天都市报2005年12月17号报道4、《劳动法》(1994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通过)5、《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6、《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实行)7、《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月1日实施)8、《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制定,1995年1月1日实行)9、《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人大通过,2005年5月1日实行)10、《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2005年9月1日施行)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安全管理有利于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工作积极性

建筑施工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意识相对淡薄,容易导致事故发生,对员工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在建筑施工中,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注重对施工人员的专业培训,有利于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素质,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工作的效率和积极性。

2、安全管理能够保证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有效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的项目进行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施工有条不紊地进行,施工人员按照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现场的操作和生产,有利于保证施工的进度和施工的质量,保证工程按期交付。

3、安全管理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安全事故的发生会给企业的发展会带来重大的消极影响,损害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安全管理能够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及时修正和调整施工过程中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保证工程建设安全进行。建筑施工的安全性能够稳固整个建筑施工单位的基础,会形成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建筑企业的市场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得到了提升。但是在建筑施工中,安全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1、建筑施工中各方面主体责任不明确

建筑施工是复杂的工程,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涉及到不同的主体和单位,只有各单位相互协调,保证自己责任范围内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才能促进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但是,在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各方面主体的责任,导致在施工的过程中,遇到一定的问题,各相关主体会相互推诿,造成施工管理的空白,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缺乏及时有效的救助。建筑施工中各方面主体责任不明确会使得企业忽略制定企业的内部应急预案,当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处置,造成重大的损失。

2、相关工作人员缺乏安全保护的意识

在很多的建筑企业中,从企业领导到现场施工人员普遍存在着重效益轻安全的错误的思想意识,没有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没有深刻认识到建筑施工中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此外,安全管理在经济效益、施工质量以及工期等因素的影响下被渐渐忽略了。在建筑施工中,施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甚至挤扣安全生产的费用,造成建筑施工中没有充足的资金投入到安全管理中。这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雇佣缺乏专业技术的民工,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就直接进入工地作业,为施工埋下重大的安全隐患。

3、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使施工单位没有安全管理的压力,存有侥幸的心理,在施工中只重视眼前的效益而忽视了安全管理带来的长远利益和隐形效益。此外,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上投入不足,严重影响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拓展内容】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摘要: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建筑工程施工的要求变得越来越高。通过对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分析可以发现,该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保证建筑施工的.安全、顺利完成,需要在充分了解安全管理问题的基础上,利用有效的对策及时进行解决。本文从建筑施工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问题入手,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对策

1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结合我国当前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可知,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1。1建筑施工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人员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第一,施工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部分施工单位不够重视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基于这种情况,施工人员并未对建筑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基坑坍塌、高空坠物、触电等安全事故形成合理的认识。当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真正出现某些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产生预兆时,施工人员无法及时发现,并利用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和控制。第二,安全管理人员。调查结果表明,受过专业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培训、毕业于相关建筑安全管理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相对较少[1]。半数以上的安全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安全管理技能。这些人员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他们认为,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的概率极低,无需太过重视安全管理工作。这种不合理认知的存在提升了建筑工程施工的危险性。

1。2安全管理费用落实问题

我国建筑部下发的相关建筑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建设单位需要按照合同中的规定,向建筑施工环节投入一定的安全防护专项费用。但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出于控制工程项目成本的目的,并未按照相关条例中的流程,对投标的施工单位进行考察。当建设单位与不重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任务的施工单位达成合作之后,施工单位可能会出现恶意压缩安全防护专项费用的行为[2]。例如,某建筑工程项目合同中规定施工单位应该投入4000元的安全防护专项费用,用于各类安全器材及安全设备的购买。施工单位为了从该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润,扣留了30%的安全防护专项费用,仅用剩余的2800元安全防护专项费用购买少量安全器材。从本质角度来讲,施工单位的这种做法为建筑工程施工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威胁了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1。3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问题

在正式开始建筑工程施工之前,多数建筑企业都会为施工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员工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但就这项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而言,建筑企业负责人并未充分支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力度相对较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出有效的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作用。

2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质量的对策

为了提升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水平,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需要将以下几种对策应用在实际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2。1安全防护专项费用应用规范对策为了保证安全防护专项费用的有效应用,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对不按规定应用安全防护专项费用的施工单位进行合理惩罚[3]。例如,当施工单位扣留25%的安全防护专项费用款项时,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际款项数额的二倍,要求施工单位缴纳惩罚款,进而对施工单位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2。2建筑工程人员优化对策

就人员方面而言,可行的优化对策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第一,针对施工人员,开展建筑工程项目的针对性安全教育。在安全教育工作中,培训人员在为施工人员介绍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时,应该结合以往类似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经验,对该工程项目施工环节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进行合理预测。除此之外,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还应该加强对施工操作规范性的重视,避免由施工人员的不规范施工操作,为施工单位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第二,安全技术交底对策。对于建筑工程项目中结构复杂程度较高的分项工程,相关负责人在与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过程中,需要保证安全技术、施工方法等内容的完全性。

2。3建筑工程施工环境优化对策

从本质角度来讲,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应该从建筑工程施工环境优化方面入手。具体的优化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第一,多样性安全标识增设措施。为了降低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容易出现问题的位置,如大型起重机械、有害气体及液体储存位置、深基坑周围等增设相应的安全标识[4]。第二,施工平面布置优化措施。就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平面布设方面而言,施工单位应该在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基础上,降低临时设施的设置比例,并于施工区域设置通常的安全通道,以保证施工中出现意外事故时(如大型火灾等),施工人员能够及时逃生。

3结语

通过对我国实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状况的分析可知,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主要存在安全防护专项费用不合理应用、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较低、安全管理人员能力不足等问题。为了改善这种局面,需要将工程施工环境优化对策、安全防护专用费用应用规范对策等,应用在实际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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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辛爱兰,论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J].山西建筑,2008,03:22-24.

[3]杜改萍,浅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J].建筑与家庭,2004,11:66-67.

[4]周友江,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解决对策[J].门窗,2015,09:44-46.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措施论文

摘要:简述了建筑施工安全的重要性,从施工人员素质偏低、安全管理机构及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施工现场违规操作等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提出了几点应对措施,有效的降低了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了施工人员安全和减少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施工环境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各大中小城市建设规模均出现了急剧扩建现象,致使建筑业成为国家经济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但是由于建筑施工行业存在施工人员流动快、工作环境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等多方面原因,建筑行业多年来也是安全伤亡事故多发的行业。因此,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隐患,减轻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逐渐成为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因素。

1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施工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管理起来难度较大

在我国,建筑行业施工人员整体素质普遍偏低,一直是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关键因素。大部分的建筑行业人员为农民出身,其文化水平不高,安全意识缺乏,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问题考虑不周,常常因贪图方便快捷野蛮作业做出违规操作。再加上对管理上的缺陷,管理上对人或物的失误,还有施工现场还容易发生深基坑坍塌、中毒、触电、机械伤害、施工易发的职业病,这些均为后期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埋下了安全隐患。

1.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在施工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应按住建部的规定确定人员数量,并且要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但现实的施工过程中,扔有部分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或者安全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教育培训,无证上岗。甚至由于安全管理人员的缺乏,工地现场有人身兼数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敷衍了事,没有安全生产意识,不知道自己的职责所在,从而致使很多不安全的隐患长期存在。还有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体系形同虚设,安全生产机构、文明施工机构等工作从未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认真的落实,致使安全生产无法考核。

1.3建筑施工现场违规操作

在施工企业的施工工程项目部,都有可能存在着深基坑开挖和支护、脚手架的搭设、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吊装工程、高处作业、拆除作业、建筑机具等现场违规操作的安全隐患,如基坑开挖支护系统出现局部失稳,脚手架、模板支撑搭设不规范,楼梯口安全人行通道的搭设、电梯口、沉井口、通道口及阳台的安全维护不到位。外电防护、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不符合防火安全用电要求;工地现场没有安全警示牌,起不到安全警示的一些违章现象。

1.4建筑施工安全硬件投入不足

当前的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市场竞争的不平等、不规范及低价招标等项目管理方式均给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带来了重大的障碍。使施工单位承包工程越来越难,以致很多建设项目都是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开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拖欠工程款,造成安全生产费和文明施工费用在施工中不能及时到位。迫于施工进度及成本的压力,有的项目管理人员就以削弱安全经费的投入来增加项目经营效益的错误观念,减少现场安全防护的能力。具体表现有:冒险开挖基坑不支护或降低支护标准、安全网安全带破旧不及时更换、临边洞口的防护设备能省则省等一些违规现象,大大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应对措施

2.1全面加强施工人员素质培训,提高现场施工管理水平

施工技术人员是生活在施工现场第一线人,其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因此要想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必须要全面加强施工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一,定期进行组织技术培训,现在发展节奏快,有很多新技术、新观念、新规范等不断更新。通过技术培训给平时生活在施工一线的工作人员进行新知识的普及。要不定期进行施工知识及安全知识考核,让一线员工知法、懂法、用法,逐步形成科学有效的施工技能。第二,要逐步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制定统一的安全工作程序,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新施工作业班组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逐步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使他们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三,全面提高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验收,让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从思想上得到认识,才能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才能去遵守,才能保证施工现场稳步有序的开展工作,同时也降低现场安全事故发生率。

2.2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筑施工现场只有通过建立健全安全各项管理制度,以制度管安全,规范劳动者的行为,才能使安全管理达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筑施工现场需要建立的管理制度主要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用电责任制度,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现场消防及防盗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等等。施工现场不仅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还要加大现场管理制度的执行能力的贯彻,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诸多问题,要进行准确的责任划分,做到“有问题、比追究、既追究、比落实”。管理人员要明确责任和分工,制定出明确的安全目标,一级管一级,下级向上级负责,把安全施工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环节,形成人人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2.3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首先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共同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施工现场安全检要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季节性、节假日检查几项。再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前要明确检查项目、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重点及关键部位。对于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真实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作为后期整改的备查依据。最后针对安全检查中那些发现的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检查结果通过工程例会等形式向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进行通报。对于要求整改的不合格项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派相关人员进行复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消除安全隐患的良记录,事后要对易发的事故点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2.4创造健康的施工作业环境

施工现场是企业对外的宣传的“窗户”,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文化和良好形象。坚持实现科学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要做到以下几点:①施工现场要进行封闭式管理,周边围挡要坚固美观连续设置,围挡高度要满足规范要求。施工现场要做到工完场清,现场无扬尘,垃圾杜绝乱堆乱放,设备进现场无具体仓房而随意搁置。做到现场机械设备停放、各项物品的摆放整洁有序;②要保证施工现场地面的平整,对施工现场的机械区和主要通道进行混凝土浇筑,避免雨雪天气地面积水过多严重影响施工作业;③施工现场应做封闭式大门,安全设施规范化、生活设施整洁化、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进行合理的施工现场规划布置;④发展适合的绿色施工资源,对于落后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案进行废除和淘汰。推动健康绿色施工的发展。同时还在噪声、水污染、土、粉尘等对人身体造成不利的影响。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当今建筑施工现场还存在着多种安全隐患,这些安全隐患的存在不仅影响着企业的良好形象,也是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从加强施工人员素质培训、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及创建良好的施工环境等方面来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质量,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

参考文献

[1]任云红.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探索[J].河南科技,2013(6):146-147.

[2]周奕.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分析[J].安徽建筑,2007(3):186-187.

[3]袁有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山西建筑,2016(1):249-250.

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建筑和法律的关系、我国建筑业的一些混乱现象以及通过 出台《建筑法》对于这些现象的约束作用体现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并 于结尾处提出想法:发挥建筑法规的作用重在执行。 关键词:建筑法规法律手段制度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在建筑市场中起着不可估量的监督 和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 健康发展。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市场准入的门槛,也是政府进 行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但一直以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 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我国建筑 市场混乱现象严重: (一)转包及承包不合法。在中国,很多时候都讲究“社 会关系”,加上建筑市场呈现“僧多粥少”的现状,建设方往往 在招投标过程中乱用发标权,利用对施工单位压级压价,提出 垫资施工等不合理要求;其次,建设方在承发包过程中往往会收 取“介绍费”、“中介费”,违法分包“管理费”,大量工程款被 揣到个人腰包里,不仅使得整个建筑市场变得混乱而无序,而 且使得工程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造成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 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困扰,从而给本 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层层经济压力最后 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 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首先建设单位的无理性膨胀导致监理 公司的质量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监理公司因承揽不到 业务而又必须要承揽业务便产生了不正常的竞争,过低的报 价使监理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同时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缺乏 信任,缺乏配合,使监理工作难上加难。 面对以上众多问题,如何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和制 裁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 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 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n月1 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次把建筑市 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 一、工程承包、发包须依法行事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工程的发包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才有资格进行发包。这些条件至少应包括:有法人资格或者系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 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者委托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代理机构代理发包;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对发包方一个基本的要求。 其次,就承包方来说也应具备一定条件。承包单位从 事建设承包活动,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筑工 程。另外省市的承包单位还应当向当地的建管办办理申请登 记手续,获得从事勘查、设计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施工许可 证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境外企业也需向 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并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承包活动。 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是非常严肃的商业活动,其规 范必须严格。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过程中,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有关管理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 二、要用法律手段解决清收工程款问题 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但在套用合同范本的同 时,要根据企业和业务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做到具体问 题具体分析,让合同在开始的时候就能贴合企业和业务的需 求,对于财务方面的问题要做好全面的设想和明确的规定,以 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另外,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为 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 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 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 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 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 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我们不仅仅要用 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 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因此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 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 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 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 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 等行为。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三、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 1 . 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要求同时达到三个条件:一 是应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得到资格, 三是应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度”,缺一不可。 同时,根据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 建立业绩等,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等,且 三级均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 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做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 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另外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 从事建立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2.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 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中,对建立在各阶段的工作依据和 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 招标阶段、材料物资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合同管理阶 段,建设工程师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设单 位在工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 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 但是由于我国的监理行业是个新兴的领域,使得建设 公司要在心理上真正重视它,承认它的权威性确实需要一 定的时间。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应该对建设单位进行 开导和教育,明确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专业性和公正 性,要与时俱进,转变观念。现在的工程监理不只是技 术工作,更是结合了管理、法律、经济、技术的综合 性工作,是工程质量的有效保证力量。另一方面,应该 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因此监理公司要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建 立监理工程师的权威,在执行监理业务时严格把关,保 证优秀的工程质量,这就是一种良性循环。 结语 无疑,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有很强的规范作用,但是 在执法和守法的过程中,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个国家 的法律制度再如何完善,最终还是要看执法的过程。所以,我 想我们更加应该做的是改变思想,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口号变成现实,让法律走进每个人的身边,走进每个人的心 里。另外,为了尽快与WTO的协议、协定及国际惯例接轨,促 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的要求,我们应加强 建筑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改变传统的 做法,加快立法的速度。 参考文献: 【l]陈东佐.我国建筑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探讨.太原 大学学报, fZ]许戈.我国建筑法规与FIDIc合同文本.广东建筑装 饰, 〔3」梁成柱渭To与我国的建筑法规.山西建筑,2003.

建设工程拖欠工资论文模板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起诉书怎么写1、拖欠农民工工资起诉书有四个内容:(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经过仲裁程序才能申请诉讼;(4)起诉单位和公司盖章,写清楚日期。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二、拖欠农民工工资起诉状怎么写起诉单位:(全称):______市______县______建筑公司企业性质:集体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流动资金:______万元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开业:______年______月份经______县基建局批准地址:______县______乡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工区历下办理处。帐号: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被告单位(全称): 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地址:________市_______ -______路________号事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事实和理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楼两幢。承包方式是“议标形式,也工包材料”。承包额为______元。开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签定后,乙方按时将设备机具等运进工地,但甲方因工地、图纸等原因没有同有关单位交涉好,直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才正式开工。在长达一百七十七天之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开进工地的______余名职工无活可干,机具设备长期双里无用,给乙方经济上造成损失达______元。甲方虽然承担了______元的误工费,但尚有______元到今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两幢宿舍楼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又同甲方签订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书(附原印件)。教学楼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三幢楼均经 ______市建筑工程质童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______市建设银行校准定这杂,双方无任何争议。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21793、06元。从______年元月开始,甲方要求乙方为其零建工程拖工。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乙方又为甲方修建了汽车房、锅炉房、坝墙等多项零建工程。但价值______元的工租款至今不与乙方结算。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资长期不能支付,被迫于______年______月底撤离甲方工地。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开始,甲方以工程资料不全为由予以推拖,乙方只得将自己的全部资料复印交给甲方。后来,甲方又以有关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原宿舍楼、教学楼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广之,拒绝审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结算。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 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一至五款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一至五欲规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贵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诉讼请求: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楼乙方经济损失:(一)付清宿舍楼、教学楼拖欠款______元;(二) 结算零建工程款:______元减去甲方垫付的材料款______元,应付给乙方工程款______元;(三)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______年至______年度拖欠款的滞纳金______;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设备闲置费______元以上三项合计,共______元。此致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单位: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__________公司(盖章)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农民工问题,是指中国大陆农民进城从事非农工作,却未改变农民身份,未被城市认同接纳,他们处在产业的边缘、城乡的边缘、体制的边缘,由此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农民工是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离开户籍所在地,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在异地从事农业代耕。视为代耕户。代耕城市展中被丢荒的闲置农田。)。“农民工”是一个带有歧视性的自相矛盾的称谓,但深刻反映了他们的“边缘人”状态。他们在农村有地,但离开了;他们在城市工作,但没有城市户口,不享受社会保障;他们为城市贡献巨大,向往城市,但不被城市接纳,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 国务院指出,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农民工处于中国社会的底层。他们干的是城里人不愿干的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获得报酬最低。从事行业主要是:体力要求较高的房地建筑工、城市清洁和环境保护的操作工种、绿化养护的苗木工、居民家中的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工种。在城市,他们受到社会的排斥和歧视,被限制和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根本没有享受任何基本的国民待遇和子女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 农民工问题的根源,在于城市政府和市民对农民进城务工的自私荒谬认识(让农民进城为自己服务,但子女教育和伤老病死都回老家)和依靠自己的垄断权力而排斥农民,长期实行二元户籍制度和一系列愚蠢的歧视政策。决目前“ 民工荒”的应对之策。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必须消除目前存在的认识上的误区,同时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也不能操之过急。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如果现行法律政策没有重大调整,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上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也将长期存在。 近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有发生,“美洲视线现象”成为代名词。

没有完全符合你要求的,下面这个供你参考吧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本文作如下探讨:一、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的必要性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原因有多方面。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力制裁措施、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要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仅在于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的生活。随之而来的危害是,此类纠纷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有的甚至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二、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建构法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也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文件、规范,现有待提高立法层次。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为此,应采取以下法律措施:(一)制订《劳动合同法》立法。由于农民工有其特殊性,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是导致频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因。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有效的规定。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依据,查处难度较大。为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形 式、支付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条款。(二)修订《建筑法》的法律条文。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症需要涉及修订《建筑法》。重点增加和修改以下条款:(1)制定“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条款。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建设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制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2)规定“开发商与承包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条款。制订以发包人工程担保制度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开发商与承包商共同提供履约担保函,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凡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4)加大和细化法律责任处罚力度。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缺乏处罚条款,难以有效制约拖欠行为。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在《建筑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三)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根据这一规定,为“周薪制”的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可以规定对农民民工工资改“月薪制”采取“周薪制”。并且,还应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给予严重惩罚性法律责任。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法律措施。(四)《刑法》将恶意拖欠工资确定为犯罪行为。对拖欠民工工资部分人认为是一个经济现象,是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但由于恶意欠薪现象屡屡发生,为打击恶意欠薪,可以采用刑法手段,对企业恶意欠薪的问题作犯罪处理。在《刑法》中增加一条“恶意欠债罪”,规定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内的相关拖欠行为。如果认为目前制定新的罪名没有必要,可以考虑将《刑法》中原有的侵占罪进行合理的修改,在修改侵占罪时也可以考虑并处罚金。通过《刑法》将恶意拖欠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起到很好的作用。(五)加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力度。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因此,符合规定的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采取了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措施。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时,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年检条件之一。三、执法保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作的执法效果。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建委依法采取将取消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措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四、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 “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不应仅仅对本市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拖稿

两个都是对的,学校在十字路口,一校门在红旗街,另一个校门在宽屏大路。

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科)40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科)40沈阳工程大学学报(社科)40沈阳大学学报(社科)40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科)160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40景德镇高专学报70辽宁医学院学报(社科)45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60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科)50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科)40孝感学院学报(社科)60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70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科)70齐齐哈尔师范大学学报(社科)60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科)40佳木斯大学学报(社科)70长春理工大学学报90邢台学院学报70滁州学院学报40安阳师范学院学报40咸宁学院学报70琼州学院学报50阜阳师范学院学报40鸡西大学学报70绥化学院学报70新乡学院学报60贺州学院学报40牡丹江大学学报60西昌学院学报(社科)60辽宁师专学报(社科)70新余学院学报45焦作大学学报45宿州学院学报40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科)50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科)70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科)45辽宁科技学院学报40长江大学(社科)90淮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50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科)40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社科)50许昌学院学报40凯里学院学报50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科)50----------------------------------------

打114查询一下,或者听114告诉你总机,然后你直接打总机问,估计总机应该有值班的会告诉你号码的

蔡雪峰教授主要论著1.《建筑施工---桩基工程施工与质量事故处理多媒体课件》,主创人,高等教育出版社, ,教育部“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建筑工程施工组织管理》,主编,普通高等教育“十五”规划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建筑施工组织》, 主编,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网络计划技术及施工设计》, 副主编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2。 蔡雪峰教授近5年正式发表的科研教研论文1.钢管扣件节点抗滑性能研究[J].土木工程学报 (EI)..“北京地铁暗挖施工技术灰色聚类评估分析”《土木工程学报》(一级)第一作者 Cai,Jin-Ping Zhou. RESEARCH ON SLIP OF JOINT FOR FASTENER-STYLE STEEL PIPE FORMWORK SUPPORT. Proceedings of the Tenth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Structural Engineering foy Yong Experts. (ISTP),.“灰色关联在桥梁施工设计评审中应用研究”《公路交通科技》(核心)第一作者5.“ 胶合板模板设计软件的研制及应用”《施工技术》(核心)第一作者6.“分级网络法在高层建筑施工中的应用”《燕山大学学报》第一作者7.“建筑施工脚手架方案分析及相应软件设计”《施工技术》 (核心)第一作者8.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软件研制及应用”《燕山大学学报》 第一作者9.“数字化教材研究与应用”《中国大学教学》(核心) 第一作者10. “塔吊基础设计系统的研究与开发”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⑴第一作者11.“双师型教师在应用型教育中的作用”《中国大学教学》(核心) 第一作者12.“软弱土层中塔吊桩基础设计软件研制与应用”《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第一作者13.“胶合板模板设计存在问题分析与对策”《福建工程学院学报》 第一作者14.“复杂几何建筑体平面施工测量训练研究”《福建建筑》⑺第一作者15“Crack-tip Stress Fields in FGMs under Anti-plane Shear Impact Loading Using the Non-local Theory”The 6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Fracture and Damage Mechanics (FDM2007)Madeira,Portual.(EI收录) 16.“土木工程施工综合应用能力培养的研究”,《福建工程学院学报》, 第二作者, .贝壳形钢屋盖大悬挑结构的有限元验算分析[J].土木工程学报(EI收录).⑾.18.“土木工程施工立体化教学研究与实践”,《福建工程学院学报》,第一作者,.“北京地铁五号线项目中期评价研究”《土木工程学报》 (一级刊物) 第三作者20.“北京地铁五号线暗挖施工技术方案优选探讨”《土木工程学报》第三作者2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安全风险识别与应对”《施工技术》(核心)第二作者22.“管井降水在深基坑工程中的应用”《福建工程学院学报》 第三作者23.“高层建筑施工测量质量控制” 《福建建筑》,第二作者24.“扣件式脚手架大模板支撑安全事故分析与控制”《福建工程学院学报》第二作者25.“浅埋连拱隧道地震反应分析”《中南公路工程》(核心)⑶第二作者26.“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风险评价” 《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7.12⑹第二作者27.“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应用” 《福建建筑》⑻第二作者28.“工程项目成本分析研究” 《福建工程学院学报》⑴第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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