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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6 23:18:12

法硕非法学毕业论文

一、研究背景 7

二、研究意义 7-8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8-9

第一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9-22

第一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历史沿革 9-11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起源和发展 9-11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起源和发展 11

第二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及特征 11-22

一、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的基本概念 12-18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特征 18-22

第二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理论分析 22-29

第一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经济学分析 22-25

一、博弈论分析 22-23

二、成本—收益分析 23-25

第二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法理基础 25-29

一、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出现是合同实质正义的要求 25-26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主权得以实现的保障 26-27

三、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是法律家长主义理论的体现 27-29

第三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比较 29-47

第一节 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考察 29-34

一、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期间的起算与长度 29-32

二、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32-33

三、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方式 33-34

四、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34

第二节 国内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考察 34-47

一、国内消费者反悔权立法概况 34-38

二、国内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剖析 38-47

第四章 我国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完善 47-54

第一节 细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47-48

一、界定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的经营者范围 47-48

二、扩大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48

第二节 规范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方式与期限 48-50

一、明确非现场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48-49

二、限定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交易金额 49-50

三、细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期间 50

第三节 构建非现场消费者反悔权的保障机制 50-51

一、开放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 50-51

二、发挥消费者组织团体作用 51

第四节 明确消费者与经营者责任 51-54

一、消费者责任 51-52

二、经营者责任 52-54

结语 54-56

参考文献 56-58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58-59

致谢 59

范本二

第一章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 13-16

第一节 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13-14

第二节 盗赃物的界定 14-16

一、盗赃物的概念 14-15

二、盗赃物的特征 15-16

第二章 各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6-20

第一节 否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6-17

第二节 肯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7-18

第三节 折中模式评析 18-20

第三章 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现状评析 20-24

第一节 现行法的规定 20-22

一、《物权法》颁布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1

二、《物权法》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规定 21-22

第二节 我国法律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规定的不足 22-24

第四章 盗赃物转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分析 24-32

第一节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理由的反驳 24-26

一、本人与因说 24-25

二、成本比较说 25-26

三、社会效果说 26

第二节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必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 26-28

一、必须合理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7

二、避免买赃销赃行为猖獗,引发道德危机 27

三、重视特定物对原权利人的特殊意义 27-28

第三节 确立盗赃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8-32

一、能够结束法出多门、视角混乱的局面,有利于统一认识 28-29

二、维护交易安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29-30

三、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30-32

第五章 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完善 32-40

第一节 严格规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2-34

一、标的物为赃物 32

二、无处分权人需为盗赃物的占有人 32-33

三、受让人受让标的物时为善意 33

四、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 33-34

五、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 34

第二节 规定回复请求权·盗赃物善意取得的除外 34-38

一、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35-36

二、回复请求权的主体 36

三、回复请求权行使的期限 36-37

四、盗赃物的`无偿回复和有偿回复 37-38

第三节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特殊问题 38-39

一、金钱、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问题 38

二、盗赃物为具有人身性质或感情价值的财产的善意取得问题 38-39

第四节 完善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建议 39-40

结语 40-41

参考文献 41-44

后记 44

范本三

一、 刑讯逼供的内涵 11-15

(一)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讯逼供的解读 11-12

(二) 刑讯逼供的应有内涵 12-15

二、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讯逼供防范措施的新亮点 15-19

(一) 强化了人权保障意识 15

(二) 制定了法庭取证合法化的法庭调查程序 15-16

(三) 正式确立了法庭审理证据裁判原则 16-17

(四) 增加了司法公开程度,加强了法律监督 17-19

三、 刑讯逼供的防范措施在司法适用中的不足 19-25

(一) 被告人“如实回答”与“不得自证其有罪”相互矛盾 19-20

(二) 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由被告人承担不易操作 20-22

(三) 刑讯逼供的证据不能被排除适用 22-25

四、 防范刑讯逼供的建议 25-33

(一)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定 25-29

(二)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打破法律工作人主观的认识误区 29-31

(三) 加大普法宣传,加强业务学习 31-32

(四) 增加司法的透明度 32-33

结语 33-34

参考文献 34-36

致谢 36

选民法或诉讼法或诉讼法中的证据,因为法硕特点是重实务,这几方面比较好写。

5个答辩老师,坐中间的那个是答辩主席,答辩过程由他主持。答辩人在答辩席入座后,首先介绍自己的论文,大致套路如下:“各位答辩老师上午好。我的论文题目是……”,然后介绍文章的中心论点,文章的内容,篇章结构,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然后说“论文介绍完毕,请各位老师提问”。这个时候答辩主席就会要求老师提问了,答辩人最好用纸笔把各位答辩老师的提问记录下来。等所有老师提问后,要说谢谢各位老师,然后走出答辩教室去附近某个教室准备问题的答案,一般学校组织答辩都会在答辩教室旁边指定一个教室给答辩学生的。现在当场作答的方法已经不多用,除非当天答辩的人特别多,为了压缩时间。不多久就会有教务人员引导你进教室回答问题。然后你就可以按照老师提问的顺序一一作答。回答的时候老师是可以追问的,对于老师的追问要立刻作答。所有问题回答完毕后,退出答辩室。答辩老师会当场打等级并投票,3票以上通过才算最终通过答辩。没有通过的人要推迟答辩,通过的人要根据答辩老师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好后经自己论文指导导师签名后提交到图书馆,从图书馆拿回论文提交回执,恭喜你,论文答辩所有的事已经全部做完了!

这个..........还是需要自己来定吧

法律硕士非法学论文范文

教育学的论文3000字篇三 浅谈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困境分析及对策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学时期正是积累知识、人生观价值观养成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所形成的思维意识对以后进入社会起到关键性作用。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民主法治建设和培养法治人才作为重要议题,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面对当前高等院校的法制教育局面,高校大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如何改变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困境,让法制教育能够深入人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困境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更加快捷和广泛。大学生犯罪现象的时有出现,让本来就备受关注的大学生族群更加受到社会的重视,大学生法制教育已成为人们的热议话题,这让我们不得不直面法制教育窘迫的局面。 (一)课程边缘化 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主要能够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来完成,2005年中宣部、教育部开始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方案,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编在一本教材中,并编制了全国统一的教材,所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从两门课程变成一门课程,成为全国普通高校所有在读学生的必修课。但在一些高等院校出现了“法律基础”部分课时量较少,授课内容也相对较少,法制教育在大学生中不能很好展开的现象。在学校和学生的“默契”下,该门课程竟然被逐渐边缘化了。 (二)教师非专业化 目前,在全国高等院校从事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师有很多都不是法学专业科班出身,这与高校需要高学历人才和法律专业人才短缺不无关系,从事法律专业学习的学生,就业方面多会考虑法院、检察院或从事律师职业,不会把成为传播法律基础教育的老师作为自己职业的第一选择,特别是近些年进入高等院校当教师的门槛越来越高,需要硕士研究生甚至是博士学历,使得各个高等学府这类专业教师更加缺乏,再加上教改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成为一本课,大部分高等院校都是由思想道德修养的老师兼职讲授法律基础,这些教师又都是半路出家,对于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律思维本身就了解得不够深入,很难通过后期的短期培训或自学达到专业法律人才的水平,因此在讲课时就会有所保留,对于自己不懂不通的法律问题就尽量少讲或者根本不去触及,法律基础课就真的变成枯燥无味、晦涩难懂的法律概念和法条堆砌了,既不能达到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的,更缺乏实际价值,因此,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便因此流于形式。 (三)内容与形式的单一 无论是教改前的“法律基础”,还是教改后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我们都有多年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探索。但不得不承认,目前我们的大学生法制教育课程依然内容空泛、形式单一。首先从内容上说,无论教改前后的教材都是基础法学概念和各部门法的堆砌。包罗万象就会丧失重点,再加上有些法学概念晦涩难懂,而且部门法的法律条文中的法律语言又和普通的语言有很大差别,常常会造成学生理解上的偏差。目前,大学法制教育注重 法律知识 的传授而忽略法律原理的讲解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使得法制教育教学形式只侧重于基本理论的解释和法条的组条注解,这对于现在已经是“90”后的学生群体,无异于“鸭子听雷”般烦闷。 而且教师有时候在案例的选取上也难免会面对选择案例不当的问题,加上课时的限制,很难开展法律实践课,不要说走上街头融入社会了,就连像模拟法庭这样的模拟实践课很多高校的非法学专业学生都很难开展,这无异于让法律实践更加难上加难。不能充分的让学生融入到教学之中,对于法律这样一门操作性很强的课程,学生就会出现“上课做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完全忘记”恶性循环。因此,改变大学法制教育内容与形式的单一的现状,是我们完成法制教育、改变现在高校法制教育困境的前提。 二、大学生法制教育困境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面对当今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困境,特别是在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日益成为高等院校乃至全社会的 热点 话题的情况下,如何改变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就变得尤为重要。 (一)以公民意识培养和法律信仰培育为切入点 1995年,国家教委与司法部就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提出:“高等学校的学生要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充分认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专门人才。”同时,要求高等学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核心,通过讲解和介绍法治理念和宪法理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 还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帮助学生了解其立法目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培养学生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先提出了公民意识的概念,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而且在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中均强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明确了高等院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和要求,而十七大、十八大报告更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强调公民意识和法律信仰,这些文件为大学法制教育提供了政策支持和社会舆论、社会氛围的支持,并对我们改进法制教育的不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动力。 大学生法制教育要先培养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公民是指享有该国国籍并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并履行法律义务的社会成员;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己公民身份、公民权利义务的认同。过分关爱下的孩子会养成享受权利成为习惯,不履行义务认为是理所当然,因此,要通过公民教育培养他们的公民意识。 根据当前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大学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含:一是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内容,以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劳动、爱科学为基本要求,培养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公民道德规范;二是培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帮助每个公民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自己的思想与行为;三是培养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理性认同;四是培养民主平等的现代精神[1]。 对大学生公民教育的培养也会带动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加强,因为法律就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想要明确作为公民的权利义务就不得不依靠法律给出清晰的答案,就会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从而树立法律至上的法律信仰,带动起大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有了兴趣就会有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动力。因此,要想改变大学法制教育的现状,应以大学生公民意识和法律信仰作为切入点最为适合。 (二)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着力点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大学生法制教育成功的有力保障。面对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思想道德修养的老师兼讲法律基础的现状和法律学科专业性和独立性较强的特点,应该在高等院校加强人才引进机制,积极吸收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可以考虑外聘一些公检法等法律部门有着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人来承担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学校方面应改变对大学法制教育的偏见,不论从老师的选择和课时的分配都应该充分重视起来,不要让法制教育变得可有可无、谁教都行。其次是改变部分高校教师的观念。综合类大学的法学教师们积极担任本校的法律基础课程的老师,理工类学校也可以申请聘请综合类大学的法律教师来担当客座教师,完成本校的法制教育课程。同时,让大学之间,特别是同城的大学之间应互通有无,资源共享。 (三)以发挥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功能为立足点 大学法制教育是使大学生知法、尊法、守法、用法最终形成法律至上的法律信仰教育。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 渠道 。但是,面对高等院校法制教育的硬件和软件环境都严重缺失的情况,教师首先更应加注重法制教育内容的丰富性和层次性,选取至关重要的法律观念,将“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诚实信用等等”寓于法学理论之中重点讲解。同时,注重案例教学,将法条讲解与现实中的案例有机结合,通过生动形象的典型实例丰富法律教学的内容。 其次是应在教学方式 方法 上下工夫,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除了传统的提问方式外,还可以采取 辩论 、讨论、模拟法庭等方式丰富课堂形式,在课堂上组织学生对某一法律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同时与反对的观点进行辩论,甚至可以针对某一专题让学生走上讲台讲解分析给其他学生听。在注意知识准确性的前提下,鼓励学生参与进来,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 在重视课堂教学的同时也要加强实践教学的功能。对于实践教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校园实践教学。例如,可以开展法律知识竞赛,针对当前法律热点问题的 辩论赛 ,模拟法庭,针对学校内违纪违法现象的情景剧等等,还可以依托学生会或组织法律实践社团来招募一些对法律感兴趣的学生来完成这些活动,也让他们在其他学生中起到带头的作用。还可以利用校园广播、报纸、宣传栏和校园网络广泛法律宣传,同时可以请知名法律人士来学校讲座,积极开展社会课堂活动;还可以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还可利用假期去律师事务所实习,让学生和法律实践深入接触,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能够更好的完善大学生法制教育,达到社会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要求。 (四)以法制教育与 安全教育 、心理教育、道德教育相结合为创新点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养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当代大学生的教育和培养,特别是在预防大学生犯罪的问题上是一个复杂综合的课题,大学生法制教育固然重要,但是也要结合安全教育、心理教育、德育教育相结合才能更好发挥作用,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 1.要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 西方思想家康德基于人的两重性提出两种道德法则,即伦理法则(道德法则)和法律法则。在康德看来这两种法则以内外两种方式统一于人体。康德的观点形象的说明了法与道德的关系。所谓道德,指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在人类学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逐渐分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法治的价值基础,道德起作用的领域是极其广泛和深入的,法治需要道德的必要补充。道德几乎涉及到人们的社会生活、社会活动的一切方面既包括行为,又包括人们的思想、品德和动机[2]。 而且法律和道德在调衡社会分工上也有普遍的联系。因此,进行法制教育一定要和德育教育将结合,二者相辅相成,定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要加强大学生的心理教育 很多大学生犯罪的案例都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就是犯罪的大学生不仅缺乏法律观念,更是因为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经不起一点挫折和压力。大学生的心理在迅速走向成熟但还没有完全成熟。他们感情丰富,自控能力差,容易冲动,特别是在特定的情境中,往往缺乏冷静思考的能力;他们渴望走向社会,却缺乏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往往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3]。因此,加强大学生心理教育非常重要,使大学生形成健康成熟的心理面对以后步入社会所承受的压力和情况,配合法制教育共同完成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和成型。 3.要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在大学生的教育中至关重要,有时甚至关乎生命和身体健康。因此,在加强法制教育的同时也注重安全教育。安全问题无小事,特别对于大学生来说他们学习生活在校园内,相对集中,更加要注意安全问题,特别是防火、防盗、防突发事件等等,把这些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中,防患于未然。让学生学习安全救护、紧急避险方法,掌握自救、自护和逃生技能,加强安全教育,让大学生们警钟长鸣。 结语 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安全教育虽各有侧重不尽相同,但是他们在各个方面调整着大学生的心理和行为,注重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安全教育的有机结合,不但能够取长补短而且能够全方位立体化的提高大学生的自身素质。特别是道德教育、心理教育、安全教育,会让大学生更好地接受大学法制教育,使高校法制教育攀上一个崭新的平台。从而不仅在减少大学生犯罪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还有利于全民法治理念的树立,为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贡献应有的力量。 当今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之一,正如伯尔曼的治理 名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因此,面对当前形势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就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在当下提倡树立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的大背景下也给高等院校提高法制教育提供了机遇和良好的环境,我们所要做到就是抓住机遇,与时俱进,完善高等院校法制教育机制,形成良好的师生交流平台,共同努力开创高等院校法制教育的新局面。 教育学的论文3000字篇四 浅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现状及建议 面对国际国内政治、经济、文化形势的深刻变化,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在教育理念、内容、方式等多方面遭遇冲击,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重重障碍,也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提出更高要求。 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 1.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大学生健康发展。 大学生身处高等教育阶段,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但是由于思想不够成熟,对事物认识不全面,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缺乏主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能够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思想认识、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帮助其健全人格的形成。 2.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校园文化建设。 大学生是大学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政治素质决定了校园的整体文化氛围。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通过道德规范教育帮助大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实现知行统一,扬长补短,有效抵制不良思潮的侵袭,推动校园文化健康、有序发展。 3.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 在多元文化的冲击下,大学生容易受他国文化的诱惑及错误言论的误导,导致理想信念动摇,思想观念偏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能够帮助大学生培养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巩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育主导地位,坚定理想信念,推动社会主义建设正确价值导向的形成和伟大中国梦的实现。 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现状分析 1.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教学模式固化。 当前我国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课程以理论教学为主,内容过于陈旧和理想化,某些具有时代感的道德观念,如效益、平等、公正、竞争不能适时得到认可和宣扬,与学生实际生活脱节,容易产生倦怠感。此外,德育目标太高,违背了“最高的价值是最普遍的价值”的逻辑形式,从小学到大学,德育内容没有形成一个层递性的序列,常常出现重复、混乱甚至颠倒的现象,如对小学生进行共产主义教育,对大学生进行基础行为规范教育,从而违背了德育的基本规律,也违背了学生心理的发展规律,削弱了学生对德育内容的接受度。再加上教学模式固化,不灵活,没有针对学生的现实需求和社会需求进行实践教学、心理疏导和指导,从而导致思想政治教育长期处于被动接受或强制接受的尴尬局面。 2.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不完善。 总体看来,高校更加重视智育建设,不管是在职称评定、薪资待遇、还是职位晋升等方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都不具有吸引力和优势。导致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出现较大的思想波动和人员流动,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严重影响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效果。 3.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受多元文化冲击严重。大学生的政治理论和思想体系还不成熟,容易受多元文化带来的错误思想的蛊惑,从而产生理想信念缺失、道德意识淡薄、价值观念偏激等不良现象。多元文化为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更广阔的发展视野和更丰富的教育资源的同时,也让大学生的 思维方式 更加多样,加大了教育管理难度。 三、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建议 1.更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和内容。 一方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结合学生自身发展需求,在保证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其学习主动性;另一方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亟待更新和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需要注入新的能量,要不断加强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强化马克思主义坚定信念,注重民族精神教育和时代精神教育的结合,增强民族自信心。 2.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 教育者应该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增加学习参与度,加强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要合理利用网络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教育及沟通互动,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时效性;要借助社会实践、党团活动等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主动性,增强其对我党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以及对现实生活的正确解读。 3.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 首先要落实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待遇等问题,增强教育队伍的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加思想政治教育岗位的吸引力。其次要加强思政教育队伍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培训,全面提高教育者的综合素质,保证思想政治教育质量。 总之,面对新形势,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新办法,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增强实效性,保持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地位和权威性。 猜你喜欢: 1. 教育学相关论文 2. 教育类论文 3. 有关大学教育学论文范文 4. 教育学论文2000字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属于专业性学位,只招收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含同等学力者),不再划分具体专业,其知识结构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的通用人才。

法律(非法学)硕士具有双重的背景,其中非法学是指本科阶段不能学习法律,研究生阶段学习的是法律。法律(非法学)硕士是学习美国的教学模式,要求本科阶段为非法律的学生才能报考。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生符合社会对于复合型人才的要求,具有极其重大的优势。

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教学计划按排的时间不同

根据教学计划,法律(非法学)一般是安排3年的教学时间,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论文写作、专业实习以及开展教学活动,而法律(法学)则只有2年的学习时间,时间比较紧张。

2、招生的对象不同:

法律(非法学)的招生对象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法律(法学)的招生对象是本科学习法律的学生,这与明显不同。

3、产生的时间不同:

法律(非法学)是从2000年就开始招生的一个专业学位,而法硕(法学)是教育部在2009年为了考生调剂,新成立的一个专业学位。

4、入学考试复习的教材不同:

客观感觉法硕(法学)一直没有正规化,体现在到现在为止,教育部还是没有出一本权威的参考书。而法硕(非法学)在2005年之前是以考试指南作为权威复习教材的,在2006年以后,慢慢以教育部的考试分析作为出题和判卷子的标准的。

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就业前景,总体来说还不错。不但就业率高,就业面也比较宽。虽然就业趋势越来越不如往年,但是相比其他专业无论是从就业率还是就业面来说,都是很不错的。在目前纠纷与矛盾更多的采用公力救济的当下,法律人的身影活跃在各个行业。

这就是很多人选择法硕的目的。法律硕士不但可以考公务员进入政府及公检法系统工作,也可以去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证券公司工作,还可以去各种企业做公司法务。

这都是待遇不错的单位,建议可以在硕士期间去考司考,去做律师工作,先去律所熟悉一下业务,对以后谋取更好的工作也是很大帮助的。

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教学计划按排的时间不同

根据教学计划,法律(非法学)一般是安排3年的教学时间,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论文写作、专业实习以及开展教学活动,而法律(法学)则只有2年的学习时间,时间比较紧张。

2、招生的对象不同:

法律(非法学)的招生对象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法律(法学)的招生对象是本科学习法律的学生,这与明显不同。

3、产生的时间不同:

法律(非法学)是从2000年就开始招生的一个专业学位,而法硕(法学)是教育部在2009年为了考生调剂,新成立的一个专业学位。

4、入学考试复习的教材不同:

客观感觉法硕(法学)一直没有正规化,体现在到现在为止,教育部还是没有出一本权威的参考书。而法硕(非法学)在2005年之前是以考试指南作为权威复习教材的,在2006年以后,慢慢以教育部的考试分析作为出题和判卷子的标准的。

安徽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报录比

截止2023年3月11日,这个专业录取比为1比。2023年安徽大学法律硕士法学:进入复试136,拟录取51,实际录取51,复试差额比1比。法律硕士非法学:进入复试550,拟录取人数110,实际录取110,复试差额比1比5。

安徽大学考研2021报录比在5比1。这个报录比是该学校的平均值,在学校的热门专业报录比达到了10比1,而在比较冷门的专业,报录比在2比1。

该学校报录比最高的专业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这个专业的报录比在10比1,而报录比较低的专业是高等教育学专业,该专业的报录比在2比1。

安徽大学师资力量简介。

安徽大学有教职工31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2149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1018人。实质双聘院士4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人才23人次。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安徽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地方领军人才365人次。

以上内容参考 安徽大学——学校简介

安徽大学法硕法学录取比因年份和招生计划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以下是近几年的录取比例情况供参考:2020年:共招收法硕研究生50人,报名人数为180人,录取比例约为28%。2019年:共招收法硕研究生50人,报名人数为200余人,录取比例约为25%。2018年:共招收法硕研究生60人,报名人数超过300余人,录取比例约为20%。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申请时还需结合个人条件、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估。同时,在提高自身实力和专业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备战并全面准备申请材料也是非常重要的。

非法证据排除法本毕业论文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那么,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它到底有哪些危害?为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我们又该采取哪些措施呢?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如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他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正如培根所说:“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危害更大”。(二)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三)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四)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因为,在刑讯下,老实交代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受到打击处理的人拒不交代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一些有经验的惯犯在面对经验不足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讯时,就会有意激怒办案人员而对他进行刑讯,达到逃避司法追究的目的。(五)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为在刑讯之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如上所述,刑讯逼供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漫施笞仗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如若任其发展,其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探究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根源更显得尤为必要。二、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一个顽症而屡禁不绝有着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从当前来看,产生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是:(一) 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封建特权思想的作崇。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在重人治而轻人权的路上,透视树千年中华文明史,积淀在历朝历代司法制度中的刑讯逼供的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采取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的制度。如我国《唐律》的“拷囚”制度等。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腐朽反动的统治权力,对待革命者和同情、支持革命的无辜群众更是大肆采取刑讯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多少仁人志士更是抛头颅洒热血,残死在国民党黑暗、残暴的统治之下。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其人治的思想依旧存在着并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生活。在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刑讯逼供,搞有罪推定和唯口供定论的法西斯审讯方式,流毒很深,贻害久远。受这些思想和理念的支配,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常以管人者自居,大耍特权,面对被审对象,动辄大打出手,认为坏人该打,不触及肉体就不能触及灵魂。(二)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犯罪分子一旦交代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有利于快速侦破疑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刑讯逼供还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三)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在刑讯逼供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存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扑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的问题,由此造成错案。而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已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的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四) 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刑讯逼供的盛行与中国侦查破案的模式有直接的关系。长期以来,尽管刑事诉讼确立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夸大口供作用的证据规则,但是一旦进行审判仍然呈现出以口供为中心的格局。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一旦遇到刑事案件,仍然采用原始的“摸底排队”的破案方法,用提前拟订的罪犯脸谱去寻找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并将主要的力量用在讯问嫌疑人、拿下口供上面。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而一旦拿下口供,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其他诸如赃款、赃物等证据也都会相应的找到。根据目前的状况,这一传统的工作模式,还将在一定的时期内长期存在下去,这也是刑讯逼供常常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主要原因。2、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这时候,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律师无法与其见上一面,就是负有法律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当场对此进行现场监督。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即使遭到过刑讯逼供而当场翻供,也很难提供出证据加以证明。这客观上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3、证据制度的不完善。相关制度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一直没有明确无罪推定的原则;二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三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如侦押分离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等等。(五) 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1、部分工作人员素质底下,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应有的职业修养。相对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和日趋完备的执法环境,基层的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和法制的要求。我们的执法办案人员由于没有一身过硬的本领,不善于斗智斗勇,运用娴熟的侦查、审讯技巧去驾驭局面,加上不会也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缺乏调查取证的细致耐心、工作作风浮漂。因此,面对顽固、狡诈的犯罪分子和复杂无序的侦查工作而无所适从,只能以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去搞刑讯逼供,施以“老拳”求得“捷径”。2、公安工作的体制不顺,受到外界非理性因素的干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从革命战争年代到新中国成立至今数十年的历史进程,建立起来的公安工作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由于我们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工作体制,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难以避免地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把强调能否“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的前提下,发生的一些性质严重、影响巨大的刑事案件,由于久侦不破、久攻不下,鉴于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压力以及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甚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一旦面临破案压力,往往急于求成,过分追求破案速度,去迎合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要求,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以致酿成严重的后果。3、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就不足为奇了。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4、刑讯逼供处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却很少,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由于这种行为的隐蔽性所决定的,而且,一旦发生了问题,许多单位的领导往往会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等。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的存在,刑讯逼供这一屡禁不绝的问题及其造成的损害就日益彰显出来。那么,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就成为当前摆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三、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对策和根治措施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在治理刑讯逼供违法违纪行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刑讯逼供现象是行为人思想认识、心理素质、法律制度、业务能力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其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决定着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多策并举,实行综合治理。(一)摈弃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消除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错误认识。这就要求司法工作着端正执法态度、更新执法理念,革除错误的执法思想。要使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情况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罪行的最佳手段,反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代。实践中结果表明,在造成被追诉者未能如实陈述的诸多因素中,如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提问方法欠妥,用词不当,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和自尊心;被追诉者信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被追诉者有一定的反侦查和谎供经验。审讯人员态度生硬、粗暴;被追诉人心存侥幸,蒙混过关等诸多因素中,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被追诉者不如实供述的最重要的因素。(二)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办案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应切实转变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正确理解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办案的高效率应以公正为首要前提,“如果公正无从保障,那么效率和无罪一文不值”。同时,要牢固树立程序法治观念和无罪推定思想,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侦查中特别是讯问中应注意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磨刀不误砍柴工”,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要注意搞好法制,公安业务以及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技巧的培训、学习,让执法办案人员掌握依法办案,克敌制胜的过硬本领,才能抢占先机,立于不败之地。(三)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1、彻底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已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的原则,并要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特别是侦查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2、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这一制度的确立,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和根治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沉默权说白了就是一个人面对警察的讯问是否陈述,陈述什么取决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施加压力。沉默权的确立必将大大的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讯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能强迫他说话,因此就没有理由再采取逼供的方式,在法律审理中,当事人保持沉默的多了,就不会出现以侦查时期靠刑讯逼供得出来的口供为准了。3、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刑讯逼供者被迫放弃刑讯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等方法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面要在将来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其权威性。另一方面,必须确立实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所必须配套的制度,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落实,从而为遏止刑讯逼供增加一道屏障。(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建议我国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这一制度,那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在场制度,可以起到很好作用;监督并及时制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和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作为证人向法庭提供口供是否系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等等。(五)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借鉴外国的经验,可考虑由独立于公安机关的中立机构专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并由法律明确规定其以下职权,如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的权力,对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等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等等。(六)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建立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司法体制,改革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合理的部分,在执法办案中,注入更多理性的、法制的成分,尽量减少盲目、蛮干的因素,力求公正司法。同时,要进一步为司法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安全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条件。进一步提高公安司法工作的技术含量,从而大幅度提高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取证能力,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七)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建立规范、完善的监督的制约机制,是预防刑讯逼供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检察监督等是预防和消除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一是要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如警务督察对侦查办案部门审讯活动场所的现场督查以及对工作情况进行备案等,可在公安机关内设专门的审讯场所,设置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来对讯问进行全程监控。二是建议将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对重特大案件有权派员参与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人在场等。三是对讯问人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实行由检察机关通知侦查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办案人员承办等。(八)建立健全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对于被控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应依法审判,从而形成一种刑罚威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被刑讯逼供的,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落实对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究。通过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以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综上所述,严禁刑讯逼供,任重道远。我们坚信,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通过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刑讯逼供这一固疾必将根除,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必将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保障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担负起维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他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重任。必将更好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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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266页。

[2]徐益初:《论口供的审查和判断》,载《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

[3]戴福康:《对刑事诉讼证据质和量的探讨》,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4期。

[4]孙广三,孙世岗:“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及其证明力辨析”载《烟台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5]徐鹤南:《论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排》,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3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称为“Exclusionary Rule”,通常指的是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这个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来逐渐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采纳。Illegal evidence is removed regulation , "Exclusionary Rule " is called, referring to generally is organization and their staff member enforce the law , use the regulation that the evidence that the illegal act gets adopts not to in criminal trial. This regulation comes into being in the beginning of 20 centuries in USA , organization adopts gradually afterwards for the country composes in reply other United Nations.在现代社会,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宪法以及刑事诉讼立法的共识。正是基于这样的共识,各国大多承认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In modern society, ensure human rights already becoming all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nd area constitution and civil suit legislation common view. Have exactly been owing to such common view , mostly, have admitted and established illegal evidence in every country to remove regulation.确立并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护我国公民宪法权利的需要,是阻止违法取证,促进侦查文明化,维护司法尊严的需要,更是防止、减少冤案、错案的需要。确立并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我国的现实意义还是很重要的。Establish and put illegal evidence into practice removing regulation , be the need protecting our country citizen constitution right , be to obtain evidence , to promote investigating deter from breaking the law civilized-rization , defend judiciary dignity need , also be the need guarding against , cutting down unjust or misjudged cases. Establish joining the practical or immediate significance putting illegal evidence into practice to our country removing regulation being still very important.本文由序言、正文和结语构成,其中正文共分四部分。The main body of a book is composed from the preface , text and concluding remarks, text among them divides into four parts together.第一部分:首先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念基础。Part I: Be the summary about that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regulation first, idea including that evidence removing the regulation import , illegal evidence removing regulation illegally basis.第二部分:回顾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确立及发展及各国概况。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对其的确立和发展的关注也主要是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背景、确立和发展。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况,笔者选择了三个国家,分别是英国,英美法系的另一个典型国家;德国,大陆法系国家的典范;日本,同样受封建文化影响比较深而改革法制走在我国之前我国近邻。对这几个国家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及实施情况进行了学习和分析。Part II: Have recollected illegal evidence removing the regulation origin , have established and have developed to reach every country general situation. Come from USA since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regulation, establishing to the person and the attention developing are that American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regulation producing background , establishes and develops also mainly. Illegal evidence of every country removes the regulation general situation , that the author has chosen three countries , have parted for is United Kingdom, another representative UK-US genealogy of law country; Germany ,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example; Japan, same our country close neighbour who is affected parallel depths but is reformed legal institutions walking before our country by feudalism culture. The establishing and implementation removing regulation's to illegal evidence have carried out study about and analysis on this several countries.第三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包括善意地例外、反驳被告人的例外、“毒树之果”原则的例外。Part III: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the regulation exception.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the regulation exception "fruit principle exception of including the goodwill field exception , confuting defendant's exception , the poisonous tree".第四部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设想。Part IV: The structure removing regulation's builds illegal evidence of our country thinking of.首先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进行分析,然后结合我国实际分析确立和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难性,强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确立并实施的现实意义。The current situation removing regulation's carries out analysis on illegal evidence of our country first , analysing the difficulty establishing with putting illegal evidence into practice removing regulation with a view of and then our country reality , emphasizes that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regulation practical or immediate significance establishing and being put into effect in our country.基于以上分析及面临的困难,提出能够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能够真正的确立起来并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的实施下去。笔者对于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具有操作性的建议,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真正确立和实施,达到预想的结合我国实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整形式。Be able to continue to establish really and to be put into effect really in actual judicial practice owing to that all above difficulty analysing and being confronted with , put forward are able to make illegal evidence remove regulation in our country. The regulation the author is removed to structuring illegal evidence of our country brings forward a little feasibility's , has the operatability suggestion, believe in by efforts made for a period of time, the regulation illegal evidence of our country is removed is able to establish the form removing the regulation entireness with being put into effect , being reaching illegal actual union our country evidence anticipating really.这样就可以了。

非法期刊处理办法

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都属非法出版行为。对于非法出版行为的认定和识别,有着法律规定。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菲方经营罪中非法出版行为的相关 法律知识 。 非法出版行为是的认定 一、非法经营罪之非法出版行为的认定 关于非法出版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两种涉及非法出版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一是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二是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前者为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后者为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司法解释颁行前,有学者认为对盗版以外的所有情节严重的程序违法的非法出版行为,均宜按非法经营罪论处。这种观点是较为中肯的。但解释严格规定,对于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需情节特别严重方构成犯罪。 因此,对于第二种情形即出版程序违法出版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加重构成,值得思考。我们倾向于这种行为只存在基本构成。针对出版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与他人事前通谋出售、出租或非法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解释规定此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司法解释对非法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做出了明确规定: (1)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条件的相异标准。单位非法出版行为规模大、危害严重,解释规定单位较自然人非法出版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更高数额标准。 (2)定罪条件中数额与情节并重。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犯,以数额为定时因素的重要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因此数额、数量接近起点但存在特定情形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3)定罪数额适应犯罪情型的多元化。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存在非法经营仍未能赢利甚至亏本、破产者,数额标准上采违法所得数额与经营数额择一方式。只要两种数额之一达到定罪条件即构成犯罪。 (4)计量 方法 多元化和富操作性。鉴于一些案件中无法计量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解释规定了其他计量办法(如报纸按份、期刊按本、图书按册、音像出版物按张)。 (5)定罪条件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 解释既规定一定的数额幅度,又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法定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些数额和数量的规定为认定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构成非法经营罪拟订了准确的标准。对于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司法解释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从严把握。 二、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看来,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行为的定罪标准。司法解释未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做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我以为应按照数额与情节相结合、以数额为主的定罪标准把握“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参照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加重构成的标准从严把握。 二是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行为的罪数问题。严格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行为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是:实施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行为构成相应犯罪,却可能同样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而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种情形当为想象竞合犯。 司法解释舍繁就简,回避了本应在罪数形态中研究的问题,将问题过于简单化。而且,这样可能会导致法律漏洞,即实施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行为不能构成相应犯罪,却可能同样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而构成非法经营的情形无法处理。对于这种状况,在现行司法解释下无法得到解决,只能严格按照解释的规定办理。 非法出版物的特征 1.出版者不具备法定的资格。 2.未经批准在社会上公开发行。 3.出版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出版物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非法出版物的分类 1.根据非法出版物的不同载体特征,可以将非法出版物分成三种: (1)印刷型非法出版物。 (2)非法音像出版物。 (3)非法电子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的主要类型 (1)伪称根本上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2)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4)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出版单位名或署非出版单位名的出版物。 (5)承印者、承制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7)其他非法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8)冒用、盗用海外、港澳台等地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9)缺少或伪造书号、刊号、书刊条码、SID等印制的出版物。 (10)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印制的出版物。 (11)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方式出版的出版物 (12)海外、港澳台地区出版单位或其在中国大陆的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的出版物。 (13)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的出版物。 (14)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或走私的出版物。 (15)内容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夹杂淫秽、色情内容,或宣扬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即使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上述出版物,也是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的识别方法 (一)查看封面、插图和 广告 新闻出版署规定严禁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画招揽读者,而黄色书刊的封面大多刊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等刺激性画面;非法刊物往往在封面上标出挑逗性目录,或者以目录代替刊名,或目录的字体大于刊名;有的刊物的期、卷号有意搞得模糊不清,以便长期销售。一般非法刊物的插图往往印有色情、淫秽、恐怖、凶杀等画面。 (二)查看版权页 一看版权页的版本记录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著录是否准确、完整。1991年9月以后出版的图书,版权页(或扉页上)未印出版社重新登记证号的,一般均为非法出版物。二看是否盗用社名。非法出版物的版本记录,往往盗用边疆省(区)出版社或已撤销出版社的名义,甚至编造出版单位名称。三看是否标明印刷单位。合法出版物的印刷单位一般均为省级定点印刷厂家,非法出版物往往不标明印刷单位,或标以非定点的乡镇印刷厂甚至是地下印刷厂。四看总发行(总经销)单位是否含糊不清。有的非法出版物只含混标注"新华书店发行",究竟是哪家新华书店,不明确标出。合法刊物一般以某个邮局为总发行单位,而非法刊物则不标出邮局发行字样。 (三)查看标准书号,就是核对标准书号的编制、排列是否符合规定,其出版者前缀或地区报刊代号是否有误,校验码是否正确,图书分类号与该出版物的内容是否相符,书号数码有无过多、过少或编码错误等。 (四)查看书刊征订发行 委托书 。新闻出版署规定,出版单位委托批发企业进行书刊征订发行,必须使用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的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因此零售书店对上门征订推销的批发商家,先要查看其推销的图书有无出版单位签发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一般应视为非法经营活动。 (五)查看新书征订单。非法出版物的兜售者一般是采用单页订单形式散发和征求订数,而不使用出版社和批发企业如新华书店发行所、发货店编印的新书征订单或书报目录。同时,还应查看核对印发征订单的书店是否具有总发行、总经销或二级批发的批发许可证,其发货 渠道 是否合法,图书的定价是否合理,发货折扣是否符合常规。 (六)查看图书的纸质及印装质量。很多盗版书的封面色彩艳丽,有的甚至还印有防伪标记,很难与盗版混为一谈。但如果认真看一下图书正文的页面,就会发现破绽:一是纸张发黄发脆、手感粗糙;二是印刷质量低劣、版心不正、错别字多,透印、粘脏现象普遍,油墨着色时深时浅;三是装订质量很差,折页不正,刀花、短页、连刀页较多;由于订口不牢,有些书的封面与整个书瓤可能分离、脱落。 (七)查看卖书人及售价。盗版书一般不登正规书店的店堂,因为这样易被查抄,卖盗版书、盗版光盘的人,大多数是推小车、提布袋、摆地摊、叫卖兜售的不具合法经营资格的游商小贩。由于盗版书从纸张、排版到印刷,成本很低,既不付稿酬又逃避税收,因此兜售者往往以低于标价二三倍的价钱出手,地摊上那些对折出售的新书,大多是盗版书。 猜你喜欢: 1. 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如何认定 2. 相亲婚行为的刑事认定与处罚 3. 关于媒人收取“说媒费”的行为认定 4. 巨奖销售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5. 非法出版行为是如何认定

按情节处罚呗。不能一概就从重处罚吧。

公司有违法行为的,劳动者是可以举报的,举报的方式可以写举报信也可以是在网上举报甚至是亲自到相关部门举报,要是用人单位涉及到偷税漏税方面的问题的话可以到税务部门举报,要是涉及到侵害员工福利待遇问题的可以到劳动部门举报,而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就要到公安机关举报。需要注意的是举报的期限是有两年的,要是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部门将不会再查处。

发错区了,给你回答的也是粘的。别费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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