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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怎么写啊

发布时间:2024-07-08 02:52:26

公司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怎么写啊

以下是学术堂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写作的一些建议,希望有所帮助.1.刘南平博士说:简单地讲,它(命题)应该是贯穿整个博士论文的中心论点,是你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或基本观点.2.在初步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可以拟一个提纲,提纲可以澄清思路,也可以使作者一目了然地看出自己的思路是否前后一致;还可以列一个参考文献目录,使自己明白要看和要找的资料;与人讨论自己的论文构思,也是一个好办法.3.问题是否成熟不完全在于这个主题下已经有多少篇论文了,而在于问题是否被人看到了、解决了.4.如果你仅仅检索、参考和引用论文,你只能在一个狭隘的圈子里说话,而且往往还无甚新意.5.如果你要梳理一个制度的来龙去脉、一个概念的生发演变,那些故纸堆里的东西可能正好是你要找的,那些变化的细节也许正是值得你关注的.6.可以这么说,一手资料是金,二手资料是铜,三手资料是垃圾.7.一个初入门者,可能会借助作者身份、期刊或者出版社、发表 或者出版 的时间 版次 、被引用乃至下载次数等外在因素去判断,这些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一个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可以假定比一个三流刊物上同主题的文章要靠谱;一篇被频繁引用或者大量下载的文章,总比一篇没人引用的同主题文章要好一些;一本几次再版或者多次印刷的教科书,大体上是品质的保证;你所了解的一位名声在外而素来严谨的学者写的东西,永远值得重视;8.在我看来,文献质量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思想的原创性或者出处的原生性;二是论证的严谨性或者报道的准确性;三是影响力;思想的原创性,指一个学术概念或者观点最早是谁、在哪里提出的,或者一个事件最早是谁报道的,通常只有阅读了大量文献,理清思想的脉络以后,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9.以美国为例,主流的 Law Review 差不多每个法学院都有,其中最有名的当数「哈佛法律评论」「耶鲁法律杂志」「哥伦比亚法律评论」.10.互联网上的信息,必须查到它原始的出处;没有找到原始出处,都属于道听途说.11.国家统计局网站提供了各种官方统计数据或者数据链接,.内事不决问百度,外事不决问谷歌也.13.查找文献有两种方法:一是确定范围、全面排查,即确定检索范围、检索方式和检索词,进行地毯式的检索;二是顺藤摸瓜、延伸阅读,即根据已有文献提供的线索做进一步检索;这两种方法应当交替并用,只用一种还不行.14.四种比较常用的方法,即现场观察、深度访谈、问卷调查和文献分析.15.描述状况的具体方法有好多种,比较常用的有举例说明、统计数据和类比说明三种方法.16.要注意的是,用于类比的事物与类比对象不一定有实质上的同源性,其类比也不见得精确合理.17.属性分析在教科书中是相当常见的,每讲到一个重要概念,教科书都会给出一个定义,指出它的属性.18.如果大家都是从自己定义的概念或者自己奉行的教条出发,以不具有共识的观点作为论证的前提,就无法进行有意义的学术讨论;要真正解决前面所说的行政合同一类的问题,恐怕需要回到原点,把它放在现实情景中重新探讨它的属性.19.理想类型则是在对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整理、提炼所得的典型;它不完全对应于经验事实,不是对现实的精确描绘,但又基于经验事实,抓住了现实的一些基本特征.20.法律条文作为论据也不是所向披靡的,它作为论据的有效性取决于几个因素:一是法条含义的明确性;二是法条自身的有效性;三是法律条文与论证主题的相关性;21.体系解释,指根据相关条款在法律文本章、节、款、项中的位置来解释该条款的含义;这是文意解释的延伸,但仍然是在法律文本.22.运用学说作为论证根据,要注意分析其内在理路,避免简单地"耍大牌"或者"数人头":你搬出梁慧星,我抬出王泽鉴;支持你观点的只有两位学者,支持我观点的有五位学者······这都不是理性讨论的态度.23.标题的功能有两种:一是表明论题,二是表明命题.梁慧星教授曾提出,标题"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24."考",多用于事实问题的考证;"批判",则火药味较浓,宜慎用;"论纲",多指问题很大,现在只能说个纲要.25.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应当是:与你的研究主题相关的重要的学术文献.

1、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且夫或妻一方要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承担举证责任。2、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或者即使作出约定但不能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就应当对一方的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法律论文的写作格式、流程与写作技巧 广义来说,凡属论述科学技术内容的作品,都称作科学著述,如原始论著(论文)、简报、综合报告、进展报告、文献综述、述评、专著、汇编、教科书和科普读物等。但其中只有原始论著及其简报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创造发明等知识产权的。其它的当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发展的、为特定应用目的和对象而撰写的。下面仅就论文的撰写谈一些体会。在讨论论文写作时也不准备谈有关稿件撰写的各种规定及细则。主要谈的是论文写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经验,是论文写作道德和书写内容的规范问题。 论文写作的要求 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 (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 (二)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方案设计、建立方法、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现在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 (三)论文——引言 是论文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一段好的论文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写出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文字要简练。 (四)论文——材料和方法 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方法等。这些按杂志 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 (五)论文——实验结果 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和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 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能用表的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文、表、图互不重复。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 (六)论文——讨论 是论文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难写的一部分。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的有争议问题,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进行论说。要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复叙述实验结果。应着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中的结果与观点作出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尤其不应回避相对立的观点。 论文的讨论中可以提出假设,提出本题的发展设想,但分寸应该恰当,不能写成“科幻”或“畅想”。 (七)论文——结语或结论 论文的结语应写出明确可靠的结果,写出确凿的结论。论文的文字应简洁,可逐条写出。不要用“小结”之类含糊其辞的词。 (八)论文——参考义献 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列出论文参考文献的目的是让读者了解论文研究命题的来龙去脉,便于查找,同时也是尊重前人劳动,对自己的工作有准确的定位。因此这里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科学道德问题。 一篇论文中几乎自始至终都有需要引用参考文献之处。如论文引言中应引上对本题最重要、最直接有关的文献;在方法中应引上所采用或借鉴的方法;在结果中有时要引上与文献对比的资料;在讨论中更应引上与 论文有关的各种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结果或观点等。 一切粗心大意,不查文献;故意不引,自鸣创新;贬低别人,抬高自己;避重就轻,故作姿态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而这种现象现在在很多论文中还是时有所见的,这应该看成是利研工作者的大忌。其中,不查文献、漏掉重要文献、故意不引别人文献或有意贬损别人工作等错误是比较明显、容易发现的。有些做法则比较隐蔽,如将该引在引言中的,把它引到讨论中。这就将原本是你论文的基础或先导,放到和你论文平起平坐的位置。又如 科研工作总是逐渐深人发展的,你的工作总是在前人工作基石出上发展起来做成的。正确的写法应是,某年某人对本题做出了什么结果,某年某人在这基础上又做出了什么结果,现在我在他们基础上完成了这一研究。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表述丝毫无损于你的贡献。有些论文作者却不这样表述,而是说,某年某人做过本题没有做成,某年某人又做过本题仍没有做成,现在我做成了。这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有时可以糊弄一些不明真相的外行人,但只需内行人一戳,纸老虎就破,结果弄巧成拙,丧失信誉。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不少见的。 (九)论文——致谢 论文的指导者、技术协助者、提供特殊试剂或器材者、经费资助者和提出过重要建议者都属于致谢对象。论文致谢应该是真诚的、实在的,不要庸俗化。不要泛泛地致谢、不要只谢教授不谢旁人。写论文致谢前应征得被致谢者的同意,不能拉大旗作虎皮。 (十)论文——摘要或提要:以200字左右简要地概括论文全文。常放篇首。论文摘要需精心撰写,有吸引力。要让读者看了论文摘要就像看到了论文的缩影,或者看了论文摘要就想继续看论文的有关部分。此外,还应给出几个关键词,关键词应写出真正关键的学术词汇,不要硬凑一般性用词。

摘 要] 本文从公司治理理论出发,分析了公司治理、债务结构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强调了债务机制与管理者激励在企业改 革与资本结构优化中的重要作用,认为要提高国家投资的效率,必须重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关键词] 治理结构;资本结构;债务机制;管理者激励 一、引言 长期以来,由于效率较低的国有企业占有大部分资本投资,资本产出率较低,为了维持一定的就业水平,保持社会稳定,政府不得不通过扩大银行信贷规模、财政赤字来增加资本投资率以维持较高的GNP增长率,结果出现了严重的债务危机,政府不得不进行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随着公司改制,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已进入新的阶段,但形式上的股份制改造,远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为了保持经济持续增长以缓解就业压力,并推进公司改制,政府这几年进行的是凯恩斯主义式的大力财政投资,以期望刺激投资和需求。但是,宏观经济的繁荣来自于微观经济的活力,这种短期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个阶段的公司化改革。 二、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 一般来讲,公司的资本包括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两部分,自有资本指的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及公司在管理者经营过程中积累而形成的资本之和;借入资本指的是由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公司中自有资本、借入资本的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包括自有资本的结构(涉及到所有权结构)、借入资本的结构以及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就形成了公司的资本结构。显然,资本结构的形成与所有者、债权人和管理者有密切的关系。 首先,我们简单分析理想状态下,股东、债权人和管理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对资本结构的影响。令S为所有者投入的初始自有资本,D为债权人投入的借入资本,不考虑利息;△S为受监督和约束的管理者对整个资本进行经营而带来的预期新增资本,那么事前的实际债务比率为D/(S+D),事后的预期债务比率就为D/(S+△S+D),如图。假定资本投资者(所有者和债权人)与管理者都希望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得到最大增值,对图分析可以得出: (1)债权人对过高的△S并不敏感,但当预期(S+D+△S) (2)如果投资产生的预期△S的不确定性很高,即使债权人愿意提供贷款,考虑到偿债的压力(限制了进一步赢利性项目的投资)和无力承担债务的后果(破产),为保护自身投资企业的资本S,所有者也不会允许经营者不顾投资效益而盲目举债。 (3)如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制约是“硬”的一方面,所有者可能给予管理者较好激励措施,以期望△S尽可能地大;另一方面,当预期△S较小时,过高的债务会加大企业破产风险,管理者就可能被所有者替换。考虑到在职的个人控制权收益,管理者也不愿冒破产或解职而举债的风险。 在这三个方面的基本约束机制作用下,公司的债务才可能保持一个合理结构范围;从最大化公司价值角度看,公司资本结构所导致的控制权分配和相关机制决定了能否雇用高能力的管理者且管理者能否尽最大努力来最大化△S。由于△S的大小与管理者有密切的关系,需要对公司的结构做进一步的理论分析。 我们知道,公司化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是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及控制权的分离为特征的,由于管理者和所有者的效用函数不同,对经营绩效的责任不同,以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督所需信息的成本太高和所有者“搭便车”问题,使得管理者(代理人)可能利用已有的地位、权力和所掌握的信息,追求自己而不是所有者(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从而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公司中管理者的努力和某些成本属于私人信息,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和未来事项的不确定性,对于管理者应该如何做以及做到什么程度,签订一个完全的最优委托代理合同几乎是不可能的。当公司中某些行动必须在将来才能确定,而不完备的初始委托代理合同无法做出具体规定时,为了约束管理者偏离股东利益的行为,需要一种法律框架。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这样一种框架,它是指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的一整套关系(OECD,1999);或者说是处理股东、贷款人、管理人员、职工等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经济目标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可以被看作是出现初始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情况时的一种决策机制,其本质反映了企业中所有权的安排所导致的控制权配置状况。公司化的前提要求界定法人的产权,明晰的产权结构有利于公司化后控制权的重新安排。由于企业所有权是指其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为了解决企业的激励问题和管理者的选择问题,最大化公司价值,控制权的安排应使二者对应,特别是分配给企业中最重要的、最难监督、最有信息优势的成员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对于公司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这些制度安排,支配着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股东、债权人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使得参与各方能从这种关系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实现这一目的的公司控制权安排及治理结构形式有很多种,代理成本的现实存在表明,现代公司实际达到的经济效率总是次优的。次优理论决定了对于不同的公司,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公司治理机制是不同的。不存在适用所有类型企业和所有经济环境的公司治理机制。而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实质上是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各种可能方式的一种相机选择,其中产权交易、并购和破产机制是转移控制权从而对治理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公司治理的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股东起作用依赖于资本市场的美英模式;一种是由银行起作用依赖于相互持股的德日模式。前者可能会导致投资不足问题,后者则可能会导致过度投资问题,投资不足和过度投资都不利于最大化公司价值。我国一系列的金融体制改革,说明我国的公司改制倾向于构建第一种治理模式。那么,这种模式下应该存在什么机制使管理者减少上述代理行为,从而有利于资本结构的优化呢? 三、公司治理机制与管理者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般来讲存在7种调整管理者与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治理机制:内部机制、机构持股、大股东、外部董事、债务政策、管理者市场、控制权市场。其中前4种为内部选择机制,受公司所有权结构影响,后3种则是由外部决定的,这7种机制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公司代理问题的严重程度。 当公司中所有权非常分散时,由于监督管理者需支付全部监督成本,而只能得到收益中的一小部分,股东的搭便车问题就普遍比较严重,没有人有积极性去监督管理者;即使所有权非常集中,比如国有企业或国有上市公司,管理者也很难被大股东(全民)直接监督。这两种情况下,中小投资者实际拥有的控制权就显得不太重要,管理者的有效控制权很大,经营能力很低的管理者仍可占据领导位置,管理者很容易通过扩大公司规模、转移定价、增加不必要的开支、投资对自己更有利的项目来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这种情况在我国改制后的公司中仍普遍存在。理论上认为管理者总是有扩张规模获取个人利益的倾向,那么让管理者持股或认购较大股份,自己监督自己,就应该是一种外部监督成本太高时的好机制,但在国有公司中,管理者即使拥有股份,也很难起到这个作用。当所有权比较集中时,外部投资者有很强的激励去收集信息和监督管理者,从而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搭便车现象(国有股权集中并没有这个效果)。但集中的股权改变了公司的委托代理状况,不可能彻底消除代理问题。因为,首先,机构持股本身带来新一级的代理问题;其次,由于得不到监督所带来的全部收益,大股东不可能尽全力监督,相反,他可以通过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缺乏对中小投资者有效保护的大股东(机构持股、大股东)治理也可能不是最优的。从理论上讲,董事会对于公司的治理很重要,但董事会的效率值得怀疑,因为执行董事本身就是管理者,指望执行董事监督管理者是困难的,而外部非执行董事也没有足够的利益驱动来更好地监督管理者。在国有公司中,董事会究竟有多少动力和能力激励约束和监督管理者,更让人怀疑。 可见,通常意义上的上述4种内部治理选择机制的共同点在于,即使公司的管理绩效大幅提高,监督者(或自我监督者)也只能得到收益的一部分。也就是说需要一种更低成本、更强约束力的机制。管理者市场和控制权市场被认为是对管理者进行控制约束的有效外部机制,但它依赖于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对我国来讲,这两个市场刚刚发展,所起作用极其有限。 对管理者进行约束的另一个重要机制是公司的资本结构,特别是公司债务的选择。从控制权角度看,债务的实质是债权人施行控制权的能力,而债权则表现为一种相机控制权。当公司破坏债务合同条款或无法到期偿还债务,债权人将行使其法律权力,以最大程度地保全自己投入的资本。债权人的清算或破产威胁将约束管理者以扩张规模和获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同时也迫使所有者加强对管理者的监督和激励,必要时替换现任管理者。债务作为这样一种约束工具是以合理的破产机制为前提的。当银行为最大债权人时,起到控制权相机转化的条件是:第一,其本身贷款结构要合理,否则破产会暴露其财务状况,银行会陷入债权人消极状态,即公司(特别是清算价值很低的公司)到期不偿还贷款,银行也不会令企业破产;第二,银行的贷款资本的配置不应受政策干预,否则银行就没有动力去监督企业,债权机制将失去作用。银行只有有能力和动力监督公司的状况,才能发挥其债权人作用。可见,我国银行体系改革对企业资本结构优化具有重要性。 现实中,以股权分散和银行持股为代表的两种治理模式在公司运营中都遇到了问题,美国的公司改革与日本的主银行体制的改革说明了二者有融合趋同的倾向。美国学者Anup通过对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及其相互影响的实证研究,认为机制的选择具有可替代性和相互依赖性,过分强调单一机制将不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但是所有机制都几乎不起作用,将会使管理者控制权非常大,公司资本结构必然会恶化。 四、债务机制、管理者激励与优化资本结构 理论和实证研究都说明,某种形式的所有权集中和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较强的债务机制应该是一个好的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由于债务更多地是作为一种事前约束机制来起作用,为了减少管理者事后消极的可能性,应该在发展竞争性的资本市场和管理者市场的基础上,给予管理者直接的报酬激励和适当的产权激励,如分配给其部分股权、股票和期权等,同时应该根据其控制权收益的大小,确定可信的管理者替换机制。我们的现状是,国有股份在国有公司中仍占有很高比例,初始委托人虚置的国有股份,即使股权集中,也没有监督的动力,相反政府官员作为代理人可能与管理者合谋,同时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还弱小,因此依靠实际股东监督管理者的模式只能收到有限的效果;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刚刚发展,控制权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近期内也很有限;银行作为最大债权人还没有能力和动力起到相机控制权的转移作用(其中一个原因是破产机制仍是有限的),其承诺不可信,无论对管理者的选择还是对管理者的报酬还不具有市场竞争特征。从而使得管理者有效控制权很大,内部人控制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国有企业实际上仍然不存在优化资本结构的治理机制。可见,为了激励管理者投资扩张并限制和约束其无效扩张,保证投资扩张的效率,应该发展两个市场,既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又塑造真正的、持有较大比例股份的大股东或机构股东,同时必须加强债务约束机制和管理者激励机制构建。 笔者认为,伴随银行金融系统的改革,债务机制和管理者激励将首先对治理结构重构与资本结构优化起到积极作用。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及自由现金流量理论,管理者有追求规模、扩大投资的倾向,投资决策总体上可能是次优的。而投资项目的收益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资本结构,从而使得管理者的投资激励与资本结构有非常强的相关关系。所以为了优化资本结构,需要限制管理者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能力。通过有效的所有权结构改革以增强对管理者的监督和激励,以满足其在遵守公司法前提下的个人参与约束效用最大化,通过债务来约束管理者未来可获取的现金流,从而约束管理者损害企业价值、追逐个人利益的扩张行为,这是资本结构优化的主要途径。由于我国股权融资的成本低,股权融资并不影响经理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反而增加了经理可自由支配的现金流。与之相比,债务融资可能是一种更强的约束。债务融资应该被充分考虑,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控制公司自由现金流、约束经理人寻租与过度投资等行为的作用。经营的持续性,以及外界环境的不确定,决定了公司的资本结构应该是动态变化的,在上述合理机制的作用下,资本结构优化应该表现为公司的自主优化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调整债务比率并不能解决资本结构优化中的根本问题。 参考文献: [1]余志宏,段红涛.资本结构、契约理论与上市公司治理[J].经济评论,2003,(3). [2]张宗新.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基于契约理论的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3,(3). [3]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4]陈耿,周军,等.债权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证分析[J].财贸研究,2003,(2). [5]郑志刚.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公司治理机制的整合[J].经济研究,2004,(2). [6] 汪辉.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公司治理与市场价值[J].经济研究,2003,(8).

公司融资问题研究论文怎么写好

摘要】 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世界性难题在我国更加显露,一方面是企业得不到有效资金支持,另一方面是融资部门闲置大量信贷资金。在诸多矛盾中,中小企业才是矛盾的载体,要真正掌握解决这些矛盾的有效手段,还应首先从企业自身这一矛盾承载方着手。【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闲置资金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层次参差不齐,特别是在法人构架、经营管理、长远策略等方面存在诸多公认的不足和问题,经过多年的理论探讨研究,对企业自身建设和金融单位融资方式等方面形成了很多宝贵的建议和意见。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一难题的成因,近期,笔者对本辖的10户盈利稳定、产品市场前景较好、内部管理基本健全、并有申请新增贷款意向的中小企业5年的财务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其确实存在着几个影响融资的问题:一、企业资产规模无度扩张,资金缺口进一步增大中小企业市场准入后,在规模扩张的管理方面,我国没有相应控制政策措施。规模的扩张速度决策取决于企业主个人意愿,在调查中,发现10个企业4年间共投入固定资产资金19 712万元,而企业所有者权益(即实收资本、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四年间只增加了13 763万元,从融资部门借入的长期贷款只增加了1 126万元,而长期负债确减少了1 923万元(详见表一),也就是说四年间这些企业将7 872万元的流动性借款和流动资产挪用于长期资产投资之中,造成企业流动资金长期不足,形成新的流动资金缺口。这样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不求资金综合平衡,无计划、无原则的扩张行为,怎能成为融资单位的合作对象。这是造成融资难的一个主要因素。二、企业资金应用失衡,偿债能力明显不足企业的偿还债务能力是融资单位最为关心的事项,在对这十户企业财务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后(详见表二),发现四年间其速动比率平均仅为55%,平均流动比率也只有101%,两项指标与一般评价标准存在明显差距,而这些企业的存货占款常年占到流动资产的45%之上,这就需要更高的资产流动性指标来保证企业的偿债能力(企业评价速动比率应为100%左右,流动比率为200%左右)。很低的资产流动性反映出企业根本不能保证短期负债的及时、足额清偿。这对于债权人来说已经形成一个能否到期收回信贷资金的危险信号。较低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是造成融资部门“惜贷”的又一因素。三、企业主投入不足,资产负债比例有背信贷原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会在生产经营中不断增长,企业股东或企业主注入资本的多少直接反映着业主承担债务的能力。在对十户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计算分析后发现,平均产权比率为231%,而资产负债率高达58%(见表三),两项指标均与一般评价指标相差甚多(企业评价指标:产权比率为1:1左右,资产负债率为50%之下),这样的比例给出的结论就是融资单位扮演着企业主要出资者,进而形成了借款人能破得起产而债权人破不起产状态。企业偿债的能力和承贷能力,是保证债权人款项安全的重要条件。对于一个失去稳健性,却又高风险、低成本、高回报的财务结构的企业,又有哪一个融资单位敢去问津,这也是不能较好地融入资金的又一因素。四、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造成银企信息不对称企业财务约束制度不够健全,同时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企业财务制度根本得不到有效发挥。部分企业财务人员是根据业主意图制作财务信息,还有部分会计人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对企业财务信息结构根本没有掌握,对外制作的报表只能达到一个平字,各种报表根本就没有相互对应关系,形成的企业财务报表数据不实,更不要说报表科目的正确使用。还有的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需要,同一时段形成数据不同的多样报表,报出的报表出现上报主管部门一套,税务部门一套,银行的又是一套,令专门搞企业财务的信贷员也难识“庐山真面目”,造成企业的财务报表对外没有影响力。而金融部门信贷风险的根源就是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 称致使银行系统不得不要求中小企业融资时提供足够的担保,从而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企业也就无法顺利地进入融资单位的融资名单之中。五、辩证地看企业融资结果与融资难的关系通过对这十户企业的财务状况与近年融资情况分析,发现金融部门并没有对这些中小企业实行所谓的“惧贷、惜贷”。截止目前,十户企业共借入金融部门贷款为14 436万元,占十户企业所有借款余额79%以上。占到当地金融部门全部贷款的10%以上。在其流动性指标严重不足与资产负债率指标偏高的情况下,能够长期占有较大规模信贷额度,不能说是金融部门“惜贷”在影响企业的发展,如若严格按照银行信贷控制原则,部分企业早已被列入超比例发放的行列,根本进不了融资单位的融资名单之中。我们通过对本辖所有金融部门了解,目前十户企业中,已有几户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了几千万元立项贷款和追加贷款的意向,在上述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下,要破解这样的“融资难”问题,仅仅依靠融资单位单方努力和建设社会信用环境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为了中小企业在经营中得到有效的信贷支持,使他们在一个和谐、稳健、规范的环境中发展壮大,不仅要在外部创造一个好的经营环境,更主要是要从企业自身着手打造一流的具有一定竞争能力、适应国际形势变化能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现代化企业群。为此笔者认为,现阶段中小企业应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资产扩张的可控性,资产负债的协调性,偿还债务的流动性上下功夫,这才是解决融资难的根本途径。(一)加强对中小企业决策上的有效约束,规范其经营行为营造一个好的外部融资环境,只是对解决融资难主要矛盾起到一个催化剂的作用。真正解决问题的途径还要从建立现代企业财务制度入手,重点解决当前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监督无作为,财务报告真实性与准确性低的问题,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素质,增强业主对财务状况的重视程度,建立有效的会计监督机制和审核制度。提高企业对外信息可信度,打破银企信息不对称僵局,增加融资单位对中小企业融资信心,才能进一步疏通社会各种融资渠道。(二)约束企业扩张行为,规范资金应用当前,很多中小企业还处于一个发展阶段,特别是一些利润较高的行业,企业都具有较大的扩张欲望,在没有规范性约束的条件下无度地资产扩张,会让企业变得弱不禁风,经不起任何市场波动的考验。故国家企业管理服务部门要及早出台相关制度约束企业无限扩张行为,形成一个社会与企业能够共同维护的企业经营守则,让企业凭借自身过硬的资产质量和较高的信用度来赢得融资单位的青睐,解决一厢情愿的融资难局面。(三)企业要增强自有资金实力,减小对融资依赖企业经营者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练好内功和规范市场运作之上,要加大自身积累,增加企业资产中自有资金的占比,提高流动资金份额,减少对外融资的绝对依赖性,在资金应用上取得自主权,在企业扩张过程中要做到自身出一块、社会融一块、金融部门借一块的原则来进行资产增加。倡导适度负债,让股东或企业主成为真正企业经营的得益者、负债人和风险的承担者,才能增强债权人对其融资信心,才能得到银行和社会投资融资者的更多支持。(四)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偿债能力,提高自身社会信用度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开题报告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及对策 一、 选择这个题目的来源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增长和解决劳动力就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如何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 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 目的 1999年,由国际金融公司(IFC)对北京、成都、顺德(广东省)、温州(浙江省)等地私有企业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80%的私有企业因为缺少融资途径,已严重束缚了它们的发展。也就是说,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小企业自身的管理问题,不会合理利用先进的融资方式寻找融资方案,金融机构自身也存在很多问题,政府的法规还不完善以及监管的不够完善,等等。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需要把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的力量结合起来。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分析,找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进而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 2、 意义 在过去十几年中,中国经济经历了重大的变革,已经从国家、集体所有的完全公有制到由私有企业扮演强有力角色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到1998年底,国内非国有部门的产出增长到约占GDP的27%。私有经济的重要性跃居第二,仅次于国家所有部分。尽管非国有部门日益重要,但直到1999年底,它们仅获得银行贷款总额的1%,上海、深圳股票交易所非国有企业仅占上市公司的l%.这种既想增强非国有部门的活力,但又限制它们使用金融中介来融资的矛盾表明,如果不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也许它们就不能持续以目前的速度增长。 三、 课题完成的条件和优势 1、 条件 A 、背景条件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小企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现在有大量数据表明,资金短缺仍然是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企业拓展的根本途径。 B 、基本条件 二战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促进世界经济快速、稳定增长的最佳途径。尤其是90年代,美国等一些新兴科技小企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在科技板市场的成功上市,引起了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高度关注。虽然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作用和地位不断提升,但是融资困难问题同样一直是它们头痛的难题。为此,发达国家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上做了不少文章,十分值得中国借鉴。 2、优势 美国、日本、西班牙等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美国政府设有正部级的小企业管理局(SBA),在全国50个州中设有96个区域和地区性直属办公室,拥有员工3000多人小企业管理局经国会授权拨款,可通过直接贷款、协调贷款和担保贷款等多种形式,为小企业给予资金帮助;日本在战后相继成立了三家由其直接控制和出资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和工商组合中央公库,它们专门向缺乏资金但有市场、有前途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融资;西班牙设立了从属于经济财政部的中小企业专门机构,该机构由部际委员会、政策工作小组和中小企业观察局三部分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和监督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信贷、参与贷款和建立集体投资资金体系;德国政府的“马歇尔计划援助对等基金”专门负责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从此可见,发达国家设立专门的政府主管部门是对中小企业融资统筹管理的必要条件。我国目前是在经贸委下设立中小企业司,主要负责中小企业政策性研究、中小企业行为辅导等。相信以后中小企业司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四、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结构 论文的摘要也就是中心思想 论文的提纲 如: 1、中国私有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 中国私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意义 、 中国私有企业的融资方式及渠道 、 中国私有企业融资现状 2、 中国私有企业融资现状原因分析 、私有企业的内在原因 、金融服务体系的原因 、政府职能机构的原因 3、解决中国私有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 、私有企业自身的对策 、建立和完善适合私有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政府应加强对私有企业的扶持力度 、建立健全对私有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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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的研究论文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每一轮经济的调整,及产业结构的更新,大量债务便成为企业,金融机构乃至国家和地区的包袱,有人说当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债务时代,随着债务的延伸和扩大。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的研究论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在现今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外部经济环境因素的影响等,致使企业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出现暂时资金短缺,难以按时偿债,导致我国公司的债务重组活动日趋频繁,因而债务重组成为了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现象,由此引起经济界的广泛关注。

关键字 :债务重组 清偿债务 公允价值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一、债务重组的背景介绍

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应该能够随着内外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己的经营方式,善于经济管理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由于各种内外环境的变化,和不可控制的一些因素,企业可能出现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偿还债务。按照我国法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到期偿还债务时向法院申请破产,而作为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企业破产以偿还债务,此时可以通过协商使债权人做出某些让步,使债务人减轻负担,因此债务重组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就应运而生了。

二、债务重组概述

1.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2.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1)以资金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债券的资金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就债权人则为债务转为股权;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转为实收资本。

(3)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4)以上方式的组合。如以转让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债务。

3.债务重组的原则

(1)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2)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债务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低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的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4)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分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三、债务重组存在的问题

(1)债务重组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新债务重组准则中,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下进行债务重组时,修改债务条件通常会修改债务偿还期限,这就涉及到“时间”,资金是具有时间价值的,在不同的时间,资金的价值是不同的。因此在确定重组后的债务的价值采用公允价值而不是采用现值,将把实质上属于债务重组范围的排除在外,使债务重组的损益确认不真实。

(2)错误的认识债务重组的作用

许多企业都错误的任务债务重组可以解决企业的所有债务问题,所以许多债务人企业纷纷进行债务重组,因为债务人可以通过债务重组获得较大的收益,而且摆脱债务负担,许多企业不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而进行债务重组。

(3)债务重组为企业管理层贪**败提供了条件

在重组的过程中,由于目前一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从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到重组日组织实施都由经办人员一手操办,便将抵债资产变卖,用于一些不正当的开支,甚至债权人企业把原可以有希望收回的债权也按债务重组处理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经济发展甚至是我国的经济发展。

(4)债务重组成为粉饰报表的手段

许多企业钻法律的空隙,利用债务重组粉饰报表,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使报表使用者蒙受损失,不能准确的掌握企业的实际的经济状况,会导致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与债务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尚无建立一套完胜的规范企业重组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不少企业钻了空子,假借债务重组逃脱大量的债务。

四、完善我国债务重组的措施

(1)运用公允价值的同时要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根据谨慎性原则,对于那些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可靠取得的非现金资产,以及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同时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以现值计量。

(2)合理的确定债务重组的对象和范围

由于一些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到外部某些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暂时性的经济效益低下或陷入财务困难,但其所处的行业是夕阳行业,前景比较好,有外力相助就可以摆脱困境,他们才是债务重组的对象。

(3)加强监管力度

债务人可以通过实施债务重组获得债务重组收益,也有可能进行利润操控,进而达到给报表使用者传递错误信息的目的,因此需要有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企业出于不正当目的而进行关联交易搞假重组。

(4)完善会计管理体制,加强会计监督

改革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对单位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在较大程度上可以使会计人员摆脱与所在单位的利益关系,形成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从而保证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计信息的公正性。

(5)调整企业会计监管政策

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中公司的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行为均有会计监管要求,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是确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资格的唯一核心指标。因此,公司为了增发或配股往往通过操纵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子或分母达到目的。从众多利润操纵的案例可以发现,操纵营业利润较难,而通过债务重组操纵非营业利润则很普遍。对此,应通过调整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政策,规避企业利润操纵。

五、债务重组的发展前景

我国进入资本市场以后,泡沫经济的成分与日俱增。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每一轮经济的调整,及产业结构的更新,大量债务便成为企业,金融机构乃至国家和地区的包袱,有人说当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债务时代,随着债务的延伸和扩大。人们对债务的认识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于是在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债务重组便成为一门新兴的行业,债务不再是包袱,也可以包装成商品进入资本市场,运用多种凡是讲债务进行重组,在债务中能找到财务和商机和发展空间。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债务重组也逐渐盛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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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贺云龙.谈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J],会计之友2007(9):

一、引言 企业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统计数据表明,在工业领域乡以上企业的企业数和总产值中,企业分别占98. 7%和65%,在第三产业的发展中,企业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如在商品零售业中,企业占据了90%的就业份额。在我省各个行业中,中小企业占有较大的比重。然而,部分企业因为经营不善,造成严重的财务问题,同时,面临各种实际问题时,这些企业缺乏有效的财务处理程序,从而导致不公平不合理事件的发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浪费。本文结合实际情况,谈一下对合伙企业破产的财务问题和改进思想。 二、企业破产概述 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界限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一).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1.企业亏损必须是经营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分清经营者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性质,从而分清经营责任。除此之外形成的亏损,无论多么严重,均不在破产之列,也不可能破产,如政策性亏损可以获得国家政策性补贴。 2.企业亏损必须是严重亏损。这里“严重”是一个定性概念,一是亏损额较大,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而不是略有亏损;二是连续亏损,且亏损额有逐年上升趋势,而不是一时性、偶然性的亏损。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资产界限。“不能清偿”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资不抵债,即资产总额小于债务总额,资产负债率10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已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二是资大于债,但偿债资产小于应偿债务,如速动比率在100以下。在这种情况下,若硬性偿还债务,将不得不动用长期资产,这样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陷入更严重的“不能清偿”,从而导致企业坠入破产界限。 2.信用界限。指企业信用状况恶化,甚至难以筹措新债还旧债的境地。 3.时间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必须是到期债务。 4.空间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必须是所有到期债务,即任何己到期的债务均无力支付,而不是个别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偿付。 三、中小企业破产的财务问题研究 (一)中小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定义 中小企业的含义企业从事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并获取盈利,进行自主经营,实现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中3 小型企业是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即劳动力、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集中程度较低的企业。它的主要特点: 1.基本建设投资少,建设周期短,可满足国民经济的迫切需要; 2.技术要求较为简单,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创办企业的积极性; 3.生产上比较灵活机动,适应性强,能更好地为大企业协调配套服务; 4.就地加工并销售,有利于改善地区工业布局。 总之,中小型企业虽然在技术上较为薄弱,一般在技术指标上不如同类大中型企业好,但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依然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同大中型企业分工协作,长期并存。 (二)中小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遇到的实际财务问题 1.日常经营资金不足: 首先表现在合伙企业的日常现金总额难以达到支付要求,日积月累,合伙企业的支付风险增加,日常经营业务和流动资产运营难以正常进行,严重者,会使企业融资能力下降,企业信用问题激增,给企业的日常生产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引发财务危机。所以,在兼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偿付问题,以及是否有利于将来的结构调整。 2.资产总额虚高: 这种问题几乎是每个合伙企业沦为破产或者被兼并结果的重要原因。具体表现为账面资产总额居高,但是应收账款占有较大的资金、低效或者无效资产占有较大资源、各种资产在结构上分布严重不均等问题凸显,使得合伙人在表面资产的虚高的光环下,很难认识到潜在的资金紧张危机。在破产兼并过程中,就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比如出售、盘活、置换等方法,解决原合伙企业的遗留问题。如要兼并,必须是整合收益大于投资成本,这样的兼并方式才是值得的。 3.费用居高不下: 产品或服务生命周期(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的不同,会有不同等级的费用支出。若产品或者服务处于衰退期,则如要兼并,各种费用居高不下,必定导致低盈利或者无盈利,甚至是赔本的买卖。所以,处于衰退期的企业,兼并则是不明智的,就要进行破产来适应市场规则。如果产品正处于前三个时期,破产则会给人以将利润拱手让人的感觉,此时,应优先考虑兼并。对于企业处于4 成熟期向衰退期过渡阶段时,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对原合伙企业进行转型,如果有价值,则进行兼并、企业已无利用价值则将原合伙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三)、合伙企业破产兼并财务问题解决步骤: 1、确定破产或者被兼并企业的价值: 一般比较合理的测算方式则是估算此合伙企业的市场价值,更进一步说是对实际成本的估计。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法或收益率法进行。但是,在现实情况中,由于内外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诸如国家的政策法规、合伙企业的社会声誉、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企业的品牌价值、社会影响力等因素是正值还是负值,都会对企业的价值评估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时,必须充分考虑多方的因素,综合评价。 2.当前,对破产兼并的合伙企业的交易方式,主要有三种情况: (1)现金交易方式——当合伙企业的价值已经合理估算,并且兼并方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进行现金交易,是最高效的的方式了。 (2)股权交易方式——这种方式与劳动力市场上的要素劳动力有些类似,当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兼并方通过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有效地生产营销方法,可以实现为此合伙企业偿还部分债务,股权交易则是一明智之举。 (3)债务易主方式——当双方的企业性质不同,兼并方如果有雄厚的资金可以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或者兼并方的资金不足,但是可以与被兼并方合作、并且具有很大的利润提升潜力时,一般采用债务易主方式为宜。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时,美国的莱特兄弟银行,以破世界纪录的最低收购价卖出,伴随着也是债务的转移。 四、国外企业对于处理破产程序中财务问题的分析、借鉴 (一)管理人 在英国破产法(1986)相关规定中,企业在濒临破产时可由法庭或股东指认管理人。两种任命方式有所区别。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大量案例表面合格的管5 理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弥补损失。管理人有权 1.否决法庭、股东大会解散公司的决议 2.接收、变现公司资产,清偿公司债务 3.管理人在得到法庭同意后,可售公司各项资产,并用以偿还债务。 4.管理员可裁员。 5.管理人有权召开债权人大会并汇报债权清偿情况 6.管理人可优先支付优先债权人的债务,有权清偿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 由此可见,英国法律对于管理人权限的设定有益于股东和债权人。对于股东而言,接管期间股权得到保护,在接管有效的情况下,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对于债权人而言,首先有权任命管理人接管并保护拥有固定抵押的资产,在得到法庭同意后可出售以偿还债务。 (二) 无效抵押权 英国破产法中对于无效抵押权的界定十分细致。 1.获得抵押权后21日内未到相关机构登记注册,抵押权无效。 2.低价交易所获得的抵押权无效 3.在清算过程中可能从中获利的抵押权无效 4.公司关联方在两年内得到的抵押权无效 5.非公司管理方在6个月内获得的抵押权无效 英国破产法中对于抵押权无效的规定,保证了公司在破产、清算中清偿债务的优先顺序,有效杜绝了清偿混乱、从中获利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保护公司财务的透明、公正。

破产是一种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所有债券人进行公平清偿为目的的程序。由中外《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破产法》实施的首要目的。但在我国实际生活中,企业破产申请很少由债权人提出,而大部分是由债务人提出,可见破产并未给债权人带来好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除债权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外,《破产法》中的有些法律条文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1、关于债权人难以依据《破产法》申请债务人破产方面。我国《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实施企业破产时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安置企业职工以保持社会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先提出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方案,否则不予受理。由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故仅这一个规定就足以使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困难重重。2、没有界定企业破产的时间。《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依据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它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扩大。一般的债权人很难通过一般的渠道了解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即使了解,也可能是企业不真实的报表,故债权人不能及时运用破产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就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而言,破产企业一般负债累累,其资产甚至不能安置企业职工,更不用说偿还其债务。很多企业明知自己已丧失偿债能力,却故意对外隐瞒,直到财源枯竭、无油可榨,成为乱摊子,再用《破产法》来甩包袱、逃债,以至形成破产有利、破产有理、破产逃债的不良状况。3、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破产法》第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若一些地处偏僻或出差在外的债权人不能及时看到公告而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债权,其债权就永远消失,这一规定对有些债权人而言是不利的。4、关于破产清算组的成员的规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算、处理和分配等。这种清算组阵容似乎很大,但这些政府的官员能否完全脱离原来的工作而全身心的投入到破产案件中去呢?即使能这样做,他们能否胜任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呢?若这些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话,在处理企业财产时很难说清算组能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其次,破产费用也没有支付标准又没有有效监督,在实践中出现破产费用高标准支付,必将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说湖北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占破产时账面资产的。5、关于破产清偿顺序地规定。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其意志和要求,企业破产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招标的方式为主,依法转让所得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职工安置费,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清算方案。若不足的,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中依次支取。土地出让金以外的企业破产财产是用于清偿债务的,属于债权人的财产,若用来安置职工,实际等于让债权人替政府承担安置职工的责任。这样的清偿顺序,支付高的破产费用和安置职工费用后,企业债权人能分的财产几乎没有,这就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6、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的规定,债权人的3个职权形同虚设,主要表现在没有要求法院撤换破产管理人等权利。其次,债权人会议享有的权利不充分,它没有设立监督常设机构以代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因此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具体实施监督,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7、关于破产案件受理管辖权的规定,《破产法》的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管辖”,当企业债权人为外地人时,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地方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影响,往往会做出不利于外地债权人的决定,使外地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几点措施债权人是企业破产程序的主要受益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破产法最直接最主要的目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自己的积极努力是很重要的,如债权人应该有选择地形成债务,不应该追求一时的利益,要求贷款企业提供连带保证,要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申请撤销权等。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工作。第一、应该建立破产预警机制。一个企业为什么不在资不抵债时即申请破产或资产保全,而非要等到山穷水尽时才破产呢?任何企业一旦资不抵债、处于负债经营状况应该主动向其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申请破产保护。在破产保护期内,有关部门对其经济行为应进行严格监控,避免企业盲目决策或做出对企业债权人不利的行为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当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停止支付处于连续状态时,应及时告诉债权人企业的经营状况,以避免债权人因不知情况而造成无谓的损失。若企业故意隐瞒自身的情况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扩大,对企业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对地处不同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宽限期应该不一样。同时,采用通知的方式要灵活,最好采取直接和快速的方式如电话、传真等。此外,公告应选择比较大众化的全国性报刊(这要依据债权人的地理分布来定)上刊登,以引起债权人的注意,从而能及时申报债权。第三、建立管理人、监督人制度。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应指定管理人来接管债务人的日常经营事务。管理人应该中立、公正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担任,而不是由政府官员来担任,说不定管理人还能挽救企业,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大的实现。如美国的联邦受托人就挽救过很多的企业。监督人应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债权人的利益来行使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第四、尽快制定减持国有股和城市土地私有化,以获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政策,而不损害债权人地利益。即当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时,应将企业部分土地私有化以获取安置费,而不是采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如处置企业的非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来支付。第五、扩大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债权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受益者,故应该是诸多主要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法院应赋予他们以请求权或建议法院行动的职能,如更换管理人的请求权、更换监督人的权利以及不通过企业重整计划的权利等等。第六、建立破产资格限制制度。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在企业破产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法律规定的职业。这对那些“穷庙里的富和尚”的行为恐怕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同时也可以减少利用企业破产逃债的事发生。当然,那些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破产程序的公平性的实现,阻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的个人,也可以通过增设破产罪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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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完善研究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劳动债权之法律研究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公用事业垄断的政府干预研究——兼论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协调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为视角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公司资本真实与债权人保护研究破产管理人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破产法划案相关法律条文研究构建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从《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视角论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特别清算制度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论设立中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反垄断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论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制行政垄断问题研究记名提单项下的无单放货问题研究执行拍卖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小股东权利的保护论股东权利行使的基础从WTO合格评定制度 相关立法的完善记名提单及其项下的货物交付问题研究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思考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研究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一人公司存在与规制的法理研究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监督机制的完善商业秘密权民事法律保护研究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偿付令研究论设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责任国有上市企业股票期权实施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经理制度研究我国邮政行政立法初探论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之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论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以一国有大中型企业法人治理现状为参照中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研究有限责任合伙制在完善专业服务机构中的法律价值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提单并入条款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缔约托运人权利、义务及责任问题研究中国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研究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论修改海商法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间的相互影响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安徽大学)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电子提单对传统提单功能实现的研究论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公司发起人法律问题研究欧美航运竞争法的比较与借鉴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无单放货若干问题研究清算中公司诉讼问题研究独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派生诉讼制度简论论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渔船船员劳动权益纠纷的新发展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董事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对我国企业法人登记一体制改革的思考论上市公司非正当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公司法出资形式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限责任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现代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研究破产复权制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规制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垄断控制制度研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法规制若干问题研究公司清算义务人研究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及人格否认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构建论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及对策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武汉大学)公司设立中的出资制度研究公司减资法律制度研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行法规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度研究搭售行为研究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能力探析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社会责任若干问题研究公司民事关系研究运输法草案中海上履约方及其责任问题研究国际化的MBO面临的风险与法律监管研究无船承运人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论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研究船长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船舶经营人的识别及其法律地位中韩扣押船舶制度比较研究我国的公司设立制度研究海上强制保险的法律理论基础及其发展特别经济区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立法研究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之研究论我国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律构建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研究跟单信用证与反的法律分析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论企业合并评估中效率问题的处理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论股东权保护中优先股制度的引入论合并控制制度中的破产公司规则论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保护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制规制论反垄断法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实施的环境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研究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从产品差别化行业所带来影响的分析论非市场经济地位及其对我国反倾销应诉之影响论上市公司合并中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信义义务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论国际投资自由化背景下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英美法上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论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论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论GATS第6条与我国服务贸易法规的发展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上市公司收购之信息披露义务研究论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资本问题研究论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公司中小股东诉权与司法干预尺度的平衡——从中英美相关公司法比较视角议之论反对派股东委托书征集资格的限定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国完善的建议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论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论破产法目标对破产保全制度的影响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论新《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限制的修改和完善论我国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构建与完善论我国比较广告违法性的判断论企业合并规制实体审查中的效率因素论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论我国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规制论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论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径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法理分析与制度设计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关联交易的比较研究——以公司法为视角论股份回购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从信义义务角度分析论创业投资中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认定论新《公司法》下一人公司治理企业征信的法律规制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中韩两国的外资法及其相关制度比较研究论破产免责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论破产法重整制度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控制股东义务法律制度研究商誉出资问题探讨论公司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论离岸公司在我国涉外投资中的法律规制基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我国外商风险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经济法视野下的反贫困规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社会主义法制问题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有限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研究合资企业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我国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保护WTO与中国外资法问题研究论篡夺公司机会公司法上的现物出资制度我国强制要约收购法律制度中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规制论外资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途径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研究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研究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控股公司及其反垄断法规制中韩监事会制度比较论最大诚信原则下海上保险人对除外条款的解释义务论公司收购中对小股东的保护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的思考公司与其管理者利益冲突及法律规制研究LLP与合伙法律制度的重构我国采用BOT方式法律问题研究论《必备条款》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权之保护上市公司资金不当利用与公司治理董事离任义务研究论具有中国特色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适用及制度完善论债权保护在公司法制中的优先性论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问题的法律规制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构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归责与程序分析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股权分置改革股东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重构目标公司董事会之义务研究我国管理层收购中国有资产法律保护的研究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法律分析中美日破产重整制度之比较研究行政性垄断及其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述评西部生态工程建设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后配额时代中国纺织品出口法律对策探析关于行政垄断及其规制的对策研究论完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浅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垄断的判断标准和范围公司治理机制研究--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论中国外资待遇制度的重构从探索到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法律研究WTO之中的投资协定与我国外资立法研究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规范企业集团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法比较研究澳门入境游客合法权益保护研究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立法相关问题研究论加入WTO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强化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思考公司法之停止请求权制度研究论比较广告之法律规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股东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之类的很多啊~~~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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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否则,就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导致经济法理论不能自足。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一) 1. 特别清算制度研究 2.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4. 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 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 6. 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7.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8.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9. 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10. 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 11.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12. 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13.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14.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15.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 16. 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7. 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二) 1. 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2.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3. 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 4. 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5. 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6. 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 7.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 8. 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9.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10. 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 11.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12. 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3.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14. 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 15. 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 16. 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 17.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18. 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 19.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 20. 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三) 1.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 2. 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 3. 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4.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5. 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 6. 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 7.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 8. 论设立中公司 9. 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10. 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 11. 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12.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13.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 14. 股东派生诉讼研究 1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16. 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17. 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 18.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19.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猜你喜欢: 1. 2017经济法的论文题目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4.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5.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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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法律中, 公司法 的作用是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 措施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问题

摘要:随着 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不断 发展 ,各种利益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 法律 诉求不断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公司竞争力,成为 热点 问题。本文拟从法律风险防范理念、风险源控制、防范机制的构建及维护等方面加以分析,探索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司 法律风险 防范体系 探讨

中国 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陷阱也越来越多,正所谓机遇和挑战同在,风险与利益并存。如何控制风险,使公司以最小化风险去实现最大利益,成为所有公司面临的新课题。从 历史 和现实来看,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控性。

而法律风险往往是因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常常会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颠覆性的损失,这种法律风险,通过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能够防范的,具有可控性。因此,一个 现代 企业 的领导人必须把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匹配,否则很难谈上有真正的发展。可以说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实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 工作原则。笔者也认为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 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如果不做好事先防范工作,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即使是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因此,事先防范工作是基础,是最重要的,这个理念一定要牢固地树立于公司领导人头脑中。

2. 过程控制是关键。

公司的业务起于谈判签约,之后是履约。谈判签约时法律顾问参与, 合同签得非常完美,对我方很有利,但是合同签完之后,在履约过程中,法律顾问也不参与了,其中双方来往的信函或者为某些履约细节形成了诸多的会议纪要,用法律的眼光去看待这些信函或会议纪要,它们就是原合同的重要补充部分,甚至足以变更原合同条款的约定。

这些过程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去把关,但在多数的公司业务运作过程中,往往大都注意合同谈判签订的阶段,在履约阶段的变更往往无人注意,最终导致法律风险产生,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过程控制也是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足以引起公司的重视。

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构建适合于本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目标就是要形成由公司决策层主导、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

1. 从公司 规章制度 入手,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确保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化。

完善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控制和防范机制,使风险管理日常化、制度化,把风险防范工作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因此,公司规章制度从制订、审核到修改,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确保公司规章制度合法合规、 科学 高效。在公司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也应参与,坚持制度管理,重视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加大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2. 从机构建设入手,构建由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构成的三级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是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核心。

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应保证总法律顾问作为决策成员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企业应当建立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处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

企业法律顾问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应积极履行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审核把关、法律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企业应当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为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自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来,目前全部央企都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

据调查,笔者所在的河南省省管企业中,大部分都设立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也有一部分有实力有影响的大型省管企业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按照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理念的要求,运行效果良好。

3. 加大对员工 法律知识 的培训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公司单靠几个法律顾问从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公司设立、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法律风险无处不在,每个环节上从事不同工作的每个员工,都应当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实际上,公司从购买原材料到生产环节,再到销售环节、货款回收环节、 财务管理 环节,各种法律风险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就要求公司每个员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每个员工都应当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最起码脑子中应当有一根“法律弦”,所以公司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是完全有必要的。

三、重点抓好 合同风险防范和 法律 风险评估 工作

公司的生产经营目的大多是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去实现的,合同风险是公司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源之一。公司决策者或法律顾问只有对预测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将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1.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努力做到零诉讼,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笔者结合所在公司的实际情况认为,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需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的合同风险。从客户分类、业务分类、交易模式分类出发,综合考虑产业链风险、 政策法规 风险,对公司的合同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从哪一角度出发更适合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分类 管理。

第二,设计本公司合同模板。在对公司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归纳 总结 的基础上,建立合同模板。

第三,合同操作指引及风险提示。对合同模板的具 体操 作和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作出详细规范。

第四,合同流程管理。包括:签订前管理、签约管理、履行管理、凭证管理、预警管理、评审管理。

第五,合同培训。

2. 公司法律风险年度评估 报告 。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是公司商业风险管理的长期方案和目标。公司法律风险随着公司外部的法律风险 环境和公司内部商业战略的调整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后,法律风险应当重新评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例如《公司法》修改之后,很多原来适用的商业活动规则都将发生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就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这时,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公司法律风险预警机制都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此外,公司外部产业链变化、公司内部商业战略调整、商业安排调整都将使公司法律风险发生变化。

因此,公司有必要经常性地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全面调查和梳理公司经营所涉的法律事项,并就公司年度商业安排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提出防范预案。

主要内容包括:尽职调查、风险披露、方案论证、预案设计等内容。因此,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是固定的,而应该是动态的,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必须适时作出调整。调整之前的法律风险评估是前提,这也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引起公司的高度重视。

四、重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维护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形成之后,还须进行日常的维护,这里面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培训。公司的管理层甚至是每个员工,都身处这个防范体系当中,每个人都是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子,在哪个环节上出问题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有必要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的每一分子都熟知与其岗位相关的操作流程,这就需要进行培训,只有让每一分子自觉地按流程办事,才能保障不出差错;二是解释答疑。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员工甚至管理层遇到某些特殊的问题不知怎么办,这里就需要法律专业人员解释答疑,以保障体系运行不出偏差。这种防范体系的日常维护应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来执行。

总结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是十分重要、十分艰巨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司高层高度重视,各个部门密切配合,才能构建好、实施好。只有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各个环节运转良好,公司的法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才能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以最低的风险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比较与适用

内容摘要:对现代企业而言,资本是公司的“灵魂”,独立是公司的“基石”,资本充足是公司独立的前提与保障。对于公司资本不足,很多国家是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予以解决。我国目前虽未引入这一制度,但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有必要对资本不足所引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进行论证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 资本制度 资本不足

现代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须要有足够的资本,为其经营风险提供保障,即“公司的资产必须达到合理的范围”。当公司资产与该公司具体经营运作可能带来的风险明显失衡,亦即公司资本不足时,就有可能导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从资本制度的适用来看,不同法系国家的判定标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不足会导致设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多与其他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结合,以便共同判断是否适用“直索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并不严,一般都无明文规定,判断是否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大多根据公司经营的事业要求,考察股东投资是否显著不足。而日本、法国等国实行折衷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介于上述两种资本制度之间,在授权资本的基础上,对首次出资数额、授权发行的期限等加以限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往往比较低,一般企业都能达到,因此,资本是否足够不是以达到法律要求的资本最低限额为标准,而应与企业的经营相联系加以判断以准确衡量资本充足与否。

从合同性质来看,资本不足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因素时,针对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效果不同。合同之债案件中公司资本不足,对公司的法人格一般予以承认,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合意的结果,当事人应当能够预见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对资本不足缺乏足够了解的过失不能要求对方全部承担,但如果股东以欺诈的方式使其他人错误地估量了公司的财力,可能导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侵权之债案件中,资本不足通常是公司法人格被否认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债权人被动地进入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并无注意的责任和相应的选择权,特别是当股东转移公司资产造成其偿付能力减少,不足以清偿侵权之债时,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而毋须考虑公司是否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

我国法律对公司资本不足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形大量存在――既包括在公司设立之初,通过虚假出资证明等形式,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过程中抽逃资本,使公司陷入空壳经营的形式。而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等制度,公司虽然资本严重不足,股东却依然能够逍遥法外。

为了规范公司经营,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在《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出资不足法定要求的,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而由开办企业的企业承担责任;但对出资已达到法定要求,即使达不到生产经营要求的,仍可认定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1994年批复”的规定处理,即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从上述两个《批复》可以看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凡达到此限额的,即使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也认定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只是在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要求其开办企业在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凡达不到此限额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开办企业承担所有责任。即使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签订的经济合同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

我国与西方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立法虽然对出资不足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存在以下问题:出资衡量限额问题。我国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衡量标准,企业达到该规定标准并不困难,但在实际生活中,企业所需资本多少往往取决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单纯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显然有失偏颇。对于出资不足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企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撤销企业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需借助 其它 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存在认定主体和执行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不同

首先,二者运用法律的后果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个案暂时剥夺,而我国的上述规定是对企业法人人格的彻底剥夺;其次,被适用的主体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被适用主体是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我国法律规定的被适用主体不仅包括出资人,还包括一定意义上的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再次,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中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主体承担的责任较为复杂,呈现多元化形式,不能简单地称之为无限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趋同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除继续保持已有的立法成果外,通过其第十条创造性的规定了差额填补股东的填补次数,即“开办单位已经在被开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视为开办单位的注册资金已经足额到位,不再继续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从而反向维护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在《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由控股企业承担。这就具有典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性质。

《公司法》28条规定了股东“差额填补责任”,带有明显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色彩。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

鉴于资本条件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和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公司资本的不守信用,我国应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并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对其中导致的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维护社会的交易安全。

兼有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优点的折衷资本制是一种新的资本制度,其与授权资本制大体相似,但对首次出资的数额、授权期限等做出限制,已被多数原来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认可,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从长远看,我国今后也宜采用这种设立公司比较灵活的出资方式:公司资本除要达到最低限额外,还要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衡量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但要看是否达到最低资本限额,而且要看是否达到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并且可以借鉴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限制的规定,对企业借款的比例做出限制。

在公司资本不足情况下,股东对企业的借款视为投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独立地位,也是一种公司法人格的否认;而在公司资本充足时,股东以借款方式所为的投资认定为借款,不得以此享有股权。

另外,公司在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债权人特别是非自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视情况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要求出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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