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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职称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03:06:22

知识产权职称论文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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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将该原则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正当性。该原则具有重要功能,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分析和定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应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关键词: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正当性/制度创新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新型类型之一。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产生有赖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在知识产权立法中,遵循着一项重要的方法性原则,即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没有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那样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而是充分地实行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这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具有充分的根据,而且具有其正当性。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中“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中的“法”以及“知识产权立法”属于广义上的使用,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也包括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等)综观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共同规律是始终贯穿着知识产权法定的原则。该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点之一,并通过知识产权规范及其制度得到深刻地体现。(一)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从一般意义上说,“知识是关于一切新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体知识的一般抽象形式”[1]。对于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如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详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3页。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详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4页。)尽管如此,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界定,这已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共性所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规定,以此表现一个国家对本国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态度以及所确定的不同保护范围,或者用以表现参与缔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持的共同态度或者确认的共同标准。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即一国国内或者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内涵和类型都由知识产权立法予以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知识产权的内涵,也不得自行创设知识产权的类型。(二)知识产权关系的构成法定知识产权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采用国际公约、条约的形式,还是采用国内立法的法典法形式(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单行法形式(如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构成知识产权关系的三要素都会予以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其一,知识产权的主体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一般都对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不是一切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一般说来(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而言),只有实施智力劳动并取得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主体,才能成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其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法定。一定时期内存在于社会中的知识产品类型及其总量极其繁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为此,就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予以选择,划定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其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法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但具体说来,知识产权立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其各自不同的内容。(三)知识产权的利用、使用、限制和转让等法定首先,知识产权立法的价值在于推动知识或者智力成果的利用、使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增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为此,其对促进和推动各种知识和智力成果的高效率利用和使用做出了周全的规定;其次,知识产权立法在赋予知识产权主体以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而对知识产权给予不同方面的法定限制。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包括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情形等限制。再次,为了实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和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让条件、程序都予以规定。(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法定其一,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条件和程序法定。并不是一切知识或者知识产品都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对其所保护的知识或者知识产品的类型和范围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知识产品只有符合法定保护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时,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其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地域范围法定。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一般规定,在一国赋予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该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对超出该国领域范围的知识产品不予保护,并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法定的例外。其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法定。知识产权立法对各种受保护的知识产品都规定了特定的保护期限。对于在法定保护期限内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而对于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不给予保护。其四,知识产权的救济制度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为了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做出了充分规定。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类型法定、侵犯知识产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类型法定、不同类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法定,等等。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和规范之中。可以说,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没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像知识产权这样能够将权利法定原则体现得如此彻底,运用得如此充分。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色之一,并成为其重要的方法性原则。由此也使其确立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必要。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则,又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所谓方法性原则,即为了科学、完整地表述知识产权立法内容而采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则。方法性原则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立法技术,是准确表述知识产权制度内容而采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基于实现对知识产品保护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据和正当性。(一)知识产品“天然”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其一,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知识产品是一种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其存在不表现为一定的外在形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由此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天然”非排他性。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2],即不是一种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一项知识产品“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被他们共同使用。知识产品一旦传播,即可能为第三人通过非法途径所‘占有’”[3]。法律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条件之一是该权利客体应具有排他性。权利客体只有具有了排他性,才能确保权利人能够有效地控制和支配该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并排除他人的不法侵犯。在知识产品不具有“天然”排他性的情况下,要实现对知识产品的法律保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以法律排他性,即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而使知识产品具有排他性。正是从此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当事人对一部分知识财富有权排除他人利用的法律制度”[4]。其二,知识产品具有源自其无形性的利益界限模糊性。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导致难以确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进而使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无法实现其利益,无法依靠自身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以行使各种专有权利”[5]。因此,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明确界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即它“是由立法者人为界定的一个无形的利益边界”[6],“是由法律强行为权利人划出一道无形的边界”[7],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人实现其利益提供条件,并依此确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二)知识产品的社会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品具有源自于知识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识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产的知识成果,容易扩散或者溢出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成为社会所公有的知识的性质。知识的外部正效果能够给知识的非产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8],知识的外部性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外部性。而知识产品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通过私人手段很难控制,即具有难以控制的特性”[9]。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克服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弊端,赋予知识产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或者相关的特定主体享有对于知识产品的垄断性权利或者享有基于知识产品而垄断市场资源的权利,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赋予知识产品以财产属性或商品属性所必需的一种标的要成为一种财产,一种利益或者权利要成为一种财产权,应具备有用性、稀缺性和可界定性三个条件。[10]而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三个条件都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予以赋予。其一,知识产品的有用性须由法律加以确认。一般说来,知识产品对其创造人、对他人具有价值性和可使用性,但为了更加体现出他人对知识产品创造人的尊重,仍需由法律对知识产品的有用性加以强调;其二,知识产品的稀缺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品本来具有源自于其非消耗性的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的非消耗性,即知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具有物质损耗性,不会因使用而被消耗,“被消耗掉的只是其载体”[11],知识产品“永远不会因为不断使用而减少,反而会越来越完善,越积累越多,是永恒资源”[12]。“知识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后,也就不存在稀缺性了。”[13]因此,知识产品本身不具有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这种非稀缺性的客观存在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本人无法实现对知识产品的充分利用和自我保护。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具有“依赖于人工的、自我创造的稀缺”[14]性,以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其三,知识产品的可界定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在于使知识产品具有可界定性,成为人们可以拥有、愿意拥有的财产。”[15]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必备条件,进而使知识产权具备了成为财产权的必备条件。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功能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一)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05年6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应通过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将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和战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并以此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二)更加强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重要作用知识产品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自己难于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只能依赖于国家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家有着极强的依赖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识产权制度中蕴含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倾斜。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有效的扶持、鼓励措施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家的强制力能够为之提供坚强的后盾。因此,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更加充分发挥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效益。(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知识是资源、是资本、是财富。”[16]知识产品同时又是知识商品,“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商品的产权”[17]。“知识经济的精髓在于把知识变成财富。”[18]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只有转化为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因为知识的价值和知识的经济效益都反应在知识产业上”[19]。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赋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产和经营的垄断权,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周全的保护,从而增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识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商品转化率,进而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品所享有的垄断权。但是,若对知识产权实行绝对化的保护,就可能会影响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就应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恰当划清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合理界限,划清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范围界限和时间界限。即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赋予知识产权人专有的、排他性权利,为权利人实现其个人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而在法定范围和期限之外,知识产权人不再享有专有性权利,可由国家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共享权利,并借此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解决或缓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矛盾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比如知识产权的垄断使用与公共利用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信息的公开和保密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的社会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和协调,有赖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为不同法律主体配置均衡性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设计出能够消除或者缓解各种矛盾的知识产权制度。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知识经济是一场巨变的社会革命。它不仅要求不断地进行知识创新,因为“创新是知识价值的核心,创新越是高,知识价值也越高”[20],而且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识经济的社会”[21]。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只有不断地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实现其与知识经济发展的与时俱进,才能使之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分析和论证,能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一)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依靠不同的立法模式得以贯彻和实现的。该原则并不片面强调只采用某一单一立法模式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该原则,我国应根据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需要,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范围广泛,其中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内容;既有私法性内容,又有公法性内容;既有国内法内容,又有国际法内容。为了准确表达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设计出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立法应采取适宜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专节对知识产权做了列举式、概括式规定,并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类型分别制定了若干知识产权单行法,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度内容予以规定。此外,我国已加入了若干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进一步扩展和充实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如何处理和链接民法通则、单行法、国际公约和条约等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之间关系,颇值研究。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民法典草案中是否应规定知识产权制度?如何设计其内容?学者们正在讨论和定位。若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民法典与单行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关系如何协调,也需对其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二)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知识产权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知识产权是法律对知识产品确认和确权的结果。对新型知识产品的确认,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新权利类型的增加和更新。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深刻变革,知识产品的新类型必将不断产生和涌现。为了更好调动知识产品创造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品在知识经济中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确认和增加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如商品化权、基因与转基因专利权、创意权等。[22]即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要遵循法定的内容,又不宜将该原则僵化,更不能过分强调“知识产权法定”而封闭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和权利体系。(三)知识产权制度应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知识经济时代具有知识经济化的特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应符合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而且更应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首先,应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强化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的精神和理念,提升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其次,应全面规定和充实知识财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知识财产权的内容较薄弱,为此,应予以强化。再次,应确立以知识产权的利用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强化和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心由注重知识产权的静态保护转向注重知识产权的动态利用保护的转变。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财产法的发展历史启示我们,财产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注重财产的静态所有到注重财产动态利用的转变。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应更加注重和提高知识产品的利用效率。与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属于新的民事权利类型,它具有不同于传统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特征。“相对于以保护物质(能量)的归属和流转为主干的传统民事权利原则理念、规范体系而言,知识产权有着太多的特殊性。”[23]传统民法设计的保护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制度和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创造和构筑符合知识产权特征和保护规律的特殊规则。首先,应更加全面地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内容,及时克服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欠缺和不足。其次,应恰当地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长短不同的保护期限。也就是说,应结合具体情况,使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既不能过短,也不易过长,而是长短适中。再次,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制度,如应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制度,使之更加公平、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应探求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知识产权立法应及时吸收通过总结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而归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将凝聚着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内容及时、全面地规定于立法中而加以推广。(四)知识产权制度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不仅应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而且应吸收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寻求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共同规律和共同规则,尽可能消除由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别性而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造成的障碍,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进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一体化。注释:[1]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4]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5]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6]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7]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8]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9]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0]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1]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2]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5]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6]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7]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8]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1]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2]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运用[J].法学研究,2005,(3).[23]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P90-9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知识产权领域论文1.《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冲突·规划·非国家行为体》,载于《知识产权》2007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知识产权集中的反垄断规制——兼评辉瑞惠氏并购案反垄断裁决》,载于《企业经济》2010年11期3.《专利合并的反垄断规制》,载于《理论月刊》2010年11月4.《收购美国企业专利的审慎性调查研究》,载于《亚太经济》2010年06期5.《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载于《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06期6.《专利权扩张与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审查》,载于《商业研究》2010年09期7.《专利与企业并购关系的理论与实践考察》,载于《工业技术经济》2010年07期8.《TRIPs协议的历史与逻辑》,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157卷。9.《论公有领域——以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关系为视角》,载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10.《方法的可专利性研究——比尔斯基案述评》,载于《法治论丛》2011年02期。11.《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判断-对美国最高法院Teleflex案判决的解析》,载于《北方法学》2008年02期12.《跨国并购专利交易的税务问题》,载于《特区经济》2011年01期(核心期刊)13.《TRIPS协议的法律与经济分析》,载于蒋坡主编《科技法学理论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14.《知识产权制度下保护传统知识的局限性》,载于《理论界》2007年08期15.《对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探讨》,载于《行政与法》2007年01期16.《TRIPS协议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载于《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2006年知识产权征文获奖论文集》,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2006年版17.《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标识的保护》,载于《中华商标》2005年01期18.《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载于《律师与法制》2003年07期19.《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载于《上海律师》2006年07期20.《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与竞争》,载于张乃根主编《技术转移的理论与实践》,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二)其他领域1.《匿名不是微博之乱源》,载于《文汇报》2012年3月12日。2.放弃治疗新生儿的国外法学与伦理思考,载于《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年11期。3.《国家保护责任理论论析》,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04期4.《国家保护责任三题》,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04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5.《失地农民权利脆弱性分析及“可行能力”考察》,载于《学海》2006年综合理论版。6.《中美补贴争端:问题及解决》,载于《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7年06期7.《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参与》,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10期8.《诚信原则在WTO法中运用的理论与实践》,载于《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9.《中国保理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载于《浙江金融》2006年03期10.《WTO中的诚信原则》,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007年第38卷11.《合法性质疑:评“法释(2002)17号”》,载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02期。

知识产权维权论文

现在网络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一块热地,大到windous系统的国家级盗版,中及淘宝网、当当网(上面的假货不用我举例吧)上的售假,小至个人站长们对内对外的很多贸易网站(仿牌lv、chanel之类)。这里的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民事、刑事都可能涉及(刑法第213条开始,你自己看看,这还只是商标)。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日益进步(可以从中国必将成为世界性国家方面论述);网络也必是未来的热点;现实中来看,很多电商们正如蛀虫般侵犯着国内、国外的知识产权。所以,你真可以在结合网络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这一块发挥一下。至于名字,可以试试《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未来中国经济影响》。

可以写写知识产权在中国的现在与发展,好好思考一下如何让国人有更强的知识产权的意识。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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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议论文

议论文写作是学生运用语言和文字表达自己的内心,进行创造性表述的过程,初中阶段的语文教学中议论文的写作教学十分重要。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初二作文600字议论文,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在几千年“文明古国、礼义之邦”的中国搞市场经济,才搞了十几年整个经济秩序就陷于混乱。毒大米、黑心棉、劣质奶粉……假货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其坑害百姓之烈,可谓触目惊心。经营者没有道德底线,没有守法意识,唯利是图,见钱眼开。时代呼唤我们遗失已久的“坚守”,呼唤我们坚守住已被物欲之流冲击得残破的道德之堤!

坚守道德底线,首先要做到坚守高尚的品格,司马光在《交趾献奇兽赋》中有言“正心以为本,修身以为基,”可见自古以来,修炼正直的高尚的品格就被视为安身立命的基石。周恩来同志,一生严于自律,为世人所景仰,这是他平生注重道德修养的结果。他年轻时代,贴手书警句于大立镜旁,言“面必净,发必理,衣必整,纽必结;头容正,肩容平,胸容宽,背容直,气旬勿傲勿怠,颜色宜和宜静宜庄。”纵观周恩来一生,不论局势如何动荡、严峻,他都照镜自勉、坚守高尚的品格,赢得了中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的尊敬。周的事迹,为我们树立了坚守高尚品格的榜样。

坚守道德底线,更要做到坚守道义。正义是道德的核心,是一切社会准则的灵魂。作为真正的人,在面对强暴、威逼、利诱之时,必须毫不动摇地为正义而战!南宋末年,宋都临安被元军攻破,文天祥面对元军高官厚禄的诱惑,毫不动心。元军没办法,只得把他囚禁起来,折磨他,但为了民族大义,他始终没有屈服,反而写下了令人感佩的《正气歌》,最后英勇就义。文天祥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捍卫民族大义。

坚守道德底线,最关键的是坚守个人和民族的尊严。尊严是上帝赋予每个人的最崇高的信物,也是一个国家得以高昂头颅,不被侮辱的脊梁。天津有两个计算机系的高材生,刚毕业就被日本某软件开发公司邀为程序员,开发一个以日本二战为题材的大型游戏,公司答应给予他们丰富报酬。但在得知此游戏的宗旨含有美化侵略的成份,他们毅然辞职。公司加酬谢,他们严辞拒绝:“我们是程序员,但首先是中国人!”就这样,他们以自己的行动坚守住了自己的尊严和中华民族的尊严,不论多么优厚的物质回报,都无法腐蚀他们自己坚守的那一方心灵的净土。

坚守道德的底线,应该作为我们对社会的承诺!不论我们面临怎样的社会环境,都应坚守住高尚品格,不使之同流合污;坚守住公理和正义,不使之泯灭于利益和强权;坚守住尊严之碑,不使之有丝毫撼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时,如果说法律是铁壁铜墙,森严不可撼动,那么道德就是青青小草,绿物无声。和谐呼唤坚守道德底线,时代呼唤我们坚守道德底线,先哲们的光辉指引着我们—让我们呵护好心灵的“青草”,使之绿遍十三亿同胞!

著名学者易中天面对采访时曾戏称自己是“底线主义者”,从他对境界和底线区别的阐述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道理: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必须有自己坚守的底线。

历史上伟大杰出的人物于心中常有一份最基本的人格坚守,这便是他们的底线。对于宁愿饿死也不领美国救济粮的朱自清而言,捍卫个人尊严是他心中至死不变的底线;对于“心存良知璞玉,笔写道德文章”的老舍而言,有尊严地活着是他可以为之献出生命的底线……他们因为有着这份坚守,所以才可以做到“众人皆醉我独醒”,活出自己的精彩,即使生命逝去,也可以为后人敬仰。

如果说光荣属于伟人,没有办法要求每一个人都坚守人格的尊严,那么对于普通人而言,道德良心就是最基础的一道底线。

平凡的人如果能够坚守道德底线,做到不愧于良心,也同样值得人们尊重敬仰。帮别人垫钱买彩票,中大奖后分文不取的赵书兵;抱起血泊中的小悦悦,向周围人呼救的陈贤妹;哥哥遭遇车祸,作为弟弟不忘把工资发给农民工的孙东林……他们都只是普通人,也只是做了一些“很普通”的事,然而,依靠最基本的道德良心作出的选择却使他们于平凡中显出了人格的光辉,这光辉来自于他们的那种对于做人底线的坚守。

相反,有这么一些利欲熏心者,在对金钱名利的追逐中,丧失了最起码的道德底线,最终也只能自食其果,毁了自己也毁了别人。作为一名学者,保持学术的纯洁,不抄袭、不剽窃应该是坚守的底线吧,然而,批评诸葛亮的著名学者胡觉照,为了名利,违背道德,剽窃他人文章,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将自己引向了身败名裂的下场。作为一家食品企业,为消费者负责保证食品安全应该是坚守的底线吧,然而,三鹿集团为了企业效益,昧了良心,在奶粉中加入三聚氰胺,害了数十名无辜的婴儿的同时,也将自己辛苦树立的品牌砸得粉碎……还有诸如“胶囊门”、“甲醛海鲜门”这类骇人听闻的丑恶事件,无一不告诉人们,没有对底线的坚守,就像高速行驶的车没有刹车,是极其危险的,是会给人和社会带来严重后果的。

法国浪漫主义作家雨果曾经说过:“良心的觉醒就是灵魂的伟大!”而于当下,无论是坚守人格尊严抑或是道德良知,都既是对自己作为人的承诺,也是对社会的责任担当。

自我完善是一种奋发向上的精神品质。

少年阶段是塑造未来形象的最佳时期,因此,自我完善的意义尤为重票要。那么,我说说自我完善的主要入手方面吧!

其一,要多读些好的书籍,从中汲取道德营养。高尔基曾说:“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又说:“书籍为理智和心灵插上了翅膀。”他的论述,说明了读书对于自我完善起着重要作用。自我完善,要多读好书。好书是规范人生的座右铭,好书是指导行动的指南针。

其二,从小处入手,培养自己的良好品德。《淮南子》说得好:“君子不为小善不足为也而舍之,小善积而为大善。”意思是有道德修养的人,不认为小的好事不值得去做而舍弃它,小的好事积累起来就成为大的好事。荀子提过“积善成德”的修养方法,即一点一滴积累善行,日久天长便可养成好的品德。

其三,针对自己的缺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改正措施。在这一方面,前人的做法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论衡》中记载,西门豹性子很急,他就经常佩带一根柔软坚韧的皮条,以便提醒自己压抑焦躁的情绪。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类似的做法。有的人记性不好,便用笔将要做的事记下笔记本或便条中。这些人提醒劝诫自己,努力克服缺点,逐步完善自我。

其四,持之以恒,奋力攀登从善,从善的巅峰。古人云:“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国语》)意为顺从好的像登山那样吃力费劲,而学坏则如江河崩溃,一泻千里。可见,自我完善,必须要下功夫。

在长期的自我完善过程中,自我则求,自我改变,自我提高,是必不可少的。

大公无私、敬老爱幼、舍己为人、扶危救难、真诚善良、勤奋顽强、谦虚谨慎……诸如此美好的品德,是自我完善所向往和追求的目标。它们犹如从善之山颠的一簇簇鲜花,只有在自我完善过程中永不停步、攀登不止的人,才能采撷它,获取它。持之以恒,坚持不懈,是攀登从善之山所不可缺的精神。

山寨现象的法律思考法律是被发现而非被创制的。当山寨超越一个个案而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时,我们需要超越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从一个更高的高度去思考该现象,而不仅仅是拘泥于现有法律的规定。山寨引起的混乱,是各种利益冲突的结果,因此,我们需要仔细权衡相冲突的各种利益,并在权衡的基础上,对现有法律进行调整,以重新确立法律秩序。一、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的反思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内容,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就是利益冲突和协调的结果,即一方面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要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再创造。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通常有时间性和地域性,并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就山寨现象而言,可能有一部分会涉及到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对于该种侵权行为,现有法律已足以调整,无需另行专门立法加以规制。但作为立法者,面对如此广泛的山寨现象,是否需要反思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否有些地方对知识产权人保护过度了?该种保护是否阻碍了知识的传播和创新?是否损害了社会福祉?如果我们仅仅从现有知识产权法出发,去简单的判断山寨现象的法律性质,显然是本末倒置的。二、对现有反垄断法律的思考垄断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阻碍效率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故有反垄断法,以对垄断现象和行为进行审查和规制。山寨现象的出现,其中是否有一部分是因为垄断导致的呢?如果反垄断法立法不到位,反垄断机构执法不到位,面对垄断,市场就会在可能的方向上进行调整。山寨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是对垄断的自发反击。山寨之所以广受欢迎,是消费者对于因为垄断而被剥夺的消费者福利的自我保护。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现有的反垄断法及反垄断执法状况。三、对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反思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立法目的上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设的,因为消费者通常是弱者。但是,现有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存在保护过度反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可能呢?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了呢?当然,我们消费所有的产品、服务都是最顶级的,但是,社会的现状是分阶层的,消费者还是有穷人和富人之分的。富人和穷人对于同类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肯定也是不同的。因此,在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我们应当允许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而非简单的、强制性的要求消费者消费更好但价格更高的产品和服务。而山寨现象的流行,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穷人对于新产品、新服务的需要,即使质量差一点、功能少一点,但至少能够享受到社会和科技基本的基本成果,是实实在在的好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反思现有的相关法律,除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外,尽可能放宽保护的尺度,但需要更加严格的执行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四、对现有管制方面法律的反思就山寨手机而言,有人认为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没有通过质量检测等,而认为需要加以制裁。从现有法律而言,此论固然有利。但是,我们是否需要反思一下,这些山寨产品真的是一无是处、真的是不符合要求吗?我看未必。事实上,山寨产品没有取得必要的批准、许可和认证,我认为更需要反思的是现行的管制法律是否适当、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效率低下、腐败、高收费等等情况,而使得山寨产品无法获得所需批准、许可和认证呢?在我看来,现有的很多管制法律和主管部门,很多存在阻碍创新、效率和进步的情形。如真正能够做到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大小厂商一视同仁,相信很多山寨也会变成正版。因此,在我看来,山寨产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现有管制法律和主管部门阻碍创新、效率和进步的自发纠正。所谓恶法非法。总而言之,对于山寨现象,不能简单、粗暴的加以批判和禁止,当然也不能无原则的加以鼓吹,而是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各种山寨现象,并对现有的法律和法律的执行加以反思,权衡利弊,从而该鼓励的予以鼓励,该限制的予以限制,该修改的予以修改,该坚持的予以坚持。做在房子里闭门造车是容易的,但这样造出来的法律未必是良法,也未必会被广泛的遵守。只有认真观察社会、观察民众的真实生活和需求,才能从中发现出真正的法律。禁放烟花爆竹的法律的演变就是明证。

【 #高考# 导语】人们常说得作文者得天下,得作文者得高考,其实这话一点儿也不夸张,作文在高考语文占分高达60,超过了整个语文总分的三分之一,因此大家不得引起重视,把握每一次写作文的机会。下面 要给大家分享的是2020高考作文范文,希望大家可以看看其他同学写的,再来和自己对比一下,找找差距,继续加油。 根据要求写作。 综艺节目《奇葩说》有一期辩题引起热议:“奇葩星球新技术可以让全人类大脑一秒进行知识共享,你支持吗?”很多人都参与其中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有人说,如果我通过自己的努力知道的东西,全人类都知道了,对我是不是不公平?还有人认为,共享知识不等于共享能力,知识是面向所有人开放的,但能力、思维、审美等等还是需要自己去培养的;也有人说,知识共享会不会让人滋生懒惰,从而失去创造力?还有人认为,知识共享让我们把每个世界的门都打开,它避免了更多人因为无知而引发的危险和伤害,甚至可以挽救生命。 对此你有怎样的思考呢?请据此写一篇文章。 要求:(1)自拟题目;(2)不少于800字。 让专利在知识共享的大潮中宁静生长 文|一考生 “让人类大脑一秒进行知识共享”不仅是一个假设的辩题,似乎也是很多人心中的一种期盼。李大钊曾经说过:“知识是引导人生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灯烛。”因此很多辩手满怀憧憬,想象着“一秒钟知识共享”所带来的种种美好,描绘着一个大同世界的蓝图。这没有什么不对,但这一种想法却是最单纯的愿景,因为在他们的理想之中,忽略了一个叫作“专利”的存在。 专利姓“专”,它属于个体。翟天临学术造假事件霸占热搜好多天,以至于路人皆知。翟天临,北京电影学院博士,因为在读博期间发表的一篇学术性文章有抄袭行为,现已经被撤销博士学位,其导师也被取消博导资格。北京电影学院表示,对学术造假行为零容忍。学术造假的方式有很多,但抄袭不仅是学术造假,也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零容忍,这是必须的。 我们都知道培根说过“知识是一切能力中的力量”,但却不知道这句话的后边是这样的一个延续:知识是一匹无私的骏马,谁能驾驭它,它就属于谁。据此,我们也应该明白,知识共享让所有人都掌握了等量的、同样的知识,那么终归是等于全都没有了力量。人类社会的进步总是存在先进与落后的区别。“落后就要挨打”,无论是科技落后,还是军事落后,乃至于经济落后,都要受制于人。古代,秦国因为掌握了先进的青铜冶炼技术成为霸主;当代,美国因为掌握了先进的军事武器而恫吓四方。因此,所有的发展与强大都在于掌握先进技术,掌握核心技术。简而言之,掌握专利,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样的知识才能称其为“力量”。 纵观世界超强企业,它们都非常重视自主研发,通常都拥有极多的专利。这些专利,不会被拿去共享,反而会受到更严格的保护。网络通信已经到了5G时代,走在这一领域前沿的华为不会把这一核心技术与他人共享,而是采取更严密的措施来防止它被窃取;中国被称为水笔帝国,但日本不会因为我们是水笔帝国就把生产笔芯的核心技术与我们共享,而是借此技术获得巨额利润。 “让人类大脑一秒进行知识共享”的设想,随着科技的发展,变得越来越有可能,但知识共享并不是窃取专利的遮羞布,专利保护也不会因为知识共享的发展趋势而被取代或撤销。专利保护与知识共享并行不悖、同步发展,才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才能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 审题立意 【详解】 审题:本题考查学生的写作能力。这是一道材料作文题,解答此类题目要求学生在写作之前必须审读材料,而且学生要清楚审读材料不仅仅是看材料,而应该对材料有分析理解的思维过程。通读材料,需明确材料的主要内容,把握命题人的基本意图,准确理解题意,按要求作文。本则材料可分两部分来解读。第一部分,引用综艺节目《奇葩说》中一期引起热议的辩题,引出本次作文的论题:“知识共享”。第二部分,引述四种对于知识共享的典型看法。前三种是对“知识共享”的质疑和担忧,第四种是认可其重大意义。这一部是帮助考生打开思路,明确自己的论辩方向。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技术、知识与人性、道德、法律发生了激烈的碰撞,激发出很多备考话题。知识共享这一话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对作为科技时代的受惠者和推动者的广大考生来说,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这一作文审题难度不大。只是需要注意,根据材料中的四种看法提示,考生对于知识共享的利弊一定要客观辩证地看待,不可全盘肯定,也不可全盘否定。知识共享是社会、科技发展的必然和必需,怎样解决已出现的问题和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让知识在共享中服务和推动人类发展,是论证应把握的正确方向。本文适合写成议论文。 参考立意: (1)知识共享,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2)知识共享,须在知识专利前绕行; (3)知识共享,不等于能力共享。 参考结构: 让专利在知识共享的大潮中宁静生长 第一部分,引述材料,提出问题。 第一层,首先指出“让人类大脑一秒进行知识共享”似乎是很多人心中的一种期盼。然后引李大钊名言剖析产生这种期盼的原因。笔锋一转,提出问题:他们忽略了“专利”的存在。环环相扣,开篇点题。 第二层,紧承上文,具体解读专利特性。用翟天临学术造假事件作反面材料,论证专利属于个体。 第二部分,逐层展开,分析问题。分两个角度具体阐释拥有“专利”的重大意义。 第一层,先理论,后举例,论述掌握专利,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样的知识才能称其为“力量”。 第二层,举例论述企业重视自主研发、拥有专利就等于拥有了财富。 第三部分,首尾呼应,解决问题。首先回扣材料,然后明确做法,要让专利保护与知识共享并行不悖、同步发展,才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才能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

知识产权杂志社

刊名: 电子知识产权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主办: 信息产业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周期: 月刊出版地:北京市语种: 中文;开本: 16开ISSN: 1004-9517CN: 11-3226/D邮发代号: 2-738 历史沿革:现用刊名:电子知识产权创刊时间:1991PS:这个刊物创刊于1991年,是由工业与信息化部科学技术司主管的。所以它应该是信息类别的期刊,不应该是法学的期刊。至于你说的类别,这个刊物只是个普通期刊,非核心期刊,所以它只是很一般的刊物,你所谓的A\B\C应该都是核心类别吧,所以它均不符合。

《知识产权》杂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的国家级双月刊杂志。1984年12月12日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创办《通讯》,当时是一本内部刊物。1987年8月《工业产权》杂志创刊,1990年6月20日,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并决定: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改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工业产权》杂志改为《知识产权》杂志,1991年1月《知识产权》杂志创刊。

知识产权编辑部

前些时候,本刊编辑部收到了一封来自某地红木家具企业的律师函,大意是,本刊刊发的另一家企业的产品广告,其广告上的家具照片属侵权产品,本刊刊发了侵权产品照片,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应该向被侵权企业公开赔礼道歉。被侵权企业保留进一步追究本刊负连带侵权责任的权利。 收到律师函后,记者进行了调查。这事发生在5年以前,所谓“侵权”企业称,他们这款产品确实模仿了“被侵权”企业产品造型,但他们也做了改动,其雕刻纹饰已完全换成了与其不同的,因此构不成侵权。况且,这款产品也并非他们一家在做,可以说是“满大街都是”,有的是完全模仿,纹饰都完完全全一样。“法不责众,你为什么只盯着我呢?” 记者也了解了该图片的摄影人,摄影人说,他是在“侵权”企业的店里拍摄的这张照片。摄影人是按客户要求做事,即使该产品侵权,也应是侵权企业承担责任,摄影者不能承担连带责任。记者进一步了解了该广告审核人,广告审核人称:广告图片由广告主提供,客户在提供该广告图片时,已经同时等于证明了对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广告审核人不可能要求每家客户再提供一个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所以,即使此款产品有专利侵权,也是侵权厂家的行为,与广告发布人无关。接下来,广告审核人也提出了一个问题:被侵权人说别人侵权了他的产品,那可否拿得出别人侵权的证明呢?比如该被侵权产品的专利证书。 当记者向该企业提出这一问题时,该企业负责人态度诚恳地告诉记者说:他们并没有申请专利。当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差,没想那么多。只是看到后来仿造这款家具的企业越来越多,几乎遍天下都是,而且全都是理直气壮,这才有点“想法”。而发这封律师函,也并不是真的要跟编辑部打什么官司,5年前的旧事重提,只是一个提醒,希望杂志对知识产权保护引起关注:“你们这本杂志是业内的权威杂志,你们把这事提出来,大家就都重视了!”他同时也说,现在他们接受了教训,新研发的一些重要款式,他们都申请了专利。同时他也说,虽然那么多企业模仿他的产品,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但他想得开,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也是对他设计产品的认可,也是他的荣誉。就当为家乡做贡献了。 事情虽说就这么完结了,但这件事也确实给了编辑部一个提醒,编辑们也进行了讨论,今后如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报道力度。不管怎么说,侵权是违法行为,不能纵容。而作为杂志本身,也应负起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对广告刊发要更加严格把关。而对生产厂家,对各自研发的产品和工艺,也确实需要加强自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律师函”是一件好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知识产权出版社由编辑部、文献出版部、专利信息部、北京中献拓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4个主要实体及社机关职能处室等28个部门组成。知识产权出版社站在技术发展前沿,大力推进数字出版,以开放、联合、共赢为原则,致力与中外知名出版机构、信息服务机构和企业开展广泛合作,着力打造基础牢固、特色鲜明、中国一流、世界知名的文化产业实体。 社机关 行政事业部:承担办文、办会工作;物业、车辆、食堂、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宣传工作;固定资产、纸张等采购与管理工作;基建及全社房地产的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综合协调工作。行政事业部与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财务部:承担财务预算、统计及社属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承担人事劳资、人员培训、聘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工作,监督社属公司人力资源工作。规划发展部:负责拟订本社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实施年度计划,监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涉及我社长远发展和基础性重大项目的调研、立项和项目管理等工作。大兴事业部:大兴事业部位于北京大兴区黄村镇前辛庄村,南五环以外南六环以里,西临永定河绿色观光带,交通便利,占地约184亩,是知识产权出版社所属全资企业。大兴事业部依据知识产权出版社发展规划,正处于开发建设之中。目前,大兴事业部主要承担建设项目协调、环境整治美化、生态种植养殖、驻地安全管理等业务。大兴事业部服务局社,强化保障,面向市场,积极开拓,努力建成地域广、环境美,物质和精神财富积累、经济和社会效益丰收的知识产权出版社所属大型企业。 文献出版部 文献出版处:承担专利公报、说明书、专利证书的编辑出版及办登后专利文献数据库维护管理工作。文献扫描处:承担专利申请文件的扫描及文档数据库维护管理工作。文献代码化处:承担专利文献代码化工作。电子制印中心:承担专利公报、说明说、专利证书、有关表格及图书和年报等制印工作。 编辑部 编辑部设有总编室、知识产权编辑室、法律编辑室、综合编辑室(创新文化、经济管理、公共管理、人类学民族学、艺术学)、《中国发明与专利》编辑部、创新与科技编辑室(创新、建筑)、图书出版处、图书发行处、北京城市节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辑部每年出版近400种图书及《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在知识产权、法律、建筑、创新方面的图书已经形成规模和特色。专利信息部专利信息部是知识产权出版社对外专利信息服务和产品销售的具体实施部门,下设技术处、信息服务处、研发中心、数据管理处、网络管理处、数据加工处。多年来,专利信息部在专利信息的采集加工、产品开发、综合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投入,逐步形成了专利数据的初加工和深加工、专利信息产品、专利技术开发、专利信息分析和战略咨询、网站建设和维护、应用培训等综合性服务格局,并仍在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专利信息服务内容和模式,全面满足社会各界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各种需求。技术开发中心:承担与专利文献、信息服务有关的信息化项目开发、集成、技术支持和维护保障工作。信息服务中心:承担专利信息产品的营销、咨询服务、应用培训工作。研发中心:承担项目管理、机器翻译系统的研发工作。数据管理中心:承担社数据资源的收集与存储管理及专利文献电子出版工作。网络管理中心: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的建设与内容维护、专利文献及知识产权图书的网络出版工作。数据加工中心:承担有关专利领域及非专利文献数据深加工及中外专利数据的初加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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