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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23:33:24

监狱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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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对于监狱系统的实际工作已变的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监狱规范化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监狱精细化管理的实践思考》

摘 要 精细化管理是现代监狱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监狱精细化必须认真处理好“精”、“细”、“严”、“实”四个方 面相 辅相成的关系,重点始终坚持监管改造工作“法制化”、“专业化”、“系统化”、“科学化”的本质要求。同时,决策者的决心和把握好精细化的“度”事关精细化实施的成败和成效。

关键词 监狱管理 精细化 监管改造工作

推行精细化管理是现代管理的趋势。引进和着力实施精细化管理策略和 措施 ,是适应监狱法治和社会行刑文明的需要。它对于进一步强化监狱管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增强监狱整体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益,进一步发挥监狱在法治、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具有极强的实践意义。

一、监狱精细化管理的意义

(一)精细化管理是当代社会政治文明语境下监狱管理的必然选择和必经过程

精细化管理最先源于 企业管理 学,是 企业运营 管理科学化、有序化的一种管理系统,它的内涵在于要求管理达到一种资源协调、组织优化、运转持续平稳、绩效明显的状态。

作为一种比较先进的学说,“精细化管理”理念的提出,具有双重的指向性和针对性:一方面,它是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对传统的粗放型管理模式的一种反拨和刷新;另一方面,则是根据被管理者普遍存在的一些共性化弱点而做出的技术性、建设性设计,使管理的质量和效益能更加显著。

监狱管理以人为中心,组织过程集任务执行(刑事执法、监狱管理)、情感转化(改造罪犯、重塑社会人格)和社会角色履行(彰显社会正义、帮助罪犯回归社会)于一体,管理的基点也是针对人所共有的惰、贪和粗等弱性特点,因而,也必须要通过精准的“管”(监督和控制)与细致的“理”(指导和服务)作用于监狱警察和罪犯两个主体,来实现监狱监管改造的组织目的。

新中国监狱的管理史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拘役所,近百年来的探索,运用实践了许多方式,大体上呈现了由人治向法治,由强制到契约,由粗放向精细转向的趋势,在现代社会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引导下,监狱越发注重人权保障,越发重视监狱行刑与管理的社会效益。因而,精准地执行刑罚,细致地改造罪犯,保持常态化的罪犯改造质量,是当代监狱必然的追求。

在此背景下,监狱引进和实施精细化管理策略和措施,是要将已知的一些科学 管理知识 与监狱行刑管理相衔接,试图在监狱运行中通过准确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使监狱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更加协调,各个部位运转能达到最佳结合,从而使监狱行刑的法律和社会效益达到最大化。

借鉴企业精细化管理的原理,监狱精细化管理的内涵更具有特色。所谓“精”,就是去劣求优,不断提炼监狱管理的精到,提高监狱行刑的精准,从而找到解决监狱改造罪犯的最佳方案;所谓“细”,就是由粗入微,由表及里,探究根由,从而找到罪犯罪由与改造质量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细”是精细化的必然途径,“精”精细化的应然结果,“化”是精细管理所要求达到的一种相对持久的状态。这种状态一要形成体系。包含监狱管理中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刑罚任务的执行过程;二要保持常态。即,监狱管理形成持续的、稳定的体系和模式。

(二)精细化管理是提高监狱管理质量,推进监狱准确执法的有效途径

管理是监狱全部工作的基础和落脚点,监管改造工作的成效源于管理的质量。监狱机关借鉴和实施精细化管理不是简单的概念移植,而是实践工作的迫切需要。

监狱安全工作需要精细化管理。保持安全稳定是监狱最基本的政治与法律责任。在监狱运行过程中,每一项工作都必须得到安全保障,每一项工作也都必须能保障监狱安全。因此,监狱的每一项制度都要完善,每一个从事监狱工作的人都要得力。监狱的制度之间,工作之间,警察之间,以及三者之间都必须是无缝衔接,达到协调运转的状态。传统粗放式管理的突出缺陷就是往往只只强调最优,对明显存在的缺陷视而不见。精细化管理则恰恰是要求我们从最薄弱处入手,强调缝隙间的紧密,不允许出现任何人为的疏忽、明显的缺陷。

监狱准确履行职能需要精细化管理。监狱执法是是一项极其严肃工作,不仅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声誉和法律的威信,更涉及到执法对象的切身利益和社会法治秩序构建。精细化管理要求每项工作都要精密周到,每项关于安全防范的制度都要细致入微,每项 教育 矫治方案要精致到由表及里。在制度与制度、工作与工作、部门与部门、人与人之间都要“化”为一体,融合无间,最大限度地保证执法工作的严肃性,避免不应有的失误和差错。

监狱全面质量建设需要精细化管理。国家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形势要求监狱必须提高执法和改造罪犯质量,强化监狱全面质量建设刻不容缓。适应这一要求,监狱管理必须从理念到方式上都要由随意化向规范化, 经验 型向科学型,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其中,精细化是举足轻重的一环。运用精细化管理系统推进监狱管理,从监狱管理的每个细节入手,促进监狱管理质量的全面提升。

二、监狱精细化管理的内涵

监狱精细化管理是指在监狱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如一地坚持精益求精。即,做到“精”、“细”、“严”、“实”。四个方面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忽略其他方面,都不能反映精细化的本质要求。

(一)精在谋划

1.工作思路精确恰当。对于监狱单位来说,能否保持生机活力,实现监狱工作的安全、准确和文明,主要取决于工作思路是否恰当。“思路精确恰当”是指:谋划精,判断准:第一是夯实基础,落实制度,充实保障,努力向基础要安全,向制度要质量,向保障要监狱管理特色。第二是实中求稳,稳中求精,精中求特,以不变(制度化)应万变,以时间(快节奏)换空间,以技术(信息化)求效率。可以说,没有情况清,就不会有判断准,没有判断准,也就不会有谋划精。

2.工作目标精准明确。保持目标的精确与管理的精细化之间密切关系。目标是旗帜,旗帜鲜明,精细化才有动力;目标是引领,引领正确,精细化才有方向。目标并非越高越好,关键在于既切合实际,又催人奋进。最好设置在“跳一跳摘桃子”的临界状态。做到大目标能鼓舞人心,小目标能给人信心,循序渐进,由近及远,由此及彼地不断向前推进。

3.工作流程精细巧妙。工作思路一旦确定以后,能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执行力好坏就成为一个关键的因素。实践证明,即使在一个全部由高学历、高素质人员组成的群体里,而且人人具有独当一面的能力,但假如工作流程设计得不合理、不精巧,其执行力也会大打折扣,甚至事倍而功半。在目前监狱警察总数缺口较大的情况下,要注重了对各项工作实际运行流程的科学设计,做到以精胜难、以巧驭繁。

4.工作保障精细周到。在推行精细化管理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利益的摩擦、 思维方式 的碰撞和技术手段上的裂痕。需要高度重视服务保障工作,千方百计消除监狱警察的后顾之忧,努力弥补各种硬件设施、基础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创造一个能令广大监狱警察心悦诚服、主动参与精细化管理的良好环境和氛围。监狱要多想多做上级领导要求,监狱监狱警察拥护,罪犯积极参与的工作;多想多做有利于监狱稳定,改造增效,监狱警察得益的工作;多想多做事业得到全面发展,监狱警察得到全面进步,罪犯得到全面改造的工作。

(二)细在过程

管理本身就是过程。精细化管理,重在怎样使整个过程精细起来。

1.健全工作操作细则。精细化作为一种现代管理理念,必须嫁接在一套与具体实践工作相匹配的操作细则上。对监狱各项工作制定流程说明和实践操作指导书,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监狱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这样既可以防止管理随意性,又可以逐步实现规范化。每次都精细一点,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就能不断提高。

2.重视工作规范细节。监狱管理,功夫在日常琐事与执法细节。要求管理方案滴水不漏,执行过程一丝不苟。譬如监舍物质“四定置”、“四定位”、“四室规范”等一系列管理规定,把管理的触角延伸到了罪犯生活的各个细微之处,这样,把整个管理过程都纳入到了精细化管理的体系之中,才能取得管理实效。

3.抓住工作推进细目。管理工作精细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看工作有没有推进细目。建立目标考核办法,设立阶段性的目标、任务,做到年度工作有行事历,月度工作有鉴定目录,每周工作有推进表,明确完成时间和责任人,保证监狱管理工作的顺畅运行。

(三)严在执行

精细化管理的精髓在于对各项制度、各项操作流程的严格遵守。监狱管理精细化也离不开对制度及流程的严格执行。

1.树立法制权威。新的管理制度的确立与实行,必须采取先僵化,再优化,再固化的强制措施,防止人性弱点带来的干扰,更要防止因人的幼稚创新改变制度原来的模样,要克服人的思维惰性和性格缺陷,不断地用机制来管理人,用制度来约束人,充分发挥严格是管理的热炉效应,保证 规章制度 的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

2.牢固确立三个体系。在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体系、检查考核体系和奖罚兑现体系。这三者之间不可或缺。切实发挥这“三个体系”对事、对人的管理约束作用,确保每一件事都有人管,每一个人都在被管理中。

3.及时 总结 和修订流程。执行的严格蕴含了对制度、流程的及时修订完善。一方面,通过严格的执行考核,发现制度及流程存在的问他,另一方面,通过对制度及操作流程的及时完善,进一步强化制度的科学性和流程的合理性,使监狱各项管理更加完善有成效。

(四)实在常态

实现精细化管理的常态化是监狱管理的必然追求。

1.精细化管理的本质是求实求是。推行精细化管理是要通过精细的形式和严格的管理的过程促进监管改造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首先要贴近实际。即贴近罪犯改造实际,贴近监狱警察工作实际,贴近监狱运行状态的实际,一切精细化行为都以监管改造工作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其次要符合监管改造工作本质要求。

2.精细化管理是渐进过程,核心在于保持管理的精细化常态。监狱精细化管理是一种永远的追求,一方面不可能一蹴而就,指导思想上不能有急功近利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虑原有管理基础,行为上始终保持循序渐进的科学状态;同时,要做到持之以恒。管理是工作过程,只要有工作任务,只要有监狱存在,就会有管理。始终如一地保持精细管理的心态,养成精细管理的行为习惯是提高监狱工作质量的根本要求。

三、监狱精细化管理的重点

实行精细化管理,关键在于 方法 的选择和组织过程中对象的取舍及保障措施的落实。推行精细化管理必须坚持服务于监管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重点是必须始终坚持监管改造工作“法制化”、“专业化”、“系统化”、“科学化”的本质要求。

(一)恪守法制化理念

法制化是治国理念,也是监狱工作的基本方略,推行精细化管理必须立足于法制化平台。

1.完善监狱管理制度,夯实监狱管理法制基础。精细化管理要求管理过程精确、细致、周到,实现这一要求的保证是各项管理都有明确的依据和规则。因此,详尽地制定各项制度规定,使监狱每一项工作制度都有法律依据,每一项任务都有制度支撑,保障监狱警察管理行为有法可依,考核有章可循。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断完善监狱管理制度,并保持与监狱发展同态,是推进精细化管理的基础要素。

2.坚持依法管理,保障管理流程合法。管理的要旨在于规范,规范的前提是依法。确保在实施精细化管理过程中依法办事是精细化方法得以延续的制度支撑。流程合法的涵义包括管理流程设计合法合理,管理过程严格按流程执行。必须做到“所有岗位都有工作标准,所有环节都有程序规范,所有事项都能考核到人,所有结果都能实行责任倒查”。

(二)坚持专业化道路

监狱监管改造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除了通常的行政管理以外,需要有法律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业科学技术,走专业化道路是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必然选择。

1.建设专业化的队伍。监狱管理,尤其是监管改造工作以人为对象,作用于人的思维意识,要求改变或部分改变人的已有意识和行为习惯,这是一项科学、严谨的工作。做精做细人的工作,需要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的专门工作,因而,需要大量拥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才,如心理咨询师、网络工程师、安全工程师、专业教育矫正师等等。

2.设置专业化的部门。针对不同的罪犯人群对象,监管改造工作必须建立不同的管理和教育矫治部门,采取不同的矫治对策。这是监狱刑罚执行分类管理、分别施教的基本要求,是监狱管理有粗放到精细,教育改造由宽泛到微观的具体化。其实质是监狱管理的精细化。监狱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没有专业化的部门,就无法推动监狱工作的高效运转。

3.强化专业化训练。海尔总裁张瑞敏总结说:把每一件简单的事情做好就是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事情做好就是不平凡。监狱管理是一个庞杂的系统,由无数个细节结合起来,忽视任何一个细节,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害。其中,监管改造事监狱管理的第一位任务,要求必须把每一件工作做好做到位。加强对监狱警察的训练,把简单的一招一式训练到极致,这不仅是提高监狱警察岗位素质的需要,更是提高监管改造工作绩效的需要。

4.实施专一化流程。监管改造工作千头万绪,由于资源特别是警力资源有限,不可能一下子把精细化的所有工作一下子铺开,齐头并进推开,这是辩证法则的要求。必须建立专业化流程,正确评估面对的工作和基础,集中一段时间,按照流程专业化要求,集中解决一两个问题,依次推进,逐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运用科学化手段

精细化来源于对监狱管理规律的深层观察、准确分析和细致施行,依赖于监狱管理者务实的态度、恰当的载体和科学的方法。

1.务实是科学的态度。要求始终立足于监管改造工作现有的条件和运行状态,坚持实事求是,不断调整和深化管理措施,使管理更加符合监管改造工作规律,更能达到监狱行刑目的。

2.恰当是载体的科学性。管理越是深化,越是精准,越是需要科学的载体。信息化、数字化的实施就是精细化管理恰当的综合表现,信息化系统建设促进了管理手段的便捷、时效的快速和状态的安全,提升了管理的综合效益。

3.科学方法是精细化管理的方法选择。科学的方法能使精细化在管理中运用的效果成倍增长。譬如,改造质量评估的科学实施,不仅加强了教育改造的针对性,而且大幅度提高了罪犯的个案矫治成效。

四、监狱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基本保障

除了警力、财力和制度等器物性保障之外,监狱管理精细化必须得到监狱决策者和执行者的全力支持,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并且始终把重点放在基层基础上。

(一)精细化成败取决于决策者的决心

监狱是集司法与行政为一体的特殊司法行政组织,管理职能在监狱运行中起着独特的作用,能否真正实行精细化管理,关键看监狱决策者的重视程度。

1.理念决定行为的实现。要实现精细化管理,难点不在能不能实现,而在于有没有这个理念和意识。有了这个理念,就会自觉地去制定相关的制度。而有了制度的约束,管理技术上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管理目标就有实现的可能。

2.决策者也是普通管理者。这是推行精细化管理的基本前提。监狱的各级决策者必须身体力行,身先士卒,心甘情愿地把自己放到普通一兵的位置上,深入到每个细节中,用其示范性的成效影响和带动全体监狱警察转变思想,调整行为,自觉实施管理的精细化。

3.结果要靠过程来保证。管理工作本身就是一个执行的过程。布置任务仅仅是工作的起点而不是结束。出现虎头蛇尾的现象,主要是重视了决策与部署,而忽视了事后的考核与事中的监督、检查。最有效的办法还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予以精细化的管控和监督,使其整个过程都始终处于掌控之中。

(二)精细化的落脚点在基层基础

基层基础是监狱工作的起始点和落脚点,没有基层基础的管理精细化就没有监狱管理的精细化。

1.保障是精细化的基础。基层是具体的执行单位,既是管理的一线单位,又是保障无法自给的“困难”部位。要基层基础的精细管理,就一定要给予有力的保障。监狱决策,必须为基层着想,在布置任务的同时考虑好保障工作,在检查工作的同时落实好保障措施,在考核实绩时巩固好保障基础。

2.务实是精细化的根本。精细化管理是一种工作状态,是一种实时性的过程。光说不做,或说得多,做得少,都不是实实在在的精细化管理。

3.创新是精细化的永恒动力。墨守成规、保守僵化是推行不了精细化管理的。要适应新形势,应对新局面,做出新成绩,就必须不断创新,锐意进取。否则,所谓的精细,只能是刻舟求剑似的的愚蠢或守株待兔似的迂腐。

(三)精细化绩效蕴藏于监狱警察的细心和耐心

监狱单位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每个监狱警察都同时具备双重身份:面对罪犯,是管理者;面对监狱,又属于被管理者。是负有管理职责、执法责任,并担任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对监狱制度的制订与执行占据主导地位。精细化是一种工作态度和责任状态。思想是否重视,认识是否到位,是决定精细化能否真正做到的关键所在。没有一种用心操作、刻意追求的意识,精细化管理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同时,细心和耐力是推行精细化管理的长效保障。没有细心,精细化难以深化;没有耐心,精细化那一长远。生活中有一句话:“上山容易下山难。”因为认真,细心,上山容易;因为“大功告成”,心情放松,思想懈怠,下山难。其实,上山和下山走的都是同一条路,只是因为心情不同,态度不一样,所以就产生难易的差别。

(四)精细化关键在于把握好管理精细的“度”

精细化并非越精越细越好。精细化有一个适度、效能、恰当的科学标准,如果不恰当地夸张到了吹毛求疵的地步,就很容易流入庸俗化、琐碎化。最要紧的是要有一个成本观念。能用一元钱办成的事,决不多用一分钱。能够为基层和安全减负的,就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任何事情都要讲究“十全十美”,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三、远近结合、统筹规划、软硬并举、注重软件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基本途径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监狱系统共同奋斗的目标和工作重点。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遵循五个原则,即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的原则,尤其要注重软件建设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层次建设的原则;讲求实效的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从宏观上指导全国监狱系统建设现代化文明的原则,也从微观上为每一个监狱指出了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方向。我个人认为,就每个监狱来讲,远近结合、统筹规划、软硬并举、注重软件是进行“建设”工作的基本途径。每个监狱,都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不能畏难不前无所作为,也不能好高鹜远,不切实际,纸上谈兵,要根据自己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长远规划和近期安排,滚动发展,每年办成几件事,这样就能一步一步扎扎实实地向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迈进。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从总体上讲包括两个方面,即以监狱设施、技术装备、管理教育设施、生活卫生设施以及生产方面的技术、设备、工艺为内容的硬件建设(物质文明建设),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素质、执法水平、管理制度、教育方法、劳动手段、改造效果为内容的软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二者缺一不可。做为监狱领导,必须认识到硬件与软件是辩正统一的,硬件建设搞好了,有利于软件建设;软件建设搞好了可以促进硬件建设二者相辅相成。在指导思想上必须确立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思想。如果只抓硬件的物质文明建设显然不是现代化文明监狱,而只抓软件的精神文明建设也达不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要求,二者是辩正统一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必须得软硬并举。当然硬件建设是要花钱的,在当前财政和投资保障不能很快到位,多数监狱经济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在具体实施上,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分清轻重缓急,做出规划逐项分步进行。而且这些建设项目与当地的现代化建设发展水平应当相适应,争取一次建成达标避免时过不久又得更新改造,造成二次投资或浪费。软件建设,主要强调监狱人民警察素质、严格执法、科学管理、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改造效果等。从经济角度讲,这些可不花钱或少花钱,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单位,可以软件先行,但这决不是说软件好搞,容易达标。从某种意义上讲,软件建设比硬件建设更重要,难度更大。司法部提出:“要注重软件建设”、“软件要强”,这不仅说明中国监狱的特色主要体现在软件建设上,同时也有利于克服我们一些同志一味强调物化建设的误解,从而推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进程。软件需要硬功夫,当前在软件上,要结合贯彻《监狱法》,一条一条地检查自己监狱的工作,凡与《监狱法》相抵触的,应当立即停止;凡不符合《监狱法》的规定的监规制度等,应当及时修改调整。同时要继续发展十多年来我国监管改造工作改革的成功经验,坚持对罪犯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继续抓好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计分考核、依法奖罚的制度。全面推行三分工作,把防逃、防重大恶性案件、防非正常死亡的各项安全防逃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改造秩序的持续稳定。在教育改造工作方面,要加大力度,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办好特殊学校,建设丰富多彩,有益于改造的监区文化,开展形式多样的辅助教育,进一步搞好社会帮教等。通过这些切实使监狱的软件强起来,上一个新水平。这就是现代化文明监狱软件建设实实在在的工作,也能促进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硬件建设,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实实在在的基础工作。参考文献 : 1.吴宗宪 《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6年8月版2.张秀夫 《中国监狱现代化建设》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论文摘要]: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现代化的监管改造设施和健全的狱政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改造的社会主义监狱。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遵循五个原则,即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尤其要注重软件建设的原则;分层次创建的原则;分类建设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讲求实效的原则。[1]我国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是社会主义的监狱。着意味着它要体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探索和发展起来的监狱工作经验,体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关键词]:现代化 文明 监狱我国的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担着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神圣职责,对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主义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及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文明监狱事在必行。一、正确认识、深刻理解贯彻《监狱法》和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关系,是增强现代化文明监狱紧迫感、提高自觉性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施行,是全国监狱机关和全体监狱工作监狱人民警察盼望已久的盛事。《监狱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工作法典,它的颁布实施不仅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和法制建设工作的日趋完善,也反映了我国监狱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顺应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大趋势,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贯彻《监狱法》与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二者是相互联系互为要求,相辅相成的。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既是贯彻《监狱法》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监狱法》的必然结果,为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尤其是“软件”建设的硬性标准集中体现在《监狱法》的概括规定中,用精练的法律语言表述出来,为监狱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提供良好的内部和外部条件。这不仅使现代化文明监狱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而且还有利于保障和制约现代化文明建设在法制建设轨道上健康顺利的发展。因此,要达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就必须严格 贯彻执行《监狱法》,依法建设是前提,是基础,决不可偏废,这样才能保证准确正确地建设好现代化文明监狱。另一方面,贯彻《监狱法》,严格依法治监,离不开与社会文明相适应的基本物质条件,较好的物质条件为基础是监狱依据《监狱法》,发挥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能,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强化三大基本改造手段,完成惩罚和改造基本任务的必要条件和可靠保障,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加强监狱的现代化“硬件”建设。同时随着《监狱法》的贯彻落实,《监狱法》所要求的物质保障体系,尤其是监狱的财政经费、投资保障、资产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必将逐步到位,这也为我们建设现代化文明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只有认识到这些,才能克服盲目性、提高自觉性、增强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紧迫感。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保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必须要有一支过硬的监狱干警队伍。不论是硬件建设,还是软件建设,方方面面的工作都要通过干警的活动去实现。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建设好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有力保证。政治坚定是根本,全体监狱干警一定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队伍各项建设的首位,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善于从政治的高度观察问题,保持清醒头脑,在错综复杂的斗争形势中坚持坚定的思想立场,善于运用邓小平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创建工作实践;纪律严明是保证,作为准军事性的司法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没有严明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一切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和保证完成,纪律是执行实践的保证;作风过硬是基础,勤政廉洁,遵纪守法,顾全大局,遇险不惊,沉着镇定,具有独立处理和应付复杂问题的能力,是对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最起码的要求;业务精通是前提,业务素质是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基本素质,包括政治法律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执法水平,只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才能把创建工作真正地做好,“犯人多数是可以改造好的,但是要经过一个艰苦的过程。在没有完成这个艰苦过程的情况下,这些人有许多都是‘饿老虎’,我们的监狱、劳教警察都是‘训虎人’,随时都有可能被他们咬死、咬伤。”[2]所以做为监狱、劳教警察一定要保证能够做到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这样才可以有效的避免被那些“饿老虎”咬死、咬伤。但是近年来,在少数监狱人民警察中确实发生了一些性质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还有不少干警法治观念不强,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因此,必须从严管理、从严教育、从严培训、从严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需要。 同时,还要看到,加强队伍建设也是我们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政策提高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要加强全党全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就我们司法行政系统来说,要进一步把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工作推向前进。现代化文明监狱要靠有现代化知识的监狱人民警察去建设,不可能设想用落后的监狱人民警察去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那是不可想象的。再从犯罪率和犯罪性质来看,现在关押的犯人已经达到了历史的最高水平,再加上这几年的“严打”收押的犯人和过去也不一样,暴力犯多,团伙犯罪多,重新犯罪多,改造的难度、保障监狱安全难度也比过去大大增加。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要想更好地完成我们所担负的任务,确保监狱的稳定,努力提高罪犯的改好率,降低重新犯罪率,为国家社会稳定做出我们的贡献,要保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抓队伍、促业务,才能够保障我们的工作不断地得到提高,才能够保障监狱的稳定,罪犯的改好率才能不断提高,重新犯罪率不断降低。我们才能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保障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顺利进行。要建设好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必须加强监狱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充分发挥监狱党委的核心作用和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要通过建立对监狱人民警察的严格考核体系,合理的竞争机制,良好的奖惩机制,实行优胜劣汰的机制,培养和选择一批优秀的青年干部进入监狱各级领导班子,增强领导班子的生机和活力。总之,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整体素质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组织保证,也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重要内容。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全过程中,只有紧紧抓住这一点,才能保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狱执法实务调查报告 ——浅谈新形势下监狱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 内容摘要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其职能是惩罚改造罪犯,为国家长治久安保驾护航。确保司法公正,提高行刑效率,这是监狱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与客观需要。而强化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及透明度,推进阳光工程,惩治司法腐败,是保障公平与正义的强有力措施。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立足实际,突出重点,保证执法监督工作"有的放矢";第二部分拓宽渠道,加大力度,充分发挥执法监督机构和社会团体的重要作用;第三部分建章立制,狠抓落实,实现执法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第四部分密切配合,整体推进,务求执法监督工作做出实效。 关键词:文明执法 社会监督 三个结合 两个转变 监督机制 近年来,执法监督工作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如建立层层分解的目标考核机制、设立监狱长接待日和监狱长信箱、人民检察院驻狱检查室举报箱、聘请执法监督员、开设狱务公开专栏等,广开监督渠道,使执法工作透明度越来越高,保证执法机制越来越健全,同时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就目前监狱少数干警在执法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仍反映出教育引导不够,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等较突出的问题。少数监狱存在着干警执法不严、失职渎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现象,他们玷污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人民群众对法制的崇高敬仰。所以,监狱在努力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同时,必须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一、立足实际,突出重点,保证执法监督工作有的放矢- 2 -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职责,监狱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社会化,客观上要求执法工作的每一环节都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全方位监督。而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又是确保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关键。如果重点不明,责任不清,措施不力,监督不严,就容易使不正之风潜滋暗长,甚至于导致腐败和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目前,监狱系统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减刑、假释工作。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是监狱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罪犯最关注、最敏感的问题,更是执法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执法是否公开、公平、公正,直接关系到监狱安全稳定。对在办理减刑、假释工作中是否存在办理"人情案"、"关系案",对罪犯减刑、假释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研究记录和专卷是否完整,对重要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无期徒刑不满12年、有期徒刑不足原判刑期三分之二得罪犯假释是否按规定报省局审核,对减刑、假释研究结果公示后罪犯反映的问题是否调查处理等,应进行重点监督。 (二)保外就医活动。重点是监督是否真正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研究过程中是否有徇私舞弊、把关不严、病情鉴定不准等。 (三)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无打骂、体罚、虐待罪犯行为。 (四)有无对罪犯乱罚款、乱收费问题。 (五)有无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物品、保存现金、财物,或者私自向罪犯提供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的。 二、拓宽渠道,加大力度,充分发挥执法监督机关和社会团体的重要作用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国家赋予的权力真正为国家谋利益。我省监狱系统为了确保执法工作在执行过程中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普遍采用"三监督"制度。并通过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形成职能部门、群众监督的整体合力。坚持探索执法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渠道,确保监狱执法行为始终处于全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快速提升监狱整体执法水平。 - 3 - 一是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查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都是按照宪法与法律的规定来实施和开展的,目的是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对监狱执法工作的全方位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监狱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监狱执法工作趋向法制化和正规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在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的职权中,对于监狱机关执行刑法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一项重要职权。监所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案件。 二是接受纪检部门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的内部监督。 1.加强教育,提高干警素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如市监狱在加强教育的基础上,印发《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手册》,监狱新任中层领导与家属进行了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宣誓,所有执法干警都认真签署《河南省濮阳市监狱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承诺责任书》此项举措,有效的约束了干警的执法行为。此措施实施后,监狱干警的执法自觉性提高了,违规违纪的人减少了,干事创业的氛围更浓了。 2.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监狱纪检部门可在狱内外明显位置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举办监狱长接待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严格保密纪律,建立举报登记记录及相关的档案资料,保证监督渠道畅通无阻。 3.实行"阳光工程",全面推行狱务公开。再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把现有条件下能公开的内容完全公开,这其中包括罪犯的日常考核、奖惩、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临时离监等执法活动的所有依据、程序、环节、标准等。对狱务公开的内容,利用广播、板报、专栏、报纸、自动查询系统、闭路电视、刊物等多种工具和手段,尽可能使每名罪犯和犯属都能知晓。通过狱务公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有利于增强干警法制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执法工作局面涣然一新。 三是接受社会有关部门和罪犯家属等各界人士的社会监督 1.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为自我加压,监狱可在各级政府、人大、司法、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和监狱机关离退休人员中聘请精通法律、德高望重的人士作为监狱执法监督员。通过向他们汇报监狱执法情况,听取他们得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 4 - 各界的执法监督。主动接受犯属的执法监督在罪犯亲属中聘请执法监督员,对监狱干警在执法过程中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加大了执法监督的力度。 2. 监狱与传媒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动关系。监狱事业的发展,需要传媒的沟通交流及宣传鼓动,同时更需要群众的监督制约。而传媒对监狱的宣传监督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义务,在工作运行中也需要监狱的配合支持。传媒作为舆论媒介,在社会与监狱之间构筑了沟通的桥梁;传媒作为舆论监督,在社会与监狱之间形成了制约机制。 三、密切配合,整体推进,务求执法监督工作做出实效 执法监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才能真正确保执法监督的效果。 (一)确保领导到位。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涉及面较宽,没有各单位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是难以顺利开展取得明显成效的,加强领导要体现在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上,体现在当源头工作涉及局部利益同整体利益的矛盾时,要以整体利益为重,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当源头治理工作需要对利益关系做出新的调整时,要自觉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该加强的加强,该调整的调整;当监督工作遇到梗阻和困难时,各单位领导要及时予以疏通协调解决。 (二)优化执法环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监狱的执法环境日趋复杂,改造对象维权意识明显加强,这对监狱执法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只有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牢固树立安全工作首位意识,进一步强化监狱各项职能,才能使广大干警在新形势下坚持不懈的掌好权、用好权,更好地严格、公正执法。执法环境优化了,那麽就更有利于执法监督,执法监督工作才能更到位,更有效。 (三)强化打击力度。要切实做到"两手抓"。一方面加大监督力度,另一方面对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必须从严惩处。要坚持"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员干警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纪违法者都不能逍遥法外。同时要抓好权责追究制,把用权和责任结合起来,谁滥用权力,就追究谁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四)做到"三个结合"。执法监督工作即要重拳出击,保持强劲的力度,又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使之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符合现实的要求,体现时代的特征。这就需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监狱党委的中心工作相结合。要紧紧围绕监狱党委的中心工作,以监督促管理,以监督保发展,立足从查找现行体制、机制和制度中容易滋生腐败的问题入手,制定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二是要与本单位执法工作紧密结合。要主动发现和抓住突- 5 - 出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督查和整改。三是要重视同干警、服刑人员关注的"热点"、"难点"相结合。对"热点"、"难点"问题要理清思路,认真对待,这也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增强群众观点,把人民群众拥护和不拥护、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工作正确与否的标准,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广泛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脚踏实地、真心诚意的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公正执行各项法律法规。 (五)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实现由过去单纯的职能部门的监督,转变为包括执法监督机关、社会各界、服刑人员及家属在内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全面监督,二是变事后的监督为事前、事中的监督,以便把握工作的主动性,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杜绝干警执法中办人情案、关系案。 (六)坚持常抓不懈。执法监督工作不是权益之计,而是一项常期的艰巨性任务。由于形势的日新月异,新的执法问题还会不断出现,我们一定要把执法监督工作作为一项常期而艰巨的工作长抓不懈。同时还要看到其复杂性和艰巨性,尤其涉及体制、机制、制度上的问题,需要作出长期艰苦的努力。执法监督工作要长抓不懈,持之以恒,达到提高队伍整体执法水平的目的。 (七)完善监督机制。目前少数监狱干警队伍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反映出缺乏有效监督的实质性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监督的形式主义和制度棚架问题,归根到底还是解决好严格监督问题。只有在不断完善监督机制、保守监狱秘密的前提下,将一切能公开的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公开透明的办理,才能防微杜渐,治标治本。 执法工作作为监狱各项工作的主线,执法监督工作将任重而道远。监狱执法队伍既要保持一如既往的热情,实事求是的态度,与时俱进的思路,更要不断完善自我,更新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不断的完善执法监督的机制和措施,探索执法监督的手段和方法,努力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确保监狱公正公平执法,进一步树立监狱机关整体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 李明初:《监狱监所现代化规范化管理实务全书》 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 2004年 2 席治国:《监狱监所常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集》 远方出版社 2004年 3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监狱改革与发展探索》工商出版社 2003年 - 6 - 4 张晶 《监狱理论与实践》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2004年 5 司法部2004年第三十六号文件 2004年

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研究论文题目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42.

加强立法、加强司法实践、加强社会监督。首先要加强立法,明确司法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明确司法权力的边界,建立有效的司法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其次要加强司法实践,建立健全的司法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司法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最后要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有效的司法责任制度和司法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社会对司法行为的监督。课题研究是指要对正在学习或研究的问题进行讨论或急待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

回答: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注释:[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补充: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混合制企业监督执纪研究论文

一、想明白,就是定位要准确纪检就是党内监督,监察就是行政监督,纪检组长也就是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一)角色定位要准,弄明白“我是谁”,时刻牢记公仆之本纪检组长首先是一位党员,然后是一位党员领导干部。每一位纪检组长只有真正清楚“我是谁”,才能明白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我们都知道,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忠诚、刚正、为民、清廉、创新”,担负着重要职责,所以必须经常问一问“我是谁”,经常提醒自己是公仆,自己是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想一想如何更好地体现为民服务。在工作实践中,纪检组长围绕“我是谁”必须做到三个坚持,在两个方面做出表率。一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原则性。原则性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本质要求。坚持原则,严守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俗话说:打铁先要自身硬。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在各方面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要从自己的一言一行做起,树好榜样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纪检组长只有自身素质过硬,才有资格去规范、约束和监督别人,另外,还得坚持按政策、法律、规定和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不牵强附会,不随心所欲,以对组织、干部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二是坚持进取性。进取性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要求。我觉得必须把握两点:1.要有政治敏锐性。对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及省、市、县业务主管本单位党组纪检组出台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要及时了解掌握,领会其精神实质,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特别是对重要精神要学深学透,深刻理解,统领思想,使纪检监察工作更贴近中心,贴近实际,服务大局。2.增强工作的敏锐性。要善于按照上级要求、领导的意图,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做好工作,要善于观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以推动各项工作向前发展。三是坚持灵活性。在坚持党性原则的基础上讲究方式方法。针对当前本单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实效。把是否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的贯彻落实,把是否有利于维护党、国家、人民的利益,把是否有利于党纪国法的维护作为衡量纪检监察工作的标准。紧紧围绕派驻本单位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好责任,防患于未然。二要做好两个表率。一是做好勤政的表率。勤政是一名公务员、一名共产党员、一名纪检组长的基本要求,也是起码的要求。勤政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种纪律和工作作风,作为一名纪检组长如果自己不以身作则遵守好上下班、财务、四条禁令等纪律,工作作风马马虎虎、敷衍了事,就没有影响力和号召力,也就很难做好各项工作。只有做到勤政,敬业爱岗,坚持身教重于言教,才能带领团队遵守好各种纪律、做好各项工作。二是做好廉洁的表率。俗话说,己不正难正人。廉洁是纪检组长是否称职的主要标准。要做到廉洁,首先要加强党性修养,包括加强政治理论、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和文化科学知识修养等。其次要严格自律,在思想上,时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行动上做到:管住自己的手,不吃、拿、卡、要、报;管住自己的口,不乱吃喝,不乱说话;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家人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作为纪检组长,要注意时刻提醒自己,我是一名“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大家的眼睛都在盯着我,只有解决好认识问题,行动才自觉,才能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才能够以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人格力量影响带动群众,才能担负起重任,当好纪检组长。(二)职责定位要准,弄明白“为了谁”,时刻牢记执政之要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在惩治腐败、优化环境、教育和保护干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贡献力量。这一职责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纪检组长弄明白“为了谁”、对于保障党员干部践行宗旨发挥着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支撑。纪检组组长是一个本单位纪检工作的主管,具体职责概括起来有四点:一是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政府决策情况;监督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二是组织协调职责。协助本单位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纠正本单位不正之风,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协助本单位党组研究制定本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措施;协同纪检组考察本单位干部、党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廉政情况。三是受理群众举报和查办案件职责。群众举报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或存在其他重要问题,纪检组可直接向市局监察室领导反映。经市局监察室领导批准,纪检组可对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协助纪委调查。四是完成市局监察室和本单位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局监察室和本单位党组有时会把一些影响本单位工作开展的棘手事情,交给纪检组去处理、解决,纪检组要充分发挥职能特点,创造性地完成市局监察室和党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纪检组长的工作性质从领导关系上看,它受上级纪检组领导,又受同级党组书记和局长领导;从工作职责上看监督是第一位职责。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纪检组履行协助组织协调的职责。从具体工作环境上看,一方面形式上具有相对独立工作的含意,又属同级党组班子成员之一,很大程度上具有领导职位二重性,在工作中,既有工作职责相对专业的一面,又有班子成员相互配合从属的一面。因此,如何当好纪检组长,个人认为必须明确自己的身份和主业,必须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权限和范围,明确工作的宗旨是“为了谁”,这样才可能确保工作精力对号入座,才能充分发挥纪检组长的作用。二、做清楚,就是履职要到位(一)工作开展要到位,要明确“做什么”,抓好五个重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主要是抓好五个重点,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合到各项工作之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任务落到实处。一要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方面发挥牵头作用。作为本单位纪检组长,既是一个领导职务,更是一份政治责任。不仅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更要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方面发挥牵头作用。一是增强主动性。要善于做好协调工作,坚持多请示、多汇报、多请教,主动争取党组的支持,既要努力“有为”,用自己的工作实绩实现“有位”,又要及时了解单位的中心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主动向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上级纪检检察机关汇报、沟通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积极牵头协调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和任务。二是增强规范性。在找准工作定位的基础上,既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整个业务工作始终,又要防止形式主义和工作上的越位、缺位,不是我做过了,而是考虑要做好了。三是增强有效性。通过纪检的协调,切实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本单位的主体作用,群众的参与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就纪检业务工作来说,第一位的工作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这项工作抓好了,就等于抓住了“牛鼻子”,就能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工作实际出发,从建章立制着手,以规范税收行为为切入点,以阳光政务建设为重点,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效措施和办法。二要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方面发挥保障作用。紧贴本系统、本单位以及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是纪检监察工作任何时候都要唱响的主旋律。作为纪检组长,必须把服务发展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首要职能,切实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政治保障和纪律保障)。加强对上级重大部署的监督检查,把纪检监察工作贴近尉氏发展的实际,贯穿整个税收工作的始终。通过反腐倡廉工作,维护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营造健康和谐的发展环境。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对相关行业方针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行政审批,执法监督,项目审批和建设,干部选拔等情况进行监督,做到有行政权力就有监督。这就是平时我们常说的“围绕中心转,服务大局干”。三要在宣传教育、反腐倡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纪检监察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的工作,它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强干部的党纪条规的思想教育,要爱护、保护干部。我们要摒弃纪检监察工作就是找毛病、找纰漏、处理干部的观点,要牢固树立起纪检监察工作是爱护干部、保护干部、培养干部的理念。把保护干部作为纪检工作落脚点。纪检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指出干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不是为了打击报复,而是为了不断修正干部缺点和错误,促使他们健康成长,使之真正做到干成事、不出事。一是注重教育方法。要坚持和完善已有的学习制度,健全学习体系,改进教育方法,加大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宣传力度,不断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把宣传正面典型与反面案例教育结合起来,把传统的方法与现代化手段结合起来,把思想理论学习与党纪条规教育结合起来,把重点专题学习教育与经常性学习教育结合起来,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努力使宣传教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树立正反典型。一方面要树立正面典型。对那些洁身自好、清正廉洁、甘于奉献、一身正气的党员干部,要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成绩特别突出的要给予一定表彰奖励,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推动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利用一些查处的大案要案和腐败分子等反面典型,特别是同系统、同单位的案例,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案例教育和警示教育,以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努力实现良好的教育、警示、震慑效果。三是防微杜渐。要见微知著,明察秋毫,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善于从一些细节、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发现深层次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及早采取工作措施,防患于未然,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四要在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方面发挥推动作用。在工作实践中,要勤于思考,善于调研,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律,不断总结新经验,提出新思路,推出新举措,拿出新办法,努力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要把上级的部署同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既总结和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又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工作的着力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党风廉政建设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做到纪检监察工作与社会稳定、单位发展同步考虑、与专项治理同步实施、与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步推进。说起来简单,真正要做到确实是要用心、用力的,但这是纪检组长必须发挥的作用。(二)工作方法要到位,要明确“怎么做”,处理好五种关系纪检监察工作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同级党组领导下,在上级纪检组领导与指导下、在党组的配合下,在全局同志们的支持下开展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纪检监察干部要想履行好职能,必须摆正位置、理顺关系、搞好协调,否则就会遇到阻力,处于孤立状态,影响其工作效果。纪检组长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正确处理好五种关系。一要处理好纪检组与党组的关系。纪检工作的开展需要纪检组长主动与党组书记协调沟通,取得党组书记的支持,重大问题需要及时向纪委做好汇报。要多沟通,及时搞好协调,积极争取局党组特别是“一把手”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为局长当好参谋。纪检组长应发挥主动性,组织纪检组成员根据上级业务本单位和市局监察室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建议,向单位一把手汇报,形成主要领导的意图,召开班子会议,形成班子成员的共识,变成全局的工作,由局发文贯彻执行。纪检组长在工作中,要做到“六个主动”:主动向党组传达市纪委及上级纪委的指示精神及工作安排;主动对党组及党组成员进行监督;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计划和安排,争取党组支持;主动向党组汇报群众信访、本单位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党组分忧解难;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路子、新招数,拓宽工作局面;主动承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二要处理好监督检查与业务管理工作的关系。纪检组的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监督检查来体现的,纪检组长工作方法合适,才能达到“到位”不“越位”、监督检查促发展的目的。一是主动参与有关业务工作,认真了解学习本单位业务工作的相关知识与法规,重点掌握业务工作环节,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在党组的支持下,把违法违纪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熟知业务工作性质,不受单位业务性质的不同,放松监督检查工作。三是要善于发现问题,在日常工作中要采用多种方式发现问题,将自己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后,进行归类,主动向党组负责人汇报,力求得到班子成员的支持,共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一定要避免监督检查代替管理。三要处理党风廉政建设总体部署与重点工作的关系。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督促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实施纲要》,是纪检组长的日常工作任务。为此,一是积极组织本单位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上级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深刻认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意义,使党员干部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做到党纪党规入心入脑。二是立足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形成自己的特色,创造性的落实好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三是着力营造行业廉政勤政环境,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结合上级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有特色、有影响的宣传活动,拓展反腐倡廉教育的效果,营造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道德环境。四是处理好监督与协助的关系。纪检组长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现行纪检组长的主要职责。四要处理好履行监督职能与自身建设的关系。纪检组长要履行好监督职能,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一,努力学习纪检业务知识。对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要做到熟知于心,这是自己的看家本领,用学以致用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自身形象。第二,做好“风向标”。纪检组长一定要台上台下相一致,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学习什么,鄙视什么,在什么场合都要鲜明,用实际行动兑现诺言,树立向上向好的工作导向。第三,坚持走群众路线。纪检工作人手少,工作任务繁重,监管工作难以面面俱到,对此,要加强同业务科室的联系,尽可能多地参与他们的一些工作,多同群众交流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参与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这样既密切了纪检同业务口的关系,又能及时发现不良的苗头、及时加以制止和防御。

[摘 要]党的十九大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在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国有企业纪检工作通过对企业各层级的监督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着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文章探讨了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关键词]新形势;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05-0074-02引言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很多国有企业经过改制,引入了很多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都开始在新的历史时期走在了不断深化改革与科学平稳发展的道路上。在当前企业经营管理新形势下,做好国有企业执纪办案工作,加强执纪办案力量建设,全面构建反腐败信息平台,建立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办案的治本作用,对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一、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1、有效的完善相应的检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都在进一步的扩大,而与此同时,我国的国有企业内部也出现了很多腐败问题,这些问题与纪检监

提升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对策与建议论文

相信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作文吧,特别是写作中最基本、最常见的议论文,议论文三要素是论点、论据、论证。那要怎么写好这类型的作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提升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对策与建议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行政管理是企业的中枢神经系统,在企业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论文主要围绕如何提升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展开分析讨论,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让企业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关键词 :

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效率提升;策略探究;

1、企业行政管理内涵

企业行政管理概念

企业行政管理主要指企业为了生存发展,以企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理论为支撑,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原则及方法,通过命令、指示、规定、奖惩条件等管理手段对企业进行职能性管理活动的总称。企业行政管理是一个涉及企业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完善的系统、网络,是企业的中枢神经系统。

企业行政管理特点

与其他管理形式相比,企业行政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特点[1]:一是权威性。企业管理者拥有法定的职权是其开展行政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职权,企业管理者就不能下达指令、实施奖惩。与此同时,企业行政管理有效性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企业管理者运用职权是否得当、下级是否服从执行等。二是及时性。当企业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或处理重要人事关系时,企业管理者往往通过行使命令、指示、奖惩等来实现资源的快速调配,确保行政指令得以及时贯彻执行,从而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性、针对性。三是纵向性。企业行政管理指令的下达执行主要是通过企业组织内部的行政隶属关系来进行指挥协调,通常情况下是通过自上而下逐级下达行政指令、自下而上逐级贯彻行政指令的方式来传达执行。

2、企业行政管理主要内容

计划管理

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计划性企业行政管理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只有做好预测工作,才能更好地指导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这是企业行政管理出成绩的必要条件。因此,企业行政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计划管理。

组织管理

组织架构是企业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其主要解决的是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以及如何分配任务并明确相应的决策流程。企业行政管理除了搭建基本的行政组织架构外,更重要的是建立自上而下的责权利机制,从而确保企业行政管理组织渠道的畅通。因此,搭建一套与企业自身经营实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决策流程、责权机制是企业行政管理的重点工作。

指挥协调

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中,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员工的工作任务进行合理分工,并据此明确相应的`职责、权利和利益。与此同时,还要通过发挥调动各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协调各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关系来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部门、员工矛盾进行协调管控。

监督控制

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中,通过建立一套激励机制和相关奖惩制度,除了在督促不同层级的员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还可以判断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合理有效性,是否存在有待优化改进之处。因此,企业行政管理过程中,要通过确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来控制员工的行为及工作绩效,从而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运行。

3、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现状

根据传统的金字塔式组织结构理论对企业管理层级的界定来看,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可以分为决策层效率、管理层效率和执行层效率三类。目前,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现状具体为:

组织效率目标不明

自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国有企业实施多轮改革以来,虽然国有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有了很大程度地提升,但受特定的经营特征、产权关系和历史背景等因素影响,目前相当部分的国有企业市场信息闭塞、竞争意识淡薄,依然延用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治企思维,参照国家机关的高度集权式模式进行管理,没有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致使其组织决策效率低下、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与此同时,据调查,98%的国有企业总经理主要通过国家行政任命或上级机关委派,仅有2%是由民主选举,导致国有企业组织决策容易受到行政力量的干涉,不利于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主体自主经营管理,一些违背市场竞争法则、脱离企业经营实际的决策时有发生[2]。

管理效率混乱失调

与民营(混合所有制)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相对完备、人员配置相对完善。在此情形下,虽然让国有企业的内部职能设置得到了分解细化,让其自身的专业化管理能力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升,但是过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在增加国有企业的用工管理成本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由于管理层级的增多、管理链条的增长,导致国有企业内部机构臃肿、权责界面不清晰,职能管理混淆、业务关系混乱。有时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过度的依赖职责分工和办事流程,面对突发事件、紧急情况,部门间相互推诿、管理干部不作为等情况时有发生。据国家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企业中层管理环境评价问卷》研究开发课题组公布的对851名国有企业、584名三资企业和29名私营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的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与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存在显著差异,官僚主义已成为影响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障碍,内部机构设置已不适合当前的经济环境。

执行效率存在偏差

受国有企业管理层级多、管理链条长的内部管理现状影响,国有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些部门对信息进行加工、筛选后进行选择性传递,严重影响了经营决策信息在生产、销售一线从业人员的传递效益,从而阻碍了企业战略目标、生产作业计划的执行实施。据了解,在某家厅(局)级国有企业中,其需要一线人员执行的工作指令,正常情况下要一周左右的时间才能传达到一线执行人员层面,严重影响了该企业的正常运转效率。与此同时,受国有企业缺乏归属感与使命感、时间观念淡薄等主观因素制约,国有企业员工普遍缺乏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主动寻求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工作按部就班,缺乏针对性和创造性,遇到问题不推不动,甚至推而不动,经常出现事倍功半现象。

4、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效率低下原因分析

纵观国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现状,综合对比民营(混合所有制)企业管控模式,经初步分析,致使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管理模式单一

国有企业在进行行政管理时没有联系自身经营发展需求实际,盲目地参照国家党政机关高度集权的组织管理模式,经营决策权力高度集中在部分人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这使得国有企业组织决策与社会经济体制改革脱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较为严重,严重制约阻碍了国有企业的组织决策效率。

内部机构设置臃肿

虽然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经过了多轮精简改革,但是与民营(混合所有制)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仍然较为庞大臃肿,有时甚至出现有增无减的情形。国有企业组织机构的臃肿在影响信息传达效率的同时,由于管理职能的重叠交叉、人员的冗余,致使在一些环节上内部运转失灵、管理失控,部门相互扯皮情况时常发生,使得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效率低下。

管理制度适应性差

国有企业职能管理部门的市场意识、效率意识普遍偏低,以结果、效率为导向的管理思想相对缺失。日常工作中,侧重的是职能管理,对程序履行、流程控制关注较多。在此管理思维影响下,导致国有企业大量的行政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不能很好地满足、服务于国有企业经营实际,致使履行繁杂的内部管理程序而丧失市场机会的现象普遍存在。

员工执行能力不足

国有企业高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就是要有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并且管理制度能够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其中哪一个部分出现问题都将影响到国有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除了存在管理制度适应性差的问题外,还存在着管理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问题主要出在国有企业员工身上,国有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执行能力直接影响到行政管理的效率。

5、提升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对策建议

行政管理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决策执行管理系统,要想促进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效率提升,除了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以外,还需要立足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现状及问题,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革创新。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法人制度结构是建设现代企业的重心。面对部分国有企业权责不清、约束不强、缺乏制衡,法人治理结构尚未真正有效形成,组织决策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尽快建立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按照“责权对等、互为支撑、互为监督”的管控要求,进一步明确完善国有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程,从而促进国有企业组织决策效率的提升。

压缩企业组织机构规模

面对国有企业内部机构臃肿、管理人员过多、管理层级过密、决策效率低下、内部摩擦偏多的现实状况,迫切需要国有企业转变观念,提高市场意识的同时,更需要国有企业以民营(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参照,以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为导向,按照“扁平化、高效化”改革原则,削减压缩职能部门、组织层级和管理链条,彻底解决自身肥胖症问题,推动国有企业以“轻装”的姿态参与市场竞争,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建立经营决策信息系统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展的加快,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国有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可谓瞬息万变,机遇与挑战并存。为适应和满足新的市场环境变化,在此形势下,国有企业应树立“互联网+”思维,并重点围绕营销、采购、财务、人力等加快相应业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系统来实现管理数据信息化、决策程序流程化,进而提高经营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降低行政管理的盲目性和人为因素干扰。

提升干部员工综合素质

企业发展离不开“人、财、物”三大基本要素,而“人”的要素是三者中最重要的一环,摆在第一位。一定程度上讲,只有具备一支高素质的干部员工队伍,才能建设出一个高效率的国有企业。对此,国有企业除了对外招聘引进一批高素质员工作为新鲜血液补充以外,更重要的是围绕文化素养、业务技能等方面,通过送外深造、师徒共建等方式建立完善在职员工的培训教育机制,真正将国有企业的员工数量包袱转变为人才质量优势。

加强日常工作绩效考核

针对部分国有企业员工“等、靠、要”思想严重、工作不积极主动的情况,国有企业要在转变“重过程、轻结果,重程序,轻效益”管理思想的同时,要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实际,通过引入“赛马机制”、“末位淘汰”等机制,建立完善以结果、效益为导向的绩效考核体系,通过绩效考核来倒逼干部员工主动作为、积极工作。

构建国有企业执行力文化

执行力文化指的是将“执行”当作所有行为最终目标和最高标准的文化,可以帮助国有企业员工从根本的意识形态上熟悉并支持企业提倡的执行方式和执行理念,可以提高国有企业员工的责任感和工作绩效。对此,国有企业要围绕理念、口号、价值观等形态意识和激励惩罚等物质体现两个方面构成一套规范合理的执行力文化体系,从而促进国有企业平稳运行、持续发展。

6、结语

行政管理对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高效推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找准了这些制约因素,才能够更好地去进行改善,提升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文中所述只是目前国有企业行政管理中的部分问题,国有企业当前的行政管理还有很多值得我们去思考研究,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建议。

参考文献

[1]许建兵.现代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分析[J].商业时代,2007(25):52-53.

[2]五萍,宋合义.不同所有制企业组织结构的差异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3(8):96-99.

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研究论文

老大// 你不是吧...这种东西你是要听真的还是假的?要听假的 我想你也没有必要这麼大费周章/....那麼你就是要听真的.... 但是我告诉你,这种带有政治性的真话 你别想在百度发出来....所以你还是补充一下你的邮箱比较好....这是常识.

审判监督工作,因其职能,在纠正错案,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其工作范围很广,既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个司法领域,又包括不同监督途径和渠道进入人民法院的案件。由于某些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不好,公众满意度不高,出现了许多上访、缠诉现象,甚至激发了一些有严重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压力和困难。多年来的审判监督工作中,确实充分发挥了审判监督职能作用,起到了纠正错误、化解矛盾、彰显裁判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维护了人民法院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形象。但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审判监督队伍司法能力尚待提升;二是依法纠错功能的发挥尚不充分,不愿改、不敢改、不依法改问题依然存在;三审理难度加大、息诉任务艰巨;四是审判监督工作面临的司法环境尚待改善。五是人民群众更加迫切期待审判监督工作公正与高效等等。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继续加强和改进审判监督工作,继续提高司法能力,依然是法院面临的共同任务和使命。我认为在工作中应当做到、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审判向人性化转变。裁判结果只有被普通公众所接受,才能获得恰当有效的社会效果。这就要求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时,不但要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去思量案件处理的结果,还要以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的角度思量观察判断问题,甚至应该经常作一些换位思考,从当事人的角度来检视自己所作出的裁判结论是否正当,以便作出贴近百姓生活的判决结论。要心怀善良带着深厚的感情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无论案件大小,当事人身份如何,但他们内心对平等和正义的渴望是相同,我们都要充分尊重他们,让信任、理解、耐心、倾听这些温暖的词汇在法官身上得到体现,给看似冰冷的法律融入善良的基因,若此,才能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让当事人接近你,与你沟通,接受你的观点。对弱势群体方的困难给予充分理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给予满足,以安抚其情绪。对于确实生活困难,又被驳回诉请的当事人,可依靠党委领导,充分利用相关救助政策,予以社会救济。唯此,我们的裁判才能更多地被当事人及公众所接受。 二是审判要以促进和谐与稳定为最终目标。任何案件都是现实发生的利益纷争。法官面对一个案件时,不能把它仅仅看成一个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还要善于从“案件之外”和“案件之上”多角度、多方面地分析思考问题,决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不仅要看到眼前的当事人,还要看到其背后还有着无数个潜在的利益主体。许多纠纷也不是纯粹的法律纠纷,应看到其后的民生、民权、民主问题。很多群众对具体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所以,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多多向当事人解释,以帮助当事人更好的参与诉讼,表达诉求。法官不仅是法律适用者,更是法律宣传者,法院不单是运用审判手段解决纠纷,它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秩序文明、公平正义,肩负着社会管理的政治功能。 三是审判应遵循“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调解具有多元化、多途径,简便灵活、高效经济的特点,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可以有效消除当事人过分的紧张,降低诉讼的对抗性,创设良好的沟通氛围,避免诉讼过程心理的偏激,使当事人更加理智、文明地诉讼。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象和他的利益所在,所以他们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说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的,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特别对涉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相邻纠纷等矛盾易激化案件,通过细致温和的调解工作寻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可以使纠纷得到实质解决,减少申诉信访,减少执行难度,增加和谐,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调解的正面价值。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纠纷持续时间长,对立情绪大,积怨深,社会影响大,有时还会受到社会各界和有关机关、领导的关注,使法院难以及时作出判决,但如果能够正确认识再审调解的特点,把握其中规律,把握调解节奏,调解成功后也会带来特别好的社会效果。对于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要按照“调判结合”的要求,及时作出裁判,不能久调不结。在裁判中,要依据法律自身原则,结合具体案情,寻找利益平衡点并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相对公正的判决。制作裁判文书时,要将法理与情理结合起来,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增强司法裁判的亲和力,增强公众对法律的理解、信仰和对法院的信任。 四是审判要多措并举,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裁判并不是解决案件纠纷的唯一手段,而且在一定情形下也不是最佳的手段,例如群体性纠纷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政治、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掺杂其中。一些深层次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甚至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单靠司法手段难以有效解决。因此,通过“案外手段”解决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显得更为重要。某些案件会有说情者出现。既然无法杜绝人情和关系,那我们就充分利用说情者的“人情”和“关系”为倡导的诉讼和谐调解服务,让他们协助法官去做说服调解工作。许多案件的审判实践表明,就是因为有了说情者的参与,才使当事人消除了疑惑与顾虑,使案件得到了及时的妥善处理。对涉及群体性纠纷、企业破产、劳动和社会保障、拆迁安置等易激化、敏感的案件,应充分发挥“三调联动”机制的作用,主动通过党委政府的指导和协调,整合政府和各类社会资源,形成解决纠纷的合力,使各部门能够互相配合和支持,并集思广益、统一认识、排除干扰和阻力,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将群体性纠纷中无关法律的问题和矛盾剥离出来,交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解决,不仅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而且还解决司法权的有限性与群体性纠纷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同时,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尽量使绝大多数的纠纷、矛盾消化在基层非诉阶段、消解在萌发状态。 五是认真办理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强化沟通协调意识,不断改善外部监督环境。在办理人大、政协及其代表、委员关注案件过程中,注重加强与人大、政协及其代表、委员的及时联系与沟通,主动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再审开庭,与关注机关和代表、委员等充分沟通交流,争取最大限度的理解与支持。要做到依法快速处理,及时反馈答复。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应依法撤销并改判,以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持或驳回处理的案件,也及时答复,并注意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同时,应重视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检察机关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努力化解矛盾与纠纷,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审判工作应最大限度地取得积极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不仅是公正司法的要求,也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要求。审判监督要坚持依法纠错,更要依法及时纠错,避免引发更多的诉讼成本、公信成本、甚至道德成本。同时也要依法维护正确的生效裁判,注意生效裁判的稳定性,防止因随意启动再审程序而带来法律关系、社会关系乃至生活秩序的紊乱。在工作中,要坚决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更适时、更适度、更有力、更有效地平衡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以不断促进法律秩序、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规范与稳定。第1页 共1页

探索与实践,就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一、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要健全科学的决策形成机制科学决策是审判管理的基本前提。审判管理首先是作为一个管理学的概念出现的,管理活动必须遵循其客观的规律。管理活动的开展,第一步是决策,其次才是实施。因此,如何使决策趋于科学性直接决定审判管理的成功与否。一个决策的科学程度不仅在于决策者个人的思想境界、思考能力,更重要的是在于决策所依据的客观基础,即决策者必须占有足够的、丰富的客观资料,经过“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转化为决策的基础。审判管理工作又是一个法学概念,是存在于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具有其本身的专业性、特殊性。因此,审判管理又必须遵循审判管理的特殊规律。健全科学的决策形成机制,主要应把握以下两个环节。一是构建决策依据。构建科学的决策依据是正确决策的前提。省高院于去年年初下发通知,决定构建浙江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这为我市法院构建审判管理的决策依据提供了契机。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建立将根本改变过去凭感觉决策的工作方法。评估体系中的信息点的设定非常科学、规范和系统,这为决策的形成提供科学的依据。正是基于此考虑,在省高院有关通知下发后,我市法院上下协力,积极促进我省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全面建立,普遍将此项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并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中院还制定了《关于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目前,此项工作尚在进一步健全完善中,随着信息录入的全面完成,其对决策的指引功能必将更加充分地得以释放。接下来,我们还将以数据录入为基础,逐步建立自己的数据采集和分析体系,围绕进一步增强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审判管理的常态化和有效性、质效评估的可比性,逐步构建全院、部门和个人的三级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二是形成正确决策。数据产生后必须要用好用尽,这是形成正确决策的关键。用好用尽评估数据,关键是把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准确分析形势。要通过数据的纵向比较,了解审判质效的运行态势;通过数据的横向比较,了解审判质效水平和质量。在我院工作实践中,围绕审判管理,无论是部门负责人汇报,还是院领导指示,都做到紧密结合数据,坚持让数据说话。数据分析还坚持统筹兼顾,通过数据的综合分析,全面分析判断审判质量、审判效率以及审判效果。二是深入查找原因。我市南湖法院通过数据的对比研究发现,在扣除收案、办案人数等客观原因外,执行质效与执行水平较好的海盐法院相差较大,第一时间将工作重点转到创新管理方法和工作机制上来。三是切实寻找对策。去年,我院民三庭通过对比数据,发现调解工作存在明显不足,于是将精力放在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上,通过不懈努力,案件调撤率从去年上半年的%增加到年底的%。事实证明,充分利用数据开展管理,发现问题更加容易,原因分析更加清晰,对策确定也更加准确。二、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要坚持优化审判工作机制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举审判质效最直观地看是人作用案件的结果。因此,人必然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环节(下文分析)。与此同时,人主要是审判人员作用案件并不是抽象的,也不是随意的,他事实上是在多种不同的工作关系的限定下与案件发生关系的。因此,围绕案件产生的工作关系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上述两点是审判管理最主要的切入点。对人的管理针对的是主观层面,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工作关系的管理针对的是客观层面,主要目的是理顺关系,增强工作关系的科学性、规范性、顺畅性等。笔者认为,抓住人和关系这两个切入点,也就抓住了审判管理的关键。围绕优化工作关系,主要应抓好以下两点。在法院内部,要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案件在法院内部的流转涉及多个部门,涉及上下级法院,涉及多个环节。因此,在法院内部,对现有审判工作机制进行检讨并予以优化,显得非常必要。除了加强合议庭监督、审级监督,优化审判委员会监督,借鉴其他法院的先进做法,近年来,在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方面,嘉兴法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实行繁简分流。根据难易程度、标的大小、主体情况等的不同,将案件在审前进行分流,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繁简分流看似针对案件,实质上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针对不同的案件该如何立案和审理等的工作规范。二是健全立审执兼顾工作机制。为加强保全与执行的有效对接,我市多数法院已将诉讼保全统一移交执行局进行,并进一步理顺了案件移交、送达等工作关系。针对群体性欠薪案件,我市基层法院通过强化立审执兼顾,普遍建立了群体性欠薪案件应急工作机制。三是健全上下级法院沟通工作机制。中院在改判发回案件前主动与基层法院联系,就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差异听取一审法院意见,并重点了解一审裁判时是否存在考虑社会效果等特殊情形,使二审裁判建立在对案情和案外因素充分了解的基础上;针对改判社会效果不好的案件,积极动员一审法院参与协调,力争案件通过调解得到妥善解决。完善定期例会制度,通过通报并分析具有典型意义的改判发回案件,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四是健全大标的民商案件审理工作机制。在民商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后,我市各基层法院普遍建立了合议庭审理、庭长作为审判长参与审理以及分管院长审批等工作制度,确保了大标的民商案件的审判质量。五是实行疑难案件集体研讨制度。通过庭务会、审判长联席会议、案件会诊等形式,疑难案件集体研讨制度在我市法院普遍建立。六是坚持巡回审判与专业化审理并举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举成效显著。今年一季度,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收案2957件,同比虽然上升%,但通过积极推行上述举措,一季度,上述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却高达%。在法院外部,要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了在法院内部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我们还需要拓宽思路,把门打开,充分利用法院外的资源,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案件来源;借助外力,增强法院自身的司法能力。在这个层面上加强审判管理,笔者认为,最主要就是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换一个角度,也就是齐奇院长所主张的协同司法。围绕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年来,我市法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健全诉调对接机制。桐乡、海宁和海盐等法院与当地司法局分别共建联调中心、调解工作室、速调办公室等形式;海盐法院与海盐县消费者协会联合成立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中心。去年,中院联合市司法局出台并下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促进诉调对接机制在我市的建立。二是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政法【2007】37号文件精神为契机,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和市综治委的支持下,召开了嘉兴市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席会议,出台了《嘉兴市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初步建立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深化落实综治机制,与市工商局、市企业信用办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联合意见》;海宁、桐乡、嘉善、海盐等法院对重点案件实现与公安“110”联动。三是建立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联席会议制度,合力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三、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人的管理主观能动性上的差异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甚至会决定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正是如此,如前所述,对人的管理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法院在从客观层面优化审判工作机制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也要从主观层面加强对人的科学化管理。对人的管理,方式可以多样,但目的应该只有一个,那就是充分充分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增强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围绕提高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审判人员的质效意识,首先必须健全奖惩制度。从管理的角度而言,奖优罚劣对调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管理目标的实现非常有效。因此,健全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应该是对人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围绕促使审判人员多办案、办好案,增强案件质效意识,我市法院已陆续制定(修订)并推行了案件质量评查、案件督查、错案追究和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等制度,基本上形成了由政治部负责岗位目标考核、督查办负责案件督查、审监庭负责案件质量评查以及监察室负责错案追究四位一体的奖惩体系。通过设立办案奖、清理未结案奖等举措,干警的办案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激发。通过落实案件评查和错案追究,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倒逼”机制不断健全,办案人员的质效意识显著增强。其次,要加强日常督促。制度是静态的,人是动态的。对人的管理,主要应依靠制度,但不能完全依赖制度,特别是奖惩制度。奖惩制度系事先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在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情况下,这种滞后性愈加明显。而且,随着津补贴改革的事实,奖惩机制的有限性更加突出。因此,在通过加强审判质效与干部选拔对接,不断健全落实奖惩制度这一长效机制的同时,加强日常的督促工作显得尤为必要。就我院来说,除在立案庭开展日常的审判流程管理之外,坚持每两月召开一次院务会议,各庭室坚持定期召开部门会议,督促案件办理。对于由立案庭进行的信访案件统计、审监庭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都坚持以点明到人的形式通报全院。围绕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必须健全干警的培训、锻炼和培养等工作制度。近年来,我们已经初步实现将领导干部轮流接访、中层副职任前到信访岗位锻炼、遴选法官、“上挂下派”、法官轮岗、晋级晋升等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并与有关高校联办法律硕士班,加强在职培训,等等。另外,随着工作关系的延伸,对人的“管理”也需要延伸,如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培训。去年我市法院共培训人民调解人员2335人次,通过增强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一定程度上较少了法院的收案量。这事实上也是对人的管理逻辑的自然延伸和具体体现。围绕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优化工作关系和增强人的主观能动性三个方面入手,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比较显著地推动了审判质效的提高。但应该承认,有些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有些举措还需要展开反思性的跟踪研究,诸如繁简分流对于审判质量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但我们相信,只要按照上述思路,坚持探索并不断完善,审判管理就会不断取得进步,司法公信力就会在我们的点滴努力中不断得以提升。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机制研究论文

“套路贷”虚假诉讼具有典型的“套路贷”特征,一般表现为行为人持虚高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受害人承担虚高债务,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近年来,“套路贷”犯罪引发的新型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      根据司法办案实践,笔者认为“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主要有以下难点。      一是案件线索发现难。“套路贷”往往与黑恶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隐蔽性强、不易识别等特点,且受害人往往不会主动报案或反映案件线索,从而导致该类案件线索排查难度较大。      二是民事调查核实权的权力配套不足。“套路贷”虚假诉讼与一般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不同,原告一般不会主动承认其实施“套路贷”行为,而被告也常常隐瞒其被“套路”的事实情况。因而该类案件的监督不仅需要对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突破,同时还要应对案件中涉黑涉恶的复杂问题。检察机关的民事调查核实权是一种非强制性权力,在缺乏强力保障机制的情况下,目前的刚性不足以满足“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的现实需要。      三是“套路贷”虚假诉讼刑民交叉问题难以厘清。“套路贷”的“套路”千变万化,范围难以准确界定,其刑事立案及打击标准法律适用不明确,且对于借贷中合理的本金及利息支付问题存在不同认识,这就需要正确处理刑民交叉法律问题。此外,在“先刑后民”的原则下,一旦“套路贷”行为人没有被认定为犯罪,原审判决能否被推翻,是民事检察人员需要思考的问题。      四是基层检察院复合型人才不足制约“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的开展。“套路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是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民事检察面临的新办案类型,不仅要求民事检察人员具备民事审查能力,也要求具备一定的刑事审查能力。一些民事检察人员目前专业化程度很难与职能要求匹配,导致办理此类案件时较为吃力。      为提高“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是强化线索发现意识。“套路贷”具有职业化、预谋性、隐蔽性等特点,民事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要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力度,对可能涉及“套路贷”的案件多与公安、法院、银行等部门沟通,获取外单位的案件线索和技术支持,以提高识别成功几率。      二是完善民事调查核实权的手段,强化权力保障措施的刚性。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查办虚假诉讼案件,应充分、有效行使各项权力内容。检察机关应当依托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积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形成协作配合机制,对妨碍司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检察机关可行使追责建议权,视情节建议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或者移送公安机关。      三是正确处理“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套路贷”是典型的刑民交叉类型案件,检察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应充分加强刑民协作,在刑事检察打击犯罪的同时,民事检察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充分利用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采取多元化监督手段,实现有效惩治“套路贷”虚假诉讼“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值得注意的是,“套路贷”虚假诉讼不必然构成虚假诉讼罪,要从整体上对行为进行评价定性,也可能认定为诸如、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名。因而,不能因“套路贷”虚假诉讼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就不对民事案件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套路贷”的刑事打击标准与虚假诉讼的民事监督标准不一致,民事检察部门只需认为调查收集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就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不需要“套路贷”行为构成犯罪。      四是提高检察官民事诉讼实践能力。民事诉讼案件类型越来越复杂多元,民事检察监督的“提档升级”给检察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可以通过邀请相关专家、办案能手讲课以及选送民事检察人员到法院挂职锻炼,直接参与民商事案件审判实践活动等方式,为民事检察官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① 袁定波:《修正刑法解决对虚假诉讼制裁问题》,《法制日报》2009年5月9日。② 魏新璋等:《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③ 王博:《论虚假诉讼与程序法规制》,《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④ 王永亮等:《情节严重的诉讼欺诈行为能否认定为罪》,《中国审判》2008年第12期。⑤ 范跃红等:《浙江打击“虚假诉讼” 查办虚假诉讼案60件》,《检察日报》2009年2月19日。⑥ 余建华等:《虚假诉讼为还债机关算尽落法网》,《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21日。⑦ 吕霞:《移花接木转嫁债务》,《中国律师报》1999年1月11日。⑧ 杨玉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及其相关问题研究》,《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7期。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⑩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典型疑难案件评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11} 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检察日报》2003年2月10日。{12} 于改之:《诉讼行为的定性及相关问题探究》,《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13} 潘晓甫:《伪造民事证据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日报》2002年10月10日。{14} 徐清宇等:《当今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反省及重塑思考》,《法律适用》2009年第4期。{15} 刘远等:《诉讼欺诈罪立法构想》,《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2期。{16}{17} 柴春元:《诉讼打假:刑法手段不能缺位》,《检察日报》2009年5月17日。{18}{22} 张明楷:《论三角》,《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19} 《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柯良栋等译,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57页。{20} 《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页。{21} 《西班牙刑法典》,潘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23} 张明楷:《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构成罪》,《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24} [日]平野龙一:《刑法概论》,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第217页。{25} 张明楷:《论妨害作证罪》,《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 可以使用 NoteFirst 协助写论文,找文献。好使。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虚假诉讼的特点:虚假诉讼往往具有当事人关系特殊、当事人行为默契、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多发于经济发达地区且金额较大。第一,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原因是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 第二,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查处难度较大。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即使参加诉讼,也不会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假戏真做地辩论一番,且多为"自认";有的当事人还为对方提供便利,如代请律师、代交诉讼费等,以便加快诉讼进程,早日取法院裁判文书。 第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较普遍。从浙江省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来看,绝大多数都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四,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虚假诉讼案件多发,且金额较大。在浙江台州、温州和金华等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案件数量较多。 第五,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以下几类案件易发高发虚假诉讼: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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