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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公司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03 21:01:42

毕业论文公司法案例

同学你好,毕业了就需要面临写论文,对于法学方面的论文不知道你是否确定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需要参考资料我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楼主是还是快要毕业了?

给你一篇完好的论文,按上面的结构 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修改吧会计毕业论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研究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日益成为证券市场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问题,鉴于界定有关各方法律责任对治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本文拟分别公司及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法律主体,剖析应如何认定其法律责任以及应由何者来认定,并分析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优劣,提出了有关的政策建议。最后简要探讨了对财务报告粉饰可能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关键词]财务报告粉饰 法律责任 法律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一种公共产品,使用者为数众多,包括政府部门、大量的投资者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将可能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进而引发诸多法律责任问题。近年来,这一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以1998年为例,该年因财务报告粉饰,投资者先后状告山东渤海公司和红光实业公司;琼民源公司董事长及财务主管“开创”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先河”;东方锅炉公司的前任董事长、总经理亦受到刑事制裁。这些案例昭示着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问题已经非常迫切了。本文拟不揣冒昧,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涉及的法律主体除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外,还可能包括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其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机构和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要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以及由谁来认定,却没有明确规定。 首先,判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虚假的标准不统一。对于虚假财务报告的判断标准,在会计专业人士看来,通常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即只要符合会计准则,不管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都不能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非会计专业人士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则比较直观,即只要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就认定其是虚假的。显然,这两种认定标准存在重大差异,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的过程,非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结果。然而,从各自的角度看又都有道理。这种分歧势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此,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增加了解;另一方面,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尽量缩小会计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的认识差距,便会计准则真正具有公认性,真正成为“公认会计准则”,只有这样,依据会计准则来认定虚假财务报告才可能被社会各界所接受。 第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也是追究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管理当局对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三种情况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但有关法规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这必然给实际认定工作造成困难,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是很难在故意与过失,尤其在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之间作出明确区分的。为便于准确认定法律责任,必须提供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指南。 第三,有关法规对虚假财务报告应由谁负责判定留有空白。这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均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认定的混乱现象,这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是很不利的。在虚假财务报告的判定机构上,应该予以适当统一。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告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呢?按有关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但是,何为虚假的审计报告?如何认定虚假的审计报告?虚假审计报告由谁来进行认定呢?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澄清。 1.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 首先分析一下会计界是如何认定虚假审计报告的。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的规定,判断虚假审计报告的关键在于是否遵循了有关执业准则。该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这一规定制定了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和9条以及《审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表明: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虚假是从审计过程的角度来进行认定的。这一点在《错误与舞弊准则》第7条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它规定: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现代审计本身的特点,以及抽样审计及制度基础审计或风险导向审计的运用,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审计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从而可能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从重要性原则来看,即使财务报告有失实之处,如果不重要,也不影响审计意见。 然而在非会计专业人士眼中,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时,应如何认定证明文件属虚假文件,常常引起争议。这些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很难断定其重视的是过程的真实还是结果的真实。一些法律界人士将其解释为结果的真实。例如法律专家刘燕认为:“这些条款充分揭示立法者在使用‘虚假报告’等概念时所希望表达的意思,即‘虚假报告’是指。‘内容不真实的报告’。因此,法律上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中的‘虚假’一词,应该是指验资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出资人实际的出资情况不相符。”她是从验资报告来论述这一命题的,因为审计报告与验资报告是类似的,其论述应同样适用于审计报告。她还更进一步阐明:“在法律界以及公众看来,如果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的。真实性'要求,就不能认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唐的。”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分歧的实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职业执业状况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尚不是“一般公认审计准则”,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逐步缩小期望差距,其关键在于使独立审计准则成为“一般公认审计准则”。 2.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的认定 有关法规也末对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做出详细的规定。我们不妨借助国外的经验来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在国外的司法实践申产生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可分为三类,即过失、重大过失、欺诈。 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ordinary negligence)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则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首先,如果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标准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因工作疏忽未能将重大错报事项查出来,就很可能在法律诉讼中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其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项目的证实审计是以其内部控制结构的研究与评价为基础的。如果内部控制结构不太健全,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抽样范围,这样,一般都能揭示出由此产生的错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性质。如果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本身非常健全,但由于职工串通舞弊,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由于注册会计师查出这种错报事项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而法院一般会认为注册会计师对此没有过失或只具有普通过失。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他人的目的,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例如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constructive fraud),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划定,美国许多法院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3.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 在实际工作中,对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也包括多个部门,这种状况必然带来了一些混乱,从而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造成不利影响,应予以适当统一。 (三)其他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主体,如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对他们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以及由谁来进行认定,亦是解决财务报告粉饰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重要方面。 对于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其他有关法规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然而,何为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呢?在原来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下,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结果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以确认,通常不大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但在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确认资产评估结果,仅确认资产评估确认方法;与此同时,陆续出现了非国有上市公司收购非国有资产等所进行的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关的资产评估。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就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 由于资产评估这项工作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即使两家水平相当、非常注重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同一项资产进行评估 ,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换言之,要想认定一项资产评估结果失实,从技术的角度看非常困难。或许正因如此,实务中才会出现“公司上市前的资产评估是‘财务包装’的一项重要内容”,上市公司利用资产评估——进行“利润包装”的案例也才会屡见不鲜。至于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认定机构,有关法规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由此,我们认为应该重新审视有关法规,采取某种类似"釜底抽薪"的做法。例如,在公司改组上市时,严禁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调账。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现行规定描述 1.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现行的许多法规,包括《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会计法》等都对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如下特征: (1)相关法规的规定间存在着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如下表所示):一是对公司本身要不要进行处罚,有的法规做出了规定,有的没有;二是这些法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哪些处罚的规定不尽相同;三是这些法规对罚款数额的规定不一致。显然,这种状况下,在具体对某一公司或某人进行处罚时,到底依据哪一个法规便成为一个大问题。为此,应尽快统一相关法规的规定。(2)有关法规对公司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或是没有规定,或是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例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证券法》则末作规定。也许这是要我们援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06条也只是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本身亦十分原则。 2.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均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所受到的处罚可能包括:(1)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撤销事务所等。(2)民事责任,即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1)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等。(2)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其他法律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其他法律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类,我们不再加以详述。 (二)行政责任 由以上叙述可见,因财务报告粉饰问题而受到行政处分是当前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并且,行政处分的形式也多种多样。然而,行政处分真的那么有效吗?对行政处分作简单的分析后,我们就会发现其不少弊端。 首先,行政处分的威慑作用不够。警告处分不疼不痒,因为警告是建立在人们十分珍惜荣誉的基础上,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不以受到警告处分为耻;撤职或开除处分,由于上市公司等通常没有主管部门,其管理当局无所谓来自主管部门的撤职、处分,只可能受到来自证券监管部门的处分,对许多人来说,这并不能形成一种威慑力,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处分往往演变成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许还有可能得到提升;没收违法所得的处分是理所当然的,但要知道,查到的违法收人在实际违法收人中所占的比重往往不是很高,对一些人来说,也许还是“有利可图”的;罚款处分时,为数不多的罚款也不能形成威慑力,因为这点罚款往往早在、或以后会在其他事项中得到补偿;吊销资格证书的处分理应具有较高的威力,但在实际中没有资格证书的可以从前台走同后台,工作照样千,薪酬福利照样拿。由此看来,行政处分的威力并没有立法者所想象的那么大。 其次从行政处分的时效性来看。《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在客观上给行政处罚的运用造成了很木的限制,不少人也因此萌发了侥幸之心。 从上述分析知,行政责任虽然是追究财务报告粉饰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由于其存在上述弊端,我们不应对其过于看重。 (三)刑事责任 尽管相关法规中己经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相关法律主体的刑事责任,可遗憾的是: 第一,因粉饰财务报告被处以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就是被处以刑事处罚,处罚也不是十分严厉。就拿轰动一时的琼民源案来说,最后判决的结果是两人分别被处以两年和三年徒刑,与该案件本身的恶劣程度相比,严厉与否不言自明。导致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何在?一来可能与我国这种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定罪量刑的刑事制度有关,许多案件难以寻找到确凿的证据;二来可能与财务报告粉饰问题较为严重,以至法不责众有关。然而,“规定了刑事处罚,执行时不得不稀稀拉拉,这就象狗光叫不咬人,久而久之,人们就不把它当作回事了。” 第二,对某些人来说,刑事责任并不会让其“望而却步”。对他们来说,“如果通过内幕交易等非法行动能够狠狠‘发它一笔’,坐两三年牢快活后半生,也是值得考虑的买卖。” 第三,对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无用武之地。纵然法人犯罪,可以追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这可能无法对法人犯罪形成威慑力。追究某些个人的刑事责任,则有可能出现“替死鬼”的现象。 以上的分析表明,针对当前状况和刑事责任本身的特点,一方面需要加强刑事处罚的力度;另一方面,在追究有关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时,也需要考虑刑事处罚效力的局限性。 (四)民事责任 现有法规就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相关法律责任所体现出的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轻视民事法律调节的倾向,与市场经济是不相适应的。因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其各自物质利益基础之上的,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绝大部分又都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民事法律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各主体的经济利益。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民事赔偿具有调动有关利害关系人起诉的积极性,提高对财务报告粉饰者的威慑力等方面的优势。大量的案件告诉我们,多数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没有报案的积极性,但对于民事案件,如果受害者知道惩罚侵害者可望得到赔偿,他们就有了举报违法行为、协助政府部门调查以及起诉的积极性。“这不但是较低成本的执法行动,而且通过提高违规者被发现和处罚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制裁的威慑效果。”同鉴于此,应尽快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要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建立“信赖假定制度”。在一投资者起诉红光实业案中,法院以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显然,在民事诉讼中,我们不希望这种情况经常出现。但要证明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建议引入国外的“信赖假定制度”,即假定原告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已经信赖了被告提供的虚假陈述。 第二,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于个别投资者的利益有限,他们往往不愿意去起诉大公司、大机构。原因是告倒大公司、大机构费时费力,告倒它们的难度大。这一问题不解决,势必难以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发挥集团诉讼的作用。 第三,要对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既是起诉人在起诉时需要了解的,也是实施民事赔偿制度的关健。但迄今为止,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些经济损失,在法律上还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 (五)法律责任的分担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中可能涉及的法律主体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法律责任的分担便显得十分重要。就刑事责任而言,《刑法》第25条到29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就民事责任来说,如何确定有关法律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则是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结合红光实业案来剖析这一问题。该案中被告除了红光实业原董事外,还包括为红光实业上市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上市推荐人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假定原告胜诉,那么,有关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我们来分析有关各方的归责原则。就发行人红光实业来说,我国《证券法》规定了发行人的无过失责任。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红光实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所难免。但原告并没有起诉红光实业。 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仅是“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这里实行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同样,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一样承担无过错责任,主承销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推定过错责任。对于其他法律责任主体而言,《证券法》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规定,我们只能理解为这些机构承担的也是推定过错责任。 对于法律责任的分担问题,若任何一项法规均末予以规定,其结果往往是引用“深口袋理论”(Deep Pockets Theory),即采取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就由谁来承担的原则。这种分担方式使得法律责任转移到有经济能力承担的一方,由此将导致过失与法律责任的不相匹配,同时又怂恿了那些没有经济能力者去粉饰财务报告。在这一间题上,建议借鉴美国《私有证券诉讼改革法令》中的做法,即根据被告错误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法律责任的确定性与严厉程度 面对愈演愈烈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必须做好一件事:强化有关的法律制裁。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决定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两个变量——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和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法律责任愈严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愈大,威慑效果就愈强,反之就愈差。因而,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这两个变量的最佳组合。要提高威慑效果,就必须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或严厉程度,或者同时提高这二者。应该说,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的严重性与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低下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要解决这一间题,就必须设法提高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而其具体措施只能是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与严厉程度两个方面想办法。 就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来讲,加强行政处罚和充分利用民事赔偿制度是理所应当之举。诚如前述,某些行政处罚本身的威慑效果十分有限,但我们可以从其他方面予以弥补,例如提高罚款的金额等。对于民事赔偿,这一方面更是大有空间的。 在现阶段,仅仅通过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难以有效地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还应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上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对于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程度,需要采用这样两项举措:一是在相关法律上充分明确有关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二是改革现行的司法制度,让应承担法律责任者确实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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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危机公关案例分析论文主要是研究一个企业在危机中采取的公关活动,以及其产生的影响。企业危机公关是企业在面临危机时采取的公关策略的总和,它不单单是危机的媒体宣传,而是应对危机的一整套解决方案,包括制定危机应对计划,组织危机公关团队,开展危机公关宣传,制定危机应对报告,等等。案例分析论文可以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企业危机,来收集公关实例,研究危机公关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以及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够缓解危机影响。有效的企业危机公关案例分析论文,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危机,有效控制危机后果,保护企业声誉。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论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论文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破坏了资本市场的秩序,同时,一旦被发现,将会大大降低公司的价值。而财务造假的最根本原因是公司治理存在缺陷。鉴于此,文章从公司治理的角度,以万福生科这一创业板造假第一为例,对其造假手段和造假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剖析,进而提出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对策。

【关键词】 财务舞弊;公司治理;万福生科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5-0064-03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资本的趋利性也渐渐显现出来。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出现了一连串的财务造假案,如之前的深圳主板上市公司“银广夏”造假案,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绿大地”造假案。这些上市公司的造假案使投资者蒙受了巨额损失,损害了他们对上市公司以及中国资本市场的信任。虽然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不断加强,但是仍有部分公司受利益驱动,使用各种方法进行财务造假,2012年8月发生的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成为创业板造假第一股。

二、案例背景介绍

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成立于2003年的湖南省桃源县湘鲁万福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300268,股票简称“万福生科”。主要从事大米结晶葡萄糖、大米高蛋白、高麦芽糖浆等淀粉糖系列产品生产、销售,是稻米深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企业。

在上市不到一年的时间,万福生科就被曝出财务造假。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880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4600万元,虚增净利润万元,前述数据金额较大,且导致该公司2012年上半年财务报告盈亏方向发生变化,情节严重。因此万福生科被湖南省证监局立案调查,并于2012年11月22日被深交所公开谴责。随着案情的进一步发展,万福生科上市之前的造假行为也浮出水面。根据深交所2013年3月15日对万福生科做出的公开谴责,公司2008—2011年期间存在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形,累计虚增收入74000万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000万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000万元左右。其中,2011年度公司虚构营业收入28000万元,虚增营业利润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分别占公司已披露2011年财务报告中三项财务数据金额的、和。经对上述虚增数据进行调整后,公司2011年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额分别为27300万元、万元和万元,与公司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3年5月10日,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案有了最终结果,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违法违规案进行了正式通报,并对相关人员做出了处罚。

三、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手段简析

一般情况下,公司财务造假的结果是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虚增。根据会计上三个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增加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就是资产的增加。根据万福生科的公告,其具体的造假手段主要有虚增应收账款、虚增预付账款、虚增在建工程等。

(一)虚增应收账款

根据万福生科《关于重要信息披露的补充和2012年中报更正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显示,2012年上半年的应收账款净额由原来的12830万元更正为41250万元,虚增了近876万元。另外,报告显示。前五大客户发生了很大变化,如表1显示,更正前应收账款的前五名客户在在更正后的前五名名单中并未出现,并且,前五名客户的应收账款总额由512万元减少到164万元,说明其应收账款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包括伪造销售合同、虚拟销售业务等。

(二)虚增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是指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债权,但实际上,万福生科的这些预付账款并非都与真实交易挂钩。万福生科2011年年报上显示预付账款为10700万元,而实际更正后的金额为万元,虚增预付账款达1070万元。根据《公告》显示,2012年6月底的预付账款更正后为万元,而实际为万元,虚增了万元。万福生科通过虚假的交易,将公司的资金支付给粮食经纪人和农户。而事实上,一方面大部分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然后通过销售回款的方式收回资金;另一方面,随着工程的进一步开展,预付账款可以转向在建工程,从而达到了虚增在建工程的目的。

(三)虚增在建工程

通过在建工程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是万福生科最为高明的手段。因为在建工程还处在建设中,具有隐蔽性,不像应收账款那样容易被察觉。《公告》显示,2012年6月底,在建工程虚增8036万元。其中,项目虚增金额较大的项目如表2所示。供热车间改造工程、淀粉扩改工程和污水处理工程三项工程总共虚增了7500万元。

四、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原因分析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发生表明其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公司内部权力的划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的结果,三者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严重,大股东控制了董事会和经理层,同时,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内部监督被抑制,从而导致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股权结构高度集中

万福生科是典型的一股独大型企业。根据2012年年报显示,龚永福和杨荣华分别持有公司的股份,而二人为夫妻关系,因此共持有公司的股份。这种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使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龚永福夫妇二人。在缺少股权制衡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就会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公司的重大决策完全根据他们的意志来决定,使得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从而实现操纵利润、利益私人化的目的。关于万福生科2012年半年报的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万福生科也认为是因为内控松懈,内控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另外,公司实际控制人龚永福既是董事长又是总经理。这一“两权合一”的公司治理结构破坏了董事会和经理层监督与被监督的机制。董事长(经理)掌握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实际上就是经理层的自我监督,这一现象容易造成财务造假。

(二)独立董事不“独立”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决定了董事会的监管效率,因此,我国在2001年推出了独立董事制度。由于独立董事比一般的董事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所以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后,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也就有了保障。然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大多流于形式,大部分的独立董事只是兼职,根本不会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放在公司的事务上。据万福生科2011年年度报告显示,三名独立董事均参加了2011年公司召开的6次董事会,没有对万福生科财务造假行为发表任何独立意见。邹丽娟作为三名独立董事中唯一一名专业的会计人员,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实务经验较为丰富,对于公司造假行为不可能一无所知,说明已经失去了其应有的独立性,或者没有尽到自己的监督职责。另外两名独立董事单杨、程云辉分别是农业、生物领域的专家,说明万福生科选择行业专家作为独立董事,更多是把独立董事当成顾问,而不是监督者。因此,万福生科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其独立性,未能发挥制衡董事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三)审计委员会失效

审计委员会大多是由独立董事构成,而且成员中必须具备会计及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审计委员会作为重要的内部控制机制,对于公司内部的会计行为及披露的报表有较强的监督职能。然而,当万福生科出现较为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审计委员会仍然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情况。很显然,公司内部审计没有发挥正常作用,审计委员会对重大信息披露也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可以说万福生科审计委员会功能基本上处于缺失状态。

五、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启示

根据以上的分析得出,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归根结底是其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内部控制制度失效,为此,本文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以提高公司治理效率,防范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

(一)优化股权结构,降低大股东持股比例

股权越集中就意味着控股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行为的约束能力越强。在此情况下,控股股东所受的约束力较低,为了一己私利,对会计信息作出虚假披露,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为此,可以逐步降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机构持股、社会公众持股比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分散、大股东相互制衡的局面,建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表决权除权制度,从而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

(二)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的重要治理机制,其独立性至关重要。如果控股股东掌握了董事的任免权,则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将受到破坏,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也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因此,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可以实行控股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强制性表决回避制度,由中小股东提出自己的独立董事人选,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对于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运行效率也要加强监督,避免形式主义。

(三)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

股权高度集中情况下,如果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同一个人,则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的利益高度一致,管理层为了自身的利益,所作出的经营决策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而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公司治理模式使得决策不会受到异议。在此情况下,经理层就很容易滋生会计造假风险,从而侵占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建议董事长和总经理由相互独立的.两个人担任,从而实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内控制度。

【参考文献】

[1]安雷娜.浅析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以万福生科为例[J].商情,2013(7):31.

[2]胡伟.股权集中控制下的财务欺诈——基于万福生科的案例研究[J].商业会计,2013(12):44-46.

[3]刘航.试论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问题——源于帕玛拉特舞弊事件的思考[J].当代经济,2005(2):66-67.

[4]刘晓波.云南绿大地公司财务舞弊案例研究[J].会计之友,2013(2):62-65.

[5]杨清香,俞麟,陈娜.董事会特征与财务舞弊——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09(7):64-70.

[6]张俊生,曾亚敏.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公司治理角度的分析[J].经济科学,2004(6):87-95.

[7]周超,魏开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审计失败的原因与对策思考——基于万福生科造假的案例分析[J].西部财会,2013(7):67-70.

一、背景介绍

万福生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福生科”)是湖南省常德市的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稻米精深加工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2011年9月27日在创业板上市。2012年9月14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而被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立案调查。9月18日,万福生科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其股票从第二天开始停牌。10月25日,万福生科发布《关于重要信息披露的补充和2012年中报更正的公告》(简称《补充更正公告》),承认其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亿元、虚增营业成本亿元、虚增净利润4 万元,进而使得公司2012年上半年利润总额由盈利2 万元变为亏损1 万元,减少了,此外还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发布自查公告,承认财务造假。至此,万福生科成为创业板造假第一股。

二、舞弊手段分析

一般情况,企业财务造假的结果是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虚增。根据会计上三个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增加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就是资产的增加。根据万福生科的公告,其具体的造假手段有虚增应收账款、虚增在建工程、虚增预付账款等。

(一)虚增营业收入

万福生科的主要经营项目是销售大米、麦芽糖等多种农副产品。伪造绝大多数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相比正常售价的四五倍以上,由此所伪造出的销售收入是真实销售收入的一百倍以上,甚至有些产品并没有实际销售额,凭空捏造销售行为的存在。糖浆的实际营业收入为万元,虚假报告则表示营业收入为万元,虚增万元;麦芽糊精营业收入为0元,虚假报告则为万元,虚增万元;产品实际营业收入为万元,虚假报告为万元,虚增万元。

日前,万福生科发布2012年年报,公司去年亏损341万元。尤为蹊跷的是,尽管去年上半年生产线大面积停产,下半年又遭遇造假危机,万福生科全年却实现了亿元的营收,同比增长。“在造假东窗事发,销售大受影响的情况下,万福生科去年下半年还实现了亿元的营收,不能不让人怀疑其业绩的真实性。”由于万福生科造假事泄,带来产业链上下游生变:上游供应商趁机提价,使得公司营业成本大增;下游客户则减少采购万福生科产品的数量,或是要求公司降价供货,公司产品销量已有明显下滑。

此外,更正前应收账款中金额前五名在更正后3名未再出现,且更正前前五名应收账款合计金额达万元,比实际情况万元虚增了万元。说明应收账款存在严重造假行为。据调查,万福生科在销售合同中披露的与华源粮油经营部签订的两份合同,与傻牛食品厂签订的三分合同经两家企业老板及老板娘表示均不存在;而亿德粮油贸易行所有人黄德义与万福生科控股股东为亲属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存在伪造销售合同,虚拟销售业务等行为。

(二)虚增预付款

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中不仅包含工程款,还包括日常经营产生的款项。但是,万福生科的应付账款很少,2012年上半年末仅为763万元,可以忽略不计。至于预付账款,除2011年末外,金额也一直不多,2011年末,万福生科的预付账款比上年末增长了,对此,公司方面的解释是,“主要原因系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面启动,增加预付设备款项所致。”问题是,既然上半年末预付工程款理应减少,报表上预付账款却为什么还增加了许多?有人解释为日常经营活动中预付了很多采购款。然而,从历史数据来看,万福生科日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了太多的预付账款,从2011年上半年末预付账款同样不高来看,也不存在导致预付账款猛增的季节性因素。事实上,根据招股说明书,2011年上半年末预付账款中预付经纪人(原材料)采购款仅为955万元。

(三)虚增收入及利润

通过进行关联方交易,利用关联方虚构销售,通过销售定价差异,达到转移利润或虚增利润的目的。在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案中,出现明显地关联方交易造假行为。报告显示,湖南省傻牛食品厂、怀化小丫丫食品,贡献收入都在1300万元左右,但在更改后的`报告中,这两个公司已经从前五大客户名单中消失:湖南祁东佳美食品和津市市中意糖果公司贡献的收入分别为万元和万元,更改后变为万元和万元。

万福生科在外部设立大量虚拟供应商账户,这些账户的主人是一些真实存在的粮食经纪人,但实际由万福生科控制。通过预付款形式将自有资金转入这些账户,再从中提取现金或其他方式转回,构成销售回款,造成销售规模增加,从而虚增营业利润。

万福生科私刻客户假公章、编造销售假合同、虚开销售发票、编制银行单据、假出库单等一系列造假工序的配合,让虚增销售收入看起来合理,甚至到税务部门为假收入纳税。

虚增利润及收入,需要与“资产”相对应。万福生科在造假过程中选择了虚增“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项目,它的募集资金建设项目还在建设中,降低暴露的风险,至于预付账款,是否实际发生有待查证,也许实际上是将资金过账又转回。

三、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信号分析

半年报中,企业营业总收入达232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而营业利润以及利润总额分别只有2554万元和2874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了和-16%。而2011年年度报告中,企业营业总收入比2010年年度增长了,营业利润增长,利润总额增长。同为一年时间,营业利润与利润总额的波动非常之大,引人怀疑。

企业存在大量预付账款,均为“预付工程、设备款,工程尚在建设中”,而对应的客户均为个人,无法查实。

企业在建工程项目金额比2011年底增加了许多,但半年内完工程度却很低。供热车间改造工程完工程度只有50%,污水处理工程完工程度只有2%,此外,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2011年6月的在建工程的情况来看,并没有污水处理工程这一项目。那么,半年报中这个项目的真实性就很值得怀疑了。淀粉糖扩改工程,2012年半年报较2011年年报在投入金额增长了倍后,工程进度反而由90%降低到30%,而在2012年年报中则根本没有提及淀粉糖扩改工程,该工程是否存在或者已经完工不得而知。

四、财务舞弊启示

财务造假案件频频发生,不得不引起重视。更重要的是,财务造假并非一时速成的,长时间的运筹帷幄必然会有蛛丝马迹可循,我们必须反思如何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以及风险导向的审计模型,及早发现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在万福生科的案列中,伪造了大量银行凭证,在之前问题没有暴露与审查相关凭证票据不严有必要关系。因此,审计中应该重视相关企业原始凭证等的审核。万福生科属于高科技行业,而且是地方政绩企业,对它的行业背景,上市程序,资金支持,技术研发都是关键的审计突破口。也许要加强实地走访获取直接证据,对于以销售为主的公司,其与客户之间的联系也是相当紧密。因此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其各种业务的真实性,可以进一步预防和发现造假情况。

参考文献:

[1] 经济信息联播.创业板造假第一股调查[Z].证券市场周刊,2012,(43):8-9.

[2] 崔晓莉、武磊.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及启示[J].现代商贸工业,2013,(15)

[3] 宁平.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J].会计之友,2014,(25)

[4] 孙旭东. 万福生科预付账款造假[J].证券市场周刊,2012,(43):48-49

[5] 付强,刘秀兰.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的表现及其影响[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2,(4):122-126.

案例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人们认识当中说法不一样。一些观点认为,案例是含有问题或疑难情境在内的真实发生的典型性事件。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案例型毕业论文精彩范文,仅供参考!

筹资决策案例分析

【摘 要】财务决策中企业经常面临筹资困境,负债筹资的成本较低但是筹资风险很高,所有者权益筹资财务风险低但是筹资成本很高,如何权衡这两种筹资方式,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是财务人员需要精心规划的事情。本文试图通过案例的形式,从大方向上对筹资决策进行规划,希望能对财务人员有所启发。

【关键词】筹资决策;案例分析

一、可供选择的筹资方式

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由于生产扩张、投机需要、临时周转等需要筹集资金,筹资方式大范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负债筹资和所有者权益筹资。负债筹资即通过向债权人借款筹集所需资金。负债筹资成本相对较低,但是由于需要定期还本付息,因此一旦企业资金紧张,利润下滑,不能或没有按约定偿还负债,则可能面临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财务风险。所有者权益筹资,即通过企业所有者新增投资筹集企业所需资金。所有者权益筹资中,所有者在还本付息后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要求权,由于其分配在债权人之后,所有者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所有者权益筹资企业风险较小,但是所有者要求的回报也很高,而且很容易稀释企业股权、分散企业控制权,损害原有股东利益。两种筹资方式各有利弊,需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筹资决策——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企业设立的初衷是为企业的所有者即股东带来更多利益,因此企业的所有筹资和投资决策都应该围绕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更具体说股东财富最大化进行。因此,对于企业筹资决策可以选择净利润或者说税后收益为核心指标。但是企业要给股东创造更多财富,实现税后利润的增长,首先必须在不考虑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实现企业资金的最有效利用,获取最大的息税前利润,在既定的息税前利润下扣除税收和利息后才是税后利润。对于一典型上市公司,我们通常用每股收益来衡量股东财富的增长情况,因此,本文分析中,我们关注两个指标:息税前利润和每股收益。

案例:A上市公司目前拥有资本1000万元,其结构为:债务资本20%(年利息20万元),普通股权益资本80%(发行普通股10万股)。现准备追加筹资500万元,有两种筹资方案可供选择:(1)全部发行普通股:每股市价100元。(2)全部筹集长期债务:利率为10%。

1.企业追加筹资后,预计息税前利润330万元,所得税率25%,则企业应该选择哪种筹资方式才能实现每股收益最大化。

现在如果企业选择第一种筹资方式,全部发行普通股,此时企业总资本为1500万元,其中负债筹资200万元,所有者权益筹资800+500=1300万元(10+500/100=15万股),追加筹资后息税前利润为330万元,即通过投入1500资金,可以获得330/1500=22%的回报率。此时企业的负债利率仍然是10%,则说明企业运用资金的能力高于债权人,借款资金所获收益率还本付息后还有剩余,应该选择负债筹资。但是企业选择的是权益筹资,此时,企业获得税后利润(330-20)(1-25%)=万元,每股收益=元。

如果企业选择第二种筹资方式,全部负债,此时企业总资本1500万元,其中负债筹资200+500=700万元,所有者权益筹资800万元(10万股)。追加筹资后息税前利润330万元,资本回报率为22%,高于追加筹资后的平均利率10%,可以初步判定应该负债筹资。通过负债筹资股东获取税后利润(330-700*10%)*万元,每股收益=210/10=21元。虽然税后利润总数由于负债的增加有所下降,但是每位股东可以获得的收益却增加了。综上,可以知道,方案二的每股收益更高,应该选择负债筹资。

2.企业追加筹资后,预计息税前利润由于经济不景气下降到120万元,所得税率25%。则企业应该选择哪种筹资方式才能实现每股收益最大化。

同样的道理,如果选择第一种筹资方式,全部发行普通股,此时企业总资本为1500万元,其中负债筹资200万元,所有者权益筹资800+500=1300万元(10+500/100=15万股),追加筹资后息税前利润为120万元,即通过投入1500资金,可以获得120/1500=8%的回报率。此时企业的负债利率仍然是10%,获取的收益还不足以支付利息,负债只会导致企业更大的亏损,则应该选择权益筹资。此时,企业获得税后利润(150-20)(1-25%)=万元,每股收益=元。

如果企业选择第二种筹资方式,全部负债,此时企业总资本1500万元,其中负债筹资200+500=700万元,所有者权益筹资800万元(10万股)。追加筹资后息税前利润120万元,资本回报率为8%,低于追加筹资后的平均利率10%,可以初步判定应该权益筹资止损。若强行通过负债筹资股东只能获取税后利润(150-700*10%)*万元,每股收益=60/10=6元。税后利润更低了。

综上,可以知道,方案一的每股收益更高,应该选择权益筹资。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初步作出判定,当企业运用资金的能力较强,息税前利润较高,资金回报率高于考虑税收因素后的负债利率时,应该采用负债筹资的方式,给股东带来更高的每股收益;当企业运用资金的能力较弱,资金回报率比考虑税收因素后的负债利率还低时,负债只会使企业亏损更多,应该采取所有者权益筹资的方式。那么,息税前利润作为判断企业资金运用能力高低的指标其重要性就显示出来了。

我们可以找到一个息税前利润的平衡点,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筹资的无差别点,在这一点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筹资每股收益都一样。假设息税前利润为EBIT,则上述案例可以建立以下公式:[(EBIT-20)(1-25%)]/15=[(EBIT-70)×(1-25%)]/10。平衡点息税前利润为170万元,此时采用权益和负债筹资都可以获得每股收益10元,二者是无差别的。但是,如果企业息税前利润高于170万元,如330万元,企业运用资金的获利能力就会提高,就应该采用负债筹资方式以获得更多的剩余利润和每股收益;如果企业息税前利润低于170万元,如150万元,企业运用资金的能力就会降低,乃至不足以还本付息,企业就应该采用权益筹资的方式,减少损失,获取更高的每股收益。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选择筹资方式,在不考虑风险的前提下,应该围绕提高股东收益为核心,进行计算。如果是非上市公司,没有每股收益指标。可以采用净资产收益率作替代作类比计算。

参 考 文 献

[1]中级财务管理.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J].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地理案例教学初探

[摘要] 案例教学是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地理知识和地理原理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下和指导下,根据课标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学生的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共体地理问题能力,同时培养学生正确分析问惠形成地能力和协作精神的教学方式。

[关键词] 地理;案例教学

1 案例教学的背景

新颁布的《地理课程标准(实验稿)》,是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学科的特点和学生的认识规律,重点落在培养学生的能力上,在教学上要真正体现学生主题性,贯彻“人本教学”,即通过一些与学生生活联系密切的地理知识,体现了素质教育的要求,使学生从“学会地理”走向“会学地理”。其核心就是让学生从被动的“要我学习地理”变成主动的“我要学习地理”,从单纯的获取知识到学会获取知识的手段和方法。从而提高学生的地理素养和综合分析的能力。

为达此目标,案例教学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案例教学从广义上说,它可以界定为通过对一个具体教育情境的描述,引导学生对这些特殊情境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打破了传统教学中教师是教书匠和讲解员的角色,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的角色是指导者和推动者,其角色定位是要领导案例教学的全过程,其责任有三:一是课前教师要有针对性地选择案例,真正弄清楚一个案例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达到的目的,一般来说一个案例能很好地阐述一个地下原理;二是课堂上教师要领导案例讨论过程,不仅要引导学生有地下学科特色去思考,去争辩,去“解决”案例中的特定的地下问题,进而从案例中获得某种感悟,引导学生探寻特定案例背后隐含的各种地理因素和发展变化的多种可能性;三是教师要负责案例更新,使案例教学反映当前的实际和切合学生的实际,使学生对案例充满兴趣,这是案例教学的基础。

2 教学案例的设计和实施:

精心选择案例课题,案例的选取要根据课标要求来确定。地理教学在不同部分有不同的能力要求,因此在设计案例时要针对不同的内容提出对学生的能力要求。当然,课本的编写者已经在课本中为我们安排了一些案例,这些案例很经典,我们可以用,我们也可以自己选取一些案例。如在分析混合农业时,我们可以使用课中澳大利亚的案例。也可以自己根据当地情况选取珠江三角洲基塘农业作为案例进行分析。再如在讲授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位置范围时,能力要求低,只要学生能描述或在地图上指出(例如:可以直接的提出根据地图描述俄罗斯的位置,如果是第一次应当补充说明一个区域的位置应当包括纬度位置);而在讲授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时,就要求学生去查找并综合分析各种资料再得出结论。例如:为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我们就可以将美国农业生产作为一个案例,根据学生已掌握的部分知识,可以设计这样一个命题:“美国每年向俄罗斯输出大量的家产品,为什么?”在此案例中,学生可以从美、俄两国的地形、气候、农业生产方式、机械化水平等等方面去对比。去寻找答案。在此过程中。学生获得了一次运用地理知识综合分析问题的体验。

其次还要依据学生的能力和兴趣选取案例。例如:在讲授影响人口迁移的因素时,根据我校客家(包括新客家)学生比较多的这一特点,引导学生去分析为什么会形成客家人。另外,教师要尽量避免多次使用同类型的案例,因为这样同样会使学生没有兴趣,教师可以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案例(对比法、逆推法、实地调查等),如:在讲授美国的高科技发展时,可以联系学生生活在大城市里,让学生列举在我们生活中可以常见的一些美国生产的高科技产品(波音飞机、摩托罗拉手机、IBM电脑等等)。

课前及时布置课题,并做适当引导。课题选好后要提早一定的时间通知给学生,以便去搜集资料,为课堂的交流做好准备;对于一些学生第一次遇到的课题,教师应进行一定程度的指引,例如上例中有关人口迁移问题,如果是他们没有遇到过的,学生很难去下手的,所以有必要的提示(如客家人的迁移、民工潮等),再让学生自己通过查找资料分析资料结合常识,得出人口迁移是受自然环境、对生活和职业的需求等宏观因素的影响和受经济、战争等因素的影响。这样一来,学生基本上就能根据提示去查找资料分析解决问题。

合理调控课堂,案例设定好后,能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很重要的一环就在于针对课题的交流,课题的交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实施:

①就我个人执教过的班级而言,初中的学生要活跃,高中的学生不太愿意在课堂上进行交流或者是应付式的。学生之间进行交流,要视学生规模和班级座位的设计而定。我曾在七年级尝试过学生参与和师生交流,有成功也有不足:成功的是学生积极参与程度高,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学生也易于掌握;不足之外是一堂课的内容难以按时完成。这种教学可以使参加的学生感觉自己和每个同学甚至老师都是平等的,都有机会参与教学活动,并且可以与老师面对面的进行交流,达到师生互动、生生互动。

②全员的参与,在讨论中应当使每一个学生都积极的参与。我们可以将讨论交流提前到课堂教学之前进行,每个班在开学之初就分成若干个地理小组,以后每次的案例课中他们就作为一个单位,一起查找资料、讨论问题,课堂上也坐在一起。在课堂讨论时。由每个小组分别派一个代表阐述本小组对问题的观点,其他组员可以进行补充,这样就可以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全体的同学都尽可能的参与到讨论中来。

③艺术的总结。我们的案例教学不仅仅是要学生自己查阅资料

获得结论并展示出来,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使学生获得正确的地理知识和正确的地理分析方法,因此有必要对不同的小组针对案例中问题提出的解决措施进行评价选择。例如;在巴西的“热带雨林的危机”案例教学中,针对如何有效的开发和保护亚马孙热带雨林,同学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案(如:严格立法禁止砍伐树木、责成伐木公司将部分利润投入到造林中、将在该地区开垦的农民全部赶走等等),这些方案都有一定的道理,都反映了学生对这部分知识的正确认识,此时,教师应与学生共同分析出此问题答案的方向或目标,所以要组织全班同学进行讨论选择。

④做好案例学习中学生的评价我在案例教学中设计如下的案例教学课堂评价表

3 案例教学的注意事项

案例教学中,教师作为课堂的引导者,还必须注意以下的事项:

一是开放性原则,注意给学生提供自由发挥的空间,不要限制学生思维,对于不同的意见不要去批评,就算他的观点不合逻辑也最好让其他同学对他发表意见,如一些奇特的想法,也应予以肯定和鼓励,在讨论中教师应当将自己置之度外。也就是说在学生发表意见或讨论时不要参与进去,保持倾听即可。

二是教师提出的问题的引导性原则。问题应当紧贴案例,这样才可以使学生正确的把握问题指向,以及对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例如可以用这样的问题来引导学生:A、面对这样的问题,你认为该怎么办?B、对于这个问题,你有什么看法和建议?等等。

三是评价过程中,教师不要向学生给出所谓的标准答案。任何问题没有唯一的标准化答案,标准答案是控制学生思维的缰绳。还会让学生产生依赖和等待心理。学生的答案有道理,合符地理学科特点就要肯定。

四是注意培养学生团队、合作意识和交际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组成小组通过合作查阅资料、共同完成课题,教师应利用此过程有意识的提高学生之间的团队合作意识,和与他人之间的交际能力。

毕业论文案例公司名称过长

如果相似率在学校要求的范围内,没关系的毕业论文是专科教育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毕业生在毕业前需要进行撰写的论文,一般周期为一年或者半年,通常是在最后一学年。毕业论文主要是考察本专业的学生对于本专业所学知识的掌握与应用,为了培养学生科学素养以及研究能力,同时也能锻炼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为学生进入社会奠定基础。毕业论文撰写通常有几个步骤,从确定研究课题开始,到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步骤及方法,研究结果,结论等。专业老师在线权威答疑

分具体情况:第一种情况,案例使用的为知名品牌大公司,如:阿里巴巴、万达、腾讯等可以不必隐去。图片图片图片 第二种情况,案例使用的为非知名品牌大公司甚至是自己实习的公司,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在未经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必须隐去真实公司名字,以字母代替,如:以A公司为例等。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其他讨论尤其是需要发表的论文,是以发表为目的,如果提到具体企业的名字,说企业的好话还好,要是说企业的坏话,企业看到文章后可能会觉得作者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看你选择的公司以及论文中涉及该公司的内容是否属于机密,可以事先征求公司意见。一般而言,很多论文不提公司名字,而是以A公司、B公司替代。另外,也可以咨询导师的建议。首先,在未经公司的允许下把公司的情况(包括一些数据)写在自己的毕业论文里,如果公司追究起来,必然会引起纠纷。其次,有些论文在做案例分析时可能由于没有完全熟悉了解该公司,导致论文案例分析过程中出现与公司实际状况不符的情况,或者用词不精准在学术上对公司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图片涉及到公司机密的东西还是要慎重考虑的,最好征求公司同意,在文中也需要做一些处理。像是我们MBA学员要完成的商业应用计划一样,以某家公司作为案例分析,需要提供一份该公司盖章的同意书。学术期刊要求匿名是因为他们怕惹上不必要的官司,同理在一些要公开的毕业论文里面,也是要匿名的,因为很多毕业论文也要向社会公开,如果用真名,那么很难避免不吃官司。比如你调查研究了腾讯的股权募资情况,或者评价了对方的经营状况或企业文化,只要文章里面涉及到了一些对企业不好的言论,那么腾讯是有权找法务去起诉学术期刊与你个人的,因为刊发的论文不仅代表你个人观点,而且只要刊发就代表期刊也认同,也就是代表期刊的观点。就像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某一公司觉得新闻报道中涉及损害公司名誉的事情,也是可以控告新闻媒体诽

是几个字里就要有一两个字不一样,挺长的一个句子就一两个字不一样的话照样能查出,论文检测原理可见我空间

这个问题要看您的论文中是否涉及到该企业的核心数据和未公开信息,以及是否对该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在知网数据库上我们可以很容易看到对大公司如联想、华为等公司的分析和解读,这些分析的数据大多来源于公开信息,而且也没有对该公司过于负面的分析,不构成侵权。但如果使用的数据是未公开信息,或者论文中涉及关乎公司形象、声誉和股价的敏感话题就很有可能不太合适了。虽然不一定构成侵权,但是论文一定会被PASS掉,所以如果涉及敏感问题一般还是不要直接出现公司真名为好,欢迎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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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分析论文 论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摘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于规范证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但封闭武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日前我国开放武证券投资基金即将推出,本文从对封闭式基金存在问题进行探讨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开放武证券投资基金的优势,提出了正确认识我国开放武基金在发行规模、投资风险、投资理念、市场运作等方面的局限性;并就完善基金立法、建立规范的基金监管体系、制定正确的开放武基金发展步骤、加强理论研究和基金人才培养以及完善证券市场创造基金发展的良好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构想。 关键词: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构想 一、在我国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意义 从根本上讲,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于增加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扩大证券市场资金来源渠道,无疑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发展大型证券投资基金对股市而言,是一种长远的利好。因为证券投资基金在建立之后都要投资人市,从最终结果上看,必然会增加市场的资金供给。同时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其经营运作也必然会逐步规范化,而基金的规范化,对股市走势将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不仅如此.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化发展,也将对股市的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保证。目前我国股市暴涨暴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场内缺乏规范的机构投资者,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是培育场内机构投资者的一个重要途径。目前美国股市只有25% 是个人投资者,而日本股市几乎很少有个人投资者,绝太多数的个人.均采取加入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在发达国家的股市中,投资基金已成为投资的主体,而且由于投资基金的规模较大,其行为必然倾向于投资,而不倾向于投机。这对于股市的稳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1998年推出第一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始,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基金管理公司l4家,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34个,200o年末基金净值为847亿元,基金从业人员344人。 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存在过度投机的证券市场中,发展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直接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保证基金投资者的安全和收益?从历史上看,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基金,在熊市时效益是较差的。特别是老基金,由于在投资方向上缺乏内部约束.造成投资混乱的局面,搞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和证券投资均被套牢,绝大部分基金都出现亏损。只有在1996年后,股市出现大幅上场行情,一些基金才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从总体上看,以证券市场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基本上是靠“天”吃饭,即:在牛市中获利,在熊市中亏损,如果我国的证券市场出现持续低迷的状况.那么基金投资者的收益是没有保障的。 2.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应从哪里获得?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是唯一的财富创造者和提供者,在发达国家的股市中,支撑股市发展和为股市提供源源不断的利润的是上市公司的业绩及其成长性。大量基金人市通过操作获取收益,最主要的目的是与上市公司一起分享其经营发展的成果。因此,基金运作是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但是我国股市中的上市公司效益低下,无能力支撑高启的股价,也无法为股市提供源源不断的利润。基金也好.其他的证券机构也好,无法赚上市公司的钱,只好采取各种手段赚取股民的钱。当基金获利时,并不是依靠上市公司源源不断提供的利润,而是依靠新股民源源不断地人市及其源源不断地“前仆后继”,这种情况有可能使证券投资基金在发展中误人歧途。 3.如何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过度投机?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业绩处于逐年滑坡的状态,使得股市缺乏上扬的坚实基础,证券市场只能是一个高风险的投机市场,这也会助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投机行为。与此同时,如何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被作为炒作的投机对象?在我国缺乏上市公司业绩支撑的证券市场中,许多已挂牌上市的老基金,都曾是庄家控制的炒作工具,其投机的程度超过了股票,暴涨暴跌的幅度也远远大于一般的股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中。也难以保证不沦为机构投机的工具,成为炒作的投机对象。4.如何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从理论上讲,与基金有关的三种当事人,即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当相互独立,互相制约,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基金的合规运作。但是在现实中,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只能在市场中买卖基金单位,难以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直接制约关系,特别是在信用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基金投资人很难约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此外,目前的基金托管人大多是由商业银行来担任,商业银行在股市中并无太大的利益关系.其有关人员也不是股市的专家.托管人只负责有关资金的托管,很难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督。而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超人与大股东一般是证券公司等在股市中有利益关系的机构。因此,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在缺乏必要监督的条件下,有可能出现大股东操纵、私幕交易的问题。

帮不了你,还得看你有没有真才实学

浅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目前已初具规模,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世纪之初,我国证券市场既面临挑战,又面临机遇,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良好条件。因此,我们要抓住机遇,从扩大股票和债券发行规模、丰富证券交易品种加快发展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队伍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努力培育运行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推动我国证券市场迈上新的台阶。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初具规模,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展望21世纪,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我国证券市场推上一个新的台阶,这是亟待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的现实课题。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关键词:金融 证券市场 1 回顾中国证券市场的十年奠基阶段,我们主要取得了如下成就 ①初步构建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制度架构。②市场发展初具规模。截至2001年10月,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公司(包括A、B股)达1152家,市价总值为亿元,流通市值为亿元,这一市场规模表示: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开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③培育了一支规模较大、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队伍。截至2001年10月底,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开户数已经达到万户,有44只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商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投资于股市,开放式基金已经推出。虽然投资者队伍还需进一步发展,并有待成熟,但是不可否认,整个社会的金融投资意识已经大大加强。④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相对独立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经过十年努力,信息披露规则已经建立。市场参与各方尤其是上市公司,大都能在这个规则框架内及时披露其相关信息,从而使交易市场具有一个基本的规范。⑤建立了一个科技含量较高、富有效率的证券交易体系。沪、深证券交易所从起步阶段就注重发挥后发优势,整个交易、清算、登记、过户系统是世界上技术水平最高的交易体系之一。经过10年的不断改进,我国的证券交易体系运行稳定、效率较高。⑥证券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对风险的防范、控制水平显著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是市场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前提。只有监管的理念、水平有了切实的提高,创新化的市场行为才不会成为新的“风险源”。 2 我国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充分肯定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成就的同时,也应认识到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规模小,尚处于不完善阶段。总的说来,这个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债券市场多头监管,宽严不一 从西方各国经验看,一个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是债券市场发展的首要条件。各国将各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监管整合在证券监管机构之下(除了国债的发行一直由财政部负责之外),形成了统一、高效、互联的债券监管体系。 而我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构架十分复杂,存在多头监管。债券发行、交易监管以及结算分别由不同机构负责(见图)。最为突出的多头监管在发行监管环节,有限的四种债券分属四个监管机构审批,其中国债的发行审批由财政部负责,金融债(包括央行债)由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而可转换公司债发行的审批权在证监会。债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分离造成各类债券在审核程序、发行程序、发行标准和规模、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监管宽严不一,严重阻碍了债券市场的快速协调发展。比如企业债券的发行自2000年以来都是由发改委每年严格控制规模,发行名单和规模指标要报国务院特批,存在审批程序冗长、审批标准太严、发行方式陈旧、信息披露和监管处于真空状态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企业债券市场只能在这种严格控制下缓慢发展,2004年底余额仅为1232亿元,占到债券余额的区区,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0%以上的水平。 我国股票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证券法制法规框架初步形成,证券专业化监管队伍(包括发行监管和公司监管)业已具备,证券执法力度空前加强。目前的监管环境已经今非昔比,企业债券监管模式应该到了彻底反思和调整的时候了,否则这一债券市场重要分支的发展将远远落后于市场的需求。 债券品种单一,非公部门债券带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债券市场产品多样,国债以外的非公部门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债、资产证券化债、公司债都占有一定的比重。债券市场在企业(包括金融机构)融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国非公部门债券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企业金融严重依赖银行。过去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风险没有暴露,非公部门严重依赖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的需求被掩盖。在近年银行改革未实施之前,储蓄不断增加,银行贷款不断膨胀,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大企业的融资需求。二是长期以来机构投资者队伍不足。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有足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在2001年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出台之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发育不足,进入证券市场的机构资金也显不足。三是债券监管体制压抑发展。这一点上面已分析得很详细,不赘述。 交易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合债券交易的需要 从国外的经验看,做市商制度在发达证券市场已有很长的历史,在许多成熟债券场外、场内市场中广泛采用。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有做市商制度雏形。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运行后,债券交易不够活跃,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于2001年3月发布《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双边报价商的准入条件、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要求,确立了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随后批准中国工商银行等九家金融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批双边报价商,并在2004年7月将双边报价商正式改名为做市商,将其数量增加至15家,同时引入市场表现活跃的两家证券公司,丰富了做市机构的类型。但是双边报价商制度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由于目前的双边报价商制度对做市商各项政策支持不到位,实际上是只要求其履行做市义务,而忽略了其做市权利。具体表现在:一是融资融券便利不落实。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做市商进行融资支持,但没有具体落实措施:对其融券尽管有具体措施,但由于质押券种和折算比例对做市商比较苛刻,很少使用此便利。二是没有承销和配售便利。做市商在承销各类债券时没有得到非竞争性投标一定数量配售等优惠,没有把二级市场做市和一级市场承销配售管理统一起来。三是没有费用优惠。 3 对发展我国债券市场的政策建议 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 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监管体系应该是统一的,在我国应该由证监会来统一管理。这样做有以下几点优势:第一,有利于专业管理。证监会作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在证券发行审核、发行主体监管、流通市场建设、信息披露监管、中介机构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具有组织保障和专业经验,将债券市场纳入其现行的管理框架,有利于债券市场的专业管理。第二,有利于资源整合。证监会所具有的组织保障可以使债券市场的规范管理建立在不增加更多成本的基础上,在资源整合方面具有优势。第三,有利于我国债券交易市场的全面发展。对于公司债券、市政债券等急需发展的品种应在现有市场构架下尽快安排,从而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全面发展。 大力发展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债券等非公债券 目前我国除了少量可转债以外,还没有真正市场意义上的公司债,公司债的发行也受到严格的行政管制。最近刚刚修订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债发行主体的限制已经放开,公司债发行的审批也改成了核准制,这些都为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提供了良好基础。 大力发展公司债,首先必须理顺发行机制,根据市场化得要求制定发行条件。其次要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为债券市场的发展构建良好的基础环境。目前,我国缺乏权威的信用评级体系,机构,不能客观、实时地根据发债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评定发债主体的信用,这严重阻碍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再次,要加快公司债券品种和市场规模。最后,在法律方面尽快完善《破产法》和债权人信托制度,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创造法律条件。 交易所交易引进做市商制度 我国证券交易所还没有实行做市商制度,交易所债券交易与场外债券交易相比市场流动性强的特征并没有体现出来,交易量差距还越来越大。交易所应该借鉴银行间市场做市制度的经验教训,尽快在优势品种上推出做市商制度。企业债券一直是交易所上市的传统品种,目前与银行间市场相比在托管量和交易量方面还占有一定优势。应在企业债券产品上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配合融资融券、承销配售便利、适当减免费用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巩固交易所企业债券份额,在监管体制理顺的条件下快速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交易所推出做市商制度时应该注意不要成为大宗交易平台的副产品,而是应该在真正的交易体系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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