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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方向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5 12:33:18

行政法学方向论文参考文献

1、《中国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2、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3、孟鸿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4、张步洪:《中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5、李贵显、陈福信、张德信:《公共行政概论》,北京新魏出版社2002年版。7、《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8、《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报告选》2014年版,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网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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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行政管理论文的参考文献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是论文的重要构成部分。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一) [1]赵格格。服务,而不是掌舵:政府责任的皈依--兼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及启示[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03) [2]郁建兴,徐越倩。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浙江经验[J].中国行政管理。2012(02) [3]朱满良,高轩。从新公共管理到新公共服务:缘起、争辩及启示[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04) [4]甘黎黎。服务型政府构建的路径选择--基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视角[J].黑河学刊。2010(07) [5]甘黎黎。新公共服务理论视域中的服务型政府构建[J].传承。2010(15) [6]李松林。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J].理论月刊。2010(02) [7]施雪华。“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涵义、理论基础和建构条件[J].社会科学。2010(02) [8]蒋嵘涛,彭京京。服务型政府价值取向研究[J].求索。2009(10) [9]储岳峰。服务而非管制--新公共服务理论对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借鉴[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1) [10]金晶,王颖。委托代理理论综述[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06) [11]潘劲稳。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意涵及其实现途径[J].法制与社会。2007(10) [12]任勇,李晓光。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对策及评析[J].经济问题。2007(07) [13]费玉春,李正明。论公共服务型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J].安徽农业科学。2007(20) [14]杨杨。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6(03) [15]段黎。浅谈新公共服务理论下的政府责任[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1) [16]刘熙瑞,井敏。服务型政府三种观点的澄清[J].人民论坛。2006(05) [17]许明星,刘兵荣。非典过后加强农村卫生建设的思考[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5(07) [18]何颖。加快政府转型塑公共服务型政府[J].技术与市场。2005(03) [19]谢庆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途径:政府创新[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1) [20]吴家庆,徐容雅。提升地方政府能力的几点思考[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6)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二) [1]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2]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南博方.日本行政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5]皮纯协.行政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2 [6]罗豪才.行政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0 [7]杨惠基.行政执法概论.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 [8]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9]何士青.以人为本与法治政府建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10]张金鉴.行政学典范.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86 [11]林尚立.国内政府间的关系.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12]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3]姜明安,皮纯协.行政法学.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14]张庆福.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15]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l [16]王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研究.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6—9 [17]刘春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 [18]王毅.城管行政执法体制的现存问题与改革构想.城建监察,2006,4 [19]胡建淼.行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43 [20]楼向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以义乌为个案.2008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三) [1]王亮。完善中国公务员培训的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09 [2]马光涛。西藏林芝地区公务员培训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9 [3]高敬伟。我国公务员培训市场化研究[D].河南大学2009 [4]王璐。我国公务员培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D].河南大学2009 [5]柴晓丽。公务员培训有效性分析[D].华东师范大学2009 [6]王召征。新疆公务员培训市场化探索[D].新疆大学2009 [7]赵玲玲。我国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山东大学2010 [8]程倩倩。基于胜任力的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西北大学2010 [9]李青青。职业生涯导向的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西北大学2010 [10]赵永生。“以人为本”视角下的我国公务员培训的有效性分析[D].兰州大学2010 [11]任莉星。我国县级政府公务员培训研究[D].山西大学2009 [12]于森。陕西省公务员培训模式探讨[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0 [13]龙国良。基于有限市场化模式的湘潭公务员培训政策创新研究[D].湘潭大学2007 [14]陈婷婷。重庆市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创新研究[D].重庆大学2008 [15]张荣学。地方政府公务员培训工作探索[D].吉林大学2008 [16]卢韵玚。我国公务员培训评估体系构建研究[D].苏州大学2009 [17]张波。重庆市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研究[D].重庆大学2009 [18]刘雅静。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7 [19]韦忠继。欠发达地区基层公务员培训问题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08 [20]何玉姗,刘广磊。加拿大人事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企业导报。2011(08) 猜你喜欢: 1.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2. 大学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3. 2017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4.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5. 2017年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行政法方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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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需要进行后评估行政法规的界定所谓立法后评估是指:“以行政法规实效为实证基础,对行政法规制定后的效力期待与行政法规实效的关系比例所作的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和评价。”其特点是对实施一定期限的行政法规的协调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它是行政立法工作的继续和延伸。鉴于立法后评估的性质,美国将其规章审查制度中需要审查的规章范围主要限定在已经或将会对大量小实体产生重大经济影响的规章上。德国主要从经济范畴的角度来界定需要进行后评估的法律法规,如:对公共财政的影响;考虑财政计划;开支的增加/收入的减少;对各州和地方财政的影响;经济,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成本;对消费者的影响;对个别价格和价格水平的影响;成效监督等。而根据我国要尽快实现提高政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和立法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目的的要求,对需要进行后评估的法规范围可作如下界定: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法规;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需要进行修改的法规;为废、改、立提供信息而需要进行评估的法规;办领导交办的需要进行评估的法规。对应进行评估法规范围的界定是评估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只有针对当前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需要废止、修改的法规做出准确、及时的界定,通过对特定法规的评估,分析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出行政立法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才能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二、行政法规后评估工作的原则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原则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对应进行评估的法规进行分析、比较和研究,从而得出评估结论和相关建议。它是典型的实证主义的研究原则。行政立法后评估原则是进行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标准,只有后评估原则被确定得准确,法规评估才能得出科学、正确、合理的结论。因此,我们在立法后评估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是指法规整体的合法性。评估行政法规,既要从其是否符合《宪法》、《立法法》等上位法的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角度来审查,也要看其与其他相关上位法律和同级的法规是否相协调,还要审查其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进行立法的情况。只有坚持合法性原则,才能对被评估的法规有一个正确的认识。2、客观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原则所谓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客观性,一是指评估者要主观意志客观化,应以法规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与收集的信息为依据,对法规进行评估;二是指要把被评估的法规放到当时的环境和历史背景中去评估。一部法规制定时决不能脱离当时的背景和环境,因此,要历史客观地评估法规。但后评估要突出其真对性的特点,即要面对现实情况,该法规在当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及有效性如何。只有把客观性与针对性有机的结合,才能动态地对该法规做出科学、合理的分析。3、实效性原则所谓行政法规实效性是指国家实在法效力的实现状态。实效性原则是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核心原则,即以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立法目标实现的程度、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法律责任等为评估对象,对行政法规进行分析,判断其实效性。三、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方法1、分析比较法分析比较法是将搜集到的评估信息按被评估法规的章、节、条分类,对该法规实施前后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这种方法通过把对一定参数的对比分析和对群众、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该法规做出评估结论。这种方法较为容易,评估结论也直观,但其未把该法规放到整个法律体系中去考察,缺乏对其统一性、协调性的评估。2、成本效益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对行政立法的成本与其预期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权衡进行比较,以决定行政立法的取舍。成本效益分析法,现被广泛应用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被应用于立法前的一种主要评估方法,前期评估、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估相继使用,使立法成为一种动态的良性循环过程。成本效益分析法主要是对成本与效益的比较分析,对成本信息进行分析,比较容易,也比较直观,但对社会效益如何量化,难度就非常大,而且复杂。3、系统分析法所谓系统分析法是把被评估的行政法规放到涉及相同问题的法律体系中去评估,以上位法为标准,对相关同一层级的法规以及与之配套的规定统一进行评估,从而得出较为完整、准确结论的一种评估方法。这种方法不仅能发现被评估法规中存在的问题,还能发现与其相关法规和其配套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评估结论也比较全面、科学、合理。四、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内容1、对法规合法性的评估法规合法性的后评估是指对一部法规从各方面进行评估,审查其是否存在违法现象,也包括对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上位法修改了,同位法发生了变化,而该部法规未做相应修改的现象进行评估,还包括对法规中“另行规定”的规范的评估。合法性后评估的重点是对正在实施中的法规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如,河北省法制办正在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后评估,其把后评估工作与地方政府规章清理结合起来,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的静态问题,如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等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动态过程中评估地方政府规章的合法性与协调性考虑得不够。2、对法规中设定措施的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对法规设定措施的后评估,是以客观现实为基础,对措施是否可行进行评估。评估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就经济环境而言,措施不超前,也不落后;2)措施科学,要求合理;3)措施的实施如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原因有二,其一,是立法本身的问题;其二,是行政执法的问题,二者要区分清楚。最近杭州市法制办对《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行后评估,通过行政执法检查的手段,对该办法中设定的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评估时发现,由于受当地经济环境的限制,该办法中所设定的一些措施不可行。由此说明,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的措施,不具有可操作性,也很难达到行政法规预期实施的效果。3、行政法规预期目标的实现及其实现的程度行政法规预期目标的实现及其实现的程度如何是后评估工作中一个重要的评估方面,通过被评估法规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正负面影响,评估其立法目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科学性、公平性、是否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和是否代表、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评估行政法规预期目标实现程度的基本标准。对行政法规预期目标的实现及其实现程度的评估,可从该法规的实施而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入手,特别是因该法规的实施而取得的经济效益,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量化性,可评估出该法规在社会发展中起到的作用。4、行政法规中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否适当我们应从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评估:1)对该法规的宣传力度,是否已让相关人知道该法规设定的法律责任及违法的不利后果;2)在法规中只规定义务,未规定相应处罚条款。以上这两个因素是我们评估法律责任的重点。五、行政法规后评估的程序行政立法后评估的程序是关于评估主体评估时应遵循的步骤、时限和方式的规则,其对取得正确的评估结论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立法后评估程序可分为两类: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主要被应用于针对上位法变更而进行法规后评估的情况。下面主要对普通程序作一些论述。普通程序一般分三个阶段:1、行政立法后评估方案具体的行政立法后评估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根据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被评估法规的特殊性,制定出具体的评估标准、方法。2、行政立法后评估方案的实施阶段实施阶段首先是通过网站及媒体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等形式收集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加工分类,然后进行分析、比较,得出评估结论。3、行政立法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在对信息分析、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得出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应包括:被评估法规的成绩、问题所在,提出改进的建议、改进的措施和方案,为办领导做出废、改、立的决定提供信息。六、行政法规后评估的信息来源行政法规后评估工作的目的是为办领导、立法司能适时调整和完善法规而及时提供评估信息,而评估信息来自于对基础信息的分析、比较。从深层次讲,基础信息收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信息来源的广度。信息收集应通过社会调查、网站收集、听政会、专题研究、专家论证等渠道;2)信息来源的深度。所收集的信息应深层次地反映立法、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应表面化;3)信息来源的科学性。收集的信息对法规后评估工作应具有科学的导向作用,对非科学和不实信息应删除掉;4)信息来源的完整性。所谓完整性,其一是指当一部法规草案被征求意见时,就应建立资料库,颁布实施后也要对相关的信息资料进行跟踪整理,为从短期效益、长期效益全面评估该法规提供完整的信息资料;其二是指信息不仅来源于国内,而且来源于国外,对国外的评估信息要进行分类整理,做成摘要储存,为后评估工作所用。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在当前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立法工作的继续和延伸。我们要在拟开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中,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为指导思想,把立法后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把握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规律,为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信息。

就用下边论文的格式[摘要][关键词]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三、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四、我国行政主体的改革设想。[参考文献][1] 江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5-51页[2] 江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63-82页[3] 徐继敏.《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6年:109-133页[4]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6-48页[5] 皮纯协.《行政处罚法原理与运作》.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94-107页[6] 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94-106页[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92-117页[8] 雷新华.《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载《行政法研究》.2001年,第7期:29页[9] 庞京城.《论行政监督》载《海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32-34页[10] 石东坡 《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报》.2001年,第1期:45-46页[致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春萍老师的精心指导,刘老师从开题的论证直到最后论文的撰写都给予了特别细致、耐心的指导,使本人得以顺利的完成此论文。在次,我对刘老师在次论文撰写期间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作者:罗豪才行政法的核心是什么?对这个问题可能有不同的回答,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和理论模式。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权为核心够建理论体系传统的行政法学都是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战前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以及旧中国等,他们的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就是行政权。这集中表现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架构上结构方面。传统行政法学的结构主要由有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这三个概念的含义存在差别,运行机能也不尽相同,不是同等概念,但都与行政权有关,都是作为行政权的载体存在的。二是行政作用法或行政行为法,都是有关行政权运作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的法律。三是行政救济法。行政机关要为其权力的行使承担责任,给受损害的公民提供赔偿。总的说来,在历史上大陆行政法系国家强调以行政法为工具来保障行政权有效地行使,强调行政效率、公共利益等。英美传统行政法理论体系,主要也是三个部分,即由委任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三部分内容构成。这三个部分内容体现的中心原则,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委任立法是通过立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行政程序是事中控制行政权,司法审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可以看出,这种理论体系还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来构建,强调控权,不重视相对方应有的地位位置。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有过关于行政法性质、功能的争论,提出了控权、保权以及既要控权又要保权的三种理论观点。由于当时行政法学还处于起步阶段,又急于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便大量地从日本和我国台湾教材中“移植”其概念、原则甚至理论框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为制定行政诉讼法作理论准备,我国行政法学阶曾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展开一场关于行政法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争论。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场学术争论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因此争论并不深入的立法宗旨,与这一阶段理论争论有密切的关联。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实践的发展作了比较深入的总结。人们逐步认识到,虽然以行政权为核心构建行政诉讼制度,、强调维护和监督行政权,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整个行政法制、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来看,其视角比较狭窄,思路比较短浅,形而上学的片面性比较突出,认识到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具有很多缺陷很多,难以揭示行政法内在质的规定性和发展的预期,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事实上,二战后,特别是自80年代以来,无论是日本、美国还是欧洲,其行政法理论也不完全拘泥于传统的理论,也在不断探讨2。这些都促使我们重新考虑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二、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当前,理论界已就行政法的核心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我们认为,应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来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以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应该说在当前的理论界争议并不大,共识程度比较高。行政权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它只有同相关的概念结成一定关系,才有其实质意义。在行政法上,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行政法学归根到底也是权利义务之学。但是即便承认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也不等于只有一种理论模式。对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认知和定位的不同,以及价值取向、目标的差别,会形成不同的理论模式。第一种理论认为行政主体和公民的关系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把公民置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主张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强调维护行政特权。以这样的原则来构建的行政法理论体系,我们称之为“管理理论”。第二种理论强调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主张通过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来控制行政权,认为只有行政权受到严格控制,公民权利才有保障。其最大特点是突出监督行政的关系。,我们称之为“控权理论”。第一种理论曾主要流行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如苏联等,第二种理论主要流行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应该说,近几十年来德、日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已有长足的进步,无论在体系、方法、原则、规范,还是行政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并加以借鉴,但也应当看到,他们的行政法理论模式没有根本性的改变。第三种就是我们所倡导的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我们认为,行政法关系的各方主体都是能动的,扩张的,又有两重性。双方既对立又合作,是行政法制发展的根本原因。行政法对双方主体既要加以制约,又要加以激励。当然在中国现有的法治条件下,我们应该重点强调制约行政权。行政主体应维护和增进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方要理解和支持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特别要通过互动的参与机制,形成和谐、合作的行政关系格局。我们的理论框架正是建立在此基础上。因此,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来构建行政法理论体系,至少有三种模式。这些模式在价值取向、目标、规范体系、制度体系的设定,以及行政法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要求等方面都存在差别3。三、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创见与价值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是否还存在别的研究视角?是否还有别的研究范式,或者别的理论模式?回答是肯定的。行政法现象纷繁复杂,并在发展之中,人们的认识不断深化,行政法的研究方案也呈现多样化,理论模式决不会是单一的。何种理论模式更具合理性,有待时间的考验。但是,我们认为,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模式,主要有自己的有如下独特的创见和价值特点:(一)平衡理论为建立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良性互动构筑重要平台提供理论支持。要构筑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行政领域十分广泛,具体关系多种多样,非常复杂。但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范围将日益缩小,而以协商、引导等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为将大量增加。激励性规则的引进,将极大地改善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平衡理论认为,要构筑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良性互动的平台,必须保证行政法关系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从我国宪法上看,这个问题早已明确。但仍有不少人认为,“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法”,“主体地位不平等是行政法的本质特征”。我们认为,主体地位平等是现代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就我国当前转型的社会形态而言,首先要逐步提升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独立的主体;其次,要调整行政主体的职能,改革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第三,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其公共治理能力;第四,要尽量发挥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作用,保证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动态平衡平等。(二)平衡理论为调整行政法权利(权力)结构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指导。在行政法实践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行政主体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作为最优化的平衡状态是相对的,不平衡状态则是绝对的。平衡理论不仅在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上有所创新,同时非常注重对行政法制度的研究。主张构建调整权利结构的机制,明确评价权利结构平衡与失衡状态的标准,并通过相应的手段对影响权利结构平衡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效的调整,以维护和实现相对平衡的状态。平衡理论认为,有效的机制是发展和维持一种良好行政法制度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良好的机制调整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结构,一个完美的制度设计是无法在运作中发挥现实作用。因此,行政法学不但要对制度本身进行研究,还要研究相应的机制,通过机制的有效运作,实现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在行政法机制的构建上,应当特别注重对激励机制的研究。建立激励机制是现代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这是由现代市场经济、现代行政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而这些机制的构建与权力的配置、行政程序的设置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有着密切的联系。(三)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法特有的不对等关系。平衡理论首次揭示行政法关系的本质特征,认为行政法关系中的每一个具体关系都是不对等的。一般情况下,在实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形成行政机关为优势主体、相对方为弱势主体的不对等关系;在程序法律关系和司法审查关系中,则形成另一种反向的不对等关系。4不对等关系是行政法关系不同于私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特征。在行政法关系中,一定的不对等关系的存在是必要的,但不等于所有的不对等关系都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也不等于不同性质的不对等关系必然形成平衡的行政法关系。平衡理论对行政法中不对等关系的揭示,有助于行政法在权利义务配置的合理化方面取得的突破。我们在研究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关系的形成过程的同时,要研究正向不对等关系的必要性、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非强制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不等关系的特征和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中的反向不对等关系等等相关问题。另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对等程度的区别,具体法律关系的不对等与行政法关系平衡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与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制度构建之间关系。把不对等关系问题的研究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安排相结合,改善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结构。(四)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程序的性质。行政程序制度的建构对于建立和维持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对行政程序性质的研究和探索至关重要。传统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程序规范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既可以是权利性规范也可以是义务性规范。不同的学派持不同的主张,集中体现了不同的程序性价值取向。这种观念阻碍了行政程序理论的发展和行政程序制度的建设。平平衡理论第一次把行政程序界定为行政行为的时间和空间的表现形式,并根据双方的情势,认为把行政程序法应重点制约行政主体的行为,应为其设定更多的规范界定为义务性规范。,但不同的行政行为其适用的程序的性质应有所不同,行政相对方亦应遵守必要的义务性规范。是对行政程序理论的重要变革。平衡理论认为,义务性的行政程序规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义务性规范,行政程序其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权利的影响程度。但行政程序不应是越复杂越好,越严格越好,而是要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安排。对于严重影响相对方权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应当设置严格的行政程序,以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对于不会严重影响或者不会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建议行为等,应当设置相对宽松的行政程序,要给行政机关积极行政、充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留有余地。(五)平衡理论有利于行政法方法的创新和引进。促使行政主体和相对方进行良性互动、进而调整权利结构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平衡理论主张运用各种有效方法实现权利义务的均衡化。这有利于方法论的创新和引进。除了传统的历史、比较、逻辑等方法外,平衡理论更多地运用博奕和利益衡量的方法研究行政法的制度、机制和规范。在某种程度上讲,行政立法是一个通过博奕的方法使行政主体和相对各方达成共识或达成一定的共识,并通过一定的程序上升为法律和政策的过程;行政管理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在既有的规则(法律规范和行政政策)的框架内的博奕过程。平衡理论为引进博奕方法研究行政法问题提供理论上的可能,而博奕方法有助于分析和解决行政机关和相向对方的动态矛盾,为制度的设计和机制的构建提供实证依据。博奕方法的引进,有利于促进作为博奕规则的法律规范和行政政策公平、公开,并有利于优质的行政对策的产生和行政管理质量的提高,对于揭示行政法的价值取向也有重要意义。由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司法审查案件中有着充分的体现,利益平衡已经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司法方法。平衡范畴不仅体现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状态,同时也体现一种方法。在司法过程中,利益衡量是法官审视行政法主体之间博弈是否符合原则和规则的重要方法,同时,利益衡量也是在司法解释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促使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方法。这种方法正在司法审查的各个领域受到重视并得到不断运用。(六)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法的功能。关于行政法的功能问题,理论界历来争议很大。我们可以换一个思路,从平面思维转换到立体思维,可以认识到行政法应当为行政主体和相对方良性互动的构建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首先,行政法为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提供一定的程序和机制,使各方有可能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5这种利益主张表达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为一个政治过程,但更多的应当体现为一个行政过程,这就要求行政程序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其次,行政法还应当为行政机关和相对方合理的利益主张的实现提供渠道和保障。其三就是这是一个权利补救的问题,即当相对方的合理利益主张无法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机制获得实现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候,提供应当有一个后续的制度和机制作为权利补救的保证。此外第三,行政法不但应当具有为行政法主体利益主张得到代表并得以实现的功能,还应当具有保护行政法主体利益以外的权利的主张和实现协调发展的功能。行政法的功能不应当简单的界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保护公民权利,我们需要通过对行政过程的研究,揭示现代行政法的最高真正功能,并为行政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尽管平衡理论提出了自己的创见,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但目前还存在一些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今后,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相对方行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平衡理论是一种开放式的理论,自身也正在不断的完善。理论模式的变化,会引起行政法概念、原则、制度等方面的变化,也会引起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和目标的变化。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整体把握。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开拓进取。例如:注意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研究,主张现阶段要强调提升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合理定位行政职能,调整行政权力,综合利用相关因素,逐步实现权利(力)结构动态平衡、实现利益均衡、实现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主张整合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调整规范体系,形成统一、有机、协调的行政法律制度;强调制约与激励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行政法机制;主张行政程序重点制约“硬性行政行为”,对“软性行政行为”,则重绩效,只要求其符合一般程序原则;主张保障行政相对方权利的行使,促进其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营造一种合而不同、和谐的行政法制环境;注意研究行政法制方法,提倡在某些决策过程中,通过各方反复博弈,形成广泛共识,并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坚持行政法治原则支配整个行政过程,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实现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均衡化;等等。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研究行政法平衡理论的不是我一个人,而是一个不断扩大的群体,并已历时十余年。本书作者是参与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一员,为行政法平衡理论研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本书以两个对立的理论模式为切入点,对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作了系统的、历史的、比较的研究,对行政与法律的基本理论作了深入的阐释,对中国的行政法理论状态提出不少建设性批评观点,反映了一部分平衡理论研究的成果,具有一定的创见。本书作者作为一名法官,对基础理论的实践运用价值问题有较为深入的观察和分析,有独到的见解。因此,本书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机制,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注释:1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理事长。2 可参见:(英)CarolHarlow, RichardRawlings,在《Law andAdministration》(《法律与行政》)一书中关于行政法的“红灯理论”和“绿灯理论”的论述;[日]和田英夫在《现代行政法》一书中关于“对以公共权力为中心的行政法体系一直在传统的行政法中占主导地位,现在人们对此提出了疑问和批评,不断主张建立新的方法”(第12页)的论述,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3 关于行政法的三种理论模式,即“管理理论”、“控权理论”和平衡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历史过程以及它们之间的相异之处,我曾在一些论著中论及,也有其他同志的相关论著可以参考。可参见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 参见罗豪才、袁曙宏:《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石》,《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和“平衡理论”范畴》,《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5 美国学者理查德·B·斯图尔特认为,“历史上,行政法的根本前提始终是限制政府权利以保护私人自治权”,然而,由于积极行政的出现,公民的参与,“私人行为和政府活动截然两分的领域已经融合在一起”。这个设想就不再是一个适当的模式了,外部对政府控制的原则已“无济于事了”。他更认为,“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沈岿译:《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96-197页。

行政法毕业论文方向

行政法专业的硕士毕业论文,我写的是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制度研究 ,从开题报告到论文都是在志文网写的,那里的老师写的还可以,我导师那么严都能过关,庆幸啊

公共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一、绩效考核与管理(丰俊功)1、政府绩效管理平衡记分卡在地方政府绩效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平衡记分卡在XX市政府XX部门绩效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平衡记分卡在党政部门绩效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平衡记分卡在XX市政府XX部门党政管理部门中的应用研究2、公务员绩效考核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研究XX市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XX市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研究XX部门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XX部门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研究XX市基于平衡记分卡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XX部门基于平衡记分卡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XX部门基于平衡记分卡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研究XX市XX部门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研究XX市XX部门公务员量化绩效考核研究XX市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研究XX市公务员量化绩效考核研究XX市公务员分类分等绩效考核研究XX市XX部门公务员分类分等绩效考核研究XX市公务员分类分等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研究XX市XX部门公务员分类分等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研究XX市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中国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中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中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3、市政学XX市户籍制度改革研究(选取有户籍制度改革有特色的城市)XX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模式研究4、电子政务XX市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研究电子政务在XX市XX部门中的应用研究政府采购在电子政务中的应用研究二、行政与政策(于海艳)1、危机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预警机制研究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政府应急管理机制2、户籍制度改革3、行政垄断4、行政机构改革地方政府与市场化改革当代中国地方政府改革第三部门发展与政府改革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变革地方政府制度创新行为研究5、行政职能转变 中国入世与中国政府职能转变服务型政府乡镇政府经济职能探讨全球化背景下的政府职能研究6、公共政策执行研究7、当代中国公民参政研究互联网在公共政策中的作用8、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公共政策选择三、政治、制度、社区、非政府(韩丽雯)1、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问题2、 中国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问题3、 服务型政府的监督机制问题4、 中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5、 中国政府的危机管理6、 当代中国的党政关系7、 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探讨8、 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9、 当代中国“条条”与“块块”的关系问题10、 当代中国政府的大部体制的问题11、 当前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12、 政治民主建设问题13、 当前中国的政治文化建设问题14、 非政府组织的法规建设探讨15、 非政府组织存在的理论基础探讨16、 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功能探讨17、 非政府组织的内部管理探讨18、 非政府组织对中国政治权力结构的影响19、 城市社区管理的理论基础20、 城市社区管理的模式探讨21、 城市社区管理的法律保障问题22、 非政府组织与社区发展问题23、 建立和完善我国NGO组织监督机制(以汶川地震为例)24、 简析非政府组织(NGO)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作用四、社会学、社保、社会调查、社会工作(王静)1、社会保障类:理论类---公平还是效率:当代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理性选择与思考中国古代社会福利制度研究农村类---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当代中国的农村养老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医疗等)问题研究我国农村与城市社区社会保障政策的反差分析农民工就业与劳动力市场建设(可运用社会排斥理论)农民工就业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研究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研究农村扶贫问题研究城市类-当代中国城市贫困问题与社会救助政策研究当前中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析完善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城市化进程中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研究城镇人口结构性失业的突出矛盾及治理体系我国城市“低保”制度建设的实证分析就业失业类-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障促进研究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障的制度选择非全日制就业(或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的社会保险政策建议国外失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国际社会治理失业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我国失业预警系统与就业对策研究转型时期结构性失业的救济及职业培训政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对我国就业形势的影响其他-- 银色浪潮的冲击下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的制度转制成本及其化解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架构的思考我国军人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灾害救助研究(以汶川地震为例)商业保险消费心理研究商业保险需求群体的实证分析2、社会现象类:基于网络社会下的青少年“文化反哺”现象研究探析和谐社会理念下的社会流动机制建设网络民意与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论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现代生长3、社区类:社区矫正中的政府角色与社会力量社区矫正在矫正青少年罪犯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社区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落实及有关对策从建设市民社会的载体看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社区的角色地位4、应用实务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问题;当前大学生网络素养实证研究;民办高校学生多元评价体系的实施;民办高校贫困大学生群体状况调查民办高校贫困生救助体系状况调查广告对当代大学生消费结构观的影响;大学生宿舍文化(或流行文化)现象调查;人力资本与大学生职业地位获得研究大学生就业中的歧视(性别、地区、学校等)及其应对问题当代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及其相关因素分析养老院老人生活状况调查我国社会志愿者制度的现状分析某社会问题的现状,原因,对策分析某城市社会中介组织的现状与对策研究我国政府对民间组织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城中村:农村城市化的困境与出路转型期城市社区自治:理念、问题及建议试论和谐社区理念下政府与社区关系的重构 中国社会分层研究中国社会流动问题研究中国社会控制问题研究5、社会理论研究当代中国城乡二元化结构分析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形成和分化当代中国弱势群体分析社会舆论与社会风向对当代中国社会政策选择的影响传统孝文化与家庭代际和谐五、 (多俊岗)六、(刘亮、黄春梅、陈国杰、蔡敏)1、行政伦理2、行政文化3、社会信用研究(包括信用理论、信用机制、信用制度、信用评价内容)七、行政法、公务员(胡海春)1、 论我国公务员的考试选拔机制2、 公务员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3、 国家公务员保障机制研究4、 论我国公务员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5、 对完善公务员廉政制度建设的思考6、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完善7、 公务员聘用制度研究8、 中国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的不足和对策9、 公务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10、 西方文官制度研究11、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研究12、 公务员保障机制研究13、 公务员制度与行政效率14、 论国家公务员收入的规范化15、 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机制16、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17、 论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所存在的问题18、 论中国公务员的退出机制19、 论公务员回避制度研究20、 完善我国公务员的选任制度21、 健全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制度22、 中西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23、 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24、 公务员管理研究25、 浅析公务员的高薪养廉问题26、 行政法制27、 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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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写行政法方面的,宪法太抽象,理论性强,没有深厚的理论知识是难以写出好文章的。最好选择小一点的题目,即“小题大作”,比如行政组织法的完善、行政监察制度研究啊等等,其实一个毕业论文题目,别人是不好给你指导的,要看你自己对什么感兴趣,没有兴趣的文章会写的很恼火的,你最好是自己好好想想,找一个适合自己的题目吧!越小的题目越好写一些

行政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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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论文的参考文献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是论文的重要构成部分。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一) [1]赵格格。服务,而不是掌舵:政府责任的皈依--兼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及启示[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03) [2]郁建兴,徐越倩。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浙江经验[J].中国行政管理。2012(02) [3]朱满良,高轩。从新公共管理到新公共服务:缘起、争辩及启示[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04) [4]甘黎黎。服务型政府构建的路径选择--基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视角[J].黑河学刊。2010(07) [5]甘黎黎。新公共服务理论视域中的服务型政府构建[J].传承。2010(15) [6]李松林。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J].理论月刊。2010(02) [7]施雪华。“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涵义、理论基础和建构条件[J].社会科学。2010(02) [8]蒋嵘涛,彭京京。服务型政府价值取向研究[J].求索。2009(10) [9]储岳峰。服务而非管制--新公共服务理论对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借鉴[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1) [10]金晶,王颖。委托代理理论综述[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06) [11]潘劲稳。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意涵及其实现途径[J].法制与社会。2007(10) [12]任勇,李晓光。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对策及评析[J].经济问题。2007(07) [13]费玉春,李正明。论公共服务型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J].安徽农业科学。2007(20) [14]杨杨。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6(03) [15]段黎。浅谈新公共服务理论下的政府责任[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1) [16]刘熙瑞,井敏。服务型政府三种观点的澄清[J].人民论坛。2006(05) [17]许明星,刘兵荣。非典过后加强农村卫生建设的思考[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5(07) [18]何颖。加快政府转型塑公共服务型政府[J].技术与市场。2005(03) [19]谢庆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途径:政府创新[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1) [20]吴家庆,徐容雅。提升地方政府能力的几点思考[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6)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二) [1]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2]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南博方.日本行政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5]皮纯协.行政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2 [6]罗豪才.行政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0 [7]杨惠基.行政执法概论.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 [8]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9]何士青.以人为本与法治政府建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10]张金鉴.行政学典范.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86 [11]林尚立.国内政府间的关系.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12]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3]姜明安,皮纯协.行政法学.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14]张庆福.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15]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l [16]王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研究.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6—9 [17]刘春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 [18]王毅.城管行政执法体制的现存问题与改革构想.城建监察,2006,4 [19]胡建淼.行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43 [20]楼向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以义乌为个案.2008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三) [1]王亮。完善中国公务员培训的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09 [2]马光涛。西藏林芝地区公务员培训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9 [3]高敬伟。我国公务员培训市场化研究[D].河南大学2009 [4]王璐。我国公务员培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D].河南大学2009 [5]柴晓丽。公务员培训有效性分析[D].华东师范大学2009 [6]王召征。新疆公务员培训市场化探索[D].新疆大学2009 [7]赵玲玲。我国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山东大学2010 [8]程倩倩。基于胜任力的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西北大学2010 [9]李青青。职业生涯导向的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西北大学2010 [10]赵永生。“以人为本”视角下的我国公务员培训的有效性分析[D].兰州大学2010 [11]任莉星。我国县级政府公务员培训研究[D].山西大学2009 [12]于森。陕西省公务员培训模式探讨[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0 [13]龙国良。基于有限市场化模式的湘潭公务员培训政策创新研究[D].湘潭大学2007 [14]陈婷婷。重庆市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创新研究[D].重庆大学2008 [15]张荣学。地方政府公务员培训工作探索[D].吉林大学2008 [16]卢韵玚。我国公务员培训评估体系构建研究[D].苏州大学2009 [17]张波。重庆市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研究[D].重庆大学2009 [18]刘雅静。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7 [19]韦忠继。欠发达地区基层公务员培训问题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08 [20]何玉姗,刘广磊。加拿大人事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企业导报。2011(08) 猜你喜欢: 1.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2. 大学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3. 2017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4.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5. 2017年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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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行政方向

法学的中国化既不同于法学的近代化,也不同于法学的本土化,它是西方法学和中国法学的双向互动融合过程。以下是专门为你收集整理的法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供参考阅读!

试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缺失及完善

论文摘要 近年来,安全行政许可的监管不力及缺失已成为直接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和食品企业生存与发展以及健全的市场机制建立的重要问题。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与症结之所在,以期对如何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提出拙见。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行政许可 行政监督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食品安全永远都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然而近来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频频为我们拉响警报。在己经发生的这些食品安全事故中,不少食品生产企业是获得相应行政许可审批的,但它们在具体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往往由于行政监管的缺失、商家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试图挑衅食品安全的底线。

一、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分析

按照食品安全监管流程来讲我们可以将食品安全监管分为两个部分,即食品安全的行政许可阶段(事前监管)和商家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后在生产流通环节中的行政监督阶段(事后监管)。

(一)食品安全行政许可

食品安全许可是行政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后,赋予其从事食品安全法律所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用品的生产经营资格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许可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新资源食品的审批、保健食品的审批、特殊营养(强化)食品的审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食品添加剂的审批,食品用洗涤剂与消毒剂、食品用产品的审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培训合格证发放等九大类。上述九大类许可又可以按照其行为内容分为产品类许可和生产及经营条件类许可两大类。

(二)食品安全监督

所谓食品安全监督,是指在食品的生产、流通过程中,依法享有食品监管职能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进行干预和控制的行为。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对此都有专门的章节规定。

对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相对人的进行监督管理领域,我国一般采取两种手段,一种是对食品安全采取分段式监管,这种监管强调对食品安全许可的监管要覆盖从地头到餐桌的每一环节,其中监管部门包括农牧、卫生、质监、工商、食监、药监、商务、粮食、城管等多个部门。另一种是品种监管模式,即与专业人士展开合作,由具有专业素养的监管人员分别负责食品的监管。通过聘请医药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方面的权威专家积极参与到食品检验检测中,从技术上严格把关,实现食品、药品给予有效的专业监管。

二、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的现状及评价

(一)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设置及缺陷

监管机构都是行政部门,即存在着多部门监管的职能管辖和各级别行政部门之间的级别管辖分工。而从我国目前设立的诸多负有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职责的机构来看,我国在食品监管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存在着诸如机构重叠和职能分离等缺陷,不利于监管目的的实现。

1.横向分离问题

所谓食品监管机构设置的横向分离问题是指: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审批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分离。即在行政系统内部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审批,而食品安全监督则由许可审批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具体执法。例如,保健食品的审批、发证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日常监督在卫生部门。这种情况无疑是对保健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这项完整的工作分了家,出现保健食品的.审批和监督分离的脱节现象,由于两个部门规定的不一致,给审批工作造成了混乱,严重影响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在同一行政级别中,食品安全许可审批与实施监督的这种横向分离体制在一定范围里形成执法主体多元化的局面。多部门介入的结果不是提高执法监督效率,往往是事与愿违地导致食品监管执法相互配合的脱节,甚至严重降低了监管的效率。一方面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不面对多元监管部门,无端增加了许多环节,另一方面,由于多元化的监管部门,使得这些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难度加大、监管成本高而监管效果反而低下、时效性欠缺达不到监管的真正目的。更有甚者,在大大降低行政效率的同时,各个监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明,推诿扯皮,造成行政系统内部矛盾丛生。

2.纵向分离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许可实行所谓多级审查制度,即食品安全许可审批机关往往是食品安全监督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提高审批机关的等级,强化食品安全的集中管理,可以有效地预防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部门保护主义,实现中央统一的宏观调控职能。

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配套制度保障,多级审查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在获得行政许可证之后的监督却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实践证明,仅仅提高许可审批机关的级别,并不能有效地在下级监管机关和食品生产企业之间建立有效的利益隔离带,相反,出于地方政绩的需要或碍于食品生产企业的熟人情面,具体实施食品监督检查处罚职能的基层监管机关往往会怠于监管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企业睁一眼闭一眼,导致放纵违法。

3.重复许可,监管主体重叠

目前,在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九大类食品生产企业同时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这就导致重复许可的存在。

各级监督机构为了补充各级政府投入的不足,往往实行,加上食品安全许可的审批和后续监管有行政收费和监测收费的利益驱动,使得各级审批部门不依照法律的规定,争抢食品安全的审批。有的审批机构为了能让许可申请单位能在自己的机构进行申报,擅自降低标准发放许可,甚至越权审批。使得这项审批工作出现了混乱。使得相当一部分完全不符合安全许可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形成市场恶性竞争,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食品安全监管实施机制的缺陷问题

2011年初,舆论把大众的目光又再次聚焦在了食品安全问题。3月的“瘦肉精”事件,4月的“染色馒头”事件,6月的“地沟油”事件和8月的“问题血燕”事件,舆论的矛头开始指向食品监管机关,老百姓不满食品监管机关的执法不力,纷纷质疑包括所谓“国家免检产品”等在内的执法合法性、合理性。

1.监管的实施缺乏专业性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正常运行需依托良好的监管技术,对检验检测手段有较高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因此在机构设置中应当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检验检测设备的先进程度与食品监督的专业性相匹配。然而实践中,在很多技术性事项上,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执法人员专业性程度较低,一旦面对技术含量较高较复杂的案件时往往难以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例如“三氯氰胺毒奶粉”事件,以行业通用的“凯氏定氮法”能检测出食品中的氮含量,但却无法甄别出含氮物质是真正的蛋白质还是“伪蛋白”,这就给企业在乳制品中以添加高含氮量化合物冒充蛋白质留下可乘之机。

2.分段监管模式使综合监管难以奏效难以实施

如前所述,虽然几经调整,我国业已形成多部门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该模式形式上看起来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但实际上无法真正解决监管权力在不同的行政机关间的人为划分,导致食品安全许可监管缺位、交叉、重叠甚至是越权。

具体说来现行模式存在如下弊端:一是在基层的具体实务操作中,食品安全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有时候是难以截然分开的,这样模糊的界限势必使得执法部门的职能管辖分工无法明确,所谓分段监管首先在“分段”上就遭遇瓶颈,无法操作。二是分段监管的背后,其实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长期形成的各自为阵、权力交叉,这样多头监管容易造成没有协调统一的运行机制进而造成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执法部门往往从自身部门利益出发遇到好处就蜂拥而上,遇到责任就退避三舍,造成要么越位监管要么缺位监管的窘境。三是食品安全监督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拨款,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分段监管的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在检测水平、技术实力和资金配给上存在较大距离,违法企业往往前往技术较薄弱的行政区域注册完成检验,利用这一差异进行规避。四是分段监管模式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模糊、用语抽象概括,实践中难免导致职能交叉和空白,难以实现从食品的供应、生产、流通、消费直至回收,各环节环环相扣,分段监管的监控目标。

3.监管模式单一化

在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一般采用事后惩罚这一补救措施,主要以年检和定期检查为主,十分单一。

年检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惯用手段,通常是以行政许可相对人自我申请与陈述为主。而常理下,行政许可相对人是不会自己揭露自己违反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因此企业一旦恶意造假,那么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制度就如同虚设。另一方面,一年一次的定期检查,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可以很容易的通过突击来通过相关的检查,使年检制度失去保障食品安全的设立初衷。近年来,一些连续多年通过年检成为所谓驰名商标,免检产品的食品相继被媒体曝光,也正说明了年检制度无法实现检查的常态化、制度化,真正起到检查监督的作用。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缺位问题

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条件。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基本法为统领、以管制法规为主干、以具体法规规章为支撑的庞大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②但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还存在着不少漏洞。例如,虽然食品生产企业因违法受到追究,但在具体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企业往往利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谋求减轻责任。而部分食品监管机构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妥协,减少了对违法食品生产商的相关处罚,致使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明显低于守法成本,从而加剧了其违法的机会主义倾向。

另一方面,相较于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责任追究有完备的实体和程序规定而言,对主导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规范却是少的不成比例。即使在认定责任的情况下,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也有待完善。例如:尽管《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但实践中由于缺乏进一步具体的问责制度,对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的问责力度大打折扣,甚至有监管者因违法机会成本低而或。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的设想

(一)食品安全监管组织设置之完善

执法机构设置的合理布局是该机制良好运作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监督组织的设置既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分布状况,又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活动空间和活动规律,两者都是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机构的设置的关键因素,二者能否保持协调,决定着该机制能否有效的发挥监管作用。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设置:

1.明确职能分工

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中,被赋予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的行政机关太多,工商局、卫生局、质检局等都是监管主体之一,这样监管环节多而繁琐,执法效率低下。况且监管机关彼此间却缺乏有效的分工,协调成本高且决策时效性差,这是我国食品监督能效地下、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的关键在于模式的创新。仅仅依靠提高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等级来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是难见成效的。只有建立一个权威的监管机构来对各级食品安全行政许可进行统一、长效、全面的监管,从而减少地方政府与食品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之间的利益关联,才能调动各级食品监督机关积极履行行政职责,真正保障人民吃上放心食品。

2.均衡设置监管机构

合理布局监管机构是食品监督机制良好运行的另一重要保证。监管机构的设置应全面权衡食品安全行政相对人的分布状况,鉴于基层监管机关深入实践第一线,对食品生产企业最为了解,对行政相对人执行行政许可证的情况最为熟悉,因而我们应以基层监管机关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力主体。

为提升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效性,我们在设置食品监管机构是还应当注意合理规划和调整其内部监管资源分配及结构设置,以提高基层监管机构监管能力为重点,即监管部门的类型、级别、数量的设置要根据该监管区域内申请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的企业类型和企业数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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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毕业也需要编写毕业论文,那么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是怎么写的呢?其内容又有什么不同的变化呢?下面我分享一篇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课题名称: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

1、选题意义和背景

法具有公正、效率、效益、自由、秩序等若干价值。

从总体上来说法应当是这些价值的完美结合,但就具体部门法而言价值追求会有所侧重。

民事审判程序功能是确认权利、定纷止争、以公正为其价值所向。

民事裁定程序功能不是在于确认权利,解决纠纷,而在于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

如何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是民事执行程序的根本任务之所在,其价值取向应当为效率。

所以,有人认为效率是执行的第一价值取向。

当然,强调高效执行并不能否定执行对公正的追求,公平与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主题,如果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民事执行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因此,公正也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只不过在执行程序中更加侧重于效率而已。

由于民事裁定强制性以及效率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执行措施必须迅速及时,所以执行时只能就裁定依据的外表加以判断。

裁定程序具有侵害当事人和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特点。

裁定工作所追求的效率与公正地保护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之间必然存在冲突。

裁定瑕疵即冲突产物。

但是效率是以公正为边界,效率如超越公正边界,只是速度。

民事裁定救济程序作为执行程序中纠正瑕疵裁定行为和排解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程序装置,首先对瑕疵裁定行为予以纠正,保护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使执行机关依法、合理执行。

即纠偏和救济双重职能。

其次,对裁定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解决,包括程序争议及实体争议,依法排除执行程序的障碍,确保执行顺利进行。

最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人们对司法的信赖度。

民事执行救济程序价值取向仍在于富于效率地实现对公正的追求,在效率与公正辨证关系上,对公正则应当更为侧重。

民事裁定救济程序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必须坚持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保障执行人员及裁定法官独立审查、审理裁定程序中出现的违法和不当裁定行为,

保障当事人救济权的行使不受贬损和压制,保障民事裁定救济体系的完备,保障法官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

而在程序效率方面则应当尽量缩短民事执行救济周期,简化民事执行救济程序,提高救济的效率,保障当事人及时获得执行救济。

2、论文综述/研究基础

国内学者早在1994年,就提出我国诉讼保全制度在对象上的不完善,建议将行为纳入诉讼救济的范围,而对诉讼保全进行简介评析的文章就更多。

另外,也有些学者对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财产救济和先予执行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对之提出完善的构想。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在制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修订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等)时均引入了与国外相关法律中类似的法律制度,如海事强制令和诉前临时措施的建立。

理论界也对立法上的新变化做了很多探讨,如:《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张成立,《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美国禁令制度研究--兼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临时禁令制度》(李澜,《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2期)、

《浅析海事强带怜与玛瑞瓦禁令的异同》(赵彤)、《美国商业秘密法中的禁令救济》(彭学龙,中国私法网)等。

归纳起来,对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临时性救济措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在保持现有的财产救济和先予执行不变的基础上,确立行为救济制度,使之与前两者成为并行不悖的制度;

二是以临时性救济措施的直接目的为标准将民诉中临时性救济措施划分为两种类型,保全性措施和暂时状态方面的措施,

三是将海事诉讼中的`强制令引入-般民事诉讼中,同时确立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强制令和先行给付几种并行的制度。

3、参考文献

[1]李浩主编:《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

[2]童兆洪着:《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3]黄金龙着:《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版。

[4]谢怀拭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5]于喜富主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创新与争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1版。

[6]齐树洁主编:《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2版。

[7]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金瑞林。

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环境科学[J],1997第3期:38页。

[9]邱聪智。

公害与环境权。

载台湾:法学评论[J],第42卷第1期:58页

4、论文提纲

1绪论

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及意义

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

民事裁定救济的意义

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特征

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国际上对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国内对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本文的基本思路

2民事裁定救济的基本理论

民事裁定救济的内涵与价值

民事裁定救济的分类

民事裁定救济的存在原因

民事裁定救济的效力

3民事裁定救济的域外考察

日本民事裁定救济

德国民事裁定救济

法国民事裁定救济

民事裁定救济

4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的缺陷及构建措施

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的缺陷

缺少债务人救济

缺乏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

民事裁定过程中没有全面的程序保障

构建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措施

程序性裁定救济

实体性裁定救济

5、论文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民事裁定救济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设计之一是民事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之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有用性。

通过分析民事裁定救济的基本理论,对其的价值、分类、存在原因以及效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借鉴日本、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成功经验,从民事裁定基本内涵出发,提出我国现行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不足,

从而以程序性裁定救济和实体性裁定救济提出了相对的应对措施,并对其予以完善,是本文的研究的主要内容。

在民事裁定救济理论做较为系统、全面研究的基础上,把民事裁定救济置于社会背景下,对其理论本身的价值做探讨,来确证其民事裁定救济在现实社会的应用中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意义。

6、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本文在研究梳理民事裁定救济理论的基础上,对民事裁定其救济对社会的现实意义等进行整合和进一步的归纳。

1.研究的重点

本文力图在充分和合理借鉴中外有关对民事裁定救济问题研究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民事裁定救济思想所包括的内容进行重点阐述,从民事裁定救济理论的域外考察的分析论述中,对民事裁定救济在日本、德国、法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的救济进行了剖析总结,这是本文所研究的重点。

2.研究的难点

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缺陷不足是本文研究的难点

3.研究的创新点

通过对民事裁定救济的解读,为解决国内外社会现实问题,探寻民事裁定救济实际应用中的措施。

7、预期的结果

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民事执行权以及民事执行救济的相关理论研究,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执行救济制度的经验,分析我国执行救济方面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措施。

随着权力制约理论的发展,形成了两种模式,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企图在国 家权力大厦内部形成一种自我控制的良性机制,以便防止专制和集权的产生。

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赋权予公民制约国家权力。

具体到民事裁定过程中,赋予裁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裁定程序中获得裁定救济权利,为强制裁定权设定必要的限度,维护国家权力体系内部的平衡。

8、论文写作进度安排

开论文会议

确定论文题目

提交开题报告初稿

提交论文初稿

确定论文终稿

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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