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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主题与母体的关系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15:20:41

浅谈主题与母体的关系论文

孝敬父母是美好品德中最为重要和占第一位的品德,它是做儿女的必做的事情。平日里你们都有孝敬好自己的父母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有关我懂得了孝敬父母为主题的 议论文 范文 【5篇】,希望大家喜欢。

我懂得了孝敬父母 作文 【篇一】

从我们赤裸裸地来到世上,父母便多了一份牵挂。直到我们长大成人也总是放心不下。“时间都去哪儿了?还没有好好感受年轻就老了……。”这首著名的歌曲告诉了我们时光易老,岁月易逝。所以,我们要孝敬父母,而且要趁早。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儿行千里母担忧”。是啊,这就是天下父母心。无论儿女身在何处,都是他们心中的牵挂。他们怕儿女出门在外吃不饱、穿不暖、受委屈……所以,不要长大离开父母后才想起孝敬父母。孝敬父母,要趁早。

我看到有很多人,由于工作忙,平时各过各的生活,偶尔抽空去看望一下父母。只有在得知父母得了绝症,病入膏肓时,他们悔恨不已,发现自己以前没有好好孝敬父母。韩国前总统李明博在《母亲》一书中写道:“小时候,我想为父母做很多事……都以‘以后’结束……其实,没有以后。”

在我们湾里,很多年轻人都上“东北”做抹灰工去了,一年四季都在外面,很多人只是过年时才回家。有的人甚至过年也不回来,只是不定期地寄一些钱回来。他们的父母都有两份“工作”:一份工作是种地,另一份工作是帮他们的子女带孩子。就这样,一年又一年过去了,他们的孩子长大了,同时他们的父母也老了。他们意识到要孝敬父母时,有的父母已经不在人世了!

其实,生活中的很多事都要趁早,不是吗?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生活得坦然,生活得舒心。

我懂得了孝敬父母作文【篇二】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很多人以为孝敬父母要等到长大以后才可以,其实不然。我想,无论多大都可以孝敬父母,也不需要做多大的事,力所能及的 家务活 就行。比如说扫地、洗碗、洗衣服这些都能算作是孝敬父母的表现。今天,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暑假里我做家务的一些事吧。

一天早上我早早起来,下楼买了一些包子和一些油条,豆浆就免了,因为我家有一台豆浆机。我把泡好的豆子倒进豆浆机,加入一些水,走出了厨房,感觉好像忘了什么,可又没想起来。于是我径直走到爸妈房间,喊了一声:“爸爸妈妈,起来吃早饭了。”我再走进厨房一看,傻眼了:豆浆机按键还没按呢!我说怎么好像忘了什么。我沮丧地按下按键,又失落地对爸妈说:”还没好呢,我忘记按键了。”我爸大笑起来,说:“你也太粗心了吧!”我妈也笑了,说:“没关系,等几分钟吧!辛苦你了”。

一次午饭后我洗完了碗,准备把地面拖一下。我先拿起手机放音乐《着魔》,边听边拖地,可能是我“着魔”过头了,一不小心头撞到墙上,眼前金星直冒。那疼痛,真令人记忆犹新!总算完成了拖地,我一下子躺到了床上,腰酸背痛!

虽然做家务很累,也发生很多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但我的心情却格外高兴。能为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真开心!

古语说得好:“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同学们,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我们把这种美德继承下去。作为一个小学生,我们能做的并不多,就让我们从做家务开始孝敬我们的父母吧!

我懂得了孝敬父母作文【篇三】

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父母,在我们最困难的时候,是父母站出来帮助我们解决。在我们最伤心的时候,是父母在安慰我们。在我们做事情失败时,是我们的父母拍了拍我们的肩膀,告诉我们要振作起来。是我们的父母辛辛苦苦的把我们养大,他们希望我们长大后,有所成就。所以我们不应该让我们的父母感到失望,我们应该要懂得孝敬父母。

我从小就想要好好学习,长大后孝敬我的父母。每每想到这些,我都很想励志报答我的父母。

记得有一次,我的母亲生了一场大病,而我并不知道,妈妈她瞒着我,不让我知道。我已开始也赶到不太对劲,可妈妈不准让我过问,我也没怎么在意。妈妈依然像往常一样,早早的为我做好早饭,倒好水,我吃完早饭后,妈妈又送我去上学。在路上,妈妈的前额越来越热,这是我才发现妈妈她发高烧了。我赶紧从妈妈的包里拿出电话,打电话给我的爸爸,叫我的爸爸赶紧带我妈妈去看医生。

过了一小会,我爸爸从工地上赶回来,扶着我的妈妈去看医生。我望着那渐渐远去的身影,隐隐有热泪从我的眼眶里流了出来。我带着着急的心情去学校上课。

到了傍晚,我放学回到家中,看见妈妈躺在床上,我赶紧问到怎么回事。原来妈妈发了高烧,如果不及时送到医院治疗,后果将不堪设想。听到这一个噩耗,我单独坐在床边发呆了许久,妈妈看见我这慌张的脸色,连忙脸上露出了开心的微笑,安慰我说:“傻孩子,妈妈没事,别担心,你只要好好学习,妈妈就知足了。”我立即哭了下来,边哭边说:“妈妈,您怎么可以这么说呢,保重身体要紧呀。下次可千万别瞒着我,我会很害怕的。”妈妈也笑了笑。

事发过后,我心里越发强烈的在想:妈妈这次是为了我才生病的,而她依然像往常一样照顾我,我一定不能让妈妈感到失望,等我长大后一定要好好报答我的父母亲。

通过这件事,我觉得我懂得了孝敬父母,我有这么爱我的父母,我感到骄傲!

我懂得了孝敬父母作文【篇四】

《三字经》中有这么两句话:“香九龄,能温席。孝于亲,所当纨。”这里面孝顺父母的黄香值得我们学习。

想一想,我们之所以能生存在这个世界,长在这个世界,都是因为父母。父母给予了我们宝贵的生命。他们含辛茹苦的把我们哺养长大,即使吃了再多的苦,也没有一点儿怨言。也许有些人会不屑地说:“是父母甘愿把我们生下来得,所以他们对我们无微不至是理所应当的。”不要把父母对我们的好当成应该的,因为当你这么想时,你就不够资格在父母的爱的包围下了。

很多的孩子都会有那么点不够资格。比如不懂得关心一下父母的心情。当父母精心为你准备了一份生日礼物,并期待能给自己的小宝贝带来惊喜和快乐时,你却因为礼物不够令你满意而怨气冲天。我们站在父母的角度想想,如果儿女以不满的口气抱怨礼物不好,是不是难过得想掉眼泪?我们的父母当时肯定也是这种心情。

其实孝敬父母,让父母快乐一点,是件很简单的事。我们只需要在他们累的时候搬张椅子给他们坐坐;只需要在他们渴的时候为他们倒上一杯温水;只需要在他们因为工作身心疲惫的时候为他们捶捶背,讲个小笑话。如此简单而又能让父母感到欣慰的事,我们又何乐而不为呢?

“羊有跪乳之情,鸦有反哺之义”。而人也应有尽孝之念,莫等到欲尽孝而亲不在,终留下人生的一大遗撼,要想将来不后悔莫及,从现在就要从身边的小事去感恩父母,回报父母。回报也不一定非的是物质上的回报,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就算是远渡重洋、 留学 海外,我们时刻要怀揣着一颗感恩的心。正如世纪老人巴金所说:“我是春蚕吃的桑叶就要吐丝。”春蚕付出了,也获得了,得到的却是人们的赞美与钦佩。

孝敬父母,学会感恩,你一样可以做的到,是吗?

我懂得了孝敬父母作文【篇五】

我们能活在这美好、精彩的世界上,是因为父母用“爱”的阳光照耀着我们的心田,用“爱”的 雨水 滋润着我们的心田,用“爱”的春风抚摸着我们的心田……经过父母精心地照料,我们才能茁壮成长。

世界上最无私、最关爱的眼光是属于天下父母的,纵然我们长大成人,在父母眼里仍然是孩子;纵然我们远行千里,也走不出父母的目光。

自从读过邢涛叔叔写的《感恩父母》后,真正得体会到父母为了我们,可以耗尽他们的心力,耗尽他们的财力与物力,默默地为我们付出,他们也从不需子女回报。

“爸爸”、“妈妈”是对父母最亲切的称呼。他们为我们付出了很多心血,很多精力。我们要从今天开始,从现在开始,学会感恩父母,也为他们做出一点贡献。

感恩父母,一个应该履行的承诺,一份应该肩负的责任,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一条永不言弃的道路,一个坚定不移的信念!

感恩父母,并不是嘴上说就行了,还要有行动:每当爸爸妈妈上班回家,为他们端上一杯水,拿上一双拖鞋,这也是对父母的感恩。每当妈妈在作家务时,多帮妈妈做些家务,分担一些劳累,这也是对父母的感恩。每当爸爸干完了一天的工作,腰酸背痛,为爸爸柔柔肩膀,捶捶背,这也是对父母的感恩。

感恩是不求回报的,感恩是心甘情愿,感恩是大方给予的,父母们就做到了这点。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孝。寸草春晖,感念亲情,是人类崇高的品德,那如春风般的母爱,那如高山般坚实的父爱,伴随我们一身一世,怎能忘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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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写过论文,肯定对各类论文都很熟悉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那要怎么写好论文呢?下面是我整理的母亲节议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母爱就是一阵和煦的风,吹去纷飞暮雪,带来春光无限。母爱就是一生相伴的盈盈笑语,母爱就是无涯漂泊的缕缕思念,母爱就是儿女病榻前的关切焦灼,母爱就是儿女成长的殷殷期盼。

想起了母亲,志向消沉就会化为意气风发;想起了母亲,虚度年华就会化为豪情万丈;想起了母亲,羁旅漂泊的游子就会萌发回家的心愿;想起了母亲,彷徨无依的心灵就找到了栖息的家园。

母爱也是文学和音乐的永恒主题。文人以母爱为题,写出的文章滋润蕴籍;乐师以母爱为题,弹奏的曲调便轻柔幽美,余韵绵绵。

时光如水,年华易逝,似水流年淡去我们多少回忆,却始终不改我们对母亲的敬爱。

莺归燕去,春去秋来,容颜渐老,白发似雪,儿女在一天天长大,母亲却在一天天衰老。

母亲是伟大的,也是无私的,它沉浸于万物之中,充盈于天地之间。

岁月在不经意间从身边滑过,在每一个匆忙的身影背后,父亲父爱的目光越来越远,母亲熟悉的话语渐渐淡去,在你身心疲惫的时候,驻足下来,读一读书中的温情故事,会有一股股暖流溢出心田。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天下父母之爱,都在那一针一线间、一封家书、一件小事里。无论你远隔千山万水,还是近在咫尺,父爱母爱都在你身上紧紧萦绕。

成长中那些不同的经历,折射出相同的关爱。普通人的故事里,父爱母爱是一样的伟大。你能感受到浓浓的亲情,对父母的深深谢意,对父母的愧疚,或者有太多来不及说的话……为你成长付出代价的是,父母悄悄变白的黑发和日益苍老的面庞。不是每个人都有幸及时听到他们的安慰和鼓励,不是每个人都能时时有他们陪在身边。不要让还未实现的报答成为遗憾。所以,我们要好好学习,以优异的成绩来回报父母的辛勤付出。

随着时间的推移,微信这一简单的社交软件,已经深入到了我们的生活中。网友们经常发出各种朋友圈儿来晒出自己的一点一滴。在母亲节这一天,网友们纷纷发出对母亲的祝福,或者晒出一些新旧照片来表达出浓浓的亲情。但有多网有问题点算,有的网友却认为这样做还不如回家与亲人的陪伴来的实在。的确,我也认为这样做应是最后的选择。如果有能力回家,应该去陪伴父母。

那么为什么我要说这样做是最后的选择呢?首先,一些上了岁数的父母,不是很愿意接触这些电子产品,更谈不上去使用微信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在朋友圈中晒出的新旧照片和给父母的祝福话语的意义又在哪里呢?做这些只是为了给朋友或者网友做秀?还是只是想让网友给自己一个小小的赞或者一句简短的好评?如果不是。那么这时陪伴的作用就突显出来了。如果你想让他们听到你真诚的祝福,如果想让他们看到你找出的新旧照片,那么就去他们身边,亲口说出那段你想对他们说的话,亲手拿出你想给他们看的照片。然后坐在一起,聊起曾经的往事。

其次,即使我们的父母愿意使用手机,也看得见我们对父母表达的真诚祝福,或者说我们所房发的照片。但这对他们来说只是一段陌生而又熟悉的回忆。如果我们不能留在他们身边那么我们能留下的只是一段回忆,一个只有他们自己才能想的起来的回忆,一段或悲伤、或快乐、或感动、或精彩的回忆,他们能做的,只是手里拿着手机,看着那张最能让他们入迷的照片,一个人静静的发呆,而她们的灵魂,已经来到了照片中的那个场景。那么陪伴就是让这个场景重现。

正因如此,在这种时候,在这种特别的节日面前。我们应做的是回家去陪伴父母。然后让那一段一段或精彩、或悲伤、或快乐、或感动的回忆。变成彼此间浓浓的又无法分割的亲情。让这回忆能成为一个能坐在一起侃侃而谈的话题,然后再给未来留下一个美好的回忆。而不是在自己的朋友圈上,发父母看不到,或者看到了又只能回忆的祝福,或照片。

有人认为:我出钱供养着整个家,我找出的一张张老照片,我从心中发出的美好祝福,已经可以称之为浓浓的亲情了。但我认为这种想法是不完全准确的,因为这些亲情都是物质上的。而在你长期的不陪伴在他们身边,精神上的亲情已经近乎空虚。而让这空虚的精神上的亲情再一次被填满的方法,或许也只有陪伴与交流。

因此,我想说,晒朋友圈固然可以,但在这种与他人分享自己感受的过程中,请别忘了生活的`本质!即是要去亲身体验,去感受,去真诚的交流与真实的陪伴,只有这样才能让那棵亲情之树继续茁壮成长,才能重新搭起我们与父母之间心灵的桥梁。

“世上只有妈妈好”。母亲节是专门为母亲设定的节日,所以它在我心中也是最伟大的节日。

今年的母亲节也就是今天,天气非晴似晴,非阴似阴。我把节日礼物——一个自制的小枣树和一封装有四百多字的信的信封一起放在一个漂亮的盒子里,等待着中午在妈妈伤心没有礼物的时候,给她一个让人无比开心的礼物。

世上的事情一切顺利的寥寥无几,此等待也不顺利。妈妈竟然走到我屋子里把箱子拿进大屋里看了。我在我屋里看书,认为能听见里面的声音。可是看了好一会,仍不见屋里有声音。于是我走进了大屋。

一进大屋,我就被此景愣住了——妈妈躺在床上,满脸通红,眼睛都快哭肿了,里面闪满了泪光。我走进了她,她紧紧的搂住了我。我有点不知所措,试问:“您怎么了?”她回答说:“没事,我太高兴激动了,就哭了起来。”说完,她又说:“我只希望你长大后能幸福的生活,有好车有大房有自己的人生价值。我不需要你报答我什么,你学习好,幸福了,就是我最大的幸福。”我听着听着,竟然也落下了泪。妈妈又给我说人生价值,要有能力,有梦想等。沉默了片刻之后,她又神秘地说:“毛泽东的人生价值是一个人改变了整个中国的命运,你知道我的人生价值是什么?”我说不知道,妈妈说就是我。刚刚止住泪的我,泪又涌了出来。

“我从来没这么快乐过,这么快乐过……”妈妈又激动起来……

有一种爱,一生一世不求回报,这就是母爱;有一个人,一生一世值得我爱,她就是母亲。在别人看来,我的母亲是极其平凡的,但在我看来,我的母亲是世界上的母亲。在我骄傲时,她告诉我:“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在我处在痛楚中,妈妈说:“不要伤心,困难总会过去,雨后总会出现彩虹。”

记得小时候有一次,我在水盆里洗澡,洗完没擦,到了深夜,我发烧了。妈妈拿出一支温度计给我量体温,谁知抽出来一看度,当场把妈妈吓哭了。妈妈擦干眼泪,背上我赶紧上医院。邻居x大伯说:“他妈,发生什么事了,这么晚了到哪去?”妈妈说:“xx发烧了,我得赶紧送xx去医院。”“哦,我这有辆自行车,你带着xx去吧。”“谢谢x大伯,不用了,医院离着儿不远,一会就到了。”没等x大伯说完,妈妈背着我已经消失在夜色中了。朦胧中,我听到了妈妈的哭声。我醒了,看见妈妈坐在床头在哭,原来,我在医院里。我说:“妈妈,你怎么哭了?”妈妈见我醒了,用纸迅速擦干眼泪,用亲切的语气说:“xx,妈没哭,你感觉怎么样?身上感觉还热吗?头还疼吗?你可把妈妈吓坏了,生怕你会出什么事,不过还好,体温已经下降了。来,你把这些药吃了吧。”说着从一个小瓶子里倒出2粒胶囊,倒了一杯温水,送到我嘴边。我天真地说:“妈妈,这些药和糖果一样好吃吗?”“是的,它比糖果还要甜。”我迫不及待的把药送到嘴里,喝了一大口水才吞了下去。可我感觉非但不甜,而且非常苦,我说:“妈妈,你人,这些药太苦了。”“xx,妈妈不是故意你的,只有你吃药,才能把病治好,妈妈答应你,等你出院了,给你买一盒糖果。不过这几天,你要乖乖吃药哦。”我顿时高兴了起来,兴奋地说:“妈妈,这是真的吗?太好了,你放心,我一定配合医生治疗,不过妈妈你也要说话算话哟,来,咱们拉钩钩。”我伸出小拇指拉着妈妈的手,说:“拉拉拉钩钩,一百年不许变,说话要算数。”我的病情好转,妈妈的心情豁然开朗了起来,我们开心的做起了游戏。

母爱是爱里面最伟大的一种。儿女是母亲用自己的爱浇灌而成的花草,儿女的成长离不开母亲的每一滴爱。母亲,一生为儿女护航,默默在儿女背后为儿女导引方向。正如高尔基所言:世界上的一切光荣和骄傲都来自于母亲。

难道,我们难道不要感恩母亲吗?

《主题教育活动促进幼儿园课程的整合》

【摘 要】主题教育活动打破了学科领域之间的界限,使各领域内容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促进了幼儿园课程的整合。主题教育活动设计中活动目标应注重培养幼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活动内容丰富,要与幼儿的生活相联系,采取以游戏为主的活动方式,活动评价注重促进教师和幼儿的共同发展。

【关键词】主题教育活动 幼儿园课程 整合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6)02-0118-02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指出:“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是全面、启蒙性的。各领域的内容互相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各方面的发展。”“幼儿的学习是综合的、整体的。”在教育的过程中为了使幼儿获得相对完整的经验,必须依据幼儿的特点,合理地安排内容,使活动的目标能够综合、灵活地将幼儿的需求巧妙地结合在一起。由此可知,幼儿园课程的整合符合《纲要》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以儿童发展为本”的中心思想,能更好地促进幼儿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幼儿园课程的整合是幼儿教育课程改革的必要环节,也是改革的重点。

幼儿园课程整合,是将构成课程的各个要素及有内在联系的不同领域内容有机地联系起来。整合教育是新课程改革的趋势,主要着眼于五大领域,以儿童发展为本,目的是激发幼儿主动学习,促进幼儿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主题教育活动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确定一个教育活动的主题,将各个领域有机结合后设计活动。活动主题内容的选择比较灵活,可由教师进行预设,也可由幼儿的兴趣生成,还可以由教师与幼儿共同选择确定。首先,教师可以提前预设主题教育活动的内容,也可以在活动中与幼儿共同生成;其次,主题教育活动体现了“生活即教育”的理念,活动内容的选择与组织都来自于幼儿的生活;最后,主题教育活动应充满趣味性,生动有趣的内容和形式才能很好地满足幼儿“玩”的天性。通过主题教育活动促进幼儿园课程的整合,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 主题教育活动的目标注重培养幼儿德、智、体、美全面和谐发展

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是我国幼儿教育总的指导思想。传统单一科目的教学活动,旨在让幼儿掌握知识和技能,这样的教育活动只能加强幼儿单一方面的发展,忽视幼儿发展的全面性。例如:主题教育活动“中秋节”(大班)。

活动一:快乐的中秋节。

目标领域:语言。

(1)知道中秋节的日期。

(2)了解中秋节的风俗,大胆表达并乐意与同伴交流。

活动二:《八月桂花遍地开》。

目标领域:艺术、健康。

(1)学唱歌曲,理解歌词大意,唱出歌曲的欢快节奏。

(2)通过创编舞蹈动作表现歌曲。

(3)轻声演唱,和大家声音保持一致。

活动三:欣赏《静夜思》。

目标领域:语言、社会。

(1)有感情地朗诵所学古诗并理解含义。

(2)幼儿间相互交流讨论,体会诗中所描绘的环境的寂静以及诗人对家乡的思念之情。

活动四:做月饼。

目标领域:综合。

(1)通过观看录像,幼儿了解制作月饼的工具、材料和制作方法。

(2)积极体验亲自动手做月饼的快乐,培养幼儿探索的兴趣。

(3)与同伴协调使用工具,活动后共同清扫环境卫生。

以上主题教学活动目标涉及五大领域,活动过程中将教师预设目标和幼儿活动生成目标相结合,根据活动进程调整教学内容,对幼儿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也满足了幼儿的需要。

二 主题教育活动的内容注重丰富性,与幼儿的生活紧密相连

整合(综合化)作为教育内容的组织原则,指的是加强内容之间、内容和学生的学习经验以及学习经验之间的有机联系,帮助儿童把从各方面、各领域和先后获得的各种经验加以统整和贯通,增强他们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提高学习的有效性和应用知识的能力。

主题教育活动的内容选择和实施时,尽量整合各学科(领域)的内容,并且与幼儿的生活紧密联系,满足幼儿的兴趣和需要,才能引起幼儿对所学内容的兴趣,才能

使幼儿学以致用。以“中秋节”主题教学活动为例:

活动一:快乐的中秋节。

教学内容:(1)幼儿讲述有关中秋节的故事;(2)老师根据情况,鼓励幼儿将有关中秋节的故事叙述完整;(3)老师叙述《嫦娥奔月》的神话故事,幼儿根据叙述发挥想象画出月宫。

活动二:欣赏歌曲《八月桂花遍地开》。

教学内容:(1)学唱《八月桂花遍地开》;(2)学跳扭秧歌,并根据节奏创编动作,自由舞蹈。

活动三:欣赏古诗《静夜思》。

教学内容:

(1)欣赏《静夜思》完整的电脑课件,观察、交流和讨论画面,理解古诗大意,感受诗人对家乡的思念之情。(2)教师叙述中秋节的由来:北宋太宗年间(976~997年)确定每年农历八月十五为中秋节。中秋节,又称秋节、丰收节、团圆节等。中秋节这天,月亮最大、最圆、最亮,中秋夜月亮升起时,全家人要围坐在庭院里,祭月、赏月、吃月饼、饮美酒。圆圆的月饼象征家人团团圆圆。(3)再次欣赏课件,感受古诗中寂静的环境,感受诗人思念家乡的情感。(4)反复有感情地朗读古诗。

活动四:做月饼。

教学内容:(1)认真观看录像,了解月饼制作的过程。(2)相互交流制作月饼工具的使用方法。(3)与同伴交流自己想象的月饼的样子。(4)游戏活动,师幼共同制作月饼。(教师注意提醒幼儿少放馅,轮流使用制作月饼的材料和工具。)(5)烤制月饼,共同品尝做好的月饼,增强幼儿的成就感。

“中秋节”主题教学活动的内容涉及各领域,极大地丰富了教学的内容。教学内容整合时,不能简单将学科领域的知识简单拼接,形成“大拼盘”。并且选择内容时将各学科领域的知识平均分配或选择齐全也是错误的,找到一个切入点,注重幼儿的兴趣并与之生活相联系,将所选内容进行优化组合。主题系列活动可以有效地利用各领域的特色,将各个领域的内容配套结合并应用,使幼儿在学习中自然地接受,减少相关内容的重复实施,提高活动效率。

三 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注重以游戏为主,体现幼儿的主体性

主题教育活动可以是以教师计划为主的教育活动,也可以是以幼儿生成为主的教育活动,但无何种方式,在实施的过程中都应该体现幼儿的主体地位,教师与幼儿是“对话”的伙伴关系。教师在幼儿的活动中承担着多种角色,是集引发者、帮助者、支持者等为一身。例如,主题教学活动“中秋节”,活动一,“快乐的中秋节”活动中,老师引导、鼓励幼儿大胆地表达与交流中秋节的相关内容;活动二,师生共同交流秧歌舞的动作,教师帮助幼儿创编舞蹈动作,鼓励幼儿自由跟随歌曲进行舞蹈,培养幼儿的创新能力。

游戏是幼儿教育的重要途径,正如莎士比亚所说,游戏就是小孩子们的工作,因此,游戏作为有效的教育方式,运用于幼儿参与的各项活动中。

幼儿通过教师创设的游戏环境进行大胆的想象和创造性的发挥,真正成为活动的主体;游戏中教师是幼儿重要的合作伙伴,是幼儿的玩伴,幼儿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意愿将月饼做成各种形状,解放幼儿的思维,最后品尝着自己亲手制作的香甜美味的月饼,师幼感受着成功后的喜悦。

四 主题教育活动的评价注重促进教师和幼儿的共同发展

活动评价的目标之一就是为了推动活动进行,在活动反思中促进教师发展。在实施中,要从活动目标出发,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问题的解决策略。特别是教师,应该对照目标和结果,反思过程、分析问题。将每一次的活动进行归纳,形成新的工作策略,并将工作经验推广应用,从而提高教学质量。例如:“中秋节”活动的目标之一是:了解中秋节的相关风俗习惯,乐于大胆表达并与同伴交流。可是活动结束却发现有五六个幼儿不愿意与其他幼儿交流,表现出无法集中注意力甚至独自玩耍的现象。过后,教师了解到,这几个幼儿由于家长不重视,没有认真地给孩子讲解关于中秋节的知识,因此,孩子对此几乎一无所知。活动之后的反思中,教师总结出应充分地进行活动准备,为目标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

活动评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和幼儿的全面发展,并不是单一地判断好与坏。首先,活动评价应兼顾全面性和差异性,《纲要》中明确强调“全面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防止片面性,尤其要避免只重知识和技能,忽视情感、社会性和实际能力的倾向”。因此,在活动中教师要从只关注幼儿的智育转向关注幼儿多方面的协调发展。通过活动评价让幼儿充分地发现自我、了解自我,进而相信自我。其次,活动评价应注重质性评价。所谓“质性评价”是指力图通过自然的调查,全面充分地阐释对象的各种特质,以彰显其意义,促进理解。教师在活动中可以对幼儿的活动进行细致观察,并做观察记录,特别是对细节应针对性地进行分析与研究,结合每位幼儿的特点提出解决对策或分析意见,为幼儿的发展评价提供依据。

主题教育活动的设计与实施使幼儿的德、智、体、美多方面得到了充分的锻炼与强化,有效地推动了幼儿认知、情感等方面的发展,幼儿能主动地进行活动并在活动中真正体会到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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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

下面是我整理的道德与法律思修论文,供各位阅读与借鉴。

第1章 引言

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今天,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们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在社会治理中,根本上来说法律与道德要相辅相成,相互适应。但是由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法律和道德的结合往往不能达到人们期望的状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在社会中更好的发挥二者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此,本文力图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分析研究,针对我国社会现状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促进我国法与道德关系协调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以达到双方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第2章 法律与道德的概述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它起到对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作用,正义是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减少社会矛盾。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而为其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手段[1]。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产生、发展而出现,法律将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准则,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效,每个人都必须遵守。

(2)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模式、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制度和不同法律部门构成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和从属关系。

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道德的概念

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来看,道德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革命导师恩格斯讲:“大多数的道德论总的来说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诞生物。而对于社会来说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不断运动发展的。所以道德永远是阶级社会的道德[2]。”这就突出了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改变;对于以不同的物质生活基础存在的不同社会团体,他们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具有阶级性质。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略的总结为:道德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关于善良与恶毒、荣耀与羞耻、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爱、霸道与谦卑等观念、规范以及原则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大综合的矛盾对立统一的思想体系。

道德的特征

(1)道德是以善恶为判断标准的社会准则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对自己和他人行为做一些简单的判断,每一个判断,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做出的。有时候道德是根据自身的内在感受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法律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善恶的不同标准来判断做出的。道德是人们行为的判断准则,同时还是人们思想意识领域的判断准则之一[3]。人们有的时候对自己的某一个内心想法会作出否定的答案,认为这样的想法是不道德的,或者有时候通过人的谈吐行为来作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慈悲的,这些都是以道德的作为判断准则。

(2)道德是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维系的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的两大行为准则,如果哪个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会有司法机关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处罚,但如果有人违反了道德准则,但不会有哪个具体的人或机关强制其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他内心的不安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会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很多相应的代价。

(3)道德的内容因时代的不同会有所变化

在历史不相同的时代,人们的道德观念是不一样的。过去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现代人的道德观念是不相同的,社会中的几代人和几代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也会有所不一样[4]。思想文化的背景也会有一定的影响。一些是其他文化的传播进入,使固有的本土的道德文化和人们的道德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认为不对的事,现在也认为是正确的了,也可能发生质的改变;另一些是因为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会促使人们的道德观念也随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第3章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

东方伦理法与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法律只有成为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法律与道德是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相互转化的。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求。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西方历史的渊源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国历史的渊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作用机制是道德法律一体化。在思想家们的理论论证和理想设计中,道德和法律不可分离。道德法律一体化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度化力量,而在人们的行为品质领域里“孝忠”更能彰显这种力量。道德法律一体化的运行,一方面道德法律化,即道德作为社会调节器的“软件”被硬化或“格式化”具有了政治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从而成为解决社会法律问题的工具。另一方面又是法律道德化,即政治法律作为作为社会调节器中的“硬件”又被赋予道德的属性和功能,成为解决道德问题的有效、有力手段。而这一点也凸现了中国道德建设的成功之处:一是划类界定道德规范,并把其上升到“礼”(当时的“法”)的范畴,而形成“礼教”[5]。这种做法是避免道德宣教流于空谈,使道德在实际上成为指导中国古代从事政治建设的“国家宪法”;二是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以道德作为准绳,这样避免了如当代西方国家法律与道德的脱离,导致犯罪分子不能有效打击;三是强调道德修身,从我做起,实际上要求官吏带头从事道德修身,以己达彼,最终取得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效果。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西方历史的渊源

西方国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索与讨论也非常久远。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一种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亲朋好友,以恶毒对付敌人。还有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等主张守法是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责任,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道德和善良。亚里士多德也说过,法律应当是实现公平、社会美德和家庭幸福的各项基本原则。西方社会大多数有名法学家也都认为,人们对社会道德理想的向往也是由法治表现出来的。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国人民都能进行公平正义和善良道德的制度。他认为,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学派的自然法学观念,它对罗马法律和罗马法学的制定产生了巨大而又深远的影响。自然法学的宗旨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的和公正的规范,自然法构建了自然、和谐、公平、民主的价值观念。18、19世纪以后,自然法学思想观念又被大部分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作为反对封建统治者专制的强力手段。自然法学派最突出主张是认为符合道德的法才是善法,才是符合效力的。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在西方社会传统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念,如柏拉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禽兽一样野蛮”的名言;近代的“热爱法律”作为“公民道德”的核心价值等等。这些道德观强调守法是公民的道德责任,慎独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保障支持。

在西方,不同于中国。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能够自给自足,然而西方民族众多,彼此相邻,各国联系主要靠商业,西方的商品经济是十分发达的,因此调整商品经济领域的私法就十分发达[6]。人们更希望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推动了法律向这一方向进化。例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海默说:在不平等的竞争中,近年来由法院和立法机关所进行的一些改革,一定要在道德感的增强和提升中起到作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一系列思维观念,即市场经济社会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方法才能排斥一些应受指责的缺少道德的经营行为。此外,在欺诈性广告领域范围内也有了一些突出的发展。他认为,一些商业道德是应该赋予法律强制作用的。一个最基本的民商法原则,将一种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因此,从西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西方的法律进化发展是成功的,至今为许多东方国家所借鉴,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社会主义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7]。

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有着相同的价值导向

人对活着意义的精神追求和人生目标,对正确错误、美德良善、善恶美丑的价值选择和评价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动物界是不会存在的。这种价值追求和信仰存在于每个不同的时代、每种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同样,社会主义社会也应是具有相同的评价善恶美丑、正确错误价值标准的统一体。社会主义所制定的法律和所追求的道德准则都要体现这种价值标准和价值追求,两者体现了具有一定意义的相同价值导向。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有文明与落后之区分。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元的,不可能用同一个相同标准去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况且社会上还总有些对于基本道德于不顾的自私自利主义者。为了保护广大老百姓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必须有法律强制力保障实施,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震慑。法律一旦形成,对社会主义道德起着补充、深化和保护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要想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国家强的制力来维持,但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的发言权将会受到威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道德的支持为基础。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准则,体现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核心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念。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广大老百姓的承认,而且也会破坏经济基础,阻碍社会的长久平衡稳定发展。

法律与道德并举是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

法律和道德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二者在功能上是相辅相成的,最早的法律就是由道德演化而来,是将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公正严明的法律可以促进道德教化作用,而加强道德建设也可促进公民遵纪守法,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随着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的法制意识普遍增强,诉讼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选择,司法对社会的规制作用无可替代,社会对司法的期望值也日益增加。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我们法制建设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在一些方面也很大的局限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在严格公正执法、发挥法律规制作用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发挥道德强大的引导作用。

道德是公民精神的自律和主体意识的自觉。道德是提升公民素质、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精神力量。我们要将这种力量相互递送、广泛传播,让道德的涓涓细流凝聚成浩瀚大海,使其与法律共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推动力量。这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开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第4章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他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下,我们所认可的法治,就是以党为领导核心,从而使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构、 司法机构和社会中的人民团体,实施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通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增强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作用、政治作用、文化作用、社会生活法制协调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正义强有力的保障体系;我们所认可的德治,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核心指导地位,树立 “坚持以热爱我们的祖国为光荣、以危害我们的祖国为耻辱,以服务广大人民为光荣、以背离广大人民为耻辱,以崇尚科学技术为光荣、以愚昧迷信无知为耻辱,以辛勤热爱劳动为光荣、以好逸恶劳懒惰为耻辱,以团结互相帮助为光荣、以损人利己自私为耻辱,以诚实守信为光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辱,以遵纪守法为光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辱,以艰苦奋斗精神为光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辱。”为主要标准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全社会领域形成知道荣辱、讲究正气、促进和谐的新道德风尚,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8]。可以这样说,法治是德治的进一步升华出来的,德治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思想前提和基础,二者都是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中“硬件标准”方面的问题,它使民主有法律可以依靠,它具有优秀的对违反民主法制行为的规避作用和有效地制止这些行为的社会强制力的保障作用。道德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 “软件标准”这一方面的问题,它通过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和民主权利意识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良性循环运转。法治约束力非常强,但有明显的“治标”特点和落后的滞后性,德治约束力比较软弱,但是扎根于“治本性”并具有超前的特点。二者既相互区别,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作用。正确了解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发展。一般而言,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通常也是道德所不提倡的,但并不是说所有道德不提倡的法律一概都是禁止的。因为道德是依据群众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日积月累、约定俗成而形成的一定的思维模式,它根据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思想观念与行为规范来判断善恶好坏,并且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要求人们自觉地做出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和一定的自我牺牲。而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 则侧重于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证私权利的不受侵犯。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要把二者区分开来,既不能说要把道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操作,也不能将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来应对,划清二者的行为与目的责任,科学的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突出的矛盾问题及其产生的背景,积极主动地去面对矛盾、避免扩大紧张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既充分调动了社会群体的生命力,又确保了社会安定有序的良性循环发展。

第二、有利于发挥法与道德的双重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对于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对于一个国家能否能够长治久安,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应该看到道德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 划定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相处关系的重要保证。设想一下如果没有相同的道德规范,一旦失去了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就无法使人们的精神境界得到更有效地提升,无法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互相关系,自然也就无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条件,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正平等的基本保证。”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非常有力的法治基础之上,还必须用法律制度来帮助实现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就是在完善法律制度基础上、保障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的进程中始终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先锋作用;为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法律强有力的保障;把坚持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完善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据此,充分发挥法与道德的共同优势, 才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和强有力的保障[9]。

第三、有利于促进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当今社会中,人们所具有的道德观念、道德理念和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和谐社会离不开文明道德的规范和保护。而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是文明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因此,建立和遵守道德规范,着眼于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着眼于促进人的心理健康,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名誉和利益,对于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10]。没有浓郁的文明道德氛围和强有力的道德谴责,单纯地依靠法律单方面的治理是难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的。因此,必须坚持把加强人民群众道德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不断的加强全体社会成员良好的道德文化素质,从而防范和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大量发生。

第四、有利于在法制建设中培育良好的文明道德风尚“法律制度调整各种社会基础关系,一定要讲求平衡的。”据此,在法律制定过程中, 应对道德的一些重要原则加以维护和保障,如对家庭成员的侮辱、殴打行为,如果后果非常恶劣就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应按照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的立法要体现道德的基本原则,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本质的要求。司法机构适用法律规范的行为,就是惩恶扬善、褒是抑非的行为, 同时也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行为,其影响不只涉及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有当事人自身,而且会在整个社会中产生一种震慑力。因此,要有效地利用法律强制手段, 促进社会的公德、职业的道德、家庭的美德在人民群众中逐步形成优良的传统和一定习惯作用[11]。

努力探索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首先,要认真领会、 深刻理解党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内涵,规避认识上的局限性。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律制度建设与道德制度建设之间的密切联系,一定要成为治国过程中的重要方略。因为法律是在惩罚已经是违法的犯罪人,而道德则重在劝告教育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使他们不会去犯罪,法律是治疗已经“发病”的人,道德是治疗没有“发病”的人。因此,从一定作用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12]。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思想文化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经久不衰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有序发展。

其次,要运用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法律宣传活动等多种手段,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交流。一要通过公正执法和惩治一些不道德败类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的情况下,对先进道德模范行为,依法给予各种物质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模范榜样学习,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道德品质。二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转化为法律标准,使之取得全社会整体遵守法律的强制力。要探索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手段,把思想道德文化教育的导向作用体现在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当中。社会主义道德靠群众个人的良知和社会威慑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今天,良知和舆论的作用尚不足以防止违反道德行为的发生[13]。在道德观念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和谐秩序能否继续存在,因此,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作用为保障加以强制执行[14]。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作用,使之从“软约束力”变为“硬约束力”,从这种作用上来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向广大人民群众法律宣传的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良好的道德基础。要把思想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过程中,把基本的道德要求贯穿于各行各业制定的工作制度、行业学习、乡政府规定村民约定中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过程中,使自律与他律、内在强制与外在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行政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协会,要逐步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道德自律机制、监督保障机制和奖励惩罚机制[15]。

再次,要发动人民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并通过法律法规对这种活动给予支持。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要发挥人民群众主人翁的精神态度,坚持依法治国这个以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最广泛地发动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一系列惠民政策。因此,要积极探索出一条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多种活动,并同法制教育相结合起来。在创建文明的社区服务站、文明单位团体、文明家庭生活,创建文明城市社会、文明行业发展、文明村镇建设,做人民满意的公务人员等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当中,始终贯穿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多种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在大量的道德实践过程中受到熏染,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宣讲道德、实践道德、知行合一的良好社会风气。

最后,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纪守法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党员作风正派则干部群众和睦相处,干部群众和睦则社会就会稳定。社会稳定老百姓就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一定要把思想道德监督作为党员作风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行政机关监督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思想道德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部门监察监督机关在道德层次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快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系列问题,做好新形势下新阶段群众工作。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优质服务制度。坚持做到问政于老百姓、问需于老百姓、问计于老百姓,从人民伟大实践中吸收智慧和力量。坚持实干才能使老百姓富裕、实干才能使国家兴旺发达,敢于开拓创新,勇于担当各种责任,多干一些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坚持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优良传统,一定要下决心改进所谓的文风会风,着力整治部分党员庸懒散奢的不良作风,坚决克服一些形象工程、官僚霸道,以优良党员作风凝聚各种社会力量、带动政府风气人民风气。支持社会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党和群众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一定要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党员作风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巩固和发展全党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局面,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从而带动民风建设,营造出党员群众和谐的友好稳定关系。

“社会和谐能够凝聚广大群众的力量,社会和谐能够成就国家的光辉伟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只要我们从我国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认真思考全人类在历史长河中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做出的经验,开阔胸怀的吸收和参考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我们必然会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5章 结论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道德与法律议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漫画中一位老人刚上公交车就叫一个年轻人给他让座,并振振有词地说:“年轻人有让座的道德义务,你应该主动让。”而年轻人却说“法律赋予了我有坐的权利,你不能强迫我让”。孰是孰非呢?我认为,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同行,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的社会。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河汉界,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彼此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

道德不能绑架法律。公交让座是一种美德,但美德不代表义务。也就是说,个人没有义务一定要给其他人让座,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要求公民必须让座。每个乘客买票上车,就优先拥有使用座位的权利。况且,现实中也很难界定谁更需要这个座位。比如,有些时候某些人看上去年轻且身强力壮,但是偶尔也会赶上身体不适的情况,也许这个时候他们更需要座位。所以,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让不让座是自愿行为,不能进行道德绑架。这位老人一切从自我出发,用道德的标准来训诫、要求年轻人把座位让给自己,其行为本身就是道德绑架。

众所周知,让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义务,但毫无疑问它是一种美德的体现。在拥挤的公交车上给予老年人最真切的关怀,是修养使然,是善良的本性使然,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表现。反之,无视法律、规则,不形成制度正义,类似之前重庆公交车坠江悲剧便难断绝:当时一名冲动的乘客和不冷静的司机发生激烈争执,直接导致13名乘客失去生命。这一事件给我们带来的教训难道还不够惨重吗?

社会的良性运转,离不开法律和道德。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以道德的说服力和感召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可以说,法律是道德的保障,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哲学家康德说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我要说,道德与法律,从来不分男女老少。文明和谐的社会,需大家携手创造。

林肯曾经说过一句话:“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这句话告诉我们法律与道德是缺一不可相辅相成的。

从古至今世界上没有亘古不变的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法律。法律与道德是不断的变化

与完善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考古学家威尔逊在周游世界的考察日记中,记载了这样一个亲身经历的事情。

在非洲一个原始部落中,部落里的'人们发现经常有东西失窃,于是部落里的组长召集全族人开会:“为了使我们能继续保持安宁与和谐的生活,我以全族族长身份下令,偷窃者一旦被捉住按部落规矩将受到鞭打20下的惩罚。”

但是盗窃者依然我行我素,豪不听劝,族长依旧召令人们开会警告,但偷窃者还是继续行窃,族长忍无可忍召开第三次大会说:“偷窃者一旦被捉到将鞭打40下。”

有一日,有人报告说偷窃者已经捉到。消息传开,人们各个都来到了广场,看看谁是偷窃者。当大家看见偷窃者的时候,谁都没有想到,偷窃者竟然是族长年迈的妈妈。但是族长却履行诺言代替自己的母亲鞭打了40下。

而这件事告诉我们公者无私之谓也,平者无偏之谓也。

族长既履行了法律也完成了一个人的道德所在,完成了自己的责任和自己对母亲的孝道。所以说法律与道德是不能分开的。

若一个国家具有法律,而没有道德那么统治这个国家的国主一定是一个暴君,例如秦国的秦始皇由于他的专制统治,使百姓们民不聊生,痛苦不堪。若如果只有道德,那么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了。

所以法律与道德是不能分开的,而且他们应该相互合作。那么这个国家才能繁华昌盛经久不衰。而作为中华民族的一个公民我们应该遵纪守法、发扬社会的道德、传递正能量。

道德在我们的心中,法律在我们的身边。遵法守法、道德做人我能行。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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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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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摘要: 随着政治文明的不断建设,我们已经由“人治”社会过渡到了“法治”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是对于社会存在的反应,所以法律必然也会反映我们的政治生活,时政话语也必然会体现在法律当中。换句话说,法律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单独存在,它可以规划并制约我们的政治生活。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时政话语就是如“以人为本”、“生态文明建设”“精准扶贫”等在政治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专有名词。“包容性发展”则是时政话语的代表,它是发展经济学的概念,包容性则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自身都可以实现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已经证明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本文将以包容性发展的视角来探讨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关键词: 时政话语;法律;和谐发展;包容性

一、引言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满足。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法律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为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政治话语也体现在经济法学里,逐渐丰富经济法学的内容。当今社会,我们以“包容性增长”为发展理念,逐步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使得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处。

二、政治话语

政治话语伴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周围,可以说它充斥在我们的整个社会中。

同时,政治话语由于其简短性、节奏感极容易被人们记住,这有利于我们政策方针的有力宣传。

(一)政治话语的概念

政治话语就是经常应用于政治生活中的话语,它能够体现出我们当今社会的治国方针与经济、政治发展模式。

政治话语是我们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时代产物,它是政治术语,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简单、随便的生活语言。

(二)政治话语的性质

政治话语首先是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的,它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

首先,政治话语一般都较为简单、带有节奏性、便于人们熟记、传播。

其次,政治话语并不是简单随意的,它是极其正式的官方用语,所以正式性是政治话语的又一特性。

最后,政治话语具有鼓舞性。

由于政治话语有极强的节奏感,这使得政治话语能够鼓舞人们,便于政策方针的执行与宣传。

(三)政治话语的意义

政治话语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有一定历史使命的。

政治话语的使用便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与推行。如“包容性发展”、“和谐社会”这些政治话语的出现都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政策方针的推行。

同时,政治话语的出现丰富了经济法学的主要内容。例如经济法一开始只是解决一些国际贸易纠纷等问题,后来出现的政治话语“包容性增长”等促使经济法学丰富其法律内容。

三、包容性发展

包容性发展并不是一种促使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它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包容性发展是一种发展模式,它是以人为中心的,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这里所说的包容性发展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四、包容性发展背景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

我们都知道经济法学主要是研究经济领域的经济纠纷等问题,例如:解决国际贸易以及绿色贸易壁垒纠纷问题。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生活、文化生活都赋予了时代特色,经济法学也必然融入了时代特色。

包容性增长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明与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同等作用。在政治话语的引入后,经济法学开始着手于为实现包容性发展而制定出新的经济法学的法律条文。

将包容性发展所要求的内容都写入经济法中,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约束作用才能实现包容性发展。政治话语的引入,交给了经济法学艰巨的任务,经济法将试图将各种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层面,逐步发挥出经济法学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经济法学的重要举措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了在包容性发展背景下的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我们就应该选择合适的方式不断丰富经济法学内容,从而促使经济法学不断发挥出自身的优势,为人类营造出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

首先,经济法学专业的人们,不应该将知识只局限于法律领域,应该深入了解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漏洞,不断完善经济法学。

其次,对于政治话语应该保持足够的重视,不断地将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上升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六、结语

社会在不断进步,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也在不断进步。法律的出现使得我们的社会体系逐渐得以系统化,也为人类社会生活提供了哟普立德法律保障。

经济法学主要是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现今的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如果只是用道德来约束很明显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把这些日常见到的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使得经济法学为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做出重要贡献,使得各种看似高谈阔论的政治话语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雷逸飞。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J].中国市场,2016,45:158-159.

[2]李友根。论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以“包容性发展”为例[J].现代法学,2013,01:163-170.

[3]朱景文。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研讨会纪要[J].法学研究,2012,1(2):20.

[4]商红明。包容增长与分配型经济法[D].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2011:215-224.

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思考论文

引 言:

对于经济法理论上的完善以及实践上的探索,经济法基本原则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也是经济法研究中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对此,各专家学者进行了多年的深入探究,但众多观点依旧无法得到统一,就需要在此问题上再次进行探讨。

一、何谓经济法原则

根据国内的一些学者、专家对法律原则下的定义可知,这里所指的原则就是各类法律法规最根本、基础的准则,其具有稳定性以及综合性。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指导着经济法的规则、在经济法的整体实践施行过程中得到运用的原则和思想,就是所谓的经济法基本原则。而法律性、普遍性以及经济法特性这三类特性则组成了经济法的基本准则,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此三要素,我们做了以下阐述:

(1)法律性。法律上的规范性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具备的,在体现经济法的权利与义务方面,法律性可科学合理地实现其要求以及内在特点。在进行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的时候,经济法基本原则中的法律性可以作为运行的依据。对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来讲,法律性对其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可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直接处置。判断能否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看会不会引发以上所说的法律后果。

(2)普遍性。在经济法整体的实行过程里,经济法基本原则会得到运用和贯通,对经济方面的立法工作、司法工作以及执法工作进行指导,也使经济守法得到了保障和推动。这即是经济法基本规律的普遍性。

(3)经济法特性。可以说,经济法独有的准则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使经济法的特性得到显着的表现,就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要做的工作。由此可见,一些一般的法律原则就不可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了,例如:合法性原则、强制性原则等普通法律原则。

了解经济法的定义可帮助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指的是根本上的原则,和具体原则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在我国的经济法律规章总则中,总可以找到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规章定律。它的主要立法目的,首先表明了此法依照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什么;其次是为经济法中的每一项具体规范提供了明确的纲领;最后,也为经济法的执行工作指出了方向。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就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干预所使用的不同种类经济法规的综合,对经济法进行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工作是有极大推动作用的。经济司法、经济立法以及经济法的实行这一切工作都应该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思想。人民群众以及工人阶层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整转变的要求都是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体现出来的,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包含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在调整上可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工作,因为出现的时间晚,经济法的调整原则以及其原则的确定就有了多种多样的`说法。人们往往将其他部门的法规、宪法原则、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拼接在一起说成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行为是不可取的。由此可见,经济基本原则所具有的特点我们并没有真正意义上领会到。经济法在一定的范围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使用的基本规则,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此原则具有法律性,也就是说经济法的准则需要获得法律上的认可,限定性以及稳定性是其内在特征。同时,它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变更性也不大,原则类型的不同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的不一样。[1]

二、怎样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为了使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处于明晰的状态,具有准则性以及本原性,就需要按照既定的标准进行探究提炼。总而言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表现经济法内在属性的同时,也要符合法律所具有的规范合理性。主要有这样几条准则:

(1)法律规范性。目前,对于将经济法基本原则等同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以及基本概念的现象,法律规范性这一标准就得到了提出。法的三要素就是法律准则,在本质上来讲就是法律规范。具有法的规范性是经济法基本原则所必须具备的,它在经济领域里面的立法特征才可在之后得到显现。

(2)高度的抽象性。如果要于经济法的系统里面起到领导全局的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高度性。一个部门法根本的价值、精神以及内在特征总是要通过法的基本原则来彰显的,它首先就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普通的法律准则是大不一样的。所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需要有高度的抽象性。

(3)特定性的标准。表现出经济法的内在本质就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定性。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法规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法,在理论这一层面体现出经济法的特定性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下来的要求。由此可见,其他部门的法律是不能被当作经济法来看待的,只有经济法才能包含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普遍性的标准。经济法所进行调整的对象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密切相关,这就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性。也正是这种普遍性使得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其余的法律规章不同。首先,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一系列的运作过程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得到实施,并且要贯彻到每一个环节中去。另外,在经济法的整体范围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可以得到使用,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以及经济法的总论都被包括在里面了。

(5)指导性以及价值性。有指导方面的价值,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具有的标准,而这也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定要遵循的一项重要标准。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含义以及精神是由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体现出来的,所以,经济法的价值和法规的综合之处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了,经济法在经济法主体上的意义也由其来体现。另外,经济法里面最高的法规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突破经济法在成文法律上的限制性,对于法院所使用的一系列法律都起到了指导推进的作用。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组成原则

1.经济法协调绩效的原则

与传统意义上的效率观点不同,经济法协调绩效原则不仅仅在投入产出方面进行了剖析,对于社会资源的运用以及配置的所得成果依照既定的目标进行了相应的评价。可以说,从个体经济效益上进行发展,之后形成的社会经济效益是目前经济法协调绩效原则中最为重视的一点,经济总量的提升、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结构的优化以及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都是经济法协调绩效原则的追求目标,而这一系列目标都需要同步进行,缺一不可。

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市场起着基础性的调节作用,这是不可否定的。但是对于市场经济,如亚当·斯密学派所说“各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个那么强大的力量,以致没有任何帮助,亦能单独地使社会富裕繁荣”。这意味着个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就一定会推动社会全面经济效益的增长,但这不论是从经验角度上来看,还是从理论角度上看都是具有缺陷与局限性的。一般来说,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和个体的经济效益的方向是相似的,个体经济效益的积累可推动整体经济效益的发展与进步,但是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不是由个体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决定的。[2]

在宏观经济的运行发展范围内,经济法协调效益原则的出发点就是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将宏观调控法作为手段来对社会整体的经济结构以及总量进行调控,这样可使资源得到科学的调控,配置得到有效的优化,自由市场经济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危害就会相应地得到降低,整体的经济效益也会得到提升。

2.经济法协调公平的原则

若从经济发展的微观角度来剖析:不考虑整体经济系统的平衡发展,使原料、资本、劳动力以及科技带着利益目的从低利润向高利润发展,而那些以保障公民根本利益为目标的公共行业就恰恰成了盈利收益低的行业,这样一来,社会的安全公平体系就会受到损坏。

优胜劣汰一定会成为自由市场竞争的最终结果,少数有强大实力的竞争者就会得到越来越多的财富与资产,他们为了保持巨额收益情况的长期存在,就会给市场的公平竞争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同时也使其他竞争者的公平权益以及正当社会福利受到损坏。这样一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利益就会出现极其不平衡的状态,社会矛盾也就激化了。在民商法这一些可保障公平竞争的交易法实施的市场中,自由竞争的危害依旧存在,这是因为市场主体的资本实力、技术设备、文化涵养、信息含量、市场地位等方面在传统落后的民商法中受到了忽视,传统的民商法将不同的市场主体看成是在同一条线上,给予了相同的限制、一样的保护,也就带来了竞争时的不公平,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在这样的情况下,私法所存在的不足不仅没有得到调整,不公平的竞争在表面机会平等的掩饰下将愈演愈烈。所以,从社会角度来说,经济法的产生和完善的最核心价值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3]

形式上的公平在经济法中重视程度较高,市场各主体在相同的条件下一定会进行公平的对待,但是经济法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目标却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经济法看重个体上的差异,会依照特定的标准将市场主体进行划分,在明确分析个体差异、经济主体的资本情况以及所含技术量的基础上追求更高意义上的公平。

(1)对拥有独特技能、优势、市场地位以及条件的市场主体尽更多法律上的义务是经济法公平协调准则的要求。

(2)一些能力弱的主体会因为经济特权而受到伤害,所以,经济法公平协调的准则就需要对其给予更多的权利以及保护。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平等的主体,但是消费者被给予了过多的权利,义务都由经营者来承担,平等的主体在民商法里面得到的同等保护的权利就被打破了,这样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就得到了实现。消费者若为销售者欺,就可进行索赔,这体现了经济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平等原则是经济法的重心,虽然销售者、消费者以及生产者等主题在形式上来看享有不平等的权利,但是这却妥善地表现了经济法对于传统民商法错误的纠正和完善,也使自身的发展得到了提升。[4]

四、总结

总的来说,经济法所具有的两大原则就是公平竞争原则以及妥善干预原则。一方面,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内在要求得到了表现,经济法所进行调整对象的特征也被体现了出来;另一方面,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精神、价值以及内在含义得到了糅合。私权以及公权在这两项原则中统一体现了出来,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在特征也得到了显示。

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浅谈师生关系论文的文献

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论文篇3 浅谈幼儿园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 摘要:幼儿园中的师生关系与一般的师生关系不同,它的特殊性是与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幼儿园教育方式紧密联系着的。在幼儿园中,要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关键在教师这一方,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与幼儿的相互交往。只有良好的交往才有助于提高教师的教育技能,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关键词:幼儿园;师生关系 在幼儿园中,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是创造良好的精神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幼儿只有处在良好的精神环境中,才能愉快地生活、学习、成长;良好的师生关系往往成为一种动力,与老师相处融洽,幼儿参加各种活动的积极性就高。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还能使幼儿园教育发挥最大的效益,以促使幼儿全面发展。在幼儿园中,要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关键在教师这一方。因为幼儿教育的过程是一个教师与幼儿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起者引导、启发、询问、建议作用,而幼儿则是有选择地观察、模仿、尝试、操作并把信息内化。幼儿之间的交往技能靠教师来培养,师生人际关系的发展主要靠教师来导向,幼儿之间的矛盾主要靠教师来协调。因此,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与幼儿的相互交往,只有良好的交往才有助于提高教师的教育技能,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教育学家或心理学家都同意,一切有效地学习活动的进行,都是建立在良好的师生关系之中。 在幼儿园中,要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教师应努力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热爱幼儿 人际关系包括交往双方或多方相互间的情感表示,因此,只有在交往的双方有愉快的情感体验时,良好的关系才能建立起来。幼儿自出生起,就在父母的爱护下成长。当进入幼儿园后,他会把自己对父母的依恋,对父母的期望和要求自发地转移到老师的身上,希望教师能够喜欢他、爱他。因此,教师要爱幼儿,在情感上对幼儿表现出一种亲近感,处处流露出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这样才能逐步建立起情感基础。幼儿来自不同的家庭,受不同家庭氛围影响,先天的遗传素质也各不相同,因而,幼儿的性格、兴趣和需要也有所不同。 教师要理智地爱每一个幼儿,并且把这种爱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中去,让每一个孩子都能感受到教师的爱心和关怀,从而使每个孩子对教师产生认同和依恋。此外,教师爱幼儿,还可以缩短教师与幼儿心理上的距离。当教师微笑着面对幼儿,用和善的目光鼓励幼儿时、或拥抱幼儿、抚摸幼儿时,幼儿会感受到教师的亲切,产生安全、温暖的感受。在这样一种氛围中,幼儿会更有信心接近教师,并且更乐于接受教师的指导。 二、尊重幼儿 教师在组织幼儿教学活动中,应充分考虑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及兴趣和需要,尊重幼儿,把幼儿当作有人格的人,保护他们的自尊。心理学研究表明;“如果教师遵循民主原则,那么学生就会经常感到满意和高兴;如果教师是一个专横的人,学生的心情往往会受到压抑;如果教师放任自流,学生就会感到愤懑和怨恨。”因此幼儿园教师,特别要理解幼儿的年龄特征,切不可像成年人那样对待他们,动辄批评、指责,也不能采取讽刺和轻蔑的态度,而是要和颜悦色,循循善诱。这样才能使幼儿心情舒畅。只有幼儿感到心情愉快,才能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因此,在幼儿园中教师要本着民主的原则开展工作,切不可独断专行,随意指挥幼儿。 三、平等对待幼儿 平等对待每一名幼儿,这意味着教师对所有的孩子的公平对待和一视同仁。在一个班级中,需要进行个别教育的往往都是一些令人头疼的角色,或是能力欠缺、或是性格怪僻、或是行为^异常……教师若因此而产生偏见或一味批评、指责,就不可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罗森塔尔效应告诉我们:“只有对孩子怀着殷切的期望,才能使孩子朝着期望的方向发展。”对于这些孩子,我们应用一片真诚去对待他们、接近他们、尊重他们的人格,信任他们的能力,使他们感受到“老师很喜欢我”,从而在一种宽松愉快积极的心理气氛中找到自尊和自信,只有这样,才能发掘他们的内在潜力,从而有效引导他们健康发展。 四、借助积极的反馈和评价 在师生交往过程中,对于幼儿的进步,哪怕是点滴进步,教师都要作出积极的反馈。如:在体育课上,幼儿的动作做得很好,而教师只用“好”或“不错”来评价,孩子会感到不满意。教师应预测孩子的需要和情境的性质,作出适当的表扬,使表扬产生真正的激励作用。例如“当孩子的动作完成的好时,教师可以:说:“你很勇敢”“你做得很漂亮”等“我们都为你骄傲”等,孩子产生害怕心理时,教师用“勇敢些”“放松些”等亲切的语气给幼儿肯定和赞扬。这种正强化可以帮助幼儿建立自尊自信,给他们带来精神上的愉悦、自豪和满足。 五、要与家长友好交往 一位专家在谈及 家庭教育 问题时,曾写过这样一个公式:100+0=50意思是:即使学校(幼儿园)教育达到十分完美的境地,如果没有家庭教育的配合、支持,也只能获得一半的教育实效。因此,教师对家长的态度是友好的还是不友好的,是亲切的还是不亲切的,幼儿往往都看在眼里,如果幼儿感到教师对其父母友好,幼儿也能同样对教师友好、亲切;反之,教师在与幼儿父母交往时比较冷漠,就可能造成幼儿对教师的不友好态度。 须知,家长对教师信赖和尊敬,也会使幼儿从父母那获得对教师信赖和尊敬,也就是说,只有在家庭的教育与幼儿园教育保持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形成合力,达到最佳的教育功效。所以,教师在做家长工作时,既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又要针对家长的特点做些沟通,以取得协调一致。诸如:教师每天在门口迎接幼儿来园,并用搂抱、亲热的称呼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另外,经常表扬为本班做好事和义务服务的家长,并给家长创造交谈的机会,共同探讨育儿妙策,与家长之间像朋友一样相处。幼儿通过看到这一切,从而消除对教师的畏惧心理,把自己的依赖感、心理需求希冀在教师身上,并且得到满足。这样彼此之间的距离就会拉近,良好的师生关系就会随之建立。 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论文篇4 浅析教师如何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摘要:二十一世纪的教育应以全面发展人的潜能、提高人的素质为本,良好的师生关系是师生共同满足教学需要、协同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的基础和保证,如何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是每一个教师必须的素质和要求。 关键词:新型师生关系;素质教育要求;教学质量;教学效果 二十一世纪的教育应以全面发展人的潜能、提高人的素质为本。素质教育要求教师面向全体学生,要求给每一个学生自身发展的机会。邓小平同志说过:“一个学校能否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有 文化 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 在学校,教师和学生是教学过程中最活跃的因素,因此,“师生关系”是教学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际关系在学校中的具体体现。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在共同的教育活动中,通过信息交流与沟通逐步建立起来的。教师的教学对象是学生,教与学是一个双边活动过程,师生只有配合默契、合作愉快,才能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所以,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面对二十一世纪的素质教育,建立新型的良性的师生关系已成为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 古人云:“亲其师,信其道。”为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教师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用“爱、勤、博、范”要求自己 教师首先要在教育思想上突出一个“爱”字,即要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科、热爱自己所教的学生。许多教育家都把热爱学生看作是教师的美德。于漪老师曾经说过:“要真心实意地爱学生,热爱学生是人民教师的天职,我们要把热爱事业、热爱未来的强烈感情倾注到教育对象身上,对他们满腔热情满腔爱。没有爱,可以说也就谈不上教育。”师爱是打开学生心灵大门的金钥匙,也是教师智慧和教学艺术的重要源泉。 其次,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要体现“勤”。在教学改革的过程中,要勤于学习,勤于探索、实践,为提高教学质量而付出自己辛勤的劳动。再次,知识上要追求“博”,教师要掌握广博的知识。当今社会的发展,以突飞猛进的科技进步为显著标志,教师要不断积累知识、更新知识、充实自我,交给学生一把通向新世纪科学宝库的金钥匙。因此,教师要恪守师德、严于律己,处处作学生的表率。 二 用“真诚、理解”对待学生 要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教师应树立师生平等的观念,而不是“唯我独尊”。首先,教师要以真诚的态度对待学生。所谓真诚,就是教师的思想感情要表里一致,既不掩饰自己的情感,又不粉饰自己的缺点,与学生平等相处,坦诚相见,使学生感到亲切可信,并消除防御心理。其次,要真正地理解学生的内心世界,以学生的感受为感受,设身处地为学生着想,分担他们的感情。同时,还要把这种理解交流给学生,使他们深切地认识到教师的理解。只要教师能够建立这样的人际关系,对学生具有这样的情感态度,就能使学生对学习产生安全感,并认识自己的能力和价值,增强学习的信心,发挥学习潜能。 三 更新教学观念,优化课堂教学 在实施课堂教学素质化的今天,教师应更新教学观念,改进 教学 方法 ,转变教师角色,树立为学而教的指导思想,全面、认真、科学地指导学生掌握学习的方法。 要大面积提高学习成绩;提高课堂效益,教师就必须优化自己所教学科的课堂结构。首先,要营造活泼进取的学习气氛,教师一要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无论是课堂提问、板书还是练习等教学活动都要注意让学生保持浓厚的兴趣,在良好的学习气氛中,丰富知识,增强智能。二要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学习是一切正常人的基本需要,学生的学习既是自身的任务,又是自身的需要,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对学生学习需要的满足。三要减轻学生的负担,发展个性特长,语言学科注意发展个性特长。 1.要使学生乐学,教师就必须运用行之有效的方法,首先要教育学生端正学习动机。 通过改善教学活动中的师生关系,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教育家加里指出: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有别于父子和母女,有别于兄弟姐妹,有别于朋友同事,在教育活动中不可忽视。无数的教育实践证明,师生关系越融洽和谐,教学效果就越好,反之,教学效果就越差。几年来的教学实践使我深深地感到:建立和谐的教与愉快的学的师生关系是实施乐学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前提。虽然建立和谐融洽、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是教师与学生的双边活动,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理智、情感和教育方法。 要做到这一点,第一,教师要尊重学生。尊重是教育的前提。教师既要做先生,又要做学生,只有尊重学生,才能取得学生的信赖,此时教育教学才有可能走向自由。第二,要热爱学生。野蛮产生野蛮,仁爱产生仁爱,这是教育的真理,热爱是教育的保证,教师热爱学生与学生热爱教师互为条件。第三,要了解学生。因为没有对学生的思想、心理和行为的观察与了解,教育就难免是偶然的教育目的,教学更是如此,不了解学生的学情,何以指导学生的学习,乐学也就只能是缘木求鱼。教师必须做学生的知心朋友,深入了解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知道他们的学习水平,对他们提出不同的要求,对每个学生都要有相应的标准,让他们跳一跳,够一够,切合自己的实际有所提高。否则,标准低了,学生学起来注意力就不易集中,觉得不够解渴,造成兴趣提不起来;标准高了,学生容易丧失信心,失去积极学习的主动性。因此,教师在给学生设计提问时,一定要因人而异,恰到好处地进行学习,使学生感到学习是无止境的,只有坚持不懈地学,才能掌握好更多的知识。 2.要想提高课堂效益,教师就必须创设好轻松愉快的教学情境。 美好的情境,可使学生产生巨大的感染力,激发出思维的极大活力,为学生乐学创造条件。正像叶圣陶先生所说的那样:教师要像帮助小孩走路,扶他一把,要随时准备放,能放手就放手,使学生由“学会”向“会学”转化,在指导学法的同时,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这是教学大纲中的目标之一。例如:对话教学,教师可先带学生共同操练,然后让学生自己模仿练习,还可让他们表演小品,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方式,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从而巩固所学的知识。 总之,要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首先要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良好的师生关系对深化教改,积极实施素质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均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睿.《中国教育与师生关系》2009年版,人民教育出版社 [2] 曹蒙.《现代素质教育与现代学生》2008年版,人民教育出版社 [3] 任振华.《建立民主平等、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2009年第11期 猜你喜欢: 1. 师生关系的格言 2. 谈谈建立良好师生关系的一点体会 3. 师生关系研修心得 4. 浅析师生关系的教育学论文 5. 运用情感教育构建和谐师生关系论文

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不仅影响 教育 教学的质量,而且还影响师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建立良好师生关系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建立良好师生关系论文篇1:《如何建立良好师生关系》 [摘要]如何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是当前高校 教育 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传统的师生关系的已不适应 社会快速 发展 的要求,也不利于学生的成长。严重影响了教育的成效。因此,作为教育者,教师应从我做起,用实际行动和学生一起建立民主平等、尊师爱生、教学相长的良好师生关系。良好的师生关系可以增强学生的创造力和群体凝聚力,从而提高教书育人的质量。 [关键词]师生关系 教书育人 质量 教师在传道授业解惑过程中,要处理大量人际关系,其中一个重要的关系就是师生关系。而师生之间客观存在一些问题和冲突,需要我们恰当地加以处理,使这一关系和谐发展。 现代 教育思想告诉我们:只有师生关系和谐健康,学生才会乐于接受教育,才有可能被培养成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才。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是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教师提高教育的效果、获得教育成功的需要。那么,如何处理好师生关系,我们认为 : 1.尊重学生、信任学生,以学生为本 尊重学生,平等信任,后进学生更需要教师给予他们纯真的爱。他们渴望得到同学的尊重,更渴望得到老师的重视和信任。他们对外界的反映和评价常抱有一种戒备和警惕的 心理。教师善意的一语一笑,都能产生极佳的心理效应。因为给学生以尊重学生才能感受师生的平等,才能感受自尊的存在。一旦他们认为失去自尊他们就会失去向上的动力,精神的支柱,由此导致消沉。他们发现有人轻视自己或不尊重自己时,马上就会产生“敌意”,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有一些学生的厌学、弃学行为有时就由此而来。教师要由衷地信任学生。信任学生是一种特殊的尊重,对学生有着特殊的教育功能。无端猜测是对学生不尊重的表现。事实上,教师把学生当什么样的人看待,就等于暗示他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学生往往从教师的信任和期待中体验到人的尊严,激励自己不断进取。因此,信任是催人向上的力量,是教育学生的一种特殊手段。同样,信任学生也是培养学生自尊心的一个原则。尊重学生就是不仅要看到学生的主动性,也要承认学生身上客观存在的被动性,即惰性,但教师不能因此歧视学生。 2.努力和学生成为知心朋友 教师与学生的交流就不应局限于课堂上与学生隔着课桌的学习问题“问答”式的交流,而要走进学生的生活,熟悉、掌握他们的年龄特点、思想状况、 兴趣 爱好 及社会对他们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教育活动。在 工作中,用看、聊、访的 方法 去了解学生。看就是看学生在学习、课外活动、日常生活中活动;聊就是通过与学生聊天的方式了解学生的喜怒哀乐和内心世界;访就是了解学生的思想、兴趣、爱好和 语言。学生求知欲望高,对什么都感到新奇,都要问个为什么,特别有吸引力的活动,他们很感兴趣。为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进一步培养他们的兴趣、爱好,我 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学生在活动中增长知识、激励兴趣、提高能力,并且到学生中去。一边参与活动一边像朋友一样和学生一起探讨活动乐趣,并借此对其进行教育,做什么事都要细心、有耐心。语言是用来表达思想的,要学会学生语言,要了解他们的思想活动和心理特点。于是,把自己“下放”到学生中去,和他们一起学习,一起做表演节目。有时我站在一旁看他们表演,听他们议论,注意观察分析,始终保持一颗纯真的童心,与学生沟通心灵,处处体察他们的情绪脉搏。现在学生们把教师当作他们的大朋友,有了高兴的事就忍不住要告诉教师,有了小烦恼也会第一个向教师倾诉。 感受着他们那一颗颗信任的心,并积极地回应着,与他们分享快乐,帮助他们解除烦恼。渐渐地,刚开学不到一个月,教师与学生之间存在的心理阻隔消失了。 3.要做学生的指引者、帮助者、而不是包办者 运用启发式的 教学方法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他们积极主动的探索。学生的主体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教师的指引,但教师的指引作用决不是包办代替。教师的指引不仅是让学生掌握现成的结论,更要引起学生的兴趣,特别是在学生解决问题的思维过程中要进行方向性的引导,诚如《学记》所说的,“导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1]。 4.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学校教师既要做理论上的“巨人”,又要做行动上的楷模。教师要求学生那个做到的教师首先做到,为人师表要求教师要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历史 观。有正确的信念就会 自然 的感染和激励学生树立这种信念,从而使学生把这种信念转化成学习的动力和力量。为人师表,要求教师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能力,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人格的化身,是榜样是楷模。只有当自己的严格要求,才能是学生信服。即“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 [2]。 总之,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应该从教师自身做起,教师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素质,用自己的身和心去影响学生。教师有热爱学生、无私奉献的精神,学生才会热爱教师;师生之间关系协调,两者才会产生感情上的共鸣,从而进入 教育 教学的最佳境界。在良好的气氛、情绪和心境下,学生接受教育的积极性较高,感受性较灵敏,反应能力较强,思维较活跃,更易于理解知识。 参考 文献 : [1] 教师 职业道德[M],陕西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培训学习资料2007,7:132-133. [2] 高等教育学[M],陕西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培训学习资料2007,7:60. [3] 姜智.师生关系模式与师生关系构建[J].教育评论,1998,(2):25-27. [4] 李德显.师生权利与角色分析[J].教育理论与 实践,2000,(2):34-40. 建立良好师生关系论文篇2:《浅谈如何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摘要:本文分析了建立良好师生关系的几点体会:转变“教”与“学”的观念;教师具备过硬的自身素质;改变与学生的接触方式;赏识教育,改变师生关系。 关键词:师生关系 建立 良好策略 在教学中,师生角色的定位影响着教学的根本出发点,也就影响着教学的质量。长期以来,教师常常处于“非此即彼”或“厚此薄彼”的尴尬境地之中,因此导致课堂教学始终无力冲破教学效果不佳的困境。那么,如何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呢? 一、转变“教”与“学”的观念 我国传统的教学观念,是以赫而巴特为代表的“教师中心说”,即教师在教学中处于中心地位,向学生传授知识,进行教育,主张树立教师的绝对威信,认为只要顺从教师的教导,学生就能学到知识,养成良好品德,至于学生的独立性、自主性反而被认为是不利于教学的行为,从而使教学进行得死板、枯燥。而创新教育追求发展学生的独特才能,赋予其不重复前人的崭新的人文教育。因此,作为教师应面向所有的学生,发展他们的创造个性;作为学生则应将个性智能和特长的发展提到重要位置,避免循规蹈矩、死记硬背、人云亦云的学习风气的产生,要敢于创新。因此,要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新型师生观,转变传统教育中的“惟师是从”的师生观,构建教学双主体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平等、民主的师生关系。教师和学生可充分了解和发挥自我发展的潜能,增强“教”与“学”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既有利于提高教学水平,又有利于发展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新时代的教师只有从观念上更新,才能创造出师生平等、其乐融融、共享教学民主的氛围,让学生在学习中体验到一种不受压抑的愉悦情感,为他们的个性释放提供良好的心理环境,培养他们良好的学习心态。 二、教师具备过硬的自身素质 做老师的都愿意而且期盼和自己的学生打成一片,有一种正常、友好的甚至是亲密融洽的情感交流方式。据有关调查报道现如今是“知识传授的 渠道 在拓宽,师生情感交流却在不断缩小”。其实,学生步入校门,对老师持有敬慕心理,老师就是他们的引路人,老师是他们的榜样,此时学生有着很强的上进心,他们愿意学,并且自觉或不自觉地以老师为榜样。时间久了,学生与老师熟悉起来,他们获取地知识逐渐增多,追求的目标也不断地提高。为师者如果不能让学生折服,学生心里就会产生“不过尔尔”的想法。老师要使自己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永不贬值,就要不断“充电”,要坚持学习,不断吸取新知识充实自己,要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要有渊博的知识和扎实的工作、教学能力。现代社会的教师光有“一桶水”已远远不够,而应该是一个“自来水的加工厂”,随时注入新鲜的水源。所以,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使自己能跟上新课程的步伐。课堂作为重要的 文化 载体,其丰富的人文性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其昏昏”必定不会“使人昭昭”,如果能在课堂上纵贯古今、横贯中外,天文地理、科学艺术信手拈来,那么教师在课堂上必定能左右逢源、游刃有余、活力四溢。教师只有坚持学习,不断吸取新知识充实自己,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不让自己的思想落伍。每天站在学生面前时,都能别具一番神韵,别有一番风采。教师只有具备过硬的自身素质、良好的风范。才能增强对学生的吸引力,有了这个吸引力,学生才乐意从情感上接纳老师,把老师当作偶像,作为朋友。如此,师生关系也就融洽了。 三、改变与学生的接触方式 传统教育体系中,教师与学生的接触主要是通过课堂教学和班务活动,顶多加上个别谈话。而学生展示真面貌的时段往往不在此列,教师也就不太容易把握学生思想感情的真实动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恰当的评价了。因此,班主任应当千方百计巧妙地接触学生,创造能够让学生讲真话、表真情的契机。传统教育中,师生的接触总是教师主动,学生被动。另外,在接触的时间安排上,教师总是从“方便自己”的角度考虑得多,很少有意识地去“方便学生”。 我的体会是:在特定的时段或以特定的方式接触学生,往往可以事半功倍。首先,教师要鼓励学生随时随地“找上门来”,特别要重视将家庭向学生开放。因为如果学生主动走进教师的家门,就意味着对教师的莫大信任。如果教师出于怕麻烦,生怕学生的造访干扰了家庭生活的宁静,有意无意地将学生拒于家门之外,实际上就堵死了一条最有效的获取真实信息的渠道。当然,我们承认:教师也是人,应当有其纯私人的生活空间,不可能彻底向他人开放,哪怕是十分亲近的朋友。但是,如果向学生公开一个大体的可开放时段,这总还是不难做到的。 四、赏识教育,改变师生关系 赏,含欣赏赞美之意;识,是肯定认可。赏识教育就是通过激励、表扬手段,肯定学生的优点、长处,鼓励他们不断追求成功。哲人詹姆士说过:“人类本质中最殷切的要求是:渴望被肯定。”而赏识正是肯定一个人的具体表现。人在社会中存在,都希望自己的学习、工作、人品等受赏识。那么,我们的学生,同样需要老师、家长的赏识。曾经有过这样两句话:“如果一个孩子生活在鼓励中,他就学会了自信;如果一个学生生活在认可之中,他就学会了自爱。”如:在选拔班干部上,我注重选拔能力强、成绩好的学生来当,并且强调随时可以更换,谁有能耐都可以当;组长轮流当,并定期评选优秀组长、班干。创造民主气氛,不把班级变成“一言堂”。这样就充分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 教育学告诉我们:学生有比较强的自尊心、荣誉感和积极向上的心理,所以教育过程中应以表扬为主,对微小的进步也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因为赏识教育能使学生正确认识自己,能促使学生自激自励,不断地去追求成功。 总之,教学是师生双方同时的活动过程,教乃为学而教,学乃从师而学,师教生二者缺一不可。建立民主、平等的新型师生关系应该从教师做起。转变教师思想观念是突破口;调动学生积极因素,建立学生评价机制是关键;坚持理解和尊重是保障。因此,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的因素是多元的,绝不仅局限于以上几个方面。教师只有本着热爱学生、无私奉献的一颗心去与学生相处,学生才会热爱教师;师生之间关系协调,两者才会产生感情上的共鸣,从而进入教育教学的最佳境界。 建立良好师生关系论文篇3:《幼儿园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 摘要:幼儿园中的师生关系与一般的师生关系不同,它的特殊性是与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幼儿园教育方式紧密联系着的。在幼儿园中,要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关键在教师这一方,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与幼儿的相互交往。只有良好的交往才有助于提高教师的教育技能,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关键词:幼儿园;师生关系 在幼儿园中,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是创造良好的精神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幼儿只有处在良好的精神环境中,才能愉快地生活、学习、成长;良好的师生关系往往成为一种动力,与老师相处融洽,幼儿参加各种活动的积极性就高。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还能使幼儿园教育发挥最大的效益,以促使幼儿全面发展。在幼儿园中,要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关键在教师这一方。因为幼儿教育的过程是一个教师与幼儿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起者引导、启发、询问、建议作用,而幼儿则是有选择地观察、模仿、尝试、操作并把信息内化。幼儿之间的交往技能靠教师来培养,师生人际关系的发展主要靠教师来导向,幼儿之间的矛盾主要靠教师来协调。因此,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与幼儿的相互交往,只有良好的交往才有助于提高教师的教育技能,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教育学家或心理学家都同意,一切有效地学习活动的进行,都是建立在良好的师生关系之中。 在幼儿园中,要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教师应努力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热爱幼儿 人际关系包括交往双方或多方相互间的情感表示,因此,只有在交往的双方有愉快的情感体验时,良好的关系才能建立起来。幼儿自出生起,就在父母的爱护下成长。当进入幼儿园后,他会把自己对父母的依恋,对父母的期望和要求自发地转移到老师的身上,希望教师能够喜欢他、爱他。因此,教师要爱幼儿,在情感上对幼儿表现出一种亲近感,处处流露出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这样才能逐步建立起情感基础。幼儿来自不同的家庭,受不同家庭氛围影响,先天的遗传素质也各不相同,因而,幼儿的性格、兴趣和需要也有所不同。教师要理智地爱每一个幼儿,并且把这种爱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中去,让每一个孩子都能感受到教师的爱心和关怀,从而使每个孩子对教师产生认同和依恋。此外,教师爱幼儿,还可以缩短教师与幼儿心理上的距离。当教师微笑着面对幼儿,用和善的目光鼓励幼儿时、或拥抱幼儿、抚摸幼儿时,幼儿会感受到教师的亲切,产生安全、温暖的感受。在这样一种氛围中,幼儿会更有信心接近教师,并且更乐于接受教师的指导。 二、尊重幼儿 教师在组织幼儿教学活动中,应充分考虑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及兴趣和需要,尊重幼儿,把幼儿当作有人格的人,保护他们的自尊。心理学研究表明;“如果教师遵循民主原则,那么学生就会经常感到满意和高兴;如果教师是一个专横的人,学生的心情往往会受到压抑;如果教师放任自流,学生就会感到愤懑和怨恨。”因此幼儿园教师,特别要理解幼儿的年龄特征,切不可像成年人那样对待他们,动辄批评、指责,也不能采取讽刺和轻蔑的态度,而是要和颜悦色,循循善诱。这样才能使幼儿心情舒畅。只有幼儿感到心情愉快,才能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因此,在幼儿园中教师要本着民主的原则开展工作,切不可独断专行,随意指挥幼儿。 三、平等对待幼儿 平等对待每一名幼儿,这意味着教师对所有的孩子的公平对待和一视同仁。在一个班级中,需要进行个别教育的往往都是一些令人头疼的角色,或是能力欠缺、或是性格怪僻、或是行为^异常……教师若因此而产生偏见或一味批评、指责,就不可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罗森塔尔效应告诉我们:“只有对孩子怀着殷切的期望,才能使孩子朝着期望的方向发展。”对于这些孩子,我们应用一片真诚去对待他们、接近他们、尊重他们的人格,信任他们的能力,使他们感受到“老师很喜欢我”,从而在一种宽松愉快积极的心理气氛中找到自尊和自信,只有这样,才能发掘他们的内在潜力,从而有效引导他们健康发展。 四、借助积极的反馈和评价 在师生交往过程中,对于幼儿的进步,哪怕是点滴进步,教师都要作出积极的反馈。如:在体育课上,幼儿的动作做得很好,而教师只用“好”或“不错”来评价,孩子会感到不满意。教师应预测孩子的需要和情境的性质,作出适当的表扬,使表扬产生真正的激励作用。例如“当孩子的动作完成的好时,教师可以:说:“你很勇敢”“你做得很漂亮”等“我们都为你骄傲”等,孩子产生害怕心理时,教师用“勇敢些”“放松些”等亲切的语气给幼儿肯定和赞扬。这种正强化可以帮助幼儿建立自尊自信,给他们带来精神上的愉悦、自豪和满足。 五、要与家长友好交往 一位专家在谈及 家庭教育 问题时,曾写过这样一个公式:100+0=50意思是:即使学校(幼儿园)教育达到十分完美的境地,如果没有家庭教育的配合、支持,也只能获得一半的教育实效。因此,教师对家长的态度是友好的还是不友好的,是亲切的还是不亲切的,幼儿往往都看在眼里,如果幼儿感到教师对其父母友好,幼儿也能同样对教师友好、亲切;反之,教师在与幼儿父母交往时比较冷漠,就可能造成幼儿对教师的不友好态度。须知,家长对教师信赖和尊敬,也会使幼儿从父母那获得对教师信赖和尊敬,也就是说,只有在家庭的教育与幼儿园教育保持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形成合力,达到最佳的教育功效。所以,教师在做家长工作时,既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又要针对家长的特点做些沟通,以取得协调一致。诸如:教师每天在门口迎接幼儿来园,并用搂抱、亲热的称呼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另外,经常表扬为本班做好事和义务服务的家长,并给家长创造交谈的机会,共同探讨育儿妙策,与家长之间像朋友一样相处。幼儿通过看到这一切,从而消除对教师的畏惧心理,把自己的依赖感、心理需求希冀在教师身上,并且得到满足。这样彼此之间的距离就会拉近,良好的师生关系就会随之建立。 猜你喜欢: 1. 师生关系研修心得 2. 容易导致僵化师生关系的说话方式 3. 教师讲奉献心得体会 4. 营造和谐师生关系 5. 师生关系教师演讲比赛主持稿

[1]试论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培养小学生的阅读能力[J]. 曹丽花. 教育现代化. 2017(06)[2]把握教学细节,演绎精彩的课堂教学[J]. 江志峰. 读与写(教育教学刊). 2016(01)[3]小学数学参与式课堂教学的实践研究[J]. 武墨超. 知识经济. 2016(13)[4]科学把握材料 服务课堂教学[J]. 郑曼慧. 赤子(上中旬). 2014(15)[5]关于小学数学课堂教学的几点看法[J]. 程艳艳. 学周刊. 2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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