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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3 08:58:47

关于国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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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概说一、国学基本概念和内容"国学"一说,产生于西学东渐、文化转型的历史时期。而关于国学的定义,严格意义上,到目前为止,学术界还没有给我们做出统一明确的界定。名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普遍说法如国粹派邓实在1906年撰文说:"国学者何?一国所有之学也。" 一般来说,国学是指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华传统文化与学术。国学既然是中国传统文化与学术,那么无疑也包括了医学、戏剧、书画、星相、数术等等,囊括中华六艺五术。六艺指:礼、乐、射、御、书、数等六艺,五术指:山、医、卜、命、相等五术。国学以学科分,应分为哲学、史学、宗教学、文学、礼俗学、考据学、伦理学、版本学等,其中以儒家哲学为主流;以思想分,应分为先秦诸子、儒道释三家等,儒家贯穿并主导中国思想史,其它列从属地位;国学以《四库全书》分,应分为经、史、子、集四部,但以经、子部为重,尤倾向于经部。《四库全书》是中国古代最大的丛书,编撰于乾隆年间,由当时的纪晓岚、王念孙、戴震等等一流学者完成。“四库”指经、史、子、集四部,“全书”指所收都是全本。 经部——经部分为 “诗类”、“书类”、 “礼类”、“易类”、 “春秋类”、“孝经类”、“群经总义类”、“四书类”、“乐类”、“小学类”“石经类”、“汇编类”,主要是儒家经典和注释研究儒家经典的名著。其中儒学十三经:《诗经》、《尚书》、《周礼》、《礼记》、《仪礼》、《周易》、《春秋左传》、《春秋公羊传》、《论语》、《孟子》、《孝经》、《尔雅》。 史部——史部分为“正史类”、“编年类”、“纪事本末类”、“别史类”、“杂史类”、“诏令奏议类”、“传记类”、“史抄类”、“载记类”、“时令类”、“地理类”、“职官类”、“政书类”、“目录类”、“史评类”、“汇编类”,重要书目如:《史记》、《汉书》、《后汉书》、《三国志》、《资治通鉴》、《战国策》、《宋元明史纪事本末》等等。 子部——子部分为“儒家类”、 “释家类”“道家类”、“兵家类”、“法家类”、“农家类”、“医家类”、“天文算法类”、“术数类”、“艺术类”、“谱录类”、“杂家类”、“类书类”、“丛书类”、“汇编类”、“小说家类”、“释家类”、 “耶教类”、“回教类”、“西学格致类”,重要书目如:《老子》、《墨子》、《庄子》、《荀子》、《韩非子》、《管子》、《尹文子》 、《慎子》 、《公孙龙子》、《淮南子》、《抱朴子》、《列子》、《孙子》、《山海经》、《艺文类聚》、《金刚经》、《四十二章经》等等。 集部——集部分为“楚辞类”、“别集类”、“总集类”、“词曲类”、“闺阁类”,重要书目如:《楚辞、《全唐诗》,《全宋词》,《乐府诗集》、《楚辞》、《文选》、《李太白集》、《杜工部集》、《韩昌黎集》、《柳河东集》、《白香山集》等等。汇贤雅国学 提供,仅供参考

我国古代文学辉煌灿烂,是中华文明的瑰宝。她历史悠长,光彩夺目,创造了许许多多的文学经典形象和故事,因此我国古代文学经典是我们当代人值得不断学习、探索、挖掘的富矿。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古代文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一般情况下,学术史包括学术人物、学术事件、学术流变等,从学术史角度,对国学与古代文学进行的发展历程进行探讨,可以更全面的了解国学与古代文学的关系。

关键词:国学;古代文学

一、从学科史视角对国学与古代文学进行认识

在我国古代文学的不断发展中,“文学”在很多典籍中出现过,例如:孔子的《论语》就是比较经典的古代文学。在汉代时期,“文学”也被称作是“文章”,是一切书面行为和作品的统称。由此可见,古代文学和国学在早期时候没有明确的被区分开,古代文学既包括现代人公认为文学的相关题材,也包括部分不属于文学的体裁。因此,从学科史的角度对国学与古代文学的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发现,部分研究者给以的解释是古代文学属于国学范畴,但是,实际上古代文学和国学又存在一定差异。

二、从研究史视角对国学与古代文学存在的异同进行分析

从国学与古代文学的研究范围来看,国学研究的是词句、文理、考据等,是对事物的本真进行分析和辨别,主要包括文字学、版本学、辨伪学、目录学、训诂学和校勘学等多个方面。从古代文学的作品来看,主要分为先秦、秦汉到唐代、唐代到元末、明初到五四运动这四个时期,其中,诗、词、歌、赋、传奇、小说等都是古代文学的体裁。在国学与古代文学的相互影响下,中国文学文献学的形成,给目录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主要包括刻印、排版、辨伪、检索等,对中国文化发展带来极大影响。由于国学与古代文学的研究角度各不相同,一样的作品会产生不一样的研究效果,从两者的研究方法上来看,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例如:在对《诗经》进行研究时,国学研究的是其中的目录,古代文学研究的是各种词赋的写作手法和表达的思想感情等。由此可见,从研究史来看国学与古代文学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也可以从不同层次进行研究,使国学与古代文学具备各自的特色和研究体系。

三、从学术史视角对国学与古代文学的发展历程进行探讨

一般情况下,学术史包括学术人物、学术事件、学术流变等,从学术史角度,对国学与古代文学进行的发展历程进行探讨,可以更全面的了解国学与古代文学的关系。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国学学术史和古代文学的学术史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国学与古代文学之间的相互渗透,早很多古代文学中得到了证实。其中,宋学和宋代文学观念的关系,是国学与古代文学相互渗透的典型代表;二是,国学学术史具有比较独特的特点,在很多时候可以更好地凸显文学家多方面的思想观念,使古代文学家的思想得以充分展示。同时,可以帮助研究人员更全面地研究古代文学的文学成就;三是,现代文学研究中,国学学术史和古代文学学术史的相关研究必须客观、公正,才能对国学学术史和古代文学学术史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和评价。因此,从学术史角度进行研究,可以对国学和古代文学的关系有更系统的了解,从而为相关研究提供可靠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中国古代文学传播研究的六个层面王兆鹏;江汉论坛2006-05-1545

2、文话:古代文学批评的重要学术资源王水照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7-2037

摘要:总之,我们正在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具体实施,并基本上形成一定的体系。各文体的实践性学习各成体系:既有分散进行、与理论教学相结合的实践性学习,又有相对独立、承担多项教学目标的综合性实践活动。

关键词:古代文学;实践教学

一、诗歌部分

作为广义的概念,诗歌在中国古代涵盖了古诗、词、曲、民歌等内容。从认知、能力、素质三方面的教学目标来说,古诗、词、曲的实现途径和效果是基本一致的。对这一部分内容,我们设计了三个实践教学目标:识记、背诵名篇;理解、鉴赏古诗;对古诗进行文本解读、设计教学方案并付诸实践。下面依次谈谈具体操作。

1.识记与背诵。在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中,职业及专业技能训练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所有本专业的学生在入学初就按学号顺序划分为若干小组,每组最多10人,安排一名指导老师,按照系部制定的职业及专业技能训练方案在两年理论学习同时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本课程的实践教学也依赖于这一前提,二者紧密配合,互为体系的组成部分。一定阶段的内容结束后,老师给出必背篇目,每个小组的成员到本组小组长那里背诵过关,小组长做出详细记录并评分;小组长集中到学习委员那里过关并评分;学习委员的背诵情况则由任课教师直接负责。同时,老师在课堂上会进行不定时不定人数的随机抽查背诵,抽查到的同学的背诵情况若与小组长记录情况不符,本组同学需抽时间接受学习委员的检查过关。这种方法比之期末试卷中的填空默写更能落到实处。此外,职业技能训练中每学期都有古诗背诵的任务。

2.理解与鉴赏。这一目标和实践任务安排在第二学期专业技能训练中的“文学作品欣赏”中,学生对给出的古诗篇目进行鉴赏,写出书面的小文章,同组成员间互相交流,老师评改。

3.古诗解读、讲好一首古诗。古诗解读安排在第三学期专业技能训练的“文本解读”中,学生从分析文本的角度写出书面的文章,小组交流教师评改。诗歌部分结束后,安排时间由各组准备教案,选派一人在课堂上讲一首古代诗词。

4.在识记、理解、鉴赏、深入认识之后,分班组织古诗词朗诵会,使学生对古代诗词有一个感情上的升华。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期间参赛选手可以请老师指导。班委做好会务工作。朗诵完毕,由学习委员、普通同学、老师组成的评委评分并确定名次,给出相应的奖励。通过这样扎实的过关,到综合性活动朗诵古诗词、讲一首古诗词的时候,学生基本上可以表现的游刃有余,也为他们今后在中小学课堂上讲授古诗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散文部分

古代散文一个是语言的隔阂,一个是与政治、道德的紧密联系,都使得学生学起来比较费劲。而要集中在课堂上去疏通文意,再去理解、分析文章,是很不现实的。因此需要学生在课前利用课余时间去自主学习,搞清楚文中的字词、特殊用法、句式等,大体上搞懂文章的字面意思。课堂上,大家先互相汇报自主学习的成果,然后再分小组讨论文章的主题、写法、结构等。

1.课前预习。在每次课前一周布置预习内容,包括文学常识、文言字词读法意义、文章大意结构以及相关的问题。学生自己利用工具书、网络等自主学习,并分组整理学习成果。

2.汇报学习成果。用一堂课时间让学生分组解决上述基本问题,采用面对全班讲解的方式,过后老师不再重复,只对缺漏的部分做出补充。

3.提高与升华。解决基本问题之后,针对选文中涉及的观点提出一些问题进行讨论、论辩,如王安石在《读孟尝君传》中认为“孟尝君特鸡鸣狗盗之雄”、“得一士”就可以称霸天下,让学生结合战国历史对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培养学生善于发现问题、树立自己观点并证明自己观点的思辨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另外,学生口头讨论之后,形成文字,在此过程中学习古人立论的构思和写作技巧。散文部分的实践性学习可以充分发挥学生自主学习、探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点燃他们对古代文化的兴趣,同时能够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口语表达。课堂气氛也从之前老师一言堂时的沉闷而变得比较活跃。

三、小说与戏剧部分

小说和戏剧都属于叙事性文体,很多古代的小说和戏剧也都搬上了现代荧屏。但总体来说,学生在这两个方面的基础仍然有很大差距。因此,在具体操作方面,有细微的差别。

1.小说

唐传奇、明清小说的故事是学生之前都有一定了解的。因此很大一部分内容基本上交给学生自主学习。大家互相讲一讲小说所写的故事、对人物的看法以及对主题的讨论,自由发表观点。老师只对一些重要的文学常识和主题趋向进行总结和点拨。这样就有效利用了学生已有的知识积累,也避免了在课堂上占用过多的时间去叙述故事情节,更重要的是学生感觉到自己参与其中了,会增强他们进一步学习和探索的兴趣和动力。

2.戏剧

戏剧部分是整个古代文学中比较难的地方,同时也是学生基础比较薄弱的地方。虽然它与现代影视在性质、作用上有一致之处,但因为年代久远资料缺失,学生很难直观地去把握古代戏剧的真正面貌。所以在进入这一部分之前,先放映电影《霸王别姬》,里面有许多古代戏剧唱段、扮相等,虽然主要是京剧,但已经足以让学生对古代戏剧有所认识了。看完之后,就结合影片内容讲解古代戏剧的一些常识,并让学生写观后感。

3.综合性实践活动

小说、戏剧部分结束以后,布置学生按照分组,每组同学选取古代小说或戏剧中的某个片段或场景,自编自导自演一个小的舞台剧。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然后在班上表演并上交剧本。学生通过选题、改编、分派角色到具体揣摩人物的语言、动作乃至心理活动,不止对戏剧和小说的文体性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而且对古老的文化有了更进一步的亲近感。

四、小结

总之,我们正在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具体实施,并基本上形成一定的体系。各文体的实践性学习各成体系:既有分散进行、与理论教学相结合的实践性学习,又有相对独立、承担多项教学目标的综合性实践活动。同时,课堂内的实践教学与职业、专业技能训练中的实践学习双线并行、互相配合。经过这一系列的主动参与和探索,学生不仅在活动中掌握了知识、提高了能力,更重要的是,他们不再像以前一样对古代文学“高山仰止”、望而生畏了,而是从内心里感受到了古代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活力,甚至喜欢上古代文学。这正是我们古代文学教学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那就是——发掘古代文学和文化的现代意义,使她进入现代生活,潜移默化地影响现代人的精神世界。

参考文献

1、中国古代文学传播方式研究的思考王兆鹏;文学遗产2006-03-1547

关于国际关系学的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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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全球化所引起的国际关系中的诸多问题日益引起政界、学界的重视。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2017形势与政策论文关于国际关系,希望大家喜欢!2017形势与政策论文关于国际关系篇一 《国际关系中的道德》 摘 要:关于国际关系中的道德问题,不同理论流派的学者观点迥异,同一理论流派内部也存在分歧。通过语义学对道德的分析,可以看 出国 际关系中的道德问题,并非牵涉“有”、“无”的“道德存在”问题,而是如何看待与应用的“道德选择”问题。各个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问题上的共识与分歧,反映出国际关系中道德的实在性与道德选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关键词:国际关系 道德 国际伦理 气候变化 关于国际关系中的道德问题,“无”与“有”是学界争论通常的焦点。一种颇为流行的分析方式是把“非道德”(amoral,或译无涉道德或超道德)标签贴在现实主义身上,将其与“道德主义”作为对峙的两端加以比较,哈里斯(Own Harries)采取的就是这种 方法 [1],国内学者石斌也认为,以“非道德”著称的现实主义与法理-道德主义双峰对峙,是影响最大的两大国际伦理传统[2]。在注重科学方法和价值中立的美国,也有很多学者把理性主义同道德主义对立起来,作为不可调和的矛盾[3]。更多的中国学者则强调国际关系中道德的复杂性与伦理传统的多样性,并认为应对此采取更加灵活和宽容的态度[4]。 本文首先列举有关国际关系中道德问题的流行观点,然后从语义学角度即道德概念的内涵与作为这一概念外延的国际关系中的道德入手,对上述争论进行分析,认为国际关系中的道德问题,并非牵涉“有”、“无”的“道德存在”问题,而是如何看待与应用的“道德选择”问题。第三部分将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案例,简要说明这一观点。 文章 的结论是:道德选择,从根本上讲只有观点分歧而不存在绝对的是非对错,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或者“优中取优”而非绝对的善恶比较。 1.争论的观点 在谈到国际关系中道德时,不同理论流派的学者观点迥异,同一理论流派内部也存在分歧,但大概有六种观点,可以被学界普遍接受。下面简要列出的观点,前四种通常被视为包含在现实主义框架之内,后两者可以被归纳为理想主义的论点。 最极端的立场可以定义为“非道德主义”。这一立场认为,在国际政治中根本没有道德的位置,国家考虑道德义务非但不必要,甚至很危险,这还意味着“不道德”的行为有时也是必要的[5];“在国家外交政策中没有道德可言”,“外交政策与国际政治本质上是非道德的活动”[6]。 第二种观点则主张“道德相对”论。该观点怀疑道德原则的普世性,或者虽不赞成道德相对论,但仍然认为具有普世性质的道德原则较之国内政治领域极为有限,也殊少约束力。例如卡尔认为:“这些所谓的绝对和普世原则根本就不是原则,它们只不过是在特定时期、根据对国家利益的特定解读而制定的国家政策的下意识反应而已”[7]。凯南则指出:“不能认为自己的道德价值观对任何地方的人都必定正确有效”[8]。 另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国家理由”。它强调“个人道德”与“国家道德”的区别,把国家作为道德诉求的对象,使国家人格化,并赋予国家利益以道德内涵[9];认为国家本身乃价值之源泉,而非实现其他目的的必要手段。国家本身就是道德力量和高层次的善[10]。从这一观点看,“不战而屈人之兵”并非是从“不打仗”或“不杀人”的道德观念出发,而是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国家利益需要。 较温和的观点可以称之为“有限道德”。该观点认为国家及其政治代理人可以充当有限道义角色,但必须有利于增进国家利益,或者至少以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度 [11]。 第五种观点是“形势伦理”(situational ethics) 或非完美主义。从坚持道德原则出发,该观点既讲求实际、又坚持道德伦理的适当指导作用, 并且按照具体情况来具体判断政治中的道德伦理问题, 具体决定道德伦理态度。 最后一种立场可以被称作理想主义或道德主义。“坚持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政治手段都必须符合根本的道德伦理”[12]。“应用于个人道德的共同原则――同情、慷慨、宽恕、仁慈、容忍――同样适用于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13]。康德缔造永久和平的思想就是以普世道德作为基础,受其影响发展至今的“民主和平论”,也是把民主视为可以推广至全球的一种价值取向。 在图1中,非道德主义与道德主义各执一端,被认为是不可调和的两大派别,是国际关系中道德问题争论的焦点。在其间的广阔范围内,存在着各种温和的、偏左或偏右的派别。为了不被繁杂的标签所迷惑,从语义学角度开始厘清国际关系的道德概念,是有必要的。 2.道德与国际关系中的道德:概念内涵与外延 道德(Morality),在《柯林斯英语词典》(Collins English Dictionary)中的解释有三,a.道德是关于哪些行为是正确的和可以接受的以及哪些是错误的一种信念;b.道德是被某一社会或特殊人群所普遍接受的有关人行为的原则和价值体系;c.道德指某行为正确或可以接受的程度。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概括出道德概念的三种内涵:第一,道德是一种信念,此信念认为凡事或行为有是非对错之分,有善恶美丑之别,人们必须以道德的眼光看待事物和行为,必须在各种价值判断中做出选择。第二,道德是信念的体系,当一个群体(无论个人还是社会)中出现被大家广为接受的某种或某些信念时,就形成普世或一定程度上普世的道德观。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群体与道德认同互为条件:群体中的互动既形成又调整个体的道德信念,道德认同又为群体的维系提供基础。第三,道德是评价标准,个人或群体根据自己的道德观或普世道德观对某一社会行为作以评价。从历史唯物论看,不同的社会存在决定了不同个人或群体的评价标准必然不同,从辩证唯物论看,同一个人或群体在不同时间和环境下,其评价标准也可能不同。 我们再把这一概念延展到国际关系领域。根据道德的内涵,我们可以这样延展出这样的道德定义,国际关系中的道德是:a.关于国际行为的是非与可否接受的信念;b.一些国家或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原则和价值体系;c.对国际行为作出的道德评价。 首先,凡是承认国际行为是可以评价的,即是承认国际关系中有道德存在。从这一点说,即使是“非道德主义”,也是有道德观的,实际亦是如此。马基雅维利在否定君主该受道德约束的同时,同时就是积极地对君主(国家)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只不过他对国家道德评价的标准与个人道德不同而已。同时,他也不曾忘记普世道德观的影响力,他认为“仁慈、守信、诚实、人道、虔诚”等品质,君主没有必要具备,但却“很有必要显得具备”[14],为什么要“显得具备”? 显然是因为人们都认同这些品质,认为其是好的,是对的,是应该具备的事情。上文列出的所有观点实际上都是不同程度地承认行为有是非对错之分。“道德相对论”怀疑的是道德原则的普世性,但并不否认有道德;“国家理由”所强调的“国家利益”本身就是一项道德原则,相信只要坚持“国家理由”就是好的,是正确的事情;“有限道德”及“形势伦理”原则也肯定了道德的存在。总之,同个人行为相比,在国际关系领域,国家行为也是有是非对错之分的。 其次,国际关系中的普世道德。国内道德规范依据的是国内大多数人的认同,因而成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价值取向,而如果存在国际道德规范,它所依据的也应该是国际社会大多数行为体的认同。那么实际上存在这样的道德规范吗?哈里斯在其文章中列举“国家道德”观点时讲道,“国家存在本质上是为了提高和保护自身及国民的利益,它的道德必须与那个目标协调一致。” “实施外交政策的人其首要责任不是阐释自己的道德观点或偏好,而是要确保其服务对象的利益。” “一个政治领袖的责任就是他的人民的福利、国家健康发展,而非纯洁他自己的灵魂,这两者并不必然一致”。“道德主义”立场则与其有本质不同,“国家行为没有什么不好判断的,因为应用于个人的道德判断标准同样适用于国家”[15]。可见,他们列举的或阐释的都只是某一部分群体的价值体系,而非“普世”的被大多数所认同的价值体系。从这一方面考察国际关系中的道德,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尽管国际上存在着由一些国家、甚至大多数国家认同而形成的道德原则和价值体系,但严格意义上的普世道德,在国际关系领域中尚不存在。不仅如此,不同国家对不同道德原则和价值体系的认同,还有可能相互冲突,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基于认同导致的冲突,远比基于利益所导致的冲突更难和解。比如“人权高于主权”与“不干涉内政”这两种道德观念产生的冲突,还有以宗教认同为基础的种族冲突等等。第二,并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性:随着人类交往的日益密切,国家供给个人道德认同的能力逐渐削弱,逐渐受到更为广大的群体(国际社会或世界社会)的挑战,这个更广大群体有机会为更广泛的人群提供道德认同,而更广泛的道德认同又将会为真正的普世道德观念的形成创造条件,人类就有可能建筑一个道德的“巴别塔”。 再次,国际关系中的道德评价,是国际关系主体按照自己的道德标准对国际行为做出价值上的判断。这种评价是主观行为,不同国家做出的判断会有所不同,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同样是持“国家理由”观,但对国家利益的定义和国家需要的价值取向,可能在不同的时期有很大差异,那么国家在对国际行为的评价也会相应变化(如美国在不同时期对待阿富汗政府和伊拉克政府行为的评价)。中国对非洲的援助采取不附加条件、不干涉其内政的政策,这在中国和非洲等大多数国家看来,是正确的、道德的国际行为,然而让欧美等发达国家来评判,就是不正确的、不符合国际道德的行为。道德评价上的主观性,不仅存在见仁见智的层次,甚至会导致严重分歧、对立与对抗。 综上所述,从其涵义的第一个方面来看,国际关系中道德的存在是毋庸质疑的,然而,关于道德认同即普世道德的存在,以及道德评价方面,由于国际关系的国家中心特性以及道德标准的主观化等原因,存在各种相互竞争甚至冲突的观点也有合理性。因此,关于国际关系中的道德争论,不是简单的存在或不存在问题,而是更加复杂的“道德选择”问题。正如汤普森(Kenneth Thompson)而言,这“并非是对与错之间的争论,而是对与对(rights and rights)之间的争论,而这就使问题的解决变得无比复杂[16]。 不能否认的是,国际关系中的道德,其存在的痕迹总是若有若无、若隐若现的,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道德与价值、经济与利益、政治与权力常常作为国际行为的多种属性混杂一起,很难区分。当小布什宣布对伊拉克的战争时,很多人认为他是为了石油,也有人认为这是美国全球争霸的重要一步,而小布什公开的理由之一,则是“自由”。国际关系和价值判断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很难对一种国际行为做一定论。比如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问题上的各国分歧,很多学者都从国家利益等非道德角度入手研究,当事国家的所作所为,也让人感觉在此问题上很难找到道德解释的立足之地。本文接下来将简要分析这一问题,对国际关系道德的实在性加以说明,并应用上文所列六种观点对该问题加以解释。 3.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中看国际关系中的道德 人类对气候变化和减排问题的关注,源于温室效应理论,而该理论在近200年前便已经由法国科学家提了出来,1908年,瑞典科学家阿兰纽斯出版专著,首次提出人类活动将会极大影响地球气候,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比重将在未来几个世纪增加到引人注目的程度[17]。但此后半个多世纪,人们对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仍然采取“可接受”的态度,甚至给予“道德”的评价[18]。 相比之下,减排在当今世界几乎成为一种普世道德,就连一向对此无所作为的美国也于2008年4月17日发起第三次“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会议”并提出在2025年前使本国温室气体排放不再增加的目标。 尽管国际上对减排问题几乎形成共识,但是谁在其中承担怎样的责任却没有定论。原因很简单:各个国际行为体都有自己难以割舍的利益。此时的“国际道德”让位给国家利益。欧盟在世界排量中的份额总共只占15%并且从趋势上还将减少,而门槛国家所占份额自然会有所增加。也就是说,谁也不能躲避开这个全球责任”。这种共同责任,建立在“形势伦理”的基础之上,因为欧盟的排放量本身就比较少(15%),加上今后新能源的使用,减排对欧盟国家自身利益的影响并不算大,提出“共同责任”,既不削弱自身利益,又坚持了道德伦理,这是欧盟国家积极倡导减排的原因之一。 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对此则采取了“有限道德”的态度。提出“算总帐”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算总帐”基于排放时间和总量的计算,要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发达国家要率先减排,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这样的原则,是在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履行道德责任1。 各个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问题上的共识与分歧,反映出国际关系中道德的实在性与道德选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共同的道德压力下,不同的国家根据各自的价值判断、观念与原则,在“责任”、“义务”与“利益”间作出不同的道德选择,它们的国际行为从根本上讲只有观点分歧而不存在绝对的是非对错,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或者“优中取优”而非绝对的善恶比较。减排问题上是如此,其他的国际行为亦是如此。 参考文献: [1]Own Harries, “Power, Morality, and Foreign Policy”, Orbis, Fall, 2005, pp. 599-612. [2]石斌:《“非道德”政治论的道德诉求――现实主义国际关系伦理思想浅析》,载于《欧洲》2002年第1期,第1-11页。 [3]Fred M. Frohock, “Rationality, Morality, and Impossibility Theorems”,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74, No. 2, 1980, pp. 373-384, and Viktor J. Vanberg and Roger D. Congleton, “Rationality, Morality, and Exit”,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86, No. 2, 1992, pp. 418-431. [4]何怀宏:《国际伦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载于《国际政治研究》2007年第3期,第5-7页;时殷弘:《民族伦理传统与中国的伦理观》,载于《国际政治研究》2007年第3期,第19-20页。 [5][意]尼科洛?马基雅维里:《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3-75页。 [6]Own Harries, “Power, Morality, and Foreign Policy”, p. 600. [7][英]爱德华?卡尔:《20年危机(1919-1939):国际关系研究导论》,秦亚青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 [8]George F. Kennan, G. (1954). Realities of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Princeton, N. 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4, p. 47. [9]楚树龙,耿秦主编:《世界,美国和中国:新世纪国际关系和国际战略理论探索》,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10]Jack Donnelly, “Twentieth-Century Realsim”, in Terry Nardin and David R. Mapel, eds., Traditions of International Eth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 85-111. [11]石斌:《“非道德”政治论的道德诉求――现实主义国际关系伦理思想浅析》,第2页。 [12]时殷弘:《历史?道德?利益?观念――关于国际关系理论思想的谈话》,载于《欧洲研究》2003年第5期,第143-149页。 [13]Own Harries, “Power, Morality, and Foreign Policy”, p. 600. [14]马基雅维里:《君主论》,第74页,第84-85页。 [15]Own Harries, “Power, Morality, and Foreign Policy”, p. 601-605. [16]Kenneth W. Thompson, “Moral Values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 88, No. 3, 1973, pp. 368-374. [17]徐再荣:《从科学到政治:全球变暖问题的历史演变》,《史学月刊》2003年第4期,第115页。 [18]阿兰纽斯还期待着由二氧化碳比重增加带来的全球变暖会给人类带来更加丰富的作物,并为迅速增加的人类造福,见徐再荣:前引文,第115页。 注 释: 1.秦大河:《气候变化的事实、影响及我国的对策》,载于《 外交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2017形势与政策论文关于国际关系篇二 《国际关系中的情感》 摘要:国际关系中的情感问题成为当下国际关系理论微观研究的 热点 。目前研究情感基本有两大路径:一是动态的分析,主要包括情感如何生成,生成的机制有哪些,情感如何导致合作与冲突,变量间的因果机制是什么,情感如何建构身份或认同等问题的分析;二是静态的分析,包括情感的类型学分析(即人际间或国际间存在多少种类型的情感)和情感的性质分析。本文认为,存在三种性质的情感,即作为交换资源的情感、作为行为动机的情感和作为互动结果的情感。三种情感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 关键词:国际关系;情感;交换资源;情感动机;互动结果 一、引言 情感是人际关系的维持者,也是一种能够分裂社会的力量。情感在所有的层面上,从面对面的 人际交往 到构成现代社会的大规模的组织系统,都是推动社会现实的关键力量。然而,情感研究并非受到本应有的重视。著名的情感研究者特纳(Jonathan Turner)说:“……对情感的研究一直是隐形的——至少到最近几十年。在这门学科(指社会学)经典的创始人之中,较少研究情感的任何细节。”直到20世纪70年代,情感研究才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之前“情感主题被完全忽视”。[1](1?2)情感研究在国际关系学的境况更为糟糕,直到冷战结束后,尤其是2000年以来,才有为数不多的学者探讨情感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例如克劳福德(Neta Crawford)、罗斯(Andrew Ross)、麦克德莫特(Rose Mcdermott)、罗森(Stephen Rosen)、利博(Richard Ned Lebow)、郝拓德(Todd Hall)、默瑟(Jonathan Mercer)等。①近几年中国学者也在情感研究方面有所建树[2],归纳起来,已有的研究成果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具有情感基础,国际关系理论并不排斥情感要素。建构主义的集体身份理论、自由主义的合作命题和民主和平论、现实主义的均势联盟学说等都必然含有情感的成分,因而,用情感分析国际关系主流理论具有正当性。[2] 第二,情感有助于而非有害于理性,理性决策需要情感的辅助,甚至在看似完全理性的状态下也有情感在发挥作用。著名经济学家罗伯特·弗兰克(Robert Frank)指出,我们可以假设存在纯粹理性的人,他们的行为仅受到自我利益的驱动,那么新的问题产生了:每个人都只关心自己而对他人漠不关心的话,社会秩序如何维持?弗兰克认为,情感可以解决行动者对集体目标和社会价值的承诺问题,情感将调整理性,培育助人行为。弗兰克还主张,人们在社会情境中通过多种微妙的线索交流他们的情感,并且这些线索对预测他们将如何行动发挥着重要的符号作用。因此,理性甚至是自我利益都要关注情感方面。[3] 第三,情感对合作与冲突均具有重要的影响。情感导致合作集中体现在情感促成内群体认同和联盟的研究上。[2]与之相对,情感也往往导致冲突。著名的情感社会学家舍夫(Thomas Scheff)和雷辛格(Suzanne Retzinger)结 以上研究丰富了人们对国际关系中的情感的认识。本文拟从一个静态的视角来认识国际关系中的情感,这个视角便是情感的性质界定,当然这个界定不是罗列国际关系中存在多少种不同的情感,而是从性质判定上概括国际关系中的情感形式。笔者打算首先分析情感和理性的关系,尽管这是情感研究的老问题,但确实是所有情感研究必须明确和肯定的根本性问题;然后分析三种形式的情感,即作为交换资源的情感、作为行为动机的情感和作为互动结果的情感。 二、理性与情感 尽管国家之间的情感互动十分频繁,但总体上国际关系研究排斥情感关注,深刻的原因在于国际关系的理性统治,情感被认为是非理性的,甚至是反理性的,情感和欲望、意志一样,被认为是国际冲突与战争的根源,因此唯有依赖国家和领导人的理性及其内含的逻辑、审慎和推理方有可能实现国家利益和维护世界秩序。不得不说,情感确实具有消极的国际政治效应,比如憎恨往往带来不加思索的战争冲动。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心理学家和情感社会学家在人类有多少种基本情感的问题上莫衷一是,但基本共识是高兴(如愉快、欣悦、满意)、恐惧(恐怖、焦虑)、愤怒(憎恨)和悲伤(忧伤、哀愁)构成人类四大基础情感,[5]可见人类的基本情感中绝大部分都是消极的。但是,消极情感的数量优势不能掩盖情感的积极效应,一方面,消极情感能够带来某种积极动力,如愤怒和悲伤同样可以带来发奋图强;另一方面,积极情感本身具有极大的良性效应,如情绪性信任是维系(内)群体认同、凝聚力以及团结的根本动力。 进一步分析,很容易发现国际关系理论对理性与情感的绝对划分是有问题的。帕累托(Vilfredo Pareto)强调,理性是一个中性词,所以,非理性也非贬义词。非理性即情感,它并不需要理由(即理性)的支撑和证实,情感自身具有自在和自足性。换句话说,理性和非理性的区别并非是人们所简单理解的“好的和精明的”与“坏的和愚蠢的”,理性和感情可以各司其职。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认为,分化的社会为人的理性和感情的分化及其作用提供了前提,由于社会分化为系统与生活世界,因而支配系统的是理性原则,支配生活世界的则是感情,由理性来安排利益和效率,由感情赋予我们协调和平衡[6](138)。 如果以上只是说明感情具有独立的空间和运作过程的话,更为彻底的倾向则是把理性和情感融合起来。实际上,情感和理性绝非泾渭分明,著名的政治心理学家马库斯(G E Marcus)认为:“ 短语 ‘情感与认知’(affective and cognitive)可能给人这么一个印象,即一方或者另一方占统治地位。然而,更为可能的是,不是在情感评价和认知评价之间进行比较,而是在只有情感(affect—only)的评价和认知加情感(cognitive plus affective)的评价之间比较。几乎不可能存在缺失了情感内容或情感影响的思考对象。”[7]马库斯的话实际上说明,不管是行为体的心理(如认知、需要、态度和评价)还是行为,其中都必然包含感情的要素,而且感情的效应还相当重要和明显。这又告诉我们这么一个道理:具有情感能量②的人和国家,并非仅仅严格按照事实或逻辑采取行动,无论在什么情境之下,即使是理性的行动也掺杂着感情因子。实际上,当前的个性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和情感社会学存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即情感是行动的动机中很有力的因素,情感发动理性、支撑理性并且帮助理性找出目标,只要有目标行动,就总会伴随相应的情感付出和回报。卢梭认为,人的理性和情感是相互施惠的,一方面,人的理性通过情感的活动才得以完善,因此很难想象“既无所畏惧又没有欲望的人会劳心费神的进行思考”;另一方面,情感的发展又受动于人的知识,对于任何事物,人是有了概念之后才会去希求或畏惧它,“否则就是纯粹出于本能的冲动”。[8](82?83)培根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人的理智不是干燥的光,而是有意志和情感浸透在里面。” 猜你感兴趣: 1. 关于2016-2017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2. 2017形势与政策论文 3. 2016-2017年形势与政策论文 4. 2017年形势与政策论文范文 5. 2017形势与政策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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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闭关锁国的论文参考文献

写作思路:从闭关锁国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入手,进行展开。

闭关锁国政策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对西方殖民者的入侵有一定的自卫作用,但它毕竟是一种消极落后的政策。

因为闭关政策并不能削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力量,反而阻碍了自己的发展,使中国丧失了对外贸易的主动权,统治者由于时代限制和封建统治需要,隔断了中外科技文化的交流,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拉大了中国与西方的差距,造成近代中国被动挨打的局面。

闭关锁国有一定的积极和消极方面

积极:对西方殖民者的入侵有一定的自卫作用

消极:清政府与世隔绝,既看不到世界形势的变化,也未能适时的向西方学习先进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使中国在世界上逐渐落伍了。

鸦片战争发生于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6月,史学家们将这一事件作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然而我们要如何写有关中国近代史鸦片战争的论文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浅谈中国近代史鸦片战争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析鸦片战争对中国文化的影响》

【摘 要】1840年爆发的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它叩开了清朝闭关锁国的大门,使中国从封建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改变了中国的社会性质,同时随着中国国门的逐渐打开,西方先进的工业文明对中国落后的农业文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洋务运动的兴起和洋务活动的展开,民族资本主义的兴起,近代化工厂的建立,农民运动的此起彼伏,对旧社会旧思想的冲击是难以想象的。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儒家思想体系和以天朝上国自居的思想被“夷狄”的坚船利炮击碎,有识之士开始了自我反思的道路。从经世致用思潮到开眼看世界,再到师夷长技以制夷,饱学的进步之士的思想逐渐转变,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文化等各方面发起了变革。本文研究浅析鸦片战争对中国文化的影响,其目的在于试图通过对鸦片战争这一特殊历史阶段的分析,了解到近代以来中国文化受鸦片战争的影响造成的转变及原因,并对此做一个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鸦片战争;中国文化;影响

清朝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清朝前中期社会相对稳定,经济十分繁荣,尤其康熙、乾隆、雍正三朝,经济发展迅速。但是在平和的环境下,社会风气逐渐走向奢侈糜乱,光鲜之下矛盾暗长。清王朝统治者在落后的封建观念统治下,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使清王朝陷入了不与外界沟通的封闭状态,国家发展陷入停顿,逐渐由盛转衰。而当清王朝逐渐走入没落之时,欧洲各国却迅速发展壮大起来,以英国为首的欧洲资本主义各国逐渐完成了资本主机原始积累,相继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在具备雄厚的军事和经济实力时,为了扩大海外市场,它们逐渐把目光瞄准了中国。

一、鸦片战争概述

1840―1842年的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由封建社会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十八世纪七十年代到十九世纪,英国开始向中国输入鸦片并额逐年增多。英国资产阶级极力向中国倾销鸦片以抵御贸易的入超,妄图打开中国市场的大门。在这一过程中英国大发鸦片财。中国方面白银大量外流,人民饱受鸦片摧残,精神和健康受到严重伤害。道光帝派遣钦差大臣林则徐到广州禁烟,林则徐把收缴的鸦片在虎门海滩集中销毁,这就是著名的“虎门销烟”。

英国政府以此为借口向中国出兵,但清政府并未在沿海地区积极备战,导致当英军来袭之时清军变一触即溃。战争期间,中国人民积极抗英,涌现了三元里抗英斗争等反侵略斗争,充分展现了人民对侵略活动斗争的决心和强烈的爱国情操,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清政府战败收场,清政府被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

二、鸦片战争对中国文化的影响

(一)传统观念的变迁

中国的文明诞生极早,是世界文明发源地之一。在周边国家中,中国的文明发展程度一直是最高的,即使被周边落后的少数民族用武力征服,中华文明强大的包容力和融合性最终也会将之同化化作中华文明的一部分,同时中华文明也以其强大的影响力辐射了周边国家,形成了深远影响。因此中国自古养成了以中原为中心的天下的观念而非国家观,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理念,视周边的民族皆为蛮夷,认为中国就是天下之中心。石介先生的书中曾提到“天出乎上,地处乎下,居天地中者为中国,居天地之偏者为四夷,四夷外也,中国内也”。

我们能看到这时国人已视自己置身所在即为世界的中心。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中国即为中央之国,周围的蛮夷国家都应该向中国称臣纳贡。在“天朝上国”的骄傲自满中中国对所谓的“洋夷”不屑一顾,这种洋洋得意的自满被带到了鸦片战争之中,清政府认为英国还是一个未开化的民族,甚至当时有的官员向皇帝献策称洋人的腿是不会奔跑的,因此对付他们只需要用竹竿将他们击倒。直到经历了鸦片战争清政府的惨败,时人才认识到清朝“天朝上国”不过是自己编制的美梦,被认为野蛮未开化的夷人已经将自己超越。少数的饱学有识之士开始了自强的道路。从“经世致用”到“开眼看世界”,从“变古愈尽,变民愈甚”到“师夷长技以制夷”,“天下”的观念向“世界”的观念逐渐转变。所以直到鸦片战争结束之后中国的以“国家”而不是以“天下”自称的观念才逐渐形成。

(二)现代教育的萌芽

除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鸦片战争后西学的传播还是中国的现代教育的重要条件。其中洋务运动时期的洋务教育是中国现代化教育的萌芽阶段,在中国教育史中它是不能抹去的重要篇章。洋务教育主要有三个方面:洋务学堂为中国培养现代化人才,留学教育把学生送往欧洲接受先进教育,翻译西方的优秀著作传播西方先进知识。洋务教育是现代教育的萌芽,它使中国的教育由传统的模式向着现代化模式转变,这是对旧中国已经无法满足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封建式教育的一次彻底否定。中国的近现代教育从此拉开了序幕。

洋务派的洋务学堂无疑应在中国近代教育史上占有一席之位。正是洋务学堂为西学在中国的传播提供了最初的领地,为传统教育在形式上的逐步解体创造了条件,从而也为中国教育正式启动教育现代化奠定了基础。作为中国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和中国近代首次教育价值与道路选择,洋务学堂以缩影的形式充分体现了国人在中西文化冲突的初级阶段对教育问题的思考和处理。它的办学得失对中国近代教育发展道路的选择,乃至对我们今天的教育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具体来说,洋务学堂改变了传统的教育观念并冲击了陈腐的科举制度,促进传统书院进行改造;洋务学堂是中国近代教育避免了殖民化的前途,代表着中国近代教育发展的方向等。洋务学堂尽管在客观上开启了中国早期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但是,在“变器不变道”办学思想的支配下,洋务学堂仅仅是引进了西方的工艺技术,却失掉了作为技术根本的科学精神;试图保持传统的人文教育,但事实上却僵化和削弱了人文教育,这些都引导中国早期教育现代化走进了狭窄之路。

参考文献:

[1]石介.中国论徂莱石先生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4.

[2]魏源.魏源集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6.

[3]张静.鸦片战争对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J].历史教学,2012(13)

论文:在一百多年后的今天我们看清朝的闭关锁国是那么愚蠢,我们觉得一个国家怎么能锁起来不和外界交流呢?其实在当时的时代看起来其实也就那样,锁国不锁国都无关紧要,首先我们说根本的原因:经济!清朝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国家经济主导地位,什么叫自给自足就是不用外界自己生产,丰衣足食,人民每年种地除了给国家的税,其余给自己吃饭就行了别的无所求,第二还是经济的一环银币,我们知道明朝实行海禁,实际上并不是因为日本,你想堂堂大明怎么可能怕日本,因为那个时候地理大发现开始了,西欧国家在美洲开挖大邳金矿银矿,在中国购买东西,导致国内银子超多,不值钱造成那个时代的金融危机,还有政治清朝大搞文字狱,奴化人民,统治者盲目自大都是闭关锁国原因

关于国际环境法学的论文参考文献

环境保护法论文-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法的价值问题一向是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作为新兴法律学科的环境法,价值问题同样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注意。然而,学者们在论及环境法的价值时,基本上是从公平、正义、安全、秩序、效率等方面着笔,只是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侧重而已。环境法固然具有法律价值的共性,但由于其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环境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②,这决定了其在价值取向上必然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然而,传统环境法学理论却忽视了环境法的这一特色,依然是以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惯常思维来定位环境法的价值,这直接导致了环境法在治理环境问题上的苍白无力。人类的环境立法日渐增多,但环境问题却日趋严重,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一个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自然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生物群落同其生存环境之间以及生物群落内不同种群、物种之间不断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并处于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动态平衡之中。这个系统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人类作为自然系统中的一员,理应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但自从人类产生以来,就不肯屈服于自然的控制,不断地变革、改造自然,在自然系统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人类社会系统。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人类不断的征服自然,人类社会系统日益膨胀,而自然系统渐趋萎缩,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已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从系统论的视角来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就此提出环境法价值的新定位。一、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一)传统价值观念和环境法价值定位的缺陷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人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就是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客体由于自身的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和意义。“凡是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2]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的价值观是以人为中心的,把人视作主体,而把人周围的一切事物均视作客体。这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只承认自然对于人类的意义以及人类改造自然的利益和权利,而拒不承认自然自身的价值。正是在这种价值观念的引导下,人类通过掠夺自然创造了空前的物质文明,但伴随而来的却是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贫穷蔓延、人口爆炸、疾病丛生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导致人类面临着新的生存危机,最终危害了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就法律的价值而言,也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人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指具有社会性的社会人的总称。法的价值的客体就是法本身,这个法是指广义的法,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总称,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运行事实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3]依此传统观点,环境法的价值,就是环境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类社会的满足和有用性。我国环境法学界许多学者对环境法价值的定位,就是从这一传统观点出发的。如有的学者将环境法的价值归结为正义和利益,认为“正义和利益是法律的两大主要价值,环境法也当然要将其作为价值目标”,“正义和利益是环境法的主体价值需要,其满足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法功能-安全和可持续发展。”[4]也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法具有二元价值-正义和功利,其中正义价值包括人类正义和自然正义,功利价值包括物质功利和精神。[5]从传统法学价值论的观点来看,以上价值定位并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种主客二分的价值模式毕竟是从人类立场出发的,其仅仅把自然系统视做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并把自然界的万物视做人类的资源,而忽视了自然系统与人类社会系统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尽管这种立法也是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但其终究难以摆脱人类自身利益的“诱惑”,当人类眼前物质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保护的需要发生冲突时,这种价值观很自然地就会主张,为了前者而放弃后者。这正是人类在大力加强环境资源立法、倡导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同时,环境资源却日趋恶化的根源。因此,这种价值观是不可取的。(二)环境法终极价值的重新定位-从系统论的视角环境问题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就是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关系问题。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以地球为中心的生态系统。人类社会只是这个生态系统的一个要素,并且其本身又存在于自然系统之中,其必须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必须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环境法作为人类社会保护环境方面最重要的部门法,在保护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不仅要关注人类社会的利益,还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而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取向上仅仅从人类的利益出发,将自然视做人类的资源,保护环境只是为了人类更好的发展。这种环境法本来为保护环境而立,但终因其没有从整体、全局的观点来把握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最终反而导致了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系统论的提出,为我们正确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只有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转变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发展观,重新审视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之道。基于此,本文将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为生态整体利益。这种定位是要从根本上纠正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定位上主客二分的缺陷,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树立一种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价值观。当然,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其不可能完全摆脱人类利益的影响。但作为法的最高原则和精神的价值,其不仅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的含义,“绝对”是指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极致的性质。[6]就此而言,法的价值始终是高于法律本身的,这种绝对超越指向成为人类所最求的理想境界。环境法作为一种法律,理所当然也不能摆脱人类利益的影响,但却可以从价值层面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力求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这种价值取向便是环境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的体现。近些年来,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环境法的价值定位应该突破人类中心主义,这表现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上。如有学者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法的唯一价值追求,认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灵魂在于人与环境相融、和谐的意识,及在生态法则和道德法则衡平基础上的新的环境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绝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本着这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意识,自同于人与环境组成的社会系统,必定能实现可持续发展。”[7]应该说,这种观点正确认识到人与自然应该保持和谐共处关系,并力求用可持续发展战略来实现这种理想,是极其难能可贵的。但是,据此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是不妥当的。这是因为:首先,可持续发展观仍然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仍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观。这可以从对可持续发展观的定义中看出来。如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给出的可持续发展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也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不断提高人均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力,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人群需求又不损害别的地区和国家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8]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观关注的是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并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其不可避免的会走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上去。其次,从法律价值的目的性和工具性上看,可持续发展观不宜作为一种目的性价值。“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这一目标的法律规则不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9]这一功利主义法学派的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其持久的生命力。虽然这是从人类的福利来谈论法的价值,但对环境法的价值来说,也可以类推适用,即环境法的终极目的是生态整体的“福利”最大化。就此而言,可持续发展观只是为了达到福利(利益)价值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因此,其只能作为环境法的工具性价值而非目的性价值。目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应在树立以全球生态整体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10]这种观点已经摆脱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认识到了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应尊重自然的权利的思想,以此作为环境立法的终极价值是可取的。应该说,这种观点与本文的观点在总体思想上是一致的,只是二者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不同而已。综上所述,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相互依存、紧密联系,一旦自然系统遭到破坏,人类社会也必然面临生存的危机。因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应该是我们追逐的理想境界。尽管环境法是由人类社会制定的,但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在立法上必须坚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出发,以生态整体利益为终极价值,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也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二、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内涵生态整体利益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既是人类社会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也是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受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影响,传统法学理论将法律与利益联系起来并把利益作为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认为法律的任务就在于调整、保障各种利益,并以最佳方式对利益实现合理分配。环境法作为新近发展起来的法律学科,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这是因为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也不能以阶级、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环境法的发展和完善,都是对全人类做出的有益贡献。[11]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整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在这个庞大的复杂系统内,全球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依固有的规律不断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受到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就会失衡,人类环境也必然会发生危难。尽管主权国家可以宣称各自的主权范围,在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中可以坚持这样或那样的立场,但在生态规律面前,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污染的蔓延不受人为的国界限制,生态系统的循环不受意识形态的制约。[12]人类只有一个地球生态系统,任何国家的生态遭到破坏都会危及到全人类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边界已变得具有渗透性,地区、国家和国际之间传统的分区已变得模糊不清了。过去被认为完全是‘各个国家的事情’,如今对其他国家的发展和生存的生态基础产生着影响。”[13]因此,过去那种以国家为单位各自为政采取措施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解决环境问题的需要,而以地球共同体为单位、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采取联合行动,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社会的一个基本共识。由此可见,维护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应该是环境法的重要价值。同时,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环境法又不能仅仅从人类的整体利益出发,还必须兼顾自然系统的利益。这是因为,自然系统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条件,没有自然系统的存在或者自然系统遭到破环,必然又反过来危及到整个人类的利益。近些年来,尽管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但环境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有日趋恶化的倾向。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人类仅仅注意到自身的利益,从自身的需要保护环境,而却没有承认自然系统利益的结果。必须看到,自然系统也有其自身的利益,从个体上说,这种利益就是自然界的自然权利,主要包括各种生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种权利并不需要人类的认可,早在人类存在之前,这种权利已由“上天”赋予给了地球上的各种生物。从整体上说,这种利益是自然生态整体利益,即维持自然系统的稳定与和谐,这最终将关系到整个地球生命的延续和发展。正如伦理学家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一书中写到的那样:“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14]作为高级动物的人类,在制定环境法时,必须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的整体利益,并把二者很好的统一起来。(二)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整体利益既应该包含代内的生态整体利益,又应该包含代际的生态整体利益,这二者也应该是统一的。对于自然系统而言,由于自身能够按照生物进化的自然进程向前演进,如果没有人类社会系统的干预,其能通过自身的新陈代谢维持好世代间的利益平衡。因此,代内与代际的整体利益平衡主要是就人类社会系统而言的,这种利益平衡主要涉及到如何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配资源和财富的问题。全人类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共同拥有这个星球的环境,当代人和后代人对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有相同的选择机会和相同的获取利益机会。由于社会的资源和财富都掌握在当代人手中,当代人就成了未来几代人资源和财富的托管者。因此,当代人必须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和可能获取的资源数量,当代人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不要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福利和生活质量,而一定程度地牺牲后代人的部分福利和潜在的机会,当然,其也不必通过降低当代人的生活消费水平,来提高年轻一代和未出生的后代人的潜在生活质量。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对维护代内与代际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在论及世代间利益平衡问题上,有两种极端的论调。一种主张是:“现世代什么也不消费,为了未来世代而保护全部资源,以使环境的任何方面都维持在同样水平的质量上”。另一种极端的论调是富裕模式,按照这种理论,是否存在将来的世代现代还没有完全的确证,或者是今天的最大化消费是为将来世代财富最大化的最好方法,因此,现世代今天消费欲望的全部能够产生更多的财富。[15]这两种论调都是应该受到批判的。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要保持稳定,必须保持系统内部结构的平衡;否则,系统会随着内部要素的作用或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异,使系统出现无序化或不稳定。世界上只有一个地球,并且这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不管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必须依赖这个唯一的生态系统来生存。因此,对维持生态系统稳定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人类,必须从世代间利益衡平出发,兼顾当代与后代的整体利益平衡。三、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作为一种全新的环境法律价值观,既是对传统价值观念的突破,也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这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面临多方面的障碍。首先,长期以来,人类社会建立的一切制度、价值观念都是以人类为中心的。这决定了环境法也必然体现着人的价值选择,人类利益自然也成为环境法价值取向的中心。而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坚持生态中心主义,强调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并主张应赋予自然物以权利。这显然与传统思想观念是冲突的。其次,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向来也是以人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环境法以生态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这注定其必然面临以下问题:如何确定生态整体利益?如何在人类与自然之间分配这种利益?既然人类与自然都享有权利,这二者之间会不会存在冲突?这些问题决定了环境法必然会与传统法学理论相矛盾,如何协调这种矛盾是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实现的又一大障碍。最后,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保护环境、实现生态整体利益单靠某个国家、某个地区是不可能做到的。这使得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显得极为重要。然而,不合理的国际旧秩序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已成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必须面临的重大难题。面对诸多障碍,如何探寻新的路径,便是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关键所在。本文提出以下路径:1.观念的转变: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法律是建立在一定价值观念基础之上的,人类环境价值观的改变将对环境法的发展和变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念的转变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根本出路。要真正地转变这种观念,首先必须转变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现当代西方哲学从古典到现代的转变中,出现了主客二分向主客相融的转变。在这方面,海德格尔是这种转变的代表。他在《哲学的终结和思维的任务》一文中,实现了对人的强调向对自然的强调的转变,提出了人与世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天人合一”生态思想。他认为人的作用不是为“自然立法”,不是充当自然的主人,而是倾听自然的呼声,顺从自然规律,与自然和睦相处。[16]这种由主客二分向主客互融的思维转变将对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其次,应培养生态意识,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生态意识就是人们对于自然环境的整体性规律的认识,是人们为了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自身行为自觉地按照生态规律行动的一种意识。在现代社会,只有具有生态意识,我们才能知道必须做什么和怎么去做,并用这种意识指导我们的行为,从而避免生态环境的恶化。在培养生态意识的同时,还应该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这要求人们在心中应逐步形成对人和自然相互作用的生态学原则的正确认识,要求人们必须时时刻刻意识到人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不是凌驾于自然界之上的。2.法学理论的突破:生态法的兴起传统观念从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生态中心主义,必然会对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的传统法学理论产生巨大的冲击。环境法作为直接反映这一思想的法律学科,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然而,环境法终究是以环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其不可能逃脱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学定式;要真正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仍需法学理论上的重大突破,生态法由此应运而生。生态法是近些年来新兴的法律学科,其在概念上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为了更科学地反映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及生态规律的要求,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好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应该把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土整治法结合为一体,称为“生态法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7]也有学者认为:生态保护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范围涉及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国土以及其它法律部门中的生态规范。[18]还有学者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学揭示的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为基础,应用法律手段来协调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19]综观这几种观点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上是把生态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来看待的,认为其是对传统法律部门的一种突破。这种定位模式是在尊重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一种创新,但其仍没摆脱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思路,在保护生态平衡上难免显得力不从心。本文赞同郑少华博士的观点,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社会理论为前提的,即伴随着生态意识的觉醒,人类社会在经历了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的转变之后,逐步过渡到生态社会,这种社会强调生态利益至上,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法正是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以生态中心主义为指导原则的,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第四法域,其规范散见于宪法、环境法、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中。[20]由此,对应于传统社会从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生态社会的转变,形成了从私法→公法→社会法→生态法渐进和共生的局面,这四种法域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后现代社会的法学框架和理论体系。从法学理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法主要由生态人理论、生态权利理论、生态契约理论、生态价值理论、生态责任理论等构成。[21]这些理论从生态中心主义的立场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史无前例地将对自然的保护上升到新的法学高度,并形成一套独有的法学理论体系。这对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然,仍须承认,生态法的许多理论还不成熟,甚至受到许多学者的非议,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理论体系仍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3.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人类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上,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最终将各个国家纳入环境保护的统一轨道,国际环境法的兴起因此而成为必然。要克服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的障碍,必须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就是要构建国际发展新秩序,建立一个各国认可的国际发展法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努力,调整经济上不平等的主权国家间的“国际发展法”逐渐产生。从性质上说,国际发展法是一部过渡性法律,其目的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它体现为一套调整国际关系的规则,着眼于促进公平,相互合作以及弥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不平等。国际发展法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空前团结起来,共同协商全球生态与发展问题,这对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形成,改善世界的环境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次,通过国际组织制定一系列生态与环境保护的“软法”,以避开国家之间在环境合作上的矛盾与冲突,随着条件的成熟,再逐步将其上升为国际环境“硬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了许多有关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宣言和决议,如《人类环境宣言》、《世界公园大会宣言》、《环境与发展宣言》、《地球环境贤人会议东京宣言》、《世界自然宪章》等国际文件都属于此类。这些决议和宣言虽然没有强制拘束力,但他们反映了已有的或正在形成中的国际环境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正是在这些宣言和决议的促进下,国际社会达成了大量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仍需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注释:①系统理论是20世纪兴起的一种科学理论,该理论主张用系统的观点和思维去看待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从整体上把握事物,分析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关系。系统理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从整体、联系的视角看待世界,突破了传统孤立、片面和局部认识事物的缺陷,这对认清和揭示事物的本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②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参见李爱年:《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参见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本文采纳后一种观点。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6]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5]刘建辉。论环境法的价值[J].河北法学,2003(2):68。[4][11][1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8,157。[7]蔡守秋,万劲波,刘澄。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393。[8]曾珍香,顾培亮。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分析与评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3-19.[9][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49。[10][15]汪劲。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2,229。[13]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王之佳等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409。[14][美]那什。自然的权利(日文版)[M].TBSburitanika,1993。[16]林娅。未来与选择[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153-154。[17]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21。[18]陈茂云,马骧聪。生态法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19]刘文燕,刘滨。生态法学的基本结构[J].现代法学,1998(6)。[20][21]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英文环境污染论文参考文献有:1、中国环境保护网英文版的建设.安彤,20012001年全国环境信息与应用交流大会。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问题分析及完善途径.权斌,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3、三北防护林一词的英文表达.朱教君.闫巧玲.宋立宁.周华,20082008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研究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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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inOnline法学期刊全文数据库是美国著名的以法律为核心,涉及政治、国际关系、外交等领域的全文数据库。现有近1700种法学期刊,675卷国际法领域权威巨著,100000多个案例,1400多部精品法学学术专著。美国所有法学院均已订购。该数据库是法学教学、研究和学习的必备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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