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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影响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8 22:32:22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影响毕业论文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论文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财税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完善增值税的抵扣措施。本文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阐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研究“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分析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和增值税科目的一般设置,旨在推进“营改增”在房地产行业的改革步伐,为同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 :“营改增”;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国民发展的支柱产业,受到高度重视。增值税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全新课题,需要深入研究和学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多年的经营发展中总结了不少经验,针对“营改增”政策,将明确项目管理的关键内容。“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原来5%的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按规定税率和增值额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需要在国家财税政策的要求下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和制度实施核算,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处理的特殊性。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周期长,受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报批审核因素影响,经营流程复杂,这将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随着财税法制观念日益完善,我国已为增值税立法,这也为“营改增”做了良好铺垫。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制度具有重要作用,其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经营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投入大,在开发成本、建设费用等流动资金的占用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负担较重。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和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当前的税制结构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制度,有利于优化企业的经济结构,同时促进我国财税制度的发展。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特殊经营模式的引导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成本高。目前,市场环境竞争激烈,营业税存在重复增税的弊端,不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中的重要环节。从会计核算层面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成本基于会计权责发生制,在满足配比原则要求的前提下计提。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多类账户在税法的规定下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成本核算。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运营多个项目,则需要分类核算各项目。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当前主要采取预售制度,即企业先取得客户的预售款,待建设项目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再结算土地增值税。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收入需要按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待建设项目清算结束后进行多退少补。“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内容如下:企业收取预售收入后,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计提时,借记“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缴纳时,借记改为计提时贷记明细科目,贷记为“银行存款”。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竣工后,满足收入条件时,按照税法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内容为当期结算收入、成本等。当期应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费用为:借记“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贷记“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当房地产企业项目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首先调整预征的土地增值税费,核算计提的土地增值税款。具体会计处理内容即确定清算金额和取得清算报告后,借记“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清算总金额-计提的土地增值税款)“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清算补交时借记为前期贷记明细科目,贷记为“银行存款”。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退税现象时,做反向会计财务处理。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后,“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与“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余额为零。

2.增值税科目的一般设置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增值税科目主要包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两类。具体账户的设置如下:

(1)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在会计核算中借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购买物资、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等,允许进项抵扣的增值税额。在实际操作中,经由退回的物资需要冲销进项税额,并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已交税金是在会计核算中借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已缴纳的当月增值税额,该科目记录的增值税额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月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实际缴纳的销售税额,还需扣除前期缴纳的税额部分;

(3)减免税款。减免税款指在会计核算中借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按当前增值税制度减免的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予以全额抵减;

(4)进项税额转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会计核算用于企业福利、免税等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用于出租或自用的销售项目等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固定资产,在改变用途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5)销项税额抵减。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销项税额抵减是指记录纳税人在当前税法规定下扣除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6)出口抵内销应缴税额。出口抵内销应缴税额是在会计核算中借方出现的数据,纳税人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内销品需缴纳的税额;

(7)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在会计核算中贷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无形资产、产品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增值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收取销项税额,在贷方处用蓝字登记,出现退回情况时,销项税额在贷方处用红字登记;

(8)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根据国家规定退回出口产品的增值税;

(9)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是在会计核算中贷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的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受老项目中进项税票等不良因素影响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费,按照税法规定转出进项税额;(10)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通过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款。

三、结语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营改增”是进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动我国的税制改革。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实施“营改增”政策将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试点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税负朝合理化的方向发展。本文研究“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明确了“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远发展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深入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科目的明细设置,深化“营改增”政策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实施,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江波,赵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与税务处理浅析[J].财会通讯,2010(7).

[2]毕雪超.“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影响分析[J].当代经济,2015(11).

[3]马玲.针对企业"营改增"的会计核算策略分析[J].财经界(学术),2015(18).

[4]葛育春.浅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特殊性[J].中国总会计师,2013(9):68-69.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我国税务改革为了更好的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也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而“营改增”是税务改革中非常重要的内容。随着“营改增”在建筑行业的推行,已经对我国建筑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影响中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建筑企业要在实际工作中对“营改增”引起重视,从而为企业的更好发展做出保证。本文将对“营改增”给建筑企业造成的税负影响进行分析,探讨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希望为我国建筑企业税务工作的发展提供帮助。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积极影响1“、营改增”可以避免对建筑企业重复征税建筑行业是我国支柱性的产业,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税务改革,能有效避免建筑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也对建筑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下面以某建筑企业的税务活动为例,探讨“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我国某建筑企业在2015年末确认的收入是10亿元,在该会计区间内,能够进行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是6亿元,企业的其他成本为2亿元。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经过计算得出建筑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10×3%=亿元,要缴纳所得税()×25%=亿元,两者合计为亿元。“营改增”改革后,建筑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算出该年度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0(/1+11%)×11%=亿元,进项税额:6(/1+17%)×17%=亿元,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亿元;建筑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10/)×25%=亿元,合计亿元。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营改增”后所缴纳的税负要比“营改增”前减少了亿元,建筑企业的税负得到比较明显的减轻。2、降低建筑企业的运营成本我国实行的增值税特点就是企业在不用将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款额计入到成本,而是通过抵扣减少企业的税负。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企业需要投入的资本,建筑企业可以将减少的税负投入到生产经营的项目中,从而在减少了建筑企业运营资本的同时,增加了资金流转的速率,更加有利于建筑企业对开展新的投资项目。(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消极影响1、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实际税负增加“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需要在经营活动中,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金,从而能进行更多的税金抵扣。从比较简单的角度分析,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率为3%,增值税率为11%,因此为了保证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减少,必须要保证企业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超过建筑企业总收入的8%,而在实际的工作中,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通常只有部分建筑企业能够取得足额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而其他建筑企业则在进项税抵扣方面达不到要求,从而并没有达到实际税负减少的效果。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从依据简易办法缴税的供应商处购买原材料时,供应商不能开具专用的抵扣发票;建筑企业购买产品作为职工福利时,得到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损耗对应的税金等。建筑企业要对相关的不能抵扣的情形进行关注,避免实际税负的增加。2、专用发票管理不善造成税负增加根据规定,建筑企业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进项抵扣,因此,在“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变得非常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建筑企业专用发票的管理情况并不理想。这主要是由于建筑企业的经营范围比较广,在经营过程中有一系列的生产销售环节,会涉及到大量的专业发票。同时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工作本身就具有较大的难度,有的单位也并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因此,造成目前建筑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比较混乱的情况。二、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办法“营改增”税务改革给建筑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建筑企业要通过认真的研究和分析,积极探索应对“营改增”的办法。具体来说,建筑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税务工作。(一)加强企业员工对“营改增”的认识为了保证建税务工作的质量,在“营改增”中减少企业征缴的税负,建筑企业首先就要加强企业员工对“营改增”的认识。“营改增”后,在企业的税务活动中最重要的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因此企业税务部门首先要在通过良好的宣传手段在企业员工中树立良好的税务意识,要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金抵扣中的作用。同时,要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提升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来加强建筑企业的税务工作质量。另外,对于建筑企业生产运营各环节中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例如材料采购员、预决算的编制人员、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等,确保相关人员的知识能够及时更新,增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积极影响。(二)加强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财务活动具有较大的影响,企业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细则,改良原有的财务习惯,增加专项的税务会计岗位,从而提高对“营改增”的适应能力。同时,建筑企业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具体来说,建筑企业在制定合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开具发票的类型,和发票开具的时间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来保证企业能够在规定的时间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提高建筑企业税务筹划质量提高企业的税务筹划质量,是保证建筑企业更好的适应“营改增”的重要措施。首先,建筑企业要在财务活动中,对自身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准确的找到税收工作的切入点。例如,建筑企业在对分包商进行选择时,如果分包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要明确以下内容:分包商是否能够委托其他机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那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税率是多少。目前,我国分包商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建筑企业就要和对方针对增值税问题进行详细商谈,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规定,进而促使税负能够合理转嫁。其次,建筑企业对于自身的纳税人身份也要进行科学选择。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达到相关要求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能够给企业税负减轻带来更大优势的纳税人身份。另外对于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要引起重视,例如作为职工福利购买的商品,从按照简易办法缴税的供应商处购买的原材料等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论文

法律分析: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发票管理难度增大,产品定价难度较大,营销策略选择的难度也增大;可以为多数房地产企业减负;解决了生产链条中重复计税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六十九条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一)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我国税务改革为了更好的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也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而“营改增”是税务改革中非常重要的内容。随着“营改增”在建筑行业的推行,已经对我国建筑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影响中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建筑企业要在实际工作中对“营改增”引起重视,从而为企业的更好发展做出保证。本文将对“营改增”给建筑企业造成的税负影响进行分析,探讨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希望为我国建筑企业税务工作的发展提供帮助。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积极影响1“、营改增”可以避免对建筑企业重复征税建筑行业是我国支柱性的产业,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税务改革,能有效避免建筑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也对建筑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下面以某建筑企业的税务活动为例,探讨“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我国某建筑企业在2015年末确认的收入是10亿元,在该会计区间内,能够进行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是6亿元,企业的其他成本为2亿元。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经过计算得出建筑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10×3%=亿元,要缴纳所得税()×25%=亿元,两者合计为亿元。“营改增”改革后,建筑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算出该年度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0(/1+11%)×11%=亿元,进项税额:6(/1+17%)×17%=亿元,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亿元;建筑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10/)×25%=亿元,合计亿元。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营改增”后所缴纳的税负要比“营改增”前减少了亿元,建筑企业的税负得到比较明显的减轻。2、降低建筑企业的运营成本我国实行的增值税特点就是企业在不用将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款额计入到成本,而是通过抵扣减少企业的税负。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企业需要投入的资本,建筑企业可以将减少的税负投入到生产经营的项目中,从而在减少了建筑企业运营资本的同时,增加了资金流转的速率,更加有利于建筑企业对开展新的投资项目。(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消极影响1、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实际税负增加“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需要在经营活动中,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金,从而能进行更多的税金抵扣。从比较简单的角度分析,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率为3%,增值税率为11%,因此为了保证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减少,必须要保证企业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超过建筑企业总收入的8%,而在实际的工作中,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通常只有部分建筑企业能够取得足额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而其他建筑企业则在进项税抵扣方面达不到要求,从而并没有达到实际税负减少的效果。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从依据简易办法缴税的供应商处购买原材料时,供应商不能开具专用的抵扣发票;建筑企业购买产品作为职工福利时,得到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损耗对应的税金等。建筑企业要对相关的不能抵扣的情形进行关注,避免实际税负的增加。2、专用发票管理不善造成税负增加根据规定,建筑企业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进项抵扣,因此,在“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变得非常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建筑企业专用发票的管理情况并不理想。这主要是由于建筑企业的经营范围比较广,在经营过程中有一系列的生产销售环节,会涉及到大量的专业发票。同时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工作本身就具有较大的难度,有的单位也并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因此,造成目前建筑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比较混乱的情况。二、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办法“营改增”税务改革给建筑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建筑企业要通过认真的研究和分析,积极探索应对“营改增”的办法。具体来说,建筑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税务工作。(一)加强企业员工对“营改增”的认识为了保证建税务工作的质量,在“营改增”中减少企业征缴的税负,建筑企业首先就要加强企业员工对“营改增”的认识。“营改增”后,在企业的税务活动中最重要的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因此企业税务部门首先要在通过良好的宣传手段在企业员工中树立良好的税务意识,要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金抵扣中的作用。同时,要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提升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来加强建筑企业的税务工作质量。另外,对于建筑企业生产运营各环节中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例如材料采购员、预决算的编制人员、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等,确保相关人员的知识能够及时更新,增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积极影响。(二)加强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财务活动具有较大的影响,企业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细则,改良原有的财务习惯,增加专项的税务会计岗位,从而提高对“营改增”的适应能力。同时,建筑企业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具体来说,建筑企业在制定合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开具发票的类型,和发票开具的时间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来保证企业能够在规定的时间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提高建筑企业税务筹划质量提高企业的税务筹划质量,是保证建筑企业更好的适应“营改增”的重要措施。首先,建筑企业要在财务活动中,对自身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准确的找到税收工作的切入点。例如,建筑企业在对分包商进行选择时,如果分包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要明确以下内容:分包商是否能够委托其他机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那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税率是多少。目前,我国分包商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建筑企业就要和对方针对增值税问题进行详细商谈,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规定,进而促使税负能够合理转嫁。其次,建筑企业对于自身的纳税人身份也要进行科学选择。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达到相关要求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能够给企业税负减轻带来更大优势的纳税人身份。另外对于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要引起重视,例如作为职工福利购买的商品,从按照简易办法缴税的供应商处购买的原材料等

房地产行业税负或下降15%,但也对企业的发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实行“营改增”后,可以为多数房地产企业减负。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计税基础是企业的含税销售额,而增值税为价外税,以不含税的增值部分为计税基础,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税,解决了生产链条中重复计税的问题。

在“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业营业税平均比例为,“营改增”后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建安成本及其他服务成本纳入抵税范围,增值税税率均为11%。

经测算“营改增”前后的均衡毛利率约为56%,即当毛利率水平低于56%时,“营改增”将改善企业毛利水平,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毛利率均在均衡点以下,因此,“营改增”对大多数房地产企业起到了减负的效果,但也对企业的发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扩展资料:

营改增之后对二手房交易者的影响:

通过营改增实现减负的不只房地产企业,还有二手房交易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而且即便税率相同,由于增值税计算方法不同,计税依据需转化为不含税价,实际税负还会略低。市民出售购买两年内住房,如果销售额总价100万元,本来需缴纳营业税5万元。现在按增值税算,把100万元视作含税销售额;

那么不含税销售额就是:100÷(1+) =万元,即万元是应缴纳增值税额,相比原营业税征收办法少了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营改增”全面铺开后 房地产行业税负或下降15%

营改增房地产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我国税务改革为了更好的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也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而“营改增”是税务改革中非常重要的内容。随着“营改增”在建筑行业的推行,已经对我国建筑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影响中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建筑企业要在实际工作中对“营改增”引起重视,从而为企业的更好发展做出保证。本文将对“营改增”给建筑企业造成的税负影响进行分析,探讨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希望为我国建筑企业税务工作的发展提供帮助。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积极影响1“、营改增”可以避免对建筑企业重复征税建筑行业是我国支柱性的产业,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税务改革,能有效避免建筑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也对建筑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下面以某建筑企业的税务活动为例,探讨“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我国某建筑企业在2015年末确认的收入是10亿元,在该会计区间内,能够进行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是6亿元,企业的其他成本为2亿元。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经过计算得出建筑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10×3%=亿元,要缴纳所得税()×25%=亿元,两者合计为亿元。“营改增”改革后,建筑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算出该年度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0(/1+11%)×11%=亿元,进项税额:6(/1+17%)×17%=亿元,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亿元;建筑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10/)×25%=亿元,合计亿元。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营改增”后所缴纳的税负要比“营改增”前减少了亿元,建筑企业的税负得到比较明显的减轻。2、降低建筑企业的运营成本我国实行的增值税特点就是企业在不用将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款额计入到成本,而是通过抵扣减少企业的税负。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企业需要投入的资本,建筑企业可以将减少的税负投入到生产经营的项目中,从而在减少了建筑企业运营资本的同时,增加了资金流转的速率,更加有利于建筑企业对开展新的投资项目。(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消极影响1、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实际税负增加“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需要在经营活动中,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金,从而能进行更多的税金抵扣。从比较简单的角度分析,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率为3%,增值税率为11%,因此为了保证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减少,必须要保证企业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超过建筑企业总收入的8%,而在实际的工作中,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通常只有部分建筑企业能够取得足额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而其他建筑企业则在进项税抵扣方面达不到要求,从而并没有达到实际税负减少的效果。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从依据简易办法缴税的供应商处购买原材料时,供应商不能开具专用的抵扣发票;建筑企业购买产品作为职工福利时,得到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损耗对应的税金等。建筑企业要对相关的不能抵扣的情形进行关注,避免实际税负的增加。2、专用发票管理不善造成税负增加根据规定,建筑企业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进项抵扣,因此,在“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变得非常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建筑企业专用发票的管理情况并不理想。这主要是由于建筑企业的经营范围比较广,在经营过程中有一系列的生产销售环节,会涉及到大量的专业发票。同时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工作本身就具有较大的难度,有的单位也并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因此,造成目前建筑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比较混乱的情况。二、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办法“营改增”税务改革给建筑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建筑企业要通过认真的研究和分析,积极探索应对“营改增”的办法。具体来说,建筑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税务工作。(一)加强企业员工对“营改增”的认识为了保证建税务工作的质量,在“营改增”中减少企业征缴的税负,建筑企业首先就要加强企业员工对“营改增”的认识。“营改增”后,在企业的税务活动中最重要的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因此企业税务部门首先要在通过良好的宣传手段在企业员工中树立良好的税务意识,要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金抵扣中的作用。同时,要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提升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来加强建筑企业的税务工作质量。另外,对于建筑企业生产运营各环节中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例如材料采购员、预决算的编制人员、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等,确保相关人员的知识能够及时更新,增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积极影响。(二)加强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财务活动具有较大的影响,企业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细则,改良原有的财务习惯,增加专项的税务会计岗位,从而提高对“营改增”的适应能力。同时,建筑企业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具体来说,建筑企业在制定合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开具发票的类型,和发票开具的时间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来保证企业能够在规定的时间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提高建筑企业税务筹划质量提高企业的税务筹划质量,是保证建筑企业更好的适应“营改增”的重要措施。首先,建筑企业要在财务活动中,对自身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准确的找到税收工作的切入点。例如,建筑企业在对分包商进行选择时,如果分包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要明确以下内容:分包商是否能够委托其他机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那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税率是多少。目前,我国分包商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建筑企业就要和对方针对增值税问题进行详细商谈,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规定,进而促使税负能够合理转嫁。其次,建筑企业对于自身的纳税人身份也要进行科学选择。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达到相关要求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能够给企业税负减轻带来更大优势的纳税人身份。另外对于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要引起重视,例如作为职工福利购买的商品,从按照简易办法缴税的供应商处购买的原材料等

营改增”可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的影响如下: 1. 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影响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转让销售及持有自营阶段,均涉及营业税纳税问题,主要体现在: a. 开发建设阶段: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额包括应税劳务及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不含甲方供材),按照营业税率3%计征 b. 转让及销售阶段: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商品房及其他建筑物与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均按照转让及销售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受让或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5%税率计征营业税 c. 持有自营阶段:出租房地产,按租赁服务业以5%税率计征营业税 结合税制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可以看出,如果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那么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是系统性的。首先,税率的直接变化(由3%∕5%营业税税率变为11%∕17%增值税税率),税率均大幅上升,虽然增值税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额,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特殊性与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项目往往难以抵扣,并且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直接上游企业,其受“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影响必然会波及甚至转嫁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而造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一系列影响。当然,还要考虑成本税金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影响,由于上述影响是系统性的,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总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具体影响是加重还是减轻取决于税制改革对房地产及相关行业的具体改革措施(特别是适用税率与抵扣机制的设计),并且因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业务类型及经营方式与税务筹划措施而有所不同。依据现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业生态总体来看,“营改增”税制改革对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总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普遍影响可能是 “不减反增”。 2. 财务管理与会计处理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宏观财务管理与具体会计处理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企业出于合理降低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考虑,会要求自身财会人员加强宏观财务管理,甚至要求财会人员加强与内部采购销售决策与具体执行人员的联动沟通,达到合理降低税负与经营成本的目的,这一点将在第四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对策中进一步阐述。另一方面,“营改增”改革也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发票管理产生直接影响,主要是上述1中企业3阶段业务的具体涉税处理转变问题,以及原涉及营业税的兼营行为、视同销售与混合销售行为的转变处理问题。 3. 企业融资与现金流的影响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特殊性与复杂性,要求企业必须有良好的融资能力与充足的现金流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采用预售制,营业税在确认预售收入的当期就要缴纳,占用流动资金,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为5%。营业税构成房地产企业不可忽视的现金流出。而改征增值税后,一般房地产项目建设、材料等先购入,多数时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因而开发之初较长的时间内无税可缴,减少企业流动资金的占用,扩大企业现金流。

房地产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在个人成长的多个环节中,大家都写过论文,肯定对各类论文都很熟悉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房地产论文主要参考文献,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主要参考文献(研究综述:作者,题目,杂志,卷号,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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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内容】

房地产论文范文

摘要: 在房地产行业如火如荼的发展当中房地产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因此房地产企业如何通过有效的营销手段和策略来保证房地产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房地产企业的营销手段和策略与房地产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有着直接的关系。基于此,文章就房地产企业在营销当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目前的营销现状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营销创新策略,以期为我国房地产企业更好的发展提供有价值参考。

关键词: 新形势;房地产营销;策略创新

1、房地产市场营销概述

房地产是一种财产和权力,从物质形态上来讲指的是土地和房屋,房地产不仅属于客观存在的一种物质形态,其财产和权力也在法律范畴。房地产业还是一种独立的产业兼具生产和服务的功能,涵盖开发、建设、经营、租赁以及和房地产有关的中介等服务内容。房地产业的开发宗旨是创造经济价值为目的的,其经济活动领域也较为广泛包括土地开发利用、地产经营、房屋开发建设、房屋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物业管理、房地产金融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房地产市场。虽然房地产是一种商品,但是房地产这种较为特殊的商品是以土地为基础的,不仅有着较为明显的土地固有特性,还具有承受性、不可移动性、差别性以及不可灭性。营销战略是为房地产企业实现特定的营销目标、保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而设计的行动纲领和总体的目标规划。通过战略规划,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使企业的营销活动在可接受的风险限度内,与市场营销环境所提供的各种机会取得动态平衡。随着房地产行业与市场营销的充分结合,房地产市场营销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逐渐成为了引领房地产经济发展的必然导向。从房地产市场营销的定义来讲,房地产市场营销过程实际上就是房地产企业实现经营目标和获取经济利益的过程。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市场营销时主要是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和潜在意愿,来向消费者提供办公、居住场所以及与场所有关的服务的。房地产市场营销并不是简单的推销而是一种全程营销其营销活动将会贯穿整个房地产的开发过程。另外房地产营销的目的是完成销售任务其活动中心是实现商品的最终交换。

2、新形势下的房地产营销问题

产品定位不合理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当中虽然采取用了很多的促销手段和推出了很多的优惠政策,但是产品消化速度仍不尽如人意,并没有激起广大消费者的购买热情。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房地产企业在产品市场营销进行前并没有充分的对市场进行摸底和考察,导致产品存在着一定的瑕疵不能紧跟市场需求的变化,从而造成了楼盘销售滞后的情况。以产品定位例;开发商在产品设计阶段,并没有对消费关心的项目布局、景观和楼层等因素给予充分的重视,而是一味的强调楼盘的形象和理念,较高的产品定位不仅没有契合消费者的需求反而导致了房屋定位的虚高和面积的大而不实,因此虚高的产品定位也就造成了房地产企业在市场竞争当中很难稳固自身的地位和位置。特别是随着房价的日高不下,人们在购房上更加的理性,如果产品长时间的积压得不到释放,势必会对空置房带来很大的影响,进而阻碍房地产企业在市场当中健康长远的发展。

品牌意识不强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成熟和广大消费者的理性消费意识的增强,提升产品品牌竞争力也就成为了房地产企业在发展当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品牌不仅是产品“精神价值”的体现,而且还能让消费者在购房当中对产品产生认同感,从而主动去为产品买单。但是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当中真正在做品牌的企业却很少仅仅只占到1%。很多企业并不能保证企业的品牌价值有足够的核心竞争力,而是依托前期成功项目的品牌优势,大肆的推加产品的数量,并没有把产品的质量搞上去,进而造成了消费者的流失和产品的失信。

营销模式落后

我国房地产企业营销模式较为传统其营销模式并没有紧跟时代发展的脚步,仅仅依靠广告轰炸式营销策略不仅不能达到最终的宣传效果和目的相反到削弱了企业在市场当中的竞争力。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了在市场上扩大营销不惜在广告上花费巨额的投入甚至是打政策的擦边球,虽然提高了消费者的关注度但是消费者考察后并不买账,定位虚高的广告营销手段甚至还引起了消费者强烈的不满情绪。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房地产企业在营销前并没有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考察,其制定的营销策略不仅不能够与消费者和市场形成有效的需求关系,同时也阻碍了消费者产生购买的意愿,进而造成产品的成交量出现严重下降。所以,房地产企业只有打破传统营销模式的束缚,不断优化营销模式才能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才能得到健康长远的发展。

3、房地产企业营销创新策略

注重市场定位

市场调研是房地产企业的营销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如果房地产企业不注重营销前的市场调研工作,企业在市场销售过程当中就得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来填补这项空白,进而影响企业在销售当中效果和目标。所以,房地产企业做好市场营销前的市场调研工作十分重要,房地产企业只有做好营销前的市场调研工作企业才能在市场营销当中占据主导地位,才能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创新营销理念

房地产营销和其他企业的产品营销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因为房屋建筑与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所以在房地产营销当中房屋建筑的质量问题才是广大业主关心的重点。对此,房地产企业在制定创新营销策略时,一定要严格把控房产的质量,确保房产质量符合规范标准和要求。传统房地产营销模式之所以没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主要是房产企业管理层在营销过程当中太过注重价格,并没有按照市场发展规律充分考虑业主的真实需求和想法,这种过于注重价格的营销模式虽然可以短时间内获取一定的利益但是很难实现利益的长远。所以房地产企业的决策层应从传统营销理念当中解放出来,转变思维,通过对营销策略的创新,把价格营销转变为质量营销,契合广大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从而用高质量、高品质的产品来满足消费者的意愿和获取更广阔的市场。

树立品牌意识

房地产企业在制定营销方案时除了要以市场为导向外还要充分结合市场的实际需求。因为,营销的落地点是在市场上,所以房地产企业的相关营销人员在方案制定前一定要对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结构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避免房地产企业在市场营销当中出现方向模糊和目标不明确的问题。首先,是要对市场的基础情况进行考察,以便于为后续建设各类房屋提供重要依据;其次,方案制定应以客户需求为基准。只有了解和掌握了客户的实际需求房屋的规划和建设才能让客户满意才能得到客户的认可。所以,作为房地产企业的`决策层,企业在制定市场营销方案时应以企业的品牌效益为重,按照市场供需关系和周期变化,科学合理的制定出短期、中期、长期的营销计划,通过营销方案的合理规划为房地产企业打造出一个品牌过硬,形象良好的知名企业。

创新营销模式

虽然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已经取得非常大的成绩,但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房地产行业仍旧存在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在营销模式的创新方面,我国房地产的营销模式仍旧很单一和过于传统,单一和传统的营销模式不仅严重的制约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同时也影响了我国房地产企业在市场当中的创新能力。在传统营销模式当中房地产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主要是通过产品宣传、推广和直销的形式取得的。但是传统营销模式的单一性和落后性导致大部分房地产企业不仅没有实现预期的目标而且还造成了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下降,严重威胁到了房地产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已经网络技术的应用不仅为我国房地产企业营销策略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而且通过互联网平台的还能进一步扩大和加强房地产在产品宣传上的范围和力度,为房地产企业营销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外,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房地产企业还可以自行开发企业的专属网站,这样企业就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化的操作平台,定期的将房产信息发布到企业的网站上,客户通过网站进行选房、购房等一系列活动不仅节约了时间也提高了房地产交易的效率,企业也从中获得知名度和影响力。总之,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房地产企业在制定营销策略的理念上一定要与时俱进,紧跟时代脚步,不断优化营销手段,在满足企业发展和创新需求的同时,通过营销创新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房地产产业调控的常态化,房地产企业要想在机会和挑战面前获取更多的发展空间,就必须要把企业的营销策划创新放在企业发展的首位。营销策略有利于使房地产企业营销活动有整体的规划和统一的安排,有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对资源的利用效率,能够增强企业营销活动及其他活动的稳定性,既是房地产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也是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重要途径。因此,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是房地产企业制胜的重要法宝,对于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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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税负或下降15%,但也对企业的发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实行“营改增”后,可以为多数房地产企业减负。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计税基础是企业的含税销售额,而增值税为价外税,以不含税的增值部分为计税基础,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税,解决了生产链条中重复计税的问题。

在“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业营业税平均比例为,“营改增”后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建安成本及其他服务成本纳入抵税范围,增值税税率均为11%。

经测算“营改增”前后的均衡毛利率约为56%,即当毛利率水平低于56%时,“营改增”将改善企业毛利水平,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毛利率均在均衡点以下,因此,“营改增”对大多数房地产企业起到了减负的效果,但也对企业的发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扩展资料:

营改增之后对二手房交易者的影响:

通过营改增实现减负的不只房地产企业,还有二手房交易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而且即便税率相同,由于增值税计算方法不同,计税依据需转化为不含税价,实际税负还会略低。市民出售购买两年内住房,如果销售额总价100万元,本来需缴纳营业税5万元。现在按增值税算,把100万元视作含税销售额;

那么不含税销售额就是:100÷(1+) =万元,即万元是应缴纳增值税额,相比原营业税征收办法少了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营改增”全面铺开后 房地产行业税负或下降15%

毕业论文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1 、营业税改增值税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制度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但是营业税本身存在诸多弊端,除少数实行差额征税的行业外,营业税对大部分行业实行按营业额全额征税,上一环节纳税的营业额再次计入基数纳税,这样就造成了重复征税,一方面,营业税纳税人不能抵扣成本,对同一征税对象多次纳税;另一方面,对于增值税纳税人不能扣除其成本费用中包含的营业税金,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遭到破坏,使企业税收负担加重。而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对增值额纳税,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实现纳税人税负公平。“营改增”可以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从而降低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税负压力,有利于健全财税制度。2 、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中间环节较多的行业,因为每一环节都要征收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此税收负担较大。“营改增”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减轻其税收负担。以现代服务业来说,在“营改增”之前,其营业税税率为5%。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单计税办法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这比原来的5%就降低了2个百分点;一般纳税人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名义税率上看比原来的5%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和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只针对增值额征税,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3 、营业税改增值税为中小型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税制环境中小型企业在促进就业,活跃城乡经济,优化产业结构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目前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环境来看,他们在资金上很难得到充足的支持。“营改增”使得大部分小规模的纳税人由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调整为按3%缴纳增值税,减少了企业的纳税成本。这有利于激发中小企业的发展活力,促进企业不断改进经营方式、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中的作用。4 、营业税改增值税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初衷是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税收公平。在“营改增”的过渡过程中,大多数企业税负有所下降,但是也有少数企业税负不降反增,使得现实结果与改革初衷背道而驰,这主要是由于部分企业“抵扣不足”导致的结果。“营改增”使增值税税率在原来17%和13%的基础上增加11%和6%两档低税率,所以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后的名义税率还是有所提高,从理论上讲,只要有充足的的进项税抵扣,税负就可以降低,但是对于一些固定成本和人力成本较高的企业,由于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就会使税负不降反增。比如:交通运输业由原来3%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税率变化较大,而对于企业在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运输车辆现在只能计提折旧,无法抵扣进项税。再比如像会计师事务所,其主要成本是职工薪酬、房屋租金、差旅费等,这些成本都无法取得进项税。另外,如果企业的供应商大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由于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可能使企业进项不足,税负增加。5 、对少数“营改增”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看法“营改增”使多数企业税负降低,尝到了甜头,但也有少数企业税负增加,我们不能因为个别现象而质疑“营改增”的积极意义。对于少数税负提高的营改增企业,应当认真分析税负提高的原因,根据当前税收政策,积极改进经营模式,尽量多的取得进项税发票,顺应改革潮流。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营改增”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随着增值税的不断扩围,企业的抵扣范围也不断扩大,增值税抵扣链条逐渐完整,“抵扣不足”的问题也会逐步解决。

作为结构性减税和财税制度创新的重大举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自试点以来已满一周年。在2013年继续推行“营改增”试点政策的背景下,按照现有思路,“营改增”将有序地扩大试点,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并根据中央和地方财力,逐步扩大到全国。但是,不少企业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因认识不够、投入不足或操作失当而存在较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营改增”的实施效果。因而,笔者认为,将与“营改增”有关或所牵涉的诸多要素,提升至企业管理布局中仔细地加以审视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甚至是十分迫切的。一、推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必要性1.“营改增”关系到国家宏观调控成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营改增”对于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意义日趋凸显。(1)在由18个税种组成的现行中国税制体系中,减少税收当然可有多种选择,但是,将现行税制体系格局与“十二五”税制改革规划相对接,或者,即便仅仅出于均衡税收收入体系的考虑,减间接税而非直接税,减收入所占份额较大的主要间接税而非所占份额微不足道的零星间接税,无疑是推进结构性减税的重点。(2)在现行税制体系中,收入所占份额较大、可称为主要间接税的,分别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2012年,这三个税种的所占份额分别为、和。将这三种税放置于税制改革的棋盘上并同税制改革的既有进程相对接,便会发现,只有增值税,才是最适宜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主要对象。正在上海等地试行的“营改增”方案,本身恰是一项涉及规模最大、影响范围最广的结构性减税举措。2.“营改增”系政府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营改增”本身即是基于调整经济结构的需要而提出并设计的。在我国的货物和服务两个流转领域,并行着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前者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后者主要适用于服务业;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轻,后者则有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故而,几乎从1994年现行税制诞生的那一天起,这两个税种,便一直处于彼此之间税负水平差异的矛盾之中。为了推进服务业的发展进而调整产业结构,让增值税“吃掉”营业税,从而在整个商品和服务流转环节统一征收增值税,便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二、“营改增”试点情况总结自“营改增”试点的一年来,试点地区已基本实现“营改增”税制平稳转换,征管系统顺畅运行,相关税款及时入库,结构性减税实现预期目标。“营改增”税制的成功转换主要体现在纳税人成功转换、征管系统平稳运行、顺利打通抵扣链条、新增值税入库顺畅和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五个方面。1.纳税人成功转换在纳税人转换方面,目前共有万户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万户,占;小规模纳税人万户,占。从行业分布看,交通运输业万户,占;现代服务业万户,占。2.征管系统平稳运行在征管系统运行方面,各试点省市都已达到“能开票、开出票、开好票”的要求。2012年已开出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张,税额亿元。其中,开往省内2134万张,税额亿元;开往省外万张,税额亿元。纳税申报率达到。3.顺利打通抵扣链条在打通抵扣链条方面,试点行业与其上下游行业的抵扣链条已经打通,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初步统计,12个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亿元。4.新增值税入库顺畅在新增值税入库方面,12个试点省市试点期间共入库税款亿元。5.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在制度体系建立方面,国家层面已发布“营改增”的“一方案、一办法和两规定”,地方层面也建立了配套的制度,为改革试点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和制度支撑。从各地情况看,“营改增”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为:完善了税制,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制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试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税负,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试点服务抵扣增加,税负下降;促进了服务业加快发展,新办企业不断增加,业务量大幅增长;促进了制造业创新发展,推动了服务外包和主辅分离,鼓励了设备更新和科技创新;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了企业经营组织模式转变和内部管理加强。三、“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不同企业的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方面,可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效益。另一方面,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增值额越大,产生的税款缴纳越多。而对于增值税抵扣较少的企业,“营改增”反而增加了企业税负。因此,企业规模不同、性质不同,“营改增”对企业造成的影响不同。笔者主要从纳税人性质以及行业类型两个方面分析“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1.“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以后,相关税负只降不升。以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A公司为例,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有300多万元的广告费支出,目前,长期为A公司提供广告服务的B公司缴纳营业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税款。实施“营改增”后,若B广告公司改缴增值税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支付给B广告公司的广告支出,就可以按6%抵扣进项税,每年可以少缴税款18万元。此外,A公司每年运费支出700多万元,以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可以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的7%抵扣进项税50多万元,“营改增”后,从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运输企业获取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运输费用金额的11%抵扣进项税,A公司能够多抵税款近30万元。以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现代服务业取得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实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这六个领域数十个行业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因此少缴税款数亿元。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参与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国家为了支持现代服务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将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提高到5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现代服务业都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改革后都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整体税负都将下降40%以上。C公司是一家广告企业,每年销售收入约300万元,以往每年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约15万元,实行“营改增”后,C公司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政策,改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价内税,3%的征收率换算成价内税只有,比如取得100元的收入,营业税的计算方法是100元*3%=3元,而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100/*3%=元,C公司每年只用缴税万元,税收负担下降近。再考虑随营业税和增值税近10%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整体税负下降约45%。2.“营改增”对不同性质企业的影响第一,对现代服务业来说,“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利于促进服务业专业分工,提高盈利能力。营业税的重要特点是全额征收、没有抵扣,因此,税负繁重是现代服务业资本市场不太活跃的重要原因。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服务业来说,消除了重复征税,促进企业放下包袱,向细分化和专业化迈进,提高盈利能力。例如:服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外购劳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转嫁而来的营业税,然而当其造成的成本增加额度高于专业分工产生的实际收益时,企业宁愿放弃专业分工,不考虑劳务外包,选择企业内部承担。而基于“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进行专业分工,选择劳务外包,以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自身增值税应交款项,从而降低企业税负,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第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交通运输业影响较大,但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税负是下降的,因为虽然改革前的税率和改革后的征收率都是3%,但由于增值税是不含增值税税款本身的价外税,营业税是含营业税税款本身的价内税,同样是100元的运费收入,“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少交元税款,税收负担下降3%,再考虑随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负下降更多。第三,“营改增”税制改革可能加重建筑业的税务负担。以企业税负平衡为目标,建筑工程企业成本支出中可以扣除进项税的进项业务发生额所占比重(以下简称“进项占比”)至少达到50%以上。如果低于此比例,“营改增”将可能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行业的角度来看,建筑工程行业的特殊性导致企业成本支出中进项占比较低,大部分建筑工程企业的税负可能在“营改增”中有所加重;从上市企业的角度来看,上市建筑工程企业成本支出中,除劳务和其他费用之外几乎均可获得增值税发票,较高的进项占比可能使上市企业在“营改增”中获利。上市建筑工程企业的成本支出中,原材料的占比一般为60%,人工成本与其他成本(水电费、机械租赁费等)一般无法抵扣销项税。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采用劳务分包的建筑工程企业而言,由于支付劳务分包费用时往往也能获得增值税发票,因此人工成本也可以抵扣销项税。第四,“营改增”税制改革减轻融资租赁业税负,提高利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将租赁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且在111号文件规定,对试点中一般纳税人在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中,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营改增”税制的这项规定,使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负担大大减轻,有利于提高企业利润。借助这个契机,融资租赁业应把握机遇,对企业业务进行重新规划和整合,创新经营战略,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第五,“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部分从事技术服务的软件企业经营带来一定挑战。“营改增”之前,技术服务企业适用5%的营业税,且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合同可以享受营业税的免税政策。“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技术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而其主要成本为人员投入的研发支出,难以取得抵扣税项,尽管目前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但由于开具的免费发票,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为满足购买方的需求必须要开具纳税发票,直接增加了税收支出。四、小结总体而言,“营改增”后,企业实际税负加重或减轻主要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发展阶段、所处的市场地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成本结构。有帮助记得采纳,谢谢!

一、“营改增”对企业有利影响的分析

1、“营改增”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受“营改增”影响,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主辅分离、专业化协作的方式,重新寻找产业链的定位。武汉工贸有限公司是湖北省地方家电连锁企业,“营改增”之后,该公司于2013年9月底成立独立的物流子公司,通过主辅业分离进一步扩充套件市场。通过对外提供服务后,该公司增值税抵扣范围更大,营利前景更广阔。

除了企业自身的转型升级,“营改增”对于整个行业的细化、升级也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以往业务环节越多税负越重,“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企业从以前不得不外包,到主动寻求外包。以IT行业为例,“营改增”后IT行业更加丛集化,从市场测算情况来看,“营改增”后不少IT软体企业的外包比例达到20%以上。这样既能提高收益水平,也给小公司发展壮大的空间,有利于整个行业丛集化发展。

“营改增”后,由于企业外购的装置和服务都可以允许抵扣,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更是吸引企业加大装置的更新与改造力度。网易公司财务总监刘正俊介绍说,从2012年底实施“营改增”以后,网易公司加大对增值税抵扣链条上相关固定资产和服务的采购。从8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情况来看,该公司固定资产进项所抵扣的税额就达到了218万元,这说明公司在8月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500万元。此外,2013年上半年,浙江有代表性的试点企业普遍加大了对固定资产装置的投入,阿里云端计算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分别达到6980万元、3402万元、3390万元。

“营改增”从制度上促进了试点纳税人加速装置的更新与改造,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有利于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2、“营改增”有利于部分企业减轻税负

无论是试点行业和企业、还是购买服务的制造业,其税负都由此而减轻。以上海市为例,通过一年“营改增”的试点,2012年,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累计减轻有关企业税负高达170余亿元,且服务业减税效果最为明显,实现10%以上的增长。同样,“营改增”后,青岛市一些交通运输企业、电视广告企业税负有较为明显的减轻。经测算,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将减税2000万元,青岛广播电视台预计年税负降低,对当地服务业和制造业形成互动良性回圈起到积极作用,也为促进青岛现代服务业发展和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了机遇。

具体就统计资料而言,2013年9月-10月两个月时间里,青岛市增值税纳税人整体减税已达亿元。其中,“营改增”效果明显,试点纳税人减税亿元,减税幅度为;非试点一般纳税人则增加抵扣亿元。此外,多数试点纳税人税负均有所下降。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4037户税负减轻,占一般纳税人的,减少税额亿元;不过,有1131户税负增加,占,增加税额亿元。增减相抵后,共减少税收亿元。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则因税率降低而全面下降,共减少税收亿元,减税幅度为36%。

从行业来看,在11个试点子行业中除物流辅助、管道运输业外,其它行业税负均呈现下降态势。其中,交通运输业整体税负减少7850万元,减税幅度为,主要是航空运输服务采取预征率征收拉低了整体税负;现代服务业中,减税数额较大的为文化创意服务、资讯科技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

3、“营改增”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总体来说,随着税收制度的改革发展,为了能更好的适应这个税收制度,企业不仅单单只在财务制度上进行改革,还需在经营模式、市场营销、对外服务、对内管理和生产组织方式等多方面的进行改革。如很多企业从商业链的构建开始,对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合作伙伴的选择上等等都有明确的标准和企业机制,使得企业管理水平大幅度上升,再鼓励企业的科技创新,加速企业资产更新,降低税收,最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4、“营改增”有利于同业整合,鼓励其他参与国际竞争

“营改增”还有诸多好处,如企业可以将财务、人事等职能部门服务外包,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同时取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等;引导企业同业整合,如这次“营改增”交通运输行业中的不少陆路运输企业税负增加,主要原因是企业本身管理分散、财务核算基础差,企业的车辆多为个人经营挂靠模式,可以通过合作、契约、股份等形式组成经营联合体,进行同业整合,便于取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服务外包实行零税率,为服务类企业走出国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扫除了税收障碍。 以青岛市为例,在实施“营改增”的8月-9月两个月内,该市已有3户应税服务企业实现出口服务,享受抵退税额127万元,有利于激励企业对外参与全球竞争的积极性。

二、“营改增”对企业不利影响的分析

尽管“营改增”试点的步伐在稳步推进,此次税改的积极意义也在企业执行过程中不断显现,但是,由于制度执行的衔接缺少具体的参考范例,“营改增”和增值税税收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地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需要在以后的改革中进一步完善。

1、“营改增”对抵扣不足企业会造成税负增加的不利影响

这一特点典型的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其可抵扣税额少,较大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并未减轻,反而有所上升。这是由于这部分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是经营初期所购进的固定资产。但是这类企业的固定资产,比如运输工具,其经营周期大概是5年~10年,这样可以预计,企业在5年~10年内仅仅可以抵扣一次固定资产进项税。此外,一些有形动产租赁企业,也比较容易出现税负上升的情况。因此,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采取对应措施,以降低税负。

与此同时,由于可进项少的服务业中从事金融服务业及资讯服务业的企业的主要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较高,而该些成本不能产生进项税,其成本可抵扣的专案比重过低,则进一步导致税基过高,变相增加了税负。

在上海等地“营改增”试点地区,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就存在税负不降反升的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车辆等大型固定资产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购置,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但是在“营改增”实施后,其形成的销项税会远远高于进项税抵扣。同时,由于税改政策实施之初,一些相应的措施还没有全部推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比如,路桥费是运输企业的主要成本,但是,由于路桥费还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交通运输企业的路桥支出不能抵扣,相应增加税负。

2、“营改增”对企业财务核算带来调整的挑战

由于增值税,其计算相对比营业税要复杂一些,收入入账的方法也有了很大的变化。举个例项说明,企业收入要按一定税率进行扣除销项税额,成本也要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以一种全新的应交税金方式稽核,应交的税金是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所以一旦企业实行“营改增”,那么必须要对企业的会计稽核做出调整。因为增值税在我国分为试点和非试点,所以对于跨试点和非试点的企业将会使得在企业内有两种税收制度,税收的衔接和调整很是麻烦,加大会计核算的难度,这对该类企业是一种挑战。

3、“营改增”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

比如不熟悉政策,不能很好地运用现有政策和资源,对相关经营状况不能充分预测和应对。因此,笔者建议,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对企业未来发展做好科学地合理规划,并就有关涉税事项进行分析,根据“营改增”实施政策并结合企业内部管理流程,对各个纳税环节进行税务风险控制,这样,可以帮助企业节约成本,真正意义上享受到“营改增”政策所带来的优惠。

总之,“营改增”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尤其是从财务角度,分析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经营的各个税负环节,重新审视和改变现有内部控制流程,最大程度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小规模的税负应该是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但是有一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还是有所增加,主要原因是很多一般纳税人的受到正常消费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票的影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导致税负增加,比较明显的是运输业,在运输过程中很多消费来自于非试点地区,而无法取得进项税,增值税税率又增加到11%,因此受到很大的影响。尽管改征增值税后,试点能够抵扣外购产品与服务所含税款,起到减税作用,但不同由于外购产品与服务的价值与比例不同,所以减税程度也有较大差异。“税收负担的最终变化情况,取决于减税效应和增税效应两者叠加在一起所产生的净效应。” 从“营改增”试点内容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非常明显,试点方案规定500万作为分界点,小于500万的可以选择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旦划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就从原来营业税的5%,降为增值税简易征收的税率3%,税负下降超过40%.

营改增后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本身不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能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通过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怎样计算,增值部分是怎么判定的: 1、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普通增值税发票,按照发票总金额÷(1+税率)×税率 来计算销项税额 这里的税率分别是:17%、13%、11%(交通运输、电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部分现代服务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开普通增值税发票,则按照:发票总金额÷(1+征收率)×征收率 从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3、比如:开一张1万(不含税的)的发票 (1)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 计算公式:发票总金额÷(1+税率)×税率,销项税的增值税额=11700/(1+17%)*17%=1700 发票总金额=10000+1700=11700 (2)微型企业的交通运输企业。 计算公式:发票总金额÷(1+税率)×税率,销项税的增值税额=10300/(1+3%)*3%=300 发票总金额=10000+300=10300 营改增后对于微型企业的影响: 1、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经济效益产生的影响 企业利润是企业最直观的经济效益体现,也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目标和结果,企业利润的实现要靠企业生产经营总额减去企业执行成本得来,在初期推行营改增对企业利润核算会造成一定影响,具体体现在: 第一,由于营业税属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实施营改增后,企业进行销售收入确定时应不包含增值税而确定,在这样的条件下,营改增就会致使企业总体销售收入降低利润明显减少; 第二,营改增对企业销售税金也会产生一定影响,以往营业税缴税方式是按照营业税金或附加形式进行核算。该方式减少了企业利润总量,而基于增值税核算,而增值税不被看做执行成本,为此不会影响企业利润; 第三,营改增对企业流转税额也会产生影响,营改增后,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 因此企业承担的流转税可以得到相应降低。 2、营改增对小微企业总体执行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正面积极的影响, 中国增值税的税基价值主要凸显于第二和第三产业格局中的批发或者零售行业中。但营业税税基主要是第二产业中建筑业或者第三产业中批发零售业意外的其他流转税额,因此,把增值部分做为税基和流转税做为税基可以从本质上有效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可以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生产环节的税负以及降低物价从而有效刺激消费。 总体而言营改增的实施推动了中国调整产业结构降低社会税负的目的。但对于个别行业而言也造成了一定的税负增加,以物流行业为例,实施营改增以后企业按需则要以11%税率计算增值税数额,企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主要范围有运输油耗、购进装置进项税额,从表面看物流成本有所降低,但物流企业实际需要支付大量的过路费、保险费等,这些费用均不在抵扣范围之内,为此,营改增的实施相对于物流企业而言税负会有所增加。 3、营改增对小微企业财务税务问题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以后,小微企业纳税人按照小规模纳税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负均得到相应的下降,众多的小微企业从“营改增”实施中受惠。随着小微企业不断完善的信用体制以及带来的信用度提升,小微企业未来随着现代商业政策扶持等,小微企业将进入一个良性发展通道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专案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阶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没有多大的影响的。 实际上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赋压力就会减小一大截的,重复纳税就开始走进历史舞台了,是对企业的一大利好的,合理的避税行为生存空间也被大大的压缩了。

除了营业税改增值税交国税,其他税照常不变。 参考::zhikunedu./zhengcefagui/201604/500808.

Aisino ERP进行税收筹划将给企业带来重要且深远的应用价值,原因在于,为了及时调节国家经济、体现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是对财税政策的及时更新获取,以及多种税收方案优化选择的结果,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

一是重视未分别核算各类营业收入,被税务机关从严征收带来的税收风险。 二是重视发票使用不当产生的税收风险。面对税制改革,企业不但要转换思路,更要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适应. 三是重视违规操作抵扣被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税收风险。 四是重视财务核算不健全带来的税收风险。 五是重视因分不清“营改增”税收优惠条件,造成无法享受优惠的税收风险。

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一)税负影响 从税负角度分析,营改增对于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来说,作用较为明显。营改增可有效降低小规模企业的税负率,并增加了现代服务业的可抵扣税额的数额和范围,提高了运输支出抵扣税额比例。从行业的角度分析,营改增增加了交通运输业的可抵扣税负,将税率从原来的3%提高至11%,但由于税负波动幅度较小,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部分企业的税负下降幅度不大。对于一些非可抵扣类资产行业及劳务行业来说,税负差异性较大,部分企业税负并无下降,反呈上升趋势。在进行税制改革时,应全面考虑这部分企业的利益,合理调整税率,或重新制定应税金额,企业应当重视国家法规,针对问题申请财政补助,提高企业的利益,以免造成亏损。 (二)会计核算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较大,营业税征收时,并不存在销项税额以及进项税额,相关收入只需按实际入账即可,而成本按照实际支出为准。但实行营改增后,彻底改变了收入入账方式和原则。例如服务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收入入账时,需按照税率扣除销项税额,成本也需扣除进项税额,且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均采用“应交税金”进项核算,当期应缴纳的税额相当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总差额,在营业税核算时,只需将收入额或收支额差直接乘以税率即可算出税收。因此,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分析,营改增后,税金、成本以及相关收入方面的核算方式发生巨大变化,企业财务管理也随着核算方式的改变而改变。营改增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由于营改增并未实行一次性推广,只在部分地区试点,因此,加大了部分跨地区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难度。这部分跨地区经营企业需进行不同税种的调整,对不同的税收方式进行衔接,企业会计的核算难度较大。营改增对于综合经营企业来说,在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要求更高,如果在营改增过程中,如果综合经营企业无法划分出明确的经营业务性质,无法将各类业务的核算明细化,则按照高税率税种来进行企业的会计核算。目前,大多数服务行业属于综合经营企业,为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负,应针对不同税种的业务,分别进行核算。 (三)发票管理影响 营改增对于发票的管理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例如,在征收营业税时,服务类企业发票只需开具税务发票,但实行营改增税制后,由于分有销项税、进项税,企业发票的管理更加规范更加严格。增值税发票管理存在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之分,小规模纳税人所用的发票只有一种,即普通发票,在发票管理方面,与营业税发票管理相似。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分为2种,即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税务部对于发票的使用也提出了明确规定。由于增值税关系到税收的抵扣,如发票使用不当将会造成企业的法律风险。增值发票的限额较低,与营业税发票限额不一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限额一般为10万元,与服务业务限额存在较大差距。申请高额发票时,所需时间长,不利于业务的开展。

可以关注瞄财网组织的四大行业营改增后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针对小微企业实施的优惠税率,使中小企业在税收和管理成本方面的负担有所增加。销售额不大于500万的企业可以申请做一般纳税人来对购买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进项进行抵扣,也可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的增值税简易征收税率,但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自行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权力,必须依赖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获取增值税发票,因而削弱了其在竞争中的优势,故而具体怎样选择应视实际情况而定。

房地产营改增论文答辩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论文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财税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完善增值税的抵扣措施。本文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阐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研究“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分析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和增值税科目的一般设置,旨在推进“营改增”在房地产行业的改革步伐,为同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 :“营改增”;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国民发展的支柱产业,受到高度重视。增值税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全新课题,需要深入研究和学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多年的经营发展中总结了不少经验,针对“营改增”政策,将明确项目管理的关键内容。“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原来5%的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按规定税率和增值额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需要在国家财税政策的要求下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和制度实施核算,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处理的特殊性。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周期长,受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报批审核因素影响,经营流程复杂,这将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随着财税法制观念日益完善,我国已为增值税立法,这也为“营改增”做了良好铺垫。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制度具有重要作用,其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经营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投入大,在开发成本、建设费用等流动资金的占用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负担较重。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和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当前的税制结构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制度,有利于优化企业的经济结构,同时促进我国财税制度的发展。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特殊经营模式的引导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成本高。目前,市场环境竞争激烈,营业税存在重复增税的弊端,不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中的重要环节。从会计核算层面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成本基于会计权责发生制,在满足配比原则要求的前提下计提。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多类账户在税法的规定下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成本核算。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运营多个项目,则需要分类核算各项目。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当前主要采取预售制度,即企业先取得客户的预售款,待建设项目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再结算土地增值税。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收入需要按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待建设项目清算结束后进行多退少补。“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内容如下:企业收取预售收入后,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计提时,借记“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缴纳时,借记改为计提时贷记明细科目,贷记为“银行存款”。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竣工后,满足收入条件时,按照税法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内容为当期结算收入、成本等。当期应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费用为:借记“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贷记“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当房地产企业项目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首先调整预征的土地增值税费,核算计提的土地增值税款。具体会计处理内容即确定清算金额和取得清算报告后,借记“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清算总金额-计提的土地增值税款)“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清算补交时借记为前期贷记明细科目,贷记为“银行存款”。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退税现象时,做反向会计财务处理。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后,“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与“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余额为零。

2.增值税科目的一般设置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增值税科目主要包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两类。具体账户的设置如下:

(1)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在会计核算中借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购买物资、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等,允许进项抵扣的增值税额。在实际操作中,经由退回的物资需要冲销进项税额,并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已交税金是在会计核算中借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已缴纳的当月增值税额,该科目记录的增值税额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月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实际缴纳的销售税额,还需扣除前期缴纳的税额部分;

(3)减免税款。减免税款指在会计核算中借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按当前增值税制度减免的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予以全额抵减;

(4)进项税额转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会计核算用于企业福利、免税等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用于出租或自用的销售项目等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固定资产,在改变用途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5)销项税额抵减。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销项税额抵减是指记录纳税人在当前税法规定下扣除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6)出口抵内销应缴税额。出口抵内销应缴税额是在会计核算中借方出现的数据,纳税人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内销品需缴纳的税额;

(7)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在会计核算中贷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无形资产、产品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增值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收取销项税额,在贷方处用蓝字登记,出现退回情况时,销项税额在贷方处用红字登记;

(8)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根据国家规定退回出口产品的增值税;

(9)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是在会计核算中贷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的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受老项目中进项税票等不良因素影响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费,按照税法规定转出进项税额;(10)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通过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款。

三、结语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营改增”是进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动我国的税制改革。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实施“营改增”政策将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试点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税负朝合理化的方向发展。本文研究“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明确了“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远发展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深入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科目的明细设置,深化“营改增”政策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实施,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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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毕雪超.“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影响分析[J].当代经济,2015(11).

[3]马玲.针对企业"营改增"的会计核算策略分析[J].财经界(学术),2015(18).

[4]葛育春.浅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特殊性[J].中国总会计师,2013(9):68-69.

你论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就可以作为选题理由来回答。 一般要有这样几部分组成:提出问题,阐明基本概念和基本观念;分析问题,说明为什么要坚持你的观点;解决问题,拿出解决问题方案,至于顺序,你可根据你的文章去定。也就是说论文由论点、论据、引证、论证、结论等几个部分构成。1、题目题目应恰当、准确地反映本课题的研究内容。毕业设计(论文)的中文题目应不超过25字,并不设副标题。2、 摘要与关键词摘要:摘要是毕业设计(论文)内容的简要陈述,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摘要应包括本设计(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及其理论与实际意义。摘要中不宜使用公式、图表,不标注引用文献编号。避免将摘要写成目录式的内容介绍。关键词: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覆盖毕业设计(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参照相应的技术术语标准)。关键词一般列3~5个,按词条的外延层次排列(外延大的排在前面)。3、毕业设计(论文)正文毕业设计(论文)正文包括绪论、论文主体及结论等部分。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支柱性产业之一,其所涉及的上下游产业链众多,自身行业经营关系复杂;其中,上游产业包括钢铁、建材、机械、化工、工程承包等行业;下游产业包括家电、装修、物业、家居等行业。房地产业作为典型的周期长、投资大、资金密集型产业,对各类税收及金融政策变化有着极强的敏感性,尤其是税收政策变化将直接影响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税负和利润水平,最终影响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所涉税费体系相当复杂,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诸多税种,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税费负担和投资的积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大环境的变化,房地产业也逐步进入新常态,政府针对房地产市场不断出台调整政策,但收效甚微,房地产企业运营成本仍居高不下。2015年,我国房地产业面临高库存压力,企业资金回流放缓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房地产企业投资意愿减弱以及开发投资速度迅速下降。尽管中央和地方不断出台促进房地产复苏新政,积极调整银行信贷和投融资政策,鼓励楼市消费和投资,但房地产企业投资积极性未见好转,新楼盘开工建设仍持续下行。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占据我国营业税总额67%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并将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税额范围,至此全国将全面推行营改增,彻底打通税收抵扣链条,确保企业税负只减不增。为此,借助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财税改革之东风,减轻房地产投资企业税负,提高房地产企业投资积极性,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相关文献研究视角回顾纵观“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相关文献,国内学者主要围绕税负影响程度展开研究。郑岩和冼彬璋[1]采用天津房地产行业相关数据,假设房地产业、建筑业均适应11%的增值税税率并且属于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得到全部抵扣,最终测算得出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负较营改增前减轻。宗式华和周松德认为,在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的情形下,营改增前后税负保持均衡的临界点是物料成本占据企业总收入比例的;当房地产企业物料成本占企业总收入比例小于时,房地产企业税负水平将上升;反之,则税负水平下降。彭晓洁和肖强假设房地产业上下游产业全部推行营改增的前提下,构建不同税率下的税负预测模型,测算结果显示,房地产企业税负发生变化主要受制于增值税税率和可抵扣进项税额两个主要因素。在相同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越大,营改增后企业税负的降低程度就越大。在上述诸多国内文献研究中,大多数学者在研究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方面,基本上从营改增前后所缴税额的简单比较维度,得出房地产企业税负上升还是下降;但是,大多数文献在考察和房地产企业相关的税负时,忽视了企业所得税在征缴营业税前可以获得扣除的情况。另外,在计算房地产税负变化时,未考虑房地产实务中成本核算的特点,仅将物料成本作为增值税可抵扣项目来源。为此,本文在考察房地产企业税负变化时,将征缴企业所得税予以扣除的抵税效应以及房地产企业对施工企业的“甲供原料”和“包工包料”两种模式的实务要求考虑在内,构建“甲供原料”和“包工包料”模式下的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税负前后变化模型。房地产投资企业在营改增中的税负变化分析在现实的征缴纳税实践中,房地产投资企业销售基本采用预售方式,当期收到的预售房款不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而是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对房地产投资企业预收房款所对应的营业税金,应结转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依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的“已销开发产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准予在当期按规定扣除”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投资企业已缴纳并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营业税应在当期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与营业税征缴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相比,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是针对增值部分征税,其不在房地产企业利润表项目中反映,无法作为费用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对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比较时,应将营业税中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抵扣效应考虑在内。房地产投资企业开发成本极其复杂,涉及到不同领域和环节的费用支出,其大体包括土地成本、建筑安装、财务成本等项目支出。在具体的房地产投资和运作实践情形下,房地产投资企业的运作和经营模式基本以“甲供材料”和“包工包料”两种方式为主,在“甲供材料”运作和经营模式中,物料成本仅作为可抵扣增值税来源,但大部分房地产投资企业对建筑施工单位要求采用“包工包料”模式进行运作和经营,取得建筑施工单位统一开具的建筑业发票,从而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部分。(一)模型构建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4];其中,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实行增值税税率为11%。可见,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营改增之前,假设某房地产投资企业应税收入为R,企业所征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R,由于营业税中具有所得税税前抵扣效应功能,其应缴纳营业税为5%R×(1-25%)=。营改增之后,假设房地产投资企业的营业成本为C,企业所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取得进项税额可抵扣金额约占总成本比例为β;在“甲供材料”投资和运营模式下,房地产投资企业物料成本约占营业成本比例为β1,其中,当物料成本占营业成本比例为β1=0时,房地产投资企业采取“包工包料”的投资和运营模式;当物料成本占营业成本比例β1>0时,房地产投资企业采取“甲供材料”的投资和运营模式。由于房地产投资企业在“甲供材料”投资和运营模式中的物流成本在进项税额可抵扣部分的增值税税率为17%,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为11%,那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投资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即R/(1+11%)×11%-[C×β×17%+C×(β-β1)×11%]。(二)模型分析考虑到实践中房地产业物料来源途径的不同,将房地产投资企业的投资和运营模式分为“甲供原料”和“包工包料”两种,其对应不同的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另外,还考虑到营业税征缴中房地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效应,因此构建两种不同的投资和运营模式来观察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为了简便说明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前后税负水平的变化情况,本文假设房地产投资企业所有用于成本支出部分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即房地产投资企业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应成本比例β为100%。只有当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前后税负水平保持不变,才能确保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不加重,即房地产营改增营业税额=营改增后增值税税额。(1)当房地产投资企业选择“包工包料”投资和运营方式时,β1=0,C/R=56%;当C/R>56%时,房地产投资企业税负在营改增后出现减税效应;反之,营改增后,房地产投资企业出现税负上升现象。(2)当房地产投资企业选择“甲供材料”投资和运营方式时,β1∈(0,1),通过计算公式(1)得到,C/R=(β1×6%+11%)且C/R∈(36%,56%)。如果C/R>(β1×6%+11%),营改增之后,房地产投资企业出现减税效应,并随着β1比例的逐步增大,其营改增后的减税效果更为明显;反之,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税负出现不降反增的现象。(三)结果分析通过上述建模分析可知,营改增后房地产投资企业选择采用“甲供材料”投资和运营模式比“包工包料”模式取得更多的增值税可抵扣税额,减税效果更为明显。在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为11%和均能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后无论选择采用“甲供材料”还是“包工包料”方式,房地产投资企业均能实现减税效果。营改增后房地产投资企业的应对之策营改增后,房地产投资企业取得明显的减税效果,需要满足进项税额抵扣能够取得全部增值税发票的条件。在房地产投资企业成本支出中,主要包括土地成本、建筑安装和材料供应成本、财务成本;但在实践中,这些成本项目支出并非能够全部取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所抵扣增值税发票占营业成本比例越高,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后的减税效果越好。另外,房地产投资企业还面临营改增过渡时期政策以及税收征缴方式的改变等问题,为此提出具体的应对建议。1.解决主要成本支出项目可抵扣问题。房地产投资企业的土地成本支出是企业最主要成本之一,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成为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后取得明显减税效果核心环节。无论是通过政府划拨或市场转让等手段,都应将取得土地成本支出予以扣除后的余额作为房地产投资企业的销售额,并将财政专用土地收付款凭据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依据,彻底减轻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税负。在建筑安装和材料供应成本方面,房地产投资企业应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建筑安装和材料供应商企业作为上下游合作伙伴企业,增加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减轻房地产投资企业税负。在财务成本方面,房地产投资企业应加强财务控制和管理,增强增值税纳税各环节减税意识,严格管理和监督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降低增值税缴纳风险,减轻企业税负。2.解决好营改增试点时期政策执行问题。一般而言,房地产投资企业项目开发和销售周期都较长,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面临“营业税”和“增值税”选择使用问题。依据国务院划定的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的最后期限,将5月1日作为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执行的临界点,将5月1日之前的房地产合同开工期的开发项目作为营业税征缴对象,5月1日之后的房地产合同开工期的开发项目作为增值税征缴对象,但是考虑到房地产合同签署时间和开工期处于跨期的特殊情况,给予跨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定时间(比如2或3年)的政策缓解执行期。3.加强房地产试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切实减轻税收负担。面对此次营改增重大结构性税制措施和供给侧改革,房地产企业在实际缴纳税收实践过程中,可能面临不可预知的税负变化,企业应积极从内部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着手,完善税收发票制度管理,建立专人发票财务管理人员制度,扩大进项税额范围,切实减轻房地产试点企业在税改后的税负。房地产试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加强与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合作过程中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提高发票抵扣合格率,保证房地产试点企业税收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减轻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4.贯彻落实企业财政补贴制度,扶持企业平稳过渡。面临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巨大不确定性,不仅要从房地产试点企业自身内部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而且要从外部财政补贴制度出发,对因营改增而出现税负增加的房地产试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以助平稳度过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期。另外,贯彻落实企业财政补贴制度,有利于提高房地产试点企业参与的积极性,顺利推进我国营改增税收制度领域供给侧改革。同时,在执行试点企业财政补贴制度实践过程中,税务部门应简化相关手续,提高执行税收财政补贴制度效率,加快推进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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