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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涉嫌大面积抄袭

发布时间:2024-07-02 05:02:57

学位论文涉嫌大面积抄袭

转自 辽宁在线     2021-07-30 16:15:02 2016年12月,一篇题为《从韩春雨联想到东北大学徐剑博士的学位论文抄袭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成果的不端》的网络匿名举报贴在某论坛上发表。文章发出之后,随之而来的是诸多网友对东北大学及沈阳工业大学的热议,同时任职于沈阳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的徐剑教授本人也面临了博士学位的撤销及名誉纠纷当中,对于此事是否属于抄袭事件,网络上有着不同的声音。       细究事件本身,争议的是徐剑的博士论文《企业动态联盟的风险管理机制研究》引用了“企业动态联盟的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徐剑在2001年至2006年,作为第二参加人全程参加了沈阳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张青山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企业动态联盟的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研究(70172042)”的研究工作。该项目研究过程中培养出4个硕士和1个博士(徐剑)。2006年3月项目研究成果作为专著《企业动态联盟风险的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ISBN:7-5017-7365-3/)公开出版,徐剑为第2著者。项目培养的四个硕士的硕士学位论文作为本课题的共同研究成果都汇入到了2006年3月出版的专著中。在2003年至2008年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徐剑将课题研究成果的一部分作为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进行了后续研究工作,其中很多研究成果又汇入2006年出版的专著中。在学期间共发表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6篇,专著1部,获政府科技奖励2项(第2获奖人)。在6篇学术论文中,发表在专著出版前的有2篇,发表在专著之后学位论文答辩之前的有4篇,这些研究内容和一些专著内容融入了徐剑本人的学位论文中。        上述事实是否构成“抄袭”,学术界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并依法享有改编权和汇编权。参与该项目的张青山教授及其他参与人,认为徐剑的行为不构成抄袭;沈阳工业大学和东北大学5位教授也认为不构成抄袭,并联名发表了《关于研究生使用课题组共同研究成果的部分内容撰写学术论文的学位论文必然性和普遍性》。而与此同时,有一部分人士认为徐剑博士学位论文存在严重的拼凑抄袭行为,博士学位论文要求独著,要求独立完成。        近年来,关于“论文抄袭”的事件频繁发生,例如“于艳茹案”、“翟天临案”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而举报论文抄袭是否需要实名?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该怎么定义值得我们深思熟虑。孰是孰非,网友可以自由争论,但中国学术成果的借鉴与剽窃之间如何界限及学位论文采用课题组成果,课题组成员在项目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是否合理合法应交给法律去审判。希望借此争议事件让知识得到真正的尊重,保证教学质量,严肃学术风气,。 推荐阅读:叶紫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名硕士论文评审专家给大家说说大概情况!研究生论文在获得硕士学位后,教育部学位中心会再次安排抽检,抽检到的论文将再次匿名送学位论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来决定是否撤销其已获得的学位。本人每年都会多次进行这样的已授学位的硕士论文评审,从评审结果来看,基本上都能通过再次评审,也就是说不会撤销其已获得的硕士学位。那么有这样几种情况是要进行撤销的:一是论文中涉及大量剽窃其他论文,如查重超过20%!二是虽然查重符合要求,但是论文核心数据和内容实际是抄袭其他论文的!三是论文中的方法、结论、数据等不正确,涉及编造等!四是论文的工作量、难度、条理性、创新性等是否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所以说不要认为硕士毕业时答辩通过了就万事大吉,实际上每年教育部还会对哥高校的论文进行抽检!希望能帮到大家! 目前的研究生培养体系下,不可否认,硕士研究生学历已经大大贬值了,而硕士学位论文也普遍价值不高,创新性不强。主要有二种情况,会影响已经获得的学位证:一是毕业后,被人举报学位论文大面积抄袭,在当前不断重申学术规范的环境下,一旦查实抄袭行为成立,就可能会撤销已颁发的学位证;还有一种情况是,教育部每年会定期在所有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学位论文抽查和质量评估,一旦被评估为不合格,可能就会影响已颁发的学位,乃至会连累研究生指导老师(缩减甚至停止下一年研究生招生)和学校(相关学位点质量评估会受影响)。 1重复率过高 2出现大量低级错误和不规范写法 3原题没有新意,缺乏创新性,工作量较少 4没有发表相关论文 5存在抄袭剽窃等行为 等等 重复率过高,或者抄袭了外网的论文,或者中译中。 参照翟天临。论文重复率过高,或者抄袭,会被取消学位的。 学术不端 研究生毕业了之后学位和毕业证被撤销这种情况是很严重的情况,通常都是出现了学术不端现象。 1.抄袭。现在的毕业论文通常都会在提交之前进行查重。即便大面积抄袭了,现在的学生都会有技巧的去避免查重。所以就正常提交毕业了。 但是毕业之后重新审查的论文,通常会更认真一点,除了通过机器算法进行查重,还会通过人力进行查重,这种情况下通过修改个别字词使他避免机器查重的情况,在人力检查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被救出来。 2.论文非自己所做,如通过购买,等其他途径获得的论文,虽然没有重复没有抄袭,但如果以后被人举报的话也会取消证书。 3.数据造假。这个是非常严重的情况。如果能够证明该数据是假数据的话,基本上学术生涯就中断了。出现这种情况还是很普遍的,有的学生做不出实验来,老师又催的比较紧,就会把别人的数据修改一下,或者把自己的数据修改成符合期望的样子。 这几种情况都是非常严重的,一旦查出,学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取消,老师可能还会有一定的惩罚,例如几年之内不能够招学生或者取消招生资格。 目前的研究生培养体系下,不可否认,硕士研究生学历已经大大贬值了,而硕士学位论文也普遍价值不高,创新性不强。主要有二种情况,会影响已经获得的学位证:一是毕业后,被人举报学位论文大面积抄袭,在当前不断重申学术规范的环境下,一旦查实抄袭行为成立,就可能会撤销已颁发的学位证;还有一种情况是,教育部每年会定期在所有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学位论文抽查和质量评估,一旦被评估为不合格,可能就会影响已颁发的学位,乃至会连累研究生指导老师(缩减甚至停止下一年研究生招生)和学校(相关学位点质量评估会受影响)。 选题没有价值,篇章没有逻辑,文献旧且散,语言不通,格式不规范。以上都是文科论文大忌。 主要原因就是毕业论文不合格,包括论文的重复率过高,或者抄袭了别人的论文,还有的是购买或他人代写论文,伪造数据等。

论文涉嫌抄袭被北大撤销学位

不能因为别人在好的学校读书就认为他的人品也好,北大的论文当然也会有抄袭造假的嫌疑。

翟天临真是一个宝藏男孩,由他的引发的“知网是什么”引发的一连串的大爆料,事件已经持续发酵一个礼拜了,其涉嫌论文抄袭、学位注水等学术不端行为被不断披露,惊动北大、北电双双出来发声彻查此事,就连人民日报、央视也纷纷报道了,可以说翟天临苦心经营多年的额“学霸”人设真的彻底凉凉了。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资料图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不管是哪个地方、哪所大学都不能说它就不存在抄袭造假的现象,像北大、清华这类的顶尖名校,确实整体氛围很好,但也不能说里面就一定没有“老鼠屎”。

直博北大学生涉嫌抄袭论文

举报者也没有明确的诉求,但是剽窃别人的劳动成果是不对的,举报者也只是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想自己的成果被别人盗用。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使用、出售他人作品,或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直博北大学生涉嫌论文抄袭,一般来说,论文是可以引用和借鉴的,但如果全盘抄袭就属于剽窃他人知识成果,也就是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有网友发帖举报称,南开大学物理科学学院一本科生抄袭自己的论文,且该同学还获得南开大学2023年保送推免资格,直博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当我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还是有非常多疑问的,为什么抄袭的论文能够通过检测呢?根据当事人的反应,其实他也并不知道这件事情是这样子的,因为他参加的是一个论文辅导机构的培训,没有想到辅导机构完全翻译了该名同学的论文。这是当我看到这位同学的解答的时候,我觉得还是非常震惊的,为什么自己的论文要让辅导机构进行代笔?这个性质也是非常恶劣的,所以当我看到当事人如此回应这件事情的时候,其实内心是不能够接受的。

现在很多学生自己都不愿意去写论文,这就造成了市场上有非常多的专门培训论文的机构。甚至有一些论文机构直接给学生找一些写手,这些写手其实很多都是不太负责的,甚至剽窃别人的劳动成果。所以这件事情所造成的影响也是比较恶劣的这件事情当事人的学校目前正在进一步的调查当中,目前没有给出明确的回应。但是我希望大家在看到这个新闻之后,尤其是作为学生写论文是我们每一个学生必须要经历的过程。如果自己的论文都需要别人来进行撰写,那么自己这几年大学生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呢?同时我也希望相关部门引起重视,对于一些论文培训机构要加大检查的力度,同时也要进一步的杜绝学生找写手的事情。

这件事情背后所反映的问题是比较多的,我希望大家能够引起重视,尤其是作为学生写论文一定要尽心尽力。如果我们投机取巧选择了别人帮助,那么很有可能给自己带来非常多的麻烦,反而对于自己的毕业和未来的人生都会造成重大的影响,希望大家三思而后行,写论文这件事情每一个人都要认真的对待,并且要亲力亲为。

李仕春学位论文被指涉嫌抄袭

李仕春:1973年5月生,男,汉族,山东莒县人。2007年获南京大学博士学位,现为西南大学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主要从事语言理论、语言学史、学术思想史、汉语史、方言语法、词汇学、词典学和对外汉语词汇教学等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已出版学术专著4部,教材1部;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已发表的论著在中国知网的被引频次是230余次,下载频次是10000余次。从引证文献看,本人的观点分别被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兰州大学等国内外百余所高校的学者广泛引用。

翟天临涉嫌论文抄袭被指学术不端

事情的起因是因为一场直播他和自己的粉丝说自己不知道什么是知网,知网是中国知网的简称。很多人对这个没有概念,知网是本科论文查重的工具和查资料的工具,也是硕士博士搞科研最最基本的工具和毕业必备工具,换句话说如果你硕士博士阶段没往知网投递过几篇文章就无法毕业。如果一个博士不知道知网这就相当于你读了十年书不知道什么叫期末考试,不知道什么叫书包。如果是简单的大学混日子的行为不会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关注,这属于严重学术不端。就比如小学初中学校有的孩子学习再怎么学习不好也不会有人不知道什么叫期末考试吧,也不会有人不知道什么叫数学课吧,翟天临事件就属于这种什么都不知道的。要不然也不会因为这件事把整个社会都震了三震。确实有够震惊。紧接着国家和学校就开始查他了,果不其然在其中发现了很大问题。于是吊销了翟某人的学历。

他做错的事情就是进行了学历造假,这样的行为是非常不好的,有很多人都非常不喜欢这种虚伪的明星。

我认为身为一个明星就不应该欺粉丝,而且学术造假这样的行为也是非常过分的,所以被封杀也很正常。

翟天临事件:翟天临“涉嫌学术不端”

演员翟天临于2006年考入北京电影学院表演本科班,2010年本科毕业,同年进入表演系硕士研究生班就读。他于2014年考取电影学专业博士研究生,2018年6月获得博士学位。2019年1月,他又被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录用为工商管理学博士后。

然而,登上2019年央视春晚的他,却在春晚后的一次直播中,因为一句“知网是什么东西”上了热搜,被网友扒出知网等学术网站、国家图书馆都检索不到他的博士学位论文,他唯一能检索到的一篇学术性质文章被发现与黄立华多年前一篇论文的相似度超过40%。

众多网友不仅对他的博士学位提出质疑,并进一步对他被北大录用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质疑,就连黄立华本人也忍不住在朋友圈中发声“打假”。

事件结果:

2019年2月14日下午2点22分,与北影的微博仅相差几分钟,翟天临也更新了微博,除了“致歉信”三字,还附上了633个字的“致歉信”长图。这与北京电影学院发出的“情况说明”时间相隔9分钟。

关于之前网友捅出的论文涉嫌抄袭问题,在这封致歉信里提到“近期网络上因我论文情况而引发的讨论,让我懊悔不已、深度自责”;“是我的不当行为,让学校声誉被连累、让学术风气被影响、让公众的信任被辜负,在此,我也要向被我影响到的相关论文作者真诚道歉”。

但是除了“不当”“不良”“诚信”这样的字眼外,这篇文字里并没有直接回应是否抄袭的问题。

此外,在文中,他提到了自己攻读研究生的目的,“作为一名青年演员,我一直希望有足够的文化素养和理论基础来支撑自己的表演,这也是我向往学术的初衷。正是出于对学习的重视,我决定攻读研究生”。

翟天临通过此文向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提出,“我正式申请退出北京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相关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新闻网-翟天临致歉 申请从博士后站“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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