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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论文文献综述

发布时间:2024-07-01 20:41:19

反倾销论文文献综述

`国外对华反倾销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增长,在国际贸易舞台上的地位日益上升。但同时国际上一些国家也将我国的出口商品作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因此,了解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的反倾销理论和法规,研究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消除对外贸易障碍、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法的性质和作用 倾销是一种人为地将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它国进行销售,并且给它国带来和将要带来实质性危害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中倾销的动机是多样的,但不管什么样的动机,在本质上却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措施。因此,在实践中不但会遭到进口国政府及企业的反对,而且也是国际社会所不允许的,国际社会和各国对倾销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并通过公约和国内立法进行限制。国际反倾销法产生于1948年1月临时生效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六条。该条款明确公布倾销行为应受到谴责,各缔约方均享有对倾销的抵制权,从而使反倾销成为GATT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自由竞争条件下的竞争规定,以规范企业参与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 几十年来,国际反倾销法得到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在《1967年反倾销守则》基础上形成的《1979年反倾销守则》,进一步赋予进口国在反倾销程序上以一定的灵活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倾销应是构成损害的“主要原因”规定,即只要倾销是构成损害的一个原因即可,进一步放宽了实施反倾销的条件;二是制定了“价格承诺”条款。在20世纪80年代的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1994年反倾销守则》是在原《守则》的基础上引进了新规则,赋予进口国在其经济免受滥用自由贸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方面以强有力的保护功能,以规范贸易行为,减少贸易纠纷。 实践清楚地表明,国际反倾销法具有贸易保护的性质和作用。无论是历史上的关贸总协定(GATT),还是现今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并不排斥贸易保护,而是在消除多种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大力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注重对进口国的适当保护。目前,反倾销已成为被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认可的用以保护国内工业不受损害的工具。 越来越多的国家根据国际反倾销法的规定修改或制定自己的反倾销法律。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国际反倾销的性质、作用和规则,是我们正确制定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策略,有效减少或避免遭受反倾销指控的重要前提。 二、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尤其是与西方国家的双方贸易有了迅猛发展。1999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3607亿美元,其中进口1658亿美元,出口1949亿美元,贸易顺差达291亿美元。不少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认为,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基本处于顺差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外有关竞争者利用反倾销法,频频指控我国出口商品倾销。 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盐类和闹钟发起第一宗反倾销调查,至2000年9月初,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总数已达378起,涉及我国出口商品二十多个大类中的绝大部分类别,总金额至少有100多亿美元。据有关资料,近年来国际反倾销案件中,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约占全部反倾销总数的习小。看来,我国已成了国际反倾销的主要目标,我国的出口贸易正面临着严重的反倾销的威胁。 当前,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自1979年我国产品首次在西方遭到反倾销诉讼至今,我国产品屡屡遭到反倾销诉讼,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对我国产品提起的指控有增长之势,如欧盟仅在1996~1997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在1998年7月又将中国的棉坯布作靶子提起反倾销调查,要我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否则就征收反倾销税。1999年新春伊始,欧盟又宣布对从中国、匈牙利、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进口的钢丝绳和钢缆绳征收惩罚性反倾销税。近来,中国产品在国际上接连遭遇反倾销厄运,9家企业刚应诉欧盟反倾销,欧盟又对中国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美国6月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8月中旬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据有关方面统计,从1999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国外对华反倾销起诉达53起,还有10起在立案之中,涉及中国出口商品金额约达15亿美元。 2.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只要他们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业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倾销产品的范围。涉及鞋类、电工刀、打火机、油漆刷、自行车、铅笔、抽屉滑轨、箱包、树脂餐具、不锈钢餐具、刹车盘、刹车鼓、电缆绳、彩电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一般说,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但是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时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作为倾销产品的对象,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产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从1992~1996年一直在上升,但占欧洲的市场份额1995年、1996年、1997年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还确定为倾销,其意图是十分明显的。那就是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已经失去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所以他们为了保护这些不景气的企业,减少失业人数,一旦提起反倾销诉讼,则一定会确定倾销存在。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实践中,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如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五国的棉坯布的反倾销中,征收的平均税率是12%,但是对中国则是征收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实际上,俄罗斯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比中国低40%。再如1999年2月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反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是%。其目的就是要将中国的这些产品挤出欧洲市场。 4.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如1993年12月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出口征收165%、232%、313%至1105%的关税;再如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最低的是%,最高的是%。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也就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市场份额。 三、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分析 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除了经济因素的影响,还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起来,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国际经贸形势所迫。一方面,近年来西方国家(除了美国)经济普遍不景气,他们(包括美国)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于是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另一方面,由于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生效,要求各国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各国为抵消这一谈判结果对本国工业的冲击,纷纷采用反倾销这一便利而有效的措施。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保持对较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贸易的顺差,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2.制度差异引起歧视。国际上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中国怀有偏见,对我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专横地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并对我国外贸企业以“国有”为由,普遍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率,甚至把对个别企业的反倾销当成对整个国家来裁决,即一家企业遭受反倾销起诉,全国同类出口产品同为被告,这显然有失公正合理。即使欧盟于1998年4月改变对华反倾销政策后,但还称我国为“前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仍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采用“参照图”等不合理做法。 3.价格竞争过烈。我国产品本身就具有低成本的竞争优势,价格比较便宜。再加上出口秩序混乱,出口企业削价竞销,导致我国出口商品价格大幅下跌,对进口国企业构成一定的威胁。 4.出口结构失衡。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如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长,怎能不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口实。 5.国际营销谋略不足。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外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一方面,一些出口企业由于急于成交,在本企业对进口国市场行情和价格水平真正掌握时,报价较低,易使进口方造成“价廉质劣”的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进口国消费者风俗习惯的调查研究,不重视口味、款式、包装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往往使一些“好货”卖不出“好价钱”;再一方面,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6.法律应诉不力。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反倾销应诉机制,存在着应诉经费不足、专业人才匮乏、企业应诉意识淡薄等问题。国外对华反倾销案调查后,许多企业因多种顾虑往往不愿应诉。我国反倾销诉讼的被动与消极做法,易给人造成国外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结果往往不仅丧失了多年开辟的市场,而且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四、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思考与建议 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应加强联手,积极应对,主要可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应诉的主动性。众所周知,WTO限制配额、许可证等关税措施的使用,使反倾销的作用更加突出。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出口将进一步增长,因而国外对华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可能还会增加。企业作为市场经营运行的主体,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必须更多地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的法律,强化自我保护、自我发展意识。尤其是近年来,许多国家改变了过去对中国所有企业裁定统一反倾销税率的做法,诸如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部分都以中方应诉企业实际的"生产要素"为基础计算各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欧盟自1998年7月份修改了对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规则后,也规定在满足一定份额条件后,可以给予应诉企业以“分别的税率”。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诉企业有可能取得一个比较低的税率,而不应诉企业得到的"统一税率"往往大大高于应诉企业的税率(如美国对华金属锰反倾销案中,参加应诉的几家企业分别得到3%、5%和20%的反倾销税率,而未应诉的企业则被一律裁定超过100%的高额反倾销税)。因此,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和调查时,所有的相关企业都应积极参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不断发展与壮大。 2.规范出口竞争秩序,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一要注重对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其同行对手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防止一哄而上过量出口。二要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尽快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切实做到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从而使西方国家在反倾销中对我国实行价格歧视和借口失去依据。三要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以避免出口企业自相残杀而导致肥水外流。四要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通过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江苏黄海汽配公司从1991~1996年积极应诉与美方打了4场“洋官司”,结果均以美方败诉而告终,关税从156%逐步降至1.23%。这一结果,不仅巩固和扩大了螺母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份额,而且还带动了其他产品进入美国、南非等国外市场。追溯连续几次胜诉各因素,最根本的是取决于严格科学的成本管理。该企业定额管理扎实,原始记录、台账健全完整,经济活动分析资料详细,靠了这些扎实的基础管理,外方调查成千上万个管理数据,从怀疑到相信,从相信到折服,最后起诉方居然成了该公司在美国某地区的总经销商。 3.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的竞争战略及策略,“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同时,注重全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尤其要加强对东欧、拉美、非洲等市场的开拓,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并达到避免反倾销调查之效。 4.加大政府交涉力度,力促取消对华不平等待遇。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在国际上宣传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事实,通过政府之间的谈判,要求欧美等西方国家取消参照国做法,按我国国内价格确定产品的正常价格,并对涉诉企业采取实事求是、个别对待的做法。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争取尽快加入WTO,使我国早日成为国际反倾销公约的签约国,以提高我国在反倾销谈判和诉讼中的地位,有效抵制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歧视,维护中华民族的合法权益。 5.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全力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为有效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防止和减少国外反倾销造成的损失,我国政府及其出口商品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应认真总结经验,深化体制改革,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尽快建立起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充分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并及时地将有关信后、传递回国,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二要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由于反倾销应诉需要费用开支,为防止某些出口企业无力承担应诉费用、应诉不力或拒绝应诉等情况的发生,可参照国外的做法,依据各企业出口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费用份额,并指定专门机构或海关收取,建立起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三要强化应诉立法,加大奖惩力度。要把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具体的作细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贸经营权,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四要加紧培养一批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目前,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时,均聘请外国律师办案,这不仅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在应诉和抗诉过程中往往无法充分反映我方意图,不利于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为此,迫切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从现有的外经贸管理干部以及律师、会计师、经济师队伍中选择一批经贸、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人才,进行集中强化培训,以加速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的专家队伍,为构筑科学、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基础。

论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摘要】1979年欧盟首次对华发动反倾销,这也是中国在世界上遭受的第一起反倾销指控。此后,欧盟又频频对中国提起反倾销指控,而且数量不断增多,反倾销的产品范围也不断扩大,反倾销税率也是一直增高。对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1978年,中国与欧盟签订了第一个中欧贸易协定,至今已二十多年。二十多年里,中国已成为欧盟十五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之一,但也成了首当其冲的反倾销对象。“从1979年至2002年12月,欧盟对中国商品反倾销调查共立案94例,所涉金额55亿美元”。因此,有必要进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相关分析。????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从历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来看,其对华反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欧盟是最早对中国提起反倾销的地区????1979年欧盟就对中国的机械闹钟和糖精钠提出了反倾销指控。这既是欧盟对中国的第一次反倾销,也是中国在全世界遭受的首次反倾销。可以说是欧盟率先对中国发动了反倾销,打开了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大门。????(二)我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的首要目标????欧盟对华反倾销占欧盟反倾销案件总数的比例,从1998年开始,除了1998年和2001年,其余平均在12%以上,2003年最高达到了。从1995—2003年上半年,欧盟对中国的产品共采取了27个反倾销措施(包括中国香港,不包括中国台湾),印度15个,泰国14个,韩国和俄罗斯11个,中国位居首位。可见,中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的主要目标。????(三)对华反倾销数量迅速增加????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从第一案起到2003年底,整个趋势是上升的。特别是90年代,案件数量上升很快,其中,“1991年4个,1993年4个,1995年5个,1997年5个,1999年竟然达到了12个”。不难看出,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四)对华反倾销的产品范围逐步扩大????起初,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主要集中在五矿、化工类初级产品,后来扩大至轻纺、机电、钢铁产品,近几年其目标已扩展至我国传统大宗出口产品,主要有自行车、彩电、鞋类和微波炉等,这种大范围、大规模的反倾销严重限制了中国对欧盟的出口贸易,同时,使中国工业发展受到了严重损害,对我国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五)对华反倾销税率高????欧盟反倾销税率的征收有时高达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已经不是以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抵消和防止倾销为目的,而是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来使中国产品丧失在欧盟的竞争力,最终退出欧盟市场。例如,中国彩电在欧盟遭受反倾销起诉,从1991年起,欧盟商务委员会对中国彩电的惩罚性关税提到,1995年提到,1998年提到,致使2000年中国彩电在欧盟的总出口量下降到3万台左右。????(六)对华反倾销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性????这种不公正性体现在诸多方面,如,1、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是实行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待遇,在确定正常价值时给中国寻找替代国。2、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政策。此外,还有许多不公平的做法,如欧盟对华采取替代国措施的同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允许中国查看有关替代国的相关资料等。????????二、欧盟对华反倾销原因分析????欧盟对我国反倾销之所以如此活跃,其原因是多方面和复杂的,具体包括:????(一)相关企业不熟悉反倾销的“游戏规则”????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不长,我国企业对于国际上有关反倾销的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都不是很熟悉,更不用说是欧盟的有关反倾销立法,因此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缺乏信心和经验技巧。欧盟反倾销及其相关法规是经过多年的沉积而形成的,专业性和强,处在不断的更新之中。中国作为一个刚刚跨入世贸组织大门不久的“新手”,是无法在短时间内将其完全掌握的。????(二)中欧贸易发展的不平衡????自1978年以来,中欧贸易已增长三十多倍。对欧洲的进出口情况从1987年的逆差267902万美元变为2002年的顺差579942万美元。而且,自1999年1月1日发行欧元以来,欧元汇率一直走强,人民币兑欧元相对贬值,增强了中国出口欧盟产品的竞争力。中国加入WTO后,由于欧元汇率的增长,完全抵消了汇率的下调,所以虽然关税税率有所下调,但对在中国市场的欧盟产品没有多大影响。中国向欧盟出口就具有相对优势,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三)全球反倾销热潮的影响????从全球来看,反倾销炙手可热。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大环境会影响小环境,没有国际上的反倾销大比拼,中国产品也就不会屡屡遭到欧盟的反倾销。根据WTO的资料,全球反倾销立案数目1980—1984年5年间是703起,1985—1989年间是699起,1990—1994年间是1244起,1995—1999年间是1219起,2000—2004年间达到1448起。????(四)我国相关反倾销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我国在1997年之前没有自己的反倾销体系,对外国对华反倾销缺少对抗策略,使欧盟对我实施反倾销时往往有恃无恐。但是,现在,我国反倾销法规抽象、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对反规避、司法审查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有些规定尚未与国际规则完全衔接。比如,1、我国反倾销调查期限比较长,规定自立案调查公告之日起到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18个月,比发达国家的相应期限要长2—3倍;2、我国关于倾销的认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具体如何进行,适用何种价格,《反倾销条例》没有规定,而在损害的确定中,何谓“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并不明确;3、在程序方面,机构设置不合理,对政府部门间的职责、执行程序、行为界定、奖惩措施等含义模糊等。这使被起诉的企业心存疑虑,使欧盟无所顾忌。(五)欧盟对中国实行歧视性政策????这主要表现在“替代国”和“一国一税”制度上。其根源是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外国尤其是欧盟对中国“非市场经济”的歧视,使用替代国制度,使其有恃无恐。此外,欧盟还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制度。这都是不合理的。尽管1998年欧盟承认中国是并非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欧盟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歧视性的待遇。????????三、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策略研究????欧盟既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一大伙伴,同时又对中国频繁发起反倾销指控。在这样的现况下,我国应怎样去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指控呢?????(一)企业要积极应诉欧盟的反倾销诉讼。????首先,积极抗辩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律义务。欧盟反倾销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不合作公司”的处理办法:如果涉诉方拒绝接受调查,不能按时提供必要的材料,或明显地阻碍调查,反倾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信息”进行裁决。另外,中国对外经济合作部于1994年4月4日公布了《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对应诉人的范畴、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诉工作的鼓励措施和不执行此规定的处罚办法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其次,积极应诉是减少损失的最好的办法,也是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的主要形式。如“在2003年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中,应诉企业中,厦华的倾销幅度为,康佳为为,长虹为,其他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而未应诉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为的高额反倾销税率”。????(二)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我国政府应注重与国外政府、尤其是与其反倾销保障措施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例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1990年达成的双边协议,就规定两国间的产自本地的货物的贸易不再适用反倾销措施,而改用竞争法来约束贸易行为。此外,还要加强产品出口管理。中国政府应切实执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竟销规定》,严惩低价倾销企业。深化外贸体制改革,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出口管理,加强对出口产品数量的宏观调控,调整企业的出口优惠及鼓励政策,严格控制出口退税。可以赋予海关特别权利,负责监管可能出现的彩电低价倾销情况。总之,政府应发挥其应有之作用。????(三)利用WTO,争取更多的平等待遇????首先,积极参与WTO反倾销法的修改与完善,促使其健康发展和公平实施,遏制外国对我国反倾销的猛烈势头。第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评判外国对我国歧视性的反倾销案。因为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我国也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第三,利用WTO国际讲坛揭露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做法,督促外国放弃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而且,“2001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为69%,超过国际上60%的临界水平,我国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而不是一些国家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这说明我国不应再受国外“非市场经济”的歧视。现在我国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应该利用成员身份和WTO的评审机制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四)在应对反倾销中积极利用“公共利益”原则????在欧盟的反倾销应诉实践中,如果能证明采取反倾销措施不符合欧盟利益,也能组织采取反倾销措施。为在欧盟内征收反倾销税,仅仅指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和倾销造成损害是不够的,还应表明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欧盟利益”。如1992年,欧盟接受葡萄牙厂商申请对自中国进口的松香进行反倾销调查。初裁认定,中国松香倾销幅度为,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但1994年2月,欧盟委员会以反倾销不符合共同体利益为由,宣布终止对中国松香反倾销调查。????(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反倾销专项资金????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国家主要是让七大商会组织应诉,但是这并不够,因为它没有政府的组织力量,也没有足够的硬件、软件设备。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主管机构——国家反倾销委员会,以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协助企业应诉。再者,应对反倾销需要很大的经费,这也是很多企业不愿应诉的一个很主要的原因。对此,我们可以设立反倾销专项基金,一是资助被起诉的企业应诉,二是对积极应诉的企业予以奖励。????(六)重视行政复审????各种复审产品一旦被征税,企业还可通过各种复审来推翻欧委会的原判,重新恢复对欧盟的出口。复审共分三种:新出口商复审、临时复审和日落复审。被征最终反倾销税后,出口企业如果能证明在调查期内,未向欧盟出口任何同类产品以及与原案中被征税企业无任何关联,并且已签署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则该出口企业就可要求进行新出口商复审,争取免征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征收1年后,出口商如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已没有必要征收反倾销税,或停止征税后损害不会继续或重新发生,可要求对最终反倾销税进行临时复审。如果欧盟生产商没有提出日落复审,最终反倾销税5年到期后即自动停止。出口商不必主动提出日落复审,但欧盟生产商提出复审后企业必须积极应诉,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四、结语????欧盟是我国很重要的贸易伙伴,在处理贸易纠纷时,“以牙还牙”的做法极易引起贸易战,尽管在对华反倾销问题上欧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我们也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措施来争取自己的利益。对其反倾销要予以坚决的回击。?????【注释】 吴金希?于永达.?国外频繁对华反倾销的深层原因与对策选择[J].《改革》,2004(3) 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递交的欧盟反倾销和反补贴年度报告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关于2003年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的相关信息 商务部《2003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 ?【参考文献】 [1]邓德雄.“比较应公平———欧共体反倾销‘零’做法及引起的争议”[J].《国际贸易》,2001(5) [2]李圣敬著.《反倾销法律与诉讼代理》[M].法律出版社,2000年 [3]王允贵.“市场限制力紧箍咒———‘入世’后中国出口贸易面临的制障”[J].《国际贸易》,2001(1) [4]杨仕辉.“外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比较研究”[J].《统计研究》.2000(1) [5]蒋小红.?欧共体反倾销法与中欧贸易[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其实在网上搜索欧盟对华鞋类贸易反倾销,可以看到很多相关的内容欧盟对华反倾销原因与对策分析中国鞋类企业结成联盟集体抗辩欧盟反倾销倾销与反倾销法律与实务手册里边都有相关的~~改一改编一编~~祝楼主好运!

我国橡胶助剂反倾销分析及对策随着新世纪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中国制造”已成为全球的流行词。当“中国制造”昂首走向世界的同时,也遭遇了严重的反倾销障碍。目前全球反倾销立案总体呈波浪上升趋势,中国“受灾”最重。对中国企业来说,反倾销随时可能降临到他们头上,我国的橡胶行业也同样面对这样的挑战,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残酷,为了企业的持续发展,我国橡胶企业正在或将要走向世界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的优势-价格优势有可能成为外国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的理由,另外加上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的打击。当然也反过来说明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正在增强,其实如果,我们能够防患于未然,做好充分准备,积极灵活应对,国内企业遭到反倾销后是能够获得胜利的。我国橡胶行业近年来在积极应对中也获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下面通过对个别案例的简述,希望能在对外反倾销方面给业内企业有益的启示。 一、入世以来各国对我国橡胶行业提起的反倾销 入世以来,我国被外国提起反倾销的例子越来越多,世界贸易组织(WTO)今年4月20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03年下半年,共有14个世贸组织成员对30个国家和独立关税区的出口产品展开了115项反倾销调查,其中发达成员采取的调查占46项,报告显示:中国出口产品遭反倾销最多。 这一数目与前年同期相比明显减少。2002年下半年,共有18个成员发起了161项反倾销调查。 报告指出,2003年下半年,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成员是印度(33项),其后是美国(21项)、中国(11项)、加拿大(9项)、墨西哥(8项)和澳大利亚(7项)等;而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是中国(30项),其后是美国(12项)、日本(8项)、欧盟(8项)、印度(7项)、韩国(7项)和中国台北(6项)等。若按被调查产品的种类划分,化学制品的数量居首位(31项),紧随其后的是贱金属(29项)和塑料制品(16项)。 报告还列出了各成员采取反倾销最终措施的数字。2003年下半年,16个成员对31个国家和独立关税区的出口产品实施了107项反倾销最终措施,比前年同期的113项略有减少,其中发达成员占23项。 实施反倾销措施较多的成员依次为:印度(32项)、中国(21项)、美国(9项)、澳大利亚(8项)和土耳其(7项)。出口产品被施加反倾销措施较多的成员有中国(22项)、韩国(15项)、日本(8项)和印度尼西亚(7项)等。 在秘鲁,今年5月,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日前公布一项裁决,以中国轮胎存在倾销行为为由,规定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在入关时必须多交反倾销惩罚性关税,以便其销售价格与国际市场水平大致持平。 利马考乔轮胎公司于2001年2月15日首先向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的反补贴及倾销委员会提交报告,指控三家中国公司向秘鲁倾销轮胎。同年4月,在秘鲁设有分公司的固特异轮胎公司也向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提交类似指控。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随后开始对来自中国的轿车、小型卡车及大货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 不久前,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反补贴及倾销委员会下达初级判决,声称经过与其他国家同类型产品的比较,发现中国轮胎价格相当低廉,该组织因此下令对所有来自中国的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以韩国出口到秘鲁的轮胎价格为标准,提高中国轮胎的入关价格。 在土耳其,由于生产商Pe吨las和TurkPirelli公司向土外贸署提出指控,要求对产自中国的橡胶外胎的进口采取措施,今年8月21日,土耳其外贸署进口司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公告,决定对橡胶外胎开展反倾销调查。 在印度,今年5月印度轮胎业生产商协会近日表示,将在1个月内向政府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提交反倾销诉讼申请。印度轮胎行业生产商协会是代表印度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的组织。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包括MRF、Apollo、Tyres、JK Tyre、Cea吨和Birla公司等印度的轮胎大生产商。 该协会董事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已经事先向海关作出通报,并提供了目前轮胎的市场价格。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正与印度的一家私人调查代理处合作共同收集中国有关公司的倾销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以及从印度外贸局得到的有关信息一并提交给印度外贸局。该私人调查代理处已经确认了进口这些轮胎的印度进口商,目前唯一要做的是证实涉及倾销的中国企业及其轮胎品种。 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此举是因为进入印度的一些中国轮胎存在“低报进口”现象,并向印度出口翻新轮胎。中国出口的汽车轮胎价格为70-75美元/条,但在印度,其价格为35美元/条。中国公司通过“低报进口”使得每条轮胎的到岸成本较低。 二、对于印度对我橡胶助剂的反倾销的应对之策及思考 今年7月,印度有关当局宣布对进口的中国国产橡胶助剂进行反倾销调查。这是连续两个月来对我国橡胶助剂进行反倾销调查,在我国橡胶助剂及其中间体界引起强烈反响真正意识到所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给未来生产与发展带来的影响。 据分析,印度对我国频繁进行反倾销的主要原因:一是贸易竞争性强。我国和印度同属发展中国家,都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主要贸易伙伴,且以制成品出口为主,造成出口产品的竞争性大于互补性。二是国内企业应诉不积极。目前我国对印度出口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且较分散,而且涉案金额不高,造成我国企业对印度的反倾销应诉率比较低,而这又给印度造成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三是印度国内蓄意制造中国商品威胁论。随着中国质优价廉的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印度,印度国内对我国产品的抵触情绪正在加深。 从印度对我国橡胶助剂的反倾销,也可以看到我国橡胶助剂行业近几年取得较大进步。 1、我国橡胶助剂现状 我国橡胶助剂工业近年来取得较大进步,其中重要因素是上下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上游原料及中间体有苯胺、硝基苯、对硝基氯苯、环已胺、吗啉、对氨基二苯胺、叔丁胺、间苯二酚、甲基异丁基酮等。 苯胺是橡胶助剂的主要原料,目前我国荣胺年生产能力约为40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13%,随着相关产品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苯胺掀起建设热潮,预计2005年我国苯胺国内年生产能力将突破60万吨,价格平稳供应充足。硝基苯90%以上产量用于生产苯胺,因此其市场趋势与苯胺相近。对硝基氯苯是橡胶防老剂主要原料,目前我国对硝基氯苯年生产能力约28万吨,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56%,价廉优质,成为全球主要生产国和供应国。在未来相当时间内,我国对硝基氯化苯将供应充足,价格平稳甚至有所下降。 环已胺是促进剂CZ的主要原料,2003国内年生产能力约为1.6万吨,约占全球生产能力20%,近年来随着促进剂CBS的快速发展,2004年国内多家企业扩建生产装置,预计2004年底全面生产能力将达到2.4万吨,未来价格平稳,供应充足。 吗啉是促进剂NOBS的主要原料,我国建有亚洲最大的吗啉生产装置,年生产能力超过1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50%,已经出现严重供过于求局面,价格逐步下滑。 对氨基二苯胺是橡胶防老剂最主要中间体,近年来国内对氨基二苯胺合成技术进展较快,国内成功开发出硝基苯法清洁工艺,生产成本较以前每吨降低3000元,目前国外也仅有富来克斯公司能够采取该工艺进行生产,国内年生产能力3.5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25%左右,质量好价格优,每年大量出口到国外。 间苯二酚是橡胶粘合剂的主要原料,国内年生产能力3000吨,约占全球生产能力的6%左右,近年来全球间苯二酚严重过剩,大量国外产品进入中国,价格大幅度下降,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全球间苯二酚的供应不成问题。 叔丁胺是橡胶促进剂TBBS的生产原料,国内仅有小规模生产装置,由于合成技术不过关,生产成本高,导致我国促进剂TBBS的发展缓慢,近年来进口价格有所下降,国内也在加快叔丁胺合成技术的研究。 甲基异丁基酮,是防老剂4020的主要原料,以前国内主要依赖进口,2004年初吉林石化将建设年产1.5万吨的生产装置,即便该装置建设后国内仍不能满足需求,据悉国内镇江引进技术建设年产3万吨的生产装置。 橡胶助剂的原料多为苯系有机中间体,而印度有机中间体业中苯系相比比较薄弱,萘系比较发达,印度的苯胺的生产能力约为5万吨/a、对硝基氯化苯产能为6万吨/a、环已胺、吗啉、叔丁胺、对氨基二苯胺均为年产数千吨,没有间苯二酚和甲基异丁基酮的装置,与我国生产能力及技术水平相比有一定差距,每年从我国大量进口对硝基氯化苯、吗啉等,也进口一定数量的我国环已胺、苯胺、对氨基二苯胺等。因此此次印度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几个品种也主要是以苯胺、对硝基氯化苯、环已胺等为原料生产的橡胶助剂,而TBBS原料叔丁胺生产不理想,在此次反倾销调查中就没有提及该产品。 总的来看我国橡胶助剂的原料除少数品种外,基本上可以满足国内需求,产品质量和价格均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 2、什么是WTO机制下的反倾销 现行的WTO反倾销规则作为一套详细的法律规则,是在GATT第6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起来的。GATT第6条是在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了解它能够帮助我们理解WTO反倾销规则。按照世贸组织各成员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所达成的协议:“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如果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给进口国国内造成损害,且该损害确由倾销所造成,则进口国可对该出口国指控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一般来说,确定反倾销程序大体包括起诉及立案、调查问卷、证据核查、初步裁决、最终裁决、听证或上诉等6个环节。 在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以前,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主要受制于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配额、许可证等直接数量限制,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会成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反倾销活动近年来甚嚣尘上,作为重要对象的亚洲国家,先是韩国、日本,继之印度、泰国、印尼、越南、菲律宾、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等,均成为西方国家反倾销的受害者而蒙受巨大损失。我国则是后发并超越韩、日的最大受害国(1)。迄今为止,我国出口产品已受到近40个国家和地区共426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4500多种,居全球首位,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 可以说研究反倾销与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印度对我国化工产品实施反倾销,橡胶助剂并不是首例,如印度曾提出对自韩国、中国、欧盟和中国台湾的碳酸钾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经过国内大量努力,于2004年1月16日印度调查局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裁决,因此国内可以借鉴以前成功经验积极应对。 3 对于这次印度对我橡胶助剂的反倾销我们的应对之策 通过国内多次反倾销和应对国外反倾销案例来看,我们的应对之策是:首先国内生产企业要在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出口商会的支持和协调下进行应诉,鉴于目前国内被提出反倾销的促进剂M、促进剂CBS、防老剂RD、防焦剂PVI等生产企业规模小,因此大部分企业对反倾销知识和经验,应对所需要费用较高等都存在较大问题,并且橡胶助产品出口受阻对上游中间体影响较大,因此主要上游产品生产企业也应积极帮助这些企业应对反倾销,采取积极协作配合,在数据的共享与保密处理、费用均匀分摊及相互协作方面都要以开放胸襟和以大局为重去维护我国民族工业健康稳定发展。 全国了解申诉企业及应诉企业的实际状况,做到知己知彼,认真研究印度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标准和程序;以《WTO反倾销规则》和印度反倾销规则为基础,既配合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的调查又要据理力争,维护应有的权益;政府相关部门、协会、商会和应诉企业及代理律师共同努力,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有所突破,为中国企业应诉印度反倾销案排除一个主要障碍,因为我国出口到印度产品尤其是化工中间体很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后对我国将来长远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对于这次反倾销应诉,无论是胜诉或败诉都要积极总结经验,因为通过应诉可以充分了解和认识印度国内橡胶助剂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情况,获得宝贵的一手资料,如了解到申诉期间其他国家在此期间在印度倾销幅度;通过现场应诉可以了解其他各国企业的实力和在印度市场上竞争的态度,以确定我国橡胶助剂在未来国际市场上的主要对手等。 三、对于反倾销,我国的应对措施 1、加快企业非国有化改革,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地位的被动局面 我国政府有必要按照市场经济国的条件,尽快在竞争领域完成国有企业民营私有的转制改革,等到劳工工资、生产资料控制及资源配置、产品价格、产量限制等一系列障碍均不复存在,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真正建立起来,我们完全可以要求美国确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地位;倘若还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国地位,则可诉请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的歧视政策和行为予以裁决。 另外,有效的产权安排能够减少企业在出口中的倾销行为,并激励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为了自身的利益积极应诉,从而减小反倾销造成的损失。 2、增强国际营销观念,提高产品综合竞争能力 面对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和反倾销威胁的双重夹击,出口企业应做好对国内外市场调研工作,优化市场结构,尽快转换竞争方式,变“以价取胜”为“以质取胜”,积极利用商标、原产地标志、包装、款式、公关、广告等种非价格竞争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同时在制度安排上可以考虑“优质高价出口原则”。这一原则是为了制约企业的外销竞争行为和防止出口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而建立的准则。这一准则首先强调的是“高价”,一种国内产品在向同一海外市场外销的活动中,外销价格高的企业将赢得市场。外销价格的比较在经过技术处理后可统一在离岸价上进行,由海关设置“价格门槛”,出口产品的外销价格只有高出这一“价格门槛”才能溢出海关输往目标市场,在这个意义上说,“优质高价出口原则”亦可称为“最低出口价格准则”。这一准则的确立和有效进行有助于彻底解决我国出口低价竞争的老大难问题,并把出口竞争引向高价竞争,从而也就能够防止低价竞争表象背后可能隐藏着的国有资产流失或市场行为执行人中饱私囊的不法行为,并将有效地刺激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的提高。 3、政府努力创造条件,企业积极应诉 政府应努力为我国企业应诉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建立应诉与收益相对称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而企业在受到反倾销指控时,要积极应诉,敢于打“洋官司”。我国企业大量的反倾销应诉案件实践证明,打洋官司并不可怕,只要企业准备充分、据理抗辩,取得胜诉的机率是很高的。 4、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应当说,我们对WTO规则的陌生与无知,缺少精通WTO规则的专业人才,是我国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损害最大的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生效至今也只有4年多的时间,因而不论是企业、政府还是进出口商会、各律师事务所等,都奇缺反倾销专业人才。中国迫切需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市场的反倾销人才和律师队伍,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加强培训反倾销律师,同时注意充分利用国外市场中这方面的人才,跨国公司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5、建立反倾销的预警机制 该机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出口市场份额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可以使国内企业采取正确的出口策略,防止被国外采取反倾销措施,即使被拆,由于预警机制的充分准备,也可以容面对,扩大胜诉概率。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首先要熟悉进口国的反倾销法律和程序,因为出口产品被诉风险概率取决于进口国相关产业是否强烈认为某一进口产品已经符合进口国反倾销法律的立案标准;其次要对进口市场进行了解,因为进口产品在法定调查期内数量激增,进口价格一路下滑,对此口国相关产业产生威胁,是立案的主要引发点,因此要对进口国市场内各国同类产品的进口熟练和进口价格以及进口国市场内同类产品的进口价格与各国(含中国)国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进行监测;另外要熟悉进口国相关产业,因为进口国相关产业的运营国期和同类产品的生产指数,原材料价格浮动等因素,也对进口国的反倾销策略产生直接影响;最后可以根据以上所了解情况综合分析,采取对策。如可以根据在某一时期内为进口国设定的进口数量和价格警戒线,适当整国内企业的出口数量、价格和出口时机 6、由于反倾销机制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机制,我国应利用好反倾销机制的规则,加强国内对外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力度 目前来看,我国相关部门对外国产品反倾销的调查力度在增强。今年9月8日,我国产业损害调查局召开了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启动会。立案后,受理应诉,组成了调查组,发放了调查问卷,产业损害调查全面展开。按照产业损害调查程序,调查组已于8月30日下发了各类调查问卷,目前正在抓紧进行初裁前的各项调查工作。 1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8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英文名称:Chloroform,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根据终裁公告,自2004年11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31300)应按终裁确定的税率(32%-96%不等)缴纳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另外,商务部与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这5家企业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 (找不到倾销,只有反倾销)

优秀反倾销论文文献综述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从历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来看,其对华反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欧盟是最早对中国提起反倾销的地区1979年欧盟就对中国的机械闹钟和糖精钠提出了反倾销指控。这既是欧盟对中国的第一次反倾销,也是中国在全世界遭受的首次反倾销。可以说是欧盟率先对中国发动了反倾销,打开了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大门。二)我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的首要目标欧盟对华反倾销占欧盟反倾销案件总数的比例,从1998年开始,除了1998年和2001年,其余平均在12%以上,2003年最高达到了。从1995—2003年上半年,欧盟对中国的产品共采取了27个反倾销措施(包括中国香港,不包括中国台湾),印度15个,泰国14个,韩国和俄罗斯11个,中国位居首位。可见,中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的主要目标。三)对华反倾销数量迅速增加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从第一案起到2003年底,整个趋势是上升的。特别是90年代,案件数量上升很快,其中,“1991年4个,1993年4个,1995年5个,1997年5个,1999年竟然达到了12个”。不难看出,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四)对华反倾销的产品范围逐步扩大起初,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主要集中在五矿、化工类初级产品,后来扩大至轻纺、机电、钢铁产品,近几年其目标已扩展至我国传统大宗出口产品,主要有自行车、彩电、鞋类和微波炉等,这种大范围、大规模的反倾销严重限制了中国对欧盟的出口贸易,同时,使中国工业发展受到了严重损害,对我国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五)对华反倾销税率高欧盟反倾销税率的征收有时高达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已经不是以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抵消和防止倾销为目的,而是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来使中国产品丧失在欧盟的竞争力,最终退出欧盟市场。例如,中国彩电在欧盟遭受反倾销起诉,从1991年起,欧盟商务委员会对中国彩电的惩罚性关税提到,1995年提到,1998年提到,致使2000年中国彩电在欧盟的总出口量下降到3万台左右。六)对华反倾销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性这种不公正性体现在诸多方面,如,1、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是实行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待遇,在确定正常价值时给中国寻找替代国。2、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政策。此外,还有许多不公平的做法,如欧盟对华采取替代国措施的同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允许中国查看有关替代国的相关资料等。二、欧盟对华反倾销原因分析欧盟对我国反倾销之所以如此活跃,其原因是多方面和复杂的,具体包括:一)相关企业不熟悉反倾销的“游戏规则”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不长,我国企业对于国际上有关反倾销的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都不是很熟悉,更不用说是欧盟的有关反倾销立法,因此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缺乏信心和经验技巧。欧盟反倾销及其相关法规是经过多年的沉积而形成的,专业性和强,处在不断的更新之中。中国作为一个刚刚跨入世贸组织大门不久的“新手”,是无法在短时间内将其完全掌握的。二)中欧贸易发展的不平衡自1978年以来,中欧贸易已增长三十多倍。对欧洲的进出口情况从1987年的逆差267902万美元变为2002年的顺差579942万美元。而且,自1999年1月1日发行欧元以来,欧元汇率一直走强,人民币兑欧元相对贬值,增强了中国出口欧盟产品的竞争力。中国加入WTO后,由于欧元汇率的增长,完全抵消了汇率的下调,所以虽然关税税率有所下调,但对在中国市场的欧盟产品没有多大影响。中国向欧盟出口就具有相对优势,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三)全球反倾销热潮的影响从全球来看,反倾销炙手可热。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大环境会影响小环境,没有国际上的反倾销大比拼,中国产品也就不会屡屡遭到欧盟的反倾销。根据WTO的资料,全球反倾销立案数目1980—1984年5年间是703起,1985—1989年间是699起,1990—1994年间是1244起,1995—1999年间是1219起,2000—2004年间达到1448起。四)我国相关反倾销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我国在1997年之前没有自己的反倾销体系,对外国对华反倾销缺少对抗策略,使欧盟对我实施反倾销时往往有恃无恐。但是,现在,我国反倾销法规抽象、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对反规避、司法审查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有些规定尚未与国际规则完全衔接。比如,1、我国反倾销调查期限比较长,规定自立案调查公告之日起到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18个月,比发达国家的相应期限要长2—3倍;2、我国关于倾销的认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具体如何进行,适用何种价格,《反倾销条例》没有规定,而在损害的确定中,何谓“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并不明确;3、在程序方面,机构设置不合理,对政府部门间的职责、执行程序、行为界定、奖惩措施等含义模糊等。这使被起诉的企业心存疑虑,使欧盟无所顾忌。(五)欧盟对中国实行歧视性政策这主要表现在“替代国”和“一国一税”制度上。其根源是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外国尤其是欧盟对中国“非市场经济”的歧视,使用替代国制度,使其有恃无恐。此外,欧盟还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制度。这都是不合理的。尽管1998年欧盟承认中国是并非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欧盟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歧视性的待遇。三、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策略研究欧盟既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一大伙伴,同时又对中国频繁发起反倾销指控。在这样的现况下,我国应怎样去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指控呢?一)企业要积极应诉欧盟的反倾销诉讼。首先,积极抗辩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律义务。欧盟反倾销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不合作公司”的处理办法:如果涉诉方拒绝接受调查,不能按时提供必要的材料,或明显地阻碍调查,反倾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信息”进行裁决。另外,中国对外经济合作部于1994年4月4日公布了《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对应诉人的范畴、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诉工作的鼓励措施和不执行此规定的处罚办法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其次,积极应诉是减少损失的最好的办法,也是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的主要形式。如“在2003年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中,应诉企业中,厦华的倾销幅度为,康佳为为,长虹为,其他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而未应诉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为的高额反倾销税率”。二)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我国政府应注重与国外政府、尤其是与其反倾销保障措施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例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1990年达成的双边协议,就规定两国间的产自本地的货物的贸易不再适用反倾销措施,而改用竞争法来约束贸易行为。此外,还要加强产品出口管理。中国政府应切实执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竟销规定》,严惩低价倾销企业。深化外贸体制改革,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出口管理,加强对出口产品数量的宏观调控,调整企业的出口优惠及鼓励政策,严格控制出口退税。可以赋予海关特别权利,负责监管可能出现的彩电低价倾销情况。总之,政府应发挥其应有之作用。三)利用WTO,争取更多的平等待遇首先,积极参与WTO反倾销法的修改与完善,促使其健康发展和公平实施,遏制外国对我国反倾销的猛烈势头。第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评判外国对我国歧视性的反倾销案。因为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我国也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第三,利用WTO国际讲坛揭露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做法,督促外国放弃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而且,“2001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为69%,超过国际上60%的临界水平,我国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而不是一些国家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这说明我国不应再受国外“非市场经济”的歧视。现在我国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应该利用成员身份和WTO的评审机制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四)在应对反倾销中积极利用“公共利益”原则在欧盟的反倾销应诉实践中,如果能证明采取反倾销措施不符合欧盟利益,也能组织采取反倾销措施。为在欧盟内征收反倾销税,仅仅指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和倾销造成损害是不够的,还应表明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欧盟利益”。如1992年,欧盟接受葡萄牙厂商申请对自中国进口的松香进行反倾销调查。初裁认定,中国松香倾销幅度为,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但1994年2月,欧盟委员会以反倾销不符合共同体利益为由,宣布终止对中国松香反倾销调查。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反倾销专项资金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国家主要是让七大商会组织应诉,但是这并不够,因为它没有政府的组织力量,也没有足够的硬件、软件设备。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主管机构——国家反倾销委员会,以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协助企业应诉。再者,应对反倾销需要很大的经费,这也是很多企业不愿应诉的一个很主要的原因。对此,我们可以设立反倾销专项基金,一是资助被起诉的企业应诉,二是对积极应诉的企业予以奖励。六)重视行政复审各种复审产品一旦被征税,企业还可通过各种复审来推翻欧委会的原判,重新恢复对欧盟的出口。复审共分三种:新出口商复审、临时复审和日落复审。被征最终反倾销税后,出口企业如果能证明在调查期内,未向欧盟出口任何同类产品以及与原案中被征税企业无任何关联,并且已签署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则该出口企业就可要求进行新出口商复审,争取免征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征收1年后,出口商如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已没有必要征收反倾销税,或停止征税后损害不会继续或重新发生,可要求对最终反倾销税进行临时复审。如果欧盟生产商没有提出日落复审,最终反倾销税5年到期后即自动停止。出口商不必主动提出日落复审,但欧盟生产商提出复审后企业必须积极应诉,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四、结语欧盟是我国很重要的贸易伙伴,在处理贸易纠纷时,“以牙还牙”的做法极易引起贸易战,尽管在对华反倾销问题上欧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我们也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措施来争取自己的利益。对其反倾销要予以坚决的回击。【注释】吴金希?于永达.?国外频繁对华反倾销的深层原因与对策选择[J].《改革》,2004(3)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递交的欧盟反倾销和反补贴年度报告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关于2003年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的相关信息商务部《2003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参考文献】[1]邓德雄.“比较应公平———欧共体反倾销‘零’做法及引起的争议”[J].《国际贸易》,2001(5)[2]李圣敬著.《反倾销法律与诉讼代理》[M].法律出版社,2000年[3]王允贵.“市场限制力紧箍咒———‘入世’后中国出口贸易面临的制障”[J].《国际贸易》,2001(1)[4]杨仕辉.“外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比较研究”[J].《统计研究》.2000(1)[5]蒋小红.欧共体反倾销法与中欧贸易[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以下是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和对策 和欧盟的大同小异 可以借鉴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也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起来,其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国出口贸易增长迅速,引起一些贸易伙伴的关注与不安。1994年中国出口贸易跃上千亿美元台阶,2000年又跃上2000亿美元台阶,整个90年代,中国出口贸易平均增长率达到%,几乎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速的两倍。2001年世界贸易不景气,但中国出口贸易增长率仍达到%。2001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5097亿美元,出口额2662亿美元,进口额2436亿美元,增长率%,贸易顺差达到225亿美元。中国对外贸易继1997年跃升到世界十强以后,1999年跃升到世界第9位;2000年继续上升到第七位。中国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必然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的更剧烈的竞争。2、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工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国家滥用。随着各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用关税避垒保护国内工业已不大可能,而且关税减让是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倾销税的实施是单方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反倾销税也普遍高于关税,因此各国普遍采用这种又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转嫁经济危机,保护国内工业,甚至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3、对我国的国家经济性质的认定具有歧视性。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采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虽然近几年来,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有所改变,但仍进行严格审查。譬如欧盟在1998年4月通过了反倾销修正案,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仍在个案处理的基础上审查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在修正案中又针对我国提出市场经济的5条标准。又如澳大利亚虽然从1996年起不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仍视中国为“转型市场经济国家”,其做法近似于欧盟,有条件地将“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适用于中国,具体做法是“有条件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仅适用于来自中国的成品产品,不适用于半成品。4、中国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遭致反倾销的重要原因。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工业、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的态势,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造成中国的出口商品与低价密不可分的不良国际形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譬如中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是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增长,怎能不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口实。5、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具体表现在短视的国际营销策略上:出口企业急于出口,同行竟相压价,给进口国留下了中国企业“低价倾销”的印象;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社会风俗、消费群体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视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后续改进,只能以廉价销售;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6、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往往使对方轻易获胜。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除因“统一税率”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之外,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是问题关健所在,而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导致企业应诉不力,结果仍是失败。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譬如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采取了消极不抵抗态度,中国彩电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7、中国的外贸关系与环境不易牵制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目前中国的国际贸易关系中单边交往仍较多,因而国外对中国进行反倾销时的顾虑就少,加上中国自己的反倾销法出台较迟,实施的力度又不够,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就更加有恃无恐。同时中国尚未加入《国际反倾销法典》,致使中国在反倾销案多边谈判和法律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8、对外资企业缺乏宏观调控。在企业引进外资的审批过程中,忽视了外资投向的生产项目引入了我国:有些外资企业的产品是为了逃避其原产地规则,取得我国的原产地证,而在我国生产的,从而利用我国的配额大量向国外出口:有的外资项目产品是外商已在国外遭反倾销,为规避反倾销税而向我国投资的,其生产的产品出口极易遭反倾销;有些生产项目重复引进,使产品达到饱和,不得不低价大量出售,由此引发国外反倾销。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采取的措施。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

China's steel industry was the largest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industry. Minmetals Import and Export Chamber of Commerce statistics, last year, China's steel anti-dumping involving a total of 15 cases, involving billion yuan,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and color, clothing, footwear, like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one of the key industries. Prior to this, our country there is a lot of steel products export tax rebates, some countries believe that China steel product of government subsidies,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China's large market share of steel products, export prices low and the dumping of steel products in China suspected first half of 2008, involving China's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a new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all-time high, which has a new investigation of 9 cases with final decisions have been made to 7, the anti-dumping cases last year than the total number of more , the European Union,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Mexico, Indonesia and other countries have taken place in China's iron and steel products for the anti-dumping cases. Taking a panoramic view of the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products, and more anti-dumping cases, the existence of the following three salient features, the following key to the Canadian oil and gas to China seamless pipe brief analysis of anti-dumping as an example:1. The existence of anti-dumping cases that the problem of non-uniform anti-dumping cases that the crux of the problem is the fact of dumping and dumping margin found, for dumping the fact that the WTO is by comparing the export price and normal price found that the export price is lower than the normal price dumping, "normal price" is The fact that the existence of dumping of the decisive factors, but the "normal price" of that caliber 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statistics, the results are very rules, the normal price is often used to describe conditions in the general trade export of similar products in domestic comparable sales prices, such as the product of the domestic prices under control, often to third-country export prices of similar products to confirm the normal price. As part of the US-led Western countries not to recognize China's market economy status, the fact that the dumping and the dumping margin found on third-party countries often need to export prices, while the third-party countries to the fact that the dumping, how to determine the normal price There are also the standard problem of non-uniform. Such as: Canada Border Trade Department (CBSA) on February 7, 2008 China's exports to Canada of seamless oil casing 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case the final decision to determine China's Tianjin Pipe Group Co., Ltd. and other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six dumping margin of 37% ~ 45%; subsidy of 2% to 7%, other non-respondent enterprises dumping margin was 91%; subsidies for 38 percent; China's steel association that the CBSA in the absence of data to support a third country, to use in February 2008 magazine published a K55, N80 price of normal price, project L80, P110 casing of high-grade steel prices, as a basis for unilateral presumed the existence of dumping and dumping margin calculation is not .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cases together,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of double show that took place in 2008 involving the 9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in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5 the issue of anti-subsidy cases involving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cases have been closely Iron and Steel of China's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to accept the challenge of government subsidies. January 8, the League of the United States research group released a report that a large number of government energy subsidies in China become the world's largest producer and exporter of steel. Reported that in 2007, the Chinese steel industry is about billion . dollars of subsidies since 2000, an increase of 3800%. In addition, the CBSA in the casing of our seamless final anti-dumping identified Tianjin Pipe Group Co., Ltd. China, such as the existence of six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2% ~ 7% subsidy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of anti-dumping measures, the widespread dumping of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and subsidies. In today's world trade, anti-dumping anti-subsidy has become the main means of trade, therefore, for most countries to protect their own industry in violation of WTO provisions, the standard of double taxation. Such as: in the above-mentioned case, in Canada on a double standard there is the issue of double taxation, CBSA to determine China's Tianjin Pipe Group Co., Ltd. and other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six-dumping rate of 37% ~ 45%; subsidy of 2% ~ 7 %, and other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non-dumping margin was 91%; 38 percent subsidy. This should cause our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relevant enterprises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imely respond to the development of programs, organizations related enterprises to actively appeal and, when necessary, can be brought to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 Anti-dumping cases is a complicated one, both side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lasted for a long time, huge amounts of money involved, covering a wide range of individual enterprises is difficult to take countermeasures, the need for government services, trade associations, guidance, steel enterprises to take measures existing framework of WTO, only governments, anti-dumping measures can be taken. Therefore, a country's trade or industry to pass the Government to initiate anti-dumping procedures. Usually a country's products if it finds that the existence of dumping practices, would be adop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start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If the export product under investigation to investigate a member of a member of dissatisfaction with the actions taken to bring the matter before the WTO can be resolved at this time, exporters must pass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would be able to take such action. In addition, the United States, the EU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procedures usually last for one year to 15 months, lasted for a long time, and the anti-dumping often involves a number of industry enterprises, the amount of up to several hundred million 2008, China's steel industry experienced a number of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of which, the United States, European Union, Canada, represented by the western countries on China's steel exports a wide range of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launched to reduce the domestic steel exports to China has caused great economic losses. While in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he issue of anti-dumping made it clear that countries in their own way but still the anti-dumping as a trade war with one of the main instruments of trade protectionism as the rise in the world, iron and steel anti-dumping cases have become worse.钢铁行业是我国被反倾销调查最多的行业。五矿进出口商会统计,去年,我国涉及钢材的反倾销案件共15起,涉案金额亿元,钢铁行业与彩电、服装、鞋业一样是反倾销调查的重点行业之一。此前,我国很多钢材产品存在着出口退税,部分国家认为中国钢材产品存在政府补贴,在国际市场上,我国钢材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出口价格低,对中国钢铁产品低价倾销的怀疑不绝于耳。2008年上半年,涉及我国钢铁业的反倾销调查再创新历史新高,其中已经新立案调查的有9起,加上已经做出终裁决定的7起,反倾销案件比去年一年的总数量还多,欧盟、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印尼等多个国家都发生了针对中国钢铁产品的反倾销事件。纵观钢铁业产品的多起反倾销案件,存在以下三个突出特点,下面重点以加拿大对中国无缝油气管反倾销为例简要剖析:1.反倾销案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反倾销案件认定标准问题的关键是倾销事实和倾销幅度的认定,对于倾销事实的认定世贸组织规定是通过对比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来认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是倾销,“正常价格”是认定倾销事实是否存在的起决定性因素,但“正常价格”的认定因为统计口径不同,结果有很大差异。世贸组织规定,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由于以美国为首的部分西方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倾销事实和倾销幅度的认定上,常需要第三方国出口价格,而以那个第三方国家来认定倾销事实,如何确定正常价格上也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如:加拿大边境贸易服务署(CBSA)于2008年2月7日对中国出口到加拿大的无缝石油套管反倾销、反补贴案最终裁决,判定中国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37%~45%;补贴为2%~7%,其他非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91%;补贴为38%;中国钢管协会认为CBSA在没有第三国数据支持,引用2008年2月某一杂志刊载的K55、N80的价格计算正常价格,推算L80、P110等高钢级套管的价格,单方面以此为依据推定存在倾销和计算倾销幅度是不妥当的。2.反倾销案件与反补贴案件结合在一起,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统计显示,在2008年发生的9起涉及钢铁行业反倾销调查中,有5起涉及反补贴问题,反倾销案件已经和反补贴密切结合在一起。国际钢铁业存在对中国钢铁接受政府补贴的质疑。1月8日,美国制造联盟调查研究小组发布的一份报告称,大量的政府能源补贴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钢材生产和出口国。报告称,2007年,中国钢铁业补贴约为157亿美元,自2000年以来增长了3800%。此外,在CBSA在对我国无缝石油套管反倾销终裁中认定中国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应诉企业的存在2%~7%补贴行为。在反倾销措施具体实施过程中,国际上广泛存在倾销和补贴双重计算征税。当今世界贸易中,反倾销反补贴已经成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为保护本国产业多数国家违反WTO的规定,采取双重计算标准征税。如:在上述案件中,加拿大就存在着双重计算标准双重征税的问题,CBSA判定中国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37%~45%;补贴为2%~7%,其他非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91%;补贴为38%。此举应引起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应对方案,组织相关企业积极上诉,必要时,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仲裁解决。3.反倾销案件程序复杂,涉案双方信息不对称,且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面广,单个企业很难采取对策,需要政府服务、行业协会指导、钢企联合采取措施。现行世贸组织框架中,只有政府,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通常一国要是认定它国产品存在倾销行为,会通过政府启动反倾销调查。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解决,此时,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才能采取这样的行动。此外,美国、欧盟的反倾销调查程序通常持续一年至15个月,持续时间长,且反倾销常涉及行业内多个企业,金额高达数亿元。2008年以来,我国钢铁业遭遇了多起反倾销调查,其中,美国、欧盟、加拿大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我国出口的多种钢材展开了反倾销调查,缩减了国内钢材的出口,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随着贸易保护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抬头,钢铁反倾销案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 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采取的措施。 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PS:直接一点说会有贸易壁垒,比如配额等来进行进口数量限制,对中国贸易不利,一般不要让他们感觉有倾销的行为,就是价格不要太低,数量不要太大。明白了吧。

倾销与反倾销的原因毕业论文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 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采取的措施。 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PS:直接一点说会有贸易壁垒,比如配额等来进行进口数量限制,对中国贸易不利,一般不要让他们感觉有倾销的行为,就是价格不要太低,数量不要太大。明白了吧。

参考书目: (1)黄岩君著《中国反倾销实践指南》,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2)朱捷、田德旺著《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 (3)熊恩浩主编《反倾销案例》,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3月 (4)五矿化工进出口公司编《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中国对外经贸出版社2002年9月版 (5)方潇著,香港回归后我国反间接倾销对策和构想探析[J],《国际商务研究》,1997,(6) (6)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J].法学评论,2000,(6) (7)李炼著《反倾销法律与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7月第一版 (8)王景琦编《中外反倾销法律与实务》,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欧中联合商会( )简介 欧中联合商会,( ),在法国巴黎注册成立,由欧盟委员会前主席、卢森堡前首相桑特( Santer),比利时前首相、现欧盟制宪委员会副主席德阿纳( Luc Deheane)担任共同主席,是欧中最高层次的商会法人社团组织。在中国北京、上海、温州、深圳、中山、东莞分别设立代表处。欧中联合商会还下设医药专业委员会、欧中联合商会美妆专业委员会、欧中联合商会物流专业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欧中联合商会( )的主要职能: ●建立欧中双边最权威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平台 ●组织高规格主题年会、重要报告会、研讨会和国际论坛 ●运营最大的欧中电子商务信息平台欧中经贸网 ●为双边高层提供决策参考意见,积极推动欧中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 ●协助欧盟成员国与中国省市、自治区缔结伙伴关系 ●组织高规格主题年会、重要报告会、研讨会和国际论坛 ●组织欧中双边民间互访交流活动组织 ●承担欧中双边政府委托的调查研究项目 ●组织双边多种产业的投资论证活动,为双边投资项目提供配套服务 ●为会员提供符合国际规范的商务中介和高层公关服务 ●为会员提供双边政府最新政策专业分析 ●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特别注重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为会员编辑出版系列中英文刊物《欧中经贸》 ---------------------------------------------------------- 欧中经贸网( ) 是由欧中联合商会和广州市多恩商贸有限公司投资经营的中欧贸易第一门户网站,是大型B2B、B2C及B2G电子商务平台1 反倾销论文 内容摘要: 反倾销作为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际山场上屡造反倾销投诉,认清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并采取相应对策,已成为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的当务之急,也成为理论界的关注的一个焦点。本文将通过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和特点,明确其原因,然后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投诉的现状和特点 近20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和出口贸易获得了飞速的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商品出口贸易量的增加和在世界出口榜上排名的上升,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也逐步出现了扩大之势,“例如,从80年代的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步扩大到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印度、埃及、南非、秘鲁和土耳其等国也频频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 另外,由于近年来我国已经被欧美等一些国家列为反倾销的头号目标,所以针对我国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接连不断,“综合WTO统计资料和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的统计资料,从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纳发起第一起反倾销案件以来至2001年12月初,已经有欧美等29个国家对我国提起共计477起反倾销案件,我国已经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最多的国家。2000年各国提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为251起,其中我国遭到反倾销起诉的案件有33起,对中国的反倾销占世界总数的13%以上,但是当年中国的出口外贸额占世界总额的比重却只有9%。2001年1月—11月中旬,我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投诉案件已经达到34起,已经超过了2000年遭反倾销投诉的案件” 。 显然,中国已经是世界反倾销浪潮的最大受害者。各国对我出口产品的频频反倾销已经构成了对我国经贸发展的实质性障碍。 从目前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特点: (1)以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是对华反倾销指控的“主力军”。在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中,欧盟一直是“领头羊”。我国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指控就源自欧盟。近年来,欧盟对外国和地区产品的反倾销指控与日俱增。据欧盟委员会发表的一项统计报告显示,“仅1999年,欧盟对其它国家和地区产品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案例高达89件,较上年增加61件,其中涉及中国内地产品案例为12件(1998年1件)。今年第一季度,欧盟又对涉及22种进口产品征收了临时反倾销税,对9种进口产品征收了永久性反倾销税措施” 。 (2)反倾销对象多集中在我出口“拳头产品”上,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出口增长的稳定性与成长性。“如欧盟对我国彩电、自行车、箱包、鞋类产品、热轧平板钢材与可锻铸铁管配件实施反倾销措施,特别是对我出口彩电征收高达%的反倾销税,几乎使我国彩电退出欧盟市场,而这一市场每年进口量为1000~1500万台。出口市场日益萎缩,也是我国国内彩电企业大演价格战的一个外因。此外,如我拉美第二大贸易伙伴阿根廷对中国纺织品、服装、鞋类、玩具等也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 (3)反倾销发起国家和地区由最初的发达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延伸。近年来,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我提起反倾销指控日甚一日的同时,俄罗斯、印尼、阿根廷、台湾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加入到对我反倾销指控的队伍中来,如阿根廷对我国大到机电、化工等附加值高的产品和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大宗产品,小到餐具、烟花、挂锁、纸牌等低附加值的产品,宽范围地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使双边贸易受到严重影响。 (4)反倾销诉讼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应对中国产品冲击的一个重要法码。从比较优势理论来说,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而言具有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因而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前者以其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与后者比较优势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行市场交换,双方各取所长。由于贸易条件、市场依存度和非价格竞争因素等条件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资本沉淀和劳动力转移等退出障碍的存在,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不愿退出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或者尽可能地延长退出时间。这样,在产业结构完成升级之前,需要政府提供某种程度上的贸易保护。中国出口产品价低、量大、厂商分散的特点,就很容易成为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目标。 作者: 白二涩 2006-4-18 03:18 回复此发言 -------------------------------------------------------------------------------- 2 反倾销论文 二、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原因及其分析 对华产品反倾销确实已经成为中国出口的“拦路虎”,而且随着中国出口规模的逐年扩大,这一问题将长期严峻地突显在中国外贸主管部门和业者面前。知己知彼,认真分析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的原因有利于中国出口的顺利进行。 (1)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成为反倾销诉讼的导火线。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空穴来风。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但由于市场尚不规范,盲目跟风现象广泛存在,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缺乏目标性的重复建设与盲目发展的市场行为。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量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竟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在出口价格上,香港某刊物对我国160种出口产品的调查中发现,有120种商品价格比应有的价格低20%。由此可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外国销售我国产品的现象的确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数据显示我国部分出口商的低价销售给进口国的国内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 我国企业产品的倾销现象有着综合的深层原因。首先,按照赫克歇尔—俄林理论,两国之间之所以存在贸易,是由于商品价格有差异。与我国的国情相关,我国产品生产市场上原料与人力资源的价格相对低廉,因此各企业有条件依赖于低价策略来开拓国际市场,增强自己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出口。其次,我国大量中小型企业不注意引进与学习先进的管理与销售观念,导致销售观念落后。在市场营销中仍广泛采用相对单一的价格策略,而不注重自己产品在性能、服务等硬件方面的改良,这也必然表现在他们的出口销售策略上。再次,出口结构失衡。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竞争激烈。此外,与政府与一些部门盲目鼓励出口缺乏指导性也有一定的联系。 (2)我国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中国家控制对市场运作模式的影响问题。我国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显然,我们要实行的不是西方的市场经济,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西方的市场经济之间是有一定差异的。近20年来,虽然我国在迈向市场的过程中采取了许多改革措施,如通过汇率并轨实施了单一的汇率制度,允许并鼓励外资进入许多国内的生产领域,通过建立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市场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无论是从经济体制上还是从经济学理论的分析出发,并不能就此将我国划归 为市场经济国家。而由于欧、美各国的法律或者一般都有对市场经济体制和非市场经济体制 的区别标准,“其主要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国货币的自由兑换程度;劳资自由谈判工资的程度;国家对生产资料、资源配置和所有制的控制程度等等”。 鉴于我国现行经济运行机制中的经济运行主体全部属于国有 或由国家控股的情况较多地存在,由此而反映出来的国家通过其所有权来直接管理或者于预企业经营的状况亦较为普遍,此外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仍处于管制状态,一些垄断性行业的限制进入等等,上述状况一方面反映了现行经济运行模式和一般市场经济模式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各国对我国经济体制的运行方式主要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的客观评价。 (3)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WTO协议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各国政府要对某个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 税,不仅要证明某进口产品存在着“倾销”,以及倾销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损害,还要证明该进口产品的倾销和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国同类产业的损害是该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 不过,该协议并没有具体对“倾销”是否属于不公平竞争作出具体判断,而是为各成员国在能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方面制定了规则。鉴于WTO协议已经明确限制各国使用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的产业,所以,反倾销措施这一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手段,就被各国作为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频频用来反对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一些国家近年来不断强化其反倾销立法,降低倾销的构成要件,扩大反倾销调查的范围。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滥用反倾销措施具体反映在全球反倾销案件的大量增加上。 作者: 白二涩 2006-4-18 03:18 回复此发言 -------------------------------------------------------------------------------- 3 反倾销论文 三、我国应付外国反倾销投诉的对策 (1)抓住入世的机会,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价格体系,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要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作用,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真正主体,独立承担风险,使产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直接挂钩,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特别重要的是要尽量减少由国家定价的商品种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的早日建立。这样,即使我企业出口商品遇到进口国厂商等的反倾销投诉的情况,由于我企业出口商品的价格主要是市场因素决定的,并且是不受国家定价控制的,就有可能根据欧美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争取获得涉案企业的单独税率甚至整个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欧美等国反倾销法规定中所谓替代国标准不再对我涉案企业适用,同时,我国应积极顺应市场要求,改革产品结构,屏弃重复建设,实施产品差别化战略,提升产品附加值,避免企业在低附加值的产品中进行过度竞争。要求商务部、行业协会和出口商会及时出口商品的销售状况和渠道,了解自己出口商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影响,积极帮助企业作好应诉工作。 (2)尽快理顺企业产权制度,尽量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欧美反倾销法认为,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通常在资源分配和价格决定中起的作用极小。而私企受利润驱动,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米制定其商业决策,不受政府的干预。因此私有企业的产品和生产成本,较能合理地反映经济现实。” 对于我出口企业来说,如能使外国行政当局对其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就意味着我出口产品的成本和价格有了被直接认可的可能,否则,涉案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就不会被认可,而要以一个所谓市场经济性质的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成本作为替代价格。而由于这种替代价格选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会对我出口企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和歧视。面对上述状况,我出口企业一方面要通过自身的体制改革来促进企业理顺其产权制度,并以此作为建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另外,对现有的国有企业也要加快其股份制改革,并在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前提条件下,有效地从机制上割断企业和国家在产权上的连接关系,从而为进一步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创立良好客观条件。 (3)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反击各国对我的歧视待遇。尽管入世后并不会立即改变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现状,但入世后,我国一方面可以利用在多边贸易体系中 的发言权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这些歧视做法,我国应加大对欧美等国在反倾销投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我国的歧视政策放在WTO规则中加以评判的力度,以便尽早通过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来维护我国应得的正常待遇。 (4)遭到反倾销投诉的企业要积极应诉。针对我出口产品的国际反倾销案一直居高不下的现状,出口企业一方面在国际反倾销案案发前就应当未雨绸缪,尽早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为此要及时和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出口产品或者其他类似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和走势,以及该出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业所造成的各种影响。同时,为了保证国内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诉讼,行业协会或进出口商会可以考虑建立应诉基金,入会企业依出口额多少按比例上缴年度应诉基金,一旦同类出口产品遇到国外反倾销指控时,由应诉基金支付相关应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企业联合应诉的组织成本当国际反倾销案,涉案企业应该积极应诉,只有积极应诉,才有可能获得较好的应诉结果,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出口企业要尽早了解反倾销答卷的要求,做好应诉材料的准备工作。反倾销案一旦发生,外国反倾销主管当局都会要求涉案企业在规定的时间里及时回答各类调查问卷,出口企业应根据客观情况认真填写;②出口企业一定要在国家反倾销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的共同协调和支持下迅速组织,积极应诉;” ③聘请有经验且对我友好的当地律师进行申辩和负责处理案件。聘请当地律师进行反倾销诉讼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这不仅因为当地律师同有关当局有众多的人事关系和业务联系,更重要的是他们谙熟当地法律和复杂的诉讼程序与手续,而且一般而言,只有当地律师才有权经宣誓调阅与本案有关的档案和资料,尤其是保密性的材料,这样就能做到知己知彼,使申辩能更有效地进行,取得对我有利的结果。” 参考书目: (1)黄岩君著《中国反倾销实践指南》,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2)朱捷、田德旺著《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 (3)熊恩浩主编《反倾销案例》,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3月 (4)五矿化工进出口公司编《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中国对外经贸出版社2002年9月版 (5)方潇著,香港回归后我国反间接倾销对策和构想探析[J],《国际商务研究》,1997,(6) (6)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J].法学评论,2000,(6) (7)李炼著《反倾销法律与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7月第一版 (8)王景琦编《中外反倾销法律与实务》,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2006年4月14日

反倾销论文近年来,由于中国产品有巨大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中国产品已遭受众多国家反倾销的调查。自1979年到2000年底,已有29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416起。从1990年到2000年,全球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约450多起,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反倾销调查国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到墨西哥、阿根延、巴西、南非、韩国、印度、土耳其、印尼、委内瑞拉、哥伦比亚、乌克兰、特立尼达、多巴哥等发展中国家。美国、欧盟、印度和澳大利亚是对华提起案件较多的国家或地区[1]。这些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在裁定倾销成立案中,中国占总案件的近20%,位于全球之首,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遭受国外反倾销的出口商品,涉及到钢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纺织品、电子产品以及煤矿化工、原料性产品、半成品等等。这些产品相对而言附加价值低,技术含量低。由于反倾销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且反倾销措施可以延续5年之久,又可以在5年到期后经过复审继续维持,因此,有相当数量的进口产品被征税后,可以维持10-20年之久,等于被永久地排除在进口国之外,这也是其他贸易保护措施无法相比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其它成员国对中国原有的单边设限,例如欧盟对华纺织品配额将逐步取消。而且他们也不可能再使用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来继续限制中国产品输入其本国市场,为保护自身利益,这些国家必然会不断通过反倾销案件打击中国产品。2001年12月,浙江省温州市某企业就接到通知,欧盟将就其出口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调查。目前,该企业出口到欧洲市场的打火机价格在2欧元以下,而其它同类出口产品如日本产品的价格在10欧元以上。中国企业如何面对反倾销已成为非常严峻的问题。一、中国企业屡受反倾销之害的主要原因1. “非市场经济”问题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第2款第7条是专门适用于“那些对贸易实行全面的或大范围垄断且国内价格有政府制定的国家”,即非市场经济国家。该条款承认,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比较,是存在特殊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世贸成员国可以将相同产品的价格,或以产自另一个国家(第三国际)的相似产品为基础确定的产品价值,作为从这个国家进口的正常价值。只要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案例中确定正常价值所使用的方法是适当的而不是不合理的,这种确定就是有效的。这些条款事实上造成了在实行反倾销措施时,允许使用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应找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但美国、欧盟国家、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印尼、丹麦、智利、土耳其、新加坡、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等国都曾被选作中国的替代国[2]。尽管是相同产品,但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原料选用问题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资本构成、资源开发方式和经济水平差异问题使我国很难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美国在对中国产品调查时,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中美关于中国入世的双边协议规定,双方同意美国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可以沿用现行的反倾销规则,即仍可以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而中美协议的规定将自动适用于所有世贸成员国。因此,中国企业并不能立即获得完全平等的市场经济地位。在1998年4月,欧盟外长理事会通过决议,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撤销,但是并不立即加入“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而是新设立了一个“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并将两国加入其中。对于在判定中国产品是否倾销时采取个案处理、分别对待的办法,即在个案中出口商可以证明是依据市场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的,就承认该价格的合理性。国有、国家控股或是生产材料由国企提供都会成为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2.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纵容反倾销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赋予的一项合法权利,反倾销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应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原因与对策,而不是逃跑或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其他动机与因素。我国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如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不懂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法规、不重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或希望坐享其成,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己的出口市场等原因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后果,不仅引发高比例倾销案成立的裁定,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进口国企业不断运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施压。3.价格竞争诱发反倾销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出口受国家宏观调控,一度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目的。虽然现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情况已发生改变,但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似乎还没有从市场经济中学会调整目标,重新定位自己的企业和产品,一味用从前的经营策略出口产品,主要表现在出口产品时,采取价格策略,即以低价作为进入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在具体产品出口时,部份企业又会恶性竞争,不断压低价格报价,甚至不惜成本地同国内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竞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国外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由于生产力的问题,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国内的产品质量和国际上同类产品质量相比,还差一个台阶。但中国经过20年的努力,有不少产品质量已有相当程度的提高,完全可以避免采用价格竞争的方法进入国际市场。二、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由于企业是反倾销的主体,在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上,关键要看企业的表现。企业应对反倾销,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1.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改变产品形象如何反倾销,企业是关键环节。如果的确存在倾销,那么任何努力都建立在脆弱的基础上。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历来形象不佳,长期以“低质低价”取悦国际市场。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生产力得到很大提高,国内消费结构和消费层次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产品质量、包装、售后服务等越来越为消费者所重视。价格已不再是唯一的、重要的竞争手段。中国企业应考虑抓住机会,结合企业资源大幅度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后期服务,建立企业自己的品牌,这样既可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提高出口产品质量,从而改变原有的产品形象。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出口产品在生产时,应使用国际质量标准,而不是国内质量标准。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产品质量。产品质量的提高,不仅仅可以通过成本的提高来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还可以通过建立的品牌形象加大产品的附加值。其他国家同质同类出口产品的价格为什么能大幅度的超越我国产品,原因不仅在于成本的差异,还在于产品的附加值不同。由于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产品的低价而言,中国企业应努力走出低质低价,通过压低价格增强竞争力的低谷。企业还应自觉抵制低价出口行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防止授人以柄。2.加强合作,做到“以销定产”不管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外市场,众多中国企业都忽略了一个规律:即先有需求,后有供给。预防反倾销的发生,必先要研究国际市场的情况,这可以通过与国内企业驻国外办事处、国外有关代理商、市场调研机构、甚至个人合作收集当地消费变化的有关资料,加强对产品的设计,做到先有市场后有产品,以迎合国外市场的需求。企业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发市场即避免了盲目生产,靠价格赢得竞争,又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投诉。有资源的企业可以利用到当地市场投资建厂按需生产,绕过这个障碍。中国海尔集团的成功经验是值得借鉴的。3.运用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诉讼,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证明主要掌握在应诉方手里。应诉反倾销案件的关键是证明产品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这需要企业多方收集数据和证据,而我国企业在这方面往往遇到困难。一些企业连自己的交易档案都难收齐,如:会计帐簿不全、财务状况不明,其中发票不全或不精确问题最为突出。发票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发票,就只能按照对方提供的价格资料来确定你的产品价格。而倾销调查部门注重的就是材料,材料越丰富,在众多材料总结后得出的结果就有可能是正确的,资料的缺乏就可能直接导致败诉。因此,出口企业应该按照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包括公司的各种协议合同、商务信函、收支票据等。这样一旦发生诉讼,就可在较短时间内备齐资料。4.了解国外反倾销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成员国之间反倾销起诉的主要依据,因此,企业必须尽快了解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机制。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至少应当了解如下内容:(1)被反倾销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2)世界上一般通用的反倾销程序和被反倾销国家的反倾销程序;(3)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的基本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欧盟反倾销有关法规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发布之日15天内,应诉方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正式起诉后21天左右就要召开第一次听证会,应诉方必须提前报名。中国企业应积极应诉,否则在中方缺席的情况下,依据原告之词给予裁决,难以想象中方会胜诉。值得欣喜的是由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和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合办的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已经开通(),该网站提供WTO及各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相关法律规范,为企业义务提供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相关法律咨询。通过该网站企业可以查询到最新的国外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信息和动态,还可以查询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的最新进展情况,从中吸取经验。5.配合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及时抗辩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的成立率大约是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35%的案件被裁定倾销不成立,其余38%的案件由控告方中途放弃。这表明,反倾销问题可以通过进口国法律得到公平或适当解决。当反倾销调查开始时,中国出口企业应对调查给予配合。采用降低价格保持在当地市场的份额,或改变其产品的某些配件的来源来改变原产地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反倾销及其后果,积极应诉,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反倾销立案以后,有关的中国企业要积极配合反倾销调查,争取最大限度地抗辩机会。配合调查主要体现在下述方面:认真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配合反倾销案件的听证会及实地核查。应重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性,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参加应诉积极答辩,这样才视为有效的配合调查。另外过去一直强调的由行业商会统一协调反倾销应诉这一方法有待商讨。因为商会统一应诉,会给对方造成一种印象:中国企业相互通气,价格和成本也是互通的,所以只能征收单一的反倾销税。而其他受调查的国家的企业都分别聘请各自的律师,不会也不可能互通声息。6.按照标准调整企业经营和管理,尽可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极其重要。虽然迄今为止,中国企业申请欧盟和美国市场经济待遇的成功率很低,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规则了解不透彻,举证不充分。根据目前欧盟的法律规定,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仍必须符合下列标准:(1)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作出决定,不必遭受国家的干预;(2)企业帐目必须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被前国营经济体制、易货贸易或债务补偿等扭曲;(4)公司遵守破产法;(5)外汇兑换率随行就市。根据过去的应诉资料反映,那些被拒绝授予市场经济出口商待遇的公司,其主要原因是:(1)在国内市场销售受到保护。说明某些行业和产品受政府保护,这不符合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2)在决策过程中国家大量干预,包括国家强加的投资义务,强迫使用某些原材料供应商。这表明政府对企业直接干预。(3)政府规定强迫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相当于国营企业同等职工的120%的工资,这违反工资双方商定原则。(4)帐目得不到适当审计。许多公司上交的帐目不完整,很多帐目要么根本未经审计,要么未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许多公司的会计政策前后不一致,随意调整有关费用,财务报表不准确。(5)存在易货贸易。7.寻找、选择有利的替代国如果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失败,那么替代国的选择也就成了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重要因素。所以尽量根据替代国选择的方法,提供给调查机关合适的“替代国”选择意向,并对不合适的替代国选择作出及时抗辩

反倾销论文选题表

1、 电子商务为我国外贸企业带来的商机与挑战2、 入世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与对策研究3、 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4、 跨国公司在华扩张模式透析5、 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现状及发展探析6、 对外贸易与可持续发展战略7、 试论中国对外贸易的宏观经济效益8、 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存在的隐忧9、 中国在亚洲区域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10、 自由贸易与“绿色壁垒”——中国的外贸与环境保护11、 绿色壁垒对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影响分析12、 中国农产品出口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3、 我国服装出口的优势与问题14、 中美经贸关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5、 中日经贸关系回顾与展望16、 无配额时代对纺织品出口的影响 17、 外资商业进入中国市场状况及影响研究18、 试论欧盟对国际贸易模式的影响19、 美元贬值对我国经济的影响20、 东亚区域合作中的中国与东盟21、 当前中国面临的国际经济摩擦与对策22、 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及对策23、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现状及影响24、 外国对华反倾销问题探析25、 中美贸易摩擦初探(浅议)26、 论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影响27、 WTO农业协定与欧盟及美国的农业政策的比较研究28、 关于非关税壁垒的历史、现状及前景的分析29、 WTO反补贴协议对我国政府补贴制度的影响及应对措施30、 跨国公司从国际贸易转向国际直接投资的原因分析31、 美国贸易301条款:贸易霸权主义还是迫不得已的选择32、 反倾销法: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33、 WTO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的企业制度改革分析34、 东盟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关系35、 环境与绿色贸易壁垒36、 SA8000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37、 东盟零关税水果对中国水果业的影响38、 新型国际贸易壁垒39、 新美自由贸易带来的商机40、 信用证风险如何规避41、 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分析42、 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与中国企业技术进步43、 跨国公司并购对中国企业出口环境的影响44、 WTO框架下的新贸易主义评析45、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分析46、 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招标中的竞争力分析47、 中日经济的相互影响分析48、 跨国公司避税的形式分析49、 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合作健康发展的障碍因素分析50、 取消纺织品配额对中国纺织出口企业的风险51、 中国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52、 中国屡遭反倾销的根源分析53、 “绿色壁垒”: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形式54、 “技术壁垒”: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策略55、 贸易保护主义的新趋势及我国面临的挑战与对策56、 试析“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点与理论基础57、 中国外贸运行和展望。58、 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评价与调整。59、 浅析我国频遭国外歧视性反倾销的原因及应对之策。60、 国际贸易实务中货款拖欠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61、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本质透析及对策研究。62、 对我国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分析与思考。63、 对“出口导向”和“进口替代”两种外贸发展战略的再认识。64、 如何完善我国出口退税的政策机制。65、 我国出口低价竞销的原因及治理。66、 中国加工贸易管理模式探析。67、 浅析区域经济一体化与中国的对策。68、 新世纪中国继续扩大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的必要性及举措。69、 我国外贸企业应如何防范L/C风险。70、 中美贸易摩擦日趋激烈的原因及对策分析。71、 我国应如何合理利用非关税措施保护国内相关产业。72、 浅析贸易自由与反倾销的关系。73、 浅析贸易自由与保障措施的关系。74、 浅析入世对我国补贴制度的影响。75、 浅析我国关税的有效保护。76、 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探析。77、 WTO发展中成员优惠待遇探析。78、 我国外贸企业盈利能力探析。79、 经济全球化与我国企业跨国经营。80、 浅论绿色贸易与多边规则。81、 关于国际贸易中单证功能的思考。82、 对报关有关问题的思考。

会计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100、当前会计改革与发展中的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101、会计造假原因的理性思考

102、历史成本原则的基础研究

103、面对新形势的会计对策

104、论财务信息的披露成本

105、现代市场经济的成本控制新理念

106、知识经济时代的会计创新

107、会计研究实验方法

108、企业战略管理与战略咨询

109、会计研究实验方法

110、新会计制度对企业的影响

111、现代企业制度下财务会计模式浅谈

112、浅议合伙企业的会计问题

113、浅谈我国保险监管会计制度的构建

114、关于财务会计目标的理论反思

115、对我国模拟会计报表的思考

116、谈制度安排与会计报表粉饰

117、新经济时代的会计理论与方法

118、会计信息制度性失真的剖析

119、会计环境对会计发展的影响

120、试析企业会计制度实现的突破

1、增强成本意识,切实加强成本管理;

2、实行责任成本目标是控制成本的有效途径;

3、建立标准成本制度,实施成本控制;

4、关于企业实施成本控制的调查分析;

5、成本控制系统研究;

6、完全成本法与制造成本法的比较;

7、企业降低物耗的具体做法;

8、成本否决制度的推行;

9、关于现代成本理论的研究;

10、企业成本管理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11、成本控制的理论与实践;

12、企业决策与成本控制;

13、成本核算问题的探讨;

14、定额成本法和标准成本法的比较

15、关于定额成本的研究;

16、关于成本计算方法的探讨;

17、责任成本的理论与实践;

18、关于质量成本核算,控制与分析;

19、关于成本核算改革的探讨;

20、试论成本的分级分口管理;

21、成本管理问题研究;

22、成本竞争战略与竞争成本管理;

23、战略成本管理基本框架;

24、建立信誉的成本;

25、物流成本初探;

26、日美成本管理比较及启示;

27、战略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成本管理模式探析;

28、对成本策划的思考;

29、我国汽车工业的成本管理创新战略;

30、餐饮企业内部成本管理探讨;

31、企业公开上市的成本收益权衡与融资决策;

32、供应链中的成本管理;

33、企业降低成本的途径;

34、商业银行推行作业成本法的难点和突破点;

35、传统成本控制与作业成本法的应用、比较和探讨;

36、论成本控制的全过程及典型案例分析;

1、会计档案管理研究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上的运用

3、租赁会计研究

4、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面临的问题

5、试论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

6、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

7、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探讨

8、网络会计若干问题探讨

9、论绿色会计

10、环境会计若干问题研究

11、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责任会计

12、人本主义的管理学思考——人力资源会计若干问题

13、试论知识经济条件下的人力资源会计

14、我国企业集团会计若干问题研究

15、试论会计监管

16、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问题研究

17、新会计制度对企业的影响

18、《企业会计制度》的创新

19、我国加入WTO后会计面临的挑战

20、萨宾纳斯——奥克斯莱法案对中国会计的影响

21、试论会计政策及其选择

22、论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管理

23、通用帐务处理系统中的会计科目的设计

24、Foxpro在会计工作中的应用和体会

25、关于人力资源会计问题的探讨

26、企业合并会计问题探讨

27、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28、关于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探讨

29、浅析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30、企业研发支出会计处理探讨

31、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32、会计政策的选择及其影响分析

33、对反倾销背景下会计管理问题的思考

34、浅析反倾销会计问题与对策

35、反倾销与反倾销会计体制的建立

36、新会计准则下商誉会计问题探讨

37、企业年金会计问题研究

38、股份支付会计问题研究

39、股份回购会计问题研究

40、企业合并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1、论稳健原则对中国上市公司的适用性及其实际应用

2、财务会计的公允价值计量研究

3、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比较探讨

4、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5、关于资产减值会计的探讨

6、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分析

7、对加强会计监管的思考

8、试论会计的管理职能

9、关于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的协调的思考

10、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探讨

11、试论无形资产范围的界定

12、论税收与会计的关系

13、浅议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14、论内部会计控制与社会监督

15、新准则下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研究

16、新旧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比较研究

17、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问题的探讨

18、浅论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

19、新形式下会计人员必备的素质

20、剖析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问题

21、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在存货计价中的应用研究

22、对无形资产价值确定的探讨

23、论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重要举措

24、对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认识

25、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

26、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探讨

27、探讨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新思路

28、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初探

29、浅议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30、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研究

31、会计信息失真的深层原因和对策研究

32、河南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的问题与对策

33、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研究

34、河南上市公司现状及趋势分析

35、关于研究与开发成本核算的探讨

36、统计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运用情况分析

37、新旧债务重组准则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38、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对策

39、无形资产会计制度变迁及经济影响

40、现金流量表分析与运用的研究

41、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粉饰手段、动机及防范体系的建立研究

42、试论人力资源会计及前景

43、浅析新准则下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

44、浅论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

45、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上市公司利润的调节

46、中外租赁业发展比较及经验借鉴

47、××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研究

48、浅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对策

49、新形势下财务会计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出路

50、会计继续教育体系的架构分析

51、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研究

52、名牌产品如何保持强劲的市场竞争力

53、某某股票估价模型应用的不确定性影响因素分析

54、××公司会计报表分析

55、高科技企业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现状调查及分析-以某某为例

56、浅议会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58、可转债公司债券投资价值确定的要素分析

59、某某企业竞争力调查分析浅谈企业统计数据质量

60、人口素质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

61、关于或有事项若干问题的研究

62、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思考

63、民营企业活动统计评价指标体系

64、农村居民购买力分析

65、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与对策

66、固定资产投资指数研究

67、消费者购买动机调查分析

68、某产品销售统计分析

69、某公司营销人员劳动报酬统计分析

70、某公司经济发展中科技进步作用的统计分析

71、定额法的应用及其改革问题的研究

72、关于推行责任成本制度有关问题的探讨

73、关于会计理论结构的探讨

74、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75、民营企业会计监督研究

76、如何提升财务会计的职业判断能力

77、浅谈如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78、小型企事业单位会计监督

79、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思考

80、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制研究

81、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发展的探讨

82、论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83、浅析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84、对资产减值会计有关问题的思考

85、经济环境对会计发展的.影响

86、会计计量对企业会计收益的影响

87、谈会计人员的素质与能力要求

88、谈如何做好一个出纳员

89、商誉的计价与会计处理初探

90、论知识经济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91、论企业成本核算与分析

92、关于强化会计监督的思考

93、论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与对策

94、浅谈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

95、浅析如何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管

96、试论虚假信息产生的原因及治理

97、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现状、成因及治理对策

98、对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问题的思考

99、论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不做假帐

100、浅谈企业的诚信管理

1 高校会计教学引入国际执业资格教育的实践与思考――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华侨学院国际会计方向班教学实践为例

2 会计稳健性与现金持有价值效应――基于新会计准则实施后的经验证据

3 谢霖先生银行会计思想研究――以中国银行初创期会计制度改革为例

4 基于会计文化视角下的会计信息质量研究

5 会计准则及其国际趋同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

6 M区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财务会计和预算管理结合问题研究

7 内部控制对会计信息质量影响的研究

8 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研究――基于公司治理的视角

9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基于公司治理视角

10 戴尔公司会计舞弊的案例分析

11 营改增对企业财务和会计的影响及对策研究――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

12 网络会计信息系统安全对策研究

13 我国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以钢铁行业上市公司为例

14 中小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15 ABC广播公司会计报表粉饰案例分析

16 关于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的研究

17 所得税改革与企业盈余管理――基于会计―税收差异的实证研究

18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减值会计应用状况研究

19 会计公允价值计量若干问题浅析

20 我国企业养老金的会计问题研究

21 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会计稳健性

22 管理会计工具在A企业成本控制中的应用研究

23 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会计报告研究

24 信息化环境下国有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研究

25 云计算环境下的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模式研究

26 推进我国实施人力资源会计的相关问题研究

27 HX集团会计信息系统优化案例研究

28 中美商誉会计处理比较研究――基于中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数据分析

1) 析高校会计文化的内蕴

2) 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会计计量中的应用

3) 知识经济时代会计创新问题的探讨

4) 油田企业内部财务成本控制体系建构思路探析

5) 新医改下医院财务管理问题的探讨

6) 做好医院财务审核工作的探讨

7) 法务会计实践教学探索

8) 司法会计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研究

9) 独立学院会计专业就业方向现状及对策探析

10) 高职会计课程中学生综合能力培养教学研究

11) 高职会计专业学生职业核心能力培养对经济发展作用探析

12) 电力公司财务集约化管理的现状及改进对策

13) 电网企业财务管理

14) 电力行业营运资金管理效率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15) 论公允价值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6) 论云计算下的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

17)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科学化与精细化趋势分析

18) 探究新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财会工作的影响

19) 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信息化

20) 如何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改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21)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计量及管理研究

22) 强化资金经营管理

23) 论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24) 探讨新形势下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

25) 实践教学下成本会计教学方法的改进

26) 高等院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中若干问题探讨

27) 体验式教学在“会计职业道德培养与管理素质训练”中的应用

28) 浅谈提升会计学教学效果心得

29) 高职会计专业《财务会计》课程改革探究

30) 中职学校会计专业教学改革探析

31) 中职国家示范校建设背景下学生会计实践技能水平提升策略研究与实践

32) 会计职业教育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33) 高职会计教学中实践教学体系优化策略探析

34) 对基础会计教学方法的探究

35) 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的研究

36)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及建议

37) 论如何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38) 胜利露天煤矿成本控制管理措施

39) 基于信息化环境的企业财务管理创新方向

40) 基于龙马环卫公司的财务分析研究

41) 煤炭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研究

42) 浅析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

43) 中小企业会计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

44) 会计电算化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管窥

45) 现代酒店企业的成本控制管理

46)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会计问题与改进措施探讨

47) 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问题及解决对策

48) 银行业内控机制建设路径探析

49) 中国上市银行的风险收益研究

50) 论我国会计规范与国际惯例的协调

51) 破产会计理论探讨

52) 论我国会计准则下的利润操纵及防范

53)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限定的探讨

54) 资产负债表视角下的公允价值会计顺周期效应研究

55) 互联网思维破解代理记账行业谜团

56) 关于发展绿色会计的思考

57) 管理会计存在问题及对策

58) 地质勘查单位推行项目预算管理探究

59) 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精细化研究

60) 关于新形势下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控制办法的探讨

61) 林业企业内部资金管理探讨

62) 浅析林业企业内控管理制度的优化

63) 基于奶畜生产经营的会计核算--以XXX为例

64)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研究

65) 浅谈财务统计信息在医院财务工作中的重要性

66) 医院会计制度改革发展30年

67)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下加强教育财务管理研究

68) 中学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69) 基于资产清查视角的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探析

70) 浅析国库集中支付对高校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71) 应用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基于会计专业问卷调查分析

72) 基于能力本位的高校会计专业课程开发研究

73) 医学院校科研经费审计质量控制关键路径探析

74) 广西地方本科院校财会类专业实训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75) “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研讨性课程的探索与实践

76) 高职院校企业所得税会计课程开发的研究

77) 会计“专家”走进高职会计课堂之我见

78) 山西省会计领军人才交流资料--合同能源管理财务核算实务问题分析

79) 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山西经济发展的策略研究

80) 化学工业财务会计的公允价值计量研究

81) 电力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82) 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研究

83) 会计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浅析

84) 管理会计报告体系在管理会计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85) 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

86) 涌鑫矿业公司如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87) 生态成本对露天矿最终境界的影响

88) 露天采矿企业涉税情况及纳税筹划

89) 浅议国外工程项目管理中成本控制问题

90) 基于成本风险控制的矿建项目材料采购新对策

91) 联合沃尔比重评分法与杜邦财务分析法构建医院财务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

92) 自助终端结算的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实践与探讨

93) 浅析公立医院新财会制度下财务管理分析与解读

94) 新形势下加强与完善医院财务管理的途径研究

95) 浅析司法会计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96) 财务管理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研究--以XXX为例

97) 小议我国高校会计风险和防范

98) 浅谈高校构建智能化财务管理软件的必要性

99) 对当前高校在完善会计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对策探讨

100) 技术应用型大学实践教学改革与探讨

1、水产食品加工企业成本核算问题及完善建议

2、复烤企业生产成本能耗预算定额体系构建

3、燃气企业成本管理研究

4、完善会计核算体系 促进煤炭循环经济的发展

5、提高煤炭运销企业会计人员分析反映能力的途径及方法

6、中小企业应用会计电算化效果探讨

7、云会计在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化中的运用探究

8、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管理的影响理念、决策及业绩评价

9、企业在新准则下的企业所得税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0、试分析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

11、宾馆酒店行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研究

12、“国民盛宴”中B2C电商促销方式会计核算的分析

13、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研究

14、刍议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整合

15、矿山企业财税管理要点与难点

16、地质勘查单位推行总会计师责任制建设研究

17、浅析地勘事业单位部门预决算差异原因及对策

18、基于价值链管理方法钢铁企业如何有效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19、财务信息化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20、浅谈财务管理在铁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

21、路政管理如何做好成本核算

22、分析完善高速公路财务管理的策略浅谈事业单位财务精细化管理研究

23、新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的影响

2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现状和对策分析

25、企业内控管理构架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启示

26、浅析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

27、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运行中的核算漏洞及实施难点分析

28、浅析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29、建筑施工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策略分析

30、探析建筑经济成本管理问题

1、政府收支分类在单位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及其应用

2、城市园林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思考

3、探讨精细化财务管理在水利事业单位中的运用

4、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研究

5、关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探究

6、浅析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及思考

7、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探微

8、与基建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财务处理实务探讨

9、中国上市银行资本缓冲周期性研究--基于2005-2014年季度数据的实证分析

10、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研究

11、我国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

12、基于杜邦分析法的兴业银行盈利能力分析

13、公允价值计量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

14、我国会计行业诚信缺失问题研究

15、物联网条件下会计信息化的发展路径分析

16、用友ERP-U872供应链系统中直运销售业务的处理

17、我国会计信息系统的发展方向

18、税务会计实践教学优化探讨

19、“四大”本土化后内资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策略

20、管理会计历史回顾与未来展望

21、公允价值会计涉及的三个层次基本理论问题

一、基础理论研究1、 论WTO的法律体系2、 论WTO法的研究方法3、 论WTO的法律地位4、 论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5、 论WTO的成员资格6、 论欧共体在WTO中的特殊地位7、 论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8、 论非歧视原则9、 论透明度原则10、 论发展中国家与多边贸易体制二、规则研究1、 论协商一致与倒协商一致2、 论WTO的诸边贸易协议3、 《服务贸易总协定》评述4、 《TRIPS协定》评述5、 《反倾销措施协议》研究6、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研究7、 《原产地规则协议》研究8、 《海关估价协议》研究9、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研究10、 《保障措施协议》研究11、 《中国入世议定书》评述三、案例研究(可选择中国商务部或前外经贸部受理的案件或WTO受理的任意案件)四、对策研究1、 对华反倾销狂潮与中国的对策2、 绿色壁垒与中国的对策3、 技术性贸易壁垒与中国的对策4、 多哈回合谈判的困境与我国的对策5、 WTO规则的滥用与中国的对策6、 反补贴的新形势与中国的对策7、 中国的国际贸易法律环境研究8、 中国的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与实践《中国加入WTO知识读本》论文题目1、试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2、试析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3、试论非关税措施是造成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4、试论贸易救济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5、关于“知识产权协定”的思考。6、试论我国在WTO中所享受的主要权利和义务。7、试论加入WTO对我国农业的影响及对策。8、试论入世对我国工业的影响及对策。9、试析入世对我国流通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10、试论我国入世后如何转变政府职能。

wto与国家经济

反倾销应诉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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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从历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来看,其对华反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欧盟是最早对中国提起反倾销的地区1979年欧盟就对中国的机械闹钟和糖精钠提出了反倾销指控。这既是欧盟对中国的第一次反倾销,也是中国在全世界遭受的首次反倾销。可以说是欧盟率先对中国发动了反倾销,打开了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大门。二)我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的首要目标欧盟对华反倾销占欧盟反倾销案件总数的比例,从1998年开始,除了1998年和2001年,其余平均在12%以上,2003年最高达到了。从1995—2003年上半年,欧盟对中国的产品共采取了27个反倾销措施(包括中国香港,不包括中国台湾),印度15个,泰国14个,韩国和俄罗斯11个,中国位居首位。可见,中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的主要目标。三)对华反倾销数量迅速增加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从第一案起到2003年底,整个趋势是上升的。特别是90年代,案件数量上升很快,其中,“1991年4个,1993年4个,1995年5个,1997年5个,1999年竟然达到了12个”。不难看出,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四)对华反倾销的产品范围逐步扩大起初,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主要集中在五矿、化工类初级产品,后来扩大至轻纺、机电、钢铁产品,近几年其目标已扩展至我国传统大宗出口产品,主要有自行车、彩电、鞋类和微波炉等,这种大范围、大规模的反倾销严重限制了中国对欧盟的出口贸易,同时,使中国工业发展受到了严重损害,对我国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五)对华反倾销税率高欧盟反倾销税率的征收有时高达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已经不是以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抵消和防止倾销为目的,而是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来使中国产品丧失在欧盟的竞争力,最终退出欧盟市场。例如,中国彩电在欧盟遭受反倾销起诉,从1991年起,欧盟商务委员会对中国彩电的惩罚性关税提到,1995年提到,1998年提到,致使2000年中国彩电在欧盟的总出口量下降到3万台左右。六)对华反倾销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性这种不公正性体现在诸多方面,如,1、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是实行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待遇,在确定正常价值时给中国寻找替代国。2、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政策。此外,还有许多不公平的做法,如欧盟对华采取替代国措施的同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允许中国查看有关替代国的相关资料等。二、欧盟对华反倾销原因分析欧盟对我国反倾销之所以如此活跃,其原因是多方面和复杂的,具体包括:一)相关企业不熟悉反倾销的“游戏规则”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不长,我国企业对于国际上有关反倾销的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都不是很熟悉,更不用说是欧盟的有关反倾销立法,因此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缺乏信心和经验技巧。欧盟反倾销及其相关法规是经过多年的沉积而形成的,专业性和强,处在不断的更新之中。中国作为一个刚刚跨入世贸组织大门不久的“新手”,是无法在短时间内将其完全掌握的。二)中欧贸易发展的不平衡自1978年以来,中欧贸易已增长三十多倍。对欧洲的进出口情况从1987年的逆差267902万美元变为2002年的顺差579942万美元。而且,自1999年1月1日发行欧元以来,欧元汇率一直走强,人民币兑欧元相对贬值,增强了中国出口欧盟产品的竞争力。中国加入WTO后,由于欧元汇率的增长,完全抵消了汇率的下调,所以虽然关税税率有所下调,但对在中国市场的欧盟产品没有多大影响。中国向欧盟出口就具有相对优势,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三)全球反倾销热潮的影响从全球来看,反倾销炙手可热。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大环境会影响小环境,没有国际上的反倾销大比拼,中国产品也就不会屡屡遭到欧盟的反倾销。根据WTO的资料,全球反倾销立案数目1980—1984年5年间是703起,1985—1989年间是699起,1990—1994年间是1244起,1995—1999年间是1219起,2000—2004年间达到1448起。四)我国相关反倾销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我国在1997年之前没有自己的反倾销体系,对外国对华反倾销缺少对抗策略,使欧盟对我实施反倾销时往往有恃无恐。但是,现在,我国反倾销法规抽象、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对反规避、司法审查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有些规定尚未与国际规则完全衔接。比如,1、我国反倾销调查期限比较长,规定自立案调查公告之日起到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18个月,比发达国家的相应期限要长2—3倍;2、我国关于倾销的认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具体如何进行,适用何种价格,《反倾销条例》没有规定,而在损害的确定中,何谓“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并不明确;3、在程序方面,机构设置不合理,对政府部门间的职责、执行程序、行为界定、奖惩措施等含义模糊等。这使被起诉的企业心存疑虑,使欧盟无所顾忌。(五)欧盟对中国实行歧视性政策这主要表现在“替代国”和“一国一税”制度上。其根源是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外国尤其是欧盟对中国“非市场经济”的歧视,使用替代国制度,使其有恃无恐。此外,欧盟还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制度。这都是不合理的。尽管1998年欧盟承认中国是并非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欧盟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歧视性的待遇。三、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策略研究欧盟既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一大伙伴,同时又对中国频繁发起反倾销指控。在这样的现况下,我国应怎样去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指控呢?一)企业要积极应诉欧盟的反倾销诉讼。首先,积极抗辩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律义务。欧盟反倾销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不合作公司”的处理办法:如果涉诉方拒绝接受调查,不能按时提供必要的材料,或明显地阻碍调查,反倾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信息”进行裁决。另外,中国对外经济合作部于1994年4月4日公布了《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对应诉人的范畴、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诉工作的鼓励措施和不执行此规定的处罚办法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其次,积极应诉是减少损失的最好的办法,也是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的主要形式。如“在2003年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中,应诉企业中,厦华的倾销幅度为,康佳为为,长虹为,其他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而未应诉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为的高额反倾销税率”。二)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我国政府应注重与国外政府、尤其是与其反倾销保障措施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例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1990年达成的双边协议,就规定两国间的产自本地的货物的贸易不再适用反倾销措施,而改用竞争法来约束贸易行为。此外,还要加强产品出口管理。中国政府应切实执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竟销规定》,严惩低价倾销企业。深化外贸体制改革,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出口管理,加强对出口产品数量的宏观调控,调整企业的出口优惠及鼓励政策,严格控制出口退税。可以赋予海关特别权利,负责监管可能出现的彩电低价倾销情况。总之,政府应发挥其应有之作用。三)利用WTO,争取更多的平等待遇首先,积极参与WTO反倾销法的修改与完善,促使其健康发展和公平实施,遏制外国对我国反倾销的猛烈势头。第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评判外国对我国歧视性的反倾销案。因为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我国也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第三,利用WTO国际讲坛揭露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做法,督促外国放弃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而且,“2001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为69%,超过国际上60%的临界水平,我国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而不是一些国家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这说明我国不应再受国外“非市场经济”的歧视。现在我国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应该利用成员身份和WTO的评审机制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四)在应对反倾销中积极利用“公共利益”原则在欧盟的反倾销应诉实践中,如果能证明采取反倾销措施不符合欧盟利益,也能组织采取反倾销措施。为在欧盟内征收反倾销税,仅仅指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和倾销造成损害是不够的,还应表明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欧盟利益”。如1992年,欧盟接受葡萄牙厂商申请对自中国进口的松香进行反倾销调查。初裁认定,中国松香倾销幅度为,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但1994年2月,欧盟委员会以反倾销不符合共同体利益为由,宣布终止对中国松香反倾销调查。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反倾销专项资金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国家主要是让七大商会组织应诉,但是这并不够,因为它没有政府的组织力量,也没有足够的硬件、软件设备。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主管机构——国家反倾销委员会,以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协助企业应诉。再者,应对反倾销需要很大的经费,这也是很多企业不愿应诉的一个很主要的原因。对此,我们可以设立反倾销专项基金,一是资助被起诉的企业应诉,二是对积极应诉的企业予以奖励。六)重视行政复审各种复审产品一旦被征税,企业还可通过各种复审来推翻欧委会的原判,重新恢复对欧盟的出口。复审共分三种:新出口商复审、临时复审和日落复审。被征最终反倾销税后,出口企业如果能证明在调查期内,未向欧盟出口任何同类产品以及与原案中被征税企业无任何关联,并且已签署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则该出口企业就可要求进行新出口商复审,争取免征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征收1年后,出口商如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已没有必要征收反倾销税,或停止征税后损害不会继续或重新发生,可要求对最终反倾销税进行临时复审。如果欧盟生产商没有提出日落复审,最终反倾销税5年到期后即自动停止。出口商不必主动提出日落复审,但欧盟生产商提出复审后企业必须积极应诉,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四、结语欧盟是我国很重要的贸易伙伴,在处理贸易纠纷时,“以牙还牙”的做法极易引起贸易战,尽管在对华反倾销问题上欧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我们也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措施来争取自己的利益。对其反倾销要予以坚决的回击。【注释】吴金希?于永达.?国外频繁对华反倾销的深层原因与对策选择[J].《改革》,2004(3)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递交的欧盟反倾销和反补贴年度报告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关于2003年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的相关信息商务部《2003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参考文献】[1]邓德雄.“比较应公平———欧共体反倾销‘零’做法及引起的争议”[J].《国际贸易》,2001(5)[2]李圣敬著.《反倾销法律与诉讼代理》[M].法律出版社,2000年[3]王允贵.“市场限制力紧箍咒———‘入世’后中国出口贸易面临的制障”[J].《国际贸易》,2001(1)[4]杨仕辉.“外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比较研究”[J].《统计研究》.2000(1)[5]蒋小红.欧共体反倾销法与中欧贸易[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以下是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和对策 和欧盟的大同小异 可以借鉴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也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起来,其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国出口贸易增长迅速,引起一些贸易伙伴的关注与不安。1994年中国出口贸易跃上千亿美元台阶,2000年又跃上2000亿美元台阶,整个90年代,中国出口贸易平均增长率达到%,几乎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速的两倍。2001年世界贸易不景气,但中国出口贸易增长率仍达到%。2001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5097亿美元,出口额2662亿美元,进口额2436亿美元,增长率%,贸易顺差达到225亿美元。中国对外贸易继1997年跃升到世界十强以后,1999年跃升到世界第9位;2000年继续上升到第七位。中国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必然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的更剧烈的竞争。2、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工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国家滥用。随着各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用关税避垒保护国内工业已不大可能,而且关税减让是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倾销税的实施是单方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反倾销税也普遍高于关税,因此各国普遍采用这种又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转嫁经济危机,保护国内工业,甚至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3、对我国的国家经济性质的认定具有歧视性。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采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虽然近几年来,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有所改变,但仍进行严格审查。譬如欧盟在1998年4月通过了反倾销修正案,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仍在个案处理的基础上审查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在修正案中又针对我国提出市场经济的5条标准。又如澳大利亚虽然从1996年起不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仍视中国为“转型市场经济国家”,其做法近似于欧盟,有条件地将“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适用于中国,具体做法是“有条件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仅适用于来自中国的成品产品,不适用于半成品。4、中国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遭致反倾销的重要原因。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工业、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的态势,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造成中国的出口商品与低价密不可分的不良国际形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譬如中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是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增长,怎能不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口实。5、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具体表现在短视的国际营销策略上:出口企业急于出口,同行竟相压价,给进口国留下了中国企业“低价倾销”的印象;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社会风俗、消费群体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视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后续改进,只能以廉价销售;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6、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往往使对方轻易获胜。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除因“统一税率”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之外,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是问题关健所在,而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导致企业应诉不力,结果仍是失败。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譬如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采取了消极不抵抗态度,中国彩电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7、中国的外贸关系与环境不易牵制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目前中国的国际贸易关系中单边交往仍较多,因而国外对中国进行反倾销时的顾虑就少,加上中国自己的反倾销法出台较迟,实施的力度又不够,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就更加有恃无恐。同时中国尚未加入《国际反倾销法典》,致使中国在反倾销案多边谈判和法律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8、对外资企业缺乏宏观调控。在企业引进外资的审批过程中,忽视了外资投向的生产项目引入了我国:有些外资企业的产品是为了逃避其原产地规则,取得我国的原产地证,而在我国生产的,从而利用我国的配额大量向国外出口:有的外资项目产品是外商已在国外遭反倾销,为规避反倾销税而向我国投资的,其生产的产品出口极易遭反倾销;有些生产项目重复引进,使产品达到饱和,不得不低价大量出售,由此引发国外反倾销。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采取的措施。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 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采取的措施。 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PS:直接一点说会有贸易壁垒,比如配额等来进行进口数量限制,对中国贸易不利,一般不要让他们感觉有倾销的行为,就是价格不要太低,数量不要太大。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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