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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文及期刊

发布时间:2024-07-05 07:29:05

法理学论文及期刊

一.专著(2部)1.《法律事实解释》(独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2月版,30万字。2.《法律解释学》(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版。二、核心期刊论文(CSSCI期刊论文,8篇)1.《法律事实与法律方法》,载于2005年9月《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6年第2期全文复印。2.《法律事实的概念》,载于《法律科学》2004年第6期。3.《事实的真实与非真实:法学的表达与司法的实践》,载于《法律科学》2005年第6期。4.《法律语言的特点》,载于《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5期。5.《法律解释的目标》,载于《内蒙古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6.《司法裁判中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关系》,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7.《三段论法律推理的合理性及其不足》,载于《宁夏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8.《法律方法对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意义》,载于《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三、重点及一般期刊论文(6篇)9.《法律事实的解释》,载于《中国法学》(2006年增刊)。10.《事实的类型化与法律推理》,载于2005年3月《法律方法》(4)。11.《法律事实、规范与价值》,载于2006年2月《法律方法》(5)。12.《柏克保守主义政治法律思想再解读》,载于2005年5月《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科版)。13.《如何认定市场假冒与仿冒行为》,载于2004年1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14.《法律职业的社会职能》,载于2003年5月《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增刊)。15.《青少年人身安全保护法律问题探析》,载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5年12月版。16.《法学视野中的市民社会理论》,载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17.《论法治的自治之维》,载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专辑)。18.《澳门与中国大陆婚姻法律冲突及解决》,载于宣炳昭主编《澳门法律制度研究》,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四、教材1.《法理学》(2人合著),西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版。2.参编《法理学》教材2部。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反思与发展【内容摘要】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理学受到相邻学科的冲击,因此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是重新认识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全新视点。【关键词】法理学 研究对象中图分类号:D920.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 9106(2004) 03 - 0073 - 02一、我国学者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我国法理学近20 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较大进展,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化。从能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说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例如:(l)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4 月第1 版,第3 页。(2) 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律现象”问题,包括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形式、法律运用、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理。———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6 月第1 版,第14 页。(3) 中国的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民主与法制、法的制定、实施、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和规律。———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8 月第1 版,第11 页。(4) 法理学当以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功能、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的效力、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等,还包括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等等的一般原理。———王果纯著《: 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 年9 月第1 版,第3 页。(5)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卓泽渊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11 月第1 版,第3 - 6 页。(6)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6 月第1 版,第5 页。(7) 法理学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8 月第1 版,第4 页。(8)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说,是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律的制定、形式、规范、作用、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体系、法律实施保证、法律的发展规律等。———刘瀚、刘兆兴、刘翠霄编著《: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南》,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5 页。(9)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1 月第1 版,第28 —29 页。(10)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方向。———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1 月第1 版,第10 页。(11)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10 月第1 版,第12 页。归结这些观点,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实际有如下几种: (一) 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二)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三) 以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为研究对象;(四) 以法哲学为研究对象; (五) 以法为研究对象,其具体内容包括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从上述罗列的几种略有不同的观点看,我国学者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五种:(一) 一般法; (二) 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三) 法的一般理论; (四) 法律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五) 法律的最一般规律。在这五种观点中,有三种表述谈到了法理学研究对象是法律的规律,有两种表述没有谈到规律问题,这一点可能是我国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有其不同之处。当然,这几种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与西方法理学流派相比较,有其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这就是法的共性问题和规律性问题;第二,这种定位目标高远。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那么,究竟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从宏观来看,法理学一词有着多种含义。一般来说,作为一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它进行界定:第一,它作为“法律知73识”或“法律科学”的同义语,是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使用的,它包括法律的研究和知识;第二,它是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一门学问,即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法律制度的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由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性,使得法理学的内容变得极为庞杂。正如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J ·W·Harris) 风趣地指出:“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应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制法律? 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服务? 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①当代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波斯纳(Richard·A·Posner) 则认为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分析。他认为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包括法律是否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确定的、非个人的) 和自主的,而不是政治性的和个人的( Personal) ,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 法官的恰当的和实际的角色是什么,司法中裁量的作用;法律的来源是什么;法律中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的作用,传统在法律中的作用;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法律是否进步;以及法律文本解释的麻烦②。从以上引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实际上为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正如美国已故法学家帕特森( E·Patterson) 所说:法理学是由法律的(of law) 一般理论和关于法律的(about law) 一般理论构成的。用这样两个命题,人们可以表明有两类法律理论和分析。一类关于法律的内在方面(internal) ,一类关于法律的外在方面(external) ③。当然,这种概括是就整个西方法理学而言的,并不是指个别法理学家体系。可以这样说,在西方国家,有多少法理学家就有多少法理学体系。因此,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水平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法”,这是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一层次。所谓“一般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即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其二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法理学应当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体研究,是对整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是(法定) 权利。如前所述,法学的基本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现代法学则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学体系最高层次的法理学应以(法定) 权利为其研究对象。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层次中,第一层次是基础,第二层次是核心。确定第一层次可以使法理学的研究在面上有个范围,以使它与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如伦理学、政治学等) 及法学其他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相区别,确定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可以在点上有个中枢,使在面上所研究的对象具有一个中心。这两个层次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法理学在历经上世纪的百年的演进之后,已经走向新的发展之路。从时代的世界背景看,法理学的研究兑现也要有所发展:我们当下所处的是一个整合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合作成为科学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因此,法理学在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邻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模糊,这就给法理学造成困境———难以确定纯粹属于本学科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④。或者说,传统上专属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如“法律是什么?”) ,可能会成为一个哲学、社会学或人类学探讨的问题;而一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问题(如“进步与代价”) 或部门法学的问题(如“犯罪与刑罚”) 也可能会纳入法理学研究的视野。以问题为中心来选择研究的方法和理论的姿态已是学科发展的一个方向,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和本学科内部的交流显得愈加重要,不同法理学流派和学说之间的渗透、吸收成为必然。法理学家们也已感受到:单靠某一学派的方法和观点,不可能完成法理学所应完成的任务。当今的法理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关于法律的概念、渊源、形式、效力的解释) 、社会学法学(关于社会和文化事实的社会学解释) 以及自然法理论中的价值(如自由、平等、安全、人类幸福等) 分析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而从整个法学体系来看,法理学又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入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尤其是法哲学) 也属于研究人类精神的学问(人文科学) 之一种,与那些专注于法律的应用与操作的学科(应用法学) 是存在较大区别的。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是建立在诸应用法学(部门法学及其应用学科) 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属性和职能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从而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法理学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法学发展的水平。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必然所在。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仅是指它的对外的开放(即法理学与整个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结合) ,而且也指它对内的开放,即在法学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国内部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宪法学等) 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学科的优势和特点,它们对历史上的法和现实的法所进行的实证考察,是法理学所不可替代的。而且它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法的本质和现实问题所作的结论,对于法理学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陷入空泛和游移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然而,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决不意味着法理学可以完全照抄、照搬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的理论,将别的学科的东西据为己有。否则,也就失去了法理学自身的特色。注释:①[英]J·哈里斯著:《法律哲学》,伦敦Butterworth 公司1980年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 —3 页。②[美]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序言第1 —2 页。③[美] E·帕特森著:《法理学》美国Foundation press 公司1953 年版,第2 页。转引自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2 页。④舒国滢《: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 比较法研究》1995 年第4 期。不知道符不符合你的要求,希望有所帮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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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科技核心期刊(统计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CSSCI、CSCD、双核心期刊。

期刊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1、全国性的,如:国家期刊奖、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入选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等。

2、省级的,如:**省一级期刊、**省十佳期刊、**省期刊等。

3、跨省大区级的,如:华东地区期刊、华北地区期刊等。

4、由高等院校制定的期刊分级,如:南京大学核心期刊、湖南大学国内刊物目录、湖北大学一级和重要学术期刊目录等。

由于期刊是发表科研成果的主要园地,因此期刊的级别涉及期刊管理、编辑、作者的评奖、入选、职称、晋级等很多方面,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对期刊级别的划分,比上文提到的要复杂得多。如某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中涉及期刊等级就有如下多种提法:

(1)省级以上刊物

(2)国内外专业学术刊物

(3)国内外学术刊物

(4)省级以上学术刊物

(5)省级刊物

(6)部级报刊杂志。

目前国内认定过期刊等级的比较的学术机构有:

(1)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2)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共同研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

(3)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主办的全国高等学校社科学报评奖。

(4)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北京大学图书馆研究确定的《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科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5)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

(6)各重点大学研制的期刊定级目录等。

学术期刊分类如下:

学术期刊:科技核心期刊(统计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CSSCI、CSCD、双核心期刊。

学术期刊

学术期刊(英语:academic journal)是一种经过同行评审的期刊,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文章通常涉及特定的学科。学术期刊展示了研究领域的成果,并起到了公示的作用,其内容主要以原创研究、综述文章、书评等形式的文章为主。

为严格学术期刊出版资质,优化学术期刊出版环境,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根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 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开展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的通知》,总局组织开展了学术期刊认定工作。

经过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期刊主管单位初审上报,总局组织有关专家严格审定,确定了第一批认定学术期刊名单,现予以公示。

内容分类

哲学,语言学,文学,历史学,考古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民族学,新闻学与传播学,图书档案、情报与文献学、教育学、统计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出版类别有:综合性社科期刊,专业性人文期刊,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

中国期刊方阵

以全国现有8135种期刊为基数,按10%—15%的比例选取社会效益。通过各省(区、市)和中央部委评比推荐产生。

百种重点科技期刊。

此类期刊约100种左右。

即高知名度、高学术水平的期刊。此类期刊约50种左右。

建设“中国期刊方阵”的运作步骤采取分级负责的形式,各省的“双效”期刊由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比例推荐,入选期刊必须是省、部级以上优秀期刊,或有希望成为优秀期刊者“双高”期刊由新闻出版总署、科技部确定。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建设‘中国期刊方阵’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由科技部负责组织的科技期刊的推荐评选工作已经结束。科技部于日前公布了评选结果,共评出716种科技期刊进入“中国期刊方阵”,高校期刊入选113种。

其中,高知名度、高学术水平期刊(双高期刊)40种,高校占7种;国家期刊奖、国家期刊提名奖期刊(双奖期刊)58种,高校占3种;百种重点社科期刊、百种重点科技期刊(双百期刊)122种,高校占18种;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好的期刊(双效期刊)496种,高校占85种。《河海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入选“双效期刊”。

网站

学术期刊网站是指提供学术期刊信息检索的期刊查询平台,按地区和期刊分类对期刊进行了收录,提供期刊简介、期刊基本信息、期刊目录、投稿须知、期刊订阅、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查询。

政府认定是一种最权威的认定方式,因为政府可将其对期刊级别的认定纳入政策文件中,如职称评审科研评奖等。国家尚没有一种从质量、学术、技术水平等方面综合为期刊定级的规定,也没有统一的期刊定级表,但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许多文件中都有涉及期刊定级的内容,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1995年3月颁布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上文提到的职称文件中的规定都是政府对期刊级别的抽象认定,由于政府文件具有政策性和强制性,涉及面广,因而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性。政府认定还有另一种方式,即政府组织的评奖。评奖在广义上也可看作是一种级别认定,如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的国家期刊奖的评选,第一、二届百种重要社科期刊的评选,由省级出版管理机构组织的评选都属此类。 政府的认定具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而学术机构的认定则具有多样性和专业化的特点。学术机构的认定对社会虽无强制性,但通过媒体的宣传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社会产生影响,从而达到社会部分认可或全部认可的效果。学术机构认定期刊级别的权威性主要来自学术机构的权威性和它所采用的科学的认定方法。

法理学论文期刊发表

研究生都要求核心吧,普刊太简单了。问下老师或学长学姐就知道啦

我不知道你是什么专业的,各个专业的要求不同,你最好问你们导师,以法学为例,法理学的就要求核心期刊,另外,有要求一般刊物的,还有没有要求必须发表的,所以,这个依专业而定。

政治理论课教学部现有专、兼职教师8人,其中副教授4人,讲师3人,助教1人。主要承担学院在校生《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近现代史纲要》、《警察伦理学》、《形式与政策》等课程的教学任务。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理论教学部从学院的教学实际出发,围绕教书育人这个中心,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贴近生活、贴近学生,采用教学互动、课堂辩论、知识竞赛等方式,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充分发挥了“两课”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在教学、科研和实践等工作方面齐头并进,取得了优异的成绩。2003-2005年连续三年被评为学院先进集体,一名教师连续六年被评为优秀教师和优秀授课教师;组织编写出版了《公安干警职业道德》、《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原理论》、《形势政策素质教育热点问题》等教材,编写印制了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训练试题,先后在《公安研究》、《卫生职业教育》、《兰州学刊》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张苏云同志撰写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一脉相承”的辩证关系》一文,荣获中国政策研究会“科学发展观的忠实实践者”征文活动二等奖;2002年11月,指导学生参加甘肃省大学生“看成就、颂党绩”演讲比赛中一名学生荣获第一名,两名学生荣获优秀奖。2005年4月指导学生参加甘肃省大学生“弘扬民族精神”演讲比赛中一名学生荣获第三名,两名学生荣获优秀奖。2004年参加甘肃省直机关“爱国主义知识电视大奖赛”比赛中有理论部教师参加组成的代表队荣获竞赛第三名。基础课教学部现有专职教师11人,其中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2人,初级职称6人。同时,外聘兼职教师10余人。 基础课教学部承担学院《大学语文》、《公安秘书学》、《公安文书写作》、《公安实用英语》、《犯罪心理学》、《社会学》、《演讲与口才》、《逻辑学》、《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等课程的教学任务。此外,还承担各级各类公安民警培训班的基础课教学任务,以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函授班和公安自考本科的教学任务。基础课教学部在完成繁重教学任务的同时,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先后对《大学语文》、《公安秘书学》等课程进行尝试性改革,编写有《公安应用写作》、《新编公安应用写作》、《大学人文导读》、《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等10余部教材,其中《新编公安应用写作》获得第三届全国公安系统优秀教材优秀奖;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论甘肃公安民警素质》一文获得中国公安系统征文二等奖;承担公安部软科学研究项目一项。同时还开展犯罪心理测试研究,并经常帮助基层公安机关进行实案测试,有力地促进了学院与实战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业余时间部分教师还指导学生编发校报《警苑》,指导学生参加甘肃省普通话及英语演讲比赛,多次获得一等奖,并有学生荣获普通话形象大使称号。法律教学部现有教师11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4人,讲师2人,助讲4人。其中研究生学历5人,本科学历6人。 法律教学部不仅承担学院的宪法、法理学、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课程以及各级各类公安民警培训班法律法规的教学任务,还担负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函授班及公安自考本科的授课任务。法律教学部深入开展教学研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教研成果,组织编写和参编教材10余部。其中《经济犯罪的构成与认定》和《经济犯罪侦查与实务》分别获得甘肃省高校社科二、三等奖,在各类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并多次受到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表彰奖励。侦查系现有专职教师11人,其中副教授3人,讲师8人。主要承担学院在校生刑事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禁毒等三个专业的《侦查总论》、《犯罪现场勘查》、《经济犯罪侦查》、《毒品犯罪侦查》、《侦查讯问》、《侦查业务综合模拟演练》、《金融犯罪案件侦查》、《涉税犯罪案件侦查》、《司法会计学》、《禁毒法制》、《毒品案件侦查》、《毒品犯罪预防与控制》等课程的教学任务。侦查系顺应刑侦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结合经济犯罪的新动向和毒品犯罪在甘肃省比较猖獗的实际,遵循警察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紧紧围绕培养目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公安实践,采取案例、模拟、互动等教学方法和“三贴近”(贴近实践、贴近学生、贴近一线)的实训方式,加强和改进了专业课的教学,达到了较好的效果。侦查系在狠抓教学和系部建设的同时,实施教学、科研和实践齐头并进方略,先后组织编写、参编并出版了《侦查讯问实训教程》、《经济犯罪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实务》、《刑事技术教程实验指导》、《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等5部教材,在《兰州大学学报》、《高等理科教育》、《中国刑事警察》、《卫生职业教育》、《中国刑警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新疆公安专科学校学报》、《贵州警察职业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有5名教师被评为学院优秀教师和优秀课教师。警体课教学部现有专职教师10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4人,讲师3人,助教2人。 警体课教学部主要承担在校生和甘肃省公安机关各级各类培训班的《擒拿格斗》、《手枪射击》、《警察查缉战术》、《警务实战技能与体能》课的教学与训练,负责组织全院群众性体育活动和各种竞赛活动。警体课教学部在加强学生和在职民警警务实战技能训练方面作出了卓有成效的成绩,先后被中国前卫体协授予“群众体育先进集体”,被甘肃省公安厅授予“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大练兵先进集体”。1人被中国前卫体协评为“群众体育先进个人”,2人分别被国家体育总局和甘肃省教育厅授予“全国优秀裁判员”和“优秀教练员”称号,1人被甘肃省体育局评为“全省体育先进个人”,6人被甘肃省公安厅评为全省优秀教官,5人被评为学院优秀教师。在严谨教学与训练的同时,警体部积极鼓励和督促教师进行教学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先后出版了《警用手枪射击实用教程》、《警察查缉战术指导与训练》、《中国警察擒敌制胜技术》、《警察徒手制胜术》、《人民警察查缉战术实战技能演练》等教材,出版了《警察缉捕防暴技术》系列光碟5盒10张。其中黄肃扬教授主编的《警用手枪射击实用教程》和张飞虎副教授撰写的《出奇制胜》、《以巧制胜》等系列文章分别荣获2003年甘肃省职业教育优秀教材和优秀科研成果奖。有30多篇论文分别发表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兰州大学学报》等各级学报、杂志、论文集上,其中有5篇获得优秀论文奖。治安管理系现有教师13人,其中副教授4人,助讲1人,另有客座教授2人。现开办有治安管理、治安管理(特警方向)、道路交通管理等3个专业,建有模拟派出所、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4个实践教学实验室。 治安系在教学当中突出实践教学活动,紧密结合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专业课程学习与公安实战的实际,设计各个时段的教学内容,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贴近实战的实践性教学体系,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得到了公安部、甘肃省公安厅和学院的奖励,数名教师被评为“全国公安系统优秀教师”、“全国公安机关教育训练个人”、学院的“优秀教师”和“优秀课教师”等。在《公安研究》、《公安大学学报》、《兰州大学学报》等各级学报、杂志、论文集上发表专业论文60余篇,其中20余篇获优秀论文科研奖。其中,李骥副教授撰写的《浅谈模拟派出所教学》荣获2003年甘肃省职业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社会治安特点及对策》荣获荣获中国警察学会主办“西部大开发与公安工作理论研讨会”优秀三等奖。主编、参编各类专业教材15部,其中李骥副教授主编的《公安派出所简明教程》荣获2003年甘肃省职业教育教材优秀成果2等奖,《公安民警中级培训教材简明教程》、《治安管理简明教程》、《公安派出所工作简明教程》等教材被定为甘肃省公安机关岗位练兵教材。公安技术系现有专兼职教师9名,其中副教授3人,讲师6人,建有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图像技术、理化检验、法医、物证技术等5个实验室,配备了先进的多波段光源、文件检验仪、图像处理系统、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红外紫外照相系统等教学实验仪器,主要承担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公安图像技术、理化检验和法医学等课程的教学任务。2001年9月,经甘肃省公安厅批准,成立了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展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并为基层公安机关提供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公安技术系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教学、科研与办案相结合,在努力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的同时,积极为公安工作服务。发表了《“五四”式手枪射击点推断方法研究》、《枪支上汗液手印“520”胶显现过渡的处置》、《计算机指纹输入中取指框的运用》、《套模签名案件的检验》等多篇科研论文,接受甘肃省基层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各类案件近百起,既解决了基层的技术难题,也锻炼了教师,有力地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警察管理系现有专兼职教师7名,其中教授1名,副教授3名,讲师3名,主要承担《公安管理》、《公安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组织行为学》、《监狱管理》、《公安决策学》、《行政管理》等课程的教学任务。 2003年,按照学院的安排部署,在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警察管理系以公务员考试为工作的突破口,对公务员考试的有关课程教学率先进行了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近三年的甘肃省公务员招警考试中,学院学生《公安基础知识》课的考试成绩始终名列前茅,得到了学院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为了充分体现警察高职教育特色,以科研促教学,警察管理系教师主持完成了省级课题2项,申报部级课题3项,院级课题2项,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国德育》、《中国科教博览杂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兰州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60余篇。其中,《警察院校学生政治思想教育的心理障碍及排除》一文获甘肃省教育厅颁发的教学成果三等奖。另有10篇论文在“三北”会议、甘肃哲学年会、甘肃警学会等会议上获奖。计算机系现有教师5人,其中副教授3人,助讲2人,承担着全院各类计算机课程的教学任务及学院校园网络的建设、维护及服务工作。 在2003年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甘肃考区)一级考试中,学院学生取得了总体合格率为的突出成绩;在2004年“甘肃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FP)”考试中获专科组第一名,并荣获全省计算机竞赛“神速杯”一等奖;在2005年甘肃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竞赛(专科一级组)获团体总分第一名,其优秀率、良好率、通过率均为第一。计算机系建成了校园网,并开通了公安网和互联网,为实现校园信息数字化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在日常教学工作中,教师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意识,以优质的服务完成了全院办公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使设备发挥了最大效益。全系教师共主编、参编计算机教材5部,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在教学改革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要保持良好的心态论文发表能力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对于很多同学来说,博士期间第一次发表论文,可能会遭遇四处碰壁的经历。其实我们的很多老师,早年都有类似的经历。要知道现在各个高校对于博士生都有发表的要求,少的2篇,多的有3-4篇的,发表的竞争压力相当大。更何况各大刊物、尤其是CLSCI刊文的主体是各大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教授、副教授、讲师,留给博士生们的版面并不宽裕。有时候你可能会很不服气,我的论文写得这么好,不比已经发表出来的差,编辑怎么就不用。有的时候,幸运地过了初审,经过了几次外审和返修,最后还是没有被录用,难免心浮气躁、愤愤难平。但从旁观者的角度看,这其实是很正常的现象。为什么?任何行业都有它的积淀成本问题,入行久者积淀的成本自然更丰厚。作为刚入行的年轻人,博士生的积淀成本基本为零,学术能力尚未得到认可。发表论文的过程其实就是霍奈特所讲的“为承认而斗争”的过程,要得到刊物和学界的认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以后随着发表越来越多,你就会感觉越来越顺畅,这是因为你的积淀成本越来越多。所以,同一篇差不多的论文,名教授能发《法学研究》,而现在的你只能发《法治研究》,因为他站在了比你更高的起点之上。更何况现在很多刊物也有各种评价指标,其中有一项就是引用率。可以想一想,同一篇文章,你写的和名教授写的,引用率能一样么?所以,在最初开始投稿的时候,一定要有这样的准备,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和面对挫折不气馁的毅力。认真对待每一次投稿和每一次修改,如果在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之后依然没有被录用,那就换一个杂志再投。这个过程并非是一个纯粹浪费时间的过程,因为在上一个杂志的初审、外审和修改过程中,你会发现一些以前没有注意的问题,会进行完善再投给下一个杂志。你的论文质量会越来越高,相应地,“中标率”也会越来越大。二、要对研究和发表作整体规划研究和发表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发表不纯粹是为了完成培养计划的要求,更主要是作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只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博士期间所发表的论文都应该是最终的博士毕业论文的组成部分。为此,要尽早确定博士期间的研究主题。我们知道,写博士申请和面试时候的一个重头戏就是关于你在博士期间的研究计划。但我们有一些博士并没有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很多博士写的是一个计划,博士期间由于接触到了新的材料,会更换计划,甚至到了临近动笔写博士论文又换了。其实对于真正有创新的研究来说,三四年时间并不长:如果你想要做的主题已经有比较多的资料了,那么你阅读消化这些资料就要花费不短的时间,而要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创新则更难;如果你要做的主题比较新,那么搜集资料本身就比较困难,可能需要你利用联培等机会去国外搜集,有的可能还需要进行调研,这都会花费不少时间。所以,时间是很宝贵的。怎么办?在攻读博士之初,就要非常认真地对待自己的研究计划,结合自己的前期积累、研究兴趣和对自身能力的估计确定研究主题,没有重大原因不要随意更改。研究过程中困难一定会有,任何一个主题——成熟的也好、不成熟的也好——都会在具体写作时遇到各种问题,但不能因此就放弃。另外,如果你是硕士毕业生应届来读博的,那么其实从硕士期间有了读博意愿时起,就应该及早确立读博时的研究主题,最好要使得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的研究主题有连续性,使得硕士和博士期间成为一个整体。说实话,能在6-7年时间里真正对一个主题有深入的研究,且成为这一主题上的专家,就已经很了不起了。三、要事先了解不同刊物的风格和倾向每一个刊物的风格和倾向是不同的,所以“聪明的”投稿应当有一定的针对性,以提高成功率。王人博老师曾在一个著名的演讲中对比过《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等刊物的风格,比如《法学研究》会比较倾向于刊发“精耕细作”型的教义学色彩较浓的论文,《政法论坛》则会比较倾向于刊发思辨型和基础研究的论文。但这两个刊物很少刊发对于国外制度和学说纯粹介绍比较的论文,但《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中外法学》则对这类论文比较青睐。再比如说《中外法学》对比篇幅的要求会比较宽松,而像《法学》这样倾向于“短、平、快”风格和实践问题导向的刊物则一般会要求篇幅短些。另外,也要了解不同刊物的分工和栏目设置。例如,《当代法学》和《法制与社会发展》都是吉林大学办的刊物,但有分工:《法制与社会发展》是由法学理论研究中心办的,主要刊发法理学和法史学的论文(偶然也有部门法学的,特别是部门法理学的),而《当代法学》则一般不发法理学的论文。另外,《法制与社会发展》设有专门的西方法哲学栏目(这在国内期刊中十分罕见),《法律科学》设有法律文化栏目,如果博士生们做的是相关的研究,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投稿。要了解刊物的这些信息,渠道有三个:一个是去看刊物的网站,一个是去查看比较最近几期的刊物,另一个就是向有经验者求教。四、要形成和保持良好的人际沟通了解一个人需要过程,而与编辑的良好沟通也是很重要的。经历了最开始的困顿,如果与编辑建立起了良好的沟通渠道,那么以后就会变得比较顺利。除了在投稿过程中与编辑的沟通外,适当参加专业学术活动也是一个渠道。人民大学的一位知名教授就曾说过,他人生的第一篇《法学研究》就是因为一次会议他做了主题发言,下来后编辑直接向他约的稿。笔者也有过类似的经历。论文是写给人看的,在公开的学术场合发表自己的论文观点,有时也有助于转化为纸质媒介。当然,这不是鼓励博士生们去“混圈子”,不作区分地到处参加各种会议不仅会耗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也会因为对不熟悉的主题发表的意见不专业反而会起到反效果。要有所选择,选择自己较为熟悉的主题的会议。除了编辑外,也要与自己的导师保持良好的沟通,随时汇报自己的研究进度和写作状况。导师不仅可以给出专业的指导,而且由于拥有更大的积淀成本,可以给出针对本专业的投稿建议,甚至推荐投稿。法学论文不像自然科学的论文那样有通讯作者,有的期刊甚至不鼓励合作发表,但导师的推荐有时也很重要。不要怕麻烦导师,导师就是用来麻烦的——当然,前提是你的论文质量过关,否则会影响你导师本人的信誉度。即便无法推荐,导师的经验也毕竟比你更丰富。最后,还是要多写多投。写得多,投得多,摸清楚了路径,成功率自然就会上来。尤其是要多写,这个别人没法帮你。目前大多数高校(包括中国政法大学)规定,法学博士毕业发表论文的要求是2篇,我们有很多博士生也都仅以此为目标。但是鉴于很多博士生以后都要去高校或科研机构,而现在教职和科研岗位竞争的激烈程度,多发表肯定有竞争力。更何况有一些高校(特别是理工类为主的高校)直接规定了比较高的起聘条件。有一次,隔壁一家高校法学院领导来我们法学院调研,谈及他们法理学专业缺岗2名教师,但起聘条件是4篇核刊(或者3篇做博士后),问法大有没有人。但遗憾的是,下来一问,所有预计当年毕业的法理学专业博士都只有2篇。Publishorperish(不发表,就死亡),尽管有点危言耸听,但也不乏是当下博士生涯的写照。发表不能决定一切,但却可以决定你能不能找到教职,从而还有机会去继续你作为学者的生活——除非你不想干这行了。

非法期刊处理办法

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都属非法出版行为。对于非法出版行为的认定和识别,有着法律规定。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菲方经营罪中非法出版行为的相关 法律知识 。 非法出版行为是的认定 一、非法经营罪之非法出版行为的认定 关于非法出版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两种涉及非法出版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一是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二是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前者为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后者为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司法解释颁行前,有学者认为对盗版以外的所有情节严重的程序违法的非法出版行为,均宜按非法经营罪论处。这种观点是较为中肯的。但解释严格规定,对于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需情节特别严重方构成犯罪。 因此,对于第二种情形即出版程序违法出版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加重构成,值得思考。我们倾向于这种行为只存在基本构成。针对出版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与他人事前通谋出售、出租或非法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解释规定此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司法解释对非法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做出了明确规定: (1)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条件的相异标准。单位非法出版行为规模大、危害严重,解释规定单位较自然人非法出版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更高数额标准。 (2)定罪条件中数额与情节并重。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犯,以数额为定时因素的重要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因此数额、数量接近起点但存在特定情形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3)定罪数额适应犯罪情型的多元化。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存在非法经营仍未能赢利甚至亏本、破产者,数额标准上采违法所得数额与经营数额择一方式。只要两种数额之一达到定罪条件即构成犯罪。 (4)计量 方法 多元化和富操作性。鉴于一些案件中无法计量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解释规定了其他计量办法(如报纸按份、期刊按本、图书按册、音像出版物按张)。 (5)定罪条件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 解释既规定一定的数额幅度,又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法定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些数额和数量的规定为认定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构成非法经营罪拟订了准确的标准。对于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司法解释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从严把握。 二、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看来,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行为的定罪标准。司法解释未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做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我以为应按照数额与情节相结合、以数额为主的定罪标准把握“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参照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加重构成的标准从严把握。 二是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行为的罪数问题。严格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行为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是:实施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行为构成相应犯罪,却可能同样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而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种情形当为想象竞合犯。 司法解释舍繁就简,回避了本应在罪数形态中研究的问题,将问题过于简单化。而且,这样可能会导致法律漏洞,即实施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行为不能构成相应犯罪,却可能同样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而构成非法经营的情形无法处理。对于这种状况,在现行司法解释下无法得到解决,只能严格按照解释的规定办理。 非法出版物的特征 1.出版者不具备法定的资格。 2.未经批准在社会上公开发行。 3.出版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出版物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非法出版物的分类 1.根据非法出版物的不同载体特征,可以将非法出版物分成三种: (1)印刷型非法出版物。 (2)非法音像出版物。 (3)非法电子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的主要类型 (1)伪称根本上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2)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4)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出版单位名或署非出版单位名的出版物。 (5)承印者、承制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7)其他非法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8)冒用、盗用海外、港澳台等地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9)缺少或伪造书号、刊号、书刊条码、SID等印制的出版物。 (10)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印制的出版物。 (11)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方式出版的出版物 (12)海外、港澳台地区出版单位或其在中国大陆的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的出版物。 (13)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的出版物。 (14)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或走私的出版物。 (15)内容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夹杂淫秽、色情内容,或宣扬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即使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上述出版物,也是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的识别方法 (一)查看封面、插图和 广告 新闻出版署规定严禁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画招揽读者,而黄色书刊的封面大多刊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等刺激性画面;非法刊物往往在封面上标出挑逗性目录,或者以目录代替刊名,或目录的字体大于刊名;有的刊物的期、卷号有意搞得模糊不清,以便长期销售。一般非法刊物的插图往往印有色情、淫秽、恐怖、凶杀等画面。 (二)查看版权页 一看版权页的版本记录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著录是否准确、完整。1991年9月以后出版的图书,版权页(或扉页上)未印出版社重新登记证号的,一般均为非法出版物。二看是否盗用社名。非法出版物的版本记录,往往盗用边疆省(区)出版社或已撤销出版社的名义,甚至编造出版单位名称。三看是否标明印刷单位。合法出版物的印刷单位一般均为省级定点印刷厂家,非法出版物往往不标明印刷单位,或标以非定点的乡镇印刷厂甚至是地下印刷厂。四看总发行(总经销)单位是否含糊不清。有的非法出版物只含混标注"新华书店发行",究竟是哪家新华书店,不明确标出。合法刊物一般以某个邮局为总发行单位,而非法刊物则不标出邮局发行字样。 (三)查看标准书号,就是核对标准书号的编制、排列是否符合规定,其出版者前缀或地区报刊代号是否有误,校验码是否正确,图书分类号与该出版物的内容是否相符,书号数码有无过多、过少或编码错误等。 (四)查看书刊征订发行 委托书 。新闻出版署规定,出版单位委托批发企业进行书刊征订发行,必须使用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的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因此零售书店对上门征订推销的批发商家,先要查看其推销的图书有无出版单位签发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一般应视为非法经营活动。 (五)查看新书征订单。非法出版物的兜售者一般是采用单页订单形式散发和征求订数,而不使用出版社和批发企业如新华书店发行所、发货店编印的新书征订单或书报目录。同时,还应查看核对印发征订单的书店是否具有总发行、总经销或二级批发的批发许可证,其发货 渠道 是否合法,图书的定价是否合理,发货折扣是否符合常规。 (六)查看图书的纸质及印装质量。很多盗版书的封面色彩艳丽,有的甚至还印有防伪标记,很难与盗版混为一谈。但如果认真看一下图书正文的页面,就会发现破绽:一是纸张发黄发脆、手感粗糙;二是印刷质量低劣、版心不正、错别字多,透印、粘脏现象普遍,油墨着色时深时浅;三是装订质量很差,折页不正,刀花、短页、连刀页较多;由于订口不牢,有些书的封面与整个书瓤可能分离、脱落。 (七)查看卖书人及售价。盗版书一般不登正规书店的店堂,因为这样易被查抄,卖盗版书、盗版光盘的人,大多数是推小车、提布袋、摆地摊、叫卖兜售的不具合法经营资格的游商小贩。由于盗版书从纸张、排版到印刷,成本很低,既不付稿酬又逃避税收,因此兜售者往往以低于标价二三倍的价钱出手,地摊上那些对折出售的新书,大多是盗版书。 猜你喜欢: 1. 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如何认定 2. 相亲婚行为的刑事认定与处罚 3. 关于媒人收取“说媒费”的行为认定 4. 巨奖销售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5. 非法出版行为是如何认定

按情节处罚呗。不能一概就从重处罚吧。

公司有违法行为的,劳动者是可以举报的,举报的方式可以写举报信也可以是在网上举报甚至是亲自到相关部门举报,要是用人单位涉及到偷税漏税方面的问题的话可以到税务部门举报,要是涉及到侵害员工福利待遇问题的可以到劳动部门举报,而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就要到公安机关举报。需要注意的是举报的期限是有两年的,要是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部门将不会再查处。

发错区了,给你回答的也是粘的。别费劲了。

法学期刊黑刊

《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关于法学类期刊黑名单,具体的要以自己所在学校公布的为准,各学校对黑名单评判的标准不同,所以黑名单期刊也会不同。不过以华东政法大学公布的法学类期刊黑名单为例,查到的有《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经济》、《楚天法治》。对于期刊黑名单也会有进行更新,要以当时学校最新公布的法学类期刊黑名单为准。

法学三大黑刊是指: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经济与社会。

《法制博览》在法学圈儿是著名垃圾期刊,和《法制与社会》、《经济与社会》一起被戏称为“法制三大刊”。而这些期刊被拉黑的原因是,法律刊物总数实在太少了,而且很多都是核心或非学术期刊。

其他:法学是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法学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该专业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擅自出版既无正式刊号又无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非法刊物。法学三大黑刊是指: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经济与社会。我国比较权威的法学期刊有:《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并主办的综合性社会科学期刊,1980年1月创刊,系月刊。主要发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最新和最重要的学术研究成果。

不是《楚天法治》是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综合性法制类权威理论期刊。不是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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