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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伦理问题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1 23:06:25

网络犯罪伦理问题研究论文

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作文吧,尤其是应用极其广泛的议论文,议论文的语言讲究抽象性、概括性和严密性,表达要求准确、鲜明。那么大家知道优秀的议论文是怎么写的吗?以下是我整理的2022浅谈网络暴力议论文(精选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正值花样年华,却选择从桥上一跃而下结束生命。高中女生琪琪该是以如何绝望心死的态度去面对自己的人生,才会做出这样的举动啊!我想是因为店家仅凭怀疑就不计后果求人肉搜索推了你一把;我想是因为网友仅凭一面之辞实施网络暴力推了你一把;我想是因为同学仅凭网络信息妄加评论推了你一把,而你对生命不负责的态度最终将你推至冰冷的河水中。

事件尘埃落定,我们该痛定思痛,该如何伸手拉住更多像琪琪一样的“你”才是应该讨论的重点。

提高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可以伸手拉住你。因为现代社会的通信技术发展,人情观念越发淡薄,人们更趋向于用电子监控视听设备的“眼睛”观察一个人,也不愿意用心灵的眼睛去相信一个人。因为怀疑便将监控画面散步网络求人肉搜索,店家丢失商物的痛心愤怒可以理解,但为什么要采取这样不合理乃至偏激的手段?为何不选择去公安机关报案,而是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寻找你怀疑的所谓“罪犯”?说到底,还是因为商家不愿信任人,做事不虑后果。与其说是商家迫切找到失物去向的心理,倒不如说是商家的趋利心理,即想提升店面知名度博取同情关注眼球,便硬生生地在女孩的身上施加巨大的推力导致悲剧。

提高明辨是非的眼力可以伸手拉住你。不得而知,推波助澜的网友们更多是抱着“围观看热闹”的心态去对待这件事。他们往往喜爱听信一面之词和所谓受害者的哭泣,以瞬间涌上的热血和冲动进行“暴力行为”。试想,如果他们能冷静头脑后再去采取行动,理清来龙去脉时寻求有力证据证明琪琪是盗窃者再加以指责评论,琪琪的心理压力就不会重到产生轻生的念头。再试想,如果有关机构能完善相关制度法规,使人肉搜索这种不合理的行为得到改善或禁止,琪琪身上所发生的悲剧不会上演。我们就能伸出有力的手拉住你,不会任由网络暴民推动你走向不复之地。

鉴定对生命负责任的态度可以伸手拉住你。假若能放平心态寻求合理途径证明自身清白,而非选择自杀来逃避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不公。假使无论发生面对任何变故,都不以结束生命作为代价解决,那么你就不会纵身跃入河中,而会考虑其他更多途径来验明自身“清白”。或许,你就不会过早的结束珍贵的生命时光。

有太多太多的人和事可以伸手拉住你,哪怕中间的任何一个环节产生理性的思维和举动,都足以拉住你走向自杀的脚步。生命是厚重不可怀疑的存在,请理性对待网络传言,理性对待生命和自己的选择。不想再看见这样的悲剧产生,希望我们都能伸出有力的手拉住更多的“你”!

逝者已往,愿生者默哀。

高中女生琪琪因不堪网友和身边同学朋友的指指点点,选择了结束自己生命这一极端手段为她涉嫌偷窃服装而被店主求人肉搜索这一事件画上了句点。大好的青春年华,就这么被网络暴力吞噬,让人不禁扼腕叹息。孔子曾说“苛政猛于虎”,我认为现如今网络暴力的危害比苛政更甚,因为它不仅导致人们的生活下降,更使得精神上难以得到安全感。

“琪琪事件”里,我看到了网络暴力正伸出魔爪来腐蚀人们的心灵,若不及时制止,便会导致公民意识淡化及权利与义务统一意识的削弱,那所谓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将会成为一纸空文。网民的帮助让店主对琪琪的个人信息了如指掌,若琪琪果真偷窃店内服装也算是出了一口恶气,但片面的去顾及店主的感受往往就会忽视当事人琪琪的感受。因为琪琪也是一个家庭的成员,琪琪的逝去也会造成这个家庭的破碎。这些暂且不论,按理说店主只是怀疑琪琪偷窃服装,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琪琪就是小偷。店主将琪琪照片发到网上,引发了网民的人肉搜索,侵犯了琪琪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悲剧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原本这只是一场误会,也许只要双方解释一下就会误会消除,彼此相安无事,可事实并不总是如此。有人说店主将琪琪照片发到网上使琪琪声誉受损是造成琪琪结束自己生命的原因,但我认为网络暴力才是这起事件的幕后黑手。网络暴力必然不会凭空产生,而是人民的创造,更深一步的说,是人们道德感的缺失和法制观念的淡薄才让网络暴力有了滋生的空间。比起社会上的其他暴力现象,网络暴力的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对当事人的打击大等等特点真是让人胆战心惊。

“琪琪事件”也让我想到了一个事件:“贾君鹏事件”。当初一句“贾君鹏,你妈喊你回家吃饭”红遍大江南北。网民们纷纷对“贾君鹏”进行人肉搜索,并将其个人信息在网上公布。原本贾君鹏只是一个小白领,只想过平常人的生活,可个人信息在网上曝光后,无论何时他都会遭到记者的围追堵截,这给他生活上和精神上都造成了极大压力,最终住进了精神病院。

所以,网络暴力只会带来不好的结果,如果任其发展下去,社会上总会出现第二个琪琪,第二个贾君鹏,更多的人会因遭受网络暴力而痛苦。只有自觉抵制网络暴力,还网络一个安全、纯洁的环境,才能使人民群众过得更加舒心。这不仅是对政府说的,更是对我们自己说的。

不轻易评论我们不知道的事情,因为我们看到的不一定是真相的全部;不随便把别人说得那么糟糕,因为我们自己做的也并没有多好。—题记

网络,如今已遍布我们的生活,已成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近几年有一股“洪流”在网络上盛行,几乎所到之处无人涉足,即使触碰,也会被怼的遍体鳞伤,体无完肤。那股“洪流”还有一个“响亮”的名字——键盘侠。他们凭借着手速和犀利著称,想必有人已经知道这是什么了吧?

暂且抛开正文,我先说一段前段时间我刚看到的视频。视频中,节目组随机招募了二十个路人,让他们戴上面具,模拟网络暴力施暴者,对嘉宾进行第一印象评论。出场的嘉宾有三个,且打扮个性十分鲜明。节目开始,让嘉宾先简单介绍自己,随后,二十个观众开始对嘉宾肆意评价,短短几分钟的时间,屏幕上出现了无数个嘲讽不屑甚至是侮辱性的词汇。

三个嘉宾转身看到评论,情绪都十分不稳,嘉宾三甚至直接崩溃,泪目离开现场。他们前期完全没想到别人会这样看待自己,虽然都已经做足了心理准备,但是看到这样的言论完全是懵的,已经严重超过了心理负荷。

后期这三名嘉宾在接受采访时,他们表示,当时很难受,就像刀子扎在心上一样,也许这些对别人来说,只是几个字,但当事人却需要用很长的时间去消化那些言论。

视频虽然简短,但是感悟颇深。网络暴力看似离得我们很远,但是我们错了,其实网络暴力就在我们身边,我姐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我姐之前玩微信遇到一个同城小哥哥,没想到那人却是披着羊皮的狼,看似优秀其实是一渣男,只会玩弄感情的渣。我姐的感情被他玩弄,被他甩,他却蹬鼻子上脸,各种恐吓和骚扰,本以为离他远远的就可以安宁,但他却越做越过分,把我姐的照片传至网络,还有各种变相的扭曲事实,才短短几分钟,下面就有几万条评论辱骂我姐,并且一条比一条犀利,全都是针对我姐的。我看着评论,不禁心头有一股怒火迟迟难平,但是有什么办法呢?下面几万个人,发一句评论半分钟就可以被淹没的无影无踪,只能忍气吞声的受着,那段时间我姐的情绪真的是差透了,可恶......

其实网络暴力的例子还有很多,在此就不一一列举。网络暴力就在我们身边,之所以网络暴力施暴者如此猖狂,就是利用了网络世界上最大的bug——未实名制登录。现在各大软件都有了第三方软件登录的功能,这更是给了网络暴力施暴者留有可乘之机。他们完全可以不绑定手机号,直接应用软件,然后怼的差不多了就注销账号,扬长而去。

这看似简单的一个动作,但对于网络暴力受害者来说无疑是用利刀深深地扎在心上,虽然时间冲淡一切,但是永远都冲不淡网络暴力受害者心中的疼痛,网络暴力留下的伤疤是永久的,这可能会让受害者疼痛一生,这可能会让受害者走上绝路......

网络暴力施暴者们,喷子们,停手吧,不要把伤疤深深地刻在别人心上,不要让疼痛伴随别人一生,不要因为你一句不经意间的话语毁了别人的青春!

正值花季雨季的青春年华,琪琪却选择以跳楼的方式结束生命,是她对生命不负责?是因为店主通过网络定了她“莫须有”的罪名?还是因为网友们无情的人肉搜索?又或是因为同学轻信网络便加指点?我们来看看究竟是什么扼杀了一个正如夏花般绽放的生命。

首先,都说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但丁亦言:“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倘若不曾偷窃,管他网上是疾风骤雨还是雷电交加,只要问心无愧,君子只管坦荡荡!倘若确曾为之,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何苦就此轻生,选择死亡或许可以逃避一切,却无法从本质上解决问题,反而只在亲人心中留下无法痊愈的伤疤。

诚然,我们只是旁观者,不痛不痒地评价着当事人的做法,却无法感受其痛苦,那琪琪当时究竟身处何境才致使她毅然拿死神当挡箭牌?

一切的开始,从店主把怀疑琪琪的视频截图发上微博并请求人肉搜索说起。既然是“怀疑”也就是不确定,既然是不确定,凭什么“开启”网络的人肉搜索功能?君不知未经允许就有目的地发布他人照片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君不知当今网络无孔不入足以毁了一个花季少女?君不知网络暴力恐怖得足以把“白”的染成“黑”的?难道调查真相的方法就只有一种吗?难道店主不可以求助于相关机构或私底下找当事人调解吗?

当然,这件事也少不了成千上万的'网友的推波助澜,好奇心必然存在于每个人的身体里,但那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为了满足它而伤害他人。首先,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发起人肉搜索就应该马上扑上前去凑热闹吗?其次,如果真的认识当事人,给店主私信联系方式足矣,至于把他人的隐私也昭告天下吗?试想一下,如果网络上铺天盖地都是你的个人隐私,不会觉得生活中像有无数双眼睛盯着你看吗?你能活得畅快自在吗?

再者,作为同学,即已与琪琪相处有一段时间了,对其为人怎么也了解到个大概了吧?这时她最需要的就是身边人的支持,听她说说心里话,听她谈谈事件真相,再作进一步的举措,总比从一开始就因网络传言而在其背后暗暗指点来得要好吧!

究其原因,都是网络暴力惹的祸,无论是谁,都不应掀起或参与一场网络暴力,用强大的内心抵制网络暴力的侵害也是必要的,唯有如此,才能慢慢扼制网络暴力。请让人间多一份尊重与信任,少一些网络“误伤”和“误杀”!

陆丰望祥河桥上轻轻地纵身一跃,一个年轻的生命眨眼之间便从我们的面前消失了。生命的消逝令人惋惜,可生命消逝的原因更值得我们去关注,去反思。

一个不确定的指控,一场浩浩荡荡的人肉搜索如同滔天的巨浪,“轰”!一个生命在这漫无边际的网络暴力之海中被湮灭了。这一切事人们缺乏理性判断,头脑发热所导致的严重后果。生命的消逝给那些懵懂不清的人当头一棒,使人们清醒,这代价无疑是惨重的。

在这科技日新月异、网络信息泛滥的年代里,我们被信息包裹,这使我们混乱,迷失方向。因而我们需要保持清醒,才能找准前行的方向。“毒奶粉”、“毒大米”等动摇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食品安全问题瞬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于是关于各种食品的安全的信息在一夕间充斥满了我们的生活。网络上说某某知名企业生产的饮料含有工业明胶,人们便不约而同地唾弃它:报道中说国产奶粉质量不好,人们便对“国奶”敬而远之,纷纷追逐“洋奶”……总之,只要网络上、报告中说某某食品有问题,奉劝大家不要购买,人们便将其当成是至理名言,奉行到底,也不管其是否真实可靠。这样的人是愚蠢而悲哀的!愚蠢就在于面对流言的皮鞭,一鞭子下来也无暇思考,像耕地里的牛一般,指东便往东。指西便往西。而悲哀就在于,人之所以能位列动物之首,其前冠以高级的名号,就是因为人们能够思考,能对事物进行理性的判断。可为何在这能一语道破的流言面前我们却成了不会思考的单细胞生物。这多么可悲啊!

思想是最有利的武器,它能击倒漫天流言蜚语,带领人们迈向真理。末日流言在社会散布,激起民众阵阵恐慌,于是有人便创立邪教,借安抚人心、永保平安之名趁机敛财,煽动民众。但在邪教那妖言惑众的说辞中,我们政府保持了清醒的头脑,果断出击,粉碎了这颗危害社会的毒瘤。人们对末日言论理性思考,现如今末日期限已过,太阳照常升起,流言的身影在阳光下无所遁形。

面对流言,我们若能保持清醒,理性思考,我们就能理解“速成鸡”的存在是可以的,我们就会知道营养快线是安全的,我们就会明白国产奶粉是可以信赖的。

生命的消逝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若我们能及时理性对待,保持清醒,鲜活的生命就不会坠入无边的黑暗。

来吧!让我们保持清醒,理性思考,去撕破流言华丽的外衣,揭开谎言的假面,为我们的生活撑起一片理性的蓝天。

抬头仰望,蓝天依旧,白云依旧。

网络传播媒介影响了网民对事物的正确认知,易使人们不经思考便下结论,但为何网民的语言往往倾向于攻击,武断如何演变为“武力”,粗暴如何上升为暴力?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主体的心理机制便值得我们仔细分析。

社会心理学上将攻击行为定义为“意图伤害他人的身体行为或者言语行为。”网络语言暴力当属此范畴,而攻击行为的产生当有其相应的心理原因。心理学上对攻击行为的一个经典解释的便是挫折-攻击理论:挫折总会导致某种形式的攻击行为。“这里的挫折指的是,任何阻碍我们实现目标的事物。当我们达到一个目的的动机非常强烈,当我们预期满意的结果,却在行动过程中遇到阻碍时,挫折便产生了。”但是攻击的能量并非直接朝挫折源释放。我们学会克制直接的报复,特别当别人会对这种行为表示反对时。相反,我们会把我们的敌意转移到一些安全的目标上。 由此可以推论,当网民在现实生活中遇见上文所指的挫折时,这种挫折感所产生的攻击动机便促使人们在不需为自己言论负责的网上施以语言暴力。同时,中国传统文化又是讲求和谐一致,自我克制的集体主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看重与家人,同事的关系,隐忍克制一直是中国乃至儒家文化的特点。林语堂在《吾国吾民》中写道:“忍耐为中国人民之一大美德,中国人之忍耐,盖世无双,恰如中国的景泰蓝瓷器之独步全球。 中国人在现实生活中因“挫折”产生的攻击动机往往无处释放,而网上的匿名性,开放性正好为网民,为中国人提供了一个不用负责任的安全舆论空间,隐忍克制下的攻击动机终在网络上找到了发泄的途径。在“史上最毒后妈事件”中,网民对事件当事人进行疯狂的道德围剿,用极其恶毒的语言对其进行攻击,并发动人肉搜索导致所谓小慧的后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跪地喊冤,而最后事实证明所谓史上最毒后妈纯属人为炒作。但是在事件过程中,网民对小慧后妈进行的言语攻击,已然变成一个发泄心中私愤与郁积的途径。所以,我们可以把网民现实生活中的不如意归于我国网络语言暴力产生的一个原因。而这种不如意与挫折感在当下的社会中越来越普遍。

“在高速现代化的国家里,随着城市化程度和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他们对物质生活的可能的前景越来越敏感。但富裕群体只能较慢地扩展。因此,人们的期望与实际所得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这使得他们的挫折感变得更为强烈。” 这正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的特点,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是世界瞩目的事实,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差距等问题,下层民众中形成了一种被剥夺的心理感受。《小康》杂志的调查发现,影响人们“快乐”的最主要原因是“社会不公平,社会底层民众的愿望不能实现”以及“社会贫富收入差距悬殊导致的心理不平衡”。而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6年中国社会心态调查报告》中,“压力大”“不平衡”“安全感差”“满意度低”等,成为描述现阶段公众心态的最常用词汇。这些调查无不显示中国民众较为普遍且越加强烈的心理挫折感。

因而笔者认为,中国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过大,不公平不平等现象的大量发生促使民众挫折感加剧,攻击动机加强,因而将这种情绪大量释放到网络空间里,造成了越加严重的网络语言暴力现象。

网民的从众心理亦是网络语言暴力产生的助推器。从众—由于群体压力而引起的个体行为或信念的改变,即俗称的“随大流”。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即是沉默的螺旋理论在发挥效力。“大多数人力图避免因持有某种态度和信念而被孤立,因而在表达支配意见和不表达意见的人数增加的时候会放弃原有的想法和态度。选择与主导意见趋同。” 虽然网络是一个虚拟的公共空间,群体的压力不会像现实生活中那么明显和有力,但是,如果一旦语言与主流非理性情绪和暴力言论不一致,那么经常会引来大量言语的攻击。这会给异议者,或者说理性思维的持有者带来心理的不适。况且网络事件与网民的切身利益往往没有联系,网民通常不会为一个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的事件坚持己见而遭受语言暴力。同时如上文所分析,网络形成的公共领域,成为网民情绪的释放场,这种情绪化的非理性言论氛围,会影响虚拟空间中的其他参与者,激发他们的语言暴力倾向。当一群理性思维不占主导地位的人在一起讨论时,往往会受到情绪的感染,不自觉地融入这样的言论场中,形成集体无意识的施暴。所以网络事件中理性的声音往往会消弭,非理性的暴力语言大行其道。

网络暴力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直接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的新型的暴力行为。就形态而言,它多局限于舆论范围,主要以言语攻击、形象恶搞、隐私披露等形式呈现,并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不确定性。基于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网络空间往往聚集着非组织化、陌生化的群体,因此,在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一般很难确定具体行为主体。

(2)过程的易操作性。随着“复制”、“粘贴”等网络信息编辑技术的快速发展,任何掌握网络技术的行为主体都可以通过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数字化形式实施网络暴力。

(3)后果的实在性和难控性。网络暴力以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为行为客体,其后果都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并往往导致非虚拟性的后果。同时,由于网络的交互性和即时性等特点,网络信息传播极具流动性、扩散性,其影响范围一般难以被人们所掌控。

网络暴力的产生,根源于多种风险的交叠和共振。一方面,在互联网上,既有基于职业、籍贯等联系纽带而形成的地缘、业缘群体,更有基于生活娱乐、资源共享等个体偏好而形成的趣缘群体。他们借助网络交互空间(QQ、Blog等),可以随性发出自己的声音,犹如置身于一个个众声喧嚣的“网络广场”。同时,互联网本身繁杂难辨的海量信息强化了网络受众的风险感知度,加之信息内容的易编辑性以及信息散播的可操控性,网络信息质量往往参差不齐、真伪难辨。

另一方面,当下中国网络暴力的频发,其背后大都潜藏着“仇富”、“仇官”的社会心态。经济社会“重效率而轻公平”的脱序式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加剧了社会认同的分化。致使社会情绪不断郁积并涌向网络空间。再加上商业化运作模式的普遍嵌入,催生了数量庞大的“网络推手”,他们以广告收入为经济来源,以“点击为王”作营销规则,通过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积聚声势等进行舆论操控。对他们而言,“网络暴力”往往就是“网络暴利”。

另外,网民群体突出表现出年轻化的特点。青少年由于心理品性尚未成熟,社会辨认和自我控制能力较低,而且,传统中国是个伦理本位的社会,对弱者的同情往往占据社会舆论的制高点;而在青年网民身上,则体现为惩恶扬善、除暴安良的侠义情结,他们以“道德审判”为武器,以伸张正义为目标,渴望获得充满认同的“网络回音”,又常常游走在暴力与正义之间。一旦嫉妒、怨恨与公愤等在网络上无序宣泄,网络空间就处于“多数人的暴政”之下。

随着日益发展的网络系统向我们走来,我们原有的一系列的生活方式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原来的教学,到现在的网络教学,从原来的超市购物到现在的网上购物,从原来的临床咨询到现在的网上会诊……整个过程的演变与替代,无不凝结着先进的科技工作者艰辛的汗水和无穷的智慧,然而,在风靡时尚的网络生活中,我们是否又考虑过它的不足呢?

诚然,网络确实带给我们无可估量的好处。出门时电话联系,这样节约了时间,节约了精力。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时间和精力干其他一些更重要的事。网络在整个生活中发挥着它无可比拟的优势,越来越多的人将焦灼的眼神抛向电脑屏幕。因为,他们渴求的是最时新、最有效的信息。而相反的一些同样珍贵的人类的结晶——图书,被人们置之一旁不顾。据有关部门调查,近六年来我国国民读书的意识逐渐下降,因为他们大部分人将眼光抛向网络。可以说,网络几乎替代了大部分人的生活,而就在网络日趋走红,并扮演重要生活的同时,我们应该保持几分冷静与沉着。

当今的一些青少年,尤其是高中生,他们经常因沉湎于虚无缥缈的网络生活而无法自拔,他们花费大量的时间与去泡网吧,其结果肯定是弊大于利。作为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学知识的关键时期,如果对有些事情认识不清或者克制不了,就很容易对其思想产生毒害作用,并最终导致诱发犯罪。还有一些不法犯罪分子专门利用高新技术手段进行网上作弊,如果你没有一点警觉意识,就很容易成为被捕猎的对象。因此,我们对网络要时刻保持一种警觉、严肃的态度。此外,网络生活很容易让人们形成一种懒惰、散漫的意识,对一些重要的事情缺乏亲历性和实践性。

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得知,任何事情没有它绝对的优势,只不过是人们思想上的一种错觉罢了。我们人是有思想,会逻辑推理的,对任何事物要认真分析,慎重考虑,才能更好地利用其优势,减少其不足,使之更加完善地发挥功能。对于网络———这个社会的大角色,我们当然要更加严肃认真地对待了。

网络犯罪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选题理由,你就说你选课题的发展历史,对社会的贡献,需要掌握的知识。

网络犯罪前沿问题研究论文

论文的参考文献主要是看你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哪些论文。教你参考的书籍作者信息清楚,写全就可以了。一般是作为最后论文的内容。

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论文

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论文,在个人成长的多个环节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网络安全问题一直都被放在台面上说的,因为事情严重性高,下面是我整理的一些关于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论文 的相关内容。

1、网络受害

由于目前网络管理还不成熟,以及大学生自身心理特点,某些大学生在这个“虚拟存在”的世界里无奈地成了网络的受害者。根据调查,大学生网络受害主要有:

①网络交易受害。出于网购的便利和对时尚的追求,绝大多数大学生喜欢通过互联网购物。但由于缺乏网络安全意识和网购经验,多数大学生很难识别网上虚假信息,上当。

②网络交友受害。随着网络交流软件的丰富和大学生人际交往的增多,网络交流逐渐变得平常、随意。加之网络交流具有隐蔽性,部分大学生在网络交友的过程中受到严重的伤害。

③遭受网络“高手”攻击。作为近几十年才兴起的新事物,互联网系统还处在逐步完善之中。大学生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遭受网络病毒的攻击,导致系统崩溃及重要资料丢失屡见不鲜。

2、网络上瘾症

近年来,出现了描述沉迷于网络的医学新名词——“网络上瘾症”,可见网络成瘾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它主要表现为网络关系成瘾、网络信息成瘾和游戏成瘾。患有“网络上瘾症”的大学生,其共有特征是与现实人存在沟通困难、人情淡薄、缺乏意识以及心情压抑等。游戏成瘾更是大学生,特别是男生的普遍现象。首先,网络游戏作为大学生的一种娱乐方式,对调节大学生紧张的学习压力是可取的,但由于一些网络游戏本身有持续性和无限性就使得学生们不得不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一些自控能力差的同学则容易陷进去,最终靠游戏来宣泄对现实的不满,游戏成为他们唯一的精神寄托。

3、网络犯罪

网络是虚拟的`,网络的隐蔽性和不真实性让网络犯罪成为可能。大学生是高智商团体,对新事物接受快、思维敏捷、创造欲望强烈,但心理发育不健全、社会责任感还不强、受刺激时容易随心所欲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也许初衷并不坏但他们没有意识到这种不负责的言论可能在不正确的引导下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

在充分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网络也给大学生带来了各种影响。其中,既有积极健康向上的影响,也存在着各种不利的影响,使我们大学生面临较为严峻的挑战。影响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因素有以下主要原因:

1、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

大学生自身心理弱点是大学生网络安全存在问题的主观原因。由于安全意识薄弱,有些大学生使用网络容易受到影响,成为网络受害者。大学时期属于人生观念形成重要时期,由于大学生们缺乏生活经验,容易陷入主观境地,因此必须对他们进行规范指导,并让其形成自觉的安全意识。

2、对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网络成了大学生的生活必需品,因此网络安全教育也应该纳入到学校的教学计划中。但目前高校的教学计划主要集中于网络的使用上,在网络安全教育上没有教材和教学规划,教学制度也不健全,在高校中没有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在法律、道德和安全防范等方面缺乏教育,网络安全教育体系还没有形成。

3、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存在教学缺失

虽然目前各高校都有对网络基础知识的教育,但主要集中在网络使用、信息获取、资源共享等方面,教育主管部门没用意识到网络安全遭到破坏所造成的后果,对大学生安全教育还远远落后于时代的需要。据研究发现,大学生普遍感觉缺乏网络安全知识,也有较强的接受网络安全教育的愿望,但由于各方对于安全教育重视不够,活动开展少,导致大学生普遍缺乏在网络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意识。

4、对网络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不强

据调查,网络危险行为与学生的自身状况及学校环境有关,所以在高校网络安全教育中必须具有针对性,但目前的高校网络教育强调的是计算机基础知识的普及,没有认识到学生的主体性需要,缺乏专门的网络安全教育。在调查中,的大学生认为自己缺乏网络安全教育,的大学生认为网络安全教育是有必要的,但高校现在并没有系统的网络安全教育,对网络安全知识的普及也做得不到位,只是抽象地介绍网络病毒的相关知识,没有介绍病毒的防治和处理,没有让学生形成良好的网络安全防范技能,没有介绍网络安全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没有让学生形成良好的网络安全意识并进而形成应对日益复杂的网络。

一、远程教育网络遭到恶意性程序攻击

远程教育网络遭到的攻击主要分为下列几种情况:一是拒绝服务攻击DOS。这一情况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攻击使得一方用户可用资源严重缺乏,造成系统资源可用性的降低,从而降低远程教育系统的服务能力;二是逻辑炸弹。即通过攻击,使远程教育系统本来的资源被其他特殊功能服务所替代;三是特洛伊木马。这一攻击指系统被执行了超越规定程序以外的其他程序;四、计算机病毒和蠕虫。即计算机受到病毒感染,使得自身程序被恶意篡改,从而使其他程序受到感染,最终导致网络通信功能受损和远程教育系统的瘫痪。

二、远程成人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策略

(一)建立专用的虚拟网络。专用的虚拟网络以安全性能较低的网络为信息媒介,并通过身份认证和加密,以及隧道技术等方式来建立专门的有针对性的网络。通过这个网络学习可以保障信息的安全性。通常,网络防火墙所附带的专用虚拟模块可以实现虚拟网络专用,从而保证了虚拟专用网的安全性能。

(二)数字加密方式。为了防止信息被非授权用户窃听,以及恶意软件的攻击,在数据传输时可以使用数字加密技术。数字加密技术在远程教育系统中通过硬件加密和软件加密来实现。硬件加密具有实现方便和兼容性好的特点,但也存在相应的缺点,例如密钥管理复杂,而软件加密由于是在计算机内部进行,从而使攻击者更容易采取程序跟踪等方式对远程教育系统的网络进行攻击。

三、远程成人教育系统服务器安全策略

(一)安全的远程教育操作系统。Windows操作系统在成人教育的远程教育系统中占大多数,而这一系统存在多种安全漏洞。因此,要定期进行补丁下载,如果宽带速度受限,则可以通过相关程序设定来更新补丁,从而保障服务器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二)负载均衡技术。负载均衡技术可以平衡服务器群中的所有服务器,并通过实时数据的反应,均衡服务器之间的工作分配,使得服务器达到最佳的性能并且实现服务器的智能管理,从而保证了远程教育系统的可靠性。

四、远程成人教育系统访问控制策略

远程教育网络的访问控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第一,控制外部不知名用户通过网络服务对主机的访问;第二,控制内部人员对远程教育系统网络的访问。对于第一种情况,可以设置服务器程序来进行限制,比如限制来访者的IP地址或只允许部分用户访问主机,坚决拒绝恶意用户的访问。而第二种情况,可以设置用户的身份认证控制,核实访问者的身份是否符合设备或进程所声明的条件,构成网络安全访问的第一道防线。通常,会设置相关口令对访问者身份进行核实。在此情况下,非授权的用户就不能够使用账户。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因为其主要方式是明文传输或者静态方式,所以会发生对字典的攻击,网络被窃听,信息机密被泄露等情况,为此,必须对口令设置等相关程序进行更新或改进。

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能够提供空前“自由化”的选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与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人们的许多梦想变成了现实。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网络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35%——50%,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欺诈、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1986年我国网络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去年全年突破4500起。、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目前,在我国负责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网络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有的恶意攻击网络,致使网络瘫痪。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网络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无论是大家或小家)的界限和防线。如果我们设想要使用技术和法制手段给网络穿上一件百分之百安全的防护衣,那就一定和“皇帝穿新衣”的典故一样自欺欺人和可笑了——皇帝以为自己穿新衣,其实他什么也没有穿!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犹如在一个“坏人”更多的世界里,反倒更缺少了警察的力量,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了。可见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这是网络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络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扩张和加剧。 (2)网上贪图非法钱财 喜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把别人的钱财弄到自己的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并且努力去研究使用这个工具去捞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1966年)以及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都是属于谋财类型的,前者是犯罪分子通过篡改计算机程序以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额,后者是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印鉴,将客户的存款窃走。到目前为止,在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数是盗取非法钱财。在现实社会中,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而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因而网上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长比例是最大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3)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可见网络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尚不能自行生产CPU芯片,计算机网络系统其他部件的关键技术也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无法从核心硬件上来做技术防范。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1999年,美国企业对信息安全的投资约占网络总投资的10%——20%,而我国还不到1%;美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年产量在60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5亿元人民币,相差1000倍。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通用软件产品可以是国际的,但安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这就好比人们所说“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展开,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 (4)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网上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个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其动作和行踪迅速隐蔽,难以像在陆水空的三维空间中那样容易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实施搜捕。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防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防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甚至可能贴进血本,也丝毫无获。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势成必然,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因此各国的网上警察势必都要克服各个方面的许多困难而成为“国际刑警”。 我们常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面前”,法律的眼睛都看着我们的时候。在法律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就无平等可言了。由于网上违法犯罪侦破技术的落后,会使法律有光辉照耀不到许多黑暗的角落,从而使许多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由此看来,防范和侦破技术固然要提高,但仅有此远不够,还要综合使用别的措施,尤其是增大惩罚力度,倍增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以起到“杀一儆百”、“欲犯者戒”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5)法制观念淡薄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如果广大的网络使用者没有法制观念,当出现太多的网民违法时,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将法不治众,从而导致执法的成本提高和网络的法治效应降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网络世界里,网络公共设施的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则应该是如何遵守法律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因此要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网络环境。 (6)网络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在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著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著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又如原《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量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是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在网络法制空白和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网络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律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在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无法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种犯罪形态中,有些如侵权案件早在农业、工业社会即已出现,现在则蔓延到网络这一领域;有些犯罪如网络侵入,则是人类社会进行数字化时代的新产物。把握好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网络犯罪及如何预防网络犯罪,特别是制定《网络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窃取他人网络软、硬件技术的犯罪; (2)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 (3)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4)破坏网络运行功能的犯罪; 二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在: (1)利用网络系统进行盗窃、侵占、他人财务的犯罪。(2)是利用网络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3)利用网络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的犯罪。(4)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5)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名誉的犯罪。(6)利用网络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7)利用网络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就像仅看冰山露出水面一角一样,从公开报道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然无法正确估计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但即使如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逐年上升趋势也还是十分明显。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的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 2、 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在35岁以下,平均年龄在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极高的智能性。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 极高的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利用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无论是将信息网络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 6、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探讨 在电脑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笔者认为要打击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做到“完善立法、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1、中西方网络立法状况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30多个国家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法规。瑞典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涉及到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是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1978年,美国弗罗里达州通过了《弗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随后,美国50个州中的47个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91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批准了软件版权法。同年,国际信息处理联委会(IFIP)计算机安全法律工作组召开首届世界计算机安全法律大会。新加坡1996年颁布了管理条例,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预防、打击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权力。同时也是我国计算机及网络立法的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料。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社会化程度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先后制订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对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准备了条件。 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对涉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各主要环节作出了具体说明,使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及监察等部门有了一个统一的衡量系统安全的依据,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后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进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进行登记,以便加强管理。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知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股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我国网络立法也越来越完善。2、计算机网络立法原则 网络法规自身所规定和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立法应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除了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外,还应注意遵循适合网络自身特点的特殊原则: 一是综合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二是渐进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根据适合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合理高效的维护网络的安全与秩序。 三是主动性、可行性原则,网络立法应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并预测未来法制的需要,掌握主动,早作准备,积极立法,同时注意顺应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秩序和轻重缓急,进行可行性操作。 四是国家性和国际性原则,网络立法要符合本国国情,具有本国本民族特色,同时必须与国际通用的标准相一致,适应国际间法规和惯例。 3、网络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网络及未来安全法规的内容或类型来看,它既包括修改旧的法规,也包括新的法规的订立。可以分为这几种类型:①关于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立法;②维护网络用户权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用户信息,数据保护法;③网络金融商贸领域中的法规,包括电子金融法和电子贸易法;④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计算机犯罪法和反病毒法;⑤有关计算机诉讼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法规等。 4、网络立法的缺憾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饿计算机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一些不同于现时期的特点,并由此引起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冲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当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设置存在哪些缺憾,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目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憾:(1) 行为人低龄化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影响根据我国刑罚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比如“少年黑客”他们中大多未满16岁。那么如何对待为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呢?这将是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依据现在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害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相差无远。怎样对待不满责任年龄,而社会危害巨大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人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2) 罪名的欠缺现时期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可以遇见今后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二是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三是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3) 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冲击到目前为止,由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使用范围和普及程度高低不同,因而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率相差很大,尤其是在计算机使用率较低的国家中,针对本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率非常低,通常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他国的计算机系统实施攻击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这一方面导致计算机犯罪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和引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个实际难题,即一些国家将计算机罪明确加以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承认计算网络犯罪。这显然使得引渡或者跨国的司法协助难度大大增加。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很多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针对这些情况,在完善网络理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我是一个没什么文采的人,希望我写完这篇文章真的能在的大学里毕业。这篇文章写的是关于和警察的事。还是那句话,你就当闲暇时打发时间,或者是您看了这篇文章,能够在您以后的生活当中给你一些帮助我就满足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类似的经历,欢迎评论,这样别的朋友看到我的这篇文章就会了解更多网络的手段。我比较年轻,社会经验比较浅,写得不好的地方欢迎指教。一句话,十分钟的时间,我了两千块。这两千块对我来说,还好,对于家庭贫困的朋友可能也不算少了,当然,比起上万的朋友来说,微不足道。谈这件事之前,先来说说我之前的几次。第一次是在大学的时候,我和我前男友异地恋,每次见面都要花很多钱,也因为我刚上大学,还像在家里的时候大手大脚习惯了,所以想挣钱。偶然看到一个群里转发的消息说招打字员,一千个字三十块钱。好像是这样吧,时间太久远了我记不清了。我的打字速度还算可以,你看我写的文章就知道了,哈哈。然后就是我也不喜欢去发传单啊什么的,(那时候还是有点娇气)就觉得好适合我,打算去。我按照上面的qq号加了对方,她要求去另外一个语音聊天平台,叫什么名字我也不太记得了,然后进去就是改名字啊备注什么的一大堆事,改完之后就开始进入正题了。要先交99的会费,然后又来一个新的介绍人。介绍了半天,之后又要交钱买什么马甲吧,又交99块。交的时候两个介绍人都说后面会退,我当时真的是入世不深,想着可以退,那就交呗。之后还要你转发到几个群里去。我那时候就只加了几个班级群,且我一向是在群里万年不说话的那一种人,为了挣钱还厚着脸皮把广告发到了群里,然后截图给他们看。当时我前男友一看,马上发消息给我说是不是了,就是这样,我才恍然惊醒。两百块不多。那个时候我是什么心态呢。我想瞒着我前男友自己去挣钱,挣了之后周末就可以开开心心的去看他了。如果我当时告诉我前男友了,他就会提醒我是人的,这样就没有后面的事情了。所以你找工作这些,要去面试或者什么的还是要跟你的好朋友说,不要觉得不好意思,不要瞒着他们。也许你跟你这个朋友关系不是很好,但也绝对比陌生人好。第二个是我一个室友,一次我们坐在一起上大课。她突然在桌子底下拉我的手,然后说,她要把银行卡绑定到QQ上,银行卡号多她怕输错了让我帮她输进去,我也没问她在干什么,就帮她输好了还给她。过了一会儿她说,对方冒充她弟弟五百。其实后来我想,要是我多嘴问她一句就好了。其实我对钱的态度还是很豁达的。我觉得钱花了就花了呗,吃了穿了我不心疼。但是白白弄丢了,白白了我就特别心疼。之前的时候我的钱是我父母给,我觉得我父母挣钱那么不容易,白白丢了或者了,多可惜啊。现在是自己挣钱,觉得是我自己笨,再挣呗。

网络犯罪生态治理研究论文

现在防范电信网络,不光是大学生的是已经全中国人的是,防范网络最主要的是不要有贪心,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能够提供空前“自由化”的选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与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人们的许多梦想变成了现实。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网络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35%——50%,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欺诈、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1986年我国网络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去年全年突破4500起。、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目前,在我国负责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网络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有的恶意攻击网络,致使网络瘫痪。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网络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无论是大家或小家)的界限和防线。如果我们设想要使用技术和法制手段给网络穿上一件百分之百安全的防护衣,那就一定和“皇帝穿新衣”的典故一样自欺欺人和可笑了——皇帝以为自己穿新衣,其实他什么也没有穿!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犹如在一个“坏人”更多的世界里,反倒更缺少了警察的力量,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了。可见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这是网络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络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扩张和加剧。 (2)网上贪图非法钱财 喜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把别人的钱财弄到自己的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并且努力去研究使用这个工具去捞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1966年)以及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都是属于谋财类型的,前者是犯罪分子通过篡改计算机程序以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额,后者是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印鉴,将客户的存款窃走。到目前为止,在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数是盗取非法钱财。在现实社会中,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而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因而网上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长比例是最大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3)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可见网络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尚不能自行生产CPU芯片,计算机网络系统其他部件的关键技术也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无法从核心硬件上来做技术防范。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1999年,美国企业对信息安全的投资约占网络总投资的10%——20%,而我国还不到1%;美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年产量在60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5亿元人民币,相差1000倍。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通用软件产品可以是国际的,但安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这就好比人们所说“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展开,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 (4)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网上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个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其动作和行踪迅速隐蔽,难以像在陆水空的三维空间中那样容易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实施搜捕。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防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防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甚至可能贴进血本,也丝毫无获。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势成必然,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因此各国的网上警察势必都要克服各个方面的许多困难而成为“国际刑警”。 我们常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面前”,法律的眼睛都看着我们的时候。在法律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就无平等可言了。由于网上违法犯罪侦破技术的落后,会使法律有光辉照耀不到许多黑暗的角落,从而使许多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由此看来,防范和侦破技术固然要提高,但仅有此远不够,还要综合使用别的措施,尤其是增大惩罚力度,倍增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以起到“杀一儆百”、“欲犯者戒”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5)法制观念淡薄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如果广大的网络使用者没有法制观念,当出现太多的网民违法时,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将法不治众,从而导致执法的成本提高和网络的法治效应降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网络世界里,网络公共设施的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则应该是如何遵守法律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因此要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网络环境。 (6)网络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在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著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著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又如原《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量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是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在网络法制空白和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网络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律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在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无法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种犯罪形态中,有些如侵权案件早在农业、工业社会即已出现,现在则蔓延到网络这一领域;有些犯罪如网络侵入,则是人类社会进行数字化时代的新产物。把握好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网络犯罪及如何预防网络犯罪,特别是制定《网络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窃取他人网络软、硬件技术的犯罪; (2)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 (3)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4)破坏网络运行功能的犯罪; 二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在: (1)利用网络系统进行盗窃、侵占、他人财务的犯罪。(2)是利用网络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3)利用网络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的犯罪。(4)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5)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名誉的犯罪。(6)利用网络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7)利用网络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就像仅看冰山露出水面一角一样,从公开报道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然无法正确估计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但即使如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逐年上升趋势也还是十分明显。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的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 2、 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在35岁以下,平均年龄在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极高的智能性。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 极高的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利用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无论是将信息网络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 6、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探讨 在电脑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笔者认为要打击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做到“完善立法、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1、中西方网络立法状况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30多个国家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法规。瑞典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涉及到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是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1978年,美国弗罗里达州通过了《弗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随后,美国50个州中的47个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91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批准了软件版权法。同年,国际信息处理联委会(IFIP)计算机安全法律工作组召开首届世界计算机安全法律大会。新加坡1996年颁布了管理条例,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预防、打击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权力。同时也是我国计算机及网络立法的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料。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社会化程度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先后制订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对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准备了条件。 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对涉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各主要环节作出了具体说明,使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及监察等部门有了一个统一的衡量系统安全的依据,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后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进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进行登记,以便加强管理。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知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股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我国网络立法也越来越完善。2、计算机网络立法原则 网络法规自身所规定和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立法应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除了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外,还应注意遵循适合网络自身特点的特殊原则: 一是综合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二是渐进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根据适合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合理高效的维护网络的安全与秩序。 三是主动性、可行性原则,网络立法应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并预测未来法制的需要,掌握主动,早作准备,积极立法,同时注意顺应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秩序和轻重缓急,进行可行性操作。 四是国家性和国际性原则,网络立法要符合本国国情,具有本国本民族特色,同时必须与国际通用的标准相一致,适应国际间法规和惯例。 3、网络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网络及未来安全法规的内容或类型来看,它既包括修改旧的法规,也包括新的法规的订立。可以分为这几种类型:①关于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立法;②维护网络用户权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用户信息,数据保护法;③网络金融商贸领域中的法规,包括电子金融法和电子贸易法;④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计算机犯罪法和反病毒法;⑤有关计算机诉讼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法规等。 4、网络立法的缺憾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饿计算机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一些不同于现时期的特点,并由此引起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冲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当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设置存在哪些缺憾,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目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憾:(1) 行为人低龄化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影响根据我国刑罚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比如“少年黑客”他们中大多未满16岁。那么如何对待为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呢?这将是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依据现在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害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相差无远。怎样对待不满责任年龄,而社会危害巨大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人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2) 罪名的欠缺现时期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可以遇见今后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二是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三是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3) 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冲击到目前为止,由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使用范围和普及程度高低不同,因而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率相差很大,尤其是在计算机使用率较低的国家中,针对本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率非常低,通常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他国的计算机系统实施攻击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这一方面导致计算机犯罪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和引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个实际难题,即一些国家将计算机罪明确加以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承认计算网络犯罪。这显然使得引渡或者跨国的司法协助难度大大增加。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很多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针对这些情况,在完善网络理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选题理由,你就说你选课题的发展历史,对社会的贡献,需要掌握的知识。

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论文

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论文,在个人成长的多个环节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网络安全问题一直都被放在台面上说的,因为事情严重性高,下面是我整理的一些关于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论文 的相关内容。

1、网络受害

由于目前网络管理还不成熟,以及大学生自身心理特点,某些大学生在这个“虚拟存在”的世界里无奈地成了网络的受害者。根据调查,大学生网络受害主要有:

①网络交易受害。出于网购的便利和对时尚的追求,绝大多数大学生喜欢通过互联网购物。但由于缺乏网络安全意识和网购经验,多数大学生很难识别网上虚假信息,上当。

②网络交友受害。随着网络交流软件的丰富和大学生人际交往的增多,网络交流逐渐变得平常、随意。加之网络交流具有隐蔽性,部分大学生在网络交友的过程中受到严重的伤害。

③遭受网络“高手”攻击。作为近几十年才兴起的新事物,互联网系统还处在逐步完善之中。大学生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遭受网络病毒的攻击,导致系统崩溃及重要资料丢失屡见不鲜。

2、网络上瘾症

近年来,出现了描述沉迷于网络的医学新名词——“网络上瘾症”,可见网络成瘾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它主要表现为网络关系成瘾、网络信息成瘾和游戏成瘾。患有“网络上瘾症”的大学生,其共有特征是与现实人存在沟通困难、人情淡薄、缺乏意识以及心情压抑等。游戏成瘾更是大学生,特别是男生的普遍现象。首先,网络游戏作为大学生的一种娱乐方式,对调节大学生紧张的学习压力是可取的,但由于一些网络游戏本身有持续性和无限性就使得学生们不得不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一些自控能力差的同学则容易陷进去,最终靠游戏来宣泄对现实的不满,游戏成为他们唯一的精神寄托。

3、网络犯罪

网络是虚拟的`,网络的隐蔽性和不真实性让网络犯罪成为可能。大学生是高智商团体,对新事物接受快、思维敏捷、创造欲望强烈,但心理发育不健全、社会责任感还不强、受刺激时容易随心所欲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也许初衷并不坏但他们没有意识到这种不负责的言论可能在不正确的引导下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

在充分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网络也给大学生带来了各种影响。其中,既有积极健康向上的影响,也存在着各种不利的影响,使我们大学生面临较为严峻的挑战。影响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因素有以下主要原因:

1、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

大学生自身心理弱点是大学生网络安全存在问题的主观原因。由于安全意识薄弱,有些大学生使用网络容易受到影响,成为网络受害者。大学时期属于人生观念形成重要时期,由于大学生们缺乏生活经验,容易陷入主观境地,因此必须对他们进行规范指导,并让其形成自觉的安全意识。

2、对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网络成了大学生的生活必需品,因此网络安全教育也应该纳入到学校的教学计划中。但目前高校的教学计划主要集中于网络的使用上,在网络安全教育上没有教材和教学规划,教学制度也不健全,在高校中没有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在法律、道德和安全防范等方面缺乏教育,网络安全教育体系还没有形成。

3、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存在教学缺失

虽然目前各高校都有对网络基础知识的教育,但主要集中在网络使用、信息获取、资源共享等方面,教育主管部门没用意识到网络安全遭到破坏所造成的后果,对大学生安全教育还远远落后于时代的需要。据研究发现,大学生普遍感觉缺乏网络安全知识,也有较强的接受网络安全教育的愿望,但由于各方对于安全教育重视不够,活动开展少,导致大学生普遍缺乏在网络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意识。

4、对网络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不强

据调查,网络危险行为与学生的自身状况及学校环境有关,所以在高校网络安全教育中必须具有针对性,但目前的高校网络教育强调的是计算机基础知识的普及,没有认识到学生的主体性需要,缺乏专门的网络安全教育。在调查中,的大学生认为自己缺乏网络安全教育,的大学生认为网络安全教育是有必要的,但高校现在并没有系统的网络安全教育,对网络安全知识的普及也做得不到位,只是抽象地介绍网络病毒的相关知识,没有介绍病毒的防治和处理,没有让学生形成良好的网络安全防范技能,没有介绍网络安全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没有让学生形成良好的网络安全意识并进而形成应对日益复杂的网络。

一、远程教育网络遭到恶意性程序攻击

远程教育网络遭到的攻击主要分为下列几种情况:一是拒绝服务攻击DOS。这一情况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攻击使得一方用户可用资源严重缺乏,造成系统资源可用性的降低,从而降低远程教育系统的服务能力;二是逻辑炸弹。即通过攻击,使远程教育系统本来的资源被其他特殊功能服务所替代;三是特洛伊木马。这一攻击指系统被执行了超越规定程序以外的其他程序;四、计算机病毒和蠕虫。即计算机受到病毒感染,使得自身程序被恶意篡改,从而使其他程序受到感染,最终导致网络通信功能受损和远程教育系统的瘫痪。

二、远程成人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策略

(一)建立专用的虚拟网络。专用的虚拟网络以安全性能较低的网络为信息媒介,并通过身份认证和加密,以及隧道技术等方式来建立专门的有针对性的网络。通过这个网络学习可以保障信息的安全性。通常,网络防火墙所附带的专用虚拟模块可以实现虚拟网络专用,从而保证了虚拟专用网的安全性能。

(二)数字加密方式。为了防止信息被非授权用户窃听,以及恶意软件的攻击,在数据传输时可以使用数字加密技术。数字加密技术在远程教育系统中通过硬件加密和软件加密来实现。硬件加密具有实现方便和兼容性好的特点,但也存在相应的缺点,例如密钥管理复杂,而软件加密由于是在计算机内部进行,从而使攻击者更容易采取程序跟踪等方式对远程教育系统的网络进行攻击。

三、远程成人教育系统服务器安全策略

(一)安全的远程教育操作系统。Windows操作系统在成人教育的远程教育系统中占大多数,而这一系统存在多种安全漏洞。因此,要定期进行补丁下载,如果宽带速度受限,则可以通过相关程序设定来更新补丁,从而保障服务器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二)负载均衡技术。负载均衡技术可以平衡服务器群中的所有服务器,并通过实时数据的反应,均衡服务器之间的工作分配,使得服务器达到最佳的性能并且实现服务器的智能管理,从而保证了远程教育系统的可靠性。

四、远程成人教育系统访问控制策略

远程教育网络的访问控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第一,控制外部不知名用户通过网络服务对主机的访问;第二,控制内部人员对远程教育系统网络的访问。对于第一种情况,可以设置服务器程序来进行限制,比如限制来访者的IP地址或只允许部分用户访问主机,坚决拒绝恶意用户的访问。而第二种情况,可以设置用户的身份认证控制,核实访问者的身份是否符合设备或进程所声明的条件,构成网络安全访问的第一道防线。通常,会设置相关口令对访问者身份进行核实。在此情况下,非授权的用户就不能够使用账户。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因为其主要方式是明文传输或者静态方式,所以会发生对字典的攻击,网络被窃听,信息机密被泄露等情况,为此,必须对口令设置等相关程序进行更新或改进。

网络犯罪论文研究思路

目前网络有三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第一类是网上安全问题,主要是指黑客、病毒和网上欺诈等;第二类是指传播色情暴力和仇恨的不良信息;第三类是形形色色的信息污染和垃圾,就在对方辩友慷慨激昂的四分钟陈词里,全球主要网站已经被黑客入侵了近200次,全球互联网计算机可能已经被最新病毒感染了170万台次……现实中,中学生上网已带来了诸多危害: 其一,据一项调查显示,不少的中学生成了小"网虫",沉湎于网上,将90%的时间用到网络游戏上,做了网络的俘虏,为网络所累,痴迷于"网吧"、"聊天室"不能自拔。不仅耽误了学习,甚至犯罪,据2000年4月《广州日报》报道,一名15岁的中学生为了"随心所欲"地上网玩网络游戏,竟然杀害自己的表姐,以达到占有她电脑的目的。 其二,中学生极易沉浸到网络的虚拟化生活空间中,一旦回到现实社会就产生一种孤独感,患上"网络疏离症",成天高唱:网络是我家,我的眼里只有它。这样对心理造成严重损害。同时在生理上中学生正处于快速发育时间,但是他们一上网就是四、五个小时,不仅眼睛超负荷运转,危害视力;也使得脊椎变形,真可谓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所以网络的这么多弊与网络在信息交流方面的快捷性、方便性这一利相比,难道不是弊大于利吗? 其次,从质上说,我们今天讨论特定主体是中学生,他们是特殊的群体,他们易于接受新鲜事物,求知欲望极其强烈,但他们生理、心理还未成熟,对待新事物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自制力差。这些固有的特征,与网络固有的问题,在本质上就构成了中学生与上网之间固有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所以现实迫使国家机关颁布关于网络管理的专项法律,但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无疆域特征也导致了法律难以奏效。正如尼葛洛庞蒂所指出的,在网络世界里,人类社会现存的法律,就好像一条条"在甲板上叭嗒叭嗒拼命喘气的鱼"。所以,在目前及可预见的将来,网络的种种弊端仍然存在。也许将来某年某月某日,网络将成为一方净土。但一万年太久,我们只争朝夕,现实是网络已经对中学生的身心构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同学们,面对我们的伙伴自投罗"网",而一"网"情深,为避免"网"事不堪回首,我们呼吁该下网时就下网,清清爽爽好时光。 中学生上网就是查资料吗?同时对方把"上网"等同于"网上教育"这不明摆着偷换命题吗?那么你对许多中学生网上聊天、搜寻色情信息,作如何解释呢?这就是所谓的"教育"吗? 下面我将系统地陈述中学生上网所造成的种种弊端: 第一、网上的信息良莠不齐,经常上网获取那些零散和不系统的知识,不但不会提高中学生的能力,反而会比以往退化,而且还有不少中学生,因为无法处理过量的信息而患上"信息焦虑"等精神病。此外,据英国的米德塞克斯大学的蒂姆莱贝教授统计,网上非学习信息有47%与色情暴力有关,一旦学生接触到这些信息,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第二、由于网络对中学生具有无限吸引力,所以导致很大一部分中学生沉溺于网络,从而患上"网络上瘾症"、"网络疏离症"等新型的精神性疾病,这些网虫们不要家人不要同学,脱离现实生活,完全是一群有着程序化思维的类机器人。 第三、网络传播诱发中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冲突,由于网上传播的大多是以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息为主,这往往与接触这些信息的中学生脑中积淀的中国文化产生冲击,严重的会形成另一种殖民主义。 第四、网络语言的大量使用弱化中学生的民族文化素质。网络上以英语的使用率和内容为最多,分别为84%和90%,网上的错别字、病句随处可见,中学生长期与这种语言环境接触,不能不令人担忧。 最后,我提醒对方辩友不要对大量事实听而不闻。回答者: 归云谁寄 - 江湖大侠 八级 5-30 09:30我来评论>>评价已经被关闭 目前有 2 个人评价 好0% (0) 不好100% (2) 相关内容• 中学生与异性交往弊大于利的论点及辩驳 • 求助(有关辩论赛):大学生业余时间打工弊大于利的论点 • 关于传媒对青少年影响弊大于利的例子和论点 • 网络对青少年弊大于利的观点和论点以及证据 • 我想找有关大学生就业双向选择弊大于利的一些资料 查看同主题问题:中学生 弊大于利 论点 其他回答 共 3 条我认为利大于弊 回答者: songyuzhuang - 助理 二级 5-30 08:43弊大于利你还来上网? 回答者: murderor - 经理 四级 5-30 10:43[思路分析] 解答如下。 [解题过程] 随着因特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中学生走进了网络,引起了社会、学校、家庭等对中学生上网这一现状的担忧:担心中学生上网会耽误学习、影响自身的健康成长等。一项最新调查表明,“因特网有利于中学生现代思维方式的形成,更能激发其创造潜力。网络让中学生接触到了多元的世界文化,接触到开放意识、效率意识、竞争意识、平等意识;他们通过阅读网上大量的超文本信息,潜移默化地学习了现代的发散性思维方法,懂得在处理复杂事物时必须考虑它与周围事物的种种联系,从而改变传统性思维固有的死板和狭隘。的上网中学生认为网络对自己最大的影响是改变了自己的学习方式,增加了信息量。”所以,我方认为,中学生上网利大于弊。 中学生上网,有助于智力开发,中学生可以通过网络获取广泛的新的知识,能够拓展知识领域。在大力推行素质教育的今天,要求中学生不是读死书、死读书。网络上有很多书本和课堂上没有的新知识,据网上一项调查表明:“迄今为止,我国已有近10000家大中小学校进行了域名注册,其中有不少建立了完整的学校站点。中学生不仅可以通过互联网及时了解学校的情况,而且还可以直接学习课程,和学校的老师进行直接交流,解答疑难、获取知识。诸多的网上学校的建立,为青少年的求知和学习提供了良好的途径和广阔的空间。”所以,我在此特别强调我方观点,中学生上网利大于弊。 正方第三辩手:古人云:“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意思是说,新事物必将取代旧事物。我国的计算机互联网较国际先进国家相比,已经起步较晚,据调查显示:发达国家的许多学生,他们所掌握的70%的知识都是通过网络获得,并能运用于学习生活中,难道我们还要固守那一纸之书,甘于落后吗?网络是中学生全面了解外面世界、增长知识、提高技能的一个窗口。美国的一些专家学者将计算机技能作为未来成功青年所必须掌握的五项基本技能之一,一个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的中学生,可以在网络中,既方便又快捷地找到他想要寻找的知识。所以我们不得不说,中学生上网利大于弊。

一、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影响的数据分析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01年1月关于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第七次统计,中国网民总数达2250万,到2002年1月,这个数字已攀升到3370万人,其中56%的网民年龄在24岁以下。[②] 另据资料显示,中国目前约有157万学生沉迷上网。在青少年上网成瘾者中,他们主要对网上聊天、网载游戏等双向沟通功能方面有着很大的兴趣,而对信息搜索、网页浏览以及发电子邮件等单向信息功能方面兴趣不大。一些青少年一旦被“网”住,就会身陷其中,欲罢不能。 这些数据和情况说明,网吧、网载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互联网已经与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密切相关。 然而,互联网到底如何影响和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目前仍然没有精确的实证分析。本文试图应用共青团武汉市委与武汉大学社会学研究所于2004年暑期所做的有关“武汉市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调查”的数据,实证考查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③] 1.有关数据的代表性与真实性 “武汉市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调查”以武汉市七个城区所有7-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总体,采用多阶段抽样方法选取调查对象。具体做法是:先以武汉市全部社区名单为抽样框,在每个城区随机抽取三个社区;在每个抽中的社区中,按千分之三的抽样比例,采取配额抽样方法抽取100名左右未成年人和他们的一位家长为调查对象。其中,中小学生的抽样配额为:小学生20%,初中生40%,高中生40%。这样,共抽取了21个社区,2100名未成年人构成本次调查的样本。为了比较分析,还在武汉市少管所随机抽取了200个14-18岁的未成年犯为调查对象。 “武汉市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调查”采用问卷法收集资料。问卷由两篇构成,第一篇是未成年人卷,第二篇是父母卷,共设计了125个问题,主要询问了未成年人个体状况、行为状况及其成长的家庭、学校、社区和小群环境等一般情况。问卷制定好后,由团市委在每个抽样社区抽调2名少儿工干部为调查员,然后由武汉大学派员进行集中培训。经过专门培训的调查员于2004年7月14日至7月30日完成了入户调查。调查过程中,武汉大学为每个调查社区派一名专业指导工作人员现场指导调查。本次调查实际回收问卷1988份,其中有效问卷1936份,有效回收率。 “武汉市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调查”已通过全国性专家评审,数据具有代表性,真实有效。 2.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影响的比较数据 依据抽样调查和个案探索,参照经典研究,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密切相关的网络要素是光顾网吧的次数、光顾网吧的时间、网上活动的内容或上网内容。 ①光顾网吧次数的比较数据 调查显示,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每周从来不光顾网吧的只有,每周至少光顾1次的大约,每周光顾2-3次的大约,每周光顾4-5次的大约,每周光顾6次或以上的大约。在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有大约的人每周光顾网吧1次,有大约的人每周光顾网吧2-3次,有大约的人每周光顾网吧4-5次,有大约光顾6次或6次以上。通过这些数据比较可以看到,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更加热衷于经常光顾网吧。 ②上网与不上网的比较数据 去网吧意味着上网,不去网吧就没有上网吗?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许多家庭已经拥有家庭电脑并在家里上网,因此仅仅通过去网吧的数据并不能准确地统计上网的情况。所以还要通过询问上网与不上网来测量。根据调查数据可以看到,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有大约的人上网,有大约的人不上网,两者的人数相差不是特别大。但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有大约人上网,只有大约3%的人不上网,两者的差距在94%左右。 ③上网时间的比较数据 以上数据初步表明,上网与否与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显著相关。那么上网时间是否影响到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呢?数据显示,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每周上网1小时以内的大约,每周上网时间在1-2小时的大约,每周上网3-4小时以内的人大约,每周上网5-6小时以内的人大约,每周上网7小时或7小时以上的人高达。 而在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每周上网1小时以内的大约,每周上网时间在1-2小时的大约,每周上网3-4小时以内的大约,每周上网5-6小时以内的大约,每周上网7小时或7小时以上的大约4%。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随着上网时间的增加,上网的人数比例基本呈现下降趋势,而有违法记录的未成年人随着上网时间的增加,上网的人数比例开始呈现下降趋势最后却猛然上升。 ④上网内容的比较数据 如果说上网与否以及上网时间的长短是互联网影响未成年人的外在形式,那么上网做什么则是互联网影响未成年人的内在本质。调查数据显示,在上网的未成年人中,有的人玩各种类型的游戏,有的人交友聊天,51%的人观看电视剧和电影。其中: 在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的人每周在互联网上玩游戏的时间大约1小时以内,的人每周玩游戏的时间大约1-2小时之间,的人玩游戏的时间大约3-4小时之间,只有2%的人玩游戏时间在5-6小时,的人玩游戏时间超过7小时,整体趋势是随着时间的增加人数在减少。 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趋势是随着时间的增加,人数也在增加,相对应的时间比例分别为11%、11%、15%、13%、48%。 在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的人每周在互联网上交友聊天的时间大约1小时以内,的人每周交友聊天的时间大约1-2小时之间,的人交友聊天的时间大约3-4小时之间,只有的人交友聊天在5-6小时,的人交友聊天的时间超过7小时,整体趋势是随着时间的增加人数在减少。 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趋势是随着时间的增加,人数也在增加,相对应的时间比例分别为、、、、。 在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的人每周在互联网上看电视剧和电影的时间大约1小时以内,的人每周在互联网上看电视剧和电影的时间大约1-2小时之间,的人在互联网上看电视剧和电影的时间大约3-4小时之间,只有的人交友聊天在5-6小时,的人在互联网上看电视剧和电影的时间超过7小时,整体趋势是随着时间的增加人数在减少。 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趋势却是随着时间的增加,人数也在增加。其在互联网上看电视剧和电影的时间与相应时间的比例分别为、、、、。 由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的确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数据表明,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他们的上网次数、上网玩游戏、上网看电影和电视剧以及上网聊天的时间均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多,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上网比例,基本上呈现出随着上网次数和上网时间的增多而上升。 二、互联网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理性解释 以上部分是有关互联网与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间的表层数据关系。从表层数据关系看,互联网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无可争议。然而,在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增长中,互联网到底起到什么作用呢?互联网真的是罪魁祸首吗?经过研究,我们提出网吧、网载文化是互联网被人格化的产物的理性分析,进而提出了对互联网影响作用的两种解释视角:一种是工具性影响,一种是根源性影响。就影响要素而言,工具性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影响要素,对某些人和事而言,甚至是举足轻重的影响要素。但是,就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而言,工具性影响是在根源性影响下强化负面功能的结果。本研究丝毫没有淡化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负面影响的意图,而是企图通过实证分析,实事求是的将互联网的影响作用客观地展现出来。 1.工具性影响分析 我们将未成年人上网的情况与违法和犯罪分别做相关分析可以看到,上网与否、上网时间、上网内容均与违法和犯罪呈现出明显的相关性。这说明上网与否、上网时间、上网的内容等均对未成年人的违法和犯罪产生显性影响。其中上网的内容对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影响要大于是否上网以及上网时间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 然而上网的不同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违法和犯罪的影响是不同的,就影响违法行为来说,网上聊天产生的影响最为显著,其相关系数为.497(p<),其次是网上影视的影响,其系数为.451(p<),接下来是网上游戏的影响,其相关系数为.440(p<),再次是黄色网页的影响,其相关系数是.430(p<)。 就影响犯罪行为来说,网上聊天产生的影响仍然是最强的,其相关系数高达.519,与对违法行为的影响稍有不同,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第二大影响因素是网上游戏,其相关系数为.470,再次是网上影视的影响,其相关系数为.466。 综观上述两方面的影响,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关键在上网行为,是上网干什么的问题,其次才是上网的时间和是否上网等因素。但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重要的因素不是人们一概认为的黄色网页的影响,而是网上聊天的影响。对此我们的解释是,互联网聊天是人们在互联网这种虚拟空间的真实互动,虽然互动依托的互联网是虚拟的,但互动本身却具有真实性,这样的互动,对于缺少关爱的未成年人是举足轻重的,与此同时,对于缺少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其被教唆或模仿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网载游戏中的暴力、血腥内容以及影视中的凶杀、色情、暴力等内容,多半通过示范效应来影响未成年人,相对于直接聊天互动的动态影响来说,其影响是静态的。但不论是上网的时间、上网的内容还是遇到黄色网页的态度,网吧、网载文化都是互联网直接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互联网起了工具性的影响作用,具有直接性和显著性。 2.根源性影响分析 我们的分析如果到此为止,互联网无疑是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首要原因。进一步研究显示,上述工具性影响只能是互联网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种解释。 如前沿所述,如果没有互联网,青少年犯罪就一定不会增长吗?调查的结论是否定的,那么在同样的网吧、网瘾和网载文化条件下,为什么少数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多数青少年健康成长呢? 当我们将那些上网频率比较低、上网时间比较少的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样本抽出来进行控制分析时发现,上网时间、上网内容以及上网态度等原来显著相关的变量,现在全部都变得不再显著了,各变量与违法和犯罪的相关系数全都不能通过卡方检验(p<)。这说明网吧、网载文化不一定是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表8),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可能另有隐情。 从表象看,上述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与互联网不无相关,为什么控制分析后,互联网的影响会不显著呢?事实上,即使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由不良网吧和网载文化诱发,也还另有瘾情。因而,我们不能把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增长因素不加分析地归为互联网。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致使互联网背黑锅的呢? 学术界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有比较多的研究:蒋奖在其研究中指出“父母教养方式与青少年的行为问题、心理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父母给予子女更多的温情与爱,子女出现问题行为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反之,如果父母过多地采用惩罚、干涉、过度保护等方法,子女中出现问题的几率就会增加。父亲的教养方式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父亲的慈爱及对子女的温暖关怀有助于形成和谐的父子关系,促进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从而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尤其是父亲的情感温暖有助于女儿的心理健康。”[④] 尚秀云更是通过对未成年犯的审判实践告诉人们:家庭教育的不当和环境的不良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⑤] 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有着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讲,如果未成年人家庭的父母关系不好以及家庭结构不完整时,更容易导致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根据武汉市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调查取得的数据,我们分析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之间的关系以及教养方式对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有显著性影响。父母之间关系不好的未成年人,犯罪与不犯罪的比值(p/1-p)是父母之间关系好的未成年人犯罪与不犯罪比值(p/1-p)的倍。溺爱型教养家庭里未成年人,犯罪与不犯罪的比值(p/1-p)是其他教养方式家庭里未成年人犯罪与不犯罪比值(p/1-p)的倍;父母之间关系不好的未成年人,违法与不违法的比值(p/1-p)是父母之间关系好的未成年人违法与不违法比值(p/1-p)的倍,溺爱型教养家庭里未成年人犯罪与不犯罪的比值(p/1-p)是其他教养方式家庭里未成年人犯罪与不犯罪比值(p/1-p)的倍。 当控制受教育程度(实际应该是年龄的影响)时,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溺爱型教养方式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可能性在上升,不论是在小学、初中还是高中,溺爱型教养的未成年人比其他正常教养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要高。而且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这种差别愈加明显。除此之外,在高中或职业技术学校上学的溺爱型教养方式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比上小学和中学的溺爱型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要高得多。 同样数据也显示出,在高中或职业技术学校上学的溺爱型教养方式的未成年人违法的比例,比上小学和中学的未成年人违法的比例要高得多。 当控制教育程度来看父母关系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时,我们发现,随着年龄的增大,父母关系不好的家庭里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在不断升高,在同一教育层次的未成年人中,父母关系不好的未成年人比那些父母关系较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要高。而且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这种区别愈加明显。具体表现在,高中教育程度的父母关系不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要远远比初中或小学的比例高。数据同样也显示在高中或职业技术学校上学的父母关系不好的未成年人违法的比例,比上小学和中学的未成年人违法的比例要高得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导致上网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影响因素,主要不是上网的时间和上网干什么的问题,而是家庭父母之间的关系状况以及家庭教养方式等因素。对此,我们可以这样解释,正因为家庭父母关系不好,在未成年人的心灵上留下阴影,使他们感觉不到家庭的关爱和温馨,从而到虚拟世界寻找寄托,但由于他们相应的缺少辨别能力,以及极强的模仿能力,很容易导致他们轻则越轨,重则违法犯罪。至于溺爱型的教养方式导致违法犯罪更容易解释。在溺爱型的家庭,未成年人的行为不受太多的约束,对于模仿能力极强和好奇心极强的未成年人来说,很容易受网吧、网载文化的负面影响并导致违法犯罪。在这样的违法犯罪样本中,网吧、网载文化起的作用是工具性的,而不是根源性的,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家庭等人格化的环境影响。我们用同样的方法分析社区因素、友群因素发现,它们均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产生显著性影响。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家庭、社区以及友群环境中的不良因素,与网吧和网载文化的负面因素共同影响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在上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影响因素中,属于工具性影响因素,是非人格化的。网吧、网载文化是被人格化的影响因素。家庭等环境中的不良因素是根源性影响因素,是人格化的。人格化的因素转化和强化了被人格化的因素的影响作用。 三、结论与探索 总结上述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分析,至少有这样两种解释:一种是工具性影响,包括上网次数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直接影响,也包括上网时间以及上网内容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直接影响。这是一种显性影响,如果不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无疑被人看成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罪魁祸首。一种是根源性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背后隐藏着人格化的家庭环境、社区环境和学校环境等深层次的影响因素,互联网只是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非人格化的工具性影响而已。就互联网的影响而言,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人格化因素转化为被人格化的因素发生作用的,是人格化因素转化不良的结果。 为什么呢?我们应该看到,通常所说的网络文化,包括网吧、网载文化、网载文化管理和网络文化产业经营与管理,是随着计算机联网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文化现象,它以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作为物质载体,以上网者为主体,以虚拟的赛博空间(cyberspace)为主要传播领域,以数字化为基本技术手段,为人类创造出了一种新的生存方式、活动方式和思维方式。[⑥] 网络文化是信息时代的特殊文化,它不是一种地域文化,而是一种时域文化。有的学者认为“网络文化,广义地说就是互联网时代的人类文化”。他们将网络文化分为广义文化和狭义文化,认为广义的网络文化是人类传统文化、传统道德的延伸和多样性体现。而狭义的网络文化却更多地表现为工具主义、操作主义特征。[⑦] 网络文化的最重要特征便在于其独特的开放性和工具性。就开放性方面来讲,人类文化可以通过计算机作为载体,在互联网空间传播,而不论其文化属于伟大的还是卑劣的;就工具性方面来讲,互联网只是一个提供文化和信息交流的平台,是一种传播和获取信息的工具。社会心理学认为,人格是由生理遗传与后天经验共同形成的、包括人的各种心理因素,并能根据客观变化的相对稳定的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的统一。[⑧] 根据人格的这种内涵可以看到,互联网本身并不具有鲜明的人格特征,它只是一种工具。之所以最后将网络文化也如同传统文化一样进行分类并贴上精华、糟粕的标签,完全是将互联网人格化后的产物,我们称之为“被人格化”。一旦互联网被人格化以后,它产生的影响便也随之具有了正、负功能之分。 上文有关调查数据里的网吧、网载文化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分析,也证明了互联网被人格化的影响。即使互联网被人格化以后,我们也不能将所有接触过互联网的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归结于不良网络文化的影响,更不能将互联网推论为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罪魁祸首。前述实证资料的分析已经表明,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是不良网吧和网载文化作用的结果,但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源不是互联网本身而是具有根源性的家庭环境以及社区、学校环境中的不良因素的影响,互联网只是起了工具性的影响作用。另外,即使不良网吧和网载文化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有直接影响,这种影响也是混合了其他不良因素,如学校以及家庭管教不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缺少约束等控制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非人格化的互联网不具有直接导致违法犯罪的功能。所以上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的影响分析,重点在于人格化因素分析,包括被人格化的网络文化分析。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被人格化的理性分析,进而提出“工具性影响”和“根源性影响”这样两种解释视角,意义在于:1、科学定位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作用,为消除人们对互联网的片面理解和误解提供理论依据,促进互联网事业和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2、科学认识互联网与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关系,从源头预防和遏制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互联网是高科技产品,是广义的文化,是狭义的文化工具,是非人格化的高科技产品。网络文化包括网吧、网载文化、网载文化管理和网络文化产业经营与管理,是以高科技产品为载体的人格化的文化产品。人格化的网络文化有健康文化和不良文化之分。不良的网络文化对上网未成年人产生消极影响,严重的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良网络文化受根源性的人格化因素制约,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尽管可以遏制,但却永远无法消除。因而,从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层面看问题,一方面,我们应该尽可能培育健康的网络文化,遏制不良的网络文化,将不良网络文化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另一方面,我们要重点关注根源性的人格化影响因素的预防工作,如家庭环境建设工作,抓源头治理。这是因为,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深刻原因在于根源性的人格化因素,包括家庭、学校、社区和友群环境中的各种不良的影响因素。3、合理区分未成年人的健康上网行为和不良上网行为,有效避免因噎废食。网络文化产业是发展中的朝阳产业,正在催生之中,有些甚至不易理解。如随着国内外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游戏玩家的群体越来越大,并由此催生了网上职业玩家。业内人士称,所谓游戏职业玩家,就是通过玩游戏,以玩家的身份来获利,其收入包括参加比赛获得的奖金、出售虚拟财产收入,有的还包括为某个游戏网吧打工赚到的酬金。这一职业在国外也是新兴行业,发展十分迅速。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职业玩家的行业,已经对整个游戏行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深深冲击着我们现有的价值观。网上职业玩家是痴迷上网的,是网迷,是上网成瘾的。上网成瘾者,如果引导失误,可能走偏方向,甚至毁掉自己的一生。从催生前沿职业的层面看,上网成瘾并非一概都坏。有人说,没有上网成瘾者,就不可能产生一流的职业玩家。由于很多人不了解甚至误解,这种靠脑力和体力来赚取收入的网上新兴职业发展还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和风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研究提出的理性思考和分析视角,旨在探索性的解释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根源,力图为从源头治理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供合理的思路。由于还是初步探索,诸多关系需要深入讨论,如互联网被人格化后的负面功能及其危害问题、不良家庭环境方面的人格化因素如何与网吧、网载文化共同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问题,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和上网成瘾的区分,以及上网成瘾的功能评价等等,只好寄托于后续研究。一、非健康触网给青少年带来的犯罪隐患现状网络以惊人的速度飞速发展,据2009年CNNIC第24次调查数据,我国共有青少年网民亿人,占网民总体的,其中未成年网民占。青少年在网吧上网的比例为,其中,有的中学生在网吧上网。在青少年网民中,有的人有网瘾,也就是1600多万青少年有网瘾。大约87%的网瘾青少年是对网络游戏成瘾。农村青少年网民在网吧上网比例达,农村未成年网民在网吧上网比例高达。这一系列的数据,既包含了互联网普及程度提高的喜悦,也有对青少年不能健康上网所带来犯罪情况的担忧。青少年的不健康上网数量的庞大,不仅这些问题在读上面数据时会跃然心头,甚至上面的数据会让我们触目惊心。特别是网络游戏成瘾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所急需的解决措施已是刻不容缓。去年11月22日,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在京发布我国首个有关青少年网瘾问题的调查报告《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2005)》,调查显示,全国青少年网瘾比例.本次调查通过实地问卷调查和网络问卷调查方式在全国26个省会城市和4个直辖市开展,同时在中青网、人民网和搜狐网进行网络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22500余份。调查发现,男性网瘾比例高于女性网瘾比例,未成年人网瘾比例较高,初中生和职高学生网瘾现象最为令人担忧,其中初中生、失业或无固定职业者、职高学生中网瘾的比例均达到20%以上;而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中生中的网瘾比例相对较低。年龄越大,上网成瘾的比例越低。13岁至17岁的青少年网民中网瘾比例最高,而30岁至35岁的网民中网瘾比例最低,网瘾群体偏重于玩网络游戏。该报告还对网瘾评判标准进行了界定。参与此次调查的华中师大特聘教授、“戒网瘾专家”陶宏开表示,不能以上网的时间长短等作为评判标准,而应该以上网给青少年的学习、工作或现实中的人际交往带来不良影响作为标准。报告还列举了3个网瘾特征:总是想着去上网;每当互联网的线路被掐断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上网时会感到不安、情绪低落或无所适从;觉得在网上比在现实生活中更快乐或更能实现自我。

一、用户开始使用互联网的时间:约80%的用户从1999年或2000年开始使用互联网,网龄大都不长。具体分布如下:1997年以前占6.3%;1998年占14.0%;1999年占36.20%;2000年占43.50%。 二、上网地点:58.8%的青少年用户在家里上网,31.5%的用户在亲戚朋友家上网,在网吧、咖啡厅或电子游戏厅上网的占20.45%,在父母或他人办公室上网的占15.0%,在学校上网的占10.8%。 三、上网时间和对上网时间的满意度估计:青少年用户平均每周上网时间212分钟左右,如果平均到每日,约30分钟左右。37.0%的用户认为自己上网时间“正好”,认为“比较多还能满足”的用户占12.0%,认为“太多了”的仅为0.7%。31.7%的用户认为“比较少”,18.5%的青少年用户认为“太少了”。也就是说,50%的青少年用户对上网时间并不满足。 四、互联网功能的使用:玩游戏占62%;使用聊天室占54.5%;收发电子邮件占48.6%;下载储存网页占39.7%;使用搜索引擎占25.0%;订阅新闻占21,9%;网络电话占14.7%;网上寻呼占14.3%;制作和更新个人网页占12.6%;上传文件占9.4%;公告板(BBS)占9.2%;代理服务器占2.3%。 用户和非用户对互联网的需求;用户选择“获得更多的新闻”为最重要的需求的比例最高,其均值为(满分为5分,以下同)。以下依次是:“满足个人爱好”为3.74;“提高课程的学习效率”为3.71;“课外学习和研究有兴趣的问题”为3.67;“结交新朋友”为3.65。最不重要的需求是“享受成年人的自由”,均值为2.8l。 1、对于青少年“三观”形成构成潜在威胁。青少年很容易在网络上接触到资本主义的宣传论调、文化思想等,思想处于极度矛盾、混乱中,其人生观、价值观极易发生倾斜,从而滋生全盘西化、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崇洋媚外等不良思潮。 2、网络改变了青年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人际关系及生活方式。青少年在网上公开、坦白地发表观点意见,要求平等对话,对青少年工作者的权威性提出挑战,使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往往不能达到预期。同时,上网使青少年容易形成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生存方式,集体意识淡薄,个人自由主义思潮泛滥。 3、信息垃圾弱化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意识。有关专家调查,网上信息47%与色情有关,六成左右的青少年在网上无意中接触到黄色信息。还有一些非法组织或个人也在网上发布扰乱政治经济的黑色信息,蛊惑青少年。这种信息垃圾将弱化青少年思想道德意识,污染青少年心灵,误导青少年行为。 4、网络的隐蔽性,导致青少年不道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增多。一方面,少数青少年浏览黄 色和非法网站,利用虚假身份进行恶意交友、聊天。另一方面网络犯罪增多,例如传播病毒、黑客入侵、通过银行 和信用卡盗窃、等。这些犯罪主体以青少年 为主,大多数动机单纯,有的甚至是为了“好玩”、“过瘾”和“显示才华”。另外,有关网络 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也给青少年 违法犯罪以可乘之机。 中学生时期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阶段,个体从小学进入初中、高中阶段,其身心发展起了重大的变化。首先是出现了对其心理与行为有重要影响的两方面需要,第一是性的成热,使中学生性意识与性冲动出现,即出现了性的需要;第二是由于身体的全面发展,使中学生产生了成人感,出现了强烈的独立性需要。这些身心发展特点就势必导致了他们容易受网上信息的干扰。 二、互联网本身原因 互联网具有全球性、互动性、信息资源及表现形式丰富和使用方便等特点,这为以盈利为目的色情服务业提供了难得的营业场所。这些网站为吸引顾客,往往在主页上张贴色情图片,使任何在网上冲浪的人有意无意地就能看到,中学生当然也不例外。心智尚未成熟的中学生一旦接触这些内容,受到的影响可想而知。 三、家长和学校原因 我们的调查数据中有的中学生家长没有对孩子进行上网引导。当今社会,中学生家长将大量的时间放在了工作上,很少有大人陪伴的中学生便用上网来消磨时间。学校作为中学生最为集中并接受教育的场所,是中学生受教育中的最重要一环。但是有的学校忽视对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忽视我们的传统教育往往回避的青春期教育问题,导致中学生缺乏正确的引导和网络道德意识。 四、社会原因 目前网吧经营竞争激烈,致使一些业户出于营利目的,不顾法律和道德,投中学生好奇心,专搞不正当竞争。同时通信、公安、文化和工商在对网吧的管理上,还不够和谐一致,“三证”不全的网吧还大量存在。防范措施和监管制度仍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 电脑网络对中学生心理发展及心理健康的影响是双重的,有消极影响更有积极影响,关键在于广大心理卫生工作者、学校、家庭、社会如何进一步发挥电脑网络积极的心理效应,控制和减少其消极作用,这是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我们根据调查的数据和结果来就如何正确引导和防治上网带来的弊端,提出如下建议: 消除弊端的建议 一、中学生自身要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养成上网的良好习惯。 中学生不要沉浸于网上聊天、游戏等虚拟世界,不浏览、制作、转播不健康信息,不使用侮辱、谩骂语言聊天,不轻易和不曾相识的网友约会,尽量看一些和自己的日常学习生活有益的东西并且一定要注意保持自制力;在上网之前,最好能拟个小计划,把要做的事情先写下来,一件一件的去做。中学生要在学校和家长的教育下,在感性与理性认识相结合中学会五个拒绝:一是拒绝不健康心理的形成;二是拒绝网络侵害;三是拒绝不良癖好、不良行为;四是拒绝黄、暴力的毒害;五是拒绝进入未成年人不应该进入的网吧。总之,中学生要自觉遵守互联网道德规范,自觉抵制不良网络信息的侵蚀。 二、家长要积极主动关心孩子,正确引导上网。 作为家长一定要关心自己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避免学生在不被父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去网吧上网。另外部分中学生往往在家中使用互联网,家长应该对网络有一定的认识,要正确引导孩子上网的目的,同时也要关心孩子到底看些什么,学到了什么,并且要和孩子一起学习、交流、成长。心理咨询实践表明,许多家庭教育失败的原因,就是家长对孩子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家长与孩子上网,可以提供两代人交往探讨的话题,共同上网,查找信息、评论是非这就是一个实施家庭教育的好机会。家长要有超前意识,不断学习,提高自己各方面的修养和能力,争取成为自己子女最佩服的人。加强对孩子上网监管,更是每个家长责无旁贷的事情,严格控制孩子的上网内容、上网时间,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网络作用,既借助网络帮助中学生成才,又消除它的负面影响。同时父母应该加大对孩子的网络安全教育,加强与学校的信息沟通,避免孩子在家或在网吧登陆不良网站,以免受到网络侵害或引发违法犯罪。 三、学校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重点,加强中学生全面素质教育。 学校是法制教育的主渠道,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与遵纪守法及网络自护的教育,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各学校的法制校长和德育教师要结合学生实际,在学生中以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网络法制教育,并组织专题讨论。同时要用邓小平理论教育和引导广大中学生,充分考虑中学生的身心特点,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使他们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增强他们道德判断能力,指导他们学会选择,识别良莠,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鼓励他们进行网络道德创新,提高个人修养,养成道德自律。同时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建立校园网吧,提供学生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三、建立适合中学生的绿色网站,占领网络前沿。 目前,形形色色的网站很多,但健康、具有教育功能的网站缺少点击率。因此,需要加强网络工作的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既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了解熟悉中学生心理特点,思想情况,又了解网络文化特点,能比较有效地掌握网络技术的队伍,建设一批能吸引中学生“眼球”的绿色网站,在网上进行生动活泼的教育,弘扬主旋律。适合中学生身心发展的网站,用主旋律和喜闻乐见、深入浅出的内容吸引中学生、凝聚中学生,生活在信息高速路上的一代中学生就一定能够茁壮、健康地成长起来。

网络对中学生的影响 【摘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在已经步入信息化社会的今天,“上网”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而在庞大的网民群体中,青少年占了很大的比例,并且还在逐步增多。据调查,目前网民中18~35岁的青年占,18岁以下的占。面对不可阻挡的青少年上网热潮,如何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已经成为当前学校、教师、家长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互联网络带给我们巨大的影响,其对青少年的影响有积极的方面,也有其消极的、负面的。但是,互联网络毕竟代表了当今世界科技发展的最高水平,我们没有理由因噎废食,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采取相应的措施,引导青少年健康地成长,以使青少年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关键词】互联网;青少年;影响网络为人类带来无限生机和动力,展示出一方美好的乐园。人们对其的喜爱程度,从每年倍增的上网人数可见一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网络与青少年的个性相适应。上网有瘾,这早已成定论,正所谓“衣带渐宽终不悔,为网消得人憔悴”。那么,网络的神奇力量究竟是什么?它对青少年的影响到底怎样?我们如何采取措施克服其不利的影响呢?一、网络对青少年的正面影响1.有利于青少年非线性思维方式的形成线性思维方式强调事物的先后顺序,对事物的认识从头到尾都遵循单一的顺序。而在网络中大量使用的超文本阅读方式是以网状形式来构筑和处理信息的。它是一种跳跃式的、综合的非线性思维方式。从非线性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的同时必须考虑它与周围事物的种种联系,并透过这种网状的联系来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思维方式改变了传统线性思维所固有的较狭隘、死板的弊端,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发散性思维、拓展青少年的思路,有利于帮助他们正确地看待周围的人和事,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对网络的使用同时又可以培养青少年以一种系统的眼光看待问题和积极利用现代化工具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意识,而这恰恰是信息时代所必需的。2.青少年的创造能力得到了发展随着国内几大互联网的崛起,年轻的网络创建者们成为了青少年的榜样。网络创业的神话、网络平等的故事激励着大量朝气蓬勃的年轻人。知识与创造力的重要性已越来越深地植根于广大青少年的心中。网络上的信息极其丰富,而且更新速度非常快。青少年在这种浩如烟海的信息面前,不再看重“博闻强记”,计算机和网络就是他们的记忆。他们面临最重要的任务不是获取已知,而是以高度的想象力去创造和运用新知识。网络使青少年的观念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无论是在创新观念、锻炼创新思维、培养创新能力、实现创新内容等方面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他们的智力得到了升华。3.满足了青少年交流、沟通和理解的需要网络高效、快速、方便、独特的交流方式与当代青少年偏于好奇、乐于幻想、追求独立的要求相吻合。因此,网络一出现,便注定与青少年紧紧联系在一起。网络使得青少年和世界息息相通,使得他们在有限的学习、工作的重压之外获得了更广泛的空间。当全世界缤纷多彩的信息资源集结在青少年的面前,他们的视野、心胸会与以往完全不同。网络环境下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问题,是事关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探索性的调查、分析、研究,以期能够引导青少年在网络社会中趋利避害,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协调发展,并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一、网络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双重影响网络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影响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概括地说是双重的。世界卫生组织给健康下的定义为:健康是指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都达到一个完好的状态。我国在教育方针中也明确提出要将青少年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协调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四有”新人。因此,我们试从网络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素质、智力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探讨网络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双重影响。1.网络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积极影响网络对青少年思想品德素质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为:网络已经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青少年访问这些网站,参加网站开展的各项活动,有助于增强爱国、爱党意识,有助于强化道德主体意识与地位。网络对青少年智力素质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为:网络的开放性和方便性、内容的多样性和广泛性,为青少年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学习空间,大大拓宽了青少年的求知途径,有助于青少年开阔视野、促进学业;网络可以为青少年提供一种自由、轻松、没有压力的学习环境,有助于青少年培养和发挥创新能力;网络是一个广阔空间,存在着许多新鲜和未知的事物,有助于开发青少年的潜力。网络对青少年身体素质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为:青少年通过网络获取一定的医学卫生知识和体育锻炼常识是最便捷的。网络对青少年心理素质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为:网络为青少年不良情绪的宣泄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教育工作者也可以通过网上聊天有效地帮助青少年解除烦恼和疑惑;网络为青少年掌握心理健康知识,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自测、心理咨询,了解心理医院、心理医生、心理健康研究动态及求医预约等带来了极大便利;网络使青少年的学习、生活、娱乐等各方面的个性特质都有可能得到更充分的尊重与满足,有助于青少年良好个性的发展。网络对青少年社会适应能力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传递的快捷,以及人机对话的平等的新型人际关系,有助于启发和引导青少年培养和形成学习、效率、平等、开放等现代观念;网络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空间距离,有助于青少年扩大交往的范围;网上新型人际交往方式和社会关系的建立为青少年在现实社会中进行社会交往提供了一种缓冲的空间;网络还为青少年的社会化提供了角色的练兵场,有助于促进青少年的社会化。2.网络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消极影响网络对青少年思想品德素质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为:网上信息泛滥可能造成青少年信仰的缺失或价值观的多元化,影响青少年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互联网上信息接受和传播的隐蔽性,有可能引起青少年道德意识弱化、社会责任感下降;网络交流的隐藏性、无约束性,极容易使青少年做出一些违反常规的事情,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网络对青少年智力素质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为:网络聊天是许多青少年上网的主要内容,多数进入聊天室聊天的青少年大都没有固定的话题,这种散漫的聊天方式,容易影响青少年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注意力;计算机网络挤占了青少年读书和思考的时间;在网络上,有人靠帮别人写论文、做作业赚钱,于是,许多缺乏自律的青少年从网络上下载文章作为作业交给教师,甚至硕士、博士论文也从网络上购买,这就大大降低了青少年学习的认真态度;现实中存在不少青少年由于过度地迷恋、依赖电脑网络,沉湎于网络之中,正常学习、生活秩序遭受破坏,学习时间无精打采,学习成绩下降,有的甚至厌学、逃学、辍学。网络对青少年身体素质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为:长时间连续上网会造成情绪低落、眼花、双手颤抖、疲乏无力、食欲不振、焦躁不安、血压升高、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睡眠障碍,有的甚至消极自杀;不良的上网环境也会损害青少年的身体健康。网络对青少年心理素质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为:长期上网会引发青少年网络孤独症,人际情感淡漠,对现实社会产生不认可甚至逃避的心理;“网恋”和网络聊天会引发青少年系列感情纠葛,导致各种情感问题;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会诱发青少年的双重人格障碍;网络操纵时间失控,还会导致网络成瘾症,使青少年变得孤独、敏感、忧郁、警觉、不服从社会规范,甚至出现精神障碍、自杀等情况。网络对青少年社会适应能力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为: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人们网上交际主要依靠于抽象的数字、符号,青少年终日沉迷于这种人机对话的模式,会对社会适应行为和能力受到影响,更有甚者,有些青少年还可能患上“网络社交障碍症”;在网络环境下,青少年交往的对象、身份都不确定,这就减弱了青少年的社会角色的获得能力;网络交往的虚拟性、自由性,很容易导致人们行为的普遍失范,不利于青少年的社会化,甚至导致青少年社会化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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