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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毕业论文正义的妥协

发布时间:2024-07-08 04:36:04

法学理论毕业论文正义的妥协

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说明了正义这一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价值体系中的特殊性。

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1】

[摘要] 正义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古典自然法学家直到当代风行的社会法学家,在各时代法学家的一步步诠释中,正义从法的一种必然内涵直到现在成为评价法律的一个标准和法律所要追求的一种价值。

[关键词] 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正义实质正义

在我国,对法的价值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法律”二字的形成及其被赋予的含义上。

我国传统的法的价值观可以说是从古代社会发产生之日起,一代一代流传下来的法的价值观念的总和。

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以及资本主义法律理念的引进,使得法的自由价值观、平等价值观、等内容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并在研究中一步步确立了其地位。

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同步产生的,它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特殊价值取向。

一、经济法的正义价值的概念分析

在历史上,对于正义的理解非常丰富。

就像博登海默在他的著作里提到的一样“正义如同普罗米修斯的面孔一样变化无常,随时可能呈现不同的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正义”有着不同的内涵,并且为不同时代的思想家所信仰。

在它具有的价值序列中,自由、平等、安全曾先后被不同的思想家放置在价值序列的顶层。

对于经济法这一特殊的部门法而言,它调整对象的经济性及调整方法的强制性都决定了其价值基础的特殊性。

从这一点出发,笔者认为博登海默教授提出的对于正义的理解符合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即“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成都―这是维持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二、正义――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古希腊有句著名的格言:“正义乃百德之总”。

这一格言形象地说明了正义这一价值追求的特殊地位。

的确,正义这一价值是一个可以涵盖指导其他价值追求的全局性的价值追求。

1.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可能性

法的价值从哲学意义上分析一方面具有客观需要性,另一方面具有对于主体的有用性或积极性。

具体到经济法这一特殊的法律部门中,经济法的存在也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有很大部分是涉及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法中,更多体现的是一种间接手段,其领域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有秩序的竞争及生存环境。

笔者认为,从以上对于正义的分析中可以得知正义内涵的广泛以及适时性,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其他价值在此基础上衍生、扩展但同时被其指导,这将是一种适合当代经济法发展的价值体系的设计。

2.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必要性

在个人正义的理解中,有一种认为正义就是遵守法律。

古希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在与苏格拉底辩论正义的含义问题时指出:“政府制定法律,违法者就有不正义之名。”他的隐含意思是,正义就是指人的行为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这种状态。

从此引发,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被遵守的法律即是不正义的,那么行为的正义也无从谈起。

所以可见法律本身的正义的重要性。

这是保证个人正义的前提条件。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战争经济法阶段、危机应付阶段以及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阶段这三个由低到高的阶段。

在此阶段中,市场经济由自发的竞争发展到社会化条件下国家以经济法来协调维持。

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可以发现经济法社会性的特征,而经济法的价值作为经济法追求的目标,正义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一种衡量标准,以其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基础是无可厚非的.。

三、经济法正义价值内涵的延伸

1.由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与形式正义相对而言的,这里的形式正义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于相同的情况给于相同的对待。

现代形式正义观的代表人物为佩雷尔曼, 他试图从各种复杂的正义定义中抽象出一种可以适用于不同正义概念的定义公式,他认为“所谓的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人,就是同一基本范畴的人都应受到同等待遇的活动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强势团体、垄断等等这一切经济政治实体的存在造成了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实质不平等。

在现实条件下,形式正义本质上已成为一种不正义。

经济法作为对于民法的补充而出现,必须正视建立在对于19世纪社会经济条件判断基础上的平等性与互换性的丧失,由此带来的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变更。

实质正义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2.公平与效益的兼顾

罗尔斯把公平作为正义的首要要素和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是制度,不管怎么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但与此相对应的,效益也是法的价值目标之一。

在实践中,追求效率必然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但过分的追求公平也会损害一部分人的效益。

效益是指减去投入后的有效产出。

在法的效益价值中,社会效益价值是与公平的追求同向的,即维护社会公正。

法的社会效益追求中,力求以法的形式为社会机构的运作创造一套行之有效的准则,避免假公济私、效率低下。

但法的经济效益追求有时可能会损害公平。

但是并不是说效益与公平是完全对立的。

二者同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效率优先并不意味着不要公平,而是要在实现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保证公平的实现。

综上所述,正义价值作为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有可能也很有必要成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在全局上指导并且涵盖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52页

[2][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商务印书馆出版,第5、6页

[3]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第503页

[4]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12页

法的正义价值论文【2】

【摘 要】自从法产生以来,关于法的价值问题法学界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至近代的罗尔斯都提出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追求与探索。

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阶级、私有制、国家产生的必然结果。

不论是雅典的城邦、古埃及、罗马,还是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无一例外的都有自己自成体系的法律。

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毫无疑问,法是有价值的,但究竟什么是法的价值,法又有哪些价值呢?这困扰着我们无数的法学研究者。

法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因,人类对法律不懈的探索究竟在追求什么?古往今来,人来一直在追求正义,希望受到正义的对待,社会公平,人人平等。

正义为什么一直受到人类的追捧,法的价值是否也在于实现正义。

【关键词】法的价值;正义价值;分配正义

“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法的价值体现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决定法的价值,进而影响立法,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

但凡民主文明讲究平等和谐的国家法律发达,对法的价值问题研究深入,成果丰硕。

而统治者根据自身好恶无视社会承受能力,肆意订立法律的国家,命运无不是被人民推翻或遭外敌入侵而覆灭。

法的价值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概念,也是法学研究不能回避的难题。

一、法的价值含义

价值是一个哲学范畴,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众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无不广泛使用价值。

国内法学界对价值定义时多从主客体的关系出发,既强调价值客体的属性,又认为不能忽视主体的需要,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关系。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也许我们应该从更为朴实的角度来探讨“价值”,从而揭示价值的本质。

可以这样认为,“价值”是一种特定的关系背景下的事物的存在、属性、作用等。

法的价值依据价值的概念是指,与主体的需要、诉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属性或作用。

根据使用的情况不同,法的价值可以有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目的价值,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那些值得希冀、追求或美好的东西。

“法律的重要价值就是保护人权”,“程序法具有确保司法公正的价值”,等等。

在此种情形下,法的价值更多的体现为对人们追求的美好事物的保护作用,是法对社会的作用,存在于法的自身之外。

第二,形式价值,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如,法应该逻辑严谨,应当简明扼要,而不是自相矛盾、含混繁琐。

此种意义的法的价值更强调法的自身,形式上的法应该具有的被人们追求和珍惜的东西。

第三,评价标准,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这更多的受到西方影响,是以法的价值平价标准去评价社会上与法有关的现象,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法的首要价值

(一)法的三种基本价值形态

1. 正义。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在社会生活中,正义有多种不同的含义。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种正义;“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是一种正义;在早期资产阶级革命中,“自由、平等、博爱”也被视为一种正义。

决定法的价值中的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

社会基本结构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划分方式。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这对于个人生活的影响具有根本性。

作为社会主要制度,社会基本结构影响着人们的基本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

对法律的正义价值也有决定性的影响。

可以说,法的正义价值在于保障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让人们享有正义的权利承担正义的义务,正义地分配社会财富、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2. 秩序。

学界不乏关于法律秩序的诊释。

“ 制度论” 和“ 结果说” 是西方学人对法律秩序的两种重要界说。

“ 制度论” 把法律秩序等同于法、法制或法的体系。

“ 结果说” 则视法律秩序为法作用于社会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结果。

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状态,一种由实体性的制度和观念化的意志所合成的社会状态。

实体性的制度是说法律秩序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社会规则,为实现这些规则还存在着一定的物质设施如法庭、监狱、警察等等。

法律秩序价值也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环节。

法的价值诚然远不止确认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但所有法的其他价值都离不开秩序价值。

任何法都会体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利益、正义,但一定的利益、正义的确立和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秩序的确立和实现。

3. 自由。

个体可以是自由的、独立的,但仍然是全人类整体的一分子;不但每个人的自由能依据普遍的自由规范而与他人的自由相协调,而且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个人自由主要表现在人格独立、人格尊严、抉择自由、自我实现等方面。

人是社会中的人,自由的实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保障人的自由,便成为法的重要价值形态之一。

(二)正义乃为法的首要价值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应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无疑法的目的价值是整个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法的目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力也是法实施的宗旨,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都是为一定的目的价值服务的。

而在法的目的价值中,秩序,自由,正义是其基本的价值形态。

所谓基本是指法的目的价值最重要,最根本的价值目标。

然而由于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便产生了发的价值冲突。

即在有限的社会资源中满足人类众多不同的价值追求时产生的竞合状态。

秩序与自由的冲突,正义与秩序的冲突,秩序与自由的冲突常常出现在我们生活中,而这也是困扰立法者法学家的难题。

这时便需要法律的协调整合。

法的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之物,如何协调整合法的价值冲突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呢? 首先应该坚持兼顾协调的原则,因为法的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之物,应该最大限度地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尽可能的避免、化解或弱化价值冲突。

然而,当协调兼顾已无法达到化解价值冲突时应遵循“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

而正义价值则是我们应该首要保护的价值,是法的首要价值。

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的命题。

可以说,自由与秩序是手段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正义才是法律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

“法律或成例就是正义的一种衍生物”“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的一个中道的权衡”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和重要美德,亦是衡量法律之善的首要尺度。

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正义一直是引导法律产生、完善和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法的诸价值之中,法律与正义价值的关系最为密切,亦是法的价值理论体系中的核心论题。

人们在论及法律或对法律制度进行评价时最常使用的是“正义”这一词汇,以至于法律的其他道德品质都显得那么不甚重要或突出。

正义在法的诸价值之中具有优先性地位,法律的有效性亦取决于法律自身的正义程度,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亦是法律产生的社会根基和根本前提。

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法律需要正义价值之引导,亦必须体现正义之精神。

正义作为一种伦理观念和价值准则十分广泛而深刻地存在社会生活之中,并一直引导并推动着法的生成、发展和不断完善。

一般来说,符合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或价值准则即是正义的。

反之,不正义则是指不符合或者违背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准则。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三、法的正义价值的两种基本形态

(一)分配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正义价值的两种基本形态,即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是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

即正义等于平等。

“相等的人分享了不相等的事物,不相等的人反而分配到了相等的事物,就是不正义。”分配正义是关于对权力、产品等社会资源在社会主体间进行正常配置的规则设计,满足主题生存的基本需要。

可以说分配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

保障分配正义要求在立法等领域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合理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使人人各得其所,各取所取,从而实现社会的正义。

(二)矫正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矫正正义是指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使其遭受到了损失时,就应该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来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人那里,以补偿其损失。

从现代社会来看,矫正正义是针对资源配置过程中出现的动荡与矛盾而设计的救济性措施。

与分配正义相比,矫正正义是一种程序正义是对失衡的分配正义进行纠错从而实现实体正义,矫正正义主要体现在司法中。

(三)分配正义的法律体现

分配正义解决的是社会资源的计划与分配问题,因而需要通过资源分配方案、模式等形式表现出来,而法律文本因其强制性、稳定性则成为分配正义实现的主要工具。

而另一方面,法律的终极价值就是实现正义,正义体现在法律的权利义务分配方面。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没权利的义务”,法律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坚持了对等原则,是分配正义的体现。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满足其利益的手段,义务是承担者负担的不利益。

法律在给公民分配权利义务时也应坚持分配正义,而这又具体体现在三个基本原则中,贡献原则、平等原则和不平等原则,分别对应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

第一,平等原则。

每个人不论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分有基本权利(人权)。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 平等原则”。

这个原则不妨简化为六个字:平等分配人权。

平等分配人权就是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

这一方面是因为人权就是满足每个人的基本需要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每个人的基本需要是完全一样的、完全相同、完全平等的。

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实际上又等于按需要分配人权。

诚然,按基本需要分配权利与按需分配权利根本不同。

但是,人权与权利不同。

人权仅仅能满足人的基本需要,而不可能满足人的非基本需要。

因此,按需分配人权与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是同一概念;正如按需分配食品与按生理需要分配食品是同一概念一样。

第二,贡献原则。

如所周知,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即按一个人给予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贡献)来分配社会和他人必须且应该给予他的利益(权利)。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

但是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并不意味着贡献越多权利也越多,相反权利应少于贡献,与贡献相等的是索取。

权利是一种强制的索取,如果权利与贡献相等必会导致强者更强而弱者更弱。

因此,贡献应多于权利多于义务。

这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分配正义。

第三,不平等原则。

每个人因其贡献(才能和品德)不平等而应分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和非基本义务。

但是,在这种不平等的分配中,获利多者如果较多地利用了社会合作,便应该补偿给获利少者以相应的权利。

获利越少者,对社会合作的利用往往便越少,因而所得到的补偿权利便应该越多。

于是,获利最少者,所得到的补偿权利便应该最多。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 不平等原则”。

这个原则表明,社会应该不平等地分配每个人的非基本权利,因为每个人对社会和他人的非基本贡献是不相等的:能力较强、品德较高的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便较大,因而应该分有较大的权利;能力较弱,品德较低的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便较小,因而应该分有较小的权利。

不同社会制度下法的价值内涵侧重各有不同,但从总体而言,正义、秩序、自由三者构成了法的价值的基本内容。

而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不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下,对正义的追求法从来没有停止过。

参考文献

[1]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

[3] 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2-65.

[4]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法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正义促进了法律的发展进步,而法律则实现了正义的追求。1、法律法律,同道德一样,属于建立在人类社会存在基础之上的行为规范,同样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社会意识。与道德不同处在于,道德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而法律就稍晚一些,是随着“国家”这种人类的群体组织形式的产生才产生的,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在人类史早期,群体的组成形式还未向后来一样发达,大多是以松散的部落聚居形式存在。这时尚且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但是部落长老会根据本部落所共同认可的价值观来裁决日常事务。因此可以看出,法律另外一个与道德相似之处在于,它也是基于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当群体的规模日趋庞大,单靠简单的共同价值观已经无法将社会秩序从混乱中挽救出来,这时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只好转而求助于强制力来解决或缓和冲突,于是国家应运而生,法律与其暴力后盾——军队、警察、监狱、法院等,就成了他们手中的灵丹妙药。 2、正义法律之所以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不仅仅在于其有强大的国家暴力作为其后盾。如果一种法律公然挑战与践踏其底层根基——社会,及其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价值观,它将必然遭到抛弃,或者与其所维护的政权一同灭亡。由于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必然服从于拥有社会资源支配权阶级,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国家和法律又是统治阶级维护秩序的工具,因此,法律作为其意志的体现,也必然践行与维护这套价值观。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需求的价值观体现在人们的主观价值判断上,就是正义。正义与道德有一部分交集,但又不等同于道德。正义更具主观判断色彩,强调其基础价值观必须是前进的,必须符合时代发展需求,而道德仅需符合当前生产关系,即便它有可能已经垂死,已经阻碍社会的发展。另外,道德具有有限范围的约束力,而正义更加倾向于自身的正确性与普适性,更加渴求于凌驾一切。它所希求的不是约束,而是认同。“正义”是另一种容易使人混淆的概念,时常会被普世价值鼓吹者利用来证明一个凌驾于一切的价值观先天存在。但其实它依然是社会基础的上层产物,脱离了社会基础,就会失去生命力。不能因其前进性而武断其普适性。当然,由于其前进性,正义一般被作为立法的基本精神。温家宝总理在2010两会后答记者问时曾说道:“公平和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换言之,法律一旦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就丧失了其正义性。另一种理论认为法律只是社会各阶级间矛盾的调和与妥协的产物,而与正义和其基础——由社会形态所决定的价值观无关。这种理论正是犯了舍本求末、由结果推导原因的错误。不可否认,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的确因存在各阶级利益冲突而调和,并修改的情况,但这是结果,不是原因。当一个社会的存在形态发展,生产关系发生转变,价值观必然发生转变,这时若国家政权仍未发生变化,而法律已经不能体现当前社会价值观下的正义,那么它必然要做出改变。这是由于阶级关系与形态发生改变而导致的,绝非“各阶级间的矛盾调和与妥协”,法律永远都不会改变它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这一规律。如果这时法律仍不改变,统治阶级仍不肯放弃自己曾经的特权,那么就会出现政权的更替,新生产关系下的支配阶级取得政权,建立新的适应本社会价值观的法律。正义作为社会的道德价值,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在不同的制度和文化环境里,这种评价的力度是不同的。在专制国家里,统治者不但是政治权威的拥有者,也是道德权威和真理权威的拥有者,所以在法与正义之间的张力不足,在权力从面上几乎难以评价。在社会从面上,这种评价是始终存在的,但是软弱无力。在民主法制国家,无论是在权力从面还是在社会从面,正义都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不正义的法律被拒绝认可为法就是典型表现。正义被吸收为法源的一部分,正义可以填补法律空白,正义可以作为法律失误的力量,正义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标准。“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和法的定义表明法与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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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协的议论文素材

作文教学是语文教学的一个重要模块,而作文素材的积累则是写作的重要源泉,我整理了高中议论文常用素材,来看一下!

1.不屈

鲭鲨、犁头鲨、星鲨,单一地上,两条一起上,“跟它们斗”,“跟它们斗到死”。桑提亚哥老人演绎了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坚忍不拔的品格,昭示着勇敢面对,才有获得成功希望的理念。(海明威《老人与海》)摒弃阿Q屈辱的生存状态和虚幻的“精神胜利法”,自轻自贱,自欺欺人,这是自受其辱。阿Q的故事从反面告诫我们,学会自重,有尊严的活着。

尊严无价,不屈抗争

无端受怨,生命遭践,但尊严无价。为了维护清白,捍卫人格的尊严,窦娥的抗争感天动地,刑前的三愿一一应验。生命可以夺去,但不屈的灵魂不可战胜。(关汉卿《窦娥冤》)

2.不媚

“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梦游天姥吟留别》)牡丹花期到时尽情盛开,花落委地,依然夺目。(获取更多高中作文素材请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高中语文作文)它不苟且,不俯就,不妥协,不媚俗,它富贵更高贵。做人一样,拥有自己的品位,才有魅力。(张抗抗《牡丹的拒绝》)3.不息

是激流,是荒林,是废墟,是草屋,是云朵,只要是为了自己所爱,就该用整个身心去追求,即便是献身也再所不惜。(裴多菲《我愿意是激流》)

1、泱泱诗海平平仄仄的源头是离骚,他的每一首诗都是一粒饱满的种子,播进土壤就会长出一棵橘树,一茎绿荷一兜灵芝一朵兰花,带着他襟袖间两千年前遥远的芬芳。

他的诗是淋漓的血液/和着泪水的苦涩,一滴沾唇便让人永远保持清醒/而不是美酒/让浊世在惨笑中,醉倒……

他的诗是烈火/却烧不透黎明前的夜,是荆棘林里一行漫长的跋涉,弯弯曲曲寻找一个光明的出口,他将自己的肝胆燃成灯油,又磨成墨汁,写下旧时代浓黑的咒语。

他的诗歌在那个时代遭到嘲笑,甚至围攻而今却成了一面旗帜,在人类精神的上空飞扬、生动,龙的传人说:蓝墨水的上游是汨罗江!

2、“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屈原就是这样一个诗人,忧国忧民。“举世皆浊我独清,众人皆醉我独醒。”屈原就是这样一个史官,信念坚强。“青云衣兮白霓裳,举长矢兮射天狼。”屈原就是这样一个勇士,斗志昂扬。“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屈原就是这样一个英雄,不畏强暴。

不管历史如何嬗变,不管时代如何变迁。自从屈原投入汩罗江的那一刻起,他在楚国百姓心中就牢牢凝固和沉淀了,就注定他的灵魂将得到洗练和超度,割之不断、挥之不去,进而升华成为一个伟大的民族精神。时至今日,“屈原”已经不是尚且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那个屈大夫,他所代表的是一种时代精神、百姓情结和民族文化,穿越着时空,年年相继,代代相传。也就是这样,“屈原”鲜活而永久地活在了百姓心中。

3、楚国的天空太小,盛不下你驰骋的思想,汨罗的江水多情,拥抱了你浪漫的失魂。诗人的忧愤太多,忧国忧民,忧楚国的江山社稷,忧黎民百姓的苛苛命运。于是愤怒的忧愁,如火山般爆发,化作《离骚》,化作<天问>,化作《九歌》,化作一首首滴血的诗篇。

天地有情,有情的天地倾听你泣血的呼唤;黎民有爱;仁厚的黎民发出一声声叹息,汨罗有幸,有幸的汨罗收留了你无所栖息的灵魂。端午的米粽呦,千年万年呼唤着你的精魂,遥祭着你的英灵。

团结(1)引言“众人拾柴火焰高”,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会形成合力、产生凝聚力。讲团结需要宽广的胸襟,远大的目光,以全局利益为重;讲团结需要宽以待人,严于律已,相互理解。(2)事实论据郭子仪、李光弼团结对敌唐玄宗时,郭子仪和李光弼曾同是朔方节度使安思顺的属下部将。两人之间有矛盾,平时互不讲话。后来安禄山叛乱,郭子仪升任朔方节度使,统兵抵御。李光弼就成了郭子仪的部将。皇帝命令郭子仪率部出征,李光弼担心郭子仪会利用手中权力寻机报复。李光弼硬着头皮对郭子仪说:“我过去得罪您,是我的不是,今后不管处置我,我无怨言,只希望高抬贵手放过我妻儿……”没等李光弼说完,郭子仪紧紧抱住李光弼,满眼流泪地说:“国家危急,百姓遭殃,正需要我们同心协力,眼下正需要你这样人才,此时,怎能计较个人恩怨?”从此,郭李同心,将帅协力,在平息安史叛乱中,战功卓越著。维勒与李比希亲密无间维勒和李比希都是19世纪德国杰出化学家。他们两人的性格迥异,李比希激烈,爽朗,风风火,像一团烈火;维勒平和、沉稳、文文静静,像一盆冷水。但两个感情很好,亲密无间。他们密切配合,致力于科学研究。共同对无机化学、有机化学作出了贡献,同是有机化学的创始者。李比希在自传中写道:“我的最好运气,就是有位志同道合的朋友。多年来我和这位朋友真诚合作,毫无隔阂……手携手地向前,这一位行动时,那一位已经准备好。”由于两人的真诚合作,因此,才创造出科学研究上的辉煌。(3)理论论据三人一条心,其力之大可断金。郭沫若《国庆颂》互相取长补短,才能有进步。毛泽东《整顿党的作风》大家不能互相了解,正像一大盘散沙。鲁迅《无声的中国》三兄四弟一条心,门前黄土变成金。中国谚语最弱者的力量如果联合起来,那也是非同小可的。[古希腊]荷马《伊利昂记》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法]大仲马《三个火枪手》以群而强,以孤而败。谭嗣同《群学会叙》众人齐心能填海,蚂蚁齐心能搬山。中国谚语团结+在人需要的时候,它能邦助人民克服各种混乱。[前苏联]高尔基《卡利宁》合则存,散则灭。李大钊《劳动问题的祸源》蚊子如果一齐冲锋,大象也会被征服。伊朗谚语众志成城不可摧,弃之却之终自绝。何香凝《纪念死难烈士》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清•曹雪芹《红楼梦》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众心成城,众口铄金。《国语•周语》

韩信受胯下之辱韩信很小的时候就失去了父母,主要靠钓鱼换钱维持生活,经常受一位靠漂洗丝棉老妇人的周济,屡屡遭到周围人的歧视和冷遇。一次,一群恶少当众羞辱韩信。有一个屠夫对韩信说:你虽然长得又高又大,喜欢带刀配剑,其实你胆子小得很。有本事的话,你敢用剑你的配剑来刺我吗?如果不敢,就从我的裤裆下钻过去。韩信自知形只影单,硬拼肯定吃亏。于是,当着许多围观人的面,从那个屠夫的裤裆下钻了过去。史书上称“跨下之辱”。

坚持和妥协我的偶像曾经说过:“我生活的世界有很多的规则,合理的或荒谬的,明智的或愚蠢的,教条的活灵活的,清晰的或潜在的。而这其中坚持和妥协的对立存在是给我感触最深的东西。”什么时候坚持,什么时候妥协,一定困扰着许多人。因为我们生活的世界太复杂,总有那么一群人是反对你的,你坚持,被认为是固执,你妥协,被认为是软弱。无论怎样,总会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我认为,坚持自我很重要。因为自我是一个人的个性,是一个人鲜明的标签。随波逐流只会浸湿这标签,让这标签变得不三不四,同时,也会让你觉得是在做另外一个人,不是自己。自己内心的想法是这样,而表现给别人的是那样,这样生活着很假,很累。有句话叫做: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这就是所谓的坚持,朝着自己认为对的﹑自己想要的方向走,即使你猛然发现这条路坎坷不平,你的内心也会是快乐的,因为这是自己的选择,自己义无反顾,而这坎坷的尽头说不定埋藏着巨大的宝藏。于是,很多人坚持,他们成功了。有时候,坚持自己的路会招来谩骂,招来反对,招来不屑,但与之相对的,也会招来喝彩,招来鼓励,招来支持。人是不同的,不可能说全世界都反对你,也不可能全世界都支持你。面对流言,坚持自我最重要。至于妥协,很多时候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也是明智的做法。妥协会让你暂时平静下来,然后有更多的时间去思考如何在以后去坚持自己的路。妥协可以避免一场争吵,甚至还有可能赢得更多支持,但妥协的前提是这不会给你带很多心里的不爽,你在这方面妥协,以后可以再找机会在这方面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坚持。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这是妥协的好处,它就像一直稳赚的股票,会给你带来利益。而坚持则像是一支时高时低的股票,它有风险,要么大赚,要么大赔,或者不赚也不赔,像重头开始一样。┏ (^ω^)=☞

成长的坚持和妥协议论文素材

带着坚持出发,去坚持自己想要坚持的东西。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关于高中坚持的作文素材,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们。

坚持与选择

坚持自己的选择本身是一种值得赞赏的执着的勇气,它是使人通往目标不懈的动力。但倘使一个人选择坚持的方向或方法错误,那这种执着便成了愚昧的“执迷不悟”,其结果是使人的付出“事倍功半”,甚至因此误入歧途。

所以,坚持当建立在正确选择的基础上。将不朽的执着与勇气付诸在正确的目标上,理性地分析直达方向的途径,使得自身的努力发挥最高效的作用效果,这才是智者所为。

越王勾践十年卧薪尝胆,是他选择了正确的坚持方向,理性地分析时局,将十年的隐忍积蓄于适当的爆发力量,而不是诸如众多复仇者鲁莽的“同归于尽”,于是终获胜利。相反地,拥有开元盛世的唐玄宗误入命运的漩涡,他错误地选择了一个当权者不应有的过度骄奢的爱情,为杨贵妃而痴迷,痴迷于酒色,荒废了政事,错失了将唐朝推向更辉煌的时机。他的失败不至于执着的坚持,而在于选择坚持的对象错得荒.唐了。

人的一生如同行舟于江海,确定了正确的人生方向,方便于我们分析并寻找捷径,那么到达彼岸的速度可想而知要比漫无目的的漂泊迅速得多了。而倘使我们为了迎合生活中的某些诱惑,坚持了往错误的方向航行,那么触撞于石礁或迷失方向是必然的结局。所以说,选择是坚持的前提。而另一方面,坚持又是完成选择的动力。只有培养坚持目标的勇气,才有信念,有毅力去付诸于实践。坚持让我们在正确选择的前提下将积蓄的力量以意志、坚强的形式放大化,不断驱使我们朝成功的方向靠近。

主持人董卿在成为央视主持人之前已有不错的节目支台,在央视向她发出邀请时,她犹豫过,分析过。但当她选择接受后便不再徘徊,以百分之百的努力,去执着地坚持她沉沦的梦想。她说:“人的选择之所以艰难,就在于你知道自己要失去什么,却不知道会得到什么!”懂得舍弃,学会放弃,才会有更大的收获。理性地分析,并以实际客观的条件为基底,那么别再犹豫,朝着目标去拼搏,努力。坚持自己的道路,一路上的狂风暴雨,坎坷艰辛成功之后便也只是过往烟云。尝过一路的辛酸,仍旧坚持于通往虹桥的暴风雨,执着的意志支撑她屹立不倒,于是她成功了,如今的董卿已是“央视十佳主持”多年的获得者。

每个人都有有梦,但我们要懂得选择可能实现的梦,懂得舍弃什么,坚持什么,才能在成长的道路上发挥我们具有的潜能。

成功只在于,坚持了正确的选择!

梦想贵在坚持

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大至火箭飞船,小至写字吃饭,所有的事都需要耐心,一步步完成。饭吃快了可能导致消化不良;字写急了,则字型不整;飞船造快了,极有可能船毁人亡。只有按照一定步骤、顺序,一步步把必须做的事做好,才能尽善尽美地完成整件事。

一步步完成整件事这个过程需要什么呢?需要坚持。古语云:“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即如果半途而废,即使是一块朽木,你也刻不动它;然而哪怕是金属,石头,只要你一直坚持雕刻而不放弃,都能雕刻成功。唯物辨证法认为:“一切事物的变化发展都是从量变开始,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当事物的量变达到一定程度时又必然会引起质变,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没有量变就没有质变。”我们的目标和梦想即雕刻好的金石,是质变;而坚持,即“镂而不舍”,是量变。通过长时间的坚持,量变的不断积累,最终实现我们的目标和梦想,完成质变。可以这样看,量变好比是漫长路上的每一小步,而质变就是那遥远的目的地,每走朝目的地方向走一小步,我们就离目的地近一点。随着日月更替,步行不止,离终点愈来愈近。最终在某日整个路程走完,到达终点。但,没有坚持,没有量变,不论梦想和目标多么简单,距离多近,我们也得不到它们,质变也不会发生,正如“锲而舍之,朽木不折”。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你不往邻居家走,即使邻居家离你家只有一步之遥,你永远也不会坐在邻居家里。因此通过坚持,不轻易的放弃,“金石”才“可镂”。

奥运冠军们的历程可以很好地证明坚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运动员需要日复一日重复枯燥的训练项目,通过日常训练提高实力,积累足够的实力后方有机会赢取冠军,乃至奥运冠军。没有坚持训练,或是训练不足,又或是训练一段之后中止不再继续训练了,未能坚持下来,那他或她有可能成为奥运冠军么?不,完全不可能。没有足够的训练,则不可能积累足够的实力去争取冠军,更不可能由普通运动员变为世界冠军。

举射击运动员的长跑训练为例。射击的那一刻如果瞄准出现一丝的偏差,可能导致低分或不得分。心跳会使人的手臂有轻微的晃动,最佳时机是两次心跳之间那短暂的间隔,所以射击运动员需要做5000米长跑训练。长跑可以锻炼心脏,降低心跳频率,延长两次心跳之间的时间间隔,从而增加命中靶子高分区的可能。长跑的艰辛与痛苦不用多言。通过坚持长跑,射击运动员才可能能精确地命中目标,打出高分。当然这只是射击运动员大量训练中的一小部分,还有许多需要坚持的训练。通过这些汗水的付出,运动员的实力增强了,最终成为冠军。

由此可见,坚持非常重要。通过坚持,很多看似遥远,似乎不可能的事成为了现实,许多梦想和目标成真。但坚持需面对的困难重重。从开始到成功的过程经常是非常漫长的,需要坚强的毅力与坚定的恒心。有时这一过程漫无边际,不知终点在哪(例如人类与疾病之间的斗争)。我们要做的就是坚信目标就在前方,只要坚持朝着正确的方向走下去,终有一天会得到我们希望的,梦想最终会达成。

还有一点,要坚持正确的方向。如果你的坚持与你的目标毫不相干或是南辕北辙,那你的坚持只会使你离你的目标越来越远。实干比空谈理论更实际。让我们为了自己的理想和未来,每天坚持努力,不懈地努力吧。也许过程很漫长很痛苦,但勤耕耘,秋拾果。

带着坚持出发

感受过“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豪情,体验过“和羞走,倚门回首,却把青梅嗅”的幽静,寻觅过“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的情景,带着心中的那一份坚持,在书海中畅游。

在海底两万里的一片湛蓝下,我看到的是“鹦鹉螺号”若即若离的身影;在傅雷家书的字里行间,我读出的是一个父亲对儿子不停的劝勉;在《水浒传》中的梁山好汉身上,让我感受到的是苛政的无限残暴。遨游在浩渺无垠的书海中,读到的是满目的“之乎者也”,目睹的是满纸的深奥哲理。

不知不觉中,刚开始阅读时的豪言壮语早已化为灰烬,唯有剩下的枯燥乏味萦绕心迹,挥之不去。我一次又一次地问自己,当初的那份热忱已经哪去?心中的坚持是不是早已深藏“海底”?

直到有一天,重新拾起搁置已久的《红楼梦》,轻轻弹去满百的浮尘,不再抱着看完的心态,而是努力品味书中的场景——看到“粉面含威春不露,丹唇未启笑先闻”的王熙凤偕手管理荣国府,感叹于她的八面玲珑;品那“林黛玉焚稿断痴情,薛宝钗出闺成大礼”,悲痛于封建制度的冷血无情,更为宝黛间的爱情悲剧哭得梨花带雨;犹爱看那“态生两靥之愁,娇袭一身之病”的黛玉用那芊芊玉手将万千花瓣葬于“花冢”之下,花飞花落,蝶舞蹁跹——此情此景,真美!

不知从何时起,我早已被那书中人物的一颦一笑,一举一动所深深吸引,身陷在白纸黑字所造就的华丽世界中,抬头侧目是满眼的假山池沼,信步闲游是满目的亭台楦榭。看那一位位才子佳人在那儿吟诗作赋,观宝玉与父亲在庭院中“斗智斗勇”,我时而陷入沉思,时而开怀大笑,感慨于方块字的语言魅力,敬佩于作者的无限奇思,与生花妙笔。

那曾经看似天书般的文字,此时竟是那么和蔼可亲,好像化为了一只只翩翩起舞的蝴蝶,美得那么澄澈、透明,让人看的是那么激荡、心酸。好像要飞入你的心里,在那儿刻上深深的烙印。那看似遥不可及的结尾,此时竟近在咫尺,那翻过已微微泛黄的书页竟不知从何数起。蓦然回首,才发现,坚持似乎也不是那么难以碰触。最起码,这次,我坚持了下来。

我突然明白,只有握住内心那一份沉甸甸的好奇与热忱,坚守那一丝执着与纯真,不被一味的阅读所左右,就一定会坚持下去。

坚持的议论文篇四:坚持到最后的胜利 走在回家的路上,秋雨淅浙沥沥地下着,丝丝的细雨顺流而下,给我奉就有点苦闷的内心增添了几分冷清。 记得那是一个雨天,当老师把期中试卷发下来时,我突然发现老师把我一道题改错了,再三核对后,我信心十足。当老师讲到这题时,我不假思索地站起来:“老师,您的答案错了!”全班一下子把目光聚集到了我身上,老师斜视着我,带着点气愤地说:“想好了再说,如何?”这时,班上哄堂大笑,在一阵尴尬中,我只得无奈地坐下。 下午自习课,我再一次站起来重申了我的观点,没想到老师更气愤了,用训斥的语言狠狠地挖苦了我一顿,接着怒冲冲出了教室。我静静地站着,感觉就像窗外那孤独的白杨树,面临着即将到来的暴风雨。豆大的雨滴砸在玻璃上时,我已经站在办公室聆听着班主任的教诲:“你学习固然不错,但也不能把它当作骄傲的资本呀,怎么能和老师较劲?”旁边的几位老师也语重心长地说:“你这样下去会栽跟头的,想清之后,向老师道个歉吧。”我迈着沉重的步伐走进家门,雨不知何时停了,只有月亮在城堡似的烟云中穿行,淡淡的月光时而斜射在窗前。唉,早知这样,向老师道个歉不就得了。然而,转念间我不由自主地联想了到布鲁诺、伽利略……他们仿佛在告诉我:“真理必定胜利”。 第二天,我再一次礼貌地站起,仔细地说明了那题的答案,也许是我的诚心引起了老师的注意。老师思考了片刻,对我说:“你是对的。”望着老师那带歉意的笑容,我眼泪直流。让它洗尽我的屈辱吧,我终于胜利了!我想,那一刻我内心的幸福感别人是无法理解的。 坚持的议论文篇五:坚持自己的信念 古今中外,有多少伟人一生都坚持着自己的信念:朱自清饿死不吃美国的济粮,文天祥死前哀唱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慷慨陈词,诸葛亮传奇一生,也是为实现抱负而最终累死,由此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道理:坚持自己的信念,你会拥有一个充实美好的人生,更会收获一个高贵纯正的性格。 信念是智者面对人生的勤恳态度。闻名世界的古代思想家老子便是坚持了活到老、学到老的伟大信念。我们深知他的《道德经》就是他智慧的结晶,是不容质疑的无价之宝,但多少人又深掘过他乐学的背后需要一个巨大的精神信念,一个甘于寂寞、潜心修道、勤奋不止的自控能力来支撑着这漫漫人生! 信念是勇者面对真理的执着精神。难忘那年轻的被烧死在罗马鲜花广场的布鲁诺,他真正是用了血肉之躯去浇灌了黑暗笼罩下不见光彩的科学之花。科学是无法完整的,人生是无法完美的,但是这种放弃所有然而坚持信念的灵魂却是完美无瑕。我想不出更绝决,理彻底的力量去摧毁这信念了,怎敢说信念不是人生最可贵的财富? 信念是善者面对生命的热爱情感。人之于动物的可贵之处是对其他一切都可以怀有爱。李时珍可以说是一位典型的博爱者。一本《本草纲目》让他踏遍成川,尝尽苦寒,受尽挫折。不是对生命怀有敬畏,怀有热爱,又怎会有不曾动摇的信念去践行这理想? 古人有此作为、有此信念难道没给我们借鉴启示吗?坚持自己的信念,冲破一切借口困难便会创造一个美好的人生、传奇的人生。 坚持的议论文篇六:坚持里的智慧 周星驰执导的电影《西游降魔篇》一经上映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热烈的讨论。无疑,它完全颠覆了人们对传统孙悟空形象的认知,周星驰也曾坦言有过犹豫。然而,周星驰毕竟是周星驰,他坚持了自己对善恶观的创新,又巧妙地用寓庄于谐的方式将其呈现,使人们能够接受这样的“颠覆”。尤其是以儿歌三百首化为大日如来真经的手法,更使人们在周氏风格中,对真真假假,善善恶恶做出新的 反思 与评估。 我想,周星驰的做法与莱伊恩确有异曲同工之妙。他们都清楚地懂得,坚持并不意味着一路直行,横冲直撞,不顾一切。其实,坚持与妥协,抑或放弃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换一种方式,或许就有两全其美的效果。周星驰电影的大卖,莱伊恩设计的成功,无不体现出一种存于坚持里的智慧。 诚然,坚持是生命中重要非凡的品质,或许有人会说周星驰或莱伊恩的坚持不够纯粹。但如若坚持到了一种无法变通的境界,甚至于达到危害自身、伤害他人的地步,这样极端的即便纯粹,又有何意义可言? 当顾圣婴为坚持音乐理想将肖邦手模扎进胸膛的那一刻,当王国维为坚持理想决然跳入颐和园泥湖的那一瞬,当傅雷上吊,当老舍跳湖……他们的心中,是否曾闪现过后悔的微光?他们的所谓“坚持”,让亲友悲痛,让世界叹息,更让原本华彩的生命失去了色泽。这不是真正的坚持,它袭了名称,却变了相貌,不是两全其美,而是两败俱伤。 因而坚持与妥协的平衡便显得尤为重要。当然,妥协并不意味着放弃,而是在不悖于自身原则的情况下,做出更好的坚持。即便在那个逼得路翎、胡风成疯的年代,依旧有陈寅恪、辜鸿铭、黄侃之流,以各自的方式,悲情但不绝望地坚持着各自的信念。可能改变了形式,却不变更初心,坚持中的智慧确实值得我们所探寻。 坚持的相关议论文: 1. 成功需要坚持议论文 2. 成功源于坚持议论文 3. 关于成功在于坚持的议论文 4. 坚持就能成功的议论文

素材一

“妥协”一词似乎人人都懂,用不着深究,其实不然,妥协的内涵和底蕴比它的字面含义丰富得多,而懂得它与实践更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我们华为的干部,太多比较年轻,血气方刚,干劲冲天,不大懂得必要的妥协,也会产生较大的阻力。我们纵观中国历史上的变法,虽然对中国社会进步产生了不灭的影响,但大多没有达到变革者的理想。我认为,面对他们所处的时代环境,他们的变革太激进,太僵化,冲破阻力的方法太苛刻。如果他们用较长时间来实践,而不是太急迫,太全面,收效也许会好一些。其实就是缺少灰度。方向是坚定不移的,但并不是一条直线,也许是不断左右摇摆的曲线,在某些时段中来说,还会画一个圈,但是我们离得远一些,或粗一些看,它的方向仍是直指前方。

素材二

坚持正确的方向,与妥协并不矛盾,相反妥协是对坚定不移方向的坚持。当然,方向是不可以妥协的,原则也是不可妥协的。但是,实现目标方向过程中的一切都可以妥协,只要它有利于目标的实现,为什么不能妥协一下?当目标方向清楚了,如果此路不通,我们妥协一下,绕个弯,总比原地踏步要好,干吗要一头撞到南墙上?

素材三

在一些人的眼中,妥协似乎是软弱和不坚定的表现,似乎只有毫不妥协,方能显示出英雄本色。但是,这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实际上是认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没有任何妥协的余地。“妥协”其实是非常务实、通权达变的丛林智慧,凡是人性丛林里的智者,都懂得恰当时机接受别人妥协,或向别人提出妥协。毕竟人要生存,靠的是理性,而不是意气。“妥协”是双方或多方在某种条件下达成的共识,在解决问题上,它不是最好的办法,但在更好的方法出现之前,它却是最好的方法,因为它有不少的好处。妥协并不意味着放弃原则,一味地让步。明智的妥协是一种交换,是一种让步的艺术,为了达到主要目标,可以在次要目标上做适当的让步,妥协也是一种美德,而掌握这种高超的艺术,是管理者的必备素质。

法律和公平正义毕业论文

“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导和推进国家的改革、发展;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保证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并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必须把握好四点:一是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二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通过立法来规范,以更好地发挥法制的功能和作用。四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本身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是加快推进政企分工、政资分工、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二是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三是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四是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使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使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五是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六是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七是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3)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4)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5)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6)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7)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8)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9)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询私枉法,失职读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具体来说,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付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4)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制约与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六)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继承人类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立足中国实践,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2)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氛围。

中西方法律文化认识现代法律科学及法律文化本质上应该只是西方世界对人类的贡献。“中国法律文化”的提法仍然需要推敲,因为“法律文化”实在还没有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生根发芽,但是中国人很早就开始了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移植“法律”的尝试,它比中国人发现马克思主义更早,但是中国人对它的排异反应却比对马克思主义更严重。我们必须找出中国文化中与“法律文化”相类似的东西与之相比较,以图根治这种排异反应。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社会的发展史很独特,相对于西方世界——她有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奴隶社会阶段,因为她没有留下能与其他文明相提并论的大规模使用奴隶进行生产的遗迹,而且时间很短,我认为中国的奴隶社会是很不发达的。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真正意义上的封建社会阶段更短暂,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灿烂的还是她的封建绝对主义时期。长达两千年的建立在超稳态农业社会基础上的绝对主义将一切产生“法律文化”的可能因素都消灭了。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这可以图示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图示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上最具对极性的差异。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中西法律文化在体系和学术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是开放性的。这种不同的结构形态是由它们所属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本身而变化。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缺乏西方那种围绕正义而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律学”与“法学”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它是两种形态的法律文化的反映。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是斗争和冲突的产物,法律文化总是反映着几种力量的斗争。“一切人类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法律也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我发现这一点是很难颠覆的。贯穿中国历史的斗争与西方社会不同,与经典作家们描述的也大不相同,中国社会没有产生出界限清楚地阶级再加上稳定的农业社会基础,包括广阔的土地大量的人口,因此她的阶级斗争的方式和结果都大不相同,一方面她的历史上不断出现大规模的农民革命却中国社会改变很小,另一方面和平状态下的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斗争的结果是发展出了最发达的古代伦理学,而不是宗教和法律。我怀疑在发达的农业社会中似乎不可能产生法律,在西方社会,资本主义的因素包括法律都是产生在农业社会的“薄弱环节”——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中国大陆的地理特征也断绝了这种可能。 在中国培植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应该清楚,“体用”之争已经过时了,把新芽嫁接在朽木上新芽还是要死亡,必须将这株新芽种植于中国社会的“土地”上,让古老的“土壤”能够接触到新生命的根系,让它们之间互相适应产生出新的生命形式。中国要对世界先进文化的进步有所贡献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实现。同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这提示我们,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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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妥协或者疗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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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文献综述步骤:

1、搜索相关文献

2、评价来源

3、识别主题、辩论和差距

4、概述结构

5、写文献综述

1、鸟儿被抓进笼子里,刚开始一直撞鸟笼,不肯进食,过了几天才消停一会儿,最后鸟儿还是逃了出去。妥协的意义并不是让步了什么,而是坚持了什么。如果一味地让步,那叫放弃。这只鸟儿的消停只是暂时的妥协,因为在它心中有自己从未放弃的坚持。2、古雅典民主政治制度是奴隶主贵族和平民间的妥协。3、勾践卧薪尝胆;4、关羽身在曹营心在汉;5、明朝的徐阶前期拍严嵩的马屁;6、刘备在灭了吕布后被曹操带到许都软禁后来又逮到机会出去起兵;7、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8、曹操为了找机会刺杀董卓,拍了很长时间马屁;9、孙膑在庞涓手里时装疯卖傻被剜了膝盖后面灭了庞涓;10、刘备在刘表手下时开始服从,私底下积攒力量人脉接手了刘表地盘。

一、什么是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 文献综述是反映当前某一领域中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的它往往能反映出有关问题的新动态、新趋势、新水平、新原理和新技术等等。 二、学写综述的好处①通过搜集文献资料过程,可进一步熟悉文献的查找方法和资料的积累方法;在查找的过程中同时也扩大了知识面;②查找文献资料、写文献综述是临床科研选题及进行临床科研的第一步,因此学习文献综述的撰写也是为今后科研活动打基础的过程;③通过综述的写作过程,能提高归纳、分析、综合能力,有利于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提高;④文献综述选题范围广,题目可大可小,可难可易,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自由选题。 三、文献综述的特点其特点首先是“综”,“综”是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有逻辑层次;其次是“述”。 “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论述。总之,文献综述是作者对某一方面问题的历史背景、前人工作、争论焦点、研究现状和发展前景等内容进行评论的科学性论文。四、文献综述研究写作步骤一般须经过选题,搜集阅读文献资料、拟定提纲(包括归纳、整理、分析)和成文四个阶段。1.选题和搜集阅读文献 撰写文献综述通常出于某种需要,如为某学术会议的专题、从事某项科研、为某方面积累文献资料等等,所以,文献综述的选题,作者一般是明确的,不象科研课题选题那么困难。文献综述选题范围广,题目可大可小,大到一个领域、一个学科,小到一种疾病、一个方法、一个理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定,初次撰写文献综述,特别是实习同学所选题目宜小些,这样查阅文献的数量相对较小,撰写时易于归纳整理,否则,题目选得过大,查阅文献花费的时间太多,影响实习,而且归纳整理困难,最后写出的综述大题小作或是文不对题。 选定题目后,则要围绕题目进行搜集与文题有关的文献。关于搜集文献的有关方法,前面的有关章节已经介绍,如看专著、年鉴法、浏览法、滚雪球法、检索法等等,在此不再重复。搜集文献要求越全越好,因而最常用的方法是用检索法。搜集好与文题有关的参考文献后,就要对这些参考文献进行阅读、归纳、整理,如何从这些文献中选出具有代表性、科学性和可靠性大的单篇研究文献十分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所阅读和选择的文献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文献综述的水平。因此在阅读文献时,要写好“读书笔记”、“读书心得”和做好“文献摘录卡片”。有自己的语言写下阅读时得到的启示、体会和想法,将文献的精髓摘录下来,不仅为撰写综述时提供有用的资料,而且对于训练自己的表达能力,阅读水平都有好处,特别是将文献整理成文献摘录卡片,对撰写综述极为有利。 2.格式与写法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在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关于参考文献的使用方法,录著项目及格式与研究论文相同,不再重复。 3.注意事项 由于文献综述的特点,致使它的写作既不同于“读书笔记”“读书报告”,也不同于一般的科研论文。因此,在撰写文献综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搜集文献应尽量全。掌握全面、大量的文献资料是写好综述的前提,否则,随便搜集一点资料就动手撰写是不可能写出好多综述的,甚至写出的文章根本不成为综述。2)注意引用文献的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在搜集到的文献中可能出现观点雷同,有的文献在可靠性及科学性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引用文献时应注意选用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较好的文献。 3)引用文献要忠实文献内容。由于文献综述有作者自己的评论分析,因此在撰写时应分清作者的观点和文献的内容,不能篡改文献的内容。 4)参考文献不能省略。有的科研论文可以将参考文献省略,但文献综述绝对不能省略,而且应是文中引用过的,能反映主题全貌的并且是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文献资料。总之,一篇好的文献综述,应有较完整的文献资料,有评论分析,并能准确地反映主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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