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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对于入户抢劫的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6 22:30:32

外国对于入户抢劫的研究论文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且现实生活中,常见多发,情形复杂。本文试从界定抢劫罪的概念着手,分析其构成特征中的若干争议问题,并对该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点带面,对抢劫罪加以简单的论述,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 一、抢劫罪的概念 什么是抢劫罪?这是研究抢劫罪应当首先回答的问题。现行刑法典第263条对抢劫罪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质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质的。”该条前半段对一般抢劫罪作了规定,后半段对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据此,笔者认为,可以给我国刑法中的抢劫罪作出这样一个概念: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二、对抢劫罪构成特征中若干争议问题的分析 (一)犯罪客体特征 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也就是抢劫罪所侵犯的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抢劫罪犯罪客体表现为双重客体,抢劫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抢劫罪的双重客体中,哪一种是主要客体?近十几年的理论研讨中存在有不同的看法,笔者主张抢劫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但还应当指出,公民人身权利虽然不是抢劫罪的主要客体,但它对抢劫罪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具有重要的影响。抢劫罪不同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还侵犯人身权利,甚至严重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等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正因如此,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相比,本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由于抢劫罪犯罪客体的复杂性,决定了行为对象具有二元性,一类与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权利)相对应,即公私财物;另一类与非主要客体(公民人身权利)相对应,即人。 财物的概念和范围各国刑法中大多未作界定,由此产生众多分歧,相应地对抢劫罪行为对象的理解也产生了许多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 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1],刑法理论中有着不同的见解。否定说认为,“抢劫罪的财物只限于动产,非法抢占不动产的,不属于抢劫罪”。“强行霸占他人之不动产……虽带有抢劫性质,但同刑法规定的抢劫罪之特征并不吻合,因此,值得研究”。肯定说认为,“抢劫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如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折衷说认为,如果采取抢劫方法将不动产可分离的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的村木、庄稼、果实等当场劫走,行为也可以构成抢劫罪。 笔者赞成肯定说,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理由是:刑法规定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并没有因财物是否具有移动性而作分类,更没有把不动产排除在外。用暴力、胁迫方法将他人赶出家门,霸占房产,若不以抢劫罪论处,在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对其只作民事处理。判令退还房屋,未免轻纵罪犯;同时,不动产作为抢劫罪对象有外国立法例可循,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刑法中,抢劫不动产就等于劫取了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我国刑法虽无此种规定,但从有利于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出发,有必要把不动产纳入抢劫罪的对象范围。因此不宜将不动产一概排除在行为对象范围之外。 2. 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包括违禁品、赃物 抢劫违禁品、赃物是否构成抢劫罪,主要存在如下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对违禁品、赃物的持有本身即是非法的,持有人对违禁品、赃物并不享有所有权,“作为财产罪保护对象的财物,理应是足以体现一定所有权关系的物,违禁品既然是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不能体现所有权,合理的结论应该是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以及其他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没收违禁品也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故对违禁品的占有也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违禁品能成为刑法上的财物。 笔者认为,违禁品、赃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不应该一概而论,而应该作具体分析。我国刑法第127条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因此,枪支、弹药、爆炸物虽属违禁品,但不能抢劫罪的行为对象。而抢劫其他违禁品或者赃物的,则构成抢劫罪,理由是: 第一,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将本不属本人所有之物非法占为己有,抢劫违禁品、赃物具备了劫取他人之物的客观特征。 第二,事实上的持有本身就是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即便是违禁品、赃物,只要是在他人掌握之下,刑法就应予以有限度的保护。 第三,抢劫违禁品、赃物,同样会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违禁品、赃物并非不能体现所有权关系,它只是暂时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的状态,没有为合法权利人持有。对违禁品与赃物,应没收归公或应上缴国库的,所有权归国家行使。应归还合法持有人的,所有权仍属于该财物的合法所有人。对前者实施抢劫的,是对国家所有权的侵犯,对后者实施抢劫的,是对原所有者所有权的再侵犯,二者从本质上都是对非己所有财物的非法占有。 第四,抢劫违禁品如果不构成抢劫罪,仅以其抢劫到手后的非法持有状态定罪处罚,不足以对暴力胁迫抢劫的行为进行制裁,会出现罪刑失衡现象,有的甚至不能构成犯罪(如抢劫毒品未遂),未免宽纵犯罪。 3. 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否仅限于有经济价值之物 关于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必须是有经济价值之物,中外刑法理论存在不同见解。一种观点认为,财物只要具有值得保护的使用价值即可。另一种观点认为,财物只有具有交换价值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另外对于财物的价值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判断,也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并不要求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即使它客观上没有经济价值,也不失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如某些纪念品本身并不一定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但所有人、占有人认为它具有价值的,社会观念也认为这种物是值得刑法保护的,就应属于刑法所保护之物。另一种观点认为,判断某种物品是否有经济价值,其标准应是客观的,不能以主观标准来评判,某种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主要通过市场关系来体现。 笔者认为,抢劫罪作为财产犯罪的一种,它的行为对象应当具备整个财产罪行为对象的基本特征,即具有经济价值。在对经济价值的判断标准上,笔者赞同客观标准说,所有者、占有者主观上认为有价值,而在客观上没有经济价值的,不能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并且,这种经济价值必须体现在财产所有权上,如果体现的不是财产所有权,而是其他社会关系或者权益,那么,这种价值就不得认为是经济价值。抢劫这类物品,应从其具体体现的社会关系或者法益出发,定罪处理,而不应定为抢劫罪。 (二)犯罪客观特征 抢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其中,侵犯人身的行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侵犯财产的非法得财行为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按照法律的概括,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行为、胁迫行为和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三种。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看,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比较容易理解,所以没有必要专门探讨;抢劫罪手段行为中的胁迫行为难以理解,需要加以专门探讨。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胁迫行为多是赤裸裸的语言或动作。如明确威胁,如不给付钱财就要当场实施杀害或伤害行为;或者用凶器对准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一般说来,对赤裸裸的胁迫行为的性质在认定上并不困难。但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理论上存在着争议,故需要专门加以分析。 1.不作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传统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积极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1)因自然力或被害人自身原因,被害人处于人身危险状态,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以不救相要挟,意图取财。例如当班医生对于生命垂危的病人以不救护相要挟,要求病人或其家属亲友当场交付财物。 (2)因行为人的原因使被害人处于人身危险状态,行为人以不救助要挟取财。 (3)因自然力或被害人自身原因,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无法定义务的人以不救助要挟取财。 笔者认为,第三种情况,因为行为人不存在法定救助义务,无义务则无犯罪,其要挟取财行为属于道德、政纪、党纪而非刑法调整范围,所得财物应作不当得利返还,不宜按抢劫罪处理。前两种情况应定为抢劫罪,理由如下: 第一,对胁迫的传统理解并不能作为司法实践的法律根据。现行法条规定才是定罪判刑的唯一法律根据。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之分,胁迫便有作为的胁迫与不作为的胁迫之分。法条并没有明确否定不作为的胁迫,如果只因实际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传统理解,便排除法条并不明确排除的不作为胁迫,这是于法不符的。 第二,不作为的胁迫劫财具有与作为的胁迫劫财相当的甚至是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例如医生对一生命垂危病人实施手术,在开膛剖腹之后,突然以不继续手术要挟取财。病人在这样的情况下,生命已危在旦夕。医生的这种不作为已严重危及了该病人的生命安全,其家属亲友百般无奈之下,奉以钱财,公民的财产权也受到了侵犯。该医生此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而且还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性显而易见。 第三,以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之所以成立抢劫,最关键的原因是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2. 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胁迫的另一个一般理解是胁迫方式的明示性,但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呢?笔者认为,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1)行为人以暗示胁迫当场取财,而被胁迫人并未交付财物。这一种情况,要么是行为人暗示手段不足以传达胁迫内容,要么就是虽然暗示手段足以传达胁迫内容,但因为对被害人产生的精神控制不足以达到令其不敢不交出财物的程度。这两种情况,虽然都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但因为对被害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所造成的危害都较轻微,以不定抢劫罪为妥。当然,如果行为人的暗示胁迫手段较为严重,尽管被害人并未交付财物,也应该以抢劫罪论处。 (2)行为人以暗示胁迫意图当场取财,而被害人因精神恐惧而当场交付财物,笔者认为,应该以抢劫罪论处,理由如下: 第一,胁迫劫财是行为人通过胁迫手段,使被害人产生精神恐惧而不敢反抗,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刑法条文并没有排除暗示胁迫手段的存在。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抢劫故意,客观上实施暗示的胁迫手段,而且从被害人交付财物这一情节来看,这种暗示的胁迫手段对被害人产生的精神强制已达到使其不敢反抗而当场交付财物的程度。因此,完全符合胁迫劫财的本质特征。 第二,明示跟暗示,只不过是胁迫内容的方式不同。“暗示”只是相对于“明示”而言,行为人以劫财为目的,而且达到了这一目的,那么,这种“暗示”无论如何,都是足以传达暴力威胁内容的。因此,暗示跟明示,实际上并无本质区别。 第三,从实际情形看,存在大量的以暗示胁迫劫财的方式。如果暗示胁迫劫财得不到处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就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且有些狡猾的犯罪分子还会钻法律的空子,想方设法变明示的胁迫为暗示的胁迫,借以逃脱打击。 (三)犯罪主体特征 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抢劫罪。《刑法》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观特征 抢劫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且须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类情况:因对方长期欠钱不还,债权人或其亲支遂使用暴力或胁迫方式拿走债务人财物作抵押,以迫其还债;因对方非法取或未经所有人、保管人同意,拿走了其财物,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亲友以暴力或胁迫方式要回或夺回财物,等等。实践中对这类行为也有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笔者认为这样定性是不正确的。因为在这类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也实施了暴力或胁迫行为,但其主观上只是想收回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具有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即不具备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而不能构成抢劫罪。这类情况因危害程度轻微,一般也不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如果造成对方伤害的,可构成伤害罪。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根据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中对于入室抢劫,或者抢劫致人重伤的等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抢劫罪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

类型很多!解释也很多!建议你到以下的网站看看!那里有详细的解释应该有你需要的东西!一)入户抢劫的这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发情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人户抢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户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门撬锁,危害非常严重,这种入户行为本身就已构成本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于抢劫罪的入户行为是其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的一部分,根据刑法处理牵连犯的一般原则,只以抢劫罪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再以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并罚。(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这种抢劫一般是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及所载财物实施的,不应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达到了数额巨大,应当适用本条第4项情形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载客较多,在它上面实施抢劫,一则说明抢劫犯的主观恶性较大,胆敢在公共场合抢劫;二则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进途中,可能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机、乘务员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别严重。(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银行,包括国家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财物进行的抢劫,也包括对正在行驶途中的这些单位所属运钞车辆中的财物等实施的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着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吸收和贷款发放,现金流通和转帐结算,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的买卖等多种任务,是国家动员和分配社会闲散资金的必经渠道,又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环节。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行为一旦得逞,抢劫的钱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随着严重的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抢劫犯罪研究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 1. 论信用卡罪 2. 集资罪研究 3. 论保险罪 4. 论合同罪 5. 取出口退税罪研究 6. 论偷税罪 7. 走私罪研究 8. 论虚假广告罪 9. 缓刑适用实证研究 10.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11. 监督过失责任论 12. 刑法学视域下的克隆人及其立法 13. 应设立“性贿赂罪” 14. 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刑法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 15. 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 16. 罪责的社会化与规范责任论的重构--期待可能性理论命运之反思 17. 网络流行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其对策思考 18. 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与防治 19. 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救助 20. 社会化与社会控制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 21.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探析 22. 虚假诉讼罪:概念界定与学理分析 23.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二) 1. 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论医疗事故罪 3. 论抢劫罪 4. 贷款罪研究 5. 《刑法修正案(九)》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 6. 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 7. 企业犯罪预防中国家规制向国家与企业共治转型之提倡 8.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9. 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解释 10. 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11. 《刑(九)》有哪些变化 12. 大数据技术在预防官员贪腐犯罪中的应用 13. 民营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探析--以“刑民界分”为切入点 14. 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以美国法为范例的借鉴 1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 16. 网络金融犯罪及有效的防控策略研究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三) 1. 缓刑制度研究 2. 论假释制度 3. 论数罪并罚制度 4. 论罚金刑 5. 死刑问题研究 6. 持有型犯罪研究 7.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8. 论洗钱罪 9. 论非法经营罪 10. 奸淫幼女类强奸案中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 11. 利用木马程序删改数据进而窃取钱款之定性 12. 签发空头支票支付债务的行为定性 13.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14. 开封联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15. 本溪开展打击食品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16. 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司法保障 17. 烟纸店的法律故事 18. 困境与出路:罪刑法定司法化再解读 19. 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研究 20. 浅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虐待罪的规定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3. 刑法学相关毕业论文 4. 2017法学论文选题

刑法研究生论文篇2 浅析刑法理论中的洗钱罪 摘要:洗钱,是在现代经济高速发展,毒品、走私、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猖獗泛滥的背景下产生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非法收益。从犯罪构成上讲,洗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掩饰、隐瞒赃款赃物的性质及其来源,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的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关键词:洗钱;犯罪构成;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洗钱,是在现代经济高速发展,毒品、走私、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猖獗泛滥的背景下产生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非法收益。它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环境,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威胁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极大地助长了这些严重犯罪行为,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乃至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都构成严重威胁。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洗钱犯罪在我国也日趋猖獗,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然而,由于我国对洗钱罪及其法理的研究起步较晚,不管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洗钱罪的研究和认知都有待进一步深化。为此,本文拟就我国刑法理论中洗钱罪的相关理论及认定问题作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前辈。 一、洗钱及反洗钱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行为肇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黑帮犯罪集团[1]3。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司法官员查处“水门丑闻”案中,“洗钱”这一概念才第一次被作为正式法律术语来使用,并在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毒品交易的蔓延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2]5。第一个把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国家是意大利,该国于1978年3月21日颁布法令,在刑法第648条第2款中增设了洗钱这一犯罪行为,只不过当时的洗钱罪仅针对武装抢劫罪、勒索罪和劫持人质罪这三类上游犯罪[3]。 后来,随着毒品、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泛滥成灾,国际社会认识到打击这些犯罪及后续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于是洗钱罪陆续出现在各大国际性法律文件之中。从《巴塞尔原则声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中我们可以看到,洗钱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惩治洗钱犯罪也成了各国刑事司法协作的共同目标。除了国际性法律文件以外,国际社会还设立了一个专注于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永久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该组织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取得的最为突出的成绩就是发布了《反洗钱40项建议》。2013年5月13日,中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六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标志着我国已经从国家战略层面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将其转换为其他类型的资金形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将其收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本质上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其犯罪手段众多,没有典型的受害人,犯罪构成较为复杂。洗钱罪罪名的成立不一定要有相应的危害结果,而只要实施的行为特征符合其构成要件,就可定罪处罚。因此,洗钱罪是行为犯。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 根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洗钱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是指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法人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所以说,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这里重点讨论的是,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实行犯或其共犯(即上游犯罪的本犯)实施洗钱的行为(即“自洗钱”)能否定罪、能否实施数罪并罚的问题。在传统刑法理论中,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本犯不应再判罚洗钱罪,理由是:上游犯罪本犯的洗钱行为是对其犯罪行为的后续,这种事后行为不具备可罚性,其先行实施的上游犯罪行为吸收了后续的洗钱行为,因而只能按照先行的犯罪定罪处罚[3]。而且,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去看,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明知”也只能是针对本犯以外的其他犯罪人而言的。 另外,张明楷教授认为:“否认上游犯罪者可以成为洗钱罪的行为主体,并不是因为洗钱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而是因为否定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从立法论上来说,将自洗钱规定为洗钱罪或许更合适,但在解释论上,只能在刑法条文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行为主体范围。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显采取了否定说。”[4]700因此,我国有学者提出把洗钱罪的主体进行扩大,将其上游犯罪中的本犯也纳入进来,这种做法适应立法的趋势,反映了与洗钱行为做斗争的必要性。至于扩充洗钱罪犯罪主体的理由,则各种各样。有的学者认为,传统的刑法理论已经过时,理论应是对实践的概括与升华,而不是实践的羁绊和束缚。有的学者认为,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不当然违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 因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并不是理论上说的“不可罚”,而是“共罚的事后行为”。现代洗钱行为已呈专业化、规模化态势,因此,洗钱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而不再依附于其上游犯罪而存在。因而,我国应真正从价值层面上将洗钱罪从传统赃物罪中分离出来。换言之,上游犯罪的本犯实施洗钱行为之所以不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因为洗钱行为不同于赃物罪中的行为,它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是不能评价于其上游犯罪之中的,它必将不可避免地侵害“新的法益”[5]。因此,上游犯罪本犯的洗钱行为是可以处罚的[6]。 也有学者认为,自洗钱可以单独成罪,理由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第一,洗钱罪与传统赃物罪相比,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除了给司法机关造成阻碍,还对国家金融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影响,从罪刑均衡原则考虑,本犯犯洗钱罪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第二,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不同于传统的赃物罪,已经是独立于上游犯罪的另外一个完全独立的犯罪过程。第三,其侵犯的法益不同于其他犯罪侵犯的法益。第四,对本犯可以单独定罪,有利于我国行使司法管辖权,这是因为洗钱犯罪往往都是跨国性的,试想如果犯罪分子是在国外实施上游犯罪行为,而在我国实施洗钱犯罪的,那么因为我国否认本犯可以单独处罚,而对发生在国外的上游犯罪又缺乏管辖依据,这就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处在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1]101。根据上述不同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上游犯罪的本犯可以单独成立洗钱罪,理由是:现代洗钱犯罪因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然独立成罪,我们不能将目光局限于“本犯”的危害上,而应将其与传统赃物罪剥离开来;因为洗钱罪独特的行为方式,导致了本犯在实施洗钱行为时侵犯了新的法益,从而不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在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行为是掩饰、隐瞒赃款赃物的性质及其来源,“明知”的对象是其上游犯罪所产生的收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将其收益当作合法财产,只是客观上实施了隐匿等行为,那就不能认定为洗钱罪。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那么包不包含间接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以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实施洗钱行为成立洗钱罪自然不在话下,关键是间接故意能否成立洗钱犯罪。对于这一问题,意见分歧就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191条中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的含义。 一种观点认为,为“掩饰、隐瞒”而实施洗钱的行为,就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目的,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已经排除了本罪可由间接故意构成,所以洗钱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另一种观点认为,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洗钱罪,其理由是:“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是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是洗钱行为的基本特征,而不是关于犯罪目的的规定,亦即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时,认识到其隐匿等行为的客体是洗钱罪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4]702。因此,洗钱罪不能作为目的犯,其罪过自然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第二,明知的对象是什么?上文已经提及,行为人“明知”的对象是法条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学界对于“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理解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是指,行为人要“明确知道”是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才能构成洗钱罪中的“明知”。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是指,行为人对属于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具有概括性认识即可,无须知道是具体哪一个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就可成立“明知”。笔者赞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因为“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过于机械地理解了《刑法》条文,而不利于司法实践对“明知”的认定,它还违背了刑法关于主观认识错误的理论。 (三)犯罪客体 “一般认为,洗钱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7]349所以,学界通常认为,洗钱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过,有学者提出要对这种复杂客体进行分类[8]。这种观点与立法机关对于洗钱罪立法宗旨的理解似乎达成某种契合。笔者认为,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通说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如果从犯罪的本质属性和立法活动的逻辑周延性角度出发,恐怕就不一定说得通了。其实,这里涉及的主要是洗钱罪在刑法典中的位置问题。我国现行刑法未将洗钱罪归入妨害司法罪,是应该进行考量的。笔者认为,洗钱罪应该归入妨害司法罪一节中,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洗钱罪更加符合妨害司法罪特征;第二,洗钱罪归入妨害司法罪更符合立法逻辑的周延性。 三、洗钱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明知”是一个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问题。对此,上文已经提到,这里不再过多阐述。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有学者提出,尽管《解释》解决了“明知”客观推定的程序性技术难题,但与美国刑事立法对于“明知”的规定仍然存在差距,我国洗钱罪的主观范围仍然存在实体面过窄的问题[9]。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毕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问题一直都是一个难题。 (二)对本罪以及上游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区别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构成共犯的分界线,主要看行为人与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事前有无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前通谋,事后再次实施洗钱行为,则应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事前如果没有通谋,只是实施了洗钱行为,则应只构成洗钱罪。 (三)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这里要对《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的互相认定问题进行讨论。上文已经提到,我国赃物罪与洗钱罪已经越来越趋同,其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上游犯罪的不同。而洗钱罪与窝藏毒赃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上游犯罪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由7类犯罪构成,而窝藏毒赃罪只能由毒品犯罪构成。(2)客观行为不同,洗钱罪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就是将赃物合法化;而窝藏毒赃罪是转移、窝藏、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财物的非法性质没有改变。(3)主体不同,洗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窝藏毒赃罪的主体只是个人。 参考文献: [1]何萍.洗钱与反洗钱动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何萍.中国洗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兼与欧盟反洗钱制度比较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钊作俊.洗钱犯罪研究[J].法律科学,1997(5). [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马克昌.完善我国关于洗钱罪的刑事立法——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依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6). [6]赵军.论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相关问题——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相协调[J].法学评论,2004(4). [7]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8]陈明华.洗钱罪的认定及处罚[J].法律科学,1997(6). [9]李云飞.中美洗钱罪主观要素界定的比较[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猜你喜欢: 1. 有关刑法研究生毕业论文 2. 刑法论文 3. 浅谈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4.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5. 刑法硕士论文

抢劫罪论文参考文献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关于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指出,应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7000字的。。。

现在在判定抢劫罪的同时也要注意区分抢夺罪,它和抢劫罪是有本质区别的。而且二者的犯罪客体也不一样

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你自己再修改一下,字数基本吻合)一、案情被告:林某,男,17岁。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03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04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二、分岐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三、评析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国外对消费与收入的研究论文

一、对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现状的基本评价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总体上适应了市场 经济 发展 的需要,不同收入群体的分布呈现出“中、底部大,上头小”形状,基本反映出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调节的作用;计划经济高度集中统一的分配体制被打破,根据统计年鉴统计数据 计算 得出的描述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差距的基尼系数比较适中,从此角度看,大多数人的收入分配基本合理;分配正在向 科技 含量高的行业和新兴产业倾斜,脑力劳动者、技术密集领域的劳动者以及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劳动者的收入正在迅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提高,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经济 社会 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确实还存在着诸多不良现象和 问题 ,如体制内平均主义分配倾向仍较严重,同时,不少单位工资外收入失控,少数行业存在着垄断分配不公,通过捞取非法收入暴富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地区、行业、 企业 、群体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等等。这些现象和问题虽然是局部性的,但在全社会产生了很坏的 影响 ,应尽快加以解决。 (一)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反映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 规律 性 1、我国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以较快的速度增长 “九五”期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平均实际增长.另据《 中国 统计年鉴》有关统计数据计算,1990年至1999年九年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平均增长,职工工资年平均增长,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年平均增长.扣除物价因素,三者的年平均实际增长率分别为、和. 2、城镇居民不同收入群体的分布顺应了市场化作用的方向 根据我们首次推出的描述不同收入群体概率分布的“徐振斌分布曲线”,按收入差距五等分,可以计算得出,1999年,全国城镇居民低收入户(每户年人均收入为2357元至4315元)占,中等偏下收入户(每户年人均收入为4316元至6273元)占,中等收入户(每户年人均收入为6274元至8231元)占,中等偏上收入户(每户年人均收入为8232元至10190元)占,高收入户(每户年人均收入为10191元及以上)占. 这里顺便指出,根据上述结论,我们对当前一些学者得出的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呈“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形”说法不能苟同。 3、从总体上看,平均主义分配逐步在打破,“脑体倒挂”正在走向“脑体正挂” 一是收入差距总体上正在合理拉开。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有关统计数据计算,1994年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仅为,偏向于平均;到1999年上升为,比较适中。 另从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基尼系数来看,1994年仅为,过于平均,说明绝大多数人的吃、穿、住、用、行都是清一色的模式;1999年为,有所扩大,但依然偏向于平均。当然,必须指出,这里的结论与人们实际感觉上的差距会有不同,与事实上的基尼系数也会有出入,主要原因是统计年鉴中可能存在该统计而未统计的数据所致,如非法收入,就很难调查统计出来,其造成的实际收入差距的扩大,就不可能包括在上述的基尼系数之中。如果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基尼系数就会增大一些,据估算,大体在以内。即使如此,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特别是我国仍处于二元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从全国看,我国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比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高一些是也正常的,不能简单照搬警戒线的 理论 。 二是我国行业间的收入分配在“八五”和“九五”时期,有一个大的调整,分配开始向 科学 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向新兴产业倾斜。传统的体力劳动、资本含量少、劳动密集、竞争充分的行业的收入在相对降低,最为典型的如采掘业,由1990年其职工工资水平在各行业中排名第一,到1999年变为倒数第三;科技含量高的行业、新兴行业的职工工资水平在显著增长,最为典型的如 金融 保险业,由1990年其职工工资水平在各行业中排名倒数第四,到1999年变为第一。其他如科学 研究 和综合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卫生 体育 和社会福利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普通高校、商业经纪与代理业等行业、部门职工的工资增长速度都排名在前列。脑力劳动者、技术密集领域的劳动者、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劳动者的收入正在迅速提高。 4、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迅速 1990年至1999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为,比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全部年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高个百分点。说明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力度加大。 5、国有单位职工的收入增长势头较强 “八五”和“九五”时期,我国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其他单位的工资增长基本上都呈现正比例线性增长势头。其中,国有单位的工资增长最快,1999年与1990年相比,国有单位的平均工资增长了倍,尤其是1996年至1999年间,国有单位的工资增长最快。另从工资的绝对增长水平上看,其他单位工资水平一直最高,国有单位次之,城镇集体单位最低。 6、转移支付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有所增强 党中央、国务院对两个确保工作高度重视,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1998年至2000年三年间,中央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补贴分别为96亿元、257亿元、478亿元人民币。2001年预计财政支持力度还将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险的资金支持力度都超过以往任何时候。1999年我国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万人,而1998年我国全部城镇和 农村 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合计仅有万人。1990年离退休费(不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医疗卫生费)为亿元,1999年为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比同期第二、三产业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高出个百分点。国家社会福利救济支出1996年为亿元,1999年为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比同期第二、三产业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高出个百分点。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转移性收入由1990年的元增长到1999年的元,年平均增长,比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全部年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高个百分点。 7、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与宏观经济发展保持了协调一致 1990年至1999年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第二、三产业国内生产总值、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部年可支配收入、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三项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这说明,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速度是同步的,城镇居民收入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增长(见表1)。 (二)城镇居民收入分配依然存在突出问题和矛盾 1、在城镇居民收入分配中,体制内的“平均主义分配”和体制外的“收入差距过大”两种极端现象同时并存 改革开放以来,正如前述所 分析 的那样,虽然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在拉大,平均分配状况从总体上看也有了好转,但是,“平均主义”并没有彻底根除,主要表现在工资收入(不包括工资外收入)分配上,多数国有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工资收入分配差距偏小。据调查,许多企业基本工资最高与最低标准相比,仅为三倍左右;机关单位最高工资仅是最低工资的倍(不含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最高与最低标准相比只有倍(不含工龄工资)。按行政职务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小,按技术职务(技术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则更小。工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也是工资外收入失控的重要诱因之一。 在工资外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着“收入差距过大”现象(由于统计年鉴中对于这种收入差距过大难以真实全面显示,这些差距又基本上不被包括在我们在前面所做的关于不同收入群体分布和基尼系数的计算分析之中,所以,我们对这种收入差距过大进行单独考察,而不与有统计数据的收入分配的各方面分析和结论混为一起,这里我们还不妨称之为“非统计收入差距过大”,以示区别)。工资外收入、垄断性收入和非法收入是引起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根源。从有统计数据的收入分配差距来看,最高收入者与最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每年正在以的增长速度扩大;最高收入者的消费性支出与最低收入者的消费性支出,每年正以的增长速度扩大;依据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变动情况,财富正在以的年平均增长速度向少数富人集中。 我们仅以住房分配为例,来说明存在“收入差距过大”问题。根据对某市居民每户人均面积统计数据分析,1998年,反映该市住房面积差异的基尼系数为,在较为适度的范围之内;但是如果把级差地租等因素考虑在内,则按房产价格计算得出的基尼系数为,差距很悬殊(见表2)。 收入分配不规范所造成的收入差距过大,是不合理甚至于不合法的,已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应采取措施重点加以解决。当然,产生“收入差距过大”也有其合理的因素和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一是高级管理人才、掌握高新技术人才和资本均为稀缺要素,在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下,人力资本、技术要素、资本的拥有者,靠自己的劳动和投资率先富起来。二是在工资外收入分配中,由于制度内收入的过于平均,应当说,制度外差距大一些有其合理的成份(即制度外有一部分劳动报酬,属于应纳入制度内而未纳入的合理收入部分;制度外的其他收入,又分为合理的要素收入与不合理或不合法收入两部分,其不合理、不合法收入又可分为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等)。三是由于我国城镇普通劳动力的过剩,又压制了低收入群体收入的提高。正反两个方面的作用,也会使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对于产生“收入差距过大”中的合理成份,应通过纳入制度内等办法加以解决;对于其他不合理、不合法收入,则应采取限制、取消,甚至于打击的办法加以解决。 垄断行业的不合理高收入问题依然突出。由于某些行业的垄断地位,1999年,按十六个大行业分,职工工资水平最高的是最低的倍;按分细行业分类,最高收入行业的职工工资水平是最低收入行业职工的倍。1994年,垄断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关系是倍至倍之间;到1999年,上升到倍至倍之间,差距在不断扩大(见表3)。这里,还不包括制度外收入部分,如加上制度外收入,差距会更大一些。 中部以及部分西部地区的城镇居民和职工收入水平及其增长速度在全国排名长期“双低”的现象,造成地区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其中,“双低”现象突出的省份是河南、山西、河北,令人堪忧。西部大开发,为西部经济和城镇居民(也包括乡村居民)收入的增长注入新的活力,但中部地区也不能忽视,否则,将会拖全国经济发展的后腿。 无论是分配过于平均还是收入差距过大,都是一种分配不公的表现。都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和劳动价值的扭曲。 2、收入分配行为不规范 一是工资支付不规范;二是工资提取不规范,在实行工效挂钩企业,计划外、基数外提取工资现象较普遍;三是部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超过工资总额4%的标准进成本,变相提高收入;四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位消费随意性强,缺乏合理有度的约束;五是事业单位创收活动没有规范的制度规定,分配行为不规范,透明度低。 3、整体收入分配结构仍不合理 一是工资收入结构不合理,制度内工资低,制度外劳动报酬高,项目繁多,未纳入工资内;二是按多种要素分配的收入比重不大,与中央关于"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要求尚有差距。1990年至1999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工资收入占人均全部年收入的比重,不仅没有相对下降,反而从上升了个百分点,这虽然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归结为近年来福利工资化起到了抵制工资比重相对下降的作用,但是,也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居民按多种要素分配还远没有真正调整到位,其它要素参与分配还需要进一步增加比重(这里,我们没有把统计数据以外的制度外收入、不合理收入、非法收入考虑在内,这将作为另一类问题加以解决)。 4、不同收入群体分布形态不够理想,低收入群体所占比重很大 在各不同收入群体的分布上,中等收入和中等偏上收入群体相对较小,合计只占总人数的;由于收入水平提高较快的少数最高收入者将其他收入群体相对性的向下排挤,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相对过大,合计占总人数的.这一不同收入群体分布结构,容易造成人们对收入差距拉大心理失衡(由于群体内部收入差距不大的中低收入者和最低收入者居多,中等和中等偏上收入者偏少,所以,低收入者往往把目光定位在最高收入者那里。从心理上讲,这些低收入者一抬头仰视比较,就看见了最高收入者,而忽视了介于他们与最高收入者之间的规模不太显眼的过渡性收入群体,造成很大的心理反差)。不同收入群体的不合理分布是我们当前收入分配 问题 中要解决的首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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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消费行为 对策〔论文摘 要〕针对当代大学生消费支出的现状进行分析,着重探讨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高校对大学生正确消费观念的教育与引导,有助于认识青年一代乃至整个社会的消费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整体消费水平的提高,大学生的消费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的消费方式、消费过程总是伴随着一定的消费观念,这种消费观念的特点、变迁易受社会、家庭、学校所提供的各种信息的影响,具有较强的可塑性。了解大学生消费误区,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确的、健康的消费观念是高校教育工作者的一项重要工作。�一、大学生消费行为分析�消费行为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包括衣、食、住、行、劳务消费等)过程中,为了满足人们自身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其收入条件,取得消费资料并进行消费活动的总合。�(一)大学生消费行为特点:�笔者大致认为当代大学生消费行为大致有下列特点�1.消费行为的个性化以及从众性�大学校园里20左右岁的青年占绝大多数,他们站在时代前沿,追新求异,敏锐地把握时尚,唯恐落后于潮流,普遍追求独特、新奇、时髦的产品。他们希望以新异的消费形象,向社会展示自身成长的成熟;通过消费上的新潮、时尚、前卫来表示自己青春的活力。“是否流行”紧随价格、质量之后,成为大学生考虑是否购买的第二大因素。�群体是具有某此共同心理特征的人的共同体。群体通过群体规范、群体评价等手段来实现对个体心理和行为的影响,大学生的消费行为在群体引力下形成的从众、暗示和舆论的影响下容易导致“消费潮汐现象”。其根源在于大学生高度一致的群体认同感,加上集体生活与通讯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使大学生中信息的传递有着高度集中性。�2.消费行为的冲动性和情绪化�由于大学生的思想情感,志趣爱好等并未完全成熟定型,因此特别容易受到周围环境和流行趋势的影响。在其消费行为中,容易受其左右。据调查发现大学生购买日常用品时,约30%的人会因为喜欢尝试新品牌或受其品牌宣传的影响而更换品牌。购买前,大多数的大学生仅有大致的购买目标,具体要求并不明确,购买物品的时候不能明确清晰的提出所需购买商品的各项要求,只是漫无目的地观看或随便了解一些商品情况,碰到感兴趣的商品或被商品的外观所吸引刺激时,缺乏必要的考虑就很容易购买,随意性比较强。�3.注重情感和交际性消费�当代大学生普遍认为,同学、朋友、师生的交往,谈恋爱,都离不开必要的经济支持。社会的个体有关于交往、归属和爱的需要,如需要朋友,渴望与他人建立感情联系,希望在团体中有一个位置,积极寻求社会认同感、群体归属感。这种需要促使当代大学生积极地通过物质、精神手段与外界紧密联系,从而形成了大学生交际性消费。而且很多大学生即便有可能面临收支不平衡的状况,也愿意借款以应对他们认为必要的情感消费。�4.消费结构的多元化�消费结构一般是指维持生存的生存资料,满足享受的享受资料和促进自身提高发展的发展资料比例构成。大学生消费结构的状况一方面既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大学生自身的文化修养的提高有关。近几年来大学生消费结构越来越呈现多元化的局面,享受资料支出比重日益增大。大学生们在选择消费品的时候经济方面的因素减少了,对消费品购买和更新速度加快。多数人认为大学生的消费结构是极其不合理的。�(二)大学生消费行为误区�当前大学生的消费现象,可谓多姿多彩,基木上可以概括为成熟与冲动同在、热情和冷静并存、人情消费渐增、攀比之风日盛。同样的大学生消费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误区:�1.从众攀比性消费�从众,也就是俗语所说的随大流,是指在社会群体的压力下,个人自觉或不自觉地放弃自己的意见而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行为。它表现在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上特别明显。有的学生家境并不富裕,但看到别人有手机,有文曲星,也不管自己实用不实用,需要不需要,也必须拥有一个,而且型号要比对方新,功能要比对方强:别人过生日,下饭店,自己也不能落在人后,甚至档次还要升级;如果是谈恋爱,男生在女生面前更是以穿着讲究、出手大方来表现自己的“男子汉气概”。大学生中流行的新四件套:手机、银行卡、MP3和电脑。名牌服装上身,手提电脑随身,信息把握在手,创造未来人生,这已经成为大学生羡慕、模仿的对象。这些不顾财力,攀比消费、前卫消费的行为既给家庭增加了经济负担,又会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身心造成不良的影响。�2.盲目性消费�绝大多数学生第一次离开父母,拥有了支配各种费用的权力,开始独立生活,表现出不会理财,不会合理安排费用,在消费上没有明确的目标行为,并努力追求下去,而是出现了盲目片面的消费行为。比如一些同学追求物质享受,把钱花在吃喝玩乐上;一些同学进入所谓的“高消费”,成为网吧的常客;一些同学大量的消费用于人际交往上。这些不合理的开销,多多少少存在一些盲目消费的现象,造成了经济上的困难。

1.杰格迪什N.谢斯(美)(2003)随着全球商业的发展,市场营销学越来越成为企业界人士以及商科学生所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学科,其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特点也使其本身充满魅力。现代营销学权威菲利普•科特勒将营销学简短地定义为“有利益地满足需求”。企业界人士也越来越切身地体验到企业的营销行为必须以消费者行为为核心,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创造并传递消费者价值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者行为学无疑就成为任何有志于学习和掌握营销学和管理学的学生以及企业营销人士所必须学习的基础。2.德尔.I.霍金斯(2003)市场营销是一门试图影响消费者行为的学科。这些影响,无论是对施加这种影响的企业、被影响的个人还是整个社会,无不具有深刻的含义。每个人既是社会的一员,又是一名消费者,从这个意义上,消费者行为以及试图影响它的尝试,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国外对于课堂的研究论文

一、课题背景及界定 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课堂教学要讲究导入的艺术。一个精彩的导入,既使学生情趣盎然,又可激起强烈的求知欲望,让课堂教学收到良好的效果。可见,一堂课良好的开头是多么的重要!的确,课堂教学导入是教师谱写优美教学乐章的前奏,是师生情感共鸣的第一个音符,也是课堂教学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课堂导入语,能迅速引起学生的认知冲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使学生很自然地进入最佳的学习状态。同时,良好的课堂导入更是展示教师教学艺术的“窗口”,是教师对教学过程通盘考虑周密安排的集中体现,熔铸了教师运筹帷幄、高瞻远瞩的智慧,闪烁着教师的教学风格。因此,合理而新颖地导入新课,可有效地开启学生思维的“闸门”,激发联想,激励探究,为一堂课的成功铺下了基石。 从目前农村学校调查显示,目前许多小学教师在新课导入语的设计上存在着不合理现象,不注重导入环节,只是一味地抓课堂练习。有些教师虽然也很关注导入语的设计,但也只是一带而过,流于形式。例如:许多教师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不重视教学中“导入”环节,认为导入太浪费时间,不如抓紧时间教书本知识或加强练习;有些教师虽然也很关注导入,可形式过于单一且呆板,譬如:回顾己学过的相关知识和内容,并从这些预备知识中转入本节课的学习;还也有些教师一直都很注重课堂导入,但是“事倍功半”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因此,为了探索适应课程改革需要的新的教学设计,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如何合理地、新颖地设计课堂导入语,更好地为新课教学服务,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已成为我们农村教师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理论依据及意义 1、认知理论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必须经历着初级到高级的阶段。一节课从开始到结束,最能吸引学生眼球的地方也就是一节课的开端。 2、在新的教育观念指导下,教师积极提供学习的策略,改变传统的学习方式和教师角色。倡导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是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努力创建出轻松,愉快的教学环境,使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和整体和谐地发展,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为培养出大批合格的跨世纪人才而努力。 3、教学方法上,突出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的地位。以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为首,兼顾能力目标、知识目标。教师指导学生为自己的人生确立正确的价值判断。能力目标、知识目标。教师指导学生为自己的人生确立正确的价值判断。 三、研究的目标、内容、方法、步骤及过程 1、研究目标 为了改变以往的教学模式,倡导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改变在教学中不注重导入环节,只是一味地抓课堂练习这种现象。让学生能在有趣、有效、有利的课堂导入环节中,激发骑行却、提高学习数学的兴趣,特将数学课堂导入设计,作为自己的课题进行深入研究。 2、研究内容 灵活设计并巧妙运用导入语;通过创设符合教学内容要求的课堂教学导入情景,激发学生求知的兴趣,优化课堂教学;通过形式多样的新课引入方式,使学生学习思路清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形成学习动机,提高学习效益。 3、研究方法 ①文献法:查阅、收集与本研究课题有关专著、论文和资料。通过查阅书籍、上网搜索等方式查找有关导入设计及相关的文章,了解前人或他人已经做的研究工作,明确研究课题的科学价值,找准突破口,取得更新、更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②内容分析法:大量收集小学课堂典型导入案例并进行全方位的分析。 ③行动研究法:通过课题组教师结合自身和对其他课堂教学实例的反思分析,实施对比教学,边研究边实践,将精心设计的导入案例运用到实际的教学中。促进导入语的完善。 ④经验总结法:在对反思案例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将课题研究中形成的经验,进行梳理,撰写有价值的专题论文,课题研究报告,让课题能够得以推广。 4、研究过程 分为三个阶段 ①阅读书籍、深挖教材、分析课型。 ②、深入分析学生,合理分组,在每种课型中选取一课设计有效的导入方法。 ③课堂实施教学,课后小结和反思。撰写课题论文。 四、研究结果与成效 在课堂教学中,通过多种导语设计,使学生的认知活动和情感体验迅速融入到小学教学中,引领学生进入文本情境,使学生由苦学变为乐学。 1、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引人入胜的开头,能强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其主要原因是使学生对教学内容产生了特殊的认识倾向,即发生了兴趣。兴趣是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内驱力之一,它会明显地提高人的活动效能。由于学生饱尝欢乐,心情舒畅,当然就会使他们的学习兴趣不断发展,使认识逐渐深化。 2、促进学生智能的发展 用附合和满足学生的需求的“刺激”作为课的起始,能增加学生欢乐之感的情绪体验,能鼓舞学生深化学习,是一种强大的推动力。教师能通过寓教于乐,发挥情感的调节功能,直接促进学生的智能发展。一方面,从掌握知识、技能与发展智能的关系上看。掌握知识、技能,并获得高学习效率,需要智能的较好发挥,而在发挥智能,掌握知识、技能,获得高学习效率的过程中,又进一步发展了原有的智能水平。另一方面,从个性发展的过程上看。智能与其他个性心理一样,也是通过心理过程和心理状态逐渐形成和发展的。当一个人经常处在快乐——兴趣情绪下,不断发挥自己智能操作的潜力,使感知、记忆、思维等认知过程优化,也会由量变到质变,促进智能水平的逐级提高。另外,教师能通过寓教于乐和师生情感交融,发挥情感的动力功能,提高积极性,为智能发展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3、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如果课的起始就使学生注意力高度集中,就为全节课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并能在此基础上,使教学内容进一步展开、发展、开拓,把课的进程不断向高潮推进,产生良好、积极的“连锁反应”。 4、提高了学生的美感 小学教学是一种美,通过教师的指引让学生感受美是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的,要真正展现小学内在的美。通过多媒体是一种很好的方式和手段,它能很直观地为学生提供小学美的内涵,唤起学生美的情趣,拨动学生美的心弦。 在这次的研究中运用到了很多导入方法: 1、讲故事导入学生都爱听故事,在新课之前讲一个小故事,使课堂产生一种轻松活泼的学习气氛,激发学生学习新课的兴趣。小学数学有一部分内容,利用讲历史,讲故事导入容易,而且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和兴趣。讲授新课时,结合课题内容先适当引入一些数学史,数学家的故事,或者讲述一些生动的典故。例如在:“讲圆时”可以讲述我国古代数学家刘徽,祖冲之为圆周率做的贡献,从精确到之间,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民族的高尚情操。在讲“素数、合数”时将我国数学家陈景润“哥德巴赫猜想”的故事等。 2、实物直观导入 这是小学低年级数学最常用的导入法。可以通过让学生观察一些实物,诱发其直观思维,进入新课。如一年级数学下册第五章认识人民币的第一节“元,角,分的认识”,可以采用实物直观导入法。首先教师先拿出几张人民币和几枚硬币给学生看,再开始教学。在小学数学中几何的初步认识,像正方形,长方形,三角形,圆,扇形,长方体,正方体,等都可以采用实物直观导入法,这样可以让学生一目了然。 3、创设情境导入 有些概念,性质等基础知识比较抽象,不易理解。教师利用创设情境,使学生产生直观形象的感性认识。情境创设不仅在课堂问题设置,授课过程有价值,在导入新课时不可缺少。例如教学“行程问题”时,可以这样导入。(具体问学生,你们喜欢看表演节目吗?然后把课前准备好的“相遇节目”课件给学生看。同时,叫两名同学站教室两端相对而行,此时让学生观察他们所走的方向,相遇后问“现在出现什么情况?他们走的路程是多少?”通过看表演,自然对同时,相向,相遇几个概念有了初步了解,而后进入新课。

由于你并未说明论文是用作高中、职专抑或大学,在此我先推荐几篇相关专题较优秀的论文,你根据个人要求比较选择(本人比较欣赏第二篇,如果不能满足或不符你的需要,本人可以补充提供)由于无法上传word文档,只好全部粘贴上来,你就费点眼睛吧1、新时期大学英语课堂教学方法改革初探(1949字)教育部颁布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实质上是向全国高校的英语教师发出了开展新一轮的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号令。这个重要文件的颁布体现了教育部进一步深化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决心。由此新一轮的大学英语教学改革在全国各个高校纷纷展开,大学英语教学的具体实施过程主要在课堂,这样大学英语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也就尤为重要。大学英语课堂是教师和学生交流的主要场所,也是学生进行英语语言输入、输出的重要场所,教学大纲和教材的指导思想和要求,只有在课堂上才能得到具体的体现。因此,大学英语课堂教学需要特别重视教学方法的改革。一、大学英语课堂教学方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大学英语课堂教学方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以培养学生听说能力为突破口,探索和建立有效的教学方法体系。以提高学生运用英语进行语言交际的能力,以及自主学习能力。大学英语课堂教学方法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和丰富的网络资源,培养学生的英语综合运用能力;探索有效的课堂教学模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新的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中心,将教材与教学软件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相结合,实现了人机互动、师生互动等多种互动模式,重在培养综合应用能力,课堂教学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重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这样的教学模式抛开了传统教学中以阅读为主的教学思想,树立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新理念,教学重点放在强化学生的语言综合运用能力上。二、大学英语课堂教学组织方法的改革。传统的外语课堂教学是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师主宰了课堂中的一切活动。而在现代的大学英语教学中教师的作用不仅是教学生知识和评判他们的学习,教师还应该是学生学习的辅助者、课堂活动的协商者、参与者、合作者及心理支持者。教师通过鼓励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采用必要的学习策略提高学习效率。在教学过程中,师生的关系是平等的,在课堂教学中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教师可以采取启发、讨论、引导学生进行质疑、调查、探究的形式帮助学生获得知识、提高语言运用能力,课堂上多给学生一些实践的机会,鼓励和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学习,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个体差异,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创设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环境,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力争处理好教师传授知识与学生学习的关系,从而发挥教师的管理、组织和促进学生学习的作用。三、大学英语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1.进行“兴趣教学”,提高学生英语学习积极性。丰富的网络资源提供的英美影视片段和英语歌曲生动有趣、丰富多彩能激发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精美的图片和动画展现了丰富的文化背景,尤其是英语国家当代社会的流行文化;听说训练具备角色扮演功能,既可以解决大班上课学生开口机会少的矛盾,又能避免学生当众羞于开口的状况。教学软件和网上资源的故事性和趣味性很强,它能有效地刺激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有效地帮助学生提高听说能力,可以辅助地解决语法和阅读理解问题,扩充学生英语文化知识。学生可以通过软件系统,根据自己的基础和需要及自己的时间等有选择性和针对性地学习,提高学习效率。2.进行“互动式教学”,加大学生的英语输入和输出过程。大学英语课堂教学是一个充满师生生命活力的系统,是一个以学生为认知、实践、发展主体的特殊认识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教师和学生,以及学生和学生之间人际沟通、交往的过程。课堂交往实际就是教师和学生在课堂教学中所形成人际互动,让学生在与教师的交往过程中不断积累文化科学知识及社会经验,改善自己的不良行为,修正和提高自我认识,逐步学会正确判断和评价自己的言行,调整自己的努力方向,使之符合社会的期望和要求。这就是说,要把课堂教学当作实际的语言交际过程,大力加强师生互动,通过多种形式的训练确实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3.进行“启发式教学”,鼓励学生主动探索英语知识。网络教学模式为学生提供真实的语言学习环境,实现了情景教学,英语教学的内容与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息息相关。由于学生总是不断地接触大量实用生动的语言材料,学生通过原有的英语知识系统与新的语言知识输入间的相互作用建构他的语言知识结构和能力,学生的英语语言学习就成了不断建构的过程。新的学习环境有利于学生自身主动选择、理解和吸收输入的信息,有助于英语学习者不断调整自己的语言知识结构,加大语言知识的积累。4.进行“探究式教学”,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在新的教学模式下学生在学习时敢于活动、乐于活动,具有较大的思考和实践空间,学生可以尽量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教师指导下通过这些活动学生可以自觉、积极主动获取语言知识,主动培养语言综合运用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2、论大学英语教学中的课堂提问(2916字)摘要:课堂提问是外语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师生双边活动的桥梁。课堂提问可以启发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可以强化学生的英语语言表达能力,促进英语思维能力的发展。还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集中注意力。本文讲就课堂提问中产生的普遍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关键词:课堂提问;主动性;有效性 I. 引言 问与答是人类最基本的交际方式,也是大学英语课堂中最主要的教学活动。是课堂教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外语教学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师生双边活动的桥梁。有效的课堂提问可以提高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思考,提高他们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同时教师能从中了解学生的理解能力,检验教学效果,及时改进教学方法。但是目前的大学英语课堂提问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笔者将就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谈几点认识。 II. 目前大学英语课堂提问存在的问题 1. 问题设计不合理 调查表明一些老师的提问过于简单。学生的回答只不过是“yes”或"no"或是单个字。比如“Do you like it”。这些问题不能激发学生的思考和学习兴趣。提问收不到效果 2. 不能给学生充足的思考时间 老师提问之后,不给予学生思考的时间就叫学生回答,造成了学生回答不出的情况。这样就会影响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减弱了学生的自信心。 3. 提问机会不平等 有些老师总是叫少数人回答问题。为了答案的正确性或活跃气氛,有些老师总是叫少数学习好的学生回答,忽视了其他学生,从而造成了两极分化。1.忌偏食不少教师只喜欢向成绩好的学生提问,不愿意向成绩中差的学生提问——既担心答不出影响教学进度,又害怕他们不愿意答问。根据调查,各种基础的学生都有答问的愿望,特别是基础差的学生,对教师是否提问特别敏感,认为提问是教师信任的表现,对教师提问时忽视他们的存在很有意见,他们强烈要求一视同仁。偏爱使提问艺术失去魅力。 III. 解决方法 1. 设计合理有效的课堂提问 教师应该思考提问什么样的问题,对学生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教师所提的问题要能激发学生思考和回应,启迪学生思维。要能引起学生对文章的兴趣。Long and Sato 将教师提问分成两类:display questions(展示问题) 和 referential questions(参考问题)。Display questions (展示问题)是那种提问者知道答案的问题。(例如提问者拿本书问“Is this a book?” 或者Teacher:?Can you speak Japanese? Student:?Yes, I can. Teacher:?Can you type? Student:?Yes, I can. )Referential questions (参考问题)是那些提问者不知道回答者如何回答的问题。(例如How do you spend your free time?或者Suppose you win $50,000. What are you going to do with it? )Display questions (展示问题)是在引出答案,而referential questions (参考问题)是在寻求答案。如果我们比较两种问题就会发现两种之间的区别。对display questions (展示问题)的回答相对来说多为短句,只是“ Yes, it is” 或“ No, it isn’t”。 而对referential questions (参考问题)的回答多为长句。如“ I enjoy reading /listening to music /dancing/etc. in my free time.”。当学生面对referential questions(参考问题) 时,他们要思考,并组织语言句子结构,做出相对复杂的答案,就产生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因此教师应增加referential questions(参考问题) 的数量。 2. 要给予学生一定的思考时间 教师提出问题后应给学生一定的时间思考,这称为等待时间(waiting time )。Rowe 发现,教师一般只给学生一秒钟的时间思考问题就会叫学生回答。而给予学生回答的时间也只有一秒钟。如果学生回答不出教师想要的答案,教师就会叫另外一位学生回答。实际上对于一个学习第二外语的学生来说,等待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学生需要时间用第二外语来理解问题和组织答案。一般情况下,发问时应给学生留3-5 秒组织答案的时间。时间不能太短,但最多不要超过20秒。 3. 给所有学生平等的机会均匀分布提问对象。 研究表明教师总是倾向于让固定的学生来回答问题。而学习好的学生比学习差的学生得到提问的机会更多。教师要给所有的学生平等的机会,提问的对象应面向整个教室的全体学生。教师应对问题的难易及学生的水平高低做到事先心中有底,让问题的难易与学生的语言能力强弱成正比,这样就会增强学生的自信心,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 IV. 教学实施 1. 为了更好的激发学生回答问题可以建立评估机制 以往纯粹以考试成绩如期末的学业考试成绩作为评估学生学习情况的做法,仅仅局限于终结性的评估。缺乏全面性,难以有效、客观、公正的评价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表现,不利于激发和培养学生的积极性和自信心。教师应取消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估学生学习情况的做法,制定新的评估机制,从学习者在小组中完成学习任务过程的表现、课堂互动情况、作业成绩等多方面对学习者学习情况进行评估。为了调动学生在小组活动中、课堂活动中提问的积极性,将学生提问次数和问题质量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善于思考、爱提问题而且所提问题质量较高的学生,除了口头表扬外,拟提高学期末总评成绩;对因基础差而回避提问的学生,教师应激发、引导、鼓励他们多问答;对惰性强、不思考、惯于依赖他人,帮助、教育无效的学生,平时成绩为零。 2. 组建学习小组 组建学习小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课堂教学。建立相对稳定的8个学习小组,每组5人。分组后,建立各小组以及个体学习档案。内容包括各小组共同信息和组员个人信息,如提问次数和问题质量、教师评定等级等。教师课前布置自主学习任务,然后小组合作解决问题,再由小组代表在课上回答老师的问题。教师要注意的是每个小组的学生应轮流回答问题,得到的成绩应作为小组成员的共同分数。而课上独立思考回答问题的分数应作为学生的个人分数。这样学生在课堂上就真正“动”起来了。主动学习成为学生学习的主要行为。 V.需要解决的问题 1.提高学生的自信心 教师向学生提问, 的学生因害怕发言犯错误丢面子,担心会受到教师的责备或遭到同学的讥笑而不能主动回答问题。为了保全面子,他们往往一言不发。有的学生说:“当老师开始点名提问时,我害怕点到我的名字,我尽量把头埋在课桌底下,不让老师看见。当老师点到我名字时,我真希望钻到地洞里去。”就我们了解,学生极其渴望回答和提出问题,以展现自我。因此老师应多鼓励,引导学生。不要在学生回答问题之后就否定他的答案。可以与学生进行探讨,找出学生回答的不足。 2.学生口语能力亟待提高 虽然建立了评估机制,有的学生仍不能主动回答问题。主要原因是他们的语言基础薄弱,勉勉强强可以用英语表达,甚至无法用英语回答问题。但是如果学生在英语课堂上用汉语问答,英语教学就失去了意义。提问时,表述不清,提问的积极性就会受挫。让学生真正成为大学英语课堂提问的主体,关键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值得欣慰的是的学生渴望用英语回答问题和提问。因此亟待提高大学生的口语水平。 英语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习者使用英语进行交际的能力,不是单纯的知识积累。大学英语教师应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在有限的课时内竭力为学生创造条件,多让学生进行语言输出活动,如小组讨论、对话、复述课文、扮演角色、情景对话等,以加强对学生听、说能力的培养。同时,要求学生尽可能地主动发言和提问,克服他们害羞以及害怕说错而被笑话的心理障碍。 总之,提问是一门艺术,是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之间常用的一种交流方式,具有一定的技巧性。有效的课堂提问能够在教学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外语教师要充分认识提问的功能,精心设计课堂提问,提高课堂提问的有效性,充分了解并掌握这门技巧,才会极大地推动英语课堂教学,提高英语教学效果,促进学生和谐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夏纪梅.现代外语课程设计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3。 [2]Brown. H. Douglas. Teaching by Principles: An Inte-ractive Approach to Language Pedagogy[M]. 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3. [3]胡青球、埃德·尼可森、陈纬.大学英语课堂提问模式调查分析[J].外语界,2004(6):22-37。

摘要:本文分析了初中英语小组合作学习的特征与含义,分析了外语课堂合作学习中的情感与认知因素,提出了一套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发展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合作精神的操作模式,并论述了教师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建立小组合作学习评价机制。 关键词:特征与含义,情感因素,认知因素,自主学习,合作精神。 一、初中英语合作学习的含义与特征。 合作学习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以小组为形式,为了共同的学习目标共同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一种教学策略。小组合作学习是与“个体学习”相对应的一种教学策略和学习组织形式,是一种学生在小组中通过明确的责任分工,完成共同任务的互助性学习。 现代教育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弘扬人的主体性,主张通过学生对学习过程的主动参与,培养其自主意识、自主能力和自主习惯,使其成为一个具有主体性人格的人。小组合作学习可以使每个学生平等地参与学习,并有充分发言和表现自己的机会。合作学习鼓励学生主动思考和主动探究,学生的进取意识、创造意识和竞争意识能较好地得到强化。合作学习真正使每个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人格受到尊重。 二、外语课堂合作学习中的情感因素。 在外语教学中,情感是指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的动机、兴趣、态度等。学习者的情感状态直接影响他们的学习行为和学习效果。积极的情感能创造有利学习的心理状态,而消极的情感会影响学习潜力的正常发挥。研究表明,当人处于某种消极的情感状态时,认知活动自动停止,即使不停止,认知活动也不会有实际的效果。合作学习在关注情感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其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减少学习者的焦虑感。外语学习中的焦虑主要是指学习者需要用外语进行表达时产生恐惧或不安心理。虽然焦虑与学习者的个别特征有关,但不同的学习活动形式或教学方法导致的焦虑程度不同。与传统的外语教学方法相比,合作学习中学习者的焦虑感大大降低了。这是因为:(1)合作学习中,每个学习者都是小组的一员,每个人都有一种归属感。因此,即使个人单独在全班同学面前回答问题,他代表的也不仅仅是他个人,他还代表他所在的整个小组。因而被评价的焦虑感降低。(2)合作学习中,学习者在向全班同学表达看法之前,有足够的时间思考问题,并且有机会和小组成员互相交流看法,获得及时的反馈,并进行必要的更正,因此犯错误的机率降低,成功的可能性加大,焦虑感也随之降低。 2、增强学习者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合作学习中学习者表现出较强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这是因为:(1)合作学习中,学习者之间建立起了一种积极的相互依赖关系,每个人的贡献都是小组成功不可缺少的,每个人的价值和重要性都在小组成绩中得以体现,从而每个人的自尊都受到保护。(2)自尊心和自信心的增强使学习者愿意为学习付出更大的努力,从而取得更好的成绩。这反过来又进一步增强学习者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3、有助于学习者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 外语课堂是学习者进行学习,教师进行教学的场所,也是他们进行交流的社会环境。学习者与学习者之间以及学习者与教师之间的团结、合作、相互支持的人际关系对外语学习的效果是非常重要的。正如Earl stevick(1980)所说:“与学习材料、教学技巧、语言分析相比,课堂上学习者的内心情感和人际关系对语言学习成功作用更大。”学习者在完成学习任务时必须进行交流,交流无疑能促进相互了解和亲密关系的建立。从而使学习者之间更愿意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共同进步。 三、外语课堂合作学习中的认知因素。 解决情感问题并不意味着解决外语学习中的所有问题。关注情感问题也并不意味着否认学习中认知活动和认知能力的重要性。其实,关注情感问题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认知的发展。语言学习最终是通过认知过程实现的。 (1)、合作学习为学习者提供了充足的运用目标语进行交流的机会。这也是合作学习最明显优越于传统外语教学方法的地方。练习用目标语进行交流对外语学习是至关重要的。学习者是通过说而学会说的。合作学习中学习者说的机会是传统外语课堂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教师的绝大部分讲话时间让给了学生,小组活动时,有多少个小组就有多少个学生同时在讲话。另外,合作学习中积极的相互依赖关系的确立增强了所有学生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2)、合作学习中学习者对目标语的运用不仅在量上而且在质上促进了语言的习得。这是因为:①合作学习中学习者获得的语言输入是可理解的。因为Krashen(1982)认为,要促进语言习得的进程,语言输入必须是能够被理解的。合作学习中,学习者为了达到交流的目的,尽量调整自己的语言,使之为听者所理解。②合作学习中学习者获得的语言输入是适合个人发展的,即略高于学习者现有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经他人协助后可达到的层次。③合作学习中的语言交际活动近似于现实生活中的语言交流。学习者之间的意义协商涉及传统课堂很多时候只有教师才有的言语行为,如指导、建议、提醒、说明、核实、鼓励、赞扬等,练习用目标语做事无疑有助于外语交际能力的培养。 四、合作学习的实施策略。 1、合理分组是合作式学习取得成功的前提。 要进行有效的小组合作学习,首先必须对学生进行合理的分组。小组成员的组成一般遵循“组内异质,组间同质”的原则,即小组内各成员间性格、性别、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存在差异,由于每个小组都是异质的,这样就使得全班各小组之间产生了同质性,这就是合作学习的分组原则——组间同质、组内异质。组内异质为小组成员互相帮助提供了可能,而组间同质又为全班各小组间的公平竞争打下了基础。小组的组成应由老师与学生共同商讨决定,要考虑学生的成绩、性格、性别、交际能力等。要引导学生学会与不同的人相处,尤其要关心那些交际能力弱、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同学,争取组内同学共同进步,要求组内每一个成员做到全身心投入和全程参与。每个小组的人数应适当,每学期调整一次。笔者将全班分成8组(每组7人),将学生的座位按异质小组适当调动,然后按座次就近组合,这种方法操作起来比较简便,且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小组成员共同为本组取名(如:golden group,sunshine group,moonlight group等)各小组确定一名组长。(组长可以由组员轮流担任。) 2、有效地开展活动是合作学习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 小组合作学习活动可根据教学安排和教学内容的不同在课前、课中和课后进行。 (1)课前小组学习活动一般可设计三种: A、预习课文(包括查阅词典,找相关背景知识的资料,找出重点、难点,提出质疑以及预做课后练习等),小组的每个成员分别做好准备,再相互讨论、补充,再指定代表小组发言的成员(答题的小组成员不能固定),记录小组的集体成绩。例如,在学习English names 这一课时,教师布置如下课前学习任务: many English words have you learned? they the girls’ names or the boys’ names? ’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English names and Chinese names?d、搜集其他有关English names的材料。 B、课前表演。课前表演就是在每堂课开始的前5分钟左右的时间里,让学生围绕学过的,将要学的或课外的内容,充分发挥其创造性,采用英语表演的形式创设一种良好的英语学习氛围,以便学生迅速、轻松地进入学习状态。课前表演形式一般有对话表演、讲故事、看图说话、游戏、提问等。教师可以把表演的任务落实给某一小组,每一小组在学期中都有表演的机会。 C、课前活动还可围绕当日天气、学生出勤、班级记事、新闻报道和名人故事等安排“课前几分钟报告”活动。 (2)、课中的小组合作学习活动应自然融入课堂教学设计之中。初中英语教材题材多样,内容贴近学生的生活,是学生进行合作学习的好素材。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有意识地围绕教学内容,创设便于小组交流的情境,引导学生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言语交际活动。如在教学At the Sports Meet 时,可要求学习小组结合本校举行的运动会,以the long high jump,the relay race 和the 100-metre race 等为内容,共同编出一段有意义的对话。小组活动时,教师应观察各小组的进展情况,启发和引导学生之间的互动,并适时地为学生间的言语活动提供语言、句式等方面的帮助。另外,教师还要有意识地组织小组学习成果的交流,如小组会话比赛、听力竞赛、单词接龙竞赛、段落记忆竞赛、快速阅读理解竞赛等,以增强小组成员间的合作意识和竞争能力。 (3)、教师还应指导课后的小组合作活动,如:布置小组成员间的词语听写,课文朗读与背诵、检查书面作业、进行会话、写作练习等。教师既要鼓励学生独立完成作业,又要了解小组合作学习对每个学生的实际帮助,并且纵观全班各组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缺点,进行及时表扬、鼓励、指导与建议。 3、教师的角色意识和对学习过程的调控能力是合作学习取得成功的关键。 在合作学习中,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首先是通过教师的角色变化来实现的。教师应成为学生学习的向导和促进者,有时还是学习的合作者。教师在合作学习中的角色意识应体现在: (1)协调意识。合作学习涉及多个要素,涉及多名学生,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合作学习活动时,发挥着创设学习环境和气氛,维持学习秩序等作用。 (2)激发意识。教师提出的学习任务要能起到激发学生产生合作欲望的作用。教师要设法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需要,言语审美需、言语交往需要、言语求知需要等。 (3)参与和监控意识。在合作学习中,教师既是学习活动的组织者,也是活动的参与者。当小组活动开展得非常顺利时,教师应及时给予表扬;当小组活动出现问题时,教师应及时进行干预和指导,并进行现场观察和调控,为学生及时提供有效的指导。 4、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是合作学习取得成功的保障。 (1)合作学习把“不求人人成功,但求人人进步”作为教学评价的最终目标,把学生个人计分改为学习小组计分,把小组总成绩作为奖励或认可的依据,形成了“组内相互合作,组间相互竞争”的局面,使得整个评价的重心由鼓励个人竞争达标转向小组合作达标。在小组评价时也要对个人合作学习的参与度、积极性和独创性等作出恰当的评价,这样可在小组内部树立榜样,激发组内的竞争,以调动每个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打消个别学生依赖别人完成学习任务的思想。 (2)学习过程评价与学习结果评价之间的关系 把学习过程评价与学习结果评价结合起来,将学生成长记录袋评价与合作学习评价结合起来。学生成长记录袋收集学生平时的优秀作品、表扬卡、过失卡等。小组学习过程评价不仅参照学习情况表中的得分高低,还要参考小组成员之间的合作效率、合作态度和合作技能等。学习结果评价依据学生平时的测验,期中、期末成绩,通过几方面客观地评价学生。 五、结语。 就中学英语教学而言,新课程标准提高了对学生语言运用能力的要求、课堂要努力实现从“传授和讲解语言知识”向“培养语言能力”转变,每位教师面临着“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效地利用积极因素,采用更适合于学习者语言能力发展的课堂教学方法,较快地提高课堂效率”这样一个关键问题。我们认为,合作式学习为着手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条可能的途径。实践证明,在初中英语课堂中采用小组合作式学习,将促使学生通过自主学习,成为课堂的主人,成为能够对自己学习负责的人,真正在学习实践中学会学习;同时通过合作式的交流,让学生在民主平等的基础上与他人互相合作,发挥同学间相互鼓励、相互启发的教育作用,让学生在主动参与的活动中完成合作意识的内化与协作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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