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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3 02:38:50

入室盗窃论文参考文献

他得到了一个死缓的机会,他就利用这个时间来策划越狱,越狱之后他不光偷窃还开始了杀人。

“大风起兮月正昏,有劳君子到寒门!”

郑板桥的这首诗,说的正是小偷。据传,郑板桥在半夜在自己家中睡觉,这时候有个小偷偷偷摸摸地潜入了郑板桥的家中,郑板桥当时闭着眼睛听到房梁上的动静,只是哑然一笑,没想到自己那么破的家还有小偷光顾,于是打趣小偷,做了这么一首诗赠与小偷。

但在民间,小偷仍是人人喊打的对象,他们和老鼠一样令人不齿。用卑劣的手段得来不该属于他们的金银珠宝和各种钱财。令人可恨的是,这些小偷有时候还身怀绝技,他们为了偷东西,飞檐走壁和开锁盗墓无所不能。而且他们有时候开锁的技术相当高超,不亚于换锁师傅。在这里就有这么一位换锁高手,他被称为“山西贼王”,名副其实的小偷中的厉害人物。

山西贼王”王彦青,临刑前提出用“绝技换命”,结果怎样?

王彦青是山西人,他自小就不务正业,也不好好学习,就喜欢做一些偷鸡摸狗的事情。后来由于多次入室盗窃,而且盗窃涉及的金额非常重大,于1985年,他被抓捕进了牢房。

他开锁的技术一流,就连一些老开锁师傅都自愧不如,不管是哪里的锁子,什么材质的,甭管你的锁子是金的银的,或者铜的铁的,甭管你的锁子是方的正的圆的歪的,他都有本事撬开,有时候光用一个铁丝勾一下就可以把一个锁打开,就像电视剧里演的一样。据说他开锁的技术来自一个老贼王的传授,老贼王看王彦青十分聪明,就将自己的毕生技艺传授给他,而王彦青边学边用,以至于他的开锁技术更是比师傅还要高超。

后来在他被捕入狱时,由于他的名声太大,而且喜欢以暴力服人,经过几次的纠纷斗殴后,牢友们被他的拳头所屈服,纷纷拜在他脚下,就这样他成了名副其实的“监霸”。

本来以他的犯罪记录,他被判处死刑早已经是板上钉钉。但就在临行前一天,他突然对狱警说自己要戴罪立功,用自己毕生的开锁技术帮助国家改良门锁,以加强门窗的防盗技术,用来请求国家饶他一命。对于他的请求,在当时无疑是一个重大事件,一时之间闹得沸沸扬扬,他的请求很快上报给了上级,在很短的时间内,上级同意了他的请求。

当时所有人都以为他已经洗心革面,决心劳改的时候,大家都对他放松了戒备。但就在大家放松警惕的时候,1988年的冬天,王彦青狱警在不注意的时候,他越狱了。令人震惊的是,他不是自己一个人越狱,而是走的时候还带着11个小弟。这只加上他就12个人的越狱大队一同翻墙而出,浩浩荡荡消失在了深夜中。

当时他的行为惊动了警局,警方发动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追捕他,可是他就像是人间蒸发了一样再没有消息。八九十年代的交通不太发达,信息沟通也非常缓慢,在没有网络的帮助下,很多消息流通非常滞后。而且还有一个重大问题是,车票不用身份证,只需要掏点钱就可以上车,有时候平常人的身边根本不知道自己身边坐着的是好人还是逃犯。在这些现实因素的作用下,想要抓捕王彦青,确实比登天还难。

想要在茫茫人海想要搜捕王彦青,无异于大海捞针,在大家苦苦搜捕线索的时候。1989年,他被发现在太原一带活动,于是太原警方出境准备将王彦青捉拿归案。而此时已是亡命之徒的王彦青身上早就转备好了武器,在搏斗的时候,穷凶极恶的王彦青朝警察刘文英开枪,造成刘文英不幸牺牲。这场正面交锋最终结果还是让王彦青给逃跑了,接着他流窜于各个省市,一路无恶不作。

1990年,这个猖狂至极的王彦青最终被抓捕。最终被执行枪决。王彦青的事件向我们表明,用偷摸拐得来的财物,最终也不是自己的,而且还会被道义上所谴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做人做事一定要行端走正,毕竟自己动手挣来的钱才能真正用着安心。

参考文献:《山西贼王》

盗贼的目光盯在哪里 4月5日1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北园路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杨庄村附近治安巡逻时,当场抓获一攀爬五楼居民阳台入室的盗窃者。经审查,此人自称叫杨彪,系安徽省阜阳市人,两个多月的时间,在北京、济南等地连续作案多起。下午5时,在北园路派出所,市公安局治安处的同志对这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问:“你为什么偷这家人?”答:“他(这家主人)看起来很有钱,因为他经常出入附近的酒店。”问:“你是怎样踩点观察的?”答:“我白天收破烂,趁机看一下,看明白了再下手。”问:“你为什么偏偏偷五楼的?”答:“楼层高,比较安全。”据北园路派出所魏教导员介绍,北园镇地处城乡结合部,流动和暂住人口达2·8万,社会治安压力格外大。去年在辖区入室盗窃案件中,家庭占11起,单位占10起。入室盗窃案件是有规律可循的。它有较强的季节性和区域性。目前,盗贼作案的目标多是单位、机关财务、办公室和居民楼房,楼房多于平房。时间通常在双职工上班时间,单位则为晚间,近期下午和晚上较为常见。而作案的地点一般为偏僻的小区或安全措施未到位或未封闭的居民小区;由于搬迁或租赁而聚居的小区更易发生;盗贼主要是偷窃现金和精致名贵的饰品和家用电器;多见单一零星作案,近来有团伙作案增多的迹象;从被抓获人员看,以外地流动暂住人口居多,随机性强,不易破案。同时,大的社会防范体系和机制在某些居民小区尚未建立和形成气候,这也是入室盗窃案件屡屡发生的主要原因。魏教导员介绍,这起案件如果不是抓住了现行,破案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为,这些盗贼时聚时散,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去年,他们破获的“河南帮”入室盗窃案件就是一伙以捡破烂为掩盖的盲流所为,他们白天推着三轮车四处转悠,晚间则向瞅准的目标伺机作案。在市公安局治安处,记者翻阅案例发现,发生入室盗窃案件的单位集中在超市、商店,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这些被盗单位在防范措施上都存在致命的漏洞,如夫妻传达、雇佣退休职工或私招乱雇保安等。单位对这些漏洞熟视无睹,发生案件也不追究责任,除公安部门处罚外,单位上最多批评一下,而没有实质上的防范措施。问题出在哪里 3月25日上午,记者走访了济南市公安局建筑新村派出所辖区,与辖区的十几位治保人员和居民进行座谈,大家分析了此类案件存在的共性。小区管理无章法。建新街道办事处综治委办公室主任尚勇介绍说,一些小区边建设边入住,人员登记、摸底等基础性的工作根本未做;或者小区建起多年迟迟不向地方政府移交,造成管理上的空当,为治安案件的发生留下隐患。同时,一些建筑商为追逐高利润,将一些必要的社区保安设施建筑留在图纸上而没有建设,导致防范不力。另外,一些旧式开放式小区四通八达,加上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为盗贼得手提供可乘之机,令人防不胜防。违章建筑助纣为虐。鲁艺小区和梨园小区的治保主任说,如今各单位盖小房挣钱成为时髦,有的管理部门在人情和各种压力下,放弃规划原则,以罚代管,在繁荣“经济”或便民的旗号下,给居民居室安全留下隐患。这些小房盖到居民的楼房下,盗贼踩着小房顶就能走进二楼的窗户,再好的防盗门也形同虚设,小区去年发生的二起案件都与此有关。其中一个盗贼碰上女主人单独在家,竟穷凶极恶地砍了她近20刀,幸亏女主人拼死抵抗,邻居报警及时才幸免于难。此外,居民窗口防护栅栏成为盗贼的脚手架。许多居民为保安全,自制铁栅栏将窗户封住。外置式窗户铁棂子保护了自己却常常害了别人。一楼装了外置式铁棂子,二楼居民不安全了,只好安上;这一来,从一楼一直装到楼顶。远远看去,整座楼房像是个铁笼子。这不但使城市形象受损,而且消防安全也成了大问题。像这样的城市通病,必须政府下决心,各有关部门联手协力,统一治理,才能奏效。治理防范漏洞,从目前较为成功的经验看,规范的物业管理是强化社区、单位治安的必由之路。此外,暂住流动人口规范管理需要通力合作。省城公安部门对暂住人口管理在全省是一流的,但流动暂住人口管理难免会出现一些协调问题。譬如,杨彪之类曾被公安部门查获送到收容站后又逃出来。清了来,来了清,公安部门在这里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各部门、单位或区域合作更紧密一些,就不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入室盗窃对市民的安全影响较大,往往由治安案件演化成刑事案件甚至是政治事件,影响城市形象和社会稳定,给社区居民心里蒙上深深的阴影。前不久南京的德方经理被害一案就是几个盲流入室盗窃造成的。省城警方对这类案件处理和防范有何构想呢?据该市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目前城市社会治安秩序继续好转,各类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但从目前的刑事案件构成看,盗窃案件特别是入室案件一直占相当大的比例。对此,济南市公安局决定进行专项打击,按照“打防整建多管齐下,集中整治与建章立制同步进行”的思路进行综合整治,为市民创造一个美好家园。据悉,公安部门将在集中打击的同时,按照居民小区达标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加强属地管理;完善辖区值班、预防措施,对易发问题的出租房实行分层次管理,对暂住人口聚居和管理混乱的地区进行清理整治;督促旅馆业户落实验证登记、会客登记制度;对治安控制薄弱地区,尤其是车站、山林、涵洞、桥洞、住客浴池、街头等“三无”人员藏身落脚的场所进行不间断清查,净化社会环境,减少犯罪隐患。 防范方法:1、(住宅门窗)住宅门窗要坚固可靠,最好安装上高质量的防盗门窗。 2、(窗户护栏) 在窗户上要安装防盗护栏,临街一面的窗户护栏,尽可能要密一些。3、(院墙外堆放物品)院墙外不要堆放有利于攀登的物品。 4、(安装报警器)要在门或窗户上安装门磁报警器。 5、(门及屋内橱柜上锁)大门以及室内放置重要物品的橱柜,要使用防撬锁、保险锁。6、(邻里守望)外出时要注意与邻居打好招呼,以便互相之间有个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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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入室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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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为经济拮据造成的贪念,毁了他的一生,他本来不应该是这样的人生。

根据国内新闻媒体报道,一位律师因为家庭贫穷,再加上经济相对拮据,所以这名律师做了入室盗窃的这一个行为,而本人觉得就是因为这名律师心中贪念太多,所以才毁了他的一生。而这件事情发布网络以来引起了很大的震动,毕竟这是一位硕士毕业生,毕业之后从事着律师这个职业,而律师这个职业本身就是为其他人打官司的,如今他自己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他是知法犯法,所以这名律师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审判。对于这件事情发生以后很多网友也对这名律师表示同情,因为这名律师的家庭非常贫穷,是毕业以来把所有赚来的经济都是补贴了家庭,所以他自己的生活过得相对拮据,就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所以这名律师心中产生了贪念,就选择去入室盗窃,所以他的这种行为不仅要承担法律后果,更让人心痛的是他会因为自己的行为而丧失自己的职业,这样会让他的生活变得更加糟糕。因为这名律师心中的贪念导致他入室盗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入室盗窃罪虽然是一般的犯罪行为,但是涉及的金额较大的话会判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知情人士透露,而这名律师入室盗窃涉案金额达到了上万元,从这些金额的数量来看的话,这名律师极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这名律师终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总结总的来说,在法律面前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无论你是普通人还是高等学历的人,只要违反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不过令人惋惜的是四川的这名硕士毕业生从事律师这个职业本身就是很多人所向往的,然而他不珍惜这个职业,反而还要做出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确实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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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作科学的论文过程中,适当的引用一些参考文献,能有利于提高论文的质量。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科学论文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科学论文参考文献(一) [1] 刘文帅. 关于暗物质与暗能量统一的研究[D]. 云南师范大学 2014 [2] 梁周昌. 怒江少数民族地区高中物理合作学习教学的实践研究[D]. 云南师范大学 2014 [3] 张云. focus on form对中学 英语口语 课堂教学的意义[D]. 华东师范大学 2009 [4] 赵婧. 乌海市高中英语课堂 文化 教学现状的调查与 反思 [D].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2 [5] 赵瑶瑶. 复数的历史与教学[D]. 华东师范大学 2007 [6] 潘婧. 高中英语课堂中文化教学现状的调查[D]. 东北师范大学 2010 [7] 赵瑶瑶. 复数的历史与教学[D]. 华东师范大学 2007 [8] 祝露. 高中写作教学设计探究[D]. 海南师范大学 2013 [9] 李玉飞. 计算机辅助语言教学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应用调查研究[D]. 河南师范大学 2013 [10] 卫晓丽. 中外籍教师在高中英语教学中教学风格的调查研究[D]. 山西师范大学 2013 [11] 莫雷主编. 教育 心理学[M]. 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12] 冯忠良等着.教育心理学[M]. 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0 [13] 杨治良,罗承初 编写.心理学问答[M]. 甘肃人民出版社, 1986 [14] 江桂苹. 高中英语教学中的西方文化渗透研究[D].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2 [15] 张春燕. 初中数学 专业英语 教学的实践与探索[D]. 上海师范大学 2013 [16] 张云. focus on form对中学英语口语课堂教学的意义[D]. 华东师范大学 2009 [17] 潘婧. 高中英语课堂中文化教学现状的调查[D]. 东北师范大学 2010 [18] 李玉飞. 计算机辅助语言教学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应用调查研究[D]. 河南师范大学 2013 [19] 卫晓丽. 中外籍教师在高中英语教学中教学风格的调查研究[D]. 山西师范大学 2013 [20] 王萍. 高中英语小班化分层教学的实验研究[D]. 华东师范大学 2011 科学论文参考文献(二) [1] 赵荣生. 车辆核材料检测装置的研制[J].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年报. 2003(00) [2] 王国华,陈敬贤,梁梁. 系统评估研究现状及发展评述[J]. 现代管理科学. 2011(10) [3] 陈合权,魏莲芳. 论视频监控系统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05) [4] 张旺勋,龚时雨,李康伟. 装备系统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仿真策略研究[J]. 计算机仿真. 2011(09) [5] 魏莲芳. 当前群防群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03) [6] 潘科,王洪德,石剑云. 多级可拓评价 方法 在地铁运营安全评价中的应用[J]. 铁道学报. 2011(05) [7] 吕海涛. 安全防范系统效能评估关键技术研究[D]. 武汉大学 2014 [8] 鲍君忠. 面向综合安全评估的多属性专家决策模型研究[D]. 大连海事大学 2011 [9] 孙爱军. 工业园区事故风险评价研究[D]. 南开大学 2011 [10] 郭熹. 基于风险熵模型的安防系统风险与效能评估技术研究[D]. 武汉大学 2011 [11] 邬长城. 安全管理体系质量评估方法研究[D].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2 [12] 孙亚华,李式巨,李彬. 核电站实物保护系统的量化评估[J]. 核动力工程. 2009(01) [13] 陈志华. 试论安全防范系统的效能评估[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6(04) [14] 魏莲芳,陈志华. 浅谈安防系统中的风险评估[J]. 中国安防产品信息. 2005(04) [15] 徐哲,贾子君. 基于仿真的武器装备研制系统性能风险评估[J]. 系统工程与电子技术. 2011(04) 科学论文参考文献(三) [1] 董保良,张国辉,李鑫,李晓燕,杨新旺. 基于信息熵的指挥信息系统效能评估研究[J]. 电子世界. 2013(15) [2] 孙国强. 浅谈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建设、使用与发展[J]. 中国公共安全. 2013(15) [3] 李爱民. 中国半城镇化研究[J]. 人口研究. 2013(04) [4] 王赐江. 群体性事件现实考察与学理分析--从三起具有“标本意义”的群体性事件谈起[J]. 中国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报告 . 2013(01) [5] 冯文林,帅娟,姚红,邓波,魏莲芳,汪小林,冯荣. 四川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创新调查研究报告[J].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3(01) [6] 李林. 中国法治的现状、挑战与未来发展[J]. 新视野. 2013(01) [7] 徐田坤,梁青槐,任星辰. 基于故障树模型的地铁750V牵引供电 系统安全 风险评估[J].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 2012(06) [8] 黄毅峰. 转型期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征象考察与调控路径分析[J].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4) [9] 苗强,张文良,宗波,步立新,尹洪河,方忻. 核电站实物保护系统有效性评估方法研究工作进展[J].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年报. 2012(00) [10] 王华安. 大安防时代:需要多元化发展战略[J]. 中国公共安全. 2013(12) [11] 何穆. 某大学图书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J]. 建筑电气. 2013(05) [12] 张苏. 司法中的量刑分析与操作--以石柏魁故宫盗窃案为例[J]. 中国检察官. 2013(10) [13] 杜治国,赵兴涛,李培岳. 美国安全管理专业解析[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3(02) [14] 唐海. 个性化概念图在网络自主学习中的应用研究[D]. 武汉大学 2010 [15] 杜治国,赵兴涛,李锦涛. 安全防范系统效能评估仿真模型研究[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01) 猜你喜欢: 1. 什么可以作为参考文献 2. 中国茶文化参考文献 3. 毕业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4. 高新技术论文参考文献 5. 成本管理论文参考文献大全 6. 历史学术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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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高校的和谐稳定,也关乎到个人与家庭的幸福安危。当今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在构建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的同时,也有充满危机的黑暗面。网络的犯罪的日渐猖獗,使得涉世未深的学生群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而目前许多高校并没有科学完善的安全教育体系,网络安全教育大多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性,加之大学生社会阅历尚浅,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导致了高校近年来网络安全事故频发。因此,建立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防范体制,增强大学生运用网络的安全防范意识,是高校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的首要任务。一、高校网络安全的现状深入了解目前高校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是培养大学生防范网络意识的根本,通过调查显示:几乎所有大学生都有利用网络学习、交友、购物的经历。其中七成的学生遇到过信息,而上当的人数占有网上交易行为的百分之七。(一)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将长期存在网络运用网络这种现代信息工具,利用受害人投机取巧和迫切需要的心理,散布虚假信息,引诱一部分人上当。而网络具有开放程度高、传播速度快、信息真实性难以迅速证实的特点,加之现代科技外衣的迷幻色彩,信息在被别有用心的人包装以后,容易在较大范围内造成严重后果。传统的是在现实的空间进行,不法分子和受害人之间有着面对面的接触和交流,而互联网的诞生,使得的手法层出不穷,新的行途径屡禁不止。网络较之传统具有高隐蔽性、高渗透性和低成本的特点,不法分子只要熟悉网络技术,通过侵入网站、建立虚假链接、植入黑客程序等手段,就能隐藏事实真相,轻易取受害人的信任,获取钱物。(二)大学生是网络受害主体之一近年来,不法分子的矛头指向了在校大学生,他们利用大学生课余时间充裕,对知识的获取、交友、网络游戏兴趣浓厚等特点,诱学生轻信,从而达到侵害学生利益的目的。随着大学生案件的频发,高校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网络的发生,不仅给学生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创伤,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校园的和谐稳定,损害了社会风气。网络在高校并非个别现象,须引起社会和学校的高度重视。(三)高校网络危害范围广,程度大网络的社会危害程度高于一般犯罪,波及范围广。通常一条看似简单的广告信息就能吸引众多背景各异的`受害者,包括甄别能力较弱的学生和老年群体。而作为网络使用率最高的大学生群体,虽年龄上已成年,但思想较为单纯,社会阅历相对匮乏,对社会上的事物缺乏鉴别能力。与此同时,大学生又有着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强烈愿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大学生的这些特点进行网络,造成学生不同程度的财产、人身安全方面的损失。(四)高校网络监管不到位,防范措施存在漏洞高校教育改革的进行,使得高校与社会的联系愈加紧密,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随之进入校园。而目前大多数高校实行开放式的管理模式,学校的安全防范措施难以落到实处,校园安全管理,尤其是网络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网络在高校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这不仅侵犯了大学生的财产安全,也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校园网络监管存在漏洞,也是高校网络安全令人堪忧的现状之一。二、提高大学生防范网络意识的途径(一)高度重视,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教育机制1、高度重视,齐抓共管。高校的安全稳定是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和学校和谐发展的基本前提。要充分认识到学生安全教育尤其是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形成全体重视的良好局面,将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和落实网络安全教育制度,使得安全教育工作稳步推进。要保证安全教育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各部门人员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首先,对学生日常管理的辅导员队伍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通过请公安专家讲座、座谈会等形式,提高辅导员队伍安全责任意识,形成一支业务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的安全教育队伍。其次,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细化安全教育队伍的岗位职责,将安全教育责任到人,增强其紧迫感和责任感。再次,量化考核,实施奖惩制度。为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将考核指标量化,对因管理教育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2、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教育制度。为确保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效,要以制度做保障,这就需要逐步完善学校关于安全教育方面的相关制度。首先,可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编排对应教材,设立专门学分,培养相关师资力量,制定考核办法。其次,建立全院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可以以安全简报的形式,及时向学生通报学校每周(月)的安全形势。再次,完善相对应的学生管理制度。完善宿舍管理制度、机房使用管理制度,对具有网络的隐患加以防范,增强学生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二)重视课堂教学,开展多种形式的网络安全教育1、教师的网络素质是培养大学生网络防意识的关键。在培养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问题上,思想政治辅导员应具备较高的网络素质。这里所指的网络素质,是指教师搜集和管理网络信息的能力和运用网络信息服务于日常管理的能力,充分驾驭网络,对学生的网上行为做出必要的教育和引导,规范学生网络行为,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与此同时,教师应将在网络上获取的健康的、正面的、有积极意义的思想内容运用到对学生的教育中,引导学生在网络上汲取有益自身发展的正面信息,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设下的网络陷阱。2、教学环节是培养大学生网络防意识的重要渠道。针对当前学生在运用网络中存在的种种不安全隐患,教师应结合教学内容,结合世界物质统一性理论教育和引导学生对比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关系,认清网络世界事物的本质和自身日常行为规范之间的联系,告知学生网络虽然存在形式隐蔽,但一样可以洞悉其犯罪本质,从而让学生切身感受到网络的危害,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3、网络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是培养大学生网络防意识的必要手段。首先,学校可组织学生参与到日常安全管理中,亲身体验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参与网络安全教育相关制度的制订,成为网络安全教育的主体。在完善网络安全教育相关制度时,可积极听取学生意见,对其中合理化建议吸收采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设立对应的学生机构,让学生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的同时,形成自我管理和教育的模式。其次,在学生的校内外实践活动中将安全意识贯穿始终,组织形式多样且注重实用性的网络安全教育活动,如知识竞赛、辩论赛等。通过这些活动,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充分体会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掌握安全技能和知识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三)重视传授预防网络的技巧,保护大学生的切身利益1、了解和破解网络手段,甄别网络。大学生如若普遍掌握了防范网络的技巧,就能保证学生安全、健康地运用网络。网络通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布虚假信息,引诱学生误中圈套。不法分子多以中奖、对账、顾问等内容发送大量欺诈性邮件,或以紧迫的事由引诱学生填写用户名、银行账号、身份证号和密码等信息,一旦误信,将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除此之外,不法分子还利用建立网站域名和内容,假冒正规网上银行或证券网站平台,引诱学生填写帐号、密码等信息,盗窃学生银行卡的资金。或是建立电子商务网页,发布虚假的商品信息,以低价诱惑学生上当,以各种理由要求学生先汇部分款项,再诱学生结余部分。2、保持理性健康的思维方式,预防网络。首先,教育学生将理论与现实有机地结合,增强学生对网络的自我防范意识,理性、客观地认识网络世界,不沉迷于虚拟的网络世界,警惕无处不在的网络,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其次,教育学生不要贪图便宜,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主观去美化网络世界,保持理性,维护自身财产安全。再次,辅导员多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在学生入学之初就掌握学生家庭基本情况,在日常管理中通过学生干部等多种渠道进行沟通反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等重点学生特殊关注,尽量帮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对心理存在问题的学生,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避免其因无处宣泄沉迷于虚拟的网络世界,成为网络的受害人群。高校的校园环境和文化氛围对学生观念和意识的养成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要营造相对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在校园形成事事处处以安全为前提,提防网络情形的发生,在巩固安全教育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学校对安全教育的关注程度。¥5百度文库VIP限时优惠现在开通,立享6亿+VIP内容立即获取大学生防范网络论文大学生防范网络论文大学生防范网络论文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防范网络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安全是人的最基本需求之一,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高校的和谐稳定,也关乎到个人与家庭的幸福安危。当今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在构建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的同时,也有充满危机的黑暗面。网络的犯罪的日渐猖獗,使得涉世未深的学生群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而目前许多高校并没有科学完善的安全教育体系,网络安全教育大多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性,加之大学生社会阅历尚浅,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导致了高校近年来网络安全事故频发。因此,建立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防范体制,增强大学生运用网络的安全防范意识,是高校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的首要任务。

论文的参考文献主要是看你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哪些论文。教你参考的书籍作者信息清楚,写全就可以了。一般是作为最后论文的内容。

论文查重盗窃

会查重,如果学生抄袭了别人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那么在进行知网查重时,查重系统会将学生的论文内容和自己数据库收录的论文内容进行对比,查重系统就会判断学生的论文中存在抄袭部分,并且按照连续出现13个字符类似就会判为重复的标准计算抄袭部分的重复率。因此学生不可出现抄袭他人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防止出现论文重复率大幅提升的情况。一、论文查重查脚注吗?作为正文部分之一,脚注需要参与查重。但是,不必担心。只要格式正确,脚注部分就不会变红或变黄。我们提交的论文一般都是word版本,这个时候的脚注一定要标在标点符号前面,不管是句号、逗号还是引号,脚注都需要加在符号前面。提交pdf版本时,脚注作为正文进行查重会变红。所以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论文格式问题哦。此外,还有一种格式需要注意。我们需要在每个页面的脚注上标记页码,以满足学术标准。二、论文附录会查重吗?1.首先需要知道的是,论文的附录部分一般都是会进行查重的,论文查重系统对上传的内容都会进行检测,而附录大多来自网络,即非原创性的情况下,附录被标红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此时整个论文的重复率就会受到影响。2.此外,附录格式也需要严格控制。如果附录格式不正确,论文查重系统将默认为论文的主体部分。此时,也可能提高论文的重复率。3.如果大学不要求查重论文附录,可以选择在论文查重时不上传附录部分,这样就不会影响论文最终的重复率。三、毕业论文都要查重吗?毕业论文必须查重,现今几乎每个学校都有查重要求。论文查重,即查重重复率,也就是文字复制比,是高校对学术不端的检测。论文查重也是为了保障同学们写出来的论文不被其他人剽窃,也算是一个“专利权”,现在,对于版权的问题,上级也是很重视的,论文也算是一个人的知识产权,所以对于论文的重重把关也是很重要的。四、知网查重查哪些部分?首先一篇完整的毕业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封面、声明、中英文摘要、目录、主要符号对照表、正文、致谢、参考文献、附录、原创性声明或者授权声明、个人简历、导师简介、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通常是由引文、摘要、各部分章节、总结等部分组成。大多数高校在每年毕业季时,都会统一发通知说明学校的毕业论文规范和查重说明,学校会统一下发论文样式等内容,一般会详细说明查重的范围。要是学校有具体的要求,那提交到学校的时候必须按照学校所要求的来哦。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尽可能快的把论文发表出来,一旦你的论文发表,版权所有权都是你的,盗窃你论文的人将无法发表该论文。但如果别人先你一步发表,那么论文就是别人的了。

网上这样的事情太多了,报案可能不会得到预期的结果。

以此为鉴,以后在网上查重时,一定要做好防护,把内容加水印,且降低论文中的图和表的像素,甚至可以把相关的图和表删去后再查重。

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盗的。paperlike论文查重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盗的,但大家还是要注意一点。进行论文查重的时候,我们要选择正规权威的系统进行检测。别去选那些杂七杂八,没什么名气的平台,也许会有这种情况。它会给你带来好处,让你免费检测,但在检测过程中,它们会提取你的论文数据。在论文查重过程中,要选择跟学校一致的查重系统。

论盗窃罪毕业论文

扒窃犯罪论文提纲

近年来,扒窃犯罪活动突出,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和群众出行安全感的热点问题,且这种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稳定。

一、扒窃是行为犯,不是数额犯,没有数额要求,是否定罪也不主要是看数额。

刑法修正案将扒窃行为入刑,就是因为实践中扒窃行为非常猖獗,很多扒窃案达不到盗窃罪立案标准,只能作行政处罚,由此酿成很多惯犯,抓了放,放了抓,扒窃现象泛滥不止。人民群众对扒窃案处理过轻意见很大,立法机关参考民意,规定扒窃的即构成盗窃罪,并没有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从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背景及法条表述看,扒窃型盗窃罪明显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即构成犯罪,没有数额上的要求,扒窃一元钱,也可以构成盗窃罪。

同时,《检察日报》发表了陈国庆主任对盗窃新解释的解读,指出扒窃没有数额标准,但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出罪。对此笔者是赞同的。但书是刑法总则的规定,除分则有特别规定外,可以适用于分则所有罪名,当然包括扒窃型盗窃罪。不过,笔者认为,扒窃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不是看扒窃数额,而是看扒窃人是否刚满16岁、是否被人指使教唆胁迫、是否初犯偶犯、是否为生计所迫等。也就是说,如果扒窃数额只有一元钱,但扒窃人乃游手好闲之人,或属于再次扒窃,或组织纠集他人扒窃,特别是有盗窃前科劣迹的,应一律认定犯罪,而即使扒窃数额达数百元,但扒窃人属于年幼无知,或被蒙、胁迫为之,或因一时迷误而初犯,或因生活所迫而初犯的,也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说,扒窃案是否定罪,数额是不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因为扒窃行为大部分是无目标性的,别人口袋里有没有钱、有多少钱都是扒窃人无法预知的,扒窃所得数额只是行为结果,这个结果不是扒窃人能决定的,完全看他们的“运气”,所以,以扒窃数额来作为定罪与否的主要考虑因素,其实就是客观归罪。真正体现扒窃人主观恶性的,就是行为人年龄、是否有前科劣迹、是否受人教唆指使、是否为生计所迫等,是否定罪,也应该主要考虑这些情节因素。

二、扒窃案一般不存在盗窃未遂,只有针对特定财物的扒窃未得逞才成立盗窃未遂。

在《人民检察》的疑案精解中,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人扒窃他人口袋,只窃得一元钱的,应认定盗窃未遂。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如前所述,扒窃型盗窃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此行为即构成犯罪,既然没有数额要求,一般也就不存在未遂的问题,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了扒窃行为,未窃得分文的,同样构成犯罪,更不用说窃得一元钱的。

为什么这么看呢?理由如前所述,扒窃能窃得多少财物完全看行为人的“运气”,大部分时候,行为人扒窃都是针对被害人口袋、提包来的,并不是针对特定的财物,所以,应受刑法责难的是扒窃行为本身,而不是扒窃行为的后果,只要着手实施扒窃行为,盗窃罪就成立,而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即使扒窃行为未实施完毕,比如行为人伸手扒窃,刚触碰被害人口袋就被抓住,或者手还没有拿出来就被抓住的,这种情况仍然不存在犯罪未遂。

不成立犯罪未遂的另一点理由,是认定未遂不具有可操作性。刑法规定,犯罪未遂的,可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扒窃行为未得逞的,或者只窃得一元钱的,如果认定盗窃未遂,比照多少数额的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一个比照处罚的数额,根本就无法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所以说,扒窃型盗窃罪的未遂只有一种情形,那就是行为人针对手提电脑、金银首饰等特定财物进行扒窃,在扒窃过程中即被抓住的',或者扒窃得手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抓住的,导致盗窃未能得逞。这种情况的盗窃未遂,以扒窃的特定目标财物或得手的特定财物价值为既遂数额标准,可比照这个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扒窃案件定罪的应严惩不贷,原则上就一律起诉,且原则上应判处实刑。

很多人认为,扒窃案件定罪的,也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慎重起诉。笔者认为,适适相反,对扒窃定罪的案件应一律严处,不宜作相对不起诉,起诉至法院的,法院也不宜判处免刑、缓刑或单处罚金,而应一律判处一年至三年的实刑。

笔者个人一直是持轻刑化理念的,但为什么认为扒窃案件要严处?主要有两点考虑:

一是对扒窃行为动用刑罚严处是迫不得已之举。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种手段,只有不得已而为之时才能动用刑法制裁,而对扒窃的治理正是如此。因为对扒窃的其他治理和预防手段都非常无力,叫群众把口袋捂紧一点?叫群众都不要带现金或贵重物品上街?叫群众尽量不要到公共场合人多的地方去?或者在公共场所到处布满保安?能采取的预防措施无非就是这些,但都不现实。对扒窃这种顽疾,只有加大刑法打击力度,给予严厉刑罚,加大扒窃犯罪成本,遏制犯罪冲动。因为扒窃被查处的概率是有限的,所以只有加大每一次查处的严厉性,才能令扒窃者有切肤之痛,感觉得不偿失,权衡利弊后放弃犯罪念头。

二是如果对扒窃案件处理过轻,难以实现入罪效果,也浪费司法资源。根据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的解释,扒窃入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打击一些盗窃已成习性、以盗窃为业的扒手,如果对扒窃案件过多适用相对不起诉,或者法院过多判处免刑、单处罚金或缓刑,扒窃者没有受到羁押,或者很快就恢复了人身自由,又可以重新开始扒窃了。这和入刑前的对扒手抓了又放,放了又抓就没有什么区别了,扒窃泛滥成灾仍然无法遏制。并且,入刑之前,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罚效率很高,而走刑事诉讼程序,将消耗大量司法资源,而结果却是行为人不日又重操旧业了,为此在司法上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变得毫无意义。

所以说,既然刑法将扒窃入刑了,司法机关就要出重拳打击,不能手软。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扒窃的受害者,而且被扒窃遭受的不仅是物质损失,更多时候是各种证件、磁卡、资料等紧要物品丢失带给我们的无尽烦恼,这种精神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计算的,这也是扒窃相较于其他盗窃最大的危害之处。所以,对扒窃案件的定罪量刑就绝不能仅仅是看数额了,而应该把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也算进去,这样看来,对扒窃案件严惩不贷也就是理所应当的了。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后,扒窃作为一种特殊的盗窃类型,由“结果犯”改为“行为犯”,但凡扒窃案件,无论扒窃财物金额多少,都以刑事案件处理。在法律无具体规定的情形下,如何确定扒窃的入罪标准和既未遂形态,以及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法释[2013]8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

一、对扒窃中“随身携带的财物”的理解

通说认为扒窃为偷盗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但该“随身携带的财物”范围究竟有多大,尚存争议。虽然普遍认为该财物须为被害人可以控制、支配的范围之内,但究竟该控制、支配是做扩张理解还是限制理解呢?有观点认为该财物应不限于文义上的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的“随身携带”的财物,还应包括被害人实质上可控制之物,包括放在身边目光可及的财物。审判实践中笔者不赞成此观点,更倾向认为行为人扒窃的财物应限于被害人身上所穿衣服兜内的财物、被害人佩戴的首饰等与被害人身体密切接触的财物。理由主要如下:

第一,通说认为“扒窃”是作为行为犯入罪的,如此认定的话,等于将这个盗窃的口子开到了极限,若再不对扒窃做缩小解释,则打击的力度将远远超过目前社会所能承受的范围,社会犯罪率的高低与一国法律的严密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一个国家的法律严密程度应与该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相适应,不应脱离当前的社会实际,若将原本可以由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交由刑法进行调整,则将大大打破一个社会的平衡体系。因此,不应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扒窃过宽进行打击,宜做缩小解释。

第二,扒窃不仅仅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是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了巨大的潜在危险。辞海将“扒窃”定义为“从别人身上偷窃钱物”,按照文义解释,也仅仅限于他人身上的物品,该“身上”即意味着必须是与他人身体密切接触的财物,否则不能称之为“扒窃”。故将观念上认为可被被害人实际控制但脱离被害人身体接触的财物认定为扒窃的范围,脱离了扒窃本来的立法意思,不应采纳。而何为他人身上的钱物,审判实践中认为即上文所言被害人身上所穿衣服兜内的财物、被害人佩戴的首饰等与被害人身体密切接触的财物。因为只有当某一财物与被害人身体紧密接触时,才会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潜在的随时可转化为现实存在的危险,所以刑法才将该类犯罪规定为行为犯,该行为一旦实施,则被害的人身安全岌岌可危。

第三,因为扒窃本身就包含“身上”二字,该财物须与身体有直接的接触,该扒窃行为须已经侵害到被害人的隐私,已经和被害人身体有了一般陌生人之间不可能有的亲密接触。审判实践中比较多的是在公交车上、旅客列车上,由于这类地方乘客较多,乘客之间可能在外衣、随身携带的手提包等物品之间会有碰触,但该外衣口袋内的东西、外衣以内的部分等就不可能会和外界有直接的接触,故当扒窃行为及于该范围之内时,则触犯到被害人的隐私了,故《刑法修正案(八)》才对扒窃行为作如此苛责的规定。所以,笔者认为若将随身携带的包及包内的财物放置于身旁与被害人存在一定身体接触的箱子、包等财物包括在内,既偏离了“扒窃”二字的原意,也不能将扒窃和普通盗窃做真正的区别。只有将是否触犯了被害人的隐私纳入考虑的范围,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把扒窃和一般的盗窃行为区分开来,“扒窃”也才在真正意义上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中的一种特殊的盗窃行为,才符合立法的体系结构。否则,扒窃大开其口,则扒窃案件可能比普通盗窃行为更普通、更普遍。故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该财物范围也应仅限于被害人身上所穿衣服兜内的财物、被害人佩戴的首饰等与被害人身体密切接触的财物。

二、扒窃行为是否一律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个独立罪状直接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脱离了普通盗窃以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但是对扒窃追究刑事责任,既要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上,考虑到整体的犯罪构成,还要考虑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主要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盗窃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型犯罪,其侵犯的法益为财产权属关系,而财物损失的直接表现和衡量标准为数额。由此若行为人客观上扒窃数额极小的财物,或主观上只想扒窃数额极小的财物的故意,则尽管有扒窃行为,也不得定罪处罚。因此,扒窃能否入罪,既要考虑到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统一性,也要考虑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这样才既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三、扒窃是否具有既未遂形态

认为扒窃未遂应当一律入罪的观点,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扒窃行为的犯罪分类产生不同的理解所致,很多学者和法律工作人员将扒窃归为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之实施完毕为成立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而与之对应的结果犯是指以侵害结果的出现才成立的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人们对“盗窃罪是结果犯”应该不存异议,而现在之所以对扒窃犯罪看作行为犯的一种,是因为对扒窃罪状的描述,“扒窃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但是,这种理解并不正确。因为,行为犯的行为构成与结果之间一般不可分离,且不以出现某种结果为要件,而扒窃的行为和结果不仅存在着时间和空间上的间隔,还必须以扒窃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这一“外界”变动(结果),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扒窃存在既未遂形态,且既未遂的区分标准在于财物是否“失控”。

四、扒窃未遂下的入罪问题

该问题在于如何正确理解法释[2013]8号第12条规定,该条规定,盗窃未遂,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如不具有以上三种情形的盗窃未遂,不应定罪入刑。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其当然适用本条规定,判断其是否具有严重情节,实质上就是指要考虑扒窃的社会危害性。考虑到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的统一性,结合司法实践,对于是否具有严重情节,应从行为主体、主观认识、行为手段、行为对象、行为结果等多方面认定,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有犯罪前科或一年内受过受过行政处罚;行为人主观上有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或者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对象是医院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等救助物资,或者盗窃残疾人、老人等弱势群体财物的;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者盗窃行为严重影响生产、公众生活的,等等。

综上,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单独作为盗窃的一种入罪,有其立法目的和现实意义。审判实践中对扒窃行为是否发生在公共场合、扒窃的物品是否为随身携带的密切物品予以明确,这样将很好的解决实际运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您好,以下题目可以考虑: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盗窃罪的金额认定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工具的增多,在系列侵财类案件中盗窃机动车的案件越来越突出。成为侵害公民财产的一大毒瘤。因此,加强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严厉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已成为侦破侵财类案件侦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一、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现状及成因2005年中国公安机关立案的盗窃机动车案件达到68.3万起,同比上升2.9个百分点,并且近几年来机动车盗窃案件呈现出逐渐攀升趋势。 盗窃机动车案件一般是系列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跨度区域广,对老百姓造成很大经济损失,性质恶劣,影响严重。2007年4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市局行动技术支队的大力支持下,与龙岗分局紧密配合,果断出击,成功侦破廖唐清盗车团伙案件(代号“9·09”案件),打掉了一个长期在该市龙岗区及该省多个市县疯狂盗窃汽车的犯罪团伙,抓获盗车犯罪嫌疑人4名,缴获赃车4辆、作案工具解码器、屏蔽器、破锁设备一大批及德国造手枪、雷鸣登各一支,从中查破本市盗窃汽车案件56宗。�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多发性从客观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机动车数量的剧增。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百姓购买力明显增强,数量庞大的机动车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作案目标。�2、机动车停放管理混乱。在鹤山市2007年1至5月份被盗的机动车当中,90%是停放在路边无人管理的路边、小区、空地。�3、机动车车主防盗意识落后。有相当一部分车主,特别是旧车的车主认为:偷车贼没有这么大的胆子,所以对车辆防盗的意识差,夜间车辆乱停乱放,极少车有防盗装置,锁车仅仅靠车门上的锁,这些都为盗车嫌疑人实施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4、机动车防盗方法简单。被盗车当中,部分车辆使用了电子报警装置。由于电子防盗锁投放市场的时间较长,而该产品的防盗技术水平在近几年内却没有提高,而盗车贼对这种电子锁的结构和拆除方法已了如指掌,因此就造成了使用这种电子锁的汽车出现屡屡被盗的现象。�另外主观方面,机动车盗窃案件易于销赃是其多发的诱因;对机动车盗窃案件的打击不力则是这类案件高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二、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特点�机动车盗窃案件与一般盗窃案件相比有着以下特点:�(一)大多有预谋活动,作案时间短,逃离现场快。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大多了解机动车的内部构造,并且在作案前都有预谋过程,如案前预备作案工具,确定逃跑方向,选择藏赃地点,物色买主,再潜入作案区域,寻找作案目标,等待时机,伺机作案。由于犯罪行为人在案前准备了专门的作案工具,掌握了开锁盗车技能,所以,一旦选择作案目标,在几分钟内即可完成一部车的开锁和点火程序盗车逃离现场,而现场上,除地面可能发现车辆停放的轮胎痕迹外,一般情况下,很少发现有其他痕迹,这给现场勘查人员的采痕取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二)团伙作案突出。为达到顺利销赃和逃避侦查、打击的目的,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单个作案的很少,一般都是团伙作案。团伙成员中,分工明确,有专门踩点的,有专门开锁盗车的,有专门负责销赃的,基本上形成了盗窃、藏匿、运输、改装、销赃一条龙的犯罪团伙。�(三)连续作案,犯罪手法带有习惯性。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大多连续作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流窜作案,犯罪行为人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常被高额利润所引诱,往往连续多次实施犯罪。同时为了逃避打击,盗车行为人一般在其熟悉的区域范围内,呈跳跃式的流窜作案。在被盗车辆上所遗留的痕迹、物证上往往能反映出犯罪行为人的职业特征、技术水平、作案手段。�(四)有赃车可查。从侦查角度说,盗窃机动车案件最有利的条件是有赃车可查。每辆机动车的车型、车号、发动机号都具有特定性。不管犯罪行为人盗窃哪种车,赃车就把他与犯罪案件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可供侦查人员查寻的线索和证据。犯罪行为人盗车后必然销赃,购买赃车的人购车后要开车上路,这就为侦破盗车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在我国购买、使用机动车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赃车在办理落户手续及牌照、年检、行驶、修理、停放等诸多环节中随时可能被发现。�(五)甲地作案、乙地销赃,流窜作案突出。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一般都不在作案地销赃,而是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在异地销赃,并且销赃速度很快。有的在作案前就在异地联系好买主,了解买主所需机动车类型,谈好价钱,再盗窃车辆;有的作案后迅速逃离作案地,然后再将盗来的车进行改装或重新喷漆,变造车牌证及购车证明等证件异地进行销赃。在我市侦破的廖唐清盗车团伙案件中该团伙成员凭着老乡关系纠合起来,在我省各地流窜作案。甲地打击厉害就往乙地,选择的居住地点都是人员情况复杂的出租房,即使在同一城市作案也是频繁变换居住地点。�(六)从盗窃机动车发案的时间和地点上看,行窃地点多为光线昏暗、行人稀少的偏僻处,这些地点停放的车辆很容易成为盗贼的猎物;行窃时间多在凌晨4时左右这段时间,人们睡意较浓,不易惊醒,巡查保安人员这时也比较困乏,警惕性降低,防范工作相对薄弱。�三、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要领�机动车盗窃案件的侦查工作要从以下方面多层次的开展。�(一)受理报案,做好登记工作。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一般都比较明确,受理报案时应对车主进行详细询问,如实记录,做好受理案件的登记工作。登记的内容包括:报案人、车主的名字、工作单位、住址,该案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被盗车辆的种类、牌号、型号、色泽、新旧程度、发动机及车架号码,暗记和修理、更换配件的情况,门锁、钥匙保管以及停车时周围停放的车辆及人们的活动情况。�(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追缉、堵截。针对盗窃机动车犯罪具有作案快、逃跑快、销赃快的特点,应采取“以快制快”的方针,建立快速反映机制,一旦接到报警机制,立即通报犯罪行为人可能逃往路线的公安机关进行堵截,同时,应组织力量,沿着犯罪行为人可能逃跑的方向进行追缉。在追缉时,要充分利用公路收费站录像监控系统,确定犯罪行为人逃跑的方向,通过追缉、堵截抓获犯罪嫌疑人。�(三)严格控制机动车修理行业。犯罪嫌疑人盗窃机动车后,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机动车修理店进行改装后运输销赃。因此必须加强对机动车修理点等特种行业的阵地控制。凡是发现案犯更改发动机号、车架号,改变车身、颜色、或者是改装赃车,购销赃车零部件的业主和有关人员,必须严厉进行查处。该取缔的一律取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绝不手软。刑侦部门要注意在机动车修理店等相关行业场所物建阵地控制特情和情报特情,特别要加强高质量专案特情的物建使用,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和行踪,争取主动,一网打尽。�(四)加强路检与堵截,发现被盗车辆。针对犯罪嫌疑人甲地盗车,乙地销赃,流窜犯偷了就跑的特点,刑侦部门要在辖区内的交通要道以及与邻县交界的交通要道特别是进出省界的公路干道、重点地区设立必要的卡点,堵截赃车和犯罪嫌疑人;公路巡警、刑警要密切配合,适时开展路查,对车照不符,发动机改变或毁坏的要严格审查,从中发现可疑车辆,在路检与堵截中要充分利用盗抢机动车网上查询信息系统,发现被盗车辆。�(五)加强并案侦查,扩大战果。针对盗车案件多系团伙、连续作案的特点,侦查此类案件决不能就案办案,要注意收集其他地方的盗车信息,对于已经抓获的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加强审讯,并将其作案特点通报有关地区,加强协作,将有关地区作案手法相同的案件串并起来,并案侦查,力争破一案带一串,擒一人挖一伙。�(六)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档案。刑侦部门要会同交警、内保等管理部门,做好各单位车主汽车的调查摸底工作,通过查车辆档案发现可疑车辆后进行重点查证。要建立健全机动车文字、照片、图片资料档案,对机动车资料实行微机管理检索,与全省、全国微机联网运作,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系统在查赃车中的作用,做到信息畅通,情报共享。一般而言,赃车大多是无牌无证或者假牌假证车辆,杜绝这类车上路,就堵塞了赃车流向社会。因此交警部门和各派出所要积极争取基层组织的配合,组织责任区民警对辖区内机动车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有证无证机动车的底数和车主的基本情况,并对无牌无证的车辆开展全面的、彻底的整治,发现无牌无证机动车要坚决予以查扣,对于来历不明的机动车,要追根朔源,顺藤摸瓜,严厉打击盗窃机动车的团伙,彻底铲除机动车销赃市场。�(七)不断创新侦查手段,强化内部专业化分工,加大对机动车被盗窃案的侦破力度。一是快速反应。社会大开放,人员流动大,通讯、交通工具大进步,案件侦破工作不能按部就班,只能以快制快。案件发生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视案情当机立断,迅速调整警力,围追堵截,控制赃物。二是充分把握此类案件规律特点,找准侦破突破口,以重点人物为视线,严密控制销赃渠道,不断实现传统的“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向“从人到案”与“从物到人”的侦查模式的转变。三是加大技术监控力度,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刑事技术手段,发挥“网上查控”、技侦手段、公路收费站和城市“电子眼”监控等方面的作用,及时调取有关信息资料,发现线索,及时破案。�〖HT5H〗四、防范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对策�对于机动车被盗案件居高不下的现状,应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以防为主,打防并举。�(一)切实加强防范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教育广大车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传授一些基本的防范方法和技能,主动在机动车上安装报警装置、配备防盗锁,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室内或有人看管的地方。在商业中心及小区建立停车场,可以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增强防范能力。这样不仅能有效防范机动车被盗案件,而且也能为日益增长的私家汽车防范工作做好准备,作到未雨绸缪。�(二)加大社会面巡逻控制力度,适时采取蹲点守候战术。定期分析机动车案件的发案特点、规律,有针对地调整警力布置,积极开展路段巡查、化装跟踪、流动观察、设卡查缉等工作。通过巡、查、首、堵、卡、挖等多种设施的综合运用,提高对社会面的控制能力。在街面巡查中,特意加强对可疑车辆盘查。对案件的多发时段和商场、医院、住宅小区等重点部位的单位和业主应加强夜间巡逻密度和力度,力争抓获现行,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设卡堵截和蹲点守候工作。廖唐清团伙盗车案中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使用车辆情况,专案组民警决定守候在其居住地楼下进行跟踪。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楼上下来的人,尤其是开车离开的,侦查员都秘密跟过去,当确认该人没有作案嫌疑时,又返回原地。终于,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守候,侦查员发现一个年约三十、开一台挂粤BT3263车牌的捷达车的年青人有作案嫌疑。该人在路上接了两个人后,不时地将车停靠在商场附近,其中两个人走下车,一人跟踪进商场的人,另一人用一黑色公文包装着的工具进行解锁。因各种原因,嫌疑人未得逞,但是我侦查员已将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使用车辆、活动规律掌握清楚了,调查摸底和跟踪守候侦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JP〗(三)适时组织反盗窃机动车犯罪专项行动。犯罪分子盗窃机动车后,很多都是将机动车销往外地或者农村,基本没有留下自己使用的。因此侦破机动车盗窃案件必须打破地域界限,加强本单位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加强与外地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互通情报。刑侦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侦破会战,派出所要充分发动群众,提供机动车盗窃犯罪线索,对于查证属实的,要及时予以奖励,力争破获一批案件,抓获一批违法犯罪人员,追回一批赃车,严厉打击机动车盗窃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四)通过各种渠道向司机介绍车辆防盗的技巧和防盗的经验,提醒车主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车辆被盗工作。例如有的车主为了防止车辆被盗,在车的隐秘处加装了一个油路电源开关。人离车时,将油路电源关闭。当该车被非法启动时,由于供油电路被切断,致使发动机不能启动,避免了车辆被盗。这个方法简单易行,又由于每辆车加装开关的位置不同,即使盗车贼意识到该车上有供油电路开关,在短时间内也不容易找到,最终只能放弃盗车活动。我们在办案中就多次发现,由于轿车加装了这样的小开关,而迫使嫌疑人最终放弃了盗车的现象。再有,司机离开车辆时将收音机打开并把音量调大,一般盗车贼在作案时只注意设法解除报警器,而在电源被接通的一刹那,收音机的响声会吓得他手忙脚乱,同时也会起到一定的报警作用。还有一种方法是,车主在准备长时间停车时,将各缸的点火线交换一下位置,使盗车贼无法顺利发动车辆,也会给车辆防盗一些帮助。总而言之,有关部门可把上述一些行之有效的车辆防盗方法介绍给群众,以提高车辆防盗的系数。�(五)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加,要选择适当的地点建设正规的停车场势在必行。特别是一些在建的居民小区应把停车场建设作为一项强制措施,由开发商负责落实,以避免小区建成后没有停车的场所。同时,还要把目前路边和开放式小区的临时停车场管理起来,由专门的人员24小时执守,并按照停车场的管理办法,收取停车费。同时,应大力提倡和推广在停车场内设置探头,加强监控范围,不给窃贼以可乘之机。�(六)发挥科技优势,提高车辆防盗的技术含量。公安机关可以与技术开发公司合作,针对机动车防盗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有的放矢地开发车辆防盗产品。例如GPS定位系统的应用,车主既可以随时知道车辆的方位,又可以远程遥控车辆熄火。又如目前正在推广的车辆VIN码,可将此码的标示从车辆的大架、发动机,增加到车辆的前后风挡、车门上等一些可被盗车贼拆除后重复使用的部件上。在防止车辆被盗的同时,也为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结论�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研究在理论上被逐渐关注,在实践上也更加成熟。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在关于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破、办理和法律应用上分别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文件。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也都把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破作为侦查工作的一个方面。这些也从一个角度反映了盗窃机动车案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大影响。为此,侦查人员应该进一步强化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意识,加强巡逻、加大宣传防范;普通侦查手段与高科技手段相结合、加强串并案意识和查缉力度,使得对于盗窃机动车案件的打击和防范两方面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给人民百姓创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生活空间。

偷车贼可恨,建议有关部门,采用引蛇出洞的方法,在盗车多发点,放些装有GPS的摩托车,便衣警察隐蔽监视,盗车贼一旦偷此车,卫星定位啊,往哪跑?即可来个人赃并获。与其像以往那样,等群众报案,再去侦查,破案率低,还不如采用这种引蛇出洞的主动出击!引蛇出洞,是对付万恶的盗车贼最好的方法。抓住盗车贼,顺藤摸瓜,还会捣毁一个又一个盗车、销赃的犯罪团伙!法律上加大对偷车贼判刑期,让这些可恶的盗车贼长期关在监狱里,就是其最好的归宿!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减少车辆被盗案件的发生!还市民们一个安全的环境,才是宜居城市重要的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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