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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论文奖励办法最新消息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9 01:42:43

科技部论文奖励办法最新消息通知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的奖励范围是:将成熟、适用的先进科技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推广项目。第三条 推广项目的奖励等级按照项目的推广规模、推广效益、推广机制创新和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创新;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已取得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  三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第四条 本类奖励由下列机构(以下简称推荐部门)负责推荐,并填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局);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总部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第五条 推荐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三)技术内容无异议;  (四)已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第六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推广过程中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实质性贡献的组织。第七条 项目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在推广工作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组织管理人员。第八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一般等同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应各等级的限额。重大的推广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数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推荐部门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第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初评工作结束后,由国家科委向社会公布初评结果。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为异议期,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推广项目报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特等奖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授奖。第十一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和侵权行为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章和资金。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  1. 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日  文 号:(87)国科发综字0810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0年3月14日  文 号:(90)国科发策字183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的审批和复查、备案问题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1月2日  文 号:(86)国科发综字0013号  说 明:统一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0号)的规定。   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6年12月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6]545号   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6年12月7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6]546号   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11月19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796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关于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几点说明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19日  文 号:(93)国科发改字198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1992年8月15日  文 号:[1992]国科发改字第545号   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人事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3年12月4日  文 号:[1993]国科发改字第676号   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8月27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567号  11. 关于对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1]230号   关于申报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科研资助经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2月20日  文 号:[87]国科发干字0111号   科技人员出国工作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7月17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487号   关于设立专业组、学科组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79年12月14日  文 号:(79)国科发计字752号   技术引进工作审查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进出口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1年12月23日  文 号:(81)国科发计字第809号  说 明:已被《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9年第1号)和《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7年第7号)代替。   关于对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进行科技保密审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  发文时间:1988年12月5日  文 号:(88)国科密字005号  说 明:已被《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国保发[2002]7号)、《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委 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国科发成字[1998]003号)代替。   八六三计划奖励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8年12月15日  文 号:(88)国科发新字823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396号)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11月14日  文 号:(89)国科发成字655号  说 明:已被《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代替。   八六三计划专家委员会(组)选聘换届的原则和程序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2月13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105号   国家科委高技术计划专家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2月27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136号  21. 部门参与八六三计划组织实施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1月14日  文 号:(92)国科发高字031号   国家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年度计划项目选项评审认定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4年9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4]238号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5年9月2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5]368号   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6月10日  文 号:(86)国科发综字0390号  说 明:已被《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代替。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4月19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6]165号  说 明:已被《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代替。   建立科技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8年2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8]052号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1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1]4号   关于自然科学类期刊审批手续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2年8月24日  文 号:(82)国科发条字148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全国科技情报刊物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5年9月10日  文 号:(85)国科发情字893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1.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863计划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8月31日  文 号:(87)国科发条字0627号  说 明:已被《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代替。   国家科委关于“863”计划自由外汇使用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2月6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065号   “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7月16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第501号   科学技术期刊审读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5月5日  文 号:(92)国科发情字304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2年9月24日  文 号:(92)国科发财字661号   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12日  文 号:(93)国科发财字132号  说 明:已被2006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代替。   科技期刊作者、审者、编者工作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4年8月2日  文 号:国科发信字[1994]149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关于落实中办发[1999]30号文件精神调整科技期刊结构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1999年12月22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9]614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科技经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8月18日  文 号:(93)国科发财字441号  说 明:新的经费管理要求已在各类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中体现。   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5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高字[1997]250号  41. 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2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高字[2003]433号  说 明: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由省级科学技术部门进行认定和管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和管理适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7]403号)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国科办高字[2007]75号)。   中欧伽利略计划合作专项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发文时间:2005年9月22日  文 号:国科高函[2005]57号  说 明:已被《中欧伽利略计划合作专项内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国科高函[2005]62号)代替。   重点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12月6日  文 号:(89)国科发高字700号  说 明: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已调整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引导经费,其使用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执行。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评议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8月8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565号  说 明: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已调整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引导经费,其使用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执行。   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换和国外引种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农业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0年4月12日  文 号:(80)国科发四字366号  说 明:统一适用《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司  发文时间:1992年4月6日  文 号:[92]国科改字018号  说 明:已被《科技兴县(市)专项管理办法》(国科发农字[2007]476号)代替。   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人事部  发文时间:2004年12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4]542号  说 明:已被《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国科发农[2009]242号)代替。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实施指南(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8月6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6]342号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执行情况验收检查指南(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8月6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6]342号   我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过程中对外开展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项目合作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外交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气象局  发文时间:1997年9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7]473号  5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3年5月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29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3年5月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29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研究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6月6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75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关于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6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212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发明奖励条例》若干条款的说明”及《发明申报书》编写格式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3年1月26日  文 号:(83)国科发管字044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关于改进国家发明奖报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2月17日  文 号:[1986]国科发奖字第0086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4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7]162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8月1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7]353号  说 明: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代替。   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8年2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8]033号   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4年2月22日  文 号:(84)国科发管字1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同苏联、东欧国家相互有偿转让科技成果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8年6月18日  文 号:(88)国科发成字330号   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1月9日  文 号:(90)国科发成字024号  说 明:已被《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代替。   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发文时间:1986年6月15日  文 号:(86)国科发成字0503号  说 明:已被《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规定》(国科发市字[1990]092号)代替。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奖励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5年12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1995]507号   火炬计划统计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计划办公室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综合计划司  发文时间:1996年1月11日  文 号:国科火字[1996]02号  说 明:已被《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3]30号)代替。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8月4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1997]357号  说 明:已被《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代替。   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  发文时间:2000年11月3日  文 号:国科火字[2000]120号  说 明:统一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

科技部论文奖励办法最新消息

一般为500至5000元之间。通过查询显示,优秀论文奖金额度多少,取绝于发奖单位界定。一般为500至5000元之间。为鼓励作者积极投稿,一些论文收集单位为提高交流水平,会聘请同行专家给予论文予以评审,并产生优秀论文,对优秀论文可发奖金和优秀荣誉证书,以鼓励更多人参与等等。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  1. 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日  文 号:(87)国科发综字0810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0年3月14日  文 号:(90)国科发策字183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的审批和复查、备案问题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1月2日  文 号:(86)国科发综字0013号  说 明:统一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0号)的规定。   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6年12月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6]545号   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6年12月7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6]546号   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11月19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796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关于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几点说明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19日  文 号:(93)国科发改字198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1992年8月15日  文 号:[1992]国科发改字第545号   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人事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3年12月4日  文 号:[1993]国科发改字第676号   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8月27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567号  11. 关于对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1]230号   关于申报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科研资助经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2月20日  文 号:[87]国科发干字0111号   科技人员出国工作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7月17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487号   关于设立专业组、学科组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79年12月14日  文 号:(79)国科发计字752号   技术引进工作审查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进出口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1年12月23日  文 号:(81)国科发计字第809号  说 明:已被《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9年第1号)和《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7年第7号)代替。   关于对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进行科技保密审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  发文时间:1988年12月5日  文 号:(88)国科密字005号  说 明:已被《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国保发[2002]7号)、《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委 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国科发成字[1998]003号)代替。   八六三计划奖励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8年12月15日  文 号:(88)国科发新字823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396号)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11月14日  文 号:(89)国科发成字655号  说 明:已被《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代替。   八六三计划专家委员会(组)选聘换届的原则和程序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2月13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105号   国家科委高技术计划专家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2月27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136号  21. 部门参与八六三计划组织实施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1月14日  文 号:(92)国科发高字031号   国家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年度计划项目选项评审认定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4年9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4]238号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5年9月2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5]368号   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6月10日  文 号:(86)国科发综字0390号  说 明:已被《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代替。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4月19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6]165号  说 明:已被《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代替。   建立科技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8年2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8]052号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1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1]4号   关于自然科学类期刊审批手续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2年8月24日  文 号:(82)国科发条字148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全国科技情报刊物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5年9月10日  文 号:(85)国科发情字893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1.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863计划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8月31日  文 号:(87)国科发条字0627号  说 明:已被《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代替。   国家科委关于“863”计划自由外汇使用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2月6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065号   “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7月16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第501号   科学技术期刊审读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5月5日  文 号:(92)国科发情字304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2年9月24日  文 号:(92)国科发财字661号   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12日  文 号:(93)国科发财字132号  说 明:已被2006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代替。   科技期刊作者、审者、编者工作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4年8月2日  文 号:国科发信字[1994]149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关于落实中办发[1999]30号文件精神调整科技期刊结构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1999年12月22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9]614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科技经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8月18日  文 号:(93)国科发财字441号  说 明:新的经费管理要求已在各类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中体现。   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5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高字[1997]250号  41. 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2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高字[2003]433号  说 明: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由省级科学技术部门进行认定和管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和管理适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7]403号)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国科办高字[2007]75号)。   中欧伽利略计划合作专项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发文时间:2005年9月22日  文 号:国科高函[2005]57号  说 明:已被《中欧伽利略计划合作专项内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国科高函[2005]62号)代替。   重点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12月6日  文 号:(89)国科发高字700号  说 明: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已调整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引导经费,其使用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执行。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评议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8月8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565号  说 明: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已调整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引导经费,其使用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执行。   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换和国外引种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农业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0年4月12日  文 号:(80)国科发四字366号  说 明:统一适用《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司  发文时间:1992年4月6日  文 号:[92]国科改字018号  说 明:已被《科技兴县(市)专项管理办法》(国科发农字[2007]476号)代替。   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人事部  发文时间:2004年12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4]542号  说 明:已被《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国科发农[2009]242号)代替。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实施指南(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8月6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6]342号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执行情况验收检查指南(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8月6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6]342号   我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过程中对外开展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项目合作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外交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气象局  发文时间:1997年9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7]473号  5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3年5月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29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3年5月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29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研究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6月6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75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关于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6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212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发明奖励条例》若干条款的说明”及《发明申报书》编写格式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3年1月26日  文 号:(83)国科发管字044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关于改进国家发明奖报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2月17日  文 号:[1986]国科发奖字第0086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4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7]162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8月1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7]353号  说 明: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代替。   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8年2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8]033号   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4年2月22日  文 号:(84)国科发管字1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同苏联、东欧国家相互有偿转让科技成果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8年6月18日  文 号:(88)国科发成字330号   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1月9日  文 号:(90)国科发成字024号  说 明:已被《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代替。   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发文时间:1986年6月15日  文 号:(86)国科发成字0503号  说 明:已被《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规定》(国科发市字[1990]092号)代替。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奖励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5年12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1995]507号   火炬计划统计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计划办公室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综合计划司  发文时间:1996年1月11日  文 号:国科火字[1996]02号  说 明:已被《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3]30号)代替。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8月4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1997]357号  说 明:已被《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代替。   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  发文时间:2000年11月3日  文 号:国科火字[2000]120号  说 明:统一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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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第三条 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3000元  三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1000元第四条 设立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15—17人组成,任期3年,负责局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科教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及评审会议情况应保守秘密。第五条 符合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条件的局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由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奖励。第六条 局级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请奖项目应按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地方所属单位完成的项目,按隶属关系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  局直属单位完成的项目由本单位技术(学术)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其他完成单位联合按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申报请奖,不得各自分别请奖。  非医药系统单位完成的国家医药系统的局计划项目,攻关项目,开发项目,由完成单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推荐请奖。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局直属单位技术(学术)委员会收到请奖项目后负责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就其技术水平、作用意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等级提出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第七条 申报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条件  一、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均应通过鉴定并在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进行成果登记。  二、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具有创造性、本行业先进、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应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  1.正在继续研究攻关的项目,应待整个项目完成之后整体申报奖励。  2.已申请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其他部委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3.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4.各类教科书、汇编、工具书等。  5.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  6.如总项目中某项成果仅适用于本项目,没有独立的学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则不可单独申报奖励。重大项目中的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高、难度大、除适用于本项目外,还可应用于其他方面,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时,在扣除该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才能单独请奖,在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  1. 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日  文 号:(87)国科发综字0810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0年3月14日  文 号:(90)国科发策字183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的审批和复查、备案问题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1月2日  文 号:(86)国科发综字0013号  说 明:统一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0号)的规定。   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6年12月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6]545号   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6年12月7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6]546号   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11月19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796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关于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几点说明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19日  文 号:(93)国科发改字198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1992年8月15日  文 号:[1992]国科发改字第545号   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人事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3年12月4日  文 号:[1993]国科发改字第676号   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8月27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567号  11. 关于对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1]230号   关于申报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科研资助经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2月20日  文 号:[87]国科发干字0111号   科技人员出国工作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7月17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487号   关于设立专业组、学科组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79年12月14日  文 号:(79)国科发计字752号   技术引进工作审查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进出口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1年12月23日  文 号:(81)国科发计字第809号  说 明:已被《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9年第1号)和《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7年第7号)代替。   关于对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进行科技保密审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  发文时间:1988年12月5日  文 号:(88)国科密字005号  说 明:已被《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国保发[2002]7号)、《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委 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国科发成字[1998]003号)代替。   八六三计划奖励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8年12月15日  文 号:(88)国科发新字823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396号)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11月14日  文 号:(89)国科发成字655号  说 明:已被《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代替。   八六三计划专家委员会(组)选聘换届的原则和程序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2月13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105号   国家科委高技术计划专家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2月27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136号  21. 部门参与八六三计划组织实施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1月14日  文 号:(92)国科发高字031号   国家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年度计划项目选项评审认定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4年9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4]238号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5年9月2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5]368号   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6月10日  文 号:(86)国科发综字0390号  说 明:已被《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代替。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4月19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6]165号  说 明:已被《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代替。   建立科技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8年2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8]052号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1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1]4号   关于自然科学类期刊审批手续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2年8月24日  文 号:(82)国科发条字148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全国科技情报刊物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5年9月10日  文 号:(85)国科发情字893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1.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863计划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8月31日  文 号:(87)国科发条字0627号  说 明:已被《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代替。   国家科委关于“863”计划自由外汇使用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2月6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065号   “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7月16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第501号   科学技术期刊审读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5月5日  文 号:(92)国科发情字304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2年9月24日  文 号:(92)国科发财字661号   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12日  文 号:(93)国科发财字132号  说 明:已被2006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代替。   科技期刊作者、审者、编者工作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4年8月2日  文 号:国科发信字[1994]149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关于落实中办发[1999]30号文件精神调整科技期刊结构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1999年12月22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9]614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科技经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8月18日  文 号:(93)国科发财字441号  说 明:新的经费管理要求已在各类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中体现。   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5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高字[1997]250号  41. 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2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高字[2003]433号  说 明: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由省级科学技术部门进行认定和管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和管理适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7]403号)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国科办高字[2007]75号)。   中欧伽利略计划合作专项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发文时间:2005年9月22日  文 号:国科高函[2005]57号  说 明:已被《中欧伽利略计划合作专项内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国科高函[2005]62号)代替。   重点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12月6日  文 号:(89)国科发高字700号  说 明: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已调整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引导经费,其使用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执行。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评议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8月8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565号  说 明: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已调整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引导经费,其使用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执行。   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换和国外引种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农业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0年4月12日  文 号:(80)国科发四字366号  说 明:统一适用《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司  发文时间:1992年4月6日  文 号:[92]国科改字018号  说 明:已被《科技兴县(市)专项管理办法》(国科发农字[2007]476号)代替。   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人事部  发文时间:2004年12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4]542号  说 明:已被《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国科发农[2009]242号)代替。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实施指南(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8月6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6]342号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执行情况验收检查指南(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8月6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6]342号   我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过程中对外开展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项目合作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外交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气象局  发文时间:1997年9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7]473号  5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3年5月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29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3年5月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29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研究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6月6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75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关于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6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212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发明奖励条例》若干条款的说明”及《发明申报书》编写格式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3年1月26日  文 号:(83)国科发管字044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关于改进国家发明奖报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2月17日  文 号:[1986]国科发奖字第0086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4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7]162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8月1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7]353号  说 明: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代替。   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8年2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8]033号   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4年2月22日  文 号:(84)国科发管字1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同苏联、东欧国家相互有偿转让科技成果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8年6月18日  文 号:(88)国科发成字330号   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1月9日  文 号:(90)国科发成字024号  说 明:已被《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代替。   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发文时间:1986年6月15日  文 号:(86)国科发成字0503号  说 明:已被《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规定》(国科发市字[1990]092号)代替。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奖励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5年12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1995]507号   火炬计划统计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计划办公室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综合计划司  发文时间:1996年1月11日  文 号:国科火字[1996]02号  说 明:已被《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3]30号)代替。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8月4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1997]357号  说 明:已被《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代替。   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  发文时间:2000年11月3日  文 号:国科火字[2000]120号  说 明:统一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

只要是国家级的比赛就没有容易的!上了大学之后你会发现,不仅校园变大了,机会也变多了,所以在同学们的课余时间,可以有选择性地去参加一些国家级比赛,得到一些国家级证书,对自己以后也是很有好处的,不论是保研、考研、入党、评优评奖都是加分项,还可有效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是数学类专业竞赛,分数达到要求之后,不仅有证书,还能增加学分,在以后找一些数学金融类工作的时候,该项比赛证书也能发挥较大的作用。“挑战杯”创业大赛。“挑战杯”创业大赛每两年举办一次,大学本科期间同学们一般可以遇到两到三次。“挑战杯”创业大赛以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养成学生创新思维为目标。同学们在学有余力且对创新创业充满兴趣的时候可以尝试参加一下,该项比赛含金量极高,获奖证书全领域通用。即使获不了奖,也是一个很好的培养自己创新意识的机会。“中国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随着近些年社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逐渐走入人们生活当中的方方面面,人们开始关注起互联网这个生活中的新兴事物。这个比赛可以促进互联网新形态的行程,在制作过程中能提高同学的网络编程能力,进一步激发同学们的创造力与创新创业能力。同时,互联网+也是大学生本科期间能拿到比较高含金量的证书的比赛之一。专业类国家级比赛。部分专业也有对应的国家级比赛,比如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的全国高等院校人工环境工程学科奖学金,简称“人环奖”,对于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的同学来说,这个奖项算得上是本专业含金量最高的奖项,对将来的就业与考研来说有很大的帮助。各个专业的同学也要随时关注自己本专业含金量比较高的国家级比赛,对自己本专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很有帮助。每一个比赛对于同学们最有利的地方就是,比赛都是同学们自愿去参加的,就像是给同学们提供了一个舞台,能让同学们去选择适合自己的平台展示自己,每一次比赛都是锻炼自己最佳的机会,一定要好好珍惜!

第一个就是: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这项竞赛是由国家组织,各个高校为主邀对象,大致上是以“科技创新,成就大业”为主题的比赛。这项竞赛受众高校比较广,基本上有以创新为校训的高校都会派优秀的学生参加,比赛主要分为三部分,其一是学校内选拔,选拔出出色的学生,创新能力,创新思维比较好的同学,进入下一轮比赛,代表直接学校出战。其二是省内选拔,这就是高校之间的对决了,有一些实力强厚的高校,是可以独占鳌头的,常年霸榜,比如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最后就是全国性的大决赛了,来自全国的各个高校一决雌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很常见的作品就是机器人的出现,随着人工智能的到来,中国大学生也紧跟时代步伐,永争第一,力争上游。第二个大赛是: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这个大赛的受众面更加广,比第一个还要受欢迎。可以这么说,基本上,上过大学的同学都应该知道这个重大的比赛,即使你不知道,辅导员也会在你耳边不断地宣讲这这项大赛的基本情况,并且要你踊跃报名参加。可见,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含金量是非常高的。它受欢迎的原因在于各个专业的大学生都可以参加这项比赛,是一个很“周到”的比赛,但是,这个比赛难度也不小,毕竟含金量这么高,就是在于它是从几乎所有高校中选出的佼佼者。参加的人很多,含金量就会很足。第三个大赛是: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大学生都要学习英语,而刚刚好有这样的英语比赛,考虑到大学生英语能力参差不齐,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把比赛分为了A, B, C, D四个类别,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大学生进行竞赛。其中A 类型的竞赛是专门给研究生学历的同学设立的,考察研究生的英语水平能力;接着,B类别是为大学选择的是英语专业的学生设立的考试;而不是英语专业的大学本科生,可以选择C类别进行考试;对于大专和英语不太好的其他专业的同学,可以选择D 类别考试。英语竞赛主要是为了提高学生们的学习英语的兴趣和表彰英语学习好的大学生。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是自主报名的,并不是强制性的。第四个大赛是:全国高校计算机技能挑战赛全国高校计算机技能挑战赛一般是计算机专业大学生的主场,很少有非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脱颖而出,这项大赛,就在大学生计算机专业领域中,含金量也是非常高的,主要有大数据应用赛,数字媒体创新设计赛等等,团队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选择报名参加哪一项小项。全国高校计算机技能挑战赛很大程度上是和新时代接轨的,它是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紧密连接在一起的,也与实体经济紧密联系。各个大型企业也十分关注这项比赛。

科技部论文奖励办法最新消息公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的奖励范围是:将成熟、适用的先进科技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推广项目。第三条 推广项目的奖励等级按照项目的推广规模、推广效益、推广机制创新和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创新;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已取得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  三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第四条 本类奖励由下列机构(以下简称推荐部门)负责推荐,并填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局);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总部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第五条 推荐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三)技术内容无异议;  (四)已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第六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推广过程中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实质性贡献的组织。第七条 项目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在推广工作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组织管理人员。第八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一般等同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应各等级的限额。重大的推广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数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推荐部门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第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初评工作结束后,由国家科委向社会公布初评结果。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为异议期,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推广项目报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特等奖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授奖。第十一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和侵权行为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章和资金。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第三条 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3000元  三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1000元第四条 设立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15—17人组成,任期3年,负责局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科教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及评审会议情况应保守秘密。第五条 符合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条件的局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由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奖励。第六条 局级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请奖项目应按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地方所属单位完成的项目,按隶属关系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  局直属单位完成的项目由本单位技术(学术)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其他完成单位联合按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申报请奖,不得各自分别请奖。  非医药系统单位完成的国家医药系统的局计划项目,攻关项目,开发项目,由完成单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推荐请奖。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局直属单位技术(学术)委员会收到请奖项目后负责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就其技术水平、作用意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等级提出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第七条 申报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条件  一、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均应通过鉴定并在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进行成果登记。  二、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具有创造性、本行业先进、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应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  1.正在继续研究攻关的项目,应待整个项目完成之后整体申报奖励。  2.已申请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其他部委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3.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4.各类教科书、汇编、工具书等。  5.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  6.如总项目中某项成果仅适用于本项目,没有独立的学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则不可单独申报奖励。重大项目中的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高、难度大、除适用于本项目外,还可应用于其他方面,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时,在扣除该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才能单独请奖,在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第三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第四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精神。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意见书。第六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第七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评审。  省评委会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八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是: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或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八)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第九条 福建省社会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第十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平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省评委会推荐各等获奖候选项目;  (三)终评:省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第十二条 经公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各类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评审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中科大论文奖励办法最新消息

研究生阶段奖学金与成绩关系不是太大(前提是别太烂),主要是科研成果(文章)。一般都是自己填写申请表,等待审核通过即可。

日前,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要科学、理性看待学术论文,注重论文质量和水平,不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不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通知》指出,及时主动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问题,对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指导相关人员及时改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要求的,要严肃查处。扩展资料抄袭论文、学术造假危害大为了争取科研经费,为了评职晋级,屡次出现的抄袭论文、学术造假等行为,对学术的科学性、严谨性造成了不小的破坏。现在市场上的刊物很多,什么省级的,国家级的,只要给钱就发表,甚至都不用亲自动手,出版社直接帮你代写。当你正在绞尽脑汁地潜心研究时,别人只要付出点钱,一天之内就可以发表一篇,甚至几篇。省级、国家级的刊物任选,关键是在评职晋级时,还畅通无阻,非常好用。这样的现象让人感到无奈和颓丧,让很多原本乐于教研的教师都失去了兴趣。学术研究体现的是一个教师的综合水平和能力,既然在其位就要谋其职,不能出了事就把责任推给中介或出版社。打击学术不端行为,遏制学术造假风气,还学术研究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已经势在必行。否则,在世界各国比拼科技水平的今天,如果任由这种歪风邪气蔓延下去,破坏学术研究的生态环境,影响的不仅是个人,还有国家的发展和民族复兴之大计。参考资料来源:北晚新视觉网—最新消息:科技部明确论文数量不可与奖励挂钩

科研论文奖励的办法都是有原则可查找的,每十年都有新文件下达。

合理的,我觉得科技论文这些研究方面的东西要注重质量,注重它的深度,而不是多且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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