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投稿百科

民法最新热点论文题目关于高空抛物

发布时间:2024-07-05 13:52:27

民法最新热点论文题目关于高空抛物

法律分析: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是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法律分析】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关于故意高空抛物,故意高空抛物的最高刑罚可被认为是故意杀人罪。空中抛掷物品导致他人的财产或者是人身受到一定的影响的话,肯定是需要对于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更有甚者会构成刑事犯罪。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必须要在既有的罪名体系范围内进行评价,必须要准确分析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法律性质,结合既有的相关罪名加以处罚。如果既有罪名的规制范围无法涵盖特定的抛物、坠物行为,则不应纳入刑事法的评价范畴,不能对其进行刑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关于民法典高空抛物的论文

法律分析:(1)《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要进行补偿,对于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实行“一人抛物全楼赔偿”,且没有明令禁止高空抛物行为。(2)而《民法典》则对这一“连坐条款”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将公安机关作为查清案件的责任人,便于动用侦查手段准确查明侵权人,对高空抛物行为从民事赔偿和刑事犯罪两个角度予以处理。同时,除了事后救济之外,事前的建筑物管理方安全保障义务也被写入《民法典》,促使管理方完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减少悲剧的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伤案件屡屡发生,“头顶上的安全”成为社会焦点。一些案件中,由于难以确定肇事者,最终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引发热议,特别是对于无辜业主来说,为他人的行为买单实在想不通。5月22日上午,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针对上述问题,草案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展和完善。草案通过后,将会给大家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与变化?对此,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太琨创始合伙人、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草案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展和完善《民法典(草案)》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展和完善。朱界平指出,草案增加了禁止性规定,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因而,要求每一个人都负有这样的法定义务。草案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任何人违反“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都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就是抛掷物品的行为人,或者坠落物品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草案中明确了补偿人的追偿权,出于道义或者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责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其中的无辜者由于缺少事实和公平原则的依据,因而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后,如果已经查到了真正的侵权人,就应当将责任转移给真正的侵权人承担。补偿人的追偿权意味着给与补偿行为是垫付行为,如确定加害人,可追偿,而不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坐”。草案还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筑物管理人是建筑物的管理者,即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管理人,他们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致人损害情形的发生,保障公众的安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草案中新增机关的调查义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具体侵权人的,才可以让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且对行为人享有追偿权。朱界平:草案通过后,“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局面将改变草案通过后,“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局面能否得到改变呢?朱界平律师说,对于物业公司而言,以前只有在高空坠掷物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公共所有部分情况下,物业作为公共部分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其它情况,物业很难承担责任。现在只要发生高空坠掷物,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草案加大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对于业主的影响,发生高空坠掷物,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查清违法行为人。只要公安机关的介入,就会将绝大多数高空抛掷物损害案件的行为人予以查清。即使查不清侵权人,能提出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证据,如抛掷物,家中没有该物品、事发家中无人、物理学规律证明不可能等等证据。最后,如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其补偿是垫付性质,查清真正侵权人,还可追偿。草案中关于坠掷物规定,加大找出真正侵权人赔偿的力度,减少无辜业主补偿的可能性。对于当事人的影响,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判决后所有业主承担给予补偿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业主自己没有抛掷行为,却让自己承担补偿责任,其内心不满,拒不执行判决。如重庆烟灰缸案,20年内仅3人赔偿。依照《民法典(草案)》,发生高空坠掷物,公安机关查清侵权人,如无法查清,由可能加害人补偿。物业公司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责任。上述有关规定无疑极大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朱律师认为,草案关于坠掷物规定减少无辜业主补偿的可能性。只有满足公安机关找不到人,有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才能由全楼补偿,其补偿也是垫付性质,查清侵权人,还可追偿。朱界平说,以前发生高空抛掷物,不能查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有可能加害人实行补偿责任的“连坐”,无疑是对高空抛掷物行为的纵容。如今明确有关机关的积极调查义务,采用刑事方法查清侵权人,如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对抛掷行为人有很大的震慑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从源头上减少抛掷物事件,也保护好“头顶的安全”。

民法典高空抛物论文

法律分析:(1)《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要进行补偿,对于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实行“一人抛物全楼赔偿”,且没有明令禁止高空抛物行为。(2)而《民法典》则对这一“连坐条款”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将公安机关作为查清案件的责任人,便于动用侦查手段准确查明侵权人,对高空抛物行为从民事赔偿和刑事犯罪两个角度予以处理。同时,除了事后救济之外,事前的建筑物管理方安全保障义务也被写入《民法典》,促使管理方完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减少悲剧的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一、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不同如下:1、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抛物和坠物区分的意义是,考虑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轻重等。2、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因此,责任的大小和数额的大小均有较大差异。3、“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区别的关键在于致人损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发生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二、高空抛物的危害如下:高空抛物是一种极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1、尤其是高层小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2、高空抛物现象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甚至生命安全。3、高空抛物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务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4、高空抛物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发电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先河,对其他法律制度的建设工作提供了支持和借鉴作用,相信这绝不是第一个法典,而是我国法典的开始。民法典的颁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可以称得上是中国法制建设上的里程碑。是中国共产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具有重大的意义。民法典的颁布进一步彰显了中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立场”,民法典全文围绕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立法,体现民权。对维护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民法典是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民法典的实施对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有力地保障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民法典作为人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除了范围广涉及面广之外,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我国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

民法最新热点论文题目2021

法律毕业论文选题与写作技巧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 33 谈民事诉讼中的特权证据规则 34论人格权的特性及其保护 35论人格与人格权的发展 36智障者的法律人格及其权益的保护 37论公序良俗原则 38论诚实信用原则 39论民法的功能与作用 40论民法上的身份 10学徒合同的立法完善 11培训合同定性之管见 15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16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地役权制度 95劳动合同法成就与缺陷 298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的思考; 299论林地物权与农地物权的比较分析 300用益物权权能的新发展 325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33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研究 336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337从物权法看小区车位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355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的探析

法外情,是个论点希望能帮上你的忙。也就是道德!先社会的人们对法的意识还是不够。懂法人估计只占13分之1。总体我认为:普及教育法,学习法律知识。对小学生未来心里道德教育很主要。现在的教育都属死板教育。书上照念,老师水平不够,误认子弟太多。学校应把社会,道德,事业,和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编辑课程。为今后的社会慢慢的走向另一个层次做准备。

这个比较容易,首先跟你们导师的研究相一致,这样你答辩的时候会比较好。如果导师没有规定,那你就选自己比较拿手的,题不要太大,切入点比较小比较合适就可以,不要太大,太大了可能不好控制。选择比较好控制的题,你就能更快提升。同时可以借鉴你同学的选题,但是题不要太有争议,可以选择一个好把握的。具体的问题,可以找我交流,好的文章都是修改出来的,记住多次修改。

我知道一个 不知道算不算上海大学生参加立法 交通法规方面的 可以说引起了一定的讨论

民法最新热点论文题目大全高中

自己去看下(法学)吧,看下别人的论题是什么,你参考学习下

如果要自己写,百度用资料

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  2、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  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以XX县为例  5、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预防  6、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7、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  8、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  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10、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  11、论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扩散  12、论合同诈骗罪  1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1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  1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  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