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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办法文件

发布时间:2024-07-09 00:05:58

苏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办法文件

优秀论文评比标准一、参评论文主题鲜明,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实用性、时代性和理论深度。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十六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思路和采取的新措施、建立的长效机制、取得的经验进行理论研究。(50分)二、论据的选择具有科学性、典型性,充分翔实;论证严谨周密,有较高的前瞻性、指导性;用于实践教育教学的可操作性强。(20分)三、用词准确、规范,条理清晰,逻辑性强;言简意赅,言之有物,言之有据,具有较强的表达力、说服力。(20分)四、编排格式规范、完整,引文正确,出处明了。(10)二、 评分标准(共100分)1、 文体准确,结构完整,全文4000字左右。2、 立意新颖,题目大小适度,准确而简洁。3、 中心明确,论点、论据具有科学性与逻辑性。4、 有理论基础与事实依据相结合的一般分析与典型分析,数据准确,表述清楚。5、 能紧密结合教改课题,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关于印发《张家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20040511文  号:张政发[2004]58号发布日期:2004-5-11执行日期:2004-5-11 十一、评定的获奖论文由市人民政府颁奖,每次颁奖的奖金额,一等奖为2500元,二等奖为1500元,三等奖为300元。  十二、奖项设定和奖金的数额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评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  十三、一篇论文有多名作者时,奖励主要作者,证书发给前两名作者。  十四、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苏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文件

通 知各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公务员局(人事局)、科协,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企业科协、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精神,反映科技工作者在自然科学创新领域取得的丰硕成果,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勇于科技创新,为建设创新型漳州多作贡献,漳州市科协、漳州市科技局、漳州市教育局、漳州市公务员局经研究决定,共同开展漳州市第八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机构漳州市第八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委员会由漳州市科协、漳州市科技局、漳州市教育局、漳州市公务员局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学会部。二、评选时限本次活动将评选2010-2011年度的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三、评奖办法按照《漳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奖励办法》进行(见附件一)。四、申报时限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企业科协、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县(市、区)科协向市评委会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4日。逾期或不按要求报材料者,不予受理。漳州市科协学会部地址:漳州市大通北路62号邮编:363000联系人:蔡余峰联系电话:2663501有关评奖资料可登录下载(进入漳州科协网后,点击通知通告,在文件栏目中下载。)附件:1、漳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奖励办法2、漳州市第八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表 3、漳州市第八届优秀论文推荐情况统计表漳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漳州市科学技术局漳州市教育局漳州市公务员局

一般为500至5000元之间。通过查询显示,优秀论文奖金额度多少,取绝于发奖单位界定。一般为500至5000元之间。为鼓励作者积极投稿,一些论文收集单位为提高交流水平,会聘请同行专家给予论文予以评审,并产生优秀论文,对优秀论文可发奖金和优秀荣誉证书,以鼓励更多人参与等等。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优秀本科毕业论文主要是通过这几方面进行评选。毕业论文是否按时完成。毕业生的业务能力以及学术研究水平。毕业论文的学术质量,是否具有学术研究价值。毕业论文的课题是否具有创新点和独到的见解。毕业论文答辩的整体表现,毕业生的状态和回答问题的情况。导师会根据毕业生这五方面表现的情况,对毕业论文进行划定成绩,一般都是采取五级计分的制度。≥90分为优秀,80≤良好≤89、70≤中等≤79、60≤及格≤69、<60为及格。

苏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办法最新文件

第一条 立项、申请与评审  1.重点项目的研究应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的原则。项目一般不设课题,如确有必要,课题设置不超过三个。  2.申请者应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公布的名称、内容和目标进行整体申请,不具备整体申请能力的研究人员可以组织联合申请,但合作单位不宜过多。  3.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科技人员,只能参加一个重大或重点项目的研究,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及项目、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均视为参加研究。  4.学科评审组专家回避本人和本单位参与申请项目的评审活动。如组织专项评审论证,不邀请参与项目申请单位的专家参加评审组。第二条 计划实施与管理  1.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需变更项目研究计划,经项目学术领导小组研究提出,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属课题计划的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征得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同意后,通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研究计划的变更均应报对口科学部审查,经分管委主任批准,送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备案。  2.每年由项目负责人汇总各课题的《年度进展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填写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年度进展报告》的格式均同面上项目),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对口科学部审查,作为下一年度拨款的依据。  3.重点项目实施中期,各科学部应采用适应方式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视情况对项目的研究计划、人员和经费提出调整意见。中期检查结束后,科学部填写《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报分管委主任(副主任)批准,并送计划局备案。  4.项目负责人变更及项目中止  (1)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因故离开项目(课题)研究工作半年以上、一年以内者,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应事先提出合适的代理人选,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2)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因故离开项目(课题)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应及时安排合适的更换人选(课题负责人的更换需征得项目负责人同意),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对口科学部审核,分管委主任(副主任)批准,送计划局备案。  (3)项目(课题)中途无法进行,或因上款(2)的原因,项目(课题)负责人无合适人选更换,应中止项目(课题)资助。课题中止资助,征得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报对口科学部批准;项目中止资助,经项目学术领导小组研究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科学部审核,报分管委主任(副主任)审批。结余经费(含已拨、未拨),收回进入科学部重点项目经费,并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中止手续、报送财务决算。  (4)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属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的变更、项目(或课题)的中止、中期检查确定的经费变更,科学部均应填写《资助项目变更通知单》,送计划局进行相应变更。第三条 经费  1.重点项目经费,与在研面上项目同步,于每年第一季度拨出。  2.凡联合资助的项目,计划实施前,科学部应就联合资助的金额、使用范围、各方应承担的义务等与提供资助单位进行协商,商计划局后,签订“协议书”。第四条 结题与验收  重点项目结题后六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组织写出《总结报告》(格式同面上项目),并汇集发表的论文、著作,以及与研究成果有关的其他资料,经科学部会同计划局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方面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第三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第四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精神。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意见书。第六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第七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评审。  省评委会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八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是: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或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八)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第九条 福建省社会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第十条 省评省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省评委会推荐各等级获奖候选项目;  (三)终评:省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异议期。第十二条 经公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各类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评审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般为500至5000元之间。通过查询显示,优秀论文奖金额度多少,取绝于发奖单位界定。一般为500至5000元之间。为鼓励作者积极投稿,一些论文收集单位为提高交流水平,会聘请同行专家给予论文予以评审,并产生优秀论文,对优秀论文可发奖金和优秀荣誉证书,以鼓励更多人参与等等。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苏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办法最新

这个一般是参评一次,不过如果你没评上,如果学校还给你上报的话,那还可以参评的。详细你可以看看下面的评选办法。祝你成功!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做好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 第三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1、部署评选工作; 2、组织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工作; 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第四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0篇。 第五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第八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初选和复评后产生。 第九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推荐。 第十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初选名额对推荐论文进行初选。 初选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初选的部门自行筹措。 第十一条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 第十四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对已批准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一般为500至5000元之间。通过查询显示,优秀论文奖金额度多少,取绝于发奖单位界定。一般为500至5000元之间。为鼓励作者积极投稿,一些论文收集单位为提高交流水平,会聘请同行专家给予论文予以评审,并产生优秀论文,对优秀论文可发奖金和优秀荣誉证书,以鼓励更多人参与等等。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苏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办法有哪些

一般为500至5000元之间。通过查询显示,优秀论文奖金额度多少,取绝于发奖单位界定。一般为500至5000元之间。为鼓励作者积极投稿,一些论文收集单位为提高交流水平,会聘请同行专家给予论文予以评审,并产生优秀论文,对优秀论文可发奖金和优秀荣誉证书,以鼓励更多人参与等等。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做好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第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1、部署评选工作;2、组织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工作;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第四条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0篇。第五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第六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第七条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第八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初选和复评后产生。第九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推荐。第十条省级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初选名额对推荐论文进行初选。初选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初选的部门自行筹措。第十一条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第十二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第十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第十四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奖励。第十五条对已批准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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