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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理论前沿论文选题方向是什么专业

发布时间:2024-08-26 12:52:50

政治学理论前沿论文选题方向是什么专业

政治学类包括的专业有:1、政治学类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专业主要课程:比较政治学导论、资本主义的起源、全球关系认识、全球关系课题、国际政治经济、国际组织、中国与世界、发展政治学、中国和世界、当代欧洲形成、语言初级1a、资本主义的起源。全球关系课题、欧盟组织、语言初级1b、国际政治经济、欧盟:政策与法规、语言中级2a、中国与世界、发展政治学、语言中级2b、中国和世界、语言高级3a、语言高级3b。2、政治学类国际政治专业主要课程:政治学原理、国际政治概论、国际法与国际组织、当代国际关系、近现代中国外交、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国际政治经济学、美国外交政策、各国政治与经济等。就业方向:国际政治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到各级党政机关、外事部门、新闻单位和教学科研机构工作及到企事业单位、进出口公司和金融机构从事相关的工作。3、政治学类社会工作专业主要课程:社会学概论、社会工作概论、个案与团体工作、社区工作、社会行政、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社会环境保护、组织社会学、社会心理学、青少年社会工作等。4、政治学类社会学专业专业介绍:社会学以人类的社会生活及其发展为研究对象,用科学的态度、实际社会调查的各种方法对社会现象、社会生活、社会关系和各种社会问题进行观察、分析和研究,从而揭示出人类各个历史阶段的各种社会形态、社会结构和社会发展的过程和规律的学科。5、政治学类外交学专业主要课程:外交学、国际关系理论、当代中国外交、国际政治导论、国际关系史、当代国际政治与多边外交、国际法与国际组织、外国政治制度、宗教与国际政治、谈判学等。就业方向:外交学专业毕业生主要到外交和其他外事部门从事国际问题的实际工作、研究和教学工作。6、政治学类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专业主要课程:政治学原理、行政学概论、中国政治制度史、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比较政治制度、中国政治思想史、当代西方政治思潮、中国社会政治分析等。政治学类专业就业方向:大学学政治一般来说就业面比较窄,因为学到的知识更侧重于理论,多是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政治经济学、国际法等知识,在生活中很少能派上用场,如果想有用武之地,最好的出路就是考公务员,进入国家公检法等部门,从事相关的职务。对于学政治的人来说,从政是很有前途的,现在很多国家领导人都是文科出身,有的是学法,有的是学政治。而学政治学另一个非常稳定的出路就是当老师,尤其适合女孩子,当初中老师对学历要求相对低一些。如果想当高中或者是大学老师,就需要提升学历,考研、考博,继续深造,最理想的状态是能有编制,或者是在公立学校任教,因为补课补政治这科的特别少。

不要再联系是最后的话语抛下我你转身离去

本科思想政治教育属于法学门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学科,专科属于教育与体育门类教育类学科。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也是中国文学当中一门终身学习的课程。专业介绍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了解人的思想品德的形成、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向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多在中小学校进行思想品德的教学等。思想政治教育是指社会和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和道德规范,对社会成员进行有目的、有组织和有计划的影响,使他们形成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研究对象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对象是人,它是以人为作用对象的一项社会实践活动。而思想政治教育学则是以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为研究客体的一门科学,它以人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品质的形成、变化和发展为特殊研究领域,目的就是要认识和把握人的思想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使人们的思想向社会发展所要求的方向变化,进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并不是人,而是人的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的规律以及对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两个规律"紧密相连,二者内在统一地构成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我国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并借鉴吸取政治学、教育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思想政治教育学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性科学,思想政治教育是该学科的中心概念。其主要研究方向有以下四个:思想政治教育原理与方法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史研究(包括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和中外思想政治教育比较研究。培养目标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培养具备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能在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门人才。主要课程《政治学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科学社会主义概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中国政治思想史》、《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国革命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思想政治教育原理》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法制教育、青年社会心理、心理健康教育。知识能力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2、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科学分析方法;3、具有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能力;4、了解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5、了解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的理论前沿、发展动态;6、掌握文件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工作能力。发展前景就业方向中小学校:思想政治教学、学生辅导员、少先队辅导员。考研方向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法律(非法学)、学科教学(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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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是属于经济学门类下政治经济学专业。举例如下。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2015年考研招生简章招生目录 专业代码:020101 考试科目 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德语或241法语 303-数学三 802-经济学综合 复试科目、复试参考书 复试笔试科目:政治经济学,外语。

本人情况与你相似,也是学工出生,现在转经~既然你已想选中山大学~~我只想说政经确实难度较低~~但对于经济学的覆盖面较小~现在从政必须谙熟经济~这一点毋庸置疑。如果你考研时间周期小于半年,建议考政经~~如果大于半年或更多,建议你考西经~如果数学功底好可以尝试金融,因为这门学科难度虽大,确实实用性和技术壁垒最强的学科,它需要一定的理论基础和非常深厚的数学功底以及更广更全的知识面~思维难度不亚于哲学~·研究生只是你人生的一个阶段,即使学了政经,你也要务必记住各方面的经济知识理论都要了解掌握,关于金融也要时时学习!这对你日后从政的前途发展必将裨益无穷!

西方经济学比较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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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经济工程?经济工程主要研究经济学和建筑工程学相关内容,包括产业经济学、投资学、市场营销、统计学、建筑识图、项目管理等例如:进行房地产等不动产投资与管理,对城市规划中经济分析及管理等。2、课程体系《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城市规划》、《产业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工程造价》、《计量经济学》、《运筹学》、《工程经济学》。3、发展前景就业方向:建筑/金融业、市政企业:不动产投资、咨询与管理,建筑开发、管理、评价和决策等。(内容源于百度百科)

新世纪迎来保卫《资本论》时代!第一,研究对象是确立一门学科的规定。对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创建活动来说,这就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得到锁定,之后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予以系统地探索研究,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公开表露的“那些规定”。其由”政治经济学的对象“的规定流变而来。后者是在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得到锁定,后又在《马克思致巴维尔·瓦西里也维奇·安年科夫》、《哲学的贫困》中得到系统阐述的。用一段简短的话概括: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是“生产关系”,即历史的生产关系或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对”对象“进行有效研究和系统考察的客观逻辑和主观逻辑,是对象的“自我认识过程”和“自我认识形式”。对象进到研究对象,意味着“存在的秘密”进到“认识的秘密”。这就是马克思依据这些在一版序言中对《资本论》研究对象的陈述:“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 马克思极端厌烦那些脱离特殊的社会形式而只对物质生产一般作抽象论述的庸俗经济学者们。马克思为此批判一位俄国经济学家说:“因为施托尔希不是历史地考察物质生产本身,他把物质生产当作一般的物质财富的生产来考察,而不是当作这种生产的一定的、历史地发展的和特殊的形式来考察,所以他就失去了理解的基础。”第二,政治经济学方法论是保卫《资本论》理解域内的思想工具。理论经济学的方法论是说明学科的工作性质、内涵、主旨、特殊对象的规定,这些特征使得经济科学的方法论探讨充满了开放性和不确定,人们需要在历史和不同逻辑科学的引导下,仔细地辨识它的真实内涵。例如,马克思曾经抱怨人们对《资本论》中应用的方法理解得很差。这里充满着对于“历史方法”的误解。而一旦离开了历史的工作规定,科学方法便成为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确的途径是有机统一它们。政治经济学客观摹写了对象的方法、逻辑和认识。根据这种方法论的理论,政治经济学建立为一门统一的科学——历史理论科学。它提供了创造性地理解历史的可能,从而把“历史”真正落实为“逻辑”。这是历史科学、行动科学、实践科学统一的基础。参考资料: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_百度百科 政治经济学方法论_百度百科

政治学理论前沿论文选题方向怎么写啊

我写的《当代中国安全生产监管问题的政治学分析》,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政治问题,给当代中国政治改革和政治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政治学应当为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提出理论框架和路径,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适应新形势下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当代中国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形势。开始也不太会的,也没时间看范文,还是同学给的莫'文网,专业的就是不一样,很快就搞定了

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英 文 名] analysis on the aim of modernization of china ’s constitution [内容摘要] 我国宪法的现代化应当基于两个维度:一是针对原有宪法存在的问题,一是尊重宪法的普适性价值。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确立**保障与**价值,二是推进宪法的形式化。 [关 键 词] 宪法 现代化 ** ** 价值 形式主义 引言:“不一样”的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项双向比较运动:一方面,现代化面对过去,过去构成现代化的起点和基础。现代化是对传统的变革与创新,或者对传统的扬弃。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变革、创新或扬弃的过程。另一方面,现代化又指向未来,而这个“未来”的模式是以已经现代化的国家即发达国家为原型来描述的,其结果,现代化是一个不断向发达国家靠近的过程。现代化是一个比较性概念。对于落后国家,现代化是对发达国家的追赶或超越的过程。就“面向过去的运动”而言,由于各民族国家背负传统的差异,在变革与创新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各国现代化的过程具有特殊性。而对“指向未来的运动”而言,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其现代化的内容与过程都必然带有某种普遍性。这些普遍性为落后国家的现代化过程提供了一个参考模式。因此,现代化必然既是一个转化传统的过程,也是一个吸纳普遍性的过程,其结果是:尽管各国的现代化在结果形态上大体一致,但若将各自确立的现代化目标分解成若干细目,则可发现在这些细目的选项上存在着差异。 因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现代化目标和不同的现代化道路。与其他国家相比,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都是“不一样”的现代化。这是在现代化问题上传统因素的特殊性与发达国家现代化的普遍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不同国家宪法的现代化也是“不一样”的。从这一认识出发,确定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必须考虑两个维度:一是要针对原有宪法及实施中存在的特有问题确定解决方向与所要达到的目标,二是从发达宪政国家的现代宪法中概括出基本的普遍性要素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确定为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立**保障与**价值,一是推进宪法的形式主义。 一、厘清宪法的价值承载 (一)价值在宪法中的意义 1、价值判断与宪法学 根据哈耶克的研究,18世纪到19世纪初,科学尚未分化。像政治经济学这类现在看来非常明确归于社会科学的学科,在当时既可以称科学的一支,也可以称为道德哲学或社会哲学的一支。19世纪上半叶,科学日益局限于指自然科学和生物科学,并形成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严密性和确定性,而科学的成功导致另一些领域的工作者着手模仿它们的教义和术语,出现了狭义的科学方法和技术对其他学科的专制。[①]实证主义正是这种“专制”的哲学解读——它“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主张社会科学必须将自己的范围严格限制于事实领域,因为事实领域可以应用经验的或自然科学的方法,以从中求得确定无疑的规律。”[②]韦伯也主张,“社会科学是价值中立的”,“它不是应当价值中立,而它就是价值中立的”。[③]19世纪下半叶,实证主义侵入了包括法律科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一切分支。法律实证主义为了追求客观性,它也运用所谓“物理的”科学的方法,试图消除科学家的任何主观因素,法律科学家必须审慎地避免把自己的价值观带到调查中。[④]“实证主义导致一切价值判断都是非理性的说教”。价值判断被认为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个人的或者集体方式相同的基本评价,也就是说,人员对某一对象物的种种感觉状况转换解释为该对象物的一些特征,亦即被客观化。东西不是美或者丑,行为不是善或者恶,等等,而是一些人员或者人员圈子对它们的中意还是不中意,赞成它们还是不赞成它们。[⑤]价值判断被认为是主观的,而且仅仅是一种统计学上的确认:如果多数人对某物持共同评价——他们赋予其相同的用途,或者期待它在相关的人看来具有相同的效用,那么,该事物就有价值。实证主义理论的致命之处在于:它无法真正做到所谓“价值中立”或“摆脱一切价值”。 与法律实证主义相反,一些学者把他们的研究完全置于价值判断之上,如古斯塔夫·拉特布鲁赫。对他来说,整个法哲学是“法的价值的观察”,法哲学必须探索各种价值,在各种价值的基础上,某一种实在法的法制显示出是公正的或是不公正的,是正确的或者不正确的法。[⑥] 事实上,法学研究不可能离开价值判断。边沁认为法学研究的任务是,“(1)确定法律是怎样的;(2)确定法律应当怎样。”[⑦]宪法学的研究也应该是要达到这两个目的:一是确定宪法是怎样的,二是确定宪法应当怎样。无论你如何小心,只要你冀望确定宪法应当是怎样的,则无法避开价值判断。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看到(seeing),从任何重要的意义上来看,都依赖于我们的看(looking),看反映了关切、理论、目的和理念的整个系统,它们引导我们去追寻所考虑的事物中这一个而不是另一个本性。[⑧]马丁·洛克林反问道:我们真的能够在不选择任何价值立场的情况下辩识和安排关于英国宪法的“事实”吗?他说,在我看来,这一学科中的知识必定关系到人的目的以及我们赋予给周遭情境的意义。这标明:首先,知识必须到意义中去寻找;其次,知识是关系性的。知识的这些特性表明:我们不可能在人类目的的社会背景之外来确定真理或谬误。[⑨] 可以得出结论,价值判断在宪法学研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的方向与路径。任何一个从事宪法学研究的人,他必须先为自己预设必要的价值判断,至少他必须确认对宪法学的研究这一活动本身是有价值的。这个价值判断构成了他研究的出发点,他在研究中可能改变其价值判断,而在改变之前,他一定又接受或形成了新的价值判断。其次,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成果的性质与历史意义。再次,价值判断的多元化所导致的宪法学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是宪法学学术进步的前提。黑格尔曾从哲学的角度强调了一个学科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对于该学科的重要性:“哲学系统的分歧和多样性,不仅对哲学本身或哲学的可能性没有妨碍,而且对于哲学这门科学的存在,在过去和现在都是绝对必要的,并且是本质的。”[⑩] 我国传统宪法学的问题在于,过分强调一种单一的价值判断,而忽视了其他价值判断的存在。这导致宪法学研究的单调,缺乏创新,研究本身不过是对某种价值判断的注释。 2、价值与宪法文本(或宪法规范)。 林来梵博士将宪法规范喻为“单纯的容器”,认为它具有价值中立的特性,不排除任何一种特定的价值。因此,事实与价值可以相对分离,任何价值均可以通过竞逐而注入宪法规范。[11]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事实上,并不存在价值中立或者不含任何价值观念的宪法规范。首先,事实上,宪法所特有的价值理念,如权力、权利、正义、**等价值观念都是先于宪法观念之前而产生的。[12]制定宪法的动议及制定的整个过程都是在一定的价值理念指导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宪法在制定时就已经被预设了价值理念。此时,价值是制宪者为宪法预设的道德目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这种价值理念的实现手段才被确定下来的。因此,宪法规范根本不可能与价值分开来,“单纯的容器”是不存在的。正如马丁·洛克林的断言:“不存在关于英国宪法的价值无涉的事实。”[13]其次,并不是宪法文本中每一个宪法规范或每一具体条文都能读出价值内涵。但这并不排除一些规范或条文,如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直接表述宪法的价值,这类规范可以称为宪法的价值规范。其他不直接表达宪法价值的规范可称为非价值规范,它又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类。从形式上看,相同或类似的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在任何一部宪法都可以找到,它似乎不含任何价值观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在一部宪法中,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总是要与价值规范结合在一起才构成宪法规范的整体,而且,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只有在促进价值规范的实现过程中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因此,即使内容完全一样的技术性、社会性宪法规范,在纳粹德国和其他真正实行**宪政的国家,实践中会表现出完全不同的价值倾向。从根本上讲,宪法的价值是通过所有宪法规范组成的规范系统所发挥的整体功能来体现的。再次,宪法一旦颁布实施,其价值作为一个系统或整体隐藏在规范的背后。价值必须借助于概念和逻辑的形式,尽可能精确地转化为调整具体宪法行为、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才有可能在具体的行动领域得以彻底、全面的贯彻。这一过程,一方面使宪法规范获得了正当性,另一方面也为宪法规范及宪法规范的具体适用过程获提供了评价的标准。 我们以往的宪法并非没有确立价值,而是所确立的价值仅停留在纸上,换句话说,宪法文本叙述的价值与宪政实践中的实际价值诉求并不一致。 (二)将**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 1、对**保障作为宪法价值的一般考察 (1)西方国家一开始就将**保障确定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其经典表述是: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自近代以来,宪法在西方世界一直是一个极具价值意义的概念。欧洲的启蒙思想家们为我们建立起一套关于以**保障为核心的价值体系的学说。同时,为实现**保障价值,他们还绞尽脑汁设计出以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为特征的政制方案。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特别是1791年获得批准的“权利法案”,使这套价值体系及以此为基础的政制方案在北美洲率先实证化。美国宪法“最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成了现实。”[14]1789年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5]**价值成为宪法存在的前提,法国革命者们情绪化地高喊:“无宪法,毋宁死!”[16]法国1791年、1793年、1795年宪法都将《**宣言》置于篇首作为宪法所依据的基本原则;[17]1946年、1958年两部宪法序言虽未将《**宣言》置于篇首,但都确认了1789年《**宣言》所载权利与自由。至此,“**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理论了”。[18]美、法两国宪法极具示范效应,以**价值迅速获得了普遍认同。到上个世纪,亨金宣称:“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19]**保障理所当然地被公认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几乎在当今170个国家的宪法中都被奉为神圣。[20] (2)近代以来中国接受宪法的直接动机是富国强兵,**保障未成为宪法的核心诉求。 在中国,宪法是舶来品,对宪法的接受不是基于价值认同,而是别有原因。面对1840年以来西方国家的强烈挑战,中国人渐渐知道自己的不足了:[21]先是在器物上感到不足,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于是举办洋务。及至中日甲午一战,洋务运动破产,人们才痛切地认识到,西方国家强大的原因不止于器物,更在于其政治制度的优越,[22]“日本有宪法而强,中国无宪法而弱”。[23]于是“觉得我们政治法律等等,远不如人,恨不得把人家的组织形式,一件件搬进来,以为但能够这样,万事都有办法了”,[24]立宪强国成为了那个时代的基本共识。1904年的日俄战争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信念:“日本的立宪政治,虽然还不曾得到真正民权自由;但是他施行钦定宪法没有多年,便以区区三岛打败庞大专制的中国,再过十年,又打败一个庞大专任的俄国;于是大家相信‘立宪’两字是确有强国的效力了;仿佛一纸宪法,便可抵百万雄兵”。[25]孙中山说:“我们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富强的国家,有什么方法可以实现呢?这个方法,就是实行五权宪法。”[26]毛泽东在谈到1954年宪法时也说:“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27]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清末以来的各种政治力量之所以“接受”宪法,其实都是将宪法当作某种政治工具来看待的,[28]保障**未成为宪法的价值诉求。哈耶克曾追问:“难道宪法的作用仅仅在于使政府顺利且有效地运转,而不管它们的目的是什么吗?”[29]我们也可以进一步追问:难道宪法仅仅在于富国强兵或者国家稳定,而不问国家的目的? 不过,1949年后的几部宪法在形式上似乎更关心**,但其理论基础并不是前面提到的**保障的价值哲学。几部宪法在价值上都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始终没有将**保障确立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宪法的主要目标仍然不是保障**,每一次修宪都发生在国家重大政策、方针发生变化之后,每一次对宪法的修正都不过是为新的政策、方针提供“合法性”。第二,即使宪法文本中将“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放在更为显著的位置,或者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得特别完善、全面,但由于未规定违宪审查、宪法诉愿等制度,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常常停留在纸面上,难以落到实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全面规定并将这部分内容放在显著的位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不过是一种政治姿态。第三,强调国家或民族的集体权利如发展权、生存权等,忽视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公民个体权利。一般认为,**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但在笔者看来,**主体主要是公民个体,集体或团体仅仅是作为个体的延续、或者被视为一定程度上具有个体人格时,它才享有部分的权利。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只有针对公民个体才具有实在的意义。过分强调国家目的或集体权利,其代价必然是牺牲公民个体权利。 2、将**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彻底贯彻,仍然是我国宪法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这一目标意味着:(1)要确立**保障价值相对于秩序、效率等其他价值的优先地位。这意味着**保障价值具有一定程度的终极性,在**价值与其他价值冲突时优先保障**,不能在秩序、效率等的名义下损害乃至牺牲**价值。(2)要将这一价值贯穿整个法律体系,保障**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精神。这就是说,不仅是宪法,而且其他法律规范体系也都要以**保障为其价值目标。(3)价值是制度和规范的灵魂,但价值不会自动实现,它必须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即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及其保障制度)并通过制度与规范的执行来实现。这要求**保障制度如宪法诉愿、违宪审查等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4)为避免绝对化的理解,我们还必须明确:强调**保障价值对于宪法的重要意义,并不意味着**价值是绝对的。相反,“权利观念承认对权利的一定限制是允许的,但限制本身应受到严格限制。”[30]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在以下两方面是可以被接受的:一是平等的要求。即人人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为保证每个人都平等拥有权利而产生的限制是可以容忍。二是紧急状态的要求。国家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瘟疫及严重的社会动乱如战争等紧急状态下,为防止因紧急状态的发生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可依法对公民合法权利进行一定范围、一定限度的限制乃至剥夺。但这种限制或剥夺,其范围和程度必须事先严格限定,而且还应当有一个确定的底线。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下公民权利是不得克减:人的生命权,不得施用酷刑,不得使用奴隶,不得仅仅因无力履行约定而被监禁,不得把追究溯及既往的行为定为犯罪,人格权受尊重,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不可侵犯,等。当然,还必须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受侵害时必要的救济手段和途径。[31]在这一底线之下,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其他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就是可以被接受的。 (三)廓清宪法的**价值,实现政治的**化与**的法律化。 1、代议制成为实现**的根本形式。 在十八世纪的英美世界,**是“表示由人民治理的政府”,即“它不只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而且实际管理政府的权力也在人民手里。”[32]这种理解在当时被称为简单**或纯粹**制,也即后来所谓直接**。美国制宪时代的思想家们并不看好甚至反对**,其原因就在于,他们将**理解为直接**。[33]根据卢梭的教导,由于规模等难题,直接**是不可行的。[34]同时,当时的思想家们还存在另外一个担忧:多数决定原则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35]古希腊时期雅典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法国大革命时期以“**”的名义对**的践踏与忽视,都是“多数的暴政”的显例。由于这样的原因,在美国宪法中通篇找不到“**”的字眼。但是,美国的宪法确实是对**的确认!不过,这种**即美国早期称为“共和”的代议制度,而非直接**。代议制度被认为是“用少数来取代多数”,最早来源于英国。十八世纪的英国人相信,在下院他们有自己的代表,他们已经为自己的自由建立起制度的保障。他们将“**制”(即代议制)一词与君主制和贵族制合在一起使用,都作为其混合政府或者平衡政体的一个核心部分。[36] 2、宪法对**的确认。 现代宪法理论认为,**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对**的确认和保障,是**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7]各国宪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认了**: (1)对“人**权”原则的确认。“人**权”原则是**的精髓,[38]它已经成为各国宪法的通则。美国宪法序言写道:“我们合众国人民……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1958年法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第4条规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原则。”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0条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的社会合作的联邦国家”,“全部国家权力来自人民。”[39]我国1949年以后的几部宪法也都规定了这一原则。1982年宪法第2条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规定代议**的制度构成和程序。**在本质上是一套程序。程序对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一方面,宪法就是要通过严格的程序确保代表或议员不会偏离选举人的意志行使权力,使他们能始终代表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是一种多数决策的过程,在决策前并不存在预设的实体结果,人们之所以接受这个结果仅仅是因为他们事先接受了形成这个决策的程序。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程序决定了实体。在这方面,我国的宪法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一、宪法规范的内容重实体而轻程序。宪法对**的程序规定篇幅很少,残缺不全。[40]二、宪法中未确定正当程序原则。一般认为,现代西方立宪主义的核心是“正当过程”条款(the due process clause)。[41] (3)规定对代议**的制约和补救。从各国宪法来看,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创制、复决权。这实际上是承认一定条件下公民享有直接立法权,以克服或纠正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不能有效地反映民意甚至违背民意的现象。二是规定全民公决。这是通过由全体公民投票来决定某一重大问题的制度,它通过公民以主权者的身份直接行使的决断权。三是规定对代表或议员的监督与罢免。我国宪法未规定公民享有创制、复决权,也未规定全民公决制度。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的规定也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3、**应当成为我国宪法现代化的重要价值目标。 当代西方学者对**制度极为推崇。美国弗朗西斯·福山甚至认为,自由**制度也许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并因此构成“历史的终结”。[42]因为,自由**制度不存在根本性的内在矛盾,“所有真正的大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解决”,于是“构成历史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可能不再进步了”。[43]笔者对所谓“历史终结”抱有谨慎的疑虑,但仍然非常赞同福山的初步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找不出比自由**理念更好的意识形态。”[44] **原本具有手段的意义,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但人们逐渐发现,**早已超越了其手段或技术的意义,而具有独立的价值——对**的程序保障在某种程度上比实体保障更为根本,**的实体保障最终通过程序保障来实现。**本身也成为宪法的价值诉求。 从**的价值出发,我国宪法现代化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化。政治是在共同体中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而作出决策和将付诸实施的活动。[45]权力是政治的基本要素,政治的实质就是公共权力的获得和运用。因此,政治**化意味着,所有公共权力必须来源于人民的授予,所有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反映人民的意愿。 (2)**政治法律化。公共权力的获得和运行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或者都由宪法和法律进行规范。这要求宪法对公共权力的获得与运行要作出完备的规定。**可分为人治**即以人治方法实行的**和法治**即以法治方法实行的**。法治**的基本特征包括,用法律来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并按照“服从法律的就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的精神与要求来制定法律;法律至上;国家权力受宪法和法律限制;已制定的法律得到严格实施。[46]法治**所蕴涵的正是**政治的法律化。 (3)建立以权力制约机制,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就我国目前而言,最关键、最紧迫的是,尽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二、推进宪法的形式化 (一)形式合理性优先:宪政的法律之维 理性在启蒙运动以来被用以为价值之源和对现存事物批判的标准。启蒙运动的开展及其对宗教的猛烈批判,整个社会表现为一个世俗化的过程,即韦伯所说的“世界的祛魅”过程,这实质上就是一个世界走向理性化的过程。“理性化”是韦伯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概念,并将其作为他对经济、法律、政治和行政管理等社会制度合理化发展的分析工具。在韦伯那里,形式合理性指的是可以准确计算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则指由伦理的、政治的、功利主义的、享乐主义的、等级的、平均主义的或者某些其他的要求来衡量的合理性。实质合理性从根本上不具有可精确计算的属性,因为用以判断实质合理与否的价值是无限多的,不仅仅有来自于政治上、伦理上和习俗上的各种各样的相互矛盾的理论、观念和原则,就是在那些信奉同一种政治和伦理学说的人们中间,也不大可能有两个人的价值标准在一切方面都完全一致。[47]

金融学前沿论文选题方向是什么专业

我只能给你分享一些文献,比如这些:1、田晓蕾, 邓乐 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基于对中泰化学案例的研究[J] 国际会计前沿, 2016, 5(2): 7-2、尹美群, 赵鑫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经营业绩的实证研究——以我国医药行业上市公司为例[J] 商业全球化, 2013, 1(2): 66- 3、李世尧 股权结构、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来自电力行业上市公司的证据[J] 国际会计前沿, 2012, 1(3): 13-4、林慧贞, 黄江川 金融控股公司宣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对股票报酬影响与因素分析——以台湾地区为例[J] 金融, 2019, 9(5): 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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