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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论文选题方向

发布时间:2024-07-07 18:24:20

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论文选题方向

一、建设生态文明,观念要先行。要使生态文明观深入人心,在全体公民中强化我国人口多、人均资源少、环境形势严峻的国情意识;强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效益意识;强化经济指标、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人文指标全面发展的政绩意识;强化环境就是资源、环境就是资本,破坏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保护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环保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了解国情、珍爱环境、保护生态、崇尚自然、节约资源、造福后代的共识,使生态文明观念成为13 亿中国人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自觉行动。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关键。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上来,树立保住绿水青山也是政绩的理念,把产业结构调整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逐步改变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的状况,达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三、坚定不移地抓好节能减排工作是核心。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好”是基础,“好”的体现之一是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做到节能减排。要让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成为两根“高压线”,加快利用先进技术改造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力,坚定不移地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四、实行严格的制度是保障。完成硬指标要出硬招数,不动真格的换不来蓝天碧水。要像控制人口、保护耕地一样,实行严格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严肃法律制度、环境标准、执法纪律、执法手段,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政绩督察制和行政问责制,对那些我行我素、无视法纪、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人要坚决惩处,杜绝一切环境违法行为,绝不允许“少数人发财、人民群众受害、全社会买单”的情况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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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环境保护论文选题方向

对于年轻的生命,数百人在战斗了十几个小时的深井; 适龄儿童的手中,盲目的父母忍受着单薄的肩膀不畏杂物梯; 武器熟睡的孙子,七十岁的奶奶带弱背形成最大的 避难所生活,我们不屈不挠;生活中,我们总是这样宝贵的生命,因为我们需要关心更值得我们的爱情 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每天都享受着别人的爱:父母,亲戚,朋友,熟悉的,陌生的社会的奉献当你肆意的爱“定金”是否借鉴它会出现在您的账户“赤字”,如果你已经在“透支”了吗?由于存款节省的开支,像“爱的存款”不能只问不支付送人玫瑰,手有余香“这就是幸福的味道是爱和美丽我们只关心自己,给自己,才有资格去关心你周围的一切!”爱生活“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生命!生命是伟大的,生命是高贵的,没有一个人放弃自己的生命每个人都充满了对生命的渴望,身强力壮的人,所以,同样是真实的身体不便的人当我们佩服当明星,体验,霍金用他的活动只有两个手指去探索未知物质的宇宙宇宙的神奇,当我们在流动时,哈桑迈耶正在探索地下的深湖的神秘蓝色的波纹微风的陶波湖泛;当我们把书的手,享受一个愉快的文章中,张海迪也许正在努力写她渴望在沙发上的生命发挥;当我们停下来的树林里,看着秋风落叶嚎叫时,史铁生或许正沉浸在生活的遐想,这些不完整的生活和工作生活没有遗憾,因为他们知道,不屈的生命,生命是宝贵的蒙田说: “我们的生活是自然厚赐,它是无比优越”生命是宝贵的,失去了生命,我们将变得一无所有,但很多人活着并不总是珍惜生活的权利,他们可以自由地对待自己,甚至践踏别人的生命:车臣爆炸,巴以冲突,美国的“折磨”煤矿透水,房屋倒塌,失恋自杀这些沉重的事件警示我们:啊,怎么宝贵的生命,以及如何功率应珍惜生活是令人震惊的,即使弱!动物和植物也不例外细小的种子珍惜神的恩赐,不断努力,以根深入硬,硬笋挤了起来,那是很难的瓦砾也没有恐惧,只有接受清风拂沐浴阳光的爱;一个小小的蚂蚁花宝贵的生命是没有白费,勤奋,忙碌的;为了角落壁虎,延长他们的生命,你可以毫不犹豫地放弃了自己的尾巴这些不起眼动物和植物不能承受的生命消失了徒劳,努力享受生活的乐趣,是不屈不挠的斗争我们吹嘘万物人类灵长类动物,它怎么能漠视生命的存在? 朋友,当你抱怨,抱怨命运多舛的时间;当你郁闷,郁闷的时候,想想冷梅,大漠胡杨,莲花在它的顶端,让我们使用,没有火花的企业精神,以发挥坚强的意志!最强音响彻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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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我找了篇跟你那差不多的文章。他们的标题发给你看看。【目录】: 摘要4-7 Abstract7-13 1 绪论13-23 1 研究背景和意义13-16 1 由工业文明走向生态文明是现代城市发展的必然13-14 2 贵阳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提出14-15 3 产业转型是贵阳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关键15-16 2 国内外研究概况与评述16-21 1 研究概况16-20 2 研究评述20-21 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21-22 1 研究思路21 2 研究方法21 3 创新点21-22 4 内容框架22-23 2 产业转型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理论探讨23-32 1 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理论基础23-27 1 生态文明城市的内涵和特征23-24 2 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目标和内容24-27 2 建设生态文明城市背景下的产业转型理论探讨27-31 1 产业转型内涵的科学界定27 2 产业转型的理论基础27-30 3 产业转型是构建生态文明城市的基础30-31 4 产业转型的层次31 3 本章小结31-32 3 贵阳市情及产业现状分析32-44 1 市情概况32-34 2 产业现状及分析34-43 1 贵阳农业现状及分析34-36 2 贵阳工业现状及分析36-41 3 贵阳服务业现状及分析41-43 3 本章小结43-44 4 贵阳建设生态文明城市背景下产业转型的战略构想44-48 1 总体要求44 2 遵循原则44-46 1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44-45 2 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45 3 坚持政府指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45-46 4 坚持科技创新的原则46 3 战略框架46-47 4 本章小结47-48 5 贵阳建设生态文明城市背景下的农业转型48-54 1 农业转型的背景48-49 1 农业转型的提出48 2 贵阳进行农业转型的意义48-49 2 农业转型的重点及主要任务49-53 1 依托生态资源优势做大做强特色绿色种植业49-51 2 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51-52 3 加快生态林业建设52 4 着力发展农村循环经济52-53 3 本章小结53-54 6 贵阳建设生态文明城市背景下的工业转型54-59 1 工业转型的背景54-55 1 工业转型的提出54 2 贵阳进行工业转型的意义54-55 2 工业转型的重点及主要任务55-58 1 大力发展循环工业55-56 2 培育和壮大新兴生态工业56-58 3 大力发展废物炼制产业58 3 本章小结58-59 7 贵阳建设生态文明城市背景下的服务业转型59-66 1 服务业转型的背景59-60 1 服务业转型的提出59 2 贵阳进行服务业转型的意义59-60 2 服务业转型的重点及主要任务60-65 1 加快生态旅游业发展60-61 2 对传统服务业的生态化改造61-63 3 培育和壮大一批生态型服务业63-65 3 本章小结65-66 8 贵阳建设生态文明城市背景下产业转型的保障措施66-69 1 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快产业转型提供组织保障66 1 加强产业中间组织建设协调行动66 2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66 2 建立污染权交易制度促进产业转型66-67 3 建立和健全环境法律法规促进产业转型67 4 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为产业转型提供资金保障67-68 1 加大在产业转型方面的财政投入力度67-68 2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68 5 本章小结68-69 9 总结与展望69-71 1 结论69-70 2 展望70-71 参考文献71-73 致谢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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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与保护论文选题方向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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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生态保护论文选题方向

[环保]气候变化关键科学问题的分析摘要:美国国家科学院的国家研究委员会地球与生命研究部气候变化科学委员会最近向白宫提交了一份关于气候变化科学问题的咨询报告,以供布什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决策参考。该报告根据美国的全球变化研究工作对100年以来以全球气候变暖趋势为特征的全球气候变化的认识,对IPCC关于气候变暖的的研究成果与预测作了剖析。该咨询报告在承认全球变暖研究中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的同时,指出全球变暖确实存在,并对白宫与民众所关心的一些关键科学问题作了回答,这些问题是:自然气候变化的幅度;温室气体和其它对气候变化具贡献作用的气体的排放是否在加速增长及其增长速率与来源;气溶胶的驱动作用;降低温室气体以及其它一些对气候变化具贡献作用的排放物的增加趋势所需的时间;气候变化是否正在发生以及如何发生;温室气体是否导致气候变化;未来100年温度的变化幅度以及发生地点;所预计的气候变化有多少是气候反馈过程(如水蒸气、云和冰雪融化)造成的;不同程度的全球变暖的后果;科学研究是否已经确定温室气体浓度有一个“安全”水平;为了提高对气候变化的认识,还有哪些专门领域需要更深入地进行研究。最后指出在气候变化研究中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意义重大,以及今后需要加强的研究领域和关注重点。 关键词:气候变暖;全球变暖;美国;京都议定书

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利用各种各样的自然生态系统有和谐、高效和健康的共同特点,许多野外研究表明,自然生态系统中具有较高的物种多样性和群落稳定性。一个健康的生态系统比一个退化的更有价值,它具有较高的生产力,能满足人类物质的需求,还给人类提供生存的优良环境。因此,研究自然生态系统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合理性机制、以及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对于有效利用和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均有较大的意义。 生态系统调控机制的研究生态系统是一个自我调控ulation)的系统,这方面的研究包括:自然、半自然和人工等不同类型生态系统自我调控的阈值;自然和人类 活动引起局部和全球环境变化带来的一系列生态效应;生物多样性、群落和生态系统与外部限制因素间的作用效应及其机制。自然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退化的机制、恢复及其修复研究在人为干扰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下,有大量的生态系统处于不良状态,承载着超负荷的人口和环境负担、水资源枯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在加重等,脆弱、低效和衰退已成为这一类生态系统的明显特征。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有:由于人类活动而造成逆向演替或对生态系统结构、重要生物资源退化机理及其恢复途径;防止人类与环境关系的失调;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的处理。 全球性生态问题的研究近几十年来,许多全球性的生态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要靠全球人类共同努力才能解决的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全球变化等。这方面的研究重点在:全球变化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及其反应;敏感地带和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反应;气候与生态系统相互作用的模拟;建立全球全球变化的生态系统发展模型;提出全球变化中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研究过去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的道路使人类社会走进了死胡同,人类要摆脱这种困境,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一致,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系统。研究的重点是:生态系统资源的分类、配置、替代及其自我维持模型;发展生态工程和高新技术的农业工厂化;探索自然资源的利用途径,不断增加全球物质的现存量;研究生态系统科学管理的原理和方法,把生态设计和生态规划结合起来;加强生态系统管理、保持生态系统健康和维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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