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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摘要英文翻译

发布时间:2024-09-03 22:37:58

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摘要英文翻译

Abstract Punitive damages is designed not only to compensate the victim completely but also to punish the offenders and deter them from similar But when it is settled in our legal system and social surrounding, the above functions are unimportant and even It is not salutary to establish a punitive system in product liability of our The punished guilty relevant regulations about producing, selling the fake and common products of the Criminal Law includes both acts which result in product liability and probably result in product So other laws have not to and should not punish persons who have these The enterprise who obtains the illegal sales amount that under 50,000 Yuan would be punished by the existing civil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its loss which caused by compensating the victim subtracted from its gain is Therefore our country present legal framework repels the punitive function of punitive Furthermore, by dint of the moral damages in the present civil compensatory system, the function of compensating completely could be Obviously, constructing punitive damages to realize this function is not In our country, punitive damages in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mainly in the interest of consumer's benefits, but it is not On one hand, because legislators traced the transact course insufficiently, the law can not protect consumer's benefit well; On the other hand, although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legislation is prevent fraud, it has encouraged another kind of fraud because of the unapt In summary, considering our surroundings of law and economy, punitive damages should not build in the systems of product liability and contract

Human rights are a product of human As early as in ancient Greece the idea of natural law school, we will be able to find the seeds of human rights thinking, while the European Renaissance and the Enlightenment for the first time the formation of a systematic human rights Experienced the natural rights ideology of human rights, legal rights, moral rights, human rights, diversity,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o another showing a diversity of contemporary In this paper,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thinking in different periods of analysis of the situation reveals the changing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in history and its laws, and thus of human rights in the past, present and its future to have a general understanding and

Building constructing the route of China's feudal orthodox legal thought 【Summary 】Feudal orthodox legal thought after the Chinese Qin, occupy important status very in the history of China's ancient legal It is not only guiding and arranging the legislation of China's feudal society, judicial activity for a long time, and have influence greatly on the colon

Case-hearing level system,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judicial system for the whole judicial system, running plays a vital Long-term since China's criminal case-hearing level system has always insisted on a single system in China's social life ZhongShenZhi, along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criminal case-hearing level system design and practical operation of the unreasonable the is not standard, in practice, the system has produced many problems in practice ZhongShenZhi has exposed the defects, so more and more on our criminal case-hearing level system is necessary to rethink theoretically, and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for its perfect mature, finally established the system of SanShen of

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摘要英文

Our country in the foreign contract's law is suitable the aspect to make the law with the world to be the same general, mainly has established two principles, namely meaning autonomous principle and closest relation principle, but compares with the relate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othe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existing legislation the related foreign contract law suitable stipulation existence sense of principle is too strong, and lacks the feasibility insufficiency, thus needs to further consummate to

In recent years, the judicial system reform is caused by the party and state, also became lawyers and judges, procurators, police, the media and the general public common This caused many legal scholars to explore the Scholars for judicial system problems and analyzing the cause of education: let me But, I still not constrained vision system to meet some scholars in China should construct the target system and how to adapt to independen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Therefore, this article wi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my understanding of the independent trial" define its meaning, based on the brief analysis ", "law of independent trial, expounds the necessity, necessary condition independen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 China's current trial "obstacles, finally from the party's style of leadership, national power allocation and reform of China as a macroscopic Angle, how to construct and independen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rial "ADAPTS to the target system proposed

The subject is: a blatant crime on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theoretical knowledgeAbstract: a flagrant crime as a general social phenomenon, has been in existence for thousands of years of social history; including, in particular the concept of school as a flagrant crime committed, it can be said with the general sense of the crime have simultaneously; the concept of criminal law as a flagrant offenders has also been historically exist in human society a thousand Openly committed as a criminal and the negative cultural expressions, whether it is the specificity of the Criminal Code norms on moral values or the reverse, and are worthy of criminal law theory researchers to explore in However, for a long time, China's Criminal Law on the "objective elements constitute a crime," the study focus, multi-objective aspects of running an essential element, that is against the act, against the findings and results of behavior and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on; for the crime as an objective choice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elements of the crime the way, but rarely get In this paper, exploring a flagrant crime, not only confined to the study of criminal law perspective, but also learn from the crime, ethics, sociology, such as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orms of a flagrant offense, the nature of black social evil, the negative value and its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Author through so many levels, multi-angle discussion to a more deepening and comprehensive three-dimensional interpretation that the truth will be openly committed to maximize the show in the face of social and readers, so expect it to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riminal Jurisprudence criminal applications of the research on the subject domain, to make its own modest Key words: flagrant flagrant crime

Abstract Punitive damages is designed not only to compensate the victim completely but also to punish the offenders and deter them from similar But when it is settled in our legal system and social surrounding, the above functions are unimportant and even It is not salutary to establish a punitive system in product liability of our The punished guilty relevant regulations about producing, selling the fake and common products of the Criminal Law includes both acts which result in product liability and probably result in product So other laws have not to and should not punish persons who have these The enterprise who obtains the illegal sales amount that under 50,000 Yuan would be punished by the existing civil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its loss which caused by compensating the victim subtracted from its gain is Therefore our country present legal framework repels the punitive function of punitive Furthermore, by dint of the moral damages in the present civil compensatory system, the function of compensating completely could be Obviously, constructing punitive damages to realize this function is not In our country, punitive damages in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mainly in the interest of consumer's benefits, but it is not On one hand, because legislators traced the transact course insufficiently, the law can not protect consumer's benefit well; On the other hand, although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legislation is prevent fraud, it has encouraged another kind of fraud because of the unapt In summary, considering our surroundings of law and economy, punitive damages should not build in the systems of product liability and contract

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摘要英文版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y, as a typ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demark rights have achieved rapid development with regards to the object and content of its As such, we strongly urge to perfect the trademark legal system so as to prevent infringement of the exclusive rights attaching to a In recent years, administrative (legal) proceedings against trademark infringements have been China's existing trademark laws are characterized by its loo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is paper first discusses the meaning of "fair use" (or "nominative use") of a trademark and its fundamental Through analyzing the basis for constituting "fair use", the "fair use" system of trademark and its condition status quo,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certain considerations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for perfecting the trademark "fair use" system in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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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希腊法哲学思想 一、希腊文化 希腊文化意义上指,包括现代希腊共和国、意大利南部、南巴尔干半岛、小亚细亚等,共同特征是与地中海有关。希腊人指“多利亚人”,他们穿早了希腊灿烂文化。希腊是西方文化的摇篮,“言必称希腊” 希腊文化1) 希腊文化是海洋文化,以地中海为中心,与海水密不可分。2) 农业、种植业不发达,主要以商业贸易,海洋贸易作为轻经济发展方式3) 城邦制度,有母邦与子邦(殖民)之说4) 宗教是多神教5) 逻格斯,主要指理性、知识、科学秩序、尺度希腊文化是理性、科学文化,有深厚理性、科学传统二、希腊法律理念 法律的宗教性在人类历史上,各民族都试图运用宗教深化说明自己的生活,创造自己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从而借以说明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制度的根源、本性。古希腊人也是从神、神话中寻找和论证自己的社会秩序以及法律制度创制的根据的,也可以说,希腊人也是直接借助神、神话创造自己的政治法律文化,在历史上可以有很多资料应证赫拉克列特“晦涩诗人”——人类一切法律都是因为那唯一的法律的存在而存在,身的法律为心所欲的支配一切满足一切有超越一切荷马史诗——人类的法律来源与神、是奥林匹斯山上众神之首宙斯作为礼物赐予人类,人类也是因为神启而了解法律,从这个意义上,希腊法律观念有神秘性,希腊法律最初指神的话语立下的宇宙秩序,因此在希腊早期,法律被看作是神圣的,不可所以违背的至上秩序,一开始法律就被蒙上一层神佑的光轮,是神给人间的法律提借了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和根据,因此早期希腊每次法律颁布都要托于神意,都要加上“众神说”、“宙斯说”,法律的颁布也在特定的宗教场所。神启法律观念,实际上确立了人类早期法权威的神学观、宗教观,促进了人类制度化的过程,促进人类文明进程,同时告诉我们人类一切权威合法性来自与神圣性。 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分别公元前5世纪左右,希腊社会处于变革之中,传统生活方式思维、行为生活方式、传统观念都受到人们的致意批判,希腊人的精神思想风貌为之一变,法律思想方面,人们不再将法律看作神授,而认定为认为的,是为了人们生活便利而设置,可因具体情况而改变,由此可知,当时的人摆脱了神佑思想,还法律世俗基础的面貌,从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来解释法律,在其中最集中体现时代思潮的是自然常规、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的争论。在法律史上,希腊的悲剧《按提革涅》具有重大意义,所揭示的是自然法与人定法,不成文法与成文法之间的复杂关系,由此也揭示出戏法法律文化基本的范式,从此以后,自然法与人定法成为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内在的问题,并依照引导西方法律制度的变革,推动思想的发展,也告诉我们自然法与人定法这种()代表了西方二元文化的法律文化精神。自然法与人定法的争论主要体现在智者文化运动中(第一批智者是“民众教师”)指挥率先考虑法律的合法性权威性所在,根据来源基础,将法律还原于世俗的、感性的,法律是人为的,是约定俗成的,只在一时一地,因而法律具有流动性,暂时性,是与普通有效的自然法对立的,法律是与利益直接关系的,是与特定社会利益集团有关系的,是强者之力。在社会中,不正义比正义更有力量,不正义所获利益比正义更大,这告诉我们,智者学派脱掉法律神佑的外衣,还法律世俗的人文化,推动法律现实化与其法律思想、精神、价值、制度的更变。 法治很早就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诉诸于法律,希腊各城邦积极进行法制建设,形成非常系统,计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制度。前670年——德拉古立法——雅典立法前594年——梭伦立法前509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前480年——伯里克利立法梭伦立法具有重要重要意义:雅典作为希腊的形象,进入了法制,以法律来控制管理社会的传统或方式,形成了法制化的社会控制体系法治理论的形成发展:梭伦认为,国家最最需要的是法律制度,没有法律发生内乱是国家最大的灾难,梭伦不顾各方面反对,依然立法,指定法律理论。晚年,柏拉图非常重视法律:①法律是理性的②法律是规范本性的方式,没有法律的秩序,人类将是最野蛮的动物③法治是防止权利腐败的方式,是节制官吏的力量,法律只一条金色的纽带,是社会中不同力量的监督,具有协调各种关系,因此晚年柏拉图明确提倡法治,将法律和秩序看最现实国家。在法律史上,亚里士多德具有重大贡献:①他明确规定了法治的内涵——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人们遵守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律似乎城邦安全的堡垒,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是屏除了欲望的纯理性;法律是正义的,对后来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希腊古法律实践,希腊人很早就认识到法律不是社会中的权宜之计。而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核心之所。没有法律管制,人类是野蛮的,人类社会将是无序的。 敬畏法律亚里士多德提出:法律必须得到普遍服从,单有法律没有得到遵守,比没有法律更为恶劣,不仅以法治为自豪,而且以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精神而凌驾与其他公民之上。苏格拉底——①苏格拉底之死由自己的性格决定的。②苏格拉底是希腊社会两种价值体系、两种思想中的冲突,苏格拉底服从的是理性的,希腊社会服从的是感性的,权利化③苏格拉底表现敬畏法律,遵从法律不仅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希腊人特别是雅典人具有深厚敬畏法律精神、文化,包括我们每一个人都要自觉认同敬畏、遵从法律,自觉从法律为自己行为观、价值观为依据,任何人都不要轻易破坏法律,哪怕是自己握有重权,身居高位,哪怕在社会中存在不公正的制度,哪怕法律做出不工整的对待,智者认为人人都要遵守法律,若抛弃法律,每个人都为所欲为,不仅整体制遭到破坏,人们的生活也会降低到野兽的水平,这告诉我们敬畏法律服从法律是人作为人的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人必须自觉认同法律,遵守法律。 法律的自由希腊与雅典政治文化、法律文化的分歧,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希腊精神的内在核心,是希腊人自认为的生命本性,希腊人自称是自由人,人的生活生存就是自由,为自由而生,为自由而死,就此而言,希腊人认为人有自由的权利不受他人外物的支配而独立生存。在历史上,希腊人认识到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认识到胡作非为的危害性,“任何国家,个人的自由将导致极端的奴役”,正因此希腊人明确提倡人是自由的,但在无拘束的生活中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正是由于我们遵守法律,希腊人认识到自由是有界限,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为基础,自由就是服从法律的自由,是对自由与法律内在关系的认识,希腊人自以为超越野蛮人 法律与正义正义是对层面,变化莫测的,也是令人困惑的,古希腊人很早就开始探索正义的内涵,澄清正义的意义,由此形成系统的正义理论,成为西方正义源头。荷马史诗中简单的正义观念,DLIKE,正义来之于神,是神所赐予人类基本社会制度、社会准则。正义在于贵族与平民之间实现平等、平衡,从而避免两大阶层的冲突,格拉赞里特,正义是逻各斯、理性、尺度、次序,毕达戈拉斯认为,正义是一种数,正义是四,四是第一个偶数自乘数,代表平等,揭示出是对等性。智者学派认为,正义是强者利益,强权就是公平。柏拉图认为,在国家中,正义是没个人拥有自己的东西、从事自己的活动,让每个人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平等。希腊思想家重视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柏拉图认为,一个理想的国家,必须是正义的国家,每个人按其各自等级秩序,从事自己活动,各得其所。在理想国家中才有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存在正义与非正义区分,法律是一种中道之权衡本身代表正义理论。具有所划分的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形式正义。明确提出法律的功能是要维护社会平等公平。因此,所谓法律正义性,一方面指明法律要创建理想化、公平的社会秩序,保障维护每个人行为机器利益,另一方面,法律正义不仅要合法性,必须是正义化,理想化公正性是法律内在品性、标准,也是法律权威性,功能性的规律。 概括:通过以上对希腊法律基本观念的考察,可以认识到希腊法律精神是理性化传统,正式这种理性化传统构成希腊内在品行,没有理性化就没有法律精神,没有希腊理性精神,就没有西方后来法律文化。三、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 三部曲柏拉图的著作包罗万象,涉及现代人所有的知识领域,他也是人类伟大的导师,有人评价其著作:柏拉图以罕见的程度将逻辑思维和抽象四的明辨从令人惊奇的诗意想象和探邃的思想情感结为一体,娓娓到来,形成了一道思想洪流。其著作是理性与非理性,理性与思辩,逻辑与密度的结合体;其著作大多是对话式柏拉图的著作可看作是政治性的,他一生关注的是社会政治问题,是如何构件正义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在徘徊之中,在相对主义的迷茫中,为人们寻求一个基本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其著作具有代表性的政治哲学性的是《理想国》、《政治家》、《法律》这三部著作《理想国》:柏拉图以正义为主线,探索主义的社会秩序,社会制度是如何构建、发展、维护的,如何培养、教育人、涉及到辨证法等《政治家》(晚年):通过探索政治家治国的历史探索唯一正当的统治方式。书中,他一方面坚持了《理想国》的基本逻辑、基本立场、积极从事理想、正义的社会秩序、社会制度的构建,仍然坚持贤人政治。另一方面,他又试图超越理想国的理论框架,提出了法治的重要性,必要性这种观点。《政治家》构成了《理想国》与《法律》相过度的中间桥梁,说明他开始重视法治。《法律》(最长)探索现实的国家的构建问题,探索一个社会如何在法律基础上形成,建设和维护,在法律史上这是希腊的百科全书,是后世了解希腊法律制度的信息源、法律文化的信息源。 正义论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批判正义是欠债还钱、勇敢、友谊、智者宣称强者的利益。他明确认为正义是一种德行,是与善、智慧、勇敢、机智等道德想联系的内在价值,是个人、社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准则。他认为作为个人德行与国家是一致的,可以由小看大,无论对个人、国家来讲,他明确规定:正义是每一个人只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情,各得其所。所谓不正义,是在国家之中每个人没有办法按照社会所规定的角色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他从正义理论建立在社会分工、分层的基础上。根据其思想一个理想的城邦由三部曲组成,统治者、辅助者、生产者。他通过正义、对正义的探索形成哲学家的国王的途径:哲学家运用其智慧,正义来治理国家;国王通过哲学教育运用智慧,正义来治理国家。 正义的实施实现以来教育柏拉图:通过教育人才成为守法的公民1) 正义论是构件社会秩序的根本价值标准,具有强烈现实性,指明了社会发展方向,社会改革目标,柏拉图的正义论把社会发展力挽狂澜。2) 柏拉图根据“正义论”建立哲学家王国这种政治体系,创造“知识立国“,”技术治国“这是对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依次重大建构,是对人政治法律本性的深刻东西3) 柏拉图途明确提出正义是一种德行,是智慧、勇敢、机智等品德的统一体。4) 具有重大缺陷,过于重视社会整体性,忽视个人性,过分突出集体主义,忽略个人主义,过分突出社会生活中道德性,忽略个人平等性,人的权利义务的并存,过分突出社会等级性,不平等性,而忽略个人平等性,等价性,过分突出先验而忽视经验性,因此柏拉图具有分级、否定个人主义,平等主义倾向,具有极其浓厚集体主义国家主义倾向,在历史上是典型的政治功利主义,在一定意义上具有集权主义。 法律论 理想国中的法律思想,根据《理想国》中设计哲学家国王治理国家不需要法律,正义的执行不需要法律,靠的是哲学家的智慧。1) 柏拉图明确表示法律没有包括最高尚的事物,因此无法推行正义。2) 理想国是以道德作为根基的,在正义的社会秩序中,从具有道德,不需要法律,认为只要有了美德,即使缺少法律,人也可以依据美德制定出所需要的法律。3) 对法律的认识是否理性,与理想国要求的理性是不同的4) 统治者不需要法律,也不需要法律约束,用法律约束优秀之人的手脚,不仅是不恰当的,而且是无意义的,愚蠢的。5) 在《理想国》中,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哲学家国王所依靠的首先是美德,而不需要依靠法律,美德是本,法律是末,本末不可以倒置,美德是社会的根基,精神支柱,法律是手段,工具,因此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实际上把法律与美德置于从属地位。“尚律不如尚学,尚法不如尚智”6) 立法根据全国人利益而非部分人利益,法律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幸福。7) 一个社会没有法院、法官不称为社会,城邦不称为城邦。8) 柏拉图认为,如果人们可以根据理性和神的思慧指导生活,社会就不需要法律,指挥次序与法律更有力量,理性是万物的主宰,但在现实中,难找理性。第一的选择即是法律次序,第二的是现实,法治的国家,是有法律的,混合的君主制,民主制的,但也是最自由最无法无天的,君主制容易导致独裁,混合的君主制即是两种集合。 总结柏拉图的思想:1) 充满理性主义,理性主义色彩,始终坚持社会根基是道,人类通过道德可以性完善,通过道德可以建立理性社会秩序,理性社会秩序可以实现正义,就此而言,柏拉图最早系统构件了道德共和国,从而成为西方乌托邦思想源头。2) 柏拉图法哲学核心是正义论,开启西方源远流长的正义论。3) 徘徊在人治论与法治论之间,没有摆脱这种思想困境,与希腊社会尤其是法律秩序有关,也与柏拉图的思想逻辑,对法律性质、功能、使命的认识有关。4) 晚年探讨法治,重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功能作用,对亚里士多德有重大意义,构成其法哲学思想起点也促进西方哲学发展。四、亚里士多德法哲学思想代表作《政治学》、《雅典政治》、《尼可马洛伦理学》 亚里士多德现实主义方法论在人类认识历史上,有两种基本认识路线,一种是经验,实证的,传统的,现实的,可称之为经验主义,另一种是理想的,浪漫的、乌托邦的,可以称之为理性主义。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分别代表其中一种,柏拉图是理性主义典型代表,亚里士多德是讲演主义代表。在法哲学上,亚里士多德以经验主义(现实主义)最为思想基础,曾对人类知识体系作了第一次明确分类,他将科学分为:第一——哲学、物理学、应用性科学(实践性),包括逻辑学,第二——诗学、修辞学、伦理学。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基本政治是应用性、实践性的,必须以传统现实主义为依据,以经验方式研究,尽可能广泛,有经验材料,根据历史记载,亚里士多德曾收集158个城邦的实证材料,分别协作每一个城邦的宪政研究。 “人是城邦的动物”1) 在历史上,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人是政治的动物”这一命题,这是对人之本性的认识,构成了亚里士多德现实主义法哲学的思想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就有社会本能,天生就具有自然合群的自然性情,具有乐意过社会生活的自然倾向,他说,人天生就愿意过社会生活,不能在社会中生存的东西——人,在本性上脱离政治共同体。不能在社会中生存的东西——人,要么为禽兽,要么为神,要么为匹夫,要么为超人,人必须都在社会中生存,与一定社会共同体相关,因此,人是政治动物这一命题的首要含义是人的本性是社会性。2) 第二层含义是“人是理性的道德动物”,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唯一具有语言理性的动物,因此可辨别善恶是非,因此人具有伦理道德,如善恶,正是这些观念,所以人超越其他动物或新的生命力,摆脱了野蛮性、蒙昧性。3) 人是政治动物即指人是城邦的动物,人是生活在政治同体中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家庭、村庄、城邦是人类自然发展的的三个环节。城邦的概念:其人数足以维持自主生活的公民联合体,追求善、德,重视城邦经济性,也重视城邦政治性、伦理性,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作为公民政治共同体不仅为了经济利益而建立的经济实体,而且是政治实体,伦理实体,通过社会政治结构,社会政治机构运作,引导人们快乐自由生活,实现至上。4) “人是政治动物”,同时隐含人是法律性的动物,A 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通过法律,人们才能成为善两的人,人一旦趋于完善就是优良动物,一旦脱离法律与正义,人就会堕落成为眼满的动物。B 法律是城邦的支柱,法律是城邦的生命,是城邦安全的堡垒,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是人与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永恒之树,不是可有可无的便利工具,正是因为法律才有善良生活与社会秩序。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1)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中道之权衡,正义是用来对待他人的,用来处理与人关系的。正义是人们实施正当行为和以正当方式希望拥有正当的东西,在此意义上,正义与法律完全一致,普遍正义就是合法的,正当的。他认为,正义是平等的,人类社会的平等有数量平等(算术平等,与比例平等,几何平等),因此,两类特殊正义,指对于比例平等是公配正义。他认为,分配正义指在社会共同体成员中进行婚姻、金钱、名誉财富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配的分配,他认为根据比例平等不同地位、身份到人类所拥有的合理正当分配,那些出身高贵对城邦做出出较大贡献人,按比例比其他公民享有更多的金钱、荣誉、权利、财富。A 所谓分配正义,是分配的比例平等,所谓不正义,就是对比例平等的破坏。B 分配正义起点是平等,结果是不平等C 分配正义是一种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是对社会制度利益的分配D 分配正义注重效益问题2) 相对数量平等感是交换正义(矫正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提供交、交易、交换中标准调整其中条件,这种交往具有算术关系,这种算术玻璃关系可以理解为一视同仁。一个人所享有的东西都比原来的东西多视为得,比原来少就是损失,这两种有一中间状态是对等,就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交换正义就是利得与损失的中间状态。他认为法律是这种一视同仁,法官的工作就是恢复平等,就使利得与损失的均衡,法官是通过刑罚或减少利得对受害人予以补偿,违法得利者予以剥夺将非正义的平等恢复平等。A 矫正正义也是社会体制正义中一部分B 矫正正义就是指相同对待,一视同仁法律中平等原则C 出发点是社会中存在非正义、非正当、平等,结果是恢复原来的平等D 在历史上,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非常明确将法律功能与平等联系在一起,明确提出任务就是恢复平等3) 亚里士多德提出公平。公平也是一种正义,但不同于正义,公平和正义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善,但公平比正义更有力,是因为公平虽然就是正义。并非法律的正义,而是对法律的矫正,这实际上是将法律理解为法律救济,法律衡平指当法律因其大原则太抽象而不能解决具体案件时对法律的救济、补偿,在法律史上,亚是比较早研究法律抽象化,普遍性、变动性,明确提出法官拥有一定主动性、灵活性,根据法律精神原则处理具体案件,提倡以公平弥补法律的一般性缺陷,以衡平救济当事人,减轻当事人损失。法官要求较高法律智慧,能根据社会中情理处理有关问题。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1) 法律是什么?在《政治学》及其他著作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多样的。A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他说法律有好有坏,或者合乎正义的或者不合乎正义的,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需有毫不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中道之权衡。法律是全邦人民进于善得的永久的制度,法律是正义的化身。B 法律是理性的,法律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奇和理智的体现。C 在《修辞学》,法律是一种约定、一种契约,不是临时协定而是长期契约。D 提倡法律不是一种奴役,而是一种拯救,是人自由的根据,不是用来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障维护实现自由。E 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是城邦安全的堡垒,法律就是社会控制方式。2) 法律基本特征A 法律是具有公正性,对统治者、被统治者一视同仁。B 普遍性,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C 法律具有权威性,是国家中最优良统治者。D 可变性,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立法方式制定出的成文法不是很周详的,而是有缺陷的。必须根据人类社会生活经验进行变革,但这种变革是有一定限度的,不是任何时候都需要的,对法律的变革改进应该是极为不神圣的。你可以看看_html,还有冯象写的文章也有

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摘要英文怎么写

Background(背景):介绍论文研究的背景,描述前者研究存在哪些问题,为自己进行这个研究是为了尝试解决前者存在的这些问题做好铺垫。Method(方法):介绍研究中所使用了哪些研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摘要字数有限,所以Method只是需要简单介绍一下即可,不要花太多篇幅介绍。Results(结果):这部分直接写实验得到了什么结果,如果没有实验的就只需要阐述文章研究目的和结果。Conclusion(结论):论文相对前者的研究有什么创新或独到见解都要阐述在这里。Abstract其实就是对整篇英文论文浓缩之后的精华部分。其目的就要让读者就算没有阅读全文,也能从Abstract中知道这篇论文的核心内容。所以,摘要的写作一定要在论文的开始就把整篇论文的研究目的或要解决的问题呈现给读者。

In recent years, the judicial system reform is caused by the party and state, also became lawyers and judges, procurators, police, the media and the general public common This caused many legal scholars to explore the Scholars for judicial system problems and analyzing the cause of education: let me But, I still not constrained vision system to meet some scholars in China should construct the target system and how to adapt to independen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Therefore, this article wi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my understanding of the independent trial" define its meaning, based on the brief analysis ", "law of independent trial, expounds the necessity, necessary condition independen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 China's current trial "obstacles, finally from the party's style of leadership, national power allocation and reform of China as a macroscopic Angle, how to construct and independen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rial "ADAPTS to the target system proposed

摘要写作也不是很难,参考下面的步骤来试试吧!1、英文摘要是应用符合英文语法的文字语言,以提供论文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阐述论文重要内容的短文。2、英文摘要必须符合“拥有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的原则。为此,英文摘要应重点包括4个要素,即研究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在这4个要素中,后2个是最重要的。在执行上述原则时,有些情况下,英文摘要可包括研究工作的主要对象和范围,以及具有情报价值的其它重要的信息。3、英文摘要句型力求简单,通常有10个意义完整语句顺畅的句子。4、英文摘要不应有引言中出现的内容,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不用引文,除非该论文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发表的论文,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英文摘用的编写。

(Abstract) 也成为内容提要,通常在学士论文中都必须附有摘要,其位置应放在论文的正文之前,对整个论文内容的概述无论对专业读者还是对非专业读者而言,摘要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摘要如果和论文一起发表,则被称为一次性出版物摘要,主要用于帮助读者评价文章内容及其潜在作用,使读者不必阅读全文就可以了解论文的内容除此之外,摘要也可以被单独收入文摘机构出版的摘要期刊如:生物学文摘(Biological Abstract)、化学文摘(Chemical Abstract)等、称为二次性出版物摘要此类脱离论文独立成篇的摘要主要用于方便读者检索文献、收集信息,帮助研究者寻找新的研究领域  一、 摘要的定义  摘要的英文术语:有两个词汇,一个是 abstract, 一个是 根据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Institute)于1971年通过并颁布的《美国国家文摘写作标准》(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for Writing Abstracts)规定,Abstract 不应与 summary 混同  Abstract 对一篇论文的主要内容以精炼的文字进行高度概括,使读者不必阅读全文即可了解论文内容,或者让读者对即将阅读的文章有思想准备,或者让读者判断是否有通读全文的必要文中只对论文信息进行浓缩,而不加主观评论或解释,可以脱离原文而独立成篇字数通常在100~150个词左右,更确切地说,约为原文长度的1% ~ 5%(有的杂志规定摘要平均为全文的3% ~ 5%)现在越来越多的用法是   尤其是放在索引资料中一律要用 abstract 这个术语,在论文的题目下也通常要用这个词  Summary (概要) 与 abstract 无明显差别严格地说,summary 一般附在论文的后面,对论文的主要结论和成果进行再叙述其前提是读者已经通读过全文,通过 summary 来巩固论文的主要论点和成果在某些论文中,用 summary 取代正文中的 conclusion 部分 Summary 是论文的"缩影",可以概括论文的全部内容,只是在删繁就简上下功夫,字数长短不一,少则两三句话,多则500个单词甚至更长美国的一些高等学校规定,硕士论文提要(summary)以250词左右为宜,而博士论文题要以350词左右为宜国际会议论文的提要一般规定为300 ~ 500 词或 1000 个印刷符号  至于究竟要采用什么形式,要根据征稿而定  一般说来,国际学术会议论文及要求按 Summary 方式来写摘要,而正式出版发行的刊物要修不尽一致对于个别论文还见有前面为 Abstract, 结尾又有一个Summary , 这多半是由于文章过长,内容有多,后面的 Summary 相当于该文的缩写  二、 摘要的种类  摘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说明性摘要(Descriptive/ Indicative Abstract),一类是资料性(Informative Abstract)摘要   说明性摘要 (Descriptive / Indicative Abstract)  如同迈克尔艾利 (Michael Alley)所说,"一篇说明性摘要是段落形式的目录,使读者手中的一份简要地图"从这句话中可以清楚地了解说明性摘要的作用说明性摘要指向读者指出论文的主要议题是什么,不涉及具体的研究方法和结果,但无法给读者提供更多的详细信息它一般是用于综述性文章,也用于讨论、评论性文章,尤以介绍某学科近期发展动态的论文居多,常出现"… is studied"、 "…is discussed" 字样时态多用现在时或现在完成时其篇幅也较短,大多在100 ~ 150 字之间以下是一篇说明性摘要的样例  Ten widespread diseases that are hazards in isolated construction camps can be prevented by removing or destroying the breeding places of flies, mosquitoes and rats, and by killing their adult 由于说明性摘要仅限于陈述论文的主要论题且篇幅较小,主要用于评述性的论文   资料性摘要 (Informative Abstract)  资料性摘要的优点是比说明性摘要能提供多的多的信息,它应该尽量完整和准确地体现原文的具体内容,特别强调指出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结论等其篇幅较长,大多在150 ~250 字之间根据原文长度,也有多达500字的通常,这类的摘要反映了论文的基本面貌,能够代替阅读论文全文  Ten widespread diseases that are hazards in isolated construction camps can be prevented by removing or destroying the breeding places of flies, mosquitoes and rats, and by killing their adult The breeding of flies is controlled by proper disposal of decaying organic matter, and of mosquitoes by destroying or draining pools, or spraying them with For rats, only the indirect methods of rat-resistant houses and protected food supplies are Control of adult forms of both insects and rodens requires use of Screens are used for Minnows can be planted to eat mosquito   三、 如何写摘要   摘要的位置 摘要的位置是确定的,一般在作者工作单位的下方如:  Cultural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USA (标题)  Xu Ying (署名)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2) (工作单位) Abstract: (摘要) Key words: (关键词)   写作要点  (1) 长度:有专家认为150 ~ 200 个词之间;文章长度的五分之一 有些刊物会规定摘要的篇幅不能超过一定的字数,如:在80 ~ 100 之间,在投稿前应查询 若刊物没有规定长度时,可以参阅已发表的文章长度参加国际会议的论文摘要有字数限制,一般要求200 ~ 500 个词之间,约1000个印刷符号(美国化学文献、医学文献的论文摘要规定在200个词以内)  (2) 不要重复论文中的句子  (3) 避免列举大堆数据  (4) 一般只是一个段落,不要将其分为数段  (5) 不要使用祈使句、感叹句、公式、表格等  (6) 完成论文后在写摘要  (7) 一般使用第三人称或被动语态  (8) 语言需简明扼要  下面请看一段论文摘要:  This paper deals with the English syllabus for graduate students in C The paper first reviews the history of the graduate English teaching, then discusses the shortcomings in the syllabus and finally proposes some suggestions for its   (本回答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摘要怎么写

看你是写哪一类的法律课题吧,要是不确定的话,你可以去看下法学和争议解决这两本期刊上的相关论文,学习学习

法家:重律法轻教化。解决不了长治久安的问题。秦朝也因此带来了先进的政治制度,郡县制,但是解决不了内部社会矛盾。秦朝就是典型的写照,勃兴速亡。 儒家:重教化,尊崇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束缚了人的创新和冒险精神。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论文标题】论古典自然法思想对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影响  【作者简介】周叶中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胡 伟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英国学者劳特派特曾指出:“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  有今天这个样子。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进入近代的制度。”〔1 〕的确,尽管  导致近代宪法与宪政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如果从思想渊源上考察则可发现,古典自然法思想居于极为重要的地  位。  自然法哲学可追溯到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论以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而系统阐述  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则是西塞罗。其基本观念在于,认为存在一种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法则,而且一切个人  、国家和制定法都必须遵循。这一理论模式一直为后来的自然法哲学所继承。在此基础上,以格老秀斯、霍布  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结合当时欧洲各国的政治现实,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崭  新政治法律内涵的法哲学体系。这种体系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原则为理论核心,以社会契  约和宪政国家为其政治结论,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论证为自然法的普遍原则,并据此对封建专制主义进  行无情的批判,对未来宪政社会进行天才的设计。正因如此,古典自然法思想在17、18世纪的欧美国家得到了  广泛传播,并作为指导理论在资产阶级革命及其成果的巩固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从近代宪法与宪政的产生  和发展来看,这种作用表现得尤为突出,自然法的许多主张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中都得到了反映。本文试图  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治、三权分立以及最高法等六大方面对此进行一些分析。  一、天赋人权:宪法与宪政的起点和归宿  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人都享有自然权利并受到人类理  性所演绎出的自然法的尊重。这些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平等、财产和反抗压迫等内  容;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制定宪法组成政府以保护这些天赋的人权。毫无疑问,自然权利理论的真正意  义并不在于它描绘和论证了自然状态下人类的权利状况,而在于它从所谓人的理性出发,提出了一种崭新的政  治观念,从而为宪政国家的产生和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哲学基础。  第一,天赋人权论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说,从而在理论上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前提  。众所周知,奴隶制、封制国家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2 〕虽然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形式的原  因在此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在世界观和政治思想方面也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障碍。在西欧封建社会,基  督教神学思想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他政治思想则以神学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基本特征就是以上帝为中心来构  建国家权力体系。而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政治论者更是强调维护“上帝创造”的社会秩序,即封建的奴役制  度和等级制度,而这些制度与宪法所要求的平等、自由等价值以及民主政治制度格格不入。因此,不否定神学  世界观的统治地位,宪法也就无从产生。尽管在天赋人权论出现以前,也曾有各种理论对其加以批驳,但都由  于没有摆脱神学的哲学框架而不能触动其根基。而古典自然法认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直接从人的共同本性中  推导出来,并不依赖于神学。这种观念的提出,完全从人的理性而不是神的意志出发来构建政治理论体系,以  法学世界观代替了神学世界观,从而最终将神权逐出法学领域,推翻了神学政治论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从此  ,“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曾被认  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3〕  第二,宪法产生的另一障碍是封建专制主义。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君权神授理论维护着君主神圣不可侵犯  的权力,认为国王是唯一的主权者,人民对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权利只不过是主权者对臣民的恩赐。而自然  法学者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人人拥有的自由、平等权是一种与人的本性联系在一起的天赋权利,在这种天赋人  权受到专制的侵害时,人民有权以暴力推翻暴君。这样,自然法学者通过倡导尊重人们普遍享有的生命、自由  、平等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从而不仅预言了封建奴役制度和等级制度的灭亡,而且也为消灭封建专制主义提供  了法哲学依据。  第三,天赋人权理论不仅为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哲学和思想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对宪法和宪政社会提  出了内在要求。首先,人的天赋权利不仅应该受到自然法的尊重,在政治社会中也理应得到切实的保障。而该  点是任何形式的专制政治都无法做到的,这就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制度;同时,由于天赋权利的神圣地  位,所以必须将这种保障天赋权利的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度化,并将其提高到特别崇高的地位,这样,确认民  主形式普遍化的宪法应运而生。其次,天赋人权表达了一种全新的法律价值观。“古典自然法学派发现了法律  与自由、平等价值之间的某种联系,这种联系至少表明,一切压迫性的、专横的规则都是和法律的概念不相容  的。”〔4〕 在此基础上,他们将天赋人权学说的价值内涵注入了理想社会中的法律,阐述了宪政社会下的一  系列法律原则,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为了扩大自由,为了保护  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等。为了保证这种法律价值观能在政治实践中得以实现,就必须有一种高于一般  法律的绝对权威从根本上确定权利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从而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再象专制政体那样受到法律的侵  害。这个权威就是宪法。所以,用人权价值观改造法律的结果之一,就是对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提出了要求。  最后,从政治实践来看,只以有宪法为核心,建立科学、稳定、和谐的宪政体制,天赋权利在政治社会中才能  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  由此可见,天赋人权学说不仅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论,而且还把保障天赋权利的重  任赋予未来的宪法,使这种理论成为反对神权和专制王权的锐利武器,并被写入资产阶级的政治宣言和国家宪  法之中,成为近代宪法与宪政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社会契约:宪政国家的权力基础  作为国家组成的学说,社会契约论是天赋人权的逻辑发展。其基本精神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自然法的  指引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社会),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  护自己的天赋权利。对于社会契约论,人们大多以为这只不过是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幻想。其实,近代成文宪法  就是直接渊源于社会契约(公约)的。1620年由一批移居北美的清教徒签订的“五月花公约”,以及其后出现  的一系列协约就是北美各州组建政府的依据,它们成为各个州宪法和美国宪法的最初萌芽和重要的历史渊源。  而社会契约论的各项原则更是在近代各国的政治宣言和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尽管在表面上,社会契约只是人民建立政府的方式,但其实质则可深入到国家、政府、政治权力的来源、  性质、地位等宪政的基本问题。社会契约论要求重构国家的权力体制,以契约的方式实现自然权利的分离和转  换,这正是宪法与宪政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与宪政领域最基本的矛盾,权利与权  力的关系始终是贯穿于宪政实践和宪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二者关系处理得当与否,是宪政实践兴衰成败的  决定性因素。在封建社会的政治哲学中,国家权力无疑占居主导地位,公民权利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而是以国  家权力附属者的地位而存在,这样的权力体制是由当时的专制政体和统治方式决定的。古典自然法学家在以自  然权利解释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后,也要求以新的眼光重新认识国家、政府的地位和政治权力的性质。社会  契约论则适应这种要求重新构建了国家权力体系。在这种理论中,人们的天赋权利根据社会契约实现了一次分  离,其中一部分仍由自己保留而成为政治社会的公民权利,另一部分则交给国家(社会)行使从而转化成为政  治权力,这就必然得出两个基本的宪法原理:一是政治权力是人民通过契约(宪法)授予的,其主体根源是也  只能是社会的大多数;二是政治权力从根本上讲是天赋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其目的在于保证公民权利的  实现。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不是目的,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这样,社会契约论所表达的政治观念完全  矫正了中世纪被扭曲和颠倒的权利——权力体制,理顺了国家与公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  也就是说,权力与权利虽然在表面上是对立的,但在本质上却是同一的,它们同一于自然权利。因此,社会契  约论不仅否定了强力创造的权力和专制政体存在的合法性,论证了宪政社会中公共权力的性质和政府存在的法  律依据,而且强调了公民权利是宪政国家的根源之所在,在宪政体制中占有主导和支配地位。  在阐述社会契约的性质过程中,宪法在新的国家权力体制中的任务与地位也得到了进一步说明。既然宪法  是社会契约的法律表现,那么就必然要体现社会契约的根本宗旨,即让天赋权利得到公共权力的切实保障。因  此,在政治生活中,宪法必须保证社会契约建立的权力体制真正实现,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进行调整  和控制,不仅要使政府的正当权力得到正确的行使,而且要保障公民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尤为重要的是  ,要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进行合理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国家权力不致于泛滥到  侵犯公民的天赋人权,也使公民权利不致于扩张到不能控制,从而形成无政府状态。毫无疑问,在宪政实践中  ,控制国家权力始终是宪法的根本任务。而要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就必须使宪法的权威居于国家权力之上  ,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起到支配作用。也就是说,宪法的根本任务要求它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最高地位。另一方面  ,社会契约实现了天赋权利向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转化,是建立宪政国家和民主政府的根本依据,因而,作  为其法律表现的宪法自然成为宪政社会的法律基础和政治运行的枢纽。所以,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社会契约  决定了宪法的根本任务和至上权威。  在理顺了权利与权力之主从关系的基础上,社会契约论表达了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的宪政精神。既然公  共权力、公民权利都是由人类的自然权利转化而来,那么,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公共权力的膨胀就必然  导致公民权利的萎缩,当公共权力不能服务于公民权利反而成为其主宰时,社会契约就只能走向瓦解。所以,  在宪政体制下,公民权利必须对政治权力进行强有力的制约。从权利的角度来考察宪法,就可以认识到,静态  的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人民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动态的宪法则是权利制约权力的体制形成与  运作的过程,宪政实践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状况,所以说,近代以来,无论是宪法精  神,还是宪政实践,都始终贯穿着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红线。〔5〕 这一精神的思想渊源无疑来自于社会契  约论对权利——权力关系的深刻认识。  必须说明的是,尽管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它所提出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等一整套神奇概  念也是“十八世纪流行过的一种臆想”。〔6 〕但由于它从理论上阐明了天赋权利向政治社会的权利和权力转  换的过程,正确地说明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以此论证了宪政国家的法哲学依据,并提  出了一些基本的宪政原则,因而这些理论都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近代乃至当今的宪法与宪政。从深层次上讲,  宪法实际上就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法律。由于社会契约从本质上解决了宪政社会中权利——权力这一  最根本的问题,所以我们说,这一理论构成了宪法与宪政的权力基础。  三、人民主权:宪法与宪政的核心  人民主权思想是天赋人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在政治社会的升华。既然国家是人们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  自于人民的授予,那么国家主权自然应当属于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而公意是人们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  集中体现。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拥有,并且为人民服务,这是宪政的基本要义,而人民主权则从最  高国家权力的层次上表明了这一要义,所以理应成为宪法的精髓。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则最早确认了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这一原则在以后各民主国家的宪法中都得到了体现。  事实上,前面的阐述已经揭示,由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思想必然推导出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而在我们看  来,这恰恰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一方面,实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控制,内在地需要一  种具有绝对权威的国家根本法的调整;另一方面,制定宪法不仅要确认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更重要的是在宪政  实践中以人民主权作为根本的指导原则。  宪法是国家主权的最高法律表现形式,而国家主权从法律上讲,是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具有强制性、合  法性、最高性的特点。人民主权学说之所以能够成为宪法的核心是因为这一理论为主权的这些性质寻找到了政  治理论依据。在宪政社会中,强力不能成为任何权力的渊源,在否定人民权利的时候强调主权的强制性、合法  性和最高权威只不过是专制的托辞。而人民主权则从占社会大多数的人民之中探求主权的依据,把体现人民意  志和公共利益的公意作为主权的唯一基础。所以,在人民主权理论中,每个公民服从主权的强制,只是服从了  公共意志,也就是服从他自己;也只有将主权建立在人民意志之上,它才能在宪政秩序中成为合法的最高强制  权力。这样,公意赋予主权观念以革命的因素,对主权概念进行了根本的改造,并把它同各种形式的专制主权  论截然区别开来,进而成为宪法与宪政的首要原则。  人民主权学说不仅实现了主权所有者的变换,把国家最高权力的根源归结于人民,从而奠定了宪法与宪政  的坚实基础;同时,它也表现了主权所有者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分离,亦即主权者与政府的分离,认为政府只  是作为个人的臣民与主权者之间的一个中间体,即主权者人民为了公共利益而建立的一个管理社会事务的机构  。人民把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执行人民制定的法律,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和人民的仆从。主权者与政府相分离  表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在政府不能执行或违反公意时,有权将其取消或撤换。这样,人民主权的意义就不仅  在于确定了政府在宪政体制中的法律地位,更从主权的高度阐明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确定了宪政体制下  政府的根本宗旨是执行人民的公意,并从中引申出人民进行革命的合法权利。这就体现出了一种与专制主义完  全相反的政治价值观,因而是古典自然法的最强音。  作为一个政治和法律概念,人民主权虽然相对抽象,但绝不空洞。从一定角度分析,我们同意这样的认识  ,“为防止政府专制起见,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实较主权的所属问题更为重要。”〔7 〕正是基于这一点,人  民主权在西方宪政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相关制度作为其保障,最为突出的是人民主权与代议制度  、分权制度和人民参政制度的结合。首先,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突破了卢梭所设想的直接民主制,人民主权最  终主要以代议制民主的方式在宪政实践中得以肯定。尽管从理想的角度而言,代议制度是现实与理想的妥协,  但从民主发展历程来看,则是对民主制的促进。无论从代议制的产生、运作还是发展趋势来看,代议制度都是  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形式,特别是在代表机关与人民意志体现出同质性时,这一制度就会对人民主权的实现起  到巨大的促进作用。〔8〕其次,人民主权与分权制度的结合, 是西方宪政发展的另一特征。分权制度试图通  过国家权力的内部控制来维持一种权力秩序,以这种秩序作为重要保障,达到维护人民权利和实现公共意志的  目的。这一点将在后文进一步探讨。最后,人民参政制度的完善更加直接地促进了人民主权的发展。“所谓人  民主权,是指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能够发挥主导作用。那么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  政治生活中怎样才能得到反映和实现呢?广大公民普遍的政治参与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它是实现  人民主权,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国家政治权力来源于广大人民的根本途径。”〔9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家  就提出了人民参政的一系列观念,如人民普选权、人民监督权、人民革命权等等,这些都演变成为近代宪法与  宪政不可缺少的部分。  当然,从某种角度而言,人民主权思想所得出的许多政治结论,在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中同样也能推导  出来。但重要的是,这一理论从国家最高权力的高度表达了这些政治原则。它的出现,标志着古典自然法的国  家学说从此找到了一个理论核心,其他思想都围绕着人民主权而展开,并形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一点  同样也反映到宪法与宪政实践中,并因而使人民主权成为宪法与宪政的核心。  四、法治:宪法与宪政的基本原则  法治是贯穿古典自然法理论体系的思想。其基本精神在于:政府只能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进行统  治;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意味着自由和平等。这是在总结专制主义和人治主义的历史教训中得出的基本结论  。从《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开始,它就得到了近现代宪法精神的一致认同。但对它的准确内涵,人们之间又存  在着诸多争议。〔10〕我们认为,对法治的分析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法治是一种以民主内容为核心的法律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强调的是法律尤其是宪法的最高权威,  否定的是个人意志的专断。“划分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的标志,应是在法律与个人(或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发  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  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11〕可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在法治的内涵中极为重要。因此,近现代各立宪国家为了巩固和完善通过革命建立起来的法治秩序,无不重视  对宪法权威的维护和宪法法律的实施与监督。继美国确立起司法审查制度之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建  立了宪法保障制度。所以,法治理论对于法律秩序的需要不仅要求、而且也促进了宪法权威的树立。  其次,法治也是一种政治体制,一种有限政府的体制。在思想史上,卢梭最早将法治与民主共和国相结合  。其实,“法治不仅是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是以法律约束统治者。法治就是对权力的限制”〔12〕,“政府  的权力也要受法律的限制,这才是法治的实质意义”〔13〕。也就是说,法治要求权力置于法律之下,把个别  意志置于普遍的支配力量之下,只有这样,权力才不至于被滥用。按照这种思想建立起来的政治体制就是有限  政府。同时,宪政是个动态过程,它也必须以一定的政治体制为载体,否则其基本原则就无从实现。宪政体制  的根本要求,就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必须植根于体现人民权利的宪法之中,而这恰好与法治的根本要求相一致  。从国家权力的角度而言,宪政体制就是建立有限政府,即政府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与  制约。所以我们说,就体制来看,法治与宪政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  第三,法治更是一项广泛的民主原则。“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  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14〕这种价值的核心就是对公民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正如古典自然法学家已经  表达过的,如果否定了自由平等和人民主权这些法律原则,宪政国家就会褪变成为法律的专制。不仅如此,他  们还提出一系列贯穿于立法、执法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这些价值的实现,如人民拥有立法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等等。从宪法规范来看,对法治这一含义的确认最为明确。“人权宣言”宣布了人民  立法权和法律上的平等权,确立了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以及适当的法律程序。这些关于立法与执法的原则  为宪法的法治原则奠定了基础,成为各立宪国家的样板并继承至今。可见,法治的民主内涵对立宪行宪活动产  生了深远影响。  应该肯定,法治是一项内涵非常丰富的制度,从不同角度分析就能得到不同的意义。但无论怎样解释,法  律秩序、政治体制和民主原则这三项内容都不可或缺,也正是这三项内容始终贯穿在宪法规范与宪政实践之中  ,成为民主宪政的基石。  五、分权制衡:西方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  分权制衡学说是古典自然法发展的重要结论之一,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  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互相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学  说一经确立,就被西方国家的宪法所普遍采用。美国宪法根据其精神确立了典型的三权分立体制,而法国人权  宣言更是确定凡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自此之后,分权原则几乎写入了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并在其基础上组建了分权政府。尽管其具体形式多有不同之处,但分权和制衡这两个基本点则始终得以保持。  如果说社会契约论体现了通过权利制约权力以实现宪政宗旨,因而是一种纵向制约的话,那么分权学说则  通过规范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分配、行使和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来构建一国的宪政体制,因而是一种横  向的制约。这两种制约的相互结合,表现了古典自然法关于宪政运作过程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中看到近现代西  方国家宪法的大致框架及其所调整的基本关系。所以我们认为,分权制衡乃是西方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这种  模式表现了西方宪政中以法制权、以权制权的指导思想。而且,与我们的传统认识相反,我们认为,分权制衡  不仅没有破碎、削弱国家的主权和权力,相反,通过权力的分立、牵制、配合、平衡,反而达到了强化主权、  优化权力结构的结果。可以说,分权制衡从权力结构方面充分体现了西方国家所理解的“人民主权”,是人民  主权得以实现的一种西方模式。  宪政发展的历史表明,分权制衡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它对于保证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和宪政体  制的完善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应该说,这种稳定性首先来自于这种模式中权力的自我限制功能。也就是说,  分权模式通过国家权力的适当分立与结合,既保证了政府内部的有机配合,又使它们相互之间互相牵制平衡,  从而没有任何机关能够真正掌握绝对的权力,并在总体上将国家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致于产生权力极  度膨胀、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局面。所以,这种模式不仅直接控制权力——权力关系,也间接影响权利——权  力关系,并从两个方面作用于宪法与宪政,使之能够达到较好的控权效果;其次,这种模式也具有较大的包容  量,能够将各种政治势力和利益集团的斗争吸纳到体制之中,在体制内将权力斗争予以消化,从而防止斗争的  激化。这是其保持自身稳定性的另一重要功能。同时,分权模式也能够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作出适当调整。  因此,尽管西方社会几个世纪以来变化万千,并且模式本身也经历了阶级分权的消灭、地方分权含义的增添、  政党控制逐步加强、行政权力逐渐扩大等诸多变迁,但从总体而言,它仍然在西方宪政体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因而仍然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的重要的指导原则。〔15〕  六、最高法:宪法地位的集中体现  如果说我们前面阐述的五个方面主要侧重于古典自然法对宪法与宪政内在精神的影响的话,那么从外在的  法律特征来说,宪法具有的最高权威地位,同样渊源于古典自然法的“最高法”思想。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就  已把自然法(自然规律)与人定法(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条例、规定)区分开来,并认为自然法是“不成文  的神的法律”〔16〕 左右提醒;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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