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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程期末小论文范文800

发布时间:2024-07-08 02:45:06

国际商法课程期末小论文范文800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从产生之日起,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当前,应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局限,确立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明确其体系结构,将多种多样的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分析,以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存在着争议,这不仅阻碍了国际商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而且不利于系统普及国际商法知识,不能满足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确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地位、体系结构,对于推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①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国际商法的演变,才能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由于中世纪有限的国内立法基本不涉及国际商事关系,因此商人法在法律渊源上以不成文的商事惯例为主。16世纪起,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产生,重商主义理论逐渐开始在欧洲盛行。在重商主义者看来,货币是一个国家财富的唯一表现形态,对外贸易是获得财富的真正来源,只要在对外贸易中多卖少买就可以给国家带来财富。各新兴主权国家开始干预本国涉外商事交往,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商人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体系[2](P210)。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把商法包含在民法典内,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制定下来。新生的民族主权国家通过把系统、灵活、强调公平合理的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体系,促进了各国国内传统法律的现代化改造,有利于统一和维护国内商业秩序,促进了各国国内商业的发展。这一国内化进程对国际商法自身也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使国际商法的渊源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从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19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从这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的民族化。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跨国性相违背的。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因此,从19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

中美商务谈判的文化差异 一、国际商务谈判的基本知识 1、谈判的概念 所谓商务谈判是指一切商品形态的交易洽谈,如商品供求谈判、技术引进与转让谈判、投资谈判等。国 际商务谈判,是指在对外经济贸易中,买卖双方为了达成某笔交易就交易的各项条件而进行的协商过程 。商务谈判的最终目的是双方达成协议,使交易成功。 2、国际商务谈判的特点 国际商务谈判具有一般贸易谈判的共性,即一经济利益为谈判的目的,一经济利益作为谈判的主要评价 指标,一价格作为谈判的核心;又具有自己的特点:它既是一笔交易的商洽,也是一项涉外活动,具有 较强的政策性;它依据的是国际惯例及法规,涉及知识面与一般谈判相比更为广泛;谈判内容复杂;影 响谈判效果的因素很多。 3、影响因素 国际商务谈判要面对的谈判对象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政治经济制度,人们的 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语言及风俗习惯有着迥然不同的特点,因此,他们在商务谈判中的风 格也各不相同。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如果不了解这些不同的谈判风格,就可能产生误解因此而失去许多 谈判成功的契机。由于不同文化下的商务谈判风格差异很大,所以在国际商务谈判中,针对不同文化背 景的商业伙伴,强化基于文化差异的谈判管理,对于提高谈判效率是十分重要的。 二、面对文化差异谈判的技巧 掌握谈判技巧,就能在对话中掌握主动,获得满意的结果。我们应掌握以下几个重要的技巧: (一)、谈判前的准备 1、 在谈判前,根据谈判对象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文化差异: 美国人在谈判中干脆直爽,直接了当,重视效率,追求实利。美国人习惯于按照合同条款逐项进行讨论 ,解决一项,推进一项,尽量缩短谈判时间。同美国人谈判,就要避免转弯抹角的表达方式,是与非必 须保持清楚,如有疑问,要毫不客气地问清楚,否则极易引发双方的利益冲突,甚至使谈判陷入僵局; 日本人进取心强,工作认真,慎重、礼貌、耐心。他们讲究礼节,彬彬有礼地讨价还价,注重建立和谐 的人际关系,重视商品的质量。所以在同日本人打交道时,在客人抵达时到机场接机,在谈判后与客人 共进晚餐、交朋友,都是非常必要的,这些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冲突的出现;华侨商人乡土观念很 强,勤奋耐劳,重视信义,珍惜友情;由于经历和所处环境的不同,所以了解老板的个人情况,以真情 打动他就至关重要。 由于谈判对象的不同进行的谈判准备工作也有不同。 2、谈判前的准备工作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商务谈判中,谈判的双方虽然不是敌对的关系,但是也不是不存在利益的冲突 和矛盾。谈判桌上风云变幻,谈判者要在复杂的局势中左右谈判的发展,则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只有 做好了充分准备,才能在谈判中随机应变,灵活处理,从而避免谈判中利益冲突的激化。 谈判准备工作包括:谈判背景;对人和形势的评估;谈判过程中需要核实的事实;议事日程;最佳备选 方案和让步策略。其中谈判背景又包含:谈判地点;场地布置;谈判单位;参谈人数;听众;交流渠道 和谈判时限。所有这些准备必须考虑到可能的文化差异。例如,场地布置方面的文化差异对合作可能会 有微妙的影响。在等级观念较重的文化中,如果房间安排不当、较随便,可能会引起对方的不安甚至恼 怒。 (二)、在谈判过程中出现文化差异该如何处理 谈判一般包括四个阶段:一是寒暄,谈一些与工作不相干的话题;二是进行说服;三是作出让步并最终 达成协议。进入正式商务谈判之前,人们一般都对商务谈判的进程有一种预期。这种预期往往影响着谈 判进展的控制和谈判策略的选择。由于来自不同文化的谈判者在语言及非语言行为、价值观和思维决策 方面存在差异性,使得他们所持有的预期也不尽相同,而不同的预期又会引起这些谈判者在谈判各阶段 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上的差异。 1、寒暄是借此了解客户的背景和兴趣,从而为选择适当的后续沟通方式提供重要线索。 2、说服就是处理“反对意见”。说服是谈判的要害所在。人们对说服的认识、说服方式的选用往往因文 化而异。在注重垂直型地位关系的文化中,人们往往趋向于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寒暄以及与工作相 关的信息交流上,说服阶段要“争论”的内容就很少。即便进行说服,出于保全面子的心理,往往会选 择含蓄或幕后的方式,而且说服的方式和结果还与地位关系有关。如在日本文化中,因为比较放肆或强 硬的谈判战略可能会导致丢面子并破坏重要的个人关系,所以较少被使用。但有时在非正式场合也会被 买方使用让步和达成协议 2、 达成协议 。基于客观存在的思维差异,不同文化的谈判 呈现出决策上的差异,形成顺序决策方法和通盘决策方法间的冲突。当面临一项复杂的谈判任务时,采 用顺序决策方法的西方文化特别是英美人常常将大任务分解为一系列的小任务。将价格、交货、担保和 服务合同等问题分次解决,每次解决一个问题,从头至尾都有让步和承诺,最后的协议就是一连串小协 议的总和。然而采用通盘决策方法的东方文化则要在谈判的最后,才会在所有的问题上作出让步和承诺 ,达成一揽子协议。 (三)、谈判结束后的后续工作 因文化而异搞好后续交流。国际商务谈判后管理涉及到合同管理及后续交流行为。不同文化对合同的内 容、合同的作用存在不同的理解。美国文化强调客观性,注重平等观念,因此,往往依赖界定严密的合 同来保障权利和规定义务。结果,美国企业之间的合同常常长达百页以上,包含有关协议各个方面的措 辞严密的条款,其目的是借此来保障公司不受各种争端和意外事故的伤害。此外,不拘礼节的美国文化 一般将合同签订仪式视作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的举动,所以合同常常是通过寄发邮件来签订的。 那些注重关系的文化,其争端的解决往往不完全依赖法律体制,常常依赖双方间的关系。所以,在 这些文化中,书面合同很短,主要用来描述商业伙伴各自的责任,有时甚至写得不严密,仅仅包含处理 相互关系的原则的说明而已。即便是针对复杂的业务关系而制定的详细合同,其目的也与美国人所理解 的并不相同。此外,注重关系文化的管理者常常希望举行一个由各自执行总裁参加的正式签字仪式。 三、总结 随着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通讯的高速发展以及各国商人之间频繁的往来接触,他们相互影响,取长补 短,有些商人的国别风格已不是十分明显了。因此,我们既应了解熟悉不同国家和地区商人之间谈判风 格的差异,在实际的商务谈判中更应根据临时出现的情况而随机应变,适当地调整自己的谈判方式以达 到预期的目的,取得商务谈判的成功

国际商法的这些题目要求的, 吧

浅谈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2.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3. 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4. 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5. 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6. 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7. 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8. 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9.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10. 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11. 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12. 税收司法保障研究13. 税法公平价值论14. 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15.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16. 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17.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18. 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19.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20. 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21. 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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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从产生之日起,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当前,应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局限,确立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明确其体系结构,将多种多样的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分析,以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存在着争议,这不仅阻碍了国际商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而且不利于系统普及国际商法知识,不能满足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确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地位、体系结构,对于推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①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国际商法的演变,才能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由于中世纪有限的国内立法基本不涉及国际商事关系,因此商人法在法律渊源上以不成文的商事惯例为主。16世纪起,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产生,重商主义理论逐渐开始在欧洲盛行。在重商主义者看来,货币是一个国家财富的唯一表现形态,对外贸易是获得财富的真正来源,只要在对外贸易中多卖少买就可以给国家带来财富。各新兴主权国家开始干预本国涉外商事交往,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商人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体系[2](P210)。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把商法包含在民法典内,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制定下来。新生的民族主权国家通过把系统、灵活、强调公平合理的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体系,促进了各国国内传统法律的现代化改造,有利于统一和维护国内商业秩序,促进了各国国内商业的发展。这一国内化进程对国际商法自身也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使国际商法的渊源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从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19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从这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的民族化。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跨国性相违背的。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因此,从19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

中美商务谈判的文化差异 一、国际商务谈判的基本知识 1、谈判的概念 所谓商务谈判是指一切商品形态的交易洽谈,如商品供求谈判、技术引进与转让谈判、投资谈判等。国 际商务谈判,是指在对外经济贸易中,买卖双方为了达成某笔交易就交易的各项条件而进行的协商过程 。商务谈判的最终目的是双方达成协议,使交易成功。 2、国际商务谈判的特点 国际商务谈判具有一般贸易谈判的共性,即一经济利益为谈判的目的,一经济利益作为谈判的主要评价 指标,一价格作为谈判的核心;又具有自己的特点:它既是一笔交易的商洽,也是一项涉外活动,具有 较强的政策性;它依据的是国际惯例及法规,涉及知识面与一般谈判相比更为广泛;谈判内容复杂;影 响谈判效果的因素很多。 3、影响因素 国际商务谈判要面对的谈判对象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政治经济制度,人们的 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语言及风俗习惯有着迥然不同的特点,因此,他们在商务谈判中的风 格也各不相同。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如果不了解这些不同的谈判风格,就可能产生误解因此而失去许多 谈判成功的契机。由于不同文化下的商务谈判风格差异很大,所以在国际商务谈判中,针对不同文化背 景的商业伙伴,强化基于文化差异的谈判管理,对于提高谈判效率是十分重要的。 二、面对文化差异谈判的技巧 掌握谈判技巧,就能在对话中掌握主动,获得满意的结果。我们应掌握以下几个重要的技巧: (一)、谈判前的准备 1、 在谈判前,根据谈判对象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文化差异: 美国人在谈判中干脆直爽,直接了当,重视效率,追求实利。美国人习惯于按照合同条款逐项进行讨论 ,解决一项,推进一项,尽量缩短谈判时间。同美国人谈判,就要避免转弯抹角的表达方式,是与非必 须保持清楚,如有疑问,要毫不客气地问清楚,否则极易引发双方的利益冲突,甚至使谈判陷入僵局; 日本人进取心强,工作认真,慎重、礼貌、耐心。他们讲究礼节,彬彬有礼地讨价还价,注重建立和谐 的人际关系,重视商品的质量。所以在同日本人打交道时,在客人抵达时到机场接机,在谈判后与客人 共进晚餐、交朋友,都是非常必要的,这些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冲突的出现;华侨商人乡土观念很 强,勤奋耐劳,重视信义,珍惜友情;由于经历和所处环境的不同,所以了解老板的个人情况,以真情 打动他就至关重要。 由于谈判对象的不同进行的谈判准备工作也有不同。 2、谈判前的准备工作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商务谈判中,谈判的双方虽然不是敌对的关系,但是也不是不存在利益的冲突 和矛盾。谈判桌上风云变幻,谈判者要在复杂的局势中左右谈判的发展,则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只有 做好了充分准备,才能在谈判中随机应变,灵活处理,从而避免谈判中利益冲突的激化。 谈判准备工作包括:谈判背景;对人和形势的评估;谈判过程中需要核实的事实;议事日程;最佳备选 方案和让步策略。其中谈判背景又包含:谈判地点;场地布置;谈判单位;参谈人数;听众;交流渠道 和谈判时限。所有这些准备必须考虑到可能的文化差异。例如,场地布置方面的文化差异对合作可能会 有微妙的影响。在等级观念较重的文化中,如果房间安排不当、较随便,可能会引起对方的不安甚至恼 怒。 (二)、在谈判过程中出现文化差异该如何处理 谈判一般包括四个阶段:一是寒暄,谈一些与工作不相干的话题;二是进行说服;三是作出让步并最终 达成协议。进入正式商务谈判之前,人们一般都对商务谈判的进程有一种预期。这种预期往往影响着谈 判进展的控制和谈判策略的选择。由于来自不同文化的谈判者在语言及非语言行为、价值观和思维决策 方面存在差异性,使得他们所持有的预期也不尽相同,而不同的预期又会引起这些谈判者在谈判各阶段 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上的差异。 1、寒暄是借此了解客户的背景和兴趣,从而为选择适当的后续沟通方式提供重要线索。 2、说服就是处理“反对意见”。说服是谈判的要害所在。人们对说服的认识、说服方式的选用往往因文 化而异。在注重垂直型地位关系的文化中,人们往往趋向于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寒暄以及与工作相 关的信息交流上,说服阶段要“争论”的内容就很少。即便进行说服,出于保全面子的心理,往往会选 择含蓄或幕后的方式,而且说服的方式和结果还与地位关系有关。如在日本文化中,因为比较放肆或强 硬的谈判战略可能会导致丢面子并破坏重要的个人关系,所以较少被使用。但有时在非正式场合也会被 买方使用让步和达成协议 2、 达成协议 。基于客观存在的思维差异,不同文化的谈判 呈现出决策上的差异,形成顺序决策方法和通盘决策方法间的冲突。当面临一项复杂的谈判任务时,采 用顺序决策方法的西方文化特别是英美人常常将大任务分解为一系列的小任务。将价格、交货、担保和 服务合同等问题分次解决,每次解决一个问题,从头至尾都有让步和承诺,最后的协议就是一连串小协 议的总和。然而采用通盘决策方法的东方文化则要在谈判的最后,才会在所有的问题上作出让步和承诺 ,达成一揽子协议。 (三)、谈判结束后的后续工作 因文化而异搞好后续交流。国际商务谈判后管理涉及到合同管理及后续交流行为。不同文化对合同的内 容、合同的作用存在不同的理解。美国文化强调客观性,注重平等观念,因此,往往依赖界定严密的合 同来保障权利和规定义务。结果,美国企业之间的合同常常长达百页以上,包含有关协议各个方面的措 辞严密的条款,其目的是借此来保障公司不受各种争端和意外事故的伤害。此外,不拘礼节的美国文化 一般将合同签订仪式视作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的举动,所以合同常常是通过寄发邮件来签订的。 那些注重关系的文化,其争端的解决往往不完全依赖法律体制,常常依赖双方间的关系。所以,在 这些文化中,书面合同很短,主要用来描述商业伙伴各自的责任,有时甚至写得不严密,仅仅包含处理 相互关系的原则的说明而已。即便是针对复杂的业务关系而制定的详细合同,其目的也与美国人所理解 的并不相同。此外,注重关系文化的管理者常常希望举行一个由各自执行总裁参加的正式签字仪式。 三、总结 随着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通讯的高速发展以及各国商人之间频繁的往来接触,他们相互影响,取长补 短,有些商人的国别风格已不是十分明显了。因此,我们既应了解熟悉不同国家和地区商人之间谈判风 格的差异,在实际的商务谈判中更应根据临时出现的情况而随机应变,适当地调整自己的谈判方式以达 到预期的目的,取得商务谈判的成功

商务谈判是经济谈判的一种,是指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就双方的商务往来关系而进行的谈判。一般包括:货物买卖、工程承包。技术转让、融资谈判等涉及群体或个人利益的经济事务。这种谈判有其自己的特点: (-)商务谈判是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 商务谈判十分明确,谈判者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基本目的,在满足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才涉及其他非经济利益。虽然,在商务谈判过程中,谈判者可以调动和运用各种因素,而各种非经济利益的因素,也会影响谈判的结果,但其最终目标仍是经济利益。与其他谈判相比,商务谈判更加重视谈判的经济效益。在商务谈判中,谈判者都比较注意谈判所涉及的重或技术的成本、效率和效益。所以,人们通常以获取经济效益的好坏来评价一项商务谈判的成功与否。不讲求经济效益的商务谈判就失去了价值和意义。 (二)商务谈判是以价值谈判为核心的 商务谈判涉及的因素很多,谈判者的需求和利益表现在众多方面,但价值则几乎是所有商务谈判的核心内容。这是因为在商务谈判中价值的表现形式--价格最直接地反映了谈判双方的利益。谈判双方在其它利益上的得与失,在很多情况下或多或少都可以折算为一定的价格,并通过价格升降而得到体现。需要指出的是,在商务谈判中,我们一方面要以价格为中心,坚持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不能仅仅局限于价格,应该拓宽思路,设法从其它利益因素上争取应得的利益。因为,与其在价格上与对手争执不休,还不如在其它利益因素上使对方在不知不觉中让步。这是从事商务谈判的人需要注意的。 (三)商务谈判注重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准确性 商务谈判的结果是由双方协商一致的协议或合同来体现的。合同条款实质上反映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准确性是保障谈判获得各种利益的重要前提。有些谈判者在商务谈判中花了很大气力,好不容易为自己获得了较有利的结果,对方为了得到合同,也迫不得已作了许多让步,这时谈判者似乎已经获得了这场谈判的胜利,但如果在拟订合同条款时,掉以轻心,不注意合同条款的完整、严密、准确、合理、合法,其结果会被谈判对手在条款措词或表述技巧上,引你掉进馅饼,这不仅会把到手的利益丧失殆尽,而且还要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这种例子在商务谈判中屡见不鲜。因此,在商务谈判中,谈判者不仅要重视口头上的承诺,更要重视合同条款的准确和严密。 在对谈判的特点和商务谈判的特点作了分析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国际商务谈判的特点。 国际商务谈判,是国际商务活动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达成某笔交易,而就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协商的过程。谈判中利益主体的一方,通常是外国的政府、企业或公民(在现阶段,还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和商人),另一方,是中国的政府、企业或公民。国际商务谈判是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因此,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如何通过谈判达到自己的目的以及如何提高谈判效率已作为一门学问,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在现代国际社会中,许多交易 往往需要经过艰难繁琐的谈判,尽管不少人认为交易所提供的商品是否优质、技术是否先进或价格是否低廉决定了谈判的成败,但事实上交易的成败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谈判的成功与否。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不同的利益主体需要就共同关心或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和调整各自的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谋求在某一点上取得妥协,从而在使双方都感到有利从而达成协议。所以,我们可以说,国际商务谈判是一种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经济活动,是调整和解决不同国家和地区政府及商业机构之间不可避免的经济利益冲突的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 国际商务谈判既具有一般商务谈判的特点,又具有国际经济活动的特殊性,表现在: 1.政治性强。国际商务谈判既是一种商务交易谈判,也是一项国际交往活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由于谈判双方的商务关系是两国或两个地区之间整体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常常涉及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和外交关系,因此在谈判中两国或地区的政府常常会干预和影响商务谈判。因此,国际商务谈判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外交政策,同时,还应注意国别政策,以及执行对外经济贸易的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 2.以国际商法为准则。由于国际商务谈判的结果会导致 资产的跨国转移,必然要涉及国际贸易、国际结算、国际保险、国际运输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国际商务谈判中要以国际商法为准则,并以国际惯例为基础。所以,谈判人员要熟悉各种国际惯例,熟悉对方所在国的法律条款,熟悉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规定和国际法。这些问题是一般国内商务谈判所无法涉及的,要引起特别重视。 3.要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国际商务谈判中,要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既不强加于人,也不接受不平等条件。我国是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平等互利是我国对外政策一项重要原则。所谓平等互利,是指国家不分大少,不论贫富强弱,在相互关系中,应当一律平等。在相互贸易中,应根据双方的需要和要求,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互通有无,使双方都有利可得,以促进彼此经济发展。在进行国际商务谈判时,不论国家贫富,客户大小,只要对方有诚意,就要一视同仁,既不可强人所难,也不能接受对方无理的要求。对某些外商利用垄断地位抬价和压价,必须不卑不亢,据理力争。对某些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落后地区,我们也不能以势压人,仗势欺人,应该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 4.谈判的难度大。由于国际商务谈判的谈判者代表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利益,有着不同的社会文化和经济政治背景,人们的价值观、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语言及风俗习惯各不相同,从而使影响谈判的因素更加复杂,谈判的难度更加大。在实际谈判过程中,对手的情况千变万化,作风各异,有热情洋溢者,也有沉默寡言者;有果敢决断者,也有多疑多虚者;有善意合作者,也有故意寻衅者;有谦谦君子,也有傲慢自大盛气凌人的自命不凡者。凡此种种表现,都与一定的社会文化。 经济政治有关。不同表现反映了不同谈判者有不同的价值观和不同的思维方式。因此,谈判者必须有广博的知识和高超的谈判技巧,不仅能在谈判桌上因人而异,运用自如,而且要在谈判前注意资料的准备、信息的收集,使谈判按预定的方案顺利地进行 主谈人对谈判过程的控制 具体可以分析一下如何议价 参见: 你可以两者结合起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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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2.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3. 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4. 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5. 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6. 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7. 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8. 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9.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10. 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11. 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12. 税收司法保障研究13. 税法公平价值论14. 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15.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16. 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17.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18. 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19.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20. 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21. 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1.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 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 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 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 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 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8. 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 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 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 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 税法公平价值论 14. 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5.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16. 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18. 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19.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 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21. 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22. 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23. 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4. 论土地征用制度 25. 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26. 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27. 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8. 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29. 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0. 罢工权法律制度研究 31. 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 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 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 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36. 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37.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38. 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39. 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40. 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41. 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42. 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4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44. 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45. 《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46. 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47.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48. 论股权 49. 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50. 股东知情权研究 51. 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2. 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 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 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 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 论保险利益 59. 票据权利研究 60. 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 保险委付研究 62. 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需要更多内容可参考中国论文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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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从产生之日起,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当前,应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局限,确立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明确其体系结构,将多种多样的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分析,以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存在着争议,这不仅阻碍了国际商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而且不利于系统普及国际商法知识,不能满足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确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地位、体系结构,对于推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①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国际商法的演变,才能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由于中世纪有限的国内立法基本不涉及国际商事关系,因此商人法在法律渊源上以不成文的商事惯例为主。16世纪起,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产生,重商主义理论逐渐开始在欧洲盛行。在重商主义者看来,货币是一个国家财富的唯一表现形态,对外贸易是获得财富的真正来源,只要在对外贸易中多卖少买就可以给国家带来财富。各新兴主权国家开始干预本国涉外商事交往,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商人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体系[2](P210)。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把商法包含在民法典内,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制定下来。新生的民族主权国家通过把系统、灵活、强调公平合理的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体系,促进了各国国内传统法律的现代化改造,有利于统一和维护国内商业秩序,促进了各国国内商业的发展。这一国内化进程对国际商法自身也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使国际商法的渊源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从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19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从这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的民族化。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跨国性相违背的。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因此,从19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

国际商法期末论文英语

贸易的最重要的一种商业形式是最古老的文明一样老。在历史上,国家获得需要的物品,交易是不容易得到他们的国家。这个市场的欧洲,亚洲,非洲,中东一直现场的贸易为数百年前建立了贸易成为海上运输。到16世纪时,第一届国际海上贸易路线是由欧洲人。随着巨大的海军力量、葡萄牙和西班牙的美国、印度、开放和太平洋贸易。在18世纪的荷兰人创造了一个伟大的交易基础上帝国的胡椒和香料、和英格兰依赖美国烟草、玉米、棉花。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的贸易Ⅱ急剧增加,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交易商。关贸总协定的创作与WTO有利于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速度很快。 3。合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今天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视为国际贸易业务的基本工具。举例来说,一个成功的商业交易必须基于至少提供销售合同的标题和风险转移的货物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运输状态转移的货物,合同规定付款,付款方式,有效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提供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等。因此,一个成功的商业交易的主要是由良好的合同。中国的学生都必须给予应有的关注,这一章。 4。四、五章讨论的规律的货物销售合同项下的义务,买方和卖方。第六章描述了当事人可以定义和转移危险货物在运输途中保险人。本章将探讨国际金融体系是用来将资金从一方在一次交易,another-how卖家收取货物和买家支付购买。汇它也解释了银行如何保证卖方将支付他们的货物通过使用银行信用证和他们如何提供商业融资的国际销售。要记住,大多数的这些概念在这里不仅适用于筹集资金的货物销售,但也同样适用于许多不同类型的国际交易的国际性的运动的钱和银行合作提供保证的承诺。

1、以问题为中心,探索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以国际商  法教学改革调查分析为例  2、《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实施措施浅谈  3、浅议双语教学的目标、模式及资源开发——以《国际商法》教学为例  4、谈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国际商法教学  5、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研究初探  6、非法学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以《国际商法》课程为例  7、国际商法专论  8、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高职国际商法实务教材开发  9、《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  10、高职类国际贸易专业法律教学改革之探讨——兼论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课程的整合  11、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深层思考  12、国际商法双语教学若干问题研究  13、略论国际商法中的“标准格式之战”  14、对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探讨  15、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思考来源  (以上内容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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