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投稿百科

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高中

发布时间:2024-07-08 06:39:42

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高中

都属于动物产品,动物指的是家养或者野生的活动物,动物产品指的是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虽已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

还有新的 食品安全法

我国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答题不易,如觉满意,望采纳,感谢你的支持~~~~~

我也是一样,你能把答案给兄弟发出来么。郁闷了都。

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英文

大神帮你翻译。。。。。

海关监管条件代码: A: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表示对应商品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检验检疫类别代码: M: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N: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P: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就是AND和的意思。譬如M/N,就是指这个货物既要进行进口商品检验,也要进行出口商品检验,就是进口和出口都要进行报检!

还有新的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条例》

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答案

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植物检疫所具有的特点却不同于植物保护通常采用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农业防治等措施。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植物检疫的对象与一般防治的对象不同。植物检疫针对的有害生物一般都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几个国家双边或多边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的一些害虫、病原物或草害,往往是国内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且一旦传入可能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这就决定了可能传带这些危险性有害生物法定应检物在某一特定区域(国家、地区)流通时都需接受植物检疫,只有经植物检疫合格或检疫处理合格后,这些应检物方可进入该地区。第二,两者所采取的处理要求不同。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后要采取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来处理受感染或受害的应检物,从这点来说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有一定的共性,但两者的最终要求却不同。植物检疫所要求的是应检物经检疫处理后不再带有限定的有害生物,或达到经过风险分析后的允许指标,即检疫处理的效果要求彻底杀灭有害生物或即使带有也不能造成为害;而植物保护中所言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等的防治效果往往只要求将有害生物的为害程度控制在经济允许的阈值或防治指标以内。第三,植物检疫的研究内容与工作方法不同。植物检疫所针对的有害生物一般都是本国、本地区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因此,植物检疫的重点是及时掌握国内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分布、发生、为害情况等信息,对这些危险性有害生物作风险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检疫决策,有针对性地研究这些有害生物的检测技术与鉴定标准、处理方法等。工作中,植物检疫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靠各相关部门(海关、外贸单位、邮电、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紧密合作来防止有害生物传入或传出。而植物保护所研究的是针对本区域内发生的各种重要病、虫、草鼠害,包括它们的发生、流行与防治,在此基础上制订某一地区某一作物上特定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治计划。

还有新的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条例》

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解析

都属于动物产品,动物指的是家养或者野生的活动物,动物产品指的是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虽已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44号公告)规定,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在首次进出口时,受理检验检疫机构均需对其中文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检验分为版面格式检验和标签符合性检测,版面格式检验由受理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标签符合性检测项目由受理检验检疫机构确定,交由食检中心进行检测。各受理检验检疫机构需将版面格式检验及符合性检测均合格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材料上报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备案,企业在产品再次进口时可凭深圳局食检处鉴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办理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的相关手续。一、企业在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首次进口时需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如下材料2份: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份;(见附件)2、中文标签样张(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3、原标签样张及中文翻译件(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单位印章);5、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6、进口化妆品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化妆品批件。对来自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和原料,按《关于调整从疯牛病疫区进口化妆品管理措施的公告》(卫生部2007年第116号)有关要求办理。二、企业在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首次出口时需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如下材料2份: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见附件)2、标签样张(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3、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

(一)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四部法律):(掌握)  1、《商检法》  2、《动植物检疫法》  3、《卫生检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四部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具有执法主体地位  (三)中国对完整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是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的执法基础  中国已加入联合国和亚太地区等多个国际组织,与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检验检疫协定,为中国的检验检疫与国际法规标准相一致创造了条件。  (四)中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条例》

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论文题目大全及答案高中

这种题目起码要50000分才会有人做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境肉类产品安全卫生,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我国,保护我国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肉类、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含罐头)。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第五条 向中国输出肉类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当局应当与国家质检总局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检验检疫议定书和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到输出肉类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预检。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国外加工企业生产的肉类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境肉类产品的货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八条 进境肉类产品只能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进境。进境口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进境肉类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的条件应当符合《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见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用于存储进境肉类产品的冷库实行备案管理; (二)进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具备实施进境肉类产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必要设施,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九条 肉类产品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所提交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对审批数量进行核销。 对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官方检验检疫证书或者检验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无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第十一条 对装运进境肉类产品的集装箱应当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箱体防疫消毒处理。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境肉类产品不得卸离运输工具。第十二条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对肉类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加工厂家名称或者注册号、包装、铅封号、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等是否相符; (二)检查集装箱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三)查验包装:外包装上应当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当加施一次性检验检疫标识;内包装必须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品名、注册厂号; (四)查验有无腐败变质,有无异味、毛、血、粪污等杂质及其它有害杂质。第十三条 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的情况,对进境肉类产品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货证不相符或者不符合我国标准规定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腐败变质或者受有害杂质污染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三)疑似受病原体污染的,应当立即采样送检,并作封存处理。第十四条 进境肉类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运往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储存冷库存放。同时,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采样进行实验室检验。第十五条 采样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采样时,应当避免样品被污染;使用专用样品袋存放样品,或者直接抽取原包装;采集的样品应当保持在与运输环境近似的温度下(可放冰内、冰箱的冷盒内或低温冰箱内保存); (二)采样后在盛装样品的容器或者样品袋上应当加贴标签,标明样品名称、报检单号、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日期等,并出具《抽/采样凭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第五条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第七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第八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第十条 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第十一条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门处理。第十二条 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发现被污染或危险性病虫害的,应作卫生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第三章 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第十四条 出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所有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验;  (四)输入国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第十五条 出境集装箱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装运。第十六条 装载出境货物的集装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验证放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在出境口岸装载拼装货物的集装箱,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第四章 进出境集装箱的卫生除害处理第十八条 进出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卫生除害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传染病污染的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三)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昆虫或啮齿动物的;  (四)检疫发现有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及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所列病虫害和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险的其它病虫害的;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  (五)装载废旧物品或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六)装载尸体、棺柩、骨灰等特殊物品的;  (七)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