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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的论文1000字内容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17 12:54:07

关于公司法的论文1000字内容怎么写

摘 要] 本文从公司治理理论出发,分析了公司治理、债务结构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强调了债务机制与管理者激励在企业改 革与资本结构优化中的重要作用,认为要提高国家投资的效率,必须重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关键词] 治理结构;资本结构;债务机制;管理者激励 一、引言 长期以来,由于效率较低的国有企业占有大部分资本投资,资本产出率较低,为了维持一定的就业水平,保持社会稳定,政府不得不通过扩大银行信贷规模、财政赤字来增加资本投资率以维持较高的GNP增长率,结果出现了严重的债务危机,政府不得不进行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随着公司改制,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已进入新的阶段,但形式上的股份制改造,远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为了保持经济持续增长以缓解就业压力,并推进公司改制,政府这几年进行的是凯恩斯主义式的大力财政投资,以期望刺激投资和需求。但是,宏观经济的繁荣来自于微观经济的活力,这种短期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个阶段的公司化改革。 二、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 一般来讲,公司的资本包括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两部分,自有资本指的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及公司在管理者经营过程中积累而形成的资本之和;借入资本指的是由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公司中自有资本、借入资本的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包括自有资本的结构(涉及到所有权结构)、借入资本的结构以及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就形成了公司的资本结构。显然,资本结构的形成与所有者、债权人和管理者有密切的关系。 首先,我们简单分析理想状态下,股东、债权人和管理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对资本结构的影响。令S为所有者投入的初始自有资本,D为债权人投入的借入资本,不考虑利息;△S为受监督和约束的管理者对整个资本进行经营而带来的预期新增资本,那么事前的实际债务比率为D/(S+D),事后的预期债务比率就为D/(S+△S+D),如图。假定资本投资者(所有者和债权人)与管理者都希望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得到最大增值,对图分析可以得出: (1)债权人对过高的△S并不敏感,但当预期(S+D+△S) (2)如果投资产生的预期△S的不确定性很高,即使债权人愿意提供贷款,考虑到偿债的压力(限制了进一步赢利性项目的投资)和无力承担债务的后果(破产),为保护自身投资企业的资本S,所有者也不会允许经营者不顾投资效益而盲目举债。 (3)如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制约是“硬”的一方面,所有者可能给予管理者较好激励措施,以期望△S尽可能地大;另一方面,当预期△S较小时,过高的债务会加大企业破产风险,管理者就可能被所有者替换。考虑到在职的个人控制权收益,管理者也不愿冒破产或解职而举债的风险。 在这三个方面的基本约束机制作用下,公司的债务才可能保持一个合理结构范围;从最大化公司价值角度看,公司资本结构所导致的控制权分配和相关机制决定了能否雇用高能力的管理者且管理者能否尽最大努力来最大化△S。由于△S的大小与管理者有密切的关系,需要对公司的结构做进一步的理论分析。 我们知道,公司化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是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及控制权的分离为特征的,由于管理者和所有者的效用函数不同,对经营绩效的责任不同,以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督所需信息的成本太高和所有者“搭便车”问题,使得管理者(代理人)可能利用已有的地位、权力和所掌握的信息,追求自己而不是所有者(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从而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公司中管理者的努力和某些成本属于私人信息,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和未来事项的不确定性,对于管理者应该如何做以及做到什么程度,签订一个完全的最优委托代理合同几乎是不可能的。当公司中某些行动必须在将来才能确定,而不完备的初始委托代理合同无法做出具体规定时,为了约束管理者偏离股东利益的行为,需要一种法律框架。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这样一种框架,它是指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的一整套关系(OECD,1999);或者说是处理股东、贷款人、管理人员、职工等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经济目标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可以被看作是出现初始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情况时的一种决策机制,其本质反映了企业中所有权的安排所导致的控制权配置状况。公司化的前提要求界定法人的产权,明晰的产权结构有利于公司化后控制权的重新安排。由于企业所有权是指其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为了解决企业的激励问题和管理者的选择问题,最大化公司价值,控制权的安排应使二者对应,特别是分配给企业中最重要的、最难监督、最有信息优势的成员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对于公司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这些制度安排,支配着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股东、债权人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使得参与各方能从这种关系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实现这一目的的公司控制权安排及治理结构形式有很多种,代理成本的现实存在表明,现代公司实际达到的经济效率总是次优的。次优理论决定了对于不同的公司,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公司治理机制是不同的。不存在适用所有类型企业和所有经济环境的公司治理机制。而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实质上是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各种可能方式的一种相机选择,其中产权交易、并购和破产机制是转移控制权从而对治理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公司治理的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股东起作用依赖于资本市场的美英模式;一种是由银行起作用依赖于相互持股的德日模式。前者可能会导致投资不足问题,后者则可能会导致过度投资问题,投资不足和过度投资都不利于最大化公司价值。我国一系列的金融体制改革,说明我国的公司改制倾向于构建第一种治理模式。那么,这种模式下应该存在什么机制使管理者减少上述代理行为,从而有利于资本结构的优化呢? 三、公司治理机制与管理者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般来讲存在7种调整管理者与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治理机制:内部机制、机构持股、大股东、外部董事、债务政策、管理者市场、控制权市场。其中前4种为内部选择机制,受公司所有权结构影响,后3种则是由外部决定的,这7种机制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公司代理问题的严重程度。 当公司中所有权非常分散时,由于监督管理者需支付全部监督成本,而只能得到收益中的一小部分,股东的搭便车问题就普遍比较严重,没有人有积极性去监督管理者;即使所有权非常集中,比如国有企业或国有上市公司,管理者也很难被大股东(全民)直接监督。这两种情况下,中小投资者实际拥有的控制权就显得不太重要,管理者的有效控制权很大,经营能力很低的管理者仍可占据领导位置,管理者很容易通过扩大公司规模、转移定价、增加不必要的开支、投资对自己更有利的项目来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这种情况在我国改制后的公司中仍普遍存在。理论上认为管理者总是有扩张规模获取个人利益的倾向,那么让管理者持股或认购较大股份,自己监督自己,就应该是一种外部监督成本太高时的好机制,但在国有公司中,管理者即使拥有股份,也很难起到这个作用。当所有权比较集中时,外部投资者有很强的激励去收集信息和监督管理者,从而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搭便车现象(国有股权集中并没有这个效果)。但集中的股权改变了公司的委托代理状况,不可能彻底消除代理问题。因为,首先,机构持股本身带来新一级的代理问题;其次,由于得不到监督所带来的全部收益,大股东不可能尽全力监督,相反,他可以通过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缺乏对中小投资者有效保护的大股东(机构持股、大股东)治理也可能不是最优的。从理论上讲,董事会对于公司的治理很重要,但董事会的效率值得怀疑,因为执行董事本身就是管理者,指望执行董事监督管理者是困难的,而外部非执行董事也没有足够的利益驱动来更好地监督管理者。在国有公司中,董事会究竟有多少动力和能力激励约束和监督管理者,更让人怀疑。 可见,通常意义上的上述4种内部治理选择机制的共同点在于,即使公司的管理绩效大幅提高,监督者(或自我监督者)也只能得到收益的一部分。也就是说需要一种更低成本、更强约束力的机制。管理者市场和控制权市场被认为是对管理者进行控制约束的有效外部机制,但它依赖于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对我国来讲,这两个市场刚刚发展,所起作用极其有限。 对管理者进行约束的另一个重要机制是公司的资本结构,特别是公司债务的选择。从控制权角度看,债务的实质是债权人施行控制权的能力,而债权则表现为一种相机控制权。当公司破坏债务合同条款或无法到期偿还债务,债权人将行使其法律权力,以最大程度地保全自己投入的资本。债权人的清算或破产威胁将约束管理者以扩张规模和获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同时也迫使所有者加强对管理者的监督和激励,必要时替换现任管理者。债务作为这样一种约束工具是以合理的破产机制为前提的。当银行为最大债权人时,起到控制权相机转化的条件是:第一,其本身贷款结构要合理,否则破产会暴露其财务状况,银行会陷入债权人消极状态,即公司(特别是清算价值很低的公司)到期不偿还贷款,银行也不会令企业破产;第二,银行的贷款资本的配置不应受政策干预,否则银行就没有动力去监督企业,债权机制将失去作用。银行只有有能力和动力监督公司的状况,才能发挥其债权人作用。可见,我国银行体系改革对企业资本结构优化具有重要性。 现实中,以股权分散和银行持股为代表的两种治理模式在公司运营中都遇到了问题,美国的公司改革与日本的主银行体制的改革说明了二者有融合趋同的倾向。美国学者Anup通过对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及其相互影响的实证研究,认为机制的选择具有可替代性和相互依赖性,过分强调单一机制将不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但是所有机制都几乎不起作用,将会使管理者控制权非常大,公司资本结构必然会恶化。 四、债务机制、管理者激励与优化资本结构 理论和实证研究都说明,某种形式的所有权集中和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较强的债务机制应该是一个好的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由于债务更多地是作为一种事前约束机制来起作用,为了减少管理者事后消极的可能性,应该在发展竞争性的资本市场和管理者市场的基础上,给予管理者直接的报酬激励和适当的产权激励,如分配给其部分股权、股票和期权等,同时应该根据其控制权收益的大小,确定可信的管理者替换机制。我们的现状是,国有股份在国有公司中仍占有很高比例,初始委托人虚置的国有股份,即使股权集中,也没有监督的动力,相反政府官员作为代理人可能与管理者合谋,同时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还弱小,因此依靠实际股东监督管理者的模式只能收到有限的效果;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刚刚发展,控制权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近期内也很有限;银行作为最大债权人还没有能力和动力起到相机控制权的转移作用(其中一个原因是破产机制仍是有限的),其承诺不可信,无论对管理者的选择还是对管理者的报酬还不具有市场竞争特征。从而使得管理者有效控制权很大,内部人控制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国有企业实际上仍然不存在优化资本结构的治理机制。可见,为了激励管理者投资扩张并限制和约束其无效扩张,保证投资扩张的效率,应该发展两个市场,既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又塑造真正的、持有较大比例股份的大股东或机构股东,同时必须加强债务约束机制和管理者激励机制构建。 笔者认为,伴随银行金融系统的改革,债务机制和管理者激励将首先对治理结构重构与资本结构优化起到积极作用。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及自由现金流量理论,管理者有追求规模、扩大投资的倾向,投资决策总体上可能是次优的。而投资项目的收益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资本结构,从而使得管理者的投资激励与资本结构有非常强的相关关系。所以为了优化资本结构,需要限制管理者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能力。通过有效的所有权结构改革以增强对管理者的监督和激励,以满足其在遵守公司法前提下的个人参与约束效用最大化,通过债务来约束管理者未来可获取的现金流,从而约束管理者损害企业价值、追逐个人利益的扩张行为,这是资本结构优化的主要途径。由于我国股权融资的成本低,股权融资并不影响经理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反而增加了经理可自由支配的现金流。与之相比,债务融资可能是一种更强的约束。债务融资应该被充分考虑,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控制公司自由现金流、约束经理人寻租与过度投资等行为的作用。经营的持续性,以及外界环境的不确定,决定了公司的资本结构应该是动态变化的,在上述合理机制的作用下,资本结构优化应该表现为公司的自主优化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调整债务比率并不能解决资本结构优化中的根本问题。 参考文献: [1]余志宏,段红涛资本结构、契约理论与上市公司治理[J]经济评论,2003,(3) [2]张宗新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基于契约理论的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3,(3) [3]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4]陈耿,周军,等债权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证分析[J]财贸研究,2003,(2) [5]郑志刚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公司治理机制的整合[J]经济研究,2004,(2) [6] 汪辉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公司治理与市场价值[J]经济研究,2003,(8)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和偿还债务,为此特制定了一个发行债券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1)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本公司的净产金额已经达到4500万元,在此条件下,此次发行债券金额计划为1800万元(不包括前次发行的500万元债券)。 (2)此次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部分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部分用于偿还前次发行债券应该偿还而尚未偿还的本息。 (3)为了保证本次债券的发行成功,本公司发行的债券利率将高于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1个百分点,即年利率为14%。 (4)本公司利润最近几年呈上升趋势,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万元,180万元,280万元。由此看来,在发行债券之后的一年,本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债券的利息。 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遵照证券法要求, 1、根据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能超过1800万,所以新发计划最高只能是1300万元。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偿还以前债券应该是不允许的。 3、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4、按债券发行1300万元、年利率13%计算,公司每年需支付利息169万元,小于其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符合发行条件。 这个可以吗 如果要长的再联系我

关于公司法的论文1000字内容

论《公司法》转投资法律规定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王兆华(兰州大学法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我国《公司法》在转投资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转投资的对象规定的过于狭窄;转投资的形式方面缺乏对债权投资的规定;在转投资的数额计算方面规定的有待明确;对转投资形成的母子公司的也缺乏法律规制。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健全转投资方面的法律缺陷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以及为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转投资对象;债权;公司净资产;母子公司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 [1] 我国《公司法》对转投资规定在第12条,与其它国家、地区而言,《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问题,采取了严格、单向限制的态度。“公司转投资行为对于鼓励企业经营多元化与自由化、增加投资渠道、有效运用资本有着积极意义,它已成为企业间相互联合的一种特别重要的手段” [2],但是转投资也会引发诸如虚增资本、实质性减资、董监事滥权、母公司不规范行为等法律问题,为确保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转投资行为予以一定的限制,我国《公司法》亦做了一些规定,但是很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本文拟结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对在转投资对象、转投资形式、投资额计算问题、母子公司问题等方面存在立法缺陷加以探讨,提出笔者立法建议。 (一)转投资对象方面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我国《公司法》第12条第l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从立法者本意来看,这一规定旨在禁止公司成为其他经济组织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成员或股东,因为其他经济组织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成员或股东在该经济组织的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须负连带责任,这会给股东和债权入的权益带来不利影响。然而,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是否公司转投资对象只能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回答是否定的。在当前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法人以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两类形式行在,公司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非公司企业法人,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对所投资的企业也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法》将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合理的,而应当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实际上,公司的转投资应当扩大到全社会的范围内,不仅可以投资到公司,还可以投资到非公司的企业、事业单位等。从而扩大公司的投资渠道,鼓励公司的多元经营,促进全社会的经济繁荣。” [3] (二)转投资形式方面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对这一问题的规定,见《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该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恰与《公司法》第3条关于投资和股东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公司法》此处规定的转投资,仅指股权投资而不包括债权投资,这就意味着我国《公司法》对转投资行为所设置的限制仅针对股权形式的转投资而不针对债权形式的转投资,即债权形式的转投资不受限制。这一种情形显然是不合理的,果真如此,其危害是很大的。因为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公司转投资是以债权投资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果对其不加以任何限制,则债权投资的不断膨胀同样可以导致公司资产的虚化,从而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公司债权投资不加限制,违背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修改《公司法》时或在有关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公司转投资包括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两种形式,并对债权投资的限额做出合理的规定。 (三)转投资限额计算问题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根据《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与控股公司外,对一般公司而言,其转投资以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越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为限。“公司用以经营的资产,不完全是由股东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同时也包括由债权人投资而形成的那一部分资产。无论是股东的投资还是债权人的投资,在帐面上都等于公司资产。” [4]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公司无形资产是否包括在公司净资产内,如何确定?而且公司净资产是一变量,经常发生变动,难以掌握。“可见,以资产净值作为限制投资额度的基数的实际意义不大,因为一般公司都可采取某种合法手段规避此种限制。况且,以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十为限的根据是什么?” [5]因此,这样限制的合理性是令人怀疑的 。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一条款严重制约以投资主体形成为标志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极不利于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6] “建议删掉《公司法》第12余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根据本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其对外投资的数额和比例。” [7]这个累计投资额,是一个产生于立法中而又难以从立法中得到答案的问题,在正在修改的《公司法》或在以后的有关立法、司法解释中应予以回答。 (四)母子公司规定方面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由于公司的转投资形成母子公司,子公司常被母公司用作违法或规避法律行为的工具,因此,许多同家都在立法上对母子公司问题做了专门规定,借以限制母公司的不规范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8]但是考察我国《公司法》,就整部法律而言,其规范均围绕一个独立公司而设置,没有涉及到母子公司这一特殊形态;而就整个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而言,亦无一部规范母子公司的相关法律。“我国《公司法》只对公司对外投资这一行为采取了限制,而未对因公司对外投资而形成的公司与被投资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详细规定,使得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经济纠纷,给司法审判工作造成了困难。”[9]因此,修改的《公司法》应当对这个重要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必要时,也可以单独立法,制定一部《母子公司法》亦未尝不可,在其中对这个问题予以规定。 结语 公司转投资行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营行为,是存在于市场经济主体特别是上市公司中普遍现象,对于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但是从我国《公司法》10年的实践来看,公司转投资也滋生了不少问题,其产生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既是公司的一项法定权利,又必须符合公司及有关各方对自身利益的安全需求”。[10]鉴于这些情况,健全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公司转投资规制是我国《公司法》修改面临的重大课题,完善这方面的规定也能为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参考书目: [1]俞宏雷公司转投资的效力及其处理[J]人民司法,2003,(11)46 [2]戴德生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1(4)22 [3]张婌芳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转投资的法律问题[J],2000,(9):116 [4]李静冰论公司资产的特殊性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保护[J]中国法学,1995,(3) [5]何向亮论我国公司法上的转投资限制[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0,20(2)63 [6][7]刘纪鹏对《公司法》修改的十点建议[A]郭锋王坚公司法修改纵横谈[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9-90 [8]论美日上市公司管治制度[J]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1999,(12)36-39 [9][10]陈 巍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利弊分析[A]郭锋王坚公司法修改纵横谈[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8_151 作者:王兆华,兰州大学法学院

关于公司法的论文1000字怎么写

首先要写一下公司中的一些不足,再写一下应该如何去不足。也可以写本公司比其他公司做得好的地方。

论《公司法》转投资法律规定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王兆华(兰州大学法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我国《公司法》在转投资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转投资的对象规定的过于狭窄;转投资的形式方面缺乏对债权投资的规定;在转投资的数额计算方面规定的有待明确;对转投资形成的母子公司的也缺乏法律规制。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健全转投资方面的法律缺陷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以及为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转投资对象;债权;公司净资产;母子公司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 [1] 我国《公司法》对转投资规定在第12条,与其它国家、地区而言,《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问题,采取了严格、单向限制的态度。“公司转投资行为对于鼓励企业经营多元化与自由化、增加投资渠道、有效运用资本有着积极意义,它已成为企业间相互联合的一种特别重要的手段” [2],但是转投资也会引发诸如虚增资本、实质性减资、董监事滥权、母公司不规范行为等法律问题,为确保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转投资行为予以一定的限制,我国《公司法》亦做了一些规定,但是很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本文拟结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对在转投资对象、转投资形式、投资额计算问题、母子公司问题等方面存在立法缺陷加以探讨,提出笔者立法建议。 (一)转投资对象方面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我国《公司法》第12条第l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从立法者本意来看,这一规定旨在禁止公司成为其他经济组织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成员或股东,因为其他经济组织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成员或股东在该经济组织的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须负连带责任,这会给股东和债权入的权益带来不利影响。然而,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是否公司转投资对象只能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回答是否定的。在当前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法人以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两类形式行在,公司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非公司企业法人,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对所投资的企业也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法》将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合理的,而应当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实际上,公司的转投资应当扩大到全社会的范围内,不仅可以投资到公司,还可以投资到非公司的企业、事业单位等。从而扩大公司的投资渠道,鼓励公司的多元经营,促进全社会的经济繁荣。” [3] (二)转投资形式方面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对这一问题的规定,见《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该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恰与《公司法》第3条关于投资和股东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公司法》此处规定的转投资,仅指股权投资而不包括债权投资,这就意味着我国《公司法》对转投资行为所设置的限制仅针对股权形式的转投资而不针对债权形式的转投资,即债权形式的转投资不受限制。这一种情形显然是不合理的,果真如此,其危害是很大的。因为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公司转投资是以债权投资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果对其不加以任何限制,则债权投资的不断膨胀同样可以导致公司资产的虚化,从而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公司债权投资不加限制,违背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修改《公司法》时或在有关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公司转投资包括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两种形式,并对债权投资的限额做出合理的规定。 (三)转投资限额计算问题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根据《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与控股公司外,对一般公司而言,其转投资以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越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为限。“公司用以经营的资产,不完全是由股东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同时也包括由债权人投资而形成的那一部分资产。无论是股东的投资还是债权人的投资,在帐面上都等于公司资产。” [4]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公司无形资产是否包括在公司净资产内,如何确定?而且公司净资产是一变量,经常发生变动,难以掌握。“可见,以资产净值作为限制投资额度的基数的实际意义不大,因为一般公司都可采取某种合法手段规避此种限制。况且,以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十为限的根据是什么?” [5]因此,这样限制的合理性是令人怀疑的 。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一条款严重制约以投资主体形成为标志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极不利于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6] “建议删掉《公司法》第12余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根据本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其对外投资的数额和比例。” [7]这个累计投资额,是一个产生于立法中而又难以从立法中得到答案的问题,在正在修改的《公司法》或在以后的有关立法、司法解释中应予以回答。 (四)母子公司规定方面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由于公司的转投资形成母子公司,子公司常被母公司用作违法或规避法律行为的工具,因此,许多同家都在立法上对母子公司问题做了专门规定,借以限制母公司的不规范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8]但是考察我国《公司法》,就整部法律而言,其规范均围绕一个独立公司而设置,没有涉及到母子公司这一特殊形态;而就整个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而言,亦无一部规范母子公司的相关法律。“我国《公司法》只对公司对外投资这一行为采取了限制,而未对因公司对外投资而形成的公司与被投资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详细规定,使得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经济纠纷,给司法审判工作造成了困难。”[9]因此,修改的《公司法》应当对这个重要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必要时,也可以单独立法,制定一部《母子公司法》亦未尝不可,在其中对这个问题予以规定。 结语 公司转投资行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营行为,是存在于市场经济主体特别是上市公司中普遍现象,对于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但是从我国《公司法》10年的实践来看,公司转投资也滋生了不少问题,其产生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既是公司的一项法定权利,又必须符合公司及有关各方对自身利益的安全需求”。[10]鉴于这些情况,健全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公司转投资规制是我国《公司法》修改面临的重大课题,完善这方面的规定也能为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参考书目: [1]俞宏雷公司转投资的效力及其处理[J]人民司法,2003,(11)46 [2]戴德生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1(4)22 [3]张婌芳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转投资的法律问题[J],2000,(9):116 [4]李静冰论公司资产的特殊性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保护[J]中国法学,1995,(3) [5]何向亮论我国公司法上的转投资限制[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0,20(2)63 [6][7]刘纪鹏对《公司法》修改的十点建议[A]郭锋王坚公司法修改纵横谈[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9-90 [8]论美日上市公司管治制度[J]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1999,(12)36-39 [9][10]陈 巍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利弊分析[A]郭锋王坚公司法修改纵横谈[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8_151 作者:王兆华,兰州大学法学院

关于公司法的论文1000字怎么写的

首先要写一下公司中的一些不足,再写一下应该如何去不足。也可以写本公司比其他公司做得好的地方。

《公司法》是规范资本市场主体的基本法律,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本次《公司法》的修订,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充实了公司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和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机制,进一步细化了股份转让的执行程序。修订后的《公司法》以维护客户资产安全和股东合法权益为重点,明确了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股东的知情权保障制度,增强了可诉性,完善了公司诉讼制度。为司法和执法活动提供了更为充分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更为有效和周密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劳动者以及公司本身的合法权益,防范、减少和化解公司内外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为投资者和公司当事人提供更具有指导性的行为规则。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司运作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大大提升。(二)《公司法》的可诉性大大增强,公司诉讼业务将呈现爆炸式增长 。(三)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加大。

关于司马迁的论文1000字内容怎么写

坚忍比什么都重要罗曼罗兰说过:"生活这把犁,一方面割破了你的心,一方面掘出新的源泉,我要坚韧,就像珍珠贝一样,重塑自己的伤口,在伤处磨练出一颗灿烂的珍珠,闪闪发光,照耀自己的人生!”而司马迁就是坚忍精神的写照。司马迁被关进监狱以后,案子落到了当时名声很臭的酷吏杜周手中,杜周严刑审讯司马迁,他忍受了各种肉体和精神上的残酷折磨。面对酷吏,他始终不认罪;面对威逼,他丝毫不畏惧;面对厄运,永远不屈服。是什么使司马迁忍辱负重,勇敢地与命运抗争?是坚韧不拔的意志。他正是靠着这样的信念,才留下了“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的豪言壮语,才成就了《史记》这样的鸿篇巨制,才铸就了流芳百世的辉煌。司马迁用他的亲身经历启迪着人们:一个人有了顽强的意志,就可以战胜一切看似艰巨的困难,坚忍比什么都重要

司马迁是中国汉代伟大的历史学家和文学家,他在逆境中奋发,终于完成了《史记》,给后人留下了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司马迁38岁那年,继承了父亲的太史令官职,开始大量阅读各种史书,整理历史资料,经多年苦心准备,正式开始《史记》的编写工作。不幸,灾祸突然降临。公元前99年,司马迁因同情降将李陵,被汉武帝处以残酷的宫刑。这使司马迁在身体和精神上遭到极大的痛苦,在人格上遭到极大侮辱。对此奇耻大辱,司马迁痛不欲生,几次想要自 杀。但古人逆境奋发的事迹激励着他。他想到:周文王被关禁,写了一部《周易》;孔子周游列国时被困在陈蔡,编了一部《春秋》;屈原遭放逐后,写了《离骚》;左丘明眼睛瞎了,还写《国语》;孙膑的膝盖骨被剜掉,写了一部《兵法》。在前人发愤成功的精神鼓舞下,司马迁忍受着精神和肉体的双重痛苦,将个人屈辱置之度外,继续投入《史记》的编写工作。经过前后几十年的努力,司马迁终于完成了被鲁迅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史记》,开创了我国传记史和传记文学的先例。 人生不可能总是一帆风顺,重要的是把逆境变为前进的动力。逆境往往可以锻炼人的意志,助人成熟,催人进取。能够正视逆境,与逆境抗争的人,一定能锻炼出坚强的意志和百折不挠的勇气,这正是成才必不可少的个性品质。

1、力求真实 司马迁撰写史记,态度严谨认真,实录精神是其最大的特色。他写的每一个历史人物或历史事件,都经过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对史实反复作了核对。司马迁早在二十岁时,便离开首都长安遍踏名山大川,实地考察历史遗迹,了解到许多历史人物的遗闻铁事以及许多地方的民情风俗和经济生活,开扩了眼界,扩大了胸襟。汉朝的历史学家班固说,司马迁 "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也就是说,他的文章公正,史实可靠,不空讲好话,不隐瞒坏事。这便高度评价了司马迁的科学态度和史记的记事翔实。 司马迁要坚持"实录"精神,就必须面对现实、记录现实,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忌讳"的问题。可是他在给人物作传记时,并不为传统历史记载的成规所拘束,而是按照自己对历史事实的思想感情记录。从最高的皇帝到王侯贵族,到将相大臣,再到地方长官等等,司马迁当然不会抹杀他们神奇、光彩的一面,但突出的是揭露他们的腐朽、丑恶以及对人民的剥削和压迫。尤其揭露了汉代统治阶级的罪恶。他虽是汉武帝的臣子,但对于他的过失,司马迁丝毫没有加以隐瞒,他深刻揭露和批判了当时盛行的封禅祭祖、祈求神仙活动的虚妄。在《封禅书》中,他把汉 武帝迷信神仙,千方百计祈求不死之药的荒谬无聊行为淋漓尽致地描绘了出来。 司马迁想为封建统治者提供历史的借鉴作用,反映的是真实的历史,这是非常可贵的。本着实录的精神,司马迁在选取人物时,并不是根据其官职或社会地位,而是以其实际行为表现为标准。比如,他写了许多诸如游侠、商人、医生、倡优等下层人物的传记。在司马迁心目中,这些人都有可取之处。司马迁首创了以人载事,始终叙述一个人生平事迹的写法。着重写其"为人",并注意其"为人"的复杂性,是司马迁的笔法。他在作传时,把自己的看法寓于客观的事实叙述之中,来表示自己对人物的爱憎态度。比如项羽这个人物,司马迁同情他,以非常饱满的热情来写这位失败英雄。他既称赞项羽的骁勇,又对他的胸无大志、残暴自恃作出批评。可是,在《项羽本纪》中,司马迁并没有发议论,但是他对项羽的爱憎态度却于叙事之中明显地表现了出来。这便是司马迁作传的最大特点,即真实性和倾向性的统一。 2、爱憎分明 司马迁爱憎分明的感情在史记当中表现得非常充分。他高度评价了秦末农民大起义。陈涉出身贫农,是农民起义的领导者,可司马迁却将他和诸侯并列,放在"世家"当中来叙述。对于一个封建史学家来说,能做到这一点是非常不容易的。他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将陈涉和古代有名的帝王--商汤和周武王相提并论,同时明确地指出,只要封建帝王暴虐无道,人民就有权利起来推翻他。陈涉领导的这支农民军虽然没有取得成功,但却掀起了波澜壮阔的秦末农民战争,最后终于推翻了秦朝的无道统治。对陈涉首先起义、推翻秦朝的历史功绩,司乌迁是完全持肯定态度的。 对于历史上许多忠于祖国、热爱人民的英雄人物,司马迁也大加赞赏。他当年游历时,曾到过湖南长沙北面的汨罗江,并在江畔凭吊了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这次凭吊极大地影响了司马迁,他的心灵中深深地印入了屈原的诗篇和一生的遭遇。在给屈原作传时,他认为屈原可以同日月争辉,并愤怒地谴责了楚国贵族统治者不辨忠奸的丑恶行径。当年,司马迁还曾到湖南零陵郡瞻仰舜的葬地,对舜的事迹作了实地考查。后来在写史记时,他便把舜的事情写在《五帝本纪》里,赞扬他忧国忧民的高贵品质。司马迁也非常推崇"完璧归赵"和"将相和"故事中的主人公--蔺相如和廉颇,对他们的爱国行为大加赞赏。 在史记中,司马迁还歌颂了那些为了反抗强暴,置自身性命于不顾的刺客以及救人急难、见义勇为的游侠。比如"凤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不复返"的荆轲,为报燕太子丹的知遇之恩不惜只身刺秦王,最终血溅秦廷。司马迁对这些人物进行大胆的歌颂,实际上便是对劳动人民的同情,赞赏人民反抗强暴的愿望。司马迁对名医扁鹊、谆于意等有益于人民的人,用很长的篇幅记录了他们的生动事迹和医学理论。这些人在当时都没有社会地位,可在司马迁的心目中,他们远比某些王侯将相高贵。 对封建统治者的丑恶面貌,司马迁也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并无情地揭露了统治阶级的罪恶。比如《酷吏列传》一共为十个残暴冷酷的官吏作传,其中汉武帝的臣子就有九人。汉武帝当时重用张汤,而"汤为人多诈,舞智以御人。始为小吏,乾没,与长安富贾田甲、鱼翁叔王属交私"。所谓"乾没",即空手得到的意思。这里描写的是张汤为小吏时好用计谋以制服人的情况。张汤得势后,与赵禹一起制定了各种残的法令,其中有一条叫"腹诽之法",即不管有罪与否,只要被指控为对朝廷心存不满,就可以据此治罪。张汤不仅善于巧立法令名目,而且还会迎合汉武帝的心意去处置"犯人"。在他的主持下,往往一个案件会使无数人家受到牵连,以致杀人如麻,视人命如草芥。这些人的罪恶活动都被司马迁记录了下来,他便是通过这些对汉武帝时期专制统治的残酷和黑暗加以暴露和控诉的。 司马迁的进步历史观和敢于揭露帝王过失的大胆作风值得肯定。对于历史的演进过程,他的思想也比较完整。他在给予历史正确的评价后,又充分肯定了历史是不断发展进化的这一结论。 3、史家绝唱 鲁迅先生曾说:史记是"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也就是说,作为一部规模宏大、体制完备的中国通史的史记,同时也是一部非常优秀的文学作品。 在司马迁的笔下,篇幅不多的文字就能非常生动地刻画出一个历史事件或一个历史人物。例如,对《田单列传》中田单防守即墨城的描写。田单用了六条妙计大胜燕国,使齐国得以恢复。"火牛阵"便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计策。晚上,田单将紫红色的带有龙纹的布帛披在一千多头大牛身上,又在其角上绑上锋利的刀剑,用油浸透它们的尾巴,再用火点着。于是,一千多头牛带着熊熊火焰,像怪兽一样冲进了燕兵的阵地。而齐国士兵也拿着武器冲向了敌人,还有一些人敲锣打鼓,高声喊叫,以壮声势。摸不着头脑的燕兵吓得争相而逃,结果被杀得丢盔弃甲,燕兵的尸体遍布于战场上,齐国大获全胜。司马迁虽着墨不多,可"火牛阵"就如一幅图画一般出现于读者的脑海中。 司马迁还栩栩如生地刻画了不同类型的历史人物。他对西楚霸王项羽的描写非常精彩。巨鹿战役中,项羽率领大军渡河,然后沉掉所有的船只,并下令只允许带三天的粮食,这便形象而又具体地刻画了项羽破釜沉舟、与秦军决一死战的决心和气概。项羽的军队一个抵十个,消灭了数量上远远超过自己的秦军,在推翻强秦统治的战争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项羽在战斗结束之后,召见各路将领,当他们进入项羽的辕门时,没有一个人敢抬起头走路。这是对项羽威风的描写。对项羽被围的场景,司马迁描绘得更是感人。项羽慷慨而歌:"力拨山兮气盖世,时不利兮骓不逝。"司马迁通过这歌声,完全刻画出了这位英雄在失败以后时慷慨悲壮,而又无力挽回失败命运的复杂心情。接下来,司马迁又对项羽突围后,在东城决战时的勇猛作了描绘。当时项羽只剩下二十八个骑兵,当几千名追兵迫近时,项羽圆睁双目,怒喝一声,把汉军吓得后退了好几里。看到这样的描写,不禁使人觉得这位失败的英雄似乎就在眼前。 再如,司马迁描写汉高祖入关时与民众约法三章,充分表现出了一个政治家的风度。而汉高祖也具有好谩骂的流氓习气和随机应变的性格。有一回,韩信给汉高祖写信,要求封自己为假齐王。汉高祖非常生气,刚想发作,张良却在一旁暗示他别发作,他立即转过口风说:"大丈夫平定诸侯,要做就做真王,做什么假王呢?"这里用字也不多,却活灵活现地刻画出了汉高祖善于随机应变和玩弄权术的性格。 司马迁在书中的叙述语言非常生动,人物形象鲜明。他广泛采用口头流传的谚语、成语、歌谣,而且不回避方言土语。他的语言是一种接近口语的"方言",通常叙述和人物对话和谐一致,虽明快但含蓄,话外有音,值得玩味;繁复而简洁,不拘一格,各得其所,一般都为人物特征的描写服务。他刻画人物说话口吻的描写最令人玩味,充分表现了人物的精神态度。为了突出人物形象,他还常常适当地强调、夸张。比如,《高祖本纪》:"(五年)正月,诸侯及将相共请尊汉王为皇帝。汉王三让,不得已,曰:。诸君必以为便,便国家。,"这一段汉高祖让帝位的话,是直接模拟当时的口语,生动形象地反映了汉高祖惺惺作态的样子,读完不禁觉得汉高祖说话的情景就在眼前似的。再者,司马迁使用古史资料时,一般以当时通用语翻译古语。如《五帝本纪》写尧舜的事迹,取材于今文《尚书·尧典》,把书中的"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允厘百工,庶绩咸熙"等语,翻译为"百姓如丧父母,三年四方莫举乐"、"信伤百官,众功皆兴"等,译文与原文相比较,就会发现更容易读懂。史记的人物传记之所以这么出色,是与司马迁驾驭语言的高超能力分不开的。 一个人在遭到无辜的迫害以后,通常有两种选择: 要么悲观消沉,要么发愤图强。而司马迁选择了后一条路。他秉着"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目的,将自己心中所有的"愤"全部倾注到史记的创作中去。司马迁独创了中国历史著作的纪传体裁,开创了史学方法上全新的体例。司马迁以个人传、纪为形式,以社会为中心记载历史,为后人展示了一部规模宏大的社会变迁史。无论在历史上还是文学上,司马迁都取得了光辉的成就。他那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崇高的人格将永远闪耀着不朽的光芒。 正是他坚强不屈的品格和对理想的执着,才成就一代史学大家——司马迁。 西汉的史学家和文学家司马迁,有一爱姬名叫随清娱,她是司马迁的红颜知己。随清娱是河北平原人,17岁时嫁给了司马迁。司马迁为了写作《史记》这部书,常常到全国的名山大川去游历、采风和考证史实,随清娱总是陪伴着他,一路上细心照料他的饮食起居,两个人情深意笃。 后来,当司马迁和随清娱正在陕西华阴游历时,司马迁被召入京师,随清娱一个人留在了陕西。接着,司马迁便身遭大祸,受到了宫刑之辱,但是,他遭辱而不忘著书之志,于是,更加不舍昼夜,废寝忘食,发奋著书。《史记》完成之后,他便病逝于京师。随清娱在华阴闻知司马迁的死讯,也伤心而死。华阴人将她葬在某亭子下,而忘记了她的名字。 据说,唐朝时,褚遂良在华阴做刺史,随清娱就托梦于褚遂良,并将其和司马迁的深情及其生死前后的情形详细表述了一番,褚遂良深受感动,为她修墓,并立石碑,刻其生平所遇于其上。 有一位古人曾经用“艳”、“韵”、“冷”、“香”四个字,来概括随清娱及其一生:随清娱为西汉才女,甚艳。她17岁跟随司马迁游历天下的名山大川,甚韵。后来,司马迁奉召入京,她独处华阴,甚冷。到了唐朝,她的香魂情事又现于颇具才华的名臣褚遂良之手,甚香。

屈原,一位伟大的爱国诗人。即使在他投江之后的两千多年里,仍然受到人们的敬仰和怀念,他所创造的楚辞体经久不衰,永垂史册。但是对于他投江而死却存在着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屈原之死重于泰山;有人则认为屈原之死轻如鸿毛。其实这恰恰反映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那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该怎样正确理解和认识人的价值。在我认为,屈原之死,死得其所。 屈原之死,死于爱国。屈原面对楚国上下昏庸,郢都破灭,没有卖国求荣,而是凭着一颗“国破尚如此,我何惜此头”的忠肝义胆,与楚国共存亡。他将国家兴衰置于自己得失之上,这种精神永远激励着爱国志士,鞭挞着卖国之人,有如此深远之影响,有如此深远之意义,怎能说死得“轻如鸿毛”呢?郭沫若同志说过:“屈原的死是为民殉国难,是一种为国捐躯精神的再现,他是为正义而死,为真理而死,死得其所。” 屈原之死,死于一种热忱,死于一种抗争。在他生命旅途的最后一站,将生命与信念的光辉和伟大展现给世人;他用生命守住他的灵魂:他用他的死告诉世人,追求信念与自由是永恒的主题;他给芸芸众生以震撼;他在“众人皆醉我独醒,举世皆浊我独清”的郁闷空气中注入了一股热浪。这种精神影响着一代又一代民主革命宣传家,思想家陈天华或许受了屈原之死的感染吧!他的《猛回头》、《警世钟》成为刺向清政府的两刃利剑,而他为了抗议日本政府对中国留学生的迫害,愤然投海而死。老舍也倍受屈原的感染吧!在“文化大革命”中,不堪忍受邪恶势力的迫害,愤然投湖自杀,这是对文革动乱的抗争,是对‘文革”的控诉,他们和屈原—样,以自己的生命警醒人们要奋发,要觉醒。他们把生命的意义发挥得淋漓尽致,这正是死的价值所在。 屈原之死给时空注释新的含义。这一道闪光的利剑划破了千年长空,给生与死赋予新的内容。他的精神流淌在每一个中华赤子的热血里,融入炎黄子孙的灵魂中。死已不是一种结束,而是一个伟大的起点。文天祥虽死犹生,丹心照汉青;史可法,身殉孤城,忠心可鉴;更有于谦,千锤万凿,清白人间。选择死亡,并不是平淡的沉沦,更不是无能的表现。屈原之死是一种力量,一种发奋的力量,它如长夜中划空而过的流星,闪出一生最璀璨的光辉。我说,屈原之死,价值永恒,价值无限。虽然人生的意义在于发展自己的生命,可是人生中也有为了发展生命必须牺牲生命的时候,因为平凡的发展在某种条件下,不如壮烈的牺牲足以延续生命的音响和光彩。绝美的风景多在奇险的山峰,绝妙的音乐、多是悲壮的旋律。而高尚的情操,却在壮烈的牺牲中。人生留迹于大地之间,本应该有惊人之举。卓尔不群的泰山睥睨群峰,汪洋恣肆的长江啸傲百川,佰剑于长城的秦皇汉武,在史册中群视千秋。 生命的长短无关紧要,紧要的是生命的意义。屈原不随俗而毅然沉江,以身殉国,生命之光与日月争辉,长与短,因之失去意义。古往今来,多少生命在历史的星河中默默产生,又默默消亡,而又有几颗能够像屈原这样2000多年后的今天仍熠熠闪烁。他的死,有力地维护了他那不随波逐流,不苟且偷生的人格尊严;他的死,充分显示了他的忠贞爱国,至死不渝的高尚情操;他的死真正体现了他那昭真理而不惜牺牲生命的人生价值。鲁迅曾经说过,人的生命是可贵的,但真理更可贵。屈原虽死,而真理传于四方,这样的死,死得其所。生与死,是一对矛盾。孟子说过:“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也如裴多斐所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也就是说,为了真理,自由,正义,牺牲自己的生命是值得的。但同时,我们要珍惜生命。罗曼•曼兰说过:“以死来鄙薄自己,背叛自己,否定自己的信念是世界上最大的错过。” 屈原投江是一曲壮烈的悲歌,一捶击破昏暗的响鼓,一声震撼历史长河的惊雷,屈原是矗立于人类心中的永远丰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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