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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4-07-08 03:23:35

城市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答案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现今,城市化本身几乎被看作现代化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唯一直接指标,然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又是资源和能源消耗集中、需水量增加、不透水地面增多、绿地减少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而恰恰因为这种外显因素,长期以来,在城市化与生态环境关系问题上,人们基本都是持否定态度,许多人甚至将生态环境问题直接归咎于城市化。 虽然我们不可能改变城市化与资源环境消耗的一般过程,超越资源环境消耗快速增长的阶段,但不同的城市化与城市发展模式,所产生的资源环境效应是不同的。也就是说,资源环境消耗的变化曲线是有差异的,这主要受发展理念、环境政策和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粗放型的城市化模式在经济发展中加大了资源环境消耗的强度和数量,而集约型的城市化模式则降低了资源环境消耗的强度和数量,有利于在经济发展中处理资源环境问题。如图2、3所示,如果采取集约型的城市化模式,资源环境消耗的增长曲线就会下移,曲线就会相对平缓;而如果采取粗放型的城市化模式,资源环境消耗的增长曲线就会上移,就会比较陡峭。事实上,由于发展模式的差异,不同国家或地区资源环境消耗的轨迹也是不一样的。我们可以通过政策干预来实现城市化过程中资源环境利用方式的转变,在实现城市化不断发展的同时,降低资源环境消耗的强度和规模。为此,在城市化过程中,需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城市规划上推行“精明增长”、“紧凑城市”、“生态城市”的规划建设方式,在经济方面推行“循环经济”的运行方式,在建设领域提倡节水、节能、节地、节材。中国目前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仍然是粗放型的发展模式,资源环境消耗的强度和规模比许多国家都大,所面临资源环境的压力更强烈,迫切需要转变工业化和城市化模式。三 城市化模式的转变对粗放型城市化模式的反思在中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推进过程中,资源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进入21世纪后,资源环境约束正替代资本约束上升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不断加大的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已经成为中国城市化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这其中既与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短缺和生态环境先天脆弱有关,也与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对资源的高需求有关,更与不合理的资源利用方式有很大关系。近些年来,中国城市化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从以往城市化的推进方式来看,在长期实行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下,中国城市化过多地依赖于数量、规模的外延式扩张,重数量轻质量,重规模轻内涵,城镇建设、发展总体上没有摆脱粗放型的模式。由于城镇发展模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并没有随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而明显提高,城镇资源、能源消耗量大,利用效率却很低;相应的,废弃物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也大,致使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据统计,2005年中国消耗了全球26%的粗钢、47%的水泥、40%左右的原煤、37%的棉花,而创造出的GDP仅为全球的4%-5%[10]。中国每增加1个单位GDP的废水排放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要高出4倍,单位工业产值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要高出10倍以上[11]。目前,中国城市化主要还是依靠高能源消耗、高污染排放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来推动的,城镇发展过程中的高消耗、高污染、高投入、低效益问题十分突出。粗放型的城镇发展模式,使城镇资源利用效率低,浪费严重,进一步加剧了中国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严重程度,严重阻碍了城镇综合质量的提高和功能的正常发挥,降低了城镇的承载能力,制约和影响了城镇的持续健康发展。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很大关系通常,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初期,为满足人民的物质需求和生活空间需要,必须不断扩大生产和建设规模,注重追求数量和规模,而这时由于资金和技术的匮乏,不得不依赖于劳动力和资源的大量投入以及环境保护、治理的低投入。因此,这一阶段的城镇发展模式一般是粗放式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较差。然而,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在20世纪90年代已进人中期发展阶段,工业化、城市化持续快速发展,而资源利用方式和城镇发展模式并没有随之转变。特别是近几年,中国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正受到资源、环境的瓶颈制约,如果还继续延续原有的发展模式,中国的资源环境状况根本无法支撑工业化、城市化的持续发展。(2)可持续发展意识淡薄,不重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对城市化、城镇发展的认识和指导思想上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仍然没有改变片面追求城市化速度、规模和忽视城市化质量、效益的倾向。各地城镇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经济增长、轻资源环境保护,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局部发展、轻区域协调发展的问题,资源、环境的代价高,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差。表现在城镇建设上,一是贪大求洋,不顾中国的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状况,盲目照搬能源高消耗的美国式城市化模式;二是倾向于追求城镇规模和形象工程等看得见的“政绩”,不顾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不计资源和环境成本,不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3)资源配置以行政手段为主,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未充分发挥从理论上讲,城市化的过程实质上是生产要素集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过程。但在目前的城镇发展体制下,政府单纯以行政力量为主导配置资源,超越了市场机制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城市化对资源的需求不是以市场价格来确定,资源无法正常向高效益的经济领域流动。由于价格等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的经济手段缺失,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利益约束机制没有建立,资源开发利用主体没有节约、保护资源的内在动力。这样也就无法遏制城镇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对资源的无序和过度占用,极大地影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资源利用效率必然较差。表面上看,这种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降低了城市化的资金投入,有利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但实质上,由于这种城市化模式必然是粗放型的,城市化的资源成本和环境成本很大,而且如果考虑到为解决由此所引发的资源、环境问题所必需的长期资金投入,城镇发展所支付的经济成本实际是很高的。在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镇发展所面临的资源、环境问题正日益突出,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紧张、环境污染加剧、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影响到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如果继续依靠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和城镇发展模式,城市化进程中所面临的资源环境问题将更加严重。推进集约型城市化本世纪头20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城市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资源、环境与发展矛盾最突出的时期。按照国际一般经验,城市化水平在30%—70%之间,经济社会处在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中国城市化在工业化的持续推动下,将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保持较快发展的势头。这给土地、水、能源、矿产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而要解决城市化过程中的资源和环境问题,就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针对城市化发展过程中资源环境问题和矛盾的根源,从城市化及城镇发展模式上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切实转变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和城镇发展模式,走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集约型城市化道路。(1)推进集约型的城市化,是从根本上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实现资源、环境、人口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国资源禀赋较差,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目前,中国淡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为267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5%,人均耕地只有43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森林人均占有面积9亩,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五分之一,45种主要矿产资源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化石燃料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56%,石油的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8%[11]。在这样的资源条件下,要实现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就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的道路,把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城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必须首先转变高能源消耗、高污染排放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充分发挥城镇资源利用效率高、人口承载力大的内在优势,提高城镇的资源环境容量,以缓解资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实现资源、环境、人口的协调发展。(2)推进集约型的城市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要求针对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国情,国家提出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城市的资源利用和污染排放相对集中,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大,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焦点和关键。因此,必须切实转变城镇粗放型发展模式,在城镇发展领域具体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尽快建立集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大力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从而减少城镇发展对资源的过度依赖和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3)推进集约型的城市化,是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资源环境问题是目前影响和制约城市化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正处于城市化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必须妥善处理城镇建设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立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有效引导城市化健康发展。集约发展是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要立足中国的基本国情,汲取国外城市化的经验教训,做到高效利用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尽可能少的资源能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要使城镇建设由注重外延扩展向注重内涵、集约发展转变,引导城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好大喜功、互相攀比、追求大规模大气派,建设节水、节能、节地、节材的集约型城镇。可见,要实现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切实转变粗放型城镇发展模式,推动城镇集约型发展。推进集约型的城市化,就是要在城市化进程中,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把城镇发展和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有机协调起来,以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为基础,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各种手段,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水、能源、矿产等自然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强化对资源环境的保护,促进城镇发展从注重数量、规模向注重质量、内涵转变,以缓解城市化中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提高城市化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城市化的健康发展。为此,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应实施以下行动策略:——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建设紧凑型城镇。强化规划的调控作用,合理控制用地规模,鼓励土地利用的紧凑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运用经济杠杆,减少土地低效利用;积极推进城镇土地整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不断探索土地集约利用的新途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节约、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镇。改革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综合管理;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水资源环境;大力推广节水措施,促进全社会节约和合理用水;开发利用非传统水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节能型城镇。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生产节能;大力推广节能措施,促进建筑、交通和生活节能;调整优化能源结构,促进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促进节能和新能源开发。——保护城镇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型城镇。强化环境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约束机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城镇环保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染综合防治;加强城镇生态建设和保护,增强自然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

城市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

环境问题:人口增加导致垃圾增多工业扩大,汽车增多导致大气污染,水污染城市规模扩大导致周边植被破坏,森林减少光增多导致光污染

这个工程量太大了,恕我不够那个时间呀

环境与发展是当今人类面临的两大主题。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复苏,城市化进程推进,这一方面加速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城市能源和生态环境。在一些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着只顾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长期环境效益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因而有效利用能源,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一个人类的迫切任务。自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提出“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后,在世界各国各地区,可持续发展已普遍达成共识,逐步被引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人类生存和居住条件,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是全人类在21世纪努力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 城市环境规划 1 城市规划概况 城市建设不能再重复单靠增加资源投入来推动发展的老路,必须依靠进步,以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建设资源节约型、生态型城市,保持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要进一步调整提高城市建设节约水、能源、土地等资源和治污、防灾减灾的技术标准,纳入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中,以法制手段保障和促进城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2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城市是人类在几千年的演变过程中改变赖以生存的环境,创造着高度的物质文明的集中地,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城市生命有机体与环境和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制约和依赖构成的统一体,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社会、经济复合生态系统。它包括社会结构、人工结构、资源结构、生态环境结构四个方面的。要实现这一多元、多介质、多层次的人工复合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要做好城市规划就要做到如下几点: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节水和水污染治理的各项政策,运用市场规则,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完善城市各类用水的区别水价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加大节水技术和设施的普及推广力度。以污水资源化为目标,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加强中水回用技术与设备的开发,处理好设施布局集中与分散的关系,注重污水处理的安全性和生态效应,努力建设节水防污型城市。 (2)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大力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要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安排绿化布局,加强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形成乔、灌、花、草相结合,点、线、面、环相衔接的绿地系统。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必须尊重客观,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宜树则树,宜草则草。城市绿化要鼓励采用节水技术和废水利用,尽可能减少绿地养护的水消耗。要结合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旧城有机更新,增加城市中心区的绿地面积。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坚决查处各种挤占城市绿地的行为。要鼓励农民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城郊绿化,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增加城市绿化建设用地和资金投入,尽快把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3)以供热收费制度改革为重点,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计划经济和福利分房旧体制下形成的福利供热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体制的需要,也是造成采暖能源浪费严重的重要经济根源。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变暗补为明补,逐步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传统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家庭(用热户)直接向供热缴费采暖,实行采暖用热商品化,采暖补贴货币化。采暖地区的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也要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采暖舒适度和热能利用效率。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关系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冬季取暖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 (4)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旧城有机更新,重点解决城市建成区特别是中心区开发强度过大、人口密度过高、公共设施短缺、拥挤、环境脏乱等问题,坚决关停或迁移城区内污染严重的项目,清除违法违章建筑。要促进建筑节能技术的普及推广,改善城市民用燃料结构,减少和控制城市大气污染。以通达、低污染、低能耗为目标,实行公共交通优先的城市交通政策,推进通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调度管理中的应用,积极促进城市交通组织和管理的现代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与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直接相关,必须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密切合作,共同促进。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不仅是物质条件的建设和改善,还包括文化精神、道德意识的建设和改善,要将这两个方面很好地结合起来,使二者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5)围绕改善人居环境的关键领域,加强科技创新。城镇是人口和经济活动的集聚地,也是各类污染集中的地区。建设科技工作必须围绕人居环境质量的改善,气象环境与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相互和相互关系,努力控制城乡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的污染。在污水资源化、建筑节能、化学建材、建筑用钢、智能交通、住宅产业现代化等影响和制约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的几个关键领域,加强科研攻关,加强技术集成,加大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全面启动污水回用示范工程。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城镇,要率先实现污水回用与污水处理能力的同步增长;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直接瞄准回用目标,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力争实现跨越式发展。完善配套技术经济政策,推动建筑节能由局部试点转向大规模推广应用。强化先进适用技术在住宅建设中的应用,将经试点和示范工程实践检验的成熟技术和部品,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城市生态规划 1城市生态系统 城市生态系统是以城市为中心,生态系统为基础,人的需要为目标的自然再生产和再生产相交织的经济生态系统;同时又是以人为主体的生命子系统、子系统和环境子系统共同构成的有机生态巨系统[3]。 它是城市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密不可分。城市的各种活动都受到生态环境的制约,相反,强度过大的城市活动反过来也会对生态系统造成持续破坏,从而危及整个生态系统和人类自身[4]。因此,城市生态规划是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的重要途径。 2城市生态规划的内涵 联合国人与生物圈计划(MAB,1984)报告指出:“生态城(乡)规划就是要从自然生态和社会心理两方面去创造一种能充分融合技术和自然人类活动的最佳环境,诱发人创造精神和生产力,提供高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具体来讲,城市生态规划就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对策、目标和措施所作的规划,其目的在于提高环境质量,维持生态平衡,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它遵循生态学与城市规划学有关与,系统、环境科学等多学科的手段,辩识、模拟、设计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内的各种生态关系,掌握城币生态系统的演变及其因素,通过对城市生态系统中各子系统的综合布局与安排,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规划方案,调整城市人类与城市环境的关系,以维护城市生态系统的平衡,实现城市的和谐、高效、持续发展。 城市生态规划是与可持续发展概念相适应的一种规划方法,它将生态学的原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环境规划相结合,从自然要素的规律出发,其发展演变规律,在此基础上确定人类如何进行社会经济生产和生活,有效地开发、利用、保护这些自然资源要素,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最终使得整个区域和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5]。 因此,城市生态规划不同于传统的环境规划和经济规划,它是联系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规划及社会经济规划的桥梁,其科学内涵强调规划的能动性、协调性、整体性和层次性,其目标是追求社会的文明、经济的高效,生态环境的和谐[6]。 3可持续的城市生态环境规划 要实现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可持续性,就必须革新观念,运用生态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理,以环境容量、自然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适宜度为依据,缓解城市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的,协调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城市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与污染,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为保证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可持续性,应遵循以下原则: (1)阈限物质法则 任何空间、资源规划均有一个“度”,要考虑“最适”和“阈限”。在规划过程中,首先应该树立正确的城市发展价值观,保证城市对生态系统的索取和废物的排放限制在生态系统的承载力范围以内,使城市的发展强度与城市的发展能力相适应,从而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2)多样性共生原则 任何一个系统中的子系统间总存在着互惠互利的共生关系。Hough评论说,“如果健康被描述为抵抗力的能力,那么多样性也意味着健康”[7]。因此,在城市生态规划过程中,要保持生物的多样性,将城市生态系统置于整个生物圈范畴内进行规划,建立市区和郊区的复合生态系统,保护城区及周边的各种生物。 (3)相生相克原则 在系统中总存在着子系统间既共存又制约的关系,一种组成要素的危害性,可能在另一生态要素上体现出来。在城市的生态规划过程中一定要普遍联系并识别城市生态环境中各组成要素间密切的利害关系,找出现象的本质、根源,从而将这种关系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4)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原则 资源的回收再利用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降低资源的消耗率;其二是推行清洁能源、材料加大回收力度。在城市生态规划中,要通过推进产业结构模式的演变,尽量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建立有利于持续发展的生产工艺、产业结构设置高效能的运转系统,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5)预防和保护齐头并进的原则 对于已经存在的生态问题,我们一定要采取合理的措施,积极应对;对于未知还未表现症状的要有所预见。我国推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EIA),从根本上讲就是可持续性城市生态规划的一部分。任何一项工程实施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预见其建成后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的效益程度,从而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同时,在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过程中,还应该建立高水平的管理队伍,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建立高质量的环保系统;同时逐步完善绿地生态系统,提高人口素质,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城市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初中

多种多样的生物是全人类共有的宝贵财富。生物多样性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食物、药物、燃料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大量的工业原料。生物多样性维护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并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条件。生物多样性是生态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人们依靠生态系统净化空气、水,并充腴土壤。科学实验证明,生态系统中物种越丰富,它的创造力就越大。自然界的所有生物都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每一种物种的绝迹,都预示着很多物种即将面临死亡。 生物多样性还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每一个物种都具有独特的作用,例如利用野生稻与农田里的水稻杂交,培育出的水稻新品种可以大面积提高稻谷的产量。在一些人类没有研究过的植物中,可能含有对抗人类疾病的成分。这些野生动植物如果绝迹,是人类的重大损失。 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措施主要有三条:(1)建立自然保护区。建立自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已成为世界各国保护自然生态和野生动植物免于灭绝并得以繁衍的主要手段。我国的神农架、卧龙等自然保护区,对金丝猴、熊猫等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和繁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建立珍稀动物养殖场。由于栖息繁殖条件遭到破坏,有些野生动物的自然种群,将来势必会灭绝。为此,从现在起就必须着手建立某些珍稀动物的养殖场,进行保护和繁殖,或划定区域实行天然放养。如泰国对鲜鱼的养殖。(3)建立全球性的基因库。如为了保护作物的栽培种及其会灭绝的野生亲缘种,建立全球性的基因库网。现在大多数基因库贮藏着谷类、薯类和豆类等主要农作物的种子。

城市化会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人们都迁到城市集中居住,很多地方就会空出来了,城市化是对原有城市的扩建,而不是平地拔起,大部分城市的周边是没有多少丰富的生物的!

城市化会破坏生物的多样性一是城市建设的时候会破坏原来的生态系统,导致一些生物无法生存二是城市化后的城市建设环境相对来说很简单,许多生物无法在城市环境中生存

高速城市化时代的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规划园林规划 加入时间:2006-4-17 10:24:47 陈 波 汪科继 点击:684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飞速发展,城市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城市原有的自然生境支离破碎,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威胁。而城市生物多样性是城市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城市生态系统持续性的保证。为此,本文分析了生物多样性对城市生态系统的价值,并运用景观生态学原则与方法,探讨了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景观生态途径,重点介绍了在城市及周围地区设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方法。【关键词】生物多样性;景观生态学;保护;规划;可持续发展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ND PLANNING IN THE TIME OF RAPID URBANIZATIONCHEN Bo1, WANG Keji2( Department of Horticulture,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29; Bureau of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water, Jiangbei district, Ningbo 315020)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in China, urba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has been polluted severely, and natural habitats in cities have been fragmented, which threatens seriousl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urban Biodiversity in cities is a base of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and a guarantee of sustainability of Therefore,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values of biodiversity for urban ecosystem, furthermore, based on principles and methods of landscape ecology, discusses landscape ecological approaches to urban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especially the method for planning nature KEYWORDS:biodiversity;landscape ecology;conservation;planning;sustainable development 1 前言根据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生物多样性(biodiversity)是指所有来源的形形色色的生物体,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城市生存的根本条件,它对维持区域和城市的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存生物多样性可为城市将来的生存、发展和繁荣提供更多、更好的条件,使城市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环境变化具有更强的应变能力。可见,城市的生物多样性不仅对城市的生产与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更关系到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乃至整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积极保护城市的生物多样性,从而通过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就成为一项关系城市未来发展的紧迫任务。 2 快速城市化和大城市群的形成严重威胁生物多样性的根基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正逐步加快。据统计,到2003年底,我国建制市达660个,行政区域土地面积565 104km2,城镇人口52 376万,城市化水平达53%,比2002年年末提高43个百分点,达到了1998年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38%)[1]。城市化过程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带来了社会、经济的繁荣和物质文明的巨大提高,为城市居民提供了优越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另一方面人口密集、工厂林立、交通拥挤等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冲击和破坏了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加剧了自然环境的恶化。因此,城市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城市生态系统的持续性是城市健康、稳定发展的基本保证,城市发展要求我们不断促进城市生态系统的持续性。更为严峻的是,经济发达区域如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和珠江三角洲城市群的快速形成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些区域原有的景观格局和地表结构,从而严重威胁这些区域的生物多样性,而其影响的时间和空间尺度及强度我们尚无法预测。以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的高速公路网而言,已使江浙沪区域景观严重破碎化,生物的自由传播和流动受到严重限制;为增加城市建设用地而对乡村和郊野土地的大规模平整(即土地整理)及河道水系整治已经使土地资源异质性大大降低,均匀度大大提高,小生境受到严重破坏,从根本上动摇了生物多样性的基础。 3 生物多样性对城市生态系统的价值城市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复合人工生态系统,它具有自身的生物多样性特征,即城市的生物区系组成。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导致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被破坏,城市的生物多样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城市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生态环境问题的严峻挑战。地球上每消失一个物种,就永远失去了它所具有的宝贵的遗传信息。人类尚未认识的物种约占全球物种的70%,因此很多目前濒临灭绝的物种很可能正是人类未来食品、药物或工业原料的重要来源。生物多样性为城市提供了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保证,生物多样性促进了城市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在城市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的价值是多种多样且无与伦比的。1 生物多样性是城市生存发展的基础在城市生态系统中,城市的生物多样性(包括遗传、物种、生态系统及景观的多样性)与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与功能(能量转化、物质循环、食物链、净化环境等)直接联系,它与大气圈、水圈、岩石圈一起,构成了城市赖以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生物多样性为城市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生物资源,如工业原料、建筑材料、食物、药物、新型能源等。目前人们仅仅利用了生物价值的一部分,还有源源不断的野生生物的新价值正等待着人们的不断发现。2 生物多样性可导致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大量事实证明,生态系统与环境之间保持动态平衡的稳定状态的能力是同生态系统中物种及结构的多样性、复杂性呈正相关的。也就是说,生态系统的结构越多样、复杂,则其抗干扰的能力越强,因而也越易保持其动态平衡的稳定状态。这是因为在结构复杂的生态系统中,当食物链(网)上的某一环节发生异常变化,造成能量、物质流动的障碍时,可以由不同生物种群间的代偿作用给予克服。多样、复杂的生态系统受到干扰之后,总会自发地通过群落演替,恢复原先的稳定状态,重建失去了的生态平衡。城市生态系统是以人为主体的、人工化环境的、人类自我驯化的、开放性的生态系统[2],人类的严重干扰是城市生态系统最显著的特征。只有具有丰富的生物(特别是高等植物)多样性,形成高度复杂、多样的生物群落,才能保证城市生态系统良好、稳定地运转。3 生物多样性可提高城市的景观异质性飞速发展的城市化促使城市生物不可避免地具有人为活动的烙印。人类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一方面破坏或摒弃了许多原有的生物群落,另一方面又引进了许多外来的生物并形成了许多新的生物群落。这最终改变了城市生物的组成、结构、类群、动态、生态等自然特性,并深刻影响了生物群落生态功能的发挥。由于城市生活空间的相对局促,城市生物群落的构建受到城市基础设施(如道路、建筑物等)的限制,使得城市生物结构分化明显,趋于单一化,组成景观的异质性低。而生物多样性可以提高城市景观的异质性。以植物为例,城市绿化运用多种多样的植物不但能塑造丰富多彩的植物景观,美化城市,还可以通过合理的植物设计与组合体现城市的特色与地方风貌。4 生物多样性可保证城市生态系统功能的持续性生物多样性对保证城市生态系统功能的持续性具有重要的价值。绿色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呼出氧气、吸入二氧化碳,维持了大气成分的相对稳定。土壤中的分解者--真菌、微生物和土壤动物分解了废物和污染物,清除了有机垃圾,是生物圈物质循环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森林和草地具有截留降水,保持水土的作用,从而可以保护河流、降低洪水和干旱对城市生态系统的威胁。植物群落在调节城市小气候、降低城市热岛效应方面也具有明显的作用。此外,城市中的植被还具有净化空气、降低噪音、为城市动物提供栖息地等生态价值。 4 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方法如上所述,城市生态系统的持续性是城市发展的内在要求,而高度的生物多样性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城市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生物资源重要的特性是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这样它可以再生以致持续利用;若保护与利用不合理,它就可能灭绝。事实上,目前不断丧失的城市生物多样性正是城市飞速发展与生物资源承载力之间的不平衡引起的。由于缺乏对城市生物多样性价值的认识和没有有效保护生物资源,我们正在逐步毁掉城市未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可见,在城市中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势在必行。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方法总体上说可分为两种: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前者包括建立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等,后者包括建立植物园、树木园、动物园、水族馆和基因库等。笔者认为,人为地进行迁地保护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一方面受到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一些限制,另一方面将动植物物种与野生的群体和自然环境相隔离,其结果往往是削弱了物种的自然生态习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物种的遗传多样性,这样并未起到真正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景观生态学的出现与发展,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方法。以景观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保护和管理物种栖息地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最为有效的途径[3]。目前,景观生态学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已处于核心地位。1 景观生态学中有关生物多样性的几个重要概念1 景观生态学与景观简言之,景观生态学是研究景观单元的类型组成、空间配置及其与生态学过程相互作用的综合性学科[4]。而景观生态学中的景观是指由相互作用的生态系统镶嵌构成,并以类似形式重复出现,具有高度空间异质性的区域[5]。景观生态学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指导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因为许多物种并非局限在单一的生境中,而是经常在不同的生境之间转移,或生活在两个生境的交界处。对这些物种来说,考虑景观尺度上生境类型的组成和相互影响方式是十分重要的。可见,为了长期保持一个物种的存在,不仅要考虑目标物种本身,还要考虑它所在的生态系统以及有关的生态过程;不仅要重视保护区,更要重视保护区的背景基质[6]。景观生态学恰好为我们提供了考察整个景观基质的原理与方法,从而使我们在城市及区域水平上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成为可能。2 等级理论与尺度等级理论(hierarchy theory)认为,任何系统皆属于一定的等级,并具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尺度。整个生物圈就是一个多重等级层次系统的有序整体,每一高级层次系统都是由具有自己特征的低级层次系统组成的。生物体由细胞组成,而生物体的聚集组成种群,种群又组成生物群落,生物群落与周围环境一起组成生态系统,生态系统又与景观生态系统一起组成总体人类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涉及所有的生物等级层次,而生物等级层次常常具有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尺度。因此,在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时必须明确所考察的尺度。从生态学的角度来说,尺度(scale)是指所研究的生态系统的面积大小(即空间尺度),或者指所有研究的生态系统动态的时间间隔(即时间尺度)。在城市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空间尺度包括从生物个体到整个城市生态系统及其周边地区的各种尺度。时间尺度也是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城市生态系统中的物种多度(abundance)和多样性(diversity)会随着季节的变化而变化。生物多样性随着时间和空间尺度变化而异,离开尺度来讨论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毫无疑义的。3 生境破碎化与廊道生境破碎化在城市生态系统中随处可见。生境的消失和破碎是城市发展对生物多样性最严重、最直接的威胁。大片茂密的植被,或代之以混凝土地面和楼群,或被人工廊道分割得支离破碎,不可避免地导致大量的物种消失。例如印度尼西亚雅加达1938年记录有199种鸟类,但1975~1979年调查只有l00种[7]。东京城市小片残存森林中的鸟类在1960~1980年之间减少了一半,甚至城市生境中普遍存在的鸟类数量也下降,如树雀、乌鸦、大山雀和家鸽等[8]。德国慕尼黑在过去100年的时间里已经有180多种本地植物种类灭绝[9]。生境的重新连接是解决生境破碎化的主要办法,通过生境廊道可将破碎的生境斑块(patch)连接起来。廊道(corridor)是指景观中与相邻两边环境不同的线性或带状结构。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生境廊道的作用是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的生境和移动的通道。2 保护城市生物多样性的景观生态途径和规划城市的发展与自然保护是有矛盾的,但也不是不能协调。如果考虑到所在地不同生态系统的特点,在建立和扩大城市时运用景观生态原则进行合理的景观规划设计,为生物多样性的保存和发展创造适当的条件,就有可能达到彼此共存的目标。1 采取多尺度的保护途径局部尺度上的行动与区域尺度上的行动同等重要。城市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从各种尺度上进行,小至一株行道树的保护,大至整个区域景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各种尺度上的保护必须协调进行,以产生最佳的效果。每个市民都应当从自己的身边小事做起,爱护野生生物,关心生物多样性保护,尽可能减少对生物的干扰和伤害。公众积极的参与将对整个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而城市规划师则可以在一个更大的尺度上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他们通过对城市内居住区、水系、道路、公园、整个城市生态系统甚至城市群或区域的规划,从而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2 城市自然化--将自然引入城市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将自然引入城市,即在城市中引入自然群落结构机制或建立相似结构的人工群落是可行的。如英国埃文郡的海港城市布里斯托尔是一座美丽的中世纪古城,坐落在下埃及河与弗罗姆河的汇合处。该市中心的布里斯托尔公园中,一反过去那种整齐的草坪、苍古的大树、缤纷的花坛的布置形式,在大面积的草地旁开辟出一些池塘、沼泽、灌丛和杂草地,池塘中有蝌蚪,沼泽中有水生植物,灌丛和杂草地中开满野花,招来各种昆虫。枯枝也不随便清理,因为它可以维持很多物种的生存繁衍,从菌类一直到啄木鸟。这些城市少有的景观,给公园带来了旷野的风貌。事实证明,将自然引入城市的确是城市生活的一种需要和补充,已经成为城市自然化的群众性活动,并扩展到许多国家。如美国举行了多次城市自然化会议。在瑞士,几乎所有的公园都建有一个由这方面的专家指导的野生生物区。在芬兰也有类似的示范区,如公路边、公园中,甚至墓地都修建了适合野生动植物生长和栖息的区域[10]。日本神奈川县在谷户山公园建立了“水鸟的池”,福井县建立了“中池见湿地”,京都梅小路公园建立了“生命的森”等自然生态观察园,开展野生生物的生息、繁衍和自然环境的观察、调查、研究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国民的自然环境保护意识,在保护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的同时,满足人们接近自然、回归自然的心理[11]。3 对退化生境的恢复和重建有些城市的原生生态系统早已被破坏殆尽,但是,为了使城市更加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应该选择一些有可能恢复原来生态系统的次生生境,进行自然恢复或模拟原来生态系统的组成和结构进行更新组建。欧洲的许多国家实际上已这样做了[12]。荷兰的天然森林大约在200年前就被采伐完,现在看到的繁茂的山毛榉林、欧洲赤松林和云杉、冷杉林等大多是经过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地恢复或重建起来的。它们镶嵌在城镇、道路和河岸之间,形成绿地、农牧用地和城镇道路大约各占1/3的格局,对改善和美化人类环境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英国等国家还将野生生物的保护、引进与国土治理结合起来。除了城郊以外,已扩大到工业污染废弃地的恢复和种植。他们在城市的工业弃废场成功地发展起来了各种植物群落和依附于此的野生动物。这预示着可以通过最大限度地利用工业区的潜能,创建新的生境,增加城市景观的自然性,减少工业景观带来的不利影响。4 在城区或周围规划建立自然保护区城区保存的原生生态系统绝对不应破坏,要尽量保护城市自然遗留地和自然植被,各城市应该利用旧城区改造的机会,争取扩大城市的绿地空间,另外还应该建设城市公园,并在工厂空地、学校校园建立绿地和种植植物。城市中的自然生境斑块应该划为保护区,开展有效管理,维护其自然过程,发挥其保护、科研、教育与培训、资源开发和生态旅游等多功能的作用。目前,国外许多城市都建立了自然保护区。例如英国伦敦的海德公园在湖滨建立了禁猎区,摄政公园建立了禁猎的苍鹭栖息地。美国的旧金山、洛杉矶、迈阿密,加拿大的温哥华、蒙特利尔,澳大利亚的悉尼、堪培拉,俄罗斯的莫斯科,波兰的克拉科夫,瑞典的斯德哥尔摩,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的雅加达,巴西的巴西利亚,委内瑞拉的加拉加斯等城市都进行了类似的自然保护工作[12]。(1)保护区的规划原则在建立保护区的过程中,规划者最为关心的主要问题有[13]:①保护物种所需要的保护区面积至少应是多少?②建立一个大型的保护区还是多个小型的自然保护区好?③一个濒危物种的多少个个体在保护区中得到保护才可以使它免于灭绝?④保护区最好的形状是什么?⑤如果要建立多个自然保护区,应该相互靠近一些,还是互相远离?它们应该相互隔离还是应该由廊道互相连通?针对上述问题,许多学者作了深入的研究,并得出了自然保护区规划的一般原则(表1)。表1 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原则 较差 较好 ⑴⑵⑶⑷⑸⑹⑺⑻⑼⑽⑾ 生态系统的部分得到保护小的保护区保护区破碎化保护区较少保护区彼此隔离保护区彼此隔离保护区是同质的生境保护区的形状不规则仅有大的保护区每个保护区各自管理人不准进入 生态系统得到完全保护大的保护区保护区未破碎化保护区较多保护区之间具有通道相连接保护区之间具有“踏脚石”(stepping-stone)多样化的生境(如山、湖泊、森林)被保护保护区接近圆形(边缘效应较少)大小保护区相结合区域内的保护区统一管理具有人能进入的缓冲区 (2)保护区的功能分区197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人和生物圈计划(MAB)”实施过程中,提出了影响深远的生物圈保护区的思想。根据这一思想,一个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区应该包括由内至外的3个功能区:①核心区:该区生物群落和生态系统受到绝对的保护,禁止一切人类的干扰活动;但可以有限度地进行以保护核心区质量为目的,或无替代场所的科研活动;②缓冲区:该区围绕核心区,保护与核心区在生物、生态、景观上的一致性,可进行以资源保护为目的科学活动和以恢复原始景观为目的的生态工程,还可以有限度地进行观赏型旅游和资源采集活动;③过渡区:该区位于最外围,区内可进行某些持续开发利用,某些自然资源的开发,并进行一些科研和人类经济活动。这种功能分区方法对各类城市群(区域水平上)的自然保护区规划具有理论指导意义。(3)规划建设生境廊道由于城市化造成城市自然生境的破碎化,由这些破碎的生境斑块形成的保护区远远不能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为了减少它们对物种的限制和隔离,增加被保护物种之间及其与野生群体之间的联系与交换十分必要。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合理的生境廊道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连接城市各绿地、公园或乡村生境的植被廊道(如林荫道、树篱、防护林带)、河流与溪流廊道对维持和提高城市生物多样性是十分重要的,它们将城市中分散的动植物生境与区域景观中野生生物的栖息地联系起来,将不同地方的保护区构成保护区网,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增强保护物种和野外物种的交换,从而增强整个城市生物群体的生存能力。例如在加拿大的多伦多,城市中的自然溪谷和林荫道已经作为公园之间生物迁移的廊道被保护起来[14]。在美国华盛顿进行的城市规划中,通过溪流廊道将城市中零散分布的动植物园与野外的天然生物群落区直接联系起来,使野生水禽可以进入城市公园区,同时公园内的水生生物也可以进入野外的自然栖息地,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15]。 5 结语目前,我国的城市化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而且这种快速增长势头将持续较长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做到既追求经济效益,又认真考虑社会需求和生态需求,从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值得我们从各方面慎重考虑。对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持续利用的关注,已成为国际潮流和趋势,它要求我们在进行城市建设、规划及管理时必须以景观生态学原则与方法为指导,切实地开展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规划工作,以生物多样性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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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学与城市建设  内容摘要 城市化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城市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据历史资料和考古的研究,城市的出现至少已有五千余年的历史。自从工业化以来,城市化的速度不断加快。这个集中过程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城市数目的增多,二是各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  城市化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城市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据历史资料和考古的研究,城市的出现至少已有五千余年的历史。自从工业化以来,城市化的速度不断加快。这个集中过程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城市数目的增多,二是各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从而使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不断提高。  国内外城市的发展表明,城市化具有正、负两个方面的效应。一方面,城市化可以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城市化能集约地利用土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能促进教育、就业、健康和社会服务的进行。  另一方面,城市化在为人们带来许多益处的同时,又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民健康产生影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市的气候变化(如热岛效应)和环境污染,包括水、空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等;二是自然资源的耗竭与短缺,特别是淡水、化石燃料、耕地的过度利用和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三是城市人口的增加导致大量的社会问题,如住房紧张、交通拥挤、绿地减少、教育与卫生滞后,其中住房问题一直是许多城市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城市生态学的形成与发展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城市的生态建设问题。特别是从1992年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后,人居环境问题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近代城市的发展正在摆脱过去传统的以建筑和视觉为中心的发展模式,而探索一条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道路。生态城市建设应运而生。新的城市历年对生态学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生态学也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取得了新的发展,以至于形成了一门新的分支学科———城市生态学。  众所周知,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环境关系的一门科学。长期以来,生态学是以自然界的有机体或生态系统为研究对象的。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上人口的增长和资源与环境等全球性问题日益激化,生态学家在投身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逐渐摆脱了其初期的狭隘的纯自然的倾向和学科局限,把人类活动包括在其研究的范围之内,把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系统作为宏观领域的发展方向,在理论和研究方法方面都有了明显的发展,展现出了勃勃生机,以崭新的面目跻身于现代科学之林。  城市生态学是生态科学和城市科学的交叉学科,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但是古代的中国人居环境、欧洲城市和美国西南部印第安人的村庄都体现了城市生态学的思想理念。  20世纪70年代一批生物学家开始从生物学的角度研究城市。他们的研究重点在于城市环境影响下动植物区系的变化历史。20世纪70年代初,罗马俱乐部发表的第一篇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其对世界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前景所做的估计,进一步激起了人们从生态学角度研究城市问题的兴趣。1971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领导下开展了一项国际性的研究计划———人和生物圈(MAB)计划,其目的在于研究日益增长的人类活动对整个生物圈的影响以及世界各地可能发生的环境过程和环境压力,找出人类合理管理生物圈的途径和方法。此外,国际生态学会(INTECOL)于1974年在海牙召开的第一届国际生态学大会成立了“城市生态学”专业委员会,并组织出版了季刊《城市生态学》杂志。世界气象组织(WMO)、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城市环境研究所(IIUE)、国际景观生态学协会(IALE)、欧洲联盟(EU)、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都开展了相关研究。  我国城市生态学的起步稍晚,但发展很快。20世纪80年代初,城市生态学传入我国,引起了生态学家、经济学家、地理学家以及城市规划和城市科学家的广泛兴趣。1984年12月在上海举行了首届全国城市生态科学研讨会,重点讨论了城市生态学的研究对象、目的、任务和方法。1986年6月在天津召开了全国第二届城市生态科学研讨会,其重点在于城市生态学的理论研究以及城市生态学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实际应用问题。1987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城市及其周围地区生态与发展学术讨论会,为促进我国城市生态学研究与国际的广泛交流与合作创造了条件。1997年12月,全国第三届城市生态学术讨论会和“城镇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学”专题讨论会在深圳和香港的相继召开,对“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学理论、方法与实践”这一主题进行了专题研讨。1990年中国生态学会在珠海和澳门展开了生态城市研讨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02年8月在中国深圳召开了国际生态城市大会,并讨论通过了生态城市建设的深圳宣言。这些都对我国的城市生态学的发展和生态城市建设发生了深远的影响。  城市生态学是以生态学理论为基础,应用生态学和工程学的方法,和多学科的综合与融会,研究以人为核心的城市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动态,以及系统组成成分间和系统与周围生态系统间相互作用的规律,并利用这些规律优化系统结构,调节系统关系,提高物质转化和能量利用效率以及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结构合理、功能高效和关系协调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生态城市建设  生态城市这一概念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发起的“人与生物圈(MAB)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与“绿色城市”、“健康城市”、“园林城市”、“山水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概念虽有联系,但又具有一定的差别。  生态城市目前虽然没有统一的定义,可以理解为与生态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人类社会生活新的空间组织形式,即为一定地域空间内人与自然系统和谐、持续发展的人类住区,是人类住区(城乡)发展的高级阶段、高级形式。生态城市的特征主要有:整体性、和谐性、高效性、多样性和全球性。  生态城市是一个由自然、经济和社会三部分组成的复合系统,各子系统既相互制约,又互为补充。建设生态城市包括以下5个层面:即生态安全、生态卫生、生态产业、生态景观和生态文明。  生态城市要求具有良好的区域景观和生态环境,各类土地得到合理的利用,因地制宜地确定植被的覆被率和乔、灌、草合理的组成与结构;大气环境、水环境达到清洁标准,噪声得到有效控制,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回收效率高;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生物环境,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相融合,生态建筑得到广泛的应用。  生态城市要求建立生态经济体系。生态经济是以产业生态学为基础的生产体系,他包括生态农业的实施;实现清洁生产,以全过程的污染控制代替末端污染处理;能源结构更为合理,可再生清洁能源成为能源结构的主体;此外,生态交通、生态建筑、生态旅游等也是生态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以“生态文化”为核心的新文化体系,包括消费模式的生态化,即可持续消费模式;倡导生态文明;人们在生理上、心理上保持健康,人性得到充分的发展;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社会管理效率高;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健全,综合服务能力强;人口结构优化;交通方便。  目前对生态城市的评价应用了多种不同的方法。如城市代谢方法(urbanmetabolismmethod)、生态足迹法(Footprintmethod)、生命周期评价法(Lifecycleassessment)、模糊数学方法(fuzzymethod)、单指标评价(individualindicatorassessment)和综合指标评价模型(integratedassessmentmodels)等。  目前在我国应用的比较多的是单项和综合指标评价的方法。当前我国正在研究评价指标的规范化问题。评价指标的选择至关重要,其选取应遵循以下3方面的原则:  第一,代表性。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指标,所选指标要能反映该城市的本质特征、复杂性和质量水平。第二,全面性。指标体系应具有综合性,全面反映自然、经济和社会系统的主要特征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并且应使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相结合。第三,规范性。指标的选择应遵循使用国内外公认、常见的指标的原则,使指标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  此外,香港在研究城市生态时成功地运用了城市代谢法。在广州和青岛等城市生态的研究中则引入了生态足迹的方法。  展望  根据城市化发展要求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城市生态学研究和生态城市建设方面,应当着重于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重视城市生态学理论的探索,特别是不同规模城市的结构与功能的研究;第二,扩大城市科学研究的范围,即从由单一的城市为对象的研究,转变为对城乡复合生态系统的研究,包括半城市化地区的研究和乡村工业化与城市群的研究;第三,发展生态城市建设适用技术体系,促进现有技术的生态化;第四,为生态城市建设提供生态景观规划和生态文化的方法论上的指导;第五,建立相应的政策、法令和奖惩制度,促进生态城市的发展;第六,加强教育、培训和生态城市的能力建设,增强生态意识;第七,加强国际间、城市间和社区间的合作与交流。

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是城市化过程中最难管理和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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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人口增加导致垃圾增多工业扩大,汽车增多导致大气污染,水污染城市规模扩大导致周边植被破坏,森林减少光增多导致光污染

城市化  城市化城市发展进程的概述。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是工业革命的伴生现象,一般是指工业化过程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的地域空间上城镇数量的增加和城镇规模的扩大;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流动和集聚;城镇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成为社会前进的主要基地;以及城市的经济关系和生活方式广泛地渗透到农村的一种持续发展的过程。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城市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会不断增大。城市化程度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达程度,特别是工业化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术语》对城市化的定义,是“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一般认为城市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实现人口集聚、财富集聚、技术集聚和服务集聚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生活方式转变、生产方式转变、组织方式转变和传统方式转变的过程。城市化过程还包括诸如城市影响、城市传播和城市带动的外向式的扩散过程。城市化实质上就是以内向式集聚为主和外向式推延为辅的综合作用的过程。要注意城市化不单纯是农民进城,它意味着国民经济增长模式、国民生活形态和国民意识的重大转变。缺乏城市化,工业化就难以加快步伐,信息革命也难以深入发展。城市化进程虽然很需要政府的规划、指导和推动,但它更多的是通过人们趋利、求新的生产方式、交换方式和生活方式,由“看不见的手”自然推动的一个过程。  城市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18世纪中叶英国的产业革命,工业的兴起和发展,城市化进程迅速加快。但是,由于城市化研究的多学科性和城市化过程本身的复杂性,对城市化概念的界定,一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马克思指出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美国新版的《世界城市》:“都市化是一个过程,包括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人口从乡村向城市运动,并在都市中从事非农工作;二是乡村生活方式向城市生活方式的转变,包括价值观、态度和行为等方面。第一方面强调人口的密度和经济职能,第二方面强调社会、心理和行为因素。实质上这两方面是互动的。我们认为,城市化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导致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变化的过程。其内涵在于,它不仅是简单的城乡人口结构的转化,更重要的,它是一种产业结构及其空间颁布结构的转化,是传统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向现代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转化。  人口集中到城市或城市地区的过程。此过程通过城市地区数量增加和每个城市地区人口的增加而实现和发展。其特点为:(1)城市人口不断增长:1920年时,世界城市人口占总人口4%,到1980年,上升到3%。(2)世界人口不断地向城市集中,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不断增加。城市化进程促进了工业化,增强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提高了对物质和能量的利用效率,节约了空间和时间,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效益。但同时又带来住房困难、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问题。也包括许多生态问题,如对城市气候、对动植物、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问题,流行病问题,城市质量问题。城市生态学是新兴的、正在蓬勃发展的科学,参与城市生态研究有偏重自然生态、经济生态和社会生态等不同方面的人员。城市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人们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中心。城市化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国家和地区社会组织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城市化是人类进步必然要经过的过程,是人类社会结构变革中的一个重要线索,经过了城市化,标志着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只有经过城市化的洗礼之后,人类才能迈向更为辉煌的时代。然而,仅仅看到城市化所带来的丰硕成果而赞叹不已、振臂高呼是远远不够的,城市化过程并不一定是一曲美妙的乐章,像很多进步一样,城市化过程中也夹杂着许多不和谐之音。正确认识城市化所带来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认真的予以解决,对我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分析城市化的含义着手,从城市化的几种不同类型讨论了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以及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一些问题。  一城市化的含义  城市化,也有的学者称之为城镇化、都市化。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对之有不同的解释,就目前来说,国内外学者对城市化的概念分别从人口学、地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角度予以了阐述。  1 人口学  人口学把城市化定义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的过程。他们所说的城市化就是人口的城市化,指的是“人口向城市地区集中、或农业人口变为非农业人口的过程”。中国的人口中大头是农民,目前我国城镇人口在36%左右,因此加快我国人口城市化的步伐对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实现农村经济的增长有着很重要的战略意义。   社会学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城市化就是农村生活方式转化为城市生活方式的过程。发展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人的技能和素质的提高,提高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使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达到和谐发展。  3 经济学  经济学上从工业化的角度来定义城市化,既认为城市化就是农村经济转化为城市化大生产的过程。在现在看来城市化是工业化的必然结果。一方面,工业化会加快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农业生产率,同时工业扩张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农村的落后也会不利于城市地区的发展,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加快农村地区工业化大生产,对于农村区域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有着很积极意义的。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对城市化的含义做出了解释。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对城市化的规定其内涵是一致的:城市化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农村地区逐步演变成城市地区、城市人口不断增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提高,同时城市文化和城市价值观念成为主体,并不断向农村扩散。城市化就是生产力进步所引起的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念的转变的过程[2]。  二城市化的三种形式及我国城市化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城市化的三种基本形式有:集中型城市化、分散型城市化、旧地型城市化。在我国不同时期的不同地区,各种形式的城市化发挥着它们各自的作用。在对三种形式的城市化的分析过程中,通过以上我们对城市化含义的了解,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就可以认识到各种形式城市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因素。  (一)集中型城市化  集中型城市化就是农村人口和非农经济活动不断向城市集中。在这种城市化的过程中,暴露出原有的很多影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因素,同样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  旧的户籍制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我国所实行的户籍制度在特定时期确实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经济、政治制度的发展,以及城市化的扩展,这一制度已经成了制约我国城市化进程、经济发展的一个方面[3]。几十年前,划出的“农村人”和“城里人”的这个鸿沟已经成了我国农村经济、城镇经济发展的障碍。众所周知,提高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引导农民进城、促进农村富裕劳动力的转移。大量人口滞留农村的局面如不尽快扭转,不仅直接制约农民收入的提高、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和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还将长期抑制农村消费需求的增长,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所以,我国应尽快逐步改变现有的落后的户籍制度,为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2 进城外来工的应享受的“国民待遇”难以实现  城市建设创造了大量的建筑业、工业等就业岗位;进城的外来工也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据北京市2003年统计资料显示,进城外来农民工对北京市2003年GDP的贡献率在10%左右。同时,农民通过进城务工就业学到了各项非农就业技能,感受到了城市文化,领略到了市场竞争,提高了综合素质。同样,进城务工也是农民提高收入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实际中农民进城打工却受到很多不合理的限制,而且他们的工资、福利、医疗等都得不到保障。同样另外一个问题外来工子女入学难的也成为诸多媒体所关注的另一个热点问题。外来工子女入学问题是关系到社会、国家发展进步的一个长远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外来工的生活、工作,也对城市的发展产生了很多消极的影响。如2004年初开始报道的泉州工人严重短缺的情况,对城市的经济发展及城市信用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影响。《中国青年报》曾经报道,“招工春荒”现象在福建省泉州市2004年再次出现。原因何在?泉州市有关官员认为:一是有些小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二是劳动环境差;三是工资待遇低。创造好的“打工环境”,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责无旁贷。无论是从关怀弱势群体、以人为本的要求出发,还是从经济发展的目标出发,政府都应该拿出切实的行动来。尤其是在当前打工者尚没有完全组织起来与强势力量进行博弈时,政府的作用更显得重要。  摘 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放开了原有对人口流动的控制,大量农民工流向了城市,同时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但是我国城市化的滞后给中国的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矛盾。本文从分析城市化的涵义着手,在对城市化的三种基本形式进行说明的基础上,讨论了我国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以及影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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