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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的论文3000字怎样写才正确

发布时间:2024-07-07 07:21:02

家庭关系的论文3000字怎样写才正确

起孩子,大概每个父母都有说不完的话题,孩子的成长倾注了我们太多的心血与爱,当然孩子也带给了我们数不清的欢乐。孩子们一天天在成长,从牙牙学语、蹒跚学步,到如今的小小儿童,他们的变化带给我们一个个的惊喜。其实孩子的成长过程也是我们为人父母的成长过程,我们在父母这个学堂里也在不停地学习和进步,真不知道是我们教会了孩子还是孩子教会了我们?孩子一出生就意味着教育的开始,教育可分为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家长不能仅仅关心孩子的智力开发,学习成绩的好坏。我认为,家长应注重:孩子的身心健康教育;情感教育;社会道德;意志品质等非智力因素的教育,即家庭教育。知识教学、智力开发这些一定要由学校教育来完成。即便家长懂得这些知识,可能不懂得解决问题的方法,甚至和专业老师的方法相矛盾,所以作为家长只要做好家庭教育就是对老师工作的支持。下面,我就对孩子的教育谈谈我的一些心得。这过程也的确是凝聚着我们做父母的一番心血。这其中也有不少困惑。下面我来谈谈我们家庭的一些教育理念和心得。一、“严”字当头,抓住小学关键期大学者胡适曾经这样说:“一个人小的时候,最是要紧,将来成就大圣大贤大英豪大豪杰,或者是成就一个大奸大盗小窃偷儿,都在这家庭教育四个字上分别出来”。现今社会独生子女多了,家庭条件好了,隔代管教,甚至请他人管教孩子的现象也多了,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很多家长往往忽略了孩子的严格教育,对孩子 “错爱”、“宠爱”、把孩子惯得不像样,如对人没礼貌,本该由孩子自己做的事情而由父母、爷爷奶奶代办,一边做作业一边讲话,或者要大人陪伴做作业,做事磨磨蹭蹭等。例如,在我所认识的大学生、高中生中均出现过要父母给盛饭事件。我们绝对不要认为那是小事,我之所以称之为“事件”,是认为这种孩子“娇生惯养”、“自私”、“以我为中心”。没有同情心,没有自理能力,没有克服困难的意志。树大并没自然直,反倒长成歪脖树。我家教育孩子的宗旨:要求孩子知道理,明德行,成为一个正心、诚意的人。一切时,一切事正确引导,养成孩子明理重德的习惯,培养孩子要多为公着想,尽量断除自私自利的念头。要求孩子要有爱心,要爱国家,爱父母,爱社会,必须做到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努力学习,不可懈怠。争取成为德智体皆优的学生。我家培养孩子的习惯采取“小时严、大时宽”。幼儿园、小学时期,孩子还比较听话,好管教,容易养成好习惯,这时我对儿子以严为主。孩子只要小时侯养成好习惯,大了宽松一点儿也出不了格。这也就是关键期,任何教育都有关键期,在这个年龄段培养孩子的行为习惯最为有效,如果过了这个年龄段,再进行这种教育,效果可能就差多了。小学阶段,它是建立常规、培养良好学习习惯的最关键时期。这个阶段培养各种良好习惯最易见效, 抓住这个环节就等于抓住了孩子的以后。二、培养独立意识,使孩子不产生依赖思想。孩子一天天长大,但无论怎样长他们在父母眼中永远都是孩子。我们总觉得他们这也不会那也不行,处处都需要我们的帮助。其实孩子的能力经常是出乎我们想象的,关键是我们会不会放手让他们去做。大概我们都会有这样的经历,好像一夜之间孩子就会做些我们从没特意叫过他的事情,我们会惊讶:他怎么学会的?这就是孩子,只要我们肯放手让他迈出第一步,他们会给我们一个大大的惊喜!可能有时候我们会觉得让他们做还不如自己做来得轻松,但孩子一次做不好会有两次、三次,总有一天会做好!如果不让他去做,恐怕将永远做不好。我们在家尽量让孩子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比如给大人盛饭、倒茶水、扫地等,现代社会交际能力也很重要,也要重视培养。我们一是鼓励孩子多和他人交往,二是交给孩子一些交往的技巧。 三、关注孩子的成长,多与孩子沟通,当好慈祥父母亲,及时解疑答难,正确引导孩子。我们家庭和睦、幸福,为孩子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家庭环境。家庭不和睦,对孩子的伤害往往大于大人,会使孩子失去安全感,容易形成不良性格和心理,缺少责任感和爱心,良好的家庭环境才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肥沃土壤。同时,我家非常重视德育,会做人才会做事。德育我们主要从要求儿子不说谎、不要别人的东西、不乱丢垃圾这样的小事做起,德育内容也是随孩子的成长而变化。当然,家长要求孩子做到的,我们首先做到。身教重于言教,正如孔子所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家长的言行对孩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还有,对孩子进行德育教育,家长不能居高临下,要在民主平等的氛围中进行;另外孩子教育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一般每天都抽出一点儿时间,关注孩子的成长:作业完成得如何,学习顺利吗?有什么新鲜事,心里有没有不愉快呢?尤其在孩子遇到困惑、挫折及犯了错误时,及时与孩子沟通,予以正确引导,调整好孩子的心态。同时,日常生活中从身边的人和事说起,潜移默化地对孩子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使孩子从小树立起远大的理想,从而激起心灵深处无穷的动力。同时,爱玩是小孩的天性,我们从不用过多的课外培训剥夺孩子玩耍的权利。四、经常与老师联系,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状态和表现。家庭和学校之间要经常保持联系,保持一致,家长应当主动到学校去拜访老师,向老师反映孩子在家的学习情况和思想态度,询问孩子在校的学习态度,听课是否认真、发言是否积极等情况,如果孩子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回家后就能够有针对性地教育孩子。这方面我们一直做得不太好,有些事情幸亏老师及时与我们联系,才避免了在教育孩子方面走弯路及孩子一些不好习惯的养成。家庭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家对孩子的教育还做得很不够,而且一些方法还在不断地摸索,我们将不断地努力,汲取别人家庭教育方面的成功经验,与老师、家长们共同探讨,使孩子们能够全面发展,成为一个“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将来能为祖国效力,为人民大众服务,做一个有智慧、有德行、有觉悟的人,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为人父母者,欲子孙贤者,不染恶习。要教育孩子做到勤奋刻苦努力的学习,将来能成为我们国家的栋梁之材。为民造福;首先要做到对孩子进行道德的教育,知道理,明德行,教育孩子能成为一个正心、诚意的人。贪婪痴慢,人心堕落要因。一切时,一切事要正确引导,养成孩子明理重德的习惯,培养孩子要一切为公着想,要使其作到断除一切自私自利的念头。要求孩子要有爱心,要爱国家,爱父母,爱社会,要做到爱一切的人事物,更要做到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努力学习,不可懈怠。争取成为德智体皆优的学生。将来踏进社会,不为自己,为民造福。教育孩子要立大志。人无志向就不能成大器。志向是一个人的奋斗目标。所以我们家庭是经常督促孩子要明确自己的奋斗目标。要求孩子要立大志。明确方向,努力学习。精进不退,在家中,要求孩子作到“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在学校要求孩子做到“尊敬老师,听从老师的教诲。”上课时要做到认真听课,要按时完成老师所布置的一切作业,团结同学,要做到取长补短;在学校要争取多做对大众有益的事情。严格遵守校规,教育孩子力争做到成为一个“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将来能为祖国效力,为人民大众服务,做一个有智慧、有德行、有觉悟的人,这就是我们家庭对孩子的期望和教育的纲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21%,到1996年已增加到7%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家长让孩子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可有些家长一点活也不让孩子干,说是只要让孩子管好怎样学习就行了,读书才是最重要的。这一观点我很不赞同。孩子读书到底为的是啥?还不是为了将来投身于社会能够立足罢了。那你没有能力咋混呢?我们也应该掌握一些基本的社会能力需求。首先,应从社会实践和劳动中汲取经验。但也得读好书,才能更好的掌握。读书不能读“傻”书,要将从书本中的知识灵活的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去。所以这些都是互相循环的,相辅相成。从劳动中,体会快乐和乐趣。现在的中国家长就是太过于重视学习和溺爱自己的孩子,而轻视于培养孩子的劳动能力。溺爱不等于爱。在现代社会里,大多数家庭都只有一个小孩。这样父母的爱就都献给了这个孩子。对这个孩子过分地疼爱。一次在大街上走,我看到一个小孩在路上摔了一跤,他只是被一块小石头拌拉一下,这件事本是一件再也普通不过的事啦,就是小事一桩,小孩子摔一跤有什么大不了的。可就是这么一件小事,却让我想到了如今的中国家长。当这个小孩子摔跤了以后,他的父母必会百般呵护地说:“我的小宝贝儿,没事吧,疼吧?”有些家长甚至会带孩子全面调查一下。这是不是离谱了些,本是一件极普通的事在中国家长的眼里是都么重要的一件事呀!这不是爱,是溺爱!这反而会使孩子失去自主能力和缺乏自立心理,最终全面的依赖父母。“挫折孕育着成功”要想孩子成为一颗小苗,那不经风雨怎能在这多面的社会圈子中,茁壮成长。我觉得还是让孩子多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但也要抓住学习。这样孩子在将来的生活中再会很轻松。这样不仅可以让孩子养成热爱劳动的好习惯,还可以让孩子体会到父母的辛劳。只有从小培养孩子的劳动能力,长大了才能让父母少操点心,成为一个有用的人。如果家长不让孩子劳动,把所有事情都包下来,那对孩子的成长带来一些缺陷。像这样惯养他们,长大了只会做“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废物。我同样生活在一个充满爱的家庭,可我的父母从来就严格地要求我,多做一下家务活。我的能力也慢慢地得到了培养。暑假的中午,父母不在家。我也只好自己为自己做饭,时间长了我也便学会了。甚至还能为大家露一手瞧瞧。劳动并不难,不知你愿否?在激励斗争的社会中,有许多有能力的人,但你是否有本事与勇气和他们竞争。能力在于培养。在一次次失败和成功之间积累经验,这样你才会越走越远。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只要你愿意不断磨练自己,就一定会取得最后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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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21%,到1996年已增加到7%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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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孩子,大概每个父母都有说不完的话题,孩子的成长倾注了我们太多的心血与爱,当然孩子也带给了我们数不清的欢乐。孩子们一天天在成长,从牙牙学语、蹒跚学步,到如今的小小儿童,他们的变化带给我们一个个的惊喜。其实孩子的成长过程也是我们为人父母的成长过程,我们在父母这个学堂里也在不停地学习和进步,真不知道是我们教会了孩子还是孩子教会了我们?孩子一出生就意味着教育的开始,教育可分为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家长不能仅仅关心孩子的智力开发,学习成绩的好坏。我认为,家长应注重:孩子的身心健康教育;情感教育;社会道德;意志品质等非智力因素的教育,即家庭教育。知识教学、智力开发这些一定要由学校教育来完成。即便家长懂得这些知识,可能不懂得解决问题的方法,甚至和专业老师的方法相矛盾,所以作为家长只要做好家庭教育就是对老师工作的支持。下面,我就对孩子的教育谈谈我的一些心得。这过程也的确是凝聚着我们做父母的一番心血。这其中也有不少困惑。下面我来谈谈我们家庭的一些教育理念和心得。一、“严”字当头,抓住小学关键期大学者胡适曾经这样说:“一个人小的时候,最是要紧,将来成就大圣大贤大英豪大豪杰,或者是成就一个大奸大盗小窃偷儿,都在这家庭教育四个字上分别出来”。现今社会独生子女多了,家庭条件好了,隔代管教,甚至请他人管教孩子的现象也多了,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很多家长往往忽略了孩子的严格教育,对孩子 “错爱”、“宠爱”、把孩子惯得不像样,如对人没礼貌,本该由孩子自己做的事情而由父母、爷爷奶奶代办,一边做作业一边讲话,或者要大人陪伴做作业,做事磨磨蹭蹭等。例如,在我所认识的大学生、高中生中均出现过要父母给盛饭事件。我们绝对不要认为那是小事,我之所以称之为“事件”,是认为这种孩子“娇生惯养”、“自私”、“以我为中心”。没有同情心,没有自理能力,没有克服困难的意志。树大并没自然直,反倒长成歪脖树。我家教育孩子的宗旨:要求孩子知道理,明德行,成为一个正心、诚意的人。一切时,一切事正确引导,养成孩子明理重德的习惯,培养孩子要多为公着想,尽量断除自私自利的念头。要求孩子要有爱心,要爱国家,爱父母,爱社会,必须做到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努力学习,不可懈怠。争取成为德智体皆优的学生。我家培养孩子的习惯采取“小时严、大时宽”。幼儿园、小学时期,孩子还比较听话,好管教,容易养成好习惯,这时我对儿子以严为主。孩子只要小时侯养成好习惯,大了宽松一点儿也出不了格。这也就是关键期,任何教育都有关键期,在这个年龄段培养孩子的行为习惯最为有效,如果过了这个年龄段,再进行这种教育,效果可能就差多了。小学阶段,它是建立常规、培养良好学习习惯的最关键时期。这个阶段培养各种良好习惯最易见效, 抓住这个环节就等于抓住了孩子的以后。二、培养独立意识,使孩子不产生依赖思想。孩子一天天长大,但无论怎样长他们在父母眼中永远都是孩子。我们总觉得他们这也不会那也不行,处处都需要我们的帮助。其实孩子的能力经常是出乎我们想象的,关键是我们会不会放手让他们去做。大概我们都会有这样的经历,好像一夜之间孩子就会做些我们从没特意叫过他的事情,我们会惊讶:他怎么学会的?这就是孩子,只要我们肯放手让他迈出第一步,他们会给我们一个大大的惊喜!可能有时候我们会觉得让他们做还不如自己做来得轻松,但孩子一次做不好会有两次、三次,总有一天会做好!如果不让他去做,恐怕将永远做不好。我们在家尽量让孩子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比如给大人盛饭、倒茶水、扫地等,现代社会交际能力也很重要,也要重视培养。我们一是鼓励孩子多和他人交往,二是交给孩子一些交往的技巧。 三、关注孩子的成长,多与孩子沟通,当好慈祥父母亲,及时解疑答难,正确引导孩子。我们家庭和睦、幸福,为孩子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家庭环境。家庭不和睦,对孩子的伤害往往大于大人,会使孩子失去安全感,容易形成不良性格和心理,缺少责任感和爱心,良好的家庭环境才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肥沃土壤。同时,我家非常重视德育,会做人才会做事。德育我们主要从要求儿子不说谎、不要别人的东西、不乱丢垃圾这样的小事做起,德育内容也是随孩子的成长而变化。当然,家长要求孩子做到的,我们首先做到。身教重于言教,正如孔子所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家长的言行对孩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还有,对孩子进行德育教育,家长不能居高临下,要在民主平等的氛围中进行;另外孩子教育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一般每天都抽出一点儿时间,关注孩子的成长:作业完成得如何,学习顺利吗?有什么新鲜事,心里有没有不愉快呢?尤其在孩子遇到困惑、挫折及犯了错误时,及时与孩子沟通,予以正确引导,调整好孩子的心态。同时,日常生活中从身边的人和事说起,潜移默化地对孩子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使孩子从小树立起远大的理想,从而激起心灵深处无穷的动力。同时,爱玩是小孩的天性,我们从不用过多的课外培训剥夺孩子玩耍的权利。四、经常与老师联系,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状态和表现。家庭和学校之间要经常保持联系,保持一致,家长应当主动到学校去拜访老师,向老师反映孩子在家的学习情况和思想态度,询问孩子在校的学习态度,听课是否认真、发言是否积极等情况,如果孩子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回家后就能够有针对性地教育孩子。这方面我们一直做得不太好,有些事情幸亏老师及时与我们联系,才避免了在教育孩子方面走弯路及孩子一些不好习惯的养成。家庭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家对孩子的教育还做得很不够,而且一些方法还在不断地摸索,我们将不断地努力,汲取别人家庭教育方面的成功经验,与老师、家长们共同探讨,使孩子们能够全面发展,成为一个“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将来能为祖国效力,为人民大众服务,做一个有智慧、有德行、有觉悟的人,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为人父母者,欲子孙贤者,不染恶习。要教育孩子做到勤奋刻苦努力的学习,将来能成为我们国家的栋梁之材。为民造福;首先要做到对孩子进行道德的教育,知道理,明德行,教育孩子能成为一个正心、诚意的人。贪婪痴慢,人心堕落要因。一切时,一切事要正确引导,养成孩子明理重德的习惯,培养孩子要一切为公着想,要使其作到断除一切自私自利的念头。要求孩子要有爱心,要爱国家,爱父母,爱社会,要做到爱一切的人事物,更要做到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努力学习,不可懈怠。争取成为德智体皆优的学生。将来踏进社会,不为自己,为民造福。教育孩子要立大志。人无志向就不能成大器。志向是一个人的奋斗目标。所以我们家庭是经常督促孩子要明确自己的奋斗目标。要求孩子要立大志。明确方向,努力学习。精进不退,在家中,要求孩子作到“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在学校要求孩子做到“尊敬老师,听从老师的教诲。”上课时要做到认真听课,要按时完成老师所布置的一切作业,团结同学,要做到取长补短;在学校要争取多做对大众有益的事情。严格遵守校规,教育孩子力争做到成为一个“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将来能为祖国效力,为人民大众服务,做一个有智慧、有德行、有觉悟的人,这就是我们家庭对孩子的期望和教育的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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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构建家庭和谐  镇巴党校 黄兴亮  和谐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融洽相处、协调发展的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单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温馨、和谐的家庭十分必要。要是每个家庭和谐了,整个社会也就和谐了。  一、家庭不和谐的现象及原因  (一)家庭不和谐的现象有:一是家庭中经常出现暴力事件。有的家庭中父子、婆媳、夫妻、兄弟姐妹之间经常发生打骂事件,造成家庭不和。二是有的家中老的无人赡养,小的无人抚养、教育。三是丈夫或妻子相互之间不尽责任和义务,夫妻之间相互猜疑,有的养情人,包小蜜,有的好吃懒做,成天在牌桌上坐,舞厅里转。四是和左邻右舍经常发生争吵。家庭不是孤立的,它与社会特别是邻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好多家庭由于不会和邻居处理关系,因此经常和邻居争吵,甚至打架斗殴。  (二)家庭不和谐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男尊女卑思想作祟。中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史,封建思想在中国人意识里根深蒂固,反映在家庭中就是男尊女卑,重男轻女,家庭中妇女的地位低下,男女极不平等。二是望子成龙思想作怪。望子成龙本是好事,也是做父母的美好愿望,但一味地要求子女成龙成凤,往往适得其反。俗话说:三十六行,行行出状元。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更是给人提供了充分展示才华的机会,不管你干哪一行,只要你肯钻研,就能成为行家里手,就会为社会做出贡献。三是思想道德修养参差不齐。现代家庭成员一般为3人以上,家庭成员中由于年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个人素养、生活习惯、思想道德修养的不同,因此,家庭成员中往往产生代沟,引发矛盾,出现裂痕。四是家庭成员经济社会地位不同。家庭就是在爱情、亲情粘合下的柴米油盐酱醋,衣食住行。这些都离不开经济这个基础,家庭成员中由于各自经济社会地位不同,在家中扮演的角色也就不一样,强者和弱者之间就容易产生矛盾。五是邻里不和导致家庭不和。好多家庭不和都是由于邻居不和引起的,特别是在广大农村,邻居之间往往由于一些鸡毛蒜皮的事,引发左邻右舍之间的争吵,从而引发家庭不和。  二、如何构建和谐家庭  (一)栽好爱情这棵“常青树”。男欢女爱是人之常情,成家是爱情的归宿,是立业的基础。男孩、女孩一旦成家,就成为成人,就要担当起家庭的重担,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儿女,夫妻之间也要互相尽责任和义务。世上男女只要有了爱情,就有了动力,就有了爱心和慈心。爱情是一个常新的话题,爱情需要滋养,要构建和谐家庭,就要使爱情之树常青。如何使爱情之树常青呢?(1)夫妻之间不管年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文化教养、生活习惯等相差多远,但都要相互适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帮助,相互同心,相敬如宾。(2)夫妻双方都要树立平等观念,对待家务活的态度也要平等,夫妻双方都要善于做家务活。(3)夫妻之间要时刻呵护对方,夫妻双方更要相互敬重对方的家人,特别是双方的老人,要经常到双方家中走一走,看一看,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一些问题。(4)要充分利用结婚纪念日、生日、节日等举办一些健康向上的活动,夫妻双方还要一起参加朋友举办的各种联谊活动,积极参加一些社会活动。  (二)擦匀亲情这盒“粘合剂”。一个有着浓厚亲情的家庭,一定是一个美满和谐的家庭。亲情是一种血缘之情,它表现在家庭中就是香火的延续,生命的传递。中华民族是一个非常注重亲情的民族,在亲情中讲究同姓同宗、同家谱,同一家庭更是讲“孝”字当先。人们经常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就证明亲情在人们心目中的份量。人们非常羡慕四世同堂的大家庭,就是因为这样的家庭有着浓厚的亲情。现在的家庭越分越小,亲情越来越淡,有些年轻人为了生活得潇洒、自由,不成家,有的就是成家也不要儿女,有的把父亲、母亲、爷爷、奶奶等长辈当奴隶使唤,有的在外十年八载不回家,既不尽孝道,也不尽责任,有的甚至虐待老人,抛弃小孩。像这样没有亲情的家庭能温馨、和谐吗?从亲情入手构建和谐家庭,要抓住赡养老人、抚养小孩这个关键。人都是要老的,老人本应是家庭的骄傲。子女是家庭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的前辈在这方面给我们做出了榜样,如今还流传着好多优美的故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敬老就是要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使老人能够“甘其食,美其服,乐其俗”。这就需要“常回家看看”,让老人能够享受天伦之乐,家人团圆之喜,儿孙绕膝之欢。爱幼就是要抚养、教育子女成人,让子女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因此,抚养、教育子女就成为一个家庭的重要工作之一。现在很多家庭在抚养、教育子女问题上出现了偏差。一是过于溺爱。现在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自私、孤僻是其性格特点,如果再过于溺爱,不但不利于他们成长,反而会害了他们。二是对子女的成长不闻不问。现在的年轻父母大多在外打工,无法照顾子女,子女大多放在家中由爷爷、奶奶照看,爷爷、奶奶一般年龄都较大了,也照看不过来;有的父母成天忙于做生意赚钱,也没空教育子女;有的父母成天忙于应酬,酒桌上坐,牌桌上玩,舞厅里转,无心教育子女;三是对子女的期望过高,管教过严。父母在对待子女的问题上,正确的态度和方式应该是:生活上多关心,饿不着冻不着就行了;身体上多检查,发现疾病及时治疗;学习上严要求,勤辅导;思想道德上多用先进典型进行正面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应经常回家同子女交流思想,经常带子女参加一些有意义的活动,应有目的地让子女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通过这些方式方法,使子女德、智、体、美、劳等素质全面发展,成为德才兼备的人才。  (三)搭好友情这座“连心桥”。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多个朋友多条道。人是社会的人,家是社会的家,人和家从来都不是孤立的,一个没有友情的家是不完整的家,一个缺少朋友的人是不健全的人。左邻右舍应该是朋友中的朋友,应该是知心朋友,但现实中好多邻居因为一些琐事反目成仇,有的甚至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朋友特别是邻居相处,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善于忍让,充分交流,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团结协作,互解难事,互尊互敬,以情动人。现在好多地方倡导组织的社区志愿服务队、家庭互助组等友邻相帮的形式就很好。  (四)立好家长这根“擎天柱”。古人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础和前提。一个和谐的家庭,家庭中的成员地位一定是平等的,思想一定是兼容的,道德一定是先进的,作风一定是民主的,生活一定是俭朴的。这就需要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要不断地“修身养性”,以适应其他成员的秉性,适应社会的发展,适应时代的进步。“家长”就是一个家庭的主心骨,他应该是家庭的标杆,家庭的其他成员都应该向他看齐,团结在他周围。因此,一家之长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地加强自我修养,提升自己的品位,精进自己的才艺,磨练自己的意志,增强自己的信心。  爱情笃,亲情浓,友情深,家庭和,家和万事兴。

关于画家的论文3000字怎样写才正确

上个世纪初,在西欧流行一部卷幅浩瀚的长篇小说《芳托马斯》。32卷由两个作家合作完成,每月创作一卷。合作延续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来,路易•菲伊雷德把小说改编成电影,放映后在欧洲引起轰动。    《芳托马斯》的主角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蛋,叫芳托马斯。他入室盗窃,诱奸妇女,抢劫银行,无恶不作。警察全力追捕,街上贴满缉拿文告。但是芳托马斯狡诈异常。警察根本不是他的对手。他有高超的易容术,从不露出真容;他身手敏捷,能飞檐走壁;他精通缩骨术,能从极小的缝隙中飞身而过。他经常与警察玩猫捉老鼠的游戏。他化装成绅士出入于酒店、旅馆与赌场,时而与政要侃侃而谈,时而与贵妇逢场作戏。总之,这是一个半魔幻半真实的风流大盗。他有智取法律的力量,敢于向愚蠢的官僚机构挑战,具有超现实的魔力。    《受威胁的凶手》就是芳托马斯的崇拜者之一,超现实主义画家马格利特的作品。关于马格利特的介绍网上可查,不在此赘述。接着返回原画上,整张画面,二名手持简单工具的侦探,一具赤裸女尸,一名穿着讲究不明身份的人,三名围观者。最初看到这幅画时,脑中便充满各种诡异的问号:谁杀了那名女子?留声机旁边的男子到底是谁?那两名侦探为何手持如此简单的抓捕工具?三名围观者到底看到了什么?    找到了上面的背景,心中稍微宽松,若马格利特真的是在画芳托马斯的话,留声机旁边的男子就应该是那位风流大盗了。刚刚做完案的他正在准备易容逃跑,地上的旅行箱,凳子上的大衣和帽子是他的作案工具。门口的两名侦探正在等待时机,或许是在等候支援的同伴,面对名声大作的芳托马斯不敢轻举妄动,面部表情极其凝重。三名围观者目睹一切后,惊愕、忧郁尽显脸上,一切一触即发。而画家更是将看画人的视角至于这一切发生的最近处,整个场面令人紧张不已。    可是画家在这里开了个小小的玩笑,在已经发明了留声机的年代,两名侦探还手持木棒、绳网,意图逮捕芳托马斯如此这般的江洋大盗,画家拿我们顽固。愚蠢的官僚机构开了一把涮。    老师也讲到过,整幅画人物的面孔全是马格利特,听到时很是迷惑。为何要将自己画成所有人?是技术,用以构成魔幻感么?以哲学绘画著名的画家应该不止有这点想法吧?我这样猜度着。受害者是我,施暴者是我,围观者是我,执法者也是我。画家这么画到底是为什么?    画家画这幅画的时候,立体主义,野兽主义已经在欧洲普遍流行,达达主义,未来主义,超现实主义正在蓬勃发展。随着照相机的发明,画家的绘画对象,表现手法都发生了重大改变,艺术观念经受着暴风骤雨般的洗礼,画家本人也从一只烟斗开始,去探索相似和近似的概念,,把观念和形象分离开来,挑战了大众的常识,发人深省。用绘画把“是”与“不是”这个哲学问题表达出来。而以上各种主义发展到达达主义反传统,反艺术之后,不论是艺术,还是道德都需要一种颠覆,杜尚用他的作画颠覆了艺术形式,那马格利特这幅画就是对道德的一种颠覆。画家崇拜芳托马斯,崇拜他能玩弄政府机构于股掌,完全自由;在作画职业上,画家却扮演着那两名侦探式的人物,理性,专业;在现实生活中,画家扮演着别人生活的围观者,或许自己也是受害者。一个人身上有多种身份,不同以往,受害者是值得同情的,施暴者是必须谴责的,围观者是完全无辜的。道德不如以前一样代表着绝对的善恶,而是随着人性的胶合越来越暧昧不清。我们的自私,冷漠不再是无事者的无关紧要。因为一切都与自己有关。这也正是体现了现代艺术的本质,对观念的改变和诠释。改变和诠释建立在艺术家大量的思考上。马格利特受不了巴黎的艺术氛围回到了比利时,自己一个人思考,用画笔去诠释,虽然在美术史上不如其他一些大家那般早年得志,却也画出了自己的一副天地。他的画总以哲思出名,比例的夸大,主题的诡异,思想的深奥,挡住了大部分人的脚步,被印在钞票上的《天降》,我倒觉得远不如他《窗》系列那组画来的动人,画布遮挡住窗户,画上户外的景象,真实是什么?画家用这组画来拷问我们。与其说马格利特是魔幻现实主义画家,我到是偏向于把他归为现实派的思想,魔幻的表达手法。他和达利不同,达利执迷于如何表达潜意识,但是马格利特却表达着现实,用魔幻拷问着现实。对于常规,大多数人选择默认,而马格利特却用自己的画笔拷问着这些大家默认的东西。以哲人的身份画画,这就是我想说的马格利特。【参考书目】: 《马格利特:图像的哲学》 刘云卿 广西大学出版社 《现代主义绘画解读》 孙家祥 上海教育出版社 《剑桥艺术史-20世纪艺术》 罗斯玛丽•兰伯特(英) 译林出版社 《世界著名图像的秘密》 张延风 百花文艺出版社 《奢华的冒险-现代艺术的消解与重建》 张彬 北京大学出版社 《二十世纪视觉艺术》 爱德华•路希•史密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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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的论文3000字怎样写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家长让孩子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可有些家长一点活也不让孩子干,说是只要让孩子管好怎样学习就行了,读书才是最重要的。这一观点我很不赞同。孩子读书到底为的是啥?还不是为了将来投身于社会能够立足罢了。那你没有能力咋混呢?我们也应该掌握一些基本的社会能力需求。首先,应从社会实践和劳动中汲取经验。但也得读好书,才能更好的掌握。读书不能读“傻”书,要将从书本中的知识灵活的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去。所以这些都是互相循环的,相辅相成。从劳动中,体会快乐和乐趣。现在的中国家长就是太过于重视学习和溺爱自己的孩子,而轻视于培养孩子的劳动能力。溺爱不等于爱。在现代社会里,大多数家庭都只有一个小孩。这样父母的爱就都献给了这个孩子。对这个孩子过分地疼爱。一次在大街上走,我看到一个小孩在路上摔了一跤,他只是被一块小石头拌拉一下,这件事本是一件再也普通不过的事啦,就是小事一桩,小孩子摔一跤有什么大不了的。可就是这么一件小事,却让我想到了如今的中国家长。当这个小孩子摔跤了以后,他的父母必会百般呵护地说:“我的小宝贝儿,没事吧,疼吧?”有些家长甚至会带孩子全面调查一下。这是不是离谱了些,本是一件极普通的事在中国家长的眼里是都么重要的一件事呀!这不是爱,是溺爱!这反而会使孩子失去自主能力和缺乏自立心理,最终全面的依赖父母。“挫折孕育着成功”要想孩子成为一颗小苗,那不经风雨怎能在这多面的社会圈子中,茁壮成长。我觉得还是让孩子多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但也要抓住学习。这样孩子在将来的生活中再会很轻松。这样不仅可以让孩子养成热爱劳动的好习惯,还可以让孩子体会到父母的辛劳。只有从小培养孩子的劳动能力,长大了才能让父母少操点心,成为一个有用的人。如果家长不让孩子劳动,把所有事情都包下来,那对孩子的成长带来一些缺陷。像这样惯养他们,长大了只会做“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废物。我同样生活在一个充满爱的家庭,可我的父母从来就严格地要求我,多做一下家务活。我的能力也慢慢地得到了培养。暑假的中午,父母不在家。我也只好自己为自己做饭,时间长了我也便学会了。甚至还能为大家露一手瞧瞧。劳动并不难,不知你愿否?在激励斗争的社会中,有许多有能力的人,但你是否有本事与勇气和他们竞争。能力在于培养。在一次次失败和成功之间积累经验,这样你才会越走越远。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只要你愿意不断磨练自己,就一定会取得最后的胜利!

浅谈家庭教育的作用与策略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里,由父母或其他年长者按照一定社会的要求,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各自家庭所具有的条件和自己的言传身教,对年轻一代施加的教育影响。任何人的成长发展,都是学校、社会和家庭共同作用的结果,家庭教育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形态,对年轻一代身心的发展,起着特殊重要的作用,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所不能代替的。  一、家庭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一个人从出生的第一天起,接触的人类社会便是家庭生活,受到的最早教育就是家庭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的生理素质是在父母精心照料下发育的,智慧的幼芽是在父母正确诱导下培育的,最初的语言是由父母教给的,最初的行为表现主要是从父母身上模仿来的,最初的生活本领是父母传授的,最初的习惯是在家里养成的。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和前提。如果孩子从小没有接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这些孩子往往是学校最难教的学生。这就好比栽树一样,如果发现一颗树苗长歪了,从小不及时扶正的话,那么长大后就很难扶正了。所以,家庭教育是奠定人生之路的最基础的教育,它对一个人一生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奠基作用。  二、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学校教育是按照社会发展要求对学生进行的群体教育。所以,在学校教育的全部活动中,无论是教育内容的确定,教育进度的快慢,还是教育方法和手段的选择,其立足点总是面向大多数学生,这种集体化的教育,虽然能保证大多数学生获得相同程度的知识技能,但不能很好地兼顾每个学生身心上的差异和智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如果家长对孩子不管不问,认为教育是学校的事,那就大错特错了,只有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包括社会教育有机结合,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据学校调查统计: 90%在校表现较差的学生,父母都忽视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因此,有效的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  三、家庭教育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据有关部门调查,全国各地刑事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且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犯罪手段多样化。从一些调查材料反映,青少年违法犯罪,多数与家庭忽视对他们的教育有关。正确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十分重要。在当今世界,社会信息与日俱增,学生可以从各种途径接受到社会上的一些好的或坏的信息。由于孩子的年龄和社会阅历有限,对社会上的东西常常是不加选择地吸收。如果不加以正确的引导,往往坏的信息比好的信息更容易被孩子所接受。正确的家庭教育可以帮助孩子及时“过滤”掉社会上的一些坏信息,从而增强孩子拒腐蚀的能力。  四、家庭教育如何贯彻素质教育的思想和要求  首先,家庭教育要把教育子女“学会做人”摆在首位,并作为主线一以贯之。教子做人,是家庭教育的主要的和根本的任务,也是贯彻素质教育思想和要求的核心问题。教子做人,就是要十分重视子女思想品德的教育。但是,一些家长总是重智育轻德育,以为社会的发展将愈来愈看重人的智力。但发达国家的事实却并非如此。据报载,一家日本大公司招聘大学生的标准明确规定了四条: 名牌大学毕业, 比知识重要的是能力, 比能力重要的是道德,比道德重要的是信仰。家庭教育重在教子做人,主要是要提高子女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子女遵守社会公德习惯、增强子女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其次,家庭教育在子女的智力开发和文化知识学习上,要教育子女“学会求知”,而不是强迫子女“死记硬背”知识。学会求知,方法途径很多,但重要的一条是培养子女良好的学习习惯。这是很多人才认同的基本素质之一。1988年, 75名诺贝尔奖获得者聚会,记者问一位获奖者:“您在哪所大学、哪个实验室学到了您认为最主要的东西?”这位白发苍苍的学者沉思了一会儿,说:“在幼儿园。”并说在幼儿园学到的是“把自己的东西分一半给小伙伴;不是自己的东西不拿;东西要放整齐;吃饭前要洗手;做错了事情要表示歉意;午饭后要休息;要仔细观察周围的大自然。从根本上说,我学到的全部东西就是这些。”这位学者深刻地指出了:从小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对人的一生和事业的影响是多么巨大。第三,家庭教育一定要十分重视教育子女“学会劳动”,引导子女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支持子女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子女的自理能力及劳动习惯。子女从小“学会劳动”,将终生受益。但调查表明,“劳动”是家庭教育中被忽视的角落,据统计,基本不做家务劳动的初中生占 4%,高中生占 9%。专家研究指出,当代中国少年儿童突出的道德缺陷是懒惰、懦弱和自私,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懒惰的主要原因是家庭教育问题。勤劳是所有良好品德的基础,懒惰是万恶之源。因此,安排子女从小参加家务劳动,是家庭教育的必修课和基础课。有一个能够自食其力的后代,是一个家庭的幸福;有一个勤劳的民族,是一个国家的希望。

关于家风家训的论文3000字的文字,主围绕家训展开,很多名人都有家风家训,我们家不是名人家庭,如果要说也有什么家风家训,那一定是爸爸经常挂在嘴边的那句话:百孝顺为先。正文有人讲,现在谈家风,并没有多大意义。言下之意是,家风大多充满正能量,是要把孩子培养成好人、老实人,可社会现实常常是“老实人吃亏”。有声音称,当下社会除却成功别无信仰,而且为了成功可以抛弃一切。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做一个出淤泥而不染的莲太累了,甚至难有出头之日。但必须看到,这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这种状况不会延续只会削弱。而且,我们处在同一条船上,谁也不能独善其身,谁也不能做社会责任的“逃兵”。这种责任,是存在的理由,也是活得更好的保证。有人讲,家风向来是大户人家事,与一般百姓关系不大。这是一种误解,文人重家风,但家风并不只是文人事。许多人家,虽然没有专门家训,但也在潜移默化中,形成了自己的家风,由此也构成了特色的家教文化。从小爸爸妈妈就教我要有孝心,要尊老爱幼,他们自己也在身体力行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道。我们家是个大家庭,外公外婆和小阿姨一家与我们合住,十多年来一直其乐融融,在小区里传为佳话。爸爸是山东人,不喜欢甜食,但对外婆做的菜从来不挑剔,总是装作很爱吃的样子。妈妈现在还经常讲起外婆给爸爸吃桂圆肉的故事,那是爸爸第一次见丈母娘,外婆按绍兴习俗给爸爸做了一大碗桂圆肉,放了很多糖,爸爸咬着牙吃下,外婆以为爸爸喜欢吃,以后经常给他做,一吃就是两年多,直吃得爸爸哭笑不得。每次家里有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开始大家叽叽喳喳发表意见,实在不能统一,最后大多是听外公外婆的,用爸爸的话说,这就叫百孝顺为先。有人讲,现在更应该讲政风社风,而不能退而求次家风。“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四风”很重要,休戚相关、互相影响,还可以在中间加上“家风”。虽然不能无限扩大家风的重要性,“家风正,则后代正,则源头正,则国正”可能有些绝对。但换一个角度看,从家风开始,推动党风政风、社风民风改善,这在方向和策略上却是正确的。有用的东西最重要的是拾起来,最腻味的是先争论大用小用,最怕的是在争论中不用。别让家风也成为“一阵风”,徒留下“古风不再”的感慨,今天有必要重提家风。家风的形成,无关贫富,无关文化,只关德行。家风是潜移默化发挥的,作用更是潜力无穷。家风这个源头清澈了,有利于涵养好的党风、政风与社风、民风。扩展资料:1、在国家不安定和国法不明确之际,家训即可发挥稳定社会秩序的力量。因为,家族为了维持必要的法制制度,就拟定一定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家族中人,这便是家法家训的最早起源。2、家训之所以为世人所重,因其主旨乃推崇忠孝节义、教导礼仪廉耻。此外,提倡什么和禁止什么,也是族规家法中的重要内容,如:“节俭当崇”、“邪巫当禁”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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