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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的论文1000字内容怎样写

发布时间:2024-07-19 13:44:14

家庭关系的论文1000字内容怎样写

我在家里爱上了楼下的你两年多,在2014年7月27号你不负责任的抛弃我离开到至今也没有任何音讯,给她写了不止两千字最少上十万字都有了,

浅谈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庭教育问题自古以来就受到人们的关注,但被做为一种学科进行研究,在我国也就是近年来的事情。这是时代的发展,人才的需求,国民整体素质提高所必须涉及的问题。这里与家长们探讨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目的是要家庭与社会、教育部门共同担负起教育下一代的任务。人的教育是一项系统的教育工程,这里包含着家庭教育、社会教育、集体(托幼园所、学校)教育,三者相互关联且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这项教育工程离开哪一项都不可能,但在这项系统工程之中,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前苏联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曾把儿童比作一块大理石,他说,把这块大理石塑造成一座雕像需要六位雕塑家:1家庭;2学校;3儿童所在的集体;4儿童本人;5书籍;6偶然出现的因素。从排列顺序上看,家庭被列在首位,可以看得出家庭在塑造儿童的过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在这位教育学家心中占据 相当的地位。为此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是十分必要的。 一、家庭教育是教育人的起点和基点 家庭教育一般是指家庭中的父母及其成年人对未成年孩子进行教育的过程。其教育目标应是:在孩子进入社会接受集体教育(幼儿园、学校教育)之前保证孩子身心健康地发展,为接受幼儿园、学校的教育打好基础。在孩子入园、入校后,配合幼儿园、学校使其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教育的重点是以品德教育为主,培养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为主,行为习惯包括:生活习惯、劳动习惯、学习习惯等,教会孩子如何学“做人”。家庭教育由于发生在家庭之中,与幼儿园、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这些特点使家庭教育成为教育人的起点与基点,具有其他教育所没有的优势。 (一)家庭教育早期性 家庭是儿童生命的摇篮,是人出生后接受教育的第一个场所,即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儿童的第一任教师,即启蒙之师。所以家长对儿童所施的教育最具有早期性。一般来说,孩子出生后经过三年的发育,进入幼儿时期,从3岁……6岁是学龄前期,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早期教育阶段,这是人的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我国古谚有:“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幼儿期是人生熏陶渐染化的开始,人的许多基本能力是这个年龄阶段形成的,如语言表达、基本动作以及某些生活习惯等等,性格也在逐步形成。美国心理学家布鲁姆认为,一个人的智力发展如果把他本人17岁达到的水平算作100%,那么4岁时就达到了50%。4-8岁又增加了30%,8-17岁又获得了20%。可见幼儿在5岁以前是智力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是进行早期智力开发的最佳时期,如果家长在这个时期所实施的家庭教育良好,将是孩子早期智力发展的关键。古往今来,许多仁人志士,卓有成效的名人在幼年时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他们日后成才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德国大诗人、剧作家歌德的成才,得力于家庭的早期教育。歌德2-3岁时,父亲就抱了到郊外野游,观察自然,培养歌德的观察能力。3-4岁时,父亲教他唱歌、背歌谣、讲童话故事,并有意让他在众人面前讲演,培养他的口语能力。这些有意识的教育,使歌德从小乐观向上,乐于思索,善于学习。歌德8岁时能用法、德、英、意大利、拉丁、希腊语阅读各种书籍,14岁写剧本,25岁用一个有月的时间写成了闻名于欧洲的诗歌《少年维特的烦恼》。再如古代以“父子书法家”著称的王羲之、王献之,有过1350多项发明的大发明家爱迪生,一代文学巨星郭沫若,茅盾等名人的成长过程 说明了家庭教育对早期智力开发是十分重要的。反之,人的幼年时期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而影响智力正常发展的事例也是不少的。如印度“狼孩”卡玛拉,从小被狼叼去,8岁时被人发现,但其生活习惯已与人两样,其生活习惯几乎与狼一样,四肢爬行,吃生肉,昼伏夜行,后来经过人为的训练,两年后才能站立,六年后可以象人一样行走,四年内学会了6个单词,在他17岁时,智力水平仅达到3岁孩子的水平。据《中国妇女报》披露,我国南京市一姓马的工人因患有精神性心理疾病,深怕孩子受人迫害,将自已的三个子女从小锁在家中,人让他们与外界接触,长达十几年,致使这些孩子智力低下,言语迟缓,与同龄人相比,智力及生活能力差异很大,近于白痴,所以不可忽视家庭教育早期性的作用, (二)家庭教育连续性 家庭教育第二个特点是连续性。孩子出生后,从小到大,几乎2/3时间生活在家庭之中,朝朝暮暮,都在接受着家长的教育。这种教育是在有意和无意、计划和无计划、自觉和不自觉之中进行的,不管是以什么方式、在什么时间进行教育,都是家长以其自身的言行随时随地的教育影响着子女。这种教育对孩子的生活习惯、道德品行、谈吐举止等都在不停地给予影响和示范,其潜移默化的作用相当大,伴随着人的一生,可以说是活到老学到老,所以有些教育家又把家长称为终身教师。这种终身性的教育往往反映了一个家庭的家风,家风的好坏往往要延续几代人,甚至于十几代、几十代,而且这种家风往往与家庭成员从事的职业有关。如:杏林世家”、“梨园之家”、“教育世家”等等。同时家风又反映了一个家庭的学风,学风的好坏也往往延续几代人、十几代人、几十代人。如在中国近代,无锡人严功增补清未《国朝馆选录》,统计自清顺治三年丙戌科至光绪三十年甲辰科,状元共114人,其中父子兄弟叔侄累世科第不绝者,如苏州缪、吴、潘三姓,常熟翁、蒋两姓、浙江海宁陈、查两姓。看得出、家庭教育的连续性往往对人才群体的崛起有着重要影响。这种情况。古、近代比较突出,在当代随科学的发展、社会的需求、待业的增多,人们择业面宽,一个家庭中所有的成员不可能都从事同一种工作,但都不乏见到这种情况,即有些家庭成员工作中屡屡出现成绩、受表彰,而有的家庭中成员违法犯罪接二连三。这都与家庭教育连续性有着很大的关系。 (三)家庭教育权威性 家庭教育的权威性是指父母长辈在孩子身上所体现出的权力和威力。家庭的存在,确定了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抚养关系、情感关系,子女在伦理道德和物质生活的需求方面对父母长辈有很大的依赖性,家庭成员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都决定了父每对子女有较大的制约作用。父母的教育易于被孩子接受和服从,家长合理地使用这一特点,对孩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是很有益处的,对于幼儿来说,尤其是这样。幼儿在与其他小朋友们玩耍游戏中,当出现争执情况时,往往引用父母的话来证实自已的言语行为是对的,如他们喜欢说:“我爸爸是这样说的。”或“我妈妈是那样做的。”等等。父母在孩子心目中的权威性决定着孩子如何看待接受幼儿园学校及社会的教育。孩子与父母的关系,是孩子最先面临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几乎体现了社会人伦道德的各个方面,如果这种关系中形成裂痕和缺陷,孩子尔后走向社会,在各种人际关系中就会反映出来。因此强调父母权威的重要,还因为父母在孩子幼年时代始终扮演着双重角色:即既是孩子安全生存的保护者,又是人生启蒙的向导。父母教育的效果如何,就看父母权威树立的程度,父母权威的树立必须 建立在尊重孩子人格的基础上,而不是封建的家长制上,明智的家长很懂得权威树立的重要性,更懂得权威的树立不是靠压制,强求、主观臆断,而是采用刚柔相济的方法。父母双方在教育子女的态度上首先协调一致,并相互配合,应宽则宽,应严则严,在孩子面前树立起一个慈祥而威严的形象,使孩子容易接受父母的教育。 (四) 家庭教育感染性 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的天然性和密切性,使父母的喜怒哀乐对孩子有强烈的感染作用。孩子对父母的言行举止往往能心领神会,以情通情。在处理发生在周围身边的人与事的关系和问题时,孩子对家长所持的态度很容易引起共鸣。在家长高兴时,孩子也会参与欢乐,在家长表现出烦躁不安和闷闷不乐时,孩子的情绪也容易受影响,即使是幼儿也是如此。如果父母亲缺乏理智而感情用事,脾气暴躁,都会使孩子盲目地吸收其弱点。家长在处理一些突发事件时,表现出惊恐不安、措手不及,对子女的影响也不好;如果家长处惊不变、沉稳坚定,也会使子女遇事沉着冷静,这样对孩子心理品质的培养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 家庭教育及时性 家庭教育的过程,是父母长辈在家庭中对孩子进行的个别教育行为,比幼儿园、学校教育要及时。常言道:知子莫若父,知女莫若母。家长与孩子朝夕相处,对他们的情况可以说是了如指掌,孩子身上稍有什么变化,即使是一个眼神、一个微笑都能使父母心领神会,故此做为父母通过孩子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能及时掌握此时此刻他们的心理状态,发现孩子身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教育,及时纠偏,不让问题过夜,使不良行为习惯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而幼儿园、学校之中,教师面对着几十个孩子,只能针对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进行共性教育,也就是群体教育,因时间及精力所限,不可能照顾到每个孩子的特点,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甚至因此使孩子对教师的照顾不周而产生不信任感,而家长可以及时引导孩子端正认识。因此家长对孩子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既可以使孩子在进入幼儿园之前形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为接受集体教育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又可以弥补集体教育的不足。 二、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造就21世纪人才的必要条件 《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指明:“今天的儿童是21世纪的主人,儿童的自下而上保护和发展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是人类发展的先决条件。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命运。提高全民族素质,从儿童抓起。”并提出:“在2000年要使90%儿童(14岁以下)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这顶目标明确了家长们肩负着为国家造就21世纪人才的重任。能否把这一代孩子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这关系到国家是否后继有人的百年大计。福禄贝尔还说过:“国家的命运与其说是掌握在当权者的手中,倒不如说是掌握在母亲的手中。”这句话很有哲理性,它深刻地挑明了家长在教育子女中所起到的作用。家长首先要明确教育方向与国家利益、人民要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把孩子视为私有财产,要树立为国教子的思想,端正教育目的。我国的21世纪是什么情况,拿邓小平同志的话来讲,要使我国在21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均收入达4000美元,年国民生产总值达6万亿美元。21世纪的人应该是具有良好的思想意识、高尚的道德情操、健全的心理品质、积极与他人合作的精神、较强的应变能力、吃苦耐劳的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如果21世纪没有这样一批高素质的建设者是很难完成此大任的,具备这样的素质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办得到的,而良好的家庭教育正是培养高素质人的必备条件。 三、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优化孩子心灵的催化剂 孩子从婴儿期步入幼儿期,随着年龄的增长,由家庭这个小环境终将步入大社会,接触家庭外的人群、事物。社会中那些真善美假丑恶不时地进入孩子的视野,大人采取隔离手法是行不通的,因为家庭中的电视录像也会从不同角度不断地反映着当今社会的现实,问题既有正面的,也有反面的。儿童特别是幼儿缺乏理性的辨别是非能力,但有着比成人敏锐的感受能力。他们对身边发生的亲切的可怕的事物,敏感性强,而这种敏感性正是培养理性辨别能力的良好基础,做为家长应利用这一拓点帮助孩子在这种感受能力的基础上,发展对社会生活的辨别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过滤社会信息,优化孩子幼小的心灵。如果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能针对孩子年幼接受能力不太强的特点,抓住具体的日常琐事,帮助孩子认识辨别社会中发生的是是非非,让他们具体地感受到真善美光明的一面,也体会到丑恶的卑鄙,可以帮助孩子增强扬善除邪的正义感,从而抵制丑陋阴暗面对孩子心灵的侵蚀。例如,当今电视录像几乎步入城市居民中的每个家庭,孩子们几乎天天与它们打交道,可以说是不出自家门,便知天下事。从中可以接受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各种信息。这里有政坛风云、科技进步、凡人俗事的各种内容,从中可以学习很多知识,了解国内外大事,家内外小事。但也不可避免地使一些凶杀暴力、荒诞下流的镜头映入孩子的眼睑。家长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指导,提高孩子的鉴别能力,同时还要随时检点自己的行为举止,为孩子树立正面形象,优化儿童心灵,预防儿童犯错误,甚至于违法违纪。家庭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有助于安定小家庭大环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有了健康的细胞,才能有健全的肌体,细胞有病,就会引起肌体发病。古人云:“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的“齐家、治国、平天下”观点就是这个道理。为此家长做好优化儿童心灵的工作对安定社会,安定国家功在千秋。 总之,做为家长 要充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自觉地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尽好家 长的责任与义务,为国家培养出合格的建设人才。

幸福是一种感觉,并不需要华丽的修饰,却要让我们用心去呵护。 有的人说,幸福的感觉如履薄冰,太担心得到后会失去;有的人说,幸福的生活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人生凡是随缘。 只是,幸福究竟为何,每个人对于幸福的体会都不会相同。 从来没有想到过,原来想念一个人也会有一种甜蜜的味道,而这种味道其实是另一种幸福。想着那个在远方的人,心中会惦记着他,随着天气的变化会想给心中的他或她一个问候的电话。有时候,也会在忙碌的空闲中想象着城市的另一个角落对方忙碌的样子;有时候也会想到身在异地的那个人,会不会也在对自己时时牵挂。 在慵懒的午后泡上一杯香茗,捧上一本书,半躺在一张舒适的沙发上,确是在静静的发呆,呆呆的想着心中的那个他,想象着对方开心和快乐的神情;不知为何,似乎想着惦着,连自己也跟着开心快乐起来。 有时候会莫名的看到一部电视剧集中的场景也会流泪,看到细雨打湿窗台边的一朵淡黄色的小花也会为之心动,有时候会忘情地注视街头一对白发苍苍的老夫妇相携手过马路,看到他们历经沧桑后仍旧相握的双手会流露出羡慕的神情。 幸福是我们曾经有过的纷乱的回忆,难以割舍的一段情缘,当昨天成为今天、今天成为永远的思念的人生历程,这些对于我们都会是一份难得的体会。幸福的感觉是如此的简单,当你感受到爱,被爱包围的时候,那种幸福的味道就会围绕在你的身边,如同巧克力丝滑的划过舌头给味蕾留下甜蜜的回味。 幸福就是一位母亲不辞辛劳地做出宵夜,看着晚归的儿子在自己身边狼吞虎咽吃个饱;给自己所爱的人准备好一日三餐,享受着晚餐时刻欢聚天伦的时光。除夕夜的团圆饭一直是我们认为是一年中最重要的一餐,所以无论如何的奔波劳累,也要赶在那晚回家,一家人可以团团圆圆一个不少的吃顿饭,其实就是最大的幸福。 “子欲养,而亲不在。”这会是一份无法明言的痛苦,幸福原来可以如此简单,只是全家人可以开开心心吃顿饭。 一个朋友找到了他的另一半,无论周围的朋友如何地劝解,如何在一边指责他们之间不合适,但他仍旧一如既往,怎么都不肯分手。大家追问缘由,他回答的简单:唯有和她在一起,才让我感觉到幸福和快乐!原来男女之间相处的最佳状态就是让对方能够感受到幸福。 在乎一个人的感觉,为了所爱的人而努力的感觉,还有就是只要对方开心自己就会快乐,甚至是为了自己的挚爱而牺牲自己的人心中也会有幸福的感觉。 幸福原来如此简单,和自己相爱的人共同去完成一件事情,哪怕只是微乎其微的鸡毛蒜皮的小事情。只要双方可以配合默契,快乐就会时刻伴随在你的身边。 幸福,就是为了所爱的人,无怨无悔的付出,只要所爱的人开心快乐就好!  当阳光下熠熠生辉时,有一种千锤百练之后提升出来的力量,它就是幸福! 幸福是一种走过艰难困苦的从容,一种透析人生苦短的姿态;因此,黄昏的一刻,在天地交汇中画出美丽的宁静之弧,又在宁静中蕴含无数智慧的精灵。 幸福是一个创造的过程,幸福是走过了一段漫长的征程,是有深度的,是由内而外的一种欢愉,是付出了耕耘的一种收获!它不需要表白,更不是用来炫耀的,它是用来静静感受的,就像欣赏宇宙星空一样,在沉默中享受它的博大精深。 幸福是要小心呵护的,幸福就像世界上最清纯的泉水,唯有远离污染才能永远保持清澈。 有人说,分享快乐,快乐就能变成双份;分担痛苦,痛苦就会减轻一半;快乐,其实也是一种开心的感觉,比起幸福的深厚,快乐就像鲜花上的露珠,阳光普照的时候,露珠就会消失…… 而幸福,则是哪颗在泥土中不断舞蹈的种子,它的美妙的肢体暗藏在一份冷静的喜悦中,千江有水千江月,万里无云万里天。幸福,应该是你心中的一份禅意,在默默无语中相伴一生的美丽。

家庭关系的论文1000字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家长让孩子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可有些家长一点活也不让孩子干,说是只要让孩子管好怎样学习就行了,读书才是最重要的。这一观点我很不赞同。孩子读书到底为的是啥?还不是为了将来投身于社会能够立足罢了。那你没有能力咋混呢?我们也应该掌握一些基本的社会能力需求。首先,应从社会实践和劳动中汲取经验。但也得读好书,才能更好的掌握。读书不能读“傻”书,要将从书本中的知识灵活的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去。所以这些都是互相循环的,相辅相成。从劳动中,体会快乐和乐趣。现在的中国家长就是太过于重视学习和溺爱自己的孩子,而轻视于培养孩子的劳动能力。溺爱不等于爱。在现代社会里,大多数家庭都只有一个小孩。这样父母的爱就都献给了这个孩子。对这个孩子过分地疼爱。一次在大街上走,我看到一个小孩在路上摔了一跤,他只是被一块小石头拌拉一下,这件事本是一件再也普通不过的事啦,就是小事一桩,小孩子摔一跤有什么大不了的。可就是这么一件小事,却让我想到了如今的中国家长。当这个小孩子摔跤了以后,他的父母必会百般呵护地说:“我的小宝贝儿,没事吧,疼吧?”有些家长甚至会带孩子全面调查一下。这是不是离谱了些,本是一件极普通的事在中国家长的眼里是都么重要的一件事呀!这不是爱,是溺爱!这反而会使孩子失去自主能力和缺乏自立心理,最终全面的依赖父母。“挫折孕育着成功”要想孩子成为一颗小苗,那不经风雨怎能在这多面的社会圈子中,茁壮成长。我觉得还是让孩子多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但也要抓住学习。这样孩子在将来的生活中再会很轻松。这样不仅可以让孩子养成热爱劳动的好习惯,还可以让孩子体会到父母的辛劳。只有从小培养孩子的劳动能力,长大了才能让父母少操点心,成为一个有用的人。如果家长不让孩子劳动,把所有事情都包下来,那对孩子的成长带来一些缺陷。像这样惯养他们,长大了只会做“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废物。我同样生活在一个充满爱的家庭,可我的父母从来就严格地要求我,多做一下家务活。我的能力也慢慢地得到了培养。暑假的中午,父母不在家。我也只好自己为自己做饭,时间长了我也便学会了。甚至还能为大家露一手瞧瞧。劳动并不难,不知你愿否?在激励斗争的社会中,有许多有能力的人,但你是否有本事与勇气和他们竞争。能力在于培养。在一次次失败和成功之间积累经验,这样你才会越走越远。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只要你愿意不断磨练自己,就一定会取得最后的胜利!

家庭对我的影响1500论文 家庭对我的影响1500论文。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家,家庭对于个人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接下来就由我带大家了解家庭对我的影响1500论文的相关内容。 家庭对我的影响1500论文1 篇1 从我呱呱落地那一刻到现在,已经有10多个年头了。在这10年间,爸爸妈妈的一言一行和良好的家庭氛围一直深深地影响着我。无论是生活学习,还是做人做事,有无数的记忆让我难以忘怀,在我的成长历程中时时激励着我、鞭策着我。 记得有一次,我被一道数学思考题难住了,在百思不得其解之后只好去请教妈妈。妈妈给我讲了一遍,可还是没有听懂,因怕妈妈说我笨,便撒谎说听懂了。于是,妈妈又给我出了一道类似的题让我做,我因弄不清题里的数量关系,半天也没做出来。妈妈见状,狠狠地把我批了一顿,我很委曲,豆大的泪珠从脸上滚落下来。妈妈严厉地说:“做学问要诚实,有一是一,有二是二,不能不懂装懂。”听了妈妈的话,想一想自己的所作所为,我才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是呀,如果刚才让妈妈多给我讲几遍,问题也许就解决了。” 于是,我如实向妈妈承认了错误,并请求妈妈再给我讲几遍。妈妈耐心地给我讲了起来……她边讲边用线段图把题里的数量关系表示出来,这样便于我更好地理解。一遍又一遍,我终于明白了。而妈妈呢,脸上也露出了满意的笑容。从此以后,每当我遇到难题时,总能静下心来认真分析,实在想不出来,就虚心向别人请教,直到弄懂为止。这个习惯,使我受益匪浅,学习成绩逐步提高。 我的爸爸也是一个诚实讲信用的人。他答应了别人的事情从不食言;自己做不到的事情也从不许诺。“言必行,行必果”是他的座右铭。他经常教育我,做人要诚实。有一次,我在家里玩,不小心打碎了一个爸爸特别珍爱的杯子。当时我吓坏了,心想:这下完了,爸爸肯定饶不了我。怎么办?我灵机一动,赶紧收拾残局,到时就说不知道。说干就干,我手脚麻利地收拾好,然后坐到书桌前装模作样地看起书来。平时我最喜欢的故事,这会却怎么也看不下去,心里老想着杯子的事。我想到爸爸的诚实守信,想起爸爸平时对我的教育,我对自己刚才的愚蠢想法感到羞愧,我决定大胆向爸爸承认错误。爸爸回家后,我如实向爸爸说明了情况;没想到,爸爸不但没批评我,反而还表扬了我呢。 我们这个和睦的三口之家,我是爸爸妈妈的宝贝,是他们快乐的源泉。爸爸妈妈勤奋工作,为我创造舒适的生长环境和学习环境,我在这温馨的家庭里快乐成长。我坚信,我会成长为一个德才兼备的人才,让爸爸妈妈因我而骄傲,因我而自豪! 篇2 我觉得家庭对人的影响很大,快乐的家庭氛围往往就会有活泼开朗的儿女;同样怨声载道的夫妻也会让孩子自卑或者内向。 还有好多,例如生活习惯、消费习惯、接人待物等等。 也许我要求太高,也许是我想的太多。可是我想有人告诉我,我考虑的应不应该。 从工作以来,相亲无数次,曾有同事调侃,说我们两个和在一起可以出本书了。叫《那些相亲的日子》。也许是缘分没有到吧,大家都是这么安慰我的。当真的是时不我待时,也不再想耽误下一代的时候,下定决心找对象。可是我知道,我心里的原则没有丢。 我不喜欢吸烟的人,我的气管及呼吸系统非常不好,无论上火或者感冒首先都是气管及呼吸道出毛病,所以我不喜欢吸烟的人。 我不喜欢小气的男人,小气的男人成不了大器。虽然没有打算这辈子大富大贵,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一个小气的男生我会看不到希望,我想这也会是家庭矛盾的导火索之一,因为给你妈啥了,没有给他家啥了的吵吵,不如不找。 我不喜欢没有爱心的人,我觉得这样的人一辈子也不会知冷知暖的疼你。 我不喜欢没有公德心的人,虽然现在世风日下,但是我想能做到力所能及的,让环境美好的事情。大家总好说素质不素质的,在自己娱乐或者在公共场合的时候要有基本的礼貌,公德,不让别人不舒服,是基础。 我不喜欢家庭和我的家庭相去甚远的人。也许准确说不是不喜欢,应该是不敢,我可以和这样的人做朋友,但是不能做夫妻。我一直相信门当户对。所以我拒绝了富二代,拒绝了高官家的公子,拒绝了开着个破车、长的颇帅的公务员,而且我不会觉得可惜,我不想让自己在家里有不平等的感觉,我不是一个能忍的人。也不想父母来家里拘谨不快乐。 篇3 小时候,父母耐心地教我说话,教我走路,教我穿衣拿筷……长大一些后,父母又教会我如何拿笔写字,读书看报……父母不仅在生活上教我们做许多事,在人生的道路上,他们的一举一动也都在无形中影响着我们的性格,人品以及道德观念。 从我记事开始,就记得我每次吃零食都会剩下一些,吃面包馒头有时也会余下一小块,而妈妈就像一个垃圾箱,每次都不厌其烦地把我吃剩的东西塞进肚里,我却对这中行为感到厌恶,因为我觉得只有贫民窟里的难民才会去做这种事。终于有一天,我看不下去了,生气地问妈妈:“干吗老吃我吃剩的?面包馒头桌子上不都有整个的吗?”话一出口,我就后悔了,心想,这样对妈妈说话肯定要挨骂了。 课让我没想到的是,妈妈不但没发火,还心平气和地对我说:“宝贝,我们小时候可不像你现在这样想吃什么有什么,那时候米和油都是按量供应的,别说面包和零食了。现在我们的生活条件好了,但不能忘本,想想那个时候,就知道现在的生活是多么幸福了,要懂得节约……”我听了不屑地撇撇嘴嘟囔道:“您那都是啥时候的事了,都快回到公元前了!”妈妈听了也没说什么,摇摇头走了,我也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直到有一天,妈妈把一张从网上打印出来的照片给我看,我才彻底改变了自己的看法。照片上是一群非洲难民窟里的孩子们,他们手里拿着盘子,盘子里的菜汤都被他们舔的干干净净,他们都很瘦,小小的脸上似乎只剩下一双大大的眼睛,眼睛里闪着对食物的渴望,那眼神像利剑一样刺痛了我年幼的心,我当时就发誓不再浪费,那目光会让浪费的我受到良心的谴责,我从此学会了节约。 父母不单在道德观念上影响着我,也教会了我许多有用的学习方法。就拿背诵古诗来说吧。有一次,我在背一首很长的古诗,费尽心思却怎么也背不下来,而老师明天就要抽查,我心急如焚。而我越着急就越背不下来,眼看都过去一个小时了,可我还没有一点进展。这时爸爸进来了,问明了怎么回事后说:“不急不急,你知道这首诗的意思吗?”我支支吾吾答不上来。爸爸说:“你看,我就知道是这么回事,你要先理解了它再背,不要怕浪费时间,理解后再背比你这样死记硬背要快很多,不信,你试试!”爸爸一语点中我的心思——我就是怕浪费时间,不肯去理解它的意思,熟不知我死记硬背中浪费的时间远比理解再背要多的多。于是我静下心来逐字逐句地去理解,果然,不出十分钟就背完了。这件事爸爸不仅教会我一个好的学习方法,还教会我一个道的理——“磨刀不误砍柴工”。 在我成长历程中,爸爸妈妈像阳光和雨露一样照耀滋养着我,让我渐渐地枝繁叶茂,让我茁壮成长,他们又像是一只啄木鸟及时去除我的坏毛病,他们教我快乐,宽容,博爱…… 家庭对我的影响1500论文2 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三岁看老”,一个人的品性绝大部分由小时候就决定下来了。家庭教育无疑是人一生中最重要且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教育。我的父母不能给我创造什么富二代官二代的条件,但是我会一辈子感激他们教会了我很多这生受用的品 小时候的事情,印象最深的就是每天吃饭时候,爸妈总是关照自己,不管吃饱了还是没吃饱,不准离开饭桌。不准到处乱跑,不要用手吃饭。饭桌礼仪是现在很多小孩子缺少的。那时候父母好像从来不会端着碗跟在自己身后“囡囡啊,不要跑,乖乖来吃饭!”这种样子,而现在好多爷爷奶奶总会跟在自己家宝贝孙子孙女身后,弓着身子追着喂饭。还记得有一次早晨吃早饭,那时也还小什么都不懂。看着大人喝粥时候下饭的萝卜干,人人都有过这样的感受吧,得不到的才是最好的。 于是我看着就眼馋,就也要吃,妈妈给我一小块我还不满意非要吃一整个。那可是比我拳头还大的一个酱萝卜啊,那得多咸啊。爸爸在桌边都“威胁”过我肯定吃不掉的,就不要拿那么多。小时候肯定小脾气倔啊,我偏不!偏要拿一整个来吃,结果咬了一口就咸的不行,就想扔着不吃了,严父这时候就来了,非要我吃下去,毕竟是自己要拿一整个就要拿多少吃多少。吃吃剩剩不应该!那时候才三四岁啊,老大一个萝卜啃下去,喝了整整三大杯的水,吃完了父亲竟是赞许的表情。自从那次以后,不管吃什么,都永远会记得,“适度”两个字。不想再给自己苦头吃了。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父母对孩子适当合理的教育是对孩子的成长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的,孩子从最懵懂的时候就开始效仿父母,因为可能是年龄小,父母是他们最最亲近的人,父母的形象在孩子眼中无形中就变得是他们认为最最伟大的人,小时候我就觉得我的父母是无所不能的,只要有父母在,没有什么事情解决不了。我那时候就去学习着父母的所有动作,后来妈妈和我讲到小时候的趣事的时候,妈妈说我那时候刚刚学会走路,看到妈妈他们那样笔直的走着下楼梯,心里那叫个倾慕啊,于是也学着他们走路的姿势,结果,没走稳,从楼梯摔了下来,不过所幸的是没有大碍。这是一个不恰当的效仿,但是也可是以说明了父母对小孩子的影响。我的爸爸妈妈是宽容仁慈的人,他们觉 得做人就应当如此,待人真诚,从小,爸妈就教育我要诚实,如果我犯了一点点不符合做人的原则的事,他们就会严厉的惩罚我,并且要教育个好半天。但是对于那种小错误,他们总会宽容我,对我讲一些道理,让我认识自己的错误之处,然后就再也不会犯类似的错误了。当然,这是我做了错事,小时候,考试得了满分,爸妈就会夸奖一下,然后鼓励我继续努力,这是我最最高兴的事,让我亲爱的父母为我感到自豪,这样,让我有了接下去继续努力奋斗的动力。从小,生活在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里,让我对生活总是充满了无限的憧憬,未来虽然遥远,但是只要我们脚踏实地的去努力,也许惊喜总在不远的地 当然,我看到一些家庭教育比较失败的例子,外婆家旁边有个小孩子,小时候做一些偷窃的事情,那时候小,没有犯很严重的错误,但是,他们家里的人知道后,并没有好好的对小孩子进行教育,而是依旧宠溺着孩子,不舍得说他,小孩子时间久了,觉得每次偷窃都没事,因为有爸妈罩着,而且没有到达法定年龄,不会被警察抓走。 后来,到了法定年龄,他依旧不改,在一次偷窃后被警察抓走了,后来听外婆说,那个孩子在警察局里哭着说后悔偷窃,说要好好工作,不再这样偷窃,可是都无济于事了,他被判了刑,具体多久我不记得了,只是外婆告诉我,他的家人伤心的哭,可是也没用,过分的宠溺最终只会造就就样的悲剧,正值青春年华的少年,却要在不见天日的牢房里度过,成为他一生的污点。这是很令人可惜的事情,针对这件事,我觉得我们所有的人都要反思,教育,不仅要从小教育孩子走上正确的道路,还要像家长们宣传正确的教育方法,过分宠溺这条路终究是行不通的。宋庆龄说过:孩子们的性格的才能,归根结蒂是受到、家庭、父母,特别是母亲的影响最深。 孩子长大成人以后、社会成了锻炼他们的环境。学校对年轻人的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一个人的身上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记的却是家庭。国外的家庭教育方式一直是我所提倡想学习的,将来若是我自己组织了家庭,有了孩子,严与宽并济,家中的明主也是必须的,家长不可能护着自己孩子一辈子,总也要留给他们自由发挥的空间,给他们出去锻炼的机会,国外的家长给自己孩子足够的自由,在他们成长过程中不会像中国家长一样把过多的心思倾注在孩子的读书这方面上,而是采取宽松的寓教于乐的方式与自己的孩子交流, 国外的亲子相处模式更多的像是朋友而不是父母与孩子。如今很多孩子步入青春期后,父母面临的一个很大问题就 家庭对我的影响1500论文3 篇1 有一位蓬莱的听众朋友在给田园的来信中,谈到了他与他的父亲之间的一些矛盾。这位朋友在来信中谈到,他的父亲性格比较暴烈,对家人缺乏足够的爱心,缺少做父亲的责任意识。随着孩子们年龄的增长,现在,他们一家明显地分成了对立的两个阵营,即以他母亲为代表的包括所有孩子在内的一方和孤家寡人的他父亲那一方。家庭矛盾现在是愈演愈烈,好端端的一个家,现在闹得如同冰窖一般。这位朋友在信中非常痛苦地问道:作为家庭的重要角色,做父亲的是不是应该有一些正确的行为规范?田园认为,这位朋友提的这个问题非常好,因为这是一个关系到我们家庭幸福的大问题,也是关系到精神文明建设的大间题。今天,田园就准备同朋友们谈谈家庭中父亲这个角色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 一般来说,在一个普通的家庭中,丈夫、妻子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三角形态。这个三角包含着这样几层关系:横向的夫妻关系和纵向的父子母子关系。应该说,这些关系是无法更改替换的。比如,父亲是很难替代母亲这个角色的作用的;同样,母亲也是无法替代父亲这个角色在家庭中的作用的。就家庭成员各自的义务和权利来看,大家应该说是各有分工。事实表明,单亲家庭培养出来的孩子,心理素质往往要弱于双亲家庭的孩子。而就父子关系来说,父亲对于子女一生的教育示范作用,一般来说也是母亲无法替代的。这实际上就是体现的父亲这个角色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和保护为目的的一种权利和义务。所以,一个称职的父亲,对于这一点应是有清醒认识的。有关专家曾经对一组犯罪的青少年和一组正常的青少年进行了对比,结果发现,犯罪组青少年的父亲当中,因文化低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履行父亲的权利和义务的比例,要大大超过正常组。有一句老话,说是“子不教,父之过”,实际上也是讲的这个道理。 过去,中国的传统讲究父道薄严,做父亲的在家庭中总是板着脸,对孩子不是训斥就是打骂,搞得孩子见了父亲就像老鼠见了猫。从表面看,这类父亲是在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它往往会使孩子养成一种胆小怯弱的依附型人格。在人们普遍开始重视个人的人格尊严的今天,这种陈旧的传统教育方式,甚至还会引起父子间的纠纷甚至怨恨。 篇2 家庭教育对孩子以后的未来有多大的影响?请不要不以为然,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影响非比一般,轻视了对孩子的家庭教育,那么一些父母可能会后悔一辈子。怎么不相信吗?其实,是有很多真人真事的,有些儿时的事情,甚至还影响了一个孩子的一辈子。但是有些事情有些感伤,还是来和你们讲一下吧…… 从小有一个女孩,这个女孩原本是一个很活泼可爱的性子,但是她的父母都有一点暴力倾向,对她时不时打骂,因为她父母都相信一句话,叫做“不打不成才”。是的,那个女孩被她父母逼得考上了研究生,就当已经二十五六岁,也是一个很美好的年纪要嫁人的时候。一直乖巧的女儿竟然没有选择父母给她找的人,而是去选择了一个杀人犯!!这让所有人都大吃一惊,知道是为什么吗?就是因为女孩父母幼时对她施与暴力,让她的心理都开始有些变化。别人都问她为什么一个堂堂研究生最后和一个杀人犯走在了一起。女孩说,因为他不会打我。多么令人震惊的回答,就是因为那个杀人犯没有打过女孩,也是因为幼时受过的暴力行为,让女孩就这样草草的选择了一个杀人犯结婚了。 这个事情让不少人甚至斗震惊不理解,那对父母一直很后悔打他们的女儿,可是事情一切都完了,儿时不好好培养他们原本应该很辉煌很成功的女儿,如今一切都已经成定居,再后悔难过也是无用了。 从这件事情当中我们就可见家庭的教育到底对孩子有多大的影响呢?这就可见一斑了。大家请不要忽视对孩子小时候的教育,有时候这个时候的教育可能是会引导她一生的,望重视起来。

家庭关系的论文1000字内容怎么写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21%,到1996年已增加到7%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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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尼尔·纳素夫说“真正的幸福只有当你真实地认识到人生的价值时,才能体会到。”意为幸福是实现自身价值徐特立亦说过“想不付出任何代价而得到幸福,那是神话。”罗佐夫说“人在履行职责中得到幸福。就象一个人驮着东西,可心头很舒畅。人要是没有它,不尽什麽职责,就等于驾驶空车一样,也就是说,白白浪费。”意为幸福是承担自己所应担当的责任,或许是对家庭中的父母、丈夫或妻子,甚至是孩子。 罗曼·罗兰说“ 创造,或者酝酿未来的创造。这是一种必要性:幸福只能存在于这种必要性得到满足的时候。”意为幸福来源于创造,或许是一时闪现的灵光,或许是筹备已久的计划,又或是为自己所爱的人的一种制作。 森村诚一说“幸福越与人共享,它的价值越增加。” 意为幸福是共享的,就像是不管年代多么遥远的红酒,不与人分享仅仅一人独饮,是无法体会到它真正的醇香,找几个人,与你共享现存的幸福,将快乐传递其中,不由令人想起孔夫子的一句话“独乐乐,与人乐乐,孰乐?” 果戈理说“ 如果有一天,我能够对我们的公共利益有所贡献,我就会认为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了。”这里幸福被阐释为奉献,与杜工部的那句“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呜呼,何时眼前突兀见此屋,吾庐独破受冻死亦足!” 在上述表述中,幸福是实现自身价值,是履行责任,是创造,是与人分享,是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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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是一种感觉,并不需要华丽的修饰,却要让我们用心去呵护。 有的人说,幸福的感觉如履薄冰,太担心得到后会失去;有的人说,幸福的生活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人生凡是随缘。 只是,幸福究竟为何,每个人对于幸福的体会都不会相同。 从来没有想到过,原来想念一个人也会有一种甜蜜的味道,而这种味道其实是另一种幸福。想着那个在远方的人,心中会惦记着他,随着天气的变化会想给心中的他或她一个问候的电话。有时候,也会在忙碌的空闲中想象着城市的另一个角落对方忙碌的样子;有时候也会想到身在异地的那个人,会不会也在对自己时时牵挂。 在慵懒的午后泡上一杯香茗,捧上一本书,半躺在一张舒适的沙发上,确是在静静的发呆,呆呆的想着心中的那个他,想象着对方开心和快乐的神情;不知为何,似乎想着惦着,连自己也跟着开心快乐起来。 有时候会莫名的看到一部电视剧集中的场景也会流泪,看到细雨打湿窗台边的一朵淡黄色的小花也会为之心动,有时候会忘情地注视街头一对白发苍苍的老夫妇相携手过马路,看到他们历经沧桑后仍旧相握的双手会流露出羡慕的神情。 幸福是我们曾经有过的纷乱的回忆,难以割舍的一段情缘,当昨天成为今天、今天成为永远的思念的人生历程,这些对于我们都会是一份难得的体会。幸福的感觉是如此的简单,当你感受到爱,被爱包围的时候,那种幸福的味道就会围绕在你的身边,如同巧克力丝滑的划过舌头给味蕾留下甜蜜的回味。 幸福就是一位母亲不辞辛劳地做出宵夜,看着晚归的儿子在自己身边狼吞虎咽吃个饱;给自己所爱的人准备好一日三餐,享受着晚餐时刻欢聚天伦的时光。除夕夜的团圆饭一直是我们认为是一年中最重要的一餐,所以无论如何的奔波劳累,也要赶在那晚回家,一家人可以团团圆圆一个不少的吃顿饭,其实就是最大的幸福。 “子欲养,而亲不在。”这会是一份无法明言的痛苦,幸福原来可以如此简单,只是全家人可以开开心心吃顿饭。 一个朋友找到了他的另一半,无论周围的朋友如何地劝解,如何在一边指责他们之间不合适,但他仍旧一如既往,怎么都不肯分手。大家追问缘由,他回答的简单:唯有和她在一起,才让我感觉到幸福和快乐!原来男女之间相处的最佳状态就是让对方能够感受到幸福。 在乎一个人的感觉,为了所爱的人而努力的感觉,还有就是只要对方开心自己就会快乐,甚至是为了自己的挚爱而牺牲自己的人心中也会有幸福的感觉。 幸福原来如此简单,和自己相爱的人共同去完成一件事情,哪怕只是微乎其微的鸡毛蒜皮的小事情。只要双方可以配合默契,快乐就会时刻伴随在你的身边。 幸福,就是为了所爱的人,无怨无悔的付出,只要所爱的人开心快乐就好!  当阳光下熠熠生辉时,有一种千锤百练之后提升出来的力量,它就是幸福! 幸福是一种走过艰难困苦的从容,一种透析人生苦短的姿态;因此,黄昏的一刻,在天地交汇中画出美丽的宁静之弧,又在宁静中蕴含无数智慧的精灵。 幸福是一个创造的过程,幸福是走过了一段漫长的征程,是有深度的,是由内而外的一种欢愉,是付出了耕耘的一种收获!它不需要表白,更不是用来炫耀的,它是用来静静感受的,就像欣赏宇宙星空一样,在沉默中享受它的博大精深。 幸福是要小心呵护的,幸福就像世界上最清纯的泉水,唯有远离污染才能永远保持清澈。 有人说,分享快乐,快乐就能变成双份;分担痛苦,痛苦就会减轻一半;快乐,其实也是一种开心的感觉,比起幸福的深厚,快乐就像鲜花上的露珠,阳光普照的时候,露珠就会消失…… 而幸福,则是哪颗在泥土中不断舞蹈的种子,它的美妙的肢体暗藏在一份冷静的喜悦中,千江有水千江月,万里无云万里天。幸福,应该是你心中的一份禅意,在默默无语中相伴一生的美丽。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21%,到1996年已增加到7%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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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21%,到1996年已增加到7%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家长让孩子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可有些家长一点活也不让孩子干,说是只要让孩子管好怎样学习就行了,读书才是最重要的。这一观点我很不赞同。孩子读书到底为的是啥?还不是为了将来投身于社会能够立足罢了。那你没有能力咋混呢?我们也应该掌握一些基本的社会能力需求。首先,应从社会实践和劳动中汲取经验。但也得读好书,才能更好的掌握。读书不能读“傻”书,要将从书本中的知识灵活的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去。所以这些都是互相循环的,相辅相成。从劳动中,体会快乐和乐趣。现在的中国家长就是太过于重视学习和溺爱自己的孩子,而轻视于培养孩子的劳动能力。溺爱不等于爱。在现代社会里,大多数家庭都只有一个小孩。这样父母的爱就都献给了这个孩子。对这个孩子过分地疼爱。一次在大街上走,我看到一个小孩在路上摔了一跤,他只是被一块小石头拌拉一下,这件事本是一件再也普通不过的事啦,就是小事一桩,小孩子摔一跤有什么大不了的。可就是这么一件小事,却让我想到了如今的中国家长。当这个小孩子摔跤了以后,他的父母必会百般呵护地说:“我的小宝贝儿,没事吧,疼吧?”有些家长甚至会带孩子全面调查一下。这是不是离谱了些,本是一件极普通的事在中国家长的眼里是都么重要的一件事呀!这不是爱,是溺爱!这反而会使孩子失去自主能力和缺乏自立心理,最终全面的依赖父母。“挫折孕育着成功”要想孩子成为一颗小苗,那不经风雨怎能在这多面的社会圈子中,茁壮成长。我觉得还是让孩子多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但也要抓住学习。这样孩子在将来的生活中再会很轻松。这样不仅可以让孩子养成热爱劳动的好习惯,还可以让孩子体会到父母的辛劳。只有从小培养孩子的劳动能力,长大了才能让父母少操点心,成为一个有用的人。如果家长不让孩子劳动,把所有事情都包下来,那对孩子的成长带来一些缺陷。像这样惯养他们,长大了只会做“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废物。我同样生活在一个充满爱的家庭,可我的父母从来就严格地要求我,多做一下家务活。我的能力也慢慢地得到了培养。暑假的中午,父母不在家。我也只好自己为自己做饭,时间长了我也便学会了。甚至还能为大家露一手瞧瞧。劳动并不难,不知你愿否?在激励斗争的社会中,有许多有能力的人,但你是否有本事与勇气和他们竞争。能力在于培养。在一次次失败和成功之间积累经验,这样你才会越走越远。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只要你愿意不断磨练自己,就一定会取得最后的胜利!

亲情是爱,父母给予自己孩子无私的爱,让我们在阳光下快乐成长,在我们伤心难过时父母给予安慰与鼓励;在饿了的时候,父母便好不犹豫的去给自己孩子做可口的饭菜;在下雨时父母打着伞来到我们身边,为我们遮风挡雨父母是在世上对自己最好的人,把所有精力全部放在自己孩子身上,在家庭困难时父母挺着。别让孩子知道父母的难处,让孩子天天开心,这就是每个父母的共同的愿望。天底下有那个父母不愿意给自己的孩子最喜欢的东西。父母在嘘寒问暖的时候,有的孩子认为爸爸妈妈辛苦了,为自己付出太多太多了;可有的孩子便认为父母啰嗦了,心里终是认为自己能行,自己知道,可是谁知道父母才是对自己最关心呵护的人。孩子想吃零食了,给父母说,父母便立刻马上去买。升学考试时,父母叮咛自己的孩子考试认真点,别粗心,等到拿毕业证书时,自己的孩子没有考上理想的好学校,孩子认为没有什么,但是父母便着急的为孩子人生的第一步而感到担心,父母心想:为了孩子,为了孩子有个好的未来,一定要进好的学校。父母千方百计的给自己的孩子找关系进好的学校,可是孩子知道父母对自己的良苦用心吗?天天在家里不是上网就是看电视。父母怪自己孩子时,孩子做气不理父母。 有的父母为自己孩子操心,自己的身子也越来越虚弱了;有的父母为自己的孩子操心,不敢当这孩子的面流泪,晚上独自缩进被窝里,默默的流泪。 我请问有那个孩子知道父母的良苦用心啊!有谁体贴过父母!难道你生下来,父母就是你的佣人?父母给自己当牛做马,好无怨言,只希望自己的孩子有一片蔚蓝的蓝天,成为有用的人才,为自己养老送终! 这就是爱,来自父母给予的爱!希望全天下的孩子明白父母,体贴父母,对父母做一下孝顺的事情吧!让父母也知道你也是爱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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