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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律文化论文题目大全高中政治

发布时间:2024-07-08 11:39:08

欧洲法律文化论文题目大全高中政治

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从专制到民主,也就是说,民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程中比专制先进/进步的社会组织形式,也是一种必然趋势专制社会里的社会文明进化到一定程度就会采用民主制度来治理国家

从法律角度看泰坦尼克号

【内容提要】欧洲一体化是集经济一体化、政治一体化、社会规范化、文化均质化于一身的综合性进程。欧洲文化以其丰富的内涵和深邃的理性构成了一体化广阔的人文背景和基本要素。欧洲一体化既是同一性的,又是多样性的,是“欧洲自性”和“民族自性”的结合。自欧洲一体化进程启动以来,文化因素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深刻影响了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模式、基本原则、法律体系、机构设置及其表决机制和程序,对正在实施的欧盟东扩的范围选择、标准要求也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欧洲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文化的作用将会越来越突出和明显。【关键词】欧洲一体化 欧洲文化 文化影响战后欧洲一体化进程是自民族国家产生以来区域合作和区域一体化的最高成就,其发展到目前的程度不仅出乎世界各国的意料,也大大超越了欧洲各国政治家们的想象。欧洲不仅是一个地理概念和地缘政治、经济概念,也是一个文化概念。欧洲一体化不仅意味着欧洲的经济一体化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同时也意味着欧洲文化的“均质化”。欧洲一体化始于经济领域,外溢于政治、防务和社会领域,但将终结于文化领域。欧洲各国只有在文化上紧密融合在一起,建立一个统一的文化欧洲,欧洲一体化才算最终实现。实际上,自欧洲一体化进程启动以来,文化因素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和扩大,文化因素必将对整个进程产生更大的影响,甚至将直接决定一体化未来发展的方向和结局。一、欧洲文化的内涵及特点所谓文化,是“一个社会中的价值观、态度、信念、取向以及人们普遍持有的见解。”①美国人类文化学家克罗伯(ALKroeber)和科拉克洪(Clydkluckholn)认为,文化“存在于各种内隐和外显的模式中,借助于符号的运用得以学习和传播,并构成人类群体的特殊成就……文化的基本要素是传统思想观念和价值,其中尤以价值观最为重要。”他们认为,文化可以分为内隐结构和外显模式两部分。文化的内隐结构由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审美方式构成,其核心是价值观念,它是文化中最一般、也最持久的东西;文化的外显模式由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构成,它取决于内隐部分,也是内隐结构的存在和表现方式。②而政治文化则构成了一切伟大文化的核心,古希腊文化的核心不是断臂的维纳斯,而是雅典民主政体。所谓政治文化,“就是一个民族关于政治生活的心理学”,“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这个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所形成。……政治文化影响各个担任政治角色者的行为、他们的政治要求内容和对法律的反应。” 它同样表现为内隐和外显两种形态。本文将主要从政治文化的角度来分析欧洲文化。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欧洲文化经历了一个从近代到现代、从野蛮到文明的演变过程。建构主义理论家亚历山大•温特认为,以欧洲为中心的西方社会经历了三种不同的文化形态: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霍布斯文化的道德基础是所谓的“性恶论”和不容“异类”的观念。他认为,人性是恶的,人人充满了自私、贪婪和做坏事的欲望,“人对人象豺狼”,社会则处在“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中。每个国家也都把别国看作“敌人”,在国家利益上都尽可能地“损人利己”,国际关系始终处在混乱、冲突甚至“无限”的战争中,“战争成了一种制度”。“杀戮和被杀是霍布斯文化下国家间关系的特征。” 在普遍仇视的状态中,“异类”是没有生存和自由的权利的,对“异教”的“十字军东征”正是这种文化的具体体现。在欧洲内部,这种文化还导致了“权力集中”和“建立帝国”。洛克文化的道德基础是“生存和容许生存”,即“我活也让别人活”。它把国际关系确定为一种竞争对手关系,从而使国际社会摆脱了战争的无限性和“国家的高死亡率”。自我克制、“竞争与合作构成了洛克文化国际关系的特征。” 而实现这一点的基本条件是约束人们和国家杀戮、作恶的法律和“法治”。因此,“性恶论”导致了欧洲法律体系的发达和欧洲人法制观念的根深蒂固,以及“制衡理论”、“均势理论”及其相关机制的形成和发展,也导致了人权观念、民主意识和民主制度的发展。秩序、法制、民主、容忍、共存等日益成为欧洲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然而,“洛克文化不是一种完全的法治体系”,实际不稳定的,因为“战争被认为是正常和合法的”。 而一旦约束战争的机制失灵,战争就可能再次无限化,从而回到霍布斯文化状态。康德文化的道德基础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其规范性基础则是“法治”。它把国际关系定位为朋友关系,在此种关系中“非暴力和团队行为已经成为规范”,“行为体之间的关系模式超越了竞争与合作,不仅不以对方为敌,而且将对方的利益内化为共同体的利益,并由此建立了新的合作观念。” 温特将这种结构称之为“共同体”,认为共同体各成员建构了充分的、“群我”的集体认同。这是最高一级的文化形态。事实上,从逻辑顺序而非时间顺序上看,欧洲文化恰恰经历了从霍布斯文化到康德文化的历史演变。就目前来讲,欧洲文化比较明显地体现了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的某些特点,是二者的混合体。欧洲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鲜明的特点,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上述文化的两分法,可以将欧洲文化分为两部分,即内隐部分和外显部分,或称之为观念性文化和结构性文化。同时,欧洲文化不是单一的,它既是一个拥有共同文化内涵的同一性的文化,又是一个包容了不同民族文化特性的多样性的文化,“它是内涵着‘认同中有多样’(diversity in identity)和‘多样中有认同’(identity in diversity)的综合概念”,“就其整合性可见其宏观上的同(identity),由此而产生‘欧洲主义’。就其支脉的分殊性又可见其微观的异(diversity),由此而产生‘民族主义’。” 总结国内外学者的有关论述,可以把同一性的欧洲文化(亦被称为“欧洲的自性”、欧洲的“结构认同”)归结为基督教文明、法制观念、人权观念、自由观念、平等观念、竞争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和解精神、容忍态度、协商精神、非暴力观念、秩序观念、互助观念、个人主义、理性主义、实证主义、浪漫主义等观念性文化,以及宪政、三权分立、普选制、代议民主制、内阁制、独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自由贸易和市场体制等结构性文化。 此外,还有欧洲各民族共有的关于建立统一欧洲的“欧洲意识”、“欧洲主义”等。而多样性的欧洲文化(亦被称为“民族的自性”、欧洲的“国家认同”)主要是指欧洲各国的民族主义情感、不同的民主观念及其实施方式、法律体系的差异、经济自由度的不同、宗教信仰的不同、对各自文化及其表征(语言、货币、艺术等)的钟爱以及民族历史自豪感等。例如,法兰西文化具有明显的“大陆型”特征,它的“天然联系”主要在欧洲大陆。自大革命起法国就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共和民主制度,消除了一切封建残余;在法律上它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成文法丰富而严谨;在宗教上它属于天主教欧洲;其人民对法兰西民族悠久的语言、文学、艺术、货币、生活方式和辉煌的历史怀有一种深深的民族优越感。而不列颠文化则是“海洋型”的,它的“天然联系”首先是英殖民帝国、英联邦和美国,然后才是欧洲大陆。它对其历史上形成的君主立宪情有独钟,对19世纪“大英帝国”的辉煌充满自豪和怀恋,以至于对过去形成的一切(英语、英镑、以莎士比亚为代表的英国古典文学等)有着一种难以割舍的情愫。在法律上,它属于英美法系,强调判例的意义;在宗教上,它属于新教欧洲。德意志民族在历史上则是一个“既极其‘保守’,又特别‘先进’、既古老又富有朝气的民族。”“它的社会制度一直是极端反民主的独裁专制制度”,直到二战后才在外来强力的推动下走上自由民主的道路。“他们认为自己的民族是属于最优秀民族当中的一员,日耳曼民族的品质、文化、哲学、宗教、语言,等等,都是优秀无比的。”另外,德意志民族素有崇拜权威、严守纪律的传统等。 因此,欧洲文化“对‘外’是‘欧洲主义’;而对内是‘民族主义’”,欧洲联盟正“是‘欧洲主义’和‘民族主义’的结合。” 欧洲文化的上述特点对欧洲一体化进程及其结构特征产生了重大影响。二、文化因素对欧洲一体化的影响自1952年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以来,欧洲一体化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不断深化和巩固的过程。从其成员构成来看,已从最初的6国发展到目前的15国,2004年5月以后还将扩大为25国,一体化的文化背景也日益丰富多彩;从一体化的领域来看,已从最初只涉及部分经济领域的煤钢共同体发展到目前包括经济、政治、外交、防务和社会各领域的全面的欧洲联盟;从发展最快的经济一体化的程度来看,已由最初的自由贸易区经过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发展到了目前的经货联盟;它的结构体系也从最初的单一结构发展为目前复杂的三大支柱结构。而欧洲一体化发展的每一步无疑都受到了欧洲文化的影响,包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实际上,在一体化进程正式启动之前,欧洲已先期经历了一场长达几个世纪的推动欧洲统一的文化运动。首先,欧洲文化自诞生之日起就蕴含着统一的因素。在近代民族国家产生之前,欧洲是统一于基督教信仰的,欧洲人拥有共同的“天国”和共同的上帝,拥有统一的精神世界。正是这种精神认同使欧洲各民族产生了有别于外邦的“欧洲意识”。随着民族国家的诞生,欧洲开始四分五裂并陷入了持续不断的冲突和战争之中,而这又从反面激起了欧洲人对恢复“欧洲统一”的强烈愿望。“欧洲统一”的观念首先反映在思想家的著作中,并形成了以追求和平为目的的建立新国家结构和国际结构的政治学。 欧洲民间的“促统”思想和运动也从未间断过。两次世界大战的灾难性后果震惊了欧洲各国,促使欧洲朝野开始认真对待欧洲联合的问题,形成了广泛的社会运动。二战结束后,在探索持久和平途径的过程中,欧洲人终于开始了以“地区一体化”为标志的统一进程,绵延数百年的欧洲联合思想终于进入了实践阶段。因此,欧洲一体化决不仅仅是“政府行为”的结果,它的基础性条件恰恰是欧洲各民族共有的欧洲文化。前欧共体委员会主席雅克•德洛尔甚至认为欧共体是“思想的结晶”。 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文化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产生了重大影响。第一,对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影响。自民族国家产生以来,欧洲文化始终处在一种“双重自性”的结构中。渴望欧洲统一的“欧洲自性”与主张民族利益至上的“民族自性”既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由此决定了欧洲文化和欧洲国际关系的整体面貌。在结构内部,两种“自性”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民族自性”的膨胀必然导致“欧洲自性”的萎缩,反之亦然。它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以国家主权为中心的国家利益问题。“欧洲自性”以欧洲的联合和统一为目标,各民族国家利益作为欧洲整体利益的组成部分对后者只能服从而不能超越,国家主权因而必须在较大程度上作出让渡。“民族自性”则强调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不承认国家之上的任何权威,它使各主权国家很难完全融为一体,导致合作的有限性,甚至导致分裂、冲突和战争。因而,当“民族自性”成为主导性欧洲文化时,欧洲就会陷入分裂和混乱,而在“欧洲自性”主导欧洲文化的情况下欧洲便会走上联合甚至一体化的道路。长期以来,“民族自性”一直是欧洲各国制定对外政策的主导因素,甚至目前主权问题依然是欧洲一体化中最为敏感的问题。这决定了所有以损害和削弱各国主权为主要内容的一体化设计注定要失败。这也正是“联邦主义”一体化思想在实践中一再遭到拒绝的主要原因。于是,以个别领域的一体化为起点的“功能主义”和以松散联合为特征的“邦联主义”便成为欧洲各国的最佳选择。而且,一体化也只能从对主权影响最小而对和平保障最有利的领域开始,在战后初期这便是煤、钢领域。因此,欧洲一体化以煤钢共同体为突破口和起点也就不难理解了。欧洲文化的上述特点还决定了欧洲一体化只能采取渐进的、功能外溢的模式,只能从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中导出其他领域的一体化。第二,对一体化法律建设和机构设置的影响。欧洲是近代民主法制思想的发源地,欧洲各国均建立了以宪政、三权分立、普选制、代议制、司法独立和法律至上为基本原则与核心内容的民主法制制度,民主法制思想早已深入人心并成为人们日常行为的普遍准则。欧洲文化的这一特点深深地影响了欧洲一体化的法律建设和机构设置。首先,它使欧洲一体化从一开始就遵从法制的原则,确立了法律在一体化中的突出地位。欧洲一体化开始于有关欧洲煤钢共同体的谈判,而共同体条约这一法律文件的签署和通过则标志着一体化迈出了第一步。从《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的签署到目前《欧洲宪法》的即将出台,欧洲一体化发展的每一步都首先体现为相应的法律成果,并通过法律得以巩固。欧洲一体化走过了一条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欧洲法律体系的道路。目前,欧盟已拥有一整套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内容十分丰富和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长达8万页的法律文件,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因而欧盟也被称为“法律共同体”。 其次,欧洲一体化的机构设置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和代议制的特点。欧盟的主要机构有5个,即欧洲理事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欧盟的大政方针;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关,负责制定欧盟的法律和政策;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上述机构做出的决定和监督有关条约的执行;欧洲议会主要是一个咨询机构,具有监督、建议、审议、批准和预算等职权;欧洲法院是欧盟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有关欧盟法律的解释、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等事宜。尽管在权力分配方面欧盟与各国明显不同,如欧洲议会未被赋予最高的立法职能等,但在欧盟各机构之间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的分立、独立和相互制衡则是极为明显的。而且,某些机构的代表由选举产生,具有代议制的特点。再次,“欧洲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共存与交融使欧盟一体化机制具有极为特殊的性质特征。逻辑上,欧洲文化的同一性导致欧洲一体化机制的超国家性质,而其多样性则导致一体化的政府间性质。一方面,总体上讲,目前欧洲一体化的政府间性质是很明显的。不仅其条约的创建和修改需由政府间会议讨论决定,而且其机构的活动也仅限于成员国授权的范围,其职权来源于共同条约的规定。因此,“共同机构即使权力再大,它也不可能拥有使自己不断增生的权力” 。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以及司法与民政事务方面尤其如此。但另一方面,在成员国让渡权力的领域,一体化活动就不再是简单的政府间性质。“在委员会提议、理事会决策、欧洲议会审查、欧洲法院作司法监督这样一个决策进程中,共同体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政体的活动,而非一般的政府间组织”。一般认为,“欧洲理事会明显属于政府间性质,而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委员会等机构往往被认为属于超国家机制”,但“同一机制在不同场合也具有不同属性”。因此,欧盟“一体化机制并非具有单一的政府间性质,或超国家性质,而是多种性质并存于同一体系的不同层面。” 第三,对一体化表决机制的影响。欧盟机构的表决机制分为三种:一致同意、特定多数和简单多数。从文化角度看,其中每一种都体现了不同的意义。一致同意具有政府间属性,体现了较多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意义,它给予每一个成员国以否决权。正因为如此,具有强烈民族主义意识的法国戴高乐政府一度对欧共体实施了长达6个月的“空椅子政策”,要求修改欧共体的表决机制,实行一致同意的原则。而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则具有超国家属性,体现了较多的“欧洲主义”意义。长期以来,在几乎所有重大问题上欧共体都实行了一致表决制,但恰恰这一点造成了其决策效率的缺乏,大大阻碍了欧洲一体化的进程。随着欧洲联盟的成立和欧盟东扩计划的实施,原有的表决机制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自冷战结束以来,欧盟加快了表决机制方面的改革,逐步扩大了多数表决制的适用范围。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欧洲主义”意识在欧盟内部的发展。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仅欧洲一体化的实施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和广阔的文化背景,而且一体化的模式、进程、性质和特征都深受欧洲文化的影响。三、欧盟东扩的文化视角东扩是欧盟的一项跨世纪宏伟蓝图,是欧盟在综合考察了冷战后的世界形势和欧洲局势后做出的战略抉择,它将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内实现欧洲的统一。与前几次扩大不同,欧盟此次扩大具有更为鲜明的文化色彩和更为明确的文化意图。首先,东扩战略是在东欧各国发生剧变并进行全面改制的形势下制定和实施的,具有鲜明的文化背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在苏联“戈尔巴乔夫改革”的带动和影响下,东欧各国纷纷摒弃社会主义制度和意识形态,废除一党制和计划经济,并按照西欧的价值观念、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模式重构自己的精神生活和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与此同时,它们纷纷提出“回归欧洲”的口号,积极要求加入欧洲组织,重新成为“欧洲”的一部分。 东欧国家认为,它们与西欧各国拥有共同的基督教文化和价值观念,加入欧盟既可以为其民主化进程提供新的动力,又有利于促进其民族心理的转变。与政治和经济因素相比,“社会心理因素或许是最重要的:回归欧洲等于加入西方文明,回归欧洲也等于还原‘欧洲人’。”因此,加入欧盟“是这些国家在寻求它们属于西方的证言。” 出于地缘政治、经济、安全和文化的考虑,欧盟也将东扩视为欧洲一体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步骤。经过十多年的酝酿和准备,2002年12月的欧盟哥本哈根首脑会议正式决定吸收10个中东欧国家入盟,2003年上半年签署了入盟条约。其次,欧盟为中东欧国家制定了明确的政治、文化入盟标准。与以往几次扩大不同,此次欧盟东扩除了为申请国制定了严格的经济入盟标准外,还首次明确提出了以民主、法制、人权等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文化入盟标准。欧共体在最初签订“欧洲协定”时就提出了一系列政治、文化要求,将尊重民主制度、人权和市场经济作为协定的基本原则,要求联系国继续进行政治和经济改革,遵守法律和维护人权。1993年制定的“哥本哈根标准”更明确地规定了联系国入盟的政治、文化条件:申请国必须是稳定的、多元化的民主国家,至少拥有独立的政党和定期选举制度、依法治国、尊重人权和保护少数民族权益;必须建立可以发挥功能的市场经济,实行竞争、价格自由化等政策;以西欧国家的法律为范本改革法律体系,逐渐与欧盟的法律制度融合。 欧盟《阿姆斯特丹条约》进一步加强了对入盟申请国的政治、文化诉求,第一次将政治、文化条件同成员国资格直接联系起来,明确指出,如果申请国严重违反民主原则将被推迟接纳入盟。 此后,文化标准一直被欧盟视为接纳新成员的必要条件。再次,在确定入盟国名单和东扩边界时,欧盟表现出明显的文化选择倾向。东扩伊始,在欧盟内部就有关于“谁不属于欧洲”和“何处是欧洲边界”的争论。在这场争论中,文化因素被赋予了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争论目前仍未结束,但首批入盟国名单表明,欧盟在确定东扩目标时有着明显的文化选择倾向。在已确定的10个首批入盟国中,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和马耳他都是基督教(包括天主教和新教)国家,其民主和人权状况也被认为基本达到了欧盟制定的标准。而未被接纳的保加利亚、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土耳其等国,其国内多数居民则信仰东正教或伊斯兰教,其民主和人权状况也常常遭到欧盟的批评。 尤其是1987年就提出入盟申请的土耳其,尽管其各项经济指标普遍好于上述10国,但仍被拒之门外。究其根源,文化上的差异被普遍认为是主要原因。而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等前苏联共和国则在一开始就被排除在加入欧盟的可能性之外,其中文化方面的考虑占有很大份量。德国前总理赫尔穆特•施密特认为,目前的欧盟15国都是属于“被打上欧洲文化烙印”的国家,波兰、匈牙利、捷克、波罗的海沿岸三个共和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以及斯洛文尼亚也都“属于共同的欧洲文化”,而塞浦路斯在文化特点方面(除去它的土耳其部分)“与欧盟成员国希腊几乎没有区别”,其他入盟候选国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斯洛伐克和马耳他的文化归属“存在疑问”,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三个国家“只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文化圈”,而土耳其则无庸置疑“不属于欧洲文化圈”。因此,他坚决反对欧盟考虑接纳土耳其入盟的问题,因为“如果仍有人坚持接纳土耳其加入欧盟,就必须知道,它将来以什么理由来拒绝埃及、摩洛哥、阿尔及利亚或者利比亚可能提出的加入申请。” 比利时前首相马尔腾斯也认为,土耳其不属于欧洲文化范畴,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不可能成为欧盟成员国。 最后,欧盟有一整套帮助候选国改造其国内制度的文化政策。为了顺利实现东扩的目标,欧盟不仅为中东欧国家制定了明确的入盟标准,而且还积极帮助这些国家改造国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其尽快达标。为此,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其中包括改革候选国法律体系、树立新的法制观念、完善选举制度、建立公民社会、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青年培训和在职培训、培育共同的欧洲观念,以及文化教育现代化等方面的内容。另外,欧盟还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协议等方式,加强了与候选国的文化交流和合作,加大了对这些国家的文化资助力度。小结从文化视角观察和分析国际问题是当代国际政治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因为“不了解国际体系层次的文化内容,无论是政治家还是现实主义学者都无法解释现代国家和国家体系的行为。” 对欧洲一体化的研究同样如此。欧洲一体化经历了一个从局部经济领域到所有经济领域,再到政治领域和安全领域的逐步深化的过程。而一体化的每一步深化都伴随着欧洲各国在文化上的斗争和协调。一方面,文艺复兴后在欧洲各国普遍发展与繁荣起来的共同的“欧洲文化”促进了它们的接近和融合;另一方面,不同民族根深蒂固的“本土”文化又使各国在建立统一的“欧洲文化”的过程中必然会进行某种程度的“碰撞”和“整合”。正是在这种“碰撞”和“整合”过程中,欧洲文化实现了某种程度的“均质化”,变成了一种难分你我的混合体。实践证明,文化因素对欧洲一体化深化的成功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同时,在欧洲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中,欧洲文化本身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具有了更大的包容性和更多的色彩。正如丹尼尔•帕特里克•莫伊尼汉指出的,“保守地说,真理的中心在于,对一个社会的成功起决定作用的,是文化,而不是政治。开明地说,真理的中心在于,政治可以改变文化,使文化免于沉沦。” 作为欧洲一体化的组成部分,欧共体(欧盟)的扩大同样受到文化因素的巨大影响,特别是在此次欧盟东扩中文化的影响甚至是至关重要的。而无论是此前接纳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和芬兰,还是目前对东欧十国的接纳,更不用说将来对土耳其的接受,都存在一个对被接纳者进行文化改造和融合的问题。相对来讲,经济和政治的改造要容易得多,而文化的改造和融合则是一个极其艰巨和复杂的过程;结构性的、制度性的文化改造要容易得多,而人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的改变则是一个极其艰难的过程,需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完成。随着欧洲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化和扩大,欧盟内部的文化影响将会越来越突出,文化之争也会越来越激烈。一方面,一体化向政治、安全领域的扩散和外溢将直接触及欧盟各成员国国家主权的核心和最敏感的部位,从而刺激各国内部民族主义的神经,这势必会引起民族主义甚至极端民族主义的反弹(近年来欧洲右翼民族主义势力的抬头正是这种反弹的表现)。另一方面,“每吸收一些新成员,就意味着增加了‘共同体’的多样性” ,也意味着为不同文化之间的协调和融合增添了某些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要处理好欧盟共同利益和各民族国家利益的关系以及新老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关系将更加困难。近年来,“欧盟几个主要成员国公众对(欧盟)扩大的支持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德国和爱尔兰均下降了4个百分点,英国下降了3个百分点,希腊下降了6个百分点。法国赞成和反对扩大的比例为40:47。” 这也意味着欧洲一体化的阻力将越来越大。然而,欧洲一体化的趋势已不可逆转,共同的利益将使欧洲各国在共同文化的基础上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欧洲一体化的成功经验使欧洲文化具有很大的向外辐射和传播的功能,它的一整套制度、规则、标准、价值观和文明理念被认为是符合人类利益的积极成果,且行之有效。因此,欧盟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将会直接影响到其他国家和地区,首先是周边国家和地区,如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以及地中海沿岸国家等。其中许多国家已明确表达了加入欧洲一体化的意愿,并在实践中积极向欧盟标准靠拢。这为进一步扩大欧盟在国际上的影响、提高欧盟的国际地位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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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  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  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  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  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  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  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  (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  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  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  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  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  (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  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  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  (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  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  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  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  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  五、启示  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  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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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英语专业毕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一般都是做法律文件的翻译,如果同时有法律背景的,一般就是做法律文件英文版本的起草。所以,如果你没有法律教育背景,建议还是从“如何做好法律文件的翻译”的某一个题目去写。比如,法律文件翻译和一般文件翻译的不同之处什么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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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封建社会的特点中世纪史也叫中古史,指的是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这一时期的历史。封建制度的形成、发展和解体是这一时期欧洲历史的主线。但是世界各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当西欧在5世纪刚刚进入封建社会的时候,中国已经走完了约1000年封建社会的历程。 在欧洲的封建社会里,国王、贵族和骑土等大大小小的封建主构成了金字塔般的等级制度,但是他们的权力和义务都是有限的,“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 的附庸”,这种复杂的等级关系使得欧洲封建国家长期处在割据状态,和东方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上;率土之滨,莫非王巨”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大不一样。各国统治者仍不断进行战争,相互抢掠吞并,许多国家一直没有出现统一的稳固政权。封建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和政权对农民进行剥削。在欧洲,基督教会已成为封建统治工具,他们和世俗封建主共同维护封建制度。农民和农奴的劳动被封建主以劳役、实物地租、名目繁多的捐税和教会“什一税”等形式侵吞。农民的反抗持续不断,但是起义的规模一般比较小没有像中国那样发生过多次推翻了一个王朝的大规模农民战争。 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封建经济主要是以一家一户农民为基本生产单位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农民由于可以拥有一些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可以获得一定的劳动产品,因此,劳动积极性比奴隶高得多。中世纪时代铁制工具早已普及,再加上生产技术不断进步,使社会财富大大丰富起来,并且促进了商业的发展。14、15世纪在地中海沿海地区,商品经济发达的城市出现了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中国在16、17世纪,在江南一带城市中也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在封建生产关系中滋生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说明封建社会已经走到它的尽头。从那时候起,欧洲一些国家的资本主义兴起已形成一个不可逆转的势头。 中世纪的欧洲,文化落后,思想愚昧,是历史上所谓的“黑暗时代”,而在中国,正是文化和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时期,东西方文化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宗教在世界广大地区占据了思想领域的统治地位。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在许多国家成为“国教”。儒家学说则主宰了中国的思想领域。这种文化现象虽然对封建社会的巩固一度有推动作用,而当资本主义兴起后,它就成为社会进步和科学发展的障碍。伴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欧洲出现的“文艺复兴”是人类思想的一次大解放,它促进了文化艺术的繁荣和近代科学的大飞跃。在东方,由于封建思想的长期桎梏,社会发展趋于缓慢,从此开始落后于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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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封建制度 西欧封建制度的基本概念是: ①封建主之间形成了特殊的封君封臣关系; ②形成了与封主封臣制相适应的封土制度; ③中央权力衰落,各封建主在其领地内有独立的政治权力。 西欧封建制度的确立: 1、封建土地关系的确立;在东西法兰克王国,分别以《米兰敕令》和《克尔西敕令》为标志,承认贵族领地世袭。 2、自由民农奴化。 关于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问题 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经历过一个演变过程。罗马时期,奴隶制度曾经达到高度发展。奴隶数量之多,价格之低,在古代世界是空前的。到中世纪,封建制度取代奴隶制而在西欧占有统治地位。从历史分期来说,我国史学界以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作为世界古代史的结束。而从一种剥削代替另一种剥削制度来说,则有一个逐渐演变和发展的过程。从历史上看,一种剥削制度取代另一种剥削制度,新的生产关系总是在旧社会的内部产生的。西欧的封建生产关系也是在罗马奴隶社会内部萌芽的。西欧封建制度是在罗马封建因素产生和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的基础上形成的。 大家知道,还在罗马时期,封建因素已经存在,这就是隶农制。隶农原指耕种小块土地的自耕农或移民。后来由于奴隶制的危机不断加深,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大农庄越来越无利可图,大土地所有者于是把土地分成小块,出租给小农,奴隶或入境的日耳曼人。这些租种土地的人统称为隶农。这种剥削方式在共和国末期已经出现,而在以后危机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它作为延缓危机的手段,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隶农租种土地,必须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如交纳一部分收成,在耕种和收获期向土地所有者提供劳役,等等。完成这些义务,隶农就可以使用土地,使用大地产上原有的水源、树林、草地,还可以在交税的条件下使用磨坊和压榨机。 这里需要指出,大土地所有者在分块出租其土地的同时,往往保留一部分土地,归其自用;他们在利用其奴隶各自耕种小块份地的同时,也往往保留一部分奴隶耕种自用地。这部分奴隶与前一种奴隶有所不同,他们由主人统一使用,没有自己的经济;而租种土地的奴隶则有自己的小茅屋,虽然他们也像租地小农一样交租,提供劳役,不过他们的身分仍然是奴隶。这些租种土地的小农和奴隶是大土地所有者自用地的补充劳动人手。 这种现象,表明罗马大地产的经营方式出现一些变化。它已经不是集中管理的奴隶制大农庄,而是一部分出租,一部分自用,由一块块大大小小的田地交错而成的一种结构。两部分土地既交错又相邻近,便于佃户履行劳役。这种经济结构我国或称之为庄园,或称之为别庄,它除经营农业生产外,还有作坊生产日常用品,经济基本可以自给。 这种经济结构是罗马大土地所有者的一种经营方式。实际上,土地经营情况多种多样,并非千篇一律。劳动者的身分也有各种差别。罗马学者老普林尼的外甥兼养子小普林尼,在给他友人的一封信中,就说他的一处地产上已经没有奴隶,与它相毗邻的另一处地产上也没有。而且,社会上还存在其他形式的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也还有独立的小农。这种小农靠家庭成员和少数奴隶种地,不过根据估计,隶农越来越处于重要地位。 到了罗马帝国晚期,由于小农不堪豪强压迫勒索,已经出现被迫将土地交给有势力的人,再向他领种土地的情况。这时奴隶和隶农起义,奴隶逃亡频频发生奴隶制更是岌岌可危。 日耳曼人长期处在民族社会阶段。根据塔西佗的记载,1世纪时,日耳曼人也有一些奴隶,但是这些奴隶并不像罗马奴隶制盛行时的奴隶那样从事有组织的劳动,而是分别居住,各有家室;他们耕种土地,只须向主人交纳一定数量的谷物和牛等实物,此外并无负担。日耳曼人经常作战,军事首领拥有很多亲兵,结成依从关系。亲兵分成若干等级,效忠首领,平时拥护他的地位,战时保护他的身体;首领供养亲兵,并将掳获的战利品分给他们。这时日耳曼人已经开始出现阶级分化。到灭亡西罗马帝国时,他们的民族正趋于解体。 日耳曼人击溃了罗马奴隶主的政权,克洛维由一个部落首领顿时成为大片土地的统治者。但是日耳曼人为数不多,在高卢人口中所占比重甚小,其社会发展阶段又低于罗马,过去并没有一套管理整个国家的行政机构和制度,也缺少这方面的经验,因此他们在处理日常政务方面,特别是在教会事务方面,大量起用文化程度较高、经验较丰富的高卢——罗马人。而高卢的土地,则大量为日耳曼人分享,其中无以国王占地为多。日耳曼人原有的亲兵制,也在新的物质条件下有了新的内容。过去,日耳曼部落首领酬赏亲兵的是掠获的战利品。现在国王占有广大地产就以土地赏赐亲兵、部下。虽然长时期内连年征伐,内乱频仍。出征掠夺仍不失为一个额外财源,但地土毕竟已成为重要财富。亲兵们在分得土地的同时,也得到土地上的劳动者,并沿用现有的土地经营方式。封建制度在这种条件下逐渐发展起来。 奴隶劳动这时已经不占主要地位。但是奴隶并未随着西罗马帝国的崩溃而消失净尽。而且由于日耳曼人连年征战,掠人为奴,加上天灾人祸,生活无着的人卖身为奴,有人因此认为在最初的时候,有的地方奴隶反而有所增加。但这只能看成暂时现象,奴隶制度毕竟已经过时,而且这时候的奴隶与希腊、罗马奴隶制高峰时期的奴隶处境有所不同。这时农业奴隶大多分有土地,有独立的的经济和家室。向主人交租并服劳役,只是他们的负担比较重。后来,由于破产农民迫不得已向附近的贵族、教会“献地”,由于采邑制的推行,等等,大土地所有制逐渐发展,封建化的进程加速推进,奴隶逐渐消失,各种类型的依附农民区别不断缩小,汇合到农奴的行列中去。 为了减轻难度,减少理论概念,九年制义务教材没有也不必讲封建制度的形成过程,而只是说明在封建社会里,封建主“主要依靠剥削农奴为生。”对于初中学生来说,知道封建主和农奴这两个名词概念就可以了。教师需要掌握的是,在封建社会里,仍然存在自由农民。虽然他们地位并不稳定,常因破产丧失土地,沦为依附农民,但是并非全部自由农民一概沦为农奴。他们有的私有土地,有的租种土地,身分自由。因此课文提到“主要”二字,是为了更符合事实。 关于封建等级制度 配合封建制度,课文附有一幅《西欧封建等级》图解,以增加形象性,补充文字之不足。图解主要说明封建社会的等级构成。封建等级制度与日耳曼人的亲兵制有一定的渊源关系。这里作几点补充: 关于封建等级,从地位高下来说,国王是最大的封建主,以下大、中、小封建主依次降等。地位越低,人数越多,因此封建等级制度被喻为封建金字塔。但是从分封关系来说,并不限于国王只封大封建主,大封建主只封中等封建主,以此类推。封君分给封臣的土地,有多有少,依从于封君的封臣,可大可小。特别是骑士,骑士制度是随着采邑制的推行而发展起来的。原来法兰克军队由自由农民组成,随着自由农民的不断破产,兵源减少,于是改用以服骑兵兵役为条件封赐土地的办法,以充实国家的战斗力量。骑士土地较少,自备盔甲、武器、战马。他们作为以战斗为业的队伍,对各级封建主来说,都很需要。因此国王有自己直属的骑士,其他封建主也一样。遇到战争,骑士有义务随封君作战。后来由于火炮的应用、雇佣兵的服役,骑士的作用减少,骑士阶层趋于贫困没落。《堂吉诃德》所反映的正是这种情况。 关于封建金字塔下面的劳动者,原来高中课本提到被压在塔下面的是农奴,而本书图解中注的是农民和城镇平民。这是为了更全面地反映剥削关系。农奴处在封建社会的底层,是基本的被剥削群众。但是大小封建主的剥削对象,并不限于农奴。独立的小农和其他身分的农业劳动者,都处在封建主的统治下,其所受的剥削与农奴相比,在程度上会有差别,但受剥削则是其基本的方面。因此,这里的农民总的指农村广大的劳动者,含义比较广泛。至于城镇平民,也同样受封建主的压榨,只是形式有所不同而已。城市最初是在封建主的领地上重新兴起的,封建主以种种手段加以勒索,城市越富,勒索越重,城镇居民都受其害,普通平民尤其不堪负担。因此图解将城镇居民也列在金字塔下面。 关于封建等级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按照惯例,封君必须保护封臣,裁决封臣之间的纠纷。封臣的最高义务是效忠封君,并在封君被俘需赎金,或有其他需要时,献上一定的助金。这种关系发展的结果,会形成“我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的现象。根据西方一些学者研究,这种情况历史上曾存在于今天法国的一些地区,但还不能说极其普遍。法国由于封建主的强大,查理大帝死后,王权日渐衰落。后来历代国王经过几百年的努力,才建立起中央集权制度。而在英国,情况有所不同。诺曼征服以后,威廉一世即申明国王是一切土地的唯一所有者。法律规定,依附农民的份地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国王。威廉并要求大小封建主,包括封臣的封臣,一律宣誓效忠于他,并服军役。这与法兰克国家只要求直属封臣效忠的情况不同。因此威廉从一开始就建立起强有力的国家权力。 关于查理大帝和阿尔弗雷德国王 教材对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力求作较全面的介绍。由于篇幅所限,西欧封建社会早期重点讲的,只有查理大帝。查理是当时欧洲最有名的历史人物,他的文治武功对欧洲有很大影响。 查理大半生都从事戎马生涯。当王子时,他就受到军事训练,随父出征。即位之后,他为了扩大其统治,夺取土地和劳动人手,进行了50多次战争,征服了意大利北部的伦巴德王国,进军罗马,把意大利中部献给教皇,并侵入西班牙,夺得厄布罗河以北土地。历时最久且最残酷的是对萨克森人的战争,自772 到804年,前后30余载,进军达18次。萨克森人当时处在氏族社会末期,他们顽强抵抗。查理采取残杀和强制推行基督教的手段,有时就以不皈依基督教为借口,一天杀数百人。战争结果使国家版图大为扩大,并赢得周边各族的畏服,至阿拉伯哈里发也和他有使节往来,拜占廷皇帝对查理称帝虽怀嫉视,但后来也与他建立联系。 查理在位时是西欧封建化剧烈进行的时期。战争中掠夺的土地,大量赐予亲兵和臣属,采邑制也随着战争的需要加紧推行,而许多农民因不堪负担无休止的战争,纷纷“委身”于教会或贵族。土地加速集中,封建世纪在西欧确立,并推广到欧洲中部广大地区。 内政方面,查理采取了许多措施,加强行政、司法、经济管理。他将帝国划分为许多伯爵辖区,任命伯爵治理,经常派遣由伯爵、主教、修道院院长组成的巡按使团巡回视察各地执行合理化建议情况,受理并裁决重大司法案件,从而加强对帝国的控制。他还对各地的习惯法作了补充修改,要求法官具备法律知识,制定了一些陪审。查理对皇室庄园的生产管理细心过问,详加指示,对于基督教会大力护持;对于教育颇为重视,除开设宫廷学校外,他还命令教会和修道院传授文化,令人抄录古籍。他本人则从不列颠学者阿尔昆那里学习修辞辩论术和天文学,努力练习写字。西方学者把他提倡文化教育的成绩誉为“加洛林文艺复兴”,这显然是溢美之词。而且查理的一系列措施根本上是为了加强封建统治,并以基督教作为其统治工具。他对反对自己的阴谋者的严厉镇压,对萨克森的残杀,都充分说明这一点。但是他不失为一位有所作为的君主,他建立的许多制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为西欧封建社会的发展奠定了模式。 查理晚年,北欧人对西欧的侵袭刚刚开始,查理着手巩固边防,加以防范。在这方面,阿尔弗雷德在英国历史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业绩。 教材古代部分没有正式讲英国的君主,因此这里仅简略介绍阿尔弗雷德,略作弥补。 英国封建社会时期出现过几位名王,但因篇幅所限,未能涉及。阿尔弗雷的时代晚于查理,他的文治武功可以与查理相媲美。但他的武功不在于侵略扩张,而在于成功地防御了北欧人,主要是丹麦人的侵略。从公元8世纪末开始,英国就不断遭到北欧人的侵袭,这些入侵者原来只是抢劫而去,而到865年,丹麦人大举入侵,而且志在久驻,几年内席卷了泰晤士河以北之地,进而南侵。阿尔弗雷德恰巧在此时登位,重任在肩,努力从事,经过几年艰苦奋战,终于收复泰晤士河以北部分失地,军威大震。他还下令建造大量战舰,巩固海防,为保卫国土做出了重大贡献。 内政方面,他在几种原有法律的基础上,经过选择,编成一套法典,由教会和国家共同执行。他鉴于当时连年战争,破坏严重,文化衰落,大力提倡学习。他以身作则,聘请英吉利和欧洲大陆学者前来传授学问。他亲自将教皇格雷戈里的《教士守则》和罗马时期的某些哲学、历史作品从拉丁文译成古英语。一般认为史学名著、比德的《英吉利教会史》也是他翻译的,从而促成了《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的编纂。 因此,阿尔弗雷德是英国的一位著名的国王。 西欧基督教会的势力为什么会膨胀起来 罗马帝国衰微之际,基督教会的势力却正在增长。教会大体按照罗马的行政区划,也形成了自己的一套逐级管理制度,如大主教管区、主教管区、教区等。西罗马的统治机构随着帝国的灭亡而失去作用,但教会的组织并未破坏,圣职人员也都保留下来。当社会上新旧交替、兵荒马乱之际,世俗政权瘫痪,教会趁机扩大影响,出面维持局面,承担社会事务,一时之内,俨然成为西欧唯一的一支自居体系的势力。克洛维接受基督教,开始了日耳曼王权与教会的结合。查理大帝的基督教作为推行其统治的工具,对于教会更是护持备至。许多教会人士受到法兰克诸王的重用,甚至充当使节,参与政事。越来越多的教会领地享有“特恩权”,即教会在基中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收税之权,形同独立王国。在君主的卵翼下,教会的政治地位与日俱增。 经济上,罗马帝国时期教会已经富裕起来。罗马法律规定,教会可以接受赐赠。法兰克许多国王更是向教会大量施赠。克洛维的孙子希尔佩里克因此慨叹教堂把财富都汲干了,王权也转到主教们的手里去了。查理大帝严格要求居民向教会交纳什一税,向教堂捐献土地、房屋、钱财,乃至奴仆。他本人在遗嘱中将金银、珠宝、御用衣物、金属器皿、日常用品等动产的2/3以上转给境内的21个大主教管区。另外,贫苦农民的“献地”。虔诚信徒的捐赠,教会的巧夺豪夺,大修道院得自经营土地的厚利,都使教会的产业猛增。到7世纪末,基督教会在高卢已占有1/3左右的土地。教会产业与世俗封建主产业不同的是,世俗封建主死后,其遗产由诸子分享。法兰克国家的土地曾几次在诸子之间剖分。君主有时还向臣下分封土地。因此,世俗封建主个人的地产有分散或缩减的趋势,这是后来王权衰落的原因之一,而教会没有这种情况。教会反对分散财产,力求土地保持完整。教会各级教区的主管人去职,教区产业由其后任接管。因此教会财产不断增殖。经济实力雄厚。这也是教会权势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 文化教育上,在中世纪早期的西欧,教会可以说是处于垄断地位。长期动乱,造成西欧文化低落,学术衰微。查理大帝和阿尔弗雷德尽管本人求知似渴,提倡教育,但从整个社会而言,成效有限,而且这种教育以服务于宗教为宗旨,谈不上真正的研究探讨,与拜占廷和阿拉伯帝国的钻研学问之风相比,西欧黯然失色。当时教士成为西欧唯一掌握一定文化知识的阶层。那时流传下来的几部重要历史著作,如《法兰克人史》、《英吉利教会史》、《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查理大帝传》、《伦巴德人史》等,都出自教会人士之手。教会人士凭借文化上的优势,得到国家重用,并利用对教育的垄断和群众的宗教信仰,宣扬神学,推行愚民政策,以维护本身的权威地位和封建制度。 总之,从组织上和政治来看,教会处于有利地位,而在经济和文化上,教会更具优势,因此教会势力不断膨胀起来,以至不仅可以与王权分庭抗礼,而且还企图凌驾于王权之上。11世纪格雷戈里七世任教皇时,公然发布敕令,宣布教皇高于君主,教皇有权废黜君主,使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一度甘拜下风。其后,教皇莫诺森三世又提出王权得自教皇,犹如月光得自日光的理论。在王权和教皇权力之间长时间的争执中,国王有时处于劣势。这种情况直到以后王权加强,才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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