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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证据学的论文选题方向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08 12:17:39

有关证据学的论文选题方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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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对于上述两项义务,有的著作认为是“附随义务”,对此,我有不同观点。我认为此两项义务是法条明确规定的,属法定义务或法定程序,而不是附随义务。只要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或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只是一时性的抗辩权,只是“抗辩”,产生中止履行的效力,即只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不消灭履行义务。但仅仅中止履行并没有真正解决双方因法定情形出现而产生的矛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行使将产生两种效力,即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这也是《合同法》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结合。 (一)、中止合同履行的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力的行为,又是合法行为,应当先履行方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在此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意思,不同于合同的解除,其目的不在于使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等待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恢复,即法定的四种情形好转,已能满足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提供了担保,如提供了保证人,用财产作了抵押或质押,则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是消灭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基础消失。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一时抗辩权的性质。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因先履行方合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而应相应顺延,或由双方重新确定新的履行期限。 (二)、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没有恢复,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权是合同成立生效后由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需要对方同意,只要有约定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即可。《合同法》在此就给予了先履行方解除权。《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方解除权的规定是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中所没有的,这显然是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中的做法,应该说是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四、《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与传统不安抗辩权及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承继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的不足加以了改进,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一)、与传统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比较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订立合同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在此之前,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如《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属大陆法系,但《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与法、德等国的规定不尽相同。 1、成立条件上看,按照传统规定,发生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合同成立后后履行一方的财产状况恶化;二是财产的显著减少可能造成后履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法》规定了发生不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即(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从此规定上看,成立的条件不仅仅是对财产状况的恶化,而且包括其他条件,要比传统的规定更宽。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下,更有利于保护先履行方的利益。尤其是把商业信誉的丧失作为判断相对人失去履行能力的标准,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的立法原则。 2、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不需要提出确切证据,允许先履行方较低限度的主观上的判断。而《合同法》规定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 3、传统上只规定了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但对于后履行一方不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时,先履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没有规定,不安抗辩权只有抗辩的性质。而《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即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在《合同法》中,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相似的是预期违约,即第108条的规定。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与默示的预期违约。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或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或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在预期违约中,当事人并没有实际违约行为,但其行为已表明他已置合同于不顾,意图消灭有效的合同关系。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实际上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非现实的债权。《合同法》在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在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特别是默示的预期违约极为相似,有人认为是法律条文的重合。但我个人认为,其二者还是有区别的。预期违约的适用不存在前提条件,即不以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顺序为条件。这就可以保护那些应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该当事人发现对方不能履行时,可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待对方实际违约。这样显然可以减少其风险和损失。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仅为依约为先履行一方,而预期违约制度则平等地赋予合同双方救济权,从而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合同法》既规定不安抗辩权又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也有拾遗补缺,将一切预期的违约行为都纳入到法律规范中,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初衷。五、《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不足 (一)、举证责任过重 与英美法系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允许有较低限度的主观判断不同,《合同法》对举证责任的要求相当严格。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有确切证据”,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负举证责任是应该的,但即使在市场规则较完善的国家,要取得“确切证据”也非易事,更何况目前我国法制环境还不完善,要掌握“确切证据”相当困难,需付出大量人力和物力。此虽可避免权利被滥用,却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行使成本。证据的“确切”程度也不明确,怎样才算“确切证据”?这将出现你提出证据,对方会反驳证据不确切,造成扯皮局面。因此,有必要在要求先履行方负举证责任的同时,要求后履行方负一定的反证责任,以减少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成本。 (二)、“适当担保”含义不清 当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后,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但“适当担保”的“适当”程度法律没有做出规定,怎样才算“适当”?应以谁的标准为准?在后履行方提供其认为是“适当”的担保后,先履行方可以担保不适当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从而造成后履行方的损失。因此应当对“适当担保”做出明确的解释。 (三)、“合理期限”不明确 当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那么多长时间才算“合理期限”?是由双方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因此应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有关规定,由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做出确定为宜。 综上所述,《合同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极大丰富了我国民法理论,使现实中许多问题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使实践中更易操作,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对于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庭审实践共同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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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1、论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法律规制  2、论法律的平等价值  3、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5、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  6、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制  7、论公司合同风险及其规制  8、论夫妻侵权的法律规制法辅  9、逃税罪研究  10、校园暴力的成因与法律防范  11、正当防卫疑难问题研究  12、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13、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  14、论交通肇事罪  15、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以上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一、公安管理方向1、 基层公安机关警务效能现状与改进对策研究2、 公安机关大接访工作效果分析3、 公安派出所警务管理机制研究4、 试论基层公安机关走出经费保障困境的长效机制5、 试论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与模式6、 跨地区、多警种的警务协作模式研究7、 基层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的设想8、 关于公安机关警务协作中的统一指挥问题研究9、 试论城市化进程中警察职能演变10、 社区安全设施建设与犯罪预防绩效11、 试论农村警务改革与发展战略12、 论警察巡逻体制创新13、 从公共管理视角谈社区警务的发展模式14、 论新世纪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途径15、 论警察权力的道德约束机制16、 警务责任工作机制研究17、 论公安机关服务理念与勤务制度创新18、 试论构建服务型公安机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19、 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20、 关于公安民警实践执法为民思想的思考21、 论奖励激励在警察管理实践中的运用22、 基层公安机关勤务制度的现状分析及改革设想23、 试论对公安领导者权力运用的监控24、 论警察激励机制的构建25、 关于基层公安机关管理层级设置的思考26、 论提高基层公安实战部门工作质量的途径27、 论提高基层公安实战部门绩效的工作机制28、 论公安经费开支的监督29、 论公安机关规范化管理30、 试析公安机关的政府采购管理31、 浅谈公安机关警务保障体系的完善32、 当前公安机关经费保障与现实需求分析33、 论适应国家财政改革的公安财务管理34、 论公安经费的使用效益35、 浅析当前公安机关装备保障与使用36、 节约型公安机关建设之研究37、 试论公安装备配备的现存问题及应对措施38、 公安机关执行新财政收支科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39、 试论公安装备配备标准体系40、 论岗位责任制对公安管理的作用41、 当前公安机关推行目标管理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42、 公安民警工作满意度分析43、 试论增强公安机关群体凝聚力的途径44、 试论公安新闻发布会的有效组织45、 论质量管理在公安机关的应用46、 应对警务危机之策略47、 公安机关危机公关之对策48、 关于基层公安实战部门工作绩效的评价49、 论公安机关非正式群体的功能及其引导策略50、 如何构建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长效机制51、 浅谈公安机关组织结构改革与创新52、 公安民警心理健康状况分析53、 关于公安机关优抚制度的思考54、 社区民警角色分析与工作技能要求55、 我国社区警务发展模式比较研究56、 从市政管理看城市警察职能57、 街面巡逻见警率与反应时间研究58、 关于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的思考59、 论公安管理的效率增进60、 浅谈公安领导体制改革和创新61、 试论警务公开与公安组织绩效提升62、 试论公安指挥中心职能63、 社会治安预警机制研究64、 试论公安领导力65、 试论公安领导者如何有效地使用权力66、 论公安统计对公安决策的意义67、 政府应急管理框架下的公安应急体制研究68、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的任务、特点和对策69、 关于公安决策咨询机制建设70、 论公安领导决策艺术71、 论公安统计资源的开发与利用72、 我国公安指挥体系研究73、 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因素分析和预警机制建设74、 试论公安信息安全组织管理保障75、 试论紧急警务现场指挥的情报信息工作76、 紧急警务现场态势评估方法研究77、 公安决策创新与超优目标设计思想探究78、 试论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社会合作机制79、 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80、 论适应动态社会治安管理要求的公安统计工作改革81、 公安指挥的情报信息保障系统研究82、 公安派出所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83、 试论警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构建84、 人口管理信息化研究85、 论公安机关信息资源开发86、 论公安信息系统对于提高警力的意义87、 电子警务与电子政务关系研究88、 关于公安信息化建设的信息安全问题研究89、 试论公安信息安全管理90、 公安信息标准化研究91、 电子警务若干问题研究92、 网络环境下的治安问题研究93、 公安组织评价基本技术方法研究94、 电子警务实施办法研究。95、 公安机关办公自动化研究96、 论公安信息化与警务效能提高97、 电子警务工作模式研究98、 公安组织评价基本要素研究99、 城市公安综合信息系统研究100、 电子警务与公安管理创新101、 国外警察信息化建设研究102、 论如何实现公安管理工作信息化103、 警务协同的内容与方式研究104、 公安机关紧急警务处置现场指挥问题研究105、 公安指挥处警预案研究106、 警务协作中指挥关系研究107、 论指挥中心在公安指挥中的作用。108、 公安指挥中心规范化建设研究。109、 论如何提高公安指挥的有效性110、 公安指挥机制建设的重点与难点111、 论公安机关警务协作机制建设的核心内容112、 论公安指挥模拟训练系统开发113、 基层公安机关警力配置现状分析及改进114、 论加强公安监督的途径115、 关于当前警务督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116、 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117、 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一把手”的监督118、 用权变理论管理警察人力资源——对警力不足的思考119、 关于公安机关警种合理设置的思考120、 基层公安机关行政改革研究121、 公安机关行政权威流失问题研究122、 关于警力下沉的理性思考123、 关于公安机关开展基层基础建设的战略思考124、 现代国家构建理论与公安行政改革新思路125、 试论和谐社会与公安执法改进126、 论公安机关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127、 论新闻媒体对公安工作的作用128、 论公安组织人事管理制度创新129、 新形势下如何推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130、 论“战训合一”的公安教育培训模式131、 公安机关人才选拔机制研究132、 公安民警考核方法研究133、 公安民警职位分类研究134、 实习警察职业资格的标准和认定形式135、 公安民警素质结构分析136、 公安机关“从优待警”保障机制研究137、 论新时期公安文化建设途径138、 公安行政职能转变研究139、 关于构建服务型警务模式之我见140、 论外国警察教育训练工作的启示及借鉴141、 试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基础工作142、 警察权力腐败现象透析143、 对公安机关末位调整措施的思考144、 论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结症及解决途径145、 论警察权力运行规范与制约146、 如何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147、 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构的整合148、 关于当前公安监督工作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149、 试论警务督察工作机制的发展与完善150、 论现场督察的实施151、 论警务督察效能的提高152、 如何构建公安机关惩防腐败体系153、 如何加强对基层公安领导的监督154、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155、 基层公安机关培训工作效果评估156、 试论公安行政伦理157、 构建学习型警队的条件分析158、 警察绩效评估的价值分析159、 试论警察绩效“评估链”160、 试论社会公众见义勇为行为的经济学分析161、 警力下沉的经济学分析162、 基层公安民警思想状况研究163、 试论公安行政人格的完善164、 对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正问题的思考165、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66、 试论公安机关的服务性职能167、 论公安机关腐败治理体系建设二、刑事证据学方向168、 试论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特点和评价169、 论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170、 试论自由心证证据制度171、 自由心证原则与判断证据的标准172、 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构想173、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174、 试论新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175、 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176、 论“无罪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177、 无罪推定的真实内涵探究178、 论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的证据运用179、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与背离180、 试论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适用181、 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程序保障182、 试论刑事疑案及其处理183、 从国外立法看我国的无罪推定制度184、 试论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185、 对刑事证据概念的反思186、 证据关联性含义及其判断187、 试论证据的关联性188、 试论证据的关联性及查案适用189、 试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及其制度完善190、 刑事诉讼证据能力初论191、 论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对证明力的影响192、 试论证明力强的证据和证明力弱的证据193、 试论证据意识194、 论物证195、 试论物证的概念及其证明力的特点196、 试论现场微量物证的侦破作用197、 论书证收集的程序保障198、 论书证199、 试论书证及其证明力的特点200、 论证人资格问题201、 论幼年证人的资格202、 试论刑事诉讼中证人拒不作证的问题203、 证人拒证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对策204、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证法律责任的探讨205、 刑事案件证人拒证追究制的立法构想206、 论公民免证权207、 证人作证义务初探208、 试论强制证人作证的合理性209、 完善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构想210、 试论证人证言的两重性211、 论非证据性证人陈述的排除212、 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213、 建立与完善证人保护制度问题研究214、 论证人证言的特点与运用215、 证人证言失真原因及对策研究216、 试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217、 警察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研究218、 试论单位或组织出具刑事证言的违法性219、 试论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220、 对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初探221、 试析被害精神病人陈述的法律效力222、 试论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及审查判断223、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224、 浅谈同案犯口供的法律性质及证明作用225、 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22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攀供问题探究227、 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白228、 证明责任与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229、 论口供的特点与运用230、 试论“零口供”与沉默权的关系231、 毒品犯罪案件中口供的鉴别与认定232、 试论“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原则233、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口供规则体系234、 论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235、 试论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的法律性质236、 试论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证明作用237、 试论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特点和审查判断238、 试论我国的鉴定人制度239、 试论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240、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立法完善之构想241、 试论测谎结论的证据能力和价值判断242、 浅谈测谎技术在侦查领域中的运用243、 关于测谎及其结论的争议与评析244、 论指纹检验技术在侦破案件中的作用245、 刑事鉴定结论若干问题辨析246、 刑事诉讼中鉴定的性质和范围247、 试论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及其证明力248、 试论视听资料在侦查中的运用249、 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250、 论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意义及应用251、 试论视听资料的含义及其证明力252、 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价值253、 论私录视听资料的排除与采信254、 论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255、 试论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256、 试论电子数据信息的证据效力257、 试论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及其采信规则258、 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研究259、 试论刑事证据的分类260、 试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261、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传来证据262、 试论传闻证据及其排除法则263、 试论传闻证据的概念和特征264、 试论传闻证据规则的含义和价值265、 试论直接证据及其运用规则266、 试论间接证据及其运用规则267、 试论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268、 试论间接证据的证明方法269、 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270、 试论间接证据在预审中的作用271、 论言词证据及其运用规则272、 论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273、 试论辩护证据及其运用274、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275、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276、 论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277、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278、 试论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279、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280、 论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标准281、 试论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282、 试论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283、 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284、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285、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及其防范对策286、 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几个问题287、 严禁刑讯逼供若干问题探讨288、 高科技取证与严禁刑讯逼供289、 论侦查阶段律师收集证据权290、 试论违法取得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291、 试论非法证据取舍的价值权衡292、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293、 论刑事证据规则及其制度构建294、 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295、 试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效力296、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297、 论我国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98、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及其证明力辨析299、 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研究300、 浅议我国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301、 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想302、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研究303、 对非法证据材料证明力问题的探讨304、 刑事非法证据成因分析305、 试论秘密取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306、 论取证难及证据制度之完善307、 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308、 沉默权移植与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309、 论沉默权制度的引进与借鉴310、 试论沉默权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311、 试论沉默权312、 试论审判阶段控方收集证据权313、 论交通肇事案件的证据特点及其运用原则314、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范围315、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研究316、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317、 论再审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三、犯罪学方向318、 非犯罪化研究319、 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基本观点评价320、 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321、 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322、 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323、 社会化与少年犯罪324、 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325、 论社区警务与犯罪控制326、 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犯罪问题327、 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328、 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329、 被害预防在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330、 当代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犯罪被害预防331、 试论警察被害预防332、 我国流动人口潜在被害性及其预防333、 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334、 被害预防在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地位335、 网络接触中的被害性问题探讨336、 创建无毒社区之理论与实践337、 “无被害人犯罪”的预防机制338、 家庭暴力与未成年人犯罪339、 青少年暴力犯罪原因分析340、 家庭结构变化与少年犯罪的相关性341、 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现象探析及思考342、 “两抢”案件频发的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343、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344、 城市化和农村人口犯罪现况浅析345、 农民工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346、 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及其完善347、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与趋势分析348、 腐败的预防机制349、 跨境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及防范350、 洗钱犯罪的预防与惩治351、 涉网金融犯罪的特点、成因与防范352、 网络成瘾与上网中的越轨行为353、 网络黑客行为的定性分析与公共治理354、 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对策355、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治理对策356、 足球流氓的治理对策357、 群体犯罪及其公安控制358、 手机短信违法犯罪的治理对策359、 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分析360、 新时期青少年越轨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研究361、 浅析大学生犯罪心理及防范措施362、 大学生激情犯罪的预防363、 论“擂肥”违法犯罪及其控制364、 高校犯罪预防模式研究365、 社区矫正研究

关于证据法学的论文选题方向有哪些

如下:1、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 2、论刑法的机能 3、论刑罚权的根据 4、罪刑法定原则研究 5、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6、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7、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 8、刑法立法方法研究 9、刑法解释研究10、刑事司法解释研究 11、刑事判例研究 12、犯罪论体系研究 13、论犯罪的特征14、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15、刑事法律关系研究 16、刑事责任研究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18、犯罪课题研究 19、论刑法上的行为 20、论不作为21、持有型犯罪研究 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 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2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回答 您好,这道题由我来解答,我是百度问一问合作的老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我这边正在为您查询,请稍等片刻,请不要结束咨询,[作揖][作揖]给您整理好的答案等下就到[开心][开心][开心]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法学论文选题哪方面好答: 法学论文选题需体现哪些特性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法学论文选题有哪些要点一、 论文的题目要规范 ,言简意核选题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题目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力求简括、高度浓缩。二、论文的选题要有实用价值,不能脱离实际有些大学认为,学问越深越好,选一些别人陌生的领域去研究。其实不然,论文的选题要和实际生活紧密联系,要和大众关心的话题中去挖掘,引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去解决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有助于进一步论文整体面貌和特点。三、论文的选题包括的范围要小、要具体一般来说宜小不宜大,宜窄不宜宽,题目太大把握不住,考虑难以深入细致,容易泛泛而论。四、论文的选题还要从自己感兴趣的方面着手对于自己感兴趣的选题,自己平时有所关注和积累资料,才能比较好的去掌控和把握,去潜心研究和挖掘。论文写作是一个时间相对较长,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又很辛苦,没有兴趣或有反感的情绪是很难顺利完成。五、 论文的选题要新颖,要有独到见解一篇成功的毕业论文,选题要有新意。论文中要有新观点、新看法、新见解,标题是一篇论文的灵魂,好的标题可以吸引人们的眼球。只有这才能达到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六、 建议关注热点,切入点要新颖从何处入手,怎样选择一个恰当的切入点,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大学生特别注重的问题,因为选题的切入点恰当与否、准确与否,将直接决定毕业论文的质量。研究的重点、难点要鲜明地列出,研究内容观点新颖、重点突出、难点明晰,创新见解要基本形成,不能让观点淹没在内容中 。  一、从学术空白中选题一个选题,要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它必须尚属学术空白,有待创新。它或者是在本领域无人播种、无人耕耘的题目,或者是没有从新的角度去论述的题目,或者属于交叉综合性、边缘性的题目。已有人撰写但是没有从新的角度去论述的题目,具体包括包括四种情况:一是本领域无人播种,无人耕耘的题目。法律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实践活动,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过去没有的法律问题,今天可能会有;今天没有的问题,明天可能会出现。但是,任何一个新的法律问题的出现,都必然有它的端倪。如果能敏锐地捕捉这些端倪,法学论文的选题就能开拓出一块全新的领域。比如有些地方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年降雨量不断减少,一刮风就到处尘土飞扬,且影响工农业正常生产,人工降雨技术应运而生。相应的法律新问题也随之产生:人工降雨时,开发商正在盖楼房,农民正在晒麦子,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谁赔偿?谁具有人工影响天气权?权利主体应如何行使该权利?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是什么?从人工降雨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中选题进行研究,无疑是对法律研究学术空白的填补,此选题不题不仅会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而且还有很强的应用价值。二是老题新论或旧题新作的题目。已有的法律法律学术理论或研究成果反映了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人们对法律问题的认识水平,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但是任何真理性的认识,既具有绝对性,也具有相对性,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及研究视野的拓宽,某些法学理论观点在新的时空条件下,就可能有失偏颇,或显现出漏洞、疑点,甚至由真理变成谬误。研究者如果注意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就容易发现其中有意义的研究论题。把原有理论中的遗漏、破绽、谬误作为研究的突破口,或补充,或修正,或从新的角度,或用新的方法去论证,便能得出新的见解、新的结论。在法律学术研究上,许多论题是古老而又常新的,选题时只要把握住老论题的新意义,那么这种选题也值得进行深入挖掘和研究。比如,关于商业贿赂,笼统地谈这方面的选题就比较陈旧,但是在这个老题目中仍然有具体的东西可挖掘出新的题目。如收受象牙、恐龙蛋化石,如何进行量刑?象牙、恐龙蛋化石的价值如何认定?这方面的选题研究既有实践意义,也不乏理论价值。 三是交叉综合性、边缘性的题目。比如关于刑事和解,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际操作了,如果还就其可行性进行选题,就未免过于落伍。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从其他学科如经济学的视角,确定一个关于刑事和解成本收益分析的题目进行研究,这个选题不仅不落伍,而且还会有―定的创新,对丰富和发展刑事和解的理论也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因此,法学论文的题目要有新意、有创见、有特色,从法律与其他学科交叉地带选题,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恩格斯就曾说过,科学在两门学科的交界处是最有前途的。二、从本人专长,兴趣爱好中选题论文选题无论具有多大的应用价值或者理论价值,但如果作者力不从心,无法完成或无法圆满完成,也是不合适的。因此,在选题时,除了考虑其价值需要的必要性外,还要考虑其撰写的可能性。一方面要考虑本人专长和学术素养。对于一般的法律研究者而言:要对庞大的法学理论体系都有精深的研究是不太现实的,而只能在普遍了解的基础上有所侧重,专注于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法律学科领域以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围或专攻领域。通过自己对某个领域的知识积累和深入钻孰悉,而且对遗留、争论的问题也较为清楚。在本人研究的领域中,存在哪些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和问题的症结是什么?论争各方的代表性观点是什么?现行的法律有无漏洞?哪些法律制度已不适应社会需要应该进行更新?哪些内容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是空缺的,需要弥补?当前法律领域中有哪些研究的薄弱环节及尚待开拓的领域?在哪些方面仍有研究的必要和广阔的前景?等等。对这些问题,都应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头脑清醒,方向明确,避免选题的盲目性,发挥对相关信息掌握的优势及自己的学术潜力和能量,研究也才能深入下去。相反,如果去搞自己不熟悉的东西,即使很有价值,也只能是事倍功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知难就退,对于虽有一定难度,但通过努力又有成功可能的选题应有知难而上的进取精神。另一方面,要考虑自己的兴趣爱好。兴趣爱好是最好的老师,是促使人进行某种活动的重要内部动力,能使人产生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激发出潜在的创造力,能引导人不辞劳苦地去探索自然和社会的奥秘,以苦为乐,满腔热情地从事创造性的活动,保持旺盛的斗志,直至完成任务达到目的。因此,兴趣爱好是论文选题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同是研究法学的,可能有的人喜欢钻研理论性较强的问题,有的人则更关心实务性的问题;有的人喜欢钻研微观问题, 三、从社会热点中选题社会热点,是指社会需要解决的普遍问题,或是社会成员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选题能否急社会之所急适应社会各领域之所需,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作者的学术良知。撰写法学论文,不是为写论文而写论文,从根本上说,是为了解决社会现实中的法律实践问题。理论的力量存在于对实践的指导之中:有价值的法学论文选题,应该能够回应法律实践提出的难题,解决司法、立法实践部门未能解决的问题或者能够为其解决问题提供理论上的思路。因此,顺应社会需要是法学论文选题的重要依据,选题越贴近现实社会的法律生活,其意义与价值越易于突出。当前我国立法部门面临立法技术立法方法等大量的立法难题,司法部门也面临许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实践上不仅要求法律研究者做出相应的理论回应,而且要求提供具体的解决办法。法制实践的这些迫切需要,给法律学术研究及法学论文选题既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量,也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有时代感,关注中国法治实践的人,是有充分的条件来选择有意义有价值的法学论题进行研究的。比如,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日渐活跃,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法律案件明显增加,农民就土地流转问题上访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如何运用法律规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土地流转中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等等,就可以成为法学论文中很好的选题。这些选题既有利于维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也有利于保持农村的稳定和谐。社会热点很多,还有如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平息、突发灾害救援、生产安全等问题中都涉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从这些社会热点中选题,将会直接推动法律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从社会热点、时代呼唤中选题,要强化选题的严肃性,摒弃随意性这一原则,要求我们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政策法规。违法违规的文章不能写;二是具有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好文章能陶冶情操、鞭策后进,催人奋起;三是要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好文章气势如虹、立足现实、着眼未来、高瞻远瞩、胸怀全局,或治愈社会痼疾,或培养社会新松,或强盛社会脊梁,最终影响、造就一代甚至几代人,迎来一个新的时代。否则,撰写的论文就会为社会所摒弃。 希望能够帮到您,如有做的不对的地方,您可继续咨询,多多包涵。[大红花]~[开心][开心][开心][开心] 更多4条 

与证据法相关的论文选题方向有哪些

试论《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对于上述两项义务,有的著作认为是“附随义务”,对此,我有不同观点。我认为此两项义务是法条明确规定的,属法定义务或法定程序,而不是附随义务。只要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或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只是一时性的抗辩权,只是“抗辩”,产生中止履行的效力,即只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不消灭履行义务。但仅仅中止履行并没有真正解决双方因法定情形出现而产生的矛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行使将产生两种效力,即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这也是《合同法》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结合。 (一)、中止合同履行的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力的行为,又是合法行为,应当先履行方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在此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意思,不同于合同的解除,其目的不在于使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等待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恢复,即法定的四种情形好转,已能满足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提供了担保,如提供了保证人,用财产作了抵押或质押,则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是消灭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基础消失。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一时抗辩权的性质。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因先履行方合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而应相应顺延,或由双方重新确定新的履行期限。 (二)、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没有恢复,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权是合同成立生效后由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需要对方同意,只要有约定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即可。《合同法》在此就给予了先履行方解除权。《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方解除权的规定是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中所没有的,这显然是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中的做法,应该说是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四、《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与传统不安抗辩权及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承继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的不足加以了改进,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一)、与传统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比较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订立合同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在此之前,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如《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属大陆法系,但《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与法、德等国的规定不尽相同。 1、成立条件上看,按照传统规定,发生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合同成立后后履行一方的财产状况恶化;二是财产的显著减少可能造成后履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法》规定了发生不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即(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从此规定上看,成立的条件不仅仅是对财产状况的恶化,而且包括其他条件,要比传统的规定更宽。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下,更有利于保护先履行方的利益。尤其是把商业信誉的丧失作为判断相对人失去履行能力的标准,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的立法原则。 2、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不需要提出确切证据,允许先履行方较低限度的主观上的判断。而《合同法》规定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 3、传统上只规定了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但对于后履行一方不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时,先履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没有规定,不安抗辩权只有抗辩的性质。而《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即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在《合同法》中,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相似的是预期违约,即第108条的规定。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与默示的预期违约。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或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或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在预期违约中,当事人并没有实际违约行为,但其行为已表明他已置合同于不顾,意图消灭有效的合同关系。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实际上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非现实的债权。《合同法》在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在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特别是默示的预期违约极为相似,有人认为是法律条文的重合。但我个人认为,其二者还是有区别的。预期违约的适用不存在前提条件,即不以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顺序为条件。这就可以保护那些应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该当事人发现对方不能履行时,可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待对方实际违约。这样显然可以减少其风险和损失。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仅为依约为先履行一方,而预期违约制度则平等地赋予合同双方救济权,从而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合同法》既规定不安抗辩权又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也有拾遗补缺,将一切预期的违约行为都纳入到法律规范中,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初衷。五、《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不足 (一)、举证责任过重 与英美法系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允许有较低限度的主观判断不同,《合同法》对举证责任的要求相当严格。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有确切证据”,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负举证责任是应该的,但即使在市场规则较完善的国家,要取得“确切证据”也非易事,更何况目前我国法制环境还不完善,要掌握“确切证据”相当困难,需付出大量人力和物力。此虽可避免权利被滥用,却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行使成本。证据的“确切”程度也不明确,怎样才算“确切证据”?这将出现你提出证据,对方会反驳证据不确切,造成扯皮局面。因此,有必要在要求先履行方负举证责任的同时,要求后履行方负一定的反证责任,以减少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成本。 (二)、“适当担保”含义不清 当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后,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但“适当担保”的“适当”程度法律没有做出规定,怎样才算“适当”?应以谁的标准为准?在后履行方提供其认为是“适当”的担保后,先履行方可以担保不适当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从而造成后履行方的损失。因此应当对“适当担保”做出明确的解释。 (三)、“合理期限”不明确 当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那么多长时间才算“合理期限”?是由双方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因此应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有关规定,由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做出确定为宜。 综上所述,《合同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极大丰富了我国民法理论,使现实中许多问题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使实践中更易操作,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对于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庭审实践共同加以解决。

“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责任”问题、证据法的立法问题、民诉法的修改问题、调解制度问题,等等,现在都很热,而且,参考资料很好找,开的口子也比较大,容易大框架。

有关证据学的论文选题方向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你好 最近这方面的论文要求太多了。。 我不建议这样做啊! 因为有太多的雷同了,就像武汉大学教授一样,要不得哦。 我反正也在忙这个,慢慢整嘛,去网上借鉴一哈是可以的。可以向周围的同学寻求帮助嘛,老师也行啊。。如果去抄袭就不好了。、 你说呢? 自己动手,丰衣足食。 希望你成功!

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  2、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  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以XX县为例  5、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预防  6、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7、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  8、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  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10、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  11、论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扩散  12、论合同诈骗罪  1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1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  1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  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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