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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一直被导师否定会怎么样吗

发布时间:2024-07-06 15:53:22

论文题目一直被导师否定会怎么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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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铅污染土壤的修复技术  虽然铅在土壤中的溶解度低, 且不易移动, 但由于人类对自然的不断开发和破坏, 加上工业  的发展, 造成了日益严重的全球性铅污染。铅对人体的毒害作用具有潜伏性和长期性的特点[1 ] 。  由于铅中毒事件的不断发生, 有关铅污染及铅毒害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1 ,2 ] 。有  研究表明, 人体血铅水平和土壤铅含量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2 ] 。要最终解决铅污染问题, 一方面  应减少污染的来源; 另一方面则要对已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和修复。本文就铅对土壤的污染及  其修复技术作一综述, 为修复铅污染土壤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依据。  1 土壤的铅污染  铅在地壳中的平均丰度为1215μg/ g。土壤铅含量一般在2~200μg/ g , 平均变化幅度为13~  42μg/ g。全国土壤背景值基本统计量的结果表明, 我国土壤铅含量最高可达到1143μg/ g , 最低  为0168μg/ g , 平均可达到26μg/ g [3 ] 。根据来源不同, 环境中的铅可分为“原生”和“外源”  两种。土壤成土过程中保留在土壤母质中的铅称为原生铅, 主要来源于岩石矿物。岩石在风化成  土过程中, 大部分铅仍保留在土壤中。无污染土壤铅含量大都仅略高于母质母岩含量。除母质母  岩风化保留在土壤中的天然原生铅以外, 由于人类活动也可造成污染, 引起土壤中铅含量升高。  通过尘埃沉降及各种污染途径进入土壤的铅称为外源铅。土壤外源铅主要来源于大气传输和沉  降。铅的密度较大, 空气中的含铅颗粒容易沉降下来, 不断积累在土壤里。  表1 70 年代~90 年代铅的全球产量  1975 1980 1985 1990  Pb 产量/ 103t/ 年- 1 343212 344812 343112 336712  表1 列出了70 年代到90 年代铅的全球产量。据统计, 80 年代释放到土壤中的铅达到796 ×  103t/ 年[4 ] 。人类对铅的开采和使用, 打破了铅在生物地球化学循环中的平衡, 造成严重的污染。  ·12 ·  广东微量元素科学  2001 年 GUANGDONG WEILIANG YUANSU KEXUE 第8 卷第9 期  © 1995-2006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 L All rights   1923 年开始在汽油中加入铅用作抗爆剂以后, 更加速了全球性铅的污染。因此可以说如今世界  上已难找到土壤铅含量不受人类活动影响的一片“净土”。Kabata - Pendias 和Rendias[5 ]报道在靠  近公路的某一块土壤铅含量高达7000μg/ g。潘如圭等[6 ]研究了汽车尾气中铅对公路两侧蔬菜的  污染情况。试验结果表明: 在公路两侧200 m 范围内生长的蔬菜均受到汽车尾气中铅的污染。管  建国[7 ]等研究了在金属冶炼厂周围和公路两侧200 m 范围内蔬菜的受污染情况, 发现所调查的普  通叶菜的铅含量均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彭珊珊等[8 ]对我国一些常用茶中Pb 进行了测定, 结  果表明茶叶中的铅超过一般标准, 应引起重视。  土壤中的铅大部分形成PbS , 少部分形成PbCO3 、PbSO4 和PbCrO4 等无机化合物, 或与有机  物螯合。铅的无机化合物大多难以溶解, 而且因受到下列因素影响, 铅在土壤中的迁移能力也很  弱: (1) 土壤有机质对铅的络合作用。土壤有机质的—SH , —NH2 基因能与铅离子形成稳定的  络合物。(2) 土壤粘土矿物对铅的吸附作用。粘土矿物的阳离子交换位点可对铅离子进行交换性  吸附。另外, 铅离子进入水合氧化物的配位壳, 直接通过共价键或配位键结合于固体表面。由于  铅在土壤中迁移能力弱, 而且溶解度低, 因而人为因素造成的铅污染大多停留在土壤表层, 随土  壤深度的增加其含量急剧降低, 20 cm 以下趋于自然水平。  进入土壤中的铅有可能被植物吸收, 或溶解到地表水中, 通过食物链和饮用水进入动物和人  体, 进而影响人类健康。近年来的研究发现, 铅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具有不可逆性和远期效应[9 ] 。  Page[2 ]等研究表明, 人体血铅与土壤铅含量存在一定关系:  0112 (Pb - B , μg/ 100mg) = ln (Pb - S ,μg/ g) - 4185  这一关系式仅说明了某一地区的特殊情况, 并无广泛适用价值, 但它足以表明土壤铅含量与  人体健康有直接关系。  2 铅污染土壤的修复技术  由于铅对人体具有很强的毒性, 近年来对铅污染土壤的修复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铅污染  土壤的修复技术可以分为两大类: 物理化学修复技术和生物修复技术。物理化学修复技术又可分  为隔离包埋技术、固化稳定技术、Pyrometallurgical Separation 、化学稳定技术和电动修复技术等。  生物修复技术又可分为微生物修复技术和植物修复技术等。  211 隔离包埋技术(isolation and containment)  该法采用物理方法将铅污染土壤与其周围环境隔离开来, 减少铅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或增加铅  的土壤环境容量。具体措施为: 以钢铁、水泥、皂土或灰浆等材料, 在污染土壤四周修建隔离  墙, 并防止污染地区的地下水流到周围地区。其中以水泥最为便宜, 应用也最为普遍。为减少地  表水的下渗, 还可以在污染土壤上覆盖一层合成膜, 或在污染土壤下面铺一层水泥和石块混合  层。  212 固化稳定技术(solidification and stabilization)  固化稳定技术包括两个方面: 采用化学方法降低铅在土壤中的可溶性和可提取性, 同时采用  物理方法将污染土壤包埋在一个坚固基质中。Wheeler 报道[10 ]将水泥、炉渣和石灰混合物加入污  染土壤中, 搅拌均匀凝固之后, 形成一个大石块, 将污染土壤包埋在其中。也有人采用电导产热  原理给土壤加热升温, 当土壤冷却后, 土壤凝固成玻璃样块状结构, 称之为玻璃化。该方法包括  三个具体步骤: (1) 在土壤两端插上电极电流通过土壤形成环路, 土壤温度上升并熔化。(2) 在  自然冷却过程中, 土壤凝固形成玻璃样土块。(3) 在土块上覆盖一层干净土壤。这一技术已经实  际应用于铅污染土壤的修复。  ·13 ·  广东微量元素科学  2001 年 GUANGDONG WEILIANG YUANSU KEXUE 第8 卷第9 期  © 1995-2006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 L All rights   213 Pyrometallurgical Separation  在一定温度下, 金属就会熔解或升华为气态。Pyrometallurgical separation 技术利用这一原理,  将铅等重金属从污染土壤中“蒸发”出来以达到净化土壤的目的。“蒸发”出来的金属可以再回  收或固定, 同时富含金属的剩余炉渣也可用于进一步提炼[11 ] 。铅污染土壤在高温熔化之前要进  行预处理, 以促进铅的熔解。这一技术主要应用于具有较高回收效率的严重污染土壤(5 %~  20 %) 。  214 化学稳定技术(chemical stabilization)  化学稳定技术就是应用化学反应将污染土壤中的重金属氧化或还原, 从而达到降低土壤中重  金属的活性[11 ] 。对于铅污染土壤, 可用还原剂(二氧化硫、亚硫酸盐或硫酸亚铁) 将铅离子还  原, 以减少土壤中铅的可提取量。这一技术也可作为其他修复技术(如固化稳定技术) 的前处理  步骤。但必须注意的是, 还原剂的施用可能会造成二次污染。初步研究表明, 施用石灰调节土壤  PH7 可降低铅在土壤中的溶解度, 减少植物对铅的吸收[13 ] 。研究表明, 施用羟基磷灰石[14 ] 、水  合氧化锰[15 ] 、磷灰岩[16 ,17 ]也可促进铅的沉淀, 减少土壤中的可溶态和可提取态铅。Vidac 和  Pohland[18 ]已将这一技术运用于地下水的修复。  215 电动修复技术(electrokinetice technology)  在污染土壤两端插上电极, 接通电源后, 土壤中的带电粒子向电性相反的电极移动, 最终积  聚或沉淀在电极上, 以达到清除污染土壤中重金属的目的。在欧洲, 这一技术不仅应用于铅污染  土壤[19 ] , 同时也应用于铜、锌、铬、镍和镉等污染土壤的修复。  216 微生物修复技术(microremediation)  微生物修复主要是借助微生物的生化反应来清除或稳定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根据原理不同可  分为生物还原沉淀、生物甲基化和生物吸附三种。生物还原沉淀是应用硫酸还原菌(SRB) 将硫  酸根还原为HS - 再与铅生成不溶性的Pb2S。生物甲基化是利用微生物将土壤中的重金属甲基化,  甲基化的金属更容易蒸发, 可做为Pyrometallurgical Separation 的预处理。生物吸附是利用细菌细  胞和藻类来吸附地下水或其他污染水体中的有害物质。Leusch 等[20 ]报道一种海藻( S f luitans )  对铅的最大吸附量可达到369 mg/ g。Rahmani 等[21 ]研究了浮萍(Lemna minor) 对污染水体中铅  的清除能力。结果表明浮萍在亚致死水平下也能有效清除水体中的铅。  217 植物提取修复技术(phytoextration)  植物提取修复技术主要是利用超积累植物, 将土壤中各种过量元素或化合物大量转移到植株  体内特别是地上部分, 从而修复污染土壤[22 ] 。超积累植物相当于一个太阳能驱动泵将土壤中的  过量元素不断泵到植株体内[23 ] 。植物修复技术可分为两种, Salt 等[24 ]把利用超积累植物来吸收  土壤重金属的方法称之为持续植物提取(continuous phytoextraction) ; 而把利用螯合剂来促进植物  吸收土壤重金属的方法称之为诱导植物提取(inducced phytoextraction) 。  21711 持续植物提取(continuous phytoextraction)  运用持续植物提取技术来修复铅污染土壤的关键是植物超积累铅的能力。一般认为, 只有铅  积累量达到1000μg/ g (干重) 才能称为铅超积累植物[25 ] 。已见报道的铅超积累植物有Brassica   nigua [26 ] , Brassica pekinensis [27 ] , Brassica juncea [27 ]和T rotungifolium [28 ] 。其中T rotungi2  folium 的铅积累量最大, 可达到8200μg/ g (干重) [28 ] 。目前对于植物吸收、运输和积累铅以及耐  铅胁迫的机制研究甚少。Liu 等[29 ]研究发现印度芥菜( Brassica juncea) 可在根部积累大量的铅  但只有极少部分运输到地上部。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根部细胞内存在高浓度磷酸盐或碳酸盐,  在细胞内近中性pH 条件下, 铅主要以磷酸盐或碳酸盐形式沉淀在根细胞壁或细胞内; 另一方面  ·14 ·  广东微量元素科学  2001 年 GUANGDONG WEILIANG YUANSU KEXUE 第8 卷第9 期  © 1995-2006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 L All rights   铅从根部向中柱迁移的过程还会受到内皮层凯氏带的阻拦。Wozny 等[30 ]认为铅进入中柱后随蒸  腾流被动运输到地上部分。运输过程中铅可能会与中柱内的阳离子交换位点结合, 从而被固定在  茎部中柱内。研究表明, 铅可与多种小分子有机物螯合[31~33 ] 。推测铅也有可能与各种小分子有  机酸、植物螯合肽结合, 减少与阳离子交换位点结合的机会, 从而增加进入了叶部的数量。作者  在对浙江西部的某一铅锌矿土壤进行调查时, 发现一种可高浓度积累铅和锌的植物, 据初步调查  结果, 其地上部分锌和铅的最高积累量分别达到了5000μg/ g 和1182μg/ g。对于这种植物超积  累锌和铅的生理生化机制, 正在进一步的研究中。  21712 诱导植物提取(inducced phytoextraction)  对于在土壤中极难移动的铅元素, 施用螯合剂可促进植物对其的吸收。施用螯合剂诱导植物  超富集作用被称为螯合诱导修复技术。Romheld 和Marschner[34 ]认为螯合物与金属结合后, 金属  螯合物可以从内皮层裂口处进入根内, 然后被迅速地转移到茎叶。在用14C - EDTA - Pb 作标记  的试验中, Blaylock 等[35 ]发现, 在含这种标记物的介质中生长的植物地上部能快速积累铅, 表明  铅与螯合物结合有利于植物对铅的吸收。Salt 等[36 ]认为金属与螯合物结合后阻止了金属的沉淀  和吸附, 从而提高了金属的可提取性。螯合诱导修复技术既可选用一般植物也可选用超积累植  物。在土壤铅浓度为2500μg/ g 的污染土壤上种植玉米和豌豆, 加入EDTA 后, 植物地上部铅的  浓度从500μg/ g 提高到10000μg/ g ; 而且EDTA 还能极大的提高铅从根系向地上部的运输能力,  每千克土中加入110 g EDTA , 24 h 后, 玉米木质部中铅的浓度是对照的100 倍, 从根系到地上  部的运输转化量是对照的120 倍[37 ] 。不同螯合剂促进植物对铅吸收的效应与螯合剂促进铅从土  壤解吸的效应相一致: EDTA > HEDTA >DTPA > EGTA > EDDHA。螯合诱导技术对超积累植物吸  收金属的强化效应也很明显。印度芥菜是一种可富集多种金属的植物。Blaylock 等[35 ]研究了柠檬  酸、苹果酸、乙酸、EDTA、EGTA、CDTA 对印度芥菜( Brassica juncea) 吸收Cd 和Pb 的效应,  发现土壤酸化与施加螯合物相结合可显著增加铅的吸收效率。Vassil 等[38 ]报道用铅和EDTA 共同  处理印度芥菜, 其地上部分含量高达55 mmol/ kg (干重) , 相当于培养液铅浓度的75 倍。对印度  芥菜茎部提取液的直接测定证明, 茎部的大部分铅是与EDTA 结合的形式运输的。由于螯合剂的  价格一般较贵, Blaylock 等[35 ]指出螯合剂( EDTA 和乙酸) 将使每吨铅污染土壤修复成本增加  715 美元。此外螯合剂在增加土壤中重金属生物有效性的同时, 也增加了重金属离子的移动性。  因而对于螯合诱导修复技术的环境风险应加以系统评价。  由于已发现的铅超积累植物种类极少, 而且植物生长慢、生物量小, 因而螯合诱导修复技术  比持续提取技术更引人注目。但不论哪种植物修复技术都具有其它物理化学方法所没有的优点:  (1) 成本低。据估计, 如果某种植物的茎部铅积累量达到1 % , 且每年产量40 t/ hm2 , 那么通过  10 年种植将土壤铅含量从114 %下降为014 %所需费用是245000 美元, 而用物理化学修复技术则  需要1600000 美元。(2) 植物利用太阳能, 不破坏生态平衡, 同时还能美化环境, 易为公众所接  受。(3) 将富铅植物残体用于植物炼矿, 可产生经济效益。相比之下, 虽然植物修复技术所需时  间较长, 而且植物的生长要受到环境的影响, 但这些缺点都不成为重要问题。可以预言, 植物修  复将成为一种应用广泛、环境良好和经济有效的修复铅污染土壤的方法。

不会因为导师给你的只是建议而选择的是你你应该尊重自己的选择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论文题目一直被导师否定会怎么样

21日,小西看到一位硕士生的留言:导师不管自己的硕士学位论文,结果延期;改论文时,导师依旧不管,内心煎熬的不行,很想哭,该怎么办?在她后续的介绍中,我有了解到更多的信息。她读研时选的导师比较坑,硬是给导师做了2年的外包项目。期间,大量时间被挤占,没有做过课题,也没有撰写过小论文。之后,她撰写学位论文的课题、数据等是自己未参与过的,遇到问题导师也没给过指导。送审之后,评审专家认为深度不够,不同意答辩。学院按要求给予“延期毕业”的处理。她又找导师沟通如何修改,结果导师就说一句“按人家专家提的意见改”。目前,她比较迷茫,延期毕业将无法拿到学位证,已签的工作无法去报到,也要黄。个人情绪低落,不清楚论文如何修改,改完后也不知晓是否可行。双重焦虑,内心煎熬,她有点抑郁、绝望的情绪,很想哭。同时,她感觉之前上了1个假的研究生,能力没有提升,虚度三年光阴,甚至不如本科时的自己,或是不如工作三年收获大。当然,在沟通中,她也表达出不会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更多的是想知道该怎么做,还有就是想找个地方大哭一场。你们有过类似的感觉吗?咋说呢?之前,小西也曾听闻过类似的导师。硕士期间采用的是“散养”,不管不问,远不止一个学生延期。不过,其他导师的“散养”是大方向上给指导,细节上学生需要自己解决遇到的问题。实在不行,也要给一点提醒,如分享几篇优质文献。或是,导师申报到什么项目,就做什么方向的研究。自己学术能力不足,学生遇到的难题,一样说不出个所以然。学生在课题研究、选题、论文撰写中,经常走错方向,浪费精力与经费后还可能被骂。去年,有学生发个材料(开题报告提纲)过去,导师直接一句“没问题”,让学生认为半个晚上赶工的东西居然这么好,好简单!然后,参加开题会议时,迎面而来一顿狠批,几个老师挨个骂。事实上,作为导师,我们在参加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或是论文评审中,听几句PPT汇报、翻下材料或是问两个问题,就能明晰不少内容。以硕士学位论文为例,部分导师极其负责,会给学生一字一句修改。类似这样精修过的论文,评阅起来真的不一样,一眼就知道学生与导师都下了功夫。反过来,个别学位论文题目还算新颖。原本还有点小期待,看下摘要就发现就不是一回事。光有名字没有内容,让人极度怀疑导师都没完整看过一遍论文啊。事实上,如今教育部门、学校对于学位论文非常关注,尤其是抽检为不合格、存在问题论文后,对导师同样有严惩。江苏、广东两地的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才发不久,冲击很大。但是,也不能让学生延期毕业,或硬拖到学生被清退,规避论文抽检?对于这样的导师,个人建议是先找学院院长沟通下,看看是否可以修改后再次送审,不要怕导师会给小鞋穿。已然这个样子,也不会有再坏的结果呢。同时,找下参与开题、中期检查或预答辩的校内导师(非自己导师),请她们帮忙看看论文初稿,给一些好的建议。之后,再结合评审专家的建议,自己认真改。找几篇类似方向的文献或学位论文,琢磨下别人是如何做的。不管怎么样,做最大的努力,找一切办法。熬到现在不容易,放弃太可惜啦!大家觉得呢?若是我的文章对你稍有帮助,请帮忙点个赞或转发,让更多人看到,非常感谢!

你可以请教一下导师,让导师指出你的问题所在,指导你该怎么改。

这个时候需要和老师多沟通,让老师指出你的错误,另外自己需要多阅读该领域的高质量文章,找到一个模板。

最好不要硬碰硬,毕竟你以后还是由他教,你告了他,他以后可不会让你 好过,姐是过来人,前几位的我试过最后不好过哦,不是你的错你也忍忍吧,跟他认个不对说几句好话就好了,忍吧

论文题目一直被导师否定怎么办

大礼不辞小让,没必要在一个题目上计较过多。有没有权利要看学校相关的要求。他当然可以不让你通过,去哪里告他呀?最多只是学术上的争论,连民事纠纷都算不上。要我说呀,书都念到研究生没有必要和导师计较~~如果你喜欢这方面的内容以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论文毕竟是关系到学位,喜不喜欢也要努力去做。

21日,小西看到一位硕士生的留言:导师不管自己的硕士学位论文,结果延期;改论文时,导师依旧不管,内心煎熬的不行,很想哭,该怎么办?在她后续的介绍中,我有了解到更多的信息。她读研时选的导师比较坑,硬是给导师做了2年的外包项目。期间,大量时间被挤占,没有做过课题,也没有撰写过小论文。之后,她撰写学位论文的课题、数据等是自己未参与过的,遇到问题导师也没给过指导。送审之后,评审专家认为深度不够,不同意答辩。学院按要求给予“延期毕业”的处理。她又找导师沟通如何修改,结果导师就说一句“按人家专家提的意见改”。目前,她比较迷茫,延期毕业将无法拿到学位证,已签的工作无法去报到,也要黄。个人情绪低落,不清楚论文如何修改,改完后也不知晓是否可行。双重焦虑,内心煎熬,她有点抑郁、绝望的情绪,很想哭。同时,她感觉之前上了1个假的研究生,能力没有提升,虚度三年光阴,甚至不如本科时的自己,或是不如工作三年收获大。当然,在沟通中,她也表达出不会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更多的是想知道该怎么做,还有就是想找个地方大哭一场。你们有过类似的感觉吗?咋说呢?之前,小西也曾听闻过类似的导师。硕士期间采用的是“散养”,不管不问,远不止一个学生延期。不过,其他导师的“散养”是大方向上给指导,细节上学生需要自己解决遇到的问题。实在不行,也要给一点提醒,如分享几篇优质文献。或是,导师申报到什么项目,就做什么方向的研究。自己学术能力不足,学生遇到的难题,一样说不出个所以然。学生在课题研究、选题、论文撰写中,经常走错方向,浪费精力与经费后还可能被骂。去年,有学生发个材料(开题报告提纲)过去,导师直接一句“没问题”,让学生认为半个晚上赶工的东西居然这么好,好简单!然后,参加开题会议时,迎面而来一顿狠批,几个老师挨个骂。事实上,作为导师,我们在参加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或是论文评审中,听几句PPT汇报、翻下材料或是问两个问题,就能明晰不少内容。以硕士学位论文为例,部分导师极其负责,会给学生一字一句修改。类似这样精修过的论文,评阅起来真的不一样,一眼就知道学生与导师都下了功夫。反过来,个别学位论文题目还算新颖。原本还有点小期待,看下摘要就发现就不是一回事。光有名字没有内容,让人极度怀疑导师都没完整看过一遍论文啊。事实上,如今教育部门、学校对于学位论文非常关注,尤其是抽检为不合格、存在问题论文后,对导师同样有严惩。江苏、广东两地的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才发不久,冲击很大。但是,也不能让学生延期毕业,或硬拖到学生被清退,规避论文抽检?对于这样的导师,个人建议是先找学院院长沟通下,看看是否可以修改后再次送审,不要怕导师会给小鞋穿。已然这个样子,也不会有再坏的结果呢。同时,找下参与开题、中期检查或预答辩的校内导师(非自己导师),请她们帮忙看看论文初稿,给一些好的建议。之后,再结合评审专家的建议,自己认真改。找几篇类似方向的文献或学位论文,琢磨下别人是如何做的。不管怎么样,做最大的努力,找一切办法。熬到现在不容易,放弃太可惜啦!大家觉得呢?若是我的文章对你稍有帮助,请帮忙点个赞或转发,让更多人看到,非常感谢!

题目一般范围要小,有案例就最好

也许导师没看到,再发一次,打电话或者直接去办公室找他就好。

论文题目一直被导师否定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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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她说的对,不管怎样自己找方向加油吧,毕业不了,影响大的是自己,毕业是自己的事,跟导师的关系不如你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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