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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方面的论文选题意义是什么啊

发布时间:2024-07-08 09:12:12

商法方面的论文选题意义是什么啊

学术堂最新整理了一部分民商法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强制缔约适用的立法问题研究  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研究  中美婚姻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物权确认请求权若干问题研究  医药发明专利试验例外的法律问题研究  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  美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研究  票据涂销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我国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研究  论股东投票代理权网上征集  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问题研究  试析信息网络传播权  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研究  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山寨文化的知识产权问题初探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股东表决权排除法律制度研究  论特别自首制度  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实施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商法的法典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问题研究  英国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引介性分析  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研究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首先纲领性把握两者区别:目的——重在阐述论文要解决的问题。即为什么选这样一个题目进行论述,要论述出什么东西。意义——重在表明论文选题对理论研究有哪些贡献,或对实践具有哪些帮助和指导。在明确两部分的区别之后可以对选题的相关领域进行搜索,明确当下该选题有哪些研究成果,还有哪些部分是你的选题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对选题的价值有一个综合性的判断。最后进入实战部分:可以先简单叙述该课题的起源或者发展状况,然后阐明选题着重解决哪些问题(讨论范围)。最后对你的选题进行价值性评估,说清楚这篇论文将对理论产生哪些推动作用,或者对实践有什么指导意义就可以了。PS目的和意义可以分开写,也可以合并写,看个人爱好以及资料的详实程度。希望对你有帮助~祝论文顺利 O(∩_∩)O

选题意义和目的一般作为开题报告里面的第一块内容,是阐述你所研究的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或者说讨论价值的, 写开题报告的目的,其实就是要请导师来评判我们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这个研究方法有没有可能奏效、这个论证逻辑有没有明显缺陷 写意义的时候根据你的选题来决定形式可以分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也可以不细分,把目的和意义和在一起写,总之突出你观点的新颖和重要性即可建议可以从这两点来叙述,不过要根据自己的选题,不要生搬硬套: (你的选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的,也就是说研究领域中一个新颖有意义的课题,被前人所忽略的 前人有研究过,或者说阐述过但是没有阐述论证的足够全面,你加以丰满,或者驳斥前人的观点,总之,意义和目的一定要叙述的清晰并且是有一定新意的其次注意自己所使用的理论,你是用什么理论证明你的观点也要叙述清楚,否则难以有说服力在做文献综述和国内外研究水平的评价等等也要有翔实的根据这样才能衬托出你的选题的意义所在

这个比较容易,首先跟你们导师的研究相一致,这样你答辩的时候会比较好。如果导师没有规定,那你就选自己比较拿手的,题不要太大,切入点比较小比较合适就可以,不要太大,太大了可能不好控制。选择比较好控制的题,你就能更快提升。同时可以借鉴你同学的选题,但是题不要太有争议,可以选择一个好把握的。具体的问题,可以找我交流,好的文章都是修改出来的,记住多次修改。

商法方面的论文选题意义是什么

学术堂最新整理了一部分民商法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强制缔约适用的立法问题研究  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研究  中美婚姻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物权确认请求权若干问题研究  医药发明专利试验例外的法律问题研究  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  美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研究  票据涂销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我国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研究  论股东投票代理权网上征集  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问题研究  试析信息网络传播权  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研究  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山寨文化的知识产权问题初探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股东表决权排除法律制度研究  论特别自首制度  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实施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商法的法典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问题研究  英国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引介性分析  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研究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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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原则和精神从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谈起摘要:中国商事通则的制定对于我国商事法律制度建设的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商法基本原则的厘定和商法精神的弘扬与普及则是顺利制定商事通则的关键,二者的成功实现取决于对商事法律关系基本特征的准确把握。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曾经是学界热议的话题,其中的主流观点却值得反思。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聚合性”而非“营利性”,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量变导致了质变”。这直接决定了商法与民法有着大相径庭的原则和精神。关键词:商法;商事通则;商法基本原则商法的产生与发展源于实践。从需求的角度说,商法的产生是为了适应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商业的复兴所带来的商事交往的需要,而商人阶层的产生与其力量的不断壮大也是商法产生所必须的社会因素。独立的商法产生之后,欧洲各国“政府给予商人特殊的保护,加上后来的地理大发现,为谋求国家的富强,并加强政府本身的统治,各国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因而商人的利益更得到尊重,于是重商主义成为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前奏,促成了资本主义的工业起飞”。随后,西方快速发展起来,并远远超过了同时期的其他古代文明国家。中世纪独立商法的出现开创了欧洲的新纪元。我国古代社会的特殊历史条件决定了自然经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封建专制制度的基石。商业对封建制度是有消解作用的,而商法则是私法中最具有变革性的力量,故无论是基于模糊的认识还是借助历史的惯性,中国古代的统治者总是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打击商人,贬抑商人,使他们得不到一个自由发展的机会。所以,主要调整商人之间横向联系的商法根本无法出现,相反,反映统治者对商业活动纵向控制的商业法规在中国却很发达。而真正意义上的商法,在清末才在我国出现。在随后的近百年里,中国的商法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样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甚至从法律部门的序列中消失。我国的这一传统,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际贸易一体化是有负面影响的。加入WTO为中国彻底打破旧有的轻商、抑商传统,振兴商法带来了新的契机。国际贸易日益一体化的商品经济潮流要求必须振兴我国的商法。我国的商事立法既没有商法典编纂也没有商法总则的统领,尽管有的学者主张我国商法应采用民商合一模式,但在现行的民法框架中还没有反映对商法整体原则的抽象与归纳,正在进行的《民法典》起草工作似乎也未对商法的未来发展予以切实的考虑与设计。更何况,商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重大区别本身就决定了商法和民法有着不同的原则、方法和精神,应该是有区别的法律部门。①因此,及时制定中国商事通则既可以尽快发挥统领单行商事法规的作用,避免出现立法的重叠、交叉和法律之间的冲突或不协调以及法律缺位等现象,又可以为编纂商法典奠定基础。然而,在对中国商事通则制定相当关键的商事法基本原则的确定上目前学界众说纷纭。本文拟对其中一些主流观点进行反思,并对商事法的基本原则和商法的精神作一次尝试性探析。一、商事诘律关系的根本特征‘聚合"而非“营利"人永远是趋利避害的。同许多伟大的思想家一样,马克思认为:“所有的社会关系都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的。…‘人们所奋斗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本质上是人们企求满足的要求、愿望或期待,它包括具体的物质财富获取和无形的精神财富获取。从历史唯物论和社会心理学的观点看,营利被看做人们追求的实现,这种实现又是新追求的起点和契机,因此,追求利益即营利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商事法律关系当然具有营利性,但将营利性拿来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根本或首要特征以区别于其他的法律关系并否认其他法律关系具有营利性,显得过于牵强。例如,简单的民事交易虽然规模小,法律关系主体简单并且不具有反复和连续性,但在任何一次正常的民事交易中,交易各方绝不会因为从事的不是商事交易而放弃各自在民事交易中的营利目的,相反嘈杂的菜市场上讨价还价之声总是不绝于耳。应该说商事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应该是“聚合性”,这种“聚合”是指商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实际上是源于对简单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聚合,单一的以物易物和钱货交换都不能被排除具有营利性,但他们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如果更多以至成千

民商法方向论文选题意义是什么

农村的宅基地纠纷,私买私卖后产生的法律诉讼,更贴近实际。中间可能产生的纠纷,可不止民事啊,太疯狂了!如果有哪位大神能给个具体的操作方法,不是和稀泥哪种,就太伟大了!

网络隐私的维权。。网络侵权网络证据方面。。很多呀。建议你主题是关注网络现象+法律+计算机技术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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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方面的论文选题意义是什么

不太懂你说的是什么以我的理解可以这么写在建国初期 因为各种原因 如4人帮也好等等 使得那一时期的人民虽然对法律知之不多 但限于社会因素 对自身及孩子的行为有着一定意识的限制 避免陷入各种法律麻烦随着社会进步的今天 在和谐社会的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的前提下 今天的成人对各种违法或不合理的事情总打擦边球或搅混水的现在 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以及法律知识受成人影响所达到的无知的境界 从而导致的犯罪程度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初我们班写这个的基本都是高分。切入点很多、例如我国罪责刑原则的贯彻执行很不到位、究其原因、我国的程序审查和监督漏洞。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现今社会背景下、如何认定社会危害程度。罪责刑中的刑事责任并非指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而指的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意义、和对于解释刑法的制约作用。等等、很多……这个题目、经过查阅资料和归纳总结、还可以让你对整个刑罚体系和精神内涵有进一步的、清晰的了解。一举两得啊~~~~

一般来说你这个选题有点“滥”了,专业老师都这么说;而且现在对未成年犯罪的研究也比较深,不太好写,但是既然你的朋友选择了这个论文,你还是把论点放在年龄和罪、责、刑相适应上吧

国际商法导论论文选题意义是什么啊

国际商法的这些题目要求的, 吧

明天就交了,现在才找!来不及了!。。。。。。。。。。。。

在学习国际商法的这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东西。认识到了在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的国际形势下,学好国际商法是我想以后自己创业的必要条件。我们都应该认真学习国际商法,把书本知识和现实生活联系在一起。为自己以后就业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知识。在学习国际商法之前,必须先明确学习国际商法的现实意义和作用。这样学习起来才不会感觉盲目,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我们的学习效率和实践能力。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学好国际商法,利用好国际商法的各种法律知识,对于推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和作用。  国际经济法日益发挥着协调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在主权暂时让渡与主权回复圆满之间寻求平衡的支点。有人认为,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加深,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在逐渐的扩展,国家管辖的经济范围也在相对的缩小,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呈现出一种由相对分散到较为集中的发展动向。但是,作为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基本单位——主权国家——始终不会失去其主导地位。主权国家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产生的前提,没有国家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单独一个国家或者只有多个各自独立的国家也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国家间的经济组织,其权利来源于国家经济主权权利的让渡。国际经济组织是主权国家对经济主权的自我限制和约束的结果,并不能成为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在新科技革命的推动下,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流动空前加速。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下,国家经济主权日益受到冲击和挑战。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全球化正以高度发达的数字信息、电子通讯及高效物流等手段为基础,以经济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配置为主要内容,推动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国际商法必须跟上经济的全球化趋势。我国在强化自己的经济主权的同时,必须有原则地保持适度灵活性。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里,一国采取过于强硬的政策必然遭致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反感甚至反对。国家主权本身是不可以协调的,但是国家政策却是可以在顾及国际条约义务和国际商法习惯法义务加以调整的。比如,我国在强调自主制定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同时,必须顾及国际社会对我国某些出口产品的反应。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学好国际贸易实务,同样还要学好国际商法,并加以利用。为我国的经济法律服务,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贡献。国际经济法日益发挥着协调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在主权暂时让渡与主权回复圆满之间寻求平衡的支点。有人认为,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加深,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在逐渐的扩展,国家管辖的经济范围也在相对的缩小,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呈现出一种由相对分散到较为集中的发展动向。但是,作为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基本单位——主权国家——始终不会失去其主导地位。主权国家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产生的前提,没有国家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单独一个国家或者只有多个各自独立的国家也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国家间的经济组织,其权利来源于国家经济主权权利的让渡。国际经济组织是主权国家对经济主权的自我限制和约束的结果,并不能成为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国际经济组织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受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约束,在对外经济交往方面与主权国家在某些方面具有平等地位,甚至在经济领域具有协调国家关系的职能。因此,国际经济组织并没有被提升到凌驾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之上的地位,WTO、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大量产生和国际经济组织职能的扩大化并未改变国家经济主权的地位。此论值得赞同。由于经济实力的悬殊而造成主权平等的国家之间出现了裂痕,形成了国家的层级化趋势,比较明显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鸿沟有扩大的倾向。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不均衡性导致发展中国家边缘化,致使这些国家经济主权遭到侵蚀。就当前而言,一方面,各国经济相互依存态势加深,全球化进程主要外化为国际经济机制的广泛建构,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在资源配置方面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发达国家利用自己所具有的优势不仅在经济方面居于主导,而且在国际经济体制和“游戏规则”的制定方面也具有决定性影响。另一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国内体制尚未理顺,如一国国内企业产权的多样化使国家难以确定民族工业的范围,传统的保护民族工业的经济主权内容大为弱化。这便在客观上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处置本国天然财富和资源的主权能力有所下降。全球性经济事务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乃是当代各国经济主权“攻防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性经济事务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决定了弱国经济主权能否得到应有的保护,进而决定全球财富的国际分配是否公平合理。要改变全球财富国际分配严重不公的现状,就必须大大增强弱国经济主权的保护;为此目的,就必须从“源头”上改革全球经济事务决策权力国际分配严重不公的弊端。发展中国家弱小民族要在当代经济主权的“攻防战”中,保护自己的应有权益,显然必须凝聚集体的力量,力争在全球经济事务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中,获得自己应有的平等的一份。世界贸易新体系形成和发展过程是不平衡的,所以我国必须统筹规划并稳步推进贸易、投资、交通运输的便利化,积极参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加强对话与协商,发展与各国的双边、多边经贸合作。积极参与多边贸易、投资规则制定,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增加我国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进一步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实践证明,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日益增强。因此,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外部条件和机遇来加快发展自己,在不断扩大开放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推动全球贸易投资便利化中实现互利共赢。推动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秩序,是实现共同发展的基本前提。应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机制,尽快建立和完善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法律法规体系。可见在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的国际形势下。我们必须紧紧跟上时代的步伐。做为青年一代我们更要首当其冲,国家的未来不久将落在我们这一代人的肩上。我们学习课本知识的同时,一定要牢记把课本与实际紧密结合。做到真正有所学有所知。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在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的国家形势下更要紧密结合。在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和经济法律制度下,国际商法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把国际商法学好,在我们自己创业或就业的过程中可以帮我们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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