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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专科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发布时间:2024-08-31 04:21:32

电大专科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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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摘要】沉默权,最初形成于英国,是由“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发展而来,其后逐渐被多数国家所确认,但中国至今为止,这一制度一直缺失。本文从程序正义、司法理念、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视角出发,论述了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而且更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键词】沉默权 程序 理念 人权 必要性。 一、导言。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冤案为何一再发生?错误的发生,有哪些共同特征?理性梳理之后,刑讯逼供的一贯特征再一次将程序正义、司法理念、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问题推到前台;也再一次引起人们对司法理念革新、司法制度变革的极大关注。作为解决问题之一,笔者想到了沉默权这一古老而又年轻的制度。讨论沉默权,对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对杜绝刑讯逼供,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与国际接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 二、沉默权。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简单地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种不回答问题的权利。沉默权最初形成于17世纪的英国,是由“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发展而来,是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最先移植了这一制度。目前,沉默权规则已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联合国通过的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并被视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美国学者Chrirtopher Coak We认为,沉默权包括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一案件事实作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简言之,沉默权的含义第一项是反对被告自证其罪;第三项是不得将非任意自自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是第二项内容的保障。 三、反思刑讯逼供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违背公平正义。 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司法机关的错误,轻则导致司法不公,重则导致无辜生命的消失。一次不公判决的危害远大于多次不法行为。如果说罪犯的作恶,只是污染了水流;那么,当司法者将刑事诉讼原则抛之脑后导致不公正的审判时,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 (二)司法队伍的理念错位。 酿成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当地的司法共同体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了司法理念的错位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 (三)无罪推定没有真正实行。 “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1]31。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四)保障人权观念的欠缺。 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就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答媒体问时,强调刑法要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要全面认识刑法的功能或者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这也是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双重功能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 四、从刑讯逼供案件看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赵作海等冤案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以猜定的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然后,在有罪推定的原则下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其后,在“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等指引下,对嫌疑人起诉定罪甚至从快处决,而嫌疑人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辩护;有的办案机关还不惜侵犯人权,千方百计制止当事人亲属的上诉、上访,避免翻案。这是一个可怕的“司法逻辑体系”,而沉默权的确立则是防止上述可怕“体系”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确立沉默权有利于程序公正,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 公平、正义是诉讼制度的首要价值内涵。“如果法律制度背弃了正义,不是一项矛盾就是一项讽刺”[2]106。而程序正义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沉默权正是维持刑事诉讼构造平衡、程序公正所必需的。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内部各构成要素即控诉、辩护、裁判各项职能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格局。[3]152在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是诉讼构造这一统一体中的两个对立面和对立的诉讼职能。诉讼的前提是控诉与被指控的双方存在“讼争”,由此形成双方的格局对抗。“如果控辩双方在形式上一方明显优越他方,就有使诉讼在实质上变成行政程序的危险”[4]188,程序公正就无从谈起,案件的实体处理就很难保证质量。纠正控、辩力量上先天失衡的方法就是增加辩方与控方相抗衡的力量,沉默权则是纠正这种先天失衡的一项可能是最简捷的消极防御手段。 (二)确立沉默权有助于执法文明,改善司法队伍形象。 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抑制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制止刑讯逼供是沉默权在刑诉程序上的反应。刑讯逼供这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大量地存在,并且屡禁不止。其原因多种多样,诸如审讯者素质的低下、刑事侦查技术设备的落后等等。但在这诸多原因中,可以说“如实陈述”之义务的规定、沉默权的缺乏及其被侵犯是最本质的原因。如果确立沉默权制度以代替“如实陈述”之义务,审讯者就无法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案件的侦破主要依靠侦查机关认真细致、科学合理地搜集证据,从而更加公正、文明、科学地追究犯罪,从而会有效地改善司法队伍的形象。 (三)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它的确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确立的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宣告了被告人在没有被司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确认有罪之前,与普通公民享有一样的权利,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主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享有自由支配个人生活、不受外界干涉的权利。如果将确定沉默权仅用于消除刑讯逼供等司法暴力,其理由是不够充分的,沉默权的价值还未得到充分体现。“充分的理由在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不仅可以禁止使用刑讯等野蛮、残酷的方法获取口供行为的发生,减少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更重要的是将被追诉的人作为诉讼的主体,使司法制度趋向文明、人道”[5]。无罪推定还意味着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不能因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也就是说,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四)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不仅有其程序性价值,更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享有人格尊严和自由,享有个人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只有自己才可自由地支配属于个人生活领域的问题,“是否向外界沟通自己的生活内部,属于个人实现的自由,即人格尊严”[6]。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因为它提供给人们在面对刑事指控时的一种选择,即你可以选择是否协助政府以确定自己有罪,也可以限制政府对个人精神生活的窥视,体现了对个人人格和每个人有权自由从事自己精神生活的极大尊重。 五、结语。 幸运的是,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冤案都通过不同的方式得以昭雪,在人们同情他们的同时,带给我们更多的则是沉重的思考。我们应从此类案件中吸取教训。避免悲剧的重演有赖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司法理念的转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制度就是之一。当然,在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又要吸取现代西方国家在沉默权制度上的合理方面,这样才能使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Dennis L法律的理念[M]台北:台湾联营出版事业公司, [3]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4]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5]王敏远。沉默是一种权利[J]人民论坛,200(10)。 [6]龙宗智。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以及给我们的启示[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4,(4)。麻烦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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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政府雇员制与政府管理创新 论文关键词:政府雇员制 政府管理创新 论文摘要:政府雇员作为一种新兴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是政府管理理念、管理手段、管理制度上的创新,对推动我国政府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继2002年6月吉林省政府公布并实施《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率先推行政府雇员制以后,海、武汉、广州、南京、杭州、安徽等地也相继引人政府雇员制。就目前我国推行的情况来看,政府雇员制可定义为政府用高薪酬、高待遇,聘请专业技术过硬、管理能力强的高级人才进人公务员队伍,承担政府部门内高尖端业务,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对其进行制度约束和科学管理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这种人事管理制度在西方国家已得到广泛推行,在我国却是个新鲜事物。政府雇员制作为一种新兴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对推动我国政府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政府雇员制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创新 政府在现代公共管理中,经常会遇到大量专业性强、技术含量要求高的行政事务。在现有的公务员队伍中,很难找出胜任这类工作的人员。以往政府机关由于机制不活、待迥不高等原因,缺乏高尖端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导致我国政府机关人才资源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政府雇员是一种显现市场化、契约化管理机制的行政人员管理制度,政府遵循人力资本的薪酬定价原则,临时聘用高端专业人。雇员提供高专业、高技术,政府提供高薪酬,这体现了政府在现代公共行政过程中逐渐把市场经济规律引人到政府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这对于政府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转变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是一个具有可行性的探索路径。 在政府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上,公务人员进人政府机关后,即与机关形成了比较稳固的组织关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等连带附属关系,机关虽然获得了公务人员的人力资源,但同时也承载了公务人员的职务和工资的晋升、医疗养老等组织保证。虽然也对公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绩效考核,并制定奖惩制度,但由于现行公务人员实际上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奖惩不力,组织关系相对稳定,公务人员积极性不能充分调动出来。而政府雇员受聘用后,与政府机关形成的只是劳动工作、雇佣关系,不存在组织关系、职务晋升和社会保障等连带附属关系,并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奖惩规定,根据雇员的工作绩效而非领导意志来决定雇员薪酬和是否续聘雇员。这种人事管理制度对于探索和推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是一个积极有益的尝试和很好的突破日。 二、政府雇员制凸现政府效率意识和成本意识 政府雇员岗位虽只是为解决政府面临的难题而临时设立的,引进雇员的初衷也不是为了精减部门内行政人员,但是政府雇员加人公务管理队伍,会使传统公务员制度形成的稳固的公务员关系受到挑战,无形中给政府公务人员造成一定的压力,促使政府公务人员更加致力于自身的业务工作,从而使公共行政的总体效率得到提高。由于政府雇员与政府机关形成的只是雇佣关系,并不形成组织关系,并且对其奖惩标准主要是根据其工作绩效,因此,政府雇员在业务工作中可以不用考虑职务升和领导意志,可以不用考虑官场潜规则的干扰,也不用应付复杂的人际关系,专,合业务工作,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潜能和工作积极性,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以完成工作任务,这是政府雇员制对“官本位”观念和“官场潜规则”的挑战。 公共行政的成本效益是引人政府雇员制的重要因素。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雇员受聘的都是专业要求、技术和科技含量高的岗位,若政府纳人一般公务人员,必须对新纳人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新纳人人员也必须适应一段时间以后才能正式进人岗位角色,其培训和适应成本相当高、相对于一般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来说,虽然政府给予雇员的薪酬偏高,但聘用的雇员都有着丰富经验,并在受聘专业领域有着较高的理论、技术水平,一旦受聘到岗,可以立即投人到业务工作中去,无须对其进行岗位培训和岗位适应,从而省去了岗位培训费用和岗位适应成本并且雇员在与其他一般公务人员的工作交流中,可以提高这些公务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操作水平,既节约了对这些公务人员进行岗位再培训的成本,又促进本单位人才的专业化发展。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为精简机构和人员,政府不得不出资买断公务人员的干部身份,最低的买断费几万,多则十几万。即使买断公务人员的身份,也避免不了被买断人员与原单位的千丝万缕的联系,留下诸多后遗症。若将这些买断费用来聘请专业人员,则雇员完成任务离开岗位时,与原单位再无任何的身份连带或附属关系,既不会造成机构和人员的臃肿,又完成了政府的部分工作。在历次机构改革中,精简机构和裁减冗员,总是不能避免“膨胀一精简一再膨胀一再精简”的怪圈,而政府雇员制则可以绕出这一怪圈。新增雇员不占用行政编制,任务一且完成,即行解散,既不用考虑雇员的职务晋升,也不用考虑雇员的退休养老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政府适当引进一部分雇员,将会逐渐减少以后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所带来的压力和阻力。 三、推行政府雇员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当前,我国各项改革都处于不断推进和深化阶段,政府雇员制这种新兴的人事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对于推动其他领域的政府改革将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政府雇员制在国内刚刚兴起,在推行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对政府雇员的制度定位。由于推行政府雇员制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实际操作中,面临政府花高薪聘请雇员究竟合不合法、资金从何处出、雇员身份性质如何定位等制度性问题,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这项改革逐步纳人制度性框架中和法制轨道上来。 二是实施政府雇员制各地不宜采用同一标准,不应套用一种模式。各地在决定是否引人政府雇员制时,应根据自身的客观需要,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机关公务员队伍素质结构,合理确定薪酬标准,注意推行政府雇员制的力度和广度,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妥善处理引人政府雇员制引发的相关问题。 二是制定相关岗位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政府雇员明确标准、严格绩效要求,加强制度约束力度,努力控制政府雇员制度运行中出现的临时观念、责任心不强、考核不严等不良现象及其负面效应。同时,也要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为政府雇员专业业务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保障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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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 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 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 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 起 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 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提出-论点;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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