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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产品安全的论文标题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8-28 23:29:43

关于农产品安全的论文标题怎么写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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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产品安全的论文标题

食品卫生安全是保障人类和公共卫生的重要课题。随着在乳制品中出现三聚氰胺造成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以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以下是学术堂整理的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助到您。  1、 食品安全问题背后的风险社会逻辑——风险社会学视角下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路径  2、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问题研究  3、 从中国总膳食研究视角看待食品安全问题的变化  4、 有机农业与食品安全问题的探讨  5、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有据可依 源头治理中国食品安全问题  6、 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与食品安全问题研究  7、 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战略应关注的三个问题  8、 浅谈当今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问题  9、 你真的“吃”对了吗?——2017年十大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出炉  10、 重庆市主城区上班族对外出就餐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状况调查  11、 高校学生食堂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以巢湖学院为例  12、 安徽省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原因及治理对策探讨  13、 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因素以及解决对策  14、 大学生群体视角下网络订餐平台食品安全问题分析  15、 当前白酒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和管理体系研究

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形式,为了进一步探讨和掌握毕业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毕业论文进行分类。由于毕业论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毕业论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理论性论文、实验性论文、描述性论文和设计性论文。后三种论文主要是理工科大学生可以选择的论文形式,这里不作介绍。文科大学生一般写的是理论性论文。理论性论文具体又可分成两种:一种是以纯粹的抽象理论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严密的理论推导和数学的运算,有的也涉及实验与观测,用以验证论点的正确性。另一种是以对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调查、考察所得观测资料以及有关文献资料数据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抽象,通过归纳、演绎、类比,提出某种新的理论和新的见解。按议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立论文和驳论文。立论性的毕业论文是指从正面阐述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一篇论文侧重于以立论为主,就属于立论性论文。立论文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以理和事实服人。驳论性毕业论文是指通过反驳别人的论点来树立自己的论点和主张。如果毕业论文侧重于以驳论为主,批驳某些错误的观点、见解、理论,就属于驳论性毕业论文。驳论文除按立论文对论点、论据、论证的要求以外,还要求针锋相对,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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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要想写好这类文献,我建议你还是去看看汉斯出版社官网上的相关文献找下自己的思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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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食品安全问题的论文  近年来,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令人忧虑的问题。肯德鸡的“苏丹红”、豆腐中的“吊白块”、水饺中的“毒青菜”……更危险的是“三聚氰胺”,它不仅在牛奶中大量出现,还在鸡蛋中存在。这些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像目前全球暴发的金融危机一样,席卷整个大地,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更牵动着大家的心。  在我们的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确实存在着。我的乡下老家盛产食用菌,记得上次回家时,我参观了整个香菇的制作过程。我与叔叔一起走进菇棚时,一股带着香菇味的暖流迎面赴来,叔叔告诉我这里就是做香菇的地方,并示范给我看制作过程。只见叔叔与其他小伙子在一起干了起来,我正看得着迷,可看到最后我感到什么地方出了毛病。只见他们把做好香菇筒袋,放入石蜡液体中浸泡。叔叔告诉我,用石蜡浸泡后不但可以保证菌棒不发生烂棒,同时可以防水,等香菇生展后还可以保证香菇水分不丢失,起到很好的保鲜作用。我听了他们对石蜡作用的介绍后,使我对“石蜡”这两个字越想越不对劲,决心弄个明白。  回到家里,我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全力搜索有关石蜡的知识。终于明白了它的真面目。原来,蜡是一种工业用品,也叫工业石蜡,它是一种复杂的化学成分,其所含的危险成分主要是苯,它是对人体一种十分有害的物质。专家指出它是人体皮肤癌、肺癌产生的罪魁祸首。看了介绍我大吃一惊,原来这就是电视上宣传的严格禁止的“蜡菇”。看到这里,我终于明白了,这些菇农,为了自己挣大钱,追求最大的自身利益,在食用菌生产中放入了工业石蜡,制造出毒香菇。他们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他不但影响了人们的生命健康,如果这些香菇出口国外还会引起外交纠纷,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他们这样做实在是不应该啊。  原来食品安全问题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也可能正在发生在我们的身上危害着我们的健康。我想,我们国家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才能制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同时做为一名小学生,我们也要积极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的宣传中,让更多的人认识食品安全的危害,抵制农药食品、化学食品、问题食品,这样才能让食品安全与我们的健康同行。  食品安全与人性  食品,说的普通一点就是人们每天吃的和喝的。具体指的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安全的食品成为“问题食品”。  提到食品安全,人们心中是异常关心的,关注的。因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人们饮食文化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苏丹红事件”、“注水肉”还有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随着食品的多样化发展,各种添加剂不断翻新、涌现,不断被加入食物中。肉松中有添加剂,奶粉中有三氯氰胺。虽然现社会食品的安全的信息不对称,但可能都是消费者心中所默认的,考虑到我们每天吃的食物,想想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也大都认同“眼不见为净的”观点,是的,在你吃食物的时候,你不会想食品的生产过程是怎样的,你也不去想是否真的通过了国家卫生检查,你只是考虑到口感的好坏,但有时吃的是“问题食品”,你却不知道,等到出现问题时,你可能也发现不出是食品原因,当然也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了。生产商这样生产“问题食品”,我认为这不但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安全,亦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声誉。这样做无疑是一种羞耻,一种无能,一种人性泯灭的表现。  食品安全中出现问题,人们都会首先想到出售商和制造商。是的,追求利益是企业的天职,但他们不能丢失了人性;是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竞争的是价格,但是他们不能向猪肉中注水;是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内部之间,企业与民众之间有时会利益分配扭曲,但是他们不能拿消费者的健康来负担。  企业固然有他们应该负担的责任,但是国家有关部门的官员也不能从旁而立。以人民利益为重,依靠国家法律法规来维护民众健康是他们的责任,有句俗话“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者,建立食品安全体系是重中之重,如今《食品安全法》已让部分民众吃了颗“定心丸”。食品安全已有标准,但每个企业有自己的“标准”,有时是标准不能落实,因为个别地方官员、领导和生产制造商“勾结”,有所谓的免检产品,不用检查就发放卫生许可证,直接出售。这样可以说不为党负责,不为人民负责。  消费者自身的防范意识、自我安全健康保护意识也是不可缺少的。当然买食品不能单纯的相信吹嘘的广告:质量第一,等等的。从某些消费者理解到,他们全凭广告,坦言道:有质量第一的谁还买质量第二的食品?话说回来,自己不对自身健康负责,何人还会关心你?  食品安全出现问题,人的健康就会受到威胁。在如此严峻的问题面前,为什么还要出现“问题食品”?所谓的人性都到哪里去了?作为自然界生物链的最顶端,我们不是自食其果吗?  关键词:食品安全论文 公共安全 监管  Abstract: Food is essential material base to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so food safety has been got personal and even the world’s Because of the changing needs of society and the economy, Eating and Drinking of people becoming more Hygiene and food safety is very important for It is become a public safety problem We should intensify efforts to control   Key words: food safety supervise public safety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长久以来,关于种种劣质食品的报道几乎成了我们隔三岔五就能在媒体上看到的一个主要话题。比如说关于劣质奶粉、劣质面粉、劣质大米、劣质豆制品、染白粉丝、注水肉、苏丹红还有现在正搞得沸沸扬扬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我们可以列出长长的一列名单。这些频频曝光的食品加工中的黑幕对消费者来说已不再陌生。各级监管部门针对于此的执法检查,也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还会在每年的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在2007年还进行了全国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并相继制订了各种法和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等,可见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整治力度有着铁的手腕。但令人不解的是,这些年来,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可谓不努力,但劣质食品依然层出不穷,正如紧接着上演的含有“三聚氰胺”成份的食品不断曝光,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时时令我们提心吊胆。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特点:  食品安全问题似有愈演愈烈之势,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问题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问题食品已从过去的粮油肉禽蛋菜豆制品、水产品等传统主副食品,扩展到水果、酒类、南北干货类、奶制品、炒货食品等,呈立体式、全方位态势。二是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已从食品外部的卫生危害走向了食品内部的安全危害。过去只注意食品细菌总数,现在是深入食品内部的农药、化肥、化学品残留。三是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深入”、手法越来越隐蔽,从食品外部的走向内部的、从物理的走向化学的。从曝光的有毒有害食品看,犯罪分子制毒制假手法花样翻新、五花八门。正是不怕你做不到,就怕你想不到。  三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由于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生产的操作监管不力,使得中国食品行业严重违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现象屡禁不止。中国的食品监管一直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方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之间要么会出现争着监管、重复执法的现象,要么会出现争着不管、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这就给某些食品行业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中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诸多弊端和问题,为不少问题食品的产生提供了生存的空间。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难以操作,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重滞后,现有的一些食品安全的标准水平规定偏低,许多指标远远低于国际标准,许多重要的标准至今还尚未制定出来,这就为那些不法厂商、企业违法生产超低标准、不合标准的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消费者缺乏食品方面的常识,也可能会引起食物安全问题的产生。首先,消费者缺乏购买安全食品的常识。中国众多的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低下,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加上缺乏相应的常识,所以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漠,往往只图便宜,不顾及食品的质量、卫生问题。还有一些消费者在购买便宜食品、特价食品、无质量保证食品时,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大家都在买,并且别人过去多年吃这些便宜食品也没吃出什么问题,现在再吃也不会有事,在消费者这种心理的支持下,就为问题食品的销售打开了门路。其次,很多消费者缺乏科学食用食物的常识,由此可能会引发一些疾病的产生,甚至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例如,在2009年8—10月,北京市丰台区已经连续发生4起扁豆中毒事件,发病人数达64人。据调查表明,中毒的主要原因是烹饪者未将扁豆煮熟、炒熟。其实像扁豆、豌豆、四季豆这三种蔬菜,其本身含有天然毒素,如果对它们加热不完全就被人们食用,则可能会引起人们的食物中毒。人们在炒菜时如果事先了解了这些基本常识,就可以避免这类食物中毒事情的发生。  四、加强食品安全的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政府出台国家食品工业发展规划白皮书,从宏观角度对食品工业发展和食品安全问题分门类分阶段地提出目标与方针。目前,国务院已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大多数省市政府也已针对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希望国家对食品业的发展和食品安全有一个整体的长远的导向。  二是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提倡“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根据地方特点确定种植、养殖结构的宏观计划,有机地组织各地区优势农产品生产,并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和舆论导向支持。大力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科学养殖,继续推广国家“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三是大力提高食品工业水平。优化产品结构,鼓励名优产品生产,扶持规模化、集约化的食品企业集团,强化“原料——加工——流通——销售”的全程质量管理。建议在全行业推广ISO、HACCP认证,实行质量体系化的管理,并以此作为市场安全准入的“一票否决制”,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工企业。  四是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和惩治力度。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应由政府统一组织,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并组织好高效低毒的食品添加剂的研制生产,坚决堵塞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漏洞。  五是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宣传和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既要继续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又要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培养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消除“见怪不怪”现象,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就像治理交通安全一样,全民努力。 除此除此之外,我们也要看到,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上,仅仅靠完善食品监管体制是不够的,从这些食品安全事件中,我们也应该看到,作为商人的一种道德缺失问题。厂商何以追逐财富,将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弃之如敝履?这些事件损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挑战了社会文明的底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一个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决不能放任见利忘义的行为,决不允许基本道德的失守。  诚信是社会契约的前提,道德是商业文明的基石。如果诚信缺失、道德败坏、是非不分、荣辱颠倒、文明底线失守,再好的制度也无法生效,再快的发展也会出问题。先圣孟子说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包括了对社会公德的追求和自我道德的约束,请拷问一下自己的心灵:我们是否离祖先为我们留下的传统美德越来越远?是否已经背离了社会公德?沉痛的教训告诉企业家们:在追逐利润的同时,必须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以牺牲道德和消费者利益换取利润,最终必然付出沉重的代价。  食品安全事件所暴露的体制问题和道德缺失,也向全社会发出了预警信号。在一个国家的文明框架中,道德与法律唇齿相依,缺一不可。必须做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在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所存在的问题,填补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和盲点,加大执法力度,使食品安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同时为道德建设提供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一刻也不能放松道德建设,只有在全社会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企业道德、社会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才能有效构筑牢固的社会文明防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 玛丽恩?内斯特尔,食品安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 刘秀梅,高鹤娟等,食物中有害物质及其防治,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  3、 靳国章,食品营养与卫生,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4  4、 陈炳卿,营养与食品卫生,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  5、 刘志皋,食品营养学,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  6、 杨洁彬,食品安全性,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2  7、 黑龙江商学院,饮食卫生学,哈尔滨: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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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我毕业时,是做设计,没写过论文,还真不知道怎么写。不过,我觉得,可以分几方面,比如:一、产品质量;二、质量体系管理方面;三、人员意识培训等,这些就是一级标题。对于产品质量方面,比如在一中你要写些质量管理的方法应用、改善的情况等,二中要写体系管理在公司里的现状、优劣、可以有的改进点和措施等等,这些就可以是二级标题。具体你要写什么,列个提纲出来。标题就有了。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农产品安全的论文题目怎么写

食品生产关系国计民生,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建立健全有关食品安全法律和标准,对农药、化肥和其它有害物质在食品中允许的残留量制定限制标准(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已成为国际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它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技术标准之一,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的技术壁垒 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是保护人体健康、保证食品安全的“技术壁垒”。残留物最高限量的确定是以“食品中相关物质的残留量对保证人体健康安全毫无疑虑”为前提。农产品的高产丰收往往和食品的安全保障呈现为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资料表明,农产品的增产因素中,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的贡献率占全部收成的70%,对保障食品的安全供给功不可没,但农药和肥料的错误使用会危害人和动物健康、危害生态系统。化学农药的使用除了可带来直接危害外,还可通过生物富集在体内形成较高残留,再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残留的“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危害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我国癌症发病率上升了69%,死亡率增长了4%,畸形儿数量增加。因此,制定严格的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是保证食品安全,保护健康,建设“放心菜篮子工程”的重要举措,明确的技术标准可从市场准入着手公平地守卫食品安全关。 二、国际贸易的绿色壁垒 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是国际贸易中新贸易保守主义的“绿色壁垒”。虽然WTO的一个重要宗旨是“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它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但各国在实际操作中,在遵守WTO的各种协议的情况下,都从维护本国的利益出发把协议条款用好用足。由于食品中“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和相关的“取样程序和检测方法标准”等属于“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根据WTO乌拉圭回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各国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有权采取此类措施,以保护本国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保护环境。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在削减关税和其它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同时,常采用非关税的高要求的技术标准。从某种意义说,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壁垒已演变成以“环境标准”和“食品标准”为主导的“绿色壁垒”(也称环境壁垒、绿色贸易壁垒、技术壁垒等),这是贸易保守主义的死灰复燃,是以“绿色壁垒”为主要手段的新贸易保守主义的抬头。“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和相关的“取样程序和检测方法标准”是最常用的“绿色壁垒”标准,发达国家经常利用这类标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的农产品市场免受外来冲击。 面临“人世”(WTO)的新条件,我国如何在国际贸易中掌握主动权,在农产品国际贸易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研究和掌握国际农产品主要市场的食品安全标准十分重要。只有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地组织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才能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进口地的食品安全标准,如近年来我国茶叶对欧盟的出口大量滑坡,主要原因是氰戊菊酯(Fenvalerat和Es—fenvalerat)严重超标,欧盟现行标准中其残留最高限量值为05mg/kg,比较发现溴氰菊酯(Deltamethrin)、氯氰菊酯(Cypermethrin)的残留最高限量值较高,分别为00mg/kg和50mg/kg,以这两种农药取代氰戊菊脂的使用,既能达到同样的植物保护效果,又易通过欧盟标准,此办法已成为我国茶叶出口欧盟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食品安全的国际标准可作为制定和完善我国相关标准的借鉴,通过对贸易伙伴和我国常用农药的比较,对“他有我无”、“他多我少”、“他重我次”的农药从高从严地确定符合国际标准的残留最高限量和检测方法,可有效地把超标农产品拒于国门之外,保护和发展我国的农业。 三、不断增高的绿色壁垒 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等已成为新的“贸易战争”的主要手段。 国际贸易竞争中可操作性强的环保和食品卫生标准日趋严格,而且实用的技术壁垒越筑越高。现在,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不仅检测相关物质的残留量,而且生态环境标准和生产条件标准也已成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因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合格而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是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阻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我国茶叶出口受挫,与茶叶进口地更严格的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有关,欧盟自2000年7月1日起对进口茶叶实施新的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检查项目由20世纪80年代的6种扩大为现在的62种,严重限制了我国茶叶对欧盟的出口。 四、不断完善的技术壁垒 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在贸易需求和社会需求中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一方面,国际农产品市场已发展成为“买方市场”,为保护本国农产品市场,符合WTO原则的技术标准越来越严。另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对残留危害的新研究、新认识都迫使技术标准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与时俱进,以保证残留物限制种类和限制量值和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步。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设起步较晚,长期以来主要关注农产品数量增长,农产品质量问题一直未放在重要位置,随着经济迅速发展,近10多年来关于农药残留的最高限量等标准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我国已颁布了与水果有关的50种农药残留限量的国家标准,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无公害蔬菜产品质量标准,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无公害蔬菜生产肥料使用准则,农药合理使用准则,79种农药在32种(类)农副产品中197项农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国家标准等。但我国的残留物测定方法标准和最高限量标准不够协调和系统,与水果有关的50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尚有21种农药未提供检验程序和方法,无法检测残留量,也就无法评价是否超过最高限量标准。所以,在修订和完善我国技术标准时,要注意“测定方法标准”和“最高限量标准”的配套协调和可操作性;要有针对性地实施我国的环境战略,系统地建立健全能够真正保护和发展我国农产品市场的技术标准体系;要尽快缩短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标准的差距,尽快和国际接轨。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关于这个食品安全问题的论文  近年来,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令人忧虑的问题。肯德鸡的“苏丹红”、豆腐中的“吊白块”、水饺中的“毒青菜”……更危险的是“三聚氰胺”,它不仅在牛奶中大量出现,还在鸡蛋中存在。这些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像目前全球暴发的金融危机一样,席卷整个大地,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更牵动着大家的心。  在我们的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确实存在着。我的乡下老家盛产食用菌,记得上次回家时,我参观了整个香菇的制作过程。我与叔叔一起走进菇棚时,一股带着香菇味的暖流迎面赴来,叔叔告诉我这里就是做香菇的地方,并示范给我看制作过程。只见叔叔与其他小伙子在一起干了起来,我正看得着迷,可看到最后我感到什么地方出了毛病。只见他们把做好香菇筒袋,放入石蜡液体中浸泡。叔叔告诉我,用石蜡浸泡后不但可以保证菌棒不发生烂棒,同时可以防水,等香菇生展后还可以保证香菇水分不丢失,起到很好的保鲜作用。我听了他们对石蜡作用的介绍后,使我对“石蜡”这两个字越想越不对劲,决心弄个明白。  回到家里,我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全力搜索有关石蜡的知识。终于明白了它的真面目。原来,蜡是一种工业用品,也叫工业石蜡,它是一种复杂的化学成分,其所含的危险成分主要是苯,它是对人体一种十分有害的物质。专家指出它是人体皮肤癌、肺癌产生的罪魁祸首。看了介绍我大吃一惊,原来这就是电视上宣传的严格禁止的“蜡菇”。看到这里,我终于明白了,这些菇农,为了自己挣大钱,追求最大的自身利益,在食用菌生产中放入了工业石蜡,制造出毒香菇。他们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他不但影响了人们的生命健康,如果这些香菇出口国外还会引起外交纠纷,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他们这样做实在是不应该啊。  原来食品安全问题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也可能正在发生在我们的身上危害着我们的健康。我想,我们国家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才能制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同时做为一名小学生,我们也要积极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的宣传中,让更多的人认识食品安全的危害,抵制农药食品、化学食品、问题食品,这样才能让食品安全与我们的健康同行。  食品安全与人性  食品,说的普通一点就是人们每天吃的和喝的。具体指的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安全的食品成为“问题食品”。  提到食品安全,人们心中是异常关心的,关注的。因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人们饮食文化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苏丹红事件”、“注水肉”还有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随着食品的多样化发展,各种添加剂不断翻新、涌现,不断被加入食物中。肉松中有添加剂,奶粉中有三氯氰胺。虽然现社会食品的安全的信息不对称,但可能都是消费者心中所默认的,考虑到我们每天吃的食物,想想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也大都认同“眼不见为净的”观点,是的,在你吃食物的时候,你不会想食品的生产过程是怎样的,你也不去想是否真的通过了国家卫生检查,你只是考虑到口感的好坏,但有时吃的是“问题食品”,你却不知道,等到出现问题时,你可能也发现不出是食品原因,当然也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了。生产商这样生产“问题食品”,我认为这不但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安全,亦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声誉。这样做无疑是一种羞耻,一种无能,一种人性泯灭的表现。  食品安全中出现问题,人们都会首先想到出售商和制造商。是的,追求利益是企业的天职,但他们不能丢失了人性;是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竞争的是价格,但是他们不能向猪肉中注水;是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内部之间,企业与民众之间有时会利益分配扭曲,但是他们不能拿消费者的健康来负担。  企业固然有他们应该负担的责任,但是国家有关部门的官员也不能从旁而立。以人民利益为重,依靠国家法律法规来维护民众健康是他们的责任,有句俗话“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者,建立食品安全体系是重中之重,如今《食品安全法》已让部分民众吃了颗“定心丸”。食品安全已有标准,但每个企业有自己的“标准”,有时是标准不能落实,因为个别地方官员、领导和生产制造商“勾结”,有所谓的免检产品,不用检查就发放卫生许可证,直接出售。这样可以说不为党负责,不为人民负责。  消费者自身的防范意识、自我安全健康保护意识也是不可缺少的。当然买食品不能单纯的相信吹嘘的广告:质量第一,等等的。从某些消费者理解到,他们全凭广告,坦言道:有质量第一的谁还买质量第二的食品?话说回来,自己不对自身健康负责,何人还会关心你?  食品安全出现问题,人的健康就会受到威胁。在如此严峻的问题面前,为什么还要出现“问题食品”?所谓的人性都到哪里去了?作为自然界生物链的最顶端,我们不是自食其果吗?  关键词:食品安全论文 公共安全 监管  Abstract: Food is essential material base to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so food safety has been got personal and even the world’s Because of the changing needs of society and the economy, Eating and Drinking of people becoming more Hygiene and food safety is very important for It is become a public safety problem We should intensify efforts to control   Key words: food safety supervise public safety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长久以来,关于种种劣质食品的报道几乎成了我们隔三岔五就能在媒体上看到的一个主要话题。比如说关于劣质奶粉、劣质面粉、劣质大米、劣质豆制品、染白粉丝、注水肉、苏丹红还有现在正搞得沸沸扬扬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我们可以列出长长的一列名单。这些频频曝光的食品加工中的黑幕对消费者来说已不再陌生。各级监管部门针对于此的执法检查,也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还会在每年的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在2007年还进行了全国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并相继制订了各种法和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等,可见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整治力度有着铁的手腕。但令人不解的是,这些年来,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可谓不努力,但劣质食品依然层出不穷,正如紧接着上演的含有“三聚氰胺”成份的食品不断曝光,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时时令我们提心吊胆。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特点:  食品安全问题似有愈演愈烈之势,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问题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问题食品已从过去的粮油肉禽蛋菜豆制品、水产品等传统主副食品,扩展到水果、酒类、南北干货类、奶制品、炒货食品等,呈立体式、全方位态势。二是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已从食品外部的卫生危害走向了食品内部的安全危害。过去只注意食品细菌总数,现在是深入食品内部的农药、化肥、化学品残留。三是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深入”、手法越来越隐蔽,从食品外部的走向内部的、从物理的走向化学的。从曝光的有毒有害食品看,犯罪分子制毒制假手法花样翻新、五花八门。正是不怕你做不到,就怕你想不到。  三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由于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生产的操作监管不力,使得中国食品行业严重违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现象屡禁不止。中国的食品监管一直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方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之间要么会出现争着监管、重复执法的现象,要么会出现争着不管、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这就给某些食品行业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中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诸多弊端和问题,为不少问题食品的产生提供了生存的空间。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难以操作,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重滞后,现有的一些食品安全的标准水平规定偏低,许多指标远远低于国际标准,许多重要的标准至今还尚未制定出来,这就为那些不法厂商、企业违法生产超低标准、不合标准的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消费者缺乏食品方面的常识,也可能会引起食物安全问题的产生。首先,消费者缺乏购买安全食品的常识。中国众多的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低下,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加上缺乏相应的常识,所以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漠,往往只图便宜,不顾及食品的质量、卫生问题。还有一些消费者在购买便宜食品、特价食品、无质量保证食品时,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大家都在买,并且别人过去多年吃这些便宜食品也没吃出什么问题,现在再吃也不会有事,在消费者这种心理的支持下,就为问题食品的销售打开了门路。其次,很多消费者缺乏科学食用食物的常识,由此可能会引发一些疾病的产生,甚至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例如,在2009年8—10月,北京市丰台区已经连续发生4起扁豆中毒事件,发病人数达64人。据调查表明,中毒的主要原因是烹饪者未将扁豆煮熟、炒熟。其实像扁豆、豌豆、四季豆这三种蔬菜,其本身含有天然毒素,如果对它们加热不完全就被人们食用,则可能会引起人们的食物中毒。人们在炒菜时如果事先了解了这些基本常识,就可以避免这类食物中毒事情的发生。  四、加强食品安全的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政府出台国家食品工业发展规划白皮书,从宏观角度对食品工业发展和食品安全问题分门类分阶段地提出目标与方针。目前,国务院已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大多数省市政府也已针对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希望国家对食品业的发展和食品安全有一个整体的长远的导向。  二是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提倡“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根据地方特点确定种植、养殖结构的宏观计划,有机地组织各地区优势农产品生产,并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和舆论导向支持。大力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科学养殖,继续推广国家“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三是大力提高食品工业水平。优化产品结构,鼓励名优产品生产,扶持规模化、集约化的食品企业集团,强化“原料——加工——流通——销售”的全程质量管理。建议在全行业推广ISO、HACCP认证,实行质量体系化的管理,并以此作为市场安全准入的“一票否决制”,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工企业。  四是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和惩治力度。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应由政府统一组织,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并组织好高效低毒的食品添加剂的研制生产,坚决堵塞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漏洞。  五是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宣传和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既要继续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又要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培养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消除“见怪不怪”现象,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就像治理交通安全一样,全民努力。 除此除此之外,我们也要看到,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上,仅仅靠完善食品监管体制是不够的,从这些食品安全事件中,我们也应该看到,作为商人的一种道德缺失问题。厂商何以追逐财富,将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弃之如敝履?这些事件损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挑战了社会文明的底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一个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决不能放任见利忘义的行为,决不允许基本道德的失守。  诚信是社会契约的前提,道德是商业文明的基石。如果诚信缺失、道德败坏、是非不分、荣辱颠倒、文明底线失守,再好的制度也无法生效,再快的发展也会出问题。先圣孟子说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包括了对社会公德的追求和自我道德的约束,请拷问一下自己的心灵:我们是否离祖先为我们留下的传统美德越来越远?是否已经背离了社会公德?沉痛的教训告诉企业家们:在追逐利润的同时,必须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以牺牲道德和消费者利益换取利润,最终必然付出沉重的代价。  食品安全事件所暴露的体制问题和道德缺失,也向全社会发出了预警信号。在一个国家的文明框架中,道德与法律唇齿相依,缺一不可。必须做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在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所存在的问题,填补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和盲点,加大执法力度,使食品安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同时为道德建设提供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一刻也不能放松道德建设,只有在全社会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企业道德、社会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才能有效构筑牢固的社会文明防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 玛丽恩?内斯特尔,食品安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 刘秀梅,高鹤娟等,食物中有害物质及其防治,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  3、 靳国章,食品营养与卫生,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4  4、 陈炳卿,营养与食品卫生,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  5、 刘志皋,食品营养学,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  6、 杨洁彬,食品安全性,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2  7、 黑龙江商学院,饮食卫生学,哈尔滨: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

现代农业发展视野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十八讲专题讲座,题目是《现代农业发展视野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朱信凯主讲。新华社记者 樊如钧 摄尊敬的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纵观中国历史,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一部灾荒史,中国的灾荒史实际上反映的是中华民族在饥饿中艰难挣扎的生活史。“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对于当代中国而言,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中央一直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发展现代农业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内容之一。“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特别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首要目标”。今天,我汇报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与粮食安全的现状,二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国际经验与启示,三是现代农业发展视野下的粮食安全战略,四是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确保粮食安全的政策建议。一、 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与粮食安全的现状(一) 关于粮食安全的几个基本问题粮食安全,顾名思义,就是能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既买得到又买得起他们所需的基本食品。包括三层涵义:一是确保生产足够数量的粮食;二是能够最大限度地稳定粮食供应;三是确保所有需要粮食的人都能获得粮食。粮食安全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目前国内比较统一的认识是三阶段论:粮食安全的第一阶段是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期,改革开放以前是比较典型的第一阶段。这一时期的特征是粮食还没有满足消费需求,需要整个社会不遗余力地将粮食生产放在突出位置,粮食商品量占总产量的比重很低,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也很低。这一阶段的粮食安全问题可以表述为,随时向民众供应足够的基本食品,简言之,就是人人有饭吃,整个社会刚刚进入温饱阶段。这一时期粮食安全的重点是总量保障。粮食安全的第二阶段是国民经济发展到中等水平。其基本特征是粮食生产已经可以在总量上满足需求,社会已经摆脱了粮食短缺的困扰,其他食品如水果、蔬菜、肉禽蛋鱼等丰富起来,人们的选择性明显加强,小康社会的种种特征日益明显。这一时期粮食商品化率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也接近50%。这一阶段粮食安全可以表述为,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买得到并买得起粮食,整个社会已进入小康。这一时期粮食安全的重点转变为流通保证。粮食安全的第三阶段是国民经济发展到工业化水平时期。二元经济结构得到根本改变,粮食生产已经基本实现了规模化和机械化。这一时期的特征是粮食生产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人口总量趋于平稳或下降,因而对粮食的消费也趋于平稳。在粮食消费中,人们更多的关注已不是总量和品种问题。这一时期粮食商品量占总产量的比重在80%以上,城镇人口规模远大于农业与农村人口规模。这一阶段的粮食安全可以表述为,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食品,来满足其积极和健康生活的膳食需要及食物喜好。在这一阶段,粮食的消费在人们日常消费食物中的比重开始显著下降,其他食物消费的重要性逐渐高于粮食,粮食安全将逐渐让位于食品安全或食物安全。粮食安全的重点转变为食品的营养和卫生保障以及随生活水平提高而产生的食物偏好。当前我国正处于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转型的历史进程中,强调逐步以食物安全取代粮食安全,扩大对粮食安全认知的内涵和外延,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届五中全会上,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和历史任务。将粮食安全纳入“三化同步”的历史进程,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粮食安全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农业现代化是粮食安全的保障。同时,我们更是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与粮食安全的现实矛盾。其中,最核心的矛盾便是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对粮食生产的“挤出效应”。这必然注定了中国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粮食安全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二) 粮食生产持续增长,粮食安全仍然堪忧毫无疑问,本世纪头10年,我国粮食生产取得历史最好成绩。2004~2011年,粮食总产实现了半个世纪以来首次“八连增”,年均增幅3%,并首次连续五年保持在1万亿斤以上,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我们应该清醒看到,当前我国粮食安全保障面临严峻的形势,可以用三个平衡概括:脆弱平衡、强制平衡、紧张平衡。所谓脆弱平衡,是保障的资源条件贫乏;强制平衡,是经济社会要素投入大,政府强力主导;紧张平衡,是保障食物及粮食安全的总供给能力不宽裕。本质上讲,改革开放以来实现的粮食供求基本平衡、供给略有节余,就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近10年,我国粮食供给总量中进口比重越来越大,开始明显突破95%的粮食自给保障线,是粮食安全“弱质三性”加深的重要标志。司马迁讲“兴必虑衰,安必思危”。我们虽然创造了粮食生产“八连增”的伟大奇迹,但仍然不能盲目乐观。应该看到:一方面,这是恢复性增长,因为自1996年粮食总产量首次突破一万亿斤以来,16年中,超过一万亿斤的有8年,另8年低于一万亿斤,处于徘徊状态;二是“八连增”主要依靠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亩产量由1996年的596斤上升到2011年的688斤;三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主要是增加化肥的投入量。农作物播种面积由1996年的85亿亩增加到2010年的10亿亩,只增长5%,粮食的播种面积由1996年的8亿亩下降为2011年的5亿亩,而化肥的施用量由1996年的3827万吨上升到2010年的5561万吨,增长3%。这既增加了成本,又污染了环境,成为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源头,难以为继。此外,根据测算,当前我国粮食生产的成本增长高于产值的增长,收益率呈下降趋势。稻谷、小麦、玉米的收益率由1998年的6%下降到2009年的3%,大豆由0%下降为1%;在各类农产品中,粮食的收益又大大低于油料、棉花、糖料、蔬菜等经济作物。虽然采取了对粮食的补贴与最低收购价的政策,其补贴收入仍低于当年总成本增加额与物质费用增加额。这一测算结果可以有力地澄清和矫正那种认为粮食上涨就会拉动CPI上涨甚至引发通货膨胀,于是采取抑制价格政策从而进一步损害农民利益的观念。历史的经验多次证明,这种思维必然使粮食生产特别是商品粮生产陷入产量徘徊局面。同时,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农产品的对外贸易,已经由出口大国变为进口大国。自2004年由贸易顺差变为逆差以来,年年大幅增长,2011年达340亿美元,特别是谷物与大豆的进口2010年已经达到580万吨和5479万吨,两项合计6049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10%以上。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粮食产业是关系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特殊产业。我们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受到国际社会的赞扬,但是由于人口的增加与土地和水资源紧缺的矛盾加剧,未来的粮食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确保粮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三) 基于粮食安全的现代农业发展形势巩固农业基础、实现农业现代化,一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不断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大幅增加农业投入,深化农村改革,有力推动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变,我国农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首先,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2011年,粮食产量达到11424亿斤,连续八年增产、连续五年稳定在一万亿斤以上;肉蛋奶、水产品、蔬菜、水果供应充足,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其次,农业结构不断优化。畜牧业和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分别比改革初上升了3和7个百分点,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8:1,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初步形成。第三,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2011年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05亿亩,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5%,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第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不断创新。截至2011年底,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7万家,登记成员数43万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过11万家,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第五,农民收入大幅提升。2011年农民收入达到6977元,增幅连续两年高于城镇居民收入。但是,也要看到,农业仍是薄弱环节,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仍然明显滞后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已成为“三化同步”的短板、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瓶颈,主要表现为“四大矛盾”:一是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不强与需求刚性增长的矛盾。二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与科技支撑能力不强的矛盾。三是农村劳动力大幅转移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滞后的矛盾。四是农民收入水平偏低与城乡协调发展的矛盾。国际经验表明,在人均GDP超过4000美元的阶段,如果能及时加强农业、发展农村,顺利实现农业现代化,整个国民经济就会持续协调发展;如果忽视农业和农村发展,农业现代化落后于工业化、城镇化,就会出现农业萎缩、农村凋敝、农民贫困等诸多问题,导致城乡和地区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加剧。2011年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5000美元,加快现代农业建设、补齐农业现代化这块短板,决定着我国能否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也决定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目标能否实现。二、 保障粮食安全的国际经验与启示近年来,全球粮食供求日益偏紧,粮食危机的隐患越来越大,确保粮食安全已经成为各国农业政策的首要目标。各个国家经济社会基础不同,自然资源禀赋各异,粮食安全战略选择差别很大。系统地总结这些经验,对于我国粮食安全战略的政策设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 三种不同类型的粮食安全战略总的来说,我们可以根据“人地关系”特征,将世界主要国家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人少地多”型国家。美国、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等国人均耕地面积大,粮食产量高,是世界主要的粮食出口国。这些国家的玉米、大豆、小麦等在世界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粮食生产上,“人少地多”型国家多采取大规模农场式的经营方式,现代农业的实现方式也以资本替代劳动为主。由于土地资源丰富、粮食供给的压力较小,这些国家的粮食供求矛盾主要侧重在如何保障粮食的国际竞争力和国内粮农收益的稳定性。因此,“人少地多”型国家的粮食安全保障机制一般是通过相对完善的法律手段和市场自我调节来实现的,很少采取行政干预手段。第二类是“人多地少”型国家。我们的近邻日本、韩国,人均耕地面积较少,粮食自给率较低,是世界主要的粮食进口国。他们保障粮食安全的重点在于如何为国内农业提供支持和保护,尽量提高粮食自给率并稳定国际粮源。由于长期面临粮食危机的挑战,“人多地少”型国家历来多以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食物安全。一方面,政府支持下的农业科技发达,且多以节约土地和水资源的集约化经营模式为主要取向;另一方面,政府通过高额的农业补贴、严格的农地保护和完善的粮食流通、贸易体制等手段全方位保障国家食物安全。第三类是“人地平衡”型国家。法国、德国、英国等西欧国家,人地矛盾不是非常突出,人均耕地面积处于世界中等水平,粮食供求总体保持平衡。随着全球粮食供求关系趋紧,国际粮价波动日益加大,“人地平衡型”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当前,他们保障粮食安全的重点在于,如何确保国内粮食市场的稳定和供求的均衡,其具体措施主要是在备受争议的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框架下构建的,主要特点是对内通过巨额补贴维持粮价稳定,对外实行农产品贸易保护。通过内外“两手”齐抓,这些国家不仅维护了本国的农业和农产品市场,还保证了欧盟的粮食安全。总结世界各国保障粮食安全的主要经验,我们可以发现:第一,无论“人地关系”是否紧张,保障粮食安全一直都是各国农业政策的首要战略目标。第二,种类繁多、相互补充的政府补贴是各国实现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第三,与自然资源禀赋相协调的农业科技和经营体制是各国发展粮食生产的重要途径。第四,完善的粮食市场与贸易政策是各国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第五,符合WTO规则的灵活且有针对性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政策是各国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补充。(二) 国际经验对我国粮食安全保障的启示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不仅人多地少,而且人多水少,农业资源环境约束非常大。农业生产条件的地理差异巨大,农业资源分布的时空不均衡问题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在总量有限、分布不均的资源条件下,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与粮食安全保障之路。当前,我国粮食安全总体上实现了三个转变,即由传统的单一粮食观向多元化食物观转变,由“藏粮于库”向“藏粮于地”、“藏粮于市”、“藏粮于民”有机结合转变,由一般化抓粮食生产向重点抓粮食主产区和优势产区转变。但是,由于消费需求刚性增长,耕地数量逐步减少,水资源短缺矛盾显现,供求区域性矛盾突出,品种结构矛盾加剧,种粮比较效益偏低,国际粮价冲击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粮食安全依然面临诸多挑战。从世界主要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经验中,我们得到如下启示:第一, 我国粮食安全必须坚持“立足国内生产,实现基本自给”的原则。中国人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中!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人口,因此,中国也应当是世界上最需要重视粮食安全的国家。如果中国不能实现粮食的基本自给,社会繁荣和稳定就无从谈起,甚至连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都可能无法保障。大家知道,这两年,中东很多政权被颠覆。我们不去深究其他原因,单看这些国家的“饭碗端在谁手里”就能看出一些端倪。例如埃及,它是中东人口最多的国家,这个国家粮食自给率很低。低到什么程度呢?埃及人的主食是大饼和面包,都是小麦面粉做的。2009年以来,它一直是世界第一大小麦进口国,在穆巴拉克因为政变下台之前,埃及的小麦自给率低于40%,7500多万人口中6400多万人的口粮是国家定量配给的。饭碗端在别人手里,社会稳定就端在别人手里!此外,我们国家的粮食生产,还兼有社会保障的重大意义。农民进城打工,如果工作丢了,可以回乡从事农业生产,有事做,有饭吃,这对社会稳定的意义十分重大。2008年金融危机,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等于是一种社会保障,否则,大量滞留在城市,会带来很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且,根据目前我国的粮食消费水平和世界粮食贸易规模,我国粮食自给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多消耗世界粮食贸易的两个百分点。如果我国更多地依靠粮食进口,将不可避免地加剧全球粮食“恐慌”,给所谓的“中国威胁论”提供借口。再者,如果大量进口粮食,海运的成本和风险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因此,立足国内的原则不仅是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的需要,在经济上计算也符合成本最小化原则。第二, 在立足国内供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作用。尤其应大力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通过农业合作实施优势互补,增加和补充我国的粮食供应。例如日本,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就以全国农协联合会和综合商社为中心,在海外搞农业开发,把在海外生产的谷物直接运回日本。我们国家搞农业“走出去”还有更进一步的国际政治意义,到海外搞农业开发,援助亚非拉国家搞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可以帮助这些国家保障他们的粮食安全。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该实施中国特色的农业对外援助。第三, 实现粮食安全与农民增收的有机统一。要健全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例如美国,它的农业法案里面特别强调,要给农民提供一种收入的安全网。这不仅是要支持粮食生产,还要给农民提供一种收入支持。美国农民的收入40%来自农业补贴。再看我国,2002年开始搞种粮补贴试点,2004年全面推开,现在已经有“四补贴”,每年1000多亿下去,平均到每个农民头上200多元人民币,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不到。农民种粮积极性很难可持续保障。因此,在发放补贴的同时,还要注意价格支持,提高农民种粮的比较效益。另外,要给农民提供优质低价的社会化服务,农民现在种地不纳税、上学不交费、看病不太贵,下一步是不是可以做到种粮少花费,甚至不花费呢?当然,这个补贴政策要在WTO的框架下,用足、用好。第四, 注重农业科技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世界各国都是把加大农业科研和推广投入、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作为发展粮食生产的重点。美国的农业教育、科技和推广是“三位一体,政校合一”的。美国农业部农业合作局和农业推广局是联邦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的重要机构,联邦政府在各个县都有派出机构,负责这个三位一体的工作,提供服务。美国的州立大学农学院是大学系统的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的重要机构,州立大学有很多附属的农业实验站和合作推广站,这样,农业科研成果就能够迅速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我国受土地和水资源的约束,未来实现粮食持续增产的根本出路也在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上。说到底,就是提高单产水平。主要就是要依靠科技创新,开发新的种子,研制新的肥料,提升灌溉技术,等等,还要把技术切实推广下去。第五, 健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粮食立法工作。例如日本,早在战后初期就制定了《粮食管理法》,对粮食批发、零售、加工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这部法律非同小可,在日本大米实现自给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粮食安全形势的变化,日本的粮食法也在不断修订。立法是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主要工作,当前,中国的第一部《粮食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希望能够早日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通过。同时,还要深入研究,制定涉及粮食价格保护、粮食储备机制、预测预警体系建设等相关的配套法规,并适时予以修订完善。全文见这里:-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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