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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优秀硕士论文奖励办法最新

发布时间:2024-07-02 10: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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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风险。一般论文对就业没有多大影响。一般情况下,本科毕业论文优秀率很难超过15%,能被评为优秀论文,是对论文本身和作者的一种肯定。论文答辩的时候,同学的去向基本已定,所以即便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能体现的作用也不明显,只能说这是一种荣誉,是对学生论文研究工作的一个肯定。以我所在的学校为例,如果获得优秀毕业论文,会有几百块钱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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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二)甘肃省自然科学奖;  (三)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四)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服务全省发展、激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突出价值导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和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甘肃省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期3年;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确定。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等相关实施规则,组织开展评审活动。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七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第八条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本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九条 甘肃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本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四)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条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本省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等方面有重要贡献。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增设甘肃省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和甘肃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各1项。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特等奖每次授予总数不超过2项;一、二、三等奖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授奖占比分别为15%、35%、50%。第三章 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是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者: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甘有关单位;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  (六)符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具有提名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择优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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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毕业时,优秀毕业论文给资金3000,不过老师拿了2000,还有1000给了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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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甘肃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等活动。第三条 甘肃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专利奖和专利发明人奖。  专利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专利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第四条 甘肃省专利奖坚持激励创造、保护创新、引导运用、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第六条 专利奖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申报专利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三)在本省实施应用两年以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  (四)专利有完善的保护措施。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  (一)保密专利或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  (二)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已获得中国专利奖、甘肃省专利奖的;  (四)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第八条 专利发明人奖的申报人应当是本省常住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不良社会信用信息记录;  (二)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  (三)申报人授权专利数量多、质量高,且为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第九条 甘肃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  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专利发明人奖授奖名额不超过15个。第十条 甘肃省专利奖采取推荐的方式,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市、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三)中央在甘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省级行业协会、学会;  (六)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第十一条 申报专利奖,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专利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明材料;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有关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第十二条 申报专利发明人奖,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发明创造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  (四)专利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合格的材料提交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领域和评审标准进行综合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第十四条 参与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  公示结束后,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将拟奖励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以下四类:  (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二)甘肃省自然科学奖;  (三)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四)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奖励类别分别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其中甘肃省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中来自企业的专家不少于50%。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5人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的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 奖励范围第六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第七条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八条 甘肃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并在本省得到实施的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九条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科学普及和企业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技术产品和经济指标的;  (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并使之产业化的项目中,对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环境、弘扬创新精神产生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中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奖项,重点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可以空缺;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在甘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有关部门;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  (六)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以下四类:  (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二)甘肃省自然科学奖;  (三)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四)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奖励类别分别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其中甘肃省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中来自企业的专家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五人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的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 奖励范围第六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第七条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八条 甘肃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并在本省得到实施的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九条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科学普及和企业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技术产品和经济指标的;  (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并使之产业化的项目中,对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环境、弘扬创新精神产生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中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奖项,重点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一名,可以空缺。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特等奖不超过二项,可以空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一百五十项。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在甘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甘有关单位;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  (六)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甘肃省优秀硕士论文奖励办法

也没什么好处,就是心里高兴吧,或者说心里安慰一下下自己,努力没有白费,对以后的找工作什么的毫无帮助。

怎么说呢,优秀论文结果没有多大好处,工作了也不会有人问你上学的事了!但是在你能拿优秀论文肯定要比别人付出很多,因为我们的论文好多知识根本在课本里没学过。做毕业设计其实和工作也差不多,还有一点重要的是这个时候学东西有人教,等工作就没那么多管你了!所以呢,建议还是好好的把毕业设计论文做好,尽量自己的题目和工作联系紧密一点!我当初的论文也是优秀,我是学机械的,感觉挺好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激励和调动全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不断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全省社会科学最高奖。分设一、二、三等奖;每两年评一次。第三条 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好中取优,宁缺勿滥。第四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负责,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社科联的有关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省评奖领导小组聘任社会科学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省评奖委员会。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五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第六条 评奖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第二章 评奖范围第七条 凡在评奖规定时限内,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编著、教材、古籍整理注释、科普读物、工具书,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不宜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且有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经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鉴定并推荐的,亦可申报参加评奖。第八条 新闻、翻译、文学艺术和群众文化等方面只限理论研究成果参加评奖。第九条 非学术性的研究成果,如大事记、概览、缉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和工作总结等,不属于评奖范围。第三章 优秀成果标准第十条 基本标准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当代的和历史的重大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反映客观真理的有创见性的新观点、新结论。  开拓了新的领域,填补了学科空白。  对原有结论作出新的补充和进一步完善。  在研究方法上有新的突破。  (二)应用研究成果  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研究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见解、建议和方案,对党和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被有关部门采纳,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其他研究成果  1.科普读物  具有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实用性,内容深入浅出,语言生动简练,传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2.工具书  适应社会科学和实际生活的需要,综合数据、资料比较齐全,内容科学准确、全面、通俗,言简意赅,使用方便。  3.古籍整理注释  古籍整理准确可靠,细密周到,起到了补证残缺、钩沉补漏的作用;注释简明有据,方法科学,修辞严谨,富有新意。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机构第十一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须经过如下程序:作者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地、市、自治州和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初评;学科评审组复评;省评委会终评;领导小组批准。  (一)初评小组  地、市、自治州初评小组由地、市、自治州委宣传部和社科联提名组成。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组成。  初评小组负责受理成果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二)学科评审组  学科评审组由省评委会聘任的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组成。  学科评审组负责复评工作。  (三)省评委会  省评委会负责终评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各阶段的评审工作。第十二条 复评、终评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者应不少于三分之二。第五章 成果申报第十三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在兰会员向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申报成果;非会员向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地、市、自治州的作者向所在地区初评小组申报。第十四条 委托申报成果者,申报人应持有作者委托证件和作者单位介绍信。第六章 评审方法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采取评委个人阅评,集体逐项评议,按类分项评分。对综合分值相同的成果,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名次。第十六条 对初评落选成果,作者要求复审的,须经两名有正高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方可向省评委会办公室重新申报。省评委会委员、学科评审组成员不能推荐。第七章 奖励办法

最好是能发表到期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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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科研论文奖励的办法都是以金钱的形式或者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科研论文奖励办法对,如果你知道这是为什么的话,你可以当时见面问一下别人,他们都是会给你奖励的

科研论文的奖励办法就是直接按照你的排名来进行奖励的

被评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优秀,应该获得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2005年9月14日西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研究生部:关于评选法律硕士优秀学位论文的通知三、对于评选出的优秀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学院将对指导教师和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公开出版。2009年11月2日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关于第二届“权亚劳动法优秀论文奖”征文评选活动的通知,我校每年在本科、硕士研究生中征集、评选出一批优秀论文,并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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