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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

发布时间:2024-08-27 02:47:37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

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节选)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专业均按本细则授予相应级别的学位。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的中国公民,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我校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和我校以外的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第二章 学士学位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受到拘留以上刑事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表现;修读英语的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学位要求;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教务处审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个人申请,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对于毕业时由于个别课程未通过而没有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返校参加重修,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对于毕业时由于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而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后,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对于受到留校查看处分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考察其确有悔改表现,学习刻苦,表现良好,在毕业时累计学分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或确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学位申请程序:个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为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特在我校建立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制度,学校对被评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评选原则 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二、评选范围 本校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三、评选条件 1.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论文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创新,达到国内同类学科领先水平或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受到评阅人的好评,答辩成绩为优秀; (4)论文内容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2.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为本学科重要问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论文有独到的新见解,研究成果较为突出,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 (3)论文受到评阅人的好评,答辩成绩为优秀; (4)论文内容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有关学科的论文特点,对评选条件进行细化。 四、评选办法 1.评选时间 博士论文,每年3月和9月各评选一次; 硕士论文,每年毕业时评选一次。 2.评选程序 (1)导师、答辩小组或教研室(系)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推荐申请,并填写“优秀学位论文审批表”; (2)所在学院经审核后,提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审核,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通过后,确定本分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初选结果,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4)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汇总各分会初选结果,初选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校学位办公室直接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初选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校学位办公室将组织校外3位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如有2位及以上专家认为优秀的学位论文,校学位办公室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并投票表决,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通过者,确定为校优秀学位论文。 3.推荐比例 各分会推荐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比例分别为该分会受理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数的10%和5%。 五、奖励方式 学校将对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 六、其他 1.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学术风气和科学道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作假现象,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者,自评选结果公布20日内,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学位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如经过调查,确认存在严重问题,学位办将撤消对作者和指导教师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2.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会评=校学位委员会

那应该区别还是很大的。

原因:
校内圈子小,你老板有敌人!
校外找的都是你老板指定的熟人。

差距还是大的,没有类比价值!

我老板在此领域基本无熟人的

学位评定委员会看论文吗

盲审分为院盲和校盲,院盲是学校送到省内其中两所高校进行评审,这个可以告诉你,很容易,因为都是同一省内学校,导师以及学校老师们几乎都会有些联系,多多少少都会给面子,只要写得过得去,格式跟内容凑合就行。校盲是论文被学校送到省教育厅,然后教育局随机送到全国各个高校,这种一般是博士论文的送审方式,硕士论文是抽一部分送全国。不过不要担心,只要导师同意送审,一般都能过,要是负责人的导师才可以。

很负责任的告诉你,硕士盲审的老师一般原理性的东西不可能看的很细(他们没时间)他们重点看的就是论文的格式。你这种情况多半要修改,加紧时间修改,不要影响到你答辩的。

盲考老师看不清一般原理(没时间)。他们关注的是论文的格式。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情况需要修改,修改的时间应该加快,以免影响辩护。盲审是指组织专家组评审的一种制度,即匿名提交评审,即评审者不知道论文作者是谁。这样一来,虚假分数率就很低,这在高校评卷中普遍使用。盲审制度是将一篇没有作者姓名的论文发送给一位专家,该专家的姓名是作者不可能知道的。这样印出来的分数应该是最客观的。一般高校,特别是研究生院,都有定期对学位论文进行盲审的相关规定,大多是对随机抽取的一定数量的学位论文进行盲审。

你好,这个最主要的是成绩,也就是考试考试分数。其次就是其他的一些测试,还要审核有没有违反过什么,有没有记过污点什么的。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据学术堂了解,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工作的组织。中国的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不设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 2/3 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3 人~5 人组成。指导教师不得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在审查论文后,开会听取学位授予单位指定的人员介绍学位申请人的表现、成绩和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意见,听取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工作和对委员会质询的回答,然后作出关于学位授予的有关决议上报。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委员会过半数成员投票同意,可在 1年内修改论文,再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论文已达博士论文水平,除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 还可向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人~7 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为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须包括 2 位~3位外单位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委员会成员过半数投票同意,可在 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博士学位要求但已达硕士学位水平,而申请人亦未获该学科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在职博士论文答辩流程主要分为论文写作,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环节,并且要求学员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论文答辩。参加在职博士论文答辩的学员,需要完成课程学习,通过课程考试后,才能参加在职博士论文答辩,除此之外,在职博士对学员个人水平也是有一定要求的。例如学员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标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在职博士论文写作关于在职博士学员论文写作的要求有三点。1、学员论文中涉及著作、发明、发现等,其中本人独立完成部分,可以有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非本人部分需要参与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2、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3、学员的论文需要在指定的博士导师指导下完成,需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在职博士论文评阅学员完成论文写作之后,需要进行论文评阅。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评论评阅人。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送,论文评阅通过之后,可以进行论文答辩。在职博士论文答辩在职博士论文答辩自然离不开院校论文答辩委员会,学员参加院校论文答辩委员会组织的公开论文答辩,通过之后,方可申请获得博士学位证书。院校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院校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安徽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均可接受相应的学位申请,并可授予所在门类的学位。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工作。下设博士、硕士学位办公室和学士学位办公室,分别设在研究生学院和教务处。各有关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业务上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修满所学专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各门课程、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结果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本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三)因违反校规校纪,学习期间受记过处分且无明显进步或突出表现者;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四)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5者。  第六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受记过处分后未再受任何处分,且成绩有明显进步或有其它突出表现者(如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在毕业当年的五月份由个人提出学位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跨类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符合授予第二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相应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及办法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院本科毕业生应逐个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并编制登记表,由学位分会主席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于符合第七条规定者,学位分会应逐一审核申请者提出的理由,上报登记表时要附报成绩进步、突出表现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对拟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位分会填写《安徽师范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登记表》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会议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同意,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3级秋季及以后入学的普通本科生。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基本要求  (一)学术水平的基本要求  学位申请人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获得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能比较熟练地运用1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以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拟录用)1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特殊情况者, 在读期间应至少有1篇专业学术论文投稿(提供相关证明),并由相关专家鉴定认为其已达到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水平,同时必须在申请学位当年的四月上旬将学位论文送交研究生学院,由学校统一外送盲审,成绩合格方可。否则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二)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要求  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完成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的科目是: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外国语1门。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4至6门。  学位课程必须采取考试的方法进行,考试的科目应在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中有明确的规定。学位课程考试及成绩管理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  学位课程成绩75分为合格,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在半年内申请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者不能授予学位。  (三)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在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以后,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的时间不能少于1年。  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对社会发展或本门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论文申请人应能掌握本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 硕士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目录、论文摘要、序言、综述、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总结、参考文献及附录等。论文要文字简练、通顺、论据充分,资料和数据正确可靠。论文一般应有3万字左右,中文摘要1500字左右,并写出相应的外文摘要。论文和论文摘要应打印并按校研究生学院的统一要求装帧。  学位论文应是1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读书报告、资料汇编及翻译资料等均不能作为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3个月交出论文,指导教师应参照本细则规定,在1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在导师组内作介绍,征求意见后付印。  (二)答辩前2个月,应先聘请不少于2位与论文内容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评阅,均应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三)学位论文的评阅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评阅人应写出详细的评语,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论文选题:先进性、前沿性、理论性、应用性;  文献综述:阅读量、了解本学科领域最新学术动态程度、综合分析能力;  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掌握基础理论的扎实宽广性,专门知识的系统性;  写作能力与科学态度:论据的充分可靠性、数据与结论的准确性、写作的逻辑性、条理性、文笔的流畅性;书写格式、图表的规范性;  研究方法和技能水平:研究或设计方法的科学合理性,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创新与成果:创新性、研究成果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工作量:工作量及难度;  指出论文的优缺点,并对论文是否达到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和是否能提交答辩提出意见。  2位评阅人中有1位持否定意见,应另增聘1名评阅人。3位评阅人中如有2位的意见是否定的,则本次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可在下一年度再申请答辩。  (四)注意评阅工作的保密性,评阅人名单及评阅意见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五)对需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六)论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阅(不能参加答辩):  论文观点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论文观点不明确或缺乏理论和实际意义。  论文论证不充分,论据不成立,实验或设计方法有错误。  实验或设计粗糙,所引用的数据不能论证其课题的基本观点。  论文仅综合他人的成果,没有自己独立的见解。  由于本人的原因,没有完成选题的全部工作。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其职责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导师组和所在学院协商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主席一般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家担任,并应有1—2名校外专家参加。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会设秘书1人。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预先了解论文的文本或内容提要,作好提问的准备。  答辩会要以公开方式举行,并做到学术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投票表决,经2/3以上(含2/3)与会委员的赞成,方可通过。决议书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答辩工作最迟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后3个月内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下旬到6月初。如遇一名答辩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缺席,应改期举行答辩。  (二)论文答辩程序  ①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②指导教师介绍答辩人情况;  ③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约30分钟);  ④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⑤休会,答辩委员举行会议,宣读导师、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对论文答辩情况、论文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论文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表决。  ⑥复会,答辩委员会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  (三)论文答辩规则  对于答辩未通过,且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过半数委员认为应进一步修改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宣布,任何个人无权修改。  答辩会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将学位申请者的有关学位申请和答辩等材料,按人整理立卷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手续和资格审查  (一)应届毕业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成绩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后,应在导师指导下,于第六学期开学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硕士学位申请书。院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教学实践情况、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和论文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学位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并于每年4月下旬到学位办公室办理论文答辩手续。  (二)学位论文答辩后,每年6月上旬,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统一办理学位申请人向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的手续,一般应向学位办主动提交下列学位申请材料:  《安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学位论文答辩会议材料(包括论文评阅书、答辩的决议及表决结果等)及会议记录;  《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表》一式二份;  《安徽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一份;  学位论文全文和摘要(中英文)各一式三份;  已发表的学术著作、论文;  《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表》。  未通过授予学位人员需交的材料和已获得学位人员相同。  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各种材料,由学院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一)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  (三)在学位论文中有舞弊行为且情节严重。  (四)由于本人原因,只完成了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的部分工作,或论文有明显错误。  (五)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且补考后仍不合格。  (六)论文的发表未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一)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逐个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所修学分和论文答辩情况全面审核,对学位申请者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并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其他材料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会议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同意,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经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签字日期即为授予学位、签发证书的日期。  校学位办公室发文公布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基本要求  (一)学术水平的基本要求  学位申请人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获得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具有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研究生申请学位前必须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含2篇)以上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否则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二)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要求  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完成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的科目是:  政治理论课、第一外国语  博士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完成政治理论课、第一外国语2门公共学位课程的学习,并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  专业基础学位课和专业方向学位课  一般均应按一级学科各开设2门。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为75分。  博士学位课程不得补考。  (三)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是本人系统而完整的科研成果的表述和总结。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经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在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以后,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的时间不能少于2年。  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目录、论文摘要、序言、综述、理论分析、实验计算、总结、参考文献及附录等。论文要文字简练、通顺、论据充分,资料和数据正确可靠。论文一般应有5万字左右,中文摘要要2000字左右,并要写出相应的外文摘要。论文和论文摘要应打印并按校研究生学院的统一要求装帧。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在答辩前3个月交出论文,指导教师应参照本细则规定,在1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在导师组内作介绍,征求意见后付印。  (二)答辩前2个月,应先聘请不少于5位与论文内容相关学科的专家(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进行评阅。名单由导师建议,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校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批准,校学位办公室有权调整评阅人名单。  (三)学位论文的评阅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评阅人应对论文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创造性写出详细的评语,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研究成果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有无创新;  理论分析是否严密,论据是否充分,计算及实验是否可靠无误;  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的水平如何;  文字是否流畅,写作的逻辑性和技能如何,有无明显的文字错误;  指出论文的优缺点,并对论文是否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和是否能提交答辩提出意见。如果博士论文未征求同行评议或同行评议意见有1/3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要求的,则不得组织答辩;  注意评阅工作的保密性,评阅人名单及评阅意见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第十九条 论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阅(不能参加答辩):  (一)论文观点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论文观点不明确或缺乏理论和实际意义。  (三)论文论证不充分,论据不成立,实验或设计方法有错误。  (四)实验或设计粗糙,所引用的数据不能论证其课题的基本观点。  (五)论文仅综合他人的成果,没有自己独立的见解。  (六)由于本人的原因,没有完成选题的全部工作。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其职责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5-7人组成,应尽可能聘请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1人。  答辩委员会名单由有关教研(研究)室与导师共同协商提出,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内委员由学院聘请,校外委员由学校聘请。  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文、商定评价论文标准,评定论文,提出学术评语,对论文是否通过、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1次无记名投票,须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论文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后半年内进行完毕。答辩时,如有一名答辩委员因故缺席时,应将他的评语及表决意见在答辩会上宣读,其意见应作为有效票计算,如有2名以上委员缺席时,不能组织答辩。  (二)论文答辩程序  ①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②指导教师介绍答辩人情况;  ③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不超过1小时);  ④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⑤休会,答辩委员举行会议,宣读导师、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对论文答辩情况、论文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论文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表决。  ⑥复会,答辩委员会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  (三)论文答辩规则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答辩人不得参与组织接待工作,更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答辩委员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答辩人,否则答辩无效。  对于答辩未通过,且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过半数委员认为应进一步修改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可作出1年内或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个人事后无权同意。  如果答辩人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答辩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表决票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答辩会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将学位申请者的有关学位申请和答辩等材料,按人整理立卷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手续和资格审查  (一)应届毕业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成绩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后,应在导师指导下,于第六学期开学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博士学位申请书。院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教学实践情况、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和论文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学位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并于每年4月下旬到学位办公室办理论文答辩手续。  (二)学位论文答辩后,每年6月上旬,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统一办理学位申请人向校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的手续,一般应向学位办主动提交下列学位申请材料:  《安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学位论文答辩会议材料(包括论文评阅书、答辩的决议及表决结果等)及会议记录;  《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表》一式二份;  《安徽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一份;  学位论文全文和摘要(中英文)各一式三份;  已发表的学术著作、论文;  《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表》。  未通过授予学位人员需交的材料和已获得学位人员相同。  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各种材料,由学院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  第二十二条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一)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逐个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所修学分和论文答辩情况全面审核,对学位申请者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并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其它材料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各学院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会议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同意,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经校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签字日期即为授予学位、签发证书的日期。  校学位办公室发文公布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学院向全校公示3个月后,对确认符合条件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三)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或确认学位错授可以撤销学位,撤销学位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但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可以直接据情审定撤销学位。  (四)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博士学位:  1、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未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  3、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作伪情节严重者。  4、业务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详见《安徽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校学位字[2003]1号)。  第二十四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细则和国家关于外国留学生申请我国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另见《安徽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暂行实施细则》及补充意见。  第二十六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申请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5级硕士研究生、2004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学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属实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终于出“重典”整治学位论文造假:一旦查实3年内可能将不得再申请学位,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也要受到相应处罚。  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现论文作假的学生,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学位论文作假包括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中,出现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  除造假学生受处罚外,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将视情况获暂停招生、取消指导资格、处分直至解聘等处理。  针对近年来内部学术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指定或委托专门机构对论文造假进行调查认定。如果一个学位授予单位出现多起学位论文或连续出现作假情形的,要受到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核减招生名额等处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也要受到问责。 文章涉嫌论文造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飞卖或组织论文论文买卖; (二)由别人写为别人写论文或论文代组织写道; (三)切盗取他人的工作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数据; (五)有欺诈论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论文造假无疑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侵犯。这种行为也否定了很多人的努力,使得一些本来没有能力的人通过了测试。

低调些,不要让老师知道就行了,如果自己做不出来,还不去找人代写,那么等着不毕业嘛

取消专家资格评定、警告记过,严重的直接开除。因为论文造假败坏了学术界的风气,浪费了国家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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