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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论文题目有哪些类型

发布时间:2024-09-06 09:53:29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题目有哪些类型

1、高校师生关系不良原因初探 2、浅议高校教师科研道德 3、高校教师教学道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试论融洽的师生关系在教学中的作用 5、“热爱学生”新解 6、“尊重学生”新解 7、“为人师表”内涵分析 8、“教书育人”境界新论 9、谈“处罚”在教育教学中的必要性 10、试述教师人格魅力在教学中的影响力 11、培养教师教育情感的途径与方法探索 12、教师职业境界初探 13、“严中有爱,严慈相济”的科学把握 14、“教师之爱”的新理解 15、“教师促进”的内涵分析 16、促进高校教师协作关系发展的方略举措 17、浅谈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18、高教爱心教育补遗 19、高校教师职业及职业道德特征初探 20、以德立教,用爱铸师魂 21、论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 22、从道德品质的角度看教育惩罚 23、高校教师科研职业道德问题探析与对策 24、由学术抄袭引发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启示 25、浅议高校科研道德建设 26、浅谈如何建立良好师生关系 27、关于“教师能不能体罚学生”的探讨

毕业论文是教学科研过程的一个环节,也是学业成绩考核和评定的一种重要方式。毕业论文的目的在于总结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具有综合地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的全部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使他们受到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标题标题是文章的眉目。各类文章的标题,样式繁多,但无论是何种形式,总要以全部或不同的侧面体现作者的写作意图、文章的主旨。毕业论文的标题一般分为总标题、副标题、分标题几种。总标题总标题是文章总体内容的体现。常见的写法有:①揭示课题的实质。这种形式的标题,高度概括全文内容,往往就是文章的中心论点。它具有高度的明确性,便于读者把握全文内容的核心。诸如此类的标题很多,也很普遍。如《关于经济体制的模式问题》、《经济中心论》、《县级行政机构改革之我见》等。②提问式。这类标题用设问句的方式,隐去要回答的内容,实际上作者的观点是十分明确的,只不过语意婉转,需要读者加以思考罢了。这种形式的标题因其观点含蓄,轻易激起读者的注重。如《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单干吗?》、《商品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吗?》等。③交代内容范围。这种形式的标题,从其本身的角度看,看不出作者所指的观点,只是对文章内容的范围做出限定。拟定这种标题,一方面是文章的主要论点难以用一句简短的话加以归纳;另一方面,交代文章内容的范围,可引起同仁读者的注重,以求引起共鸣。这种形式的标题也较普遍。如《试论我国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正确处理中心和地方、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战后西方贸易自由化剖析》等。④用判定句式。这种形式的标题给予全文内容的限定,可伸可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文章研究对象是具体的,面较小,但引申的思想又须有很强的概括性,面较宽。这种从小处着眼,大处着手的标题,有利于科学思维和科学研究的拓展。如《从乡镇企业的兴起看中国农村的希望之光》、《科技进步与农业经济》、《从“劳动创造了美”看美的本质》等。

教育学方面的毕业论文选题可以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研究、基于提高大学生素质的审美教育研究、国际教育与国际人才培养路径研究、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研究等几个角度来选择。教育学选题的方式1、一、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现实意义毕业论文的题材十分广泛,社会生活、经济建设、科学文化事业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问题,都可以成为论文的题目。2、确定选题的大方向。毕业论文写作,选题是关键,在学习撰写毕业论文时就应该学会如何选题。3、确定选题范围。在进行毕业论文的选题时,应着重注意选题要恰当。题目大小适中,对实际工作有一定指导。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题目有哪些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新颖的教学毕业论文题目:1、小学数学教师几何知识掌握状况的调查研究2、小学数学教师教材知识发展情况研究3、中日小学数学“数与代数”领域比较研究4、浙江省Y县县域内小学数学教学质量差异研究5、小学数学教师教科书解读的影响因素及调控策略研究6、中国、新加坡小学数学新课程的比较研究7、小学数学探究式教学的实践研究8、基于教育游戏的小学数学教学设计研究9、小学数学教学中创设有效问题情境的策略研究10、小学数学生活化教学的研究11、数字故事在小学数学课堂教学中的应用研究12、小学数学教师专业发展研究13、中美小学数学“统计与概率”内容比较研究14、数学文化在小学数学教学中的价值及其课程论分析15、小学数学教师培训内容有效性的研究

浙江省2017年4月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毕论文供选的题目有334个,详见如下: (注:三位数字为选题代码)001 中国司法改革问题 002 中国法治建设问题 003 法律与社会问题 004 法律职业问题 005 中国法学问题 006 西方法律发展运动研究 007 发展权及发展权理论 008 革命与法律发展 009 法国律师职业组织及其自由主义思想的产生 010 美国律师协会与美国司法制度的变革 011 德国的律师协会与法西斯主义的关系 012 英国的法律职业中的政治保守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 013 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的经验与教训 014 个案判决中的正当性问题研究 015 法律发现与法律论证的关系问题研究 016 立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与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之比较研究 017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问题研究 018 法学中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划界及比较研究 019 全球化对于两大法系法律思维模式的潜在影响及发展趋势研究 020 法治本士化的理论基点及方法论研究 021 法律的局限性研究 022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问题研究 023 霍费尔德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及其在中国语境下的应用性研究 024 法的本质问题研究 025 中国法律思想中的自然法问题研究 026 中国各家法律思想的共同文化原型比较研究 027 中国法律思想中的信仰问题研究 028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问题 029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之梳理 030 程序与宪政 031 作为政体结构的正义 032 市民社会、私法文化与法治建设 033 中国法治障碍的个案分析 034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及其反思(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反思) 035 从刑法或诉讼法的变迁看20世纪中国法文化的转型 036 农民法律意识的嬗变(个案分析) 037 法官与行政官在职业素养、职业道德上的区别 038 法学教育、司法统一考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039 论“活法”(living law)与中国法治进程 040 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分类培养、管理研究 041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研究 042 论社会法的精神 043 中国法治进程的条件分析 044 论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 045 论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 046 论专家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 047 论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制度 048 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立法研究 049 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仲裁制度研究 050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处理 051 古希腊法律演进的特点及其背景分析 052 罗马私法体系形成中的经济因素 053 宗教与法律相互关系探讨 054 欧洲城市法的性质及其作用 055 普通法的程序优先原则及对法治的意义 056 大陆法的成文法典法及对法治的意义 057 法系特点比较研究 058 部门法形成的条件及意义 059 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 060 对抗制与纠问制诉讼方式的历史成因、异同及对现代诉讼制度的影响 061 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功能 062 从基本制度构件分析司法公正的条件 063 “不患寡而患不均”之我见 064 论复仇 065 论“准五服以制罪” 066 《韩非子·忠孝》篇读后 067 “天人合一”观念与“秋冬行刑” 068 论明代吏治的得失 069 从“葫芦僧判葫芦案”说起 070 论“官当” 071 论孙中山的“权能分治” 072 “治之经,礼与法”——论荀子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073 宪法诉讼制度探析 074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075 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076 制宪权问题研究 077 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078 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079 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080 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081 平等权问题研究 082 欧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083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与道德解读 084 行政诉讼确认判决适用范围研究 085 行政立法中的听证制度研究(从个案出发展开研究,比如贵州人大立法听证) 086 论行政职权(运用实证分析法学方法展开研究) 087 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或宪政基础) 088 行政诉讼领域举证责任的配置(新的证据规则出台后的视角) 089 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090 行政不成文法源探微 091 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及制度建构 092 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093 行政撤诉的社会学分析 094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095 论授权行政主体 096 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097 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098 论无效行政行为 099 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100 论行政侵权归责原则 101 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02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宽趋势 103 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104 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05 行政法上不成文法渊源研究 106 论行政听证及其适用 107 论卷宗阅览权 108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09 论行政确认判决 110 论行政回避制度 111 论行政行为的撤销 112 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113 论行政资讯公开 114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115 论行政法律保留原则 116 论行政许可制度 117 论行政知情权 118 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119 论行政听证制度 120 行政强制程序法定化 121 WTO与中国司法审查的完善 122 WTO与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 123 论行政调查程序 124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125 论罪刑法定原则 126 论犯罪概念 127 论犯罪构成 128 论正当防卫 129 论自首 130 论危害国家安全罪 131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132 论走私罪 133 论贪污罪 134 论贿赂罪 135 论金融犯罪 136 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37 论涉税犯罪 138 论违反公司法的犯罪 139 论危害环境与自然资源犯罪 140 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141 论正当防卫 142 论共同犯罪 143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144 论绑架罪 145 论抢劫罪 146 论盗窃罪 147 论侵占罪 148 论贪污罪 149 论受贿罪 150 论挪用公款罪 151 论刑事简易程序 152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153 论证人出庭作证 154 论被告人的口供 155 论律师辩护 156 论附带民事诉讼 157 论立案监督 158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59 论审判公开 160 论审判监督程序 161 论抗诉 162 论物证 163 论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164 论刑事鉴定 165 论不起诉 166 有组织犯罪研究的几个问题 167 计算机和网络犯罪问题初探 168 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预防 169 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界定 170 试论职务犯罪的预防策略 171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 172 关于沉默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173 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174 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建构初探 175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 176 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177 论刑事司法现状制度 178 论逮捕 179 论无罪推定原则 180 论举证责任制度 181 论刑事庭审方式改革 182 论一事不再理原则 183 论证明标准 184 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185 无权处分及其法律效力研究 186 物权行为研究 187 论缔约过失研究 188 违法性法律行为的效力 189 表见代理研究 190 公司法人格及否认研究 191 附条件法律行为研究 192 因人的死亡所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 193 物权行为理论的再探索 194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重构 195 所有权与所有制关系的再认识 196 所有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197 论我国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98 论占有 199 关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关系的重构 200 论婚姻本质 201 论同居者的法律地位 202 论配偶身份权 203 论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204 论合立遗嘱 205 论生育权 206 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207 论遗嘱的有效性 208 离婚标准研讨 209 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210 论经济法的本质 211 论经济法的目标 212 论价格卡特尔 213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14 论行政垄断 215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 216 论反垄断法的除外适用 217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218 论限制竞争协议 219 论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220 论股东代表诉讼 221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 222 论股东资格的取得 223 论处罚性赔偿金的适用 224 论我国税法裁量权的合理运作 225 论产品缺陷 226 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227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28 股东出资的法律问题 22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230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231 公司犯罪问题研究 232 论股票与债券 233 企业转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34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35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问题研究 236 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 237 企业收购、兼并和股权置换若干法律问题 238 企业破产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239 破产责任与破产犯罪研究 240 论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241 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 242 劳动法本质论 243 劳动法基本原则研讨 244 劳动权的法律定位 245 再就业问题的法律对策 246 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247 集体谈判机制的法律探讨 248 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249 论改革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250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251 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基本法的创新 252 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研究 253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254 排污权交易制度 255 绿色壁垒与我国的环境贸易中的法律对策 256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257 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258 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 259 入世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 260 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法律问题研究 261 污染转嫁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262 提单物权凭证研究 263 电子提单的流转及安全性法律分析 264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探析 265 海运欺诈及防治 266 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废 267 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建议 268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及对策 269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利益探析 270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问题 271 知识产权权利竞合、权利冲突研究 272 WTO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73 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 274 域名的法律保护 275 基因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76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77 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278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研究 279 商号法律保护研究 280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 281 商业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82 浙江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283 新世纪中的国家主权问题 284 WTO规则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285 NGO、公司及个人的在保护人权方面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286 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287 论人权公约的实施 288 论反对恐怖主义的国际法机制 289 上海合作组织研究 290 论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 291 从国际法看“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292 试论国家主权豁免 293 WTO框架下中国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294 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反致、识别、规避等)研究 295 国际私法各种法律适用(合同、知识产权、物权、侵权、婚姻、继承等)研究 296 国际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管辖权、司法协助、诉讼费用担保、判决域外承认执行等)研究 297 国际商事仲裁基本问题(仲裁协议、仲裁员、友好仲裁、裁决域外执行、纽约公约等)研究 298 WTO各种基本法律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等)研究 299 论多边投资协定(MIA)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300 国际金融服务市场开放下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研究 301 巴赛尔体制的演变与跨国银行的监管 302 WTO体制与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研究 303 论一国四席态势下的中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 304 中国入世承诺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 305 中国入世承诺中的选择性保障措施制度研究 306 论WTO的透明度原则 307 论DSB对WTO规则的解释 308 DBS报告的效力及其执行 309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问题研究 310 入世后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 311 中国入世后产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312 WTO的新议题研究(竞争政策、劳工标准、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 313 WTO非违法之诉研究 314 反倾销法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 315 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316 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317 WTO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研究 318 产品责任诉讼的举证责任比较研究 319 国际反规避规则研究 320 投资自由化趋势及我国的法律应对 321 WTO的例外制度研究 322 WTO农业补贴规则及我国的对策 323 试论迁徙自由与中国出入境管理体制的改革 324 改革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之我见 325 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 326 试论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27 试论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28 试论金融犯罪(洗钱、信用卡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329 国际移民法比较研究 330 WTO与中国公安工作改革 331 论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32 WTO与中国劳改、劳教、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 333 论依法规范中国的“私人侦探”服务机构 334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防对策

花钱找人,有专门干这个的

浅谈民办高校的高等教育法规论文题目有哪些类型

有很多呀,我就分享几个教育进展这本期刊上的论题给你看看吧1、面向物理核心素养下《加速度》教学设计2、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大学生抑郁影响因素研究3、新时代持续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考4、大数据背景下的民办高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研究5、“双减”政策下,家校如何为学生“减负”“增识”6、从“国际化”到“本土化”: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历程研究

从行政法看民办高校教育纠纷问题随着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高校与学生之间因为入学、学籍管理、学位授予以及其它纪律处分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渐趋增多。著名的公办大学有此类事件的发生,而普通高校尤其民办高校在这方面问题更为突出。如何恰当地解决这类问题,值得社会各界重视。民办高校教育纠纷行政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自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办学发展至今,已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200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民办高校297所,其中,民办本科院校 40多所;在校生 07万人,其中,本科生 12万人,专科生 94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 36万人;独立学院318所, 在校生 62万人,其中,本科生 68万人,专科生 94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87万人。民办高校作为改革开放后的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解决了民办高校的师生与公立高校的平等法律地位、管理体制等问题,但还有不少待完善的地方,有些问题解决起来,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例如, 2006年, 江西省两所民办技术学院的大学生文凭不被承认;2007年,安徽某学院成教院因数字媒体专业多招生,造成学校无法给多招收的这部分学生发放数字媒体专业证书,并在没有经过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校方私自修改学生所学专业…… 这些教育纠纷,如果处理不好会最终导致群体性的恶性事件。对民办高校办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教育法律关系中如何界定, 值得探究。因为教育法律关系极为多样与繁杂,学校与学生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仅是学校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在具体的情况下,它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可能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更有可能成为教育诉讼法律关系。要搞清这种关系,就要明确民办高校是否如公立高校一样,是不是也具有行政法律主体地位。一、民办高校的行政主体资格民办高等学校,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而设立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2003年9月,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从法律角度对民办教育进行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以此为依据,作为我国民办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办高校也拥有了法律意义上的与公办高校的同等地位, 即民办高校也享受在法律法规授权下对学生行使处分、奖励及颁发毕业证书的权力。储宏启先生认为,学校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有区别,前者是“私人行政”,是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带有勤务性质;而后者是“公共行政”, 是国家行政部门基于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学校行使的教育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民办高校与公立高校一样,对学生的组织和管理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实现其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造就合格人才的办学宗旨。因此,从根本上说,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并非为了学校自身的利益。虽然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高校的收费制、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制和市场运行机制,使其事业性冠之以产业的特征,但是我国的《教育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民办高校办学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必须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民办高校管理学生的最大受益者是社会而非学校本身。学校是现行教育制度的执行者、实施者, 而教育制度的执行与实施正是我国教育行政的重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与学生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学校是授权性行政主体, 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如对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因违反校规校纪予以处分等;学生则是行政相对人,受校方行政行为的约束。因此,我们认为,民办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为实施国家的教育制度而进行的管理,从本质上看,它就是行政法学上所谈的公共行政。二、民办高校与学生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现状民办高校在办学初期,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教育资源极其有限,在和学生的关系上往往采取“宽进宽出”的做法,学生的学习结果交由国家去审核(自考、学历文凭考试等),而对学生的管理,则往往是“看起来很严厉,实际上很溺爱。”有的学校为了解决生存危机,甚至不惜做虚假宣传:“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这是一所民办大学的招生口号,但是学生却把它改为“一切为了学生的 ‘钱’,为了一切学生的‘钱’,为了学生一切的 ‘钱’”,很是讽刺。随着国家政策的扶持及民办高校自身的滚动发展,一些民办学校逐渐做大做强,“进入国家统招计划、升格为本科”,摇身一变也成为 “和公办高校一样”,但实质上初期产业性特征却没有改变。我们通过审视和定位民办高校与在校大学生的关系,就可以发现,由于民办高校产业化的要求,内部管理中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暴露,一些做法不仅遭到了学生还有许多学者的质疑。要想进一步揭示双方内在关系的实质问题,就有必要对民办高校管理的一些现象进行深入理性地分析。 教育教学管理问题作为高校,其承担的主要责任就是教书育人,因此应该严格教学管理。但是,民办高校在教学管理上却往往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以绝对行政管理者的身份行使权力。例如,对于考试作弊,众多高校在其校规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对考试作弊都有严厉处罚甚至剥夺学籍,不予发放毕业证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时,却并不认真执行,让我们看这样一个事实:民办高校在学历文凭考试中,监考老师是各校互换的,因违纪率是要公布于外,于是,各民办高校形成默契,互相包庇。对于被省巡考抓住作弊的,无疑严厉处罚;对于被校际间监考抓住作弊的,则“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而在学校自己组织的考试中,时期不同处罚不同,关系不同处罚不同,花样翻新千变万化,管理的随意性可见一斑。分析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他们缺乏教育管理经验,不知道如何用科学的规范的方式对学校进行管理,而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民法制建设资治文摘·管理版 03 办高校的创办者不少是本着“教育产业”的目的而办学的,基于自身利益不按有关制度对学校实行认真管理。在这样的民办大学毕业的学生,难免出现使很多学生在花费了巨额的学费和生活费之后,并没有取得社会的公认,面临着起点歧视,家庭的支出和个人的努力与社会的承认并不对等的问题。 自主办学权问题《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含民办高校)有“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这种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民办学校为保证其目标实现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由裁量权”。以上这些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在对外招生、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的行政行为行使时,只能也必须以学校名义进行。高等教育法虽给予了民办高校自主办学权,但却未对其权力给以必要的制约和限制,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办高校处分权的滥用问题。由于民办高校的管理思维未改变,因此民办高校便可以根据自制的规章进行处分。虽然这种处分看上去是符合校规的,但是实际上有违反上位法的可能。第二,民办高校校规有无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这些校规的效力范围问题。按先行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来说,民办高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部颁规章的规定或授权是有权力制定自己的校规的,但是其位阶和效力显然均在法律法规规章之下,因此在制定校规时超越上位法做出某些不加限制的规定(如对人身权、资格的取得与丧失的限制等)显然是违法的。作为民办高校这样一个拥有实在权力的机构,其制定的校规一旦偏离了法治的轨道,就会出现很多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事情。因为其规章制度的制定是校方的单方行为,既没有另一个主体———学生的民主参与,也没有规章制度制定的备案审查监督机制加以制约,从而使权力任意地扩大。有的民办高校更是硬性规定本校学生按人数 10%进行留级等,更是明显的违规。当民办高校以那些本身就存在瑕疵的规定来进行学校管理时,肯定不能起到公平、公正的作用,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应有的有效保障。三、应对策略的建议与思考 加强立法建设目前,我国教育方面的法律仅有六部,行政法规有十几部,而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法律时往往站在高校主体一边,对于受教育者的权利保障,法律上则有不少空白。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解释也存在问题,由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多为概括性条款,缺少相关的解释和具体措施,在实践中容易造成误解,不便操作。由于法律的滞后,民办高校越位擅自扩大权力,使各种侵害大学生权利的事件频繁发生。因此,作为立法机关和高等教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建设,并作好法律解释工作,注意高校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平衡性和一致性,注重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加快机构机制的建立在加强立法建设的同时,笔者认为,也应当加大对民办高校自身制度的完善和内部争议机构的建立。 (1)听证和申诉机制的建立听证和申诉制度,不仅是两种比较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同时也是体现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听证在行政法上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以保证行政机关行政决定合理合法。现行的许多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都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而《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大学生对行政处罚不满有申诉权。”教育部在2005年制定的新《规定》中, 更是将申诉制度固定化、程序化,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六十一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等,都是建立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则要求:“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民办高校之所以出现较多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民办高校的学生不能通过合法的正常的渠道表达诉求所致。据调查,民办高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寥寥无几,有些也是只有制度没有执行。 (2)协调监督机构的建立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牵涉很多问题,民办高校尤是如此。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国外的先进做法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德国是曾经产生“特别权力关系”说的发源国,经过多年的理论发展,开始越来越重视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从早期的“教授治校型大学”(即校务会议由教授组织,教授有绝对权力,学生只是受教育者,毫无地位)向“群组大学”转变,并于1976年订立了《大学纲领法》。此法是适用于所有归属于各邦的高等学府的基本法,其确立了大学生为大学组织必要群体之一,与其他群体共同参与大学自治,使学生权利得到了司法的保障。日本也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引入了司法审查制度。日本最高法院在1977年的“富山大学不承认学分事件” 中,采纳所谓“部分社会说”,认为法院可对大学与学生关系中部分内容进行审查。大陆法系对“特别关系权力”说做出修正的同时,英美法系国家也对大学的治理结构做出了积极的制度改进。美国法律规定,每一所大学都是法人,都有董事会监管。同时,还有监管系统的独特设计———每所大学都有一个校外董事会对学校事务进行监管,从而维护了学生的合法利益。而在英国的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协议会和管理经营机构中均吸收学生代表参加,满足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要求。如果借鉴国外群组型大学的做法,有了学生参与的管理必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保护学生的合法利益有所帮助。此外,作为被定位成公务法人、特别法人的高校在特殊行政法律关系下,如何强化自身法治化建设也尤为关键。在这一点上,华中科技大学则成立了“政策法规处”,其主要职能: 在学校领导下,与校内有关部处合作,修改完善有关内部政策、规章制度,协调、指导产业、后勤部处有关政策、规章工作等。这样的机构,从高校一方不仅可以解决自身的法律事务,使高校管理走向法治化,同时,也能够为学生通过合法的正常的渠道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提供了必要的机构保障。参考文献:[1]中国校友会网大学评价课题组 2008中国民办高校评价研究报告[2]李静蓉,雷五明论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3]储宏启论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教育理论与实践,[4]丁兆增,闵华,胡建中民办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研究[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1)[5]高军高校被诉问题背后的思考(一)、

(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高等教育论文题目有哪些类型

论文的种类  为了探讨和掌握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论文进行分类。由于论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论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论文分为理论性论文、实验性论文、描述性论文和设计性论文。   另外还有一种综合型的分类方法,即把论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  1.专题型论文。  这是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  2.论辩型论文。  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  3.综述型论文。  这是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  4.综合型论文。  这是一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一种论文。  编辑本段学年论文  学年论文就是高等院校要求学生每学年完成的一篇学术论文,这是一种初级形态的学术论文。其目的在于指导学生初步学会对一学年所学专业知识进行科学研究。每学年写一篇,逐步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为将来写毕业论文打基础。撰写学年论文要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   在一些学校,各个专业执行的情况不同。这个是学位条例规定要这么做的,教育部规定先要写学年论文,逐步逐步积累经验以后,在毕业的时候撰写毕业论文就不会成为一件太难的事了。但是有很多学校没有把学年论文当作是一个培养学生研究能力的一个途径或者是工具。那么,临近毕业的时候,学生还不知道毕业论文该怎么写。当然还是有相当一部分高等院校,特别是重点院校是很注重学年论文的撰写的,因为只有训练学年论文的写作才能顺理成章的过渡到毕业论文的写作。每一门课的授课到最后的考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际上就是在训练一学期或一学年论文的写作。因为任课老师都是从自己的课程的角度出发给大家考一点知识题,再考一个论述题。那么对于论述题,应该说有经验的老师是可以很好的利用论述题来训练学生写论文的。有一部分学校这样做了,但还有部分学校没有将其提到日程上来。还是由各个老师具体要求,让学生当一次作业来做的,没有强调学术性。   北京师范大学原来的中文系,现在的文学院要求学生从大学二年级开始训练写学年论文,在“五四”或者“七一”、“一二九”等特殊的日子进行论文竞赛,对学生进行论文写作训练。那么在每学年,每一位任课老师都有责任去训练学生撰写学年论文,为将来毕业论文打基础。那么这是一个概念和相关的状况。  一、撰写学年论文的目的  在本科三年级下学期至大四上学期,学生必须结合自己专业课的学习,练习撰写学术论文(专业调研报告、审计案例或工程管理实务),作为全面提高本科生素质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   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实践中某一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对审计或工程管理过程中某一课题的调查研究和对比分析,进一步了解我国经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巩固、充实和深化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   通过学习撰写学年论文,掌握调查研究和搜集资料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学术论文的基本规范和写作方法,掌握案例编写技术。  二、撰写学年论文的要求  大学三年级或大四的本科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在该学年末完成一篇研究论文(鼓励撰写调查报告、实证分析或编写案例)。学生要根据自己选定的课题,充分搜集有关信息资料,进行认真分析论证,独立思考,形成自己的见解和观点,然后据此撰写学年论文,并为撰写毕业论文打基础。每篇学年论文不得少于3000个汉字。

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毕业论文可以分为: 理论性论文理论性论文具体又可分成两大类:① 是以纯粹的抽象理论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严密的理论推导和数学运算,有的也涉及实验与观测,用以验证论点的正确性。② 是以对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调查、考察所得观测资料以及有关文献资料数据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抽象,通过归纳、演绎、类比,提出某种新的理论和新的见解。 实验性论文 描述性论文 设计性论文后三种论文主要是理工科大学生可以选择的论文形式,而文科大学生一般写的是理论性论文。文科学生也可以写实验性论文,如教育改革实验等。参考资料:《什么是毕业论文?撰写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和流程》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论文题目有哪些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  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  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  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  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  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  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  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  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

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  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不动产事实物权  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  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  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  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  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  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  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  (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1、论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法律规制  2、论法律的平等价值  3、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5、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  6、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制  7、论公司合同风险及其规制  8、论夫妻侵权的法律规制法辅  9、逃税罪研究  10、校园暴力的成因与法律防范  11、正当防卫疑难问题研究  12、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13、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  14、论交通肇事罪  15、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以上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驳论是就一定的事件和问题发表议论,揭露和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见解或主张。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论点有三种形式:①直接驳斥对方的论点。先举出对方的荒谬论点,然后用正确的道理和确凿的事实直接加以驳斥,揭示出谎言同事实、谬论与真理之间的矛盾。有的文章,首先证明与论敌的论点相对立的论点是正确的,以此来证明论敌的论点是错误的。②通过批驳对方的论据来驳倒对方的论点。论据是论点的根据,是证明论点的。错误和反动的论点,往往是建立在虚假的论据之上的,论据驳倒了,论点也就站不住脚了。③通过批驳对方的论证过程的谬误(驳其论证)来驳倒对方的论点。驳倒了它的论证中关键问题,也就把谬论驳倒了。驳论文的驳法有三种:反驳论点、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反驳论证相对于前两者更高了一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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