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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澳台问题的论文题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8-31 23:46:42

关于港澳台问题的论文题目有哪些

现在的香港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民生问题,是一个经济问题。

香港问题最好是不要去议论了,那是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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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澳台问题的论文题目

这次到香港观光游览,目睹了香港的繁荣稳定。但是给我印象最深的是:“香港的法制”。  就拿随地吐痰、乱扔脏物来说吧,港府立法,处以1500——5000港元的罚款,交不上钱的就蹲班房。没有任何通融的余地。三天的时间,所到之处,没见过随地吐痰和乱扔脏物的。  这使我联想到最近沸沸扬扬的“红心鸭蛋”问题的报道。去年的“苏丹红”事件,国人惊魂未定,今年又相继出现了红心鸭蛋、鸡蛋、多宝鱼案件。难怪百姓议论说:“现在吃什么放心呢?真是提心吊胆,“防不胜防”啊!  日常生活中,每天离不开的粮食、蔬菜、水果、茶叶等农药超标。无奈专家支招,介绍清洗蔬菜、水果的小常识。多种食品超标添加色素。比如辣椒油里加入苏丹红。面粉中添加增白剂。都提倡吃全麦粉了,还在人为的制造麻烦,令人费解。猪、牛、鸡、鱼、饲料里添加激素,抗生素。使人吃了发胖,体内产生抗药性。难怪雏鸡40天左右就能长到3——4斤重,鲤鱼2——3个月也长到3——4斤重。据报载,现在鸡的营养价值不如原来的50%。  付食品中的豆制品、粉条、熟肉制品,糕点、糖果、罐头、蜂蜜、糖炒栗子、冰糖葫芦等“进口”食品,都曾发生过造假,违禁添加等事件。更有甚者,过期变质食品继续销售,贩卖使用垃圾食油,有疫病的死猪肉制成香肠出售等伤天害理,骇人听闻的案件也曾发生。更何况假烟、假酒案件层出不穷,甚至国药准字的药品,致死人命案件也有发生,令人不寒而栗。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这些事件屡禁不止?为什么一些执法部门总是“亡羊补牢”。究其原因,无非是“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现行的食品安全,依照的是11年前的《食品卫生法》。该法条款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尽快出台一部《食品安全法》已迫在眉睫。除全国人大立法外,个人认为,各省、自治区人大、政府也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且要详尽,操作性强。因为全国人大立法,不可能把各地食品安全的细节全部包括进去。  立法中的一个核心,就是必须严惩。食品造假等于图财害命。自古以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凡是危害了公共健康的,应一律提起刑事诉讼,并可视情节轻重量刑,直至处以死刑。再者就是重罚,罚得他倾家荡产,根除再次犯罪的的经济基础。  除立法外,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食品安全形成强有力的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  立法和执法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这就需要建立一支纪律严明,素质高的执法队伍。这支队伍可以市县为单位,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拥有能够独立的执行检查、监督、处理案件的职权。不应再隶属于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避免权力分散,互相扯皮。在国务院清理各种着装中,这支执法队伍应和国家的公检法司机关一样,头顶国徽,着装整齐,代表国家保护食品安全,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百姓面前。  对执法人员要制定铁的纪律。我曾听说过公路运输超载屡禁不止的例子。原来,国家交通、公安等八部委下发治理超载的通知后,在具体执行上出了问题。超载车辆接受检查时,行车执照里夹上200元人民币,尽管超载严重,均可顺利过关。从这一例子可以看出,建立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是执法的关键。不然再完善的法律也无济于事。当然这又涉及到了反腐问题。因此是否可以这样认为,食品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应统筹规划。但是可以断言,只寄希望于一部法律就能把食品安全所有问题都能解决了的想法和作法是十分有害的。  百姓期待着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尽快解决。相信也一定能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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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在尊重港、澳人民的生活习惯,社会价值,意识形态,延续港、澳地区繁荣稳定的基础上,促进和加快了中国的统一进程,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做出重要贡献。 “一国两制”将“共同合作”超越意识形态,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同一国家内两种不同所有制地区的和谐共存。 中共官方称:“一国两制”为解决世界各国社会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开创了一条全新的解决道路。 中国大陆能够给予特区援助和支持,并承诺不会由于国内困难而向港澳地区要钱,内陆和港澳日益增长的经济来往,是香港、澳门经济重要的推动力之一。(请参见香港经济) “一国两制”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提出了新思路。 “一国两制”下,港、澳等特别行政区能够获得或保留国际组织(非主权独立国家地位)及运动的参加资格。 在“一国两制”的框架内,港、澳的“高度自治”仅限于内政,而外交、主权、军权则由中国中央政府统筹管理。港、澳两地的最高行政长官由选举产生,但须经中央政府批准任命,港澳当地《基本法》的起草与修改需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当地最高行政长官和当地立法机构的三重核准方能发行。但港、澳在经济领域仍然以独立的经济体存在,其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与中国大陆地区混合计算,港、澳政府均有权自由参加所有只有非主权独立国家才能够加入的国际组织。“一国两制”原则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实践,基本上维护了当地的生活习惯,社会价值,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繁荣稳定与和平过渡,并且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和平统一,故而得到多数中国大陆人民的支持。在港、澳地区,也有正反意见存在。然而在台湾,一国两制的支持率仍然偏低。[6]

关于港澳台问题的论文

香港问题最好是不要去议论了,那是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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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香港、澳门的回归、台湾的统一,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历史使命。指导我们完成这一使命的基本方针,就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这一构想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开创了崭新的思路,成为我国处理港澳台问题的基本国策,是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小平同志留给我们中华民族的不配的政治遗产。 一国两制的实施是史无前例的伟大创举,这一过程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许多挑战和考验,会出现前所未有的许多法律问题。以香港为便,如何坚持基本法,全面贯彻一国两制,如何坚持单一制,妥善处理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建立什么样的地方政权形式,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一国内多种法律体系并存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正确地顾几和认识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妥善处理这些法律问题,关系到一国两制的实施和成败,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坚持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以“一国两制”方针解决港澳台问题,也存在着一个依法治理的问题。这个法就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国两制中的法律问题,说到底就是坚持和实践基本法的问题。 (一)基本法全面地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 直到1990年4月以前,“一国两制”还只是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形式出现。虽然宪法第31条有原则性规定,但是它首先由香港基本法,然后由澳门基本法具体化的。这两个基本法以庄严的法律形式,全面地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以香港基本法为例,它以宪法第31条为依据,根据中英联合声明中我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及香港的实际情况,在第一章总则中集中规定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其余八章及三个附件,则以总则为依据,规定了“一国两制”在政治、经济、文教等各个领域的具体实施。基本法载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直呈中央政府,外交与防务属中央政府管理;同时,它又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这样,基本法一方面强调了“一国”,坚持了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坚持了单一制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另一方面又强调了“两制”,坚持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五十年不变。从而使“一国两制”的方针获得了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形式。 (二)基本法是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保障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实施的效力,基本法就是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保障。基本法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颁行,是一部全国性法律,不仅香港居民要遵守,全国人民都要遵守,具有崇高的权威性。香港基本法序言指出,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目的在于规定香港特区衽的制度,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首先,从中央来看,基本法是中央最高国家机关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中央既要维护国家统一和主权,又要依法尊重、保护特区的高度自治,不干预属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在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过程中,中央只能以基本法而不是别的政策或法律为依据来处理特区问题。遇到中央和特区权限划分的争议或基本法的解释、修改等问题,更是必须严格遵循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毫不含糊。中央带头模范贯彻。维护基本法,有利于增加港澳台地区对一国两制的信心,有利于这些地区的繁荣稳定,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如需在特区设立机构,须得特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其在特区设立的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特区的法律。 其次,对内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而言,基本法也是它们片埋与港澳关系的法律准绳。港澳地区虽然加归了祖国,但是实行高度自治、特殊管理的地区,不能简单视同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基本法是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对内地同样有约束力,内地不得随意干预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包括在港澳设立机构、派遣人员等事务,都必须严格遵循基本法的规定。 最后,对特别行政区而言,基本法更是具有高于特区其他法律的地位,是它们实施“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依据和准绳,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基本法所赋予的,只能在此范围内行使。不论是特区政府,还是港澳居民,不论处理本地区事务,还是处理和中央或外部了世界的关系,都应视基本法为其利益的根本保证,排除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干扰或破坏,自觉地坚持、维护基本法。需要指出的是,港澳特区有义务依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复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组织在港进一步, 港澳特区政治性组织与外国政治性组织建立联系。这不但是维护国家安全与统一的需要,也是维护港澳自身繁荣稳定的需要。 (三)实践证明,基本法就能顺利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香港后过渡时期,特区筹备委员会和预委会的工作所以能顺利进展,它们的决议、建议所以能获得港人的普遍支持,就在于它们排除各种干扰,坚定不移地按基本法办事,把基本法付诸实践。同样,中英之间关于彭定康“政改方案”的斗争,也是遵守还是违背基本法的原则问题。香港基本法颁一年来的实践已经将将继续证明,维护还是背离基本法,关系到一国两制的成败,是实施一国两制的生命线。不论现在还是将来,不论是中央、各地区,还是香港本身,也不论香港问题会出现怎样的风风雨雨,处理香港及与香港有关的问题,都必须坚持以基本法为准绳,严格按基本法办事。 一国两制是一项浩大繁复的社会系统工程,而基本法正是保障其实施的法律手段。只要中央、港澳和全国各地都坚定不移地遵守、维护基本法,一国两制的宏伟大厦就将岿然屹立在中华大地上。 二、坚持单一制,妥善处理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维护国家的统一主权和特区的高度自治 “一国两制”方针由“一国”和“两制”两方面组成,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偏一不可。如何处理二者关系,是实施一国两制的关键所在。这个问题解决好了,一国两制也就有了基本保证。从法律的触芭考察,一国和两制的关系,集中表现为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权限划分问题。一方面要坚持中央对特区的管辖权,维护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另一方面又要坚持特区的高度纂以,维护其繁荣稳定。下面分三个问题讨论二者的关系。 (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们 法律地位问题是确定特别行政区与中央关系的前提。作为我国行政区划中的一个新建置,它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呢? 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离的部分。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而不是联邦制,特别行政区不是联邦制下的州或邦,不具有州或邦的特征。单一制国家中只有一个中央政府、一个立法机关、一部宪法,而不在在所谓“一国两府”、“两个对等的政治实体”问题。(2)香港特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也就是说,香港不仅是我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而且是我国的一个地方,不能与中央平起平坐。(3)香港特区享有高度自治。 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种自治权要比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大得多,比其他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自治的权力也要大,甚至在一些方面比联邦制下的州或邦的权力还要大。尽管如此,我国的单一制国家[

太笼统了,具体点,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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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在尊重港、澳人民的生活习惯,社会价值,意识形态,延续港、澳地区繁荣稳定的基础上,促进和加快了中国的统一进程,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做出重要贡献。 “一国两制”将“共同合作”超越意识形态,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同一国家内两种不同所有制地区的和谐共存。 中共官方称:“一国两制”为解决世界各国社会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开创了一条全新的解决道路。 中国大陆能够给予特区援助和支持,并承诺不会由于国内困难而向港澳地区要钱,内陆和港澳日益增长的经济来往,是香港、澳门经济重要的推动力之一。(请参见香港经济) “一国两制”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提出了新思路。 “一国两制”下,港、澳等特别行政区能够获得或保留国际组织(非主权独立国家地位)及运动的参加资格。 在“一国两制”的框架内,港、澳的“高度自治”仅限于内政,而外交、主权、军权则由中国中央政府统筹管理。港、澳两地的最高行政长官由选举产生,但须经中央政府批准任命,港澳当地《基本法》的起草与修改需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当地最高行政长官和当地立法机构的三重核准方能发行。但港、澳在经济领域仍然以独立的经济体存在,其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与中国大陆地区混合计算,港、澳政府均有权自由参加所有只有非主权独立国家才能够加入的国际组织。“一国两制”原则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实践,基本上维护了当地的生活习惯,社会价值,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繁荣稳定与和平过渡,并且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和平统一,故而得到多数中国大陆人民的支持。在港、澳地区,也有正反意见存在。然而在台湾,一国两制的支持率仍然偏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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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港澳台问题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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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香港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民生问题,是一个经济问题。

香港问题其实是中国内政问题,就是只要个人觉得吧,一定要保证这个是中国内政,中国内政不容许啊,其他人来参与,这是大原则不能触犯的。

“一国两制”在尊重港、澳人民的生活习惯,社会价值,意识形态,延续港、澳地区繁荣稳定的基础上,促进和加快了中国的统一进程,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做出重要贡献。 “一国两制”将“共同合作”超越意识形态,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同一国家内两种不同所有制地区的和谐共存。 中共官方称:“一国两制”为解决世界各国社会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开创了一条全新的解决道路。 中国大陆能够给予特区援助和支持,并承诺不会由于国内困难而向港澳地区要钱,内陆和港澳日益增长的经济来往,是香港、澳门经济重要的推动力之一。(请参见香港经济) “一国两制”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提出了新思路。 “一国两制”下,港、澳等特别行政区能够获得或保留国际组织(非主权独立国家地位)及运动的参加资格。 在“一国两制”的框架内,港、澳的“高度自治”仅限于内政,而外交、主权、军权则由中国中央政府统筹管理。港、澳两地的最高行政长官由选举产生,但须经中央政府批准任命,港澳当地《基本法》的起草与修改需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当地最高行政长官和当地立法机构的三重核准方能发行。但港、澳在经济领域仍然以独立的经济体存在,其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与中国大陆地区混合计算,港、澳政府均有权自由参加所有只有非主权独立国家才能够加入的国际组织。“一国两制”原则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实践,基本上维护了当地的生活习惯,社会价值,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繁荣稳定与和平过渡,并且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和平统一,故而得到多数中国大陆人民的支持。在港、澳地区,也有正反意见存在。然而在台湾,一国两制的支持率仍然偏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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