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投稿百科

关于环境保护的学术论文选题方向

发布时间:2024-07-23 20:54:11

关于环境保护的学术论文选题方向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方向1.自然资源保护法该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资源科学理论和环境法理论为基础,对我国自然资源问题,进行法学的科学分析、评价,重点对自然资源保护规律制度进行系统而规范研究,促进自然资源法制建设,为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政策法律依据。主要研究:自然资源法的发展过程和体系,资源管理体制,自然资源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和体系,资源法的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土地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气候资源法、水资源法、野生动植物资源法、生态保护法等,各国资源法的比较研究。让学生掌握和了解自然资源问题的现状和症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研究。2.环境污染防治法该方向主要研究:中国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内容。让学生掌握和了解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和症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各种环境污染的防治性研究。3.环境资源保护法基础理论该方向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理论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以及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史,环境资源法的体系,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环境权、资源物权和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理论,环境资源法与环境伦理道德等内容。该方向研究的内容是环境资源立法、执法和环境资源管理、诉讼的基础,也是环境资源法学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的基本理论,对于建立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理解各具体环境资源法规有重要的意义

我从网上找了点相关资料,不知道对你有没有用国内外生态旅游规划设计应用实例及启示安全是主体存在的一种不受威胁,没有危险的状态。以往主要是从国际关系的角度研究安全,因而保障国家主权和尊严不受侵犯的国家安全便成为最高的安全概念。20世纪50年代以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目前已发展到严重威胁人类自下而上和国家发展的关键时期,生态安全已成举世瞩目的全球性问题。生态安全是指人类赖以自下而上的生物圈处于自然平衡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能够与自然界共生、共荣,协同进化。目前的生态危机从根本上讲是由人们的非理性的生产和经济活动造成的。我们都知道,在自然系统中物质循环是封闭的,一些过程形成的物质为另一些过程所吸收,而在人工的生产系统中得到有效利用的仅仅是天然物质的极小部分,充其量只有百分之几,其余部分都作为生产的“废物”排放到生物圈中,这些“废物”往往都是一些有毒物,由燃烧燃料时产生的氮氧化物、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废物进入空气造成的,能引起严重的呼吸器官疾病。据统计,90年代在我国主要城市里,空气质量达到一级标准的只有11个,大部分城市都处于不利健康的3级以上的水平。水污染是不加处理地排放工业和生活污水所致。水污染加重了我国淡水资源不足。我国有300多个城市缺水,由于污染,水质达到饮用标准的城市仅占1/4。一些工业和生活垃圾中的有机化合物、重金属、有毒产品污染土壤,导致其肥力减弱,并通过食物链威胁动植物和人的健康。旅游与环境是当今一个新的国际热点,更体现生态安全的概念。目前有两大重要因素把它推向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前沿:①旅游已成为一个发展迅速的重要产业。目前约占世界商品出口的10%,尤其是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旅游业收入占据了GNP很大的比例,成为支柱产业之一,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据世界旅游组织发布的统计资料,1950年以来,国际间游客的人数增长了25倍,1997年达17亿人,旅游成为国际民间友好交往的一座重要桥梁。②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既破坏了旅游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基础,也降低了旅游质量。同时,不合理的旅游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传统文化的保护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所有这一切都威胁着旅游业长远的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是旅游业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已成为世界十大旅游接待国,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与此同时,旅游区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云岗石窟的污染和敦煌月牙湖日趋干涸都曾牵动了多少人的心,加强旅游环境的保护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以下作些实例介绍: 例澳大利亚是生态旅游倡导者,是世界上生态旅游搞得很有声有色的国家。澳大利亚之所以在开展生态旅游方面取得的成就显著,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有两条:其一是资源优势,它拥有广袤的不受污染的环境和独特的民族风情;其二是对生态旅游有明晰而深刻的理解,规范地操作。澳大利亚目前大约有600多个生态旅游经营单位,在澳大利亚旅游业中是一个规模不大但非常活跃的部门,这个部门最突出的特点是小企业经营。个性化的服务。生态旅游经营公司雇员在20名以下的占85%左右。澳大利亚生态旅游的年营业额为5亿澳元,雇员总数为6500人。生态旅游的活动范围很广,包括有向导陪同的丛林远足、自然史探访旅行、内地的野生动物观赏和观鲸鱼旅行。澳大利亚生态旅游协会是这个国家生态旅游最高的代表机构,有会员500多个,其中包括生态旅游的经营者和批发商、非政府组织和在保护区内负责管理旅游的政府机构、学术界和其他有关单位。这个协会制定(生态旅游经营者行为规范》,涉及环境保护、尊重当地文化、自然资源利用效率、废弃物的管理和导游解说等内容。所有的生态旅游协会的会员必须签署一项声明,同意执行、支持和宣传这一行为规范。这个协会另外还为生态旅游者制定了一套准则,其宗旨是使当地社区从旅游中收益最大,使社会和环境的不良影响保持最小。对生态旅游的发展,经营活动的高质量和高标准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环境意识的灵敏度已成为生态旅游活动之核心。例1999年中国推出“十大”生态旅游主题。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如何保护生态环境,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全世界都关注的问题。’99生态环境旅游年,以生态环境游为主题,把保护生态环境与开展生态旅游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在中国尚属首次。中国拥有十分丰富和独特的生态旅游资源,举办’99生态环境游,是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合理开发生态旅游产品,这既符合国际旅游发展的潮流,也符合中国环境保护的国策。因此,国家旅游局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共同主办这项主题活动,并得到6家相关单位的支持。这是继’98华夏城乡游之后,再次把世人的目光聚焦在东方文明古国这块美丽而又神奇的土地上。“十大”主题是:①野生动物观赏游;②自行车旅游;③沙漠探险游;④漂河流旅游;⑤登山探险游;⑤自然生态考察游;①滑雪旅游;③保护环境行动之旅;③海洋之旅;①香格里拉探秘游等。具体讲中国生态规划的两大基本要求是:其一,对住宿设施的要求:生态旅游目的地的住宅设施不应设在脆弱敏感的生态区域。建筑物以方便简洁为主,不要给旅游者提供不必要的舒适和服务。住宿设施要由当地人自主经营管理,以保持地域文化的完整。采用节能设备,所有能源及物质不要给周围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提供以地域产品为主的饮食(最好是绿色食品)及旅游纪念品。尽量向旅游者介绍当地的自然和文化。加入地域的经济、文化、生态保护网络,加强与地域教育部门的联系和交流。其二,对自然生态区的要求:研究保护区的适宜游客容量,以便控制和阻止过度利用旅游资源。推荐对自然影响最小的活动,限制对自然有负面影响的活动。设立相应的生态保护基金制度,以便使旅游获得的利润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建立环境教育设施,提供有关自然和地方文化的信息和环境教育材料。培训生态旅游的策划者和导游。监测旅游的影响,并通报给经营者、自然保护团体及地方社区,并监督协调在保护区及周边地区的旅游经营活动。配合非政府组织和志愿团体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把生态旅游作为保护区管理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例’99生态环境旅游活动新疆推出的项目有:两个重点森林公园和三条生态旅游线路。两个重点森林公园:一是阜康天池国家森林公园,它以驰名中外的高山湖泊天池为中心,以天山博格达峰为依托,以终年积雪辉映下的山腰绿色森林为主体,自然景观优美,交通便利,从乌鲁木齐直达天池森林公园;公园内海南博格达度假村,接待游人食宿、娱乐、登山等活动。二是轮台塔里木胡杨森林公园。这个公园是塔克拉玛干大沙漠的绿色奇观,著名的沙漠公路从公园穿过,从库尔勒市沙漠公园可直接到达。三条生态旅游线路:一是新疆北部旅游线路。这条线路主要内容和景观有,天池——我国唯一的人工养育的野马基地、准噶尔“硅化木”森林、卡拉麦里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有盘羊、鹅喉羚、金雕等),哈纳斯湖(湖内“湖怪”云海佛光、千米枯木长堤等)。二是新疆西部旅游线路。其中有中国面积最大的高山湖泊赛木里湖,雪岭云杉,辽阔草原,遍山野果,奇村异花,惠远古城,“塞外江南”伊犁,“丝绸之路”沿途风光古迹,原始森林保护区,自然风貌等。三是新疆南部旅游线路。这条线路主要内容和景观有:人工造林、托木尔峰自然保护区、塔里木胡杨森林公园、沙漠公路、沙漠绿洲风光、中国最大的内陆湖博斯腾湖、克孜尔千沸洞、巴音布鲁克大草原、天鹅湖自然保护区、巩乃斯森林公园、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和田玉石、千里葡萄长廊等。另外还推出18个自治区级森林公园。例为了生态旅游服务,城市绿色园林走廊要加快建设。如世界名都北京已列入全球“十大”严重污染都市名单中,为唤回北京一片蓝天,北京要考虑的绝不能仅仅是城墙内的那一部分。规划3年之久的北京市最大一处绿化特色园林区建设——万柳工程于1999年初正式启动。北京市的“风口水头”地带将筑起一道大于颐和园总面积的绿色屏障,这不仅为当地净化空气、保护水源带来良好环境效益,也为削减京城空气水源污染,促进首都环境改善迈出了坚实一步。“万柳”是指京城西北部颐和园东南侧,总面积480公顷的城乡结合部地区,因区域内有万泉庄、六郎庄(史称柳浪区),故这一绿化建设项目被称为万柳工程。万柳地区是北京市区的上风上水之地,历史上万泉水系、玉泉山水系和白浮泉水系(现京密引水渠)在此交汇,形成什刹海。北海、中南海的源头,如今这里仍是北京的饮水源地。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万柳地区的生态环境屡遭破坏,植被减少,水源污染,私搭乱建现象频出。据统计,该地区4000户居民和2万多外来人口每年用煤量高达3万吨,上百家企事业单位燃煤每年也需1万吨;而市政设施缺乏导致这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以每年60万吨倾排。这一切发生在京城的“风口水头”,对市区环境危害甚大。万柳工程的实施是根据市政府“以绿引资,引资开发,开发建绿,以绿养绿”的原则制定的综合治理项目。按其规划,以巴沟北路分隔为北部绿化区和南部绿化居住区。北部330公顷土地全部绿化,腾为绿地,建成一座自然生态公园,适当恢复历史风貌,再现部分古迹;同时附之以少量带有园林特色的体育休闲场所。据计算,仅其成片绿地就大于现今颐和园总面积,从而使这里自然优美的生态环境与颐和园、圆明园联成北京最大的绿色园林走廊。与之相配套,万柳地区南部104公顷将建成面积相当于方庄小区的绿化居住区。关于生物多样性公约自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的50多年间,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了严重威胁,究其原因无不与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有关,从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问题逐渐引起各国首脑的重视。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余位国家首脑,其中包括中国政府总理,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个框架型文件,其规定并非硬性的或精确性的规定,其在何种程度上得到实施取决于缔约国,也为各缔约国履行该文件留有充分的余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内容主要涉及遗传资源的取得(公约第15条)、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的取得和转让(公约第16条)、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技术和科学合作(公约第18条)、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技术的处理及其惠益分配(公约第19条)、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予以资助的国际机制(公约第20、21条)等。关于遗传资源,公约申明每个缔约国对其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资源的取得必须经资源提供国事先知情同意;利用他国资源从事开发和进行科学研究时,应力求资源提供国的充分参与,并于可能时在资源提供国境内进行;各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性措施,与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国公平分享研究和开发此种资源的成果以及商业和其他方面利用此种资源所获得的利益。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的取得和转让,公约指出,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技术、有利于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的技术、利用遗传资源而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技术的取得和转让是实现公约目标的要素,各缔约国应对这些技术的取得提供便利,应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这其中知识产权保护不应影响公约的实施,但也要符合对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各缔约国应通过国家立法和国际法来实现上述目标。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技术和科学合作,公约指出应促进该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尤其是同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应按照国家立法和政策,鼓励并制定各种合作方法以开发和使用各种技术,包括当地技术和传统技术在内,促进人员培训和专家交流。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技术的处理及其惠益分配,公约指出各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让遗传资源提供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切实参与有关的生物技术研究活动,可行时研究活动宜在提供国进行,并应根据共同商定的条件,使提供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在公平的基础上优先取得有关生物技术研究成果和惠益。2.我国生物多样性及其保护的大致情况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全球25个植物最丰富的国家中,我国继巴西、哥伦比亚之后位居第三;中国的淡水植物物种数占世界的50%以上;种子植物有3万多种,居世界第三;被子植物、裸子植物、苔藓和蕨类植物分别覆盖了世界上75%、67%、70%和80%的科类。我国的栽培植物也非常丰富,据资料介绍,国家作物种质库保存的粟和黍稷分别为25000和7200份、玉米16000份、4万个地方水稻品种(不含野生品种)、2万多个地方大豆品种(不含野生品种)、11835份果树种质资源。目前,由于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使用、利益分享、成果权利归属等的相关立法还在探讨和完善中,国外正大肆对我国的中草药等各种基因资源进行掠夺,国家正面临着资源外流、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处境。与此同时,对我们自己研发的、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并具有重要市场经济价值的技术,也需要通过进一步提高全民族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之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使知识产权工作能够很好地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融合,为我们民族的更快发展服好务。3.关于中国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所机制能力建设项目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8条的规定,各缔约国应建立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所机制(Clearing-House Mechanism,简称CHM),以促进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久使用的技术信息、利用遗传资源而不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技术信息、科学和社会经济研究成果、培训和调查方案信息、专门知识、当地和传统知识本身等信息在缔约国内和缔约国间的交流,促进缔约国内部与缔约国之间的科学和技术合作。为此,在国家履约办公室等的积极争取下,2002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所机制能力建设项目”获得全球环境基金(GEF)资助,开始启动。该项目旨在通过对各部门各地方已有的相关数据库的改造,构建国家生物多样性信息网络平台。中国国家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所()设在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履约办进行管理,负责承担国内生物多样性宏观信息的整合发布和统一对外职能,以及组织指导覆盖国内各部门和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国家信息网络建设工作。通过该所可以访问国内动物、植物、微生物、作物种质资源、森林、海洋、中医药、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等主题数据库。书摘3森林生物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系森林是地球上最为重要的生物类型,是世界生物多样性的分布中心。根据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环境状况公告》①介绍,我国共有599类主要陆地生态系统,其中森林生态系统212类,占35.4%,是8类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多的一类。在我国森林生态系统中,又包括针叶林、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生态系统。其中,寒温带针叶林内野生动物约200多种,鸟类近120种,属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主要有貂熊、驼鹿、马鹿、猞猁、雪兔等。在阔叶林中,仅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其种子植物的属、种分别占全国的2/3以上和1/2左右。而在针阔混交生态系统中,存在许多名贵针叶树,如红松、各种云杉和落叶松等,并且,也生长着许多珍贵药材,如人参、天麻等。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为的活动使森林生态系统遭受了巨大的破坏。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统计,在1980~1995年之间,全球森林净损失1.8亿hm2,平均每年损失1200万hm2②。我国森林资源长期受到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及森林病虫害的影响,使森林面积,特别是天然林面积大幅度下降。在两千年前,我国的森林覆盖率为50%左右,目前仅为16%多。其中天然林几乎荡然无存,其他森林也大多数呈岛屿状分布,连绵几十平方公里的天然森林已极为罕见。这严重地威胁着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关键。目前,在我国已确定了27个森林生态系统优先保护区域,包括80处自然保护区,其中:热带地区11处,亚热带地区55处,温带地区14处,这将有助于推动我国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另外,全球三大陆地生态系统——农田、森林、草场,支持着世界经济的发展。除矿物质外,它们提供了几乎所有的人类所需的原料;除海产品外,还提供了几乎人类所有的食物。在三大陆地生态系统中,森林又是地球上最为重要的类型,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是世界生物多样性的分布中心。而在森林生态系统中,热带森林又是突出的物种分布中心。据统计,热带森林集中了50%以上的物种,拥有世界80%以上的昆虫、90%以上的灵长类动物。在全球大约170万已得到描述的物种中,其中昆虫和高等植物就超过了100万种,它们之中绝大多数是分布在热带森林中的。目前生物多样性锐减已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在已得到描述的物种中,仅物、脊椎动物和无脊椎动物这三个分类单元的物种就有22 530种的生存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其中己知灭绝的有724种。因此,有人估计,如果地球上的热带天然林有一半被毁,将会有75万种物种被灭绝,因此,在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同盟(1UJCN)1989年的报告中指出,今后50物种灭绝的主要原因将是热带天然林的破坏。目前,世界热带林每年的消失率约为0.6%~1.0%,年平均毁林面积达1700万hm2:,由于大面积的热带原始林被毁,导致热带野生动物生境的丧失。例如热带非洲原生野生动物的丧失率为65%。热带亚洲为67%,在东南亚,部分灵长类动物的生境丧失率为31%~96%,而受保护的生境则仅为1.2%~22.9%,绝大多数物种生境的保护率在1%~4%之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物物种所受到的威胁是有史以来最大的。所有这些威胁的实质就是由于人类对生物资源开发管理不当而引起的,而且这种行为还经常遭受错误引导的经济政策和不完善的制度的激励。物种的灭绝是生命的一个事实,是天经地义的自然规律。现在一两百万的物种是估计曾生存过的几十亿个物种的幸存者。过去的灭绝由于自然的过程而发生,但今天人类的活动已毫无疑问地是物种灭绝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因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尤其是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把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留给后代,是我们当代人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第二章国内外对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评价的研究1国内外对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价值评价研究1.1联合国环境经济综合核算帐户中有关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价值评价在联合国环境经济综合核算中(SEEA),没有明确的“森林生物多样性”的分类,但在核算帐户中,包括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一些内容,如“生态系统”,“生物资产”等。事实上,在这些分类中,包括了森林生物多样性的许多内容(UNSD,1997)。正因为如此,在SEEA中,没有明确的方法评价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对“非培育的生物资产(木材除外)”,SEEA推荐采用“市场价法”评价。总的来说,森林生物多样性还没有被人们明确认识到它们的市场价值,它们的价值在核算时包括在林地或生态系统中。可是,野生生物群或群落的价值被人们明确认识到了,主要是通过收获、渔猎或狩猎认识的。它们的价值通过市场上的商品,像皮毛、皮、肉等进行评价。在许多情况下,在森林资源核算中,由于该价值过小而被忽略掉了。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像皮毛、菌块、蘑菇、野生动物等,它们的价值非常大,不能忽略,要进行评价。同样,在SEEA中推荐,如果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巨大,应把它作为林地的补充价值评价(UNSD,1997)。1.2世界上一些国家对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价值评价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纷纷进行了森林资源核算,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价值才被人们逐渐所认识。美国在列举森林资源的贡献时指出:森林作为非市场的有形资源被生产利用和消费,如提供燃料、果品、药材、狩猎和环境服务等。他们建议采用最优控制技术评价森林生物多样性中遗传基因多样性的价值(Jeffrey R.vintent andJohn M.Hanwick,1997)。芬兰,Jukka Hoffren 1996年评价了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价值。在他的研究中,采用森林生物多样性的机会成本评价多样性的价值。其维持森林生物多样性的成本价值大体为1.7亿芬兰马克(Jukka Hcdfren,1997)。马来西亚在进行森林资源核算时,把森林资源分为木材价值、碳吸收、生物多样性和天然林狩猎价值。在计算生物多样性价值时,采用生物多样性的存量值乘新灭绝的物种的单位价值。并且,在他们的评价中,采用了不同的方法评价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对保护区的濒危物种和灭绝物种(亚洲象)采用保护费支出法评价;对由于一些物种的野生基因的存在而改良了现有的物种引起价值的增加,采用净价法评价(Vincent et a1,1993)。瑞典在森林资源核算分类中,包括木材、薪炭林、浆果、蘑菇、狩猎、提供驯鹿的饲料、固碳、生物多样性和森林土壤。对生物多样性采用机会成本法评价。在计算总森林面积中10%的保护区面积的增加价值时,用木材生产的价值减去残根的价值,并且,把这部分价值加在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中(}tulkrantz,1992)。澳大利亚没有直接评价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价值,但他们使用3种方法直接评价了所有生物多样性的价值。①消费价法。即对自然资源产品,像薪炭材、饲料、狩猎等直接消费的产品,不需要通过市场直接评价。②生产价法。对于那些进行商品性采伐和收获的产品,如木材、渔猎、为满足市场需要而进行的商品性狩猎、象牙生产和药材种植,采用生产价法评价。③非消费价法。该法用于直接评价生态系统作用的价值,如水源保护,光合作用。

环境保护学术论文选题方向

环保部主管,总站主的中国环境监测,是中文核心期刊还有一个叫环境科学,也是很权威的,都是一些博士硕士级别的研究性论文

最好有完整的论文或者资料或者参考文献

你可以在爱问共享里面找

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论文选题方向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怎样的环保才“理智”伐?___!猜一个字 (答案:罚)变废为宝 小小报纸用处大 保护森林——保护人类自己的家保护地球,从我做起 别说我的眼泪你无所谓8.中国的水环境现状 9.发达国家废水治理的研究进展 10.防止臭氧层空洞的全球举措 11.简谈……的可持续发展 12.城市垃圾资源化及运用前景最后一滴泪14保护环境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5追求绿色时尚 拥抱绿色生活 16同建绿色温馨家园 共享清澈碧水蓝天 17风调雨顺 始自环境保护 人寿年丰 源于生态平衡 18积德行善 造福后代 百年大计 环保第一

环境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效利用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安全生产事故频次,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生命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制定并执行环保政策和措施,致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已经成为我国民生工程的关注点。 中国化工业价值链的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显赫的地位,但是,环境污染问题,在化工领域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存在的问题,是不可懈怠和轻视的;改善化工安全生产和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安全防患意识,提升环保部门的环境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采取治理和应对突发环境事故,是当前急不可待的任务。 我们能够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和企业成功经验,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提升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能力,是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地区区域性经济发展中,已经注意到了本位主义和牺牲环境为代价所带来的最终恶果,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清洁生产运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示范项目,以促进中小型企业的认知和意识,足有收效。 安全地生产、清洁地生产,企业的获益包括:提高安全生产、环保能力,降低事故、员工受伤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以及改善与加强当地社区、工业、价值链、买方市场的综合效益,相关经验将作为成功案例,为中国企业的环保工作,提供宝贵经验。 国际劳工组织估计,6亿人在受到包括环境问题在内的各种影响,每年约有230万男子和妇女与工作有关,包括近36万死亡事故,估计有195万宗与工作有关的疾病的疾病死亡。由此总总,全世界平均4%GDP的总量被消耗掉,有什么“低碳经济”可言呢?对于生病的工人的保护,每年的费用在持续发生,疾病和损伤引起的就业——不仅是劳工权利,而且是一项基本人权。 对于中国,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而不危及后代人的利益,政府,地方政府和业界应制定和实施更加严厉的安全生产、清洁生产、高效利用自然资源等法规和政策,以减少对中国本土、人类环境的污染。 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包括环境污染的防治与控制、自然生态保护、核安全监管、环境安全保护等,政策应当先行。对于以省级主要领导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应当充分利用经济杠杆策略,过去比较注重经济份额的考量,以“政绩”应迅速转为对国家法规和政策执行力的考量,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过程。

留下邮箱,我把这篇文章发给你。。国外旅游环境保护的经验及对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启示

关于环境保护的学术论文选题

2011-11-2 20:32 满意回答 1、绿色的梦2、环保大世界3、环保,一直都在我们身边4、绿色在我手中5、环保的呼唤6、共同来环保7、蓝天的约会8、别让环保天使在流泪9、换我一片蓝天10、让“绿色”融入我们的生活11、蓝色星球、绿色踪迹12、环保清洁箱13、环保低碳每一天,幸福生活来相伴。希望能帮助到你写出更好地作文,望采纳,谢谢!又不懂得可以再问我哦!呵呵!追问你的题目都很好( ⊙o⊙ )。可不可以用绿色的梦绿色在我手中蓝天的约会别让环保天使在流泪蓝色星球、绿色踪迹来写文章呢?

比如说纸的材料节约,电水节约等。

环保很重要~~地球是大家的’(地球只有一个)~~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导:世界20个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国占16个~经济损失八千万人民币(保守估计)~导致每年三十五万人提前死亡~~(有何方法?)(拒绝外国工业?)(可是利益上会受损)(健康重要’还是财富重要?)~请大家三思~据报导:五湖三江都被污染了~~因为招揽连外国他们自己都不敢要的工业’(工业废水’有的很毒)~~唉!我们只管眼前有钱赚~(下一代可怜了)~~祝福大家!中国大陆三分之二城市深陷垃圾围城困局~

1、绿色的梦2、环保大世界3、环保,一直都在我们身边4、绿色在我手中5、环保的呼唤6、共同来环保7、蓝天的约会8、别让环保天使在流泪9、换我一片蓝天10、让“绿色”融入我们的生活11、蓝色星球、绿色踪迹12、环保清洁箱13、环保低碳每一天,幸福生活来相伴。希望能帮助到你写出更好地作文,望采纳,谢谢!又不懂得可以再问我哦!呵呵!追问你的题目都很好( ⊙o⊙ )。可不可以用绿色

关于环境保护的期刊论文选题方向

环境保护前沿,他们是OA期刊,官网上可以自行下载相关的论文的

可以尝试下(环境保护前沿)呗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方向1.自然资源保护法该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资源科学理论和环境法理论为基础,对我国自然资源问题,进行法学的科学分析、评价,重点对自然资源保护规律制度进行系统而规范研究,促进自然资源法制建设,为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政策法律依据。主要研究:自然资源法的发展过程和体系,资源管理体制,自然资源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和体系,资源法的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土地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气候资源法、水资源法、野生动植物资源法、生态保护法等,各国资源法的比较研究。让学生掌握和了解自然资源问题的现状和症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研究。2.环境污染防治法该方向主要研究:中国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内容。让学生掌握和了解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和症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各种环境污染的防治性研究。3.环境资源保护法基础理论该方向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理论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以及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史,环境资源法的体系,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环境权、资源物权和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理论,环境资源法与环境伦理道德等内容。该方向研究的内容是环境资源立法、执法和环境资源管理、诉讼的基础,也是环境资源法学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的基本理论,对于建立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理解各具体环境资源法规有重要的意义

核心期刊的要求都比较高,好投与否取决与文章质量。1、环境科学 2、中国环境科学 3、环境科学学报 4、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改名为:环境工程学报) 5、环境科学研究 6、农业环境科学学报 7、环境化学8、自然灾害学报 9、环境工程 10、环境保护 11、环境污染与防治 12、工业水处理 13、环境科学与技术 14、自然资源学报 15、农村生态环境(改名为: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 16、水处理技术 17、化工环保 18、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9、中国环境监测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