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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现代化论文英文版范文初中生

发布时间:2024-08-29 15: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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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程专业是1998年教育部调整后的一个整合专业,是一门工程技术科学,主要解决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工程技术问题和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实现药品的规模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1〕。本专业是奠定在药学(中药学)、生物技术、化学和工程学基础上的交叉学科,是应用化学、生物技术、药学(中药学)、工程学及相关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解决制造药物的实践工程。由于制药工程专业是最近几年才设置的新专业,制药工程专业已基本确定为以化学工程和药学为其主干课程的教学模式,并以化学制药、中药制药、生物制药等为主要专业方向。但在课程设置、实验教学安排等方面还不尽相同〔2〕。国家近年来十分重视生物医药产业和中药现代化战略,随着中国加入WTO,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中药更是得到关注,不少省市均将生物医药和中药产业作为支柱产业。中药制药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未来的中药制药工程师,在学校里应当接受工程的基本训练。制药工程专业的学生通过在中药工程领域内的系统工程学习,完成工程师的基本训练,获得一技之长,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中药制药工程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中,涉及到工程的课程不多,尤其是在中药分离提取方面,涉及的课程一般以实验室的提取分离为教学模式,缺乏工程体系。我们在制药工程专业(中药制药方向)开设《中药分离工程》一课,是将目前我国中药制药企业正在推行的中药现代化紧密结合起来,紧紧围绕现代中药分离技术,从工程学角度,全面、系统的介绍中药制药过程中的分离工程。包括:超临界流体分离工程、超声及微波辅助萃取分离工程、色谱分离工程、吸附分离工程、膜分离工程、固液分离工程、蒸馏分离工程、生物及结晶分离工程等现代分离技术〔3〕。本研究对制药工程专业开设《中药分离工程》课程进行了探索。

中药现代化论文英文版范文初中学生

强化商标保护对中药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尤其要解决中药企业的“老字号”问题。长期以来,“老字号”已经成为困扰中药企业未来发展的一个潜在问题。例如,“同仁堂”是个已有300多年的中药老字号,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现在除了北京同仁堂外,还有南京同仁堂、天津同仁堂等。这些“同仁堂”们都以中药为主业,但是相互之间却没有任何利益连带关系。因此,一旦哪个“同仁堂”出了什么质量问题,就很可能会产生连带影响,重演“冠生园陈馅月饼”的悲剧(2001年9月,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陈馅月饼”被媒体曝光,上海冠生园集团也受到“株连”,10天内月饼销售量急剧下跌50%。于是,上海冠生园首先站出来声明自己“与南京冠生园毫无关系”,后来四川新都冠生园又联合全国20多家冠以“冠生园”名称的食品企业,准备向南京冠生园“讨个说法”。  冠生园品牌系由1918年到上海经商的广东人冼冠生先生所创,最早经营粤式茶食、蜜饯、糖果。1925年前后,上海冠生园在天津、汉口、杭州、南京、重庆、昆明、贵阳、成都开设分店,在武汉、重庆投资设厂。其南京分店即是现“南京冠生园”的前身。1956年,冠生园进行公私合营。冼氏控股的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解体,上海总部“一分为三”,各地分店成为隶属地方的独立法人,与上海冠生园再无关系。时至今日,全国已有数以百计的食品生产企业共占着这个知名商标的使用权)。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根据新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权利在先原则”的规定,结合行政与市场手段,实现“老字号”的整合与一体化。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中药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制度。尽管行政保护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中药产品的市场秩序,但是由于行政保护实际上是一种全面的保护,因而对中药知识产权来说,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现在的问题是,10多年前的行政保护制度到如今已经成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就中药而言,取消新药保护制度。新药保护政策主要是为了便于我国西药企业仿制国外专利药,但是,加入WTO之后,这种作用显然已不再存在了。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药品管理法》对此也没作要求。实际上,如果对品种保护政策进行修改,新药保护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并到品种保护政策当中来。  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新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1993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重要的是,中药品种保护的宗旨要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维护中药企业利益转移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及中药企业技术创新上来。为此,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可做下列修改:  (1)调整保护范围。第一、被保护的必须是符合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的中药品种,已经西药化的药品不能作为接受保护的中药品种。第二、取消第二条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除了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品种外,还应当将获得发明专利的中药品种纳入其中,并且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上。第三、由于行政效力只在一国国内有效,因而品种保护仍然是在我国国内生产的中药品种。但是,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化经济环境下,这里的“国内生产”不仅包括内资企业,也会包括外资企业,从而体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这就表明,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将采取开放政策,借助跨国制药企业的科技实力,让其与国内企业一道,为中医药的现代化发展而共同努力。另外,如果今后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的话,中药专利的国际保护也将得到保障。同时,中药行业的低水平重复生产问题也将得到根本的解决。第四、中药保护品种必须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鼓励开发野生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中药品种保护必须用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的有关措施,利用绿色技术管理体系保护我国中药产业。  (2)改善保护机制。第一、专利保护机制与分类保护相结合。利用专利保护机制的科学性,使中药创新进入一种良性循环;同时,根据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所确定的中药品种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差异,对不同的专利中药品种实行分类保护。因为,专利制度实行的是无差异的等同保护,即对所有获得发明专利的产品一律实行20年的保护期限。不同的发明专利,其“三性”差异可能会比较大,在许多行业里,甚至还存在着垃圾专利的情况。以专利机制对中药品种进行分类保护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行政手段对真正的创新药品进行差异化保护,真正地促进中医药产业的现代化与科技创新步伐。第二、分类保护。行政保护自然要实行分类保护,可以考虑结合现有的新药保护和品种保护的分类标准,将其划分为4类或5类。  从实际效果来看,这套机制就相当于让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成为中药的两种可供选择的保护方案。虽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效力,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护效率与力度方面尚嫌不足,而行政保护则具有便利、快捷的特点,因而能够适应企业对中药行政保护的依赖性。与此同时,如果行政保护程度高于专利保护的话,中药企业将优先选择中药品种保护。此外,由于中药行政保护结合了专利制度,因而避免了与WTO有关法律与原则的冲突。  (3)合并保护期限。合并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之后,行政保护的期限应该减少,但是必须长于专利保护的20年,以真正体现差异化保护的目的。在WTO的机制下,这种较长期限的保护将促进跨国制药企业进入中医药行业,传统的中医药理论也许会因此获得新生。  (4)改革管理机构。目前的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具体负责。中编办明文规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为事业编制,经费自理。但是,品种保护整合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与药政管理职能,就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显然属于政府职能。因此,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定为“事业编制”且“经费自理”,会给具体的评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考虑到中医药现代化的需要以及中药品种保护的特殊性,未来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应当是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专职部门,其委员除了“中医药方面的医疗、科研、检验及经营、管理专家”外,还应该包括来自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这是因为纳入专利中药品种将对审评机制产生影响。此外,应该将审评工作纳入电子政务系统以提高审评效率,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5)明确利益主体。现在的条例保护的是中药品种,但是对被保护的中药企业所应该具备的规模条件未作明确要求。实际上,现在的知识产权战略完全建立在庞大的企业规模之上,技术创新主要是建立在规模经济效益的基础之上,跨国制药公司庞大的企业规模、强大的技术力量、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丰富的市场营销经验是其经营知识产权的强大后盾。因此,未来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应该明确地将品种保护向那些规模较大的中药制药企业倾斜,允许中药保护品种作价转让,使之成为促进中药企业资产重组以及中药产业结构优化的工具。  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7-14 10:51: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20我国的中药正面临着严峻的局面。当前,我国中药在理论发展与技术创新方面与西药相去甚远,在中药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方面落后于日本和韩国;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生产的中药产品无足轻重,只占中药国际贸易的5% 左右;而且,即使是在国内市场上也正面临着外国中药产品的强烈竞争。因此,国产中药正处于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这种严峻局面已经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1998年开始,国家将“中药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化开发”列入“九五”重中之重项目,对“九五”、“十五”期间的中药现代化计划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与方案;在“十五”计划里,中医药产业化发展工程又被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中的生物技术产业的22个重大专项之一,对中医药的产业化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但是,实际上,由于加入WTO后的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中药自身的特殊性,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对于如何实现中药由传统向现代的对接、如何实现中药从中国向世界的传播与扩散,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及有效工具  千百年来,我们的祖先根据中医理论,经过无数次的实验与改进,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的中药制造体系,在植物的药学属性与药用植物选择、中药材栽培、种植、炮制、成药的加工等所有方面都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己的规范。这些都构成中华民族造福于全人类的宝贵的知识财富。因此,中医药同样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中药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诸多方面;内容包含中药材、饮片、处方、制药工程、文献及信息资源等。例如,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要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像中药材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组方(处方与配方)、中药制药工程技术等,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因此,中药知识产权应该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但是,对于中药现代化,人们强调得更多的是如何采用各种规范以及何种新技术应用于中药产业,而对于知识产权在中药现代化中的作用却认识不够。实际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物力、财力和人才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经营资源,被人们称为“第四经营资源”。中药现代化将产生众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价值,而现代化的这些成果只有固化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知识产权,才能真正保护中药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中药市场秩序。  中医药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矛盾。专利制度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适用于所有行业,中医药行业也不例外。实际上,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而且可以成为推进中药现代化的有效工具。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以专利保护制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促进产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有效机制,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加速器。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利而鼓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发明内容,后人可以在更高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与创造,既避免了社会的低水平重复,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从而推动社会快速向前发展。  二、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理论传统是中药现代化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中药现代化的工具,并不表明可以无须坚持中医药的基本特征了。目前,对中药未来的发展,有这样一种看法,就是认为中药应该按照西药的人体解剖学以及生化生理理论来加以改造,强调中药西药化,要求中药“与国际接轨”。其实,这样一种观念不但不会使中药得到发展,还可能导致中药与中医相分离,最终使中药走入死胡同。这是因为,中药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西药的特征,它与中医理论密不可分,脱离了中药的基本原则,药物也就不成其为中药了。实际上,在中医药的国际化与现代化过程当中,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只能由中国自己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机制、依据几千年的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来制定;并且要在此基础上,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使之获得国际认可并成为国际植物药的规范与标准。  三、建立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本身是个完整的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等诸多环节,而每个环节又都包含众多的内容。因此,中药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个保护的问题,必须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对待。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  中药知识产权具有长链性(中药主要以动植物资源作为自己的原料来源。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必须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这就是中药知识产权的长链性)。由于历史传统,我国在这个长链中的每个环节都未能建立起现代规范科学的知识产权体系。与此同时,许多有关中药的知识与技术大都还是以比较原始的方式存在着,面临着如何以现代技术进行表述与改造的问题。因此,我国在中药知识产权方面将大有可为。  理清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明确各环节的具体情况、技术创新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表述方式(专利、商标、著作权)。根据特点,可以将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连结成中药材资源及其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加工制造、处方与配方管理、中药制药工程技术、中药质量控制与保障技术、中药产品的包装、中药基础研究、中药临床用途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结合不同特点,选用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方式,对中药知识产权链条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使我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药的国际贸易加以控制。  中医药知识产权要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工具,选择那些共性的关键技术(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这些共性技术主要包括指纹图谱技术、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技术、大孔吸附树脂分离技术以及膜提取分离技术等)为突破口,以克服中药知识产权的难表达性,并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战略性的知识产权优势。我国已有民方和验方十万个之多,我国必须在此基础上对所有民方和验方进行单方分解,对每种药材的有效部位、有效组分甚至是化合物结构及其各类药物特性进行分析,完成“现代李时珍”的创举。与此同时,按照现代科学技术,以现代科学范式对四气、五味、归经以及“君、臣、佐、使”等中医药基础理论与原则进行重新表述,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现代化与国际化提供操作规范以及可供国际交流的平台。  中医药信息资源将是创造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也将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提供有效工具。目前,我国中医药信息资源的分布比较散乱,因此中医药信息资源的系统化将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建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机构成立医药分类以及数据库软件系统开发与管理的权威组织,建立包括中药材资源分布和中成药等在内的各类中医药信息标准数据库,完善数据库加工与检索系统,使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与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上。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  我国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利用,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中药企业习惯于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数量少、质量不够,专利、商标等意识也强烈;二是非职务发明比例远远高于职务发明,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利用;三是行政保护为企业提供了过度的保护,企业对现行的行政保护过于依赖;四是中医药的研发与产业化相互脱节。因此,要提高中药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必须在这些方面加以改进与提高。  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的优势,以加快中医药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查新以及知识产权申请工作步伐。此外,进一步完善各类已完成与政府机构脱钩的中介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中药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三)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由知识产权申请、代理、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以及司法等几个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本来就非常缺乏,由于中医药行业的专业性,这方面的人才就更是稀少。为此,除了加快高等院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之外,还应当加快相关的人才培训步伐。  四、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在于根据中医药知识产权特征,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保护法规之间的关系。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从最近对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的修改情况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与WTO的TRIPS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知识产权这套制度如何与中医药行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就专利制度而言,在中药专利的申请过程当中,可以考虑将中医药的理论与原则融入到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之中,制定适合中药专利审批的具体规则(为此,国家专利局可以考虑将隶属于“化学发明审查一部”的“中药处”单列出来,成为专司中药专利审查工作的“中药发明审查部”,从组织上保证中药专利审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得中医理论与中药本身都可借助专利机制而获得创新与发展(中医药理论的专利化问题,可以参考世界上某些国家的软件专利化的做法)。只有与现代专利制度对接,古老的中医药才能真正地获得新生。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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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治疗药物监测现状与展望通过查阅近年来大量文献,文章针对中药不良反应的严重性和中药治疗药物监测(TDM)发展滞后的现状,对如何借鉴西药TDM开展中药TDM进行了探讨,以需要进行治疗药物监测的各类中药为突破口,总结归纳了中药TDM的研究思路并分析了其研究方法,且在方法中提到无创伤性样品(如尿液、唾液等)的应用。我国中药TDM刚刚起步,随着进入个体化用药的时代,运用中医学理论,使中药密切结合临床,在人体内发挥最大、最合理的防治疾病效能,并运用现代科学方法探讨其有关的作用机理,开展我国独特的中药治疗药物监测,对阐明和揭示中药作用机制及其科学内涵,设计及优选中药给药方案,促进中药新药开发和剂型改进及质控,推动中医中药走向世界,并最终实现中药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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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现代化论文英文版范文初中

这种比较专业性的好的免费的论文在网上很难找,就算找的应该也不是完整的,特别是免费的,建议你去学校图书馆阅览室,你不有阅览证吗?那里很多,选择性多呀,含金量也比较高

Objective To evaluate acute and long2term angiographic and clinical outcomes of longstent or multiple overlapped stents (length ≥ 20 mm) implantation for diffuse atherosclerosis lesions Methods Long stent or multiple overlapped stents implantation was performed on 111diffuse native coronary lesions ( Group O : 47 lesions in 44 octogenarians ; Group Y: 64 lesions in 58 patientsaged under 60) Baseline demographic , lesion characteristic , angiographic and procedural details weresimilar in these 2 Six2month clinical and angiographic follow2up was completed in all In2hospital and long2term outcomes were Results Procedure success was 100 %for both None had in2hospital major adverse cardiac events (MACE) There was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angiographic binary restenosis ( ≥50 % diameter stenosis) rate between the groups at follow2up ( Group O Group Y, 1218 % vs1 1019 % at 32month , 2918 % 2616 % at 62month , P > 0105) The rates oftarget lesion revascularization and MACE at follow2up were less in Group Y, but it showed no statisticalsignificance (718 % 1016 % and 816 % 1114 % at 32month , 1516 % 2314 % and 2017 % 2510 % at 62month , respectively , P > 0105) Conclusions Long stent implantation for diffuse lesionsin octogenarians appears safe and feasible , with high procedural success and favorable long2term

近几十年,中医基础理论的研究有较大的进展,在用传统方法进行系统研究的同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及西医学的研究手段,从不同侧面进行了探索,在一定范围内揭示了中医理论的科学性,并为人体生命科学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但是,由于中医学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也由于在研究思路和方法上的某些缺陷,中医基础理论的研究在许多方面都不尽人意,甚至陷入某些误区,因此必须认真考虑和探讨。 习惯上把中医理论的研究分为两种形式,即文献型的传统研究和借助现代科学理论的现代研究。文献型研究往往是继承性研究,而现代研究被认为是对中医学的发展研究。这种划分是对中医理论研究的误解,客观上阻碍了中医理论的研究和发展。不应该把是否借助现代科学作为区分继承和发展研究的标准,关键在是否有利于中医学或整个医学的发展,是否能够为人类提供新知识。 当前,有些研究如果不能科学的评价其结论就会阻碍中医学的发展。假如在解剖学找不到经络的实体,就认为人体的经络现象不存在,势必动摇对中医学理论和概念的信念,影响中医学的发展。很多临床医生不从中医角度思考组方,而只考虑中药的药理,就是受这种研究思路影响的结果。究竟采用怎样的研究思路,才能真正有利于中医学的发展? 中医理论产生在古代,由于中西方文化的差别,古代科技手段的限制,中医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体系。表现在理论概念的模糊不清,理论之间缺少严密的逻辑关系和某些理论的明显的主观倾向,造成中医理论研究,不论传统研究还是现代研究很难通过理论或实践来否定某些理论。 中医学是在东方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中医古代哲学的基本思想如气一元论思想、阴阳学说等,使得中医先辈在对人体生理病理现象进行观察研究和总结时,注意的焦点多在人体的整体联系和人体的某些整体规律上。在长期的发展中,中医学对人体的某些整体规律或人体的某些深层规律有比西医更深的认识,这恰好是西医学的研究最易忽略的。因此,中医理论的现代研究,必须立足于这个基本出发点。要在全面了解中医理论的基础上,透过中医理论本身的表达,寻求中医理论中蕴藏的对人体深层规律或整体规律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提出某些新的理论和假说,推论某些结论,预测某些事实,从而推动中医学乃至整个医学科学的发展。 中医基本理论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从《内经》的构成看,涉及到医学、数学、天文学、地理学、生物学、气象学、物候学、食物学、农学、哲学、逻辑学、史学、社会学、伦理学、理学等多方面的内容。此后又有两千多年的发展,是长远的研究对象,有取之不尽的研究课题。但也必须看到,在这些理论中有些古人对长期临床实践的忠实记载或是对人体某些实际信息和现象的客观描述,并结合当时先进的哲学思想加以理论阐释的,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体生命活动的内在规律或多种联系。尽管在其理论表达上可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以临床医疗实践实际现象观察为基础的真实记录以及所反映出来的规律都是实实在在的,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否认的,这正是中医理论科学价值所在。因此,进行中医理论现代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很可能有某些新的发现,或揭示出西医学乃至整个现代科学尚未认识到的人体生命规律。 在中医基础理论中,依赖思辩所得的结果和臆说是大量存在的。如用五行学说、五运六气学说进行的机械甚至僵化的演绎推理,用人体构造牵强附会的类比自然界构成的“天人相应”等,都是以主观臆测的联系代替实际存在的联系。事实上,中医理论有自身的发展规律且随着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不断深化,知识和经验的逐步积累而不断更新,不断淘汰。 中医和西医是从不同的角度把握人体的,中医强调整体性,从宏观上动态上并通过系统分析的方法认知生命;西医强调个体分析,从微观上形态上,并通过还原分析的方法认知生命。对疾病的认识上,中医认为肌体局部失调与全身机能失调并重,主要诊断依据是临床表现出的症状和体征,特别强调局部与全身状态的综合判断;西医重视局部器官的病变,主要诊断依据是理化指标与局部器官的症状和体征,并特别强调局部器官病变的多层次检查分析。 因此,在中医理论现代化的今天,中医基础理论急需解决的问题不是用西医学的理论验证中医理论,也不是追随西医的发展亦步亦趋,更不是以西医理论代替中医理论,而是在保持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引进现代多学科的思维方法和研究手段。进一步完善中医自身的理论,创立新观点,提出新学说,以便指导临床实践,提高中医的治疗效果。只有这样中医学才能在整个医学科学、生命科学迅猛发展的大环境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不然中医理论乃至整个中医学将会面临主体性危机。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effects of Karasufuji analgesia (wutengzhentong capsul, WTZT) capsule on rheumatoid arthritis (rheumatoid arthritis, RA) inflammatory cytokines in rat cells METHODS: Freund's complete adjuvant rat model of RA manufacturing to TwP as control and watch tsau rattan pain capsule on Serum TNFα, IL-1β and NO Results: Compared with model group, Karasufuji TwP analgesic capsules and rheumatoid arthritis can reduce serum TNFα, IL-1β and NO levels (P <01) Conclusion: Karasufuji analgesic capsule may be attributed to synthesis of inflammatory mediators and cytokines play a role in anti-inflammatory and anti-

中药现代化论文英文版范文初中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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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清晨匆匆煮鸡蛋时,因为着急而将火开得大了点,你会发现在煮的过程中蛋壳出现了裂缝。为什么会这样呢?原来,在鸡蛋的一头有个空洞,鸡蛋被加热时,空洞里的空气就会膨胀。如果加热得太快,膨胀的空气来不及通过多孔的蛋壳跑出去,蛋壳就会开裂。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有经验的厨师会建议在煮蛋的时候要用冷水小火慢慢地煮。如果鸡蛋煮的时间过长,你还会发现在蛋黄的表面呈现灰绿色,这是因为化学反应产生了一种叫做硫化铁的化合物。鸡蛋含有铁元素和蛋白质,长时间高温加热会使蛋白质中含硫的氨基酸分解,产生硫化氢,蛋黄中的铁质与硫化氢发生反应,生成对人体无害的硫化铁。  煮沸的水如果从锅里溢出来,接触到煤气灶上的火焰,蓝色的火苗就变成黄色。煤气火焰的变色一方面表明了水让火焰的温度降低了,另外也表明水中含有钠离子,黄色火焰是氯化钠中的钠原子被加热后出现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化学上被称为“焰色反应”。我们的饮用水中一般溶解了许多盐类化合物,其中的钙离子、镁离子等没有“焰色反应”现象出现。溢出水在灶台干后会出现一些白色的物质,也证明了水中有盐类化合物。  我们制作面包、蛋糕或者松饼的时候,先要用发酵粉让面团发酵。为什么发酵粉会让面团变得松软呢?发酵粉的化学名称叫碳酸氢钠,它受热会分解,产生大量二氧化碳气体,使得面团膨胀起来,做出来的食品就会变得松软。碳酸氢钠还可以用在小型灭火器中用来扑灭火灾。在一些燃烧温度很高的火灾中,它被分解后产生二氧化碳气体,二氧化碳不会助燃,又比空气重,可覆盖在可燃物周围,因此可以用来阻断可燃物与空气的接触,火自然就熄灭了。  不含酒精的软饮料也含有各种各样的化学物质,不同成分的化学物质可以使饮料有着不同的颜色和不同的口味。有些生产商在广告上声称自己生产的碳酸饮料不会增加人体对糖类的过分摄入,不会让人发胖,因为他们所使用的甜味剂是从蔗糖中提炼出来的。为什么蔗糖会让人发胖,而从它里面提炼出来的甜味剂却不会呢?如果人体摄入过量可吸收的糖分,就不能被人体及时转化成新陈代谢所需的能量,一部分糖就转变成脂肪储存在体内,食用了过量糖分的人就会发胖。而那种从蔗糖中提炼出来的甜味剂虽然可以让人感觉到甜味,却不能被人体消化吸收,而是被肠胃当作废物排泄到了体外,因此它就不会让人发胖。

我所要研究的课题是“中国医药批发企业现状与发展”。对一个医药批发企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药品的来源和销售,每个医药企业都有固定的供应商和一定的营销手段,药品的供应需要医药物流的支持,而销售呢,就需要医药销售的支持,所以医药批发企业的现状与发展,是随着医药物流和医药销售而走的。 然而,在进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我慢慢的对企业有了一定的了解,知道了一个医药批发企业如果想做大做好,就要运用网络,建立医药电子商务,这样医药批发企业才会有更好的发展。最后,我根据自己的个人看法,对医药批发企业的发展趋势做了几点归纳, 本次我要做的课题的目的和意义是:随着医药行业的发展,医药批发企业也孕育而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而医药批发企业又是药厂与医院、药店的连接线,所以,医药批发企业的现状和发展再医药行业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同时,本次所做的课题,让我深刻地了解了医药批发企业现状与发展。使我对医药批发企业有了一个深刻的了解。同时对我以后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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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现代化论文英文版范文大全

近几十年,中医基础理论的研究有较大的进展,在用传统方法进行系统研究的同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及西医学的研究手段,从不同侧面进行了探索,在一定范围内揭示了中医理论的科学性,并为人体生命科学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但是,由于中医学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也由于在研究思路和方法上的某些缺陷,中医基础理论的研究在许多方面都不尽人意,甚至陷入某些误区,因此必须认真考虑和探讨。 习惯上把中医理论的研究分为两种形式,即文献型的传统研究和借助现代科学理论的现代研究。文献型研究往往是继承性研究,而现代研究被认为是对中医学的发展研究。这种划分是对中医理论研究的误解,客观上阻碍了中医理论的研究和发展。不应该把是否借助现代科学作为区分继承和发展研究的标准,关键在是否有利于中医学或整个医学的发展,是否能够为人类提供新知识。 当前,有些研究如果不能科学的评价其结论就会阻碍中医学的发展。假如在解剖学找不到经络的实体,就认为人体的经络现象不存在,势必动摇对中医学理论和概念的信念,影响中医学的发展。很多临床医生不从中医角度思考组方,而只考虑中药的药理,就是受这种研究思路影响的结果。究竟采用怎样的研究思路,才能真正有利于中医学的发展? 中医理论产生在古代,由于中西方文化的差别,古代科技手段的限制,中医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体系。表现在理论概念的模糊不清,理论之间缺少严密的逻辑关系和某些理论的明显的主观倾向,造成中医理论研究,不论传统研究还是现代研究很难通过理论或实践来否定某些理论。 中医学是在东方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中医古代哲学的基本思想如气一元论思想、阴阳学说等,使得中医先辈在对人体生理病理现象进行观察研究和总结时,注意的焦点多在人体的整体联系和人体的某些整体规律上。在长期的发展中,中医学对人体的某些整体规律或人体的某些深层规律有比西医更深的认识,这恰好是西医学的研究最易忽略的。因此,中医理论的现代研究,必须立足于这个基本出发点。要在全面了解中医理论的基础上,透过中医理论本身的表达,寻求中医理论中蕴藏的对人体深层规律或整体规律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提出某些新的理论和假说,推论某些结论,预测某些事实,从而推动中医学乃至整个医学科学的发展。 中医基本理论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从《内经》的构成看,涉及到医学、数学、天文学、地理学、生物学、气象学、物候学、食物学、农学、哲学、逻辑学、史学、社会学、伦理学、理学等多方面的内容。此后又有两千多年的发展,是长远的研究对象,有取之不尽的研究课题。但也必须看到,在这些理论中有些古人对长期临床实践的忠实记载或是对人体某些实际信息和现象的客观描述,并结合当时先进的哲学思想加以理论阐释的,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体生命活动的内在规律或多种联系。尽管在其理论表达上可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以临床医疗实践实际现象观察为基础的真实记录以及所反映出来的规律都是实实在在的,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否认的,这正是中医理论科学价值所在。因此,进行中医理论现代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很可能有某些新的发现,或揭示出西医学乃至整个现代科学尚未认识到的人体生命规律。 在中医基础理论中,依赖思辩所得的结果和臆说是大量存在的。如用五行学说、五运六气学说进行的机械甚至僵化的演绎推理,用人体构造牵强附会的类比自然界构成的“天人相应”等,都是以主观臆测的联系代替实际存在的联系。事实上,中医理论有自身的发展规律且随着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不断深化,知识和经验的逐步积累而不断更新,不断淘汰。 中医和西医是从不同的角度把握人体的,中医强调整体性,从宏观上动态上并通过系统分析的方法认知生命;西医强调个体分析,从微观上形态上,并通过还原分析的方法认知生命。对疾病的认识上,中医认为肌体局部失调与全身机能失调并重,主要诊断依据是临床表现出的症状和体征,特别强调局部与全身状态的综合判断;西医重视局部器官的病变,主要诊断依据是理化指标与局部器官的症状和体征,并特别强调局部器官病变的多层次检查分析。 因此,在中医理论现代化的今天,中医基础理论急需解决的问题不是用西医学的理论验证中医理论,也不是追随西医的发展亦步亦趋,更不是以西医理论代替中医理论,而是在保持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引进现代多学科的思维方法和研究手段。进一步完善中医自身的理论,创立新观点,提出新学说,以便指导临床实践,提高中医的治疗效果。只有这样中医学才能在整个医学科学、生命科学迅猛发展的大环境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不然中医理论乃至整个中医学将会面临主体性危机。

强化商标保护对中药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尤其要解决中药企业的“老字号”问题。长期以来,“老字号”已经成为困扰中药企业未来发展的一个潜在问题。例如,“同仁堂”是个已有300多年的中药老字号,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现在除了北京同仁堂外,还有南京同仁堂、天津同仁堂等。这些“同仁堂”们都以中药为主业,但是相互之间却没有任何利益连带关系。因此,一旦哪个“同仁堂”出了什么质量问题,就很可能会产生连带影响,重演“冠生园陈馅月饼”的悲剧(2001年9月,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陈馅月饼”被媒体曝光,上海冠生园集团也受到“株连”,10天内月饼销售量急剧下跌50%。于是,上海冠生园首先站出来声明自己“与南京冠生园毫无关系”,后来四川新都冠生园又联合全国20多家冠以“冠生园”名称的食品企业,准备向南京冠生园“讨个说法”。  冠生园品牌系由1918年到上海经商的广东人冼冠生先生所创,最早经营粤式茶食、蜜饯、糖果。1925年前后,上海冠生园在天津、汉口、杭州、南京、重庆、昆明、贵阳、成都开设分店,在武汉、重庆投资设厂。其南京分店即是现“南京冠生园”的前身。1956年,冠生园进行公私合营。冼氏控股的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解体,上海总部“一分为三”,各地分店成为隶属地方的独立法人,与上海冠生园再无关系。时至今日,全国已有数以百计的食品生产企业共占着这个知名商标的使用权)。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根据新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权利在先原则”的规定,结合行政与市场手段,实现“老字号”的整合与一体化。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中药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制度。尽管行政保护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中药产品的市场秩序,但是由于行政保护实际上是一种全面的保护,因而对中药知识产权来说,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现在的问题是,10多年前的行政保护制度到如今已经成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就中药而言,取消新药保护制度。新药保护政策主要是为了便于我国西药企业仿制国外专利药,但是,加入WTO之后,这种作用显然已不再存在了。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药品管理法》对此也没作要求。实际上,如果对品种保护政策进行修改,新药保护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并到品种保护政策当中来。  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新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1993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重要的是,中药品种保护的宗旨要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维护中药企业利益转移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及中药企业技术创新上来。为此,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可做下列修改:  (1)调整保护范围。第一、被保护的必须是符合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的中药品种,已经西药化的药品不能作为接受保护的中药品种。第二、取消第二条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除了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品种外,还应当将获得发明专利的中药品种纳入其中,并且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上。第三、由于行政效力只在一国国内有效,因而品种保护仍然是在我国国内生产的中药品种。但是,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化经济环境下,这里的“国内生产”不仅包括内资企业,也会包括外资企业,从而体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这就表明,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将采取开放政策,借助跨国制药企业的科技实力,让其与国内企业一道,为中医药的现代化发展而共同努力。另外,如果今后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的话,中药专利的国际保护也将得到保障。同时,中药行业的低水平重复生产问题也将得到根本的解决。第四、中药保护品种必须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鼓励开发野生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中药品种保护必须用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的有关措施,利用绿色技术管理体系保护我国中药产业。  (2)改善保护机制。第一、专利保护机制与分类保护相结合。利用专利保护机制的科学性,使中药创新进入一种良性循环;同时,根据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所确定的中药品种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差异,对不同的专利中药品种实行分类保护。因为,专利制度实行的是无差异的等同保护,即对所有获得发明专利的产品一律实行20年的保护期限。不同的发明专利,其“三性”差异可能会比较大,在许多行业里,甚至还存在着垃圾专利的情况。以专利机制对中药品种进行分类保护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行政手段对真正的创新药品进行差异化保护,真正地促进中医药产业的现代化与科技创新步伐。第二、分类保护。行政保护自然要实行分类保护,可以考虑结合现有的新药保护和品种保护的分类标准,将其划分为4类或5类。  从实际效果来看,这套机制就相当于让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成为中药的两种可供选择的保护方案。虽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效力,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护效率与力度方面尚嫌不足,而行政保护则具有便利、快捷的特点,因而能够适应企业对中药行政保护的依赖性。与此同时,如果行政保护程度高于专利保护的话,中药企业将优先选择中药品种保护。此外,由于中药行政保护结合了专利制度,因而避免了与WTO有关法律与原则的冲突。  (3)合并保护期限。合并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之后,行政保护的期限应该减少,但是必须长于专利保护的20年,以真正体现差异化保护的目的。在WTO的机制下,这种较长期限的保护将促进跨国制药企业进入中医药行业,传统的中医药理论也许会因此获得新生。  (4)改革管理机构。目前的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具体负责。中编办明文规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为事业编制,经费自理。但是,品种保护整合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与药政管理职能,就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显然属于政府职能。因此,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定为“事业编制”且“经费自理”,会给具体的评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考虑到中医药现代化的需要以及中药品种保护的特殊性,未来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应当是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专职部门,其委员除了“中医药方面的医疗、科研、检验及经营、管理专家”外,还应该包括来自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这是因为纳入专利中药品种将对审评机制产生影响。此外,应该将审评工作纳入电子政务系统以提高审评效率,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5)明确利益主体。现在的条例保护的是中药品种,但是对被保护的中药企业所应该具备的规模条件未作明确要求。实际上,现在的知识产权战略完全建立在庞大的企业规模之上,技术创新主要是建立在规模经济效益的基础之上,跨国制药公司庞大的企业规模、强大的技术力量、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丰富的市场营销经验是其经营知识产权的强大后盾。因此,未来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应该明确地将品种保护向那些规模较大的中药制药企业倾斜,允许中药保护品种作价转让,使之成为促进中药企业资产重组以及中药产业结构优化的工具。  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7-14 10:51: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20我国的中药正面临着严峻的局面。当前,我国中药在理论发展与技术创新方面与西药相去甚远,在中药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方面落后于日本和韩国;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生产的中药产品无足轻重,只占中药国际贸易的5% 左右;而且,即使是在国内市场上也正面临着外国中药产品的强烈竞争。因此,国产中药正处于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这种严峻局面已经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1998年开始,国家将“中药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化开发”列入“九五”重中之重项目,对“九五”、“十五”期间的中药现代化计划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与方案;在“十五”计划里,中医药产业化发展工程又被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中的生物技术产业的22个重大专项之一,对中医药的产业化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但是,实际上,由于加入WTO后的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中药自身的特殊性,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对于如何实现中药由传统向现代的对接、如何实现中药从中国向世界的传播与扩散,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及有效工具  千百年来,我们的祖先根据中医理论,经过无数次的实验与改进,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的中药制造体系,在植物的药学属性与药用植物选择、中药材栽培、种植、炮制、成药的加工等所有方面都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己的规范。这些都构成中华民族造福于全人类的宝贵的知识财富。因此,中医药同样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中药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诸多方面;内容包含中药材、饮片、处方、制药工程、文献及信息资源等。例如,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要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像中药材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组方(处方与配方)、中药制药工程技术等,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因此,中药知识产权应该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但是,对于中药现代化,人们强调得更多的是如何采用各种规范以及何种新技术应用于中药产业,而对于知识产权在中药现代化中的作用却认识不够。实际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物力、财力和人才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经营资源,被人们称为“第四经营资源”。中药现代化将产生众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价值,而现代化的这些成果只有固化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知识产权,才能真正保护中药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中药市场秩序。  中医药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矛盾。专利制度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适用于所有行业,中医药行业也不例外。实际上,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而且可以成为推进中药现代化的有效工具。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以专利保护制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促进产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有效机制,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加速器。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利而鼓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发明内容,后人可以在更高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与创造,既避免了社会的低水平重复,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从而推动社会快速向前发展。  二、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理论传统是中药现代化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中药现代化的工具,并不表明可以无须坚持中医药的基本特征了。目前,对中药未来的发展,有这样一种看法,就是认为中药应该按照西药的人体解剖学以及生化生理理论来加以改造,强调中药西药化,要求中药“与国际接轨”。其实,这样一种观念不但不会使中药得到发展,还可能导致中药与中医相分离,最终使中药走入死胡同。这是因为,中药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西药的特征,它与中医理论密不可分,脱离了中药的基本原则,药物也就不成其为中药了。实际上,在中医药的国际化与现代化过程当中,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只能由中国自己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机制、依据几千年的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来制定;并且要在此基础上,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使之获得国际认可并成为国际植物药的规范与标准。  三、建立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本身是个完整的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等诸多环节,而每个环节又都包含众多的内容。因此,中药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个保护的问题,必须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对待。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  中药知识产权具有长链性(中药主要以动植物资源作为自己的原料来源。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必须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这就是中药知识产权的长链性)。由于历史传统,我国在这个长链中的每个环节都未能建立起现代规范科学的知识产权体系。与此同时,许多有关中药的知识与技术大都还是以比较原始的方式存在着,面临着如何以现代技术进行表述与改造的问题。因此,我国在中药知识产权方面将大有可为。  理清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明确各环节的具体情况、技术创新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表述方式(专利、商标、著作权)。根据特点,可以将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连结成中药材资源及其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加工制造、处方与配方管理、中药制药工程技术、中药质量控制与保障技术、中药产品的包装、中药基础研究、中药临床用途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结合不同特点,选用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方式,对中药知识产权链条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使我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药的国际贸易加以控制。  中医药知识产权要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工具,选择那些共性的关键技术(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这些共性技术主要包括指纹图谱技术、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技术、大孔吸附树脂分离技术以及膜提取分离技术等)为突破口,以克服中药知识产权的难表达性,并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战略性的知识产权优势。我国已有民方和验方十万个之多,我国必须在此基础上对所有民方和验方进行单方分解,对每种药材的有效部位、有效组分甚至是化合物结构及其各类药物特性进行分析,完成“现代李时珍”的创举。与此同时,按照现代科学技术,以现代科学范式对四气、五味、归经以及“君、臣、佐、使”等中医药基础理论与原则进行重新表述,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现代化与国际化提供操作规范以及可供国际交流的平台。  中医药信息资源将是创造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也将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提供有效工具。目前,我国中医药信息资源的分布比较散乱,因此中医药信息资源的系统化将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建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机构成立医药分类以及数据库软件系统开发与管理的权威组织,建立包括中药材资源分布和中成药等在内的各类中医药信息标准数据库,完善数据库加工与检索系统,使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与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上。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  我国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利用,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中药企业习惯于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数量少、质量不够,专利、商标等意识也强烈;二是非职务发明比例远远高于职务发明,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利用;三是行政保护为企业提供了过度的保护,企业对现行的行政保护过于依赖;四是中医药的研发与产业化相互脱节。因此,要提高中药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必须在这些方面加以改进与提高。  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的优势,以加快中医药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查新以及知识产权申请工作步伐。此外,进一步完善各类已完成与政府机构脱钩的中介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中药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三)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由知识产权申请、代理、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以及司法等几个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本来就非常缺乏,由于中医药行业的专业性,这方面的人才就更是稀少。为此,除了加快高等院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之外,还应当加快相关的人才培训步伐。  四、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在于根据中医药知识产权特征,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保护法规之间的关系。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从最近对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的修改情况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与WTO的TRIPS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知识产权这套制度如何与中医药行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就专利制度而言,在中药专利的申请过程当中,可以考虑将中医药的理论与原则融入到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之中,制定适合中药专利审批的具体规则(为此,国家专利局可以考虑将隶属于“化学发明审查一部”的“中药处”单列出来,成为专司中药专利审查工作的“中药发明审查部”,从组织上保证中药专利审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得中医理论与中药本身都可借助专利机制而获得创新与发展(中医药理论的专利化问题,可以参考世界上某些国家的软件专利化的做法)。只有与现代专利制度对接,古老的中医药才能真正地获得新生。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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