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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论文选题题目大全及答案初中

发布时间:2024-09-02 10:59:58

经济犯罪论文选题题目大全及答案初中

001 当代女性犯罪的社会学思考 002 繁荣背后的优思 003 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类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004 对二十世纪末中国大陆有组织犯罪研究之考察 005 我国职务犯罪及防治对策 006 网络犯罪探析 007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 008 家庭社会化功能的嬗变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009 犯罪测量研究 010 持有型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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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制约的因素及对策 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特点 近20年来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呈高速增长态势。然而,进入2001年以后,由于新经济泡沫在美国的破灭,美国经济出现持续的衰退,并影响到西欧和日本,尤其是在“9·11”事件后,美国经济不仅复兴无望,反而雪上加霜,全球性经济衰退也进一步加剧,外国直接投资也由此出现了大幅下降的局面。根据联合国2001年9月18日发表的《2001年世界投资报告》,预计全年投资将下跌到7600亿美元,跌幅近1/ 在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过程出现的最大特点就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不仅是外国直接投资流出的主角,也是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主角。自外国直接投资产生伊始,发达国家和地区就是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角。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前期,发展中国家在外国直接投资发展中地位一度有所提高,1993年,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流出占全球的比重在达到了1%,对外直接投资流入占全球的比重在1994年达到了9%然而,20世纪90年代后期,这一趋势却又急转直下,发达国家重新占据主导地位。 统计数字表明,1995 - 2000年,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流出自3058亿美元增加到10463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流入由2034亿美元增加到10052亿美元,分别增加了2%和3%,都超过了同期外国直接投资增长的速度。结果,发达国家占外国直接投资的比重就明显提高了,其中,对外直接投资流出由1%提高到了0%,对外直接投资流入由4%提高到了1%相比之下,同期发展中国家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比重就明显下降了,其中对外直接投资流出由8%下降到了6% (1998年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曾下降为8%),对外直接投资流入由2%下降到了9% (1996年曾回升为4%)。 外国直接投资发展的另一个特点是发达国家之间相互投资非常活跃。1995 - 1999年,美国和西欧的相互投资由840亿美元增加到2863亿美元,增加了8%其中,美国对欧盟的投资由488亿美元增加到582亿美元,欧盟对美国的投资由351亿美元增加到2281亿美元,分别增加了3%和9%由于美国和欧盟间相互投资的迅速增加,其相互投资占外国直接投资的比重(按对内直接投资额计),就由1995年的3%提高到了1999年的1%另外,欧盟各国间的相互投资也非常活跃,1999年达到了3180亿欧元, 2000年又达到了4360亿欧元,约相当于1995年630亿欧元的9倍,占欧盟对内直接投资的60%以上。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对策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起步于1979年,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大中型生产企业、中央和地方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综合经营类企业、甚至民营企业也加入对外投资的行列。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1年9月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包括贸易与非贸易企业累计为6513家,协议投资额95亿美元,中方协议投资额03亿美元。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这一大背景下,我们应该因应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新变化,采取各种措施推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1、我们应该明确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这一观念 中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就是要“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通过在国际市场范围内有效地配置资源,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中国企业“走出去”不仅仅要获取微观经济利益,还必须兼顾宏观经济利益。一方面,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不仅要着眼于当前的投资利润,还要着眼于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安全,抓住机遇,更多地投资海外,开发和利用国外资源,尤其是要注意石油、铜矿、铁矿、森林、橡胶等中国十分缺乏但却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物资的储备;另一方面,“走出去”要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需要。中国有一些行业,近几年通过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形成了大量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生产能力,但由于国内生产能力总量大大超过需求。 2、我们应该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从而培育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微观经济主体 跨国企业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微观经济主休。这主体健全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水平。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多数仍然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一方面,“定指标”、“下计划”式的发展思路就不可避免,另一方面,虽然经过多年的改革,许多企业的机制已经发生转变,但“预算软约束”问题然存在,争投资、争项目、轻效益、轻风险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对于那些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管理松懈、国有资产监管不到位、缺乏内在发展动力的企业来说,进行境外投资,很有可能成为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的新渠道。根据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微观因素即企业自身的特点是决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只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转机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企业才会有长期不懈的“走出去”的内在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在目前的条件下,可以鼓励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支重要力量。 3、根据经济利益目标确立中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区及产业流向 截止到2001年9月底,中国海外投资最多的是港澳地区,占8%;其次是北美,占7%;第三是亚洲,占11%;第四是非洲,占2%;第五是拉美,占5%;第六是大洋洲,占2%;最少的是欧洲,只占6%一般地说,北美、欧洲等国家和地区有着非常发达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市场广阔,政治稳定,法制健全;亚、非、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但是,市场和法制建设较为滞后,政治相对较不稳定。目前中国的海外投资涉及的领域已从过去的以贸易和餐饮为主逐步拓宽到矿产、森林、渔业、能源等资源开发,家用电器、纺织服装、机电产品等境外加工贸易,农业及农产品开发、餐饮、旅游、商业零售、咨询服务等行业在内的全方位的经营活动。尽管贸易型企业(占7%)仍旧占据了中国海外投资的半壁江山,但从近年来的发展看,境外加工贸易(占2%)和资源开发(1%)增长比较快。我们应该根据微观经济利益目标和宏观经济利益目标确定我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区结构和行业结构,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摘要]文章阐述了网络银行的基本概念,论述了影响网络银行安全的因素及其安全防范策略。 [关键词]网络银行 网络安全 防范策略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的信息传播方式已由原先的矩阵传播逐步转变为网络式、分布式传播,人类社会进入了以网络应用为核心的数字化革命时代,金融业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深刻影响,由此形成了全新的经营模式——网上金融oj。网上金融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其中最为普遍的、最急迫需要解决的就是与网络银行有关的安全问题oj。2iqmdvy3 一、网络银行简介 网络银行又被称为网上银行、在线银行,其包含两层涵义,一是以因特网为背景的传统银行电子化业务(Internet Banking)oj。它是一种金融创新,是对银行业务的发展oj。它利用计算机技术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点,以替代原来需在柜台操作的多种业务oj。二是在传统银行以外兴起的以Internet技术为依托的另一种类型的银行(Internet Bank)oj。它是一种金融分化,是一种设在因特网上的虚拟机制oj。它不拥有存在于网络之外的独立的金融信息处理系统,因此是对传统银行地位的挑战oj。Internet Banking是目前多数网络银行的形态,但Internet Bank却是未来网络银行发展的趋势oj。 1995年,美国三家银行联合在因特网上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简称SFNB)oj。在SFNB的刺激下,世界各国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考察因特网所提供的契机,争先恐后地把传统的金融业务开到网上oj。我国金融界在这股金融电子化的浪潮中也开始有所动作oj。1998年3月,我国第一笔真正意义上的网络银行交易获得成功,从而拉开了我国网络银行业的序幕oj。目前已有20多家银行的20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网址和主页,其中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达50余家oj。据网上调查和估计,这些网络银行的个人客户已超过2万户,公司客户超过1000万户。 二、影响网络银行安全的因素 网络银行的发展如火如荼,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它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为迫切的就是安全问题oj。影响网络银行安全的因素有很多方面,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网络自身的系统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因素: (1)网络系统方面的因素。首先是我们的网络系统存在很多安全方面的漏洞,而网络银行是建立在这些系统和网络上的。Internet早期是一个开放的为研究人员服务的网际网,是完全非赢利性的信息共享载体,所以,几乎所有的Internet协议都没有考虑安全机制 (2)难以抗拒的灾害。如地震、雷击、台风等自然灾害和火灾、停电等意外事故等,都可能造成网络问题、主机工作的不稳定和毁坏,造成数据错误或丢失,从而严重影响网络银行的安全。 (3)人为的因素oj。如工作人员的失职、失误造成网络系统的异常,造成网络银行系统安全性问题。 (4)因特网的开放性,使得各种病毒在网络上流传oj。它是威胁网络银行正常运作的主要威胁之一,特别是银行网络的逐步开放,为病毒的快速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也带来了更大的威胁性。 各种主动攻击手段所带来的安全问题,主要是下列三方面的因素。 (1)黑客攻击。Internet不安全的另一个因素是因为人们很容易从Internet上获得相关的核心技术资料,特别是有关Internet自身的技术资料(比如RFC,FAQ文档)的各类应用程序原代码(如TCP/IP,Sendmail,FTP等),还有各类安全工具的原代码也是公开免费的,像颇有争议的SATAN、Crack等oj。这些资料拿出来共享的想法是好的,但也难免产生事与愿违的效果oj。因为黑客会利用这些资料通过Internet非法入侵网络银行系统,从而使系统和数据遭到破坏。 (2)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银行进行经济犯罪,即所谓的高智商犯罪oj。网络银行是进行金钱支付和结算的系统,因此容易吸引经济犯罪分子的注意,他们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在几秒钟内使银行蒙受巨额损失。 (3)内部工作人员的犯罪oj。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进入银行系统,造成安全威胁oj。 三、网络银行安全防范策略 影响网络银行安全的各因素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且为因果关系的,所以网络银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基础工作 首先,在建设网络银行时要综合考虑软硬件需求,利用操作系统(尽量采用高等级安全操作系统) 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多种安全机制来增强网络银行的安全性,在运行过程中要不断地检测各种网络入侵、审核安全记录,检查是否有对网络银行构成安全威胁的漏洞,及时发现并作相应处理oj。此外还应考虑到网络银行的安全除受到系统软件影响外,也会受到应用软件安全性能的影响,因此在当前积极开发有我国特色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银行安全系统与应用软件也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网络银行的安全更要考虑到人为的因素影响。人为的因素主要包括银行网站内部管理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准,以及使用网络银行的客户的安全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建立内部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内部员工的计算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素质,狠抓内部职工的道德品质。 计算机病毒技术。计算机病毒实际上就是一种在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能够实现传染和侵害计算机系统的功能程序。计算机病毒,特别是通过网络传输的计算机病毒具有极大危害性,是影响网络银行正常运作的主要威胁之一。 网络银行对病毒的防范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网络银行的用户端要配备安全有效的病毒防范系统,并定期检查和扫描,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而网络银行端则更为重要,防治病毒要从全面着手,管理员通过网络管理主机进行扫描、检查病毒情况,设置在线报警系统,一旦发现病毒要立刻报警,从而在管理中心处予以解决。同时还要采用多级防范系统。新的防毒手段应将病毒检测、多层数据保护和集中式管理功能集成起来,形成多层防御体系。另外,物理的和政策的手段也会对病毒的防范起到很大的作用。 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一个或一组在网络之间执行访问控制策略的系统oj。实现防火墙的实际方式各不相同,但是在原则上可以被认为是这样一对机制:一种机制是拦阻传输流通行,另一种是允许传输流通过oj。而防火墙技术是通过对网络作拓扑结构和服务类型上的隔离来加强网络安全的一种手段。由于防火墙所保护的对象是网络中有明确闭合边界的一个网块,而所防范的对象是来自被保护网块外部的安全威胁,所以防火墙技术最适合于在企业专网中使用,特别是在企业专网与公共网络互连时使用。网络银行系统正好符合这一模型,可以利用防火墙技术来保证网络银行的网络安全oj。目前防火墙产品中采用的技术有如下几种:(1)数据包过滤技术是在网络层(IP层)中对数据包实施有选择的通过,依据系统内事先设定的过滤逻辑检查数据流中每个数据包后,再根据数据包的源地址、目的地址所用的TCP/UDP端口与TCP链路状态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允许数据包通过。 (2)应用网关技术是建立在应用层上的协议过滤,它针对特别的网络应用服务协议——数据过滤协议,能够对数据包分析并形成相关报告,对某些易于登录和控制所有输出输入的通迅环境给予严格的控制,以防止有价值的程序和数据被窃取。 (3)代理服务技术作用在应用层上,是由一个高层的应用网关作为代理服务器来接受外来的应用连接请求,在进行安全检查后再与被保护的网络应用服务器连接,使得外部服务用户可以在受控制的前提下使用内部网络的服务oj。同样,内部网络到外部的服务连接也可以受到监控oj。应用网关的代理服务实体将对所有通过它的连接作出日志记录,以便对安全漏洞进行检查并收集相关的信息oj。使用应用网关的高层代理服务实体有以下优点:日志记录,便于网络管理;隐蔽信息,内部受保护的主机名等信息不为外部所知;可以由应用网关代理有关RPC服务,进行安全控制。 数据加密技术和鉴别技术 数据加密技术是保障信息安全最基本、最核心的技术措施和理论基础,用于保障网络银行数据的私有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常用的加密技术有对称密钥加密、公开密钥加密和混合密钥加密。其中混合密钥加密既保证了数据安全,又提高了加密和解密的速度,这种加密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得到广泛使用。 鉴别技术主要是在信息交换过程中防止信息被非法伪造、篡改和假冒的一种技术。如果黑客进入了网络银行系统,发布虚假信息或更改真实的信息,通过鉴别技术即可作出判断。鉴别技术主要有:(1)报文鉴别。指在两个通信者之间建立通信联系之后,每个通信者对收到的信息进行检证,以保证所收到的信息是真实的过程oj。(2)身份鉴别。主要指在网络系统对用户身份真实性的鉴别。(3)数字签名oj。是指信息接收和发送双方在收到和发出信息时的身份验证技术,可使信息发收双方不能根据各自利益而互相修改签名后的文档和推卸责任,在发生争执时可由第三方仲裁。 安全协议支持 安全协议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互操作性而产生的数据交流标准,因为因特网的通信协议TCP/IP本身几乎没有考虑安全因素,而目前发生的安全事故中,最为严重的便是IP欺骗与窃听获取合法用户的登录信息,因此安全协议在网络银行中也同样重要。目前,在用户端和网络银行之间主要的安全协议为SSL(安全套接字协议)和SET(安全电子交易)。 网络银行的交易服务器实际上是一个Web服务器,客户端所使用的是浏览器,但它与信息发布类Web服务器相比,又具有更高的安全要求。使用证书是实现浏览器与Web服务器之间双向身份认证的标准方法,主要由SSL0协议实现。目前大多数的浏览器和Web服务器均支持SSL0,该协议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实现基于公钥技术的验证交换,完成浏览器与Web服务器之间的双向身份认证;密码算法协商,利用公钥技术实现浏览器与Web服务器之间的密钥交换;对数据进行加密/解密操作。 SET是一个更为复杂的协议,由VISA和MASTCARD所开发,是为了在Internet上进行在线交易时保证用卡支付的安全而设立的一个开放的规范oj。由于得到了IBM、HP、Microsoft、NetScape、VeriFone、GTE、VeriSign等很多大公司的支持,现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工业标准,并已获得IETF标准的认可。它定义了消费者、商家和银行之间网上交易的安全规范,要求在网络银行的支付网关安装支持SET的服务器软件。 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银行的出现,给我国乃至全世界法学领域引出了许多空白点。为了使网络银行的发展有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和科技创新及其对金融业和监管造成的影响,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数字签名法、加密法、电子证据法等。要明确定义电子交易各方(消费者、商家、银行、CA中心)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的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才能更有效地保护网络银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iqmdvy3 网络银行作为新经济的产物,是传统银行的发展和延伸,也是未来银行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一个重要筹码。网络银行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它的业务点和网上服务问题仍在不断探索中。作为以信誉为生命的银行业,在建设网络银行时一定要对网络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周全考虑,要将安全问题放在首位。同时整个系统还应具备系统风险评估、安全策略实施、系统运行控制、灾难恢复功能、事后监督机制等等条件,为网络银行提供全方位、立体的防御体系。只有这样,网络银行才具有生命力,才能够健康、快速地发展。

经济犯罪论文选题题目大全及答案

论“严打”刑事政策 刑事法中推定原则的探究 伪造货币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及其处罚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武汉大学) 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论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 量刑平衡论 交通肇事罪研究 论中国死刑的限制适用 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有关问题研究 《刑法》第29条第2款探微 罪刑法定原则未来走向初探——以对单位犯罪范围的思考为基础毒品犯罪及禁毒立法问题研究 论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合作组织刑事法律机制的构建 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 论伪证罪 罪刑关系论 论经济欺诈犯罪及相关立法的完善 间接正犯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刑事法律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郭东林等盗伐林木罪案研究 论刑罚宽和化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 信用证诈骗罪研究 我国缓刑制度研究 违法性认识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客体及定义研究 关于现行刑法典的经济分析 刑法的道德限制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论中国死刑的正当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研究 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 “一国两制”下跨法域的累犯问题研究 论刑法中的事实错误 原罪的法思想解读 动用募集资金罪研究 论减刑制度 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研究 聚众斗殴罪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与优化 毒品犯罪基本问题探析 恢复性司法问题研究 论不作为犯罪 持有型犯罪研究 论疏忽大意过失 共同犯罪中有关犯罪形态问题研究 中国刑事政策的现代化思考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 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论资格刑 婚内强奸问题研究 关于斡旋受贿犯罪争议问题的思考 我国死刑限制问题研究 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研究 经济犯罪违法性问题研究 存留养亲制度流变探析 中韩正当防卫制度比较研究 虚拟财产犯罪研究 罪刑均衡原则的确立与实现——基于罪刑互动关系的论述 恐怖主义与中外刑事立法 银行卡犯罪问题研究 中国刑法出罪问题研究 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受贿罪若干问题评析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权配置模式评判与重构 论量刑中的犯罪人因素 试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协调与衔接 刑法规范结构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研究 刑法解释体制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论共同身份犯罪 论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选择 论作为第二次规范的刑法 论数罪并罚的司法适用及其制度完善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缓刑制度研究 不纯正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管制刑的理论思考与制度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裁体系研究 论贪污罪的犯罪形态 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洗钱犯罪研究 我国刑罚政策合理化研究 论受贿犯罪及其侦查 论结果加重犯论 违法性认识与故意 刑法司法解释体制论 论刑法谦抑性 紧急避险比较研究 从国际趋势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兼论中国洗钱罪立法的调整 非犯罪化研究 刑法中生命权承诺问题研究 危险犯若干问题研究(安徽大学)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黑龙江大学) 犯罪对象的重新审视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的认定及刑法规制 保险诈骗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刑事政策的应然选择与实然构建 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罗)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失及完善 犯罪中止研究 道德责任刑事化的置疑——试用“二次性违法”理论讨论中国设立“见危不救罪”的不适当 论集资诈骗罪 间接正犯概念之分析 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刑事立法之完善 论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论单位犯罪主体 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崔)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 组织犯研究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森林资源管理中盗伐滥伐林木的评价及定罪量型研究 论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 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完善我国立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重大急议问题与立法完善研究 犯罪故意法律问题研究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法定刑配置研究 偷税罪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法律解释之评析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外经贸) 关于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几点思考 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缺陷分析及其补足研究 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犯罪问题研究——论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犯罪化 论罚金刑 “婚内强奸”若干问题的研究 试论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界定及完善 绑架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论受贿共同犯罪的构成与认定 论当前渎职犯罪刑法适用 论垄断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议《反垄断法(送审稿)》刑事责任条款之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构建略谈 单位犯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视野中的单位行为 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多元化 论保险诈骗罪 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若干问题研究 有组织犯罪对策研究 假释制度与社区矫正体系的研究 论洗钱罪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现状与思考 我国行政刑罚研究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区分方法的重构及运用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主体研究 保险诈骗罪研究 浅议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对象 论我国财产刑及其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探讨 论我国内地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 刑罚的功能论——以犯罪社会学的理论为视角 组织卖淫罪研究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研究 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对名誉的保护——以名誉主体为视角 论受贿罪的交易性本质——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兼论我国受贿罪立法之完善 论网络服务的法律规制——以防控网络犯罪为视角 罪刑均衡问题研究 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 犯罪人的生成机制与防控对策的社会学探析 试论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间接正犯 论滥用职权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武汉大学) 环境犯罪论 交通肇事逃逸研究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若干检讨 环境犯罪刑法控制比较研究 洗钱罪比较研究 回扣问题的刑法分析——兼论国有医院医生收受回扣的定性 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论偷税罪的立法完善 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四川大学) 论抢夺罪 论贷款诈骗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研究(四川大学) 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 论滥用职权罪 准抢劫罪研究 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 玩忽职守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共犯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论合同诈骗罪 罚金刑研究 自首问题研究 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立法研究与惩治预防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法律规范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四川大学) 论走私毒品罪及其防控措施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探讨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论挪用公款罪 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处罚 论军婚的刑事法保护 洗钱犯罪构成要件研究 关于我国减刑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理论与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结果加重犯若干问题研究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山东大学王)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 论犯罪的间接故意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研究

1、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2、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基于劳动力市场分割的角度  3、大型企业管理层员工激励机制研究  4、企业文化建设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促进作用研究  5、西部地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策略研究  6、危机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探讨  7、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缺乏主动性的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8、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路径分析  9、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作用研究  10、我国“民工荒”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  11、新农村建设吸引人才的制约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  12、中国城镇居民消费信贷市场发展问题及对策  13、当前我国企业新员工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14、中国医疗保险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15、我国城镇失业成因与对策研究  (经济学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2税收的分配职能税收的分配职能简单的来说就是国家在借助政治权利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过程中,需要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者国民收入转化为国家所有。从整体的角度来看,税收在执行分配职能的过程中主要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转变为一个新的具有经济单位与个人收入的格局。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税收执行分配智能的过程就是国家进行财政收入的过程。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一般的分配相比,这种分配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税收分配与财产权利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其主要以国家的政治权利作为主要的分配依据。而且这种分配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没有太大的限制,包含的范围比较广。(2)形成之后的税收收入基本上都归国家的支配和占用,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3)税收分配是一种强制性的分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税收所执行分配的职能其实就是为了更好的调节国家、经济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为了平衡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要想确保二者之间关系能够长久的维持下去,一定要保证整体利益不受危害。主要是因为在国家整理利益维护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解决局部之间的利益。不仅如此,也要注重维持局部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奠定坚实的基础。3税收的调节职能现实中的每件事情都是在不断的运动的,在不断的运动过程中其也在不断的完善和调节。调节的本质就是使事物能够符合客观客观规律的要求。比如说,吃药解热属于自觉调节的过程,人体出汗散热则属于自发调节的过程,自然界的每件事物都有其该有的规律,税收调节也是这样。税收调节主要是通过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来对税收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将按照不同分类方式对其进行划分。其中,根据其目的可划分为鼓励性调节和约束性调节。按其范围可将其划分为普通性调节和特殊性调节两种。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税收执行调节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调节主体的集中性。税收调节主要是由国家来操控的,与某个经济单位或者是个人都没有太大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税收调节主要由国家负责;二是调节过程中的各种活动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意志来确定的;三是调节的相关政策也是由国家来制定的,与其他团体之间没有太大的联系。(2)调节范围的广泛性。税收调节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在生产、分配、交换以及消费都各个过程中都有其参与。(3)税收的调节方式比较灵活。国家在进行税收调节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相关的经济情况和政策进行调节。虽然说税收调节的职能是客观的,但但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如何进行税收调节又有较大的差距。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有很多,不仅是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之间的差距,还与不同地区之间统治阶级的意识有着较大的关系。不仅如此,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会因为其政治文化的区别而导致国家税收调节方向的不同,当然其税收调节的制度和目的也会因其产生较大的差距。2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国家各种税收法令以及征收办法的总称就是税收制度,其中,法律、法规、税收管理以及各种税收管理办法等都属于税收制度的包含范围之内。不仅如此,税收制度也是国家法律有机组成的一部分,对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相关的作用中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不仅是我国,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也与其国内的社会制度、经济结构以及经济政策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不仅如此,税收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一定的不同,每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文化、政治以及统治阶级的意识都会有很大的差别,这导致不同历史时期所产生的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所以说,税收制度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有一定的差距,其也会随一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据调查,这些因素主要是由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两方面所组成的。1纳税人什么征税、征多少以及由谁缴纳是每一种税收都会存在的三个问题,从法律上讲,纳税人其实就是课税主体。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纳税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所谓的自然人就是指国家的公民或居民。而法人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所形成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活动的组织结构。不仅如此,这部分法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法定纳税人负有直接缴纳税款的义务。通常情况下,负税人就是所纳税款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和负税人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进行税负转嫁,这时候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就存在一定的差距了。“扣缴义务人”简单的来说就是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所采取的一些手段。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纳税人和负税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税收征纳的关系所改变的,而税收转嫁所引起的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分离则是影响了其分配关系。通常所说的税负转嫁就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渠道或者方式,将相关的税收负担通过一些方式转嫁给别人负担的过程。税负转嫁主要是在日益发展的经济市场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所形成的。税收不仅是分配范畴,也是历史范畴。在现在社会上很多经济活动都伴随着税收,这必然会造成税收负担的产生,但是税收却不一定会产生税负转嫁,只有在一定情况下才会造成税负转嫁现象的产生。在自给自足的社会中,大多数的生活会直接从生产领域将物品转换到消费领域,其并不进行市场交换,国家一般不会对商品或商品流转征收课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税负转嫁出现的可能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商品交换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商品之间都有可能进行商品交换,该过程主要是将商品通过货币进行不同的转化,而且对商品流转额的征税也会随之扩大,在这种条件下,税负转嫁就具备了足够的条件。所以说,能否完成税负转嫁与商品货币发展程度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当商品经济活动有规律的发展时,税负转嫁的发生率就会大大增加。不仅如此,不同的社会制度也会对税负转嫁的产生形式和范围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今市场经济影响广泛,纳税人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以便获得最大的利润。大体有五种基本形式的税负转嫁:首先,是为了实现对税负的转嫁,在销售商品时将其价格进行提高,这种行为被称作前转,又被称作顺转:影响的具体过程是:把交纳的税额放到单位产品的实际生产费用里,这一行为使得税收成为组成生产成本的一个部分,在这一情况下,厂家为了不降低利润,比照税额将价格抬升成为了必然行为。但在价格无法提高的时候,生产费用又不得不提高,逼的一部分厂家不得不退出该领域的生产过程,将资本投入到其他的生产领域,而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产品的生产量直接减少,价格进一步升高。同时,消费者就将直接承受价格升高中的部分税款。再次是为了达到转嫁税负的目的,在收购原材料或企业的劳动力时将价格压低,或者双管齐下,两者方法都采用:这种行为的好处就是即使在产品出厂价格无法改变或者不得不降低的情况下,纳税人也能达到不负担或者减少负担税款的最初目的。再者是即将前转与后转结合起来进行的,其被称作混合转。如果实际的经济情况不允许纳税人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转嫁全部的负担税额,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通常会采取混合嫁接的方式。通过这种转嫁方式,当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的总额超过其直接纳税额度时,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利润。因为这种方式比其他方式隐蔽性更好,所以在实际作用时往往被更多纳税人采纳。然后是消转,即对已缴纳的税额,纳税人直接选择自己“消化”,即纳税人不选择提高销售价格也不选择压低生产成本。当然,这种方式需要拥有一定的条件,如降低生产成本、产品销量还有扩大的空间等,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经荷管理,深挖内部潜力。由课税商品在生产销售流通过程中获得的额外利润来消除税负。再然后就到了税收资本化:“资本还原”是它的别称,即购买生产要素的人将未来购买的生产要素需要缴纳的税款通过从购人的价格提前扣除(即压低生产要素的购买价格)的方法,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销售者这种方式的人大部分是一些可以增值的产品,比如土地、房屋、股票等,税收资本化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转嫁,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转嫁是把经济交易每次所得税款,随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税款转嫁,而税收资本化则是一次性地将累计应缴纳的税款进行转移,因此它客观意义上是一种特殊的税负后转形式。通过纳税人转嫁税负的基本方法可以得知:税负转嫁必然附带着价格背离价值的运动。不论纳税人是提升价格还是压低价格,或者两者兼之的方式以此达到税负转嫁的目的,其相同之处都是通过价格背离价值部分取得的差额来补偿其应纳税额的同时,税负转嫁不仅需要自由定价的基本条件之外,而且还需要根据经济的景气情况、商品供求关系以及商品自身的特性(比如此商品是否是必需品还是非必需品,是否有代用品和L代用品之间的比价情况)等非主观因素而定,而不能随心所欲。2征税对象课税的目标被叫做征税对象,而国家根据政治、经济的相关需求和征收某种特定税的目的,会明确对哪些产品征税,也同时也会确定征收范围。不同的税种由不同的课税对象和征收范围构成,税率等相关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课税对象数量的的变动将直接被征税数额的数量大小决定,这也是它在税收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原因。确定课税对象,首要选定税源。税源是在分配过程中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形成的各类收入。它一般表现形式是利润、利息、股息、工资等。税源既可以是直接的课税对象,也可以不是直接的课税对象。举例来说,纳税人的利润所得都是征收所得税,税源和课税对象。针对财产的征税,财产的数量和价值是课税对象,财产所带来的收益和财产所有人的收入是税源。由此不难看出课税对象和税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也是为什么在设计税制时,必须依据经济形势的实际情况,注意不断变化的税源,针对课税对象进行适当的选择,并且对税种恰当的选择。课税对象的选择至关重要,如果选择课税对象时不恰当,纳税的作用不仅发挥不了,严重更可能会造成税源萎缩,税收枯竭。之所以课税对象成为了税制中的基本要素,是因为它不但决定了本税种的性质和作用,甚至本税种的名称也由它确定。因为现如今各国的社会制度各不相同,所以在经济结构、自然条件等方面,彼此也有差异,上层建筑进而影响了经济结构,当然,税制结构也是存在差异,对于税种的设置多少,名称设定都大不相同。所以对这些不同的税制和各种各样的税种的研究由此而生,为了研究税收的发展演变过程、税收的负担状况、税收来源的分布等需要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深究,这是为了税收法规的合理性提供相应的依据。因为各人的分析角度不同,所以也会有不同的分类方法,目前有以下几种(1)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什么是对流转额课税呢?它是一种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在流转环节进行征收的税。在我国,目前所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全都属于对流转额课税,其具有与商品经济密切联系、以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前提的特点。而结合这些特点,就可以很轻易的发现,对流转额课税的税制在制订的过程中,需要参考客观商品经济的情况,从决定要征税的商品类别、商品流通环节、征税时的税率等等,其收到商品经济的很大影响。然后,流转额在对流转额课税的税额大小起到决定作用,二者是正相关的关系,且对流转额课税这一税负在自由运行的市场经济现状下能够轻易的实现转嫁。对流转额课税有这很多好处,它对国家进行资金的积累有着很大的帮助,其计税时将流转额当做基础,就算企业的成本发生了变化,税额也能保持稳定,从而使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加具有稳定性,所以说其具有稳定财政的作用。什么是对收益额征税呢?它是一种将纳税人的净收入作为征税对象,即对其收益额开征的一种税。收益额体现在不同主体上,其名称也各不相同,其中,应缴纳税款的各种收入是个人的收益额,利润所得额是企业的收益额,而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对收益课税。而对收益课税与对流转额课税有着很多的不同点,这也是它所具有的特点,第一,对收益额课税时,由于国家在制订税率时,参考了纳税人所具有的负担能力和国家财政的需要,在对待不同企业时,按照“多得多征,少得少征,不得不征”的远的来进行收益额征税,因此有没有收益和收益多不多就对税收收入产生了巨大的制约,导致了该税收不具备较强稳定性,不如流转税类可靠。第二,收益时间对于税收收入有着很大的影响,工商企业的利润结算期对于所得税有着很大的影响,收益季节对农业税产生着很大的影响,受到以上影响,就限制了其征税周期,迫使其减小征收次数,而通常用分期预缴与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来进行征收。第三,该税的课税对象是纯收益,因此便于合理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第四,收益税相比对流转额征税更难转嫁,这是因为很难企业在现实生活中对工人的工资很难进行下调,也很难持续让工人加班。什么是对财产的征税呢?结合目前的实际来说,目前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等都属于对财产的增税,以后可能出现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包括在其中,其开征是将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作为标准进行的。对财产的征税有着许许多多的特点,第一,其面向范围广,覆盖广大老百姓,因此其具有较小、较分散的税源。第二,财政在财产税类的收入具有稳定性,这是与流转税额和收益额相比,财产额的变动数量很小的缘故。第三,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税收管辖权的放开,使得地方政府更加容易实现征收管理的灵活化,让征税的效率得到更大的提高。什么是对行为征税呢?结合目前的实际来说,目前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契税与城建税等都属于对行为征税,其开征是将那些特定行为作为标准进行的。对行为征税有着税收选择上的灵活性这一特点,而这也是它的优点,如此一来,它能够让国家更好的实现对某一行为或者某些方面进行的税收调节,让税收调节与国家的政策需求和现实要求相结合,便于国家开展调控。(2)按税收收入形态分类实物税,顾名思义,其征税形式不是货币,而是以那些类似粮食、棉花、牲口等实物来收缴的。在我国实行的实物税,主要是在1985年之前的农业税的收缴,而在这之后,就开始逐渐用货币税来代替实物税,最终于2006年取消了实物税。货币税,顾名思义,其征税形式就是货币,而纳税人在缴纳货币税时,可以通过许多形式来实现,如通过现金缴纳,通过支票缴纳等,货币税的形式相比之前的实物税是一个显著的进步,意味着我国的商品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使得国家财政的管理与使用更加便利。(3)按税收的课征方法分类定率税,顾名思义,就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税率来进行税款的收缴,它有着许多有点,如它有着更加简便的征收过程,是更加稳定的税收来源,可以起到稳定国家财政的作用,同时能够帮助经济更好发展,所以得到世界各国的大力推行。对于摊派税来说,其又被叫做配赋税,它是将国家提前规定好的应该征收的税的总额来照规定好的份额来分摊下去,来分别确定全部的纳税人和课税的目标应该缴纳的额度,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历史上曾经得到过施行,有一定的经验可供参考。(4)按税收的计征依据分类用应税产品的价格来对税款进行计算,这是从价税的一个判断依据,也是其定义,比如,从价税包括多种多样的流转税,其有着税额发生增减是伴随着商品价格的高低变化的特征。用应税产品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数量来对税额进行计算,这是从量税的一个判断依据,也是其定义,比如,从量税包括资源税,其有着不随价格上升或下降而发生变化,而只是关联着课税对象的目标变化的特点。(5)按税收和价格的关系分类价内税,按照字面意思来进行理解,就是那些价格里面包括了税金的,就被称作,这是其判断依据与定义,而价内税包含着相当多数的对流转额课税。价外税,按照字面意思来进行理解,就是那些价格里面不包括税金的,它要在价格之外进行税金的附加,这种情况在我国比较少见,只占了税种中的一小部分。(6)按税负是否容易转嫁分类纳税人无法通过一些手段来对其他人转嫁税收的负担,而负税人一定是纳税人本身,这就是直接税,直接税包括了很多种,其中有财产税、遗产税与所得税等。如果纳税人可以通过某些手段来对其他人转嫁税收的负担,如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可以实现这一点,那么这里的负税人就可能不是纳税人,这就是间接税。不容易转嫁的是直接税,而与之相反的间接税就属于容易转嫁的一类,而这也是在对比中得出的,具体需要依照价格运动的基本原理来决定是都进行税负的转嫁。那些只是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作为标准,来对某些税进行绝对化的判断,就脱离了现实情境。(7)按税收收入归属分类中央税,顾名思义,就是那些如中央控制的国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的营业税,以及海关关税等诸如此类的税种,这些税种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划归中央财政所有,因此就都属于国家税,也被称为中央税。地方税,顾名思义,就是那些如地方控制的国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农牧业税,等诸如此类的税种,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划归地方财政所有,它们于是就被称为地方税。按照上面的分类方法,地方税就是那些被划归给地方的税种,中央税就是那些被划归给中央的税种,那么对于像增值税这样,地方与中央都能够分到一定份额的税种,我们在对它们分类时,就把它们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将上面提到的各种方法进行总结,它们都是按照特定的要求来进行分类的,在这里面,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来进行分类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而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由于课税对象才是税法最最核心的要素,因此对经济的调节效果与作用就会随着课税的对象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如此一来,就需要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来分别进行税收制度的制定,在征管方法上,也需要适应不同的课税对象来制定,结合它们各自所具有的不同情况。

经济犯罪论文选题题目大全及答案高中

001 当代女性犯罪的社会学思考 002 繁荣背后的优思 003 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类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004 对二十世纪末中国大陆有组织犯罪研究之考察 005 我国职务犯罪及防治对策 006 网络犯罪探析 007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 008 家庭社会化功能的嬗变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009 犯罪测量研究 010 持有型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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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犯罪中非单位在编人员的主体认定探析职务侵占罪是违反公司法犯罪中一种多发性犯罪,它是由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扩展延伸而来,将职务侵占犯罪纳入刑法典。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71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条文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范围,从立法的本质来理解,作为一种与职务相关的犯罪,规定其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从刑法理论划分,其属于特殊主体。但是自法律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对哪些人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侵占罪与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对犯罪主体的范畴从条文上看似不一样,其主体范围有所扩大,除了公司、企业人员外增加了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从1996年1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来看,侵占罪的主体范围与职务侵占罪规定是一样的,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至今也没有另出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职务侵占犯罪主体规定的范畴就一直沿用至今。经过几年来学术界、司法界的不断研判和司法实践,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基本形成了比较一致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二是上述人员除公司的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同理也必须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四是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因为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上述四种范畴看似明确完备,可还是不能包括职务侵占行为人身份全部。 由于我国企业的新旧体制转换,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以及部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用工制度的不规范,对职工范围国家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又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从业人员称谓复杂、身份多样,有正式工、长期工、固定工、合同工、派遣工、季节工、临时工等之称,这些从业主体中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签订了用人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形成了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固然具备了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资格,也就是上述概括的四类人员之一。 任何法律都存在局限性,不可能面面俱到包罗所有问题,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也同样,不可能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得十分完备。除了上面所述的四种不同身份的人以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还存在大量的临时工、派遣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他们不是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他们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明文规定。这部分人员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就成了争议的焦点,一些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签订了用人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不但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要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否则就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有些观点认为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笔者想就这部分人员的犯罪主体构成问题,分别作一下分析探讨。 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临时工主体资格问题。顾名思义他们是公司、企业、单位雇用的非正式职工,这些人员是单位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临时从社会上招聘的,由于用人单位或从业者本人的原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合同,他们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似乎一纸书面的劳动合同成了判断身份的唯一依据,那么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和甄别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时,是否必须以有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为标准,以此来判断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呢?这种以合同定身份的争议,随着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切实执行将会越来越少了。该法规定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些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单位用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成为有学者所说的 “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如果从业人员实施了“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我们不必再将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必要条件,而是要研究它行为的客观方面,如果客观要件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条件,就完全可依照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兼职人员的主体资格问题。在现实经济社会中,一个人在一个或多个单位兼职获得报酬,这种情况十分普遍,这就给我们界定是否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带来难度。那么兼职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某一工作是不是具备该单位的人员资格呢?我们要从事物的本质来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区别情况而定,同样是兼职人员情况也不尽相同,有的是同一单位不同部门的人员,比如行政科的人员兼职本单位的产品销售工作(系销售科的业务);有单位外的人员从事该单位的业务工作,比如甲单位的人员为乙单位推销产品或招揽业务;有社会人员为单位推销产品或招揽业务,他们的主体性质应该怎样界定呢? 1、同单位人员兼职本单位业务的,笔者认为本单位人员兼职本单位业务的,其所从事的职责必定是其单位指派或者单位的规章所规定,这种受单位委托或授权,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兼职人员与本单位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仍没有变,兼职人员的身份依然是本单位人员,虽然该工作不属自己本身岗位的职责范围,还可能是临时性和特定性的,因为受于单位的委托或授权,所以导致了行为人取得特定职务的结果,行为人利用了这种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可以认定其为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 2、单位以外人员兼职的主体资格,有观点认为,他们与单位是纯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民事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是以劳动取得报酬为结果,不存在行政上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不具有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权,双方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规范,因此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单位以外人员兼职的,从形式层面看无疑不属于单位人员,笔者认为评判事物性质必须研究它的实质,评判一个人是否是“单位人员”,实质性的依据不是他表面身份,而是他是否单位职责或者业务活动的承担者。单位存在的主要目的或意义,并不在赋予公民各自的社会角色或身份,而在于组织、分配一定的社会职责或业务活动。从立法原意来分析,职务侵占罪的本质是因“职”而“占”,只有与一定的工作职责相联系的身份事实,才有作为犯罪构成之主体来考虑的价值,要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单位人员,不只是看其身份是兼职的还是专职的,还要分析其侵占行为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所谓“职务”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工作中规定担任的事情”。它包括担当单位的管理职责和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有学者阐述职务侵占罪的“职务”,它有“相对稳定性”和“关联性”二个特征,如果行为人受单位委托或授权在一定时期内实际履行着单位的职责,即使他们不是单位的在编人员,也同时取得了带有一定管理性质的身份,即主管、管理、经营 、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责,这种职务的关联性引起了身份质的变化,与单位产生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与其从事的工作产生了特定的职责。 具体到兼职人员认定,我们可以从获得职务授权,获取报酬的方式等来分析其符不符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体资格。如兼职人员从单位获得委托书、工作(业务)协议,或是根据单位制订的有关职责规定,代表单位对外行使权利,使用的是单位的合同和公章,有的还持有单位的工作证、介绍信、名片,在较长时间里为单位从事某些业务,以业务的分成作为报酬。甚至他们在行使职务中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相对业务单位的损失,其法律后果也不再由他们个人承担,而是其兼职的单位承担,此时他们的身份已从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转换为单位人员,与单位形成了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事实上接受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他们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是由单位赋予了他们的职责而产生的,与其他正式职工已没有本质区别,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 那些偶尔给单位办理一二次业务非法占有了单位的财物,或者是以超出单位产品定价赚取差价的行为,他们与单位没有形成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可以看作是一般劳务关系或业务关系,认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条件不够,还是不宜定职务侵占罪为妥。 三,派遣工、实习生的主体资格问题。派遣工、实习生都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派遣工是其派遣公司的人员,实习生是学校或其所属单位的人员,从职务侵占犯罪主体资格分析,他们的身份性质相似,他们的主体资格认定目前来说是个难题。以派遣工为例:派遣工就是劳务派遣工人,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或员工租赁,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租赁)协议,派遣公司与被聘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合同关系,派遣公司与被聘用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被聘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则仅是有偿使用劳动力(劳务给付)的关系。 由于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构成隶属的职务关系,形成了用人与用工的分离局面,劳务派遣工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用工单位又不是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派遣工却又实际从与事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相同的工作任务,他们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非法占有用工单位的财物,按现在的法律规定就不能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因为他们不是用工单位的人员,而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从犯罪客体分析,派遣工侵犯的客体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他们所侵占的财物不是本单位的财物,而是工作单位的财物。这就产生了在同一公司内工作一个是职工,一个是劳务派遣工,发生了同样的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却要分别定性处理,而且结果有天壤之别,公司职工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受到刑罚处罚,而派遣工构成民事上的不当得利,由民事法律调整,这有违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如果派遣工以盗窃罪处理,也似乎不妥,其是利用从事劳务活动时合法持有单位财产的便利,而非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用工单位的财物的,忽略了其客观行为的特殊性。但《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了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只是劳务关系,派遣工就不符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主体条件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条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追究。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再适用类推。笔者认为这种由于不同身份所出现的同一行为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不同的尴尬局面应尽快改变,不能仅依据《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定来划分刑事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范畴,可以根据职务侵占罪的立法原意,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主体作扩大解释,派遣工的身份实质已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要求,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实习生如果是学校或单位派遣的应与派遣工主体性质同样适用,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实习合同(协议)的,可视为合同工,没有签订合同的在相对长的时期在单位工作的,可视为应签未签人员,也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回答1: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制约的因素及对策 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特点 近20年来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呈高速增长态势。然而,进入2001年以后,由于新经济泡沫在美国的破灭,美国经济出现持续的衰退,并影响到西欧和日本,尤其是在“9·11”事件后,美国经济不仅复兴无望,反而雪上加霜,全球性经济衰退也进一步加剧,外国直接投资也由此出现了大幅下降的局面。根据联合国2001年9月18日发表的《2001年世界投资报告》,预计全年投资将下跌到7600亿美元,跌幅近1/ 在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过程出现的最大特点就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不仅是外国直接投资流出的主角,也是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主角。自外国直接投资产生伊始,发达国家和地区就是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角。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前期,发展中国家在外国直接投资发展中地位一度有所提高,1993年,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流出占全球的比重在达到了1%,对外直接投资流入占全球的比重在1994年达到了9%然而,20世纪90年代后期,这一趋势却又急转直下,发达国家重新占据主导地位。 统计数字表明,1995 - 2000年,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流出自3058亿美元增加到10463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流入由2034亿美元增加到10052亿美元,分别增加了2%和3%,都超过了同期外国直接投资增长的速度。结果,发达国家占外国直接投资的比重就明显提高了,其中,对外直接投资流出由1%提高到了0%,对外直接投资流入由4%提高到了1%相比之下,同期发展中国家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比重就明显下降了,其中对外直接投资流出由8%下降到了6% (1998年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曾下降为8%),对外直接投资流入由2%下降到了9% (1996年曾回升为4%)。 外国直接投资发展的另一个特点是发达国家之间相互投资非常活跃。1995 - 1999年,美国和西欧的相互投资由840亿美元增加到2863亿美元,增加了8%其中,美国对欧盟的投资由488亿美元增加到582亿美元,欧盟对美国的投资由351亿美元增加到2281亿美元,分别增加了3%和9%由于美国和欧盟间相互投资的迅速增加,其相互投资占外国直接投资的比重(按对内直接投资额计),就由1995年的3%提高到了1999年的1%另外,欧盟各国间的相互投资也非常活跃,1999年达到了3180亿欧元, 2000年又达到了4360亿欧元,约相当于1995年630亿欧元的9倍,占欧盟对内直接投资的60%以上。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对策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起步于1979年,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大中型生产企业、中央和地方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综合经营类企业、甚至民营企业也加入对外投资的行列。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1年9月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包括贸易与非贸易企业累计为6513家,协议投资额95亿美元,中方协议投资额03亿美元。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这一大背景下,我们应该因应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新变化,采取各种措施推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1、我们应该明确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这一观念 中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就是要“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通过在国际市场范围内有效地配置资源,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中国企业“走出去”不仅仅要获取微观经济利益,还必须兼顾宏观经济利益。一方面,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不仅要着眼于当前的投资利润,还要着眼于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安全,抓住机遇,更多地投资海外,开发和利用国外资源,尤其是要注意石油、铜矿、铁矿、森林、橡胶等中国十分缺乏但却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物资的储备;另一方面,“走出去”要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需要。中国有一些行业,近几年通过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形成了大量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生产能力,但由于国内生产能力总量大大超过需求。 2、我们应该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从而培育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微观经济主体 跨国企业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微观经济主休。这主体健全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水平。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多数仍然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一方面,“定指标”、“下计划”式的发展思路就不可避免,另一方面,虽然经过多年的改革,许多企业的机制已经发生转变,但“预算软约束”问题然存在,争投资、争项目、轻效益、轻风险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对于那些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管理松懈、国有资产监管不到位、缺乏内在发展动力的企业来说,进行境外投资,很有可能成为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的新渠道。根据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微观因素即企业自身的特点是决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只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转机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企业才会有长期不懈的“走出去”的内在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在目前的条件下,可以鼓励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支重要力量。 3、根据经济利益目标确立中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区及产业流向 截止到2001年9月底,中国海外投资最多的是港澳地区,占8%;其次是北美,占7%;第三是亚洲,占11%;第四是非洲,占2%;第五是拉美,占5%;第六是大洋洲,占2%;最少的是欧洲,只占6%一般地说,北美、欧洲等国家和地区有着非常发达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市场广阔,政治稳定,法制健全;亚、非、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但是,市场和法制建设较为滞后,政治相对较不稳定。目前中国的海外投资涉及的领域已从过去的以贸易和餐饮为主逐步拓宽到矿产、森林、渔业、能源等资源开发,家用电器、纺织服装、机电产品等境外加工贸易,农业及农产品开发、餐饮、旅游、商业零售、咨询服务等行业在内的全方位的经营活动。尽管贸易型企业(占7%)仍旧占据了中国海外投资的半壁江山,但从近年来的发展看,境外加工贸易(占2%)和资源开发(1%)增长比较快。我们应该根据微观经济利益目标和宏观经济利益目标确定我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区结构和行业结构,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摘要]文章阐述了网络银行的基本概念,论述了影响网络银行安全的因素及其安全防范策略。 [关键词]网络银行 网络安全 防范策略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的信息传播方式已由原先的矩阵传播逐步转变为网络式、分布式传播,人类社会进入了以网络应用为核心的数字化革命时代,金融业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深刻影响,由此形成了全新的经营模式——网上金融oj。网上金融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其中最为普遍的、最急迫需要解决的就是与网络银行有关的安全问题oj。2iqmdvy3 一、网络银行简介 网络银行又被称为网上银行、在线银行,其包含两层涵义,一是以因特网为背景的传统银行电子化业务(Internet Banking)oj。它是一种金融创新,是对银行业务的发展oj。它利用计算机技术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点,以替代原来需在柜台操作的多种业务oj。二是在传统银行以外兴起的以Internet技术为依托的另一种类型的银行(Internet Bank)oj。它是一种金融分化,是一种设在因特网上的虚拟机制oj。它不拥有存在于网络之外的独立的金融信息处理系统,因此是对传统银行地位的挑战oj。Internet Banking是目前多数网络银行的形态,但Internet Bank却是未来网络银行发展的趋势oj。 1995年,美国三家银行联合在因特网上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简称SFNB)oj。在SFNB的刺激下,世界各国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考察因特网所提供的契机,争先恐后地把传统的金融业务开到网上oj。我国金融界在这股金融电子化的浪潮中也开始有所动作oj。1998年3月,我国第一笔真正意义上的网络银行交易获得成功,从而拉开了我国网络银行业的序幕oj。目前已有20多家银行的20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网址和主页,其中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达50余家oj。据网上调查和估计,这些网络银行的个人客户已超过2万户,公司客户超过1000万户。 二、影响网络银行安全的因素 网络银行的发展如火如荼,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它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为迫切的就是安全问题oj。影响网络银行安全的因素有很多方面,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网络自身的系统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因素: (1)网络系统方面的因素。首先是我们的网络系统存在很多安全方面的漏洞,而网络银行是建立在这些系统和网络上的。Internet早期是一个开放的为研究人员服务的网际网,是完全非赢利性的信息共享载体,所以,几乎所有的Internet协议都没有考虑安全机制 (2)难以抗拒的灾害。如地震、雷击、台风等自然灾害和火灾、停电等意外事故等,都可能造成网络问题、主机工作的不稳定和毁坏,造成数据错误或丢失,从而严重影响网络银行的安全。 (3)人为的因素oj。如工作人员的失职、失误造成网络系统的异常,造成网络银行系统安全性问题。 (4)因特网的开放性,使得各种病毒在网络上流传oj。它是威胁网络银行正常运作的主要威胁之一,特别是银行网络的逐步开放,为病毒的快速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也带来了更大的威胁性。 各种主动攻击手段所带来的安全问题,主要是下列三方面的因素。 (1)黑客攻击。Internet不安全的另一个因素是因为人们很容易从Internet上获得相关的核心技术资料,特别是有关Internet自身的技术资料(比如RFC,FAQ文档)的各类应用程序原代码(如TCP/IP,Sendmail,FTP等),还有各类安全工具的原代码也是公开免费的,像颇有争议的SATAN、Crack等oj。这些资料拿出来共享的想法是好的,但也难免产生事与愿违的效果oj。因为黑客会利用这些资料通过Internet非法入侵网络银行系统,从而使系统和数据遭到破坏。 (2)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银行进行经济犯罪,即所谓的高智商犯罪oj。网络银行是进行金钱支付和结算的系统,因此容易吸引经济犯罪分子的注意,他们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在几秒钟内使银行蒙受巨额损失。 (3)内部工作人员的犯罪oj。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进入银行系统,造成安全威胁oj。 三、网络银行安全防范策略 影响网络银行安全的各因素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且为因果关系的,所以网络银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基础工作 首先,在建设网络银行时要综合考虑软硬件需求,利用操作系统(尽量采用高等级安全操作系统) 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多种安全机制来增强网络银行的安全性,在运行过程中要不断地检测各种网络入侵、审核安全记录,检查是否有对网络银行构成安全威胁的漏洞,及时发现并作相应处理oj。此外还应考虑到网络银行的安全除受到系统软件影响外,也会受到应用软件安全性能的影响,因此在当前积极开发有我国特色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银行安全系统与应用软件也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网络银行的安全更要考虑到人为的因素影响。人为的因素主要包括银行网站内部管理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准,以及使用网络银行的客户的安全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建立内部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内部员工的计算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素质,狠抓内部职工的道德品质。 计算机病毒技术。计算机病毒实际上就是一种在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能够实现传染和侵害计算机系统的功能程序。计算机病毒,特别是通过网络传输的计算机病毒具有极大危害性,是影响网络银行正常运作的主要威胁之一。 网络银行对病毒的防范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网络银行的用户端要配备安全有效的病毒防范系统,并定期检查和扫描,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而网络银行端则更为重要,防治病毒要从全面着手,管理员通过网络管理主机进行扫描、检查病毒情况,设置在线报警系统,一旦发现病毒要立刻报警,从而在管理中心处予以解决。同时还要采用多级防范系统。新的防毒手段应将病毒检测、多层数据保护和集中式管理功能集成起来,形成多层防御体系。另外,物理的和政策的手段也会对病毒的防范起到很大的作用。 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一个或一组在网络之间执行访问控制策略的系统oj。实现防火墙的实际方式各不相同,但是在原则上可以被认为是这样一对机制:一种机制是拦阻传输流通行,另一种是允许传输流通过oj。而防火墙技术是通过对网络作拓扑结构和服务类型上的隔离来加强网络安全的一种手段。由于防火墙所保护的对象是网络中有明确闭合边界的一个网块,而所防范的对象是来自被保护网块外部的安全威胁,所以防火墙技术最适合于在企业专网中使用,特别是在企业专网与公共网络互连时使用。网络银行系统正好符合这一模型,可以利用防火墙技术来保证网络银行的网络安全oj。目前防火墙产品中采用的技术有如下几种:(1)数据包过滤技术是在网络层(IP层)中对数据包实施有选择的通过,依据系统内事先设定的过滤逻辑检查数据流中每个数据包后,再根据数据包的源地址、目的地址所用的TCP/UDP端口与TCP链路状态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允许数据包通过。 (2)应用网关技术是建立在应用层上的协议过滤,它针对特别的网络应用服务协议——数据过滤协议,能够对数据包分析并形成相关报告,对某些易于登录和控制所有输出输入的通迅环境给予严格的控制,以防止有价值的程序和数据被窃取。 (3)代理服务技术作用在应用层上,是由一个高层的应用网关作为代理服务器来接受外来的应用连接请求,在进行安全检查后再与被保护的网络应用服务器连接,使得外部服务用户可以在受控制的前提下使用内部网络的服务oj。同样,内部网络到外部的服务连接也可以受到监控oj。应用网关的代理服务实体将对所有通过它的连接作出日志记录,以便对安全漏洞进行检查并收集相关的信息oj。使用应用网关的高层代理服务实体有以下优点:日志记录,便于网络管理;隐蔽信息,内部受保护的主机名等信息不为外部所知;可以由应用网关代理有关RPC服务,进行安全控制。 数据加密技术和鉴别技术 数据加密技术是保障信息安全最基本、最核心的技术措施和理论基础,用于保障网络银行数据的私有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常用的加密技术有对称密钥加密、公开密钥加密和混合密钥加密。其中混合密钥加密既保证了数据安全,又提高了加密和解密的速度,这种加密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得到广泛使用。 鉴别技术主要是在信息交换过程中防止信息被非法伪造、篡改和假冒的一种技术。如果黑客进入了网络银行系统,发布虚假信息或更改真实的信息,通过鉴别技术即可作出判断。鉴别技术主要有:(1)报文鉴别。指在两个通信者之间建立通信联系之后,每个通信者对收到的信息进行检证,以保证所收到的信息是真实的过程oj。(2)身份鉴别。主要指在网络系统对用户身份真实性的鉴别。(3)数字签名oj。是指信息接收和发送双方在收到和发出信息时的身份验证技术,可使信息发收双方不能根据各自利益而互相修改签名后的文档和推卸责任,在发生争执时可由第三方仲裁。 安全协议支持 安全协议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互操作性而产生的数据交流标准,因为因特网的通信协议TCP/IP本身几乎没有考虑安全因素,而目前发生的安全事故中,最为严重的便是IP欺骗与窃听获取合法用户的登录信息,因此安全协议在网络银行中也同样重要。目前,在用户端和网络银行之间主要的安全协议为SSL(安全套接字协议)和SET(安全电子交易)。 网络银行的交易服务器实际上是一个Web服务器,客户端所使用的是浏览器,但它与信息发布类Web服务器相比,又具有更高的安全要求。使用证书是实现浏览器与Web服务器之间双向身份认证的标准方法,主要由SSL0协议实现。目前大多数的浏览器和Web服务器均支持SSL0,该协议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实现基于公钥技术的验证交换,完成浏览器与Web服务器之间的双向身份认证;密码算法协商,利用公钥技术实现浏览器与Web服务器之间的密钥交换;对数据进行加密/解密操作。 SET是一个更为复杂的协议,由VISA和MASTCARD所开发,是为了在Internet上进行在线交易时保证用卡支付的安全而设立的一个开放的规范oj。由于得到了IBM、HP、Microsoft、NetScape、VeriFone、GTE、VeriSign等很多大公司的支持,现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工业标准,并已获得IETF标准的认可。它定义了消费者、商家和银行之间网上交易的安全规范,要求在网络银行的支付网关安装支持SET的服务器软件。 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银行的出现,给我国乃至全世界法学领域引出了许多空白点。为了使网络银行的发展有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和科技创新及其对金融业和监管造成的影响,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数字签名法、加密法、电子证据法等。要明确定义电子交易各方(消费者、商家、银行、CA中心)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的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才能更有效地保护网络银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iqmdvy3 网络银行作为新经济的产物,是传统银行的发展和延伸,也是未来银行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一个重要筹码。网络银行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它的业务点和网上服务问题仍在不断探索中。作为以信誉为生命的银行业,在建设网络银行时一定要对网络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周全考虑,要将安全问题放在首位。同时整个系统还应具备系统风险评估、安全策略实施、系统运行控制、灾难恢复功能、事后监督机制等等条件,为网络银行提供全方位、立体的防御体系。只有这样,网络银行才具有生命力,才能够健康、快速地发展。

经济犯罪论文选题题目大全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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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论文题目大全及答案

1、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2、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基于劳动力市场分割的角度  3、大型企业管理层员工激励机制研究  4、企业文化建设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促进作用研究  5、西部地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策略研究  6、危机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探讨  7、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缺乏主动性的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8、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路径分析  9、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作用研究  10、我国“民工荒”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  11、新农村建设吸引人才的制约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  12、中国城镇居民消费信贷市场发展问题及对策  13、当前我国企业新员工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14、中国医疗保险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15、我国城镇失业成因与对策研究  (经济学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犯罪累犯心理特征下的犯罪特点以昆虫的生长状况分辨死亡时间以及死亡原因现行教育制度对犯罪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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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的分配职能税收的分配职能简单的来说就是国家在借助政治权利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过程中,需要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者国民收入转化为国家所有。从整体的角度来看,税收在执行分配职能的过程中主要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转变为一个新的具有经济单位与个人收入的格局。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税收执行分配智能的过程就是国家进行财政收入的过程。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一般的分配相比,这种分配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税收分配与财产权利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其主要以国家的政治权利作为主要的分配依据。而且这种分配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没有太大的限制,包含的范围比较广。(2)形成之后的税收收入基本上都归国家的支配和占用,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3)税收分配是一种强制性的分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税收所执行分配的职能其实就是为了更好的调节国家、经济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为了平衡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要想确保二者之间关系能够长久的维持下去,一定要保证整体利益不受危害。主要是因为在国家整理利益维护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解决局部之间的利益。不仅如此,也要注重维持局部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奠定坚实的基础。3税收的调节职能现实中的每件事情都是在不断的运动的,在不断的运动过程中其也在不断的完善和调节。调节的本质就是使事物能够符合客观客观规律的要求。比如说,吃药解热属于自觉调节的过程,人体出汗散热则属于自发调节的过程,自然界的每件事物都有其该有的规律,税收调节也是这样。税收调节主要是通过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来对税收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将按照不同分类方式对其进行划分。其中,根据其目的可划分为鼓励性调节和约束性调节。按其范围可将其划分为普通性调节和特殊性调节两种。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税收执行调节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调节主体的集中性。税收调节主要是由国家来操控的,与某个经济单位或者是个人都没有太大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税收调节主要由国家负责;二是调节过程中的各种活动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意志来确定的;三是调节的相关政策也是由国家来制定的,与其他团体之间没有太大的联系。(2)调节范围的广泛性。税收调节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在生产、分配、交换以及消费都各个过程中都有其参与。(3)税收的调节方式比较灵活。国家在进行税收调节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相关的经济情况和政策进行调节。虽然说税收调节的职能是客观的,但但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如何进行税收调节又有较大的差距。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有很多,不仅是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之间的差距,还与不同地区之间统治阶级的意识有着较大的关系。不仅如此,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会因为其政治文化的区别而导致国家税收调节方向的不同,当然其税收调节的制度和目的也会因其产生较大的差距。2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国家各种税收法令以及征收办法的总称就是税收制度,其中,法律、法规、税收管理以及各种税收管理办法等都属于税收制度的包含范围之内。不仅如此,税收制度也是国家法律有机组成的一部分,对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相关的作用中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不仅是我国,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也与其国内的社会制度、经济结构以及经济政策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不仅如此,税收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一定的不同,每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文化、政治以及统治阶级的意识都会有很大的差别,这导致不同历史时期所产生的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所以说,税收制度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有一定的差距,其也会随一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据调查,这些因素主要是由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两方面所组成的。1纳税人什么征税、征多少以及由谁缴纳是每一种税收都会存在的三个问题,从法律上讲,纳税人其实就是课税主体。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纳税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所谓的自然人就是指国家的公民或居民。而法人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所形成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活动的组织结构。不仅如此,这部分法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法定纳税人负有直接缴纳税款的义务。通常情况下,负税人就是所纳税款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和负税人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进行税负转嫁,这时候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就存在一定的差距了。“扣缴义务人”简单的来说就是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所采取的一些手段。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纳税人和负税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税收征纳的关系所改变的,而税收转嫁所引起的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分离则是影响了其分配关系。通常所说的税负转嫁就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渠道或者方式,将相关的税收负担通过一些方式转嫁给别人负担的过程。税负转嫁主要是在日益发展的经济市场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所形成的。税收不仅是分配范畴,也是历史范畴。在现在社会上很多经济活动都伴随着税收,这必然会造成税收负担的产生,但是税收却不一定会产生税负转嫁,只有在一定情况下才会造成税负转嫁现象的产生。在自给自足的社会中,大多数的生活会直接从生产领域将物品转换到消费领域,其并不进行市场交换,国家一般不会对商品或商品流转征收课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税负转嫁出现的可能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商品交换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商品之间都有可能进行商品交换,该过程主要是将商品通过货币进行不同的转化,而且对商品流转额的征税也会随之扩大,在这种条件下,税负转嫁就具备了足够的条件。所以说,能否完成税负转嫁与商品货币发展程度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当商品经济活动有规律的发展时,税负转嫁的发生率就会大大增加。不仅如此,不同的社会制度也会对税负转嫁的产生形式和范围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今市场经济影响广泛,纳税人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以便获得最大的利润。大体有五种基本形式的税负转嫁:首先,是为了实现对税负的转嫁,在销售商品时将其价格进行提高,这种行为被称作前转,又被称作顺转:影响的具体过程是:把交纳的税额放到单位产品的实际生产费用里,这一行为使得税收成为组成生产成本的一个部分,在这一情况下,厂家为了不降低利润,比照税额将价格抬升成为了必然行为。但在价格无法提高的时候,生产费用又不得不提高,逼的一部分厂家不得不退出该领域的生产过程,将资本投入到其他的生产领域,而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产品的生产量直接减少,价格进一步升高。同时,消费者就将直接承受价格升高中的部分税款。再次是为了达到转嫁税负的目的,在收购原材料或企业的劳动力时将价格压低,或者双管齐下,两者方法都采用:这种行为的好处就是即使在产品出厂价格无法改变或者不得不降低的情况下,纳税人也能达到不负担或者减少负担税款的最初目的。再者是即将前转与后转结合起来进行的,其被称作混合转。如果实际的经济情况不允许纳税人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转嫁全部的负担税额,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通常会采取混合嫁接的方式。通过这种转嫁方式,当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的总额超过其直接纳税额度时,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利润。因为这种方式比其他方式隐蔽性更好,所以在实际作用时往往被更多纳税人采纳。然后是消转,即对已缴纳的税额,纳税人直接选择自己“消化”,即纳税人不选择提高销售价格也不选择压低生产成本。当然,这种方式需要拥有一定的条件,如降低生产成本、产品销量还有扩大的空间等,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经荷管理,深挖内部潜力。由课税商品在生产销售流通过程中获得的额外利润来消除税负。再然后就到了税收资本化:“资本还原”是它的别称,即购买生产要素的人将未来购买的生产要素需要缴纳的税款通过从购人的价格提前扣除(即压低生产要素的购买价格)的方法,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销售者这种方式的人大部分是一些可以增值的产品,比如土地、房屋、股票等,税收资本化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转嫁,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转嫁是把经济交易每次所得税款,随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税款转嫁,而税收资本化则是一次性地将累计应缴纳的税款进行转移,因此它客观意义上是一种特殊的税负后转形式。通过纳税人转嫁税负的基本方法可以得知:税负转嫁必然附带着价格背离价值的运动。不论纳税人是提升价格还是压低价格,或者两者兼之的方式以此达到税负转嫁的目的,其相同之处都是通过价格背离价值部分取得的差额来补偿其应纳税额的同时,税负转嫁不仅需要自由定价的基本条件之外,而且还需要根据经济的景气情况、商品供求关系以及商品自身的特性(比如此商品是否是必需品还是非必需品,是否有代用品和L代用品之间的比价情况)等非主观因素而定,而不能随心所欲。2征税对象课税的目标被叫做征税对象,而国家根据政治、经济的相关需求和征收某种特定税的目的,会明确对哪些产品征税,也同时也会确定征收范围。不同的税种由不同的课税对象和征收范围构成,税率等相关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课税对象数量的的变动将直接被征税数额的数量大小决定,这也是它在税收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原因。确定课税对象,首要选定税源。税源是在分配过程中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形成的各类收入。它一般表现形式是利润、利息、股息、工资等。税源既可以是直接的课税对象,也可以不是直接的课税对象。举例来说,纳税人的利润所得都是征收所得税,税源和课税对象。针对财产的征税,财产的数量和价值是课税对象,财产所带来的收益和财产所有人的收入是税源。由此不难看出课税对象和税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也是为什么在设计税制时,必须依据经济形势的实际情况,注意不断变化的税源,针对课税对象进行适当的选择,并且对税种恰当的选择。课税对象的选择至关重要,如果选择课税对象时不恰当,纳税的作用不仅发挥不了,严重更可能会造成税源萎缩,税收枯竭。之所以课税对象成为了税制中的基本要素,是因为它不但决定了本税种的性质和作用,甚至本税种的名称也由它确定。因为现如今各国的社会制度各不相同,所以在经济结构、自然条件等方面,彼此也有差异,上层建筑进而影响了经济结构,当然,税制结构也是存在差异,对于税种的设置多少,名称设定都大不相同。所以对这些不同的税制和各种各样的税种的研究由此而生,为了研究税收的发展演变过程、税收的负担状况、税收来源的分布等需要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深究,这是为了税收法规的合理性提供相应的依据。因为各人的分析角度不同,所以也会有不同的分类方法,目前有以下几种(1)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什么是对流转额课税呢?它是一种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在流转环节进行征收的税。在我国,目前所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全都属于对流转额课税,其具有与商品经济密切联系、以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前提的特点。而结合这些特点,就可以很轻易的发现,对流转额课税的税制在制订的过程中,需要参考客观商品经济的情况,从决定要征税的商品类别、商品流通环节、征税时的税率等等,其收到商品经济的很大影响。然后,流转额在对流转额课税的税额大小起到决定作用,二者是正相关的关系,且对流转额课税这一税负在自由运行的市场经济现状下能够轻易的实现转嫁。对流转额课税有这很多好处,它对国家进行资金的积累有着很大的帮助,其计税时将流转额当做基础,就算企业的成本发生了变化,税额也能保持稳定,从而使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加具有稳定性,所以说其具有稳定财政的作用。什么是对收益额征税呢?它是一种将纳税人的净收入作为征税对象,即对其收益额开征的一种税。收益额体现在不同主体上,其名称也各不相同,其中,应缴纳税款的各种收入是个人的收益额,利润所得额是企业的收益额,而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对收益课税。而对收益课税与对流转额课税有着很多的不同点,这也是它所具有的特点,第一,对收益额课税时,由于国家在制订税率时,参考了纳税人所具有的负担能力和国家财政的需要,在对待不同企业时,按照“多得多征,少得少征,不得不征”的远的来进行收益额征税,因此有没有收益和收益多不多就对税收收入产生了巨大的制约,导致了该税收不具备较强稳定性,不如流转税类可靠。第二,收益时间对于税收收入有着很大的影响,工商企业的利润结算期对于所得税有着很大的影响,收益季节对农业税产生着很大的影响,受到以上影响,就限制了其征税周期,迫使其减小征收次数,而通常用分期预缴与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来进行征收。第三,该税的课税对象是纯收益,因此便于合理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第四,收益税相比对流转额征税更难转嫁,这是因为很难企业在现实生活中对工人的工资很难进行下调,也很难持续让工人加班。什么是对财产的征税呢?结合目前的实际来说,目前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等都属于对财产的增税,以后可能出现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包括在其中,其开征是将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作为标准进行的。对财产的征税有着许许多多的特点,第一,其面向范围广,覆盖广大老百姓,因此其具有较小、较分散的税源。第二,财政在财产税类的收入具有稳定性,这是与流转税额和收益额相比,财产额的变动数量很小的缘故。第三,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税收管辖权的放开,使得地方政府更加容易实现征收管理的灵活化,让征税的效率得到更大的提高。什么是对行为征税呢?结合目前的实际来说,目前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契税与城建税等都属于对行为征税,其开征是将那些特定行为作为标准进行的。对行为征税有着税收选择上的灵活性这一特点,而这也是它的优点,如此一来,它能够让国家更好的实现对某一行为或者某些方面进行的税收调节,让税收调节与国家的政策需求和现实要求相结合,便于国家开展调控。(2)按税收收入形态分类实物税,顾名思义,其征税形式不是货币,而是以那些类似粮食、棉花、牲口等实物来收缴的。在我国实行的实物税,主要是在1985年之前的农业税的收缴,而在这之后,就开始逐渐用货币税来代替实物税,最终于2006年取消了实物税。货币税,顾名思义,其征税形式就是货币,而纳税人在缴纳货币税时,可以通过许多形式来实现,如通过现金缴纳,通过支票缴纳等,货币税的形式相比之前的实物税是一个显著的进步,意味着我国的商品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使得国家财政的管理与使用更加便利。(3)按税收的课征方法分类定率税,顾名思义,就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税率来进行税款的收缴,它有着许多有点,如它有着更加简便的征收过程,是更加稳定的税收来源,可以起到稳定国家财政的作用,同时能够帮助经济更好发展,所以得到世界各国的大力推行。对于摊派税来说,其又被叫做配赋税,它是将国家提前规定好的应该征收的税的总额来照规定好的份额来分摊下去,来分别确定全部的纳税人和课税的目标应该缴纳的额度,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历史上曾经得到过施行,有一定的经验可供参考。(4)按税收的计征依据分类用应税产品的价格来对税款进行计算,这是从价税的一个判断依据,也是其定义,比如,从价税包括多种多样的流转税,其有着税额发生增减是伴随着商品价格的高低变化的特征。用应税产品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数量来对税额进行计算,这是从量税的一个判断依据,也是其定义,比如,从量税包括资源税,其有着不随价格上升或下降而发生变化,而只是关联着课税对象的目标变化的特点。(5)按税收和价格的关系分类价内税,按照字面意思来进行理解,就是那些价格里面包括了税金的,就被称作,这是其判断依据与定义,而价内税包含着相当多数的对流转额课税。价外税,按照字面意思来进行理解,就是那些价格里面不包括税金的,它要在价格之外进行税金的附加,这种情况在我国比较少见,只占了税种中的一小部分。(6)按税负是否容易转嫁分类纳税人无法通过一些手段来对其他人转嫁税收的负担,而负税人一定是纳税人本身,这就是直接税,直接税包括了很多种,其中有财产税、遗产税与所得税等。如果纳税人可以通过某些手段来对其他人转嫁税收的负担,如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可以实现这一点,那么这里的负税人就可能不是纳税人,这就是间接税。不容易转嫁的是直接税,而与之相反的间接税就属于容易转嫁的一类,而这也是在对比中得出的,具体需要依照价格运动的基本原理来决定是都进行税负的转嫁。那些只是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作为标准,来对某些税进行绝对化的判断,就脱离了现实情境。(7)按税收收入归属分类中央税,顾名思义,就是那些如中央控制的国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的营业税,以及海关关税等诸如此类的税种,这些税种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划归中央财政所有,因此就都属于国家税,也被称为中央税。地方税,顾名思义,就是那些如地方控制的国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农牧业税,等诸如此类的税种,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划归地方财政所有,它们于是就被称为地方税。按照上面的分类方法,地方税就是那些被划归给地方的税种,中央税就是那些被划归给中央的税种,那么对于像增值税这样,地方与中央都能够分到一定份额的税种,我们在对它们分类时,就把它们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将上面提到的各种方法进行总结,它们都是按照特定的要求来进行分类的,在这里面,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来进行分类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而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由于课税对象才是税法最最核心的要素,因此对经济的调节效果与作用就会随着课税的对象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如此一来,就需要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来分别进行税收制度的制定,在征管方法上,也需要适应不同的课税对象来制定,结合它们各自所具有的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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