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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的合同纠纷及风险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24-08-31 06:54:07

采购中合同纠纷及风险管理论文

有效控制采购风险的手段: 1、加强市场信息的监测与分析 任何一个正确的决策都必须建立在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信息的充分掌握可以提高决策方案的正确度,减少决策结果的不正确性,降低决策风险。 所以企业应加强对市场环境与信息的监测与分析,要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对于外部环境中存在的采购风险因素,要进行全面的收集与掌控。 通过对外部环境中的风险信息的分析,判断企业在未来的采购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采购风险。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方案,避免企业受到损失。 2、建立与完善采购风险管理机制 采购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是造成企业采购风险出现的巨大隐患。 建立与完善内部制度与程序,加强对员工尤其是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不断增强法律观念,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做到依法办事,培养企业团队精神,增强企业内部的风险防范能力,从根本上杜绝人为风险。 通过制度的保障,引导和规范企业采购活动中的各项行为,并为采购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依据。 3、坚持采购决策制定从实际出发 采购决策的科学性直接决定着企业采购活动整个过程的合理性。提高企业采购决策的科学性,是企业减少采购风险带来的损失的重要途径。从决策环节开始加强对采购风险的控制,进而能够保障采购风险管理的效率。 企业的决策者应该从企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出发,有科学根据的进行采购决策的制定。在采购决策制定过程中要极力超免凭借主观判断与以往经验来进行决策,确保采购环节的合理性与安全性。 4、建立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渠道 采购的首要任务是保证物料的供应,一旦供应链断货很有可能改变产业的竞争格局。与供应商联盟可以降低供应成本,建立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渠道。 企业应对供应商进行初步考察,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对供应商的品牌、信誉、规模、销售业绩、研发等进行详细调查,可以派人到对方公司进行现场了解,以做出整体评估。 同时要成立一个由采购、质管、技术部门组成的供应商评选小组,对供应商的质量水平、交货能力、价格水平、技术能力、服务等进行评选。其次对所需的产品质量、产量、用户情况、价格、付款期、售后服务等进行逐一测试或交流。 形成联盟以后双方还可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最终实现双蠃。 5、做好采购环节的全程监控 企业对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也要进行全程监督与管控,避免在采购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以及越权干涉的现象。对采购活动进行有效规范,减少人为因素所造成的采购风险的出现几率。 通过全程的跟踪监控,尽早发现采购过程中可能造成采购风险的因素,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最大程度规避采购过程中的风险。 另外,企业要做好内部各项关系的协调工作,理清企业内部资金管理及使用、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权责关系,明确各部门的权责归属,提高企业各项资金的利用效率,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 以上是应对采购风险的五种管理手段。为了更好地解决采购风险的问题,企业还可以采用8MSaaS SPM采购管理软件来助力,将风险和损失降至最低,提高企业总体利润率。

主要风险有:(一)价格风险一是由于供应商与相关业务人员在投标前相互串通,透露标底,使企业采购蒙受损失。二是当采购人员对价格预测失误而进行批量采购,造成价格风险。(二)采购质量风险。一方面由于供应商提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给用户造成经济、技术、人身安全、企业声誉等方面的损害。另一方面供应商提供的物资以次充好直接影响到企业产品的整体质量、制造加工与交货期,降低企业信誉和产品竞争力。(三)计划风险因市场需求发生变动,影响到采购计划的准确性;采购计划编制不适当或不科学,与目标发生较大偏离,导致采购中计划风险。(四)合同风险一是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盲目签约;违约责任约束简化,口头协议,君子协定;签证、公证合同比例过低等等。二是合同行为不正当。卖方为了改变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往往采取一系列不正当手段,如对采购人员行贿,套取企业采购标底;给予虚假优惠,以某些好处为诱饵公开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而有些采购人员则贪求蝇头小利,牺牲企业利益,不能严格按规定签约。三是合同日常管理混乱。(五)验收风险在数量上缺斤少两;在质量上鱼目混珠,以次充好;在品种规格上货不对路,不合规定要求等等。(六)存量风险一是采购量不能及时满足生产之需要,生产中断造成损失而引发的风险。二是盲目进货,造成积压,大量资金沉淀于库存中,降低了资金周转率,形成存储风险。防范措施:(一)建立完善物资采购管理流程要从建立完善物资需求提出,到采购计划、合同签订(采购方式、采购渠道、采购价格)、货物运输、产品验收入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入手,完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通过强化采购策略研究,采取科学、理性的采购方式,加大过程控制等管理措施,实现物资的“安全、及时、经济”供应,堵塞各种漏洞。重点做到三个明确:明确采购目的。采购的物资必须是企业所需要的,采购部门在采购过程中不应一味的追求价格最低化,应对所要采购的物资的质量和效用进行通盘考虑,在为企业节约资金的同时,保证采购质量。明确供应商资格。订立采购合同前,须对参加投标的所有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资格复审和资格后审,以便在采购初期就能把由供应商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采购风险控制在最小。明确保证金制度。设立投标保证金,防止投标方在开标后撤回其投标,设立履约保证金,防止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等。另外,还要建立和完善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和程序公开制度,方便供应商及时了解情况。(二)切实加强物资采购的管理监督防范物资采购风险,重点要强化管理和监督。首先,建立物资采购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完善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修订完善《物资采购业务监督办法》,采取定期开展工作检查、专业化分工、岗位轮换等有效措施,强化对采购人员的管理,增强企业内部的风险防范能力。其次,加强对物资采购招标和签约监督。检查采购招标是否按照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是否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复审评定;合同条款是否有悖于政策、法律。合同条款是否齐全、权利义务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具备等。其三,对物资采购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重点加强对物料需求计划、物资采购计划、合同签证、合同台账、合同汇总、合同执行及信息反馈的审计。依据审查程序和要求,了解采购工作是否规范、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偏离实际等情况,通过审计鉴定,及时发现和纠正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采购过程有序高效运行。(三)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采购决策中的应用信息的充分掌握可以提高决策方案的正确度,降低决策风险。信息资料常常分布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中,作为采购人员要有敏锐的洞察能力。首先,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并与现行的ERP管理模式相结合搜寻、收集各种与风险有关的信息资料,要按照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进行,尽可能拓宽信息渠道,保持信息畅通。其次,对掌握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找出其中有用的部分,为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为采购风险控制打下坚实基础。(四)制定科学合理的供应商评估、准入和淘汰制度,建立并适时更新供应商管理系统企业必须建立供应商评估、准入和淘汰体制,由采购部门牵头组织质量、技术、财务、法律等专业部门根据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对供应商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其履约能力及财务状况进行评估,择优选定供应商;新增供应商由采购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纳入供应商管理系统。建立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将合格供应商划分等级,采取灵活的等级升降机制进行动态管理,定期从提供物资的质量、价格、供货及时性、售后服务及经营状况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评结果适时更新和淘汰供应商。(五)强化合同全过程管理,规范合同审签,提高合同履行效力合同全过程管理包括对合同订立、执行和结果的审查和监督。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实行合同审签,合同审签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企业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签署采购合同,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应当实行技术、财务、法律等专业部门的联合审签,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合同风险。企业应建立严格的采购合同跟踪制度,依据合同主要条款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对合同实行信息化管理,进行合同登记汇总,向相关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真实的反馈信息。

采购中的合同纠纷及风险管理论文

● 课程内容第一讲:采购和供应商管理的挑战有哪些? 采购管理的KPI指标有哪些? 三鹿事件? 采购管理的目标顺序应该如何? 沃尔码与宝洁如何做采购? 各种采购管理的目标差异 为什么采购部门‘老受气’? 如何建立采购绩效考核制度? 如何提升我们的采购职业能力? 第二讲:如何优化采购运作流程? 采购人员的职责与价值 采购都和哪些部门发生关系 采购的核心技能 如何优化采购结构 不同采购流程的选择 采购流程不合理的后果 如何合理化? 第三讲:如何做好供应商的分类管理? 采购分类的作用是什么? 原料、运作采购的分类? 分散采购好还是集中采购好? 同一物品的单一与多家战略 集团的集中采购与分厂采购? 如何处理瓶颈物品和日常物品? 第四讲:如何选对我们的采购供应商?我们应该如何选择供应商? 供应商选择流程和决策 供应商为何会报不同的价? 供应商的能力与积极性-应首选哪个? 第五讲:如何评估新供应商? 供应商评估评什么 不同类型供应商的评价侧重点 产品的现状及能力供应商的愿望 供应商的实力如何评估供应商的保障能力? 应该问谁?怎么问? 如何权衡调研结果?评估指标的权重分析 第六讲:如何防范合同的纠纷降低内部风险? 为什么会产生合同纠纷? 不同合同类型的纠纷 口头协议有效吗? 合同法的四项基本原则 合同将不得含以下条款? 不可抗力的合理性确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第七讲:如何定期评估供应商表现? 新供应商评估与现行供应商评估的区别有哪些? 绩效评估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谁应该参与供应商评估? 如何判断供应商表现的好与坏 供应商的改进方案 好供应商的奖励制定 表现不佳的供应商? 第八讲:如何做好供应商的日常管理? QA与QC的区别在哪里? 采购供应链日益脆弱的原因 不同采购类型的管理区别 服务性采购的日常管理 如何确保供应商的履约性? 采购价格与质量有无关系? 质量与价格的关系 如何提高抽样的准确性? 如何提高采购订单的稳定性? 如何提高生产、采购系统灵活性? 如何与供应商保持好日常关系 为什么要建立一定程度的积极性冲突? 如何建立良性的冲突? 如何做好供应商的风险管理? 主办单位:上海耀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点:上海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蔡伦路333号浦东创新港

法律分析:风险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风险二:合同欺诈的风险;风险三:签约能力禁止的风险。控制措施:合同一定要盖公司的合同章或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于签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系伪造,合同仍然有效。在合同签订前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和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效控制采购风险的手段: 1、加强市场信息的监测与分析 任何一个正确的决策都必须建立在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信息的充分掌握可以提高决策方案的正确度,减少决策结果的不正确性,降低决策风险。 所以企业应加强对市场环境与信息的监测与分析,要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对于外部环境中存在的采购风险因素,要进行全面的收集与掌控。 通过对外部环境中的风险信息的分析,判断企业在未来的采购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采购风险。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方案,避免企业受到损失。 2、建立与完善采购风险管理机制 采购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是造成企业采购风险出现的巨大隐患。 建立与完善内部制度与程序,加强对员工尤其是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不断增强法律观念,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做到依法办事,培养企业团队精神,增强企业内部的风险防范能力,从根本上杜绝人为风险。 通过制度的保障,引导和规范企业采购活动中的各项行为,并为采购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依据。 3、坚持采购决策制定从实际出发 采购决策的科学性直接决定着企业采购活动整个过程的合理性。提高企业采购决策的科学性,是企业减少采购风险带来的损失的重要途径。从决策环节开始加强对采购风险的控制,进而能够保障采购风险管理的效率。 企业的决策者应该从企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出发,有科学根据的进行采购决策的制定。在采购决策制定过程中要极力超免凭借主观判断与以往经验来进行决策,确保采购环节的合理性与安全性。 4、建立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渠道 采购的首要任务是保证物料的供应,一旦供应链断货很有可能改变产业的竞争格局。与供应商联盟可以降低供应成本,建立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渠道。 企业应对供应商进行初步考察,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对供应商的品牌、信誉、规模、销售业绩、研发等进行详细调查,可以派人到对方公司进行现场了解,以做出整体评估。 同时要成立一个由采购、质管、技术部门组成的供应商评选小组,对供应商的质量水平、交货能力、价格水平、技术能力、服务等进行评选。其次对所需的产品质量、产量、用户情况、价格、付款期、售后服务等进行逐一测试或交流。 形成联盟以后双方还可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最终实现双蠃。 5、做好采购环节的全程监控 企业对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也要进行全程监督与管控,避免在采购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以及越权干涉的现象。对采购活动进行有效规范,减少人为因素所造成的采购风险的出现几率。 通过全程的跟踪监控,尽早发现采购过程中可能造成采购风险的因素,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最大程度规避采购过程中的风险。 另外,企业要做好内部各项关系的协调工作,理清企业内部资金管理及使用、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权责关系,明确各部门的权责归属,提高企业各项资金的利用效率,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 以上是应对采购风险的五种管理手段。为了更好地解决采购风险的问题,企业还可以采用8MSaaS SPM采购管理软件来助力,将风险和损失降至最低,提高企业总体利润率。

有具体的题目吗?或者大致要求啊~

采购中的合同纠纷论文

供应与采购是任何一个企业,尤其是制造型企业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多年以来,商业竞争的三个首要重点一直是一致性质量、产品可靠性和缴获可靠性,企业如果不能满足这些要求,就很难在竞争中存活。但是,其他重点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90年代以来,低价格与新产品的推出速度变的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低价格上升为第四重要的竞争重点。顾客的以上四个综合需要成为价值。对顾客而言,价值意味着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到高质量的产品。为了增加价值,企业必须改进那些顾客认为至关重要的产品性能标准,或则降低成本,或者两方面同时进行。在制造性企业中,制造成本是运营成本的主要因素。供应和采购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制造成本,进而影响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长期以来,供应与采购部门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与控制,从而造成许多供应与采购部门的员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法抵抗许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yh,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当然,这些问题的出现不只是采购人员的责任,同样也有高层管理者的原因,由于目前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致使许多高层管理者和一些采购人员置企业利益于不顾,私自收受供应商的贿赂,造成企业采购成本居高不下,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以我所在的上海电机厂为例。上海电机厂于1949年建厂,与我们伟大的共和国同岁,是国家的大型企业。从五十年代起,就成为全国制造汽轮发电机和大中型直流电机的重点骨干企业。上海电机厂的产品种类繁多,产品主要用于电站、冶金、矿山、机械、石油化工、船舶、科研、交通、水利、轻纺、水泥、造纸、制糖、市政等厂矿企业,为国民经济各行各业服务。可以说,上海电机厂曾经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些辉煌对于上海电机厂来说已经成为历史,哈尔滨、东方、湘潭、沈阳等地电机厂异军突起,都在不断快速发展和赶超,已经追上了上海电机厂,甚至把他远远抛在了脑后。究其原因,上海电机厂的产品价格一般要高于竞争对手15%~25%,长期以来,这种不合理现象造成恶性循环,造成上海电机厂的巨大损失。上海电机厂目前年产值约10亿元人民币,采购资金大约占50%,既5亿元。可以说,原材料是电机厂的成本主要因素,如果原材料成本能够下降,将大大提高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据初步估算,目前如果上电厂年产值10亿元人民币,净利润5000万元人民币,如果可以在原材料采购上 降成本压缩10%的话,既5000万元人民币,相当于再增加10亿元产值,可见,在原材料采购上有大文章可做。在供应链中,供应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有时供应商的品质会直接影响总体成本。即使是已经成形的供应商,也需要时时监督,以免影响交货质量。不合格的供应商服务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中断生产计划,增加存货成本,引发产成品的运送延误等。而良好的供应商关系则有可能带来企业的直接利益,如降低购买成本、降低运输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改进产品设计、减少产品抵达市场所花时间、提高顾客满意度、减少存货成本、引进新产品新工序等,这些改进相关的收益也会得到提高。为此,上电厂准备采取以下措施对原材料采购加以控制: 一、采购部门所有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和培训:教育员工与管理人员建立反腐倡廉的道德思想;培训员工在采购中的成本意识、商业意识和经济税务知识。采购人员不是拿着支票本 付钱就可以过过逍遥日子了,更要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商业知识,对起伏波动的材料市场做出正确判断,懂得在狡诈的供应商中间周旋,讨价还价,一切以企业利益为重。通过对采购人员的教育,使他们从根本上认识到企业的存亡与采购人员的一举一动息息相关。同时,加大对采购部门的考核制度,从部门主管开始,层层落实,如果一个环节出了差错,则一同追究上级主管的责任,同时终止与该供应商所有的业务往来,同时对该采购员进行工资和奖金扣罚,严重的令其下岗。二、通过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来控制采购人员的行为,以前的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供应商直接凭合同到财务部领取货款,虽然财务部也有核价人员,但核价人员毕竟对市场上原材料供应情况不熟悉,难以作出有效的判断,形同虚设。而现在,厂部决定给财务部配备专业的核价人员。专业的核价人员不断的学习和掌握市场动态,通过信息网络以最快的速度了解最新的市场价格,再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供应商的合同进行严格而规范的核价,凡高于市场平均价的10%的原材料,必须查明原因,经过公司成立的价格审核小组确认,存在特殊原因的,才可以购进。核价员和采购员会从相同目的和不同的出发点来看待原材料采购。核价员一旦发现价格问题,当即上报厂部领导,并将供货合同退回采购部门。而采购员如果发现有不合格供应商的给付款,则一同追究核价人员和财务部主管的责任,严重者令其下岗。这样一来,可以使采购部与财务部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三、不允许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对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指定。以前,某些零部件的供应商以不正当的手段联系设计部门,使技术人员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对零部件供应商进行指定。例如,冷却器是直流电机上价值最大的零部件,其价值要占到总材料成本的30%以上。很多冷却器厂家为了分食这块市场,也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在价格、性能等条件不相上下的情况下,冷却器厂商为了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在产品之外也做了许多努力,与技术人员和采购人员达成私下协议,这些高额的交际成本从何而来呢?最终还是落到了电机的成本上。上海电机厂曾经的一个最大的冷却器供应商,产品价格要高出其它同类产品的20%左右。现在,厂部专门召集有关商务、技术人员召开专题会,禁止以任何理由对任何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指定。还有些供应商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找到电机厂的客户,要求客户在与上海电机厂签订订货合同上注明,要求上海电机厂采购其产品,针对这种情况,厂部决定,属于客户直接指定的供货商,上海电机厂要收其货款10%的配套费。四、与竞争对手不断联系以监督供货商。在电机行业中,不同的厂家所使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是相同的,因此,同一供应商经常同时是好几家电机制造厂的供应商。因此,要在同行业中经常联系以了解和监督相同的供应商的行为,如果发现在同样的付款方式,相同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同一供应商,销售给其他电机厂的价格低于其销售给上电厂的,上电厂将拒付货款,并不再与其在今后发生业务往来。上电厂近期专门组织一些主要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商认真学习和执行这一制度。五、与一些强大而重要的供应商建立战略联盟。目前,电机制造中使用的硅钢片在国内基本上来自武钢、宝钢、太钢,而这些硅钢板供货商的产品在市场上销路很好,供不应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电机厂的发展受到了这些供应商的限制,与这些供应上建立战略联盟尤为重要。针对这一情况,厂部决定,电机厂哪怕再缺乏资金、再困难都不能拖欠这些供应商的货款。另外,武钢、宝钢、太钢近年来都在上马大的工程项目,在这些项目中,电机设备是必不可少的。上海电机厂每次在这些项目招标中都以最有价格积极投标,并且在项目执行当中,都严格保质保量,按时交货,而且承诺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以后的售后服务中均积极主动。上海电机厂已经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为这些项目来制造电机是不准备盈利的,有时甚至要亏本。上电厂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保证硅钢片的货源不能因为市场的供不应求而受到影响。 六、对于外协的一些零部件,电机厂要指定供应商。以前,电机厂的零部件外协成本居高不下,有时甚至远远高于市场价和自己做的成本。针对这一情况,电机厂决定为这些外协加工力求寻找物廉价美的合格供应商,争取从原材料采购的源头就进行节约成本。从以上六点措施可以看出,上海电机厂准备严格控制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以降低电机价格。这些措施的事是将来一定会给上海电机厂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这些措施还不是很全面,在具体操作中也必将碰到一些新的问题,上海电机厂准备在以后的执行中不断修改和完善这些措施,不断向一些跨国公司学习先进的采购技术,力争尽早在市场上夺回曾经的辉煌。

1、采购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损坏风险由谁承担?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1)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杨锐律师补充:2、第三人对买到的货物主张权利时怎么办?《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50条规定的义务。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如果提供适当担保,买受人不能中止支付价款。

如果合同中有约定仲裁,则可以仲裁。可以直接诉讼。

协商为主,诉讼最后。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论文

建筑工程行业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产业一体化的深入不断发展壮大。在建筑行业日渐成熟的同时,也面临着建筑工程中的管理矛盾,尤其建筑工程合同中出现的权利义务不明、劳资纠纷等方面的问题,亟需进行研究和管理。合同是市场经济中签订的一种规范的协议和契约,是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    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风险、合同设计的风险、合同签订的风险和合同履行风险的存在,使我们必须识别风险因素,具体分为一些招标方透漏招标信息给竞争对手,合同中发包商、承包商、监理商等主体不明确,合同文字有分歧、合同条款有漏洞,合同的变更、合同签订时意识不清晰等方面的风险。风险识别通过尽可能发现不确定的显著影响工程合同管理的问题,是风险分析管理工作的出发点。这时,可以采用一些包括基于理性分析的决策树法、工作分解结构法,或者基于专家理论决策的头脑风暴法。其主要目的是总结出影响工程合同的多种影响因素,通过多环节的分析以提前做足预防的准备。  在对工程合同的风险识别后,风险预报就是接下来的重要工作,一旦识别出风险隐患后,就应该立即启动风险预报信息系统,使参与单位采取事前行动,对工程合同中出现的例如条款不明、针对突发事件需要增加内容、不可抗力事件等,  当工程合同在设计、签订尤其是履行合同时,最容易发生不确定的风险因素,由于建筑行业本身作为高危行业,对其质量要求、安全检查、施工过程有较高的标准,因此,对工程合同的风险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控制风险包括规避确定的风险、消灭可见的风险和减小人为的风险三种类型,控制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的可行措施有:熟悉和掌握工程施工阶段的有关法律法规,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招标文件,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掌握市场价格动态要素[3]。风险控制是一种处理建筑工程合同履行时的有效方式,主要是对工程项目施工时的现场风险控制,作为建筑项目合同完成的关键阶段,也是各种风险最易发生的时段,承包商、发包商、监理商、原材料供应商、咨询公司、中介机构等主体,它们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所承担的角色或多或少地都会面临着潜在的风险,在工程项目的风险因素控制分析中,需要工程建设项目的多个经济单位在参与工程项目合同的初期筹划、拟定和设计、对项目合同进行实施以及项目合同完工之后,都要对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控制,通过这样才能达到有效控制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因素。  风险评价是用于度量多种风险因素对项目合同顺利完成既定的目标的影响程度的评价。一般包括的步骤有:确定项目合同风险评价基准、确定项目合同评价水平、单个比较和综合比较。按照这样的流程进行定量评价分析,也可以建立信用评价制度,通过这种定价分析方法,促进合同的双方彼此信任、沟通顺畅,确保合同的顺利签订与执行,这个信用评价体系能反映出合同双方的信用情况,保证双方信用等级,预防信用风险。  风险反馈作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必不可少的有效环节,从动态的、系统、全面的的角度丰富和完善了风险因素分析系统的理论机理。风险反馈补充了工程合同在存在缺陷和漏洞的情况下,弥补和挽救一部分风险损失的有效手段,与风险预报相互作用、相得益彰。即使在工程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也能在发现问题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从而矫正和调整合同内容。  首先应该加强合同法律意识,不论在谈判还是签订环节,始终坚持“利益原则”;其次,应明确风险责任条款,尽量在合同中限制和转移风险,承包商应敢于拒绝免除条款,不可轻信口头承诺;最后应规避工程款支付条款中的风险,拖欠工程款不是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该问题的出现大多是由于条款不明确导致,除此之外,由于建筑工程复杂程度高,在合同执行时时常出现工程变更问题,未经业主工程师同意不允许随意变更,应优化变更程序,特别是明确变更审批要求和处理时限。  建筑工程合同作为一种外在的、人为的法律表现形式,其设计、签订、履行、变更受客观因素和主观意志的影响。本文总结了风险系统管理中的特征和可行措施或者理论建议,从而形成完善的、动态的、系统的理论流程,以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理论进行探讨,并罗列若干具体措施提供借鉴。

合同纠纷案论文

物业管理是一个从物业开发规划开始分阶段、分期逐步全面推开的过程,同时也是物业 管理服务的多种经营、多类提供依其共性或关联密切性而自然构成不同板块的过程。物业管理法规对不同阶段和不同板块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的组控也各有一些特殊规范必须或可供适用。因此,下面从物业管理用法实务和处理不同类型物业管理纠纷的角度,按物业管理各阶段展开序列对物业管理易发纠纷及处理办法作出论述。 一、物业管理超前介入阶段 物业管理超前介入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和物业建设规划设计时期,物业管理企业 及物业管理专家就主动介入或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邀聘介入,为能在物业开发规划设计中预先周全考虑和妥善安排便利以后业主自治管理事业和物业管理事业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 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专用房、可供物业管理经营支配的商业用房和场地),所作出的专业性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在物业管理超前介入阶段,介入的方式是提供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可 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目前中国法规中还没有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合同的明文规定。中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 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据此条规定,订立、履行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及追究违约责任办法,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 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21章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及第18章第4节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 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如果是无偿的,则可参照委托合同规范订立服务合同和解决发生 的纠纷,如果是有偿的,也可以参照技术咨询合同规范来订立和解决发生的纠纷。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是指就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可供物业管理专用或经营支配的商业用房和场 地的合理安排、规划设计以及如何减少妨害物业管理有效实施的因素等专门子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报告或专家建议等合同。需求咨询方即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关系主体的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的违约纠纷处理,参照《合同法》第359条规定,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 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 专业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委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形成的知识产品产权归属纠纷的处理,参照《合同法》第36 3条规定,在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 条件完成的新的科技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科技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接管验收期 物业接管验收,是由已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房售房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物 业管理企业参照中国建设部1991年7月1日颁布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ZBP30001-90)及 相关新标准,接管委托单位移交的物业所进行的验收。《房屋接管验收标准》之“2”中规定:“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 有的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新建物业的接管验收不同于竣工验收,二者在验收主体、验收目的、验收条件、验收交 接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接管验收是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其首要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并且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 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房屋幢、户编号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交接验收的对象是由开发建设方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物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8条第(五)项 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中,包括“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竣工验收的环节也成为超前介入管理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此时它并 非验收主角,也不独立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实践中,也有将竣工验收与接管验收结合起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物业也就移交物业管理企业接管了。 物业接管验收是物业管理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发生的法定手续或约定手续,从管理服务 工作上讲,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接管验收,即由对物业的超前介入咨询服务转入到对物业的实体管理之中;从法律关系讲,接管验收是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生效的委托合同所应尽的第一项 重要义务,也是明确交接双方责任、落实物业保修责任、维护将来入住业主合法权益、保证今后物业管理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的一个“法锁”(即法律关系纽结)。 为防止留下今后纠纷隐患,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验收时应当站在业主的立场上和从保证 今后物业维护保养管理的角度,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接管验收中若发现物业质量瑕疵,应明确记录在案,约定期限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对存在的物业质量瑕疵整修、加固补强,直至完全合格。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开 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以采用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方处理。 (2)落实物业的保修事宜。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 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此即所谓“终身保修”制度);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 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就开发建设方与建筑施工单位关系而言,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就 开发建设方与其物业购买业主、承租使用人的关系而言,开发建设方应负物业保修责任,是物业保修第一责任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在物业保修实务中,有两种主要做法:一是 由开发商负责保修,向物业管理企业交付保修保证金,在需要时用于代修,保修期满,按时结算;二是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保修,开发商一次性拨付保修费用。因此,在接管验收之后 ,若业主提出物业质量瑕疵问题和保修请求时,应先了解清楚保修责任具体承担者是谁,否则会造成搞错保修责任人的纠纷。 (3)物业管理企业应督促开发建设方移交物业整套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包括产权资料和技术资料。 (4)为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接管验收申请。接管单位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及时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时间验收。经接管验收符合要求后,物业管理企业应 在7日内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办理了必要的手续以后,整个物业验收与接管工作就完成了。 物业入伙期 当物业管理企业的验收接管完成后,物业就具备了入伙条件。所谓“入伙”就是业主领 取钥匙,接房入住或使用。由于物业的入伙阶段是物业管理企业除管理物业以外,开展对人服务业务即与其服务对象业主接触的第一关,这一时期除了大量的接待工作和繁琐的入伙手 续外,各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服务与服务感受的差异也会在短时期内集中地暴露出来。因此,这一时期通常也是物业管理问题和纠纷发生最集中的阶段。所以,物业管理企业应高 度重视这一时期,一方面应及时将入伙通知书、入伙手续书、收楼接房须知、收费通知书、管理规约一并寄给或送达业主,以方便业主按时顺利地办好入伙手续;另一方面应充分做好 预防和依法处理纠纷的准备,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做好物业管理的宣传讲解工作,特别要阐明物业管理方的权利来源(委托授予的经营管理权和国家法定的具有权利与义务结合性的物 业管理职责)、权利性质(产权中的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和物业管理事务受托处理权或代理权)、义务和责任的有限性(限于复有物业财产的经营管理、使用物业公共秩序的监督和协助 业主们维护、改良生活环境以及保安责任、物业质量保修责任的非约定性等),组织签署共管规约的必要性和法定性、物业管理收费的项目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据。 例如,针对业主对收取防盗门、防盗锁、监控和报警装置等安全防范设施费用的异议, 应援用1996年1月5日建设部、公安部令《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49号) 第12条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此外,应秉行“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的理念,切实为业主着想办事,例如,对业主进行物业验收时 予以热情协助,并以专业知识和企业经验指导业主注意一般物业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以树立起物业管理企业良好的“第一印象”,赢得业主们的信赖。 在物业入伙期易发纠纷主要是四类: (1)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方面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按说明情况并向业主方赔礼道歉、请求谅解和物业管理企业内部追究有关服务工作人员纪律责任等方法来处理。 (2)服务差错造成业主利益损害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和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作出处理。 (3)格式条款合同纠纷。关于此类纠纷见本节后面关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纠纷中的有关说明。 (4)业主验收自己物业发现质量瑕疵而错究责任人纠纷。在上面物业接管验收部分中已阐明物业质量责任归属问题,有些业主因误解而把物业管理企业当作责任人来找吵闹要保修 而引起纠纷。这类纠纷一般采用让业主了解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说明责任归属问题,化解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敌视情绪的办法来处理,并尽可能协助业主追究开发建设方的责任,督 促其履行保修义务。 (5)房屋销(预)售合同中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约定的纠纷。按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住宅区房屋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购房者在房屋销(预)售合同中订立有关售后物业管 理条款,并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是房屋销(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受合同法保护的效力。但业主入住后发现 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效果不能令人满意,从而提出要辞退之,于是双方发生合同约束力问题纠纷。对这类纠纷应当具体分析和提出个案对策,不能笼统简单地规定不可以辞退或者应当 辞退的原则。 房屋装饰装修期 业主入住时,大都要搞装修装饰,为减少二次装修装饰的浪费,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 ,中国建设部提倡住宅工程初装饰,要入住只有初装饰的住宅,必然要先进行装修装饰。因此,做好关于房屋装修装饰的物业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违法装修装饰行为,是在物业的业 主人伙后突出的一项重要事务。《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24条明确要求:业主或者使用人 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房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 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前款的行为,应当劝阻和制止,并督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房屋装饰装修中易发的纠纷之处理,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15条第2款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若擅自变动了则按第69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 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③业主与其所聘用的施工 队伍之间因装饰装修房屋质量或报酬发生的纠纷,不属于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④为防止环境侵害行为和保护业主环境权,对 能产生震动、噪音、妨害相邻人安宁的装饰装修房屋活动,应当限定每天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业主团体自治主持下的物业管理阶段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前期物业管理转入业主团体自治管理与专业化物业管理相结合的运 行阶段。 物业管理企业的辞退纠纷 关于辞退物业管理企业纠纷的处理是适用信任原则还是适用违约原则?按照委托合同的 信任基础法理和中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以赔偿损失为代价随时终止合同。但按不少地方现行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只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满,或者接受委托的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未能达到政府部门(深圳规定)和委托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效果标准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方才可以决定终止委托合同(江苏省规定)。 这种限制信任定律发挥作用,从而限制合同解除自由的规定是否妥当呢?有人认为,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具有商事性角度看,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委托合同,且物业管理事务繁杂,受托 的物业管理企业投入的劳动量亦大,辛辛苦苦干了一段时间打下了物业管理上台阶的基础,如果没有什么违约行为,业主委员会将之辞退,好像不太公平,应当立法保护物业管理企业 的商业利益。其实这个问题可以用一句话点透: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无功就是过,守约但不能比别的经营者更多快好省地创造综合效益,就难免会失去委托人对其能力的信任,也自然 就难免被更能干的经营者所取代。立法限制委托人善意(即为获得更优秀的受托人)解除合同,实质上是限制了正当竞争和保护停滞不前乃至落后的经营管理方式及服务方式。因此,为 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和维护委托合同的信任基础,鞭策物业管理企业居安思危,努力以自己不断提高的服务水平来维系与业主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在有关立法上不应对物业管理委托 合同的解除设不必要的限制,而应回到《合同法》第410条的原则立场上来。况且,违约行为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追究了违约责任后,合同还可能继续履行,没必要以违约作为 合同解除的基本前提。当然,考虑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商事性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性,如果业主委员会在不存在违约情形下解除合同,为此付给原受托方的损失赔偿额数目也不会 很小。 从各地方的物业管理省级文件相关规定比较而言,上海市和重庆市的规定比较稳妥,即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 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①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予以按实结算 ,多收的部分应予退还;②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③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财物。上海市的第26条和重庆市的第15条都未有另给合同解除附加前提条件 。 房屋维修、更新的费用纠纷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和损失与赔偿相等称原则来处理物业管理辖区内的房屋维修 、更新的费用纠纷。 (1)属于业主独有(房屋室内)部分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负责。 (2)房屋使用人承租的,依中国《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 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1995年5月9日建设部第42号令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经租商业用房,应注意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修缮责任条款。 (3)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房屋本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1989年11月1日建设部第5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第9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凡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的处理原则。深圳市的规定突出了住宅维修基金,由业主按规定分摊 ,分期缴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其他属公用事业部门专项管理的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5)属人为损坏的,由该行为人负责承担维修、更新费用或者给予赔偿。 (6)物业出现严重损坏而影响业主、使用人权益和公共安全时,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应当督促限期维修;必要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排险 解危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参见1989年7月8日建设部第11号令《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7)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反之,依 不动产相邻关系法理及规定,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 物业的使用纠纷 物业的使用纠纷是因涉及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利益的利用物业行为违法或不 正当所引发的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应适用社会公益优先保障原则、维护相关行政管理秩序原则和尊重物业所有权属主意思原则。 物业管理法规明列出物业使用关系中的禁为行为:损害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占用、损坏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者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侵占绿地、毁坏绿化;乱设摊点、集贸市场; 乱倒垃圾、杂物;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涂写、刻画;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从事业主公约所禁止的营业;法律、法规及政 府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违反强行性禁为规范的行为人,不仅业主、使用权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而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有 权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中国1998年修改完善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市规划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以控制各种地块的用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住 宅、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住宅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产权人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签订合同。对物业拥有产权的业主们应该按一定比 例享受在共有共用的地方因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车辆停占车位及车辆保管纠纷……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九项权利:①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 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③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的权利。④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⑤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⑥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⑦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 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⑧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⑨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 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消费者应特别注意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下 列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 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所谓“加倍赔偿”(又称“退一赔一”)的法律依据,其中关键是对“欺诈行为”的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实施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 罚办法》第3条列举了可以直接认定为属欺诈行为的具体类型,第4条又列举了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就必须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一些情况。此外 ,计量不准就是商品质量不合格,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购到计量不准商品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索取商品金额价格3倍的赔偿。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侵犯消费者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43条规定,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 ,“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这就是消费者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也是 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在物业管理实务中,特别要注意对保安人员的行为规范化、合法、尊重人权的教育,防止发生侵犯业主、使用人等的人身权、人身自 由的错误和违法行为。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含有这方面的内容无效。格式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条款合同不同于示范合同,它是由 当事人一方(经营者)预先拟订,相对方只能对该拟订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接受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讨价还价的合同类型,在法理上也称为“服从合同”。中国《合同法》 第39、40、41条对格式条款作了专门规范,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顺带指出,关于一些业主、使用人拒交物业管理费引起的收费纠纷,物业管理企业可依 照《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启动督促程序即申请支付令,每件交纳申请费1 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在业主团体自治主导的物业管理阶段,除了上面已述的各种纠纷,还有其他一些在物业 管理活动中会发生,但不是物业管理特有的纠纷,如无因管理之债纠纷、保安纠纷等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特别是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层人员及行政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在日常工作 和学习中,注意收集、研究物业管理实务纠纷案例分析资料和相关法学理论文著,以利于不断提高自己依法办事的工作水平和理论水平……参考物业管理文章

合同纠纷的论文,行啊,不是粘贴复制的,原 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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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无效。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可以。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人可向任一担保人请求全部清偿。   6、可向债务人甲和财产代管人庚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对其他担保人的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戊作为抵押担保人,其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故其丧失抵押担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偿。丙已失踪,其财产由庚代管,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可为诉讼当事人。故可向庚追偿。   案例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   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6、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1、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生效的条件。   2、此时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且也符合管辖协议的生效条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因为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此时,甲公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D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同上题答案。   5、此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辖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考虑到本案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此时应当按照上述第三题的情况处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管辖处理。   6、此时D地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原告没有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了管辖协议。   7、此时的管辖协议依然有效,因为管辖协议可以作为购销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购销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管辖协议的禁止性规定,管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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