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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史论文2500字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8 21:47:29

科学技术史论文2500字怎么写

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有大约46亿年的历史,被称为“宇宙的花朵”的生命则出现在地球诞生后的21亿年后,而作为万物灵长的人类,是在300万年前才出现的,至于有文字记载的人类文明史,更是只有区区五千年。人类在以亿年计算的宇宙、地球面前实在显得太渺小了,但也正是我们这群在浩瀚宇宙中显得如此微不足道的人类从五千年前便开始探索和征服自然的神奇旅途了。而“自然如不能被目证那就不能被征服”这首诗不仅是作者用来展示人类在这一神奇之旅中的思想历程,更是作者对科学从萌生到发展成熟的漫长历程的总结与概括,W C 丹皮尔用简洁且又意味深长的文字讲述了科学史在科学本身的内在意义和科学与哲学及宗教之间的关系。  在诗句的开头,作者写道“最初,人们尝试用魔咒来使大地丰产,来使家禽牲畜不受摧残,来使幼小者降生时平平安安。接着,他们又祈求反复无常的天神,不要降下大火与洪水的灾难;他们的烟火缭绕的祭品,在鲜血染红的祭坛上焚燃。” 在我看来这几句诗就是在描述五千多年前,在文明古国中,人们相信神话、祭拜神明的情景。然而古文明中的神话与猜想--这一看似迷信的思想,恰恰是早期科学思想知识的萌芽。那时的科学不成体系,更没有理论指导,主要便是以神话和猜想的形式出现。  接着诗句带领着我们来到一个绝对值得后人敬仰的时代——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的500年,古希腊科学时期。在这一时期,古希腊出现了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一大批伟大的思想家,与此同时,在东方也出现了孔子、老子等诸子百家与之交相辉映。现代东西方文明的古老源头几乎也在那一时期同时达到高峰。从文明古国的传说和猜想中走过来的自然科学也开始取得了空前的成就和繁荣,这也就是,皮尔丹诗中所提到的——后来又有大胆的哲人和圣贤,制定了一套固定不变的方案,想用思维或神圣的书卷来证明大自然应该如此这般——古希腊的科学。古希腊人注重思想理论体系的建立,古希腊也是科学思想的摇篮。  科学史上古希腊科学有两大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泰勒斯到亚里斯多德的古典希腊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从欧几里德到盖伦的希腊化时期,也称亚历山大时期。两个时期中,古希腊哲学的研究方向也从“在自然界中寻求万物本原”转向了“从物质世界以外寻求世界的存在”。古希腊人在科学史上留下了灿烂辉煌的一页,他们对人类文明的贡献并不在于给后人留下了伟大的工程或宏伟的建筑之类的物质文明,他们最伟大的贡献在于人类精神方面,是他们给后人提供了一种理性的思维方式以及后来作为近代科学思想源泉的科学理论和科学思想。诗中的“大胆的哲人和圣贤”指的就是这些古希腊大思想家和科学巨匠们:泰勒斯——古希腊“七贤人”之一,米力度学派的奠基人,伟大的政治家、工程家、数学家、天文学家。他第一次用非神话的形式提出了万物的本原或原始要素是什么的哲学问题,并用有形的、具体的东西——“水”作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德谟克里特——原子论的创立者;毕达哥拉斯——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创立者,毕达哥拉斯学派在数学方面有卓越成就其中包括 “勾股定理”,无理数,三角形内角和为180度等等理论;柏拉图——不仅是古希腊哲学,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他认为任何一种哲学要能具有普遍性,必须包括一个关于自然和宇宙的学说在内。柏拉图试图掌握有关个人和大自然永恒不变的真理,因此发展一种适合并从属于他的政治见解和神学见解的自然哲学;亚里士多德 ——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希腊自然哲学的集大成者。在自然科学中他提出了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在生物科学上他提出了对生物的研究要建立在广泛观察的基础上的观点,他还开创了逻辑学;欧几里得——《几何原本》科学演绎法的丰碑的著作者,为后人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演绎系统和公理化方法;阿基米德——“力学之父”在数学、力学和天文学方面有重要贡献。被诗作者英国科学史家皮尔丹赞誉为“古代世界第一位也是最伟大的近代型物理学家”;希波克拉底——“医学之父”,提出了“液体说”医学理论,强调“自然疗法”,并因制订了医生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而名垂千古;托勒密——“地心说”错误但不失伟大;盖伦——古希腊以来医学的集大成者。对人体结构与功能进行了探索,在医学中贯穿了朴素的唯物论思想……这些人难道不值得我们肃然起敬吗?就是因为有这些大师的存在才会有“希腊奇迹”的产生。从这些科学巨匠们的故事中,我更多地感受到的是这些古希腊科学家和哲人们对真理探索的狂热与执着,那是种震撼心灵的体验。  随着时间的推移,作者的诗句“但是大自然在微笑——史芬克斯式的笑脸。注视着好景不常的哲人和圣贤,她耐心地等了一会儿——他们的方案就烟消云散。”带领我们进入了欧洲科技史中的“漫漫长夜”——中世纪的欧洲科学。欧洲的科学文明从古希腊的辉煌高峰跌入了一个长达千年的低谷,直到文艺复兴科学革命后,那一批“地位比较卑贱的热心人”出现,欧洲的科学技术史进入了“牛顿时代”。诗句“接着就来了一批热心人,地位比较卑贱,他们并没有什么完整的方案,满足于扮演跑龙套的角色,只是观察、幻想和检验。”描述的便是这一高潮时期科学家们通过实验来研究自然的情形。  科学革命后,自然科学从宗教神学的禁锢中解放出来,首先发展并成熟起来、形成独立体系的是经典力学。经典力学体系的建立是那个时代一批科学家共同努力的结果。牛顿就曾说过:“如果我比别人看得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们的肩膀上。”伽利略、开普勒、惠更斯、笛卡尔、胡克、哈雷等就是牛顿口中的巨人们,是经典力学的开创者和奠基者。  伽利略——近代力学之父。意大利著名数学家、物理学家、天文学家、科学家和哲学家,近代实验科学的先驱者。在力学、天文学、哲学方面皆有重大贡献。爱因斯坦曾这样评价其在力学上的成就:“伽利略的发现以及他所应用的科学推理方法,是人类思想史上最伟大的成就之一,标志着物理学的真正开端。”  开普勒——德国著名的天体物理学家, 提出了著名的行星运动三大定律。他是继哥白尼之后第一个站出来捍卫太阳中心说、并在天文学方面有突破性成就的人物,被后世的科学史家称为“天上的立法者”。  惠更斯——荷兰物理学家、天文学家、数学家、他是介于伽利略与牛顿之间一位重要的物理学先驱,是历史上最著名的物理学家之一,他对力学的发展和光学的研究都有杰出的贡献,在数学和天文学方面也有卓越的成就,是近代自然科学的一位重要开拓者。他建立向心力定律,提出动量守恒原理,并改进了计时器。  笛卡尔——伟大的哲学家、物理学家、数学家、生理学家、解析几何的创始人、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哲学奠基人之一。他的哲学与数学思想对历史的影响是深远的。人们在他的墓碑上刻下了这样一句话:“笛卡尔,欧洲文艺复兴以来,第一个为人类争取并保证理性权利的人。”  胡克——在力学、光学、天文学等诸多方面都有重大成就,他所设计和发明的科学仪器在当时是无与伦比的,被誉为是英国皇家学会的“双眼和双手”。  哈雷——英国天文学家和数学家。发现了天狼星、南河三和大角这三颗星的自行,以及月球长期加速现象。  17世纪后期,经典力学体系创立,是近代科学的第一个高潮。此后,自然科学进入了一个相对的“淡季”,进入了一个“知识积累”的过程。直到19世纪,自然科学开始全面繁荣。“从此,在混沌一团中,字谜画的碎片就渐次展现;人们摸清了大自然的脾气,服从大自然,又能控制大自然。”就是作者对19世纪,这个被称为“科学的世纪”的概括。就是在这一时期,近代化学开始向现代化学过渡;“电磁老死不相往来”的陈旧观念被打破,电磁学大发展拉开帷幕;科学史上最伟大的理论之一——达尔文进化论诞生;流行了近一个世纪的“热质说”被推翻,人们认识了热的本质——是物质运动的一种形式,发现了热力学三定律,确立了能量守恒和转化的思想。其实人们之所以称19世纪为“科学的世纪”不仅是因为自然科学各学科在19世纪全面发展,还因为科学技术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为了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两次技术革命成就了科学技术在社会角色上的崛起,生产和科技知识研究的巨大发展改变了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推动了整个人类文明的进步。  19世纪后的“爱因斯坦时代”作者是用“变化不已的图案在远方闪光;但它的景象不断变幻,却没有揭示出碎片的底细,更没有揭示出字谜画的意义。”几句诗来描述的。作者通过诗句告诉世人,科学的根本概念其实都是我们的心灵所形成的一些抽象概念,目的在于给表面上一团混乱的现象带领秩序和简单性。因此,通过科学走向实在,就只能得到实在的几个不同方面,就只能得到用简单化了的线条绘成的图画,而不能得到实在自身。  “大自然在微笑——仍然没有供出她内心的秘密;她不可思议地保护着猜不透的史芬克斯之谜。”作者想表达的也许就是对自然科学神秘的赞叹;对人类探索发现的美好寄予;科学永无止境,永远都有可能你在这一刻证明的发现,在下一刻就失去意义了。对于自然科学的探索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科学的故事》 林成滔 中国档案出版社  《科学史及其与哲学和宗教的关系》 丹皮尔 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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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史论文2500字

从发现尿糖开始,糖尿病的科学研究一步一步让人们远离了健康。事实上,科学的存在和发展中一个永恒的问题是标准与创新的矛盾。一方面,科学知识的出现必然形成相关的评判正误的标准,另一方面,科学知识出现的过程就是对原有标准突破的过程,因此也必然受到原有标准的限制或压制。这就需要我们更深刻地反思两种科学的悲剧:一种是推行错误的标准所导致的后果;另一种是肆意创新所带来的人道主义灾难。聂文涛面向基层医院适宜技术培训讲演中说:人类推行糖尿病“限制碳水化合物”饮食标准(John rollo标准),到重新执行“高碳水化合物”标准(如北京协和医院标准),这期间无数患者因为错误的糖尿病饮食治疗进一步丧失了健康。医学界要如何面对这样的情况?该讲演引发的强烈震动,正在于他提出了一个深刻的科学伦理问题。 斯蒂芬·茨威格在《异端的权利》原文中的两段话:“(卡斯特里奥与加尔文)在这场战争中,存在着一个范围大得多并且是永恒的生死攸关的问题。”“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时代,每一个有思想的人,都不得不多次确定自由和权力间的界标。因为,如果缺乏权力,自由就会退化为放纵,混乱随之发生;另一方面,除非济以自由,权力就会成为暴政。”这两段话隐藏着这样的意思:(1)应该给所有持异端见解的人证明自己的权利,或者说一切反对异端见解的人必须提供证据;(2)所有持异端见解的人都需要证明自己的正确,而无需在此之前抱怨社会的不理解。(3)所谓科学发展的意义,正在于改变人类原有的认识。因此,选择错误是一种权利,否则就没有科学探索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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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论文2500字怎么写

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初探[内容摘要]证据收集完毕后,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过审查判断、分析、研究证据是否具有能力、关联性和证明力和大小,从而确定所收集的证据能否用作定案的根据以及证明价值的大小,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确定有罪或无罪,罪责轻重的关键;确定案件质量,做到不枉不纵,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和人身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都将起到极大作用本文就证据审查判断、概念、特征、审查判断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由法庭认定全案审查判断证据标准及其意义进行论述 [关键词] 证据审查 判断 特征 标准 引言 收集证据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收集证据在前,审查判断证据在后,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紧密相连,没有收集证据就谈不上审查判断证据,反之,不对证据审查判断,就不能作定案依据,就不能查清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显得十分重要,也是一个难题,如何审查判断证据,这涉及到法律有涉及办案人员的素质,保证案件的质量,不枉不纵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和财产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有着极其重要作用。为此,本文就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特征、审查判断的标准和意义作一论述。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判断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既包括国家专门机关,也包括当事人及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我国传统诉讼理论基于从狭义上界定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将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限定为国家专门机关,实际上从广义上来讲,除了专门机关为了确定案件事实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也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便向审判人员提出如何认定事实方向的意见,使审判人员能够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处理。因此,审查判断的主体不仅包括专门机关,也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专门机关审查判断证据与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专门机关和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都是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以确定其真伪,判断其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已经证明力的大小,这是二者共同之处。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专门机关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即基于侦察权、检查权和审判权而进行的活动,而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审查判断证据则属于非职权行为; (2)专门机关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可以运用其在办案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同时有具有法律赋予的必要手段和方法,以及相应的物质条件保障,相对于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更有其优势; (3)专门机关审查判断证据,是为了正确地处理案件,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或委托人的利益; (4)在审查判断证据的效力方面,专门机关审查判断后认定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即可直接作为处理案件或者作出某种处分的依据,而当事人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常只是提出证据的前提,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情的根据,还取决于专门机关是否采信该证据。 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既符合诉讼实践,也有利于保障其行使诉讼权利,促使其履行诉讼义务,从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1] [2] [3] [] []2、审查判断证据的本质是一种思维活动。如果说收集证据是认识过程是第一阶段即感性认识阶段的话,那么审查判断证据则是认识过程的第二阶段即理性认识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方式,与第一阶段的收集证据相比是不一样的,它是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大脑,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的思维形式来进行的。当然,审查判断证据与收集证据虽然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但两者往往相互结合、交替进行。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必须首先收集证据,这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前提;对于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司法人员、当事人等经过审查判断,如果发现有疑问或遗漏,则必须再去收集证据以便消除疑问或补充证据。把新收集的证据和原有的证据结合起来综合分析、研究,就可以使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趋于正确。这实际上是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由浅入深,由感性到理性的发展过程。 3、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是确定证据具有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司法人员、当事人等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其目的一是为了确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因为证据具有能力和证明力,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为了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紧密程度,联系越紧密,其证明力越大,反之,其证明力就越小。 4、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对单一和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二是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单个或多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目的是为了审查核实某一证据或某几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目的则是为了判明所有已查证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能否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二、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学理来看,审查判断证据可分为对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和对全案这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即刑事诉讼中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内容,主要包括: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 1、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要求,法庭应当根据案件是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时,执法人员应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属实”是指客观真实。法律法规规定的真实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客观的真实,即符号案件情况的真实,不以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意志和认识为转移,因此当事人和审判人员不能反驳它,而只能通过不断的证据活动认识它。二是法律的真实性,法律规定一旦某种情况得到了证明,就假定另一种情况是真实的,如推定。法律的真实允许当事人反驳,一旦当事人提出了成立的反证,法律的真实就不复存在。从判定的需要来看,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得起各种各样的反驳,而要做到这一点定案证据就必须符合客观的真实。可以说,客观真实是证据的最基本属性之一。 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并不矛盾。可客观事实性是从唯物论的角度认识定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而主观能动性是从认识论的角度认识定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事实材料只有经过当事人是举证和执法人员收集的活动,才能够进入执法程序,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对于执法人员已经调查收集的证据,哪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以及应当如何使用,实际上仍然需要审判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甄别、筛选和判断。实际上,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和执法人员主观认识是相统一的关系。 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具有关联性。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即具有相关性。所谓相关性是指证据与特定的证明对象有关,是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据此,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事实材料既具有相关性;而对案件事实或者其他证据没有任何影响事实材料,与本案无关,没有相关性。在审查判断定案证据的相关性时,执法人员应当将其与证据的真实性区别开来,逐一审查,在认定某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之前应当分清该证据对象是什么,如果该证据的证明对象不是本案实体法或者程序法规定的事实,该证据就没有相关性。 [] [] [1] [2] [3] [] []3、定案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定案证据的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的事实材料,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二是定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事实材料只能是一般的证据材料,而不是定案证据,即使其具有真实性和相关性。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诉讼的程序公正,并有效树立司法的权威。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反情形。

摘要:共犯关系脱离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但我国刑法理论对此缺乏充分的研究。为了合理地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共犯关系脱离行为,需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对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罚则进行合理的界定。  关键词:共同犯罪;脱逸;成立要件  所谓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意,并终止与其他犯罪人的共犯关系,从而对脱离后其他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共犯关系脱离所需研究的主要问题是,需具备什么条件脱离者才对其他共犯者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也鲜有人论及。笔者拟对此问题及相关内容加以浅析,以期裨益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成立条件  立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有的学者认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本人放弃共同犯罪的故意;二是本人中止自己的行为;三是为阻止其他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或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努力;四是在某些场合让其他行为人知道自己脱离共犯关系。笔者认为,根据以上要件,在某种情况下,无疑会扩大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外延,而在有的情况下,则又不适当地缩小了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范围。具体说来,首先,论者并没有限制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成立阶段。根据论者提出的四要件,在犯罪发展的任一阶段,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但是,笔者则认为,在直接实行者着手实行犯罪后,即使一部分共犯人自动放弃犯意,并有脱离共犯关系行为的,也不能解除他们的共犯关系。其次,第三要件即“为阻止其他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或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努力”是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充分而非必要要件。因为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可以表现为不同的行为方式。在有的共同犯罪如平等型的共犯关系中,只要有消极的脱离行为即可,而无须实施积极的脱离行为。  以上两种情况其实是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问题。在此需将共同犯罪关系脱离与共同犯罪中止区分开来。前者是指共犯人脱离了共犯关系,因而对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后者则是指共犯人并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对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仍然承担共犯责任,只是应从轻处理。可见,在理论上,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当然,共犯关系的脱离与共犯的中止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两者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都是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意;在表现形式上,一些犯罪中止行为就是一种脱离共犯关系的行为。因此共犯关系的脱离必然有着共同犯罪中止的某些特征,但是它毕竟有着自己的特定构成要素,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生在直接实行者着手实施犯罪以前。这是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犯罪阶段要求。  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阶段,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发生在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前、直接实行者实行犯罪后以及既遂后的继续犯场合等三个阶段。笔者认为,这是从形式意义上来理解共犯关系脱离的。就脱离者而言,在犯罪的发展过程中甚至犯罪既遂后的继续犯场合,他都可以有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但是这种脱离行为是否能解除共犯关系尚需要实质地进行判断,即共犯关系的脱离并不是以脱离者单方面的意志为转移的,需要结合共同犯罪关系的实质来认定。一般说来,只要直接实行者已着手实施犯罪,共犯关系就不能解除。因为,根据刑法理论,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已形成共犯关系。如同犯罪既遂后的恢复原状不能改变行为的犯罪性一样,成立共犯关系后就不可能再解除。具体说来,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根据占统治地位的共犯从属性说,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犯罪性和可罚性取决于正犯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只要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三者就形成了共犯关系。而就共同正犯而言,由于各犯罪人基于意思联络而成为同心一体,因此只要一部分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即使其他正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不影响共同正犯的成立,即一部分正犯的行为就是共同正犯的行为。这也正是对共同正犯实行“一部行为负全部责任”的理论基础。因此,成立共犯同犯罪关系的脱离必须发生在着手以前。当然在着手后,共犯仍有脱离行为,但这是涉及到是否成立中止犯的问题。  2、脱离者必须自动放弃犯意。这是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主观要求。  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但也有论者认为,只要在着手前切断因果关系,即使不是基于任意性,也不影响。笔者认为,既然脱离者在处理上不承担共犯关系责任,那么就应对其成立要件做出严格的限制,即脱离者应自动放弃犯意。但关于自动性,德、日刑法理论上存在着多种观点:主观说认为,由于认识外部的障碍而停止的场合以外,是自动放弃犯意。限定主观说主张只有放弃犯意即后悔而中止的场合,是自动放弃犯意。客观说主张按照社会一般的观念,以客观的判断为标准认定障碍的性质。折衷说主张在一般经验上对意思给予强制影响的情况为动机以外的场合是自动放弃犯意。通说认为折衷说比较妥当。我国理论界关于自动性的观点比较一致。一般认为是指在行为人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停止犯罪行为。这表明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能够完成犯罪,即使客观上难以完成犯罪,也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  3、行为人必须有脱离共犯关系的行为。  这是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实质性要件。何谓脱离行为?笔者认为,应以是否切断脱离者已经实施的加功行为与此后其他共犯者的行为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原则。只有切断了与此后其他共犯者的行为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脱离者才不负共犯刑事责任。基于这一原则,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将脱离行为分为消极的脱离行为与积极的脱离行为。前者是指脱离者将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传达给对方,或者单纯地撤回自己的加功如帮助者将其提供的工具索回,就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这种脱离行为一般是针对平等型的共同犯罪人即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领导、制约关系。如普通的共同正犯,或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消极地位的帮助犯、胁从犯以及犯罪集团中的一般参加者等。由于这些犯罪人对犯罪的实施并不起主导、支配地位,因此只要消极地将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传达给对方或者单纯地撤回自己的加功,一般就可以消除自己的加功行为对正犯的影响。内心的脱离或单方面的脱离是不能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因为二人以上基于实行一定犯罪目的而成为同心一体。如果某一共同犯罪人有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但是却并没有传达给其他共犯人,那么对于其他共犯人来说,这种同心一体的联系仍然存在。当他实行犯罪时,与脱离者也依旧存在着心理上或精神上的因果联络。因此只有将脱离共犯的意思传达给其他共犯人,这种同心一体才能解体。对于传达脱离的方式,通常是以明示的方式做出的,如明确告诉对方自己决定从犯罪活动中退出来,并中止了犯罪行为。对于以默示的方式表达脱离犯罪活动的意思,如从犯罪现场离去、帮助者没有按约定提供工具或出现在现场,如果同时符合其他条件,也不失为一种脱离行为。日本的一些判例就肯定了这一方式。例如共谋强盗并实施了预备行为后,其中一人悔悟,从犯罪现场离去。对于这一案例,福冈高级法院昭和28年1月12日判决认为:虽然行为人既没有阻止其他共谋者的犯罪行为,也没有明确表示脱离的意思,但是当剩余的共犯者不仅认识到了脱离者的脱离事实,而且认识到只能由自己来完成共谋的犯罪事实时,可以说共谋者接受脱离者默示的意思。因此脱离者只对当初共谋的强盗预备负刑事责任,而不承担强盗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  所谓积极的脱离行为就是指脱离者采取措施阻止他人犯罪或为此做出了真挚努力的。这种脱离行为是针对支配型的共同犯罪人而言的,即在共同犯罪中起着领导、指挥、主动等地位或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教唆犯等。由于这类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支配作用,因此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人,只要单纯地将自己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传达给其他共犯人就可以脱离共犯关系,他们还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将自己给予犯罪实行的效果予以消除才能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从国外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将下列行为认定为积极的脱离行为:(1)使其他共犯者确定地放弃犯意。如日本1976年松江地方法院的判决“当脱离者作为共谋者团体的头目可以强制支配其他共谋者的地位时,倘若脱离者没有恢复到不存在共谋关系的状态,就不能说解除了共谋关系。确定地放弃犯意是否要求其他共犯者必须真正放弃犯意。”笔者认为只要其他共犯者答应放弃犯意即可。至于是否真正地放弃犯意并不影响行为人脱离共犯关系。因为脱离者已将自己给予犯罪实行的效果予以消除。(2)向国家有关机关告发、举报的,如俄罗斯刑法第205条规定,参与准备实施恐怖行为的人员,如果及时提前报告权力机关或采取其他措施预防恐怖行为的发生,如果其行为没有别的犯罪构成则免除刑事责任。这种行为既可以作为第一种行为失败后实施的一种补救行为,也可以单独实施。(3)其他阻止犯罪实行的行为,如向被害人通报等。  二、脱离共同犯罪关系者的处罚  对于脱离后其他犯罪者实施的犯罪行为,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脱离者不承担共犯责任,这与共犯处罚的根据密切相关。关于共犯处罚的根据,理论上有责任共犯说、行为价值惹起说、惹起说等不同观点。虽然观点聚讼,但在对待脱离者的刑事责任上,则无论根据哪一种理论,都可以得出脱离者不对他的犯罪行为负共犯责任的结论。如惹起说认为共犯之所以处罚是因为与共犯者共同惹起犯罪结果。根据这一理论,在共犯关系脱离的情况下,脱离者不仅与其他共犯者解除了意思联络,而且给予他人实行犯罪的效果予以消除。因此与正犯惹起的犯罪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从而也不对其承担共犯责任。  对于脱离者脱离前的行为,从司法实践与有关国家的刑法规定来看,一般也是免予处罚的。这有理论上的依据和刑事政策上的考虑。从理论上来说,脱离者的行为是着手前的预备或阴谋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并无实质的危险,同时脱离者又系自动放弃犯意,主观恶性较小。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从轻处罚。从刑事政策上来说,这样处理无疑是给犯罪者“架设后退的金桥”(李斯特语),对于鼓励犯人改过自新,瓦解、分化和打击犯罪组织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然并不是说脱离者可以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结合具体案情,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处罚:(1)预备行为构成犯罪的。如甲、乙为了抢劫成功,事先各自购买了枪支。但在实施抢劫前,甲因惧怕而放弃犯意,并没有参加抢劫。甲的行为构成菲法买卖枪支罪。(2)共谋实行重大的犯罪活动,并进行了预备活动。如共谋抢劫国家金融机关、爆炸国家重要设施、部门等。是否属于“重大”的犯罪,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使用的犯罪方法等。(3)为阻止他人实行犯罪做出了诚挚的努力,但并没有真正阻止他人实行犯罪者。如被教唆者虽然答应放弃犯意,但是仍然实施了教唆的犯罪的。须注意的是,即使是应追究以上行为的刑事责任,也应从轻处理。即将共犯者的脱离作为从轻处理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立法评价  从世界各国刑法规定来看,多数国家对共犯关系的脱离没有作明文规定,只是司法实践中的解释问题,如日本。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对共犯关系脱离的条件及责任作了规定。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立法方式:一是规定在总则中,如美国模范刑法典。该法第206条第6项第C款规定,在实行犯罪之前,终止共犯关系且将共犯关系给予实行犯罪之效果完全予以消灭或给予执法机关适时警告或以其他方式阻止其罪之实行作适当的努力,不能作为他人所实行之罪之共犯。第503条第6、7项规定,行为者共谋实行实质犯罪后,在能确认其在完全而自动放弃犯罪目的的状况下,阻止共谋目的之达成,即为积极抗辩。共谋者之一,纵有废弃其合意,如未将合意之废弃告知共谋之对方,或向法律执行机关申告共谋之存在以及自己为共谋之一员时,对该人之关系上,不得认为共谋已终结。二是规定在分则,这是针对特定的共同犯罪制定的。如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422条规定,恐怖活动之正犯或共犯,如其告知行政当局或司法当局,从而得以制止犯罪行为,或者得以避免犯罪造成人员残废或永久性残疾,且在相应场合,得以侦破其他犯罪的,其所受自由刑减半。三是总、分则结合式。即既在总则中作出一般性规定,同时又对分则中的特殊的共同犯罪专门作出规定。这种立法体例为多数国家刑法所采纳。如1976年的西德刑法典第31条规定:犯罪之不发生,非由于中止者之所致,或犯罪之发生,与中止以前加功行为无关者,如中止者确曾因己意而尽力谋犯罪之防止,亦足免罚。同时分则第129条对脱离犯罪集团作了规定,如自动将其所知犯罪行为之计划,于尚可阻止其实施之适当时机内报告官署者,法院得依其判断减轻或免除。此外,1997年的俄罗斯刑法典也采纳了这一立法体例。综观各国关于分则的规定,可以发现有以下特点:(1)其适用对象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特别是恐怖活动组织犯罪;(2)客观上必须是积极的脱离行为;(3)在处罚上,从宽有两个层次:一是从犯罪组织中退出来则给予从轻处罚,二是如果他们对侦查予以积极帮助的则对其免除处罚。在分则中针对特定的共同犯罪另作专门规定是伴随着有组织犯罪的猖獗而采取的一项策略。实践证明,奖赏脱离者或称“悔过者”的刑事政策在侦查期间打击最为恐怖的有组织犯罪形式是极为有用的。“悔过者”或更确切地说司法机关的合作者,在与通常的有组织犯罪特别是黑手党犯罪的斗争中无疑是有意义的。  我国的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没有对共犯关系的脱离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这种情形可以按预备犯的中止犯处罚。这样看来,提出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似乎意义并不大。因为与国外的刑法规定不同,在我国对于预备犯原则上是可罚的,而且中止犯不仅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在预备阶段也能成立。所以,外国刑法中的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情形,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实是共犯中止犯的问题。但是,从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出发,笔者认为,在理论上还是有必要将共犯关系脱离作为共犯论体系的一个独立范畴予以研究。因为共犯关系脱离之所以不适合我国主要在于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规定过于宽泛。首先,我国刑法原则上处罚一切预备犯;其次,我国刑法并未限定预备犯的成立范围,不仅包括自己预备,也包括他人预备。这样共犯就有成立预备犯并受到处罚的可能。然而,在目前各国刑事立法中,多数国家是将预备犯的处罚严格限制在少数严重的犯罪中,即预备犯原则上不处罚,如法国、日本、韩国、德国。同时在理论上,多数学者也主张预备犯只能以自身的行为为前提,他人预备行为不能包括在预备行为中。可见,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这不仅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不一致”。因此,一些学者提出了应改进我国关于预备犯的立法,即只处罚少数严重的犯罪的预备行为。笔者赞同这一见解。若从这一立场出发,则提出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就具有了刑事立法上的根据。不仅如此,提出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更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举一不恰当的比喻来说,共犯关系犹如民法上的合伙,有其成立、变更、撤销的情形。因此,在共犯的本体论中,应包括共犯关系成立即共同犯罪的成立、共犯关系的变更如实行过限、共犯关系脱离等内容。因此,将共犯关系脱离作为一个独立的范畴予以研究,可以推动我国共同犯罪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最后,从性质上看,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都小于共同犯罪中止,是一种应当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将共犯关系脱离在立法上予以明文化,不但可以增强司法操作性,而且能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同时也使刑法关于共犯的规定更趋完善。  那么,在上述三种立法体例中,哪一种立法体例比较适当?仅在总则中做出一般性的规定,固然具有其长处,但是由于没有区别对待不同的共同犯罪形式,必将不利于打击、分化和瓦解有组织犯罪,毕竟有组织犯罪的惩治是当前刑事司法工作的重点;分则性规定虽然突出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但是对于一般共同犯罪缺乏规定。比较起来,总、分则结合式就比较可取。它可以克服两者的缺陷,同时又取两者之长。这种立法体已为新近制定或修订的刑法采纳。具体言之,一方面在总则中规定着手前脱离共犯关系的,免予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对于分则中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特殊脱离行为,即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者,在逮捕或追诉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处罚:(1)解散或决定解散犯罪组织的;(2)不是发起者或首要分子,并且退出该组织的;(3)以任何方式阻止犯罪集团犯罪的。  仅供参考,原创进空间问

科学技术概论论文2500字

社会上习惯于把科学和技术连在一起,统称为科学技术简称科技。实际二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科学解决理论问题,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科学要解决的问题,是发现自然界中确凿的事实与现象之间的关系,并建立理论把事实与现象联系起来;技术的任务则是把科学的成果应用到实际问题中去。科学主要是和未知的领域打交道,其进展,尤其是重大的突破,是难以预料的;技术是在相对成熟的领域内工作,可以做比较准确的规划。

山东期刊采编中心(百度搜索下?)提醒您:写作论文,请勿抄袭。以下论文来自互联网,为已刊登发表的论文。  ——————————————————————————————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课程教学的创新与实践  作者:姚春梅  摘要: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已经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如何将“高、新、尖”科技知识引入课堂教学,从而将专业教育与综合能力发展结合、专业基础理论与应用技术创新衔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概论课程的教学实践,就谊课程的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探索性研究。  关键词:现代科学技术概论课程;科学素养;STS教育理念  大学专业教育关注的是各学科的、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这一教学模式具有很大的专业优势,但不利于学生从整体上把握科学知识体系的联系,造成学科封闭和文理隔离,束缚了学生综合能力的发展。而且,课程设置及内容往往落后于科学发展的速度,许多前沿知识难以走进课堂,学生缺乏对“高、新、尖”科技知识及发展历程的基本了解,缺乏对科技发展对社会进步影响的认识。从而影响了他们的科学素养和科学价值观的形成。因此,我们尝试建立由多学科教师组成的教学团队,开设以介绍科学技术前沿专题知识为主线、穿插科学发展观及科技应用探索背景的课程——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形成文理交叉、理工渗透、专业基础与技术应用相结合、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融合的课程体系,作为对专业教育的重要补充。笔者结合教学实践,就课程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方法等进行探索性研究。  一、明确课程目标定位,创新教学理念  1 围绕科学与人文教育融合,确立课程教学目标  作为综合性很强的现代科学技术概论课程,其教学的核心目标是全面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Scientific Literacy)。  科学素养的缺失、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不足,不仅仅在部分文科大学生身上有所反映,在某些理工科学生中也同样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科学教育的对象,不仅是文科学生,而应面向全体学生,只是各有侧重。更何况科学与人文本来就是相辅相成的,没有人文的科学是跛脚的,没有科学的人文是盲目的;科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一开始就有着深厚的人文基础。创新能力与开拓精神更多地来源于自然科学和社会人文科学的碰撞与交流。  这就启迪我们要围绕科学与人文教育的融合确立课程教学目标,明确培养当代大学生科学素养的基本维度:(1)是所获知的科学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科学知识界定问题,获得新知识,解释科学现象,对科学事件做出有科学依据的推论。(2)是明确科学是人类获取知识和进行探究的一种形式,理解科学活动的典型特征。(3)是了解科学和技术如何形成我们的物质世界、智力和文化氛围。(4)是做一个反思型公民,积极主动地从事与科学有关的事件,并有自己独特的科学意识。  对于文、理、工科学生而言,通过对于科学技术前沿的了解,认识和理解科学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类自身的发展所起的影响作用,重点培养学生对科学的态度、观察与思考问题的科学性以及科学的批判精神,也包括了解决实际问题的科技能力,学会使用和管理科学与技术以适应现代化的社会生活。对于理工科学生而言,应进一步注重将专业知识与应用技术结合的能力,努力培养应用与创新技术的能力。  2 强化“STS”教育理念,深刻认识科技与社会的关系  STS教育即科学、技术、社会教育。在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的同时,全面开发现代科学技术对心灵的教育功能。从当前世界面临的与科技有关的重要问题入手,去探询科学、技术与社会三者问的互动关系,去探询作为一个科学家和决策者对这种互动的影响;使当代大学生对科学、技术与社会以及人、自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有着清醒与深刻的认识,树立科学技术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型的价值观,并提高参与社会民主决策的科学素养。  二、把握时代发展脉搏,创新教学内容  1 反映科技前沿,创新课程教学体系  根据21世纪科技发展的趋势——跨门类科学与技术整合化,科学与技术一体化,科学技术高度社会化,社会高度科学技术化,建立以科学技术前沿专题为主线,融科学于技术的理论体系。课程教学内容分为自然科学篇、高新技术篇、科技发展战略篇三部分,自然科学部分主要讲授学科结构、重大成就和前沿报告;高新技术部分主要讲授人口健康与现代生物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光电信息技术、先进制造与建筑技术等;科技发展战略主要讲授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与强国之路。在整体构架和安排上,充分体现该课程的跨学科性、多元性和前瞻性等特点,及时反映科学技术的前沿动态、热点聚焦,穿插科学发展观及科技应用探索背景,同时又注意不同学科之问的差异性,形成文理交叉、理工渗透、专业基础与技术应用相结合、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融合的课程体系。引导学生结合专业特点与个人兴趣有选择地开展主题研究,强调对学生进行科学的思维方法、探索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2 理论联系实践,促进基础知识与应用技术的衔接  在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往往认为教学主要是知识的积累过程,因而将掌握知识本身作为学习的最终目的,学习本质上就是增加这些事实材料和解题的技巧,不强调知识在真实情景中的运用。在这样的教学理念下,往往认为学生从学校里获得的抽象知识能够直接迁移到实际应用的新情境中去。显然,这不符合培养应用型人才要求的。为此,在教学中注重通过自然科学以及高新技术的发展过程,研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工业生产与社会生活的关系,目的是激发学生追求科学的热情。注重分析科学技术发展的要素,如市场的需求、科学知识的准备、技术的研发和资金的投入等,告诉学生应去研讨什么和如何进行。重视知识在真实环境中的应用,重点阐述高新技术的科学基础、技术要素等;让学生与教师一起探究科学知识如何与应用结合产生新技术,新技术如何与市场结合形成企业;这是我们采取的又一改革策略。这样不但可以使知识的应用性需求成为促进学生认知发展的动力,更重要的是将学生置于真实的世界之中,建立问题与生活之间的纽带,强化概念、内容与社会、经济以及技术条件间的联系;面向实际,加强实践环节,还可以使学生在共同探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真正形成知识的应用和创新的体验,强化了科学技术对于广阔世界的现实意义。  3 把握科技为“人”的本真属性,实现科技与人文的沟通与重构  在功利主义当道的科技时代中,人文教育之所以重要,乃是因为它直接触及学生价值观的培育。在科学技术教育中强化STS教育,就是尝试将现代科学技术与人文教育进行沟通与重构,注重介绍在科研问题中的各种观点,并通过科技发展过程说明任何科学成果都是社会的产物,并非少数人关在象牙塔中所能得到的。教育学生懂得社会、集体和实践在科学发展中的作用。在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的同时,进行感悟与反思,关注人类为什么去从事科学技术,以什么样的态度去从事科学技术,以什么样的方法去从事科学技术,怎样对待科学技术的结果,如何运用科学技术等;这一切,涉及作为科学技术主体的人的利益趋向和价值判断,体现了人类对科学技术的人文态度。  在21世纪多元价值并存、多元文化碰撞的时代中,将科学技术教育的精神与人文精神渗透于专业教育之中,为学生建立价值定位,把握科技为“人”的本真属性,使当代大学生成长为新时代有科学理性与远见的知识分子。  4 拓展学科领地,突出全球化视野下的本土特色  我们正处于知识经济时代的信息化社会中,全球化趋势日益壮大。世界各地区间的“相互关联性”与日俱增。全球化趋势对高等教育最大的冲击就是世界各国的大学都直接或间接地卷入全球性的竞争之中,各大学培养的人才将不仅是为满足各国国内的市场需求,更必须能适应全球性就业市场的趋势与要求。相应于这一变革,现代科学技术概论课程就必须拓宽学科领地,在全球化视野下,融入中国本土特色,充分反映世界科技动态的同时,展示中国当代科学技术的最新进展以及民族工业发展现状,激发当代大学生振兴民族工业的信心和斗志。  三、探究与应用结合,创新教学方法  1 以专题探究式教学为主,培养主体意识和创新能力  “教学过程”首先是学生的“学习过程”。“教”意味着更多地控制和支配,而“学”则意味着更多的主动与自由。因而,建立由多学科精英组成的教学团队,有效组织多学科交融的教学;教师在教学设计、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及教学评估等环节中,都努力从“引导”的角度去唤起学生“学”的兴趣与动力。以科技前沿专题为主线,开设若干个专题供学生自由选择。教学中,通过师生互动,营造主动学习的环境与氛围,创设有利于学生达到理性思维彼岸的教学情境,引导学生进行探究式教学及相应的实践活动。通过学习专题的确定、调研问题的界定、学习方法的选择、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等环节,培养学生主体意识和创新能力,让学生学会科学研究方法,培育科学精神。只有通过探究活动,学生才能真正理解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和本质,并对科学技术的理解和科学技术探究的经历内化为科学素养。  2 完善立体化教学资源建设,为学生搭建自学平台  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信息技术,建成了以文本教材、多媒体课件、网络课程、音视频资料库等丰富l的立体化教学资源;作为课堂教学的有益延伸,为学生自学提供信息资源与交流平台。  3 以实践活动为拓展,实现科技教育与社会互动  为增强学生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并得到来自实际的体验和感受,我们以科技文化活动为主要载体,在课程教学中安排了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这些实践活动既拓展了课堂教学内容,又培养和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实现科技教育与社会的互动,收到良好效果。  4 完善考试与评价方法,促进学生科学素养的提升  以作业成绩+课堂讨论成绩+调研报告成绩+笔试成绩汇总,作为对学生学习状况的综合评价。另外,对于在科技服务、科普教育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者,对于在科技制作、创新大赛中获奖者,分别予以相应的奖励加分。这种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以及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发展状况的考核方法,虽增加了考核与评价的难度,却为学生提供了有选择的自由发展的空间,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更有利于促进学生科学素养的全面提升。  责任编辑 杨裕南

《现代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概论》期末论文从人和自然的关系看我国的环境问题关键词:人自然价值环境正文还有许多加QQ给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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