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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与国家安全论文选题方向

发布时间:2024-07-07 09:29:57

生物安全与国家安全论文选题方向

从生物安全的角度,我们应该维护国家的安全观,坚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

一种生物从原产地迁入到另一地,这种生物被称为外来物种。生物入侵是指外来物种通过非自然途径迁移到新的生态环境的过程。在人类历史上,人类通过文化交流,把外来种(如玉米、红薯、马铃薯等)从其起源地传播到世界各地,从而丰富了人们的食物品种和各地区的农业生产类型。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每个地区的农业发展史可以说是农业生产类型、农业品种在不断地吸收外来种、不断地更新换代的过程。现代社会,随着贸易、旅游的发展,大容量、快速先进的交通工具的普遍采用,越来越多的物种在全球范围扩散,外来种问题已引起人们的重视。特别是中国加入WTO自国外的有害物种对中国的威胁也大大增加。有些人认为,生物入侵是一些无关紧要的小问题。然而大多数的学者认为,生物入侵是无意的引入和传播发展起来。由于其有广泛的适应性、极强的繁殖能力,不仅对“入侵领地”的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破坏生态平衡,甚至给人类社会、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失。 一、生物入侵的危害 生物入侵对生物多样性的危害如果一个外来物种在新的生存环境中不受食物竞争以及天敌伤害等因素制约,那么它很可能无节制地繁衍,种群快速扩大,发展成为当地新的优势种,对入侵地的其他物种的多样性构成极大的威胁。水葫芦也叫水浮莲、凤眼莲、水荷花等。它为多年生水生杂草,通常自由漂浮在水面,叶片丛生,叶柄呈海绵葫芦体,具有无性和有性两种繁殖方式。在适宜条件下,5天就能繁殖一个新植株,一支花絮大约能结300粒种子,成熟种子在水中可存活5年~20年。适宜条件下,沿河岸波动线萌发生长。水葫芦原产南美洲委内瑞拉,约在20世纪30年代作为观赏植物传入我国。后来又作为猪食饲料(其实毫无营养价值可言,因其大部分为水,其余则为纤维素)和防治重金属污染物而广为种植,由于它的过度繁殖,现已蔓延成灾成了令人头痛的恶性杂草。由于水葫芦作崇,造成昆明滇池水域面积缩小,原产滇池中的其他十几种水生植物相继灭绝,水生动物从68种下降到30种左右。据报道,长江、汉江也遭遇到这种绿色入侵,湖北汉川一些水域甚至出现了水草锁河的现象。黄浦江、苏州河、宁波市的一些河道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危害。水葫芦大量生长繁殖后,形成单一优势物种,致使其他水生植物减少甚至消灭;它不仅能降低光线对水体的穿透能力,影响水底生物的生长,还能降低水中ph溶解氧的浓度,并增加水中CO2的浓度,降低水产品产量。紫茎泽兰原产墨西哥,虽有一个好听的名字,但却是一种有毒的草本植物,所以人们又叫它臭草,它有着厚厚的、毛绒绒的绿叶,开着像蒲公英一样的小花,有很强的生命力。在原产地有它的天敌,故在一个生态系统里能够同其他物种较和平地相处。紫茎泽兰于20世纪80年代经东南亚进入我国云南,几年之内向北蔓延到四川等省。仅云南省受害面积就达2500万公顷。由于一开始人们忽略了它的入侵,对这种异国的野草并没有太多地注意,所以短短几年之内,紫茎泽兰就漫山遍野的长起来,所到之处原有的物种均被“排挤出局”。如一片草场一旦有了紫茎泽兰,阳光、水分、肥料都是它的了,其他草都消失了。 生物入侵对社会、经济的危害生物入侵在对入侵地的其他物种的多样性构成极大的威胁的同时,也直接造成社会危害、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及人类的健康乃至生命。如豚草,原产北美,传入我国(主要在东北、华北、华东和华中)后,不仅危害农牧业,其花粉还对人类健康有害,是引起“花粉过敏症”的致病原,能引起人的过敏性鼻炎和支气管哮喘等疾病。水葫芦大量生长繁殖后覆盖水面,堵塞河道,影响河运,阻碍排灌;在汛期阻碍水流,增大洪水水位,严重影响防洪发电。牛羊吃了紫茎泽兰很快掉毛、生病,母羊怀不上胎,并接二连三地死去。据四川省凉山州统计,仅1996年一年就减产6万头羊,畜牧业损失2100万元。紫茎泽兰进入香蕉林,香蕉林树矮果少;进入花椒林、桑树林,花椒和蚕茧当年就减产8%。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有毒有害物种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我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除水葫芦、紫茎泽兰、豚草外,还有入侵广东的微甘菊,沿海省区引进的大米草等的蔓延,对本地生物多样性和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威胁,已经到了难以控制的地步。另外,像稻水象甲、美洲斑潜蝇、马铃薯甲虫、非洲大蜗牛等农业害虫入侵近年来也相当严重。外来物种一旦入侵成功,要彻底根除相当困难,代价费用极为昂贵,仅每年对美洲斑潜蝇一项的防治费用,我国就要花掉45万亿元。上述生物入侵的例子告诉我们:人类千万不要盲目地破坏经过长期自然选择和相互作用后形成的生态平衡,因为一个物种无论是灭绝或过量繁殖,都会危及与它相关的几十个物种的生存,进而造成生态平衡的失调、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损失。 二、防止生物入侵的途径 防止生物入侵,最方便廉价的方法是从源头着手,采取优先选择的措施。一些可能有潜在影响的外来种,尚未经过科学研究证实,决不轻易让其进入,如果引入也应有预防的措施,要考虑其得益是否超过其实际和潜在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引入到一些孤立的栖息地和生态系统中,例如岛屿、湖泊等。我国农业部有关人士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中国首先要加强对有毒有害物种的研究,要研究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重要有害物种传入的可能性,如截获难易程度、运输过程中的存活率、国外分布状况、国内适宜生长的范围等。在此研究的基础上,要对重要的有害物种建立数据库,为拒入的有害物种提供决策依据。此外,要从生物多样性安全的角度加强边境检疫和控制,依法拦截和阻止已知的或可能对本地生物多样性有不利影响的外来种引入。如我国举办的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为严防危险性有害生物随参展物传入,检疫人员运用了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阻止生物入侵。万一出现无意的引入,应立即采取快速有效的行动来根除和控制。主要措施有生物防治、化学防治、人工机械防治的方法。人工打捞和机械铲除不但耗资巨大,且在某些自然条件下难以实施。大量施用化学药剂,不但成本高,还使入侵生物产生抗药性,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生物防治是一条经济有效的途径,是从入侵生物原产地引进有效的天敌防治入侵生物,但外来天敌的引进与释放也涉及安全性问题,也是新种侵入问题。 所以,必须从地理的角度,即用系统的、综合的方法来对付入侵种。如果一些物种一时还不宜采用根治方法,则应采用控制的方法,以抑制入侵者种群的发展,减轻其所引起的危害。 由于认识到生物技术有可能对人类和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又无法确切知道这种影响到底有多大,所以才使人们对越来越关注生物安全问题。目前生物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为了达到趋利避害的的目的,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积极发展生物技术的同时,也在积极进行生物安全方面的研究,并制定、发布和实施了一些生物技术安全方面的法规、条例、指南和规定。美国从70年代就开始关注生物安全问题,制定、修改了有关法律;加拿大从1985年开始制定了有关法规;欧盟于在1984年成立协调委员会,协调相关的技术政策,欧洲各国也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制;印度、埃及、印尼、巴西、智利等国也都发布了管理法规。

你可曾看见水中鱼儿会流泪,

要保护国家生物的安全首先要增强人们保护生物的意识,其次要加强立法,对于一些擅自捕杀国家生物的要给予相应的惩罚。

生物安全与国家安全论文选题方向怎么选

看你的兴趣所在了,细胞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生物遗传学、植物生物学、动物生物学等等很多可以选择的方面,然后选好大致方向了就看你们学校里这方面的老师,去找老师,说明情况,看他们有什么课题,最好是跟着老师做,这样成绩大,做起来可以省去项目设计和经费等很多麻烦,而且老师发论文的时候还能混个第几作者,呵呵~要是真的想自己写,你那个题目也是可以的~

这个你要根据别人的选择或者是根据你自己的,就是一些方向去选择你可以就是找你的老师去,让他帮你参考一下,选什么方向比较好,一些这个方向,尽量小一些就是不要写的太宽泛。

如何选论文题目1、个人的特长和兴趣。应当在自己特长的范围内选择自己兴趣较大的题目,否则很难写出有特色的、满意的论文。2、选题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应选择本学科中在理论上具有指导意义,对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实用价值的题目,如果你对某一选题有哪些理论应当总结、修正、发展;哪些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应当解决,如何解决心中无数,免强写这样的题目也只能泛泛而论,质量不高。(1)资料来源。主要考虑对拟选题目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的资料是否初步掌握,需要的第一手资料有无可能取得,即没有现成资料又不能取得第一手资料的题目就很难研究下去。(2)考虑时间、经费条件,选择难度和范围适中的题目。选题的难度过高、范围过大、很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题太易、范围太小又会影响论文本身价值和考生自身潜力的发挥。3、初步确定选题后,应准备一个书面材料,以便在与指导教师交流时将有关问题确定下来。书面材料的内容包括:(1)明确所选题目研究所要达到的目的,即准备解决什么理论问题和实际应用问题。(2)对研究的题目,自己掌握了哪些资料,还缺少哪些资料,准备怎样解决?(3)对撰写所选题目论文的初步设想,列出论文的框架结构;论文分成哪几个部分,每一个部分写什么问题,从哪些方面来写,这也就是论文的粗纲。(4)写作计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订出详细的提纲、论文初稿、的时间安排和各阶段工作的大体步骤。

生物安全与国家安全论文选题方向怎么写

传统的国家安全观着重强调的是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它的安全对象基本限定在以国家为主体的政治、军事安全事物上,防御的是境外的军事威胁,以拒敌于国门之外为目的,准备战争和赢得战争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中心。 从1980年至今,中国已经有24年的和平时期。林东博士指出,和世界上很多处于和平状态的国家和民族一样,“我们都有一个通病,那就是除了国家和军队要准备战争,因而具有强烈的国家安全意识之外,地方政府、企业、大众与国防之间的心理距离、物理距离都很远,国民的国家危机意识淡薄”。 “然而,席卷全球的第三次信息革命浪潮改变了这一切。”林东认为,因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安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所以,当今世界,国家和人民对国家安全的需求不仅大大超出战争和政治、军事安全范畴,而且对传统的政治、军事安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国安全的威胁不仅来自外部,更来自内部。冷战结束以来,全球转入和平与发展的轨道,大国间战争风险明显下降,世界大战和国家集团之间的大规模战争乃至大国之间的大决战时代消退,甚至大国之间的大规模军备竞赛这样的危险游戏也大大降温。因此,“传统安全观下的国防呈现战略松弛现象”。 “然而,这种松弛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大国间的争斗并未消失,而是改变了形式,寻求以武力为基础的和平演变方式来谋求政治、经济利益,也就是外部对你施以军事威胁,内部对你制造经济危机、社会危机和文化危机,综合起来破坏主权、蚕食领土、控制资源,甚至颠覆政权”。 以恐怖主义为代表的非传统威胁兴起,这使各个国家面对新的敌人,恐怖势力从社会内部发难,通过制造社会危机来实现他们的政治目的。“虽然目前恐怖袭击的破坏力还没有达到战争损失的程度,但是它所造成的社会心理震撼和公众安全感的丧失已经不亚于战争时代。每个国家的社会安全都前所未有地面临严峻挑战,社会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安全形势发生如此巨变的今天,林东认为,树立新的国家安全观“重要而急迫”。 林东说:“‘新国家安全观’将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都纳入职责范围,极大地开拓了国防的历史使命,而这些领域都是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关联的。可以说,今天的国防不是同老百姓疏远了,而是拉得更近了。” 他打了个形象的比喻,如果国家安全是个木桶,“新国家安全观”中的各个部分就是木桶上的木板,哪块木板低都会影响整个木桶的盛水量。“但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国家安全既离不开军队,也离不开政府、企业和大众,国家安全就是每一个公民的安全。这要求每一个公民必须从思想上实现从旧的传统安全观向拓展了的‘新国家安全观’转变,居安思危,心中长存忧患意识。”经济全球化正深刻改变着社会进步的方式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成为影响国家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家安全所处的背景、影响因素和实现手段都发生了变化。 从政治方面来看,全球化进程使国家及国家主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使人们以绝对主权来衡量国家安全的做法出现了变化。从经济方面看,全球金融、贸易和服务市场的监管体系更多的是以市场为中心,国家的经济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和挑战。从文化方面看,发达国家在文化信息的传播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它们传播和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对他国原有的社会文化基础产生冲击。从军事方面看,军事安全仍是国家安全的基本内容,军事仍将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手段。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人们的国家安全观也在不断变动和调整。总的说来,一是安全主体观发生了重大变化,安全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向下延伸到了个人,向上延伸到了群体和国际(人类)。与此相对应,对国家产生威胁的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特点。 二是国家安全从绝对变为相对,安全状况始终处于变动之中,国家安全程度的实现与国家实力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9·11”恐怖袭击事件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 三是国家安全观正在由重视影响国家安全的外部因素向重视内部因素转变。冷战后,随着国际机制的成熟与健全,合作成了处理国家间关系的主要选择。从现实看,一国吞并他国领土的情况已比较少见,但一些国家因内部问题引起社会矛盾激化,给国家和地区的安全与稳定造成威胁,进而引发国际社会介入的事例却越来越多。 四是从提倡硬实力到提倡软实力。二战以前,军事、人口、资源等硬实力因素是影响和决定国家安全的主导因素,现在,民族凝聚力、国家体制、科技、文化、信息等软实力因素在国家安全中的作用和比重越来越大。 中国是少数几个完全靠自身力量维护安全的国家,这决定了,领土、主权和军事等方面的安全仍是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的主要内容。但我们也要看到,“9·11”后,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正处于此涨彼消的变动之中,因此,我们也要重视把握好非传统安全问题,未雨绸缪,从长计议,注意掌握国家安全的主动权

是作业你干嘛不自己做。

你的选修课?生物入侵?

生物安全与国家安全论文选题方向是什么

法律分析:生物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构成要素,是国家安全学理论中讲到的资源安全的有机构成部分,是资源安全的构成要素。生物安全在本意之外,还经常被用在“生物技术应用安全”的含义上,从而使生物安全成为科技安全的内容。与资源安全一样,科技安全也是国家安全的基本要素、一级要素,其下也包括许多二级要素、三级要素。如果有的国家把生物技术应用到军事领域,制造出“生物武器”,特别是所谓的“基因武器”,那么生物武器安全、基因武器安全,就成为军事安全的重要内容。生物安全方面的主要问题,并不是生物安全作为国家安全构成要素处于什么位置,而是生物及其基因对人民、国家和人类的影响、威胁和危害,特别是如何克服或减轻生物问题对人类和国家生存发展的冲击,如何保障自然生物和基因在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方向上的存在和发展,特别是如何保障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开发利用遵循正确的价值导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应对微生物耐药;(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要保护国家生物的安全首先要增强人们保护生物的意识,其次要加强立法,对于一些擅自捕杀国家生物的要给予相应的惩罚。

国家生物安全论文选题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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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大: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方便。。人工降雨,为干旱的地方带来了湿润。电视让人们更好的了解实事。弊大:汽车排放的有毒气体对人体有害。电视、电脑会让人们的眼近视。科技还会让人们懒惰。。 完了、、、、、 满意吗?

一、循环经济与法的价值的一般分析循环经济的理念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环境保护思潮兴起的时代,当时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可以说是循环经济理念的早期代表,但是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一词是1990年由英国环境经济学家DPearce和RKTurner在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Economics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一书中首次提出,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相区别。 工业社会的传统经济是一种“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是一种高开采、高消耗、高利用、高排放、高污染的“牧童经济”,这种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和过度的消费方式,造成了资源的过度利用与浪费,导致资源枯竭与环境的不断恶化。为此,人们开始把源头预防与全过程治理作为国家环境与发展的政策,实行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的循环经济模式。“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对自然环境资源实行闭路循环应用的经济发展方式。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具体说,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是由“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所构成的物质闭路循环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指在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生态学规律,通过优化物质在经济系统内部的循环和能量流动,减少资源输入和污染输出,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从而在经济增长中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交流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循环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经济形态,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和‘共赢’发展的经济活动理想模式”, 它倡导“低能耗、高利用、再循环”,反对滥采滥用资源与“先污染、后治理”的方式,它恪守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与废弃物再循环(Recycle)的三次基本原则。循环经济兼顾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更加合理地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节约了资源和能源,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法律对人的作用、效用、动能或意义。……第二,人对法律的要求和评价。” 有的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张文显先生认为法的价值“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的价值包括三种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也是该法的目的、该法的理念,是依赖循环经济法律所要促进与实现的基本价值和基本使命,也是作为循环经济法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评价标准。制定任何一部法律,其首要条件应当是使实定的法律尽量符合立法者的应然标准,也就是符合立法的目的、立法的价值取向。为此,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是立法者通过循环经济法律所要促进和实现的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的终极目标,这是循环经济立法的终极价值,它与立法中所体现的制度价值一脉相承。“法的价值是法的制定的必需,是法的实施的需求,是防止法的失效的屏障,是校正恶法的准则,是法的演进的动因。” 因此,明确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基础与指导意义,它是确定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等的基础与前提。循环经济立法的政策性比较强,我们不易具体细化它的制度价值,但可以抽象概括出它的终极价值目标。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在世界各国以及每个国家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与目标,它本身是不断发展的。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需要研究明析外国与我国其他时期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以资借鉴。 二、中国已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起步较晚,没有全面、综合规范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但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专项法律法规。早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国家计划委员会拟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就提出了努力改进生产工艺,不产生或少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等要求。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决定》强调要把“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有机结合起来。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采用能耗物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体现了保护环境与资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很显然,它仅把“防治”作为废物治理的首要目标和终极目标,这是立法价值定位上的缺陷。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997年《节约能源法》第1条指出立法目的是“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第一条就指出立法目的是“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002年6月29日,我国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相对于“末端治理”方式而言,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学者对清洁生产法的基本目的(即其价值追求)作了探讨,认为清洁生产法在总体上相当于污染控制法与经济法之间的交叉领域,本质上乃是工业污染预防法、环境经济法,因而理所当然属于以维护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为己任的“社会本位法”。具体说来,清洁生产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乃是建立在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共同要求之上的,是环境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体,属于多类型、多层次的复合性公益,而非单一性公益。 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由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而对循环经济立法价值追求的研究关系到整个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走向与制度架构等,我们必须提出其终极价值目标与制度价值。对于制定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有的认为是“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循环型社会或生态社会的建立”; 有的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本目标是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减少资源的利用和废弃物的排放。”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本质上应该属于环境法法域,因此整个环境法的价值追求与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就必然会有密切的关系,国内就环境法价值追求的传统观点认为是通过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人类的生存与生活环境以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旨趣,由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冲击与挑战,有学者认为环境立法的目的应当是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在树立以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 综观国内外现有蕴含循环经济理念的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即其制度价值)以及有关学者对循环经济立法目的与环境法价值追求的研究成果,基于生态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哲学的基础,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一)确保发展的终极价值发展的涵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更新,GNP或GDP增长的发展观认为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就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变化的发展观认为发展是指在生产和就业中,农业部门份额减少,工业和服务业份额上升的现象和过程;也有学者把人类发展指数(HDI)作为评价发展的标准,努力超越传统的经济发展观,在经济与道德、效率与公平、工具与目的、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上,从全球的视角和一体化的趋势上,力图沟通、平衡与和谐;著名学者托达罗(MPTM)在其《第三世界经济发展》一书中将发展定义为“一个社会或社会体系向着更加美好和更为人道的生活的持续前进。”还有学者认为发展就是满足人类不同需求层次,应该考虑可持续的问题,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本身的更全面发展,这种协调式的发展观追求人与自然的互利互生和协同进化,从而使自然界有可能成为“人的无机的身体”。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要求在人与自然和谐基础上的共存、共生、共荣,尊重自然规律和自然权利与价值,要解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1986年12月4日,第4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进程,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项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笔者认为,高消耗的经济发展模式所引发的生态危机,迫使人们不得不反思自己的行为,不得不感受到人类对于自然界、生态环境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为此,我们势必推行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循环经济立法所确保的发展之价值追求有其特定的内涵,这个发展不同于经济上的发展,也不同于人权之一的发展权,发展既是一种不断向良反复前进的过程,又是评判该法律制度的一种标准,它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要促进与维护的价值之一。发展不仅仅是人类的发展,也是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发展的主体是多元的、全面的,仅有人类的发展是不够的,资源具有有限性、稀缺性,而人类的发展需要不断地供给资源与利用环境,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同步发展。发展本身包括可持续的含义,如果是不可持续的发展,那就不能称其为发展,发展是不断向前向优向好迈进的过程与态势。循环经济立法确保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要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只有这种全面多元的发展才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要促进和维护的,而且符合实行循环经济所要达到的目标。发展的价值追求是维护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保障与表征,有发展才有实质正义,法的正义应该是含有发展之意的正义,否则法的正义价值追求只能是徒有其表。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阐述了法律的巨大作用:人往往有创造性和惰性两种倾向,法律是刺激人们奋发向上的一个有利手段。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制裁、惩罚或抑制,而是激励人们进取与引导人们为正当合理的行为,循环经济立法确保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要在全社会激励人们在追求人类自身权益发展的同时,也要正当合理地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环境本身的可持续发展。(二)确保协调的终极价值协调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里的含义是指配合得适当。欧盟要求环境政策要确保协调,在这里协调的含义是指“欧洲联盟的其他政策应当将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必要的考虑因素,从而确保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协调一致,从而确保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具体谈到了欧洲环境政策与地区政策、交通政策、竞争政策、能源政策、税收政策、农业政策、农产品自由流动政策以及贸易政策的协调。 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减量化,从源头控制废弃物的产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资源的消耗量,从而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与持续发展。环境危机的实质就是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关系矛盾的尖锐化,环境与经济的极不协调将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我们要倡导“经济与生态双重存在”的思维,现在已经进入了生态时代,这是指导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基础思维,“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思维是生态时代指导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核心思维,经济与生态的协调是生态时代的基本特征,并且指引着当代发展经济的正确方向。生态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经济与生态两者,不但是同时存在的,而且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在经济发展实践中,只有两者协调,才能使整个生态经济系统处于平衡稳定状态,才能保证人们的经济活动正常持续地进行。 推进循环经济能促使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并最终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得益彰、协调统一。循环经济立法所确保的协调之价值追求就是指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旨在促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发展,不能因为某一方面的超度发展而危及到其他方面的发展,促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互协调,使经济系统、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相互支撑,具备整体性,从而最终实现经济、环境与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利益的不平衡就会导致不和谐,固有的社会秩序就会受到冲击,而法律就旨在创设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 循环经济立法追求协调的价值,就是要通过立法来衡平各种利益,使它们达到协调的状态,最终形成一个稳定且有利于发展的正义秩序。(三)确保环境效益的终极价值效益就是效果和利益,环境效益是对人类社会活动的环境后果的衡量,环境效益有正效益、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之分。从根本上来说,环境效益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则是环境效益的后果。环境法保护法益论中的地球益学说体现了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1992年里约“地球研讨会”的《NGO地球宪章》在原则1作出了如下规定:“为了保护地球生物和文化的多样性,一致同意尊重、促进、保护和修复地球生态系统”。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具有综合性、政策性与特殊的公益性之特性,坚持“社会本位”的思想,注重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与公平分配,它必然要体现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取向。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体,我们要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要把环境效益作为前置效益,因为资源是有限稀缺的,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是无边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经济与社会赖以发展的基本条件,自然资源具有经济价值之外无可估量的生态价值,保护资源与环境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高环境效益最终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讲,废弃物也是资源的一种存在形式,它具有重复利用的价值,当人类对废弃物进行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时,它们就会以人类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当人类没有对它们进行有效利用且又不按自然法则进行处理的时候,它们则会以人类所不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对环境造成危害。 美国那什在其《自然的权利》(1989年)一书中谈到:“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所具有的生存权可以归属于伦理的共同体。……应将伦理平等的概念扩大到全体生态系统中去。……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而当前的环境危机也是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所造成的,大家纷纷意识到与承认自然本身的价值与权利,并形成一种以与自然和谐为核心的“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理念,这种理念主张人类应当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与能源,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实行资源与能源的循环利用,实现废弃物向环境的“零排放”。由于企业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市场缺陷与政策失误,环境效益必然会受到损害,循环经济立法就是要在宏观上对经济活动主体在生产、服务与消费的过程中从事盲目、自发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行为时,进行适当的禁止、限制或矫正,保护污染受害者和生态系统的平衡,防止人类社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效益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立法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这就要求各种法律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在确保环境效益的前提下追求经济与社会效益。循环经济立法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它需要利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适度干预经济活动,以维护体现为环境效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说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体现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以维护环境效益为主要目标的法律。(四)确保生态安全的终极价值当前,我国由于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引起了资源安全问题,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无论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可以稳定、及时和经济地获取自然资源,同时又使人类发展所赖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基础和生态环境处于良好或不遭毁灭性破坏的状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安全与资源安全问题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循环经济立法有利于解决生态安全的问题,循环经济立法必须以生态安全为自己的价值取向。2000年底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首次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的目标,纳入到国家安全体系。生态安全是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是一国生态环境在确保公民生命健康,为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撑和保障能力的状态。构成生态安全的内在要素包括:充足的资源和能源、稳定与发达的生物种群、健康的环境因素和食品。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将生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基础条件,并指出生态安全主要包括四大问题,即国土安全、水安全、环境安全和生物安全。“从战略意义上来看,生态安全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防止由于生态环境的退化对经济基础构成威胁,主要指环境质量状况低劣和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退化削弱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二是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短缺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特别是环境难民的大量产生,从而导致国家的动荡。” 为了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发展循环经济,“人类活动必须符合生态学规律,不得超过两个极限:一是从自然界索取资源的速度、强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繁殖能力,即生态承载力,二是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自净(纳污)能力,即环境容量。” 否则,就会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等问题,从而危害人体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等,进而威胁到国家与整个地球的生态安全。因此,循环经济立法确保生态安全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霍布斯(Hobbes)认为“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继续下去。促进安全除了在作为实施和巩固法律秩序中其他价值的一种工具方面的效用以外,还服务于它本身所具有的一些颇有价值的目的。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 生态安全是法的安全价值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生态安全不仅是循环经济立法重要的价值取向,也是评判循环经济立法正义与否的标准。立法者创制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凭空臆想杜撰出来的,任何法律都具有法应当具备的正义、利益、秩序的价值,同时还具有自身特殊表征的价值追求。缺乏明确的价值追求,法律的创设就无法达到立法的美好意愿;不了解法律的价值追求,就不能理解法律的精神,因而也就不能正确、合理、适当、有效地实施法律。我国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笔者认为应当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其终极的价值追求,在制定促进循环经济方面的成文法典时,可将立法目的(即制度价值)规制为:“为促进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推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协调,保障环境效益,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相互协调,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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