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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论文3000字对联

发布时间:2024-07-20 22:11:27

国际商事仲裁论文3000字对联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从产生之日起,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当前,应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局限,确立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明确其体系结构,将多种多样的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分析,以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存在着争议,这不仅阻碍了国际商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而且不利于系统普及国际商法知识,不能满足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确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地位、体系结构,对于推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①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国际商法的演变,才能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由于中世纪有限的国内立法基本不涉及国际商事关系,因此商人法在法律渊源上以不成文的商事惯例为主。16世纪起,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产生,重商主义理论逐渐开始在欧洲盛行。在重商主义者看来,货币是一个国家财富的唯一表现形态,对外贸易是获得财富的真正来源,只要在对外贸易中多卖少买就可以给国家带来财富。各新兴主权国家开始干预本国涉外商事交往,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商人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体系[2](P210)。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把商法包含在民法典内,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制定下来。新生的民族主权国家通过把系统、灵活、强调公平合理的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体系,促进了各国国内传统法律的现代化改造,有利于统一和维护国内商业秩序,促进了各国国内商业的发展。这一国内化进程对国际商法自身也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使国际商法的渊源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从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19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从这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的民族化。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跨国性相违背的。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因此,从19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

国际仲裁中的程序令是仲裁庭行使对仲裁程序的管理职能所普遍采用的一种程序性文书。对这种文书的有效利用有助于仲裁程序的有效进行并提高程序的透明度。我国商事仲裁囿于体制和经验等诸多原因,仲裁程序往往缺乏仲裁庭的管理

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与当代国际贸我国出口贸易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论国际商务谈判中的文化差异问题论当代国际贸易方式创新及对我国/html/guojimaoyi

谈谈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认识及应用,现在国际的形式大都方向都是和平的方向发展,包括际上的争端很多都是在和平的谈判中进行。

商事仲裁论文3000字对联

还款协议是施工合同的补充,因此,发生争议后,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法》涉及的范围很广。看你的问题来说,可以从很多方面来写论文。1:国内仲裁的必要性问题。可以解决法院的压力。法院诉讼程序比较复杂,时间很长,仲裁时间短,有利的解决矛盾,便与和谐社会的发展。2:国际仲裁的强制力问题。现在经济较发达的西方国家连国际法都可以不遵守,国际仲裁的实施怎么保障?以上是我对现今的问题也有的疑问以及简单的想法,希望对你有帮助。但是论文,要首先想好论题,然后是论据、论证方法。按照这个思维去写吧!

国际商事仲裁论文

1 入世后外资并购国企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 论外资并购国企中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防范 3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与事实 可以找到这三篇论文 希望对你有帮助~

1.《美术作品保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第一作者),《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 2003 年第 4 辑。2.《欧盟 B2C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研究》(第一作者),《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 2003 年第 4 辑。3.《美国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 ADR )研究》(第一作者),《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 2003 年第 5 辑。4 .《网上仲裁的现状与未来》(第一作者),《法学评论》 2003 年 2 期。5 .《 开拓国际私法新理念 完善国际私法新体系 》(第一作者),《武汉大学学报》 2003 年第 1 期。6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非国内化理论》(第一作者),《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3 年第 1 期。7 .《网络案件中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第一作者),《中国法学》 2002 年第 6 期。8 .《美术作品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问题》(第一作者),《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 1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2 年 1 月。9 .《美术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第一作者),《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 2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2 年 6 月。10 .《美国网络案件管辖权研究》(第一作者),《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 3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2 年 9 月。11 .《论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第一作者),《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02 年卷)法律出版社。12 .《 2001 年国际私法学会年会综述》(第一作者),《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02 年卷)法律出版社。13 .《回顾中国国际私法之历程,展望中国国际私法之前景》,《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 年第 1 期。14 .《欧盟〈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介评》(第一作者),《法学评论》, 2002 年第 2 期。15 .《欧盟电子消费合同管辖权问题研究》(第一作者),《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 年第 3 期。16 .《美术作品国际买卖中的法律问题》(第一作者),《华中美术》 2002 年第 1 期。17 .《论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和肖像权的冲突与协调》(第一作者),《华中美术》 2002 年第 2 期。18 .《与高技术产业有关的反垄断法》(个人),《民商法论丛》 2001 年第 1 号第 18 卷。19 .《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准据法备忘录》(个人),《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 2001 年 12 月。20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2001 年年会综述》,《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 2001 年 12 月。21 .《论仲裁第三人》(个人),《法学家》 2001 年第 3 期。22 .《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协调化、统一化》(个人),《武汉大学学报》 2001 年第 2 期。23 .《美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显然漠视法律》(个人),《法学评论》 2001 年第 2 期。24 .《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一作者),《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3 期。.《附具理由的仲裁裁决问题初探》(第一作者),《荆州师范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4 期。26.《美国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第一),《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1 年第 3 期。27.《谁拥有谢里曼黄金》 (第一作者) ,《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2 期。28.《重新仲裁若干问题刍议》 (第一作者) ,《中国仲裁》 2001 年第 6 期。29.《论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 (第一作者) ,《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3 期。30.《美术作品的国际刑法保护》 (第一作者) ,《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4 期。31.《美国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 ADR )介评》,《中国法学》 2000 年第 5 期 , 第一作者。32.《国际私法上的名誉毁损》,《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00 年卷。33.《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1999 年年会综述》(第一作者),《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00 年卷,第一作者。34.《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第一作者),《比较法研究》 2000 年第 3 期。35.《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惩罚性赔偿裁决》(个人)《法学评论》 2000 年第 1 期。36.《研究国际民商事管辖权问题,推动我国涉外仲裁制度改革》(第一作者),《武汉大学学报》 2000 年第 1 期。37.《面向 21 世纪的中国国际私法》(第一作者),《武汉大学学报》 2000 年第 6 期。38.《我国经济法诉讼程序制度新论》(第一作者)《浙江社会科学》 2000 年第 5 期。39.《论美术作品的追续权》(第一作者),《经济法论丛》 2000 年卷第 1 卷。40.《美术作品国际流转中的法律问题》(第一作者),《法商研究》 2000 年第 6 期。41.《论角色商品化权之法律性质》(第一作者),《知识产权》 2000 年第 6 期。42.《美术合作作品的认定、分类及法律探讨》(第一作者) , 《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00 年第 1 期。43.《美术作品的概念、成立要件及其范围的法律探讨》(第一作者),《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00 年第 2 期。44.《美术作品的刑法保护》(第一作者),《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00 年第 3 期。45.《〈威尼斯—收租院〉与表演者权》(第一作者),《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00 年第 4 期。46.《把握二十一世纪国际私法的发展动向》(个人),《法学研究》 1999 年第 3 期。47.《多方当事人诉讼中的国际管辖权问题》(个人),《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 1999 年 9 月。48.《 1999 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综述》(第一作者),《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 1999 年 9 月。49.《美国保护存款人和稳定金融的法律制度》(个人),《法学评论》 1999 年第 3 期。50.《英国的个人自愿重整制度》(个人),《法学杂志》, 1999 年第 2 期。51.《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友好仲裁问题》(个人),《武汉大学学报》 1999 年第 6 期。52.《界定国际私法范围,加速国际私法立法》,《武汉大学学报》 1999 年第 1 期,第一作者。53.《 ADR ——西方国家盛行的解决民商事争议的热门制度》,《法学评论》 1999 年第 1 期,第二作者。54.《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之一》(第一作者),《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1999 年第 1 期。55.《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之二》(第一作者),《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1999 年第 2 期。56.《制售美术赝品的法律责任》,(第一作者),《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1999 年第 3 期。57.《美术作品拍卖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第一作者),《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1999 年第 4 期。58.日本《法例》(独译),载于《国际民商新秩序理论建构》,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59.《日本关于契约、侵权行为等准据法的示范法》(独译),载于《国际民商新秩序理论建构》,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60.《财产所在地的国际裁判管辖权》(个人),载于《当代国际私法问题》,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61.《国际贷款中的担保》(个人),《法学评论》 1995 年第 5 期。62.《国际贷款中的判决前扣押财产》(个人),《法学评论》 1994 年第 3 期63.《美国公司与冲突法的理论与实践》(个人),《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2 年第 4 期。64.《国际私法的研究方法》(个人),《法学评论》 1991 年第 2 期。65.《国际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个人),《法学评论》 1990 年第 4 期。66.《空白支票的若干法律问题》(个人),《法学评论》, 1989 年第 2 期。67.《国际贸易惯例适用问题》(第二作者),《湖北国际经贸》, 1988 年第 2 期。68.《国际借贷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个人),《法学评论》 1987 年第 5 期。

国际商事仲裁论文3000字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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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涉及的范围很广。看你的问题来说,可以从很多方面来写论文。1:国内仲裁的必要性问题。可以解决法院的压力。法院诉讼程序比较复杂,时间很长,仲裁时间短,有利的解决矛盾,便与和谐社会的发展。2:国际仲裁的强制力问题。现在经济较发达的西方国家连国际法都可以不遵守,国际仲裁的实施怎么保障?以上是我对现今的问题也有的疑问以及简单的想法,希望对你有帮助。但是论文,要首先想好论题,然后是论据、论证方法。按照这个思维去写吧!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从产生之日起,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当前,应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局限,确立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明确其体系结构,将多种多样的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分析,以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存在着争议,这不仅阻碍了国际商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而且不利于系统普及国际商法知识,不能满足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确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地位、体系结构,对于推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①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国际商法的演变,才能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由于中世纪有限的国内立法基本不涉及国际商事关系,因此商人法在法律渊源上以不成文的商事惯例为主。16世纪起,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产生,重商主义理论逐渐开始在欧洲盛行。在重商主义者看来,货币是一个国家财富的唯一表现形态,对外贸易是获得财富的真正来源,只要在对外贸易中多卖少买就可以给国家带来财富。各新兴主权国家开始干预本国涉外商事交往,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商人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体系[2](P210)。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把商法包含在民法典内,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制定下来。新生的民族主权国家通过把系统、灵活、强调公平合理的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体系,促进了各国国内传统法律的现代化改造,有利于统一和维护国内商业秩序,促进了各国国内商业的发展。这一国内化进程对国际商法自身也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使国际商法的渊源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从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19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从这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的民族化。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跨国性相违背的。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因此,从19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

国际仲裁中的程序令是仲裁庭行使对仲裁程序的管理职能所普遍采用的一种程序性文书。对这种文书的有效利用有助于仲裁程序的有效进行并提高程序的透明度。我国商事仲裁囿于体制和经验等诸多原因,仲裁程序往往缺乏仲裁庭的管理

国际商事仲裁论文2000字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认识主要是通过对国际经济方面的一些事情进行仲裁和裁判这样的程序就是相应的仲裁程序,它的应用在于国际商务事务中。

谈谈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认识及应用,现在国际的形式大都方向都是和平的方向发展,包括际上的争端很多都是在和平的谈判中进行。

国际仲裁中的程序令是仲裁庭行使对仲裁程序的管理职能所普遍采用的一种程序性文书。对这种文书的有效利用有助于仲裁程序的有效进行并提高程序的透明度。我国商事仲裁囿于体制和经验等诸多原因,仲裁程序往往缺乏仲裁庭的管理

My Opinion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ICA) is the most important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n international Compared with legal proceedings,it has own advantages as follows:First,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s more legal proceedings always spend the parties in dispute many months even many years because of its various and complex Second,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s more Arbitrators are all expert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who know how to deal the case correctly and Third,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s more The legal proceedings in any party's country may bring unfair result harms the But the arbitration belongs neither could aviod the (原创) 中文:我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解国际商事仲裁(ICA)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程序相比,它拥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如下:首先,国际商事仲裁效率更高。由于程序的繁琐复杂,诉讼程序往往要花费纠纷当事人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第二,国际商事仲裁的专业性更强。它的仲裁员全部是国际贸易领域的专家,知道该如何正确合适的解决纠纷。第三,国际商事仲裁更为公正。在当事人任何一方母国进行的诉讼程序很可能会带来不公正的结果,伤害另外一方的利益。而仲裁的话,它不属于当事人任何一方,也就不用为此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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