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投稿百科

税收与生活的关系论文题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08 23:58:49

税收与生活的关系论文题目有哪些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历史范畴,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税收,是支撑起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经济支柱。按时交税,是每个公民必不可少的义务。纳税光荣,逃税可耻。自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无论是计划经济年代还是市场经济年代,税收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成为文教、卫生、国防、科技领域资金的重要来源。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是共和国前进的基石,是经济平稳发展的保障。尽管税收如此重要,可还是有些人要逃税,死活不肯交。这是对祖国不负责任的表现!祖国养育了你,而你却不肯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这种人,是被大家所唾弃的。“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纳税光荣,逃税可耻,有了税收的支持,社会才会稳定进步,而发展又是为了让人民的生活更好,民生又是税收的来源。你瞧!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依法纳税,何乐不为?

议论文么?税收的起与伏

我建议:写“营业税改增值税”方面的内容,这个课题很大,里面去深挖的内容很多。比如对整个税制改革的影响,对经济的影响,等等。1、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2、对国家税收的影响;3、对征收管理的影响(比如部分营业税是属地征收的,该增值税了怎么征收);4、对经济的影响(比如改征增值税了,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等)5、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办法。上面的你随便写一个方面,都可以是一篇完整的论文。

税收与生活的关系论文题目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历史范畴,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税收,是支撑起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经济支柱。按时交税,是每个公民必不可少的义务。纳税光荣,逃税可耻。自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无论是计划经济年代还是市场经济年代,税收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成为文教、卫生、国防、科技领域资金的重要来源。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是共和国前进的基石,是经济平稳发展的保障。尽管税收如此重要,可还是有些人要逃税,死活不肯交。这是对祖国不负责任的表现!祖国养育了你,而你却不肯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这种人,是被大家所唾弃的。“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纳税光荣,逃税可耻,有了税收的支持,社会才会稳定进步,而发展又是为了让人民的生活更好,民生又是税收的来源。你瞧!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依法纳税,何乐不为?

税收其实和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只不过有的时候你没有注意到而已。其实我们一些国家的财政支出很多都是靠税收而来的。包括给我们的一些各种各样的补贴,都是靠着税收接上来的,我们才能够有这样好的待遇。所以说税收这样的东西,其实真的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

财为国之本,税为政之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税收既是民生问题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解决教育平等、就业公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民生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税收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大大增强了政府财政实力,增加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证,也为改善民生、服务民众提供了有利条件。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税收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税务部门必须切实肩负起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光荣使命,为改善民生作出更大的贡献。 税收改善民生,必须首先服务于加快发展。省委九届四次全会提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全省工作总体取向,这是从我省省情和发展实际出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决策。改善民生是加快发展的目的,只有加快发展,才能切实地落实改善民生的要求。税务部门作为重要的经济职能部门,要认真领会全省工作的总体取向,把加快发展、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加大重点产业扶持,调整优化税收税源结构。要积极遵循工业强省为主导的发展路径,为工业发展服好务,积极利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四川聚集,在培育大产业、大企业、纳税大户上下功夫。 税收改善民生,必须充分发挥调控职能。通过税收杠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资源优化配置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研究实行促进资源有偿使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推动可持续发展,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要发挥税收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规范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税收改善民生,必须为公共财政提供有力支撑。建设公共财政,政府将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社保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今年我省将进一步深化惠民行动,集中实施就业促进、扶贫解困、教育助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百姓安居、道路通畅、环境治理等民生工程。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各级税收部门一定要坚持依法治税,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切实保障公共财政建设和民生工程实施。 税收改善民生,必须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财税问题历来都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和焦点,是全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的集中体现。从历史上看,财税政策得当,税赋公平,可使社会休养生息,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发展。因此,要树立可持续的税收发展理念,将聚财与调节、任务与税源、数量与质量、规模与速度有机地统一起来,拓展税基、涵养税源、取予有度。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树立“一切为了纳税人、一切服务纳税人、一切方便纳税人”的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今年四月是全国第17个税收宣传月,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已在全省拉开序幕。地方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全社会形成税收宣传合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税收政策,强化依法管税意识,提高治税理财能力;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办税服务、政策咨询和纳税操作实务知识的宣传培训;广大纳税人要积极参与税收宣传活动,认真学习税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进一步增强依法诚信纳税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新闻宣传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深入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学习税法,宣传税法,遵守税法,努力营造执法文明、服务规范、遵从良好的和谐征纳环境。

我骄傲,我的名字叫国税小时候,曾经梦想自己是一名教师,辛勤耕耘,桃李芬芳、誉满天下;小时候,曾经梦想自己是一个将军,南征北战,指点江山、叱咤华夏;小时候,曾经梦想自己是一名健儿,顽强拼搏,扬我国威、壮我中华;小时候,愿意用最浪漫的遐思去勾画未来,愿意用最火热的情怀去描绘人生。长大后,儿时的理想虽远去,但追求却未停止,我已将我的如火的青春投向那普通却不平凡的税务工作岗位。别人说现实永远不会屈服于理想,生活永远不如美酒一样甘醇,当理想被现实所消磨,当热情被枯燥所埋没,当工作的重担狠狠的压在你尚未成熟的肩上,你会体会到无语的艰难与无声的辛酸,诚然我的工作永远不会激情四溢,有的只是枯燥的数字和报表,有的只是误解的白眼和嘲讽,但我不会迷惘失望,更不会动摇惆怅,我深深的知道,要懂得奉献与情愿,因为我选择了这一行。每当看见藏蓝色的神圣,每当看见税徽的熠熠闪光,我都会无比的骄傲与自豪。端详那枚税徽心中的麦穗就活泼地摇曳那生动的麦穗拥抱着庄严的国徽如同无数双有力的手捧起一个神圣的憧憬。每当看见藏蓝色的神圣,每当看见税徽的熠熠闪光,我都会无比的骄傲与自豪。因为我们头上顶的是忠诚,肩上扛的是责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依法征税;严而无畏公而无私,为国聚财;税收、发展、民生,和谐、公平、公正,共和国的摩天大厦,我们是一块基石,伟大祖国明媚春光,我们是那装扮的鲜花。青春放歌终有尽,税海扬帆亦无涯。我愿做一只蜜蜂,从早到晚不停地劳作,只讲奉献,不讲索取,酿出比蜜还甜的生活;我愿做一颗石子,不图名、不图利,默默奉献,铺就中华民族通向文明、富裕、和谐的康庄大道;我愿做一个使者,为着心中那神圣的职责,把文明、高效的服务,奉献给为国添砖加瓦的人们;我愿做一名卫士,在偷税与反偷税,避税与反避税的较量中,始终不忘自己头顶的国徽,脚踏的“国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我们树立的税收理念;聚财为国,执法为民,诚信纳税,征收以信是我们秉承的磐石信念;兴国税,强国家,富国民强是我们立下的铮铮誓言。东北老工业基地已然觉醒复兴路上国税争先,科学发展,共铸和谐,共创国税辉煌明天!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论文题目有哪些

从“税法解释学”的角度,分析税法解释如何实现税法的生命力 (1)利益法学在税法解释中的指导意义。   20世纪初期之前的经典科学认为:现象世界的复杂性能够和应该从简单的原理和普遍的规律出发加以消解。经典科学的这一思想反映在法学研究中,便是与其他学科的经典模式一样,法学学者单纯地将自己封闭在法学的学科范围内,知识领域相对片面。(---[法]埃德加-莫兰《复杂思想:自觉的科学》陈一壮译2001)因此这一时期,概念法学在法学领域占据支配地位,其缺陷是为了维持法律逻辑的一贯性和体系性,而忽视社会事实,无视社会的或法律的目的。在法律解释学上的具体体现就是日趋僵化和保守,丧失了创造性,无法适应社会和经济的新的要求。   利益法学就是在对概念法学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撕开了“法律是逻辑自足的体系”理论的缺口,其依据是加达默尔所主张的人们做出某种理解时必然受到传统、历史性等“前见”的制约,而且不同的法律解释者所持有的不同的政治目的和利益衡量,导致实际中可能不存在众人认同的解释的目标,同时也难以找到保持一致意见的理性手段。基于以上认识,直接关注在具体纠纷中使用法律的后果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基于利益法学,就要求法官在做出解释性判决时要考虑不同的判决会有什么不同的后果,解释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具体解释的目的,而不必纯粹进行概念上的演算,不是单纯追求“逻辑上”正确的解释,其解释过程也不完全取决于单一的一个逻辑过程,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益,并通过税法一般原则和税法目的的阐释,使当事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2002)。如果为了维护税法的安定,而将税法理性、客观、公正的理想和目的加以牺牲,会必然使税法的解释沦为形式的逻辑化,自然难以促成税收正义的实现。税法解释的实质是解释者活化税法的过程,其解释活动并不是一种主观意志活动,而是建立在对税法规范进行整体性的认识和阐释的基础上的,它并不违背税法的目的及基本精神,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此种解释是符合税法具体规范的一般文义的。(---齐延平:《法律解释:法律生命化与法官职业化的过程》)   同时应当意识到,法律解释与其他解释不同,它主要是面向未来的,解决的是法律颁布后适用于具体纠纷的问题,并且是严格以法律文本为依据的。因而只有其客观性能被合法性所肯定时,才能使法律具有可预测性。所以,不能认为有权解释者对税法做出的修正和发展是一种变更税法的行为,其性质仅仅是完善税法的行为。在税法的解释被税法所吸收,并成为税法的组成部分之后,由此,成文税法就能够迅速反映税收制度的变革和经验,克服其滞后和僵化的缺陷。(沈敏荣《我国法律解释的五大悖论》2000)所以,税法解释必须兼顾维护税法的安定与税法的理想,然后税法的功能才能充分发挥。   另外,波斯纳提出了“交谈合理性”理论,以缓解税法解释中“平衡论”与“法治论”之争。它一方面通过引入解释者的自由裁量,以寻求妥当的税法解释结果;另一方面通过对解释过程和理由的合理性的强调,保证对税法妥当性的追求不会蜕变为解释者的主观任意性,从而消除税法解释中自由裁量因素对税法的确定性(即,税收法定主义)的冲击。(---张志铭《法律解释概念探微》1998) (2)税法解释的经济学基础   税法解释的过程上是一个创造和发现的过程,税法解释到何种程度是一个利益平衡的结果,既取决于人们对税法解释的态度、过程及方法,也取决于相关信息的搜寻和决策制度。由于人们无法“理性地”估算出支付多少税法解释信息成本才是合理的和最为效率的,所以只能承受一定水平以内的税法解释信息成本,并且在凭借经验判断认为已收集的信息足以作出合理的税法解释时,便不再付出成本搜集信息。(--[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2000)换言之,税法解释不是在既定的构造性前向无知和横向无知的条件下产生出“完备知识”的过程,而是将无知减少到解释者易于控制的程度的过程。当无知被降低到易控制水平时(即,有限理性时)解释者就试着作出决策了。(---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2002)(这里,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解惑了我对经济性税收政策的评价非精确性的疑问)   本体论的解释学已经表明,解释学经验的本质就是对人类自身有限性的认识,从而我们对于世界的变迁和实践采取一种更为开放的态度。(--洪汉鼎《理解的真理》2001)加达默尔指出:“经验就是对人类有限性的经验。……也就是说,有经验的人明白一切预见是有其界线的,一切计划具有其不可靠性。……真正的经验就是这样一种使人类认识到自身有限性的经验。”([德]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洪汉鼎译1999)   这种解释学的观点还可以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进行分析。冯-哈耶克将“知识问题”引入经济学,他将“构造性无知”称为人类存在的一个基本方面,虽然人类一直努力运用现存知识和开发利用更多的知识以促进经济增长,但是有限知识这一问题依然是人类存在的核心苦恼和稀缺的构造性因素。([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 2000)人们在获取信息之前不可能了解获取某信息的预期成本和效益,所以他们不可能从尚未到手的知识中获得最大化的收益。个人在获得某信息之前是需要它的,这就是的所谓的“信息悖论”。另外,知识搜寻成本必须被视为“沉淀成本”。实际上,在知识搜寻成本高昂而成果又不确定的情况下,人们只获得特定的部分信息并保留对其他信息的无知是合乎理性的,此即是“理性的无知”。奥地利经济学派强调这一过程是复杂的、无止境的试错过程,所以,在不确定条件下为搜寻有用知识而付出成本的人仍往往不能作出理性的选择,经济行动大都具有很多出人意料和难以预测的效应。对此,理性的人们必须作出相应的预期行为。 5、税法解释的具体原则。   税法解释的具体原则是在税法的解释过程中应遵循的具体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既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税法解释的具体原则。课税合法性,必然要求禁止在税法解释上采用扩张解释或限缩解释,不仅在有关税收债务发生的规定上,而且在有关税收优惠方面的规定上,都是不允许的。因为如果对税收债务发生的有关规定,加以限缩解释,或者就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加以扩张解释,纵然对于纳税人有利,但因其违反了课税合法性的要求,应为不允许。同样,课税的合法性要求,对于所谓补充解释或反于文义的反对解释,当然也予以禁止。(这里,可以结合我国的税收优惠泛滥,加以评述)这一原则保障了税法的安定性,符合法律的预测可能性。   (2)类推禁止原则。对于税法的漏洞可否适用类推原则,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反对的观点认为,必须禁止类推原则的适用,因为税法作为侵权性规范,必须保持其稳定性,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不得作出任意的扩张或类推解释。赞成的观点认为,在一般行政法上,除行政处罚法外,即使在行政干预领域也多承认以类推适用来填补法律漏洞,在税法上没有必要排斥类推解释。这种观点以德国科隆大学教授Tipke为代表,他认为,法安定性并未要求法律适用止于“可能之文义”,实际中纳税人信赖的基础不在于个别的法律文字,而是“法律状态”,所以放弃基于法安定性推导出来的税法类推禁止理论,并非意味着放弃法的安定性,而只是为了更接近现实。在行政法理论中,很多人都赞同全部的或部分的“控权论”主张,但是税法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它一方面强调要“限制”政府的权力或国家的权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如何适度分权,以及如何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2004)税法由此必然会存在一些有特色的方面,并因而不传统的行政法。   (3)实质课税原则,起源于一战后德国的经济观察法,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是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实质课税原则主要是在利益诉求多元化、经济生活多样化、交易手段复杂化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税收征收而提出 的一项解释原则。 (---刘隆亨《中国税法概论》2003) 根据法律规定,节税是合理的,但在实践中节税与避免之间只一墙之隔,例如在一些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中往往以节税为名掩盖避税之实。所以,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进行税法解释可以防止对法律僵化地、形式上地理解“税收法定原则”,从而避免了违背量能课税的原则。因此,实质课税原则是对形式课税原则的补充,尽管这种补充作用非常有限。(---陈清秀《税捐法定主义》台湾月旦出版社1993)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并非仅是私法上的基本原则,而是公法与私法共通的一般法律原则,于具体存在的税收法律关系上也有其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道德性的法律规范,属于法律上的强行规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是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形式上适用的补充。(---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1994)尤其随着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由“税收权力关系说”向“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转变,税法成为整个公法领域中与私法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则诚实信用原则更具有实际意义。 6、我国税法解释的法律效力。 (1)我国税法的渊源。   我国税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授权,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有关税收的规章和规范性的命令、指示,也是税法的渊源),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省、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和地方政府)、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协定。   我国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是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税收征管的“通知”、“决定”、“函”、“批复”、“有关规定”等。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将此类文件称为“解释函令”,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规则(职权命令),是行政机关依其法定职权所制定的命令。解释函令为保证税法的统一公平实施、减轻税务人员适用法律的疑义起到重要的作用,其中对纳税人来说关于税法解释的通知是极为重要的。在我国,税法解释数量较多,并具有实质上强制执行的效力,在实务中,适用更多的是这些关于税收的“通知”、“决定”、“函”“批复”“有关规定”等,而作为这些文件权力依据的税法反倒被冷落。 (2)税法解释函令的法律地位。   解释函令其本质是规范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事项,在税务行政组织内部具有约束力,但从“法源”上看,解释函令仅是行政规则而并非税法的法源。这一点不同于行政法规、规章,不能直接对国民生产约束力,法院也不受其约束。但是,恰恰因为税务行政机关内部受其约束,所以,日常的税务行政行为(例如,关于税法的解释、适用等问题)必然会依据函令而进行,其效力便及于一般的纳税人,产生了实质的、间接的对外效力,使得解释函令具有了与税法相同的正式法源的作用。与中国大陆做法相同,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各种解释函令构成了税收征管机关日常行我职权的重要依据。(---黄源浩《税法上的类型化方法----以合宪性为中心》台湾大学1999)   法社会学认为,解释函令也属于税法的正式渊源。这种观点的后果是,会导致通过行政而对法律进行了修正或者补充,会严重侵害国民的立法权利,所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但这样在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由于解释函令的不具有渊源性,司法机关难以对其进行审查,纳税人也缺少有效途径对其提出异议。北野弘久认为,解释函令在法解释学上不具有法的渊源性,但是,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范围内,则应当赋予解释函令具有一种行政先例法的效力或法的渊源性,可以把这看作是一种反射性效力。这属于法定主义的适用例外。(--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2001) 四、评价税收的调控功能的主要标准 ------效率和公平。   (所以在论述所得税的调控功能之前,有必要阐述一下效率和公平的相关理论。) 1、效率。   (1)税收效率的概念。税收效率是指以尽量小的税收成本取得尽量大的税收收益,即用最少的征税和纳税成本获得最多的税收收入,国内学者认为属于行政效率。税收成本包括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费用,还包括税收对社会经济产生的各项负效应,即“间接成本”。税收收益包括政府取得的财政收入,还包括因税收对资源配置的改善,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等而产生的正效应,即“间接收益”。 (2)西方税收效率思想的演变:   第一阶段,亚当斯密《国富论》的“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即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强调国家对经济自由不强干预,税收负担尽可能轻,对经济的影响尽可能小。   第二阶段,福利经济学基础上的税收效率思想。18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税收中性原则占据主导地位,主张适度配置生产资源,依靠市场自身的调节力量,使国民收入最大化,认为只有社会经济福利增加了,税收才是有效率的。   1890年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首先提出税收中性的概念,利用供需曲线与消费者剩余概念,首次详细地研究了税收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提出 了税收的“超额负担”概念,(即,税收的经济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款本身对纳税人的负担,通常被称为正常负担;另一方面是超额负担,是指征税过程中可能会干扰经济主体的经济决策,使本来有效率的选择发生扭曲;或是由于对信息的把握不全面、不准确,政府制定的宏观税收政策不反映客观实际,未起有效的调节作用而是起负作用,造成经济运行的紊乱和低效)。并且,证明间接税的超额负担超过直接税,如果被课税的消费货物价格需求弹性愈大,则超额负担也愈重。因此,他主张增加直接税,减少间接税,使税收保持“中性”。   第三阶段,凯恩斯学派以实现宏观经济均衡为目标的税收效率思想。20世纪30年代末到70年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宏观经济中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失衡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自行消除,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主要受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左右,认为税收应在市场失灵时保持“非中性”,即主张运用税收纠正市场存在的缺陷,调节经济运行。凯恩斯学派提出了一个需求管理型的治税模式,要点是发挥所得税的自动稳定器作用,税收对需求的影响可以通过税制本身自动地调节经济,同时,当自动稳定器无法解决宏观经济失衡时,就需要采用相机抉择的需求管理型治税模式。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措施,并使之与其他财政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工具相配合,控制总需求。   第四阶段,到了70年代中后期,在政府干预经济也出现失灵的情况下,货币主义、供给学派、合理预期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等崛起,主张尽量减少国家干预,依靠市场经济自身的力量来维护经济运转,因此,税收中性思潮复归并现再度发展。   从20世纪80年代起,税收中性成了这一时期西方税收效率思想的代名词,主张通过减少税收对经济的扭曲程度,提高整体经济效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中性原则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大,西方经济学家又利用无差异曲线研究税收的超额负担,认为直接税也会扭曲价格,有干扰市场的不良影响。当劳动者的所得被课税之后,其所得会减少,并产生两种效应: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这两种效应对劳动供给的影响是相反的,彼此可以互相抵消,但最终影响结果如何,还取决于对劳动的需求弹性和需求价格。不过,无论怎样都会损失一定的社会福利。理论上认为,比较理想的税收制度应使这种超额负担减至最小。至此,税收中性被解释为:国家在征税时,除了让人民因纳税而发生正常负担外,最好使税收对种经济活动所发生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造成的超额负担最小。   90年代以来,新古典经济学、最优税制理论对税制改革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应缩小活动范围,尽可能减少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影响。在支出方面,应缩减政府开支,避免财政的挤出效应;在税收方面,主张税收中性和减税。对于税收优惠,认为不能地过分相信税收的功能,税收在投资决策中只是一个影响因素,要吸引和鼓励投资,关键要看软环境如何,因而主张减少税收优惠,保持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   最优税制理论同样也崇尚自由主义。在符合假定的条件下(完全竞争市场、行政管理能力和标准福利函数),该理论认为政府不可能不费代价地征集所需要的收入,这种代价集中体现在税收干扰资源配置产生的经济效率损失,即超额负担。西方学者使用“帕雷托最优”理论描述效率,即,如果资源配置已经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即任何重新调整都不可能在使其他人情况不变的情况下而使任何一人的情况更好,那么这种资源配置是最有效率的。如果达不到这种状态,就说明资源配置不是最优的,还可以继续调整。把“帕雷托最优”引入税收领域,就形成了税收的经济效率理论。税收的经济效率可表达为用尽可能少的税收经济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经济收益。所以政府应致力于寻找一种最优税收工具,这种工具在能征集到既定收入的前提下,产生的超额负担最小。 (3)对于西方税收效率思想的评论。   应当意识到,不同类型的国家的税收经济效率的涵义不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市场相对成熟,市场经济的各项机制比较健全,所以可以实行税收中性,减少税收对市场的干预。但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发育不健全,仅仅依靠市场无法完成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失灵”和“市场缺位”等问题都比较突出,就不应该片面仿效发达国家实行税收中性,所以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经济效率的涵义应该是,积极、适度地运用税收调节经济,促进总体经济效率的提高。 2、公平。 (1)公平的概念。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平是与分配有关的概念。解学智教授在《所得课税论》(1992)中认为,从理论上而言,公平是一个分配的范畴,对公平的判断可归结为对分配结果和分配过程的判断。公平的分配是分配结果与分配依据相一致,即,个人获得的社会财富分配额与他所贡献的社会财富是对称的,而分配结果是否均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之间的差别应是合理的。   但事实上,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天赋能力、劳动数量质量的差别,以及出身、特权、垄断所导致的差别,使人们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必然有区别,就使得不均等的分配缺乏公平的理由。因此,应当排除社会历史和偶然、任意因素对人们的影响,或者给予补助,把保障机会平等作为实现公平的前提。 (2)西方税收公平思想的演变。   西方学者对税法的公平的认识 中最早的且最有影响的是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的观点,认为税收是一种利益交换,主张对个人得自国家保护下的利益,根据个人能力,按比例纳税的原则,尽量不干涉社会财富的分配,即税收中性的态度。亚当斯密的公平,是一种按比例纳税的公平。   由于亚当密斯同时强调了利益交换和按个人能力两个因素,后来在西方经济学的发展中,税收公平思想先后产生了“受益说”和“负担能力说”。其中,“负担能力说”已经成为理论界的共识,当前世界税制改革浪潮中的“宽税基、累进税率”都是为了能够尽可能真实准确地衡量出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体现负担能力说,以实现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但“受益说”的理论实质仍显见于部分税种的税制设计中,如对公路的课税、社会保障,及许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西方学者认为,税收公平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哲学问题。其中,又以从伦理学的角度探讨的学者为多,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经济学家布坎南在其公共选择理论中都从伦理的角度对税收公平有所论述。研究最优税制理论的学者还提出 ,由于事实上税制很难达到最优状态,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从次优的角度或状态来探讨税收公平。福利经济学派的穆勒等人,引入福利经济学的观点,使公平的涵义与福利观念相结合。 3、税收的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   (1)从宏观而言,公平是效率的基础,效率与公平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但对于单个税种而言,其公平和效率目标经常存在冲突。最合乎公平原则的税种,可能超额负担较大,不符合效率原则。(例如,所得税,符合公平原则,但对经济会产生复杂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可能会扭曲各经济主体析选择,不符合中性原则。)   而不符合公平原则的某些税种,反而符合效率原则或是更具中性。(比如,人头税,从效率角度看,征纳费用低,并且完全符合中性原则,但累退性强,有悖于公平原则。)   (2)通常认为,不同税种之间,商品课税------较有效率,但收入再分配能力有限,对公平的促进不大;所得课税-----能够较好地促进公平,但缺乏效率。   不同税制的所得税也存在着差异,比例税率比累进税率更有效率;累进税率较比例税率更能促进公平。

目前作为法学教育的税法学与作为财经类的税收学体系过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联系以及内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复是不可避免而是介绍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以及税法的基本制度为重点。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经济法学的宏观调控/html/shuiwu

论我国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 一、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的基本目标 从税收法律制度来说,现代化的目标是:在全社会确立税收法治的观念,增强民主平等的纳税意识。建立和健全统一的反映现代税制结构要求的税收法律,完备税收法律体系。建立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提高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切实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形成严格统一的税收执法,做到依法行政。实行征管手段和组织的现代化,实现公平与效率。在全社会建立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二、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的主要途径 首先,要实行税法观念上的现代化,树立四个现代化的基本观念: “企业者国家”向“税收国家”的转变,树立税收国家观念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分为所有者国家、企业者国家和税收国家。建国后,我国通过计划分配的形式,即国家凭借所有权来取得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为主的财政收入,基本上是属于企业者国家类型。以后通过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现在我国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比重超过了90%,已经转变成了税收国家。 树立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观念 税收的开征与停征、税收的加成和减免以及其他基本要素均由法律来规定。现代税收国家法治的核心之一,体现为既是民主的,又是监督的,税法的制定也必须要贯彻民主立法权和民主监督权的思想。纳税人对税款的用途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有权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树立税收征管“三服务”的价值取向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收征管的最终目标是对纳税人的监管和完成税收任务这种单一型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税收征管工作的价值取向应当是“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全社会”这种复合型的税收目标。为此,征管工作的理念应当是“法治、科技、服务、管理”。 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税法是一种义务性规范。但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必须实行由单一的义务观念向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转变,树立平等的权利义务统一观。这就不仅要求征税机关要依法征税,而且要树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良好风气;树立起纳税人权利的意识。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税收制度上的现代化。要始终强调税负公平和公平税负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且要在税收制度的各个要素中得到体现和落实到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税法现代化在宪法上的保障制度 我国宪法对税法现代化,包括对税收法定原则、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权利的统一,规定的比较简单。在适当的时候,对我国税法制度的基本结构和方针原则应在宪法中得到体现。 对1994年开始的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的改革所迈向的税法制度的现代化的重要里程,必须完善和发展 首先,税法的现代化与国际化需要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并与国际接轨。增值税和所得税由于其自身的优点及特性,成为中国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1)对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实行普遍调节的增值税,必须创造条件,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过渡。(2)对商品经营与服务行业实行普遍调节的营业税。(3)完善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实行普遍调节和特殊调节相结合的关税制度。(4)尽快统一目前存在的内资和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的做法,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改变目前外资实际上享有超国民待遇的做法。 其次,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转变;简化税率,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统一减免项目规定,从严界定减免扣除权限;统一提高生计扣除800元的基础扣除标准;在税率和减免税项目、扣除标准方面与企业所得税协调等等。 完善农业税制。进一步把在部分地区取消征收农业特产税及对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试点的经验推广到全国范围,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以缓解入世对我国农产业的冲击。 另外,还要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等。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高收入的个人逐渐增多,过去单纯的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转向多样化、多渠道取得收入,在分配上出现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过分悬殊的问题和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不但直接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对社会经济的调节、稳定功能。这是当前在税收方面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困难及问题个人所得税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1980年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过去的20多年中每年都在高速增长,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为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以及调节个人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面小,收入比重过低,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妨碍了个人所得税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困难及问题是:第一、公民纳税意识差,基层征收机构认识滞后。广大纳税人受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所得不征税的传统影响,没有形成自觉申报纳税的习惯,纳税意以淡薄,不能主动地承担纳根义务,偷税漏税的现象相当普遍。第二、个人所得税制自身的特点直接产生弊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选择在收入分配环节,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直接扣除。因此,容易引起税收对抗,增加了征收的难度。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一个典型特点是分类所得税制,不能累进税,有背于税收的公平原则。第三、个人所得税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很不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结构、内容都较为简单,对纳税人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详细,如缺乏对纳税人权利的基本规定。税务部门无法获得个人收入的准确信息,对漏税、逃税行为也就不能进行强有力的打击。第四、管理方式落后,征管信息不畅通。我国的征管机构是根据行政区划和管理级次,进行的多块结合式管理,同时配以专管员管理纳税户制度。征管机构第一线力量相对不足,信息传递不准确,且时效性差,甚至不能跨征管区传递、接受,致使信息在内部机构间受阻。第五、对个人的各项所得缺乏有效的控制。我国尚未真正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个人收入申报登记制度,这些都给税务部门的监控带来了困难。第六、现行模式对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合理。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比例各不相同,而规定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我国的税收征管理论相对薄弱;对个人收入调节的税制体系尚待完善,这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一定制约作用。二、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面对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寻求对策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对个人所得税有一个完整的认识,清楚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环境和现状,立足现实,树立积极推进意识,层层深入,重点突破,制订可操作方案,确立具体的征管目标,其可分为近期和长期目标。(一)近期目标是加大力度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堵住漏洞。就目前来看,应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申报纳税,强化代扣代缴。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结合不同行业特点,制订出具体的申报纳税方法,同时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强法律约束。二是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稽查制度。把开展经常性检查和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强化《个人所得税》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搞好对高收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各征收单位应根据本地区的情况,明确征税对象,对重点纳税户跟踪审核,同时加快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申报纳税的进程。四是尊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力,优化征收机构的服务。税务部门要以提高优化服务为前提,为纳税人创造更便利的纳税条件,体现对纳税人的尊重与保护。(二)长期目标是解决个人所得税中出现的问题。要树立现代化的管理思想,依靠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税制体系和征管体系,这就要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一支拥有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队伍,有效协调国税、地税征管,沟通内外部信息,指导税务代理;开展税务咨询业务等。二是积极推进税务代理和计算机普及应用计算机应用与联网,保持信息畅通,达到收入--申报--缴纳--监控--体化,实现数据、资料的共享与动态管理。三是尽快向严管重罚的模式过渡。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减少税收流失,以增加财政收入。回答人的补充 2009-04-29 17:03 三是尽快向严管重罚的模式过渡。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减少税收流失,以增加财政收入。四是税务部门应建立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大型信息、数据处理中心。靠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五是完成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过渡。逐步建立一个能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以个人、家庭为申报主体的综合所得税叙,从税制上解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的不利区素。六是建立完整的调节个人收入的税制体系。国家应在条件成事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务,建立并完善调节个人收入的税制体系,避免所得税孤军奋战的局面。总之,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开征的时问比较晚,因此,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校收过窄,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还存在缺陷,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这就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必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建立科学的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制体系,同时还要建立一支强有力部征管队伍。全面而有效地对个人收入进行有效地监控,从而达到不断缩小贫富悬殊,国家的财政不断增加的目的,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铺设一块稳固的基石。

税收与生活的关系论文选题

近年来,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大大增强了政府财政实力,增加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证,也为改善民生、服务民众提供了有利条件。 在全球金融风暴肆虐之时,我们不得不对税负的合理性作进一步的思考。许多人认为,税负过高是内需不振的根本原因,通过减税以刺激内需,在此思路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也被认为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项。对此,我的看法是,减税势在必行,但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却不必冀望过高。通过减税以刺激内需,其核心在于税负比例的下降。而依据目前个人所得税在宏观税负中的比重,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整体税负降低的贡献并不大,因此,这一措施对经济拉动的作用不宜过高估计。我国共有法定的22个税种,此外,各级政府尚拥有预算外收费、土地出让金、社保收费等收入。如果将上述政府收入一并计算,根据相关研究,我国的真实宏观税负已经达到30%以上,甚至摸高35%。而在这个盘子中,个人所得税占法定税收比例不过7%,占宏观税负的比例就更低。因此,即使个人所得税整体下降10%,降低宏观税负也不到1%,也就是说,尽管起征点上调值得欢迎,但这一措施对当下经济的推动作用不可能太大,而更多是象征性的。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你去餐馆吃一次饭,最后的结账金额中有5%就是税收,分别是营业税和城建税,而假设你买一包8元钱的香烟,其中有7元作为消费税进入了国库,此外,如果你买一件100元的衣服,其中就包含53元的增值税和45元的城建税。因此,对低收入家庭来说,更应该做的是退税,他们通过消费所交纳的税款,应该予以返还,仅仅通过提高起征点而给予一点好处,是不够的。个人所得税之高下,并非宏观税负高企的根本。毋庸讳言的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征管能力的低下和民间纳税意愿的低落,政府税收征管更多地采取了“宽打窄用”的措施:往往会制定一个较高的税率,以保证在比较低的实际征收率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相应的税收。近些年来,随着现实的改善,中国税收的实际征收率大幅提高,由上世纪90年代的大约50%,增长到了如今的70%以上,这也正是最近几年税收爆炸性增长,以及宏观税负比例直线上升的根本原因。因此,降低宏观税负的方向更应该放在全面降低税率之上,尤其需要对当下税制的合理性进行全面检讨。税收优惠政策是党和政府亲民、爱民、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比如去年3月开始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新法,为企业减轻负担创造了更好的税收环境;再如从今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这将进一步减轻公民个人负担,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这些政策都充分体现了富民惠民、改善民生的精神实质。为发挥好惠民助民作用,全市税务系统多渠道宣传税收政策,召开座谈会建立平等互信的沟通机制,认真落实政策,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各类税收政策。全市税务系统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惠及下岗失业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众数万人,税收优惠近亿元。 发展税收事业,促进税收改善民生,服务和谐社会,不仅是税务部门的事,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务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强化管理,保障税务机关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每一个纳税人都应把诚信纳税作为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立足于自身的长远发展,明礼诚信,依法纳税,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作沟通,密切配合和协助做好税收工作;社会各界要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及时发现税源、监控税源。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等,为开展税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让社会各界一起努力,做好税收工作,为百姓造福!

税收怎样影响我们的生活--经济学家谈税收 江都地税 2003年8月1日 所有的政府都用税收为公共支出筹资,由于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而且由于税收在许多方面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所以税收研究是我们经常要做的。比如税收的合理运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富人们从社会稳定中得到的利益比穷人们要多得多,因此,富人应该交更多的税。 虽然我们经常谈缴税,可我们对税收的经济学原理并不清楚,而了解这些原理,有助于我们理解税收政策的潜力和局限性,作为一个纳税人,我们应该具备一定的知识,以便决定支持何种政策,同时我们也可以开清楚我们在交税时的心理障碍是从哪里来的,以便克服这种心理障碍,养成依法纳税的好习惯。关于经济学原理,我看了一些书,觉得哈佛大学曼昆教授的讲尤为清晰透彻,且深入浅出,现在我把其中的例子摘录下来(为了阅读方便,语言是经过重新组织的),希望诸位看了这些例子,能和我一样有新鲜感。 谁来承担税收负担 在税收中我们常常要面临一个简单而敏感的问题:谁来承担税收负担?是买者,还是卖者?或者是双方分摊,那么,什么因素决定如何分配税收负担? 举个例子不说:政府决定通过一项法律,要求从每一个冰激凌蛋筒的销售中征收5元的税。 我们首先考虑对买冰激凌蛋筒的人收税。很明显,这项税收最初会影响冰激凌的需求。因为买者不得不交税,假如原本是2元一个,现在买者不得不花5元才能买到一个冰激凌。于是,买的人变少了。假设冰激凌销售的均衡数量大致持平,卖者不得不降低市场价格,比如降了2元,买者支付3元。那么是谁支付了税收?我们看到,在一个新的均衡条件下,一般性结论是:1、冰激凌的销量减少了。2、买者与卖者分摊税收负担。由于是向买者收税,因此在新的均衡时,买者为该物品(冰激凌)支付得多了,而卖者得到的少了。 那么,换个角度,如果向卖者收税,又将如何呢?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影响到冰激凌的供给。由于并不向买者征税,那么卖者原先得到的有效价格由2元降至5元,下降了5元。卖者因为增加了成本,供给的越多,亏损的也越多。同样假设冰激凌销售的均衡数量大致持平,卖者必然会抬高市场价格,比如原价2元,现价3元,价格高了,当然又会降低一定的数量。让我们回过头来想一想,谁支付了税收?于是,我们得出一个令人惊讶的结论:对买者征税和对卖者征税是相同的。在这两种情况下,税收在买者支付的价格与卖者得到的价格之间打入了一个楔子。无论税收是向买者征收还是向卖者征收,买者价格与卖者价格之间的楔子是相同的。在新均衡时,买者和卖者分摊税收负担。对买者征税和对卖者征税的惟一差别是谁把钱交给政府。 谁支付奢侈品税 以下几个例子或实例,显示了国外经济学家对合理制度税收进行的研究。在1990年,美国国会针对游艇、私人飞机、皮衣、珠宝和豪华轿车这类物品通过了一项新的奢侈品税。这种税的目的是增加那些承担税收负担最轻松的人的税收。由于只有富人能买得起这类奢华东西,所以,对奢侈品征税看来是向富人征税的一种合理方式。 但是,事实的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例如,考虑一下游艇市场,百万富翁不买游艇是很容易的,他可以去买更大的房子,可以去世界的某些地方度假,或者可以留给继承人大笔遗产。与此相比,征税给游艺机艇工厂带来的影响却不是能够轻松解决的。游艇工厂不能轻而易举地转向其他用途,而且,建造游艇的工人,大部分也不愿意由于市场状况的变化而改换职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作出一个明确的预测。税收负担将主要落实在供给者身上,因为最后是他们的产品价格下降了,工人收入随之下降。但是工人并不富裕。因此,奢侈品税的负担落在中产阶级身上的比落在富人身上的多。 在这种税付诸实施后,关于奢侈品税带来的不良影响导致美国国会在1993年废除了大部分奢侈品税。 税收的无谓损失 为了对税收引起无谓损失有一些直观认识,考虑一个例子。设想乔为珍妮清扫房间每周得到100元。乔的成本是80元,珍妮最多能为此支付120元。因此,乔和珍妮每人都从他们的交易中得到20元的利益,珍妮对此工作的评价是120元,减去实付的100元,她感到她赚了20元,这叫消费者剩余;同样乔感到他赚了20元,这叫生产者剩余。他们的总剩余,也就是他们的利益空间是40元。 现在假设政府对清扫房间服务的提供者征收50元的税。这将导致没有一个珍妮能向乔支付的价格使他们两人在纳税之后状况变得更好。珍妮最多付120元,乔纳税后只剩下70元,低于他的成本。相反,当乔达到他的成本80元时,珍妮必须支付130元,这高于她的预算与支付能力。结果,珍妮和乔取消了他们的安排,乔没有收入,珍妮生活在肮脏的房间里。 税收使乔和珍妮共计损失了40元,因为他们推动了利益空间。同时政府也没有从乔和珍妮那里收到税收,因为他们决定取消他们的安排。40元是纯粹无误用损失:这是政府收入增加所没有抵消的市场上买者和卖者不能实现贸易的好处。 税收造成的这些无谓损失是因为它影响了买者和卖者改变自己的行为。税收作为一个楔子,无论它如何打入,都将提高买者价格,使他们的消费少了。同时税收降低了卖者价格,使他们生产少了。换句话说,就是需求少了,供给也少了。并且,税收导致边际买者和卖者离开市场,由于这些行为的变动,市场规模缩小到最优水平之下。供给和需求的弹性衡量买者和卖者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从而决定了税收会使市场结果有多大变动。因此,供给和需求弹性越大,税收的无谓损失也就越大。 降低税率也能增加税收收入? 美国前总统里根在当选总统之前曾经是一位赏,他总是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我拍电影赚过大钱。"有当时,战时附加所得税达90%。"你只拍四部电影就达到最高税率那一档了。"他继续说:"因此,我们拍完四部电影就停止工作,并到张下度假。"高税率引起少工作,低税率引起多工作。 从理论上来说,税收增加越多,它对激励的扭曲越大,而且,无谓损失拉加也越多。税收收入起初随着税收规模扩大而增加。但是,最终由于高税收养活了市场规模,也就减少了税收收入。市场规模的减少不可避免带来人们工作的减少,也就意味着高税率降低人们工作的积极性。 因此,在里根总统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的减税活动,里根认为,税收如此之高,以至于不鼓励人们努力工作。他认为,减税将给人们适当的工作激励,这种激励又会提高经济福利,或许甚至可以增加税收。 以后的历史并没有证明事情像里根想的那样简单。里根当选后减税的结果是税收收入养活了,而不是增加了。个人所得税收入从1980年到1984年减少了9%,尽管平均收入在这一时期还增加了4%。但一旦政策付诸实施,就很难改变。减税开始了一个政府不能得到足够税收收入来支付其全部支出的漫长时期。在里根两届任职期间和以后的许多年,政府陷入了巨额预算赤字。但里根的做法并非一无是处,虽然税率全面降低减少了税收收入,但有证据表明,在80年代,最富裕的美国人面临最高税率,当他们的税率降低时,从这些人那里得到的税收收入增加了。如果运用于面临最高税率的纳税人,减税可以增加税收收入的思想可能是正确的。此外,80年代初的瑞典,一般工人面临的边际税率约为80%,研究表明,如果降低其税率,的确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因此,降低不是提高税率往往只是作为政治争论上的观点。从经济学上来说,仅仅盯住税率并不能计算出税收变动会使政府的收入增加或减少多少。它还取决于税收变动如何影响人们的行为。

你工作得到的收入就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你消费的物品要征收消费税,甚至你在银行的存款收到的利息也要收利息税,在我国,税收无处不在。

税收与生活的关系论文题目大全

税收看似以我们的生活无关,其实,税收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以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在生活中,大到买房买车,我们需要缴纳房产税和车船购置税;小到买日常生活用品,我们需要缴纳消费税,只不过不是直接缴纳,而是包含在所购商品的价格中。还有我们每个月领取的工资、发表文章领取的稿酬、买奖票幸运中奖等,都要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见,我们人人都是纳税人。 在生活中,我们很难将平坦宽敞的道路,绿树成荫的街道,明亮的路灯,通畅的水、电、气、通讯网络、广播电视,遭受灾难的医疗、生活救助,还有教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以税收挂起钩来。然而,所有这一切又都实实在在地洋溢出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真谛,揭示出我们人人都是税收回报的享受人。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国以税为本。税是国家富强、社会安定、人民安居乐业的有力支撑。我们人人都应该成为税收的参与者,有义务做一个自觉的纳税人,有责任维护税收,做到消费要索取发票,并监督其使用正规发票,抵制偷税漏税行为。

你工作得到的收入就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你消费的物品要征收消费税,甚至你在银行的存款收到的利息也要收利息税,在我国,税收无处不在。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历史范畴,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税收,是支撑起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经济支柱。按时交税,是每个公民必不可少的义务。纳税光荣,逃税可耻。自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无论是计划经济年代还是市场经济年代,税收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成为文教、卫生、国防、科技领域资金的重要来源。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是共和国前进的基石,是经济平稳发展的保障。尽管税收如此重要,可还是有些人要逃税,死活不肯交。这是对祖国不负责任的表现!祖国养育了你,而你却不肯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这种人,是被大家所唾弃的。“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纳税光荣,逃税可耻,有了税收的支持,社会才会稳定进步,而发展又是为了让人民的生活更好,民生又是税收的来源。你瞧!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依法纳税,何乐不为?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