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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推广论文3000字,豆丁网

发布时间:2024-08-30 06:51:40

农业推广论文3000字,豆丁网

摘 要本文写《丽水政府促进香菇发展的思考》的目的,是通过自己对丽水市香菇发展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科学利用森林资源不深, 资源耗费大,发展后劲不足;无序生产、品种单一,缺少市场竞争力;市场组织化程度低,龙头企业少,抵风险能力低;销售技术服务滞后,品牌意识浅薄,容易受制于别人等有一个更深的认识,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积极提出措施寻找出一种适合丽水市香菇发展之路的新途径和措施:加大香菇产业结构调整,由“香菇王国”向“食用菌王国”转变;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香菇生产与生态保护利益共赢;加强香菇一体化市场建设,产业化经营,增加香菇的附加值;增强“贯标”意识,打响品牌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等。切实使丽水的人民群众致富,香菇产业发展走向市场,健康有序的持续发展,并且真正使香菇生产成为我市农业经济的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关键词:香菇发展,品牌意识,政府管理,持续发展目 录引言…………………………………………………………………………………………………11 加入WTO后丽水市香菇发展面临的机遇大于挑战……………………………………1 我市丰富的森林资源,为香菇发展提供了资源保证……………………………………2 2 有利发展我市农村劳动力的资源优势………………………………………………………3 香菇行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4 有利于扩大香菇出口,提高香姑质量………………………………………………………32 丽水市香菇发展存在的制约因素……………………………………………………………1 科学利用森林资源不深, 资源耗费大,发展后劲不足…………………………………2 无序生产、品种单一,缺少市场竞争力……………………………………………………3 市场组织化程度低,龙头企业少,抵风险能力低……………………………………………4 销售技术服务滞后,品牌意识浅薄,容易受制于别人……………………………………63 加快香菇发展之路的问题对策和措施…………………………………………………………1 加大香菇产业结构调整,由“香菇王国”向“食用菌王国”转变……………………2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香菇生产与生态保护利益共赢…………………………3 加强香菇一体化市场建设,产业化经营,增加香菇的附加值…………………………4 增强“贯标”意识,打响品牌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 9引 言丽水市是世界人工香菇栽培的发源地,至今已有800多年的历史。1986年国家星火项目“袋料香菇露地栽培技术”在丽水市实施推广以来,丽水市的香菇生产有了迅速的发展。近几年来,香菇的栽培量都在4-5亿袋,约占全国香菇栽培30-40%左右,每年的香菇总产量都几乎占全市农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一,与蔬菜、水果等齐名,以袋料香菇为主的食用菌产业已发展我市农村经济一大传统产业、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为丽水市农村广大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做出了巨大贡献。进一步加强生态示范区建设,切实推进生态农业、林业、工业、旅游业和生态城市五大生态工程建设,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这是丽水市的重要工作。由于袋料香菇的开发和利用,必须消耗大量的森林资源。为此,支柱产业的香菇发展与生态兴市的战略目标关系优为突出。因此,正确的认识和研究香菇生产、合理科学的运用森林资源,不仅是一个经济和社会课题,同时,也成为我市“生态立市、绿色兴市”这项工作的重要生态课题。因此,本人认为,正确的认识、对待丽水市香菇发展之路的走向问题,我们政府的各级领导和广大科研农业技术工作人员都必须认识思考的问题。下面,我就本人对香菇发展之路谈谈丽水市香菇发展的几点思考。

从国内外市场需求浅谈我省果树发展战略及对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有效地调动了广大果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快速调整。到目前,我省果品生产在农业种植业中的产值仅次于粮食、蔬菜,跃居第三位,已成为农业经济的支柱产业。为顺利落实中央提出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和省委、省政府对果品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实现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经认真调研并多方征求意见,提出我省果树发展战略及对策。一 、国内外市场果品供求情况(一)总体概况全世界共有176个国家生产果品,主要有苹果、柑桔、葡萄 、香蕉等。1996年,世界果品总产量为4139亿公斤,其中落叶果树中的葡萄574亿公斤,苹果500亿公斤,梨130亿公斤,桃104亿公斤。产量以亚洲最多,欧洲居第二位,大洋洲最少(见表1)。主产国有中国、印度、巴西等20个国家(见表2)。1998年,我国果品总产量已达545亿公斤,居世界首位。近年来,世界果品的年进、出口贸易量约为400亿公斤,占果品总产量的10%左右,主要有苹果、柑桔、香蕉、梨、葡萄等。1998年我国的果品进口量略大于出口量,均为7亿多公斤(海关统计数),分别占世界果品出口、进口贸易量的6%。从流通情况看,发达国家果品流通主体明确、市场体系健全,已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产业链,从果品的采后处理、贮运、市场销售,一直到消费者食用均实现了恒温环境和气调贮藏,产业链延伸较长,产业化程度较高。目前,这些国家有80%以上的果品靠此流通方式进入市场及消费者手中。而发展中国家果品流通主体不太明确,产业化程度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经营效益不高。从消费情况看,1996年世界人均果品年消费量已达70公斤,发达国家和地区多年一直保持在100公斤左右,多的在200公斤以上;发展中国家果品的消费水平较低,属季节性消费,人均果品年消费量在50公斤以下。我国人均果品年消费量约为45公斤。鲜食果品在消费总量中占主导地位,加工产品在消费总量中也占一定位置。(二)市场对果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国外市场要求果品外观精美,果形端正,果实表面光洁,个头较大、整齐;着色品种上色均匀、全红;果品内在品质佳,果实固有风味浓郁、糖酸比适中,属无公害果品,无检疫对象,须进行采后商品化处理。欧美市场对果品质量要求严格,不能带有活生物体,且按其提出的方案定园生产,俄罗斯、蒙古等国家和地区对果品质量要求不太严格,一般中档果也能接受;中东市场由于世界各地的果品都在向其涌入,对热带果品比较挑剔,对落叶果树中的梨、苹果等果品十分欢迎,但对其质量要求也较严格。另外,进入国际市场的果品要求包装精美,形式多样;包装器具大小适宜,耐贮运、不易变形,目前包装物正在向小型、透明化方向发展。国内市场对果品质量的要求也在逐年提高,大中城市的果品超市及高档宾馆、饭店对果品质量的要求与出口果品基本相同,特别是一些名特果品、错季果品、时令果品倍受消费者欢迎;农村市场对果品质量的要求不很严格。据调查,目前国内市场对精品果的需求约占15%,对中高档果的需求约占50%,对一般果品的需求约占35%。(三)国内外市场预测目前,国内外果品的消费仍以苹果、梨、柑桔、香蕉等大宗果品为主,以特稀果品、时令果品和错季果品为辅,季产年销。总的特点是多需求、多层次、多样性。国际市场上以欧洲、北美、大洋洲、日本及东南亚市场需求量相对稳定,这些地方的果品生产量也比较平稳;非洲、中东、俄罗斯及蒙古等国家和地区果品生产量较小,市场潜力较大。今后我国及我省果品进入国际市场扩大出口量的重点应是欧美、中东、日本及东南亚、俄罗斯及蒙古等国家和地区。国内市场上,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果品消费数量将进一步增加,按我国食物构成发展规划和平衡膳食标准年人均食用果品80公斤计算,尚有近一倍的需求潜力,特别是农村果品市场潜力巨大,以东北、西北、华北及西南市场前景最为广阔。总体看,随着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果品生产的迅速发展,产量的急剧增加,果品的供求关系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已逐渐由卖方市场转移到买方市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同时,消费者对果品的追求及消费习惯也在发生着较大变化,已逐步形成求新、求异、求名的消费心理和少量多次的购果习惯。总的趋势是,对大宗果品的需求趋于平稳,销售价格稳中有降;一些名特优新果品、时令果品、错季果品和板栗、核桃、杏仁等干果,市场竞争力增强,销售价格上升或基本平稳,生产经营效益明显。二、我省果品业现状及存在问题(一)果品业现状建国以来,我省果树发展出现了三次高潮,第一次高潮是六十年代中期,主要发展的是苹果、梨等;第二次高潮是改革开放后的八十年代中期,以苹果、梨、桃、红枣、板栗等为主;第三次高潮是九十年代初期,果树生产得到全面发展,面积、产量、产值急剧增长(见图1、2)。到目前,全省果树面积已达1870万亩,其中结果树900多万亩,年产果品8亿公斤,居全国第二位(见表3),其中梨、红枣、板栗、柿子、杏扁产量居全国第一位,葡萄产量居全国第二位,苹果产量居全国第四位;果品贮藏能力已达15亿公斤,占全省果品总产量的近25%;果品加工量已达5亿公斤,占全省果品总产量的7%左右;果品年产值80多亿元,占全省农业总产值的3%、林业总产值的80%以上;以梨、苹果、板栗等为主,年出口果品8亿公斤,占全国果品总出口量的7%,创汇8800多万美元。我省地处北纬38度线周围,发展果树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区位优势。现有果树树种103个,主要栽培有苹果、梨、红枣、板栗、桃、杏、葡萄、柿子、核桃、山楂等十多种,以苹果、梨、红枣、板栗为主(见图3、4)。河北鸭梨、雪花梨、京东板栗、沧州金丝小枣、赞皇大枣、阜平大枣、保定磨盘柿、宣化牛奶葡萄、深州蜜桃、涿鹿杏扁、黄骅冬枣等在市场上久负盛誉,驰名中外。我省生产的梨(产量占全国的40%、世界的七分之一)、苹果、桃、板栗、红枣等大宗果品,以省外销售较多,约占其总产量的三分之二,流通主体是近2000个民营的一体化组织和数万个个体商贩。国内销售以南方市场和城镇市场为主,约占总销量的75%。据调查,1998年我省为京、津市场提供果品3亿公斤,约占其外调果品的40%。国外销售以东南亚、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为主,欧美及中东市场较少。(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果品质量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名牌精品较少,果品市场占有率不高。2、树种、品种结构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一是水果面积偏大,优种干果面积偏小;名特稀果品、时令果品、错季果品等面积和产量相对不足;苹果、梨、桃等主要树种的早、中、晚熟品种比例与市场的需求不相适应。二是新品种的选育、引进力度不够,适合市场需求和我省省情的更新换代品种、特别是加工品种不足。3、果品产业化程度较低,龙头企业和组织较少,产业链的联接十分脆弱,信息尚不灵通,组织程度较低;果品贮运设施等落后,果品加工量小,果品精深加工附加值较低,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果品市场体系 不健全,有场无市和有市无场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观。4、部分果树立地条件较差;农业特产税返还果树生产少,果树经费严重不足;管理机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急需健全和改进。总的看,目前我省果品状况是总量不足,特别是干果和名特优新果品、时令果品、错季果品不足,与局部大路果品相对性、结构性、低质性过剩同时存在。三、我省果树发展战略及对策今后河北省果树发展的总体思路应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以效益为中心,按照大力发展区域经济、特色经济、绿色经济和建设精品工程的要求,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提高果品质量,强化果品采后处理和贮藏加工,加快果品产业化步伐,为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建设经济强省做出积极贡献。围绕这个思路,近期果树工作重点是:一稳步(稳步增加面积和产量)、二调整(调整布局、调整结构)、三提高(提高质量、提高效益、提高产业化程度)。到2005年全省果树总面积稳步发展到2000万亩,果品总产量达到75亿公斤,商品果率90%,贮藏能力达到果品总产量的30%,加工量达到果品总产量的15%,人均果品占有量120公斤以上,实现产值120亿元,占全省农业总产值的12%左右,由果树大省跨入果树强省;到2010年全省果树总面积稳定在2000万亩左右,果品总产量达到80亿公斤,实现产值150亿元。为顺利实现上述目标,须采取以下对策:(一)适应市场需求,树立四种观念,实现四个转变一是树立面向市场确定和发展生产的观念,逐步实现“订单生产”、提供“餐桌果品”。二是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稳产提质,以优取胜,增加市场占有率,实现提质增效。三是树立开拓市场的观念,建立和完善果品批发市场,加强经纪人队伍建设,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四是树立信誉至上的观念,严格按合同办事,讲求信誉,联系长久客户,互利互惠。尽快实现由计划安排生产向市场引导生产转变,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速度型向效益型转变,由粗放经营型向集约经营型转变。(二) 依靠科技,全面提高果品质量和效益1、加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引进。充分利用现有科技力量,支持和强化果树高新技术的研究;不断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尽快应用于我省果树生产。2、加大实用技术普及和新技术推广力度。将不同树种、品种的优质、低耗、高效的模式化栽培技术组装配套,形成“傻瓜”技术,以综合标准或技术规程的形式进行强力普及和推广。目前重点推广优良品种、平衡施肥、花果精细管理及设施栽培等关键技术。河北鸭梨重点是提高果实含糖量(12%以上)、改善风味、增加单果重(200g以上);红富士苹果重点是生产单果重300g以上的产品,并在果面全红上下功夫。通过建立省、市、县三级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示范果园,以点带面,实现优质高效。3、建立和完善果树技术服务体系,实行产、学、研三结合,加速人才培养,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的职能和作用,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广大科技人员深入果园进行研究、指导、示范,有针对性地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问题,不断把优秀论文写在果园中。继续在全省开展“争名创优”和“提质增效”等活动,强化各项管理,提高整体水平。4、加强果树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等工作,健全良种繁育体系。省及地方都应设立良种基金,加大本省果树选优、国内外优良品种引进和育种工作力度,特别是梨、枣、板栗、柿子、杏扁等在全国占有重要位置的树种,要从“良种工程”中拿出一定资金,加大选种的投资力度;加强引种及种质资源的后续管理,重点引进早、晚熟优种和加工品种,尽快选育出适合河北省情且深受市场欢迎的优新品种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加强良繁体系建设,对已确定的省级、市级良繁骨干苗圃给予重点支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实行“三证”管理制度。(三)调整结构,进一步优化果树布局1、优化布局果树生产发展继续坚持太行山大枣、柿子、核桃,燕山苹果、板栗、仁用杏、山楂,平原沙地梨,黑龙港金丝小枣、冬枣,张家口、昌黎葡萄,城镇周围时令果品等六大基地的布局,按照瞄准市场、适地适树、适当集中的原则,利用区划成果、经济调控等手段,逐步将基地外的500多万亩果树,向基地内即优生区集中,尽快建成区域经济;抓好不同树种、不同品种的重点县(市),以形成特色经济;采用无公害、绿色食品等生产技术,实行绿化、美化相结合,并不断向适生区条件较好的交通干线两侧集中,建设绿色经济。2、调整结构(1)调整产业结构。依据市场的需求,抓住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的机遇,加快发展一些市场急需、适销对路的名特优新果品、时令果品和错季果品,特别是加大设施果树的发展力度;在果树集中产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果品采后商品化处理和贮藏加工业发展及市场体系建设。在发展力度上应调整为,稳步发展第一产业,积极发展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逐步形成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格局。(2)调整树种结构。一是稳定梨、苹果等水果面积,大力发展核桃、板栗、红枣、仁用杏等干果面积,干鲜果比例由目前的1:4调整到1:2;二是稳定大宗果树面积,适度发展油桃、冬枣、李子、石榴、樱桃等名特优新果树面积,将其比例由目前的4:6调整为8:2。(3)调整品种结构。苹果主要是压缩中熟品种,增加藤牧一号、嘎拉等早熟品种和优系红富士等晚熟品种比例,由现在的3:3:4调整到5:5:7;淘汰鸡冠、倭锦等老劣品种。梨主要是稳定鸭梨、雪花梨面积,适度更新发展黄冠、早酥等早熟品种及新雪、新高等晚熟品种,将其比例由目前的6:9:4调整到1:8:1;加快鸭梨、雪花梨选优步伐,适度推广甜鸭梨、早鸭梨等综合性状和市场反映较好、有希望成为鸭梨替代品种的优良品种(品系)。桃主要是稳定大久保等中熟品种的面积,适当增加早凤王、早花露等早熟品种和重阳红、中华寿桃等晚熟品种面积,同时适度发展瑞光、艳光等系列棚室桃和加工品种。(四)强化服务,推进果品产业化进程1、加强信息引导,强化综合服务。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尽快实现国际、国内网络联通,及时、准确向生产和经营者提供各种有关信息;积极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服务,努力提高果农组织化程度,省及果品重点产区的市、县两年内应建立起各自的果品协会或果品购销组织,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果品购销、加工、贮运等经济实体,为果品流通做好服务。2、实施精品工程,争创名牌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进一步强化精品意识和创名牌意识,加大生产精品果品和创名牌力度,并加强宣传;同时,建立和扩大名牌果品、精品果品出口生产基地,以更好地占领市场。在完善省内产地批发交易市场的同时,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果品促销、展评活动,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国内应继续下大力挤占京、津和南方市场,并重视和组织力量不断拓展农村市场,特别是“三北”和西南市场;国外要在继续拓展日本及东南亚果品市场的同时,重点开拓欧美、中东、俄罗斯及蒙古等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处理水平。主要是通过对果实进行清洗、杀菌、分级、打蜡、包装等来提高果品的商品质量、增强果品的市场竞争力;市及重点县(市)都须尽快建设安装1-2条选果流水线,并按照产品的质量标准,开发多种多样的包装产品。4、大力发展果品贮藏加工业。增加果品贮藏、加工业的投入,以恒温和气调为主改善果品贮运条件,以苹果、梨等的加工为重点不断研究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5、 行政推动,加快产业化进程。继续处理好生态体系建设与产业体系建设的关系,将推进果品产业化进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增加投入,创造条件,组建和强化龙头组织,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到2005年,每个市及果品生产重点县(市)都应分别建成2条和1条以上、功能比较齐全的果品龙型经济组织,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龙型经济组织省应给予重点支持。(五) 建立健全机制,促进果品业的健康发展在果品生产上,应重点推广和发展“龙头组织(公司、专业市场等)+中介组织(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农户”的组织形式。在运行机制上,一是建立和完善以“风险共担,利益均沾”为核心的利益调节机制,重点是在组织内部建立利益分配的合同契约关系,积极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确保果品产、加、销等各方面关系的长期化、法制化、稳定化,并逐步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过渡;二是在完善果树服务网络的同时,积极培育龙头企业服务和合作经济服务等为主体的服务保障机制,提供信息、技术、赊销物资、保护价收购果品、利润返还等服务;三是在充分利用好现有科技力量的基础上,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形成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普及等一条龙的科技推动机制;四是成立组织,重点搞好规划布局、组织协调、政策引导和督促检查等,建立、健全宏观调控机制。(六)加强领导,加大组织协调和支持力度1、建立组织,明确分工。建议省及地方成立由省政府主管领导挂帅,林业、供销、外贸、轻工、科委、计委、财政、农行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果品提质增效领导小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果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以确保其健康持续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真正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深入实际,研究果品业发展方案及措施,抓好落实,抓出成效。2、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在政策和资金上对果品业的健康发展给予重点支持,按中央的要求在保证果树承包期至少延长30年不变的同时,制定出台扶持果品业健康发展的优惠政策,如建立果品发展基金、四荒拍卖并鼓励多部门多渠道筹资开发建果园、调整果树结构减免农业特产税及农业特产税部分返还果树生产和鼓励科技人员到一线承包或领办果园的政策;各级均应从农业特产税果树部分中提取30-50%左右返还果树生产,主要用于品种改良、调整结构、技术普及、技术推广和各项管理等;省财政应继续增加果品提质增效和结构调整资金。各级林业部门也应从育林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与其他资金捆绑使用,解决好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3.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积极进行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建果园,以促进果品业健康发展。4、层层建立责任制。将果品业健康发展工作做为考核当地政府和林业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按标准验收。对工作力度大,完成任务好的市、县及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资金支持和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工作拖拉、业绩平平或没有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各级林业部门在为同级党委、政府当好参谋的同时,积极组织力量编制果树强省建设规划,提出具体意见,并抓好落实;主动与其它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尽快实现把我省由果树生产大省建设为果树强省的奋斗目标,为我省2010年建成经济强省做出积极贡献。

农业的发展将最终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也证明,农业发展比较顺利,就能够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打下比较好的基础,而一旦农业的发展出了问题,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就一定会出现挫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要发展现代农业,坚持把发展农业生产力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二要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增收减负政策。三要改善农村面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四要培养新型农民,加快发展农村教育、技能培训和文化事业,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五要增加农业和农村投入,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六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统筹推进农村其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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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国际智慧农业展览会主办单位: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 中国农业工程学会承办单位:世信朗普国际展览(北京)有限公司 举办时间:2019年4月27-29日举办地点: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全馆:1A、1B、2、3、4、5、6、7、8A、8B)展会预览:60,000+平方米;2,000+参展商;100,000+专业观众。展会介绍: CIMAE是全国最大的农业展会之一。自创办以来,历经九届,累计吸引6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30多个省市的上万家涉农单位、40多万客商和群众参展参会,交易总额达1200多亿元。展品范围:智慧农业高新技术:农业高新技术设备;农业无土栽培技术;精准农业技术;光伏农业技术及设备等;展现国内外高、精、尖优势资源,引领国际前沿科技。 现代农业物联网及信息化:农业信息通讯云平台;互联网+农业;农业云计算移动互联;农业大数据;农业信息化处理;农业物联网智能管控;全智能温室控制器、土壤湿度器、移动端控制传输系统等信息化处理技术等;打造国内最全面的物联网及信息化处理系统展示平台。农业智能装备:智能农业机械、智能园林机械、智能农产品加工机械、智能果蔬加工机械、智能除草剂、果蔬机器人采摘等各类智能装备;农用航空飞行安全装备、农用航空专用品、农用航空农用飞机及小型无人机、农用航空施用技术与喷施设备、农用航空遥感技术、空中悬挂喷灌施药机等高新技术及装备。智能灌溉:展示农业、园艺、工业排灌等智能灌溉设备及精准滴灌系统和配件、水肥一体化设施及灌溉配件等企业工艺,实现水资源利用价值最大化。温室工程、系统及资材:成套温室、温室资材、温室配套系统;聚集玻璃温室、PC板温室、塑料薄膜温室、智能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成套温室。汇聚温室骨架、覆盖材料、自动控制系统、湿帘-风机降温系统、风机盘管系统等各类温室系统及温室资材。展现都市农业、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温室生物栽培技术及设备共享生态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追溯:农业投入品质监测监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管理、终端扫码追溯、实时图像与视频监控功能、商城支付物流配送、作物生长数据库等系统;确保全民食品安全有迹可循。采购商类型:1、海内外贸易商、代理商、经销商、加盟商30,000余人;2、全国各地大型农场、种植大户、种植业专业合作社等20,000余人;3、全国各地农技推广站、土肥站、农资站等10,000余人;4、全国各省市国有农场5,000余人;5、农业局、农业示范园区、农业产业园区5,000余人;并组织高质量的专业观众到会参观洽谈;6、科研院所、高校5,000余人。专业观众优势精准对接-专业买家:1、展前:展商填写专业买家需求表,根据展商的实际需求,针对性的邀约专业买家。2、展会现场:安排展商和专业买家一对一洽谈,免费提供一对一VIP洽谈区。国内外特邀大买家:贵宾待遇特邀具有明确采购需求的行业管理高层提供专属定制采购服务。逆向采购:专业观众现场发布采购需求同期高端论坛、技术研讨会等活动,引入高质量观众全方位媒体、电话、网络推广宣传同期活动: 1、中国国际智慧农业发展论坛2、农业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论坛3、2019世界精准农业航空大会4、2019国际智能装备高峰论坛5、现代都市农业高层论坛6、中国农业精准灌溉创新论坛7、中国美丽乡村创新论坛8、全国农业科技创业创新联盟座谈会9、产品/项目对接洽谈会10、新产品、新技术发布(推介)会11、2019中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论坛12、现代农业发展高峰论坛组委会联系方式:联系人:袁伟 13522209520

智慧农业就是为农户、农场与农企提供科学的生产管理解决方案,告别劳动力成本过高、生产管理粗放等难题。以作物生长周期中的关键指标为导向,提供标准化的农事日历模版;极飞智慧农业系统通过数字农业基础设施、精准农业智能装备及农业物联网与人工智能等技术,系统能够匹配作物生长的关键指标,精准管理农事生产规划与执行,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追求产量与质量的最优平衡,实现农场生产力与盈利能力最大化。独立使用系统,或将你的物联设备、农业无人机、机器人、数据服务接入农场管理,融入智慧农业生产新场景。支持第三方接入,支持物联设备、智能农机、农业自动驾驶仪、控制阀、水位传感器等多种农业装备,通过感知与精准农业任务执行将物理信息数字化,提供多维数据源。

“智慧农业”是现代农业建设的强力加速器,托普将农业物联网与云计算、农业遥感、智能灌溉、农产品质量溯源、农业电子商务、溯源技术、数据仓库和供应链管理等先进的技术、理念融入到农业科技园区的生产管理实践中去,使信息技术成为推动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发展的生产力组成要素,进一步促进园区经济发展。智慧农业是以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为主要目标,以农业信息技术应用为核心,大力推进物联网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全面推进“互联网+”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融合发展,培育农业发展新动能新业态,以物联网、信息新技术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环节的智能化水平,提高农业园区信息化水平,促进农业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示范引领现代智慧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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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研究论文  “开篇不读《红楼梦》,纵读诗书也枉然。”、“开口不谈《红楼梦》,此公缺典定糊涂。”,《红楼梦》是中国古典小说的巅峰之作,它涉及面广,被誉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百科全书”,意义深刻,其在民间的流传之广、影响力之大也是其它古典小说难以比拟的。  从思想内容看,《红楼梦》是非常成功的。它以贾府的盛衰变迁为背景,以贾宝玉和林黛玉的爱情悲剧为主线,对封建社会中种种矛盾的揭示,反应出那个时代社会的罪恶及其不可避免的分崩离析的命运。作品以栩栩如生的对人物的细致刻画及其尖锐的矛盾冲突鲜明的表现了被压迫阶级和统治阶级的尖锐斗争,揭露了腐朽害人的封建制度必将衰亡的事实,如贾府的最终衰落;赞颂了勇于反抗的新生力量,如晴雯、鸳鸯的的斗争,宝玉终不愿做克绍箕裘的孝子,终离家出走;揭发了封建主义的罪恶,如司棋、晴雯的牺牲,四儿、芳官被赶出贾府,宝黛的爱情悲剧,十二女统归薄命司;褒扬了自由、平等的新生思想,如宝玉民主主义思想的发展简直是对封建社会正统思想“男尊女卑”的颠覆,宝黛爱情早以不是停留在《西厢记》中张生、崔莺莺郎才女貌、一见钟情之类的陈词滥调之上,更多的是思想上的认同——对四书五经的排斥等。表明封建社会对人性的残害以成为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说明曹公的创作早已走上了现实主义的道路。  《红楼梦》中最吸引人的地方要算是对人物之间性格矛盾的细致刻画,曹公将这些冲突巧妙的连接起来,情节感人,扣人心弦,从而彻底的暴露出封建礼教制造的种种恶果,有力的鞭挞了旧社会的罪恶,将一个又一个悲剧赤裸裸地揭穿出来,进而完成《红楼梦》不可避免的悲剧结局。  对于环境的描写更是为《红楼梦》这一伟大不朽作品的成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贾宝玉心中,女儿是世界上最可爱、最可敬、最纯洁的人。无论在那个方面都远在男人之上,所以是“人上之人”,这一点尽人皆知不必废话。同时,宝玉更进一步的认为女儿是不能出嫁的,否则便变了质。由纯洁无暇的自由身、被压迫者转变为压迫者,固然可恨,也反映出那个时代的可悲,大观园自然而然的成为保护女儿们的庇护所,希望女儿们永远过着无忧无虑的日子,以免染上男子龌龊的气味(电视剧中女主角常说的“天底下男人没一个好东西”,由此一定程度上符合事实),男人自然是不能进入的(除宝玉和稚嫩的贾兰外,其他男性最多也只进入怡红院,而高鹗的伪作中,贾琏、王大夫竟大摇大摆迈进潇湘馆,荒唐!),园中的逍遥日子近乎完美,继而为查抄大观园的悲剧发生起到了对比和铺垫的作用,让人感伤极深,不禁潸然泪下。而第三十二回“诉肺腑心迷活宝玉”后,宝黛爱情的成熟则标志着僵持局面的基本形成:家长方面坚持薛宝钗,而贾宝玉不愿放弃林黛玉,贾府的决策者——贾母也陷入了犹豫当中。随后的人情世故的变化对宝黛爱情悲剧的发生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各种矛盾爆发,贾家渐渐以无法维持,贾宝玉走什么路子转而成为挽救贾家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只有稳重大体、家境富裕的薛宝钗才能扶持宝玉走上封建主义所谓的正路就顺理成章了。  曹雪芹在《红楼梦》中塑造了不少典型人物。如平等待人的宝玉、成熟端庄的宝钗、多愁善感的黛玉、满腹心机的凤姐、逆来顺受的迎春、憨厚可爱的史湘云、情傲孤高的妙玉、善良朴实的刘姥姥等等,每个人物的性格、每桩人事和人情,都描绘的十分细腻、十分真实。  宝玉是一个敢于反抗的典型。宝玉的性格是及其难得的,受周围出身低下的丫鬟们影响,作为一个封建社会的公子哥儿,却讨厌士大夫。统治者与被压迫者,本是对立的阶级,而贾宝玉却站在被压迫者一边,几乎有些恋母情结的他,很少有主子架子,以伺候丫鬟为乐。摆在封建地主阶级少爷贾宝玉面前的有两条路,一是去研究四书五经做官,否则便同丫鬟、“戏子”门在一起,走下坡路,他选择了其二,十分尊重和体贴女性。另一特点便是不遵守封建制度的一般规矩,不愿与官宦往来,只要将怡红院门一关,那便是一个世外桃源。对于反对四书五经与科举这样原则性的问题,即使是宝钗、湘云劝他注意仕途经济他也立刻回斥,虽然他的恋爱婚姻问题依然等待家长为他做主,但毕竟是历史的局限、阶级的局限,“一个人不可能抓着自己的头发里看地面”,作者也给予一定的肯定。  林黛玉则是另一个精神反叛的典型。她幼时丧母、弃父进京,从不像薛宝钗那样以扼杀自己的个性为代价来讨好众人做一个所谓的封建淑女,也不像贾探春那样抛弃亲情以保证封建主子的威仪,更不像王熙凤那样灭绝人性来满足自己的权利欲。她至纯至善、崇尚真情却要独自面对这个充满虚伪、邪恶、贪婪、嫉妒、淫欲、阴险和野心的社会;她父母双亡、寄人篱下,而命运却没有给予她丝毫同情;她坦读《西厢记》,酒后任意挥洒自己的才华。面对这样的环境,她怎能不多愁善感?不是小气、心胸狭窄,只是为唯一的知己---宝玉献出了全部,怎能不患得患失?只是百年后,孰知葬花悲?  而与以上两者不同的是,薛宝钗则是封建礼教思想下的一个正面悲剧。她十分推崇那些封建思想,把其当作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和追求的最高理想,完全沉浸在为自己编织的网中她遵守作为一个封建淑女所有规则,刻意求工的要求自己成为典范,甚至到了不惜一切的地步,不做一件封建礼教所不允许的事。她把自己全部的爱藏于心中,一切去等待家长的抉择乃至支持黛玉和宝玉的结合。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遵守封建礼教的少女,最终却并没有的属于自己的爱情,反倒给予她的是一个悲惨的宿命。进一步的证实封建礼教的虚伪性。  王熙凤在<>中是一个迷恋金钱和权力、自尊心极强的女人。其实她是一个对平等和幸福的追求者,面对无耻的贾瑞,她选择了将他置之死地而后快,而她有不得不承认自己在贾琏在自己生日时出去偷情这件事上所做的是错误的。封建男权蹂躏了无数女子,要求女性遵守所谓的三纲五常,把原本的夫妻的转化成妻妾矛盾,逼得凤姐去迫害尤二姐等原本无辜的人,但在那个时期,这不是可悲、可怜反倒是可恶、可恨、该千刀万剐的。男权的衰落并没有给这位女强人带来空间与理解,贾府衰亡的一切责任竟都归咎于她,是“哭向金陵事更哀”的凄凉。  《红楼梦》无论是在题材、体裁、形式、内容、思想等方面都是一部现实主义力作。曹公以优秀的文笔,将种种背景、各色人物、各种事件巧妙地贯穿起来,结构严谨,层层递进,紧凑而完整几乎牵一发而动全身,不愧为一部既可读、又耐读的经典名著。

就给5分你就想要篇3000字的,还论文?想什么呢?

我这里有篇自己写的参考了一些红学著作的论文,不知道为什么我这篇文章百度不让贴上来(郁闷)有兴趣可以到我空间看一下日志原文,QQ:125892133题目是: 幻渺荒唐梦,辛酸谁可知 ——《红楼梦简论》

赤瑕宫神瑛侍者,西方灵河岸三生石畔绛珠仙草,这就是宝玉和黛玉的前身。只因神瑛侍者每天用甘露浇灌绛珠,日月长久,绛珠便吸天地之灵气而得道,修成女体,是为绛珠仙子。一日,侍者凡心偶痴,便欲往人间投胎做人,而绛珠为报其甘露之恩,在警幻的指引下亦下界为人,欲将其一生之泪还之,始成就木石前盟。 只因前世结孽缘,致使今生死别离。下凡的神瑛和绛珠注定不会一起共赴巫山,携手白头,因为绛珠是来还债的,而这债是他一生的眼泪。所以我们看到,人间的神瑛就是那身在温柔富贵乡的宝玉和出身书香世家的黛玉,机缘巧合下走到了一起,来到了同一个屋檐之下。此时的黛玉打破了她人生的一个预言,他天生有不足之症,而预言便是“他要一生不见除父母之外的任何外姓亲戚病才会好”,脂批更是指出“惟宝玉更不可见”。不幸的是黛玉来到了荣国府,见到了贾宝玉,开始了他多愁善感的生活。我们看到宝玉和黛玉真可谓三天一吵五天一闹,而此间的话题永远是那个束缚人的“金玉姻缘”,一块无才补天的顽石幻化来的玉石和一个癞头和尚相赠的金锁横在了宝黛之间。相信这一切都是由司人间风月之情的警幻仙子所安排,因为他要助绛珠还泪。由此便使得书中宝黛之间若即若离,忽而心有灵犀相敬如宾,忽而又变生不测起了角口,黛玉堕泪宝玉伤怀,一个对花独悲,一个望月空悔。正如判词有云“一个是水中月,一个是镜中花”,他们之间的距离永远说不清远近。他们在人间懵懵懂懂,接受着命运的安排,因为他们不会知道自己的前身。然而人间红尘之中也会有人感知天机,荣国府的祖宗也就是宝玉的祖母黛玉的外祖,他说他们“不是冤家不聚头”,可不是吗,他们不正是前生有债的冤家吗?最终,黛玉泪尽而亡魂归离恨,宝玉悬崖撒手遁入空门。还泪之事就此完结,浪漫的前世,不完美的今生…… 然而我要说的是俗世中的宝玉和黛玉,他们之间的的确确是相互欣赏,相互吸引的。而这种吸引力是来自世间两种至纯至真的力量:佛与诗。 我欣赏贾宝玉,他拥有一颗佛心一颗不为世俗所容的心。他是世俗中的惫懒人物,是家里的混世魔王,是女孩队里的“无事忙”,是一个“贯在女孩身上下功夫的人”,可见,俗世中理解他的认可谓寥寥。 无数的红学家在评论他时,都会说他是一个反封建的典型,是一个社会激进主义者,对此我却有自己的看法。我认为他更是一个反社会世俗化的先驱,他说“女儿是水做的骨肉,男儿是泥做的蠢物,我见了女儿便觉清爽,见了男子便觉浊臭不堪。”他珍惜美好的食物,保护青春美好的女儿,是一个绛洞花王。“自己被淋得水鸡似的,却提醒别人下雨了”,“自己被烫伤了,却还关心别人烫着了不曾?”这些都是宝玉的日常言行,然而,世俗中这却是一个又一个的笑话。她同情社会的底层人物,愿意与这些人交往,只因他们都抱有一颗可善良的心,从市井优伶到乡野游民,他都平等对待并且都投之以真情。他是一个充满佛性和诗情的人,“见了鱼便同鱼说话,见了鸟儿便同她讲话”,自然万物在他眼中都是平等的生命。我很感动,一个封建纨绔子弟居然能有如此情怀。同时他讨厌那些峨冠博带满口圣贤礼仪的人,那些为了名利而不择手段,阴险狡诈的人,他称他们为“禄蠢”,真可谓骂尽天下世俗人。而这些人中除了男人,还有那些沾惹了男人气味儿的女人。“奇怪,奇怪,怎么这些人一嫁了汉子,染了男人的气味就这样混账起来,比男人更可杀了?”他提出了疑问,可世俗之人却不通其意,反问他道“这样说,女儿个个是好的,女人个个是坏的了?”宝玉如是,这样评价女儿和女人正是他对这种世俗生活的强烈否定。“女孩儿未出嫁是颗无价的宝珠,出了嫁,不知怎么就变出许多不好的毛病来,虽是颗珠子,却没有了珠光宝气,竟是一颗死珠了。再老了,更变的不是珠子,竟是鱼眼睛了。分明一个人怎么变出三洋来?”他困惑了…… 宝玉喜欢黛玉,为什么呢?别人都说是因为他们意趣相投,都有社会叛逆性。可我认为他们的结合是佛与诗的相互吸引。宝玉是有佛性的,妙玉说他是“些微有些知识的”,而黛玉十足是天上下凡的诗仙儿,她诗意的生活别人是无法读懂的。他每天都会与鹦哥儿对话,教它读自己的诗;每次出门都要嘱咐丫头们,将帘子拢起等待觅食的大燕子回来;而他选择潇湘馆为居所,自是因为喜爱那几杆幽竹……总之,他的一言一行都自然般充满了灵秀。春去夏初,落花满园,他便手执花锄,锦囊,进行自己独特的行为艺术——葬花,“花落花飞花满天,红消香断有谁怜?”黛玉自己早已与花儿融为一体了,“试看春残花渐落,便是红颜老死时。一朝春尽红颜老,花落人亡两不知”《葬花吟》的诗句和着她断断续续的抽泣,响彻了自然的每一处角落,鸟魂受惊,花魂陨落……诗意的绛珠是为宝玉而下凡的。 宝玉和黛玉,佛与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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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液压传动的概念 液压传动是用液体作为工作介质来传递能量和进行控制的传动方式。 液压传动和气压传动称为流体传动,是根据17世纪帕斯卡提出的液体静压力传动原理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技术,是工农业生产中广为应用的一门技术。如今,流体传动技术水平的高低已成为一个国家工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编辑本段]液压传动的早期运用 1795年英国约瑟夫·布拉曼(Joseph Braman,1749-1814),在伦敦用水作为工作介质,以水压机的形式将其应用于工业上,诞生了世界上第一台水压机。1905年将工作介质水改为油,又进一步得到改善。 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后液压传动广泛应用,特别是1920年以后,发展更为迅速。液压元件大约在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20年间才开始进入正规的工业生产阶段。1925 年维克斯(FVikers)发明了压力平衡式叶片泵,为近代液压元件工业或液压传动 的逐步建立奠定了基础。20 世纪初康斯坦丁·尼斯克(G·Constantimsco)对能量波动传递所进行的理论及实际研究;1910年对液力传动(液力联轴节、液力变矩器等)方面的贡献,使这两方面领域得到了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1941-1945)期间,在美国机床中有30%应用了液压传动。应该指出,日本液压传动的发展较欧美等国家晚了近 20 多年。在 1955 年前后,日本迅速发展液压传动,1956 年成立了“液压工业会”。近20~30 年间,日本液压传动发展之快,居世界领先地位。[编辑本段]液压传动的应用范围的基本原理 液压传动有许多突出的优点,因此它的应用非常广泛,如一般工业用的塑料加工机械、压力机械、机床等;行走机械中的工程机械、建筑机械、农业机械、汽车等;钢铁工业用的冶金机械、提升装置、轧辊调整装置等;土木水利工程用的防洪闸门及堤坝装置、河床升降装置、桥梁操纵机构等;发电厂涡轮机调速装置、核发电厂等等;船舶用的甲板起重机械(绞车)、船头门、舱壁阀、船尾推进器等;特殊技术用的巨型天线控制装置、测量浮标、升降旋转舞台等;军事工业用的火炮操纵装置、船舶减摇装置、飞行器仿真、飞机起落架的收放装置和方向舵控制装置等。 液压传动的基本原理:液压系统利用液压泵将原动机的机械能转换为液体的压力能,通过液体压力能的变化来传递能量,经过各种控制阀和管路的传递,借助于液压执行元件(缸或马达)把液体压力能转换为机械能,从而驱动工作机构,实现直线往复运动和回转运动。其中的液体称为工作介质,一般为矿物油,它的作用和机械传动中的皮带、链条和齿轮等传动元件相类似。 在液压传动中,液压油缸就是一个最简单而又比较完整的液压传动系统,分析它的工作过程,可以清楚的了解液压传动的基本原理。[编辑本段]液压传动系统的组成 液压系统主要由:动力元件(油泵)、执行元件(油缸或液压马达)、控制元件(各种阀)、辅助元件和工作介质等五部分组成。 1、动力元件(油泵) 它的作用是把液体利用原动机的机械能转换成液压力能;是液压传动中的动力部分。 2、执行元件(油缸、液压马达) 它是将液体的液压能转换成机械能。其中,油缸做直线运动,马达做旋转运动。 3、控制元件 包括压力阀、流量阀和方向阀等。它们的作用是根据需要无级调节液动机的速度,并对液压系统中工作液体的压力、流量和流向进行调节控制。 4、辅助元件 除上述三部分以外的其它元件,包括压力表、滤油器、蓄能装置、冷却器、管件[各种管接头(扩口式、焊接式、卡套式)、高压球阀、快换接头、软管总成、测压接头、管夹等]及油箱等,它们同样十分重要。 5、工作介质 工作介质是指各类液压传动中的液压油或乳化液,它经过油泵和液动机实现能量转换。[编辑本段]液压传动的优缺点 1、液压传动的优点 (1)体积小、重量轻,例如同功率液压马达的重量只有电动机的10%~20%。因此惯性力较小,当突然过载或停车时,不会发生大的冲击; (2)能在给定范围内平稳的自动调节牵引速度,并可实现无极调速,且调速范围最大可达1:2000(一般为1:100)。 (3)换向容易,在不改变电机旋转方向的情况下,可以较方便地实现工作机构旋转和直线往复运动的转换; (4)液压泵和液压马达之间用油管连接,在空间布置上彼此不受严格限制; (5)由于采用油液为工作介质,元件相对运动表面间能自行润滑,磨损小,使用寿命长; (6)操纵控制简便,自动化程度高; (7)容易实现过载保护。 (8)液压元件实现了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便于设计、制造和使用。 2、液压传动的缺点 (1)使用液压传动对维护的要求高,工作油要始终保持清洁; (2)对液压元件制造精度要求高,工艺复杂,成本较高; (3)液压元件维修较复杂,且需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4)液压传动对油温变化较敏感,这会影响它的工作稳定性。因此液压传动不宜在很高或很低的温度下工作, 一般工作温度在-15℃~60℃范围内较合适。 (5)液压传动在能量转化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节流调速系统中,其压力大,流量损失大,故系统效率较低。[编辑本段]液压元件分类 动力元件- 齿轮泵、叶片泵、柱塞泵、螺杆泵 执行元件-液压缸:活塞液压缸、柱塞液压缸、摆动液压缸、组合液压缸 液压马达:齿轮式液压马达、叶片液压马达、柱塞液压马达 控制元件-方向控制阀:单向阀、换向阀 压力控制阀:溢流阀、减压阀、顺序阀、压力继电器等 流量控制阀:节流阀、调速阀、分流阀 辅助元件-蓄能器、过滤器、冷却器、加热器、油管、管接头、油箱、压力计、流量计、密封装置等

液压自封柱塞泵的结构优化设计中文摘要 4-5 英文摘要 5-9 第1章 前言 9-21 1 研究的目的及研究意义 9-10 2 柱塞泵技术的发展现状 10-19 3 目前存在的问题 19-20 4 主要研究内容 20-21 第2章 液压自封柱塞泵结构机理和工作特性 21-37 1 液压自封柱塞泵的结构 21-22 2 液压自封柱塞泵的工作原理 22-25 3 柱塞泵的抽汲参数 25-31 4 漏失量计算 31-33 5 泵效计算 33-37 第3章 柱塞结构有限元分析 37-51 1 有限元单元法的基本原理和ANSYS简介 37-40 2 液压自封柱塞泵的有限元分析 40-48 3 计算结果分析 48-51 第4章 柱塞泵材质优选和泵寿命计算 51-66 1 材质优选—磨损实验 51-59 2 泵使用寿命的计算 59-60 3 泵使用寿命影响因素分析 60-66 第5章 液压自封柱塞泵的结构优化设计 66-77 1 正交试验设计法—多因素的试验方法基本思想 66-69 2 试验方案的设计 69-70 3 试验结果分析 70-77 第6章 现场应用 77-81 1 漏失量趋近于零 77 2 减小磨损、降低能耗 77-79 3 提高泵效 79-81 第7章 结论 81-83 参考文献 要了与我索取索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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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你需要先拟好题,题目合适了在拟好提纲,提纲合适了再写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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