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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与管理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其答案

发布时间:2024-06-30 17:36:47

环境规划与管理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其答案

第1篇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理论基础第1章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理论概述1 城市生态规划2 城市环境规划3 城市生态规划、环境规划以及其他规划间的关系4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理论支撑体系第2章 城市可持续发展理论1 绪论2 城市论3 城市人口、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4 城市可持续发展第3章 城市生态环境学理论1 城市生态环境学概述2 城市生态系统3 城市环境系统4 城市景观系统5 城市生态位理论6 复合生态系统控制论原理第4章 城市环境容载力理论1 城市环境容量与环境承载力2 城市环境容载力概念与特点3 城市环境容载力结构与功能4 城市环境容载力类型及内容第5章 循环经济理论1 循环经济概论2 循环经济类型与制度条件3 循环经济的行动原理4 我国循环经济建设进展第6章 生态工业理论1 生态工业思想与由来2 生态工业的概念及其层次3 生态工业建设的内涵4 生态工业的特征与内容5 工业生态学6 生态工业发展现状参考文献第2篇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方法与技术第7章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方法与技术概述1 生态规划的内容与程序2 环境规划的内容与程序3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层次与要点4 城市生态环境方法与技术支撑第8章 城市生态环境评价方法1 城市生态环境评价方法概述2 城市环境评价3 城市生态评价第9章 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评估方法1 概述2 经济学测量模型3 生态学测量模型——生态足迹4 社会政治学测量模型5 环境学测量模型——城市环境容载力测度第10章 城市循环经济体系构建技术1 循环经济体系的建设内容与规划思路2 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本质3 循环经济的技术战略4 工业生态系统的分析方法与设计5 生态工业园规划与设计第11章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预测与决策技术1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预测技术2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决策技术第12章 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1 地理信息系统的定义2 地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内容3 地理信息系统的类型4 地理信息系统的结构与功能5 地理信息系统的硬件和软件6 GIS在城市生态环境规划中的应用参考文献第3篇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应用实践第13章 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1 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简介2 克拉玛依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案例研究第14章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1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及其规划简介2 克拉玛依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案例研究第15章 生态市建设规划1 国家生态市及其规划简介2 厦门生态市概念性规划案例研究第16章 循环经济规划1 循环经济区及其规划简介2 克拉玛依循环经济与生态产业建设规划案例研究第17章 生态工业园规划1 我国生态工业园建设与规划简介2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工业园规划案例研究

参考例文:《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姜敏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百度知道篇幅有限请下载附件:

环境规划与管理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答案

转载《城市规划的本质与目的》,给你个参考吧!一、 城市设计的含义 我们透过不同的参考资料,找到它的定义是: 1.“城市设计是对城市环境所进行的设计。”“城市是由街道、交通和公共工程等设施以及劳动、居住、游憩和集会等活动系统所组成。把这些内容按功能和美学原则组织在一起,就是城市设计的本质。” 2.“城市设计主要考虑建筑周围或建筑之间的空间,包括相应的要素,如风景或地形形成的三维空间的规划布局和设计。” 3.“城市设计的主要目的是改进人类的空间环境质量,从而改进人的生活质量。” 4.“城市设计是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5.“城市设计是以城市建筑外部公共空间环境为对象,以人为主体,以整体效应为原则,以建立城市良好形体秩序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为目标的、融于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之中的思维方式及设计和管理原则。” 二、 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为城市设计提供指导和框架;而城市设计为城市规划创造空间和形象。也可以说,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的继续和具体化。 1.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共同点是:(1) 两者的基本目标和指导思想的一致性;(2) 两者都具有综合性和整体性的特点;(3)两者在工作方法上都需要多部门、多专业的协调与合作。 2.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相异点如下:(1)城市设计:表现为战术性(详细规划、总图设计);侧重于微观、局部的效果;对象内容以形体环境为主;实质是设计性质;对城市建设的作用是指导性(概念图、导则)。(2) 城市规划:表现为战略性(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侧重于宏观;以社会、经济、环境要素为主要研究内容;实质是计划性质;作用是法定性(图则、文本)。 三、 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城市设计为建筑设计提供指导和框架;建筑设计实现、完善和丰富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的不同 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 设计对象不同。城市设计的对象是城市的全部空间。从空间地域角度,要划分为市区、分区、地区、地块、地带等;建筑设计的对象是建筑本身和其周围。(2) 设计深度不同。城市设计一般做到方案及概念性设计的深度,表达出形体空间的具体形象及相互关系;而建筑设计应做到技术设计和施工图。(3)设计的范围内容不同:城市设计的性质决定了它还要为除了建筑设计以外的绿化设计、道路交通设计、小品设计以及雕塑、广告、灯光等一切公共空间内的专项设计提供指导,从而塑造出完整、和谐、美丽的城市空间环境。建筑设计专注于建筑本身的比例、尺度和细部构造等。 建筑师的“城市设计观” 建筑师的“城市设计观”应首先建立两个观念:(1) 整体观念,即正确处理建筑与其所处城市空间的关系,建筑是城市空间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2)环境观念,即尊重自然环境,尊重人文的脉络,尊重周围存在的物质空间环境,使建筑与环境相融合。 城市设计对建筑设计的指导(或制约) 这种指导(或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定位,包括建筑物在特定空间中的地位、方位以及主要出入口等。(2)定量,主要是建筑体量与空间环境的容量相适合。(3)定形,主要是形式,也包括风格等。(4)定调,主要是色调,也包括格调、韵律等。总之,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是密切合作的关系。 四、 城市设计内容、目标和任务 城市设计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片区和小于片区规划等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总起来说,现代化城市设计内容大体上就可以归纳为两大类型:即工程设计型和政策过程型。前者是以具体方案设计为其成果,一般都以规模比较小、内容比较具体的空间地段为对象,后者则以政策(policy )导引为其成果,一般是以规模范围较大地区乃至整座城市为对象。通过政策、导引进行引导或控制。但无论哪一类,都要同时考虑物质空间和社会环境的协调。 城市设计目标和任务概括为:(1) 城市设计要为人们创造一个舒适宜人、方便高效、卫生优美的物质空间环境和社会环境。(2)城市设计要为城市社区建设一种有机的秩序,包括空间秩序和社会秩序。(3)城市设计是一项综合规划设计工作,要求能综合各专业,能做到合理安排,协调发展。(4)城市设计是对城市空间环境的合理设计,主要立足于现实,又要有理想,并具有丰富想象力。(5)城市设计目标是城市空间环境上的统一、完美;综合效益上的最佳、优化;社会生活上的有机、协调。 联合国对发达国家的定义是,国家的城市率(Urbanization Rate )高。 因为,一个地区的居民生活水平、生活环境,必须靠一些市政服务,例如清洁的饮水、燃气、电力供应、通讯供应、学校、购物、医院、保安、路灯、公园、车站、交通、垃圾处理、废水处理、货流等等。目的是提供舒适的生活条件,提高老百姓的生活待遇。而这些服务,如果人是散开而居的话,所花费的代价是很昂贵的。 将人口集中,提供有效率的服务,是所有国家的做法。而城市设计,是城市化必须先行的第一步。中国是一个正在进步的国家,每一分钱都要花好。没有好的城市设计,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城市建设的浪费,是最贵的经济浪费。 另外,中国城市的官员也认识到,城市规划不能随便改,希望一个蓝图干到底。但是,如果一个规划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没有做过民调,不能够平衡“感性要求”与“理性要求”、“效率”与“公平性”,没有经过市民的参与和当地人大的论证,没有政协的监督,而仍然是领导随着自己爱好决定规划的话,那么这个城市的规划仍然将随着领导的变化而改变。因为这个规划是一个人决定的,如果接任的领导干得好,功劳属于前任领导,干得不好,责任在现任领导。在这种环境下,有谁愿意一张蓝图干到底?作者:饶及人(美籍华人,中国一级注册建筑师,美国注册建筑师;1987年,被美国建筑师协会选为“杰出少数族裔建筑师”,现任美国龙安集团行政总裁。)

城乡规划与资源环境管理专业围绕新农村建设好选题,围绕减排防污染也好选题。不能在网上下载。但必须去网上查素材。假如选“小城镇规划建设中的问题和建议”,就要了解全国这方面都有哪些问题,那些最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问题的焦点是什么,如何解决,在解决中要注意什么……素材愈多越好,决定选题时,题目不能太大,容易空,也不能太小,素材浪费。选一个不被别人注意的题最好,有发现,能的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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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例文:《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姜敏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百度知道篇幅有限请下载附件:

题目是《我国生态环境规划的研究和实践情况》海河流域生态环境用水研究与规划思路 郑连生 摘 要 海河流域是我国七大江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最高的,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很突出。水利规划应体现水资源利用的多目标,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环境用水都应兼顾。生态环境用水量是水资源可利用量的组成部分,必须给予合理安排。 关键词 海河流域 生态环境用水 水资源 海河流域是我国七大江河流域水资源开发程度最高的,又处在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很突出。河枯湖干、水面大量减少、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地面沉降、海水入侵、水质日趋恶化、水土流失严重、泥沙淤积、物种减少、旱涝灾害增多等等。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干扰和作用的强度越来越大,原有的生态平衡被打乱,已经大大超出了海河流域自身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在生态环境脆弱区生态保护的首要任务是生态环境用水应该优先得到安排,力争满足其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维持生态环境不进一步退化。 许多国家对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教训和影响进行了反思,都在逐渐将河流进行回归自然的改造。我国80年代中期就开展了多方面的有关生态环境用水的研究,近些年来一些单位对西北地区生态环境用水和河北省地表水环境用水量估算方法以及北京、苏州、上海等城市生态环境用水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为进一步深入研究生态环境用水打下了基础。 一、研究生态环境用水的基本思路 1.研究生态环境用水量标准 作为一个流域或地区,在气候、水文、地质、生物、土壤等综合作用和影响下,形成了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功能。建立水体生态环境恢复目标,确定其用水量,需要了解动植物区系生态环境历史变化和潜能以及今后的变化趋势。降水、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情势的变化改变了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导致生物的区系组成、种类、种群数量、群落结构乃至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生物的这种变化趋向于适应新的环境,并与新环境之间达到新的平衡,因此生态环境用水也随之改变,其用水量标准、用水水质、用水形式等都发生了变化。要研究水资源大规模开发前后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和原因,提出环境变化之后的生态环境用水量标准和其他要求。 2.研究恢复原有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用水 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湿地、河口以及水生生物资源和受其影响的陆生生物资源紧密相关,要研究解决其用水量、水质、用水形式等。找到生态退化和环境恶化发生的原因,有助于在规划中调整安排生态环境用水,提出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在干旱缺水地区把已经退化的生态系统恢复到原有自然状态�难度很大,往往也不现实。要优先考虑重要水体、重点区域、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种类等的用水。 3.维持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用水 在确立了生态环境规划目标的前提下,来安排不再遭受生态环境破坏并达到生态环境系统自我维持状态所需要的水资源量,只有在满足流域区域社会经济所需水量的同时也满足了生态环境用水,才能保障可持续发展。如果当地满足不了这个总需水要求,就要开辟跨流域调水等开源办法来满足。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用水量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生态、环境耗水的定量研究,以及用水量的时空分布要求,提出区域生态环境用水量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其用水数量,在水资源规划中,提出解决生态环境用水的措施和方案。 二、生态环境用水分类及研究内容 1.城市生态环境用水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保护原有的水系,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创建一个安全、舒适和优美的景观,需要考虑一个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用水量,以满足城市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旅游休闲功能等要求。 2.恢复和保持地下水环境的用水 超采地下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包气带厚度增加、含水层厚度和储水能力减小、地下水质恶化、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一系列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在地下水介质结构、地下水流动系统、地下水水化学场演变的同时,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四水转化关系发生变化,带来地表、地下环境变化。在严重超采地下水地区,应考虑恢复地下水环境的用水,研究保持地下水环境所需的最少水量。 3.恢复和维护湿地生态环境用水 湿地是具有多种功能的生态系统,海河流域湿地类型多、面积大,受人类活动影响很大,生物资源过度利用,湿地区域污染加剧,泥沙淤积加重,特别是水资源的高度利用,使湿地面积减小,功能减弱。要重点研究必须保护的湿地,针对不同湿地,提出最小的生态环境需水量。 4.旅游环境用水 海河流域是发展水利旅游重点地区之一,在水资源规划中,旅游环境用水要做出必要的安排。根据不同的旅游景观要求,计算出年内不同时期的旅游环境用水量。 5.维持和改善河流、湖泊、水库水质用水 由于蒸发浓缩,水质恶化,蓄水时间较长,相当一部分水面由于水质变化已不能满足旅游、水上运动、景观的要求等,需要引入、补充水质良好的水。要研究水质与水量关系的数学模型,计算出最小生态环境用水量。需要指出的是,一般不要长时期地用调水、引水来解决被污染河流、湖泊、水库水质问题,特别在干旱半干旱严重缺水地区,应该用综合性水污染防治措施来解决。 6.维持和改善入海河口生态环境用水 河口地区是具有重大资源潜力和环境效益的河流与海洋交互的湿地生态系统类型区。许多河口地区由于人类活动影响引起了河口淤积,还有些河口入海沙量减少引起海岸侵蚀,河口地区承泄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引起河口水域水质污染,河口生态环境退化,生物多样性下降。在对河口功能和效益的评价基础上,分析计算出生态环境需水量、最小入海流量。 7.改善滨海盐碱地洗盐压盐用水 滨海盐碱地已经大面积改造为稻田,成为生物资源丰富、农业生产力水平较高、农业生态环境优良的人工湿地。这是通过水利工程引水灌溉,经过长时间的洗盐、压盐,使含有大量氯化钠的盐碱地得以改良的结果。所以,下游滨海区域应保障洗盐压盐种植水稻的用水。 8.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用水 生物与环境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需要有一定的水环境。要保证不同种类生物对水质、水量、水深、水位、流速等的不同的要求。要研究河流湖泊水库不同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现状和变化,提出维护生态系统的目标,在满足其水环境的要求下,分析计算出最小用水量。 9.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生态环境用水 大面积的水土保持将改变区域的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的转化关系。这是影响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的不可忽视的水量,但这种影响是缓慢和长期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生态环境用水应重点解决大面积植被建设生态用水,计算生态用水量。 三、在水利规划中科学合理安排生态环境用水 1.正确处理与协调生产用水、生活用水与生态环境用水的关系 水资源既是资源又是环境要素。水资源在流动、存蓄的过程中以及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四水转化过程中,均发挥着环境的功能和作用。但是这种功能和作用随着大量的水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生活,而逐渐减弱,作用变小。 在规划中应体现水资源的多目标,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环境用水都应兼顾。在输水、蓄水、用水过程中发挥经济效益的同时,尽可能满足生态环境用水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效益。 2.统筹安排优化配置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与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 生态环境用水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水过程和转化过程中有环境功能和作用的这部分水量,二是以为生态环境服务为主要目的的用水。 在规划中可分河道内和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尽可能地在河道内安排利用,减少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这对于维持河流及其通河湖泊、水库、湿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减少用水量,发挥水资源的环境效益意义重大。 3.计算不同保证率可利用的生态环境用水量 生态环境用水量是水资源可利用量的组成部分,因此计算生态环境用水量按一定保证率分河道内和河道外计算,提出不同水平年的生态环境用水量,预测2010年、2020年、2030年不同保证率、不同水平年的生态环境用水量十分必要。 4.规划中重点解决主要河流减少河道断流时间和断流长度所需的生态环境用水量 海河流域主要河道中下游一般年份断流时间长达300天左右,这是海河流域环境系统的核心问题,应对主要河系进行系统分析,提出逐步解决减少河道断流时间、减少河道断流长度的措施和办法,并列入规划中。2010年以前重点解决城市河道断流问题,2020年前结合南水北调恢复到70年代初期河流径流状态,2030年使河道断流时间和长度继续得到减少。 四、提出解决生态环境用水对策和措施 1.提高认识,调整水利规划思路 在水利行业内部提高对生态环境的认识,统一在汪恕诚部长提出的海河流域治理的核心问题是生态的认识高度上。 2.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工业结构调整与用水结构调整相结合 在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共识下,特别是农业种植结构由耗水型的粮食生产转变为节水高效型三元种植结构(粮食种植、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和广泛采用先进的农艺节水栽培管理技术的条件下,生态环境用水有可能调整出来。 3.加快城市污水处理 这是改善和恢复海河流域生态环境首要的基础工作。 4.科学调度管理水资源,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 一方面在满足生活、生产用水的过程中发挥环境效益和解决生态环境用水的需求,另一方面注意洪水资源利用和调度,特别在平原区搞好河网建设,利用河道、洼淀、沟渠调蓄雨洪。 5.节约用水 通过节约用水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增加水量中的部分水量,为增加和调剂生态环境用水奠定基础。 6.按照规划和协议完成引黄河水的数量,增加东部平原水量 采取人工增雨措施,大面积增加有效降雨量。沿海地区增加海水利用量,减少淡水使用量,南水北调要充分考虑安排生态环境用水。 参考文献: 汪恕诚.海河流域治理的核心问题是生态.中国水利报,2 汪恕诚.水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与调控.中国水利报,6 刘晓涛.关于城市河流治理若干问题的思考.水问题论坛,3 马小俊译.垦务局改变水务研究重点,美刊《水利工程》7.水利水电快报,第20卷第14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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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是《我国生态环境规划的研究和实践情况》海河流域生态环境用水研究与规划思路 郑连生 摘 要 海河流域是我国七大江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最高的,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很突出。水利规划应体现水资源利用的多目标,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环境用水都应兼顾。生态环境用水量是水资源可利用量的组成部分,必须给予合理安排。 关键词 海河流域 生态环境用水 水资源 海河流域是我国七大江河流域水资源开发程度最高的,又处在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很突出。河枯湖干、水面大量减少、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地面沉降、海水入侵、水质日趋恶化、水土流失严重、泥沙淤积、物种减少、旱涝灾害增多等等。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干扰和作用的强度越来越大,原有的生态平衡被打乱,已经大大超出了海河流域自身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在生态环境脆弱区生态保护的首要任务是生态环境用水应该优先得到安排,力争满足其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维持生态环境不进一步退化。 许多国家对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教训和影响进行了反思,都在逐渐将河流进行回归自然的改造。我国80年代中期就开展了多方面的有关生态环境用水的研究,近些年来一些单位对西北地区生态环境用水和河北省地表水环境用水量估算方法以及北京、苏州、上海等城市生态环境用水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为进一步深入研究生态环境用水打下了基础。 一、研究生态环境用水的基本思路 1.研究生态环境用水量标准 作为一个流域或地区,在气候、水文、地质、生物、土壤等综合作用和影响下,形成了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功能。建立水体生态环境恢复目标,确定其用水量,需要了解动植物区系生态环境历史变化和潜能以及今后的变化趋势。降水、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情势的变化改变了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导致生物的区系组成、种类、种群数量、群落结构乃至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生物的这种变化趋向于适应新的环境,并与新环境之间达到新的平衡,因此生态环境用水也随之改变,其用水量标准、用水水质、用水形式等都发生了变化。要研究水资源大规模开发前后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和原因,提出环境变化之后的生态环境用水量标准和其他要求。 2.研究恢复原有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用水 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湿地、河口以及水生生物资源和受其影响的陆生生物资源紧密相关,要研究解决其用水量、水质、用水形式等。找到生态退化和环境恶化发生的原因,有助于在规划中调整安排生态环境用水,提出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在干旱缺水地区把已经退化的生态系统恢复到原有自然状态�难度很大,往往也不现实。要优先考虑重要水体、重点区域、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种类等的用水。 3.维持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用水 在确立了生态环境规划目标的前提下,来安排不再遭受生态环境破坏并达到生态环境系统自我维持状态所需要的水资源量,只有在满足流域区域社会经济所需水量的同时也满足了生态环境用水,才能保障可持续发展。如果当地满足不了这个总需水要求,就要开辟跨流域调水等开源办法来满足。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用水量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生态、环境耗水的定量研究,以及用水量的时空分布要求,提出区域生态环境用水量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其用水数量,在水资源规划中,提出解决生态环境用水的措施和方案。 二、生态环境用水分类及研究内容 1.城市生态环境用水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保护原有的水系,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创建一个安全、舒适和优美的景观,需要考虑一个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用水量,以满足城市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旅游休闲功能等要求。 2.恢复和保持地下水环境的用水 超采地下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包气带厚度增加、含水层厚度和储水能力减小、地下水质恶化、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一系列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在地下水介质结构、地下水流动系统、地下水水化学场演变的同时,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四水转化关系发生变化,带来地表、地下环境变化。在严重超采地下水地区,应考虑恢复地下水环境的用水,研究保持地下水环境所需的最少水量。 3.恢复和维护湿地生态环境用水 湿地是具有多种功能的生态系统,海河流域湿地类型多、面积大,受人类活动影响很大,生物资源过度利用,湿地区域污染加剧,泥沙淤积加重,特别是水资源的高度利用,使湿地面积减小,功能减弱。要重点研究必须保护的湿地,针对不同湿地,提出最小的生态环境需水量。 4.旅游环境用水 海河流域是发展水利旅游重点地区之一,在水资源规划中,旅游环境用水要做出必要的安排。根据不同的旅游景观要求,计算出年内不同时期的旅游环境用水量。 5.维持和改善河流、湖泊、水库水质用水 由于蒸发浓缩,水质恶化,蓄水时间较长,相当一部分水面由于水质变化已不能满足旅游、水上运动、景观的要求等,需要引入、补充水质良好的水。要研究水质与水量关系的数学模型,计算出最小生态环境用水量。需要指出的是,一般不要长时期地用调水、引水来解决被污染河流、湖泊、水库水质问题,特别在干旱半干旱严重缺水地区,应该用综合性水污染防治措施来解决。 6.维持和改善入海河口生态环境用水 河口地区是具有重大资源潜力和环境效益的河流与海洋交互的湿地生态系统类型区。许多河口地区由于人类活动影响引起了河口淤积,还有些河口入海沙量减少引起海岸侵蚀,河口地区承泄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引起河口水域水质污染,河口生态环境退化,生物多样性下降。在对河口功能和效益的评价基础上,分析计算出生态环境需水量、最小入海流量。 7.改善滨海盐碱地洗盐压盐用水 滨海盐碱地已经大面积改造为稻田,成为生物资源丰富、农业生产力水平较高、农业生态环境优良的人工湿地。这是通过水利工程引水灌溉,经过长时间的洗盐、压盐,使含有大量氯化钠的盐碱地得以改良的结果。所以,下游滨海区域应保障洗盐压盐种植水稻的用水。 8.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用水 生物与环境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需要有一定的水环境。要保证不同种类生物对水质、水量、水深、水位、流速等的不同的要求。要研究河流湖泊水库不同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现状和变化,提出维护生态系统的目标,在满足其水环境的要求下,分析计算出最小用水量。 9.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生态环境用水 大面积的水土保持将改变区域的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的转化关系。这是影响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的不可忽视的水量,但这种影响是缓慢和长期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生态环境用水应重点解决大面积植被建设生态用水,计算生态用水量。 三、在水利规划中科学合理安排生态环境用水 1.正确处理与协调生产用水、生活用水与生态环境用水的关系 水资源既是资源又是环境要素。水资源在流动、存蓄的过程中以及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四水转化过程中,均发挥着环境的功能和作用。但是这种功能和作用随着大量的水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生活,而逐渐减弱,作用变小。 在规划中应体现水资源的多目标,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环境用水都应兼顾。在输水、蓄水、用水过程中发挥经济效益的同时,尽可能满足生态环境用水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效益。 2.统筹安排优化配置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与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 生态环境用水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水过程和转化过程中有环境功能和作用的这部分水量,二是以为生态环境服务为主要目的的用水。 在规划中可分河道内和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尽可能地在河道内安排利用,减少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这对于维持河流及其通河湖泊、水库、湿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减少用水量,发挥水资源的环境效益意义重大。 3.计算不同保证率可利用的生态环境用水量 生态环境用水量是水资源可利用量的组成部分,因此计算生态环境用水量按一定保证率分河道内和河道外计算,提出不同水平年的生态环境用水量,预测2010年、2020年、2030年不同保证率、不同水平年的生态环境用水量十分必要。 4.规划中重点解决主要河流减少河道断流时间和断流长度所需的生态环境用水量 海河流域主要河道中下游一般年份断流时间长达300天左右,这是海河流域环境系统的核心问题,应对主要河系进行系统分析,提出逐步解决减少河道断流时间、减少河道断流长度的措施和办法,并列入规划中。2010年以前重点解决城市河道断流问题,2020年前结合南水北调恢复到70年代初期河流径流状态,2030年使河道断流时间和长度继续得到减少。 四、提出解决生态环境用水对策和措施 1.提高认识,调整水利规划思路 在水利行业内部提高对生态环境的认识,统一在汪恕诚部长提出的海河流域治理的核心问题是生态的认识高度上。 2.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工业结构调整与用水结构调整相结合 在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共识下,特别是农业种植结构由耗水型的粮食生产转变为节水高效型三元种植结构(粮食种植、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和广泛采用先进的农艺节水栽培管理技术的条件下,生态环境用水有可能调整出来。 3.加快城市污水处理 这是改善和恢复海河流域生态环境首要的基础工作。 4.科学调度管理水资源,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 一方面在满足生活、生产用水的过程中发挥环境效益和解决生态环境用水的需求,另一方面注意洪水资源利用和调度,特别在平原区搞好河网建设,利用河道、洼淀、沟渠调蓄雨洪。 5.节约用水 通过节约用水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增加水量中的部分水量,为增加和调剂生态环境用水奠定基础。 6.按照规划和协议完成引黄河水的数量,增加东部平原水量 采取人工增雨措施,大面积增加有效降雨量。沿海地区增加海水利用量,减少淡水使用量,南水北调要充分考虑安排生态环境用水。 参考文献: 汪恕诚.海河流域治理的核心问题是生态.中国水利报,2 汪恕诚.水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与调控.中国水利报,6 刘晓涛.关于城市河流治理若干问题的思考.水问题论坛,3 马小俊译.垦务局改变水务研究重点,美刊《水利工程》7.水利水电快报,第20卷第14期.7.

城乡规划与资源环境管理专业围绕新农村建设好选题,围绕减排防污染也好选题。不能在网上下载。但必须去网上查素材。假如选“小城镇规划建设中的问题和建议”,就要了解全国这方面都有哪些问题,那些最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问题的焦点是什么,如何解决,在解决中要注意什么……素材愈多越好,决定选题时,题目不能太大,容易空,也不能太小,素材浪费。选一个不被别人注意的题最好,有发现,能的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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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与管理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解析

题目是《我国生态环境规划的研究和实践情况》海河流域生态环境用水研究与规划思路 郑连生 摘 要 海河流域是我国七大江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最高的,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很突出。水利规划应体现水资源利用的多目标,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环境用水都应兼顾。生态环境用水量是水资源可利用量的组成部分,必须给予合理安排。 关键词 海河流域 生态环境用水 水资源 海河流域是我国七大江河流域水资源开发程度最高的,又处在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很突出。河枯湖干、水面大量减少、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地面沉降、海水入侵、水质日趋恶化、水土流失严重、泥沙淤积、物种减少、旱涝灾害增多等等。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干扰和作用的强度越来越大,原有的生态平衡被打乱,已经大大超出了海河流域自身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在生态环境脆弱区生态保护的首要任务是生态环境用水应该优先得到安排,力争满足其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维持生态环境不进一步退化。 许多国家对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教训和影响进行了反思,都在逐渐将河流进行回归自然的改造。我国80年代中期就开展了多方面的有关生态环境用水的研究,近些年来一些单位对西北地区生态环境用水和河北省地表水环境用水量估算方法以及北京、苏州、上海等城市生态环境用水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为进一步深入研究生态环境用水打下了基础。 一、研究生态环境用水的基本思路 1.研究生态环境用水量标准 作为一个流域或地区,在气候、水文、地质、生物、土壤等综合作用和影响下,形成了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功能。建立水体生态环境恢复目标,确定其用水量,需要了解动植物区系生态环境历史变化和潜能以及今后的变化趋势。降水、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情势的变化改变了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导致生物的区系组成、种类、种群数量、群落结构乃至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生物的这种变化趋向于适应新的环境,并与新环境之间达到新的平衡,因此生态环境用水也随之改变,其用水量标准、用水水质、用水形式等都发生了变化。要研究水资源大规模开发前后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和原因,提出环境变化之后的生态环境用水量标准和其他要求。 2.研究恢复原有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用水 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湿地、河口以及水生生物资源和受其影响的陆生生物资源紧密相关,要研究解决其用水量、水质、用水形式等。找到生态退化和环境恶化发生的原因,有助于在规划中调整安排生态环境用水,提出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在干旱缺水地区把已经退化的生态系统恢复到原有自然状态�难度很大,往往也不现实。要优先考虑重要水体、重点区域、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种类等的用水。 3.维持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用水 在确立了生态环境规划目标的前提下,来安排不再遭受生态环境破坏并达到生态环境系统自我维持状态所需要的水资源量,只有在满足流域区域社会经济所需水量的同时也满足了生态环境用水,才能保障可持续发展。如果当地满足不了这个总需水要求,就要开辟跨流域调水等开源办法来满足。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用水量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生态、环境耗水的定量研究,以及用水量的时空分布要求,提出区域生态环境用水量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其用水数量,在水资源规划中,提出解决生态环境用水的措施和方案。 二、生态环境用水分类及研究内容 1.城市生态环境用水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保护原有的水系,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创建一个安全、舒适和优美的景观,需要考虑一个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用水量,以满足城市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旅游休闲功能等要求。 2.恢复和保持地下水环境的用水 超采地下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包气带厚度增加、含水层厚度和储水能力减小、地下水质恶化、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一系列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在地下水介质结构、地下水流动系统、地下水水化学场演变的同时,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四水转化关系发生变化,带来地表、地下环境变化。在严重超采地下水地区,应考虑恢复地下水环境的用水,研究保持地下水环境所需的最少水量。 3.恢复和维护湿地生态环境用水 湿地是具有多种功能的生态系统,海河流域湿地类型多、面积大,受人类活动影响很大,生物资源过度利用,湿地区域污染加剧,泥沙淤积加重,特别是水资源的高度利用,使湿地面积减小,功能减弱。要重点研究必须保护的湿地,针对不同湿地,提出最小的生态环境需水量。 4.旅游环境用水 海河流域是发展水利旅游重点地区之一,在水资源规划中,旅游环境用水要做出必要的安排。根据不同的旅游景观要求,计算出年内不同时期的旅游环境用水量。 5.维持和改善河流、湖泊、水库水质用水 由于蒸发浓缩,水质恶化,蓄水时间较长,相当一部分水面由于水质变化已不能满足旅游、水上运动、景观的要求等,需要引入、补充水质良好的水。要研究水质与水量关系的数学模型,计算出最小生态环境用水量。需要指出的是,一般不要长时期地用调水、引水来解决被污染河流、湖泊、水库水质问题,特别在干旱半干旱严重缺水地区,应该用综合性水污染防治措施来解决。 6.维持和改善入海河口生态环境用水 河口地区是具有重大资源潜力和环境效益的河流与海洋交互的湿地生态系统类型区。许多河口地区由于人类活动影响引起了河口淤积,还有些河口入海沙量减少引起海岸侵蚀,河口地区承泄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引起河口水域水质污染,河口生态环境退化,生物多样性下降。在对河口功能和效益的评价基础上,分析计算出生态环境需水量、最小入海流量。 7.改善滨海盐碱地洗盐压盐用水 滨海盐碱地已经大面积改造为稻田,成为生物资源丰富、农业生产力水平较高、农业生态环境优良的人工湿地。这是通过水利工程引水灌溉,经过长时间的洗盐、压盐,使含有大量氯化钠的盐碱地得以改良的结果。所以,下游滨海区域应保障洗盐压盐种植水稻的用水。 8.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用水 生物与环境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需要有一定的水环境。要保证不同种类生物对水质、水量、水深、水位、流速等的不同的要求。要研究河流湖泊水库不同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现状和变化,提出维护生态系统的目标,在满足其水环境的要求下,分析计算出最小用水量。 9.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生态环境用水 大面积的水土保持将改变区域的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的转化关系。这是影响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的不可忽视的水量,但这种影响是缓慢和长期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生态环境用水应重点解决大面积植被建设生态用水,计算生态用水量。 三、在水利规划中科学合理安排生态环境用水 1.正确处理与协调生产用水、生活用水与生态环境用水的关系 水资源既是资源又是环境要素。水资源在流动、存蓄的过程中以及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四水转化过程中,均发挥着环境的功能和作用。但是这种功能和作用随着大量的水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生活,而逐渐减弱,作用变小。 在规划中应体现水资源的多目标,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环境用水都应兼顾。在输水、蓄水、用水过程中发挥经济效益的同时,尽可能满足生态环境用水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效益。 2.统筹安排优化配置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与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 生态环境用水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水过程和转化过程中有环境功能和作用的这部分水量,二是以为生态环境服务为主要目的的用水。 在规划中可分河道内和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尽可能地在河道内安排利用,减少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这对于维持河流及其通河湖泊、水库、湿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减少用水量,发挥水资源的环境效益意义重大。 3.计算不同保证率可利用的生态环境用水量 生态环境用水量是水资源可利用量的组成部分,因此计算生态环境用水量按一定保证率分河道内和河道外计算,提出不同水平年的生态环境用水量,预测2010年、2020年、2030年不同保证率、不同水平年的生态环境用水量十分必要。 4.规划中重点解决主要河流减少河道断流时间和断流长度所需的生态环境用水量 海河流域主要河道中下游一般年份断流时间长达300天左右,这是海河流域环境系统的核心问题,应对主要河系进行系统分析,提出逐步解决减少河道断流时间、减少河道断流长度的措施和办法,并列入规划中。2010年以前重点解决城市河道断流问题,2020年前结合南水北调恢复到70年代初期河流径流状态,2030年使河道断流时间和长度继续得到减少。 四、提出解决生态环境用水对策和措施 1.提高认识,调整水利规划思路 在水利行业内部提高对生态环境的认识,统一在汪恕诚部长提出的海河流域治理的核心问题是生态的认识高度上。 2.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工业结构调整与用水结构调整相结合 在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共识下,特别是农业种植结构由耗水型的粮食生产转变为节水高效型三元种植结构(粮食种植、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和广泛采用先进的农艺节水栽培管理技术的条件下,生态环境用水有可能调整出来。 3.加快城市污水处理 这是改善和恢复海河流域生态环境首要的基础工作。 4.科学调度管理水资源,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 一方面在满足生活、生产用水的过程中发挥环境效益和解决生态环境用水的需求,另一方面注意洪水资源利用和调度,特别在平原区搞好河网建设,利用河道、洼淀、沟渠调蓄雨洪。 5.节约用水 通过节约用水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增加水量中的部分水量,为增加和调剂生态环境用水奠定基础。 6.按照规划和协议完成引黄河水的数量,增加东部平原水量 采取人工增雨措施,大面积增加有效降雨量。沿海地区增加海水利用量,减少淡水使用量,南水北调要充分考虑安排生态环境用水。 参考文献: 汪恕诚.海河流域治理的核心问题是生态.中国水利报,2 汪恕诚.水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与调控.中国水利报,6 刘晓涛.关于城市河流治理若干问题的思考.水问题论坛,3 马小俊译.垦务局改变水务研究重点,美刊《水利工程》7.水利水电快报,第20卷第14期.7.

城乡规划与资源环境管理专业围绕新农村建设好选题,围绕减排防污染也好选题。不能在网上下载。但必须去网上查素材。假如选“小城镇规划建设中的问题和建议”,就要了解全国这方面都有哪些问题,那些最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问题的焦点是什么,如何解决,在解决中要注意什么……素材愈多越好,决定选题时,题目不能太大,容易空,也不能太小,素材浪费。选一个不被别人注意的题最好,有发现,能的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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