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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第32届学术论文一等奖

发布时间:2024-07-17 09:06:10

全国法院第32届学术论文一等奖

先后荣获了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九届学术论文优秀奖、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第十四届广西青年“五四”奖章、第四届“广西杰出(优秀)青年卫士”、广西法院系统第十八、十九届学术论文二等奖、一等奖、两广“和谐社会与女法官”论坛优秀奖、全区十佳法官、记个人二等功、首届“南宁市杰出(优秀)青年卫士”、第四届南宁市“优秀青年岗位能手”、南宁市先进工作者、南宁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南宁市优秀共产党员、南宁市“三八”红旗手标兵、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个人和办案能手等多项荣誉 。2012年2月13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此前陈玉萍还荣获了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等全国级的荣誉,以及全区法院先进个人、全区法院办案标兵、全区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等自治区荣誉称号 。荣立个人三等功5次,二等功两次 。

著有《民事诉讼原理》一书,主编或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等教材五部,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核心刊物及日本《法政理论》等法学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在《工人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纸上发表文章若干篇,另与他人合著著作和编写教材若干部。参加律师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编制工作,多次参加国家律师考试的命题工作,司法考试改革后从2002-2009年都参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民诉部分命题工作。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的民诉部分编写者。2003年随国家司法部代表团到日本、韩国考察日本和韩国司法考试情况,参加“中国司法考试发展改革纲要”的起草,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多部法律制定或论证工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起草或论证工作。先后在国家法官学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香港树仁学院等地讲授法学课程。作为嘉宾,参加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今日说法》、《十二演播室》、《法治在线》、《法律讲堂》等节目的制作。1995年获司法部“育才奖”,2001年获北京大学优秀教学奖、2001年获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全国诉讼法学中青年优秀科研成果奖。另获得北京大学其他各类教学奖项若干,2005年,主持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被评为北京大学精品课程。 2007年,获华北七省市自治区法学会学术论文一等奖。获北京大学2007年度“正大奖教金”。 担任的社会职务有: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公证协会理事,国家教育部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兼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潘剑锋教授的教学风格以严格著称,长期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的民事诉讼法教学工作。近年来,剑锋教授开始关注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的改进,特别提出了“死记硬背”在法学本科学习中的重要性,其开设的民事诉讼法也被称为北大法学院“最难的一门课”。

个人专著《中国古代判词研究》(1997年2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古代判例研究》(1997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判例与法律发展》(2006年7月,法律出版社)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政法论坛》等法学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1987年8月发表第一篇学术论文《我国行政诉讼的特点》;1997年2月出版第一部学术专著《中国古代判词研究》;1997年12月《中国古代判词研究》被陕西省政府评为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998年10月《中国古代判词研究》被司法部评为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1998年主持完成了西北政法大学重点科研项目《罗马私法》;2000年10月起承担司法部2000年重点科研项目《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汪世荣教授主持完成的200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研究》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鉴定评审,被评定为优秀等级;2008年出版《枫桥经验》;2008年出版《中国司法传统和传统司法》(与陈金全教授合编)。个人专著《中国古代判词研究》先后被评为“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论文《判例在中国传统法中的功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被评为“陕西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01年被评为“陕西省优秀教师”,2006年被评为“第二届陕西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名师”,2007年获全国“优秀法律硕士教学奖”,2008年被授予“陕西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全国法院论文第32届获奖一等奖

1985年授予桐庐县优秀共青团员,1989年授予桐庐县优秀共青团员,1986年被桐庐县总工会评为工会工作积极分子,1989年被杭州市总工会评为工会工作先进工作者,1989年被桐庐县总工会评为优秀工作者,1990年被桐庐县总工会评为工会工作积极分子,1990年被县人民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1992年被县人民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1993年、1994年被桐庐县总工会评为工会工作积极分子,1995年被县党工委评为党员积极分子,1996年被县党工委评为党员积极分子,1996年荣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打斗争”个人三等功,1997年被县人民法院评为优秀审判员,1997年被县党工委评为党员积极分子,1997年授予桐庐县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其个人先进事迹浙江省桐庐县党工委作专题刊发、县电视台作专题报导),1998年被县人民法院嘉奖一次,1999年优秀法律文书获得者,1999年被县人民法院评为优秀审判员,2002年度获《桐庐报社》优秀通讯员三等奖,2004年被县党工委评为党员积极分子,2004年度《今日桐庐》、桐庐新闻网优秀通讯员,2004年在“学习节”活动中,(2004)桐刑初字第127号裁判文书获三等奖,2004年荣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个人二等功,2005年获浙江省杭州市学习成才十佳标兵,2006年1月被杭州市委政法委员会评为杭州市政法系统规范执法先进个人,2005-2006年度杭州市法学会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2006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法官行为年”活动中,(2005)桐刑初字第345号裁判文书获二等奖,2007年12月被桐庐县人民政府评为“两江”砂石开采规范整治工作先进个人,2007、2008年桐庐县人民法院优秀信息调研员,2007年10月23日《无名尸民事权利及其司法保护的途径》获杭州市法院系统第七届学术研讨会提名奖,2007年10月《论和谐社会下无名尸民事权利及其司法保护的途径》收录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省社会科学院主办的推进城市化建设法律问题研讨会论文集,2009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研究》被评为2008年度杭州市政法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优秀奖,2009年《司法权威的进路探索: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异地管辖》获杭州市法院系统第八届学术研讨会二等奖,浙江省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2010年《通过他人签订协议收受干股的司法认定》获主题为“刑事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暨刑事法前沿问题探讨”,由人民法院报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08-2009年“金博大杯”刑事审判有奖征文三等奖,奖金1000元,2011年《我的八小时以外》入选(2011年)浙江省法院学术研讨20周年《我与法院学术研讨》纪念文集。(2011)杭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被评为杭州市法院系统优秀裁判文书。2013年《审理刑事疑案方式研究》(与刘刚合作)获杭州市法院系统第十三届学术研讨会2013年度优秀奖。2014年1月14日《徐兴华盗窃案》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十大优秀案例。

(一)近五年承担的学术研究课题参加吕忠梅教授主持的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一般项目:《税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排名第二参加李进才教授主持的国家十五重点计划项目:“规模与速度——高等教育与资本市场关系研究”,主持子项目“高等教育与资本对接法律问题研究”参加吕忠梅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环境侵权问题研究》,参与全国性调研和论文写作工作主持湖北省教育厅十五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高校管理中的大学生权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主持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湖北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对策研究》参加赵兴教授主持的武汉市社科基金项目:《武汉市国有资产授权运营机构内部治理结构研究》排名第二参加李腊生教授主持的北省教育厅省级教学研究项目:《高校人文素质类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研究》排名第四参加张发坤教授主持的武汉市国资委委托项目:《安全与效率:国有独资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排名第二参加杨卫东校长主持的武汉市两型社会建设研究项目:《两型社会的内涵与建设途径》,初稿统稿人主持武汉市市属高校科研项目:《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社区参与机制研究》参加国家重大社会科学项目《环境友好型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参加中美合作《环境与健康法律项目》研究工作。(二)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作品、专利、教材等)《现代税收正义的宪政基础》 独撰、《社会主义研究》(中文核心)2005年第2期;《高等教育与资本市场价值关系的法律分析》 独撰、《黑龙江高教研究》(中文核心)、2005年第8期; 《科技法之创新价值刍议》 独撰、《科技进步与对策》(全国中文核心)2005年第5期; 《建设信用武汉的几点法律思考》 独撰、《理论月刊》(人文社科核心)、2003年第3期;《论构建我国产业安全保障法律体系》 第一作者、《湖北社会科学》(人文社科核心)、2004年第12期;《论我国国有资产授权营运的法律规范》 第一作者、《理论月刊》(人文社科核心)、2004年第9期; 《税权的宪政逻辑》,独撰、《政治与法律》、中文核心、2007年第1期 《论WTO与中国产业立法》,《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税收本质的法律阐释》 独撰、《江汉大学学报》、2005第1期;《论产业法的地位》 独撰、《江汉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法理念》 独撰、《江汉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高等教育与资本市场对接问题的法律思考》,独撰,载李进才主编《运用资本市场推进高等教育——中国高等教育发展速度、规模与资本市场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 《税法的宪政之维》 第二作者、载《财税法论丛》第5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两型社会的发展逻辑与制度路径》独撰,载《江汉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作为目的与工具的环境权》独撰,载《十六大与21世纪中国发展之路》、武汉出版社、2003年; 《ADR之司法正义价值及其运行机制选择》,独撰,载《江汉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湖北省发展环境经济的法律对策思考》,独撰,载《法律前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经济法使命》 独撰、《载和谐社会之经济法治理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主编:《社会和谐之经济法治理念——湖北省经济法研究会第八次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20:副主编:《经济法》教材一部,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主编《经济法》教材一部,中国政法大字出版社2009年版。(三)获得的学术研究表彰2004年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三等奖2006年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2007年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九届学术论文三等奖2008年湖北省法院系统学术论文二等奖2009年湖北省法院系统学术论文三等奖

著有《民事诉讼原理》一书,主编或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等教材五部,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核心刊物及日本《法政理论》等法学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在《工人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纸上发表文章若干篇,另与他人合著著作和编写教材若干部。参加律师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编制工作,多次参加国家律师考试的命题工作,司法考试改革后从2002-2009年都参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民诉部分命题工作。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的民诉部分编写者。2003年随国家司法部代表团到日本、韩国考察日本和韩国司法考试情况,参加“中国司法考试发展改革纲要”的起草,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多部法律制定或论证工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起草或论证工作。先后在国家法官学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香港树仁学院等地讲授法学课程。作为嘉宾,参加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今日说法》、《十二演播室》、《法治在线》、《法律讲堂》等节目的制作。1995年获司法部“育才奖”,2001年获北京大学优秀教学奖、2001年获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全国诉讼法学中青年优秀科研成果奖。另获得北京大学其他各类教学奖项若干,2005年,主持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被评为北京大学精品课程。 2007年,获华北七省市自治区法学会学术论文一等奖。获北京大学2007年度“正大奖教金”。 担任的社会职务有: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公证协会理事,国家教育部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兼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潘剑锋教授的教学风格以严格著称,长期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的民事诉讼法教学工作。近年来,剑锋教授开始关注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的改进,特别提出了“死记硬背”在法学本科学习中的重要性,其开设的民事诉讼法也被称为北大法学院“最难的一门课”。

全国法院论文第32届获奖

1、《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若干问题探讨》本科毕业论文2004年第7期《浙江审判》和2006年第4期《杭州法学》。2、《乘人不备以假换真如何定性》2004年7月30日《北方出行导报》法律版。3、《本案将黄某作为人质的行为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2004年8月3日,《中国法院网》。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2004年6月30日,《中国法院网》。5、《从该案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重大经济损失的认定》2004年8月6日,《中国法院网》。6、《花季少年勿陷犯罪深渊》(合作)2004年11月12日,《今日桐庐》。7、《同样撞死一人为何判刑不一样》2004年9月1日《浙江工人日报》)。8、《浅谈主持法庭辩论的三个问题》2005年3月31日,《中国法院网》。9、《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对策》2005年《中国法院网》。10、《审理被告人袁土林故意伤害案的法律思考》2005年,《北大法律信息网》。11、《对以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裁判文书的日期为结案时间的质疑》2005年4月15日,《中国法院网》。12、《初探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2005年第3期《甘肃社会科学》)。13、《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8年第7、8合辑。14、《审理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案件应如何定性》2006年第1-2期《法律适用》。15、《入户抢劫后放弃财物行为的犯罪形态认定》2006年第2期《杭州审判》。16、《从一则案例看滥伐林木罪主观方面的认定》2004年《中国法院网》。17、《擅自砍伐杉木幼林应定滥伐林木罪》2004年5月9日,《中国法院网》。18、《用刑法手段解决执行难》2004年《中国法院网》。19、《入室抢劫放弃财物行为犯罪形态研究》2007年11月《浙工大法律评论》第三卷。20、《入户抢劫放弃财物行为犯罪形态研究》《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8年第3辑。21、《对确定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案件结案日期的探讨》2006年第7期《浙江社会科学》。22、《法官如何主持法庭辩论》2006年第4期《杭州审判》。23、《民政局能否代为不明身份死亡者主张权利?》 2007年第3期《中国审判》,2007年3期《广州律师》转载。24、《浙江桐庐-全国首例判决支持民政局为无名尸维权案》2007年人民法院网。25、《桐庐:民政局为无名尸维权,主体适格》2007年第3期下半月《人民司法案例》。26、《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属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例)2007年第4期下半月《人民司法案例》。27、《拾得他人借记卡及秘码支取现金行为的定性》,2007年增刊总第165期《法学杂志》。28、《无名尸民事权利及其司法保护的途径》获杭州市法院系统第七届学术研讨会2007年10月23日提名奖,29、《论和谐社会下无名尸民事权利及其司法保护的途径》收录2007年10月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省社会科学院主办的推进城市化建设法律问题研讨会论文集。30、《无名尸民事权利司法保护问题研究》2008年11期《中国律师和法学家》。31、《以租车为名连环骗租汽车后采取质押的方法变现行为的定性》(案例分析)2007年4期《浙江审判》。32、《以租车为名连环骗租汽车后采取质押方法变现行为如何定性》2007年2期《杭州法学》。33、《买卖伪造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07年4期总第14期《杭州法学》。34、《买卖伪造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07年第12期《人民司法案例》。35、《被告人通过亲友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认定立功》2007年第3期《杭州审判》。36、《通过亲友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认定立功》2007年20期《人民司法案例》。37、《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最新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7年第6辑。38、《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研究》2008年第1期《杭州审判》。被评为2008年度杭州市政法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优秀奖。39、《司法权威的进路探索: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异地管辖》获杭州市法院系统第八届学术研讨会二等奖,浙江省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40、《明知盗窃而接受雇佣实施接送行为的认定》《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9日。41、《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认定》《浙江消防》2008年第3期。42、《通过他人签订协议收受干股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8期。43、《通过他人签订协议收受干股的司法认定》《人民法院报》,主题为“刑事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暨刑事法前沿问题探讨”,由人民法院报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08-2009年“金博大杯”刑事审判有奖征文三等奖。44、《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司法认定》《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9年第1、2合辑。45、《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司法认定》《浙江省高院案例指导》2009年3期,总第11期。46、《法庭辩论中的庭审驾驭能力探析》《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9年第6辑。47、《审理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案件应如何定性》(修改稿),2010年《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0年第8辑。48、《我的八小时以外》入选(2011年)浙江省法院学术研讨20周年《我与法院学术研讨》纪念文集。49、《激情与动力》2009年4月1日在杭州市法院调研工作会议经验交流发言稿(桐庐县人民法院2009年第一期法院工作简报转发)。50、《是犯罪既遂、未遂,还是中止?》《北大法律信息网》2010年。51、《盗窃游戏虚拟货币应如何认定》《杭州法学》2011年第1期。52、《“北大”使我走上学术研究之路》2011年1月4日,《北大法律信息网》。53、《盗窃游戏虚拟货币行为的认定》《杭州审判》2011年第1期。54、《盗窃游戏虚拟货币应定盗窃罪》《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6辑。55、《徐兴华盗窃案》《浙江省高院案例指导》2012年1期,总第23期。56、《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2012年5月30日,桐庐县人民法院《调查与研究专刊之一》。57、《兰燕红贩卖毒品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2年第11辑,总第89辑。58、《审理刑事疑案方式研究》(与刘刚合作)获杭州市法院系统第十三届学术研讨会2013年度优秀奖。59、《刑事疑案审理方式略论》2013年第3期《杭州审判》。60、《徐兴华盗窃案》2014年1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十大优秀案例。61、《以非法拘禁的方式逼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行为的分析》,《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4年第8辑,总第110辑。

(一)课题1.主研国家“九五”社科基金项目《地方恶势力犯罪问题研究》(已结题)。2.主持(第二主持人)重庆市“十五”哲学社会科学《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对策研究》2001 年度规划项目(已结题)。3.主研重庆市教育科研课题《家校合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002年)。4.主研教育部规划项目《反腐倡廉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002年)。5.主持《黑社会组织与恐怖组织比较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05年横向课题)6.主持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高校大学生创新素质培养理论与实践研究》(2007年)(二)专著和教材1.《新编经济法概论》;专著;独立撰写;西师出版社(1998 年4月)2.《合同法学》;教材;主编;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3.《合同法学》;教材;主编;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4.《民法学》;教材;参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8月)5.《民商法研究》;专著;副主编;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6.《法学教程》;教材;副主编;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2月)7.《经济法学》;教材;参编;陕西科技出版社(1994 年8月)8.《法律基础》;教材;参编;西师出版社(1992年)9.《道德与法律》;教材;参编;西师出版社(2000年)10.《合同法理论与实务》;专著;参编;重大出版社(2000年)11.《现代企业经济法》;专著;参编;西师出版社(1996年)12.《行政诉讼法实用指南》专著;参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3.《青年生活方式》;专著;参编;西师出版社(1993年)(三)论文1.《国家赔偿法对人权保障的特点初探》;论文;《西南师大学报》1996年第1期2.《地方恶势力犯罪若干问题探析》;论文;《现代法学》1998年第1期3.《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党的建设》;论文;《青年思想家》1995年第4期4.《试论加强教育法制建设》;论文;《西南师大学报》学术丛刊1994年5.《稳定教师队伍是改革和发展教育的前提》;论文;《西南师大学报》教育丛刊1995年第4期6.《对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思考》;论文;《重庆税务》1999年第6期7.《我国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犯罪探讨》;论文;《西南师大学报》2001年第6期8.《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趋势及其预防措施》;论文;《社会》2001年第10期9.《完善立法,提供保护─试论我国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趋势及其预防措施》;论文;《当代青年研究》2001年第5期10.《见义勇为:道德与法律的互动》论文;《重庆日报》2002年7月20日11.《恐怖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区别》;论文;《重庆日报》2001年11月12日12.《恐怖主义离我们有多远?》;论文;《重庆法制报》2001年10月30日《青少年犯罪的家庭预防对策研究》;论文;《西南师大学报》2004年第5期14.《论区分原则---对我国物权立法的一点建议》;论文;《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6期15.《论可预见性规则》;论文;《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16.《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不良因素影响及预防对策》;论文;《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17.《论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文;《西南师大学报》2005年第6期18.《父母利益与青少年犯罪问题探讨》;论文;《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期19.《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及立法思考》;论文;《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20.《试论我国合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论文;《西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四)获奖情况1.所写论文《地方恶势力犯罪的若干问题探析》由《人大复印资料》99年第五期全文转载,并入编《中国当代社科研究文库》中。2.《对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思考》一文获99重庆市个人所得税学术研讨会三等奖。3.专著《现代企业经济法》获重庆市第一次社科成果优秀奖。4.论文《当代恐怖犯罪特点、趋势及刑法对策新论》获2004年中南、西南十省区市法学会理论研讨会优秀论文奖。 在学校《教师法》知识竞赛中获得一等奖,被学校评为2000─━2001学年度、2002――2003学年度、2004--2005、2005--2006学年度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司法实习)。2006年西南大学优秀党员。积极参加校、系工会活动,多次被评为校系工会活动积极分子、体育先进个人。

著有《民事诉讼原理》一书,主编或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等教材五部,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核心刊物及日本《法政理论》等法学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在《工人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纸上发表文章若干篇,另与他人合著著作和编写教材若干部。参加律师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编制工作,多次参加国家律师考试的命题工作,司法考试改革后从2002-2009年都参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民诉部分命题工作。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的民诉部分编写者。2003年随国家司法部代表团到日本、韩国考察日本和韩国司法考试情况,参加“中国司法考试发展改革纲要”的起草,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多部法律制定或论证工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起草或论证工作。先后在国家法官学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香港树仁学院等地讲授法学课程。作为嘉宾,参加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今日说法》、《十二演播室》、《法治在线》、《法律讲堂》等节目的制作。1995年获司法部“育才奖”,2001年获北京大学优秀教学奖、2001年获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全国诉讼法学中青年优秀科研成果奖。另获得北京大学其他各类教学奖项若干,2005年,主持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被评为北京大学精品课程。 2007年,获华北七省市自治区法学会学术论文一等奖。获北京大学2007年度“正大奖教金”。 担任的社会职务有: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公证协会理事,国家教育部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兼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潘剑锋教授的教学风格以严格著称,长期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的民事诉讼法教学工作。近年来,剑锋教授开始关注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的改进,特别提出了“死记硬背”在法学本科学习中的重要性,其开设的民事诉讼法也被称为北大法学院“最难的一门课”。

全国法院第32届学术论文

先后荣获了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九届学术论文优秀奖、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第十四届广西青年“五四”奖章、第四届“广西杰出(优秀)青年卫士”、广西法院系统第十八、十九届学术论文二等奖、一等奖、两广“和谐社会与女法官”论坛优秀奖、全区十佳法官、记个人二等功、首届“南宁市杰出(优秀)青年卫士”、第四届南宁市“优秀青年岗位能手”、南宁市先进工作者、南宁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南宁市优秀共产党员、南宁市“三八”红旗手标兵、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个人和办案能手等多项荣誉 。2012年2月13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此前陈玉萍还荣获了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等全国级的荣誉,以及全区法院先进个人、全区法院办案标兵、全区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等自治区荣誉称号 。荣立个人三等功5次,二等功两次 。

1、《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若干问题探讨》本科毕业论文2004年第7期《浙江审判》和2006年第4期《杭州法学》。2、《乘人不备以假换真如何定性》2004年7月30日《北方出行导报》法律版。3、《本案将黄某作为人质的行为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2004年8月3日,《中国法院网》。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2004年6月30日,《中国法院网》。5、《从该案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重大经济损失的认定》2004年8月6日,《中国法院网》。6、《花季少年勿陷犯罪深渊》(合作)2004年11月12日,《今日桐庐》。7、《同样撞死一人为何判刑不一样》2004年9月1日《浙江工人日报》)。8、《浅谈主持法庭辩论的三个问题》2005年3月31日,《中国法院网》。9、《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对策》2005年《中国法院网》。10、《审理被告人袁土林故意伤害案的法律思考》2005年,《北大法律信息网》。11、《对以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裁判文书的日期为结案时间的质疑》2005年4月15日,《中国法院网》。12、《初探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2005年第3期《甘肃社会科学》)。13、《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8年第7、8合辑。14、《审理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案件应如何定性》2006年第1-2期《法律适用》。15、《入户抢劫后放弃财物行为的犯罪形态认定》2006年第2期《杭州审判》。16、《从一则案例看滥伐林木罪主观方面的认定》2004年《中国法院网》。17、《擅自砍伐杉木幼林应定滥伐林木罪》2004年5月9日,《中国法院网》。18、《用刑法手段解决执行难》2004年《中国法院网》。19、《入室抢劫放弃财物行为犯罪形态研究》2007年11月《浙工大法律评论》第三卷。20、《入户抢劫放弃财物行为犯罪形态研究》《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8年第3辑。21、《对确定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案件结案日期的探讨》2006年第7期《浙江社会科学》。22、《法官如何主持法庭辩论》2006年第4期《杭州审判》。23、《民政局能否代为不明身份死亡者主张权利?》 2007年第3期《中国审判》,2007年3期《广州律师》转载。24、《浙江桐庐-全国首例判决支持民政局为无名尸维权案》2007年人民法院网。25、《桐庐:民政局为无名尸维权,主体适格》2007年第3期下半月《人民司法案例》。26、《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属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例)2007年第4期下半月《人民司法案例》。27、《拾得他人借记卡及秘码支取现金行为的定性》,2007年增刊总第165期《法学杂志》。28、《无名尸民事权利及其司法保护的途径》获杭州市法院系统第七届学术研讨会2007年10月23日提名奖,29、《论和谐社会下无名尸民事权利及其司法保护的途径》收录2007年10月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省社会科学院主办的推进城市化建设法律问题研讨会论文集。30、《无名尸民事权利司法保护问题研究》2008年11期《中国律师和法学家》。31、《以租车为名连环骗租汽车后采取质押的方法变现行为的定性》(案例分析)2007年4期《浙江审判》。32、《以租车为名连环骗租汽车后采取质押方法变现行为如何定性》2007年2期《杭州法学》。33、《买卖伪造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07年4期总第14期《杭州法学》。34、《买卖伪造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07年第12期《人民司法案例》。35、《被告人通过亲友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认定立功》2007年第3期《杭州审判》。36、《通过亲友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认定立功》2007年20期《人民司法案例》。37、《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最新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7年第6辑。38、《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研究》2008年第1期《杭州审判》。被评为2008年度杭州市政法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优秀奖。39、《司法权威的进路探索: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异地管辖》获杭州市法院系统第八届学术研讨会二等奖,浙江省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40、《明知盗窃而接受雇佣实施接送行为的认定》《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9日。41、《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认定》《浙江消防》2008年第3期。42、《通过他人签订协议收受干股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8期。43、《通过他人签订协议收受干股的司法认定》《人民法院报》,主题为“刑事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暨刑事法前沿问题探讨”,由人民法院报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08-2009年“金博大杯”刑事审判有奖征文三等奖。44、《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司法认定》《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9年第1、2合辑。45、《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司法认定》《浙江省高院案例指导》2009年3期,总第11期。46、《法庭辩论中的庭审驾驭能力探析》《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9年第6辑。47、《审理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案件应如何定性》(修改稿),2010年《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0年第8辑。48、《我的八小时以外》入选(2011年)浙江省法院学术研讨20周年《我与法院学术研讨》纪念文集。49、《激情与动力》2009年4月1日在杭州市法院调研工作会议经验交流发言稿(桐庐县人民法院2009年第一期法院工作简报转发)。50、《是犯罪既遂、未遂,还是中止?》《北大法律信息网》2010年。51、《盗窃游戏虚拟货币应如何认定》《杭州法学》2011年第1期。52、《“北大”使我走上学术研究之路》2011年1月4日,《北大法律信息网》。53、《盗窃游戏虚拟货币行为的认定》《杭州审判》2011年第1期。54、《盗窃游戏虚拟货币应定盗窃罪》《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6辑。55、《徐兴华盗窃案》《浙江省高院案例指导》2012年1期,总第23期。56、《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2012年5月30日,桐庐县人民法院《调查与研究专刊之一》。57、《兰燕红贩卖毒品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2年第11辑,总第89辑。58、《审理刑事疑案方式研究》(与刘刚合作)获杭州市法院系统第十三届学术研讨会2013年度优秀奖。59、《刑事疑案审理方式略论》2013年第3期《杭州审判》。60、《徐兴华盗窃案》2014年1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十大优秀案例。61、《以非法拘禁的方式逼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行为的分析》,《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4年第8辑,总第110辑。

1.郭明龙:“人类基因信息权益的本权配置”,《法学》2012年2月(2012年第2期),CSSCI。2.郭明龙:“论个人信息之商品化”,《法学论坛》2012年11月(2012年第6期),CSSCI。3.郭明龙:“论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侵权人获利’因素”,《法商研究》,2009年2月(2009年第1期),CSSCI。4.郭明龙:“论不动产“冒名处分”中善意第三人权益之保护——兼与王利明教授、傅鼎生教授商榷”,《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年10月(2012年第5期),核心期刊。5.郭明龙:“精神性人格权之定性—兼论侵权责任法第20条对人格权立法之推进”,《人民论坛》2012年8 月(2012年8月下),核心期刊。6.郭明龙:“民事责任范畴论纲——三种对立主张的检视”,《新疆社会科学》2008年5月(2008年第3期),CSSCI。7.郭明龙:“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反思”,《新疆社会科学》,2007年12月(2007年第6期),CSSCI。8.张新宝、郭明龙:“论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学杂志》2009年1月(2009年第1期),CSSCI。9.王利民、郭明龙:“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法学论坛》,2006年12月(2006年第6期),CSSCI。10.王利民、郭明龙:“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河北法学》,2006年2月(2006年第2期),CSSCI。11.郭明龙:“论物权请求权的独立性与纯粹性——以物权请求权实现之费用负担为切入点的分析”,《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年1月(2008年第1期),CSSCI扩展版。12.郭明龙:“拟制与衡平:一般人格权保护之路径”,《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5月(2008年第5期),CSSCI扩展版。13.郭明龙:“侵权统一救济模式质论补遗”,《兰州学刊》,2007年3月(2007年第3期),CSSCI扩展版14.郭明龙、王利民:“转制与应对——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结构性变革”,《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10月(2006年第5期),专业期刊。15.郭明龙:“论机动车商业价值贬损赔偿”,《判解研究》2008年4月(2008年第1辑),专业期刊。16.张新宝,郭明龙:“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算定”,《判解研究》,2008年6月(2008年第2辑),专业期刊。17.张新宝、郭明龙:“侵权责任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关系”,载于易继明主编:《私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18.郭明龙:“论机动车商业价值贬损赔偿”,《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6月版,论文集 。19.郭明龙:“论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民法教学改革的启示”,《法学教育改革与探索》,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论文集。20.郭明龙:“侵权责任请求权与无因管理关系辨析”,《天津滨海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8月版,论文集。21.王利民、郭明龙:“逻辑转换与制度创新”,《政法论丛》,2006年10月(2006年第5期)。22.郭明龙:“消费者与消费行为的界定”,《团结》,2006年10月(2006年第5期),综合期刊。23.郭明龙:“附带诉讼制度构建质疑——兼论行政、民事纠纷交织案件的处理”,《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3月(2006年第2期),专业期刊。24.郭明龙:“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民法发展”,《政法论丛》,2005年2月(2005年第1期),专业期刊。25.郭明龙:“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达成调解幷主张系共同债务,该调解书效力应如何认定”,《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23日第3版。26.郭明龙:“银行信贷员持储户现金回银行办理正式储蓄手续途中遭窃谁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19日第3版。27.郭明龙:“受害人因其弟侵权死亡其母放弃追究其弟责任——对其近亲属的死亡赔偿金是否扣减”,《人民法院报》2003年7月3日第3版。28.郭明龙:“第三人举证确凿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兼与惠春霞同志商榷”,《人民法院报》2003年5月18日第3版。29.郭明龙:“试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政法论丛》2002年第3期,专业期刊。

全国法院第32届学术论文获奖名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部属院校、研究机构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法学研究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进一步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科研水平,使法学研究成果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励为司法部部级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必要时增设特等奖。对获奖者,按照奖项等级发给相应的获奖证书和奖金。第二章 评奖的范围、标准和原则第三条 凡司法部部属院校、研究机构的在编教师、研究人员以及干部职工在法学研究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参加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选。部系统内人员与其他部门合作研究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原则上由合作研究成果第一署名人所在单位申报评奖。第四条 可申报评奖的成果形式包括:  1、公开出版或发表的专著、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资料汇编、译著等;  2、学术价值较高的教材;  3、未经公开出版或发表,但被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委和政府认为有重要学术价值,并作为决策依据的内部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第五条 各类研究成果申请参加评奖的时限为:  1、自上届评奖受理申报的截止期限始,至本届评奖受理申报的截止日期前公开出版或发表的研究成果。  2、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立法部门、有关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对国家立法、实际部门管理决策起了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不受采用时间的下限限制。这类研究成果申报评奖时,必须附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第六条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和参评的基本条件: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创新性。基础研究成果应当是:学术上有一定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对于研究领域的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受到同行学者的重视和好评。应用研究成果应当是:对于国家立法、司法实践、有关党政部门和企业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方案,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在解决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方面有所突破,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3、学风端正,观点明确,论证充分,结构合理,材料翔实,文字准确流畅。第七条 奖励等级的标准:  特等奖: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明显突破了本研究领域的原有研究水平,居本研究领域领先地位,对立法、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一等奖: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创新,突破了本研究领域原有学术水平,对解决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破性贡献,得到学术界和社会高度评价。  二等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居本研究领域先进地位,在探索、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方面有独到的思想和见解,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三等奖:具有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对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好评。第八条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为标准,好中选优,宁缺勿滥。  2、以研究、解决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为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的研究成果为奖励重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其职责第九条 司法部设立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委员会,由主管部领导、国内知名学者、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其职责是:领导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奖工作;处理评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申报评奖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第十条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申报评奖材料的初审,处理评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法学教育司科研教材处行使办公室职能。第四章 申报第十一条 申报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以部属院校、研究机构和司局级机构为单位,不受理个人申报。

先后荣获了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九届学术论文优秀奖、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第十四届广西青年“五四”奖章、第四届“广西杰出(优秀)青年卫士”、广西法院系统第十八、十九届学术论文二等奖、一等奖、两广“和谐社会与女法官”论坛优秀奖、全区十佳法官、记个人二等功、首届“南宁市杰出(优秀)青年卫士”、第四届南宁市“优秀青年岗位能手”、南宁市先进工作者、南宁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南宁市优秀共产党员、南宁市“三八”红旗手标兵、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个人和办案能手等多项荣誉 。2012年2月13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此前陈玉萍还荣获了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等全国级的荣誉,以及全区法院先进个人、全区法院办案标兵、全区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等自治区荣誉称号 。荣立个人三等功5次,二等功两次 。

宋鱼水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事审判规律,创造了一套适合国情最大限度化解纠纷的办案方法,发表了十多篇对审判实践有积极意义的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成为审判前沿的优秀带头人。她在工作中表现出的良好职业道德和司法水平,受到同行和社会的广泛称赞。为此,她先后荣立一等功两次、二等功两次,分别被最高法院和全国妇联授予“十大杰出青年法官”“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和“十行百佳”妇女、“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今年,又被最高法院和北京市政法委分别授予“全国模范法官”“中国法官十杰”和“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标兵”最近获得“2008中国职场女性榜样”荣誉称号,并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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